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国家税务局

2022-07-31

第一篇:陕西省国家税务局

陕西省国家税务局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进一步规范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行为,保证国家税款及时、足额入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国家税务总局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暂行办法》及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核定征收应遵循的基本原则:

(一)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

(二)依法、据实、集体评定的原则;

(三)服务、规范、分类管理的原则。

第三条

纳税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依法采取核定征收方式征收企业所得税:

(一)依照税收法律法规规定可以不设账簿的或按照税收法律法规规定应设置但未设置账簿的;

(二)擅自销毁账簿或拒不提供纳税资料的;

(三)账目设置和核算虽然符合规定,但并未按规定保存有关账簿、凭证及有关纳税资料的;

(四)虽设置账簿,但账目混乱或者成本资料、收入凭证、费用凭证残缺不全,难以查账的;

(五)只能准确核算收入总额,或收入总额能够查实,但其成本费用支出不能准确核算的;

(六)只能准确核算成本费用支出,或成本费用支出能够查实,但其收入总额不能准确核算的;

(七)收入总额及成本费用支出均不能正确核算,不能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供真实、准确、完整纳税资料,难以查实的;

(八)发生纳税义务,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经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申报,逾期仍不申报的;

(九)纳税人申报的计税依据明显偏低,又无正当理由的。 但下列纳税人不得实行核定征收的管理办法:

1、金融保险企业;

2、汇总纳税成员企业;

3、房地产企业;

4、处于筹建期的企业。

第四条

核定征收方式包括定额征收和核定应税所得率征收两种办法,以及其他合理的办法。

定额征收是指税务机关根据纳税人生产经营状况,按照一定的标准、程序和方法,直接核定纳税人应纳企业所得税额,由纳税人按规定进行申报缴纳的办法。原则上只有符合第三条第七款所规定情形的纳税人适用。

核定应税所得率征收是指税务机关根据纳税人生产经营状况,按照一定的标准、程序和方法,预先核定纳税人的应税所得率,由纳税人根据纳税内的收入总额或成本费用支出等项目的实际发生额,按预先核定的应税所得率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的办法。

企业所得税的核定征收应以核定应税所得率征收方式为主。 第五条

纳税人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方式的划分:

纳税人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方式应按照《企业所得税征收方式鉴定表》(见附表1)中的五项标准进行确定,五项中有一项不符合标准,即可实行核定征收的管理方法。

第六条

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工作的组织机构。为确保核定征收工作的公开、公正、公平合理,各区(县)国税局应成立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审议委员会,负责对实行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纳税户的核定工作,成员由局领导、税政、征管、监察、计统、税源管理等相关部门人员组成。 第七条

核定征收方式的基本要求:

(一)税务机关对实行核定征收方式的纳税人的生产经营、资金流、货物流以及履行纳税义务等情况要全面分析,为认定其所得税的征收方式提供依据;

(二)对实行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纳税人,主要围绕督促纳税人正常纳税申报,以合理核定为重点,以户籍管理和调查核实为手段,提高纳税申报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逐步引导其向查账征收方式转变。

(三)要根据纳税人的生产经营行业特点,综合考虑同一区域同类企业的所处地理位置、经营规模、收入水平、利润水平等因素,分类逐户核定应纳所得税额或者应税所得率,保证核定征收的公平合理。

(四)结合日常管理,随时掌握纳税人生产经营范围、主营业务发生重大变化的情况,及时调整应纳税所得额或应税所得率。符合查账征收条件的,要及时调整征收方式,实行查账征收。

(五)对实行应税所得率核定征收的纳税人,要区分不同核定方式加强管理。对按销售收入确定应税所得率的纳税人,要强化对财务会计报表销售(营业)收入的监控,按期将企业申报的企业所得税收入总额与增值税、营业税申报的收入总额比对;对按成本费用支出确定应税所得率的纳税人,要通过加强发票、工资表单、材料出库单等费用凭证的管理,加强对成本费用支出真实性的控管。 第八条

核定征收企业认定的时间,原则上为每个纳税3个月之内认定完毕(税务机关依法直接核定的企业不受此限制),当年新办的纳税人需要核定征收的,应在税务登记下发之日起3个月内认定完毕。核定征收企业包括符合第三条情况之一的企业、改变征收方式的企业、调整核定税额的企业、调整应税所得率的企业。

第九条

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的确定,采取纳税人申请、税务机关审定和税务机关依法直接核定两种方式进行。

第十条

纳税人申请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的办理程序和步骤。

(一)纳税人申请。

需要进行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鉴定的企业,应主动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申请时间为每个纳税终了45日之内。

(二)申请核定征收所需资料:

1、《企业所得税征收方式鉴定表》(附件1,一式3份);

2、《企业所得税征收方式调查表》(样表,附件2,一式1份);

3、不能实行查账征收的情况说明和相关证明;

4、改变核定征收方式(由定额改为定率或定率改为定额)的情况说明和相关证明;

5、调整定额或应税所得率的情况说明和相关证明;

6、主管税务机关规定的其他资料。 上述资料由纳税人根据申请事项进行具体选择。

(三)具体程序及步骤:

1、纳税人向主管税务机关的文书受理岗提出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的书面申请,如实填列《企业所得税征收方式鉴定表》,提供本条第

(二)款要求的相关资料;

2、文书受理岗应在两个工作日内将相关资料转税源管理部门,税源管理部门在接到相关申请资料后,应及时安排到纳税人的实际经营场地进行调查,确认其是否符合核定征收的范围,可根据纳税人经营状况、经营规模,采取下列任何一种方法核定其应纳税款或合理确定纳税人应税所得率。

(1)参照当地同类行业或者类似行业中经营规模和收入水平相近的纳税人的税负水平核定。经营规模可以从经营场地面积、位置、机器设备数量、员工人数等因素进行判定;

(2)按照营业收入或者成本加合理的费用和利润的方法核定; (3)按照耗用的原材料、燃料、动力等推算或者测算核定; (4)按照其他合理方法核定。

采用前款所列一种方法不足以正确核定应纳税额时,可以同时采用两种以上的方法核定。

调查完成后,税源管理部门应出具书面调查报告,填写《企业所得税征收方式调查表》(样表见附件2),并在《企业所得税征收方式鉴定表》中“税源管理部门意见:”栏内填写具体意见,签字盖章后连同其他资料在收到申报资料后5个工作日内报税政部门。

3、税政部门在接到税源管理部门递交的书面调查报告、《企业所得税征收方式调查表》(样表)、《企业所得税征收方式鉴定表》以及其他相关资料之日算起5个工作日内,严格按照规定提出审核意见,并提交局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审议委员会集体研究决定。

4、根据审议委员会的研究决定,税政部门制作《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方式告知书》(样表,见附件3),并由税源管理科(所、分局)在3个工作日之内送达纳税人,并在局内办税服务大厅《公告栏》上进行公示。纳税人若有异议,应自公示和送达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向税政部门提出,税政部门应在7个工作日内到企业进行实地复查并重新出具意见,提交审议委员会讨论决定。如无异议,税政部门应在《企业所得税征收方式鉴定表》中“主管税务机关意见”栏内填写审批意见并签字盖章,一份留税政部门备案备查,两份由税源管理部门存档及送达纳税人并根据核定结果在CTAIS相应模块进行录入修订。

第十一条

对采取查账征收方式征收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如税务机关在税务检查、日常管理、纳税评估中发现有本办法第三条所列情形的,认为应采取核定征收方式的,应由主管税务机关税源管理部门提出意见,并通知纳税人填写《企业所得税征收方式鉴定表》,按照第十条规定的程序进行报批。如果纳税人拒绝填写《企业所得税征收方式鉴定表》的,可由税源管理部门根据掌握的实际情况直接填写,并要注明纳税人拒填原因,按本办法第十条规定的程序进行报批。

第十二条

《企业所得税征收方式鉴定表》中“征收方式”栏,纳税人和税务机关都必须详细填写采取的是核定征收方法中的定额征收还是定率征收。如采取定额方式征收,税务审批机关必须明确填列应纳企业所得税额;如采取定率方式征收,税务审批机关必须明确是按收入总额还是按成本费用支出额计算,并填列核定的应税所得率。

第十三条

主管税务机关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时,要尽量保证同一地方、同等规模、相同条件的纳税人的税负相等。确保核定征收的公正、公平。纳税人应纳税额或应税所得率一经核定,原则上在一个纳税内不得调整。除发生下列情况外,确需调整的,必须按本办法第十条的规定程序上报审批。

(一)生产经营范围、主营业务发生重大变化的;

(二)生产经营规模、利润水平显著变化的(波动幅度超过20%);

(三)原材料、燃料、动力耗用量显著变化的(波动幅度超过20%);

(四)因遭受风、火、水、震等人力不可抗拒灾害的;

(五)注册资本显著变化的(20%以上)。

第十四条 主管税务机关应指定监察部门公开受理纳税人对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问题的投诉,公布监督举报电话,自觉接受纳税人的监督。

第十五条 实行核定应税所得率征收办法的,应纳所得税额的计算公式如下: 应纳所得税额=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 应纳税所得额=收入总额×应税所得率

或应纳税所得额=成本费用支出额÷(1-应税所得率)×应税所得率 应税所得率应按下表规定的标准执行:

应 税 所 得 率 表

行 业

应税所得率(%)

工业、交通运输业、商业 7-1

5建筑业 10-20

饮食服务业 10-25

娱乐业 20-40

其他行业 10-30

应税所得率的确定应结合本地区实际,按照科学合理、税负公平的原则进行细分和适当调整,每类行业的最低应税所得率标准不得低于同地区同级税务部门确定的标准。适用应税所得率征收方式的纳税人在办理申报时,年应纳税所得额在10万元以下(含)或3万元以下的,可以享受27%或18%的两档税率。

企业经营多业的,无论其经营项目是否单独核算,均由主管税务机关根据其主营项目,核定其适用某一行业的应税所得率。主营项目是指纳税人内营业(销售)收入最多的项目,其中同行业的经营项目收入可以合并计算。 第十六条

纳税申报:

(一)实行定额征收办法的,主管税务机关应将核定的年应纳税额分解到季,由纳税人根据各季核定的应纳税额,在季度终了15日内进行纳税申报。如果企业所得税的缴纳方式是在中间变更为定额征收方式的,应从变化所属季度起按各季核定的应纳税额进行纳税申报。

(二)实行核定应税所得率征收办法的,纳税人应在季度终了15日内进行纳税申报;终了后四个月内进行纳税申报及汇算清缴,纳税人应根据全年的收入总额(或成本费用支出额)计算全年应缴所得税,多退少补。

第十七条

税务机关在核定应纳税款和应税所得率过程中,对纳税人提供经营信息和相关涉税资料不真实,造成核定征收税款偏低的,或者采取核定应税所得率征收的,在纳税申报中隐瞒收入或实际发生的成本费用,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有关规定给予处罚并补征税款。

第十八条

纳税人实行核定征收方式的,不得享受国家现行的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纳税人按规定在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期间或优惠政策到期后3年内,如出现本办法第三条规定的情形之一的,一经查实,应追回因享受优惠政策而减免的税款,其中,按规定执行优惠政策尚未到期的,还应按核定征收的方式恢复征税。

第十九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执行。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2007年1月1日起施行,各市国税机关可根据本办法制定具体操作办法。

第二篇:陕西省国家税务局总分支机构增值税管理办法

陕西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陕西省国家税务局总分支机构增值税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

发文文号: 发文部门: 发文时间: 编辑时间: 陕西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2年第8号

陕西省国家税务局

2012-11-21 2012-11-29

实施时间: 2013-1-1 失效时间:

法规类型: 增值税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现将《陕西省国家税务局总分支机构增值税管理办法(试行)》予以发布,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二〇一二年十一月二十一日

陕西省国家税务局总分支机构增值税管理办法

(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总分支机构纳税人(以下简称总分支机构)增值税管理,优化纳税服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和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总分支机构均在陕西省境内的增值税纳税人。

第三条 除本办法第十二条外总分支机构应按《税务登记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分别向其生产经营所在地税务机关办理税务登记。

第四条 总分支机构的增值税申报缴纳方式包括“先预征后结算”、“销售额比例分摊”和“总机构统一缴纳”三种方式。纳税人具体适用方式由审批机关决定。

第二章 审批管理

第五条 纳税人申请实行本办法第四条所列增值税申报缴纳方式,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总机构纳税人已取得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

(二)分支机构由总机构全资或控股设立,且为非独立法人企业;

(三)实行统一经营、统一采购配送、统一核算、统一规范化管理,总机构与分支机构实现计算机联网,实时监控货物移送、销售收入实现和发票开具情况;准确核算增值税销项税额、进项税额和应纳税额。

(四)各分支机构的营运资金、固定资产、存货等在总机构账册或报表中反映和记载。

第六条 纳税人申请实行本办法第四条所列增值税申报缴纳方式,应报送以下申请材料:

(一)申请报告;

(二)总分支机构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副本复印件;

(三)纳入总分支机构统一核算的分支机构名单;

(四)纳税人财务管理制度,财务核算软件、经营信息管理软件及其使用说明;

(五)纳税人近两年的年度财务报表和增值税纳税申报情况;

(六)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第七条 主管税务机关应对报送的资料进行认真审核,对符合规定条件的,应按审批权限逐级上报。

第八条 纳税人申请实行本办法第四条所列增值税申报缴纳方式的审批权限

(一)总分支机构省内跨市的,可由总机构向其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并逐级上报省国税局审批;也可由总机构直报省国税局审批。对申请实行“总机构统一缴纳”方式的,报省国税局会同省财政厅审批。

(二)总分支机构市内跨县(市、区)的,由总机构向其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提出申请,并逐级上报省国税局审批。对申请实行“总机构统一缴纳”方式的,经市财政局同意后,报省国税局审批。

(三)总分支机构在同一县(市、区)的,报县(市、区)国税局审批。

本办法实施前已经由省、县(市、区)两级税务机关审批的,仍按原规定执行。

第三章 申报管理

第九条 实行“先预征后结算”方式的纳税人,由各分支机构(含有应税业务的总机构本部)以当期实现的应税销售额按预征率计算预缴增值税,就地申报纳税;总机构汇总核算应税销售额、销项税额、进项税额,扣减预缴税额,计算应补(退)税额,向总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具体方法为:

(一)分支机构预缴增值税=分支机构应税销售额×预征率

总分支机构省内跨市的,预征率由省国税局确定;总分支机构市内跨县(市、区)的,预征率由省国税局授权市国税局确定。

(二)总机构应补(退)增值税额=当期销项税额-当期进项税额-期初留抵税额-当期全部分支机构预缴税额-前期多缴增值税额

因预征率过高造成前期多缴税款的,省局将适时调整预征率。总机构在申报时应将多缴增值税额填入《增值税纳税申报表》第23栏“应纳税税额减征额”中,如前期多缴税额较大,不能一次抵减的,应建立台账,分次抵减。

(三)分支机构每月10日前向其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当月预缴税款,并及时将缴税凭证上报总机构。总机构按月汇总后,作为扣减当月应纳税额的依据,并于每月25日前向其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第十条 实行“销售额比例分摊”方式的纳税人,由总机构汇总当期全部应税销售额、销项税额、进项税额,计算应纳增值税额。根据总机构本部有无应税收入,分两种情况按各分支机构当期应税销售额占企业全部销售额的比例,计算总分支机构应缴纳的增值税额。具体方法为:

(一)总机构本部有应税收入的:

(1)当期汇总应纳增值税额=当期销项税额-当期进项税额-上期留抵税额

(2)各分支机构(含总机构本部)当期应纳增值税额=当期汇总应纳增值税额×〔各分支机构(含总机构本部)当期应税销售额÷总分支机构当期全部应税销售额〕

(二)总机构本部无应税收入的:

(1)当期汇总应纳增值税额=当期销项税额-当期进项税额-上期留抵税额

(2)总机构应纳增值税额=当期汇总应纳增值税额×总机构留成比例

(3)各分支机构当期应纳增值税额=(当期汇总应纳增值税额-总机构应纳增值税额)×(分支机构当期应税销售额÷总分支机构当期全部应税销售额)

总分支机构省内跨市的,总机构留成比例由省国税局确定;总分支机构市内跨县(市、区)的,总机构留成比例由省国税局授权市国税局确定。

(三)总机构每月5日前编制《总分支机构增值税税额分配表》(以下简称《分配表》,见附件),下发各分支机构。

(四)各分支机构将《分配表》作为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报送主管税务机关,并于每月15日前将增值税缴税凭证上报总机构。

(五)总机构应于每月25日前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同时附报《分配表》及各分支机构增值税缴税凭证(复印件)。

第十一条 实行“总机构统一缴纳”方式的纳税人,由总机构统一计算应纳税额、统一申报、统一缴纳。各分支机构不办理增值税纳税申报和税款缴纳。

第十二条 实行“先预征后结算”及“销售额比例分摊”方式的纳税人,如在同一县(市、区)设有多个分支机构的,经县(市、区)国税局同意,可确定其中一个分支机构作为纳税主体,其他分支机构不办理税务登记,其应税销售额并入该纳税主体统一申报纳税。

第四章 日常管理

第十三条 总分支机构省内跨市的,发票管理的具体办法由省国税局确定;总分支机构市内跨县(市、区)的,发票管理的具体办法由省国税局授权市国税局确定。

总机构及其分支机构之间移送货物、提供增值税应税劳务,不得开具发票,应使用内部货物调拨结算单,调拨结算单样式由纳税人自定并报各主管税务机关备案。

第十四条 分支机构办理税务登记时应提供总机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申请认定表》复印件和《税务登记证副本》复印件,主管税务机关直接认定其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并录入CTAIS系统,不实行辅导期管理。

第十五条 总机构主管税务机关应及时更新总机构税务登记记录,准确反映分支机构变化情况。

新增分支机构的,经税务机关审批同意后纳入总机构统一申报纳税范围,审批权限同第八条。

注销分支机构的,纳税人应自变动之日起30日内,分别向总、分支机构主管税务机关报告。

第十六条 各主管税务机关负责本辖区内总分支机构的日常税收管理。对不再具备本办法第五条规定条件的纳税人,经原审批税务机关同意停止执行本办法规定的增值税申报缴纳方式。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陕西省国家税务局负责解释。

第三篇:陕西省27个国家级名镇

全省27个国家级名镇 18个特色景观旅游名镇——

蓝田县汤峪镇、宁强县青木川镇、耀州区照金镇、周至县楼观镇、礼泉县烟霞镇、扶风县法门镇、眉县汤峪镇、岐山县凤鸣镇、彬县香庙镇、永寿县永平镇、临渭区下吉镇、城固县橘园镇、洋县华阳镇、汉滨区县河镇、宁陕县皇冠镇、石泉县后柳镇、平利县长安镇和印台区陈炉古镇。

9个历史文化名镇——

宁强县青木川镇、印台区陈炉镇、柞水县凤凰镇、洋县华阳镇、石泉县后柳镇、石泉县熨斗镇、山阳县漫川关镇、武功县武功镇、横山县波罗古镇。

●蓝田汤峪温泉旅游节

蓝田县汤峪镇 举办时间:每年4月~5月 ●中国〃楼观台文化旅游节 周至县楼观镇和集贤镇

举办时间:每年1月~2月 ●烟霞镇庙会暨桃花节

礼泉县烟霞镇 举办时间:每年3月~4月 ●中国〃渭南葡萄节

临渭区下吉镇 举办时间:每年9月 ●白水县国际苹果文化节

白水县北井头乡 举办时间:9月中旬 ●岐山县周公庙会暨臊子面大赛 岐山县凤鸣镇 举办时间:11月下旬 ●眉县太白登山节

眉县汤峪镇 举办时间:5月~6月 ●青木川羌族风情旅游节 宁强县青木川镇 举办时间:每年5月 ●陕南柑橘旅游节暨国际张骞文化节 城固县橘园镇 举办时间:每年11月 ●平利县茶文化旅游节

平利县长安镇 举办时间:每年7月 ●中国石泉〃陕南古镇文化旅游节 石泉县城关镇、后柳镇、熨斗镇

举办时间:每年10月 ●陈炉古镇陶瓷文化旅游节

印台区陈炉镇 举办时间:每年9月~10月 ●药王山养生文化节暨二月二庙会 耀州区孙塬镇和药王山

举办时间:每年农历二月二 ●中国〃安塞黄土风情文化艺术节 安塞县真武洞镇和腰鼓山 举办时间:每年9月下旬

●榆林大漠风情暨波罗古堡文化旅游节 横山县波罗古镇 举办时间:每年9月中旬

第四篇:陕西省电子税务局用户操作手册-发票办理

陕西省电子税务局项目用户操作手册

陕西国税电子税务局 用户操作手册

发票办理

陕西国税电子税务局工作组

2018年02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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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电子税务局项目用户操作手册

目录

第1章 发票代开 ............................................................................................................................. 1 1.1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 1 “扫一扫,获取电子税务局相关内容” ............................................................................... 1 1.1.1功能描述 .................................................................................................................. 1 1.1.2表格说明 .................................................................................................................. 1 1.1.3操作说明 .................................................................................................................. 1 1.1.4常用客户信息管理 .................................................................................................. 5 第2章 发票领用 ............................................................................................................................. 6 2.1发票领用............................................................................................................................. 6 2.1.1功能概述 .................................................................................................................. 6 2.1.2操作说明 .................................................................................................................. 7 第3章 发票验旧 ............................................................................................................................. 9 3.1功能描述............................................................................................................................. 9 3.2操作说明............................................................................................................................. 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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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电子税务局项目用户操作手册

第1章 发票代开

1.1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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登录网址:http://dzswj.sn-n-tax.gov.cn/xxmh/html/index.html 发票业务的电子税务局操作视频请关注电子税务局微信公众号”金财互联陕西”,在电子税务局栏目中点击操作视频即可查看。

“扫一扫,获取电子税务局相关内容”

1.1.1功能描述

小规模纳税人通过本模块填写、提交、管理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申请单,并可实时查询申请单的受理进度。

1.1.2表格说明

购货单位:填写购货方纳税识别号,若为本省企业,则根据纳税人识别号自动带出纳税人名称、地址、开户银行、电话号码、银行账号等基本信息,购货方须是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常用购方单位信息可以添加至常用联系人中。

销货单位:系统自动带出销货单位纳税人(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基本信息。 货物明细:填写货物名称、单位、数量、单价等明细信息。

1.1.3操作说明

1、登陆电子税务局,以企业身份进入,依次点击“发票管理”-->“发票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代开”,进入增值税专用发票代开申请功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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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电子税务局项目用户操作手册

2、点击“新增”打开新增页面。申请单填写页面如下:

3、填写领取方式,电子税务局提供窗口领取、快递领取以及自助机领取的3种领取方式,按照实际业务需要选择领取方式及取票大厅和网点。 说明:

a、窗口领取,纳税人提交申请缴款完成后,纳税人携带身份证明以及相关申请单去选择的大厅窗口取票。

b、快递领取,点击提交后弹出收货地址的相关信息,纳税人填写并提交申请信息,缴款完成后由税务人员开具发票,并由快递人员配送至纳税人选择的收件地址。如下图:

陕西省电子税务局项目用户操作手册

c、自助机领取,纳税人提交申请缴款完成后,可以携带身份证明以及相关申请单去选择的自助机开具发票。

填写购货方信息(填写购方识别号后陕西省内的纳税人能够自动带出其他信息,陕西省外的纳税人请手动填写其他相关信息)和货物或应税劳务、服务明细,点击“添加为常用客户”,可以将常用的购货方信息保存到常用客户信息中,便于以后填写代开申请表单时输入已经添加到常用客户信息中的纳税人识别号即可自动带出“纳税人名称”,“地址”和“联系电话”等内容。

4、在申请单填写完成后点击“保存”,保存成功后点击“提交”或者在查询界面勾选需要提交的申请单,点击“提交”,系统提示提交成功。

陕西省电子税务局项目用户操作手册

5、对于提交成功处于“已受理”状态的申请单,在缴款之前都可以作废,勾选申请单后点击“作废”,确定作废操作,申请单状态会更新为“未提交”。对于所有“未提交”状态的申请单,均可进行修改或删除操作。

6、对于已保存未提交或审核不通过的申请单,可以勾选后点击“删除”按钮进行删除操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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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电子税务局项目用户操作手册

1.1.4常用客户信息管理

点击“常用客户信息管理”,打开常用客户管理页面,可以对常用的客户信息进行维护。

如下图,点击新增,在新增页面将纳税人识别号、纳税人名称、手机号码、地址等信息填写完成,保存客户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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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存后的客户信息,在填写代开专票申请单时,填写购方识别号后能够自动带出其他信息。

第2章 发票领用

2.1发票领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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登录网址:http://dzswj.sn-n-tax.gov.cn/xxmh/html/index.html 发票业务的电子税务局操作视频请关注电子税务局微信公众号”金财互联陕西”,在电子税务局栏目中点击操作视频即可查看。

2.1.1功能概述

纳税人可以网上申请领用发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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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2操作说明

进入发票领用界面,点击【新增】,即可带出所能申请的发票信息界面。申请数量可修改,确认申请数量无误后点击提交。

选择需要领取的发票种类,填写份数,选择领取方式和出票大厅后,点击【提交】按钮,系统进行保存。具体如下图:

用户可选择多种领取方式。

1、快递领取

2、上门领取(窗口) 需要选择出票大厅,如下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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选择好点击保存提交后,系统提示如下图:

注意事项:

纳税人在选择使用快递方式领取发时,由税局人员进行远程写卡,纳税人在收到邮寄的纸质发票后,需要在相关的开票软件中对发票的信息进行下载。

金税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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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控盘:

第3章 发票验旧

3.1功能描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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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操作说明

输入“用户名、密码、验证码”,登录电子税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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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票管理->发票验旧->办理,进入发票验旧界面。

3.1.1.1机动车发票验旧,税控发票验旧

1)点击选择需要验旧的发票模块,在发票种类下拉框选择需要验旧的防伪税控发票种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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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点击“查询”按钮。

3)系统会根据开票起止日期,自动查询防伪税控开票系统,将开票数据展示在待验旧列表中.(建议按月或者按季度查询发票开具信息并进行验旧。)

4)选中需要验旧的发票,点击“确认验旧”按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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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篇:陕西省国家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名单(50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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