超载的法律规定范文

2022-06-15

第一篇:超载的法律规定范文

关于集中治理超限、超载的法律依据

近年来,有些人对超限超载的认识呈现了不正常的“宽容”和“理解”,什么“不超限超载就不克不及挣钱”、“超限超载是被乱罚款、乱免费逼的”、“超限超载有利于低落物价、低落生产成本”等等,这些论调,为超限超载的蔓延提供了“理论温床”,乃至影响了人们对治理超限超载正确性的价值判断。 最近,经国务院同意,由交通部、公安部、国家发改委等七部委联合发布的《关于在全国开展车辆超限超载治理工作实施方案》已经实施,从二零零四年六月二零日起,为期三年的全国集中治理超限超载工作已正式启动。专家认为,这次联合治超是实践“三个代表”紧张思想的详细体现,是利国利民的实际行动,也是对人民生命财产高度负责的详细体现;这是一次科学性、合理性和合法性高度结合的治理行动,是新时期政府高水平执政的体现,必将对经济社会孕育发生深远的影

量到了这一准绳,体现了其合理性、科学性、合法性。 关键词:集中治理超限超载法律依据最近,经国务院同意,由交通部、公安部、国家发改委等七部委联合发布的《关于在全国开展车辆超限超载治理工作实施方案》已经实施,从二零零四年六月二零日起,为期三年的全国集中治理超限超载工作已正式启动。专家认为,这次联合治超是实践“三个代表”紧张思想的详细体现,是利国利民的实际行动,也是对人民生命财产高度负责的详细体现;这是一次科学性、合理性和合法性高度结合的治理行动,是新时期政府高水平执政的体现,必将对经济社会孕育发生深远的影响。

一、科学性否认了“超限超载有理论”近年来,有些人对超限超载的认识呈现了不正常的“宽容”和“理解”,什么“不超限超载就不克不及挣钱”、“超限超载是被乱罚款、乱免费逼的”、“超限超载有利于低落物价、低落生产成本”等等,这些论调,为超限超载的蔓延提供了“理论温床”,乃至影响了人们对治理超限超载正确性的价值判断。 “以法律为准绳”是法制国家判断社会现象正确与否的标准,要是是违法举动应赐与否认,要是是合法举动应赐与一定。 那么,超限超载能否合法? 超载,无论是原《门路交通办理条例》,还是今年五月一日起实施的《门路交通宁静法》,从来都是克制的,因此,超载违法毫无疑义;超限,《公路法》采取的是严格限定许可主义,即经批准并采取防护步伐可以通行,未经批准不得行驶,因此,对未经批准而擅自行驶的,认定为违法举动也毫无疑义。需指出的是,最近几年,只有少量超限运输是经批准而采取防护步伐通行的。 为什么这样清晰的标准,会被“超限超载有理论”所淹没呢? 古今中外的法制思想史上都呈现

过一种所谓“任何违法效果都能对社会有利”的怪论。按其主张:杀人有罪,但杀人给法官、律师创造了收入;伤人有罪,但伤人给医院提供了产值;销赃不对,但也繁荣了市场;走私不对,但让群众享用了低值商品;盗版不对,但让贫民欣赏到了大片。这种单以效果去否认违法举动定性的主张显然是安徽路政治超 荒唐的,它早已被当代的、文明的、进步的法律思想所否认。本日在对待超限超载违法举动的认识上,社会上各种“超限超载有理论”似乎又显现了其影子。这种偏离法律标准判断事物的歪论,显然是在淡化超限超载的危害,美化超限超载,是违反科学头脑的。在这次全国集中治理超限超载的工作中,各种政策步伐刚强刹住了美化超限超载的歪论,彻底否认了“超限超载有理论”,并对峙主张违法举动没有任何“理”和“利”,因此,治理活动必将使人们的认识回归到法律头脑的轨道上来,必将进步人们的法律认识,促进社会主义法制建设。

二、超限、超载的危害性

一、对公共宁静的漠视。交通宁静是我国公共宁静体系的组成部分,我国刑法将交通肇事罪列入了危害公共宁静的犯罪中,《治安办理处罚条例》也把超限超载举动视为危害公共宁静的举动。因为,车辆超限超载后,对其转向系统、制动系统、轮胎负荷等都将孕育发生重大影响,使得驾驶员难以在有用时间、有用间隔内采取有用步伐,从而易导致交通事故。这几年因超限超载发生的事故占交通事故总数的七零%,成为与超速、酒后驾车并行的三大“杀手”之首。明知超限超载的危害还去实施,表现出他们对别人和自己的生命健康、财产的漠视。

二、对公共产品的滥用。门路是国家财产,同时也是公共产品。门路这种公共产

品除具有一般公共产品所共有的公众利用权利平等、利用时机平等,用公共财务建设、养护、办理的特点外,还有“有限性”和“周期性”的特征。超限超载车辆在门路上行驶,对门路造成损坏,使得这一有限资源被不正当利用,不仅侵犯了别人的权利,剥夺了别人利用门路的时机,而且也增长了纳税人的负担。

三、对公平竞争经济秩序的破坏。超限超载刚呈现时是车辆用户为了获取暴利,但当社会呈现“趋同”现象时,就必然造成恶性竞争,一方面“驱赶”了不超限超载的合法经营者,另一方面又使得超限超载自身走向“微利”乃至“盈余”形态,“不超限超载就不克不及挣钱”恰恰是超限超载的恶果。 值得一提的是,由于交通运输业的底子产业属性,超限超载的危害由此也“传染”给了其上游和下游产业。我们看到,一些制造厂商为满足市场的不正当需求,开始生产“大吨小标”车辆;一些维修厂和改装厂为满足市场的畸形需求,开始违规加高槽帮和加装弹簧等,正常的经济秩序链条中的一环被破坏,导致环环不正常运转。 对超限超载危害性的认识,过去人们只停留在简单的损坏国家财产上,这远远不够。这次从“公共”的角度来看其危害性,表明了政府的办理已回归到“提供公共服务”的科学理念上来。

三、集中治理超限、超载的政策、步伐的科学性克服了局限性超限超载年年治,之所以见效甚微,是由于治理的政策步伐没有从源头上进行治理。造成这一现象固然有交通部门职责的局限性原因,但仍旧反映出了政府部门之间协调性、系统

性差的缺陷。这次管理从源头开始,环环相扣,体现了政策措施的科学性: 首先,由国家技术监督局公布国家标准《道路车辆外廓尺寸、轴荷

及质量限值》,使车辆制造业、维修业、改装厂有“法”可依,使国家机动车产品主管部门能按照国家机动车宁静技术标准进行严格审查,允许合格机动车车型投入生产,使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能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的有关规定对违规举动赐与处罚,使工商部门能对合法车辆改装企业进行整顿。 其次,由国家发改委公布不符合国家标准的车辆型号,要求车辆的全部者、利用者主动恢复标准吨位。 再次,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在车辆登记、年检、年审时把关,发现没有按国家标准恢复标准吨位的,强制更正。 最后,由交通主管部门和公安交管部门在路面监督检查时,按行驶证标定标准要求机动车驾驶员卸载超限超载部分,督促机动车驾驶员回到源头上办理。 上述政策措施将渐渐消弭市场对“大吨小标”车辆的“需求”,切断超限超载车辆的“供给”。 依靠科技提高执法科学性 管理超限超载是技术含量很高的执法活动,要求有较高素质的执法人员、有科学的检测设备安徽路政治超 。这次超限超载的管理,一方面要求执法人员须经培训后才能上岗,另一方面要求执法人员必须装备检测设备,不准目测或凭经验对超限超载车辆进行认定,体现了执法的科学性。

四、集中管理超限、超载的政策措施合感性体现出了公然、公平、公平政策措施的合感性,要求政府的政策措施公然、公平、公平以及受益者众。可喜的是这次集中管理推出的全部措施,都充分考虑到了这一原则,体现了其合感性。

一、对双超的认定标准合理 在此次集中管理中,推出了对超限超载认定的新标准,这些标准是对原有标准的补充、修改,也是为向未来新标准过渡做准备。 在交通部《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

管理规定》中,超限认定的标准包括超长、超宽、超高、超重、超过轴载质量。这次《关于在全国开展车辆超限超载管理事情实行方案》将超重、超过轴载质量合并为以下几种情况:二轴车辆,其车货总重超过二零吨的;三轴车辆,其车货总重超过三零吨的(双联轴按照二个轴计算,三联轴按照三轴计算,下同);四轴车辆,其车货总重超过四零吨的;五轴车辆,其车货总重超过五零吨的;六轴及六轴以上车辆,其车货总重超过五五吨的。应当说,这是对《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的修改。 但需要指出的是,二零零四年四月一日公布,将于一零月一日起实行的国家标准《道路车辆外廓尺寸、轴荷及质量限值》,对车辆外廓尺寸、轴荷及质量限值又有新的规定,这些新标准与此次集中管理的标准存在一定的差别,三者呈现出“两头小,中心大”的情况,这是必然的。由于在此次集中管理中,要求车辆恢复标准吨位,在车辆恢复标准吨位前,留出一定的空间是合理的,这对促进宽大车辆用户自发恢复标准吨位是无益的。 据此,科学的超载认定标准应当是:以按照《道路车辆外廓尺寸、轴荷及质量限值》生产的车辆、公安交通管理部门依此登记在行驶证上的载质量为标准,只要超过就是超载。 科学的道路车辆超限认定标准应当是:道路车辆生产商生产的车辆超过《道路车辆外廓尺寸、轴荷及质量限值》标准的,就是超限。科学的车辆超限行驶的标准,即《公路法》的规定应当是:按照各个技术品级的公路与桥梁的限长、限宽、限高、限载标准,对在公路上行驶的车辆提出要求,而不是用一个标准去作为各个品级公路的超限标准。

第二篇:试论治理超限超载运输行为的法律对策

摘 要 随着我国改革开放和经济社会形势的快速发展,公路超限超载运输行为大量出现,并呈愈演愈烈的态势,已引起了国家有关部门的高度重视,近年来,国家有关部门虽然下了不少气力进行了整治,有所好转,但效果不佳。本文从超限超载的概念理解、社会危害、产生原因等方面进行了全面深入的研究和阐述,提出了有效治理超载超限的法律措施。

引言

公路,是国家重要的社会公益性基础设施,是国民经济的命脉。我们看到,国家一方面每年都要投入巨额资金,加快公路交通基础设施建设;但另一方面却因车辆的超限超载运输,而使不少公路、桥梁等遭受损害。现在无论是高速公路,还是普通公路;也不论是干线公路,还是支线公路和农村公路,无不深受其害,超限运输被誉为“公路第一杀手”。为了治理超载超限,全国各地采取了多种手段,但总体而言,效果十分有限。究其原因,是没有认清产生这一问题的根本原因,因而采取的各种手段都是治标不治本,行动一过就死灰复燃,甚至愈演愈烈。欲对超限超载运输进行有效的治理,需要对车辆超限超载运输成因进行全面系统的认识,因此,对超限超载运输成因进行全面系统的分析有着非常重要的理论意义和现实意义。

一、对超限超载运输的认识

(一)超限、超载运输的定义

所谓超限运输,就是指超过国家规定以及超过现有公路、公路桥梁、公路隧道、汽车渡船的载重、高度、长度、宽度等通行标准而进行的运输。根据《超限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交通部2000年2号令),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运输车辆即为超限运输车辆:

⒈ 车货总高度从地面算起4米以上(集装箱车货总高度从地面算起

-1- 4.2米以上);

⒉ 车货总长18米以上; ⒊ 车货总宽度2.5米以上;

⒋ 单车、半挂列车、全挂列车车货总质量40000千克以上;集装箱半挂列车车货总质量46000千克以上;

⒌ 车辆轴载质量在下列规定值以上:单轴(每侧单轮胎)载质量6000千克;单轴(每侧双轮胎)载质量10000千克;双联轴(每侧单轮胎)载质量10000千克;双联轴(每侧各一单轮胎、双轮胎)载质量14000千克;双联轴(每侧双轮胎)载质量18000千克;三联轴(每侧单轮胎)载质量12000千克;三联轴(每侧双轮胎)载质量22000千克。

所谓超载运输,是指机动车载物超过机动车行驶证上核定的载质量,或者机动车载人超过了核定载客人数的运输。

(二)超限与超载的区别

在实践中,“超限”和“超载”两个概念很容易混淆,不仅驾驶员知之甚少,甚至执法人员也有时难以区别。

1.超限和超载的法源或法律根据不同: “超限”一词来源于《公路法》第50条规定“超过公路、公路桥梁、公路隧道或者汽车渡船的限载、限高、限宽、限长的车辆,不得在有限定标准的公路、公路桥梁、公路隧道内行驶„„”。“超载”一词来源于《道路交通安全法》第48条规定“机动车载物应当符合核定的载质量,严禁超载„„”,第49条规定“机动车载人不得超过核定的人数„„”。

2.超限和超载标准的技术参数根据不同:超限标准的技术参数是根据公路的设计技术标准来确定的,不同等级的公路(含桥梁)其设计的限载标准是不同的。超载标准的技术参数是根据车辆的装载能力来确定的,例如载质量不满1000公斤的小型汽车装载1200公斤就是超载。

-2- 3.超限和超载的客体不同:虽然两者在货物装载中均有超重、超高、超宽、超长的表述,但超限只在货物运输中有,客运中没有超限的规定;超载既有货物装载,又有客运超载。

4.超限和超载的执法主体不同:《公路法》第八条规定,超限的执法主体是交通主管部门或公路管理机构。《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五条规定,超载的执法主体是公安机关。另据有关法律要求,在没有综合执法授权的前提下,公安机关和交通主管部门或公路管理机构只能各执自己的法,不能越权。

5.超限和超载的法律责任不同:超限运输违法行为既要承担行政责任,也要承担民事赔偿的双重法律责任;而超载只要承担行政法上的法律责任。

二、超限超载运输的危害及治理现状

超限超载运输所造成的公路和桥梁等设施的损害是有目共睹的,危害是巨大的。2007年5月13日凌晨,一辆重型货车刚刚驶过江苏232省道常州市武进区的运村公路大桥西侧桥梁后,该桥随后倒塌。2007年8月15日,一辆总重达183.2吨的货车经过山西省太原市小店区208国道东柳林桥,致该桥西半幅桥面整体垮塌。肇事车为六轴货车,超限运输比率为233.1%,实际载货量接近三个火车皮。

超限运输的危害主要有以下五个方面:一是超限运输严重损害公路、桥梁等交通基础设施,大大缩短公路使用寿命,影响交通基础设施综合社会效益的持续稳定发挥,阻碍了地方经济的发展,根据专家分析,车辆超限重量的增加和其对路面的损害是呈几何倍数增长的,超限10%的货车对道路的损坏会增加40%,一辆超载2倍的车辆行驶一次,对公路的损害相当于不超限车辆行驶16次;二是超限运输缩短了公路维修和改造建设的周期,加重了国家对公路维护和建设投入的负担,也加重了公路部门的管理和养护负担,司机和车主超限运输每赢利1元钱,就会造成公路损坏100元的代价;三是对交通安全构成极大危害,给人民群众生命财产造成严重

-3- 威胁;四是扰乱了货运市场经济秩序,形成了越是超限运价越低、运价越低越是超限的恶性循环;五是超限运输逃缴国家公路规费,使大量公路建设资金流失;六是破坏生态环境,加剧生态环境的恶化。

超限超载运输,已引起了国家有关部门的高度重视,近年来,交通部等国家九部委虽然下了不少气力进行了整治,超限超载运输的势头有所减弱,但效果仍然不佳。当前治超工作开始出现更为复杂的情况,一是治理工作进展不平衡,局部地区超限超载反弹;二是一些地区路面执法力度减弱,导致一些货运经营者和车主受经济利益驱动,有意违法超限超载;三是源头监管措施没有完全到位;四是暴力抗法事件增多,一些地方黑恶势力渗入其中等。

三、超限超载运输的主要成因

近年来,超限运输屡禁不止,屡治屡超,甚至越治越超,分析其原因,大体有以下几个方面:

(一)追求高额利润是超限超载运输泛滥的根本原因。在经营性运输中,公路运输所涉及到的主要收费项目有车辆购置附加税、养路费、运管费、通行费、车船使用税、车辆保险费、公安交警部门收取的车辆年检审验费,加上公路运输过程中沿途交警超载罚款等费用。这些费用基本是按车辆核定吨位和购车数额收取的,其中一些是定额收费项目,与运输无关。车主在购买货车时其资金是通过不同渠道筹集的,为了在极短的时间内还清债务,并取得实效,达到追求自身最大经济效益的目的,往往置国家法律法规和损坏国家公路于不顾,在车辆承载能力的极限范围内,大肆进行超限运输,以牟取暴利。

(二)公路货运市场缺乏必要的宏观控制手段,恶性竞争已成气候。由于众多的利益主体竞相涌入公路货运市场,总运力远远大于总运量,过剩的运力拥挤在有限的货运市场空间里,再加之车辆改装后,1辆车可以装3至6辆车的货,甚至还要多,使得原本已供过于求的运力更显过剩。车主就拼命争抢货源,压低运价,导致运价普遍走低;运价下滑又进一步

-4- 刺激了超限运输,靠超限来弥补。超限运输成了压价竞争的筹码,形成了越超限运价越低,运价越低越超限的恶性循环,致使运价持续低迷,扰乱了公路货运市场。由此,生产和改装超限车辆的市场也随之越来越大,也就越来越兴旺。

(三)现行按核载量收取养路费、通行费等交通规费的方法,由于其简单易行、便于操作的特点,为全国绝大多数交通部门所普遍采用。一直以来,我国实行的是按车辆行驶证上标注的吨位为收费依据,空车、实车、超限车同一标准,多装货不需要多缴费。如一辆5吨货车空车按5吨收费,装载15吨货后,同样仍按5吨收费。这种不计车辆实际载重大小的收费方式存在诸多弊端,有失公平,助长了超限运输问题的泛滥蔓延。通行费征收政策不合理,缺少对超载超限车的制约。

(四)治超有例外。为保障鲜活农产品,对鲜活农产品运输车辆实行不扣车、不卸载、不罚款的特殊政策,这本来是国家为了鲜活农产品流通提供的方便之门。绿色通行证畅通无阻,无论在那个治超点,有这种证件的车辆可以通行。而有些别有用心的运输户从这里动起了脑子。也有邮政车辆无法检查,军牌车辆拒不检查,海关集装箱政府特批,冠以救灾物资免费通行,这些例外,虽是少数,但无疑是在治超工作中打开了一个口子,国家的特殊政策被一些投机者利用,成为超限超载的护身符。

(五)有关法律制度不够健全,法规不配套,执法不严,执法主体不明确,客观上加大了对超限超载运输的执法难度。长期以来,在运输管理监督、执法、以及交通安全、车辆生产等方面缺乏相关配套法律、法规和制度,无法为及时有效地纠正超载超限现象提供法律依据;即便有法律依据,但缺乏执法力度,不能够起到约束和惩罚不法行为的作用,况且其执法成本也相当高,如上路检查、卸载等。有的制度已经成了他们违法的保护伞。“一事不再罚”原则有失偏颇,不法车主进行超载超限运输,途中被查处过一次后,既不停驶,也不卸载,而是继续进行非法运输,罚款单成了通行证,可以名正言顺、堂而皇之地继续侵害沿线的道路。。此外,

-5- 由于体制原因,公路交通、道路运输和车辆生产部门各自具有独立的法规体系。这些法规之间具有相当多的矛盾、不协调和法律盲区,各部门对相同超载超限的处理手段和方法也不尽相同,这些无形之中加大了对超载超限运输的执法难度。

四、超限超载运输治理的法律对策

治超工作涉及面广、难度大、情况复杂,因此必须重点加强法律制度建设,使之有法可依。

(一)建立健全法律法规,为依法治理超限运输提供坚强有力的法律保障。我国现行法律法规对治理超限运输问题作出了一些原则性规定,但不系统、不完善。要在现有《公路法》及相关法规的基础上,建立健全治理超限超载运输的法律法规,协调有关部门研究综合治理超限运输问题,国家正在制定包含治理超限运输内容的《公路保护条例》,希望能够尽快出台,并完善配套规章,用以明确各部门在治理超限运输工作中的职责权和相互协调关系,做到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条例》还应把路查、卸载、罚款、损害赔偿作为治理超限运输的基本手段加以明确,以加大治理工作力度,彻底改变现在交通部门手段匮乏、力不从心的被动局面。

(二)改革车辆和交通运输管理体制,实行专业管辖、统一管理。改革管理体制,要重点做好三项工作:一是理顺交通系统内部体制。为避免多家上路、多头执法、各行其事、互不衔接的问题,应尽快组建交通综合行政执法机构,综合行使运管、路政、规费稽查等行政执法权力,加大对超限运输问题的专项治理力度,新组建的综合执法机构应在法律法规许可范围内,有权检查、制止、处罚包括超限运输在内的各种违规违法行为,做到权责分明,制约有效。二是理顺车辆牌照管理和公路运输管理之间的关系。要按照市场经济体制的要求,按照责、权统一原则,交通部门的基础设施及设备优势与交警部门的执法权力优势的有机结合,改变目前治理超限超运输状况。三是理顺车辆生产与使用的关系。要加强汽车生产厂家与交通运输管理部门之间的沟通,认真解决车辆技术标准和公路技术标准

-6- 大相径庭的问题,使车辆技术状况与公路技术状况相对吻合,促进汽车工业与交通运输事业协调发展。

(三)强化源头管理,防范违法运输行为发生。一是加强对车辆生产制造、销售企业的检查,并使之制度化。使生产厂家按照国家标准生产和改装,杜绝“大吨小标”、“假标识”等违规车辆出厂和上路行驶;二是公安车管部门要按照规定,发放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和行驶证,对不符合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标准、《道路车辆外廓尺寸、轴荷及质量限值》强制性国家标准和《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的车辆不予登记和发放车辆号牌。三是加强对非法改装、拼装车辆的检查,①对非法改装、拼装车辆的车主要给予相应处罚;②对从事非法改装、拼装车辆的企业给予吊销经营许可证等的处罚。四是加强道路运输货物装载场(站)检查,对货物装载源头环节的实行全过程监管。同时,要对为非法超限超载车辆配载并放行出场(站)的货物装载场(站)经营者,给予严厉处罚。五是实行运输市场准入制度,提高货物运输指导价格,保证运输业主在不超限的情况下有一个合理的利润空间,加强宏观控制,打击恶性竞争行为。

(四)改革交通规费收缴方式,有效治理超限运输车辆规避、逃缴交通规费的行为。目前江苏等地推行的计重收费方式就是很好的尝试,对超载的车辆加大收费、对超限的加重惩罚性收费,让想通过超载超限来赚钱的无利可图。这对于有效治理超限运输、减轻超限运输对公路和行车安全构成的危害,具有借鉴意义。

(五)严厉打击“黄牛”职业化集团。在超限与治超限的漫长拉锯战中,除了时刻“斗智斗勇”的执法人员与司机外,还催生了一批职业化探路者——这就是俗称 “黄牛”。一要禁止“黄牛”聚集在高速公路的路口,防止他们拉客的同时为超限车通风报信。要注重与国道路政的配合与联系,统一口径,将国道与高速公路严加堵死,让超限车无处可逃。二要注意收集有关“黄牛”集团化的信息,配合公安机关严厉打击“黄牛”集团。

-7- (六)强化治超配套措施的落实。要按照“高速公路入口阻截劝返、普通公路站点执法监管、农村公路限宽限高保护”的总体要求,逐步建立健全全国路网的治超监控网络,全面加强公路保护。一要稳定治超队伍,各地交通部门和公路管理机构应明确或设立专门的治超管理机构,明确编制,落实人员;二要保障治超经费,将治超工作经费纳入正常的部门预算和公路养路费的支出范围,保证长效治超工作的有序开展;三要建立交通和公安部门治超协调机制的制度化,加大路面管理和执法力度,始终保持严管态势;四要建立健全社会舆论监督机制,开展有奖举报等形式,吸引广大群众自觉参与,形成“老鼠过街,人人喊打”的形势。

结 语

超限超载运输是一个综合性的社会问题,治理超限超载运输任重道远,必须发挥政府的主导作用。只有综合运用运政、法律、经济和技术等多种手段,进行长期治理,才能取得预期的效果,从而推动社会经济的全面、协调和可持续发展。

参考文献:

1、王志江.《公路路政管理与行政执法实用全书》[M].吉林:延边人民出版社,2002年6月出版

2、洪秀敏.《公路超限运输的危害》[J].《中国公路》2002年第15期

3、刘智勇、乔云、何辉.《内蒙古治超的措施与成果》[J].《中国公路》2003年第7期

4、洪秀敏.《公路路政管理学》[M]杭州大学出版社,2001年7月出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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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篇:超载超限管理规定

车辆超载超限管理制度

为加强公司车辆安全管理,进一步防止公司车辆违法超限超载,坚持以人为本、关爱生命、遏制重大安全事故、充分认识加强治超工作的重要性和复杂性,结合公司经营需要,特制订本制度。

1.范围:公司车辆应严格遵循重载载限范围,严格控制超载超限。

2.管理:公司车辆的交通违章信息应及时上报,违章责任由车辆的所属驾驶员承担并支付处理违章的全部费用。安全管理小组利用北斗导航对车辆运输中超载超限进行监控,做好监控记录;由经理办公室审核。

3.职责:

(1)车辆驾驶员:具有高度的专业知识,车辆运输中应对车辆重量和限量充分掌握,严禁道路运输中出现超载超限情况。应定期对车辆进行检查,合理保养车辆,保证车辆正常运输。驾驶员有权对调度人员安排的超载超限运载进行制止运输和向安全管理小组汇报。

(2)安全管理小组:根据相关人员情况汇报立即展开调查,要求相关人员合理安排,填写调查工作表,由经理办公室审核批准后,对违反规定的人员进行处罚通报,对举报人员进行奖励通报。对车辆的交通违章信息提报经理办公室室,书面通报。

(3)经理办公室:接收安全管理小组超重超限汇工作报后,对情况事实进行核实批准,情况属实,按照公司管理规定执行;审核批示每月办公室提报的车辆道路运输违章记录,情况属实,按照公司管理规定执行。

4、本制度自制定之日起施行。

第四篇:天津市治理车辆非法超限超载规定

第一条 为了严格治理车辆非法超限超载,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和公共安全,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对车辆非法超限超载及相关违法行为实施治理(以下简称治超),适用本规定。

本市治理车辆非法超限超载工作应当遵循政府领导、企业自律、联合执法、综合治理的原则。

第三条 市和区县人民政府(含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天津港保税区、滨海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东疆保税港区、中新天津生态城管委会,下同)负责统一组织本区域内的治超工作,落实、完善治超联合执法机制,实施责任追究制度。

第四条 严禁超过核定载质量或者车货总量55吨以上的车辆在本市内行驶。确需上路行驶的应当依法办理相关许可手续。

第五条 各类货物运输场站、港口、厂矿、建筑工地等货物集散地以及其他道路运输装载场所的经营者(以下称货源企业),不得超过车辆核定载质量装载、配载货物。货源企业行业主管部门对其装载、配载货物行为负有监管责任。货源企业超过车辆核定载质量装载、配载货物的,依法由交通运输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并按照每辆次处以1000元罚款。同一货源企业三个月内累计达到五辆次的,由交通运输管理部门报告其所在地区县人民政府,并移送行业主管部门责令其停业整顿。经整顿后再次违法装载、配载货物的,由交通运输管理部门移送行业主管部门撤销其相关许可,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其营业执照。

非法设立配载点及经营场站的,一经发现,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予以取缔。

第六条 交通运输经营企业(含车主,下同),不得超过车辆核定载质量装运货物或者使用非法生产、改装、拼装的车辆装运货物。超过车辆核定载质量装运货物的,一经发现由公安交管、市政公路、交通运输管理部门依法予以行政处罚并责令卸载至核定载质量后方可放行上路。拒不卸载的,应当强制其卸去超限超载部分的货物。

同一交通运输经营企业三个月内非法超限超载累计达到五辆次的,由交通运输管理部门责令停业整顿。经整顿仍超限超载的,由交通运输管理部门吊销其经

营许可证,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其营业执照。因超限超载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条 交通运输车辆驾驶人员不得驾驶超限超载车辆。一经发现,由公安交管部门依法予以行政处罚并集中进行法制教育,由交通运输管理部门取消其从业资格。因超限超载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条 严禁生产、销售不符合法定车型或者不按照国家强制标准生产、改装的车辆。严禁擅自改装、拼装车辆。一经发现,由质监、工商、公安交管等管理部门依法予以行政处罚、责令停业整顿直至吊销其营业执照。

对拼装车辆,由公安交管部门予以收缴,强制报废。对驾驶人员处以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并吊销其驾驶证。

对擅自改装的车辆,由公安交管部门责令违法责任人按照国家强制标准恢复原状,拒不改正的,强制就地拆改,拆改费用由违法责任人承担。

第九条 外省市非法超限超载车辆一律不得进入本市。公安交管、市政公路、交通运输管理部门在各入市口联合执法,对非法超限超载车辆强制劝返。

第十条 非法超限超载车辆恶意聚集、强行闯关或者阻碍、拒绝执法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公安机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一条 本市各入市口(含高速公路收费站)、货源企业车辆出入口必须安装称重设备、车辆缓冲带和自动路障装置。

第十二条 公安交管、市政公路、交通运输管理部门查处超限超载违法行为时,根据本规定需要追究货源企业、交通运输经营企业或者车辆生产、销售、维修、改装企业责任,属于其他管理部门职责范围的,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移送其他管理部门予以处理。相关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移送处理通知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将处理结果反馈移送部门。

第十三条 行政执法部门及其执法人员应当依法履行职责。对行政执法部门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擅离职守、滥用职权、不履行法定职责的,依法给予警告、吊销行政执法证件直至开除的处分。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相关行政执法部门予以通报。

第十四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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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篇:天津市治理车辆非法超限超载规定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了规范治理货运车辆非法超限超载执法行为,依据 《天津市治理车辆非法超限超载规定》(2009年市人民政府令第 19号)和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负有治理货运车辆非法超限超载(以下简称治超)

职责的各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下列行为属于货运车辆非法超限超载行为,应当依 法予以处理:

(一)超过核定载质量或者车货总量55吨以上的车辆,未经 依法批准上路行驶的;

(二)超过公路、城市道路、桥梁、隧道的限载、限高、限 宽、限长标准的车辆,未经依法批准在有限定标准的道路行驶的;

(三)国家和本市规定的其他非法超限超载行为。

第四条 除因运输不可解体物品确需超限上路行驶的货运车 辆外,市政公路、交通运输管理等部门不得为其他超限超载货运 车辆办理通行许可证件。

第五条 市政公路、公安交管、交通运输管理等部门在固定 超限检测站、卸载点和流动巡查中实施联合执法。

第六条 对涉嫌超限超载的货运车辆,负有治超职责的各有 关部门执法人员(以下简称治超执法人员)应当责令其立即停驶,

引导该车辆到超限检测站或者卸载点进行检测;未设检测站、卸

载点的地区,治超执法人员应当将该车辆引导至不影响交通秩序

的区域停靠后再予查验处理。

检测结果与当事人此前接受处罚时的法律文书记载的卸载后 车货总重不一致,且超过认定标准的,应依法按照超限超载行为 处理。

第七条 涉嫌超限超载的货运车辆驾驶员拒绝称重检测或者 车货总重超过称重设备标定限值以及其他原因无法称重检测的, 治超执法人员可以采用量尺打方等方法进行检测。

第八条 非法超限超载行为一经认定,市政公路执法人员应 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城市道路管理条例》(国 务院令第198号)、《天津市治理车辆非法超限超载规定》等法 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对违法责任企业(含车主)等违法主体 在法定幅度内从重处罚;公安交管执法人员应当依据《中华人民 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对车辆驾 驶人员和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在法定幅度内从重处罚。

第九条 对非法超限超载的车辆,责令自行卸载或分载;未按 标准卸载的,不得放行。

违法责任人拒不卸载的,应当强制卸载。卸载、保管等费用

由违法责任人承担。

第十条 拒不接受治超检查、强行闯关、恶意堵路、破坏治 超设施、扰乱站区秩序或者以其他手段妨碍治超执法人员执行公 务的,由公安机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予以 处罚;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十一条 恶意堵路、妨碍交通通行秩序的,由公安交管部 门采取强制疏导措施。

第十二条 货物运输场站、港口、厂矿等货物集散地以及其 他道路运输装载场所的经营者(以下称货源企业)的行业主管部 门,应当加强货源企业超限超载治理工作,采用驻场检查、巡查 抽查、设置治超监控系统等多种方式实施监督检查,根据检查、 考核结果实行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机制。

非法设立配载点及经营场站的,一经发现,由工商行政管理 部门依法予以取缔。

设立配载点及经营场站非法使用土地的,由国土资源管理部 门依法查处。

第十三条 货源企业的行业主管部门应当对货源企业下列事 项进行监督检查:

(一)货物装载、配载登记票据和账册等资料的真实性、完 整性;

(二)货物装载、配载、开票、计重等相关人员的培训情况;

(三)货运车辆驾驶人员的登记和培训考核等情况;

(四)称重设备的限重计量控制情况;

(五)落实治超相关制度的其他情况。

第十四条 货源企业装载、配载货物超限超载的,由交通运 输管理部门依据《天津市治理车辆非法超限超载规定》予以处罚。货物运输场站经营者对超限超载车辆放行出站的,由交通运 输管理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国务院令第 406号)、《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第3 号)予以处罚。

第十五条 货物运输场站、港口以及其他道路运输装载场所 三个月内非法超限超载行为累计达到五辆次的,由交通运输管理 部门依据《天津市治理车辆非法超限超载规定》和交通运输管理 相关规定予以处理。

厂矿、建筑工地等货源企业三个月内非法超限超载行为累计 达到五辆次的,由其行业主管部门依据《天津市治理车辆非法超 限超载规定》和相关行业管理规定予以处理。

第十六条 机动车生产企业生产经国家机动车产品主管部门 许可生产的机动车型,不执行机动车国家安全技术标准或者不严 格进行机动车成品质量检验,致使质量不合格的机动车出厂销售 的,由质监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等规定予以 处罚。

擅自生产、销售未经国家机动车产品主管部门许可生产的机 动车型,或者生产、销售拼装、擅自改装的机动车的,依照《中 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等规定予以处罚。

拼装车辆上路行驶的,由公安交管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

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天津市治理车辆非法超限超载规定》等 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擅自改装车辆上路行驶的,由公安交管部门依据《天津市治 理车辆非法超限超载规定》予以处理。

第十七条 机动车维修经营者擅自改装机动车的,由交通运 输管理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予以处罚。第十八条 交通运输经营者使用擅自改装已取得道路运输证 的车辆的,由交通运输管理部门依据《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 规定》予以处罚。

第十九条 建筑工地、混凝土搅拌站、冶金厂矿等生产经营 单位的行业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货物接收行为的监督管理,采用 巡查抽查、设置治超监控系统等多种方式实施监督检查,根据检 查、考核结果实行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机制。

第二十条 货物接收企业的行业主管部门应当对货物接收企 业下列事项进行监督检查:

(一)货物接收登记票据、账册等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

(二)货物计重等相关人员的培训情况;

(三)称重设备的限重计量控制情况;

(四)落实治超相关制度的其他情况。

第二十一条 建筑工地、混凝土搅拌站、冶金厂矿等生产经 营单位发包的货物运输项目有非法超限超载行为的,相关主管部 门依据有关规定责令其改正。拒不改正的,依据有关规定从重予 以处理。

第二十二条 公路、城市道路、桥梁、隧道养管单位或者管 理部门,依法可以在公路、城市道路、桥梁、隧道的出入口以及 节点位置设置限高、限宽设施,同时设置安全警示标志。

第二十三条 治超执法行为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 处罚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

对拒不服从治超执法管理的,各治超执法部门可以依法采取 查封、扣押等措施。

对不当场收缴罚款事后难以执行或者在边远、交通不便地区 的,治超执法人员可以依法当场收缴罚款。

第二十四条 治超工作应当建立健全违法信息共享、案件移 送、责任倒查等机制。

市和区县治理车辆超限超载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根据本 级治超工作实际情况制定具体的操作规程并组织落实。

第二十五条 非法超限超载行为一经认定,各治超执法部门 除依法予以处理外,应当根据违法行为所涉及的不同管理环节, 将该信息通知有关管理部门并同时通报同级治理车辆超限超载工 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相关管理部门接到信息后,应当在其职责范围内追查违法责 任人的法律责任。案件处理结果应当反馈同级治理车辆超限超载 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第二十六条 市和区县人民政府负责统一组织本区域内的治 超工作,落实、完善治超联合执法机制,实施责任追究制度。

市和区县治理车辆超限超载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应当加强对 日常治超执法情况的监督检查和对案件处理情况的跟踪调查工作,

发现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不作为、乱作为的,按相关规定及时

制止、纠正,将相关材料移送纪检监察部门依法予以查处。第二十七条 各治超执法部门可以根据本办法,在法律、法 规、规章规定的处罚种类和幅度内予以细化并组织落实。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2011年9月1日起施行,至2016年9月1 日废止。

天津市市政公路管理局

二〇一一年五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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