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流动资金贷款合同

2023-05-27

第一篇:银行流动资金贷款合同

中国银行信托投资公司外汇流动资金贷款合同

合同号:________________

一、合同双方

借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贷方:中银信托投资公司

二、贷款种类

本合同项下贷款为流动资金贷款,不得挪作它用。

三、贷款币种及金额

币种: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金额:(小写)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大写)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四、贷款用途: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五、贷款期限:自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_日至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_日,共计________天。

六、利率与计息

1.利率:(a)按年利率________%计算;

(b)按贷方划款日伦敦银行同业拆放同期利率加_______(libor+_______)计算。

2.计息:按贷款实际发生额半年结算一次,上半年六月二十日,下半年十二月二十日,如借方未于计息日付应付利息,上述贷款利率按实际用款天数(360日/年)计息。

3.起息:按实际汇出日起计息。

4.如中国银行总行制定的计息办法发生变化时,本合同将按新的办法执行。

七、还款

1.借方应严格按还款计划或本合同规定还款;

2.借款方提前还款时,应在预计偿还日前十五天书面通知贷方并获得贷方的认可。对不经贷方认可而提前归还的贷款部分,贷方将向借方收取一次性_______%的承担费;

3.借方因故无法按期还款时,应于规定还款日前一个月向贷方提出延期付款的申请。并准备办理有关展期的手续。经贷方批准同意展期的部分,不予罚息。

八、保证

1.借方保证向贷方提交的所有资料必须是合法、真实、有效的文件。

2.借方保证本合同项下的贷款专款专用,不挪作它用。

3.借方保证按时向贷方提交使用贷款的有关资料,接受贷方的监督和检查。

4.借方由于变更、改制、承包或经主管部门批准关、停、并、转时,保证最迟于一个月以前通知贷方,并立即清偿所有债务。经贷方同意,借方可将债务转移给接收单位或新设单位,但接收债务单位必须与贷方重新签订贷款合同,合同签订以前,贷方随时有向借方追偿债务的权利。

5.贷方保证按照合同的条款及用款计划及时向借方提供贷款。

九、违约责任

1.无论何方,亦无论因何种原因、何种方式拒绝执行或拖延执行本合同规定的所有条款之任何一项,均视为违约行为,应按下述条款或通过法律程序予以解决。

2.如贷方不按合同规定,挤占挪用本合同项下的贷款时,贷方将按人民银行有关规定在原有贷款利率基础上加收_____%的罚息;

3.如贷方未按本合同或用款计划规定按时拨付款项,借方有权要求贷方按实际违约金额及延误天数,按罚收逾期贷款的同等利率向借方支付违约金。

4.如借方未按本合同或还款计划规定按期还款时,贷方将给予借方_________天的宽限期,如在宽限期内借方仍不能清偿全部款项,则贷方将对借方加收未偿还部分每日_______%的罚息。

5.如借方在贷方加收罚息及多次通知、警告后仍不能偿还贷方贷款时,贷方有权通过法律手段向借方追偿所有未还资金。

十、担保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十一、合同生效

本合同自双方有权签字人签字并加盖公章之日起生效。

十二、仲裁

本合同执行期间,如发生争议,借、贷双方首先应协商解决。如协商不成,交由中国有关部门仲裁。此仲裁是终局的。由此发生的一切费用由败诉方负担。

十三、本合同正本一式二份,借、贷双方各执一份;副本若干,份数不限。借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有权签字人:__________________

签章: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开户银行:____________________

银行帐号:____________________

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贷方:中银信托投资公司

有权签字人:__________________

签章: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户银行:中国银行总行营业部

银行帐号:____________________

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二篇:邮政银行流动资金贷款须知

产品定义

指我行向借款人(不含小企业)发放的,用于借款人正常生产经营周转的本外币贷款。 适用对象

经工商行政管理或主管机关核准登记的具备贷款资格的企(事)业法人或其它经济组织。 贷款期限

1、最长不超过3年。

2、您可以根据生产经营周期、还款能力等情况自主选择贷款期限。

贷款利率

中国人民银行确定的同期限同档次贷款基准利率为基准适当浮动。

还款方式

一次还本分期付息,或分期还本付息。

办理渠道

您可在当地提供公司信贷业务服务的邮储银行分支机构办理。

办理流程

提出申请→实地调查→审查审批→签订合同→审批条件落实→贷款发放与支用

申请材料

1、注册登记或批准成立的有关文件及其最新有效的年检证明;

2、组织机构代码证,基本账户开户许可证,法定代表人身份有效证明;公司章程;贷款卡及密码;

3、近三年财务报告及最近一期的财务报表(含附注);

4、预留印鉴卡、法定代表人及授权代理人签字式样;

5、生产经营计划或购销合同等反映客户资金需求的凭证、资料,进出口批文及批准使用外汇的有效文件;

6、办理贷款所需的其他材料。

服务特色

1、网络覆盖面广,便于您的结算和还款;

2、服务效率高,满足您的用款需求;

温馨提示

1、您是否能通过邮储银行贷款申请,以及能获得的贷款金额、期限、利率和还款方式,由邮储根据您的资信状况综合决定。

2、以上内容如有变动,请咨询当地邮储银行分支机构或者拨打客服热线9558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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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篇:流动资金贷款合同

合同编号:

流动资金贷款合同

(适用于对企业类借款人的流动资金贷款)

重要提示

请保证人认真阅读本合同全文,尤其是带有★标记的条款。如有疑议,请及时提请债权人予以说明。

借款人:

贷款人:

借款人:

住 所: 邮政编码: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联系人: 联系电话: 传 真:

开户金融机构: 账 号:

贷款人:

住 所: 邮政编码: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联系人: 联系电话: 传 真:

借款人向贷款人申请贷款,贷款人经审查后同意发放贷款。为明确各自的权利与义务,双方根据现行相关法律、法规、规章以及金融监管机构的有关规定,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经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以共同遵守执行。

1、陈述与保证

1.1借款人的陈述与保证

1.1.1借款人是依法设立并合法存续的独立民事主体,具备所有必要的权利能力,能以自身名义履行本合同的义务并承担民事责任。批准及授权,不存在任何法律上的瑕疵。

1.1.3借款人在签署和履行本合同过程中向贷款人提供的全部文件、报表、资料及信息是真实、准确、完整和有效的,未向贷款人隐瞒可能影响其财务状况和还款能力任何信息。

1.2贷款人的陈述与保证

1.2.1贷款人是依法设立并合法存续的独立民事主体,具备所有必要的权利能力,能以自身名义履行本合同的义务并承担民事责任。

1.2.2对因履行本合同而了解到的借款人的债务、财务及生产经营情况予以保密,但法律、法规和规章另有规定的除外。

2、贷款金额

本合同项下贷款金额为人民币(大写) (小写)RMB 。

3、贷款用途

3.1本合同项下贷款用途为 。

3.2未经贷款人书面同意,借款人不得改变本合同项下贷款的用途。

4、贷款期限

4.1本合同项下的贷款期限从 年 月 日止起,至 年 月 日止。

4.2本合同项下的贷款期限起始日及到期日与借款借据不一致时,以借款借据中载明的日期为准。借款借据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5、利率和利息的计算、给付

5.1本合同下的贷款利率按以下 1 项执行:

- 1 7.1.5已向贷款人提交符合要求的提款申请等材料,并经贷款人审核同意的;

7.1.6借款人提取借款必须满足本合同约定的提款条件,否则贷款人有权停止向借款人发放任何条款;

7.1.7其他条件:

7.2贷款人在借款人满足上述条件后 个工作日内开始发放贷款,借款人的提款应至少提前3个工作日办理相关手续。

7.3支付方式: 7.3.1本合同采用 支付方式;

7.3.2受托支付的金额标准为 。达到或超过此金额标准时,借款人应当采用贷款人受用支付方式;

7.3.3采用受托支付方式的,在借款人满足贷款发放条件后,贷款人根据借款人的提款申请或委托支付申请,将本合同项下贷款资金支付给符合合同约定用途的借款人交易对手;

7.3.4采用自主支付方式的,在借款人满足贷款发放条件后,贷款人根据借款人的提款申请发放贷款;

7.3.5采用自主支付方式的,借款人应于本合同项下每次贷款资金发放后 日内向贷款人汇总报告贷款资金支付情况;

7.3.6贷款支付过程中,贷款人可以视借款人的具体情况调整支付方式和支付条件,并不受附加条件约束。委托支付不能附条件,借款人所附条件对贷款人不产生效力。

7.4实际的提款日和提款金额以借款借据的记载为准。

7.5贷款支付过程中,贷款人信用状况下降、主营业务盈利能力降低、贷款资金使用出现异常的,贷款人有权提高贷款发放条件、变更贷款支付方式或停止贷款资金的发放和支付。

8、借款展期

8.1借款人需要对贷款进行展期的,应在贷款到期日前 日内向贷款人提出申请,并征得担保人的书面同意;

8.2贷款展期须经贷款人审查同意后方可办理,展期合同另行签订。

9、还款

9.1借款人应按本合同约定的到期日和下列计划按时还款。借款借据记载的到期日与本合同约定不一致时,以借款借据的记载为准;

年 月 日;还款金额(大写) (小写)RMB 元;

年 月 日;还款金额(大写) (小写)RMB 元;

年 月 日;还款金额(大写) (小写)RMB 元;

年 月 日;还款金额(大写) (小写)RMB 元;

年 月 日;还款金额(大写) (小写)RMB 元;

9.2借款人应于本合同约定的还款日前在其账户上备足当期应付款项并自

- 3的财务会计报表等相关文件、资料和信息,有权要求借款人及时提供贷款资金使用记录等相关资料,有权对借款人相关账户实施监控等;

12.1.2有权与借款人的大额融资、资产出售以及兼并、分立、股份制改造、破产清算等活动;

12.1.3有权按照本合同约定收回贷款本金、利息(包括复利、逾期及挪用罚息),收取借款人应付的费用,行驶法律法规规定或本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12.1.4借款人未按本合同约定清偿债务时,贷款人有权从借款人的任一账户上扣划款项;

12.1.5对借款人逃避贷款人监督、拖欠贷款本息或其他严重违约行为,有权实行信贷制裁,有权向有关部门或单位通报,有权通过新闻媒体实行公告催收。

12.2贷款人的义务

12.2.1按照本合同的约定按期足额发放贷款,但因借款人原因造成迟延的除外;

12.2.2对借款人提供的有关财务资料以及生产经营方面的商业秘密予以保密,但法律法规以及规章另有规定的除外。

13、承诺

★13.1借款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借款人应当提前征得贷款人的同意:

13.1.1出售、赠与、出租、出借、转移、抵押、质押或以其他方式处分重要资产、资产的全部或大部分;

13.1.2经营体制或产权组织形式发生或可能发生重大变化,包括但不限于实施承包、租赁、联营、公司制改造、股份合作制改造、企业出售、合并(兼并)、合资(合作)、分立、设立子公司、产权转让、减资等。

13.1.3借款人对外投资、实质性增加债务融资、或向第三方提供保证; ★1 3.2借款人应在下列事项发生或可能发生之日起7日内书面通知贷款人: 13.2.1修改章程,变更企业名称、变更注册资金、法定代表人(负责人)、住所、通讯地址或营业范围等工商登记事项,作出对财务、人事有重大影响的决定;

13.2.2借款人或担保人拟申请破产或可能或已被债权人申请破产;

13.2.3涉及重大诉讼或仲裁案件,或者主要资产或本合同项下担保物被采取了财产保全等强制措施;

13.2.4借款人或担保人停产、歇业、解散、停业整顿、被撤销或营业执照被吊销;

13.2.5作为本合同项下贷款担保的抵押物、质押财产(权利)价值严重减少、意外毁损或灭失;

13.2.6借款人、借款人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主要管理人员涉及违法活动;

13.2.7经营出现严重困难,财务状况恶化,或发生对借款人经营、财务状况或偿债能力有负面影响的其他事件。

14、违约情形

★14.1借款人的违约情形:

14.1.1未按贷款人的要求提供真实、完整、有效的财务会计报表、生产经营状况及其他有关资料;

14.1.2未按约定方式进行贷款资金支付或未按约定用途使用贷款的; 14.1.3未按期归还债务本息;

- 5 14.4.5质押合同约定的出质人的其他违约情形。

14.5担保合同或其他担保方式未生效、无效、被撤销,或担保人出现部分或全部丧失担保能力的其他情形或者拒绝履行担保义务,借款人未按贷款人要求落实新的担保的,视为借款人违约。

15、违约救济措施

★15.1借款人出现本合同约定的违约情形时,贷款人有权行使违约救济措施,违约救济措施包括但不限于:

15.1.1停止支付借款人尚未使用的贷款,单方面宣布本合同项下已发放的贷款本金部分或全部提前到期并要求借款人立即偿还本合同项下所有到期及未到期的本金、利息及费用;

15.1.2发生贷款逾期或挪用贷款时,按中国人民银行的有关规定和本合同的约定计收利息、罚息和复利;

15.1.3从借款人的任一账户上扣划款项;

15.1.4要求借款人对本合同项下所有债务提供符合贷款人要求的新的担保;

15.1.5行驶担保权利; 15.1.6解除本合同;

15.1.7借款人有逃避贷款人监督、拖欠贷款本金及利息、恶意逃废债务等行为时,借款人有权将该种行为向有关单位通报,并在新闻媒体上公告。

15.2当有充分的证据证明借款人有违约情形,会造成贷款人将来难以收回贷款时,借款人承诺并授权贷款人暂时冻结其账户内的资金,不能动用账户中的款项。

15.3借款人未按时足额偿还贷款本金、支付利息的,应当承担贷款人为实现债权而支付的催收费、诉讼费(或仲裁费)、保全费、公告费、执行费、律师费、差旅费及其他费用。

16、其他事项

16.1 16.2 16.3 16.4

17、争议解决方式

17.1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可以通过协商方式解决;协商不成,按 1 所列方式解决:

17.1.1向贷款人住所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

17.1.2提交 仲裁委员会(仲裁地点为 ),按照申请仲裁时该会现行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双方均有约束力。

17.2在诉讼或仲裁期间,本合同不涉及争议部分的条款仍需履行。

18、其他

18.1本合同项下的借款借据以及双方确认的相关文件、资料均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

18.2本合同条款的标题仅为查阅方便,不影响本合同任何条款的含义。 18.3本合同经签约双方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获授权代理人签字并加盖公章(或合同专用章)后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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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篇:银团贷款合同(流动资金)

合同编号:_________年_________字第_________号

签订时间: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

签订地点:_________

借款人:_________

住所(地址):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

贷款人:_________

住所(地址):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

牵头行:_________

代理行:_________

目录

第一条 定义与解释

第二条 借款人陈述与保证

第三条 贷款

第四条 利率和利息

第五条 提款前提条件

第六条 提款

第七条 还款

第八条 提前还款

第九条 支付

第十条 担保

第十一条 借款人承诺

第十二条 贷款人承诺

第十三条 银团关系

第十四条 代理行

第十五条 变更、解除与转让

第十六条 通讯

第十七条 违约责任

第十八条 争议解决

第十九条 其它借款人因_________,向以上各家银行组成的银团申请_________期流动资金贷款。根据我国有关法律规定,经各方当事人自愿、平等协商,一致同意签订本贷款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

第一条 定义与解释

1.1 在本合同中,下列术语具有如下含义:

1.1.1 “承担金额”指每个贷款人各自承诺的贷款额。

1.1.2 “贷款承担比例”提款前指各贷款人的承担金额占贷款总额的比例,提款后指各贷款人的贷款余额占贷款总余额的比例。

1.1.3 “银行营业日”指全体贷款人各自所在地法定工作日。

1.1.4 “结息日”指每季最后一个月的20日。

1.2 本合同目录和条款的标题仅为查阅方便,不影响本合同任何条款的含义。

第二条 借款人陈述和保证

2.1 借款人是依法设立的、具有法人资格的实体(或是经法人合法授权的分支机构)依法有权订立和履行本合同。

2.2 为项目评审而向牵头行和其他贷款人提供的会计报表及有关资料真实、完整、准确。

2.3 此前无重大经济纠纷诉讼发生。

2.4 本合同项下借款人的债务与借款人其它无物权担保的债务处于平等地位(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三条 贷款

3.1 贷款人同意向借款人提供总额为_________币_________元的贷款。各贷款人承担金额如下:

_________。

各贷款人根据其贷款承担比例参与每次放款。

3.2 本合同项下的贷款用途为_________。

3.3 本合同项下贷款期限共_________个月,自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起至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止。

在贷款期限内,借款的实际提款日和还款日以借据为准,借据是合同的组成部分,但其记载事项本合同有低触的,以本合同为准。

第四条 利率和利息

4.1 本合同项下的贷款利率,确定为年息百分之_________。在本合同有效期内,如遇中国人民银行调整利率,并且本合同项下的利率在规定的调整范围内的,则由代理行按中国人民银行的规定作相应的调整,无须经借款人同意。

4.2 本合同项下的代款利息,以每年360天为基数,从借款人提款之日起,按实际贷款余额和占用天数计收(包括第一天,除去最后一天)。

4.3 本合同项下贷款按季结息,贷款人在每季最后一月20日向借款人计收利息。贷款到期,利随本清。

第五条 提款前提条件

5.1 首次提款前,借款人必须向代理行提交下列文件或办理下列事项:

5.1.1 借款人和担保人经过年检的营业执照和公司章程的复印件;

5.1.2 董事会同意借款的决议;

5.1.3 借款人和担保人经财政部门或者注册会计师(审计师)事务所审计的上和前一期的财务报告;

5.1.4 贷款人认可的律师事务所出具的订立、履行本合同合法性的法律意见书;

5.1.5 贷款证交由代理行审核;

5.1.6 需委托工其他工作人员办理提款、还款及其它合同事宜的,借款人的法定代表人出具的授权委托书。

5.2 首次和每次提款前,借款人必须满足下列条件:

5.2.1 所作的陈述与保证真实无误;

5.2.2 担保合同已正式生效;

5.2.3 按本合同规定向代理行提交提款通知书;

5.2.4 已在代理行开立银团贷款专门账户。

第六条 提款

6.1 本合同项下贷款分_________次提取,具体提款日期和金额如下:

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提款人民币_________元;

_________。

6.2 任一贷款人拒绝某次放款或不按其贷款承担比例放款的,应于提款日前_________个银行营业日书面通知代理行;代理行应于提款日前_________个银行营业日通知借款人、并通过银团会议决定是否停止或减少该笔贷款;未经银团会议决定,任何贷款人不得单独停止或减少贷款。贷款人收到代理行放款通知后未书面答复的,视为同意放款。

6.3 借款人应于提款日前_________个银行营业日,向代理行提供填妥的发放贷款的借据。代理行应于次日转送各贷款人,各贷款人根据收到的借据发放贷款。

6.4 如需提前或推迟提款,应于拟提前提款日或者原定提款日(含提款期终止日)前_________个银行营业日,向代理行提交书面申请,代理行经过银团会议决定同意后方可办理提前或推迟提款。推迟提款的,借款人应向贷款人赔偿推迟提款期间贷款利息与活期存款利息之差的损失。

6.5 如果借款人要求取消全部或部分尚未提取的贷款,应在约定的提款日前_________个银行营业日向代理行提出申请,经银团会议同意后方可取消。

6.6 借款人逾期未提交提款通知书且未申请推迟提款的,贷款人有权取消未提取的贷款。

第七条 还款

7.1 本合同项下贷款的还期为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起至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止。分_________次还款,具体还款时间与金额如下:

_________。

7.2 借款人不能按期归还贷款的可以在到期日前_________个银行营业日向代理行提前展期申请,经过银团会议决定同意后,由银团所有贷款人与借款人共同签订展期还款合同。

7.3 借款人用于归还本合同项下贷款本息的资金,包括但不限于:

_________。

第八条 提前还款

8.1 借款人要求提前还款的,应于拟定提前还款日前_________个银行营业日向代理行提交申请,经过银团会议决定同意后,可以提前还款。提前偿还的款项借款人不能重新提用。

8.2 借款人提前还款人,必须在贷款付息日进行;本金金额不得少于_________元,并应是_________万元的整数倍。借款人提前还款的,应按实际用款天数计算利息,与本金一并归还。

8.3 借款人提前归还的本金,应按本合同7.1条规定的还款计划倒顺序减少贷款本金。

第九条 支付

9.1 在每一提款日,各贷款人应将参与放款金额于当日划到借款人在代理行的银团贷款专用账户。

9.2 在每一还本日(含提前还款日)、付息日,借款人应于当日上午10:00前将应当归还的本金、利息存入银团贷款专用账户并主动归还,或由代理行扣收。代理行应于当天将款项按贷款承担比例划往各贷款人。

9.3 借、贷款人支付款项的,应于付款日当天通知代理行。

9.4 若某个提款、还款、付息日为非银行营业日,则顺延至下一个银行营业日,若下一个银行营业日为下一个公历或月份的第一天,则该还款日提前至上一个银行营业日。顺延或提前的,相应加收或减少利息。

第十条 担保

10.1 本合同项下贷款本息和可能发生的借款人违约金、赔偿金、银团实现债权的费用,由_________向银团提供方式的担保,并与各贷款人共同签订编号为_________的银团贷款担保合同。

10.2 代理行认为发生了银团贷款担保合同中约定的足以影响担保人的担保能力的有关事项、提交银团会议讨论决定后,借款人应重新提供令贷款人满意的担保;但在新的担保合同生效前,原银团贷款担保合同依然有效。

第十一条 借款人承诺

11.1 借款人承认和遵循贷款人和代理行的业务制度和操作惯例及本合同项下的操作规程。

11.2 按照本合同和每次提款通知中规定的用途使用贷款。

11.3 在每个财务结束后_________日和每个季度结束后_________日内,借款人应向代理行提交该阶段的财务报表,并保证真实、完整、准确。年终财务报表需经济册会计师(审计师)事务所审核、确认。

11.4 借款人允许代理行及其委托的单位或个人检查、监督贷款的使用、借款人生产经营和财务收支等情况。

11.5 借款人实行承、租赁、联营、合并(兼并)、分立、股份制改造、与外商合资、合作等涉及银行债权债务的产权变动或经营方式调整的,应在董事会作出决定前_________日内向代理行提出报告,并与银团就贷款清偿或者落实达成协议后实施。

11.6 借款人变更法定代表人、住所、注册资本、章程及其它工商登记事项时,应在变更后_________日内书面通知代理行。

11.7 借款人涉及重大经济纠纷诉讼或出现财务恶化的情况,可能危及本合同项下贷款债权安全的,应当在事件发生后_________日内书面通知代理行。

11.8 在本合同履行期间,借款人处置账面总值超过_________元的资产或者为他人债务提供_________元以上担保以及以本合同项下贷款形成的资产设定担保物权的,应当通过代理行征得银团同意。

11.9 借款人应当及时就已发生或者将发生的本合同规定的违约事件向代理行通报。

第十二条 贷款人承诺

12.1 各贷款人应当按照本合同的约定,及时足额拨付承诺款项。

12.2 各贷款人对获悉的借款人生产经营和财务收支等情况保密。

第十三条 银团关系

13.1 各贷款人在履行本合同的过程中,应按照贷款承担比例各自享受权益和承担风险。任一贷款人不履行合同规定义务的,其他贷款人不承担任何责任,但也不免除其他贷款人在本合同中的义务。

13.2 各贷款人授权_________为代理行,根据本合同的规定履行代理职责,代理行履行代理职责的行为对各贷款人均具有法律约束力,各贷款人应通过代理行行使本合同规定的各项权利。

13.3 作为牵头行,应当协助代理行跟踪了解贷款使用、借款人、生产经营情况。发现问题,应当尽快以书面形式通报贷款人,并视情况决定召开银团会议,商讨解决办法。

13.4 各贷款人均是在各自对借款人的生产经营和财务状况的独立调查和分析的基础上,自主决定订立本合同。牵头行对借款人在项目评审中提供的资料,应当如实向其它贷款人通报,但对其真实性、准确性不承担责任。

13.5 贷款人有权向代理行了解借款人的贷款使用、生产经营和财务等情况。

13.6 代理行认为必要时,可书面要求牵头行召开银团会议。贷款承担比列合计达三分之一以上的银团贷款人认为必要时,可以书面要求牵头行召开银团会议。牵头行应在接到召开银团会议的书面要求后_________日内,向各贷款人发出召开银团会议的通知,说明议题、时间、地点。

13.7 下列事项应当贷款承担比例合计达三分之二以上的贷款人同意,其决定对所有贷款人均具有约束力:

13.7.1 宣布借款人违约、并依照合同追究其违约责任;

13.7.2 决定停止贷款;

13.7.3 决定取消未提贷款;

13.7.4 决定提前收回未到期贷款;

13.7.5 同意借款人提前还款;

13.7.6 决定向借款人、担保人起诉或仲裁;

13.7.7 其他有关事宜。

13.8 下列事项应通过银团会议并由全体贷款人一致同意;

13.8.1 修改本合同;

13.8.2 贷款数额的增加;

13.8.3 提前或者推迟提款;

13.8.4 贷款展期;

13.8.5 担保人或者担保方式的变更。

13.9 银团会义的决定,由人理行负责实施。在履行本合同时发生争议的,代理行为维护各贷款人利益而采取行动所发生的合理支出,各贷款人应按贷款承担比例向代理行进行支付。

第十四条 代理行

14.1 代理行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14.1.1 指定专人负责本合同项下贷款人具体事务;

14.1.2 办理银团贷款担保手续;

14.1.3 建立专门的登记台账,对审定同意发放的银团贷款总额及各贷款人分担的贷款金额,逐笔进行登记(收回时亦同);

14.1.4 确认借款人满足提款先决条件;

14.1.5 将借款人支付的利息和归还的本金,按贷款承担比例于下一次交换划回各贷款人(付款人支付不足时亦同);

14.1.6 监督、检查借款人履行合同情况;

14.1.7 将借款人或贷款人发出的与本合同有关的信息、文件、证明等资料及时传达给各贷款人或借款人;

14.1.8 必要时向贷款人通报贷款的使用和管理情况;有紧急情况的,随时通报;

14.1.9 根据本合同规定和银团会议决定采取相应的行动;

14.1.10 办理贷款人委托办理的有关银团贷款的其他事项。

14.2 代理行怠于行使职责的,牵头行或其它贷款人可以依照本合同的规定召开银团会议,决定要求代理行限时改正;情况紧急的,也可以直接指定一贷款人代行代理行的职责。代理行未按银团会议的决定改正的,经贷款承担比例合计达三分之二以上的贷款人决定,可以更换代理行,代理行应将与本合同有关的文件、资料及资金及时移交给新的代理行。但在银团未选定新的代理行之前,代理行仍应履行本合同项下的义务。

14.3 除故意或者有重大过失外,代理行对下列事项不承担法律责任:

14.3.1 其他缔约方或担保人不履行或者不适当履行义务;

14.3.2 借款人、担保人提供的有关资料、文件不真实;

14.3.3 本合同或担保合同无效;

14.3.4 未能及时发现其他缔约方或担保人违约;

14.3.5 其他代理行无法预见或者无法控制的事由。

第十五条 变更、解除与转让

15.1 缔约各方不得擅自变更或解除本合同;确需变更、解除的,必须经协商一致。合同变更、解除的,不影响各方要求赔偿损失的权利;合同解除的,不影响本合同中规定的争议解决条款。

15.2 借款人转让其在本合同项下的权利、义务的,必须经贷款人一致同意并重新确认担保。在全体贷款人与受让方的合同生效前,本合同依然有效。

15.3 任一贷款人转让其在本合同项下权利义务的,应及时通过代理行书面通知其他贷款人、借款人有及担保人。

第十六条 通讯

16.1 除9.3条规定的情形外,本合同履行中各贷款人间的任何通知和沟通均应直接送交,或者采用挂号信函、传真、电报、电传等书面形式。但是采取除持号信函之外的其它书面形式送达的,应在事后三天内以挂号信函方式补寄对方。

16.2 本合同履行中的各种送达,均以收件人收到时间为送达时间。

16.3 本合同各方的通讯地址,以本合同缔约人栏中的记载为准;缔约各方如有变更,应立即通知其它缔约方。

第十七条 违约责任

17.1 借款人逾期未提款的,应按日向贷款人支付未提取贷款金额部分的万分之_________的违约金。借款人拒约提款的,应向贷款人支付拒绝提取金额的百分之_________的违约金。

17.2 借款人未按本合同约定的期限还本付息的,对逾期贷款每日计收万分之_________的利息,对未支付的利息计收复利。

17.3 借款人未按合同规定的用途使用贷款的,贷款人可以对违约使用部分按日计收万分之_________的利息。

17.4 借款人违反本合同第二条、 10.2条、和第十一条的,应向贷款人支付贷款金额百分之_________的违约金。

17.5 借款人违反本合同约定,情况严重的,贷款人有权停止尚未发放的贷款,并提前收回已经发放的部分或者全部贷款。不能收回的,视为贷款逾期,贷款人有权按中国人民银行的规定计收逾期贷款利息。

17.6 借款人不按本合同的规定归还贷款本息、违约金、赔偿金的,各贷款人均有权从借款人在各贷款人处开立的账户上直接扣收,再由代理行按本合同的规定分配。

17.7 贷款人或代理行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及时改正,并向借款人按日偿付违约部分万分之_________的违约金。

17.7.1 成员行收到代理行发出的放款通知后,无正当理由推迟放款的;

17.7.2 成员行擅自提前收回贷款的;

17.7.3 代理行未按本合同规定的提款手续期限传递凭证,造成放款迟延的。

17.8 贷款人或代理行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及时改正,并向其他贷款人按日偿付违约部分万分之_________的违约金;

17.8.1 贷款人收到代理行通知后,无正当理由推迟放款的;

17.8.2 代理行违反划款时间的规定,拖延支付其他成员行资金的;

17.8.3 贷款人依照本合同17.6 条的规定扣款后,擅自收回自己的贷款本息的。

17.9 贷款人违反本合同6.2条规定的,应及时纠正,并向借款人和其它贷款人分别偿付违约部分百分之_________的违约金。

第十八条 争议解决

18.1 借贷双方在履行本合同的过程中发生争议后,应当通过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 。

18.2 借款人与某一贷款人有纠纷的,可以直接与之进行协商;协商不成的,可以向该贷款人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18.3 各贷款人之间及其与代理行之间在履行本合同的过程中发生争议的,应当召开银团会议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

第十九条 其他

19.1 本合同自各缔约方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者授权代理人签字,并经各缔约方加盖公章后生效,至本合同项下所有应付款项全部清偿之日止。本合同生效后十日内,代理行应将副本送中国人民银行备案。本合同正本一式_________份,所有缔约方各执一份。

19.2 各缔约方可以就本合同未尽事宜另行约定其它事项作为本合同附件,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借款人(盖章):_________贷款人(盖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牵头行(盖章):_________代理行(盖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法定代理人(签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第五篇:各商业银行开发流动资金贷款简介

项目贷款

一、业务简述

项目贷款是指我行发放的,用于借款人新建、扩建、改造、开发、购置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的贷款。

项目贷款期限灵活。我行项目贷款一般是中长期贷款,也有用于满足项目临时周转使用的的短期项目贷款。

项目贷款组合多样。根据客户需求,可在项目贷款项下签发银行承兑汇票、开立非融资类保函、办理国内贸易融资和国际贸易融资等业务。

二、适用对象

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主管机关)核准登记,实行独立核算的企业法人、事业法人和其他经济组织。

三、申办条件

申办项目贷款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在我行开立基本存款账户或一般存款账户。

(二)项目符合国家法律法规、产业政策和我行信贷政策。

(三)借款人信用状况好,偿债能力强,管理制度完善,对外权益性投资比例符合国家有关规定,能够提供合法有效的担保。

(四)我行要求的其他条件。

四、业务办理流程

(一)客户向我行提出书面的贷款申请,并提供相关书面证明材料。

(二)我行受理客户贷款申请后,履行调查、评估、审查和审批程序。

(三)贷款申请审批通过后,双方签订借款合同。

【流动资金贷款业务】

搭桥贷款

搭桥贷款是指我行为满足借款人日常业务活动中阶段性的资金需求,以未来所获非经营性现金流……[详细]

营运资金贷款

营运资金贷款是我行为满足优质借款人日常经营中合理的资金连续使用需求,以其……[详细]

周转限额贷款 周转限额贷款是我行为满足借款人日常经营中确定用途项下的资金短缺需求,以约定的……[详细]

临时贷款

临时贷款是我行为满足借款人在生产经营过程中因季节性或临时性的物资采购资金需求,以对应的……[详细]

法人账户透支

公司客户法人账户透支是我行根据公司客户申请,核定其账户透支额度,允许其在……[详细]

备用贷款

备用贷款是指我行为满足借款人未来一定时期内或有融资需求,向其出具的具有法律约束力……[详细]

招商银行

流动资金贷款条件

借款人为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主管机关)核准登记的企(事)业法人、其他经济组织,并在工商或相关部门办理年检手续;

企业经营项目和资金投向符合国家政策要求;

有健全的财务制度,能提供真实可信的财务资料;

在招行开立结算账户;

有到期还本付息的经济实力;

有合法财产抵质押或第三人保证;

除国务院规定外,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对外股本权益投资累计未超过其净资产的50%;

具有有效《贷款证》;

银行要求满足的其他条件。

申请流动资金贷款须提供的材料

书面的贷款申请及董事会同意申请贷款的决议(如需);

《公司章程》、《营业执照》、法人代表证明;

企业财务报表;

贷款用途证明资料(如购销合同);

有关担保和抵、质押物资料;

《贷款证》;  招行认为需要提供的其它资料。

招商银行流动资金贷款的特点

币种多样,可申请人民币和外币贷款;

期限灵活,有一年期以内的短期贷款和一至三年期的中期贷款;

招行鼓励并优先办理以合法人民币、外币质押的贷款。

流动资金贷款 产品定义:

流动资金贷款是指借款人向农业银行申请的用于解决因生产经营过程中临时性、季节性资金需求,或发放用于解决生产经营过程中长期平均占用的流动资金需求的本外币贷款。按贷款的期限可分为短期流动资金贷款和中期流动资金贷款。

产品特点:

满足客户生产、经营中流动资金不足的本外币融资需求。

如何办理:

1.提出书面申请

2.提供如下资料:

(1)借款人基本情况。包括借款人的营业执照、公司章程、法人代表证明书或法人授权委托书

(2)借款人、保证人近年来的财务报表、生产经营情况等资料

(3)抵押物、质物清单和有权处分人同意抵押、质押的证明及保证人同意担保的证明文件

(4)购销合同、进出口批文及批准使用外汇等与申请该笔流动资金贷款用途密切相关的有效文件

(5)中国人民银行颁发的贷款证(卡)

(6)农业银行要求的其他资料

常见问题解答:

1.流动资金贷款的期限分为哪几种?

答:按贷款的期限可分为短期流动资金贷款和中期流动资金贷款。其中:

短期流动资金贷款期限为1年(含)以内,主要用于解决借款人正常生产经营周转资金需求。根据中国人民银行的有关规定,短期流动资金贷款可分为6个月以内(含)和6个月至1年(含)两种期限。

中期流动资金贷款期限为1-3年(不含1年,含3年),主要用于解决借款人正常生产经营中经常占用资金需求。

2.流动资金贷款的适用对象是什么?

答:借款人应当是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主管机关)核准登记的企(事)业法人、其他经济组织。借款人申请流动资金贷款时要具备产品有市场、生产经营有效益、不挤占挪用信贷资金、恪守信用等条件外,还须符合以下基本条件:

(1)有按期还本付息能力,原应付贷款利息和到期贷款已还清;没有清偿的,已经做了经我行认可的偿还计划

(2)应经过工商部门办理年检手续

(3)在农业银行开立基本账户或一般账户

(4)除国务院规定外,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对外股本权益性投资累计未超过其净资产总额的50%

3.流动资金贷款是否可以展期?

答:对借款人不能按期归还流动资金贷款的,借款人应当在贷款到期日前15天,向经营行申请贷款展期,同时还须提供担保人出具同意继续担保的书面证明。

本外币流动资金贷款 定义

本外币流动资金贷款是指企业因生产经营活动产生对流动资金的需求,无法由自有资金满足时,向我行申请的授信品种。 币种、期限和利率

(1)流动资金贷款的币种包括人民币和美元、日元等主要可自由兑换货币。

(2)流动资金贷款分为短期和中期两种。短期流动资金贷款的期限最长不超过一年;中期流动资金贷款的期限为1-3年。

(3)贷款利率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制定的利率政策,根据贷款性质、币种、用途、方式、期限、风险等的不同来确定,其中外汇贷款利率分为浮动利率和固定利率。

贷款种类 (1)信用贷款

借款人不需要提供任何形式的担保,以其信誉向我行申请的贷款。 (2)保证贷款

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规定的保证方式,以第三人承诺在借款人不能偿还贷款时,按约定承担保证责任或连带责任而发放的贷款。 (3)抵押贷款 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规定抵押方式,以借款人或第三人的财产作为抵押物发放的贷款。 (4)质押贷款

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规定质押方式,以借款人或第三人的动产或权力作为质物发放的贷款。

申办条件

(1)企业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依法登记注册,持有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生产经营许可证、贷款卡; (2)有符合规定比例的资本金;

(3)独立核算,有健全的财务制度,经营业绩良好,借款用途符合我国政策法规,能产生经济效益,能按期偿还本息;

(4)能落实具有法人资格、有偿还能力、实行独立核算的保证企业;有属己及第三人财产或权利作为抵押或质押。符合我行信用贷款规定的借款人,经我行审批同意后可免除担保;

(5)在我行开立基本账户或一般结算账户,并按规定报送财务报表,接受本行信贷和结算监督;

(6)申请外汇贷款的企业还应符合外汇管理局规定的有关条件。

申办程序

企业初次向我行申请借款时,需携带以下资料: (1)借款人、担保人的基本情况;

(2)借款申请书面报告,主要内容包括:借款的目的和用途、借款金额、借款期限、还款方式及来源、担保方式等;

(3)借款单位、担保单位的营业执照、法人代码证、税务登记证、法人代表证明和借款单位的贷款卡原件;

(4)股份制企业、有限责任公司需提供公司章程和申请贷款、提供担保的董事会决议;

(5)借款单位、担保单位上年末和近期的财务报表; (6)借款用途资料,如购销合同、海关报关单等;

(7)抵(质)押物清单和有权处分人同意抵押、质押的证明。 在我行接受客户贷款申请,进行贷前调查并审批后,与符合贷款条件的企业、担保人签定《借款合同》及保证合同、抵(质)押合同等合同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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