公务员休假最新规定

2022-09-09

第一篇:公务员休假最新规定

浙江省最新年休假、产假、婚假、病假规定

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

第一条 为了维护职工休息休假权利,调动职工工作积极性,根据劳动法和公务员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等单位的职工连续工作1年以上的,享受带薪年休假(以下简称年休假)。单位应当保证职工享受年休假。职工在年休假期间享受与正常工作期间相同的工资收入。

第三条 职工累计工作已满1年不满10年的,年休假5天;已满10年不满20年的,年休假10天;已满20年的,年休假15天。

国家法定休假日、休息日不计入年休假的假期。

第四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享受当年的年休假:

(一)职工依法享受寒暑假,其休假天数多于年休假天数的;

(二)职工请事假累计20天以上且单位按照规定不扣工资的;

(三)累计工作满1年不满10年的职工,请病假累计2个月以上的;

(四)累计工作满10年不满20年的职工,请病假累计3个月以上的;

(五)累计工作满20年以上的职工,请病假累计4个月以上的。

第五条 单位根据生产、工作的具体情况,并考虑职工本人意愿,统筹安排职工年休假。

年休假在1个年度内可以集中安排,也可以分段安排,一般不跨年度安排。单位因生产、工作特点确有必要跨年度安排职工年休假的,可以跨1个年度安排。

单位确因工作需要不能安排职工休年休假的,经职工本人同意,可以不安排职工休年休假。对职工应休未休的年休假天数,单位应当按照该职工日工资收入的300%支付年休假工资报酬。

第六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人事部门、劳动保障部门应当依据职权对单位执行本条例的情况主动进行监督检查。

工会组织依法维护职工的年休假权利。

第七条 单位不安排职工休年休假又不依照本条例规定给予年休假工资报酬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人事部门或者劳动保障部门依据职权责令限期改正;对逾期不改正的,除责令该单位支付年休假工资报酬外,单位还应当按照年休假工资报酬的数额向职工加付赔偿金;对拒不支付年休假工资报酬、赔偿金的,属于公务员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人员所在单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以及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属于其他单位的,由劳动保障部门、人事部门或者职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八条 职工与单位因年休假发生的争议,依照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处理。

第九条 国务院人事部门、国务院劳动保障部门依据职权,分别制定本条例的实施办法。

第十条 本条例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

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了实施 《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 (以下简称条例),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等单位 (以下称用人单位)和与其建立劳动关系的职工,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职工连续工作满12个月以上的,享受带薪年休假 (以下简称年休

2 假)。

第四条 年休假天数根据职工累计工作时间确定。职工在同一或者不同用人单位工作期间,以及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规定视同工作期间,应当计为累计工作时间。

第五条 职工新进用人单位且符合本办法第三条规定的,当年度年休假天数,按照在本单位剩余日历天数折算确定,折算后不足1整天的部分不享受年休假。

前款规定的折算方法为: (当年度在本单位剩余日历天数÷365天)×职工本人全年应当享受的年休假天数。

第六条 职工依法享受的探亲假、婚丧假、产假等国家规定的假期以及因工伤停工留薪期间不计入年休假假期。

第七条 职工享受寒暑假天数多于其年休假天数的,不享受当年的年休假。确因工作需要,职工享受的寒暑假天数少于其年休假天数的,用人单位应当安排补足年休假天数。

第八条 职工已享受当年的年休假,年度内又出现条例第四条第

(二)、

(三)、

(四)、

(五)项规定情形之一的,不享受下一年度的年休假。

第九条 用人单位根据生产、工作的具体情况,并考虑职工本人意愿,统筹安排年休假。用人单位确因工作需要不能安排职工年休假或者跨1个年度安排年休假的,应征得职工本人同意。

第十条 用人单位经职工同意不安排年休假或者安排职工年休假天数少于应休年休假天数,应当在本年度内对职工应休未休年休假天数,按照其日工资收入的300%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其中包含用人单位支付职工正常工作期间的工资收入。

用人单位安排职工休年休假,但是职工因本人原因且书面提出不休年休假的,用人单位可以只支付其正常工作期间的工资收入。

第十一条 计算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的日工资收入按照职工本人的月工资除以月计薪天数(21.75天)进行折算。

前款所称月工资是指职工在用人单位支付其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前12个月剔除加班工资后的月平均工资。在本用人单位工作时间不满12个月的,按实际

3 月份计算月平均工资。

职工在年休假期间享受与正常工作期间相同的工资收入。实行计件工资、提成工资或者其他绩效工资制的职工,日工资收入的计发办法按照本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 用人单位与职工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当年度未安排职工休满应休年休假的,应当按照职工当年已工作时间折算应休未休年休假天数并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但折算后不足1整天的部分不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

前款规定的折算方法为:(当年度在本单位已过日历天数÷365天)×职工本人全年应当享受的年休假天数-当年度已安排年休假天数。

用人单位当年已安排职工年休假的,多于折算应休年休假的天数不再扣回。

第十三条 劳动合同、集体合同约定的或者用人单位规章制度规定的年休假天数、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高于法定标准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有关约定或者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 劳务派遣单位的职工符合本办法第三条规定条件的,享受年休假。

被派遣职工在劳动合同期限内无工作期间由劳务派遣单位依法支付劳动报酬的天数多于其全年应当享受的年休假天数的,不享受当年的年休假;少于其全年应当享受的年休假天数的,劳务派遣单位、用工单位应当协商安排补足被派遣职工年休假天数。

第十五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应当依法监督检查用人单位执行条例及本办法的情况。

用人单位不安排职工休年休假又不依照条例及本办法规定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依据职权责令限期改正;对逾期不改正的,除责令该用人单位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外,用人单位还应当按照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的数额向职工加付赔偿金;对拒不执行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赔偿金行政处理决定的,由劳动行政部门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十六条 职工与用人单位因年休假发生劳动争议的,依照劳动争议处理的规定处理。

第十七条 除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另有规定外,机关、事业单位、社

4 会团体和与其建立劳动关系的职工,依照本办法执行。

船员的年休假按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条例》执行。

第十八条 本办法中的 “年度”是指公历年度。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有关产假的规定

据《劳动法》、《女职工劳动特别保护规定》和《浙江省女职工劳动保护办法》规定,凡实行计划生育的女职工生育时,分别按下列情况享受产假:

女职工分娩后,其产假及有关待遇按下列规定执行:(一)正常分娩的,产后假不少于98天(含产前假15天);(二)7个月以上早产或者超期分娩的,按正常分娩对待;(三)分娩时遇有难产实施剖宫产手术的,产后假增加15天;(四)分娩时遇有难产实施助产手术的,产后假增加7天;(五)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一个婴儿产后假增加15天;(六)妊娠期不满3个月流产(含自然流产、人工流产)的,产后假20天至30天;(七)妊娠3个月以上、7个月以下流产、引产的,产后假50天;(八)女职工在指定医疗保健机构分娩以及因急产或者其他特殊原因未能在指定医疗保健机构分娩的,其检查费、药费、手术费、住院费、治疗费等费用,按规定从生育保险基金中开支或者由用人单位承担;(九)女职工产假期间工资照发,不影响其享有的福利待遇。

女职工产后假满仍需治疗的,按国家规定的疾病医疗待遇规定办理。

有关病假的规定

根据劳动部关于发布《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的规定》的通知(劳部法[1994]479号)第3条规定,企业职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需要停止工作医疗时,根据本人实际参加工作年限和在本单位工作年限,给予3个月到24个月的医疗期:

(一)实际工作年限十年以下的,在本单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为3个月;五年以上的为6个月。

(二)实际工作年限十年以上的,在本单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为6个月,五年以上十年以下的为9个月;十年以上十五年以下为12个月;十五年以上二十年以下的为18个月;二十年以上的为24个月。对某些患特殊疾病(如癌症、精神病、瘫痪

5 等)的职工,在24个月内尚不能痊愈的,经企业和当地劳动部门批准,可以适当延长医疗期。

根据《关于转发劳动部〈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的通知》的规定,职工因病或非因工负伤,病假在六个月以内的,按其连续工龄的长短发给病假工资。其标准为:连续工龄不满十年的,为本人工资(不包括加班加点工资、奖金、津贴、物价生活补贴,下同)的百分之五十;连续工龄满十年不满二十年的,为本人工资的百分之六十;连续工龄满二十年不满三十年的为本人工资的百分之七十;连续工龄满三十年以上的为本人工资的百分之八十。

职工因病或非因工负伤;连续病假在六个月以上的,按其连续工龄的长短改发疾病救济费。其标准为:连续工龄不满十年的,为本人工资的百分之四十;连续工龄满十年不满二十年的,为本人工资的百分之五十;连续工龄满二十不满三十年的,为本人工资的百分之六十;连续工龄满三十年以上的为本人工资的百分之七十。最低不能低于当地最低工资80%。

最后关于医疗期满尚未痊愈者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问题,《劳动合同法》第40条规定:“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用人单位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1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同时,《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第6条规定: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而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按其在本单位的工作年限,每满1年发给相当于1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同时还发给不低于6个月工资的医疗补助费。患重病和绝症的还应增加医疗补助费,患重病的增加部分不低于医疗补助费的百分之五十,患绝症的增加部分不低于医疗补助费的百分之百。

有关婚假的规定

1. 按法定结婚年龄(女20周岁,男22周岁)结婚的,可享受3天婚假。 2. 婚假包括公休假和法定假。

6 3. 符合晚婚年龄(女23周岁,男25周岁)的,可享受晚婚婚假15天(含3天法定婚假),工资、奖金和其他福利待遇照发;晚育(已婚妇女二十四周岁以上生育第一个子女的为晚育)的,男方可享受七天护理假,工资、奖金和其他福利待遇照发。

4. .[1980]劳总薪字29号规定:婚丧假1-3天,结婚双方不在一地的另外给予路程假,通常都按3天计算。

5. 再婚的可享受法定婚假(3天),不能享受晚婚婚假。

6. 只有在同时符合女年满23周岁、男年满25周岁和“双方均为初婚”这两个条件的情况下,才可以认定为《婚姻法》规定的“晚婚”。

第二篇:带薪年休假休假规定

1 遵循原则

1.1员工休假以服从公司正常生产经营工作为原则;

1.2个人安排服从部门安排,部门安排服从公司安排的原则; 1.3可以分段休假和逐级审批的原则。 2 享受年休假的对象

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12个月以的合同制员工(不包含返聘人员)。 工作年限的计算以进本公司工作时间为统计时间,不在本公司工作的时间须由原服务单位提供工作证明,并注明工作起始年月,方可合并计算。 3 年休假的形式

3.1公司可根据生产经营的实际情况统一安排一定时间的休假;

3.2部门可根据本部门生产工作情况统一安排本部门员工一定时间的休假;

3.3员工个人可以根据部门具体安排及本人工作实际情况,申请安排休假。具体休假办法由部门决定。

上述形式可视公司和部门实际情况进行选择组合。 4年休假的审批

4.1基层员工:基层员工休假申请报项目负责人或部门经理审批,报分管副经理批准 4.2中层骨干:项目负责人休假申请报部门负责人审批,报分管副总经理批准。 4.3公司高管:各高管休假申请报总经理批准。 5 年休假的管理

行政人事部应负责对各部门休假进行管理和监督。各部门应于每季末提前15天报出本部门员工休假安排计划,妥善安排本部门员工的休假,不得出现影响工作和突击休假的现象。 公司行政人事部统一设制《年休假审批单》、《年休假单》和《年休假台帐》,各部门根据行政人事部提供的员工可休假天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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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篇:公休假规定

南 京 博 润 清 洁 有 限 公 司

员 工 公 休 假 管 理 规 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4号《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第三条 休假规定:职工累计工作已满1年不满10年的,年休假5天;已满10年不满20年的,年休假10天;已满20年的,年休假15天。 国家法定休假日、休息日不计入年休假的假期。

一般误区:工作年限规定是指从首次工作开始之日起计算,而不是有些单位认为的从到本单位工作之日起计算。年休假是单位根据生产、工作的具体情况,并考虑职工本人意愿,统筹安排职工年休假。休假在1个内可以集中安排,也可以分段安排,一般不跨安排。单位因生产、工作特点确有必要跨安排职工年休假的,可以跨1个安排。 如果单位不安排年休假,要按照不低于300%的标准向职工支付加班工资。

请各部门科室自行安排符合条件的工作人员休息。当年不休者作为自动放弃处理。休假手续参照公司有关规定执行。(本规定只限与博润公司签署合同的人员)。

南京博润清洁有限公司

二0一三年八月

第四篇:休假的规定

公司职工休假制度

一、目的:

为了进一步规范公司请休假制度,让每一个员工更好的开展各项工作,创造一个良好的工作环境,特制定本办法。

二、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公司全体职员。

三、权责

办公室负责本制度的制定、修订及执行与监督,总经理核准执行。

第一章请假的相关规定

第一条请假须知

1、员工请假均需提前办理请假手续,填写《请假条》并提供有关证明。

2、凡假条在休假前没有上交办公室的,一律视为无效请假。

3、如遇特殊情况不能事前请假的,必须在1天内电话告知或委托他人代理告知,并于事后办理补假手续(补假按请假程序执行)。未告知的按旷工论处。(注:因迟到申请补假者,一律不允许审批)

4、凡请假未经批准、事前不请假、假期满未续假的、续假未批者、无故不上班者以旷工论处。旷工扣除三倍旷工时间的工资,连续旷工三天以上者,按自动离职处理。

第二条 批假程序、权限

1. 员工请假填写《请假条》,二天以内(包括两天)由刘总审批签字;两天以上由张总审批签字,请假条交由办公室存档。

第二章休假的相关规定

第一条法定节日11天及礼拜天

所有员工均可享有国家规定的有薪法定节日及礼拜天,即:

1、清明节:1天

2、五一劳动节:1天

3、端午节:1天

4、中秋节:1天

5、国庆节:3天(10月1日、2日、3日)

6、元旦:1天(1月1日)

7、春节:3天(农历正月初

一、初

二、初三)

特别申明:公司因生产需要或其它特殊情况不能休假时,员工应按公司临时颁布的通知执行。凡强行休假者,一律按旷职处理。

第二条婚假

1、按法定结婚年龄(女20周岁,男22周岁)结婚的,可享受3 天婚假。

2、符合晚婚年龄(女23周岁,男25周岁)的,可享受晚婚假15天(含3天法定婚假)。

3、员工请婚假必须提交结婚证明,并且在登记结婚之日起半年内一次性连续使用,过期无效

第四条产假

1、女员工生育,可凭医务部门出具的证明办理产假手续。

2、女员工产假为60天,其配偶可休7天。产假包括公休假日和法定节日.女员工产假期间发放基本工资1000元

3、违反计划生育政策所休产假期间,不享受工资、奖金和各项福利津贴。

第三条丧假

1、员工的直系亲属(父母、配偶、子女)死亡,可享受丧假1-4天。

2、员工配偶的父母死亡,经公司有关领导批准,可享受1-4天的丧假。

3、前去外地办理丧事者,另加亲属去世地点往返路程天数。丧假在处理丧事时一次连续使用,未去处理丧事的,不得有丧假。

第四条年休假

1. 劳动者连续工作一年以上的,享受带薪年休假,每年给带薪休假10天,如

果全年没有休年假,年终500元奖励

2. 年休假只在当年有效,不累计到下一年;

3. 计算方法:年休假取假按照工作日计算,最小取假单位为0.5个工作日,

不足0.5个工作日以0.5个工作日计,超过0.5个工作日不足1个工作日以1个工作日计。可多次取假。

4.凡符合以下情况之一的,不享受当年年休假:

① 一年内病(伤)假和事假累计超过65天;

② 一年内休产假超过30天;

③ 一年内连续病假超过45天或累计病假超过65天;

④ 一年内连续事假超过25天或累计事假超过30天。

如在年休假后再请病(伤)假、事假、产假超过上述规定时间的,则在下一取消年休假。跨休产假的,只取消一次年休假。

第五篇:考勤、休假规定

为进一步加强学院正规化管理,确保学院工作的顺利进行,特制定考勤休假制度。

一、上下班工作时间

上午:8:00——12:00下午:14:30——18:00

(教师:上午8:20——12:00下午14:20——18:00) 节假日或特殊情况如有调整另行通知。

二、考勤管理

1.学院教职工上、下午上班必须在指纹机上进行考勤(在翰院、艺步楼、贡院均可),特殊工种如保安、宿管员、超市服务员可由本部门单独进行考勤。

2.每周教职工的考勤工作记录由人事处汇总统计,并进行公布。每月的考勤记录,作为教职工本月工资核算的依据。

3.因事无法按时进行考勤,应于当天书面说明情况并请本部门领导签字证明,交人事处备案。

4.凡在上班期间未经本部门领导批准(专职教师和科以上干部须有书面请假条和各级领导审批签字),无故不按规定进行考勤的,一次给予50元的经济处罚。

5.考勤工作是一项严肃而细致的工作,关系到职工的工作考核、业绩评价和奖惩等切身利益,全体教职工应认真对待此项工作,自觉进行考勤。

三、迟到及外出

1.未经请假,考勤时间迟到15分钟以内的,每次扣除20元;迟到16分钟至30分钟的每次扣除50元;迟到31分钟以上的,按半天事假计扣工资。半天未上班的,按全天矿工处理(扣除当天工资)。

2.在工作时间内因工作需要外出,本部门领导批准即可。部门负责人外出直接向院领导请假。

3.工作时间不假外出,2小时以内,按矿工半天处理;2小时以上,按矿工1天处理。

4.参加读研学习的专职教师或行政干部,应在开学前书面向本部门领导请假(并附一学期的课程安排),并经主管院长同意后,交人事处备案。

5.在本院各处室实习的学生,如考研学习,应停止实习,并办理离校实习的手续。

四、病 假

1.员工因病请假休息或治疗,应有医院出具的病历证明,属急诊情况的应及时通知所在部门领导,并在上班后补交医疗证明。

2.员工因病休假超过两个月的,将扣除全部期末奖金。

五、事 假

1.教职工请事假,应事先填写请假单,交部门领导批准后交人事处备案。未经批准而私自离岗外出或不来学院上班的,按早退或旷工处理。

2.请事假在3天以内(含3天)的由部门领导批准;3天以上,须经部门领导(处室领导)审批并经主管院长批准,报人事处备案。

3.事假期间,按本人的日工资计算标准并按日扣除相应工资和

餐费。

4.凡属事假期间的各类奖金、津贴、补贴、绩效一律按实际天数扣除。

六、加班

因工作任务需要而必须加班的教职工,在每周星期四下午6:00以前由部门领导统一安排(填写加班表),并报人事处审核签字。加班人员,加班工作前,须在办公室加班登记本上签字确认。

七、其它假期

婚假、丧假各3天(不扣工资,只扣餐费),3天以上,按事假处理。

八、本规定自2010年4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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