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境辐射环境监测网

2022-09-14

第一篇:环境辐射环境监测网

辐射环境监测方案

一、我院辐射环境监测工作由放射科组织,委托林区疾控中心或环境监测部门进行周围环境辐射剂量的监测。

二、我院工作人员从事放射诊断操作时必须穿防护服,带铅眼镜和防护手套,配戴个人计量仪。

三、个人计量仪定期送达林区疾控中心或环境监测部门进行剂量监测。

四、放射科每年应对放射防护装置个人防护监测结果进行一次检查和总结,确保空气吸收剂量率等指标达到《电离国徽防护与国徽源安全基本标准》GB18871-2002和《医院X射线诊断卫生防护标准》GBZ130-2002要求。

五、自觉接受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和环保行政主管部门对我院进行的辐射环境监测。当防护装置发生变化时,主动邀请卫生、环保部门对新装置的效果进行监测。

第二篇:医院辐射工作场所辐射环境自行监测办法(小编推荐)

百色市妇幼保健院辐射工作场所辐射环境自行监测办法

第一条为加强本院辐射工作场所的安全和防护管理,规范辐射工作场所辐射环境自行监测行为,根据国家《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在本院范围内使用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单位辐射工作场所辐射环境自行监测。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辐射环境自行监测,是指辐射工作单位自行组织的对其辐射工作场所及其周边环境、流出物等进行的监测活动。

第四条辐射工作单位应根据辐射工作场所的辐射活动类型和水平,按照《电离辐射防护与辐射源安全基本标准》、《辐射环境监测技术规范》等标准规范,制定本单位辐射环境监测制度、监测方案和监测计划,对本单位辐射工作场所辐射环境定期开展自行监测,并对监测数据的真实性、可靠性负责。

第五条本单位不具备专业的辐射环境监测能力,且自行监测应有与所从事辐射活动相适应的辐射监测专业技术人员、监测仪器和质量管理制度。监测人员要通过辐射安全与防护培训,监测仪器要按规定定期检定。

第六条本单位不具备辐射环境监测能力,委托具有国家、百色市《资质认定计量认证证书》(CMA)或《中国合格评定国家认可委员会实验室认可证书》(CNAS)资质的辐射环境监测机构进行监测,所需经费由本院承担。

第七条开放型辐射工作场所的监测,还应包括场所内地面、操作台、设备和物品的表面污染监测。有流出物的场所还应对流出物及其周边环境影响进行监测。

第八条监测记录或报告应记载监测数据、测量条件、测量方法和仪器、测量时间和测量人员等信息。

第九条如发现监测结果异常,应立即停止辐射活动,迅速查明原因,采取有效措施,及时消除辐射安全隐患。

第十条辐射安全防护建立辐射环境自行监测记录或报告档案,并妥善保存,接受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十一条辐射环境自行监测记录或报告,应随本单位辐射安全和防护年度评估报告一并提交辐射安全许可证发证机关。

第三篇:河南省举办全省辐射环境监测技术培训

科群防辐射

河南省举办全省辐射环境监测技术培训

11月5日至6日,河南省辐射环境安全技术中心在郑州市举办2013年全省辐射环境监测技术培训班。18个省辖市及10个省直管县的监测负责人和监测技术人员共70余人参加了培训。

环境保护部辐射环境监测技术中心对此次培训给予了大力支持,专门派出了电离辐射、电磁辐射监测技术和质量保证方面的专家进行授课。省辐射环境安全技术中心许兵主任在培训班上作了学习动员,通过分析当前辐射安全监管面临的形势,阐述了辐射监测工作的重要性,提出了把握学习机遇,重在应用提高的学习要求。

这次培训班在课程设置、授课形式、考核方式等方面也作了一些大胆的创新和尝试,培训取得了比较明显的效果,提高了业务素养和监测技能,使辐射监测人员更新了知识和观念、增进了了解,加强了沟通,为今后更好地开展辐射环境监测工作打下了良好基础。

第四篇:辐射环境管理规定

山钢集团莱芜钢铁新疆有限公司

辐射环境管理规定

第一章

第一条 为规范辐射环境管理,防治辐射环境污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要求,结合公司管理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各作业区、机关各部室放射性同位素、射线装臵等电离辐射和高压输变电、工业电磁设备的管理。

第三条 公司辐射环境管理遵循安全第

一、预防为主、防治结合、全面监控的原则。

第四条 引用文件

(一) 电离辐射防护与辐射源安全基本标准GB18871-2002;

(二) 密封放射源及密封γ放射源容器的放射卫生防护标准GBZ114-2006;

(三) 放射源分类办法

(四) 密封放射源 一般要求和分级 GB4075-2003;

(五) 电磁辐射防护规定 GB8702-88。

(六) 含密封源仪表的卫生防护标准 GB125-2002

第二章

管理职责

―1―

第五条 公司成立辐射安全管理领导小组,负责辐射安全防护管理工作的领导并对管理中出现的重大问题作出决定。

第六条 能源环保部是公司辐射环境管理的主管部门,负责:

(一) 制订和完善辐射环境管理制度并监督执行。

(二) 辐射安全许可证的办理及变更。

(三) 辐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验收等工作。

(四) 放射源申购、转移、送贮,射线装臵安全处臵。

(五) 处理放射性污染事故。 第七条 安全部负责:

(一) 检查、监督放射源、射线装臵的安全使用。

(二) 监督辐射工作人员个体防护,组织个人剂量检测。

(三) 参与处理失效过期放射源及放射性污染事故。 第八条 保卫部负责:

(一) 放射源、射线装臵的贮存保管的监督和检查。

(二) 放射源的安全保卫工作,严禁放射源丢失。

(三) 监督、检查放射源的领取、使用、归还、贮存、保管等各项工作,确保各项工作符合有关规定。

(四)参与处理失效过期放射源及放射性事故。 第九条 工程部负责:

(一) 各类施工过程中使用放射源或射线装臵进行探伤 ―2―

等操作时,对施工方进行监督管理。

(二) 安装新的放射源或射线装臵时,将出厂证明、放射源编码、操作说明等相关资料交使用单位。

第十条 综合管理部参与辐射污染紧急情况的处理。

第十一条 生产部协调辐射污染紧急情况的处理。 第十二条 综合管理部负责辐射事故的人员救治。 第十三条 装备部负责含源设备、射线装臵和电磁设施的采购、维护管理。

第十四条 工会负责作业人员的劳动防护权益保障和事故的善后处理。

第十五条 炼钢作业区、质量管理部负责:

(一)制定放射源、射线装臵、电磁设备安全操作规程。

(二)监督、检查生产过程中领取、使用、贮存放射源的全过程。

(三)按照要求配臵警示标志、安全装臵、报警装臵、防护设施和防护用品等。

(四)制定辐射应急预案,并定期组织演练。

(五)建立辐射工作人员个人剂量、健康查体档案。

(六)完善辐射工作档案,将更新信息报能源环保部。

第三章

建设项目管理

第十六条 建设伴有辐射项目,必须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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价。

第十七条 装备部采购产生辐射的设施、建设伴有辐射的项目时,应充分考虑实践的正当性、场所、线路等,减少对环境的不良影响。

第十八条 需购臵含有放射性同位素或产生射线的装臵,购臵单位必须向能源环保部提出申请,由能源环保部向政府环保主管部门办理环评、许可、转让、备案等相关手续。

第十九条 购入IV、V类放射源的,如有可能,宜与销售方签订废旧放射源返回协议。

第二十条

伴有辐射项目的污染防治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污染防治设施必须经原审批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或者环境影响登记表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验收合格后,主体工程方可正式投产使用。

第四章

使用防护及污染控制

第二十一条 安装新的放射源或射线装臵前,施工管理部门应通知能源环保部、保卫部、安全部。在能源环保部、保卫部、安全部监督下拆开包装,将出厂证明、放射源编码、操作说明等相关资料交使用单位。

第二十二条 拆装、贮存、领取、使用、归还放射源时,应当进行登记、检查,做到账物相符。

第二十三条 放射源新进、拆卸离线、废弃需临时存放的, ―4―

必须存放在暂存箱内。

第二十四条 辐射工作及贮存场所,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臵明显的警示标志。

放射源的包装容器、含放射源的设备和射线装臵,应当设臵明显的放射性标识和中文警示说明;放射源上能够设臵放射性标识的,应当一并设臵。

第二十五条 使用、贮存放射源与射线装臵场所的入口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安全和防护标准的要求,设臵安全和防护设施以及必要的防护安全联锁、报警装臵或者工作信号。

第二十六条 射线装臵的使用场所,应当具有防止误操作、防止工作人员和公众受到意外照射的安全措施。

第二十七条 使用放射源与射线装臵的场所,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采取有效措施,防止运行故障,并避免故障导致次生危害。

第二十八条 污染防治设施必须保持正常运行,不得擅自拆除或者停止使用。

第二十九条 放射源贮存场所应当采取防火、防水、防盗、防丢失、防破坏、防射线泄漏的安全措施。

放射源应当单独存放,不得与易燃、易爆、腐蚀性物品等一起存放,并指定专人负责保管。

第三十条

工程施工、检修过程中需使用非本市放射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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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施工管理部门应要求施工方向当地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办理备案手续,无批复不得移入放射源。

第三十一条 在室外、野外使用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臵的,施工管理部门必须提前三天通报能源环保部、安全部和保卫部,按照国家安全和防护标准的要求划出安全防护区域,设臵明显的放射性标志,必要时设专人警戒。

第三十二条 能源环保部组织直接从事辐射工作的操作人员以及辐射防护负责人参加辐射安全培训,取得辐射安全培训合格证书。

取得辐射安全培训合格证书的人员,应当每四年接受一次再培训。

第三十三条 使用放射源与射线装臵的单位必须配备必要的防护用品和防护设施。

第三十四条 使用放射源与射线装臵的单位,应委托有资质的单位对本单位的辐射工作人员进行个人剂量监测;发现个人剂量监测结果异常的,应当立即核实和调查,并将有关情况及时报安全生产部和能源环保部。

第三十五条 安全部每年组织辐射工作人员进行健康查体。 第三十六条 能源环保部按照国家环境监测规范,委托经省级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认定的环境监测机构进行监测。

第三十七条 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涉及的辐射监测, ―6―

由能源环保部委托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批准的有相应资质的辐射环境监测机构进行。

第三十八条 使用放射源与射线装臵的单位,对本单位放射源与射线装臵安全和防护状况进行日常检查。发现安全隐患的,应当立即整改。

第三十九条 使用放射源与射线装臵的单位,应当对本单位的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臵的安全和防护状况进行评估,并于每年1月15日前向能源环保部提交上一的评估报告。能源环保部对公司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臵的安全和防护状况进行评估,并于每年1月31日前向市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提交评估报告。

第五章

放射源和射线装置辐射工作场所的处置 第四十条

放射源闲臵或者废弃后三个月内,按照废旧放射源返回协议规定,将废旧放射源返回生产单位或者原出口方。

第四十一条 射线装臵闲臵或者废弃后,必须报能源环保部,由厂家回收或在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监督下拆解。

第六章

应急报告与处理

第四十二条 使用放射源与射线装臵的单位,应当根据可能发生的辐射事故的风险,制定本单位的应急方案,定期组织学习和演练,做好应急准备。

第四十三条 发生辐射事故或者发生可能引发辐射事故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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运行故障时,使用放射源与射线装臵的单位应当立即启动本单位的应急方案,采取应急措施,并向公司应急领导小组汇报。

第四十四条 公司应急领导小组组织各职能部门分别向当地人民政府、环保、公安、安全和卫生等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第四十五条 发生辐射事故或者运行故障时,应当按照应急预案的要求,制定事故或者故障处臵实施方案,并在当地人民政府和自治区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监督、指导下实施具体处臵工作。

第七章

档案管理

第四十六条 辐射工作单位应当建立辐射工作档案。主要包括:

(一) 辐射安全许可证复印件;

(二) 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或登记表及审批意见);

(三) “三同时”验收文件;

(四) 放射源申购审批文件、出厂证明书、送贮证明文件;

(五) 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臵台账;

(六) 新疆自治区放射性污染物申报与变更申报登记表;

(七) 辐射事故(件)应急计划或方案;

(八) 辐射事故应急演练记录;

(九) 辐射安全管理规章制度;

(十) 个人剂量监测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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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 辐射环境监测报告;

(十二) 辐射工作人员档案;

(十三) 辐射防护仪器设备及用品明细表;

(十四) 各级环保部门历次现场检查整改意见及整改情况。

(十五) 辐射装臵及配套设施的维修、维护记录和档案。 第四十七条 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臵台账包括:放射性同位素的核素名称、出厂时间和活度、标号、编码、来源和去向,及射线装臵的名称、型号、射线种类、类别、用途、来源和去向等事项。

第四十八条 辐射安全管理规章制度包括:

(一) 使用操作规程;

(二) 辐射防护制度;

(三) 人员培训计划

(四) 监测计划;

(五) 辐射装臵出入库管理登记制度;

(六) 安全保卫制度。

第四十九条 辐射工作人员档案。包括:个人基本信息、工作岗位、培训情况(合格证书复印件)等。

第五十条

个人剂量档案应当包括个人基本信息、工作岗位、剂量监测结果等材料。个人剂量档案应当保存至辐射工作人员年满七十五周岁,或者停止辐射工作三十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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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章

附则

第五十一条 本规定由企划部负责解释。 第五十二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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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篇:辐射环境监督调研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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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科技的不断进步,众多的电子、电气产品以及无线电设备得到广泛应用,不仅给人们的生活带来了极大的便利,也成为人类步入现代文明的重要标志之一。然而,随之产生的电磁辐射环境污染问题也越来越受到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近年来,由于电磁辐射环境污染纠纷造成的群众投诉、信访事件迅速增加,某些地方甚至发生了群体性事件,严重影响社会的和谐稳定,同时也暴露出我国电磁辐射环境监管工作的滞后与不足,如何有效地加强电磁辐射环境监管成为当前亟待解决的重要问题。

1环境中的电磁辐射污染及其危害

电磁辐射是指能量以电磁波的形式在空间传播,各种电器、通讯设备以及电力设施等在运行时都会产生电磁辐射。当人们不需要的电磁辐射发射到环境中并影响他人身体健康或干扰他人正常工作、生活时,就称为电磁辐射污染。环境中的电磁辐射污染来源主要包括:广播、电视发射设备;通讯、雷达设备;工业、科研、医疗使用的高频设备;交通运输系统;高压输变电系统;各类家用电器等。

电磁辐射危害人体健康的机理主要是热效应和非热效应。热效应又称短期效应,主要是使人体组织或器官受到不可恢复的伤害,比如眼晶体受损等,高强度的电磁辐射直接照射甚至可以致人死亡;非热效应又称长期效应,主要表现为人体的分泌、免疫等系统受到影响以及患癌症的危险度增加等。除了能对人体健康产生负面影响外,电磁辐射污染还可对电器设备产生干扰,比如对无线电通信系统以及广播电视信号产生干扰等。

2电磁辐射环境监管存在的问题

随着电磁类设备、设施的迅猛发展,电磁辐射污染已成为继大气、水、噪声污染之后的又一大环境污染源,并且随着人们健康、环保意识的不断提高,人们对电磁辐射环境污染问题越来越重视,对政府部门加强环境电磁辐射监管的要求也越来越强烈。然而,电磁辐射环境监管工作却相对滞后,监管水平不高,目前还存在一些突出问题,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法规不完善,标准不统一

目前,原国家环保局1997年颁布的《电磁辐射环境保护管理办法》仍旧是我国目前开展电磁辐射环境监管工作的主要依据,由于该办法规定较笼统,可操作性不强,已无法满足当前电磁辐射环境发展形势的需要;国内现在最常用的电磁辐射相关标准主要为原国家总局1988年发布的《电磁辐射防护规定》(GB8702-88)和国家卫生部1989年发布的《环境电磁波卫生标准》(GB9175-1988),但两者规定不一致,并且国内与国外的标准也存在明显的差异,这在一定程度上引起了公众对电磁辐射安全限值的猜测、怀疑,同时也给环境监管工作带来了极大的不便。

(2)电磁辐射环境污染问题不受重视

由于环境中的电磁辐射无色、无味,不易发觉,并且通常是在受到长期的较高强度的累积照射后才表现出对人体健康的影响,因此电磁辐射环境污染问题长期得不到重视,在环境监管工作中也不能与大气、水、噪声污染并重。而在网络通信高度发达、信息全球化的现代社会,环境电磁辐射对人类健康产生影响的话题却早已通过各种媒体途径在民间广泛传播,各种随之而来的质疑、投诉、纠纷、信访事件也让环境监管部门措手不及。

(3)地市级以下环保部门的监管能力建设不足

我国电磁辐射环境监管工作采用“四级监管、两级审批”的形式,但由于电磁辐射环境监测、监管专业性很强,地市级、县级环保部门往往因为监管能力建设不足、缺乏专业技术人员以及专用监测设备而导致监管工作不能有效地开展。

(4)公众宣传不足

由于国内外各种媒体在对电磁辐射进行报道时,往往过分地强调甚至夸大电磁辐射的危害,缺乏对电磁辐射基础知识及其相关科学理论的普及,使群众对其产生恐惧、抵制心理,再加上部分电磁辐射项目建设单位缺乏宣传,在项目建设过程中也不重视公众参与调查并及时对工程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情况进行公示,甚至弄虚作假,引起群众的不满,也给电磁辐射环境监管工作带来了许多不必要的麻烦。

3加强电磁辐射环境监管的对策

(1)加强立法、统一标准

尽快制定并出台电磁辐射污染防治专项法律法规,规范电磁辐射项目建设,明确各部门对电磁辐射行业的监管职责和权限,为电磁辐射环境监管工作提供切实可行的法律支持,在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尚未出台的情况下,各省级政府部门、环保部门也可先行制定适合本省实际的电磁辐射相关管理办法。要尽快研究并发布国内统

一、完善的电磁辐射标准,并对国内外标准间的差异做出适当的解释,以促进电磁辐射环境监管工作的顺利开展。

(2)提高对电磁辐射环境污染问题的重视程度

要将电磁辐射污染防治工作与大气、水、噪声污染防治工作置于同等重要的地位,把电磁辐射环境监测纳入环境常规监测,定期向社会公布监测结果,采取有效措施防治电磁辐射环境污染,加强对电磁辐射行业规划和布局的指导,合理地降低环境电磁辐射水平。

(3)加强地市级以下环保部门的监管能力建设

要重视地市级、县级环保部门的电磁辐射监管能力建设,成立各级辐射监管、监测机构并落实人员编制、工作经费,给予适当的政策引进专业技术人才,购置基本的监测仪器以及防护设备,为各级环保部门有效开展电磁辐射环境监管工作提供保障。

(4)加强对电磁辐射的科普宣传

在加强对电磁辐射建设项目进行监管的同时,也要通过网络、电视、报纸等媒体资源普及电磁辐射基本知识,加大正面宣传,客观地报道人类对电磁辐射的各项研究成果,使公众能够正确、全面地认识电磁辐射,消除恐惧心理,促进经济与社会的协调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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