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然经济论文提纲

2022-08-27

论文题目:江户时代“四民”社会变迁中的相对济令

摘要:相对济令(相対済令),即江户时代(1603-1867年)裁判机构在该令规定的时期内不受理金钱债务纠纷(金公事)的幕府令。由于裁判机构的不受理,金钱债务纠纷由裁判官员、各町行会负责人或各村年长者根据当事者之间(相対)的实际情况组织当事人协商、调解,或由当事人自行和解解决(済),故名“相对济令”。从现代主权国家的司法运行视角下审视相对济令,其内容可谓完全违背了“法官不得拒绝裁判原则”,本文仅以江户时代“四民”社会变迁中的相对济令为例,考察德川幕府为何颁行、为何多次颁行相对济令、以及如何通过相对济令调整裁判程序应对“诉讼爆炸”现象,并在此基础上突破历史的时限性进一步思考,相对济令作为“法官拒绝裁判”的个例是否可视为前车之鉴,为国家治理体系中“法官可否拒绝裁判”提供日本历史的经验或教训。本文由导论、正文、结论三个部分组成,其中正文由三个章节构成。第一部分为导论。包括核心问题的提出,对时间、地域、概念范畴的限定、以史料考证、制度史梳理、法外部视角下的研究为顺序的文献综述。在回顾日本学界既有研究的同时,指出其中的不足与本文的探索,并对本文所运用的研究方法和理论框架作简要说明。最后阐明本文的结构脉络。第二部分为正文,包括第一至三章,以江户时代的商业发展及财政政策为线索,以1657年明历大火和1704年的幕府财政赤字两个时间节点作为分章依据,梳理江户时代“四民”社会变迁中相对济令的历史沿革。第一章,旨在梳理1657年明历大火发生前,未颁行相对济令时民间细故解决程序的原貌,即相对济令颁行前的民事裁判程序。本章首先阐释江户幕府裁判机构具有行政、司法职能混同的特点。其次,阐述相对济令是民事裁判程序中,在诉状提出阶段不受理金钱债务纠纷的特别法令。再次,论述江户时代裁判制度的身份性与等级性。最后梳理江户初期德川幕府为保护商贸出台的程序法规。从而得出本章结论:首先,行政与司法的职能混同,导致江户幕府在纠纷解决的效率上极为低下,这是江户中后期金钱债务纠纷增多时,屡次颁行相对济令以缓解裁判压力的因素之一。其次,江户时代的民事裁判程序具有身份性与等级性特点,江户初期民间细故的诉求在裁判程序上得到满足,“四民”社会秩序得以构建并趋于稳定,幕藩体制下以自然经济为基础的财政收入体系得以保障,幕府将军与其封臣、家士之间的支配关系得到稳固。最后,江户初期幕府对商业贸易予以保护并建立了相适应的裁判受理规则,其中涉及金钱债务纠纷提请裁判必须具有相关票据予以证明的规定,为后来江户大火后颁行相对济令作为应急政策埋下了伏笔。第二章,旨在梳理1657年后,因江户大火烧毁票据凭证导致金钱债务纠纷增加而颁行的三份相对济令,即早期的相对济令。本章首先论述因1657年明历大火烧毁江户城的大量建筑及建筑内存留的债务票据凭证,导致金银债务纠纷难以裁断,加之修复江户过程中金钱债务纠纷数量增加,德川幕府第一次颁行相对济令。然后阐释因1682年天和大火,幕府面临明历大火后相似的客观社会条件,因此第二、第三次颁行相对济令。最后得出本章结论:从德川幕府面对的客观条件而言,早期相对济令是江户大火后效率低下的裁判机构应对金钱债务纠纷增多的应急政策;从德川幕府统治者的视角而言,金钱债务纠纷的发生本就不该由统治者进行裁判,纠纷产生的原因在于债权人没有尽到检查债务人财务、信用状况等商人应尽的义务,对纠纷的受理完全出于统治者的恩惠。第三章,旨在梳理1704年幕府财政出现赤字前后,受幕府财政经济政策影响而作为辅助政策被颁行的六份相对济令,即三大改革时期的相对济令。本章首先在第一至第三节分别详述享保改革(1716—1744年)、宽政改革(1787—1793年)、天保改革(1841—1843年)的社会背景与经济改革政策,二者导致金银债务纠纷大量增加,因此颁行第四至第九份相对济令。然后得出本章结论:三大经济改革时期的相对济令不仅仅是作为“诉讼爆炸”出现后的应急政策,更是为配合财政体系改革颁行的辅助政策。第三部分为结论,旨在总结本文主要观点。作为民事裁判制度中的重要一环,相对济令的沿革几乎贯穿江户时代始末,江户初期与幕末的社会存在较大改变,其中重要的两条变迁线索即商业与财政。以1657年明历大火和享保年间财政赤字为时间节点,相对济令作为个例,向我们展现了“法官拒绝裁判”的历史教训。首先,江户初期,为保障新兴政权的稳定运行,德川幕府在民间细故的处理上遵循一套具有身份性与等级性特点的纠纷解决程序,“四民”社会秩序稳定,幕藩体制下以自然经济为基础的财政收入体系得以保障,幕府将军与其封臣、家士之间的支配关系得以稳固。但行政与司法的职能混同,涉及金钱债务纠纷提请裁判必须具有相关票据予以证明的规定,都为后来江户大火后颁行相对济令作为应急政策埋下了伏笔。其次,明历大火以后,德川幕府三次颁行相对济令。从德川幕府面对的客观条件而言,早期相对济令是江户大火后效率低下的裁判机构应对金钱债务纠纷增对的应急政策;从德川幕府统治的视角而言,金钱债务纠纷的发生本就不该由统治者进行裁判,纠纷产生的原因在于债权人未尽商人应尽之义务,对纠纷的受理完全出于统治者的恩惠。再次,德川幕府出现财政赤字的同时,市场经济和货币经济迅猛发展,德川幕府进行三次经济改革,期间六次颁行相对济令。经济改革政策与客观社会条件共同导致金银债务纠纷数量激增,三大经济改革时期的相对济令不仅仅是作为“诉讼爆炸”出现后的应急政策,更是为配合财政体系改革颁行的辅助政策。随着财政赤字愈发严重,德川幕府已然意识到基于自然经济财政体系的家产制官僚与市场经济、货币经济迅速发展的不适应,但依赖自然经济的幕藩体制与市场经济的先进生产关系间的根本矛盾,是无法通过颁行若干条应急法令便可修正的,德川幕府没有通过自我改良解决落后体制与先进生产力之间的社会根本问题,其结局只能是更为彻底的革命。最后,相对济令的沿革展现了近代以前日本统治者面对“诉讼爆炸”的束手无策,即使通过商业行会的调解或传唤催告等方式协助债权人寻求救济,将无法处理的纠纷解决完全交由民间内发机制来处理也是不可取的。相对济令与“诉讼爆炸”背后的张力,不仅是基于农业税收的的财政税收体系与基于货币经济、市场经济的商业发展的脱节,更是依赖自然经济的封建支配结构与市场经济的先进生产关系间的根本矛盾。当三大经济改革的努力无法完成扫清封建障碍的任务时,能够破解体制矛盾的明治维新适时登场。江户时代“四民”社会变迁中的相对济令,仅是作为个例的历史经验,如何从历史中吸取完善国家治理体系的经验?如何平衡司法的权力与义务以保障公民权利?或许更值得我们深思。

关键词:江户时代;日本近世;相对济令;“四民”社会

学科专业:法律史

摘要

abstract

导论

一、问题的提出

二、范畴限定

(一)时间范畴

(二)地域范畴

(三)概念限定

三、文献回顾与说明

(一)史料考证中的相对济令

(二)制度史梳理中的相对济令

(三)法外部视角下的相对济令

四、研究方法与理论框架

五、论文结构与框架

第一章 相对济令颁行前的民事裁判程序

第一节 职能混同的俸禄式官制与裁判机构

一、幕府中央官制及裁判机构

二、幕府地方官制与裁判机构

三、江户町村的官制与裁判机构

第二节 通过民事裁判制度的社会控制

一、民间细故的管辖与类型

二、民事裁判的开始:诉状提交与诉状审查

三、民事裁判的过程:庭审准备与对决审问

四、民事裁判的终了与相对济令的特殊性

第三节 民事裁判程序与“四民”社会秩序

一、当事人的身份与裁判程序的身份性

二、民间细故的类型与裁判程序的等级性

三、商贸保护与町人身份观的塑造

小结

第二章 早期的相对济令:江户大火之应急政策

第一节 最初的相对济令:明历大火之应急政策

一、宽文之令的导火索

二、宽文之令与町人伦理

三、宽文之令的废止与商贸保护

第二节 相对济令的恢复:天和大火之应急政策

一、“消失”的天和之令

二、贞享之令的客观因素

小结

第三章 三大改革时期的相对济令:财政改革之辅助政策

第一节 享保改革前后的相对济令与税收改革

一、敕额火灾后的相对济令:滥铸劣币之应对政策

二、改革初期的相对济令:年贡征收之佐治政策

三、改革末期的延享之令:抬升米价之襄助政策

第二节 宽政改革后的相对济令与“四民”失序

一、世衰俗降、阶层流动与重农抑商

二、改革末期的宽政之令:“四民”秩序之平衡政策

第三节 天保改革后的相对济令与市场融通

一、内忧外患、财政紧缩与流通统制

二、改革末期的天保之令:市场融通之促进政策

小结

结论

参考文献

附录:各相对济令译文

本文来自 99学术网(www.99xueshu.com),转载请保留网址和出处

上一篇:农村初中德育工作论文提纲下一篇:工程监理投资控制论文提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