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生产排查制度

2022-07-02

在充满活力和日益开放的今天,越来越多的场合需要使用制度。制度是维护公平和公正的有效手段,也是我们工作的底线要求。什么样的制度是有效的?以下是小编为您整理的《安全生产排查制度》仅供参考,大家一起来看看吧。

第一篇:安全生产排查制度

安全生产隐患排查制度

为了建立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派查治理长效机制,推进公司安全隐患派查治理工作,彻底消除事故隐患,有效防止和减少各类事故的发生,特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事故隐患分为一般事故隐患和重大事故隐患。一般事故隐患,是指危害和整改难度较小,发现后能够立即整改排除的隐患。重大事故隐患,是指危害和整改难度较大,应当全部或者局部停产停业,并经过一定时间整改治理方能排除的隐患,或者因外部因素影响致使生产经营单位自身难以排除的隐患。对于一般性事故隐患,危害和整改难度较小,发现后应立即整改排除的隐患。对于重大事故隐患,危害和整改难度较大,修理厂将联系相关部门技术人员做出暂时局部或者全部停产停业使用的强制措施决定,并督促相关部门进行限期彻底整改。

第二条、任何个人发现事故隐患,均有权向修理厂安全生产领导小组举报。安全生产领导小组接到事故隐患举报后,应当按照职责分工立即组织核实并予以查处;所举报事故隐患应由其他部门处理的,应当及时移送,并履行交接程序。

第三条、事故隐患的范围

1、危及安全生产的不安全因素或重大险情。

2、可能导致事故发生和危害扩大的设计缺陷、工艺缺陷、设备缺陷等。

3、修车、试车、检修过程中可能发生的各种伤害。

4、可能造成职业病、职业中毒的劳动环境和作业条件。

6、在敏感地区进行作业活动可能导致的重大污染。

8、可能造成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的生产。

9、以往生产活动遗留下来的潜在危害和影响。 第四条、结合安全生产会议制度每周应会同各相关部门,对厂区进行隐患排查一次,每月进行一次安全大检查,对所排查的安全隐患,由安全生产领导小组编制整改措施,由各车间、部门负责人负责落实整改。

第五条、在隐患治理过程中,负责整改的部门应采取相应的安全防护措施,防止事故发生,事故隐患在排除前或排除过程中无法保证安全的,应当从危险区域内撤出作业人员,并疏散可能危及的其它人员,设置警戒标志,暂时或者停止作业,对难以暂停或停产停业的相关生产装置、设施、设备,应当加强维护和保养,防止事故发生。

对于重大事故隐患,各部门负责人应及时向修理厂领导报告,报告包括:隐患的现状及其产生原因、隐患的危害程度和整改难以程度分析、隐患的治理方案。

第六条、事故隐患坚持“谁存在事故隐患,谁负责监控整改”的原则,由存在事故隐患的车间、部门组织整改,整改责任人为各车间、部门主要负责人。

第七条、整改工作结束后,整改部门要按要求写出隐患整改回复报告,由安全领导小组组织检查验收。对整改措施不到位,检查验收不合格,事故隐患未消除的应停止其相关设施、设备的运行和操作使用。直到检查验收合格后方可恢复运行。

第二篇:安全生产隐患排查制度

安全生产隐患排查制度

对查处的安全隐患进行彻底整改,遏制产生新的安全隐患,提高安全管理水平,进一步完善各项安全管理制度和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形成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的长效机制,确保全面完成各项安全生产控制指标。

一、 加强领导,明确责任;严格明确安全生产“工作统一”原则,落实实施三个方面:一是在安全生产管理中要落实“管生产必须管安全”的原则,二是管工艺、管技术要考虑工艺安全和技术安全;三是遵循“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

二、 突出重点,全面治理;坚持落实“三个同步原则”是指安全生产与经济建设、企业深化改革、技术发行同步规划、同步发展、同步实施的原则;

三、 强化监督检查,确保取得实效;严格落实执行安全生产“四不放过”的原则;是指事故没有查清楚不放过、事故责任人没有受到严肃处理的不放过、广大干部职工没有受到教育的不能放过、安全防范措施没有落实的不放过;

四、 加强宣传,广泛发动;严格落实培训消防安全“四个能力建设”,是指检查消除火灾隐患能力、扑救初起火灾能力、消防宣传教育能力;

五、 标本兼治,着眼长远;坚决将安全生产工作落实到“五同时”的原则,“五同时”原则是指经营单位各级领导在计划、布置、检查、总结、评比生产经营活动时要同时计划、布置、检查、总结、评比安全工作;

各分店各部门要以隐患排查治理为契机,不断加强和规范安全管理与监督。

六、 做好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信息报送等工作;

各分店各部门要认真总结隐患治理工作成果和正反两方面的经验教训,提出整改措施和推进要求。对查处的隐患进行彻底整改,遏制产生新的安全隐患,提高安全管理水平,进一步完善各项安全管理规章制度和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形成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的长效机制,确保全面完全各项安全生产控制指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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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篇:安全隐患排查制度

安宁市永昌钢铁有限公司安全环保处

安全隐患排查制度(试行)

1.目的和内容

1.1为了建立公司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长效机制,加强事故隐患监督管理,防止和减少事故的发生,保障员工生命财产安全,制定本制度。

1.2本制度规定了事故隐患分类﹑排查、报告、整改及奖惩办法。 2.适用范围

公司全体员工 3.职责

3.1公司主要负责人应对事故隐患排查和整改负全面的领导责任,应负责组织建立健全公司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的长效机制,保证安全资金的投入,逐步解决各类安全隐患。

3.2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各分厂(车间)、处室行政一把手为分管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人,对本单位事故隐患的排查和整改负主要领导责任。各单位班组长对所辖范围的事故隐患排查和整改工作负责,每个职工对本岗位的事故隐患排查和整改负责,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事故隐患,均有权向公司安全生产主管部门、公司领导报告。

3.3公司安全环保处和厂部各安全科负责对查出的事故隐患进行登记,按照事故隐患的等级进行分类,建立事故隐患信息档案,对各类隐患排查治理进行监督、检查、考核;负责对事故隐患报告奖励资金的汇总和发放等。

3.4公司各职能部门按照职能分工对各自管辖范围内的事故隐患进行排查并监控治理。

3.5财务处负责事故隐患报告奖励资金和事故隐患治理资金的落实。

安宁市永昌钢铁有限公司安全环保处

3.6各厂部对隐患整改措施的可行性和合理性负责。 4.事故隐患

4.1事故隐患的含义:

本制度所称安全生产事故隐患(以下简称事故隐患),是指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标准、规程和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的规定,或者因其他因素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存在可能导致事故发生的物的危险状态、人的不安全行为和管理上的缺陷。

4.2事故隐患的分类

事故隐患分为一般事故隐患、重大事故隐患。

4.2.1一般事故隐患

是指危害和整改难度较小,发现后能够立即整改排除的隐患。

4.2.2重大事故隐患

重大事故隐患,是指危害和整改难度较大,应当全部或者局部停产停业,并经过一定时间整改治理方能排除的隐患,或者因外部因素影响致使生产经营单位自身难以排除的隐患。 5.工作程序 5.1组织机构

5.1.1公司成立安全隐患排查领导小组,分别由公司副总经理任组长,安全处处长为副组长,各相关职能部门领导为成员。安全隐患排查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综合办公室,主要负责活动的日常开展管理工作。

5.1.2各二级单位也应成立相应的领导小组,由单位第一责任人任组长定期或不定期开展自检自查工作。 5.2隐患的排查与报告

5.2.1隐患的排查

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各分厂(车间)、处室应对各自管辖区域内按照公司《安全检查制度》中规定时间、内容

安宁市永昌钢铁有限公司安全环保处

和频次对隐患进行排查,及时收集、查找并上报发现的事故隐患,积极采取措施对隐患进行整改。

5.2.2隐患的报告

5.2.2.1发现隐患一般采用逐级报告的方法,即员工报各部门、车间领导或安全员,各部门、车间报安全科,安全科对各类隐患进行登记分类处理。对于无法处理的安全隐患由厂部安全科报公司安全环保处处理。

5.2.2.2报告形式

5.2.2.2.1报告一般采用书面形式,特殊情况可采用口头报告。

5.2.2.2.2在书面报告中,报告人要把隐患地点﹑事故隐患内容﹑拟采取措施建议﹑报告人姓名﹑报告接受人姓名、报告时间等写清楚,一式二份,一份交安全处,一份部门自己留底备查。

5.2.2.2.3公司各厂部处室进行的专业安全检查中发现的事故隐患也应同时报告安全处进行登记备案。 5.3隐患的整改和验收

5.3.1各分厂(车间)、处室发现或接到员工事故隐患报告后,应立即按照分厂(车间)、处室隐患排查领导小组的职责分工组织本单位专业人员对隐患进行核实,并在24小时内作出书面整改意见。各部门自己能够解决的隐患应立即整改;需其他部门协助解决的,能自己联系解决的自己联系解决,不能自己联系解决的,应立即报安全科,安全科根据隐患的种类移交给相关职能部门,由各职能部门负责进行整改并且对隐患的整改进行全程跟踪监控。

5.3.2对于重大事故隐患,由安全科提交公司安全环保处,由公司主要负责人组织制定并实施事故隐患治理方案。在事故隐患治理过程中,事故隐患部门应当采取相应的安全防范措施,防止事故发生。安全科应进行监控。 5.4档案建立

安宁市永昌钢铁有限公司安全环保处

公司安全环保处、各分厂安全科应对各类人员查出的事故隐患进行登记,按照事故隐患的等级进行分类,建立事故隐患整改信息档案。

5.5奖惩

5.5.1报告隐患的数量和质量作为年终评先进的重要依据。

5.5.2根据隐患的大小及其危害程度,对隐患发现者进行5-50元的奖励,奖励采用现金兑现,由安全环保处申报,总经理批准后实施。

5.5.3各部门对员工上报的事故隐患,不整改或不上报的,一旦发现按情节严重对部门和相关责任人罚款200——500元。

5.5.4因事故隐患整改不落实或落实不彻底,应付了事,导致事故的发生的,按照事故类别对应各责任部门的相关责任人进行处罚;

5.5.5公司对各厂下发的隐患整改通知如有经复查不合格的,每项考核责任人200元;

5.5.6安全环保处下发各厂的隐患整改通知,未按期整改的对相应责任部门考核500元;

5.5.7对报告人特别是越级上报的人员,进行打击报复的或有此嫌疑的,一经查实报总经理处理。

5.5.8安全委员会组织的每周二安全隐患检查,要求各分厂、处相关领导(厂长、安全副厂长、安全环保处副处长、综合管理处处长,安全科科长)参加,无理由不参加的每次罚款500元;

5.5.9对于各厂部第一负责人,未能及时有效组织开展厂部自检自查工作的,每次罚款1000元;

注:本制度试行期为半个月,2011年5月23正式施行。最终解释权归安全环保处所有。

第四篇:安全隐患排查制度

为确保我园师生安全,防止意外伤害事故的发生,把损失减少到最低的限度,特制定如下安全隐患排查制度。

1、安全隐患排查,必须在全园范围内进行。

2、安全隐患排查每月进行一次。

3、每次排查,排查人员不得少于两人,且必须有安全知识和排查能力的人担任。

4、每次排查,必须用文字的形式记录在册(记入安全检查台帐),并以书面的形式向有关负责人和管理部门报告。

5、在排查的过程中,发现问题及时报告,以便得到及时处理。

6、相关责任人进行整改,必须是在发现安全隐患收到报告之后立即进行。

7、在排查的过程中,如果遇到不能下结论的问题,应请有关部门、专家进行鉴定,以防事故发生。

8、定期对教师、学生心理的排查。掌握师生思想动态,及时上交教师思想动态月报表。

9、整改后认真填写“安全隐患整改记录”,整改人必须签字。

第五篇:安全隐患排查制度

为建立公司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长效机制,强化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加强事故隐患监督管理,防止和减少事故,保障职工生命和公司财产安全,根据2007年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6号《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的要求,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 本制度所称安全生产事故隐患(以下简称事故隐患),是指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标准、规程和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的规定,或者因其他因素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存在可能导致事故发生的物的危险状态、人的不安全行为和管理上的缺陷。

事故隐患分为一般事故隐患和重大事故隐患。一般事故隐患,是指危害和整改难度较小,发现后能够立即整改排除的隐患。重大事故隐患,是指危害和整改难度较大,应当全部或者局部停产,并经过一定时间整改治理方能排除的隐患,或者因外部因素影响致使公司自身难以排除的隐患。

第二条 公司主管安全工作的负责人对本单位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全面负责。

第三条 公司任何部门和个人发现事故隐患,均有权向公司主要负责人、分管领导、安全管理部门和所在车间部室报告。

各级领导或部门接到事故隐患报告后,应当按照职责分工立即组织核实并组织整改。

第四条 公司主要负责人以及财务部应当保证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所需的资金,将事故隐患排查治理资金列入安全投入费用。 第五条 第五条 公司建立和完善隐患排查工作制度 。

1、公司建立隐患自查制度,全公司隐患自查每月不少于1次,生产车间隐患自查每周不少于1次,班组(工段)每班检查岗位、工艺设备和安全防护设施完好情况。

2、公司建立专家定期排查隐患制度,由工艺、设备、电气和安全管理等方面专业人员组成的专家组,定期开展隐患排查工作。专家组一般不少于5人,其中外聘安全技术专家不少于1人,专家组名单应报上级安监部门备案。专家排查应采用表格式(检查表式另行印发),对照企业现状逐项如实记录,检查结束后向公司主要负责人汇报检查情况,提出隐患整改意见,并及时报上级安监部门备案。

3、重点部位“十必查”制度,在隐患排查中应突出重点,做到“十必查”:一是重要生产车间、原料和产品库区、供电、供水、供气等部位的安全运行状况必查;二是工艺技术管理、仪表联锁管理、“工艺变更管理”制度执行情况必查;三是设备维护保养、主体设备、特种设备等设备安全制度执行情况必查;四是生产装置正常开、停车和紧急停车安全规程执行情况必查;五是设备检修作业、厂内动火作业、进入受限空间作业、破土作业、起重作业、高处作业、临时用电作业环节的防火、防爆、防中毒、防跑(串)料制度执行情况必查;六是公司防雷、防汛、防火、防构建筑物倒塌、防静电、防粉尘爆炸等管理制度和措施落实情况必查;七是岗位操作人员接受安全技能培训、安全教育、持证上岗、劳动保护、自觉执行操作规范和应急处置技能情况必查;八是公司应急救援预案、救援物资储备、与当地政府部门应急联动机制、“清洁下水”防止环境污染措施情况必查;九是新改扩建危化品建设项目设立批准、安全防护设施设计审查、试生产方案备案和安全设施竣工验收等审查程序执行情况必查;十是废弃危险化学品处置安全管理制度的建立和执行情况必查。

4、公司建立隐患排查情况定期报告制度,建立车间、公司以及安环部门逐级报告隐患自查自改情况制度,公司每月25日前进行自查自改工作,公司当月排查和整改的较大隐患,应以书面形式上报。公司发现重大隐患和紧急情况时,公司主要负责人应立即报告上级部门并通报当地政府。

公司对排查出的事故隐患,按照事故隐患的等级进行登记,建立事故隐患信息档案,并按照职责分工实施监控治理。

排查依据按照《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等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标准、规程和公司安全生产管理制度进行。

第六条 公司将生产经营项目、场所、设备发包、出租的,应当与承包、承租单位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并在协议中明确各方对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和防控的管理职责。公司对承包、承租单位的事故隐患排查治理负有统一协调和监督管理的职责。

第七条 公司应当每季、每年对本单位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进行统计分析,并分别于下一季度后5日内和下一年1月31日前向上级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和有关部门报送书面统计分析表。统计分析表应当由公司主要负责人签字。 对于重大事故隐患,除依照前款规定报送外,应当及时向上级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和有关部门报告。重大事故隐患报告内容应当包括:

(一)隐患的现状及其产生原因;

(二)隐患的危害程度和整改难易程度分析;

(三)

(三)隐患的治理方案。

第八条 对于一般事故隐患,由公司主要负责人或者有关人员按照事故隐患整改“三定四不推”( “三定”是:定整改措施、定完成时间、定整改负责人。 “四不推”是:查出的问题班组能整改的不推到工段;工段能整改的不推到车间;车间能整改的不推到公司;公司里能整改的不推到集团公司。)的原则立即组织整改。

对于重大事故隐患,由公司主要负责人组织制定并实施事故隐患治理方案。重大事故隐患治理方案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治理的目标和任务;

(二)采取的方法和措施;

(三)经费和物资的落实;

(四)负责治理的机构和人员;

(五)

(五)治理的时限和要求;

(六)安全措施和应急预案。

第九条 公司各级负责人和有关人员在事故隐患治理过程中,应当采取相应的安全防范措施,防止事故发生。事故隐患排除前或者排除过程中无法保证安全的,应当从危险区域内撤出作业人员,并疏散可能危及的其他人员,设置警戒标志,暂时停产停业或者停止使用;对暂时难以停产或者停止使用的相关生产储存装置、设施、设备,应当加强维护和保养,防止事故发生。

第十条 公司应当加强对自然灾害的预防。对于因自然灾害可能导致事故灾难的隐患,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标准和本规定的要求排查治理,采取可靠的预防措施,制定应急预案。在接到有关自然灾害预报时,应当及时向有关车间部室发出预警通知;发生自然灾害可能危及人员和公司财产安全的情况时,应当采取撤离人员、停止作业、加强监测等安全措施,并及时向当地人民政府及其有关上级部门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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