贸易术语双语范文

2022-06-04

第一篇:贸易术语双语范文

《2010年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新增贸易术语解析

摘要本文通过对《2010年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与《2000年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比较,分析了在贸易术语的种类和数量上的变化,表明新增术语可以替代删减术语,使其适用范围扩展至国际贸易和国内贸易,推动了多式联运的发展,对我国外贸企业的发展具有实践意义。

关键词 Incoterms2010 贸易术语变化 国际商会正式宣布最新修订的《2010年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已于2011年1月1日实施。与《2000年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相比,Incoterms2010在贸易术语的种类和分类上有明显区别。此外,还有一些细节方面的规定。这些变化和规定,对国际贸易实践具有实际意义。

一、《2000通则》与《2010通则》贸易术语变化 1.种类上的变化。《2010通则》由原来的E、F、C、D四类变更为以下两类:(1)适用于任何运输方式的术语七种。分别是:EXW(始发地工厂交货)、FCA(始发地货交承运人)、CPT(运费付至目的地)、CIP(运费/保险费付至目的地)、DAT(目的港码头或集散站交货)、DAP(目的地交货)、DDP(目的地完税后交货);(2)适用于水上运输方式的术语四种。分别是:FAS(装运港船边交货)、FOB(装运港船上交货)、CFR(成本加运费)、CIF(成本、保险费加运费)。

2.贸易术语增减变化。Incoterms2010删去了Incoterms2000的4个术语,即DAF(边境交货)、DES(目的港船上交货)、DEQ(目的港码头交货)、DDU(未完税交货);新增的2个术语,即DAT(目的港码头集散站交货)取代了DEQ,且扩展至适用于各种运输方式,DAP(目的地交货)取代了DAF、DES和DDU三个术语。

二、《2010通则》删减的贸易术语简介

1.DAF的规定。DAF全称:边境交货(指定地点)。是指当卖方在边境的指定的地点和具体交货点,在毗邻国家海关边界前,将仍处于交货的运输工具上尚未卸下的货物交给买方处置,办妥货物出口清关手续但尚未办理进口清关手续时,即完成交货。2.DES的规定。DES全称:目的港船上交货(指定目的港)。是指在指定的目的港,货物在船上交给买方处置,但不办理货物进口清关手续,卖方即完成交货。卖方必须承担货物运至指定的目的港卸货前的一切风险和费用。

3.DEQ的规定。DEQ全称:目的港码头交货(指定目的港)。

是指卖方在指定的目的港码头将货物交给买方处置,不办理进口清关手续,即完成交货。卖方应当承担将货物运至指定的目的港并卸至码头的一切风险和费用。DEQ术语要求买方办理进口清关手续并在进口时支付一切办理海关手续的费用、关税、税款和其他费用。 4.DDU的规定。DDU全称未完税交货(指定目的地)。是指卖方在指定的目的地将货物交给买方处置,不办理进口手续,也不从交货的运输工具上将货物卸下,即完成交货。卖方应当承担将货物运至指定的目的地的一切风险和费用,但不包括在需要办理海关手续时在目的地国进口应交纳的任何“税费”。买方必须承担此项“税费”和因其未能及时办理货物进口清关手续而引起的费用和风险。

三、《2010通则》新增的贸易术语介绍

1.DAP术语。DAP全称:deliveredatplace,目的地交货。是一个可以适用于任何运输方式的贸易术语。其基本概念指:当卖方在指定目的地将仍处于抵达的运输工具之上,且已做好卸货准备的货物交由买方处置时,即为交货,卖方承担将货物运送到指定地点的一切风险。 从买卖双方的义务上看,卖方须承担订立运输合同及保险合同的义务。相对而言,买方则应提供相对应的辅助义务,诸如向卖方提供取得保险所需的信息,因为这有关保险合同之最大诚信义务。而就交货义务而言,卖方需在约定的时间,在约定的地点,将货物交由买方处置,但卖方不需承担将货物从抵达的运输工具上卸下的义务,只需使得该货物做好卸货准备即可。一旦达到这样的状态,即完成交货,发生风险转移。当然,作为例外,如果买方未履行通关通检义务,或者未尽到通知目的地义务,则买方要为此承担一切风险。而对于各自负担的费用,一般负担义务一方,承担相关费用。作为例外,如果卸货费用本身已经在运输合同中规定由卖方承担,则买方不必承担卸货费。

由于《2010通则》不仅仅适用于国际贸易,国内贸易也可采用,所以其规定,若在国际贸易的情况下,进出口关税及许可证由买卖双方各自负担。

2.DAT术语。DAT全称:deliveredatterminal,运输终端交货。也是一个可以适用于任何运输方式的贸易术语。其基本概念是指:当卖方在指定港口或目的地的指定运输终端将货物从抵达的载货运输工具上卸下,交由买方处置时,即为交货。卖方承担将货物送至指定港口或目的地的运输终端并将其卸下的一切风险。

就买卖双方的义务而言,DAT与DAP的规定基本趋同,不在赘述。但需要指出的是,二者的交付义务区别非常大,由此带来的费用分担也不同,风险划分也不同。

3.DAP术语与DAT术语的比较。大致差异为三处:首先是指定目的地的卸货费用分担不同;其次是DAT交付地点为目的地或目的港之运输终端,而DAP仅为目的地。目的地的范围要广于目的地之运输终端的区域。DAT规定的交付地点实则为买方指定的港口或目的地的“运输终端”。而所谓“运输终端”是指任何地点,不论该地点是否有遮盖。可以包括码头、仓库、堆场、货运站。在通常情况下,“运输终端”的概念似乎能与“任何地点”等同,其实不然,“运输终端”的概念小于“任何地点”。因为,如果所选择的地点,不是一个运输性质的场所,则不能认定为“运输终端”。所以必须理清运输终端的概念,遗憾的是《2010通则》中并未对运输终端有进一步的解释。最后是交付义务区别:DAT规定的交付是要将货物卸下交由买方处置,而DAP不要求卸下。因此,由此产生了一笔卸货费的差额。在DAT中,卸货费由卖方承担。

四、贸易术语删减原因

贸易术语发生这一删减的原因,主要是新增术语可以替代删减术语。 1.DAT与DEQ。在使用DAT术语时,卖方应将货物从到达运输工具上卸下,并交由买方处置,交货地点为指定的目的地。而DEQ术语则是在目的港码头将货物卸下并交由买方处置,交货地点为目的港码头。指定目的地包含目的港码头。在其他买卖双方权利义务方面,二者也有着明显的沿袭痕迹。所以从这一方面来看,DAT术语可以替代删去的DEQ术语。当然,DAT术语中规定的“运输终端”,不同于DEQ术语的指定目的港。目的港运输终端的概念要小于目的港本身。但是,这只是小范围的不同,从整体角度上看,DAT术语替代DEQ术语还是较为明显的。

2.DAP与DES。在使用DAP术语时,卖方应将仍处于抵达的运输工具之上,且已做好卸货准备的货物交由买方处置,交货地点为指定目的地。而DES术语中,卖方则应将货物在船上交给买方处置,交货地点为指定目的港。目的地包含目的港,运输工具包含船舶。并且在其他买卖双方权利义务方面,二者也有着明显的沿袭痕迹。所以从这一方面来看,DAP术语可以替代DES术语使用。

3.DAF与DAP。针对DAF贸易术语,在毗邻国家海关边界前,卖方应将仍处于交货的运输工具上尚未卸下的货物交给买方处置。则显然与DAP术语中“运输工具上,做好卸货准备”的措辞基本一致。而且,二者皆为指定目的地,所不同的仅在于DAP中不出现“毗邻国家海关边界”的措辞,但这已经无关紧要,因为目的地当然也包含“毗邻国家海关边界”的区域。而且,即使使用原先的DAF术语,也是由卖方承担出口清关,买方承担进口清关义务,这与DAP没有出入。所以在这方面,DAP术语可以替代DAF术语。 4.DDU与DAP。针对DDU贸易术语,卖方应在指定的目的地将货物交给买方处置,不必办理进口手续,也不必从交货的运输工具上将货物卸下。这显然与DAP术语又有了很大重合。其交货方式基本一致,也都为指定目的地。同样卖方也不需承担进口手续和税费。因为,在《2000通则》中,DDU术语原本就与DAF术语及其类似,所不同的大致仅为一个“海关边界区域”的概念。而在《2010通则》中,DAP术语的“指定目的地”概念显然都囊括了二者,也囊括了DES术语中的“指定目的港”概念。所以我们得出结论,DAP术语可以替代《2000通则》中DES、DAF、DDU三种术语。

五、结束语

所以,此次《2010通则》中,就以DAP术语取代DES、DAF、DDU术语,以DAT术语取代DEQ术语,进行了重新的整合。这一整合适用于一切运输,并将适用范围扩展至国际贸易和国内贸易,推动多式联运的发展。

第二篇:国际贸易术语论文国际贸易术语和国际贸易风险规避关系

试析国际贸易术语和国际贸易风险规避的关系

【国贸专业论文】论文关键词:国际贸易术语 货物损失风险 贸易政策变动风险 价格变动风险 收汇风险论文摘要:风险规避是出口企业进行国际贸易时所要考虑的重中之重的问题,贸易术语和国际贸易风险规避有着密切的关系就贸易术语和某些国际贸易风险规避的关系进行了详细的阐述。

国际贸易术语是为了适应买卖双方相隔遥远,分属不同国家的特点而产生,明确了买卖双方的责任,费用,风险,合理运用各种贸易术语来规避国际贸易中的风险是出口企业风险管理的手段之~。

一、贸易术语和货物损失风险规避的关系

《INc0TERMs2000)中对4组贸易术语的解释里都提到“风险在买卖双方之间转移,这里的“风险”指的就是货物损失的风险,如CIF术语,买卖双方风险转移的界限是货物越过船舷。采用此种贸易术语时,卖方要承担货物越过船舷为止的货物损失风险。也就是说,在货物越过船舷之前发生的全部货物损失(包括货物由工厂至仓库或者码头的运输过程中,在集装箱堆场或码头的存储过程中,由码头装船越过船舷之前时所发生的损失)由卖方负担。 按照卖方承担的货物损失风险由小到大划分,贸易术语变化趋势依次为Exw—FCA,CPT,CIP—FAS—FOB,CFR,CIF—DAF._DEs—DEQ~DDU,DDP。出口企业在选择贸易术语的时候,首先要清楚地了解各种贸易术语的具体解释和风险转移的界限,结合贸易的现实情况,如市场情况,谈判力量对比,商品性质,运输条件等,争取采用卖方承担货物损失风险相对较小的E,F,C组术语„„尽量避免采用D组术语。

第三篇:国际贸易术语

一、什么是国际贸易术语:国际贸易术语是在国际贸易长期实践中形成的用于确定买方和卖方在交货中的责任费用和风险负担的一种国际贸易惯例。

1990年《国际贸易解释通则》(Incoterms 1990)的主要内容

1990年《通则》把十三种贸易术语分为E、F、C、D四组。 E组术语:

E组只有一种贸易术语,即“工厂交货”(指定地点),英文为EX Work(...Named place),缩写为EXW F组术语:

F组货交承运人(FCA),船边交货(FAS),船上交货(FOB),三种贸易术语。它们的共同之处是卖方需将货物交至买方指定的承运人。

1)货交承运人,(FREE CARRIER..Named place 缩写FCA)

2)船边交货(FREE ALONGSIDE SHIP...Named port of shipment,缩写FAS)

3)装运港船上交货(FREE ON BOARD....Named port of shipment,缩写FOB)装运港船上交货是一种传统的常用的国际贸易术语,在采用这一贸易术语时,卖方需在合同规定的装货港和在规定的时间,将货物交到买方指定的船上,以履行其交货义务。买卖双方所承担的有关货物的费用和风险均以船舷为界,及货物在装运港装船越过船舷以前的风险和费用由卖方承担,越过船舷以后转移于买方,由买方承担。

装运港船上交货条件,要求卖方负责出口结关手续,包括申领出口许可证,报关及交纳出口关税等。 C组术语,

C组包括成本加运费(CFR),成本加保险费与运费(CIF),运费付至指定的目的地(CPF),运费与保险费付至指定目的地(CIP)四种贸易术语,C 组术语的共同点是,卖方需负责签订将货物运输到目的地的运输合同,并支付运费,但货物风险都是在出口国的交货地点由卖方转移于买方,货物在运输途中的风险均由买方承担,因此,C 组术语均属于装运合同(SHIPPMENT CONTRACT)而不属于到货合同(ARRIVAL CONTRACT)。按照《通则》的规定,就合同的性质而言,C 组术语和F 组术语均属于装运合同,只有后面将要介绍的D组术语才属于到货合同。

1,成本加运费(COST AND FREIGHT...Named port of destination,缩写CFR),成本加运费术语原来的缩写为C&F,它是一种传统的、常用的国际贸易术语,采用这一贸易术语时,卖方需负责订立运输合同,按买卖合同的时间,按买卖合同规定的时间在装运港将货物装运到船上并支付将货物运到目的地的运费,但货物的风险在转货港越过船舷后所发生的灭失或损坏的风险以及因发生意外事件而引起的一切额外费用应由买方承担。这一点与船上交货(FOB)术语是不同的。

2,成本保险费加运费(COST INSURANCE AND FREIGHT

NAMED PORT OF DESTINATION,缩写CIF)“成本保险费加运费”是一种传统的常用的国际贸易术语,在采用这一贸易术语时,卖方除承担与“成本加运费”(CFR)相同的义务外,还应负责输货物运输保险并支付保险费,但卖方的义务仅限于投保最低的保险险别,即平安险,至于货物的风险则与“成本加运费”(CFR)和船上交货(FOB)条件是一样的,都是在装运港船越过船舷时由卖方移转于买方。

3,运费付至(指定目的地——(CARRIAGE PAID TO

NAMED PLACE OF DESTINATION,缩写 CPT)在1980年《通则》中,这一贸易术语的缩写为DCP,1990年《通则》将其改为CPT,以便将其编入C组术语。在采用这一贸易术语时,卖方须负责订阅将货物运至指定的目的地的运输合同,支付运费,并负责将货物在合同规定的时间交给承运人照管。至于货物的风险以入货物交付给承运人后所产生的任何额外费用,则在货物已交给承运人照管时起,即由卖方称转达于买方承担。 CPT术语要求卖方负责输货物出口结关手续,并须向买方提供通常的运输单证(如海运提单、空运单、铁路托运单等)或提供相等的电子资料交换单证。CPT 这一贸易术语同CFR 基本相同,其主要区别在于:后者仅适用于海上和内河运输,而前者则可租用于短程运输方式,包括多式联运。

4,运费保险费付至(指定目的地)(CARRIAGE AND INSURANCE PAID TO

NAMED PLACE OF DESTINATION,缩写 CIP)在采用这一贸易术语时,卖方除负有与上友谊赛CPT术语相同的义务外,政治家在输货物的运输保险,并支付保险费。至于风险的转移则与上述CPT术语一样,都是从卖方把货物交给承运人照管时起,即由卖方移转达于买方。CIP术语与CIF术语基本相同,其主要区别在于:后者仅适用于海上和内河运输,而前者则可适用于各种运输方式,包括多式联运。 D 组术语

D 组术语包括边境交货(DAF)、目的港船上交货(DES)、目的港码头交货(DEQ)、未完税交货(DDU)和完税后交货(DDP)五种贸易术语。这五种贸易术语都有一个共同点,即卖方都要在指定的目的地完成其交货义务,或者是在进口国边境,或者是在进口国港口,甚至可能在进口国内地,卖方须承担货物运至指定目的地以前的全部风险和费用,因此,采用D 组术语订立的买卖合同是属于到货合同。

l.边境交货(Delivered at Frontier...named place,缩写DAF).采用这一贸易术语时,卖方须按合同规定的时间将货物运到边境上的指定地点,在进入毗邻国家的关境以前,交给买方支配,以履行其交货义务。货物的风险从卖方把货物在边境指定地点交给买方支配时起。即由卖方移转买方。出口结关手续由卖方负责,而进

口结关手续则由买方办理。这里所说的"边境。是指任何边境,包括出口国边境和进口国边境。边境交货术语主要用于毗邻国家之间的交易。

2, 目的港船上交货(Delivered Ex Ship... named port of destination,缩写DES)目的港船上交货是实际交货而不是象征性交货,卖方必须在指定的目的港船上把货物交付给买方,而不有以向买方交付提单或其它装运单据来代替货物的交付。目的港船上交货术语只适用于海运或内河运输。

3,目的港码头交货(Delivered EX Quay...named port of destination,缩写DEQ)DEQ术语不仅要求卖方申领出口许可证和支付出口关税,而且要求卖方负责申领进口评语,因此,如果根据进口地的法律,卖方不能直接或间接取得进口许可证,就不应使用这一术语。DEQ术语同前面介绍的DES术语汇样,都只适用于海运和内河运输。

4,未完税交货(Delivered Duty Unpaid...named place of destination, 缩写DDU)采用这一贸易术语时,卖方必须在合同规定的时间内疚地货物运到进口国的指定地点交由买方支配,并承担一切风险和费用直至货物在进口国指定地点交付给买方为止,但不包括进口关税以及输货物进口结关手续的费用和风险。未完税交货这一术语可以适用于各种运输方式。

5,完税后交货(Delivered Duty paid... named place of destination,缩写DDP)在采用这一贸易术语时,卖方必须在合同规定的时间内,将货物运到进口国的指定地点交由买方支配,承担将货物在进口国指定地点交付给买方时为止的一切风险及费用,包括输进口结着手续和支付进口关税的费用和风险。这一术语可以适用于各种运输方式。 在所有13种贸易术语中,工厂交货(EXW)表示卖方承担最小的义务,而完税后交货(DDP)术语则表示卖方承担最重的义务。 国际贸易术语

1、国际贸易术语

有关贸易术语的国际贸易惯例

国际贸易惯例,是指在资本主义国际贸易实践中逐步形成的、具有较普遍指导意义的一些习惯做法或解释。其范围包括由有国际上的一些组织、团体就国际贸易的某一方面,如贸易术语、支付方式等问题所作的解释或规定;有国际上一些主要港口的传统惯例;也有不同行业的惯例;此外,各国司法机关或仲裁机构的典型案例或裁决,往往也视作国际贸易惯例的组成部分有关贸易术语的国际贸易惯例主要有三个,它们是:《1932年华沙——牛津规则》(Warsaw——Oxfored Rules 1932);《1941年美国对外贸易定义修正本》(Revised American Foreign Trade Difinions 1941);《1990年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International Bules for The Interpretation of Trade Terms).

一、《1932年华沙——牛津规则》

1928年国际法协会曾在波兰华沙开会,制定了有关CIF买卖契约统一规则,称为《1928年华沙规则》,后经1932年牛津会议,对华沙规则进行了修订,定名为《1932年华沙——牛津规则》全文共21条。这一规则主要说明CIF买卖合同的性质和特点,并具体规定了采用CIF贸易术语时,有关买卖双方责任的划分以及货物所有权转移的方式等问题作了比较详细的解释。

二、《1941年美国对外贸易定义修正本》1919年美国的9个商业团体制定了 《美国出口报价及其缩写条例》(The U.S. Export Quptation and Abbreviations),1941年又对它作了修订,并改称《1941年美国对外贸易定义修正本》。该修正本在同年为美国商会、全国进口商协会和全国对外贸易协会所采用。它对E –Point of Origin 、FOB、FAS、C&F、CIF、EX-Dock等6种术语作了解释。这6个贸易术语,除“原产地交货”(Ex-Point of Origin)和“码头交货”E-Dock)分别与“INCOTERMS”中的EX-Works和Ex-Quay大体相近外,其他4种与“INCOTERMS”相应的贸易术语的解释有很大不同。上述“定义”多被美国、加拿大以及其他一些美洲国家所采用,不过由于其内容与一般解释相距较远,国际间很少采用。近年来美国的商业团体或贸易组织也曾表示放弃它们惯用的这一“定义”,将尽量采用国际商会制定的

《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

三、《1990年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

国际商会于1936年制定并于1953年修订的《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International Rules for the Interpretation of Trade Terms)定名为《INCOTERMS》,作为一种国际贸易惯例,在长期的国际贸易实践中,越来越普遍地得到承认和应用,成为当今国际贸易的双方当事人签约、履行及解决业务纠纷的依据。《INCOTERMS》于1953年修订后为8种贸易术语,于1967年补充两个贸易术语,即“边境交货”(DAF) 与“完税后交货”(DDP);1976年又补充了“启运地机场交货”(FOA);1980年又增加“货交承运人”(FRC)和“运费、保险费附至(目的地)”(CIP),到1980年第四次修订《INCOTERMS》,已有14种贸易术语。随着社会的发展,国际上运输工具和运输方式出现新变化,通讯工具的电子化、网络化及电子数据交换系统EDI的广泛应用,使得国际贸易领域也产生新的变化。为了进一步适应国际贸易领域新变化的需要,国际商会国际商业惯例委员会在总结了自1980年以来国际贸易新的变化后,于1989年11月通过《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修订的新版本,并于1990年4月公布,称为《1990年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国际商会第460号出版物),已于1990年7月1日正式生效,共有13种贸易术语。尽管国际贸易惯例在解决贸易纠纷时起到一定的作用,但应注意以下几个问题:

第一,国际贸易惯例并非是法律,因此,对买卖双方没有约束性,可采用也可不采用;

第二,如果,买卖双方在合同中明确表示采用某种惯例时,则被采用的惯例对买卖双方均有约束力;

第三,如果合同中明确采用某种惯例,但又在合同中规定与所采用的惯例相抵触的条款,只要这些条款与本国法律不矛盾,就将受到有关国家的法律的承认和保护,即以合同条款为准。

第四,如果合同中既未对某一问题做出明确规定,也未订明采用某一惯例,当发生争议付诸诉讼或提交仲裁时,法庭和仲裁机构可引用惯例作为判决或裁决的依据。在进出口业务中,我们应该多了解和掌握一些国际贸易惯例,对交易洽商、签订合同、履行合同和解决争议等是完全必要的。当然发生争议时,我们可以援引适当的惯例据理力争;对对方提出的合理论据,我们可避免强词争辩,影响争议的顺利解决或造成不良影响。特别要注意的是:在进出口业务中,我们引用惯例时一定要有根有据,以免造成被动。

2、贸易术语的含义

3、贸易术语的分类

4、有关贸易术语的国际贸易惯例

国际贸易术语的含义

国际贸易的买卖双方,一般来说相距遥远,远隔重洋。货物自卖方所在地运买方,往往要经过长途运输,多次转运装卸和存储,其间尚需办理申请出口和进出口手续,领取许可证;需要洽租运载工具,办理保险、报验、报关等。与此同时,需要支付相应的费用,如运费、装卸费、保险费、仓储费以及各种捐税和杂项费用等。此外,货物在转运过程中还可能遭到各种自然灾害和意外事故等风险。有关上述责任,由谁负责,手续由谁办理,费用由谁负担,风险如何划分就成为国际贸易实际业务中买卖双方必须明确解决的问题。这样,经过长期的国际贸易实践,逐渐形成了适应各种需要的贸易术语。当买卖双方在合同中确定采用某种贸易术语时,就要求合同的其他条款都与其相适应。因此,在国际贸易中,一般都以合同中规定的贸易术语来确定合同的性质。如FOB合同等,并以此来确定买卖双方各自承担的责任、费用和和风险以及各自的权利和义务。

一、 贸易术语的含义

贸易术语是指用一个简短的概念或简短的外文缩写的字母来表明货物的单价构成和买卖双方各自承担的责任、费用与风险的划分界限。例如,装运港船上交货(FOB„named port of shipment),成本加运费(CFR„ named port of destination),货交承运人(FCA„named place)。在国际贸易中,使用贸易术语对明确买卖双方各自承担的责任、费用与风险划分界限,简化买卖双方洽商的内容,缩短交易洽商的进程与促进成交,节省业务费用和时间都有积极的作用。

第四篇:正确选择贸易术语

正确使用贸易术语

从对外贸易纠纷来看,由于贸易术语选用不当,常常造成进出口合同履行中的种种隐患,甚至使企业由此承担了巨大的经济损失。贸易术语的合理选用和正确使用已经成为国际贸易中交易磋商及合同履行的首要问题。

巧用术语多方考虑

进出口企业在谈判过程中,选用贸易术语时一般要考虑以下主要因素。

国际市场行情在国际市场竞争中,贸易术语可以随着行情的变化成为出口企业争取客户的重要手段。出口企业往往为了调动对方的购货积极性,采用对进口商较为有利的DES、DEQ或DDP等目的地交货术语。

有时出口企业也可选用CFR、CIF、CPT或CIP等术语,以示愿意承担安排货物的租船订仓等运输事宜和支付运费等责任,甚至愿意承担货物的保险责任,以最大限度地减轻出口商的责任和义务。

运输因素选用贸易术语时,首先要考虑适合的运输方式。如果采用海运的方式,进出口企业最好选用FOB、CFR、CIF或FAS等适宜水运的贸易术语。而采用陆运时,可选用适合多种运输方式的贸易术语,如CPT、CIP、FCA等。

此外,如果进出口双方中的一方有足够的能力安排运输事宜,且经济上又比较划算,在能争取最低运费的情况下,可争取采用自行安排运输的贸易术语。例如,出口企业可争取使用CFR、CIF或CPT、CIP等术语,而进口企业则可尽力争取FOB、FCA或FAS等术语。如果其中一方无意承担运输或保险责任,尽力选用由对方负责此项责任的术语。

选择贸易术语时,还需要考虑货物的特性、成交量的大小并选择相应的运输工具。如果货物需要特定的运输工具,而出口企业无法完成时,可选用F组术语,交由进口商负责安排运输。如果成交量太小而又无班轮直达运输时,其中一方企业如果负责安排运输则费用太高且风险也加大,最好选用由对方负责安排运输的术语。例如,出口企业可用F组术语,进口企业则可用C组或D组术语。当然,进出口企业还需要考虑本国租船市场的行情。

运费和附加费也是货价的构成因素之一,在选用贸易术语时还要考虑到租船市场运价的变化,把运费上涨或看跌的风险考虑到货价中。一般来说,如果运费和附加费(例如燃油费)等看涨时,为避免承担有关成本,可选择由对方安排运输的术语。如进口时可选用C组或D组术语,出口时选用F组术语。当有关运费和附加费看跌时,则相反。

运输路线的选择不仅关系到运费的高低,更重要的是关系到风险的大小和有关保险事宜的办理。如果出口企业不愿意承担过多风险,可选择E组、F组、C组术语,尽量不要选择D组;相反,如果进口商不愿意承担货物在运输途中的风险,则争取用D组术语。

地理因素进出口企业双方在考虑贸易术语的选择时还不能忽略自身的地理条件。例如日本、英国等海岛国家,由于地理位置的限制,就不宜采用DAF术语;但是像中国与蒙古这样陆陆接壤的国家之间的贸易就比较适宜该术语。

值得注意的是,贸易术语的使用有其自身规范。适用于水上运输的贸易术语后往往跟的是港口名称,不能为内陆城市,如FOB加德满都或CIF满洲里就不规范了。贸易术语之后的地点还不应使用统称,如欧洲主要港口(EMP),以免交货地点过多引起纠纷。

进出口双方也不能随意更改装运地点和目的地。通常来说,改变了装运地(港)和目的地(港)相当于改变了运输路线,运输途中的风险也随之改变,如果负责办理保险的一方由此承受了不合理的损失,则由对方负责赔偿。

通关手续在国际贸易中,办理货物的通关手续是进出口双方的重要责任。通常由进口商负责进口通关,出口商负责出口通关。但是按照《2000通则》的规定,EXW术语进出口通关工作都由进口商负责,而DDP术语项下进出口通关工作都由出口商负责。所以,当选用这两个术语时,负责通关工作的一方必须对对方国家通关工作的政策规定、手续和费用负担等事宜详细了解,如果没有能力完成此项工作,应尽量选用其他的术语,例如,进口商可将EXW改为FCA。

习惯做法某些国家和地区有使用某种贸易术语的习惯做法,例如美国习惯采用FOB术语,中东地区的国家则习惯采用CFR术语。为了保证顺利成交,在适当的情况下要尊重对方的贸易习惯。

外汇管制在使用EXW、DES、DEQ或DDP等术语出口时,如果国内存在外汇管制问题,卖方将遇到很多困难和风险。因此,对于存在外汇管制的国家,尽量少用上述术语成交。一般在外汇管制的国家或地区可要求进口商使用FAS、FOB等术语进口,出口时可要求出口商使用CIF或CFR术语成交。

政府干预有的国家政府常直接或间接地规定本国厂商须以CFR或CIF术语出口货物,或以FOB、FAS或FCA等术语进口货物,以扶持本国保险或运输行业的发展。因此,交易双方也须了解本国及对方国家是否有类似的规定,并作为贸易术语选择的重要因素之一。

履行合同注意风险

在合同履行过程中,正确使用贸易术语时还要注意以下几个主要风险。

货物损失的界定以船舷为界作为划分买卖双方风险的界限,是FOB、CIF、CFR3个装运港交货的贸易术语的鲜明特点。然而,实际业务中采用这3种贸易术语成交时,常常发生当事人对于越过船舷转移风险的误解。例如,出口商在交货之前检验货物,质量和数量均符合合同的规定,但货到目的港进口商收货后,检验货物却发现货物的质量或者数量不符合要求。此时,就不能简单地以“装运港船舷为界”判定责任的归属。

对于这类问题,掌握的基本原则就是看这种损失是必然的还是偶然的。所谓必然损失,通常是指在装船前或生产过程中已存在质量隐患,对此出口商要承担责任。如果是运输途中由于外在因素导致的货损,出口商无法控制,则不承担相关责任。

货代的衔接按照FOB条件达成交易,进口商负责租船订舱,安排船只到装运港接运货物,出口商则要将合同规定的货物备妥,并在装运期内将货物装上买方所派的船只。这时,船货衔接的工作非常重要。

为了避免实际操作中的脱节,导致货等船或者船等货,需要进出口双方对有关派船和装运的细节问题进行认真协商,并且在合同中加以明确规定,例如,合同只规定最迟装运日期,或者规定跨月装运的做法时,应同时规定进口商在确定的装运日期前若干天发出派船通知。这样,出口商可根据通知,决定将货物集中送往港口的适当时间。另外,当事人间应加强联系,并熟悉国际惯例的相关规定。

象征性交货的风险目前,在国际贸易中存在着象征性交货的方式,出口商凭单交货,进口商凭单付款。需要注意的是,如果出口商发运了合格的货物,出具了规定的单据,但是提交单据的时间超过了约定的时间,进口商仍然有权拒绝接受。

在采用信用证支付方式时,合同和信用证中即使不规定交单时间,按照《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的解释,除非信用证中有相反规定,卖方应在提单日后21天内交单,否则银行可拒收单据。

在近洋运输中,由于装运港到目的港的距离相对较近,为了防止货物先于单据到达,使得进口商无法提取货物,并导致巨额的码头费用,往往在信用证中规定受益人(卖方)交单的具体时间,这个时间要少于21天,通常只有几天时间。

第五篇:【国际贸易术语】CFR、FOB、CIF主要贸易术语的价格构成

一 CFR 、 FOB 、 CIF 三种贸易 术语 的价格构成仅适用于海上或内河运输。在价格构成中,通常包括3方面内容:进货成本、费用和净利润。费用的核算最为复杂,包括国内费用和国外费用。

国内费用有:

1.加工整理费用;

2.包装费用;

3.保管费用(包括仓租、火险等);

4.国内运输费用(仓至 码头 );

5.证件费用(包括商检费、公证费、领事签证费、 产地证 费、许可证费、 报关单 费等);6.装船费(装船、起吊费和驳船费等);7.银行费用(贴现利息、手续费等);8.预计损耗(耗损、短损、漏损、破损、变质等);9.邮电费(电报、电传、邮件等费用)。

国外费用主要有:

1.国外运费(自装运港至目的港的海上运输费用);2.国外保险费(海上货物运输保险);3.如果有中间商,还包括支付给中间商的佣金。

计算公式如下:

FOB 价=进货成本价+国内费用+净利润

CFR 价=进货成本价+国内费用+国外运费+净利润 CIF 价=进货成本价+国内费用+国外运费+国外保险费+净利润二 FCA 、 CPT 和 CIP 三种贸易 术语 的价格构成适用范围广。在价格构成中,通常包括3方面内容:进货成本、费用和净利润。

国内费用有:

1.加工整理费用;

2.包装费用;

3.保管费用(包括仓租、火险等);

4.国内运输费用(仓至 码头 );

5. 拼箱 费(如果货物构不成一整 集装箱 );6.证件费用(包括商检费、公证费、领事签证费、 产地证 费、许可证费、 报关单 费等);7.银行费用(贴现利息、手续费等);8.预计损耗(耗损、短损、漏损、破损、变质等);9.邮电费(电报、电传、邮件等费用)。

国外费用主要有:

1.外运费(自出口国内陆启运地至国外目的地的运输费用);2.国外保险费;3.如果有中间商,还包括支付给中间商的佣金。

计算公式如下:

FCA 价=进货成本价+国内费用+净利润

CPT 价=进货成本价+国内费用+国外运费+净利润

CIP 价=进货成本价+国内费用+国外运费+国外保险费+净利润

本文来自 99学术网(www.99xueshu.com),转载请保留网址和出处

上一篇:女工工作汇报范文下一篇:毛泽东的著作范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