签订合同应注意的事项

2023-03-15

第一篇:签订合同应注意的事项

签订二手房买卖合同应注意的事项

随着二手房交易量的增加,二手房交易风险也时有发生,其中最关键的部分就是签订二手房买卖合同,那么在签订二手房买卖合同的时候应该注意哪些事项呢?

首先,在二手房买卖合同中应明确房屋的具体情况。写清房屋的具体情况,如地址、面积、楼层等。对于房屋实际面积与产权证上注明的面积不符的(如测绘的误差、某些赠送面积等),应在二手房买卖合同中约定清楚是以产权证上注明的为准,还是双方重新测绘面积。第二,要在二手房买卖合同中写明房价具体包括哪些设施。在合同中注明,屋内哪些设施是在房价之内,哪些是要另外计算费用的?如房屋的装修、家具、煤气、维修基金等等是否包括在房价之内。注意要把口头的各种许诺,变成白纸黑字的书面约定。

第三,要明确如何付购房款。付款是房屋买卖中最重要的步骤,因此付款方式的约定是很重要的。最好约定分阶段付款,比如签约时付部分、办理过户手续时付部分、房屋交接时付清余款,付款的期限和每笔数额应约定明确,并与办理相应交接手续呼应起来。第四,房屋交接时间也要约定好。这里面涉及到两个时间,即房屋过户日期和交房日期。在二手房买卖合同中应当注明房屋交验的时间、房屋交验前产生的费用及房屋交验时产生的费用由谁承担,如屋内的水电气等费用。

第五,还要写明违约责任。包括违约情形,即在二手房买卖合同中标明各方的权利义务;违约后果,即哪些情形要处以违约金,哪些则可以解除二手房买卖合同。当然,如果是处以违约金的,还要约定每项违约金的数额或计算方法。

最后需要注意的是,还得约定争议解决条款。如果协议双方不愿意通过仲裁解决纠纷,希望去法院解决,就应该将仲裁条款划掉。如果不划除,事后双方又不能就争议解决方式达成一致的,就只能去仲裁解决。(转自房不剩房网)

第二篇: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应注意事项(无合同法)

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应注意事项(无合同法).txt生活,是用来经营的,而不是用来计较的。感情,是用来维系的,而不是用来考验的。爱人,是用来疼爱的,而不是用来伤害的。金钱,是用来享受的,而不是用来衡量的。谎言,是用来击破的,而不是用来装饰的。信任,是用来沉淀的,而不是用来挑战的。 与用人单位签合同注意事项发布人:

签定劳动合同可不是一件轻松的事。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劳动关系处有关专家昨天提醒求职者,签定合同时应注意8大事项。

第一。如果求职者进入到单位是通过熟人牵线的。碍于情面关系。求职者或用人单位只是简单地达成了口头用工协议合同。如果日后双方发生利益纠纷,用人单位可以随意对待求职者,而求职者本人因无字据为证,只能承受可能发生的一切损失。为此,求职者在正式进入用人单位工作时,一一定要与用人单位签定正式的用工合同。

第二。许多用人单位常常事先起草一份劳动合同文本。其内容可能对求职者不利。为稳妥起见,建议求职者在正式签定劳动合同时,最好要求用人单位到劳动行政部门所属的劳动事务咨询事务所进行劳动合同文本鉴定为好。

第三。求职者签定劳动合同的本意就是想通过法律来保护自己的利益,但是如果签定的合同本身就是违法的。那么求职者的权益照样得不到法律保护。为此,求职者一定要先确认自己签定的劳动合同是否具有法律约束力。

第四。求职者在签定合同前。最好认真学习和了解一些劳动法律和法规方面的知识。例如合同双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劳动合同的订立、履行、变更、终止和解除,劳动保护和保险,法律责任等。

第五。一份正式的合同应该条款齐全,如名称、地点、时间、劳动规则、具体工作内容和标准、劳动报酬、合同期限、违约责任等。如无异议。再当面同单位负责人签字盖章。以防某些单位负责人利用签字时间不同而在合同上动手脚。

第六,如果求职者所进的单位主要从事一些对人身安全有较大威胁的行业时。求职者一定要向用人单位确认。遇到工伤应该按照法律的规定来处理。

第七。许多私营单位为了达到要挟、控制求职者的目的。常在签定合同前要求求职者先交纳一定的上岗抵押金。为此,求职者应该首先弄清单位收取抵押金的用意,另外可以私下向内部员工打听一下该单位的声誉,权衡一下到底是否应该交纳抵押金。

第八。求职者还应该了解一下其它的细节问题。例如当合同涉及数字时,一定要用大写汉字;注意合同生效的必要条件和附加条件(如签证、登记);合同至少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

什么是无效合同?毕业生在与用人单位签订合同时要注意什么无效合同? 时间:2008-12-26 09:51:36 浏览:1251 无效合同是指订立的劳动合同不符合法定条件,不能发生当事人预期的法律后果的劳动合同。

劳动合同必须经双方协商一致才能签订,任意一方被迫签订的劳动合同或未经协商一致签订的劳动合同为无效劳动合同。

下列劳动合同无效或者部分无效:

(1)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

(2)用人单位免除自己的法定责任、排除劳动者权利的;

(3)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

另外,在签订的合同中,我们要注意尽可能避免与用人单位签订类似以下的劳动合同:

(1)口头合同。

(2)格式合同:用人单位按照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和劳动部门制定的合同示范文本事先打印好的聘用合同。从表面上看,这种合同似乎无可挑剔,可具体条款却表述模糊,甚至有多种解释。

(3)单方合同:只约定应聘方有哪些义务,违反约定要承担怎样的责任,毁约要交纳毁约金等,而合同上关于应聘者的权利几乎一字不提。

(4)生死合同:一些危险行业用人单位为逃避应该承担的责任,常常在签订合同时,要求应聘方接受合同中的“生死协议”,即一旦发生意外,企业不承担任何责任。如果签订这种合同,真的发生意外事故后,恐怕交涉起来会有更多的麻烦。

(5)两张皮”合同:有些用人单位摄于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往往与应聘者签订两份合同,一份合同用来应付劳动部门的检查,另一份合同才是双方真正履行的合同,而这份合同,是不能暴露在阳光之下的。遇到这种情况,应聘者一定要当心,认真对比两份合同的异同,防止陷入只有利于用人单位而侵犯自己合法权益的不平等合同陷阱。

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应注意事项来源: 作者: 日期:2009-10-18 我来说两句(0条)

眼下,校园招聘正在如火如荼地展开,一些应届大学毕业生将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怎样签订劳动合同才能保障自己作为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是一些应届大学毕业生最关心的问题。依据我个人的经验,有以下几点是毕业生在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时应该注意的:

一、签订劳动合同应当合法

依法签订劳动合同是劳动合同产生法律约束力的前提,但是如果签订的劳动合同不合法,那么求职者的权益保护就会遇到困难。因此,求职者一定要先确认自己签订的劳动合同是否具备产生法律约束力的条件,包括:用人单位这一劳动合同主体须符合法定条件,用人单位应当依法成立,能够依法支付工资、缴纳社会保险费、提供劳动保护条件,并能够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内容(权利与义务)必须符合法律、法规和劳动政策,不得从事非法工作。此外,签订劳动合同的程序、形式必须合法,如经协商一致采用书面形式等。

二、一年合同试用期不能超60天

刚刚进入一个用人单位,一般都会有一定的试用期。《北京市劳动合同规定》对试用期的长短进行了明确规定:“劳动合同期限在6个月以内的,试用期不得超过15日;劳动合同期限在6个月以上1年以内的,试用期不得超过30日;劳动合同期限在1年以上2年以内的,试用期不得超过60日;劳动合同期限在2年以上的,试用期不得超过6个月。”需注意的是,试用期包括在劳动合同期限内。

三、工作内容劳动条件应细化

岗位工种外延大或比较广,说明在履行劳动合同期间,当事人从事的岗位工种变化范围大。求职者可以要求用人单位对岗位工种适度细化。

对于试用期、培训、保守商业秘密、补充保险和福利待遇等求职者希望在劳动合同中体现的内容,当事人可提出在劳动合同中写明。

四、掌握必要的相关知识

劳动部门提醒,求职者在签订劳动合同之前,最好应该认真学习和了解一些劳动法律和法规方面的知识。例如,合同双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劳动合同的订立、履行、变更、终止和解除,法律责任等规定,这样求职者才有可能争取一些对自己有利的权利和义务,或者一旦日后用人单位违反合同规定,求职者就可以利用法律武器来维护自己的权益。

掌握用人单位违反哪些有关规定,或用人单位应承担什么样的责任,有利于求职者在日后可能出现的纠纷中争取主动权。比如,劳动合同的试用期超过以上规定期限的,当事人可以要求变更相应的劳动合同期限;或者要求用人单位对超过的期限,按照非试用期工资标准支付工资。按照规定,劳动合同只约定试用期,未约定劳动合同期限,当事人要求约定期限的,用人单位应当与当事人协商。双方意见不一致的,则应按劳动合同期限与试用期对应相关的规定确定劳动合同期限。

五、及时签订劳动合同

特别要强调的是,劳动合同应在求职者上岗、试用前与用人单位签订,而不是试用合格后。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存在劳动关系未订立劳动合同,劳动者要求签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关系,并应当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

六、掌握相关细节

签订劳动合同前,仔细阅读关于相关岗位的工作说明书、岗位责任制、劳动纪律、工资支付规定、绩效考核制度、劳动合同管理细则和有关规章制度,不论这些文件是否被用人单位作为劳动合同的附件。因为,这些文件中会涉及求职者多方面的权益,求职者应当遵守规定是其法定义务。这些文件作为劳动合同附件时,与劳动合同具有同样的法律约束力。

另外需要注意的是,当劳动合同涉及数字时,应当使用大写汉字。劳动合同至少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求职者应妥善保管。用人单位事先起草了劳动合同文本,要求求职者签字时,求职者一定要慎重,对文本仔细推敲,发现条款表述不清、概念模糊的,及时要求用人单位进行说明修订。

为稳妥起见,求职者在签订劳动合同前,也可以向劳动事务咨询事务所或有关法律事务所进行咨询,以利于提高劳动合同的保险系数。

第三篇:合同签订的注意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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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篇:签订委托合同的注意事项

委托合同是委托人和受托人约定,由受托人处理委托人事务的合同。其特征有:委托合同是典型的劳务合同;受托人以委托人的费用办理委托事务;委托合同具有人身性质,以当事人之间相互信任为前提;委托合同既可以是有偿合同,也可以是无偿合同。

现针对贵司签订的有关委托合同,结合委托合同的主要条款,提出以下签订合同时应当注意的事项:

一、当事人条款。委托人和受托人的名称(或姓名)应写全称,不可简化或使用代号。签订合同前认真审核对方的主体资格、履约能力。

二、委托处置的事务。委托合同是委托人委托受委托人完成某一事项的处置。因此,委托的事项必须具体,处置的程度要清晰、明确,不可含糊不清。

三、双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合同中应明确双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以利于受委托人在权利范围内完全履行义务,顺利完成委托事项,如果在合同履行期间内发生争议,双方当事人也有清楚的尺度衡量自己行为得失,便于争议的解决。

(一)受托人的义务与责任包括:

1.遵守委托指示、办理委托事务的义务。受托人应遵守委托人的指示依法处理委托事务。受托人对委托事务原则上应亲自办理,只有在事先取得委托人的同意,或因情况紧急的情况下,为了委托人的利益可以转托他人。

2.报告的义务。受托人应将委托事务情况向委托人报告。设定受托人的报告的义务是为了更好地维护委托人的合法权益。因此建议在委托合同中约定如下内容:受托人在为委托人提供服务的过程中,根据委托人的请求或按合同约定时间,及时向委托人报告委托事务处理的进展情况、存在的问题和可能的结果,并征求委托人的合理建议与指示。受托人在办理委托事务完毕时,应当向委托人全面报告委托事务的办理经过和结果,并提交必要的书面材料和证明文件。

3.转移利益与权利的义务。受托人应将办理委托事务取得的各种利益及时转移给委托人。受托人以自己的名义为委托人办理事务取得的权利,应将权利转移给委托人。

4.受托人的责任。受托人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上述义务,即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受托人不办理委托事务或疏于必要的注意,应承担过失的违约责任。如果受托人不听从委托人的指示、不及时报告有关情况,也应承担违约责任。如果受托人不及时将有关权利和利益转移给委托人,应视为对委托人财产权的侵害,既可能承担违反合同的责任也可能承担侵权责任。

(二)委托人的义务与责任包括:

1.支付费用的义务。无论委托合同是否有偿,委托人都有义务提供或补偿委托事务的必要费用。所谓受托事务所必需的费用,是指受托人在办理委托事务时,为了达到委托人所追求的结果而必须支出的一切合理费用。至于支付多少必需费用以及支付的时间、地点、方式等,当事人双方应依据委托事务的性质和处理的具体情况予以决定。

2.付酬义务。对于有偿委托合同,委托人应向受托人支付约定的报酬。一般情况下,委托人支付报酬并不以受托人成功地处理受委托事务为要件,但若有特别约定时,应从其约定。而委托事务的处理,虽不以处理成功为必要,但一般都须处理完毕,委托关系方为终止。

3.赔偿责任。受托人在处理委托事务时,非因自己的过错而造成的损失,得向委托人请求赔偿。委托人应对自己的委托负责,如因其指示不当或其他过错致使受托人遭受不应有损失的,应予以赔偿。

四、报酬。委托合同如果是有偿的,委托人应当按约定支付报酬,报酬的数额、支付期限、支付的方法应在合同中明确约定。

五、完成委托事项的质量要求,即受托人处置委托事项应达到的委托人的要求,制定该条款是衡量和计算报酬的依据。

六、完成委托事项的期限。委托人委托受托人完成的事项的时间规定,委托人应按时间约定要求受委托人保质保量完成委托事项,受委托人也应在约定的时间内达到委托人的要求,如不能按时完成,则构成违约,不仅不能如数获得约定的报酬,还要承担违约责任。

七、违约责任。是双方依合同约定的权利、义务履行的结果,是认定赔偿的依据。将违约责任写具体,最好把对方每项义务不履行的违约责任都分别写清,以钳制对方,使其正确、全面履行合同义务。

八、争议解决的方式。争议解决方式是指委托方和受托方因合同发生争议并协商不成时,是通过某仲裁机构仲裁解决,还是诉请某法院诉讼解决。需要注意的是仲裁与诉讼只能选择其一,如“争议采用仲裁或诉讼的方式解决”的表述视为没有约定。

仲裁方式,需双方有明确的约定方可申请仲裁,且约定的仲裁机构必须明确,如明确约定“向北京仲裁委提起仲裁”。诉讼方式,合同的双方当事人可以在合同中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因此,建议贵司在签订合同时选择有利于己方的争议解决方式。

第五篇:签订建筑合同的注意事项

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注意事项

有关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法律、法规规定主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建筑业企业资质等级标准》(试行)、《建筑安装工程总分包实施办法》、《建设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价格管理暂行规定》、《工程建设项目实施阶段程序管理暂行规定》等。

一、建设工程合同主体

1、在签订建设工程合同中发包人应切实注意承包人的资格。因为一项工程,事关重大,其不仅关涉到财产的损失,而且关涉到工程使用者的生命安全,合同当事人的选择在建设工程合同中至关重要,选择建设工程合同的主体应从以下几个方面考虑:

(1)资质能力,是否具有从事建设工程的资格;

(2)施工能力;

(3)财务情况,承包人的资金状况;

(4)承包人的人才技术状;

(5)承包人的社会信誉;

注意:承包方的二级公司和工程处不能对外签订合同。

2、更应注意承包商的主体资格和履约能力。

3、合同签字、盖章的主体应与发包人、承包人主体相一致。

二、建设工程总包与分包

在合同的签订形式上、就存在总包合同和分包合同两种具体形式。它分别由勘察、设计、施工三项工程组成。可以包给一个单位签订总包合同再由总包单位与其他单位签订分包合同,各分包单位在勘察、设计、施工的进度、质量,以及工程造价等方面、对总包单位全面负责。根据《合同法》规定,发包人可以与总承包人订立建设工程合同,也可以分别与勘察人、设计人、施工人订立勘察、设计、施工承包合同。发包人不得将应当由一个承包人完成的建设工程肢解成若干部分发包给几个承包人。

三、建设工程合同的主要条款

其合同的主要条款,即合同的主要内容和核心,确定了双方当事人的权利与义务。它既是顺利履行合同的保障,也是合同争议时解决纠纷的依据。对此必须详细明确的加以规定。

1、关于监理

工程建设实行监理制度,对保证工程质量关系重大。《合同法》专门规定,建设工程实行监理的,发包人应当与监理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委托监理合同。发包人与监理人的权利和义务以及法律责任,应当依照《合同法》委托合同以及其他有关法律(如建筑法)、行政法规的规定。

2、关于工期

(1)、开工日期前明确。

(2)、竣工日期需要明确。

3、合同价款应注意:

(1)、《协议书》第5条“合同价款”的填写,应依据建设部第107号令第11条规定,非招标工程合同价款由发包人承包人依据工程预算在协议书内约定。”

(2)、合同价款是双方共同约定的条款,要求第一要协议,第二要确定。

暂定价、暂估价、概算价、都不能作为合同价款,约而不定的造价不能作为合同价款。

4、发包人工作与承包人工作条款应注意:

(1)、双方各自工作的具体时间要填写准确。

(2)、双方所做工作的具体内容和要求应填写详细。

(3)、双方不按约定完成有关工作应赔偿对方损失的范围、具体责任和计算方法要填写清楚。

5、对工程进度拨款和竣工结算程序做出详细规定。

一般情况下,工程进度款按月付款或按工程进度拨付,但如何申请拨款,需报何种文件,如何审核确认拨款数额以及双方对进度款额认识不一致时如何处理,往往缺少详细的合同规定,引起争议,影响工程施工。一般合同中对竣工结算程序的规定也较粗,不利操作。因此,合同中应特别注重拨款和结算的程序约定。

6、合同价款及调整条款应注意:

填写第23条款的合同价款及调整时应按《通用条款》所列的固定价格、可调价格、成本加酬金三种方式,约定一种写入本款。

注意事项:

(1)、采用固定价格应注意明确包死价的种类。如:总价包死、单价包死,还是部分总价包死,以免履约过程中发生争议。

(2)、采用固定价格必须把风险范围约定清楚。

(3)、应当把风险费用的计算方法约定清楚。双方应约定一个百分比系数,也可采用绝对值法。

(4)、对于风险范围以外的风险费用,应约定调整方法。

7、工程预付款条款应注意:

(1)、填写第24条款的依据是建设部第107号令。

(2)、填写约定工程预付款的额度应结合工程款、建设工期及包工包料情况来计算。

(3)、应准确填写发包人向承包人拨付款项的具体时间或相对时间。

(4)、应填写约定扣回工程款的时间和比例。

8、工程进度款条款应注意:

(1)、填写第26条款的依据是《合同法》第286条、《建筑法》第18条、建设部第107号15条

(2)、工程进度款的拨付应以发包方代表确认的已完工程量,相应的单价及有关计价依据计算。

(3)、工程进度款的支付时间与支付方式以形象进度可选择:按月结算、分段结算、竣工后一次结算(小工程)及其它结算方式。

9、材料设备供应条款应注意:

(1)、填写第

27、28条款时应详细填写材料设备供应的具体内容、品种、规格、数量、单价、质量等级、提供的时间和地点。

(2)、应约定供应方承担的具体责任。

(3)、双方应约定供应材料和设备的结算方法(可以选择预结法、现结法、后结法或其他方法)。

10、违约条款应注意:

(1)、在合同第35.1款中首先应约定发包人对《通用条款》第24条(预付款)、第26条(工程进度款)、第33条(竣工结算)的违约应承担的具体违约责任。

(2)、在合同第35.2款中应约定承包人对《通用条款》第14条第2款、第15条第1款的违约应承担的具体违约责任。

(3)、还应约定其它违约责任。

(4)、违约金与赔偿金应约定具体数额和具体计算方法,要越具体越好,具有可操作性,以防止事后产生争议。

11、争议与工程分包条款应注意:

(1)、填写第37条款争议的解决方式是选择仲裁方式,还是选择诉讼方式,双方应达成一致意见。

(2)、如果选择仲裁方式,当事人可以自主选择仲裁机构。仲裁不受级别地域管辖限制。

(3)、如果选择诉讼方式,应当选定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诉讼是地域管辖)。

(4)、合同第38条分包的工程项目须经发包人同意,禁止分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工程再分包。

12、关于合同生效

本合同双方约定“合同双方盖章后生效”。

作用:不要写“合同双方签章后生效”或“合同双方签字及盖章后生效”,避免合同无效的可能性。

13、合同订立地点填写“本方”。

作用:日后一旦发生纠纷,公司所在地法院拥有诉讼管辖权。

14、关于补充条款:

(1)、需要补充新条款或哪条、哪款需要细化、补充或修改,可在《补充条款》内尽量补充,按顺序排列如

49、50„„。

(2)、补充条款必须符合国家、现行的法律、法规,另行签订的有关书面协议应与主体合同精神相一致。要杜绝“阴阳合同”。

提问人的追问2009-09-03 09:23

我要的是针对这个问题的具体解释

回答人的补充2009-09-03 09:27

是啊。如果较大变更是由甲方提出或设计缺陷导致是可以更改的啊。不管别的施工单位的事情,因为这是甲方过失导致损失。而且合同第23条在订立的时候应该也由明确规定啊。合同价款的调整必需参照合同中写明白的。比如说合同中约定的风险范围:①自2008年5月起六个月期间材料(设备)市场价格的波动;② 工程量在一定范围内的变更对综合单价的影响;③所有结构部分预埋件的材料价格④措施项目费用包干使用(不随分部分项工程费的增减而调整)

风险费用的计算方法: 综合考虑在投标报价内,不作调整。

风险范围以外合同价款调整的结算办法:

1)、工程量按审计部门审定后的工程量按实调整。

2)、自2008年5月起算六个月后材料市场价格出现异常波动,主要材料(设备)价格涨跌超出承包商可预见的范围时,材料单价可以调整。调整方法为:在项目实施期间,若造价管理部门发布的材料指导价上涨超过开标时材料指导价的10%,10%以内(含10%)部分由承包商承担,10%以外由发包人承担;若造价管理部门发布的材料指导价下跌超过开标时材料指导价的5%,5%以内(含5%)部分由承包商受益,5%以外由发包人受益。

3)、除专业分包工程外,分部分项单项工程量变更超过±15%,并且该分部分项工程费超过总分部分项工程费的1%的,增加部分工程量或减少后剩余部分的工程量综合单价可作适当调整。应按照如下办法确定:由承包人提出,经监理、发包人及审计部门审定后作为结算依据。

4)、由于设计变更部分、额外增加部分以及签证部分造成新增的工程量清单综合单价的结算原则为:

(1)投标书中已有适用于变更工程的综合单价,按投标书中已有的综合单价结算;

(2)投标书中有类似于变更工程的综合单价,按投标书中已有的类似的综合单价作相应调整后结算;

(3)投标书中无类似综合单价,结算原则为:由承包人依据《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03)、《江苏省安装工程计价表》、施工方投标书所报的人工、材料、机械价格、取费费率并参考原子目投标报价与对应标底综合单价相比的优惠让利幅度编制综合单价及分析,经监理、发包人及审计部门审定后作为结算依据。

5)、施工期间发生的零星点工,其工资单价按 40 元/工日(仅计定额编制费、安监费及税金)计算,如遇人工工资单价的政策性调整,则差额部分按政策规定调整。

6)、所有暂定价材料结算时只调整实际材料价格与暂定材料价格的差额及差额部分实际发生的规费和税金,其它不予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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