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师考核制度范文

2022-06-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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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篇:医师考核制度范文

医师定期考核制度

医师定期考核制度、具体实施方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卫生部《医师定期考核管理办法》和卫生部《执业医师注册管理办法》及相关规定,结合我站实际,制定本制度。

(一)医师定期考核是按照医师执业标准对医师的业务水平、工作业绩、职业道德等情况进行考核。适用于依法取得医师资格(执业医师或执业助理医师),经注册在我站医疗、预防、保健机构中执业的医师。

(二)定期考核应当坚持客观、科学、公平、公正、公开原则。

(三)医师定期考核分为执业医师考核和执业助理医师考核。考核类别分为临床、中医(包括中医、中西医结合)、口腔和公共卫生。医师定期考核每两年为一个周期。

(四)考核委员会办公室应当于定期考核前60日书面通知需要接受定期考核的医师。

(五)医师定期考核包括业务水平测评、工作成绩和职业道德评定。由考核委员会组织相关人员测评,对医师进行工作成绩、职业道德评定后,在《医师定期考核表》上签署评定意见,并于业务水平测评前30日将评定意见报考核委员会。考核委员会对被考核医师工作业绩、职业道德评定意见进行复核。业务水平测评采用形式(具体条款参照医院医师定期考核实施细则):

(六)在考核工作结束后15个工作日内将考核结果书面报县卫生局,由县卫生局根据考核结果依法对被考核医师作出相应处理。

(七)医师工作成绩考核的基本内容应当包括:能认真履行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职责;能坚持日常工作,完成相应的工作量,并确保工作质量;能服从站里的调遣和科室的安排,及时完成相关任务。医师职业道德考核的基本内容应当包括:医师恪守职业道德、遵守医德规范情况,以及工作作风、医患关系、团结协作情况等。 考核委员会应当按规定建立健全医德考评制度,作为对站医师进行

职业道德评定的依据。医师业务水平考核的基本内容应当包括:熟悉医疗卫生管理相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熟练掌握本专业基础理论、基本知识、基本技能,具有一定的技术操作能力;执业医师能独立处理本专业常见病、多发病、一般急症和常用专业技术问题;执业助理医师在执业医师的指导下能处理上述问题;相应的外语水平等。医师业务水平考核方式分为理论考试和实践技能操作考核。

(八)站考核委员会办公室应当建立医师定期考核档案,将有关考试、考核资料存档。

(九)站考核委员会综合评定意见及业务水平测评结果,对医师做出考核结论,在《医师定期考核表》上签署意见,填写汇总表,在定期考核工作结束后30日内报县卫生局备案,同时书面通知被考核医师。

(十)医师认为站考核委员会的考核人员与其有利害关系,可能影响考核客观公正的,可以在考核前向站考核委员会申请回避。理由正当的,站考核委员会应当予以同意并调换考核人员。站考核委员会的考核人员与接受考核的医师有利害关系的,应当主动回避。

(十一)在考核周期内,拟变更执业地点的或者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规定(具体条款参照医院医师定期考核实施细则),但未被吊销执业证书的医师,应当提前进行考核。

(十二)实行医师行为记录制度,分为良好行为记录和不良行为记录。良好行为记录应当包括医师在执业过程中受到的奖励、表彰、完成政府指令性任务、取得的技术成果等;不良行为记录应当包括因违反医疗卫生管理法规和诊疗规范常规受到的行政处罚、处分以及发生的医疗事故等。

(十三)医师定期考核程序分为一般程序与简易程序。一般程序为按照《医师定期考核管理办法》第三章规定进行的考核。简易程序为本人书写述职报告,考核委员会办公室签署意见,报站考核委员会审核。

(十四)符合下列条件的医师定期考核执行简易程序:

1. 具有5年以上执业经历,考核周期内有良好行为记录的;(良好行为记录的范畴:医师在5年执业过程中,考核评为嘉奖或立功的;被评为全县十佳医生或优秀医生的;获全国、省、市荣誉称号的;取得科技成果奖的;完成政府指令性任务的如对口支援,省、市抽调支援外地卫生工作)。

2. 具有12年以上执业经历,考核周期内无不良行为记录的;

其他医师定期考核按照一般程序进行。

(十五)考核结果分为合格和不合格。工作成绩、职业道德和业务水平中任何一项不能通过评定或测评的,即为不合格。

医师在考核周期内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考核不合格

1、在发生的医疗事故中负有完全或主要责任的;

2、未经所在机构或者卫生行政部门批准,擅自在注册地点以外的医疗、预防、保健机构进行执业活动的;

3、跨执业类别进行执业活动的;

4、代他人参加医师资格考试的

5、在医疗卫生服务活动中索要患者及其亲友财物或者牟取其他不正当利益的;

6、索要或者收受医疗器械、药品、试剂等生产、销售企业或其工作人员给予的回扣、提成或者谋取其他不正当利益的;

7、通过介绍病人到其他单位检查、治疗或者购买药品医疗器械等收取回扣或者提成的;

8、出具虚假医学证明文件,参与虚假医疗广告宣传和药品医疗器械促销的;

9、未按照规定执行站内感染控制任务,未有效实施消毒或者无害化处置,造成疾病传播、流行的;

10、故意泄漏传染病人、病原携带者、疑似传染病病人、密切接触者涉及个人隐私的有关信息、资料的;

11、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的医师未依法履行传染病监测、报告、调查、处理职责,造成严重后果的;

12、考核周期内,有一次以上医德考评结果为医德较差的;

13、无正当理由不参加考核,或者扰乱考核秩序的;

14、违反(执业医师法)有关规定,被行政处罚的;

15、理论考试不合格者

(十六)医师在考核周期内按规定通过住站医师规范化培训或通过晋升上一级专业技术职务考试,可视为业务水平测评合格,考核时仅考核工作成绩和职业道德。

(十七)对考核不合格的医师,卫生行政部门可以责令其暂停执业活动3个月至6个月,并接受培训和继续医学教育。暂停执业活动期满,由考核委员会组织人员对其进行再次考核。对考核合格者,允许其继续执业,但该医师在本考核周期内不得评优和晋升;对再次考核不合格的,由卫生行政部门注销注册,收回医师执业证书。

(十八)站考核委员会及其相关工作人员工作人员违反《医师定期考核管理办法》或本《平阳县人民医院医师定期考核实施细则》有关规定,弄虚作假、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十九)医师以贿赂或欺骗手段取得考核结果的,应当取消其考核结果,并确定为该考核周期考核不合格。

(二十)本制度自发文之日起施行。

祁东县计生服务站

2011年8月22日

第二篇:医师定期考核制度

生效日期:2007年8月8日 修订日期:2010年12月8日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我院医师队伍建设和管理,提高医师的职业道德和业务素质,保障就医安全,根据卫生部《医师定期考核管理办法》和《山东省〈医师定期考核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依法取得执业医师资格或者执业助理医师资格,经注册在我院的执业医师,适用本制度。

本制度所称医师,包括执业医师和执业助理医师。

第三条 医院医师考核委员会具体负责我院医师定期考核的组织实施工作。 第四条 定期考核应当坚持客观、科学、公平、公正、公开原则。

第五条 医师定期考核分为执业医师考核和执业助理医师考核。考核类别分为临床、中医(包括中医、民族医、中西医结合)、口腔和公共卫生。

第六条 医师定期考核每两年为一个周期。每年的医师考核工作应在本考核下一年的2月底前完成。新进医师自进入我院始满两年开始考核。

第七条 在考核工作结束后十五天内将医师的考核结果报告山东省卫生厅。并由山东省卫生厅依据考核结果依法对被考核医师作出相应处理。

第二章 考核内容和考核方法

第八条 医师考核的内容包括医师的业务水平测评、工作成绩和职业道德评定。 第九条 医师业务水平测评的基本内容包括:医师掌握医疗卫生管理相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和应用本专业基本理论、基础知识、基本技能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以及学习和掌握新理论、新知识、新技术和新方法的能力。执业医师能独立处理本专业常见病、多发病、一般急症和常用专业技术问题;执业助理医师在执业医师的指导下能处理上述问题。测评可以采用一下一种或几种形式:

(一)个人述职;

(二)有关法律、法规、专业知识的考核或考试以及技术操作的考核或考试;

(三)对其本人书写的医学文书的检查;

(四)患者评价或同行评议;

第十条 医师工作成绩考核的基本内容包括:医师执业过程中,遵守有关规定和要求,一定阶段完成工作的数量、质量和服从卫生行政部门的调遣和医院的安排,及时完成相关任务的情况。

第十一条 医师职业道德考核的基本内容包括:医师恪守职业道德、遵守医德规范情况以及工作作风、医患关系、团结协作情况等。

具体考核办法将参照卫生部及中医药管理局《关于实行医务人员医德考评制度的指导意见》执行。

第十二条 考核采取回避制度,医师认为考核人员与其有利害关系,可能影响考核客观公正的,可以在考核前向医院申请回避。理由正当的,医院应当予以同意。考核人员与接受考核的医师有利害关RS—020:医师定期考核制度

生效日期:2007年8月8日 修订日期:2010年12月8日

系的,应当主动回避。

第十三条 在考核周期内,拟变更执业地点的或者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给予行政处罚,但未被吊销执业证书的医师,应当提前进行考核。

(一)违反卫生行政规章制度或者技术操作规范,造成严重后果的;

(二)由于不负责任延误急危重患者的抢救和救治,造成严重后果的;

(三)在发生的医疗事故中负有完全或主要责任的;

(四)未经亲自诊查、调查,签署诊断、治疗、流行病学等证明文件或者有关出生、死亡等证明文件的;

(五)隐匿、伪造或者擅自销毁医学文书及有关资料的;

(六)使用未经批准使用的药品、消毒药剂和医疗器械的;

(七)不按照规定使用麻醉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精神药品和放射性药品的;

(八)未经患者或者家属同意,对患者进行试验性临床医疗的;

(九)泄漏患者隐私,造成严重后果的;

(十)利用职务之便,索取、非法收受患者财物或者牟取其他不正当利益的;

(十一)发生自然灾害、传染病流行、突发重大伤亡事故以及其他严重威胁人民生命健康的紧急情况时,不服从卫生行政部门调遣的;

(十二)发生医疗事故或者发现传染病疫情,患者涉嫌伤害事件或者非正常死亡,不按照规定报告的。

第三章 执业记录与考核程序

第十四条 国家实行医师行为记录制度,医院按规定建立医师行为记录档案,及时记录医师的行为。医师行为记录作为医院对医师工作成绩、职业道德进行评定的重要依据之一。

医师行为记录分为良好行为记录和不良行为记录。良好行为记录应当包括医师在执业过程中受到的奖励、表彰、完成政府指令性任务、取得的技术成果等;不良行为记录应当包括因违反医疗卫生管理法规和诊疗规范常规受到的行政处罚、处分以及发生的医疗事故等。

第十五条 医师定期考核程序分为一般程序与简易程序。一般程序为按照本办法第二章规定进行的考核。简易程序为本人书写述职报告,报医师考核委员会审核。

第十六条 符合下列条件的医师定期考核执行简易程序:

(一)具有5年以上执业经历,考核周期内有良好行为记录的;

(二)具有12年以上执业经历,在考核周期内无不良行为记录的; RS—020:医师定期考核制度

生效日期:2007年8月8日 修订日期:2010年12月8日

其他医师定期考核按照一般程序进行。

第四章 考核结果

第十七条 考核结果分为合格和不合格。工作成绩、职业道德和业务水平中任何一项不能通过评定或测评的,即为不合格。

第十八条 医师在考核周期内按规定通过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或通过晋升上一级专业技术职务考试,可视为业务水平测评合格,考核时仅考核工作成绩和职业道德。

第十九条 被考核医师对考核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在收到考核结果之日起30日内,向医院医师考核委员会提出复核申请。医师考核委员会将在接到复核申请之日起30日内对医师考核结果进行复核,并将复核意见书面通知医师本人。

第二十一条 考核结果将由卫生行政部门记入《医师执业证书》的“执业记录”栏,并录入医师执业注册信息库。

第二十二条 医师在考核周期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医师考核委员会应当认定为考核不合格:

(一)在发生的医疗事故中负有完全或主要责任的;

(二)未经所在机构或者卫生行政部门批准,擅自在注册地点以外的医疗、预防、保健机构进行执业活动的;

(三)跨执业类别进行执业活动的;

(四)代他人参加医师资格考试的;

(五)在医疗卫生服务活动中索要患者及其亲友财物或者牟取其他不正当利益的;

(六)索要或者收受医疗器械、药品、试剂等生产、销售企业或其工作人员给予的回扣、提成或者谋取其他不正当利益的;

(七)通过介绍患者到其他单位检查、治疗或者购买药品、医疗器械等收取回扣或者提成的;

(八)出具虚假医学证明文件,参与虚假医疗广告宣传和药品医疗器械促销的;

(九)未按照规定执行医院感染控制任务,未有效实施消毒或者无害化处置,造成疾病传播、流行的;

(十)故意泄漏传染患者、病原携带者、疑似传染病患者、密切接触者涉及个人隐私的有关信息、资料的;

(十一)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的医师未依法履行传染病监测、报告、调查、处理职责,造成严重后果的;

(十二)考核周期内,有一次以上医德考评结果为医德较差的;

(十三)无正当理由不参加考核,或者扰乱考核秩序的; RS—020:医师定期考核制度

生效日期:2007年8月8日 修订日期:2010年12月8日

(十四)违反《执业医师法》有关规定,被行政处罚的。

第五章 奖惩

第二十三条 对考核不合格的医师,医院上报卫生行政部门,“责令其暂停执业活动3个月至6个月,并接受培训和继续医学教育”;暂停执业活动期满,由医院医师考核委员会再次进行考核。对考核合格者,允许其继续执业,但该医师在本考核周期内不得评优和晋升;对考核不合格的,将报请卫生行政部门注销注册,收回医师执业证书。

第二十四条

医院医师考核委员会成员违反有关规定,弄虚作假、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将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五条

医师以贿赂或欺骗手段取得考核结果的,将取消其考核结果,并判定为该考核周期考核不合格。

第三篇:医师考核工作制度

华池县中医医院

医师定期考核工作制度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卫生部《医师定期考核管理办法》和卫生部《执业医师注册管理办法》及市、县卫生行政部门相关规定,结合我院实际,制定本制度。

(一)医师定期考核是按照医师执业标准对医师的业务水平、工作业绩、职业道德等情况进行考核。适用于依法取得医师资格(执业医师或执业助理医师),经注册在我院从事医疗、预防、保健工作执业的医师。

(二)定期考核应当坚持客观、科学、公平、公正、公开原则。

(三)医师定期考核分为执业医师考核和执业助理医师考核。考核类别分为临床、中医(包括中医、民族医、中西医结合)、口腔和公共卫生。医师定期考核每两年为一个周期。

(四)考核委员会办公室应当于定期考核前通知需要接受定期考核的医师。

(五)医师定期考核包括业务水平测评、工作成绩和职业道德评定。由考核委员会组织相关人员测评,对医师进行工作成绩、职业道德评定后,在《医师定期考核表》上签署评定意见,并于业务水平测评前将评定意见报考核委员会。考核委员会对被考核医师工作业绩、职业道德评定意见进行

复核。业务水平测评采用形式(具体条款参照华池县中医医院医师定期考核实施方案)。

(六)在考核工作结束后将考核结果报县卫生局,由县卫生局根据考核结果依法对被考核医师作出相应处理。

(七)医师工作成绩考核的基本内容应当包括:能认真履行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职责;能坚持日常工作,完成相应的工作量,并确保工作质量;能服从医院的调遣和科室的安排,及时完成相关任务。医师职业道德考核的基本内容应当包括:医师恪守职业道德、遵守医德规范情况,以及工作作风、医患关系、团结协作情况等。考核委员会应当按规定建立健全医德考评制度,作为对院医师进行职业道德评定的依据。医师业务水平考核的基本内容应当包括:熟悉医疗卫生管理相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熟练掌握本专业基础理论、基本知识、基本技能,具有一定的技术操作能力;执业医师能独立处理本专业常见病、多发病、一般急症和常用专业技术问题;执业助理医师在执业医师的指导下能处理上述问题。医师业务水平考核方式分为理论考试和实践技能操作考核。

(八)院考核委员会办公室应当建立医师定期考核档案,将有关考试、考核资料存档。

(九)院考核委员会综合评定意见及业务水平测评结果,对医师做出考核结论,在《医师定期考核表》上签署意

见,填写汇总表,在定期考核工作结束后30日内报县卫生局备案,同时书面通知被考核医师。

(十)医师认为院考核委员会的考核人员与其有利害关系,可能影响考核客观公正的,可以在考核前向院考核委员会申请回避。理由正当的,院考核委员会应当予以同意并调换考核人员。院考核委员会的考核人员与接受考核的医师有利害关系的,应当主动回避。

(十一)在考核周期内,拟变更执业地点的或者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规定,但未被吊销执业证书的医师,应当提前进行考核。

(十二)实行医师行为记录制度,分为良好行为记录和不良行为记录。良好行为记录应当包括医师在执业过程中受到的奖励、表彰、完成政府指令性任务、取得的技术成果等;不良行为记录应当包括因违反医疗卫生管理法规和诊疗规范常规受到的行政处罚、处分以及发生的医疗事故等。

(十三)医师定期考核程序分为一般程序与简易程序。一般程序为按照《医师定期考核管理办法》第三章规定进行的考核。简易程序为本人书写述职报告,考核委员会办公室签署意见,报院考核委员会审核。

(十四)符合下列条件的医师定期考核执行简易程序:

1. 具有5年以上执业经历,考核周期内有良好行为记录的;

2. 具有12年以上执业经历,考核周期内无不良行为记录的;

其他医师定期考核按照一般程序进行。

(十五)凡本院有医师考核执行简易程序的,考核委员会办公室要在定期考核前45日内向院考核委员会提出申请。

(十六)考核结果分为合格和不合格。工作成绩、职业道德和业务水平中任何一项不能通过评定或测评的,即为不合格。

(十七)医师在考核周期内按规定通过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或通过晋升上一级专业技术职务考试,可视为业务水平测评合格,考核时仅考核工作成绩和职业道德。

(十八)被考核医师对考核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在收到考核结果之日起30日内,向院考核委员会提出复核申请。院考核委员会应当在接到复核申请之日起30日内对医师考核结果进行复核,并将复核意见书面通知医师本人。

(十九)对考核不合格的医师,卫生行政部门可以责令其暂停执业活动3个月至6个月,并接受培训和继续医学教育。暂停执业活动期满,由考核委员会组织人员对其进行再次考核。对考核合格者,允许其继续执业,但该医师在本考核周期内不得评优和晋升;对再次考核不合格的,由卫生行政部门注销注册,收回医师执业证书。

(二十)医师在考核周期内有《华池县中医医院医师定

期考核实施方案》中判定不及格情形之一的,院考核委员会应当认定为考核不合格:

(二十一)院考核委员会及其相关工作人员工作人员违反《医师定期考核管理办法》或本《华池县中医医院医师定期考核实施方案》有关规定,弄虚作假、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十二)医师以贿赂或欺骗手段取得考核结果的,应当取消其考核结果,并确定为该考核周期考核不合格。

(二十三)本制度自发文之日起施行。

第四篇:医师定期考核管理制度

为加强对医师执业的管理,规范医师的执业行为,提高医师素质,保证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及《医师定期考核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文件精神,结合我院实际,特制定医师定期考核管理制度。

一、成立医师定期考核委员会负责拟定医师考核工作制度,对医师定期考核工作进行检查、指导,保证考核工作规范进行。

二、考核对象:依法取得医师资格并经注册,目前从事医疗、中医(包括中医、中西医结合)、口腔和公共卫生类别工作的医师。

三、医师定期考核内容包括业务水平测评、工作成绩和职业道德评定。医政科于定期考核日前60日通知需要接受定期考核的医师。

四、考核程序:

(一)一般程序:

1、个人先对工作成绩、职业道德、业务水平等三方面工作写出述职报告。

2、科室在《医师定期考核表》上对医师的工作成绩、职业道德进行评定,并签署评定意见,考核委员会签署复核意见。

3、由医政科组织进行业务水平测定并签署结果。

医师的业务水平测评可以采用以下一种或几种形式:

1(1)个人述职;

(2)有关法律、法规、专业知识的考核或考试以及技术操作的考核或考试;

(3)对其本人书写的医学文书的检查;(4)患者评价和同行评议;

(5)省级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形式。

4、考核委员会综合评定意见及业务水平测评结果对医师做出考核结论,在《医师定期考核表》上签署意见,并公布考核结果。

(二)简易程序:

本人书写述职报告,考核委员会办公室签署意见,报院考核委员会审核批准通过。

符合下列条件者可执行简易程序:

1、具有5年以上执业经历,考核周期内有良好行为记录的。

2、具有12年以上执业经历,考核周期内无不良行为记录的。

五、实行医师行为记录制度。医师行为记录分为良好行为记录和不良行为记录。良好行为记录应当包括医师在执业过程中受到的奖励、表彰、完成政府指令性任务、取得的技术成果等;不良行为记录应当包括因违反医疗卫生管理法规和诊疗规范常规受到的行政处罚、处分,以及发生的医疗事故等。医师行为记录作为医师考核的参考依据之一。

六、医师考核结果分为合格和不合格。工作成绩、职业道德和业务水平中任何一项不能通过评定或测评的,即为不合格。对考核不合格的医师,责令其暂停执业活动3个月至6个月,并接受培训和继续医学教育;暂停执业活动期满,再次进行考核。对考核合格者,允许其继续执业。

七、医师在考核周期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认定为考核不合格:

1、在发生的医疗事故中负有完全或主要责任的;

2、未经医院批准,擅自在医院以外的医疗、预防、保健机构进行执业活动的;

3、跨执业类别进行执业活动的;

4、代他人参加医师资格考试的;

5、在医疗服务活动中索要患者及其亲友财物或者牟取其他不正当利益的;

6、索要或者收受医疗器械、药品、试剂等生产、销售企业或其工作人员给予的回扣、提成或者谋取其他不正当利益的;

7、通过介绍病人到其他单位检查、治疗或者购买药品、医疗器械等收取回扣或者提成的;

8、出具虚假医学证明文件,参与虚假医疗广告宣传和药品医疗器械促销的;

9、未按照规定执行医院感染控制任务,未有效实施消毒或者无害化处置,造成疾病传播、流行的;

10、故意泄漏传染病人、病原携带者、疑似传染病病人、密切接触者涉及个人隐私的有关信息、资料的;

11、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的医师未依法履行传染病监测、报告、调查、处理职责,造成严重后果的;

12、考核周期内,有一次以上医德考评结果为医德较差的;

13、无正当理由不参加考核,或者扰乱考核秩序的;

14、违反《执业医师法》有关规定,被行政处罚的。

八、医师以贿赂或欺骗手段取得考核结果的,应当取消其考核结果,并判定为该考核周期考核不合格。

附:

***医院医师定期考核表

2.考核不合格原因填入备注栏。

3.对考核结果不服并提出复核申请的处理情况填入备注栏 4.其它需说明的问题记入备注栏。

第五篇:公卫医师定期考核制度

(2011-2013年度)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医师定期考核管理办法》(卫医发[2007]66号、国家卫生与计生委办公厅《关于规范医生定期考核电子化认证工作的通知》(卫办医管函[2013]389号等规定和精神,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制度。

一、本制度所称医师定期考核是指按照医师执业标准对公卫医师的业务水平、工作业绩、职业道德等情况进行考核。

二、本制度适用于依法取得医师资格,经注册在本市市乡两级医疗、预防、保健机构中执业的公卫医师。

三、定期考核应坚持客观、科学、公平、公正、公开原则。

四、医师定期考核分为执业医师考核和执业助理医师考核。

五、医师定期考核周期为2011—2013年度。集中考核时间在本年度末至下年度的2月底以前完成。

六、医师定期考核包括业务水平测评、工作成绩和职业道德评定。

七、医师业务水平的测评内容包括:医师掌握医疗卫生管理相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的水平;开展“三基三严”培训,应用本专业的基本理论、基础知识、基本技能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以及学习和掌握新理论、新知识、新技术和新方法的能力等。业务水平测评分为临床基本技能操作考核和卫生法规、专业知识综合笔试考核两部分。

八、业务水平测评由考核委员会组织测评;工作成绩、职业道德评定由医师执业机构进行评定,考核委员会审核。

九、考核委员会办公室应当于定期考核前60日书面通知需要接受定期考核的医师。

十、各单位应当按要求对本部门的公卫医师进行工作成绩、职业道德评定,在《医师定期考核表》上签署评定意见,并于业务水平测评前30日将评定意见报考核委员会。

十一、考核委员会应当先对各单位报送的被考核公卫医师工作业绩、职业道德评定意见进行复核,根据《医师定期考核管理办法》的规定对参加定期考核的公卫医师进行业务水平测评,并在《医师定期考核表》上签署意见。在考核工作结束后30日内将《医师定期考核结果汇总表》、《医师定期考核档案》、《医师定期考核表》各一份反馈至考核医师执业所在机构,同时将《医师定期考核结果汇总表》报市卫生局。业务水平测评可采用以下形式:

(一)个人述职;提交书面材料;

(二)卫生法律、法规、专业知识的考核或考试以及实践技能的考核或考试;

(三)对其本人书写的医学文书的检查;

(四)患者评价和同行评议。

中心考核委员会办公室应当建立医师定期考核档案,将有关考试、考核资料存档。

十二、中心考核委员会综合评定意见及业务水平测评结果,对公卫医师做出考核结论,在《医师定期考核表》上签署意见,并将公卫医师考核结果按单位汇总,填写汇总表,在定期考核工作结束后30日内报市卫生局备案,同时书面通知被考核公卫医师及其所在单位。

十三、在考核周期内,拟变更执业地点的或者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第三十七条所列情形之一,但未被吊销执业证书的医师,应当提前进行考核。

十四、国家实行医师行为记录制度,分为良好行为记录和不良行为记录。良好行为记录应当包括公卫医师在执业过程中受到的市级以上奖励、

表彰、完成政府指令性任务、取得的技术成果等;不良行为记录应当包括因违反医疗卫生管理法规和诊疗规范常规受到的行政处罚、处分以及发生的医疗事故等。医师执业机构要按照有关规定建立公卫医师行为记录档案,及时记录医师的行为。公卫医师行为记录作为定期考核工作中对医师工作成绩、职业道德进行评定的重要依据。

十五、医师定期考核程序分为一般程序与简易程序。简易程序为本人书写述职报告,公卫医师执业所在机构签署意见,报考核委员会审核批准。

十六、符合下列条件的公卫医师定期考核执行简易程序:

(一)具有5年以上执业经历,考核周期内有良好行为记录的;

(二)具有12年以上执业经历,考核周期内无不良行为记录的;

(三)医师离退休后由本单位返聘,在考核周期内无不良行为记录的。 十

七、公卫医师在考核周期内按规定通过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或通过晋升上一级专业技术职务考试,可视为业务水平测评合格,考核时仅考核工作成绩和职业道德。

十八、考核结果分为合格和不合格。工作成绩、职业道德和业务水平中任何一项不能通过评定或测评的,即为不合格。

十九、被考核公卫医师对考核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在收到考核结果之日起30日内,向考核委员会提出复核申请。考核委员会应当在接到复核申请之日起30日内对医师考核结果进行复核,并将复核意见书面通知公卫医师本人。

十、对考核不合格的公卫医师,卫生行政部门可以责令其暂停执业活动3个月至6个月,并接受培训和继续医学教育。暂停执业活动期满,由考核机构进行再次考核。对考核合格者,允许其继续执业,但该公卫医师在本考核周期内不得评优和晋升;对再次考核不合格的,由卫生行政部门注销注册,收回医师执业证书。

二十一、公卫医师在考核周期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中心考核委员会应当认定为考核不合格:

(一)在发生的医疗事故中负有完全或主要责任的;

(二)未经所在机构或者卫生行政部门批准,擅自在注册地点以外的医疗、预防、保健机构进行执业活动的;

(三)跨执业类别进行执业活动的;

(四)代他人参加医师资格考试的;

(五)在医疗卫生服务活动中索要患者及其亲友财物或者牟取其他不正当利益的;

(六)索要或者收受医疗器械、药品、试剂等生产、销售企业或其工作人员给予的回扣、提成或者谋取其他不正当利益的;

(七)通过介绍病人到其他单位检查、治疗或者购买药品、医疗器械等收取回扣或者提成的;

(八)出具虚假医学证明文件,参与虚假医疗广告宣传和药品医疗器械促销的;

(九)未按照规定执行医中心感染控制任务,未有效实施消毒或者无害化处置,造成疾病传播、流行的;

(十)故意泄漏传染病人、病原携带者、疑似传染病病人、密切接触者涉及个人隐私的有关信息、资料的;

(十一)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的医师未依法履行传染病监测、报告、调查、处理职责,造成严重后果的;

(十二)考核周期内,有一次以上医德考评结果为医德较差的;

(十三)无正当理由不参加考核,或者扰乱考核秩序的;

(十四)违反《执业医师法》有关规定,被行政处罚的。

二十二、公卫医师认为本中心考核委员会的考核人员与其有利害关系,可能影响考核客观公正的,可以在考核前向本中心考核委员会申请回

避。理由正当的,中心考核委员会应当予以同意并调换考核人员。中心考核委员会的考核人员与接受考核的公卫医师有利害关系的,应当主动回避。

二十三、中心考核委员会工作人员违反《医师定期考核管理办法》有关规定,弄虚作假、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十四、公卫医师以贿赂或欺骗手段取得考核结果的,应当取消其考核结果,并确定为该考核周期考核不合格。

二十五、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漳平市公卫医师考核委员会

2013年6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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