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路交通事故典型案例

2023-01-07

第一篇:道路交通事故典型案例

道路交通事故赔偿典型案例

【案例一】驾驶员因自身行为死亡,近亲属不能获得交强险赔偿

【案情】2012年7月27日,宰某驾驶自有的厢式货车在某仓库旁停车等待装货时,因车辆发生故障,宰某自行进入车下修理车辆。修理中,因线路短路,车辆突然发动,将宰某碾压致死。因宰某驾驶的汽车在保险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宰某的近亲属起诉要求保险公司在交强险限额范围内赔偿损失11万元。法院审理认为驾驶员不属于交强险中的第三者,判决驳回其诉讼请求。

【点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简称交强险)是指保险公司对被保险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本车人员、被保险人以外的受害人人身伤亡、财产损失,在责任限额内予以赔偿的强制性责任保险。《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四十二条规定,投保人是指与保险公司订立交强险合同,并支付保费的车辆所有人、管理人。被保险人是指投保人及其允许的合法驾驶人。宰某作为车辆的所有人和投保人,其因自身行为被车辆碾压致死,不符合交强险的赔偿规定,法院驳回其诉讼请求正确。

【案例二】未投交强险,交强险限额范围内的医疗费用应赔偿

【案情】2012年7月31日,张某驾驶二轮摩托车撞倒前方钱某同向行驶的电动自行车,致钱某受伤,两车受损。张某驾驶的摩托车未投保交强险,交警部门认定张某、钱某负事故的同等责任。钱某起诉请求判决张某赔偿其医药费30890.83元,伙食补助费340元。法院判决张某先在交强险责任范围内赔偿钱某 10000元医药费,超出部分由二人按责分担。

【点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九条规定,未依法投保交强险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当事人请求投保义务人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根据该规定,本案张某作为投保义务人未依法投保交强险,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后,其应当先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对钱某予以赔偿,超出该范围的损失,再按照侵权责任法和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处理。

【案例三】未及时清障,道路管理者对事故应负赔偿责任

【案情】2012年12月16 日,胡某驾驶的轿车与同向直行的由王某驾驶的重型仓栅式货车的右前部相撞,致货车所载的乳胶桶倾倒,乳胶洒泼在公路上。胡某和王某从道路边取土覆盖乳胶沾染的路面后撤离现场。次日凌晨,张某骑电动自行车经过泼洒乳胶的地点时跌倒受伤。张某将承保交强险的保险公司和公路管理站作为被告诉至法院,要求两被告共同承担其医疗费等计20107.41元。法院认为公路管理站在本案中具有过错,超出交强险限额部分应由其承担相应责任,据此作出相应判决。

【点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条规定,因在道路上堆放、倾倒、遗撒物品等妨碍通行的行为,导致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当事人请求行为人承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道路管理者不能证明已尽到清理、防护、警示等义务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本案事故的发生地属公路管理站养护范围,公路管理站在诉讼中不能证明已尽到清理、防护、警示等义务,存在过错,应对超出交强险赔偿限额部分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1 【案例四】权利人直接起诉交强险公司应支持

【案情】2011年9月20日,凌某驾驶的正三轮载货摩托车与程某驾驶的轻型厢式货车的前部发生事故,致凌某受伤。交警部门认定,凌某负事故的主要责任,程某负事故的次要责任。凌某治疗用去11453.59元,经鉴定为十级伤残。程某驾驶的货车在保险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凌某起诉请求判令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范围内赔偿其损失。法院判决支持了凌某的诉讼请求。

【点评】《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规定,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该规定确定了第三人(受害人)对保险公司享有的直接请求权,其可以直接将保险公司列为被告。程某虽是道路交通事故侵权人,但其驾驶的货车投保了交强险,则保险公司依法应在交强险限额内对凌某承担赔偿责任。

【案例五】无证驾驶机动车交强险不予赔偿财产损失

【案情】2013年4月11日,施某无证驾驶二轮摩托车与马某驾驶的电动自行车发生事故,致马某受伤、电动自行车受损。经交警部门认定,马某与施某负事故的同等责任。马某请求判决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范围内赔偿其医疗费11884.14元和车辆损失2800元。法院判决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范围内赔偿马某医疗费 11884.14元,驳回其对财产损失2800元的诉讼请求。

【点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八条规定,驾驶人未取得驾驶资格或者未取得相应驾驶资格致第三人人身损害,当事人请求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交强险承担是基本保障功能,即使在无证驾驶等违法情形下,交强险保险公司仍应当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承担对第三人人身损害的赔偿责任,但保险公司赔偿后有权向第三人追偿。本案中,施某无证驾驶既造成了马某的人身损害又造成了财产损失,法院依上述规定判决驳回了马某对财产损失的赔偿要求。

【案例六】受害人因评残支出鉴定费用,保险公司应予赔偿

【案情】 2012年6月26日,王某驾驶变型拖拉机与吴某驾驶的二轮摩托车发生事故,致吴某受伤。王某驾驶的机动车在保险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吴某经鉴定伤残等级为十级,支出鉴定费840元。吴某要求保险公司赔偿鉴定费用。保险公司以鉴定费用不属交强险的赔偿范围拒赔。法院判决,保险公司赔偿鉴定费 840元。

【点评】《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六十四条规定,保险人、被保险人为查明和确定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和保险标的的损失程度所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费用,由保险人承担。本案吴某为确定伤残程度申请伤残等级鉴定所支出的840元鉴定费,属于必须的、合理的费用,保险公司应予赔偿。

【案例七】驾驶员肇事被判刑,受害人残疾赔偿金应赔偿

【案情】 2011年12月29日,唐某醉酒驾驶轿车,将同方向步行的赵某撞伤。交警部门认定唐某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唐某因犯危险驾驶罪,被法院判处拘役三个月。赵某经鉴定构成十级伤残,起诉要求唐某赔偿残疾赔偿金。唐某辩称其已被追究刑事责任,残疾赔偿金不属于物质损失,不应赔偿。法院判决唐某赔偿赵某残疾赔偿金。

【点评】《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四十八条规定,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的,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的有关规定承担赔偿责任。《中华人

2 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明确了机动车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赔偿范围。道路交通事故致受害人伤残,必然造成受害人劳动能力减损或者丧失,仍属物质损失的赔偿范围。判决唐某赔偿残疾赔偿金符合法律规定。

【案例八】非医保用药费用,商业险公司应予理赔

【案情】2012年12月11日,虞某驾驶轻型普通货车与凌某所骑人力三轮车发生事故。凌某受伤,经抢救无效死亡,用去医疗费30889.75元。交警部门认定凌某、虞某负该事故的同等责任。事故车辆在保险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及商业三责险。审理中,保险公司要求在医疗费中扣除20%的非医保用药费用。法院判决未予采信。

【点评】国家基本医疗保险是为补偿劳动者因疾病风险造成的经济损失而建立的一项具有福利性的社会保险制度。为了控制医疗保险药品费用的支出,国家基本医疗保险限定了药品的使用范围。而涉案保险合同是商业性保险合同,保险人收取的保费远远高于国家基本医疗保险,投保人对加入保险利益期待远远高于国家基本医疗保险。因此,本案某保险公司扣除非医保用药费用的主张,降低了自身风险,减少了自身义务,限制了投保人的权利。某保险公司要求按照国家基本医疗保险的标准理赔,有违诚信,法院判决未予采信正确。

【案例九】未向投保人明确说明,免责条款不生效

【案情】2012年12月11 日,王某驾驶货车与张某所骑电动自行车发生事故,致张某死亡。交警部门认定王某、张某负该事故的同等责任。王某货车在某保险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及商业险。在商业险理赔时,保险公司主张根据商业险合同约定,事故责任比例不超过 50%。因保险公司没有证据证明免责条款已向王某明确说明,法院判决保险公司在商业险部分按70%的比例承担事故责任。

【点评】本案所涉保险合同格式条款规定:“保险车辆方负同等事故责任的,事故责任比例不超过 50%。”依照《江苏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第五十二条规定,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负事故同等责任的,减轻机动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的30%至40% 。两者相比较,该保险条款规定属部分免责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十七条规定,保险合同中关于保险人责任免除条款,保险人在订立保险合同时应当向投保人明确说明。未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因此,保险人在订立保险合同时必须向投保人就责任免除条款作明确说明,该义务是法定义务,否则该免责条款不产生效力。本案中某保险公司未证明已经就该条款的具体内容向投保人王某作出明确的解释,故该保险格式条款不能发生法律效力。法院判决保险公司对超过交强险限额部分的损失承担70%的赔偿责任正确。

【案例十】失地农民赔偿金标准,可参照城镇居民标准

【案情】2011年12 月30日,徐某驾驶变型拖拉机将步行的孙某撞伤,致孙某左下肢、左腓骨多处损伤,经鉴定伤残等级为十级。在确定残疾赔偿金时,孙某主张按上一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为标准计算,被告某保险公司认为,应按上一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计算。因孙某为失地农民,法院判决按城镇居民标准计算。

【点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运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五条规定,残疾赔偿金依法应根据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为标准计算。本案孙某所在村的 3 土地已被全部征用。孙某为失地农民,其并不以农业生产为收入来源,以农村居民纯收入为标准计算显为不妥。故参照城镇居民标准计算残疾赔偿金。

第二篇:道路交通事故典型案例[本站推荐]

交通事故典型案例评析

真实案例:

2010年1月某日,刘先生(化名)乘座未知名驾驶的摩托车沿沙河西路行驶至西丽果场路段时,与由黄先生(化名)驾驶的普通客车发生交通事故,致使原告身受重伤。经广东南天司法鉴定所鉴定,刘先生(化名)的伤残等级为一个捌级和两个拾级。事后经南山交警大队现场勘查和调查取证,事故发生后双方驾驶员没有报案及保护现场,反而驾车离开,导致有关证据灭失,现有的证据无法证明哪一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导致此事故的发生,此道路交通事故成因仍无法查清。本交通事故的发生,除了给刘先生(化名)带来精神伤害外,还给刘先生(化名)带来极大的经济损失。刘先生(化名)受伤出院后遂委托本案公言律所符丹律师处理此案。本案律师接受委托后, 展开大量的调查取证工作, 并根据原告的情况, 向法院提出向被告索赔包括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残疾赔偿金、被抚养人生活费、精神损害金等共计306461.96元的赔偿金.。

被告辩称:

庭审中被告黄先生(化名)辩称:事故发生时,原告及其驾驶员均饮过酒,原告称不需要被告黄先生(化名)处理,故当时被告黄先生(化名)未进行处理。事故发生时,被告黄先生(化名)驾驶的车辆处于静止状态。 被告公司辩称,当事人未及时报警,原告存在过错,因此,原告应承担一部分责任。原告违反交通法规规定未佩戴安全帽,其应负一定的责任。双方当事人的描述显示:事故发生时被告公司的车辆处于靠站静止状态,故

被告公司认为原告受伤与各被告无关。原告未起诉其乘坐的无牌摩托车一方,应视为其放弃了对无牌摩托车一方追偿的权利。

被告人保深圳分公司辩称,

1、本案交通事故系因原告乘坐的无牌摩托车引发,被告黄先生(化名)无任何过错,应由无牌摩托车车主承担责任。被告人保深圳分公司只应在交强险责任范围内承担责任,鉴于被保险机动车辆在事故中无责任,因此,被告人保深圳分公司只应在医疗费限额1000元及死亡伤残赔偿限额11000元限额范围内承担责任。

2、原告未提交合法的医疗费票据,故原告主张的医疗费不应得到支持;原告提交的收入证明不应被采信,应以深圳市最低工资标准计算原告的误工费;原告主张的交通费过高,营养费无证据支持,精神损害抚慰金及诉讼费不应由被告人保深圳分公司承担。

法院判决:

深圳市南山区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规定: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内予以赔偿;不足的部分,按照相关规定承担赔偿责任。

根据本案查明的情况,本院经调查,无法查知涉案摩托车的驾驶入“张强”的下落亦无法核实“张强”的真实身份情况,本院在本案中以未知名人核定此人。本案交通事故系未知名人酒后未戴头盔驾驶无牌无证摩托车并搭载两名乘客与被告黄先生(化名)所驾驶的车追尾相撞所致,被告黄先生(化名)及未知名人作为机动车驾驶入未保护现场,在事故发生后有条件报案而不及时报案,致使事故基本事实无法查清,本次交通事故导致

作为摩托车上乘客的原告受伤,被告黄先生(化名)及未知名人应承担相应侵权责任。原告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理应预见酒后未带头盔驾驶无牌无证摩托车的危险性,但原告明知未知名人属酒后未带头盔驾驶无牌无证的摩托车而仍然乘坐其驾驶的车辆,自身存在一定的过错,对损害的发生其本人应承担一定的责任,依法应适当减轻侵害人的民事责任。综上,本院酌定被告黄先生(化名)及未知名人对因本案事故造成原告所受损伤承担90%的赔偿责任,在责任人内部被告黄先生(化名)与未知名人各自承担同等责任。被告人保深圳分公司作为粤B58543号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承保公司,应在责任限额内直接向原告承担赔付责任。对于超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的赔偿部分,因被告黄先生(化名)系被告公司的员工,事故发生时正履行职务,其无须直接承担赔偿责任;被告公司作为车的所有人,对于被告的应负责任部分直接向原告承担赔偿责任。在责任人与原告之间,被告公司及未知名人应就原告因此次交通事故造成的损失中超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部分的损失承担90%的赔偿责任,并互负连带责任;在责任人内部,被告公司及未知名人承担同等责任,分别承担45%的赔偿责任;一辆机动车的赔偿义务人在多支付了应承担的责任份额后,可向另一方予以追偿。由于本案未知名人的身份尚未查明,故原告因此次交通事故造成的损失中超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部分90%的损失由被告公司直接承担赔偿责任,待未知名人的身份情况明确后,被告公司可另循法律途径追偿。深圳市南山法院于2010年10月15日判决:

一、确认原告刘先生(化名)因本次道路交通事故应得的赔偿总额为279196.06元;

二、被告人保深圳分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刘先生(化名)122000元;

三、被告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刘先生(化名)157196.06元;

四、驳回原告刘先生(化名)的其他诉讼请求。

律师点评:

1、一旦发生交通事故,受害方或肇事方应及时报案并保护好事故现场,以方便交警能根据当时的情况迅速作出交通事故认定书。本案中两被告有条件报案而不及时报案,致使事故基本事实无法查清,因此法院认定两被告承担同等责任。

2、交通事故发生后,受害方应及时收集保存好相关证据材料,以利于索赔。本案中,原告及时地委托本案律师主张索赔,保障了自已的合法权利不受非法侵害。

3、交通事故发生后,一般应把保险公司列入被告。保险公司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内承担赔偿责任。本案中保险公司最终赔偿122000元。

4、交通事故纠纷索赔比较专业,特别是涉及到受害方伤残情况的,更是程序繁多,需要专业律师处理。本案中就涉及到一处捌级伤残,两处拾级伤残的情况,本案律师根据法律的规定,提出索赔的绝大部分主张得到支持,维护了当事的合法权益

第三篇:一批春运道路交通事故典型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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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批春运道路交通事故典型案例

核心提示:公安部交管局公布了一批春运道路交通事故典型案例,如醉酒驾驶、超员载客、超速行驶、疲劳驾驶、无证驾驶、客车非法营运、不系安全带等交通违法行为。提醒驾驶人在春运期间安全文明出行、平安回家过年。

春运是全年客流量最集中的时期,也是道路交通事故易发高发期。针对春运期间最易导致事故的八类交通违法行为,公安部交管局27日公布了一批近年典型案例,提醒每一位春运交通参与者安全文明出行、平安回家过年。

醉酒驾驶

2014年3月6日,黑龙江省富裕县驾驶人褚某饮酒后驾驶黑MW6558吉利牌小型轿车搭乘4人,以时速109km/h(限速70km/h)驶入对向车道,与相对行驶的奇瑞牌小型轿车相撞,造成两车共5人死亡、3人受伤。经检测,褚某血液酒精含量为391mg/100ml,属于严重醉酒驾驶。

【案例剖析】酒精对人体各项机能影响很大,饮酒后驾车会导致触觉麻木,无法正常控制油门、刹车及方向盘;还会造成反应迟缓,无法正确判断车距、速度和交通信号。更致命的是,在酒精刺激下,人的自控能力大大降低,遵章守法意识严重松懈,极易出现超速、不系安全带、闯红灯等违法行为。据统计,近5年春运期间,酒后驾驶是导致事故的主要交通违法行为之一,致死人数达交通事故死亡总数的5.1%。公安部交管局提醒广大驾驶人,请牢记“酒后不开车,开车不喝酒”。

超员载客

2012年2月18日,贵州省道真县驾驶人冯某驾驶贵C86256东风牌中型普通客车搭载35人(核载19人),由于内胎破裂加之严重超员惯性增大,翻坠入5.9米高的路坎下,造成车上乘客13人死亡、22人受伤。

【案例剖析】春运期间,公路长途客运需求大、客流多,部分人为追逐经济利益不顾安全、多拉快跑,超员载客违法行为高发。超员载客会导致车辆载质量增大,制动性能下降, 有法律问题,上法律快车http:/// 想学法律?找律师?请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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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驶稳定性变差,发生事故的风险加大,特别是在山区道路、急弯陡坡路段行驶容易失控、翻车,后果严重。公安部交管局提示,请拒绝驾驶或乘坐超员车辆,如发现客车超员,可向公安交管部门举报。

超速行驶

2011年1月11日,河南省平顶山市平运汽车运输有限公司驾驶人陶某驾驶豫D34401大型客车,因超速行驶未能及时制动,与前方因交通事故停在左侧道路的豫NQ0517小型客车相撞后,冲入路侧边沟后仰翻,造成16人死亡、25人受伤。

【案例剖析】“十次事故九次快”。超速行驶直接导致刹车距离增长,极易引发追尾;车速过快还会导致转弯离心力增加,侧滑、侧翻风险加大;车速越快,留给驾驶人的反应时间越短、视野越小。近3年重特大交通事故中,因客运车辆超速导致的事故高达三成以上,客车超速已成群死群伤事故主因;春运期间超速肇事导致的死亡人数占春运交通事故死亡总数的近10%。公安部交管局提示广大驾驶人安全谨慎驾驶,与前车保持安全车距,不要超速行驶。

货车违法载人

2014年5月25日,河南省尉氏县王某驾驶新AA7719重型普通货车,因超速且未保持安全距离,与前方同方向新疆奇台县高某驾驶的新BC8425轻型普通货车(驾驶室内乘坐4人、车厢内拉载37人)相撞,致11人死亡,32人受伤。

【案例剖析】春节临近,农村地区用车频繁,一些地区公共交通资源匮乏,村民交通安全意识、自我安全防范意识差,加之交通安全管理力量薄弱,拖拉机、三轮汽车、低速普通货车等农村常见货运车辆违法载人行为易发多发,群死群伤事故时有发生。货车是货物运输专用车辆,货厢内并未专门针对人员乘坐设置安全装置、逃生装备,载人隐患多、危害大。公安部交管局提示,请不要乘坐货车、拖拉机、超员车出行,切勿人货混装。

疲劳驾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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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8月26日,宁夏固原市驾驶人马某驾驶新疆四平商贸有限公司新A99290宇通牌大客车乘载61人(含11名儿童),因极度疲劳且超速行驶,在前方无障碍物情况下向左猛打方向冲入对向车道,与对向重型仓栅式半挂车相撞,造成15人死亡、35人受伤。

经调查,马某事发前10天内连续驾车往返宁夏新疆两地未休息,单趟行程2300公里,事发时已极度疲劳,连下身线裤掉落膝盖都无知觉。

【案例剖析】疲劳驾驶会导致判断能力下降、反应迟钝、操作失误增加,甚至会出现下意识操作或短时间睡眠情况,严重时会失去对车辆的操控能力,极易引发交通事故。春运期间,客货运驾驶岗位人员紧张、工作强度加大,驾驶人超时限、超负荷、疲劳运营现象易发高发。公安部交管局提示,客运企业要加强驾驶人安全教育,合理安排驾驶人休息,充分利用动态监控手段确保驾驶人连续驾驶时间不超过4小时;乘客如发现驾驶人出现疲劳驾驶症状或连续驾驶时间过长,应及时制止其继续驾驶。

无证驾驶

2012年10月7日,山东省高密市王某驾驶鲁GJ031B号小型轿车沿青银高速公路行驶,从右侧超越同向鲁A96925大客车时发生刮擦后逃逸,致该大客车穿越中央护栏驶入对向车道,与另一辆大客车发生碰撞,造成14人死亡、44人受伤。经查,王某无驾驶证,鲁A96925大客车驾驶人持C1驾驶证驾驶大型客车。

【案例剖析】由于无证驾驶的驾驶人未接受过相应驾驶培训,且未通过驾驶技能考核,安全驾驶意识、应急驾驶能力、操作熟练程度均不能满足安全驾驶要求。近5年春运期间,由无证驾驶肇事事故导致的死亡人数占总数的7.1%。公安部交管局提示,无证驾驶危害大,损人害己事故多,请严格依法遵章驾驶机动车。

客车非法营运

2013年1月31日,河北衡水运输集团有限公司冯某驾驶冀T23171合客牌旅游大客车,行至转弯下坡路段时,因不熟悉路况、夜间视线不良,空挡超速滑行,车辆失控坠崖后起火,造成18人死亡、32人受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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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调查,冯某领取包车证后,违规改变审批行驶路线,私自揽客、站外发车,且包车证为客运公司申领空白证后直接发放,存在严重非法营运行为。

【案例剖析】春运期间,群众出行需求集中爆发,是长途客运的“黄金期”,也是安全监管的困难期。一些车主、驾驶人为追求经济效益,违规使用空白包车证、私自改变行驶路线、站外揽客、站外发车。从近年来春运发生的涉及长途客运的重大事故看,上述驾驶人常存在不熟悉路线、疲劳驾驶等问题。公安部交管局提示,广大公路客运从业人员应当严格依法依规经营,树立安全运营、文明驾驶意识,莫因蝇头小利酿成车毁人亡的惨剧。

不系安全带

2012年9月15日,甘肃省平凉市昌晖运业有限公司驾驶人任某驾驶甘L29940重型半挂牵引车,行至宁夏隆德县境内下坡路段右转弯时,与对向行驶的甘L08859青年牌大客车刮擦相撞,致大客车失控翻下路侧120米深的山沟,造成11人死亡、6人不同程度受伤。其中唯一系安全带的乘客仅表皮擦伤。

【案例剖析】大型客车旅客是否系安全带,与事故后果严重程度密切相关。近年来,我国机动化水平迅速提高,但乘客主动系安全带的意识不强。数据统计,在2014年一次死亡5人以上事故中,伤亡人员未使用安全带成员致死率比使用安全带的高25%。高速行驶时,一旦遇到突发情况,安全带能牢牢地把人固定在座椅上,避免被甩出车外或者在车内二次碰撞导致的伤亡。另有研究表明,规范使用安全带,可以减低40%的碰撞伤害。公安部交管局提示,春运期间,举家出行、长途返乡增多,请系好您的“生命带”。

(原标题:公安部公布一批春运道路交通事故典型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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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篇:2015道路交通事故案例

2015道路交通事故案例一:

希望通过触目惊心的警示教育,让人们文明参与交通

6日下午,河南省公安厅交警总队召开新闻发布会,对我省最新的10条危险路段、10起酒驾引发的交通事故典型案例、20家交通违法重点企业、100名终身禁驾人员名单进行集中公布.交警部门希望通过曝违法的办法,对驾驶人和交通参与者进行一次触目惊心的警示教育,学法、守法,遵章行驶,安全驾驶,文明参与交通.

10条省级危险路段

郑州市

郑汴物流大道郑州段

该路段部分路口无信号灯或信号灯时常不亮,无监控,标志标线不清,无路灯照明,货车较多,超速、超载,不按信号灯行驶.近三年该路段共死亡15人.

林州市

安阳林州市s305省道与鹤壁交界处 该路段虽已安装石墩,但其牢固度仍需加强.被省厅安全隐患大排查大整治百日行动通报整治不彻底.近三年该路段未发生亡人事故.

三门峡市

三门峡市g310燕沟桥路段

该路段陡坡,急转弯,设计不合理,道路设施不全.“打树防保”专项行动验收未通过.近三年该路段共死亡11人.

巩义市

连霍高速公路k653-645南半幅8公里路段

该路段连续下坡弯道、桥梁多、临沟崖,有弯道5个,桥梁7座,坡底是长2.3公里的伊洛河大桥,桥为弯道桥.雨雪天气发案率高,一旦发生事故,连续发生事故可能性加剧.2012年12月通车以来,因超速发生事故3起,因下雨雪路滑坡道未减速事故31起,伤4人,直接经济损失约120万元.

洛阳市

连霍高速公路k692-694北半幅2公里路段

该路段为下坡路段,坡底是长0.5公里的瀍河大桥,桥梁为老桥改造,桥头沉陷严重,桥头跳车现象明显,雨雪天气事故高发.2013年11月路面改造后,原道路南北半幅合并路面较宽,超速违法较多.易发生单方碰撞、翻车、坠车事故.2013年11月以来,发生事故17起,直接经济损失约50万元.

西华县

周口市s102线西华县至红花镇路段

该路段村庄多、人口密集,车流人流较大路况好,车速高,路口缺明显标志.“打树防保”专项行动验收未通过.近三年该路段共死亡8人.

鹿邑县

鹿邑县s311省道太清宫镇路段

该路段为二级公路,道路中心未实施硬隔离,2015年发生2起一次死亡5人以上事故.近三年该路段共死亡11人.

周口市

周口市文昌大道

该路段路中间多处绿化带过高,影响驾驶员视线,文昌大道途经村庄中间多处绿化带被村民私自打开.近三年该路段共死亡10人.

鹿邑县s211省道 该路段交叉口较多,没有信号灯和过街天桥.“打树防保”专项行动验收未通过.近三年该路段共死亡22人.

西峡县

南阳西峡县s331省道双龙镇伏岭村柳树沟组路段

该路段设计标准低,连续急弯,坡度大,缺安全设施.2014年发生一次死亡8人交通事故.近三年该路段共死亡12人.

先后5次公布终身禁驾名单,成效明显

河南是全国的交通枢纽,公路通车里程25万公里,高速公路6060公里,位居全国前列;机动车2004余万辆、驾驶人1910余万,分列全国第

三、第四位.我省路网密度大,驾驶人基数高,安全意识相对薄弱,交通违法较为突出,预防交通事故任务艰巨.

省公安厅交警总队先后5次公布了终身禁驾人员名单、2次公布了省级挂牌督办危险路段、2次公布了对安全监管不力的运输企业名单、2次对交通事故多发的省辖市、县市政府领导进行约谈,取得了明显成效.

昨日,省公安厅交警总队再次公布10条危险路段、10起酒驾引发的交通事故典型案例、20家交通违法重点企业、100名终身禁驾人员名单,对这些单位和个人亮起红灯,提出警示,接受社会各界和人民群众的监督.

酒驾交通事故典型案例 典型案例一

撞完保时捷撞护栏,这个司机很嚣张

今年2月6日,栗春洪驾驶豫am285q号现代牌小客车沿农业路由东向西行至天明路口处时,与吴某驾驶的豫a040x8号(临)保时捷牌轿车追尾,栗春洪驾车逃逸后又与中心护栏相撞.随后行驶到农业路沙口路东涵洞西口时与堵截其的冯某驾驶的警轿相撞.栗春洪血液血醇含量为233.14mg/100ml,被以危险驾驶罪刑事拘留,最后以危险方式危害公共安全罪批准逮捕.

典型案例二

酒后持无效驾证开车致车上6人亡

2013年12月27日19时25分,在南阳市新野县新野大道与x039线交叉口,张青印无有效机动车驾驶证驾驶豫r568b0五菱牌小型普通客车与彭成晓驾驶的鄂c1a215东风牌重型仓栅式货车侧面相撞.造成驾驶人张青印当场死亡,乘坐人6人死亡,1人受伤,张青印酒精含量157.27mg/100ml.

典型案例三

这个酒驾司机演的是连续剧,撞车、撞护栏、撞行人

2013年10月22日,灵宝市王小春醉酒后驾驶豫mj2728号黑色吉利轿车先后与4辆汽车、1辆三轮电动车、2名行人连续碰撞,最终造成1人死亡、1人轻伤.王小春血液酒精含量为328.94mg/100ml.王小春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终身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的处罚.

典型案例四

酒后驾车与重型货车相撞致4人亡

2014年10月18日,周全治无证驾驶豫bzf225号小型普通客车沿s102线由东向西行驶至尉氏县大营乡岗陆村路段时,与聂某驾驶的豫bc7999号重型仓栅式货车相撞,造成驾驶人周全治及乘车人4人死亡,1人受伤.周全治血液中乙醇含量为291.42 mg/100ml.

典型案例五

酒后驾车超速行驶,造成6人亡

今年1月6日,新密市牛店镇驾驶人李光辉驾驶豫aax785号起亚小轿车行驶至新密市郑登路42公里加100米时,与杨某驾驶的停放在公路上的大货车追尾相撞,造成6人死亡1人受伤.豫aax785号车行驶速度为83.51km/h,李光辉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87.08mg/100ml.

典型案例六

河南第一例以危害公共安全罪被判处的酒驾司机 2009年1月24日18时30分许,滑县高平镇东留香寨村路段上,魏法照酒后驾驶豫j90153小型面包车,在撞死两行人后,继续高速疯狂逃逸,接连撞倒9人,造成8死3伤惨祸.魏法照血醇检验结果为207mg/100ml.魏法照被判处有期徒刑6年;犯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死刑.这是河南省首例以危害公共安全罪对醉驾者判处死刑的案件.

2015道路二:

“2015年3月10日14时05分许,李立醉酒后无证驾驶无牌二轮摩托车,与汽车发生碰撞,造成李立死亡.”“2015年4月5日0时50分,李庆国醉酒后驾驶轿车,与秦某某相撞,造成车辆损坏,秦某某当场死亡.”7月1日,济南市交警部门向社会实名通报10起典型酒驾事故.今年前六个月,济南市共发生涉及酒驾的道路交通事故100起,其中死亡事故12起,伤人事故69起,财产损失事故19起.

“济南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将这些事故案件中10起较为典型的案例向社会通报,让广大机动车驾驶人引起注意,并从中吸取教训,引以为戒,杜绝侥幸心理,努力做到饮酒不开车,开车不饮酒,自觉维护良好的道路交通秩序.”济南市公安局交警支队政委曹风阳表示,对于酒后驾驶的违法犯罪行为,济南交警将始终坚持零容忍的态度,发现一起打击一起,绝不姑息迁就,彻底打消一些人的侥幸心理.

这十起典型案例还包括:2015年1月5日04时14分,徐茂国醉酒驾驶小型客车,撞到路中间信号灯杆,抢救无效死亡;2015年2月23日22时43分,赵俊达无证醉酒后驾驶无号牌燃油二轮与另一电动二轮车相撞,治疗无效死亡;2015年5月1日23时11分,胡加峰醉酒驾驶小型客车撞上道路电线杆,造成驾驶员胡加峰和乘客曲某某两人死亡;2015年4月11日15时45分,苏永旺饮酒驾驶无号牌二轮摩托车发生事故,造成本人死亡;2015年4月15日23时50分,张化庆醉酒后驾驶轿车与行人相撞,造成行人孟某某受伤,张化庆被吊销其机动车驾驶证,且五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2015年4月8日21时31分,董光华醉酒驾驶未悬挂号牌的二轮摩托车发生交通事故.董光华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公安机关依法刑事拘留,且五年内不得取得机动车驾驶证;2015年5月2日1时46分,刘厚雷醉酒驾驶燃油三轮车与驻停的重型自卸货车发生碰撞,造成刘厚雷受伤;2015年5月30日20时52分,吴乐光饮酒后驾驶已注销的二轮摩托车,与小客车碰撞,造成两人受伤,吴乐光因驾驶证与准驾车型不符,饮酒后驾驶已到达报废标准的机动车等违法行为,被交警部门依法处以1700元罚款,并吊销其机动车驾驶证.

第五篇:道路交通事故赔偿案例评析

(暂定名)

1

前 言

年XX月XX日2 ......

2014

目 录

第一章

交通事故处理程序篇

案例01 案例02 案例03 案例04 第二章

交通事故责任认定篇 案例05

案例06 案例07 案例08

第三章

交通事故司法鉴定篇

案例09 遭遇车祸昏迷不醒 植物人获赔百万 案例10 案例11 案例12 案例13 案例14 第四章

交通事故保险理赔篇

案例15 案例16 案情17 案例18 案例19 案例20 第五章

交通事故责任主体篇 案例21 案例22 案例23

案例24 案例25 案例26 案例27 案例28

第六章

交通事故民事诉讼篇 案例29 案例30

3 案例31 案例32 案例33 案例34 案例35 案例36

附录一:2013年全国31个省、自治区、直辖市道路交通事故赔偿标准(不含港澳台地区) 附录二:道路交通事故法律、法规及司法解释

4

......

第三章 交通事故司法鉴定篇

本篇所指的司法鉴定不仅包括法医中心作出的伤残等级鉴定、因果关系鉴定、后续治疗费鉴定和“三期”鉴定(即误工期限、护理期限、营养期限),也包括有关机构作出的车损减值鉴定、汽车质量鉴定等。

司法鉴定是一门科学,也是一门技术。对于受害人及其家属来说,只有掌握司法鉴定知识、熟悉司法鉴定流程,才能依据司法鉴定意见书取得满意的处理效果。

案例09 遭遇车祸昏迷不醒 植物人获赔百万

温馨提示:如何申请伤残鉴定?

【案例】

路人刘某因车祸致头部严重受伤持续昏迷不醒,被医学确认为植物生存状态。2011年4月6日,法院对这起严重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赔偿纠纷案做出了一审判决,判决被告某保险公司在交强险及商业险范围内赔偿280000元,实际车主被告徐某赔偿812938.12元,登记车主被告某出租车公司在被告徐某赔偿范围内承担垫付责任,受害人刘某获赔医疗费、残疾赔偿金、出院后医疗依赖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共计1092938.12元。

2011年6月25日,被告徐某驾驶登记车主为某出租车公司的出租车载客时,将原告刘某撞倒。刘某伤后被送往医院抢救治疗。经诊断原告刘某头部严重受伤持续昏迷不醒,被确认为植物生存状态。原告伤情于2011年12月8日经司法鉴定中心评定为伤残一级,长期需两人全职护理。

一审法院应被告徐某的申请对原告刘某的伤残等级委托另一司法鉴定中心进行了重新鉴定,评定原告刘某的伤残等级为一级,存在医疗依赖,为维持其日常生存状态需吸痰器一台(860元/台)、一次性吸痰管日二根(0.7元/根)、尿管一个月换一次(16元/根)、灭菌导尿包一个月换一次(5.3元/包)、一次性集尿袋日换一次(1.6元/只)、尿垫日一片(3.8元/片)、鼻饲管一个月换一根(11.8元/根)、开塞露2天1支(0.87元/支)、注射用水口两瓶(3.5元/瓶100ML),原告刘某需完全护理依赖。该事故经交警部门认定,被告徐某负事故的全部责任。肇事车辆在某保险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及商业第三者责任险。 【法院裁判】

一审法院审理认为,原告刘某在交通事故中受伤,依法享有请求侵权人赔偿医疗费、残疾赔偿金、出院后医疗依赖费、精神损害赔偿等损失的权利。原告主张的医疗费、住院期间的误工费、住院期间的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残疾赔偿金、出院后的护理费(计算20年)、出院后的医疗依赖费(计算20年)、被扶养人生活、鉴定费、精神损害赔偿,各项损失共计1092938.12元,符合法律规定,依法予以支持。实际车主徐某负事故全部责任,保险公司应当在保险范围内进行赔偿,保险范围之外的损失由被告徐某赔偿,某出租车公司作为登记车主,应当对徐某不能支付的部分承担垫付责任。 【专家支招】

在道路交通事故司法鉴定中,伤残鉴定是一项最为重要的司法鉴定之一。尤其在道

6 路交通事故发生后,受害人是否残疾,构成几级残疾,需要由有伤残鉴定资质的法医中心鉴定。

受害人在诉讼前可以与肇事者和保险公司协商,向法医中心申请伤残鉴定,然后根据伤残程度与肇事者和保险公司协商赔偿事宜;受害人也可以在向有管辖权的法院提起诉讼后,申请法院委托有伤残鉴定资质的法医中心做伤残鉴定或者在开庭时由原被告双方共同指定有伤残鉴定资质的法医中心做伤残鉴定。

受害人申请伤残鉴定,应把握好鉴定时机,在治疗终结后提起。

治疗终结是指临床医学一般所认可的损伤后病理变化经临床治疗后得到完全或部分恢复并维持稳定的时期。对治疗终结意见不一致时,可由当事人委托律师事务所向有伤残鉴定资质的法医中心申请,确定其是否治疗终结。

鉴定时机应以交通事故直接所致的损伤的治疗终结之时,或确因损伤所致并发症的治疗终结之时为准。交通事故受害人因伤致残的,在治疗终结后15日内,可以在诉前委托律师事务所代理伤残伤残。

由于受害人遭受的损伤程度不

一、身体素质不一,导致受害人恢复状况有快有慢,住院时间有长有短。受害人申请伤残鉴定的,一般以三个月为限;病情严重的或需要做二次手术的,一般需要病情相对稳定或做完二次手术。

受害人需要定残的,应当在三个月之后提出,由律师事务所委托有伤残鉴定资质的法医中心鉴定。

经过伤残鉴定后,如果受害人被确定为残疾的,受害人可以根据当地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农民人均纯收入和赔偿指数计算残疾赔偿金。

根据《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评定》之规定,伤残分为十个等级,最重的一级是一级,赔偿指数为100%,相当于死亡赔偿金的赔偿数额;最轻的一级是十级,赔偿指数为10%。 【索赔技巧】

伤残鉴定意见书关系到赔偿数额,对提起诉讼至关重要。一部分当事人在委托律师事务所代理伤残鉴定时,往往由于鉴定材料不齐全、鉴定时机不成熟,而导致无法做伤残鉴定。

如果农村户籍的被侵权人主张“享受”城市居民赔偿“待遇”,应当充分搜集其在城市居住一年以上(如居住证、暂住证、房屋租赁合同或买卖合同等)、有固定的工作(如工作证、工资卡、工资条和劳动合同等)和稳定的收入(如收入证明、完税凭证和社保缴纳证明等)等证据,使农村户籍的被侵权人 “享受”与城镇户籍居民同等的残疾赔偿金“待遇”。

当事人做伤残鉴定应当携带交通事故认定书、本人的身份证或居民户口簿(学生证、军官证、士兵证或驾驶证也可)、诊断证明书、加盖院章的住院病历(如:住院首页、入院记

7 录和出院小结等)及所有头颅CT或磁共振检查报告单(抢救当时第一张及最近复查的CT报告单),并准备复印件一份,以备法医中心留存。

带齐鉴定材料至关重要,是做伤残鉴定的前提,法医中心一般在接受委托后,30个工作日内出具伤残鉴定意见书书。鉴定事项涉及复杂、疑难、特殊的技术问题或者检验过程需要较长时间的,经法医中心负责人批准,完成鉴定的时间可以延长,延长时间一般不得超过30个工作日。

当事人必须重视伤残鉴定意见书的重要性,伤残鉴定意见书作为一项重要的证据,无论是协商调解还是诉诸法院,是主张残疾赔偿金、误工费、护理费、营养费、被扶养人生活费及精神损害赔偿的重要依据。

当事人应当掌握一些司法鉴定常识,熟悉司法鉴定工作流程,从“打官司就是打关系”的思想转变为“打官司就是打证据”,让事实说话,让证据说话,而不是盲目乐观、消极等待。

如果当事人对伤残鉴定意见书有异议的,可以申请补充鉴定或重新鉴定,相关鉴定费用(如会诊费、鉴定费)由异议方交纳,最后由败诉方承担。 【相关法规】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第1条、第2条、第8条;

《司法鉴定程序通则》第12条、第13条; 《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评定》4.10.5.b;

《侵权责任法》第16条。

8 附录一:2013年全国31个省、自治区、直辖市道路交通事故赔偿标准(不含港澳台地区) ......

附录二:道路道路交通事故法律、法规及司法解释

1.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2011年4月12日修正) 2.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2009年12月26日) 3.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2006年3月21日) 4.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2008年8月17日)

5. 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试行办法(2009年9月10日)

6. 公安部、司法部、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推行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道路交通事故民事损害赔偿工作的通知(2010年6月23日)

7. 中国保监会关于调整交强险责任限额的公告(2008年1月11日) 8. 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评定(2002年3月11日)

9.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2001年3月8日)

10.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2001年12月21日)

11.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03年12月26日)

12.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审判监督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2008年11月25日)

13.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2008年11月3日)

14.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若干问题的通知(2010年6月30日)

15.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交通事故中的财产损失是否包括被损车辆停运损失问题的批复(1999年1月26日)

16.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购买人使用分期付款购买的车辆从事运输因交通事故造成他人财产损失,保留车辆所有权的出卖方不应承担民事责任的批复(2000年12月1日)

9 17.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连环购车未办理过户手续原车主是否对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致人损害承担责任的复函(2001年12月31日)

18.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被盗机动车辆肇事后由谁承担损害赔偿责任问题的批复(1999年6月18日)

19.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00年11月10日)

20.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实际车主肇事后其挂靠单位应否承担责任的复函(2001年11月8日)

21. 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关于经常居住地在城镇的农村居民因交通事故伤亡如何计算赔偿费用的复函(2006年4月3日)

22.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铁路运输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10年3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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