流动人口计划服务管理

2023-03-02

在人生的每一阶段,我们总是有着不同的目标与期望,有着生活的目标,也有着工作的目标,还有人生的目标,而要实现这些目标与期望,就需要具体的计划,在拟定计划时你是否会感到迷惑呢?以下是小编整理的《流动人口计划服务管理》,供大家参考借鉴,希望可以帮助到有需要的朋友。

第一篇:流动人口计划服务管理

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服务管理

王旗乡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服务管理“双百”

推进工程实施方案

各村委会: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条例》和《甘肃省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办法》,统筹解决人口问题,稳定低生育水平,进一步破解流动人口工作难题,全面提升全乡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服务管理水平,根据《省人口委关于实施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服务管理“双百”推进工程的通知》(州人口委发[2011]139号)和我县《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服务管理“双百”推进工程实施方案》精神要求,结合我乡实际,特制订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胡锦涛总书记在中共中央政治局第二十八次集体学习时的重要讲话精神为指导,进一步强化党政领导,靠实部门职责,整合社会资源,创新管理体制,建立较为完善的流动人口均等化服务体系,不断提高我乡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服务管理工作水平,为全乡经济社会发展创造良好的人口环境。

二.总体目标

以“掌握百分之百信息,提供百分之百服务”为主要内容,健全乡村服务管理网络,全面摸清流动人口底子,建立完整﹑准确的全员流动人口信息数据库;继续深化流动人口全国“一盘棋”,创新重点区域“一盘棋”,在双向协作和服务管理上不断探索,建立协作服务考评工作机制;创新管理方式,强化利益导向,推进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服务均等化;不断完善流动人口服务管理工作机制,使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各项管理指标和服务指标向百分之百的目标推进。

三.主要任务

(一)全面提升流动人口信息化管理水平。各村社要将全员流动人口基础信息全部纳入甘肃省流动人口管理信息系统(GPL),与相关部门信息的互通、互通、共享。并做好个案信息及时采录、适时更新、定期对比、动态管理,并做到系统数据信息与人口实际一一对应。以信息管理为基础,准确、利用GPL和PADIS系统开展网络化协作,及时的提交和反馈流动人口协查信息,提高流动人口信息协查反馈率。方便、快捷的为流动人口提供《流动人口婚育证明》等办证服务。

(二)建立和完善流动人口“市民化待遇”的各项措施。在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免费技术服务﹑优生优育﹑生殖保健﹑药具发放等方面推进均等化服务全覆盖。

(三)全面推进流动人口服务管理“一盘棋”。各村社要加强人口计生区域协作,深化协作内容,不断创新协作手段和方式。进一步提高流动人口信息协查反馈率,及时掌握流动人口生育情况,加强对流动人口的信息跟踪管理。

(四)积极推进基层人口、综治、公安部门力量整合。充分发挥村流动人口服务管理工作站智能作用,不断完善“以房管人”管理机制,将流入人口全部纳入属地化管理,与户籍人口同宣传、同服务、同管理,全面提提高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政策宣传率和政策知晓率,逐步提高流动人口符合政策生育率。

(五)深入开展流动人口“关怀关爱”活动。关注留守儿童和空巢老人家庭,积极协调相关部门解决流动人口在就业﹑医疗服务﹑法律救助和贫困救助等方面的实际问题,切实维护流动人口合法权益,努力提高流动人口对计划生育工作的满意度。

四、具体要求

(一)结合实际,制定切实可行的实施方案。各乡镇要高度重视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服务管理“双百”推进工程,制订符合乡镇实情的具体方案。县人口局成立以副局长刚加措为组长,纪检组长赵艳红为副组长,县流管办主任林菊萍、县计生服务站副站长赵红艳、县流管办干事王永军为成员的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服务管理“双百”推进工程领导小组,林菊萍同志兼任办公室主任,具体负责“双百”推进工程的组织实施和统筹协调,加强对各乡镇的督查指导。各乡镇要成立相应的机构,组织实施“双百”推进工程,在探索、创新、提高上下功夫,确保推进工程取得新成效。

(二)强化管理措施,明确目标任务。各乡镇要继续坚持流入人口服务管理,实行全员包干责任制度,建立长效工作机制,彻底淘清流入人口底子,特别是尼玛镇要加强对两个社区的检查与督查力度,划片包干管理流入人口,及时准确采集、更新流入人口各类信息,严格落实“以房管人”工作责任制,确保流入人口服务管理更上水平,提倡上门办证,开展跟踪服务,做到随时清理,随时登记,随时建档,对所有流入人口都要建立全员流动人口管理信息系统个案信息采集表,一人一档,一户一帐,切实提高全员流动人口信息管理(GPL)系统数据质量,两个社区要及时录入、更新系统信息,确保流动人口纳入管理率、数据准确率达到98%以上,数据更新率达到100%。做到GPL与(P&WIS)系统流动人口数据库的完全一致,完善流动人口网格化管理。充分利用GPL系统开展流动人口信息协作协查,各乡镇要坚持每天以乡级用户名登录浏览GPL系统,对各类协查信息一周之内必须接收、核实、回复,对紧急协查信息,当天之内必须接收、回复,做到即接收即处理,有接收必反馈,确保重点信息协查反馈率达到95%以上,“一孩生育登记服务”和“避孕节育通报”网络化协作通报接收率达到100%。

(三)落实目标责任,严格考核奖惩。今年,县上已将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服务管理“双百”推进工程纳入人口计生工作目标管理责任,严格落实目标管理责任制,按照属地管理的要求,各乡镇要靠实工作责任,确保完成目标任务。县上将加大对“双百”推进工程专项督查和考核,考核结果将作为乡镇人口计生工作综合考核的评估依据。县上随时对工作开展情况进行督促检查,对工作进展缓慢的乡镇将在全县通报。

第二篇: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与服务

工作计划

2011年10月30日

国荣乡计划生育办公室

国荣乡2012流动人口计划生育

管理与服务工作计划

2012年,我乡的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与服务工作将以党的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以人为本的科学发展观,紧紧围绕稳定生育水平这一主线,坚持以实行现居住地管理和流入、流出地齐抓共管的原则,维护流动人口实行计划生育的合法权益,依法行政,优质服务,不断提高育龄群众的满足率,为我乡的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再上新台阶奠定良好的基础。

一、坚持党政一把手亲自抓,负总则,建立健全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领导小组,完善责任目标管理。

二、进一步加强对流入、流出育龄人群计划生育宣传教育、管理与服务工作。针对流出人口持证率低的问题,工作中要不断加强计划生育法律、法规宣传,引导广大育龄群众合法流动、持证流动和有序流动。及时办理《流动人口婚育证明》,签订流出育龄妇女计划生育合同书。

三、加强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与服务队伍的培训,不断提高管理与服务工作人员的理论水平和业务能力。树立爱岗敬业精神,全心全意为广大流动育龄群众服务。

四、健全和完善流动人口统计台账,做到填写规范,表册相符,上报及时。努力提高统计质量,减少统计水分,杜绝漏统漏报现象。

五、加强对全国流动人口计划生育信息交换平台的管理和服务做到信息的录入、反馈工作,确保信息反馈及时、准确。把好信息采集、录入关,不断提高信息质量。

六、对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与服务工作坚持谁用工,谁管理,并与房屋出租户用工单位签订合同书。

七、年内进行两次流动人口清查工作,对流入育龄人群造册登记,变动统计台账,严格检验《婚育证明》,减少违法生育行为。

八、积极做好乡党委、政府和县人口计生局安排的各项工作。

国荣乡人口计生办 2011年10月30日

第三篇:流动人口服务与管理工作计划

根据政府关于流动人口管理有关文件精神在村两委会委的直接领导下结合我村的实际情况特制度工作计划如下以开展创建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先进社区和流动人口综合治理活动为抓手降低流动人口违法生育率为目标坚持“属地化管理、市民化服务”理念进一步夯实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基础在转变工作思路创新工作机制完善网络建设、实施综合治理和推进便民维权等方面实现新突破逐步建立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统一管理、优质服务新体制推动全社区人口计划生育工作再上新台阶。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一、认真做好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宣传教育工作。要采取多种方式、开辟多种渠道、利用多种手段对流动人口和用人单位、房屋出租户宣传相关法律法规知识宣传生殖保健知识努力营造良好的社会舆论氛围不断转变流动人群的生育观念切实提高流动人口的保健水平。

二、建立健全流动人口计划生育部门协作和区域协作机制。强化部门之间、区域之间的协作关系定期召开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协调会互通信息共享资源促进形成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一盘棋”格局推广“一站式”办公为流动人口提供便捷、高效、优质的服务环境。

三、加强基层基础健全工作网络。建立健全村流动人口管理服务和管理工作站规范各种档案卡册健全各种规章制度提高基层基础工作水平。

四、进一步强化源头管理责任对流出人员要建

立联系制度和承包责任制实行适时随访和动态管理切实做好登记工作落实避孕节育措施上门免费办理《流动人口婚育证明》。对流入人员要坚持每季度进行一次清理查验和催办《流动人口婚育证明》。

五、开展“关爱关怀”活动提高服务水平。以“关爱关怀”活动为载体充分利用节假日和重大纪念日开展为流动人口送温暖、送健康、送服务活动为流动人口特别是返乡农民工提供计划生育政策咨询和生殖健康知识免费服务深入基层、深入群众关注返乡农民工的生产、生活和生育状况做好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家庭留守老人及儿童的帮扶慰问工作为农民工困难家庭排忧解难提高市民化服务水平畅通免费提供避孕药具的渠道落实流入育龄妇女现居住地定点服务制度提高流动人口享受计划生育基本免费项目服务率。

六、认真开展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清理清查工作准确掌握本辖区内流动人口婚育情况。利用春节、秋忙流动人口集中返乡之际对流动人口进行集中清理清查对流动育龄人口的来源、流向、分布以及婚育、节育情况做到底子清情况明。建立“以房管人”的工作思路对辖区租住房进行地毯式清查消

灭死角。按属地管理的原则加强辖区机关企事业单位的管理。

七、加强流动人口计划生育信息化建设。启用流动人口管理服务平台建立和完善流动人口信息收集交换制度举办信息操作人员培训提高统计质量。不断提高信息交换的数量和质量。为努力提高我村计划生育微机信息化管理奠定良好基础

第四篇: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服务制度

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规范

第一条 为了加强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工作,维护流动人口的合法权益,有效地控制人口增长,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 本规范适用于现居住地不是户籍所在地,异地从事务工、经商等活动或者以生育为目的异地居住,可能生育子女的已婚育龄人员(以下简称已婚育龄流动人口)。

第三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统一领导本行政区域内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工作,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对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实行综合管理并提供必要的保障。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纳入本行政区域内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目标管理责任制。

第四条 公安、工商行政管理、劳动就业、卫生、房产管理等行政部门应当配合同级计划生育行政管理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做好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和服务工作。

第五条 流动人口的计划生育工作由其户籍所在地和现居住地的地方人民政府共同管理,以现居住地管理为主。流动人口现居住地的地方人民政府负责对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的日常管理,并将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纳入当地计划生育管理。

第六条 成年流动人口在离开户籍所在地前,应当凭合法的婚姻、身份证件,到当地县级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管理部门或者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办理婚育证明。婚育证明的内容应当包括:姓名、性别、年龄、婚姻状况、居民身份证号码、生育状况、落实节育措施状况、计划生育奖罚情况等。

第七条 成年流动人口到现居住地后,应当向现居住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交验婚育证明。现居住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查验婚育证明后,应当依照本办法第二条的规定,对已婚育龄流动人口予以登记,并告知其接受当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的管理;婚育证明不完备的,应当要求补办。

第八条 流动人口现居住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应当向其中的已婚育龄流动人口进行人口与计划生育宣传,并组织有关单位向育龄夫妻提供避孕节育措施服务。

第九条 有关部门审批成年流动人口的暂住证、营业执照、务工许可证等证件时,应当核查其现居住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查验过的婚育证明,并将审批结果通报其现居住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没有婚育证明的,不得批准。

第十条 与已婚育龄流动人口形成劳动关系的用人单位和个人应当负责被招用的已婚育龄流动人口的计划生育管理工作,并接受其现居住地街道办事处和地方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管理部门监督检查。

第十一条 已婚育龄流动人口申请在现居住地生育子女的,应当在其户籍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管理部门或者街道办事处按照当地有关规定办理生育证明材料。已婚育龄流动人口可以凭其户籍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管理部门或者街道办事处出具的生育证明材料,在现居住地生育子女。

第十二条 已婚育龄流动人口现居住地街道办事处应当与其户籍所在地、街道办事处建立联系,并将已婚育龄流动人口的避孕节育情况向其户籍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通报。已婚育龄流动人口也可以自行将其现居住地的、街道办事处出具的避孕节育情况证明寄回其户籍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已婚育龄流动人口户籍所在地街道办事处在了解已婚育龄流动人口避孕节育情况后,不得再要求其回户籍所在地接受避孕节育情况检查。

第十三条 已婚育龄流动人口的节育手术费,有用工单位的,由用工单位负担;无用工单位的,先由本人支付,凭其现居住地的、街道办事处证明,由本人在其户籍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报销。对已婚育龄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不负责任,未达到计划生育工作目标的单位和个人,由当地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按照本省、自治区、直辖市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第十四条 已婚育龄流动人口违反计划生育规定的,由其现居住地或者户籍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或者计划生育行政管理部门按照本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理。已婚育龄流动人口因违反计划生育规定在一地受到处理的,在另一地不因同一事实再次受到处理。

第十五条 伪造、出卖或者骗取婚育证明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管理部门给予警告,可以并处1000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3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六条 与已婚育龄流动人口形成劳动关系的用人单位和个人拒不履行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职责的,由当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管理部门给予警告,可以并处1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五篇: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服务管理情况总结

2009 年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服务管理情况总结 2009 年, ** 针对流动人口变动的新情况,不断健全完善区一级的常住人口计划生育综合管理责任主体制度和镇一级人口计生目标管理责任制度,统筹抓好流动人口居住点、分娩点、工作点等关键点,使计划生育服务管理融入各部门的日常工作中,不断强化“属地化管理,市民化服务”的一盘棋格局。今年 1-3 季度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率: 90.26% 。

一、重视发挥社区综合协管员的日常巡查作用 。 2009 年区人口计生委与区人口办联合下发了《关于规范社区综合协管员开展计划生育工作的意见》,细化了人口计生办、派出所在完善工作联系、细化信息共享、加强工作考核等方面的要求,切实提升社区综合协管队员计生管理的实效。

二、在居住点管理上,积极依靠社区综合协管员开展综合管理 。 通过集中执法**时日常管理结合起来,开展不间断的检查,提高流动人口育龄妇女持有《流动人口婚育证明》率,对无证者及未经过计划生育验证者通知其限期补办。加大对房屋出租户的综合管理,外口管理部门在和房东签订租赁房屋治安管理协议时,督促房东及时和计划生育部门签订房屋租赁中流动人员计划生育管理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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