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篇:职能部门服务行为规范
银行窗口服务部门对外服务行为规范
银行对外服务行为规范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中心支行对外服务水平,规范行政服务场所办公秩序,树立X银行良好形象,特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员工形象规范
(一)工作时间,员工要按中心支行的要求统一穿着工作装,保持平整、干净。
(二)头发发型应大方得体,保持整洁,不得染异色。男员工不蓄长须长发。女员工可适度化妆,不得化浓妆。办公场所不得戴有色眼镜。
第三条员工语言规范
(一)员工工作中,要用语文明,语言规范,坚持使用“您好、请、谢谢、对不起、再见”十字文明用语。
(二)员工在工作中要讲究语言艺术,做到语速适中,语句清晰、措辞得当、陈述简洁。
第四条 员工劳动纪律规范
(一)员工要严格遵守《考勤及劳动纪律管理规定》,做到按时上岗、不旷工、不迟到、不早退,严格执行请销假制度。
(二)工作时间要坚守岗位,未经批准严禁擅自外出、脱离工作岗位。
第五条员工业务行为规范
(一)员工工作中,要做到业务娴熟,能随时正确解答服务对象提出的相关业务问题;熟知凭证及其要素的真实性和完整
性,避免工作差错;熟知业务操作流程,准确、快捷地办理业务,减少服务对象等候时间;熟知政策规定,准确指导服务对象备全所需文本证件材料,避免客户往返空跑。
(二)业务办理过程中,工作人员应严格执行对外服务限时办结、一次性告知、首问负责等相关制度,做到服务热情周到、优质高效。
第六条服务大厅办公秩序规范
(一)办公场所应保持卫生整洁,做到“三无四净”即无灰尘、无杂物、无异味,地板干净、门窗干净、墙壁干净、桌椅干净。
(二)办公家具、办公设备及物品摆放应整齐有序。文件柜、衣柜上面不得随意摆放物品。办公桌面除电脑、电话、台历、格言牌、正在办理的公文、水杯等物品外,不得摆放与工作无关的其他物品。办公室内不得堆放报刊、杂物。
(三)工作期间不准大声喧哗、嬉戏打闹,严禁串岗、聊天、玩游戏、炒股、吃零食、美容化妆等与工作无关的活动。
(四)工作期间不得看与工作无关的报纸、杂志、书籍等。休息时间阅读报刊后要注意整理、归位。
(五)工作期间应保持正确坐姿,不得仰靠或有其它不雅的姿势。
第七条 监督检查
(一)相关处室要经常性的开展自查,发现本处室员工违反规范的,要及时进行批评教育和纠正。
(二)中心支行将组织相关处室组成监督检查小组对执行本
规范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三)监督检查小组定期开展检查,并将检查情况予以通报。对执行得好的处室或个人予以表扬,对执行不力的处室或个人给予批评。对年度累计三次以上通报批评者,取消年终评优资格。对于因服务态度等问题被服务对象投诉,给中心支行造成负面影响者,离岗培训三个月。
第八条 本规范适用于中心支行行政服务场所外汇管理、营业部、会计、统计研究等部门办理相关服务的工作人员(含合同制用工人员 )。
第九条本规范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第二篇:教育部等五部门关于深化高等教育领域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的若干意见-国家规范性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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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等五部门关于深化高等教育领域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
改革的若干意见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精神,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完善中国特色现代大学制度,破除束缚高等教育改革发展的体制机制障碍,进一步向地方和高校放权,给高校松绑减负、简除烦苛,让学校拥有更大办学自主权,激发广大教学科研人员教书育人、干事创业的积极性和主动性,培养符合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需要的各类创新人才,培育国际竞争新优势,经国务院同意,现就深化高等教育领域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提出以下意见:
一、完善高校学科专业设置机制
(一)改革学位授权审核机制。深入推进学位授权点动态调整。省级学位委员会负责审批学士学位授予单位及专业。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委托省级学位委员会组织硕士学位授权审核和博士学位授权初审。稳妥推进部分高校自主审核博士硕士学位授权点。对承担国家重大科研任务、符合学位授予标准的高校,新增硕士博士学位授权可不再要求培养年限。国务院学位委员会要加强授权监管,完善学位授权准入标准,强化专家评审环节,开展学位授权点合格评估,对于不按照标准和程序办理、不能保证质量的,依法责令限期整改,直至撤销其博士硕士学位授权。
(二)改进高校本专科专业设置。除国家控制布点的专业外,高校自主设置《普通高等学校本科专业目录》内的专业,报教育部备案;自主设置高等职业教育(专科)专业,报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备案。支持高校对接产业行业需求,经学科和产业行业专家充分论证后,按照专业管理规定设置经济社会发展急需的新专业。加强专业建设信息服务,公布紧缺专业和就业率较低专业的名单,逐步建立高校招生、毕业生就业与专业设置联动机制。开展专业设置抽查,对存在问题的专业,责令有关高校限期整改或暂停招生。
二、改革高校编制及岗位管理制度
(三)积极探索实行高校人员总量管理。教育部会同中央编办、财政部等相关部门制订高校人员总量核定指导标准和试点方案,积极开展试点。试点高校人员总量实行动态调整。纳入总量管理的人员享有相应待遇和保障。机构编制、高校主管部门发现高校在人员总量管理工作中存在弄虚作假等严重问题的,对相关负责人依法依规予以处理。
(四)高校依法自主管理岗位设置。高校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在人员总量内组织制订岗位设置方案和管理办法,并主动公开,接受监督。岗位设置方案应包括岗位总量,教学科研、管理服务等各类岗位的名称、数量、结构比例、职责任务、工作标准、任职条件等。
(五)高校自主设置内设机构。高校根据办学实际需要和精简、效能的原则,自主确定教学、科研、行政职能部门等内设机构的设置和人员配备。鼓励高校推进内设机构取消行政级别的试点,管理人员实行职员制。改革后要保障高校内设机构人员享有相应的晋升、交流、任职、薪酬及相关待遇。
三、改善高校进人用人环境
(六)优化高校进人环境。高校根据事业发展、学科建设和队伍建设需要,自主制订招聘或解聘的条件和标准,自主公开招聘人才。政府各有关部门不统一组织高校人员聘用考试,简化进人程序,为高校聘用人才提供便捷高效的人事管理服务。高校在人员总量内聘用人才要围绕主业、突出重点、支持创新。
(七)完善高校用人管理。高校根据其岗位设置方案和管理办法自主做好人员聘后管理。对总量内人员,高校与其签订聘用合同。在人员总量外,高校可自主灵活用工,依法签订劳动合同,依法履行合同,规范实施管理,切实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高校可根据国家有关规定,自主制订教师到企业兼职从事科技成果转化活动的办法和离岗创业办法。
四、改进高校教师职称评审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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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下放高校教师职称评审权。高校自主制订本校教师职称评审办法和操作方案。职称评审办法、操作方案报教育、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及高校主管部门备案。将高校教师职称评审权直接下放至高校,由高校自主组织职称评审、自主评价、按岗聘用。条件不具备、尚不能独立组织评审的高校,可采取联合评审的方式。教育、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部门要加强监管,对高校职称评审工作进行抽查,对因把关不严、程序不规范,造成投诉较多、争议较大的高校,要给予警告、责令整改;对违法违纪的责任人员,按照国家规定给予处理。
(九)改进教师职称评审方法。高校要将师德表现作为评聘的首要条件,提高教学业绩在评聘中的比重。针对不同类型、不同层次教师,按照哲学社会科学、自然科学等不同学科领域,基础研究、应用研究等不同研究类型,建立分类评价标准。完善同行专家评价机制,建立以“代表性成果”和实际贡献为主要内容的评价方式。
五、健全符合中国特色现代大学特点的薪酬分配制度
(十)支持高校推进内部薪酬分配改革。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财政等有关部门要支持高校建立健全有利于提高竞争力的内部分配机制,实行符合高校特点和发展要求的内部分配政策。高校要理顺内部收入分配关系,保持各类人员收入的合理比例。在核定的绩效工资总量内可采取年薪制、协议工资、项目工资等灵活多样的分配形式和分配办法。
(十一)加强高校绩效工资管理。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财政等部门在核定绩效工资总量时,充分考虑高校特点,重点加大对高层次人才集中、服务国家重大战略需求、着力培养拔尖创新人才高校的倾斜力度。高校根据备案人员总量、当地经济发展水平、办学层次等因素,自主确定本校绩效工资结构和分配方式。绩效工资分配要向关键岗位、高层次人才、业务骨干和做出突出成绩的工作人员倾斜。高校科研人员依法取得的科技成果转化奖励收入,不纳入绩效工资。
六、完善和加强高校经费使用管理
(十二)改进高校经费使用管理。财政部门要完善高校预算拨款制度,优化高等教育拨款结构,加大基本支出保障力度,基本支出占比较低的地方要进一步优化结构,合理安排基本支出。改进项目管理方式,完善资金管理办法,采取额度管理、自主调整等措施,进一步扩大高校项目资金统筹使用权。进一步完善高校国库集中支付范围划分,逐步扩大财政授权支付范围,逐步实现用款计划按政府收支分类科目的项级支出功能分类科目编报。
(十三)扩大高校资产处置权限。适当提高资产处置的备案和报批标准。高校自主处置已达使用年限、应淘汰报废的资产,处置收益留归学校使用。税务部门要执行好各项涉及高校的税收优惠政策。高校要进一步提高预算编制水平,加快财政预算执行进度,完善内控机制,严肃财经纪律,严格按照规定管好用好各项经费和资产,不断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强化高校资产管理的主体责任,确保国有资产的安全和有效使用。高校应依法接受审计监督。
七、完善高校内部治理
(十四)加强党对高校的领导。高校要坚持和完善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高校党委对本校工作实行全面领导,对本校党的建设全面负责,履行管党治党、办学治校的主体责任,落实党建工作责任制,切实发挥领导核心作用。坚持党管干部、党管人才,落实“三重一大”决策制度。强化院(系)党的领导,进一步发挥院(系)党委(党总支)的政治核心作用。加强基层党组织建设,推动全面从严治党向高校基层延伸,充分发挥党支部战斗堡垒作用。
(十五)加强制度建设。高校要坚持正确办学方向和教育法律规定的基本制度,依法依章程行使自主权,强化章程在学校依法自主办学、实施管理和履行公共职能方面的基础作用。完善政治纪律、组织人事纪律、财经纪律,对工作中的失职失责行为要按有关规定严格问责。加强自我约束和管理,抓紧修订完善校内各项管理制度,使制度体系层次合理、简洁明确、协调一致,使高校发展做到治理有方、管理到位、风清气正。
(十六)完善民主管理和学术治理。进一步健全高校师生员工参与民主管理和监督的工作机制,发挥法律家·法律法规大全提供最新法律法规、司法解释、地方法规的查询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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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职工代表大会和群众组织作用。坚持学术自由和学术规范相统一,坚持不懈培育优良校风和学风。完善学术评价体系和评价标准,推动学术事务去行政化。提高高校学术委员会建设水平,充分发挥高校学术委员会在学科建设、专业设置、学术发展、学术评价等事项中的重要作用。确立科学的考核评价和激励机制。突出同行专家在科研评价中的主导地位。
(十七)强化信息公开与社会监督。积极推进高校重大决策、重大事项、重要制度等校务公开。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以及公开可能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社会稳定和学校安全稳定的情况外,均应当依法依规公开相关信息。畅通监督渠道,发挥社会公众、媒体等力量在监督中的作用。利用现代信息技术手段,提高工作透明度,增强信息公开实效,让权力在阳光下运行。
八、强化监管优化服务
(十八)构建事中事后监管体系。各地各部门要进一步转变职能和管理方式,支持高校适应创新发展需要,推进治理结构改革。要深入推进管办评分离,切实履行监管职责。创新监管方式和手段,通过完善信用机制、“双随机”抽查、行政执法、督导、巡视、第三方评估等加强事中事后监管。
(十九)加强协调与指导。各地各部门要树立全局意识,加强协调,相互配合,整体推进。要引导高校合理定位,办出特色,防止“同质化”。对西部和艰苦边远地区高校给予必要政策倾斜。要及时解决工作中发现的问题,提高管理服务水平。
(二十)营造良好改革环境。各地各部门要简化优化服务流程,精简和规范办事程序,缩短办理时限,改进服务质量,让高校教学科研人员从过多过苛的要求、僵硬的考核、繁琐的表格中解放出来。依托“互联网+”,积极推动高校公共服务事项网上办理,提高办事效率。抓紧修改或废止影响高校发展和教学科研人员积极性的、不合时宜的行政法规和政策文件,保持改革政策协调一致。做好改革的总结推广和宣传引导工作,营造良好氛围。
各地各部门要立足我国基本国情教情,综合考虑不同地区和高校实际,抓紧细化高校人员总量、职称、薪酬等方面改革的试点或落实办法,大力推进改革进程。各高校要及时制定实施细则,向院系放权,向研发团队和领军人物放权,确保各项改革措施落到实处。
教育部 中央编办 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2017年3月31日
来源: http:///fg/detail2040416.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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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篇:生产部门规范
生产部门包括:生产调度(生产管理人员)、材料采购员、工艺员、质检员、发货员。
1. 工作要求:
生产调度(生产管理人员):安排材料采购、备料、生产、质量检查、发货。 材料采购员:采购材料交生产管理人员。 工艺员:按照图纸编写施工工艺,核算工时。
质检员:来料检查、检查加工产品与工艺要求是否一致。 发货员:登记价格、开据发票、发送产品。
2. 工作步骤:
(1) 生产调度接到图纸后备份保存,交工艺人员编写施工工艺、计算工时。 (2) 工艺员编写完毕后备份,交生产调度安排生产。
(3) 生产人员安排备料,并安排工人开始生产。若需采购材料的,生产管理人员负责联系后安排采购人员外出采购。
(4) 材料购进公司后生产管理人员应安排质检人员先进行来料检查。检查无误开始投入生产。
(5) 生产过程中,质检人员应按照质检人员规范进行操作,出现次品、废品向生产管理人员反映。成品注明数量交发货人员。
(6) 生产过程中出现次品的,生产人员应安排返修,不能返修的废品应明确责任。 (7) 发货人员登记价格开据发票后安排车辆并清点货物上车,按检查人员上报的合格产品数量发货。
3. 工作责任范围:
(1) 因工艺人员编写工艺错误导致加工产品错误或者编写不合理造成大量废品的,又工艺人员承担责任。
(2) 采购材料出错的,又生产管理人员进行协商处理,并承担相应责任。够进的材料应立即安排检查人员进行来料检查。检查有质量问题的,应交生产管理人员进行退货处理。若检查有质量问题不予上报生产管理的,由质检人员负责。
(3) 生产过程中出现的次品和废品,由质检人员上报给生产管理人员安排返修。有次品返修现象的对工人进行警告处分,出现废品的由工人负责应扣除当月工资***人民币。
(4) 经检查人员检查合格的产品,应在工票上加盖合格印章注明合格数量,并在合格产品上贴上标识。以书面形式上报生产管理人员,分别注明合格成品、次品和废品的数量。
(5) 发货人员应按照上报的合格数量发货,不得私自滥竽充数。见合格标识发货,发货人员将未经检查或未贴有合格标识的产品外发的,由发货人员负责。
(6) 因生产管理人员安排不合理,延误交货时间对公司造成损失的,由生产管理人员负责。
第四篇: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行为规范
一、政府采购目录及政府采购预算环节
(一)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拟定本级下一年度政府采购目录和限额标准,报上级人民政府发布。
(二)、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按规定提出政府采购预算编制要求,指导预算单位编制政府采购预算。
(三)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审核部门预算应当审核部门预算单位是否编制了政府采购预算表;是否将年度集中采购目录及限额标准内的货物、工程和服务全部编入政府采购预算。
(四)采购人需要调整采购预算的,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要根据采购人提出的调整政府采购预算的书面申请进行审核。
二、政府采购计划环节
(一)审核政府采购计划
1、审核采购人申报的采购计划是否符合政府采购预算。
2、审核采购人申报的政府采购计划是否符合政府采购政策。
3、审核采购人申报的政府采购计划是否全面(项目名称、规格型号采购时间、技术要求),要求是否清楚,涉及相关部门的意见是否签署。
(二)确定政府采购组织形式和采购方式
1、按照年度政府采购目录及标准确定政府采购组织形式。 (1)属于集中采购目录内及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工程、服务类的项目,原则上委托集中采购机构组织采购。
(2)、属于部门集中采购目录的政府采购项目,实行部门集中采购。采购人符合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十二条规定条件的,可以自行组织采购。不符合条件的应当委托政府集中采购机构或上级指定的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组织采购。
(3)、经过专家认证,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批准的采购项目可由采购人自行组织采购。
2、根据采购人申报的政府采购计划,按政府采购法相关规定,确定政府采购的方式。政府采购方式包括: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单一来源采购、询价、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认定的其他采购方式。公开招标应作为政府采购的主要采购方式。
3、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根据采购人的申请、专家认证、网上公示,确定除公开招标以外的采购方式。
三、审核供应商备案
政府采购监督部门审核供应商的备案资料(营业执照、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审计报告、社保缴纳单、无行贿犯罪记录证明),只有审核通过的供应商才能参与政府采购项目投标。
四、政府采购执行环节
(一)公开招标、邀请招标
1、招标文件备案
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应当督促采购代理机构对招标文件进行备案。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在备案时发现招标文件中的有关内容不符合政策性、公正性、准确性,或带有明显倾向性、排斥性,以及未能清晰载明评审标准的情况下,应提出书面修改意见交政府采购代理机构。采购金额较大、专业性较强、技术较复杂、社会关注度较高的采购项目,政府采购代理机构是否将招标文件送专家组审核。
2、发布招标公告
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监督政府采购代理机构在其指定的媒体上发布公告。
3、开标、评标
(1)对采购金额较大、专业性较强、技术较复杂、社会关注度较高的采购项目,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对开标、评标过程进行现场监督。
(2)招标截止时间结束后参加投标的供应商不足三家的,除采购任务取消情形外,政府采购监督部门应按照以下原则处理:
①项目预算在50万以内的,招标文件无不合理条款、招标公告时间及程序符合规定的,可同意采取竞争性谈判、单一来源方式采购; ②项目预算在50万以上的,招标文件无不合理条款、招标公告时间及程序符合规定的,应先废标,组织现场专家认证,形成意见,单一来源须公示。按上级政府采购监督部门审批后的政府采购方式组织采购。
③招标文件存在不合理条款,招标公告时间及程序不符合规定,应予以废标,并现成采购代理机构依法重新招标。
在评标期间,出现符合专业条件的供应商或者对招标文件作出实质性响应的供应商不足三家情形的,可以比照前款规定执行。
④政府采购监督部门应监督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依法抽取评审专家,对评审专家的名单保密。
⑤政府采购监督部门在评标期间不得向任何单位和个人透露评标委员会的情况以及与评标有关的其他情况。
⑥政府采购监督部门在监督开标、评标过程中应当对采购当事人的违法违规行为进行及时制止和纠正,但不得干预正常的开标、评标工作。
4、定标
①政府采购监督部门审核评标资料,如发现评审工作实质性改变评审方法或标准,以及评审人员未按照评审方法或标准进行评审的,应当认定采购无效,责令重新开展采购活动。
②政府采购监督部门审核是否按照评标委员会推荐的中标供应商排序名单依法确定中标供应商。
(二)竞争性谈判
1、招标文件备案
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应当督促采购代理机构对招标文件进行备案。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在备案时发现招标文件中的有关内容不符合政策性、公正性、准确性,或带有明显倾向性、排斥性,以及未能清晰载明评审标准的情况下,应提出书面修改意见交政府采购代理机构。采购金额较大、专业性较强、技术较复杂、社会关注度较高的采购项目,政府采购代理机构是否将招标文件送专家组审核。
2、发布招标公告
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监督政府采购代理机构在其指定的媒体上发布公告。
3、谈判
(1)对采购金额较大、专业性较强、技术较复杂、社会关注度较高的采购项目,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对开标、评标过程进行现场监督。
(2)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在谈判过程中对采购当事人的违法违规行为应进行及时的纠正和制止,但不得干预正常的谈判工作。
4、确定成交供应商
①政府采购监督部门审核评标资料,如发现评审工作实质性改变评审方法或标准,以及评审人员未按照评审方法或标准进行评审的,应当认定采购无效,责令重新开展采购活动。
②政府采购监督部门审核是否按照评标委员会推荐的中标供应商排序名单依法确定中标供应商。
(三)询价采购
1、招标文件备案
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应当督促采购代理机构对招标文件进行备案。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在备案时发现招标文件中的有关内容不符合政策性、公正性、准确性,或带有明显倾向性、排斥性,以及未能清晰载明评审标准的情况下,应提出书面修改意见交政府采购代理机构。
2、询价
(1)对采购金额较大、专业性较强、技术较复杂、社会关注度较高的采购项目,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对开标、评标过程进行现场监督。
(2)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在询价过程中对采购当事人的违法违规行为应进行及时的纠正和制止,但不得干预正常的谈判工作。
3、确定成交供应商
(1)政府采购监督部门审核评标资料,如发现评审工作实质性改变评审方法或标准,以及评审人员未按照评审方法或标准进行评审的,应当认定采购无效,责令重新开展采购活动。
(2)政府采购监督部门审核是否按照评标委员会推荐的中标供应商排序名单依法确定中标供应商。
(四)单一来源采购
对采购金额较大、专业性较强、技术较复杂、社会关注度较高的采购项目,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对开标、评标过程进行现场监督。
四、签订合同环节
(一)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应监督采购人和中标、成交供应商,按照规定依法签订采购合同及合同及时备案。
(二)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发现采购当事人在签订合同过程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应依据政府采购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处理。
五、履约验收和资金支付环节
(一)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可对政府采购合同的履约情况进行抽查。
(二)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审查采购项目是否通过政府采购,并备案采购人填报的项目验收单。采购人凭备案后的验收单方可办理政府采购资金支付。
(三)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不得随意拖延项目验收单的备案,影响政府采购资金的支付。
(四)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发现采购当事人在履约验收和资金支付的过程中存在违法违规行为,应根据政府采购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处理。
六、投诉处理环节
(一)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应该依法处理投诉事项。
(二)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在政府采购信息发布媒体上,公告受理投诉的电话、传真等方式便供应商投诉的事项。
(三)政府采购监督部门处理投诉,应当坚持公平、公正和简便、高效的原则,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
(四)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在收到投诉后,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查,分别按下列规定予以处理:
1、投诉书内容不符合规定的,告知投诉人修改后重新投诉;
2、投诉不属于本部门管辖的,转送有管辖权的部门,并通知投诉人;
3、投诉不符合条件的,书面告知投诉人不予以受理,并应当说明理由;
4、对符合投诉条件的投诉,自收到投诉书之日起即为受理。
(五)政府采购监督部门应当在受理投诉后3个工作日内向被投诉人和投诉事项有关的供应商发送投诉书副本。
(六)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处理投诉事项原则上采取书面审查的办法。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认为有必要时,可以进行调查取证,也可以组织投诉人和被投诉人当面进行质证。
(七)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依法进行调查时,如投诉人拒绝配合的,按自动撤回投诉处理;被投诉人不提交相关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的,视同放弃说明权利,认可投诉事项。
(八)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经审查,如发现投诉人不是参加投诉项目政府采购活动的当事人、被 投诉人为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之外的当事人、所有投诉事项未经过质疑、所有投诉事项超过投诉有效期、以具有法律效力的文书送达之外方式提出的投诉等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无效投诉,不予受理,并及时书面告知投诉人不予受理的理由。
(九)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经审查,对投诉事项分别作出下列处理决定:
1、投诉人撤回投诉的,终止投诉处理;
2、投诉缺乏事实依据的,驳回投诉;
3、投诉事项经查证属实的,分别按照本办法有关规定处理。
(十)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经审查,认定采购文件具有明显倾向性或者歧视等问题,给投诉人或者其他供应商合法权益造成或者可能造成损害的,按下列情况分别处理:
1、采购活动尚未完成的,责令修改招标文件,并按修改后的招标文件开展采购活动;
2、采购活动已经完成,但尚未签订政府采购合同的,决定采购活动违法,责令重新开展采购活动;
3、采购活动已经完成,并且已经签订政府采购合同的,决定采购活动违法,由被投诉人按照有关法律规定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十一)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经审查,认定招标文件、招标过程影响或者可能影响中标结果的,或者中标结果的产生过程存在违法行为的,按下列情况分别处理:
1、政府采购合同尚未签订的,分别根据不同情况决定全部或者部分采购行为违法,责令重新开展采购活动;
2、政府采购合同已经签订但尚未履行的,决定撤销合同,责令重新开展采购活动;
3、政府采购合同已经履行的,决定采购活动违法,给采购人、投诉人造成损失的,由相关责任人承担赔偿责任。
(十二)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自受理投诉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对投诉事项作出处理决定,并以书面形式通知投诉人、被投诉人及其他与投诉处理结果有利害关系的政府采购当事人。
(十三)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作出处理决定,应当制作投诉处理决定书,并加盖印章。投诉处理决定书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1、投诉人和被投诉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住所等;
2、委托代理人办理的,代理人的姓名、职业、住址、联系方式等;
3、处理决定的具体内容及事实根据和法律依据;
4、告知投诉人行政复议申请权和诉讼权利;
5、作出处理决定的日期。
(十四)投诉处理决定书的送达,依照民事诉讼关于送达的规定执行。
(十五)财政部门处理投诉事项期间,可以视具体情况书面通知被 投诉人暂停采购活动,但暂停时间最长不得超过30日。 (十六)被投诉人收到通知应当立即暂停采购活动,在法定的暂停期限结束前或者财政部门发出恢复采购活动通知前,不得进行该项采购活动。
(十七)财政部门应当将投诉处理结果在省级以上财政部门指定的政府采购信息发布媒体上公告。
(十八)财政部门在处理投诉过程中,发现被投诉人及其工作人员、评标委员会成员、供应商有违法行为,本机关有权处理、处罚的,应当依法予以处理、处罚;本机关无权处理的,应当转送有权处理的机关依法处理。
(十九)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不得泄漏在投诉处理过程中知悉的商业秘密及个人隐私。
(二十)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对投诉的处理,不得拒绝有关部门依法进行的检查监督。
八、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环节
(一)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应负责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库的建立和维护。
(二)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应加强对评审专家的监督和管理,切实规范专家执业行为,并依法依规对评审专家的违规行为进行处罚。
(三)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要组织专家培训政府采购相关法律法规及政府采购评审规则。
九、政府采购中心和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监督考核环节
(一)政府采购监管部门应负责政府采购中心和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的监督考核工作。
(二)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对政府采购中心的监督检查根据《政府采购法》和《集中采购机构监督考核管理办法》制定并得以实施,主要内容是:有关政府采购的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的执行情况,采购范围、采购方式和采购程序的执行情况,政府采购人员的职业素质和专业技能。
(三)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对检查出的问题应严肃处理,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对直接责任人应视情况依法追究责任。
(四)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在考核工作中违反《集中采购机构监督考核管理办法》规定弄虚作假徇私舞弊或滥用职权的,要给予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由其上级部门或监察机关依法给予处理。
第五篇: 政府及其职能部门如何更好地服务企业、服务发展
建设服务型政府,是社会转型、体制转轨、职能转换阶段各种利益群体的一致呼唤,也是当前加快全面小康建设进程,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施政导向。我们认为,在当前强势推进“以工强县”发展战略的条件下,政府及其职能部 门服务职能的转变应围绕三个方面扎实展开。
一、确立正确的角色定位
我们的政府是为人民服务的政府,政府的组成人员是人民的公仆,这是我们国家政权的性质和地位所确定的。但是,随着价值观的演进,一些政府要害部门专权弄权现象的屡禁不止,的确使为人民服务的政府形象在群众心目中产生了微妙的变化。比如说,一些“官老爷”是为人民服务,还是为自己谋利益;一些当办的事就是拖着不办,相互推诿;一些合情合理合法的手续审批环节繁琐,门槛抬高,等等现象都损害了政府的形象。还有一些地方,政府对职能部门五令三申,政策界限十分清晰,便民措施也很具体,但到了下边,执行就不一样了,即便是近几年,政府在“三个代表”、保持共产党员先进性和构建和谐社会等政治背景下,执政为民的理念被提上了议事日程,但群众接受政府服务后叹息,老板接受政府服务后犹豫的情况依然存在。因此,政府要靠正确的角色定位提升自己在老百姓心目中的形象,实现真正意义上的执政为民,必须从头做起,从实做起,从每一件小事做起。近几年来县委、县政府每年初的年度行风考评、年终述职述谦,政绩让老百姓说了算的做法,就是一件大快人心、深得民心、凝聚众心的理智 之举
二、加快自己的角色转换
和谐,是党的十六届六中全会的主题词。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提前实现全面小康社会,离不开和谐宽松的社会大环境。政府作为推进社会经济发展、造福人民大众的组织者和“作战部”,决不能套用计划经济年代那种统揽、包办、管牢的行政手段。从一定层面上讲,中央的决策是一贯正确、深得人心的。改革开放后的重视“三农”工作,不断构筑富民政策“洼地”,大力推进体制转轨,积极倡导政企分开,全面清晰人权、事权,着力清理违规文件,从严整肃行政纪律,加强各级领导班子素质、作风建设等一系列措施,都在用行政推力促使基层政府职能转换。这方面的工作大有进展,但力度依然显得不够。因此,今后的发展进程中,地方政府要实现自己的“更好服务企业,更优服务发展”的职能,加快角色转换是关键的,要彻底铲除官本位思想,力戒行政中的官僚作风,经常在政府成员和服务对象中进行换位思考,树立起正确的、人民群众相信的、党纪国法许可的权力观、价值观、人生观和金钱观。政府承诺必须说到做到,政府服务必须满腔热情,职能服务必须到底到位。要牢固确立执政为民的敬业理念,忠诚地站在服务经济与社会发展的前头,大力推进服务型政府建设。简言之,政府办事要让群众看得见、信得过、得实惠、真受益。这一转换虽然充满艰辛与难题,但 势在必行、民心所向。
三、致力办好每一件实事工程
一级政府堪称一地施政的龙头。但一部车子光有龙头不行,需要配件齐全,装配合理,各部件一起运作,才能使车子跑得快,行得稳。就县级政府服务企业、服务发展来说,它的每一项承诺都不可能由政府领导成员去动手完成,而是由它的职能部门代表政府去施行行政执法。比如发改委、工商行政、环保消防、安全监察、劳动保障、财政支持等等。每一个政府权力部门、办事部门都有着独特的条块控制权、监管权。现实情况下政府职能部门所在地分散,申办一项企业证照,往往涉及多部门,要盖十几枚章印,要找上几十名领导与经办人,手续十分繁琐。改进这一状况,最好的办法就是设立行政审批中心,推行大厅集中办证的制度。要确立双赢、双满意目标,先是政府为企业服务,然后才是企业为发展作贡献。先是职能部门为大众服务,然后才是人民群众支持职能部门工作。先是部门为发展服务,然后才是发展保障部门生存。这样的程序不能混淆,更不能颠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