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篇:温州市龙湾区范文
温州市龙湾区拟提拔任用(转任重要岗位)区管领导干部
任前公示通告(第94号)
经区委研究,拟提拔任用(转任重要岗位)郑祥迪等9名同志,现予以公示,征求广大干部、群众的意见。
1、反映问题的方式 在公示期限内,任何单位和个人均可通过来信、来电、来访的形式,向区委组织部反映公示对象存在的问题。以单位名义反映问题的应加盖公章。以个人名义反映问题的提倡署报本人真实姓名。
2、要求 反映问题要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反对借机诽谤诬告。
3、公示时间 从12月22日起到12月28日止,共7天。
4、公示联系科室和受理电话
联系科室:龙湾区委组织部干部监督室
地址:龙湾区行政管理中心大楼1519室邮编:325058举报电话:0577-86966663
电子信箱:lwgbjd@126.com
中共温州市龙湾区委组织部
2011年12月22日1
拟提拔任用(转任重要岗位)区管领导干部任前公示名单
第二篇:55养殖户诉温州市政府案: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法院行政判决书(撤销行政复议申请不予受理决定)(2006年10月24
55养殖户诉温州市政府案:
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法院行政判决书
(撤销行政复议申请不予受理决定)
发表时间:2006-10-24 14:43:00阅读次数:43
3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法院
行政判决书
原告暨诉讼代表人邵时枢,男,1949年6月12日出生,汉族,住温州市龙湾区瑶溪镇河滨路4 9号。
原告暨诉讼代表人杨显丰,男,1968年2月28日出生,汉族,住温州市龙湾区瑶溪镇白楼下村。·
原告暨诉讼代表人林国岳,男,1947年2月5日出生,汉族,住温州市龙湾区瑶溪镇黄石村。
原告暨诉讼代表人吴金松,男,1952年6月24日出生,汉族,住温州市龙湾区灵昆镇北段村。(原告计5 5人,名单及基本身份情况见附录)
委托代理人袁裕来(特别授权),浙江之星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徐利平(特别授权),浙江之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温州人民政府,住所地温州市市府路。
法定代表人邵占维,男,代市长。
委托代理人白植强(一般代理),温州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工作人员。
原告邵时枢等55人不服被告温州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于2006年2月20日向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将该案移送本院,本院经请示后于2006年8月10日受理,于2006年8月15日向被告送达了起诉状副本及应诉通知书。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06年9月18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的委托代理人徐利平,被告的委托代理人白植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被告经审查于200 年2月15日作出温政行通[2006]11号行政复议申请不予受理通知书,认为申请人孔祥仁(原告之一)等养殖户提出的复议申请(要求确认被申请人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政府2006年1月25日作出的《关于永兴围垦南片养殖纠纷调处的意见》第二条内容违法)属被申请人主体不合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十七条规定,决定不予受理。被告于2006年8月21日向本院提供了作出被诉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依据:
1、行政复议申请不予受理通知书(温政行通[2006]11号),证明被告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
2、国内特快专递邮件详情单(EY021271105CN),证明原告于2006年2月17日收到上述不予受理通知书,已超过诉讼时效。
3、行政复议申请立案审批表,证明被告在收到申请后,在法定期限内进行审查并审批决定不予受理。
4、行政复议申请书,证明原告提出的复议申请。
5、浙江之星律师事务所函;
6、授权委托书,
5、6证明原告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进行复议活动。
7、证据清单,证明原告提供的证据材料清单。
8、身份证复印件,证明申请人的身份。
9、公证书;
10、《永兴南片围垦孔祥仁等养殖户养殖场面积一览表》;
11、《龙湾区永兴南片围垦海水养殖示范区污染损失估算》,
9、
1 0、11证明原告要求复议时提供的证据。
12、温龙委办[2 0 0 6]1号文件即《关于永兴围垦南片养殖纠纷调处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第二条,证明原告要求复议的行
为。
13、规范性文件依据,《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九)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十二条至第十五条、第十七条。
原告诉称,原告邵时枢等55人系温州市龙湾区永兴围垦养殖示范区养殖户,2003年下半年至2004年3月所承包的养殖池塘发生特大污染事故,水产品死亡现象十分严重。经检测池塘水源工业废水有害成分铜、PH、BOD严重超标。特大污染事故曾引起温州市人民政府高度重视,曾发给每亩9 0 0元的补助费,但事情并没最终解决。经多次交涉,龙湾区人民政府于2 0 0 6年1月2 5日下发《意见》,其中第二条内容是“确仍有养殖并有设施投入的,补偿标准指导价确定为每亩5500元;若在2006年2月10日前签订协议的,每亩增加500元;在2006年3月8日前腾空并确有残值的,每亩再增加500”。原告认为,“指导价”实际上是硬性规定,原告根本无讨价还价的自由,遂向被告温州市人民政府提出复议,要求确认《意见》第二条违法,但被告却以被申请人主体不合格为由作出不予受理决定。原告认为《意见》是龙湾区政府办公室和龙湾区委办公室共同下发的,龙湾区政府办公室行为对外的法律责任当然由龙湾区人民政府承担,龙湾区人民政府是合格的被申请人。被告在审查时未询问龙湾区政府是否与区委办联合发文即作出不予受理原告的复议申请决定,不符合法律规定,故请求判决撤销被告作出的温政行通[2006]11号行政复议申请不予受理决定,责令被告限期受理原告的复议申请。
原告向本院提供的证据:
1、身份证复印件,证明原告的身份。
2、行政复议申请书和行政复议申请不予受理通知书复印件,证明被诉具体行政行为。
3、《永兴南片围垦孔祥仁等养殖户养殖场面积一览表》、《龙湾区永兴南片围垦海水养殖示范区污染损失估算》复印件,证明孔祥仁等养殖户养殖池塘位置、面积、受污染情况,与申请行政复议的行政行为具有法律上利害关系。
4、《意见》复印件,证明申请复议的行政行为存在。
5、2006年2月20日向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邮寄行政起诉状及相关材料的回执,证明原告的起诉符合法定起诉期限。
被告温州市人民政府辩称,原告于2006年2月17日收到不予受理通知书,至今才起诉,已超过法定诉讼时效。原告申请复议的《意见》(温龙委办[2006]第1号),是由中共温州市龙湾区委办公室以区委办公室和区政府办公室的名义作出的,但公文上只有中共温州市龙湾
区委办公室的印章,温州市龙湾区政府办公室并没有在《意见》上加盖印章。根据《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的规定,该《意见》不能认定为温州市龙湾区政府办公室下发。根据《意见》的形式和内容,我们可以直接认定该文件的性质为党委发的文件,不是政府发的文件,所以我们就不再向龙湾区政府询问有关情况,原告对中共温州市龙湾区委办公室下发的公文不服,却将龙湾区人民政府作为被申请人提起行政复议申请,显然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的规定,被告根据该法第十七条作出不予受理决定,并无不当,请求予以维持。
本院依法调取了以下证据:2006年7月20、7月24日、7月26日、8月7日原告身份校对笔录四份,对原告邵时枢的谈话笔录,立案审查说明一份,张建光没有参加本案诉讼的声明一份,还有陈显安死亡证明一份,证明立案前原告邵时枢等55人的身份核对及审查情况。《意见》(温龙委办[2006]第1号),证明《意见》由中共温州市龙湾区委办公室以区委办公室和区政府办公室的名义作出,公文有中共温州市龙湾区委办公室的印章及温州市龙湾区政府办公室的印章。
经庭审质证,本院对以下证据作如下确认:
原告对被告提供的证据4至11未提出异议,原告提供的证据
1、
2、
3、与被告提供的证据
1、
4、
8、
10、11相符,本院予以确认。被告对原告提供的证据5未提出异议,结合被告提供的证据
2、本院调取的证据,能够证明本案原告系邵时枢等55人,且其于2006年2月17日收到被告的不予受理通知书,而于2006年2月20日向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邮寄行政起诉状,符合法定起诉期限。
对于被告提供的证据1 2即原告提供的证据4,结合本院依法调取的证据即《意见》(温龙委办[2006]1号)第二条,证明了原告向被告申请复议的行为,其内容为“根据市场价和专家评估价,确仍有养殖并有设施投入的,补偿标准指导价确定为每亩5500元;若在2006年2月10目前签订协议的,每亩增加500元;在2006年3月8目前腾空并确有残值的,每亩再增加500元”。该《意见》由中共温州市龙湾区委办公室以区委办公室和区政府办公室的名义作出,公文有中共温州市龙湾区委办公室的印章及温州市龙湾区政府办公室的印章。因此被告未予必要调查即认定该《意见》并非温州市龙湾区政府办公室下发的行政机关公文,属认定事实不清。
原告对被告向法庭提供的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未提出异议,但认为其适用错误。
经审理查明,被告依原告2006年2月1 4日的申请,经审查于2006年2月15日作出温政行通[2006]11号行政复议申请不予受理通知书,认定被申请复议的行为即《意见》(第二条)是由中共温州市龙湾区委办公室以区委办公室和区政府办公室的名义作出的,但公文上只有中共温州市龙湾区委办公室的印章,温州市龙湾区政府办公室并没有在《意见》上加盖印章。遂根据2000年8月24日国务院发布的《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九)项公文除“会议纪要”和以电报形式发出的以外,应当加盖印章之规定,认为该《意见》不能认定为温州市龙湾区政府办公室下发的行政机关公文,申请人孔祥仁(原告之一)等养殖户提出的复议申请(要求确认被申请人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政府2006年1月25日作出的《意见》第二条内容违法)属被申请人主体不合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
十七条规定,决定不予受理。另查明《意见》上盖有温州市龙湾区政府办公室的印章,故被告的上述不予受理决定属认定事实不清,主要证据不足。
综上,本院认为,原告于2006年2月17日收到被告作出的行政复议申请不予受理通知书(温政行通[2006]11号),于2006年2月20日向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邮寄行政起诉状,原告的起诉符合法定起诉期限。被告认为原告申请复议的《意见》没有温州市龙湾区政府办公室加盖的印章,故不能认定为温州市龙湾区政府办公室下发的行政机关公文,与事实不符。因此,原告认为《意见》为温州市龙湾区政府办公室所发的意见,本院予以采纳。其要求撤销被告怍出的不予受理决定,本院予以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四条第(二)项第1目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撤销被告温州市人民政府2006年2月15日作出的温政行通[2006]11号行政复议申请不予受理决定。
二、责令被告温州市人民政府对原告的上述行政复议申请是否受理重新作出决定。案件受理费80元,由被告温州市人民政府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受理费80元,至迟在上诉期届满后的七日内预交到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不交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审判长孟东
审 判员赵 一 睿
人民陪审员邵 建 和
二OO六年十月十九日
书 记 员邵 时 锡
第三篇:2013小升初升学攻略之广州市荔湾区西关外国
语实验学校
学校简介
荔湾区西关外国语实验学校是广东省一级学校广州市西关外国语学校属下的一所初中学历教育学校,是广州市第一所公有民办的外国语学校。西关外国语实验学 校由广州市西关外国语学校直接管理,全面组织,全程监控,使用同样的教材,开展同样的活动,配备相同的师资。学校严格执行新课程标准,在开足开齐各科课程 的同时,强化外语教学,采用国内统编教材辅之国际先进原版教材,每班配有一名专职英语教师,实现了外语小班授课。外语课每周开设9—10 节,并开设了日语、法语、德语等第二外语选修课,全面提高学生的外语水平,确保学校高质量教学,使学生真正成为“全面发展+外语特长”的优秀学生,为学生 的终身发展奠定坚实的基础。
2012 年招生
1、招生人数:2012 年计划招收初一年级新生4 个班。
2、报名要求:六年级第一学期考试语文、数学、英语三科成绩均为优良,操行为甲等的学生均可以报名。
3、报名时间:2012年4月20日—6 月20 日。由学生或家长到广州市西关外国语学校(中山八路石路基1 号)教导处办理报名手续,填写《报名表》,交两张小一寸免冠彩色相片。
4、考试与录取:报名学生于2012 年6 月22 日参加广州市13所民办学校招生联合考试。考试科目:语文、数学、英语。考试地点:广州市西关外国语学校。学校将根据测试成绩择优录取,被录取学生在指定时间内办理注册手续。
5、收费标准:经物价局审核批准,具有广州市户口的每学期收费6550元;具有广州市农业户口的每学期收费6610 元;没有广州市户口的每学期收费7000 元(包括学杂费、书本费、体检费、水电费等)。
6、开放日:定于2012年4 月
29、30 日,5 月1 日上午8:30—11:30,下午2:30—5:00
往年数据
来自网上家长提供的数据(总分320 分):
2012 年分数线:暂无
2011 年分数线:233.5 分
2010 年分数线:190 分
家长攻略
1、2010 年,荔湾区西关外国语实验学校加入大联盟考试。第一年录取分数线还比较低(190分),第二年开始录取分数线开始“发力”,达到233.5 分,位居13 所民校联考第一梯队。——数据分析
2、家长对于西关外国语实验学校的重视,源于它的母体广州市西关外国语学校近年来的发展。据了解,广州市西关外国语学校是目前广州市唯一一所十二年学 制的公办外国语学校。作为广州市创办最早的省一级全日制公办外国语学校,学校拥有一支优良小学、中学师资队伍,旨在培养学识广博并具有外语专长的创新人 才。
在学校近三届初三毕业生中,2009 年~2011 年中考平均699 分以上,在广州市位列前六名(包括民办名校),英语单科平均142 分以上,保持在全市第一名。近两年来,学校初
一、初
二、高
一、高二年级联考总均分和英语科目均分位列区属学校第一。——摘自《信息时报》2011年报道。
联系方式
学校地址:广州市荔湾区周门路周门街150 号
联系电话:81701483
乘车路线:乘
8、
9、
19、
52、6
1、8
2、8
5、10
4、10
7、10
9、1
25、1
28、1
32、19
3、19
6、20
4、20
5、20
8、 2
31、2
33、250、260、26
1、270、27
5、28
6、
415、5
55、70
5、885 等在中山八路站或石路基站下车。可乘地铁5 号线中山八站B 出口,步行10 分钟即到,或乘地铁1 号线陈家祠站D 出口,步行15 分钟即到。
第四篇:龙湾区实验小学手拉手活动简讯2011.12
龙湾区实验小学“红领巾手拉手”参观走访活动纪实
2011年12月16日,龙湾区实验小学的62名“爱心使者”——少先队员代表在校长、辅导员老师的带领下,到“手拉手”学校——泰顺泗溪小学举行了少先队活动。龙湾区实验小学与泰顺泗溪小学结成“手拉手”结对学校已多年,“手拉手”活动依然在薪火相传。
到达泗溪小学之后,两校结对队员齐聚操场,举行了简短的捐赠仪式。仪式中,龙湾区实验小学潘朝阳校长就两校手拉手活动的历史与发展做了介绍与展望发言。并代表学校向对方捐赠了三万元爱心款。爱心使者王振楠、周冰颖等队员向手拉手小伙伴们捐献了文具和毛线衣。
仪式后,爱心使者们在手拉手伙伴的带领下参观了泗溪小学的少先队队室、教室,与那里的少先队员热切谈心、快乐游戏,交流了城乡少先队员的校园生活,增进了彼此的感情。随后,我校少先队员又相继走访了泗溪的北涧桥、溪东桥,即当地著名的姐妹廊桥。队员们被巧夺天工的廊桥、造型古朴的民居、色彩浓烈的古树等美景深深吸引,不时驻足拍照留影。大家一边参观,一边感受泰顺地方文化特色,时时发出赞叹声。
虽已入冬,但今天的天气没有冬日的凛冽,阳光特别灿烂温暖。蔚蓝的天空,碧绿的湖水与红色的廊桥相映成趣,显得分外绚丽。队员们兴致勃勃地登廊桥、走碇步,鲜红的红领巾、欢乐的笑脸、山、水、树、桥,和谐地勾勒出一幅美妙的图画。
参观活动在大家的余兴未尽中结束。活动虽已结束,但是龙湾区实验小学的爱心接力棒将会继续传递。今后,龙湾区实验小学还将继续组织手拉手活动,让更多有需要的队员得到及时和有效的帮助,让更多的队员在爱的熏陶下健康成长。
撰稿人:吴小秋
第五篇:龙湾区第六届运动会拔河比赛竞赛规程
一、比赛时间和地点 2012年11月 暂 定
二、主办单位:龙湾区人民政府
三、承办单位:龙湾区体育事业发展局 龙湾区体育总会
四、参赛单位:
比赛分甲、乙、丙三个组别。甲组由6个街道组成。乙组由12个系统组成(系统归属单位见龙湾区第六届运动会竞赛总则)。丙组由非公企业和社会组织组成。
六、参加项目: 拔 河(男女混合)
七、参加办法:
(一)人数要求:各单位可报领队1人,教练1人,运动员7男3女,男、女可报替补各1人。
(二)年龄要求:运动员年龄规定:1994年12月31日前出生者。
(三)运动员资格:
1、凡居住或服务工作于龙湾区的公民,并符合参赛年龄规定。
2、运动员资格由各代表队负责审查,严格把关,凡不符合资格的运动员一律不得参加比赛,已参加比赛的一律取消比赛成绩,情节严重者予以通报批评。
3.甲组参赛运动员为本街道户籍人员或本街道办事处在编工作人员,凭二代身份证和有区编办盖印的工作证明进行报名参赛(注:身份证的住址栏必须是温州市龙湾区XX街道或XX镇);乙组参赛运动员为本系统人员须凭二代身份证和医疗证报名参赛(注:医疗证的工作单位栏里必须为该参赛单位);丙组参赛运动员为本企业或本社团人员凭二代身份证报名参赛。此外,在龙湾工作的境外人士(含港、澳、台),凭护照或台胞证、港澳居民回乡证等有效证件报名参赛;驻龙部队运动员凭军人有效证件报名参赛。
4.参赛运动员均需经医务部门检查证明身体健康者,有严重疾病不适合该项运动的人不能参赛。(由各代表队自行把关)。
5.比赛项目开始报名后,如遇到运动员有资格代表多个单位的,先服从代表工作所在单位。工作所在单位未组队的,可参加户籍所在地组队参赛。
八、竞赛办法:
(一)第一轮采取小组循环比赛。(如出现积分相等以净胜局多的为前;如仍相等,以总胜局时间少的为前)第二轮抽签进行交叉淘汰制比赛。
(二) 比赛规则:
1、比赛采用三局两胜制,每局上场比赛运动员6男2女,每局比赛结束均可换人。
2、每局比赛时间为1分30秒,抽签决定场地。
3、在规定的时间内,谁先拔过胜负线为胜。如比赛时间到出现僵持,以绳子的中心点靠近胜负线的一方为胜。
4、每局比赛间隔时间为5分钟。
5、比赛中各队每一位队员不得将拔河绳捆、绕、缠在身上。
6、可以戴手套进行比赛。
7、不得借用任何物品进行比赛(如:石子,胶布等物品)。
九、录取名次与奖励:
比赛录取前八名,给予奖励。如参赛的人(队)数不足八名(含八名)时,均按实际人数录取,名次分值不变。
十、报名与报到
(一)各参赛队于11月7日前须填写报名表一式二份(报名表统一在龙湾区体育局http:///subsite/lwtyj/index.jsp网站下载),并加盖代表队单位公章送交龙湾区体育局群体科(联系电话:86613968)。运动员报名时需提供单寸免冠照片2张,身份证复件一份。报名后,报名单不得更改,不得无故弃权。逾期报名,作弃权处理。
(二)各代表队运动员于比赛当天到赛区报到(具体报到日期、地点和领队、教练员联席会议时间见赛前补充通知),报到时运动员要携带本人身份证或护照、军人证等有关证件原件,比赛时必须交验竞赛卡(帖照片)参赛,严禁借调外来人员冒名参赛。
十一、仲裁小组成员和裁判员由区体育局指派。 十
二、经费:各代表队往返车费和伙食等均自理。 十
三、本规程未尽事宜,另行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