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人有限公司变更监事

2023-05-24

第一篇:一人有限公司变更监事

有限公司股东决定(一人公司变更董事、监事参考格式)

成都XXXX有限公司股东决定 (一人公司变更董事、监事参考格式)

经公司股东研究决定:

1、免去XXX、XXX的董事职务,重新任命XXX、XXX、XXX为公司董事;(需另提交一份任免董事长(法定代表人)和聘任经理的董事会决议;有限公司董事会成员需3—13人。)

2、免去XXX的监事职务,重新任命XXX为公司监事;(注:若有监事会,则再加一句:公司新一届监事会由XXX、XXX、XXX组成;若监事会主席变更,需另提交监事会决议;监事会成员需大于3人, 其中职工监事不得少于三分之一。职工监事由职工代表大会选举产生,需提交一份职工代表大会决议。)

3、通过公司章程共X章X条。

自然人股东签字 法人股东盖章

XXXX年X月×日

第二篇:一人公司股东决定、监事聘书范本

XXX有限公司 股东决定

根据《公司法》和本公司章程规定,公司股东于XXXX年XX月XX日作出如下决定:

一、成立XXX公司,签署本公司章程。

二、由股东XXX担任公司执行董事,即本公司法定代表人。

三、聘任XXX同志为公司监事,聘期三年。

四、全权委托XXX办理公司设立登记事宜。

股东签字或盖章:

XXXX年XX月XX日

XXX有限公司

聘书

根据《公司法》和本公司章程规定,经公司股东决定,兹聘任XXX同志(身份证号码;XXX)为本公司监事,任期三年。

股东签字或盖章:

XXXX年XX月XX日

(以上文本仅供参考)

第三篇:一人公司股东决定(执行董事、经理、监事任职书)

股东决定

据《公司法》的有关规定,XXXXX有限公司股东XX于XXXX年XX月XX日作出如下决定:

一、通过《XXXXX有限公司章程》

二、由股东XX担任公司执行董事和经理,任期三年,任期届满,可连任,根据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XX即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三、聘任XXX为公司监事,任期三年,任期届满,可连任。

股东签字盖章:

XXXXX有限公司XXXX年XX月XX日

第四篇:执行董事、经理、监事任免职书(一人公司适用)

范本:

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经理、监事任、免职书

根据《公司法》和本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经本公司股东决定:

选举(聘用) 担任公司执行董事(法定代表人)兼经理,任期三年。

免去 公司执行董事(法定代表人)兼经理职务。 选举(聘用) 担任公司监事,任期三年。 免去 公司监事职务。

股东盖章或签名

年 月 日

(公章)

第五篇: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设执行董事、经理、监事的章程

有限公司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维护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和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公司名称: 有限公司。

第三条 公司住所: 市 区(县、市) 路 号 室。

第四条 公司经营期限为 年,自《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计算。

第五条 公司为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实行独立核算、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但是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的财产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第六条 公司坚决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及本章程规定,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接受政府有关部门监督。

第七条 本公司章程对公司、股东、执行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均具有约束力。

第八条 本章程由股东制定,在公司注册后生效。

第二章 公司的经营范围

第九条 本公司经营范围为: (以公司登记机关核定的经营范围为准)。

第三章 公司注册资本

第十条 本公司注册资本为 万元。实行一次性出资。

第四章 股东的名称(姓名)、出资方式及出资额和出资时间 第十一条 公司由一个法人(或自然人)股东投资: (如股东为法人股东的,则表述如下:) 股东: (请填写法人股东全称)

共出资 万元,其中以 方式出资 万元、……,于 年 月 日前一次足额缴纳。

(如股东为自然人股东的,则表述如下:) 股东: (请填写自然人姓名)

身份证号码:

共出资 万元,其中以 方式出资 万元、……,在 年 月 日前一次足额缴纳。

第五章 公司的机构及其产生办法、职权、议事规则

第十二条 公司不设股东会,公司股东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委派和更换执行董事、监事,决定有关执行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三)审议批准执行董事的报告;

(四)审议批准监事的报告;

(五)审议批准公司的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定;

(八)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定;

(九)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定;

(十)修改公司章程;

(十一)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如有则具体列示,若没有则删除本项)

第十三条 公司股东对本章程第十二条所列职权作出决定时,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并由股东签名置备于公司。

第十四条 公司不设董事会,设执行董事一人,经股东委派产生。 第十五条 执行董事对股东负责,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执行股东的决定;

(二)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三)制订公司的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四)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五)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以及发行公司债券的方案;

(六)制订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方案;

(七)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八)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经理及其报酬事项,并根据经理的提名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及其报酬事项;

(九)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如有则具体列示,若没有则删除本项)

第十六条 执行董事每届任期 年(由公司章程规定,但最长不得超过三年),任期届满,可以连派连任。执行董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更换或者执行董事在任期内辞职的,在更换后的新执行董事就任前,原执行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执行董事职务。

第十七条 公司设经理一名,由执行董事聘任或者解聘。经理对执行董事负责,依法行使《公司法》第五十条规定的职权。

第十八条 公司不设监事会,设监事 人(可以设一至二名,具体人数公司章程要明确),由非职工代表担任,经股东委派产生(章程也可规定其他产生方式)。

(如监事由职工代表担任,则第十八条的表述如下: 第十八条 公司不设监事会,设监事 人,由职工代表担任,经公司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大会或其他形式)民主选举产生。

第十九条 监事任期每届三年,监事任期届满,可以连派连任。监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更换,或者监事在任期内辞职的,在更换后的新监事就任前,原监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监事职务。

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第二十条 监事对股东负责,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检查公司财务;

(二)对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或者股东决定的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

(三)当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予以纠正;

(四)依照《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二条的规定,对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

(五)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如有则具体列示,若没有则删除本项)。

监事发现公司经营情况异常,可以进行调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会计师事务所等协助其工作,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六章 公司的对外投资及股权转让

第二十一条 公司可以对外投资。公司股东可以股权转让,转让后变更为非一人有限公司,按《公司法》规定由股东会重新制定公司章程。(适用法人独资有限公司)

(如是自然人独资有限公司,第二十一条则表述为: 第二十一条 公司股东承诺只投资设立本有限公司,且本公司不再投资设立新的一人有限公司。公司股东可以股权转让,转让后变更为非一人有限公司,按《公司法》规定由股东会重新制定公司章程。) 第七章 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二条 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由 (法定代表人由执行董事或经理担任,由公司章程明确)担任。

第八章 财务会计制度

第二十三条 公司应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财政主管部门的规定建立本公司的财务、会计制度。并应在每一会计终了时制作财务会计报告,并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在制成后十五日内,送交公司股东。

第二十四条 公司分配当年税后利润时,应当依照《公司法》及有关法律、法规,国务院财政主管部门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五条 劳动用工制度按国家法律、法规及国务院劳动部门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九章 公司的解散和清算办法

第二十六条 公司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予解散:

(一)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

(二)股东决定解散;

(三)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

(四)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

(五)人民法院依照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三条的规定予以解散。

第二十七条 公司有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一条第

(一)项情形的,可以通过修改公司章程而存续。

第二十八条 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通过其他途径不能解决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解散公司。

第二十九条 公司解散时,应依《公司法》的规定成立清算组对公司进行清算。公司清算结束后,清算组应当制作清算报告,报股东或者人民法院确认,依法报送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公司登记,公告公司终止。

第十章 股东认为需要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三十条 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执行董事、监事、经理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三十一条 公司根据需要或涉及公司登记事项变更的可修改公司章程修改后的公司章程不得与法律、法规相抵触,修改公司章程应由股东通过。修改后的公司章程应送原公司登记机关备案,涉及变更登记事项的,同时应向公司登记机关做变更登记。

第三十二条 公司章程的解释权属于股东。

第三十三条 公司登记事项以公司登记机关核定为准。

第三十四条 公司章程条款如与国家法律、法规相抵触的,以国家法律法规为准。

第十一章 附则

第三十五条 本章程原件一式 份,其中股东持一份,送公司登记机关一份,验资机构一份,公司留存 份。

有限公司股东

股东盖章(单位)或签字(自然人):

日期: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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