永兴县人民检察院

2022-08-12

第一篇:永兴县人民检察院

永兴县人民医院柏林分院2011年管理方案

一.行政管理 (一)行政管理

1.实行院长负责制,各分管领导要对院长负责,各科室负责人要对分管院领导负责。医院各级负责人应执行上级及院内有关规定,尽职尽责,积极工作,努力开创工作新局面。

2.严肃会风会纪。朝会缺席者每一次罚款10元,其他各种会议缺席一次罚款20元。 3.科主任、护士长在医院的领导下,主持科室全面工作,实行科主任负责制。科室根据医院的管理方案,制定与本科室相适应的实施细则。如:分解各向指标任务,考核奖罚科室成员.根据职工工作量大小,质量好坏拉开奖金档次。

4.加强合同签字管理。医院所有涉外协议,合同需法人代表签字,方可生效,其他人员签订的合同均视为无效合同,由此造成的损失由责任人负责。

5.职工出差(下乡除外),必须先报告办公室,经科室同意,主管院领导批准,否则财会不予报帐。院领导出差也应履行同样手续。

6.凡在岗的各级行政业务领导可按下列标准发给职务津贴:院长150元/月, 副院长、会计130元/月,门诊部负责人、住院部负责人100元/月,护士长100元/月。

(二)财务管理

1.坚持"勤俭办院,艰苦创业"方针,实行收支统筹,量入为出,统筹兼顾,保证重点的财务管理原则。

2.各项开支严格控制在计划之内,充分考虑医院的可容财力,严格开支标准,开支范围,严格按会计法及财经制度办事。

3.坚持财务开支一支笔审批的原则,违者有关责任人责任自负。 4.一般费用报销,先由科室主任,护士长同时签署意见,经办人签字,财务审核签字,院长审批后方可报销。

5.岗位职责内的加班不发加班费,特殊岗位的特殊加班,晚夜班补助,手术站台补助等,应严格按医院规定的开支范围及标准造具补助表,交财务审核,再报院长审批列支。

6.差旅费报销凭办公室开具的出差证明,填制差旅费报销单,由财务按财务规定负责审核签字,报院长审批交会计认定有无借款后予以报帐。

7.购物报销凭主管院长审核批准,院长同意的采购计划书及保管员的验收单,经办人和科室主任,护士长同时签字,财务审核后,报院长审批报帐。

8.因公需借款者,先填好借款单,内容包括借款金额、用途、偿还时间,交会计签字证实无欠款后,报院长审批借款,报帐时应及时偿还。无正当理由10天内不报帐偿还,每超出一天加收百分之二的滞纳金。

9.各类学术活动、会议以及进修一律不借款,结束后按规定办理报帐手续。

10.所有报帐如有欠款一律先归还欠款后再领取现金。

11.医院一切支出均由财务办理,严禁从门诊,住院收费室提取现金和支票,特殊紧急情况需法人批准。从医院户头调取资金,要经过财务和院长同意。

12.加强住院记帐和门诊收费室管理,当日帐务当日结清,现金当日下午存入银行,严禁坐支、借支、错帐、漏帐、计错药价等,其造成的经济损失由当事人负责,并处予当事人200元的罚款。

13.财务不定期组织人员对收费室及欠款清收等进行检查清理,如发现现金与帐目不相符以贪污论处。

14.严禁收费员不给病人发票或假发票,卖空白发票,违者罚款200元.。

15.任何科室和个人不得随意私自减免病人医疗费用,否则,其减免费用由当事人负责并处2—5倍罚款。特殊情况需减免,由院长签字同意。

16.医院除收费部门外,严禁其他任何科室与个人私自收费,违者没收非法所得,并处罚款20倍,并予以行政处分。

17.职工困难补助一般只限于天灾人祸.职工父母,配偶死亡者,一次性补助300元;岳父母,公婆死亡者一次性补助200元。因意外事故造成生活困难者,可补助200—300元(因违纪违法者不予补助)。

(三)人事管理

1.医院人事由院务会统一安排,根据职工的专业来确定岗位,力争做到“专业对口,人尽其才”。

2.停薪留职人员必须与医院办理有关手续,报卫生局、人事局批准,必须缴纳养老保险金、医保金等费用,且与医院签定计划生育、社会综合治理等责任状,退休停薪人员严禁在本辖区内从事医疗工作。

3.临时工聘请,按岗位需求经院办研究招聘。专业技术人员试用期一个月以上,试用合格后由科室出具试用合格证明,报分管院长签字,经院办公会研究后予以录用,不合格者予以辞退。录用时须交纳保证金3000元。

4.医院制订人才培训计划,进修人员应书面申请,经医院批准派出的进修人员发全工资,无奖金,报进修费。非医院派遣的进修人员一切费用自理,且进修回来后本专业无岗位,必须从事原专业。逾期不回医院或进修学习后未满3年要求调出者,应退还进修费及进修期工资。

5.工作认真负责,尽心尽力,爱岗敬业,成绩显著,且有下列条件之一,经医院考核,给予评优:个人业绩在医院最好或特殊贡献者;受到上级各部门奖励者;在本部门的比赛中夺得第一名者;举报违法乱纪,见义勇为者;医院开展各类活动获得第一名者。

6.全院工作人员(包括退休人员)一律不准私设医疗点;不准在私

人诊所药店上班,不准私自卖药,一经发现,罚款4000元,并停发工资(一切退休待遇)。

7.请事假、病假7天内由科组长批准,科室内调节代班人员,7天以上需写请假条经院长批准,1个月以上经县卫生局批准,事假一天扣一天的工资、奖金。病假期间不计奖金及其它劳动报酬,发基础工资,超过一月以上,发200元生活费(危重病、癌症除外)。

8.职工水、电费、房租费自理。

(四)劳动纪律

1.全院干部职工必须遵守劳动纪律,切实履行岗位职责的义务和责任,任何科室和个人都不得个人代替组织,违反劳动纪律。

2.职工上班期间,必须将院部统一制作的胸牌戴在左上方口袋上,接受监督,做到衣帽整洁,仪表端庄,语言文明,态度和蔼,微笑服务.不准辱骂病人,与病人或家属吵架,违者除公开道歉外,处以50—200元的罚款。

3.无理取闹,辱骂科主任,护士长和院领导的,视其情节每次罚款50—200元。

4.廉洁行医,不准以任何形式收受病人红包,馈赠,更不得暗示或索要病人钱物,一经举报,经查属实,视其情节和在社会上造成不良影响程度,除退还所受金额外,处以同等数额2—5倍的罚款,并通报全院。

5.严禁本院工作人员在对外经济活动中弄虚作假,贪污挪用,行贿受贿,损公肥私,搞暗箱操作,私拿回扣,违者除经济退赔外,处以1—3倍的罚款;情节严重者报纪检部门处理。

6.严禁在医疗活动中开假证明,假报告单,假发票,严禁开搭车药,搭车检查,违者承担一切后果,并处以200元罚款。

7.迟到、早退、脱岗每次罚款20元。迟到,脱岗,早退半小时以上按旷工一天处理,旷工一天以上,扣发月奖,并按实际天数扣发百分之二百的工资,旷工3天以上取消全年奖,连续旷工15天或累计一个月作下岗处理。迟到,早退,脱岗,服务态度不好导致纠纷造成的损失由当事人负责。

8.上班时间干私活,在公共场所吃东西,每次罚款20元。

9.上班时间在工作或值班场所打牌,搓麻将,下象棋,按赌博论处,每人次罚款100元,围观者每人罚款50元. 10.在职人员不准从事与医疗有关的第二职业,违者除勒令终止外,每件次罚款300元。不听劝者作自动离职处理。

11.各科都应健全考勤制度,每月按时向办公室上报考勤登记表。职工产假,因病或进修,外出学习的仍由原科室考核,办公室核对。

12.职工婚、丧、探亲、产假均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但均应扣除岗位津贴。

(五)药械管理

药品采购计划由仓库药房制定,报院长审批.按上级规定,药品实行集中采购,医疗器械采购由院务会集体讨论决定,其他物资的采购均由主管院长审批,报法人认可.麻醉药品五专管理,药房的贵重药品要建消

耗帐,医院定期抽查,缺少部分由相关人员负责。仓库要建立缺药登记本,随时向主管院长反映,保证医院的药品供给。各药房,仓库及医疗用品的损坏,因人为报废由当事人赔偿。大输液加药后不能使用,由护理部和院长就具体情况酌情处理。

(六)加强医疗质量与安全管理

让每个医务工作者都有医疗安全意识,自觉搞好医疗工作。保证医疗质量,杜绝差错事故,对导致赔款的技术或责任差错,纠纷,事故者,除取消当事人三个月奖金外,医院损失总金额按以下比例分摊;技术原因造成的:10000元以内,个人百分之五,科室百分之十;超过10000的,超过部分,个人百分之二点五,科室百分之五。责任原因造成的:10000元以内,个人百分之十,科室百分之十;超过10000元,超过部分个人百分之四,科室百分之五。对未赔款的严重差错,按其轻重罚款200-1000元,除以上个人赔款外,还扣其科室的医疗质量分,取消当事人当年评优,评先资格。

(七)防疫管理

认真搞好各种预防接种,准时掌握本镇区疫情,做好传染病报告工作,疫情漏报率为“0”,计免五苗接种率达百分之九十五以上,儿童免疫建卡建证率达百分之百,按照县疾控中心的统一安排和部署全面完成各项工作任务,按季考核达90分以上。

(八)妇幼管理

妇幼专干必须随时掌握全镇孕产妇的基本情况,准确掌握全镇产妇的预产期,做好孕产期的各种访视工作,筛选高危孕产妇,做好健康教育宣传,做好各种上报资料及各种报表,年初写好妇幼工作计划,每半年写好工作总结交院办公室及妇幼保健院。

(九)工资、奖金分配

(一)核算方法

1.临时工人员工资:护士为760元,其它人员为700元(食堂、卫生人员除外)。

2.各临床科室医护人员工资由两部分构成,分别为基础工资及绩效工资。基础工资为档案工资加物价补贴(正式职工为150元/月,临时工为80元/月)。绩效工资为各科室的纯收入减去支出,内科为0.4,外科为0.35,妇产科为0.25。

(1)临床各科室纯收入计算方法:西药按10%,其它注射费、材料费、观察费、抢救费按100%;

(2)临床各科室支出计算方法:各科室人员基础工资总和,晚夜班费,手术提成,麻醉提成,病历费,加班费,从库房领用耗材,各科室的一些日常开支,如:水费、电费等;

(3)临床医生开的辅助检查按15%提给医生个人,再不计算为各临床科室的医疗纯收入;

(4)病历各科室要按时完成,未达要求造成医院损失的处罚100元/份,开入院证为5元,病历书写为10元;

(5)手术提成15%,麻醉提成15%。

(6)各科室治疗费按10%提成给科室护士。

3.中医科:基础工资为800元/人,绩效工资按毛收入的18%计算。 4.收费室及西药房人员基础工资为档案工资加物价补贴。绩效工资:收费室为医院总收入的0.9%,西药房为西药费的 2.0% 。

5.各辅助科室:基础工资(档案工资)加物价补贴,绩效工资为毛收入减去支出,放射科为 20 %,B超室为 20 %,化验室为 20 %。

注:辅助科室支出包括基础工资、晚夜班费、单线补助费、加班费、仓库领用的耗材,提给医生开辅助检查的15%。

6.设立特殊奖,建立激励机制。每个医生当月收入达1.5万元以上奖给医生个人(药品、外科钢板费不计算在内),奖励分三个等级,分别为1.5%、2%、3%。

7.防保所绩效工资为药品收入的10%,防保下乡补助参照卫生局规定标准,不发误餐补助。

8.手术室耗材妇产科占30%,外科占70%,手术室护士工资奖金由外科、妇产科支出各占50%。

9.每月医用氧分摊为:内科65%,外科15%,妇产科20%。

特殊科室奖金计算方法:

行政后勤人员的绩效工资:拿临床科室人员平均奖,院长2.0,副院长1.6,会计1.6, 办公室主任1.3,出纳1.3。

节约支出:

各科室要厉行节约,三项材料即卫生材料,低值易耗品,其他材料要严格把关,领用物品要科主任护士长两人签字,杜绝材料支出多,而医疗收入少等不正常情况,水电费要严格把关,防止长明灯,长流水,后勤要把各科室的水电表装好,每月上报一次。

几条纪律规定:

不准将本院能开展的医技检查病人介绍到外院,发现一例,罚款500元,并通报全院。

不准将本院病人处方介绍到外院药店取药,第一次发现,罚款1000元,第二次罚款2000元,第三次罚款4000元。

本院工作人员不准私自卖药,不准介绍家属卖药,一经发现第一次罚款1000元,第二次2000元,第三次4000元。

任何科室任何个人不能做人情检查,人情治疗、检查或治疗私自收费一经发现罚款2000-4000元。如医院认为确需照顾的关系,检查申请单由院长签字,月底各科室上报医院经院长审核,按百分之六十的成本计科室收入。

上述情况如接到举报或督察人员督察落实,按罚款金额的百分之五十奖励。

(十)医院各类管理领导机构

(1)医疗质量与医疗安全领导小组: 组 长:罗毅生 副组长:谭宏、陈更新

成 员:刘永林、曹健斌、陈明善、曹美芬 (2)计生与综治领导小组: 组 长:罗毅生 副组长:谭宏、陈更新

成 员:李林莉、鲍黎、李俊鑫、曹小芝

(3)公共卫生突发事件领导小组

组 长:罗毅生 副组长:陈更新、罗文武 成 员:李林莉、鲍黎、曹小芝

方案中未涉及的,参照2010年方案执行。

条款中有重大偏差的,可经院务会议研究后予以调整。

本方案从实行新医改后执行,试行三个月。

永兴县人民医院柏林分院

2011年2月20日

第二篇:绍兴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文件

绍县政办发〔2008〕13号

绍兴县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 县劳动保障局等部门关于绍兴县建设工程 施工企业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实施意见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开发区,县政府各部门:

县劳动保障局、县财政(地税)局、县建管局、县建设局、县交通局、县水利水电局、县安监局等部门《关于绍兴县建设工程施工企业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的实施意见》已经县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

二○○八年一月十八日

关于绍兴县建设工程施工

企业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的实施意见

县劳动保障局、县财政(地税)局、县建管局、 县建设局、县交通局、县水利水电局、县安监局

为全面贯彻落实《工伤保险条例》,切实维护农民工的合法权益,分散企业工伤风险,根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建设部《关于做好建筑施工企业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有关工作的通知》(劳社部发〔2006〕44号)、省政府《关于全面推进工伤保险的通知》(浙政发〔2006〕44号)、省劳动保障厅、省建设厅《关于做好建筑施工企业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有关工作的通知》(浙劳社工伤[2007]24号)和县政府《关于全面推进工伤保险工作的通知》(绍县政发〔2007〕15号)规定,现就绍兴县建设工程施工企业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在绍兴县范围内从事建设工程(包括建筑工程、安装工程、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交通、水利及其附属工程等)项目的施工企业,除已按规定参加工伤保险的职工外,应按本意见为企业内未参保的农民工办理工伤保险,落实工伤保险待遇。

本实施意见所指的农民工是指与企业形成劳动关系的、具有农村户籍、法定劳动年龄段内的人员。

在建设工程施工企业工地直接从事施工工作的非农户籍职工,也适用本规定。

二、新开工的建设工程项目(含改、扩建项目,下同),建设单位应将农民工工伤保险费用计入工程造价,在工程预算中单独列支,不得作为让利因素参与竞标。农民工工伤保险费由建设单位在开工前按本意见规定标准一次性拨付给工程总承包单位或直接发包的专业承包企业(以下统称总承包单位)。

三、建设工程施工企业农民工工伤保险费以工程项目施工承包合同总造价的0.2%征缴。

对承包合同总造价超过10亿元(含10亿元)的重点项目和大型公共设施工程项目的工伤保险费,由建设单位提出申请,经主管部门审核,报县劳动保障和地税部门同意后,可适当降低征缴费率,但最低不低于承包合同总造价的0.1%;超过50亿元(含50亿元)的重特大公共设施项目的工伤保险费,由建设单位提出申请,经主管部门、劳动保障和地税部门审核,报县政府同意后,可再适当下浮,但最低不低于承包合同总造价的0.05%。

四、新开工的建设工程项目,由总承包单位在开工前将农民工工伤保险费一次性向县地税部门申报缴纳,再凭地税部门出具的缴费凭证和建设工程施工承包合同到县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以下简称县社保局)办理参保登记手续。县社保局出具参保证明。

五、新开工的建设工程项目,建设单位在办理工程施工许可或许可延期手续时,应当提交建设单位拨付给总承包单位工伤保险费的相关凭证和县社保局出具的总承包单位已参加工伤保险的参保证明。不提交相关凭证和参保证明的,建设工程相关主管部门不予办理工程施工许可或延期手续。

六、建设工程的工伤保险期限自建设工程开始施工之日起至竣工验收(交通工程为交工验收)完成之日止。 已为农民工办理工伤保险的建设项目,其建设单位、总承包单位、建设项目名称发生变更的,有关单位依法到相关主管部门办理变更手续后,应在30日内持批准文件或有效证明到县社保局办理备案手续。

七、总承包单位缴纳农民工工伤保险费后,应在工程开工之日起15日内向县社保局报送农民工参保名单,并根据工程进展和人员变化情况,及时申报农民工增减名单(申报表格式见附件一)。农民工工伤保险待遇当日参报,次日享受。

在网上申报系统没有开通前,参保名单以电子文档形式直接报送至县社保局。

因建设工程需要临时增加或调用的农民工,因故未申报名单而发生工伤事故的,其伤害人数在已申报的农民工人数20%范围内,由总承包单位向县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对于劳动关系明确、受伤事实清楚、提交材料完整的申请,由县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直接作出工伤认定;对复杂、疑难案件,经县劳动保障部门会同建设工程行业主管部门调查后,由县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作出工伤认定。经认定为工伤后,受伤害农民工可按参保人员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八、总承包单位为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后,应当按照劳动保障部门统一规定的式样,制作《建设项目农民工工伤保险公示》标牌(见附件二),将农民工参保情况在工地显著位置予以公示。公示内容应当载明参保对象名单、发生工伤事故后的投诉、举报渠道等情况。

九、建设工程施工企业农民工发生工伤事故或患职业病的,总承包单位应在事故发生之日或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县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未在规定时间内提出申请的,在此期间发生的有关待遇费用由总承包单位自行负责。

十、建设工程施工企业农民工工伤保险待遇计算中,农民工工资统一以农民工工伤发生时上年度全县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为标准计算。

建设工程施工企业农民工的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和其他工伤待遇按《工伤保险条例》、《工伤认定办法》和省、市、县有关规定执行。

十一、县劳动保障、财政和地税部门可根据本县建设工程施工企业农民工工伤保险费收支情况、工伤事故发生率等因素,提出工伤保险费征缴比例调整方案,经县政府批准后实施。

十二、建立县建设工程施工企业农民工工伤保险联席会议制度和信息通报制度。联席会议由县劳动保障部门牵头,财政、地税、安监、建设、建管、交通、水利等部门组成(组成人员名单见附件三)。联席会议主要任务是通报本县建设工程施工企业农民工工伤保险工作开展情况,研究落实农民工工伤保险实施中的具体措施,协调解决相关问题。建设工程施工企业农民工工伤保险联席会议每半年召开一次。工作需要时,可由县劳动保障部门牵头组织,不定期召开。

十三、县劳动保障部门主管本县建设工程施工企业农民工工伤保险工作,积极采取措施落实各项规定,加强日常监督检查和有关工作协调,对本县建设工程施工企业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情况实施劳动监察。县地税部门负责本县建设工程施工企业农民工工伤保险费征缴工作,做到本县建设工程农民工工伤保险费应收尽收。县建管、建设、交通、水利等部门和各开发区及有关授权新型城镇(街道)负责建设工程施工许可或延期手续办理把关工作,加强对建设工程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的日常管理。县财政、安监等部门按各自职责配合做好本县建设工程施工企业农民工工伤保险实施工作。

根据工作需要,县劳动保障部门可委托社会其他机构经办本县建设工程施工企业农民工工伤保险工作的有关业务。

十四、本实施意见由县劳动保障部门负责解释。

十五、自二○○八年一月一日起,报建的建设工程施工项目应严格按本文件规定执行。 主题词:劳动 农民工 保险 通知

抄送:县委各部门,县人大常委会、县政协办公室,县人武部,县法院,县检察院

绍兴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校对:韩春芳 2008年1月23日印发

第三篇:绍兴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文件

绍县政办发〔2008〕13号

绍兴县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 县劳动保障局等部门关于绍兴县建设工程 施工企业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实施意见的通知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开发区,县政府各部门:

县劳动保障局、县财政(地税)局、县建管局、县建设局、县交通局、县水利水电局、县安监局等部门《关于绍兴县建设工程施工企业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的实施意见》已经县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

二○○八年一月十八日

关于绍兴县建设工程施工

企业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的实施意见

县劳动保障局、县财政(地税)局、县建管局、

县建设局、县交通局、县水利水电局、县安监局

为全面贯彻落实《工伤保险条例》,切实维护农民工的合法权益,分散企业工伤风险,根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建设部《关于做好建筑施工企业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有关工作的通知》(劳社部发〔2006〕44号)、省政府《关于全面推进工伤保险的通知》(浙政发〔2006〕44号)、省劳动保障厅、省建设厅《关于做好建筑施工企业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有关工作的通知》(浙劳社工伤[2007]24号)和县政府《关于全面推

进工伤保险工作的通知》(绍县政发〔2007〕15号)规定,现就绍兴县建设工程施工企业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在绍兴县范围内从事建设工程(包括建筑工程、安装工程、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交通、水利及其附属工程等)项目的施工企业,除已按规定参加工伤保险的职工外,应按本意见为企业内未参保的农民工办理工伤保险,落实工伤保险待遇。

本实施意见所指的农民工是指与企业形成劳动关系的、具有农村户籍、法定劳动年龄段内的人员。在建设工程施工企业工地直接从事施工工作的非农户籍职工,也适用本规定。

二、新开工的建设工程项目(含改、扩建项目,下同),建设单位应将农民工工伤保险费用计入工程造价,在工程预算中单独列支,不得作为让利因素参与竞标。农民工工伤保险费由建设单位在开工前按本意见规定标准一次性拨付给工程总承包单位或直接发包的专业承包企业(以下统称总承包单位)。

三、建设工程施工企业农民工工伤保险费以工程项目施工承包合同总造价的0.2%征缴。

对承包合同总造价超过10亿元(含10亿元)的重点项目和大型公共设施工程项目的工伤保险费,由建设单位提出申请,经主管部门审核,报县劳动保障和地税部门同意后,可适当降低征缴费率,但最低不低于承包合同总造价的0.1%;超过50亿元(含50亿元)的重特大公共设施项目的工伤保险费,由建设单位提出申请,经主管部门、劳动保障和地税部门审核,报县政府同意后,可再适当下浮,但最低不低于承包合同总造价的0.05%。

四、新开工的建设工程项目,由总承包单位在开工前将农民工工伤保险费一次性向县地税部门申报缴纳,再凭地税部门出具的缴费凭证和建设工程施工承包合同到县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以下简称县社保局)办理参保登记手续。县社保局出具参保证明。

五、新开工的建设工程项目,建设单位在办理工程施工许可或许可延期手续时,应当提交建设单位拨付给总承包单位工伤保险费的相关凭证和县社保局出具的总承包单位已参加工伤保险的参保证明。不提交相关凭证和参保证明的,建设工程相关主管部门不予办理工程施工许可或延期手续。

六、建设工程的工伤保险期限自建设工程开始施工之日起至竣工验收(交通工程为交工验收)完成之日止。

已为农民工办理工伤保险的建设项目,其建设单位、总承包单位、建设项目名称发生变更的,有关单位依法到相关主管部门办理变更手续后,应在30日内持批准文件或有效证明到县社保局办理备案手续。

七、总承包单位缴纳农民工工伤保险费后,应在工程开工之日起15日内向县社保局报送农民工参保名单,并根据工程进展和人员变化情况,及时申报农民工增减名单(申报表格式见附件一)。农民工工伤保险待遇当日参报,次日享受。

在网上申报系统没有开通前,参保名单以电子文档形式直接报送至县社保局。

因建设工程需要临时增加或调用的农民工,因故未申报名单而发生工伤事故的,其伤害人数在已申报的农民工人数20%范围内,由总承包单位向县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对于劳动关系明确、受伤事实清楚、提交材料完整的申请,由县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直接作出工伤认定;对复杂、疑难案件,经县劳动保障部门会同建设工程行业主管部门调查后,由县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作出工伤认定。经认定为工伤后,受伤害农民工可按参保人员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八、总承包单位为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后,应当按照劳动保障部门统一规定的式样,制作《建设项目农民工工伤保险公示》标牌(见附件二),将农民工参保情况在工地显著位置予以公示。公示内容应当载明参保对象名单、发生工伤事故后的投诉、举报渠道等情况。

九、建设工程施工企业农民工发生工伤事故或患职业病的,总承包单位应在事故发生之日或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县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未在规定时间内提出申请的,在此期间发生的有关待遇费用由总承包单位自行负责。

十、建设工程施工企业农民工工伤保险待遇计算中,农民工工资统一以农民工工伤发生时上年度全县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为标准计算。

建设工程施工企业农民工的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和其他工伤待遇按《工伤保险条例》、《工伤认定办法》和省、市、县有关规定执行。

十一、县劳动保障、财政和地税部门可根据本县建设工程施工企业农民工工伤保险费收支情况、工伤事故发生率等因素,提出工伤保险费征缴比例调整方案,经县政府批准后实施。

十二、建立县建设工程施工企业农民工工伤保险联席会议制度和信息通报制度。联席会议由县劳动保障部

门牵头,财政、地税、安监、建设、建管、交通、水利等部门组成(组成人员名单见附件三)。联席会议主要任务是通报本县建设工程施工企业农民工工伤保险工作开展情况,研究落实农民工工伤保险实施中的具体措施,协调解决相关问题。建设工程施工企业农民工工伤保险联席会议每半年召开一次。工作需要时,可由县劳动保障部门牵头组织,不定期召开。

十三、县劳动保障部门主管本县建设工程施工企业农民工工伤保险工作,积极采取措施落实各项规定,加强日常监督检查和有关工作协调,对本县建设工程施工企业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情况实施劳动监察。县地税部门负责本县建设工程施工企业农民工工伤保险费征缴工作,做到本县建设工程农民工工伤保险费应收尽收。县建管、建设、交通、水利等部门和各开发区及有关授权新型城镇(街道)负责建设工程施工许可或延期手续办理把关工作,加强对建设工程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的日常管理。县财政、安监等部门按各自职责配合做好本县建设工程施工企业农民工工伤保险实施工作。

根据工作需要,县劳动保障部门可委托社会其他机构经办本县建设工程施工企业农民工工伤保险工作的有关业务。

十四、本实施意见由县劳动保障部门负责解释。

十五、自二○○八年一月一日起,报建的建设工程施工项目应严格按本文件规定执行。

主题词:劳动 农民工 保险 通知

抄送:县委各部门,县人大常委会、县政协办公室,县人武部,县法院,县检察院

绍兴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校对:韩春芳 2008年1月23日印发

第四篇:文章标题:县人民政府关于开展质量兴县活动的实施意见

为进一步做好全县质量工作,加大名牌战略的实施力度,不断提高全县经济的总体质量水平,根据市政府《关于开展质量兴市活动的意见精神,县政府决定在全县范围内开展质量兴县活动,并提出以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开展质量兴县活动的重要意义

近年来,县委、县政府高度

重视质量工作,全县产品质量、工程质量和服务质量稳步提升,全民质量意识和法制意识不断增强,名牌产品、优质工程不断增加,出现了一批质量管理先进的企业,为全县经济健康持续发展发挥了重要作用。但是,目前全县质量的总体水平仍然不够高,和先进县(区)相比还存在差距,部分企业质量管理基础比较薄弱,部分产品仍然存在质量问题,名牌支柱产业链还没有真正形成。为此,县政府决定,在全县广泛开展质量兴县活动。因此,各级各部门要充分认识“质量兴县”工作的长重要性,把“质量兴县”活动作为树立科学发展观,促进经济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的重要内容,纳入社会协调发展的大局之中,积极推进,进一步加快提升产品质量、工程质量、服务质量水平的步伐,用质量塑造形象,用质量增强综合竞争力,促进全县经济社会协调发展。

二、指导思想和任务目标-http:///

(一)指导思想: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党的十六大、十六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为指导,以《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和《质量振兴纲要》为依据,认真贯彻市政府文件精神,围绕经济建设这个中心,深入开展质量兴县活动,不断增强广大群众的质量意识,增强工业企业的市场竞争力,把质量兴县活动与建立政府质量工作责任相结合,与整顿规范市场经济秩序相结合,与实施名牌发展战略相结合,全面提升全县产业整体素质和竞争能力,推动全县产业结构和产品结构不断优化,使经济步入质量效益型的良性发展轨道,促进全县经济持续、健康、快速发展。

(二)任务目标:3年内,主要行业的产品质量达到国家标准或省内行业先进水平,初步实现工业经济由数量型增长向质量效益型增长转变;工程质量和服务质量高于全市平均水平;90以上的骨干企业推行ISO9000质量体系标准,50以上通过质量认证;创1-2个中国名牌产品或者中国驰名商标,5-7个山东名牌产品或者山东著名商标。

1、产品质量目标:保持全县经济总体质量水平逐年稳步上升,标准覆盖率始终保持在96以上,支柱产业的产品基本都按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组织生产(或企业标准达到省内先进水平),国家、省产品质量监督抽查综合合格率高于全市平均水平,并稳步提高到90以上。

2、工程质量目标:竣工交付使用的工程质量达到国家标准和规范的要求,建设工程项目竣工一次验收合格率达到100,其中优良工程率达到40以上。

3、服务质量目标:交通、商贸、旅游、卫生、通讯、供电、金融、保险、公用事业、信息咨询等传统和新兴服务行业全面推行服务质量国家标准,初步实现服务质量的制度化、程序化、标准化,文明服务“示范窗口”及骨干服务企业全部通过ISO9000质量体系认证。

4、农产品质量安全目标:推行农业标准化生产,建立1个农业标准化示范园区,在园区内实行农产品质量监督监控,实现农产品的无公害生产和无公害消费,到2007年实现有机食品认证1个以上,绿色食品认证3个以上,国家级无公害农产品认证8个以上。

三、提高企业质量管理水平

(一)加强技术基础工作,促进质量水平提高。以标准为质量工作的切入点,督促企业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组织生产,鼓励采用国际标准或国外先进标准,鼓励骨干龙头企业按国际标准或国外先进标准组织生产,或者参照国际标准制订有市场竞争力、严于现行国家(行业)标准的企业内控标准组织生产。加强对计量器具、设备的管理,鼓励采用先进的计量测试方法,确保生产全过程的量化监控。

(二)大力推行名牌战略,塑造郯城品牌形象。以培育名牌、拉长名牌产业链、促进经济健康持续发展为目的,大力推行名牌战略。建立名牌产品激励机制,逐步形成争创名牌的良好氛围,特别是抓好支柱产业的品牌形象建设,服务性企业要深入开展创优质服务企业、评最佳服务明星等活动,提高经营服务水平。

(三)积极推行科学的质量管理方法,提高企业整体素质。技术是质量的基础,管理是质量的保证。推行GB/T19001(ISO9001)质量管理体系标准和质量认证工作,对提高企业管理素质,推动经济增长方式由数量扩张型向质量效益型转变非常必要。企业要认真贯彻GB/T19001(ISO9001)质量管理体系标准,积极申请质量体系认证。

(四)加强质量监管,规

范市场经济秩序。加强对产品质量的监督检查,提高监督检查的有效性。进一步落实打假工作责任制,有计划、有针对性地开展打假工作。特别要以抓案件、抓源头、抓区域整治为重点,杜绝和遏制行业性、区域性生产经营假冒伪劣产品情况的发生。坚决制止地方保护主义,努力创造公平有序的市场经济环境,保护合法经营企业和消费者的权益。

四、努力营造质

量兴县的良好氛围

(一)大力开展质量兴县宣传活动。电视、广播等新闻媒体要充分发挥舆论宣传和监督作用,开辟质量宣传专题栏目,采取多种形式进行质量知识、质量法律、法规的宣传和教育。大力宣传为质量兴县做出突出贡献的先进单位和先进个人。建立热线电话,对社会反应强烈的质量问题进行跟踪报道,及时曝光。

(二)增强全民质量法制观念。大力加强对《产品质量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食品卫生法》、《标准化法》、《反不正当竞争法》、《建筑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宣传力度,有计划、有重点地抓好“3.15”消费者权益保护日、质量月、世界标准日等宣传活动,增强全民质量法制观念。

(三)进一步加强质量知识培训。认真组织生产经营单位开展职工素质教育和质量管理知识培训,严格上岗前培训,严格从业资格,做到持证上岗。各类职业技术学校、技工学校要把质量素质教育作为培训和提高劳动技能的重要内容。

五、加强组织领导,落实质量工作责任

(一)加强对质量兴县活动的组织领导。县政府成立质量兴县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全县质量工作的统筹规划、组织协调、指导监督、宣传教育、舆论引导、验收考核。各乡镇、各有关部门要充分认识质量兴县活动的意义,切实加强对质量工作的领导,明确职责,落实责任,采取有力措施,坚决取缔无证非法生产企业、造假售假窝点以及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企业,督导企业健康发展。

(二)建立质量工作任务目标考核制度。把提高产品质量的任务目标纳入全县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把质量工作任务目标列入政府考核内容,制定和完善质量目标考核评分办法和奖励政策,把质量责任落实到各乡镇和有关部门,并分解到位、落实到岗、具体到人。

(三)加强和改善宏观调控。依靠政策导向,加速产品结构调整,发展支柱产业和主导产品;组织财税、金融、国土资源等部门要采取切实措施,积极扶持一批重点企业,促其生产上规模、管理上水平、产品上档次。坚持扶优扶强、分类指导的原则,激励企业不断改善管理,调整产品结构,积极采用国际或国外先进标准,提高产品的技术含量和附加值,争创名牌产品、免检产品和著名商标(驰名商标)产品。

(四)建立覆盖全县的质量工作网络。各乡镇要在经贸办公室的基础上建立质监工作站,站长由经贸办主任兼任,质监局监管人员任副站长,村居设协管员,形成信息畅通,反应迅速,全民共管的质量工作新局面,坚决打击造假售假窝点,彻底消除质量安全隐患,特别是食品质量安全隐患。

(五)加强协调配合,抓好工作落实。经贸、公安、质监、工商、卫生等部门要各司其职,加强协调。经贸部门要按照全县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组织有条件的企业进行技术改造和质量升级,抓好重点企业上规模、上水平、上档次工作。质监部门要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要求做好综合管理和行政执法工作,特别注重在生产领域打击制售假冒伪劣产品的质量违法行为,规范经济秩序,会同有关部门提出年度质量工作任务目标和考核评分办法,并抓好落实。工商部门要加强企业的登记注册管理工作,严格查处无照经营和超范围经营行为,加大对流通领域商品质量的监督检查力度,彻底清理伪劣产品的销售市场。卫生部门要严格卫生许可证管理,抓好餐饮业、食堂等消费环节的质量监督,认真查处无证生产工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要严格药品质量管理,同时抓好食品安全的综合监督和协调工作。建设部门要强化对建筑工程质量的监管工作,严把施工质量关,保证建筑工程的质量。旅游部门要采取有效措施,推动服务质量的不断提高。商业、供销、粮食等部门要加强对所属企业的质量管理,制止销售假冒伪劣和无证产(商)品,搞好优质服务。农业部门要做好农业科研成果的推广工作,加快农业标准化和无公害农业的进程,把质量工作贯穿到农业生产的各项工作中,促进“三高”农业发展。科技部门要编制好各类科技计划,为质量兴县服务。公安部门要密切配合和协助质监、工商、卫生、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农业、建设等部门查处打击制售假冒伪劣产品或工程的违法行为。特别对那些生产、销售危及人体健康及人身财产安全的产品和影响国计民生的重要工业产品的行为,要依法从严、从重、从快处理。

《县人民政府关于开展质量兴县活动的实施意见》来源于,欢迎阅读县人民政府关于开展质量兴县活动的实施意见。

第五篇:永兴县粮食生产调研报告

作者:郭华军文章来源:本站原创更新时间:2011-9-29

“民以食为天,食以粮为先”,粮食是社会稳定和谐的基础,是国家安全的物质保障,事关改革发展、政治社会稳定的大局。近年来,永兴县把发展壮大粮食生产作为农业和农村工作的重中之重,切实加大政策扶持力度,实现了粮食生产的可持续发展,为保障国家粮食生产安全做出了一定的贡献。

一、农业生产概况

永兴县境东部山脉西部丘陵,中部丘陵和盆地相间,势如马鞍,形似桑蚕,溪河呈树枝状,县域总面积1979.4平方公里,辖25个乡(镇)342个行政村,总人口66.2万人。2010年,全县农业户12.02万户,农业人口42.86万人,实有耕地面积28.05千公顷,其中水田面积22.38千公顷,旱地5.67千公顷,农业人口人均耕地面积是0.98亩。永兴县属亚热带季风气候,高温多湿,年均气温18.6℃,气温适中,四季分明,年均降雨量1524mm,无霜期达300天。全县水域宽广,拥有便江、永乐江两大水系,共有大小河流149条,青山垅水库属大型水库,蓄水量达1.14亿立方米。

二、粮食生产的现状

(一)主要粮食作物平稳增长

由于中央对农业的高度重视及永兴县一系列惠农政策的推出,全县农民种粮积极性进一步提高。2011年全县粮食播种面积46.22千公顷,预计产量245233吨,分别增长1.52%、1.6%,其中:水稻播种面积38.8千公顷,预计产量214425吨,同比分别增长0.78%、0.8%;玉米播种面积2.38千公顷,产量11298吨,分别增长7.2%、7.3%;豆类播种面积0.99千公顷,产量2102吨,分别增长8.8%、8.85%;薯类播种面积

3.42千公顷,产量15530吨,分别增长2.1%、2.15%。全县水稻种植面积由2008年35.8千公顷缓慢增长到2011年的38.8千公顷,中稻及一季晚稻播种面积却经历了一个“过山车”式的变化,2008年为4.57千公顷,2009年突增加到6.57千公顷,2010年降为3.47千公顷,2011年为3.59千公顷。

(二)土地流转助推种植大户蓬勃发展

近年来,农村劳动力大量转入城市务工,出现少量抛荒田。永兴县在依法推进农村土地流转进行了一些积极有益的探索,取得了良好的效果。坚持依法、自愿、有偿的原则,通过专业代耕代种、集体直接经营、集体转包、大户承包流转、合作制流转模式,建立健全了县、乡、村三级土地流转服务体系,2011年新增土地流转面积3.2万亩,促进全县农村土地流转总面积达到84.1万亩。修订完善了《永兴县2011年粮食种植大户和粮食生产科技示范户奖励评定办法》,通过大抓示范创建和土地流转,有力带动了一批种粮大户。目前,全县种粮合作社8 家,种粮大户发展到98户。同时,全县粮食复种面积在20亩以上的有614户、50亩以上的有123户、100亩以上的28户、200亩以上的10户,1000亩以上的1户。

(三)主要农资价格总体上涨

据调查,今年种子、化肥、农药、农膜等主要农资价格呈上涨趋势。其中复合肥(45%含量)2800-3100元/吨,同比上涨400-650元/吨;尿素2140-2200元/吨,同比上涨190-250元/吨;过磷酸钙500-520元/吨,同比上涨40-100元/吨;钾肥3200-3300元/吨,同比上涨100-200元/吨;农膜13000-14000元/吨,较去年增长了1000元/吨。杂交稻种子28-35元/公斤,同比上涨2-5元/公斤;杂交玉米种子13-14元/公斤,同比上涨1元/公斤左右。

(四)农业基础设施日趋完善

2006至2010年,共投入水利建设资金32152万元,完成各类水利工程28510处,重点对石壁垅水库、工农利水库等45座上型号病险水库进行了整治,对柏永干渠、青资西干渠、柏双干渠等重点渠段共32.6公里进行了硬化;共投入资金2872万元,完成黄泥乡、湘阴渡镇、油市镇等中低产田改造3.85万亩,扩建小型水库7座,修建拦河坝13座,衬砌渠道163.42公里,改善灌溉面积2.85万亩,改善除涝面积1.5万亩。永兴县确定从2011年3月至2012年3月为“水利建设年”,全面改善和提高水利基础设施现状和水利工程效益,总体目标是全县2011年水利建设完成投资6亿元,向上争取项目资金突破2亿元,完成病

险水库除险加固、便江左干渠改建、青山垅水库永兴灌区续建配套与节水改造等重点工程。

(五)惠民政策扶持力度进一步加大

永兴县按照 “治抛荒、调结构、创高产、树品牌”的粮食生产基本思路,印发了《永兴县2011年粮食生产目标管理考核办法》、《永兴县2011年粮食生产综合治理考核办法》、《关于进一步稳定发展粮食生产工作的意见》等文件,与各乡镇签订了粮食生产目标管理责任状。在马田、高亭、油市、湘阴渡、黄泥、柏林等乡镇设立县主要领导和县四大家分管、协管及联系农业工作的县级领导联系的6个示范样板点共6200亩,每个示范点都有农业局领导及农技人员参与,示范点乡镇都制定了实施方案。2011年上半年,全县已发放第一批粮食直补和农资综合补贴资金3575.8万元,第二批农资综合补贴资金788.4万元,早稻良种补贴资金382.8万元,油菜良种补贴资金160.96万元。对种植双季稻单季面积在50亩以上的实行100元/亩奖励,每年奖励资金近50万。2011年,永兴县财政统筹安排预算粮食生产资金600余万元,对乡镇粮食生产任务完成较好的实行重奖,设一等奖1名,奖金2万元;二等奖2名,奖金各1万元;三等奖3名,奖金各5000元。

三、粮食生产中存在的基本问题

(一)农民种粮的积极性提高,但后劲不足。随着粮食直补、良种补贴、购机补贴、粮食价格上涨等因素的影响,农民种粮的积极性提高,但也存在着农民种粮积极性后劲不足。原因,一是务农种粮不如打工、不如种经济作物;二是化肥、农药、燃油等生产资料价格上涨,粮食涨价收入被抵消。

(二)农业劳动力短缺

传统的农业种植生产周期长、获益慢,而务工经济收入效益大,见效快,致使有知识,有技术,思维灵活、年富力强的青壮年纷纷进入城市或工厂就业。大中院校毕业生受传统习惯的影响,宁肯到城市打工,也很少愿意回农村从事农业劳动。从事农业种植的大都是老年人,文化程度总体偏低,思想传统、保守,技术水平偏低。随着老龄化时代的到来,以及自然减员、疾病等多方面因素影响,务农人员逐年减少,劳动力呈现出快速下降趋势,农村用工越来越贵,越来越难找。

(三)产业化程度不高。加工龙头企业力量薄弱,缺乏实力和竞争力,优质稻谷精加工、深加工能力不足,水平总体层次较低,附加值低,最终制约了产品和市场的扩大。

(四)播种面积遭遇瓶颈。据统计,浙江、福建、江西、湖北、湖南、广东等省农作物复种指数均在200%以上,土地利用率较高(复种指数=全年播种(或移栽)作物的总面积÷耕地总面积×100%,≤300%)。目前,永兴县耕地面积28.05千公顷,2011年全县农作物播种面积80.5千公顷,复种指数达到286.99%。排除城镇化、新农村建设用地及农民外出务工等因素,依靠扩大播种面积发展粮食生产的方法举步维艰。

(五)土地流转总量不大。发展现代农业,实现农业现代化,必须以规模化为基础,提高集约化水平。但对照全县农业发展要求,土地流转量还不能满足农业经营业主的需求,主要原因:一是一些干部群众对土地经营权流转缺乏必要的认识,存在一定的疑虑,有的认为目前土地流转时机还未成熟,有的认为土地经营权流转政策性强,涉及面广,关系到农民的根本利益,流转不好怕引发社会矛盾,影响社会稳定。二是当前农民的恋土观念还是比较强,对土地流转还保持较犹豫的心态,乃至不愿流转。三是支农惠农政策力度加大导致农民不愿意放弃土地。目前农民种田不但不需要上缴任何税费,而且国家给予农民各种补贴,在一定程度上调动农民的种田积极性。四是城市化的不断推进,对农民承包地征用政策比较优越,农民看到了土地的潜在效益,怕土地流转后,影响政策享受。五是经营业主害怕承包经营风险大,不敢大规模经营和开发。

四、今后粮食生产的对策及建议

(一)建立稳固的粮食生产基地,切实保护粮食生产者利益

建设具有区域优势、抗灾能力强、生产基础好的稳产高产粮食生产基地,是保护和提高粮食综合生产能力,确保粮食安全的重要措施。坚持走规模种植道路,重点抓好马田、高亭、油市、湘阴渡、黄泥、柏林等6个乡镇示范样板点,创建好双季稻高产创建整建制示范乡镇(鲤鱼塘镇)、晚稻高产创建万亩示范片(碧塘乡)。在建立粮食生产基地,确保粮食生产能力时,应重点考虑粮农利益,粮食生产者其他渠道不多,增收难度较大,收入增长缓慢,甚至容易出现“高产穷农”现象。为此,一是要提高粮食收购价格,落实

好最低收购价政策,实行优质优价;二是要降低粮食生产成本,通过先进农业适用技术的应用,提高粮食生产的科技含量,减少成本,提高粮食生产的经济效益,努力增加种粮农民的收入。

(二)充分发挥政府的作用,确保粮食生产稳定发展

粮食是特殊的农产品,确保粮食安全更大程度上依赖于政府的支持。一是要增加投入,把对粮食生产的投入放在公共财政支持的优先位置。进一步完善和落实好永兴县政府一系列粮食生产奖励机制,对稳定粮食生产作出贡献的单位及个人给予奖励,从上至下营造粮食生产良好的氛围。二是加强领导、强化服务。广泛开展技术、信息宣传,加大技术扶持和对农户的技术培训力度,改善生产条件,提高抵御自然风险的能力。

(三)依靠科技进步,着力提高粮食生产单产水平

在有限的耕地面积上提高粮食总产量,只能依赖于单产水平的提高,而提高单产更大程度上依靠科技的进步与到位。从近年来永兴县粮食发展的实践来看,城市发展、农业内部种植结构调整加快等,给种植粮食的耕地面积带来的压力越来越大。这要求粮食单位面积产量提高速度必须大于由于耕地面积减少而造成的粮食产量下降速度。为此,要在科学确定粮食生产总量和面积的基础上,注重把粮食生产与调整农业结构结合起来,把粮食生产重点转移到依靠科技进步上来,大力推广高效优质稻等,稳步提高粮食单产水平。

(四)加强社会化服务,大力促进粮食产业化经营

粮食产业化是确保粮食生产持续健康发的有效保障,提高社会化服务水平,大力促进粮食产业化经营。首先,要大力发展龙头企业。龙头企业在产业化经营中起着中枢和领导地位,具有开拓市场、引导生产,加工转化,销售服务的作用,其生产能力、组织能力的高低直接决定了粮食产业化经营的水平。要积极扶持一批技术含量高、加工能力强的加工企业,引进先进技术和工艺,全面提升加工产品的品位和竞争力,延伸产业链,增加产品附加值。鼓励龙头企业与农民发展订单粮食,不断完善“公司+基地+农户”的粮食产业化经营模式,通过国家级、省级、市级产业化龙头企业的培植,促进粮食生产的规模化经营,提高粮食生产经济效益,确保粮食生产稳定发展。其次,要广泛开展龙头企业与购销企业的对接双赢,合理利用粮食资源,促进粮食产销衔接,降低市场经营风险,努力实现农业增效、农民增收。

(五)依靠已建立的土地流转服务平台,优化服务。县、乡(镇)两级建立的土地流转服务中心,作为农村土地流转的有形市场,负责本区域土地流转的日常服务工作,开展政策咨询、信息收集及发布项目推介、流转价格评估、合同登记备案、权证变更登记等。村级建立的土地流转服务站,土地流转信息员继续负责宣传贯彻好农村土地流转政策法规,建好土地流转台账,及时传递和反馈土地流转信息。同时,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农业种养业大户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是农村土地流转和规模化经营的基础,通过培育壮大他们带动土地流转。

(六)加强农业基础建设,努力提高现代农业物质装备水平

1.加强农机化建设。以国家实施农机补贴政策为契机,积极向上争取农机购置补贴资金,大力发展农机作业合作社,服务公司。通过发展农机化,推进农业标准化、规模化和集约化,提高土地产出率和农产品质量安全水平。同时,扎实推进水稻育秧大棚建设,增加育秧总量,扩大机插、抛秧等耕作面积,提高耕作水平。

2.切实加强农田水利建设。结合全国水利普查和水利建设的大好时机,积极争取中央、省级扶持资金,增加县级财政投入,重点在水源建设、改造中低产田、节水灌溉和保障农村饮水安全上加大力度,建设一批控制性水源工程,增强水资源控制能力,完善农业生产条件。

(七)抓好社会化服务。根据农村的新情况、新变化,教育引导县、乡、村干部,创新工作方法,牢固树立服务意识,为发展粮食生产提供各种有效服务。重点从农民最切身、利益最直接、受益最明显的农业技术,农业植保、农业信息、粮食购销、农村金融等方面做起,踏踏实实为农民办实事、做好事,相关部门协调配合,加强农村公共服务,谋发展、抓落实、促和谐的合力,为发展粮食生产提供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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