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医疗卫生事业发展

2023-04-15

第一篇:我国医疗卫生事业发展

2009年我国卫生事业发展情况简报

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2010-02-0215:07:1

1------------------

2009年,各级卫生部门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医疗卫生体制改革的意见》

和《国务院关于印发医药卫生体制改革近期重点实施方案(2009-2011年)的通知》精神,

全面加强公共卫生体系建设和重大疾病防治,进一步完善基层医疗服务体系,加快推进基本

医疗保障体系建设,努力缓解群众“看病难、看病贵”问题。现将全国卫生事业发展情况简

报如下:

一、卫生资源

2009年我国卫生事业快速发展,卫生资源总量继续增加,结构调整进一步加快。

(一)卫生总费用增加,居民个人卫生支出比重继续下降。2009年全国卫生总费用预

计达16118.8亿元,人均卫生费用1192.2元,卫生总费用占GDP比重达4.96%。与上年比

较,全国卫生总费用增加1584亿元(未扣除物价影响,下同),增长10.9%;人均卫生费用

增加98元,卫生总费用占GDP比重增长0.13个百分点。2008年卫生总费用中,政府、社

会和个人卫生支出分别为24.7%、34.9%和40.4%。与2007年比较,政府和社会卫生支出比

重分别上升4.4个百分点、0.4个百分点,个人卫生支出比重下降4.8个百分点。

(二)卫生人力总量持续增加。卫生人力总量即“卫生人员数”与“乡村医生和卫生员

数”之和。2009年底,全国卫生人力总量预计达731万人,其中:卫生人员数641万人、

乡村医生和卫生员数90万人。与上年比较,卫生人员增加24万人,增长3.9%;乡村医生

和卫生员减少3万人。

2009年底,全国卫生技术人员预计达522万人,其中:执业(助理)医师216万人、注册

护士174万人。与上年比较,卫生技术人员增加19万人(增长3.8%),执业(助理)医师增加8

万人、注册护士增加9万人。我国每千人口执业(助理)医师数由2008年1.58人增加到2009

年1.62人,每千人口注册护士数由1.25人增加到1.30人。

(三)医疗机构床位持续增加。2009年底,全国医疗机构床位预计达427.0万张,其中:

医院卫生院床位396.3万张(占93%)。与上年比较,医疗机构床位增加23.4万张,其中:医院

和卫生院床位增加21.8万张。全国每千人口医疗机构床位数由2008年3.05张增加到2009

年3.20张,每千人口医院卫生院床位数由2008年2.83张增加到2009年2.96张。

(四)卫生机构总数增加。2009年11月底,全国卫生机构(不含村卫生室)达28.9万

个,其中:医院19822个(内:公立医院14086个)、乡镇卫生院3.9万个、社区卫生服务中

心(站)2.6万个、疾病预防控制中心3543个、卫生监督所(中心)2706个。与上年比较,卫生

机构(不含村卫生室)增加1.1万个,主要是诊所(医务室、卫生所)增加8223个,社区

卫生服务中心(站)增加1895个,医院、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和卫生监督机构有所增加,乡镇

卫生院略有减少(乡镇撤并和乡镇卫生院合并所致)。2008年,全国村卫生室数达61.3万个。

二、公共卫生与疾病防治

2009年,加大重点疾病防治,全力以赴地做好甲型H1N1流感防控工作,积极实施国家规划免疫,进一步加强妇幼卫生工作。

(一)加强重点疾病防治。

一是全面落实艾滋病防治“四免一关怀”政策。截至2009年9月底,免费抗病毒治疗工作覆盖全国1765个县(区);95%以上的县级及以上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建立了艾滋病筛查实验室。截至2009年10月底,累计报告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和病人319877例,其中艾滋病病人102323例;报告死亡49845例。我国与联合国艾滋病规划署和世界卫生组织的联合评估结果显示,全国目前存活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和病人约74万人,其中,艾滋病病人为10.5万人;估计2009年新发艾滋病病毒感染者4.8万人。

二是继续实施现代结核病控制策略。该策略以发现和治疗肺结核患者为重点内容,确保提高肺结核的发现率和治愈率。该策略在全国覆盖率维持在100%,新涂阳患者发现率和治愈率分别达到70%和85%以上。2009年1-9月,全国共发现和治疗肺结核患者75万例,其中新涂阳肺结核患者34万例。

三是综合防治血吸虫病。积极探索以控制传染源为主的综合防治措施,建立了湘鄂赣皖苏、川滇渝、粤沪闽桂浙等三大片区血吸虫病联防联控工作机制。对农民免费提供抗血吸虫病基本预防药物,对晚期血吸虫病医疗救治给予财政补助。截止2009年11月底,全国 454个血吸虫病流行县(区)中, 265个县(区)达到传播阻断标准,100个县(区)达到传播控制标准。2009年1-10月,全国共治疗及扩大化疗230万人。

四是有效落实重点地方病综合防治措施。全面落实各项防治措施,完善了地方病防治监测体系建设,加强防治队伍和能力建设。2009年,全国2882个县级监测单位定量监测了83万户居民食用盐,居民户合格碘盐食用率达96.4%;已有2720个县区达到《全国重点地方病防治规划(2004-2010年)》所确定的居民户合格碘盐食用率达到90%的目标。在9个省(区、市)燃煤污染型氟中毒病区完成改炉改灶110.5万户,改炉改灶率达72.3%。对大骨节病活跃病区95万人、克山病高危人群75万人实施预防性补硒。

五是加强对尘肺、急慢性职业中毒和放射性疾病等职业病防治。落实职业病危害源头控制措施,加强对劳动者上岗前、在岗期间和离岗时的职业健康监护,对疑似职业病人及时进行诊断、治疗和康复。截止2009年6月底,我国共报告尘肺病64.3万例。其中2009年上半年新发尘肺病4972例,已死亡361例。

(二)国家免疫规划接种率维持在较高水平。继续实施结核病、脊髓灰质炎、麻疹、百日咳、白喉、新生儿破伤风、乙型肝炎、甲型肝炎、流行性脑脊髓膜炎、流行性乙型脑炎、风疹、流行性腮腺炎、流行性出血热、炭疽和钩端螺旋体病等国家免疫规划,有效预防相关传染病的发生和传播。2008年,全国1岁儿童卡介苗、脊灰、百白破、麻苗、乙肝疫苗报告接种率分别为99.4%、99.1%、99.3%、98.6%、98.9%。

(三)传染病报告发病相对平稳,全力以赴地做好甲型H1N1流感防控。截止2009年11月底,全国甲、乙类法定报告传染病349.0万例,报告发病率265.55/10万;死亡15874人,报告死亡率1.201/10万。报告发病数居前5位的是病毒性肝炎、肺结核、梅毒、细菌性阿米巴性痢疾、淋病,占甲乙类传染病报告发病总数的92.3%。报告死亡数居前五位的是艾滋病、肺结核、狂犬病、病毒性肝炎、甲型H1N1流感,占甲乙类传染病报告死亡总数的96.1%。

截止2009年11月底,全国丙类传染病除丝虫病无发病、死亡病例报告外,其余10种共报告发病225.3万例,死亡396人。报告发病数居前3位的依次为手足口病、其他感染性腹泻病和流行性腮腺炎,占丙类传染病报告发病总数的88.5%。

2009年,全球暴发甲型H1N1流感大流行疫情。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迅速成立了以卫生部牵头的多部门联防联控工作机制,按照“高度重视、积极应对、联防联控、依法科学处置”的原则,依据疫情变化不断调整完善疫情防控策略和措施。通过加强疫情监测,完善疫情信息管理,强化疫情研判,积极推进疫苗研发、生产和接种,切实做好医疗救治,加强重点环节、重点地区、重点人群、重点时段防控工作管理等,疫情防控工作取得了阶段性成果,最大程度地减缓了疫情扩散和对社会经济及正常生产、生活秩序的影响,最大限度地减少了重症和死亡病例的发生,有效减轻了疫情对人民群众健康的危害。截至12月23日,全国31个省份累计报告甲型H1N1流感确诊病例115877例,已治愈103026例。确诊病例中,重症及危重病例6654例,死亡560例。全国已累计完成甲型H1N1流感疫苗批签发7542.1万人份,累计完成接种4384万人。

(四)妇幼保健工作进一步加强。2009年,通过开展农村孕产妇住院分娩补助项目、新增农村妇女乳腺癌和宫颈癌筛查项目,准备怀孕农村妇女免费增补叶酸预防神经管缺陷项目等,全国妇幼保健工作得到加强。2008年,全国孕产妇系统管理率达78.1%、产后访视率87.0%、住院分娩率94.5%(其中:农村住院分娩率92.3%),3岁以下儿童系统管理率75.0%、7岁以下儿童保健管理率77.4%。与2007年相比,我国妇幼保健系统管理覆盖面加大。

孕产妇和5岁以下儿童死亡率继续下降。据妇幼卫生监测统计,孕产妇死亡率由2008年34.2/10万下降到2009年31.9/10万,5岁以下死亡率由2008年18.5‰下降到2009年17.2‰,婴儿死亡率由2008年14.9‰下降到2009年13.8‰。2008年,城市孕产妇死亡率为29.2/10万,农村36.3/10万;城市婴儿死亡率为6.6‰,农村18.4‰。

(五)城乡环境卫生状况得到改善。通过创建卫生城市和卫生村镇活动以及农村改厕、安全饮用水工程等,城乡环境卫生状况得到改善。截止2008年底,农村累计改水受益人口达到8.9亿人,占农村总人口的93.6%;6.2亿农村人口饮用自来水,自来水普及率65.5%;1.5亿户农村家庭使用卫生厕所,卫生厕所普及率59.7%。截止2009年11月底,全国累计命名114个国家卫生城市、29个国家卫生区和377个国家卫生镇(县城)。

三、卫生监督执法

(一)加大职业卫生、放射卫生、公共场所卫生、传染病防治等重点监督检查力度。根据2009年职业卫生重点监督检查计划,24个省(区、市和新疆兵团)共报告检查存在粉尘、

铅、镉、有机溶剂等职业病危害的用人单位88514家,建设项目8100项,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3087家。在检查用人单位中,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657.6万人,占劳动者总数的36.9%。劳动者上岗前、在岗期间、离岗时职业健康检查率分别为58.5%、59.2%、35.9%。监督检查中发现疑似职业病17394例,诊断职业病4410例。共依法查处用人单位7748家,占检查总数的8.1%,其中给予警告处罚7243家,罚款674家,罚款总额2421万元。

据30个省(区、市和新疆兵团)报告,2009年全国医疗机构放射防护重点监督检查中,共检查放射诊疗机构47820家,存在违法情况9288家(占19.4%);依法查处8170家(占17.8%),共罚款215万元。50678家开展放射诊疗活动的医疗机构中,35441家持有效《放射诊疗许可证》,持证率69.9%。放射工作人员持证率为82.5%,培训率为78.5%,个人剂量监测率为78.6%,职业健康体检率为81.3%。诊疗设备检测率65.4%。

据29个省(区、市)报告,2009年全国公共场所卫生重点监督检查中,共对6300户人工游泳池(馆)进行池水水质抽检,合格单位数4208户。其中细菌总数监测合格率92%,大肠菌群监测合格率95%,尿素监测合格率91%,浑浊度监测合格率98%,池水余氯监测合格率78%,浸脚池水余氯监测合格率85%。

据30个省(区、市)报告,2009年全国传染病防治监督重点检查中,共检查268312户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管理情况,对1161家医疗卫生机构进行行政处分。警告25020户次,罚款10268户次,罚款总额1068万元。

(二)开展健康相关产品国家卫生监督抽检。根据2009年健康相关产品国家卫生监督抽检计划,全国共抽检79个卫生湿巾样品,合格率为81.0%;共抽检790个抗抑菌制剂样品的标签说明书,合格率为43.7%;共抽检80个次氯酸钠消毒剂样品,合格率为73.7%;共抽检61个戊二醛类消毒剂样品,合格率为88.5%;共抽检23个食具消毒柜样品,合格率为91.3%。共抽检涉及生活饮用水化学水处理剂470个,合格率为83.0%。

(三)组织开展消毒产品专项整治。据30个省(区、市和新疆兵团)报告,2009年全国消毒产品违法宣传疗效和添加药物专项整治中共检查抗抑菌制剂生产企业1991家、药店67777家;监督抽查150270个产品,抽检发现不合格产品32922个,合格率为78.1%。共抽检81个膏霜剂型抗抑菌制剂样品,检出抗生素或激素的31个,检出率为38.3%。

四、医疗服务

2009年,大力加强城市社区和农村医疗服务体系建设,卫生服务利用增加,医疗服务效率提高,病人医疗费用涨幅下降。

(一)着力加强城乡医疗服务体系建设。截止2009年11月底,中央医改资金安排基层医疗服务体系建设资金200亿元,支持农村和社区医疗卫生服务体系建设,支持986个县级医院(含中医院)、3549个中心乡镇卫生院、1154个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建设,支持力度前所未有;另拨付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设备购置补助资金17.3亿元。

以县医院为龙头、乡镇卫生院为骨干、村卫生室为基础的农村三级医疗卫生服务网络得

到加强。2009年11月底,全国1948个县及县级市共建有医院8960所、妇幼保健院(所、站)1983所。全国3.41万个乡镇共设乡镇卫生院38952个(其中政府办37769个),床位数达90.5万张、卫生人员108.1万人(其中卫生技术人员89.8万人)。与上年比较,县及县级市医院增加,乡镇卫生院机构数略有减少(主要原因是乡镇撤并和机构合并),床位数及人员数有所增加。2008年底,全国60.4万个行政村共设村卫生室61.3万个,89.4%的行政村设有卫生室;村卫生室执业(助理)医师12.0万人,乡村医生和卫生员93.8万人。每千农业人口乡村医生和卫生员1.06人。

城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快速发展,卫生服务能力得到加强。2009年11月底,全国城市6705个街道中,4434个街道设立了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占街道总数的66%)。卫生人员数达16.8万人(其中卫生技术人员13.8万人),平均每个中心38人。规模小的街道和社区居委会一般设立社区卫生服务站。2009年11月底,全国社区卫生服务站达2.2万个,预计卫生人员7.5万人,平均每站3人。与上年比较,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增加1895个,卫生人员增加约2.4万人。

(二)医疗服务工作量继续增加。2009年全国医疗机构(不包括村卫生室)诊疗人次预计达36.0亿人次,比上年增加0.7亿人次,增长2.0%。如果包括村卫生室工作量,全国总诊疗人次预计达52亿人次。2009年入院人数预计达12600万人,比上年增加1117万人,增长9.7%。

2009年全国医院诊疗人次预计达18.5亿人次(其中公立医院17.1亿人次,占医院总数的92.4%),入院人数预计达8120万人(其中公立医院7520万人,占92.7%)。与上年比较,医院诊疗人次增加0.7亿人次(增长3.9%),入院人数增加728万人(增长9.8%)。医院中,县及县级市医院门诊量由2008年5.9亿人次增加到2009年6.1亿人次,入院人数由3353万人增加到3700万人。

2009年乡镇卫生院诊疗人次预计达8.1亿人次,比上年略有下降;入院人数3650万人,比上年增加337万人(增长10.2%)。2009年城市社区卫生服务中心诊疗人次预计达2.0亿人次,入院人数121.3万人。与上年比较,诊疗人次增加0.2亿人次(增长14.5%),入院人数增加18.0万人(增长17.4%)。

(三)医疗服务效率提高。2009年前3季度统计(以下同),医院病床使用率达85.0%(其中:公立医院87.7%),乡镇卫生院病床使用率达到59.4%。与上年相比,医院病床使用率提高3.5个百分点,乡镇卫生院病床使用率提高3.6个百分点。2009年医院出院者平均住院日为10.6日,比上年平均缩短0.1日。

2009年医院医师日均担负诊疗6.3人次、担负住院2.1床日;与上年相比,门诊基本持平,住院增加0.1床日。公立医院医师日均担负诊疗6.4人次、担负住院2.1床日,工作负荷略高于医院平均值。乡镇卫生院医师日均担负诊疗7.8人次、担负住院1.3床日;与上年相比,门诊减少0.4人次,住院增加0.2床日。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医师日均担负诊疗12.9人次,与上年持平。

(四)医疗服务质量有所提高。2009年医院入院与出院诊断符合率由2008年的98.3%提高到98.6%;住院手术前后诊断符合率99.2%,与上年持平;病理检查与临床诊断符合率

由2008年的92.2%提高到94.0%;医院感染率1.2%,与上年持平;急危重症抢救成功率由2008年的91.2%提高到92.9%;无菌手术甲级愈合率94.8%,比上年略有下降。

(五)病人医药费用涨幅下降。卫生部门综合医院统计,2009年门诊病人次均医药费154.0元,比上年增加7.5元(当年价格,下同),上涨5.1%,涨幅下降2.5个百分点;住院病人人均医药费用5775.5元,比上年增加311.7元,上涨5.7%,涨幅下降4.2个百分点。病人医药费用涨幅低于城镇及农村居民家庭人均收入增长速度(2009年前3季度城市居民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比去年同期增长9.3%,农村居民家庭人均现金收入增长8.5%)。

从五级综合医院看,2009年部、省、地级市、县级市和县属医院次均门诊费用比上年分别增加14.0元、14.1元、9.1元、9.0元和3.4元,分别上涨5.0%、6.4%、6.0%、7.6%、

3.4%,涨幅除部、县级市属医院提高5.0、2.9个百分点,省、地级市和县属医院分别下降

3.5、3.

7、2.7个百分点。部、省、地级市、县级市和县属综合医院人均住院费用比上年分别增加1182元、860元、618元、314元、185元,分别上涨8.5%、7.8%、9.4%、7.6%和6.8%,涨幅除部属医院提高1.9个百分点,省、地级市、县级市和县属医院分别下降0.9、1.

9、1.4、2.0个百分点。

药费占医药费用比重略有升高。2009年门诊病人药费比重占50.7%,比上年增加0.2个百分点;住院病人药费比重44.0%,比上年增加0.1个百分点。药费比例上升主要与甲型H1N1大规模流行的防治有关。

五、医疗保障体系

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和城乡医疗救助共同组成基本医疗保障体系,分别覆盖城镇就业人口、城镇非就业人口、农村人口和城乡困难人群。

(一)参加新农合人口达8.33亿人。截至2009年9月底,全国开展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县(市、区)达2716个,参加新农合人口8.33亿人(比上年增加1800万人),参合率达94%。2009年,新参合筹资标准达到每人每年100元,其中各级财政补助80元,农民个人缴费20元。截止2009年9月底,全国新农合本筹资已达到820.9亿元,其中:中央财政补助资金197.6亿元,占24.1%;地方财政补助资金429.4亿元,占52.3%;农民个人缴费190.9亿元,占23.3%。前3季度全国新农合基金支出总额为645.8亿元,累计受益4.9亿人次。参合农民就医经济负担有所减轻,促进了农村医疗卫生服务利用的提高,尤其是住院率的提高。

(二)全面启动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2009年,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在全国所有城市推开,关闭破产国有企业退休人员参保问题正在加快解决。截止2009年9月底,全国城镇职工和城镇居民医保人数达到3.63亿人,比2008年底新增4478万人。

(三)全面建立覆盖城乡的医疗救助制度。据民政部2009年前3季度统计,全国城市医疗救助支出34.7亿元,救助946万人次;农村医疗救助支出56.9亿元,医疗救助6559万人次。2008年农村医疗救助中,资助参加新农合资金占19%,大病救助资金占72%;人均资助参合水平21元,人均资助大病水平360元。

2009年的统计数据显示,我国卫生资源总量继续增加,政府投入力度加大,重大疾病防治得到加强,卫生服务能力和效率进一步提高,医疗服务利用持续增加,病人医药费用涨幅下降。这是各级卫生部门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医疗卫生体制改革的意见》、《国务院关于印发医药卫生体制改革近期重点实施方案(2009-2011年)的通知》精神,大力加强公共卫生、农村卫生和城市社区卫生服务,全面推进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障制度所取得的成效。

第二篇:我国慈善事业发展历史、现状

悠久的历史

中国慈善事业和慈善思想源远流长。早在西周时期,社会慈善和保障已见规模,并初步形成了一种制度和模式。在西周的统治机构之中,设有地官司徒掌管荒政、安抚民众等。周代还设有疫医负责治疗患病的国人。魏晋南北朝时期是中国慈善史上的一个重要的时期。慈善事业在此期间得到较大的发展,出现了专门收容贫病者的慈善机构——六疾馆。佛教此时在中国兴盛,对中国慈善事业影响深远。隋唐时寺院里开始建立固定场所的慈善机构——悲田养病坊。两宋期间出现了一大批慈善家,如蔡京、真德秀,他们设立了一批慈善机构,挑起了慈善事业的大梁。元代更是在法律上规定了慈善事业的必行性,慈善医疗事业可圈可点。明清时期民间慈善事业开始发展,商人在慈善的地位逐渐提高。

慈善的近代化

中国慈善事业的近代化发轫于晚清光绪初年民间社会兴起的大规模的义赈。晚清赈灾开始突破传统的地域性赈灾模式,破除了狭隘的地域观念。传统慈善事业开始向近代慈善事业转型。

中国真正具有现代意义的慈善事业出现在戊戌变法期间。这一时期,一些传统的善堂、善会广泛地开展了一系列社会慈善公益活动,同时涌现出了许多慈善公益团体。

进入民国以后,慈善事业开始向制度化、法制化转变。政府设置了专门的慈善机构管理慈善救济,并制定了相关制度。同时还制定了一系列有关民间慈善的法规。 近代慈善事业的内容要丰富得多。一方继续重视传统型的慈善活动,另一方面广泛设立慈善医院、慈善学校、慈善工厂等,推广以工代赈,实物救济和劳务谋食相结合。

新中国的慈善事业

1950年,中国颁布了《劳保条例》和《劳保条例实施细则修正案》等相关法规。然而,新中国建立后的慈善事业完全由政府包办,民间慈善事业的独立地位被否定。

1978年改革开放为慈善事业的复兴具备了条件。以1981年中国少年儿童基金会成立为起点,内地的慈善事业逐步走向了复兴。

1994年中华慈善总会创立后,民间慈善机构纷纷建立,慈善活动开始频繁。内地的慈善事业进入了一个新的发展期,并将沿着非政府化、法制化、专业化、普及化的方向发展。

纵观近年来慈善事业的发展,有以下一些特点:

1. 民间慈善事业发展迅速。汶川地震被视为中国的“公益元年”,民间慈善组织就是在那一年第一次参与了巨大自然灾害的救助。当时民间组织经验不足,起到的作用十分有限。而到今年的芦山地震,民间组织已经在救助中扮演了重要角色。在芦山地震中,民间慈善组织募集到的基金占到了总资金的一半。以壹基金为代表,北京师范大学中国工艺研究院院长王振耀说:“现在的壹基金与五年前是天壤之别,现在的壹基金能够在第一时间到达灾区,组织能力是政府也不可比拟的。”1从五年前的汶川 1 引自《从汶川到芦山,中国慈善学会了什么》《国际先驱导报》 地震到今天的芦山地震,民间爱心组织开始更自觉、自发地进行灾后救援,而公众也开始选择自己信任的民间公益组织献出爱心。 2. 民间机构的透明度提升

微博的流行也改变着慈善。芦山地震后,不少基金会通过微博等互动平台不断更新所收捐款和钱财使用情况。新的媒介手段的运用,增强了慈善机构的透明性,增强了公众对于慈善的信心。

现今慈善事业发展问题

1. 慈善“去行政化”刻不容缓。慈善的本质在于公益,与权利无关。我国慈善机构的领导“中国红十字会”本身就是副部级行政级别,被列为中央财政一级预算单位。各省、市、县、乡镇的红十字会均为行政或事业编制,接受全额财政拨款。负责人由同级政府任命,在编工作人员享受公务员待遇。人事制度、层级设置、工作机制方面,红十字会的与政府的行政体制都是一致的。公务员的身份使红十字会工作人员没有危机感、压力、责任意识和竞争意识。而行政化的背景也使它很难建立公开透明规范的制度系统。在2010年之前,全国所有的慈善机构不能自立门户,只能挂名于红十字会之下,接受统一管理。上层组织尚且如此,其下的组织发展艰难可以想见。

2. 红十字会遭遇信任危机。红十字会长期以来作为慈善事业的老大。官方背景给了腐败一个绝好的滋生场所。公款吃喝、豪华公车、挪用公款等其他政府机关常有的乱象在红十字会中也不时发生。而不透明的制度阻挡了公众的知情权。许多不良官员依靠着这不平等的制度,以为可以肆意滥用职权。但是事情终会败露。“郭美美事件”彻底引发了人们对于红十字会的信任危机。南京市红十字会在芦山地震后为震区募集捐款,路人绕行。红十字会遭遇的信任危机,由此可见一斑。

3. 缺乏规范的制度管理。目前全国慈善机构仍统一由红十字会领导、管理。官方性质的慈善会状况尚好,没有资金短缺等问题。民间慈善组织,如四川“爱心早餐”工程,成立半年间未曾收到一笔捐款。能否与一些食品企业签订赞助协议获取资金?此外,如何管理募集到的资金不被挪用?如何管理团队,使慈善可以运行得更好?使用什么样的制度可以更好地确保资金利用的透明度?怎样确定资助对象、资助标准?在资助过程中的吃喝、宴请费用怎么划分公费与私人消费?全部让慈善人掏腰包显然会打击他们的积极性,给他们造成不小的负担,不利于慈善的长期良性循环,全部公费又会大量浪费资金。建立合理、统一的制度,规定慈善组织内部领导体系、管理方式、资金筹集运作方式、资助方法和标准、资金公开标准、公费支出标准,这些势在必行。

4. 增加民间慈善组织的自主权。民间慈善组织需挂名于中国红十字会名下,资金先由中国红十字会收取,再转给他们。这就造成了账目的混乱。而且中国红十字会官方色彩太浓,官僚主义太强,给民间慈善机构造成了许多束缚。减少中国红十字会对民间慈善组织的干预十分必要。日前已经试点“壹基金”账目脱离红十字会账目,独立收取资金,这是一个好的尝试。希望政府可以多一些这样的尝试,让民间慈善与官方慈善作为朋友共存,而不是上下级。

第三篇:“发展我国仲裁事业,完善我国仲裁工作”研讨会

北京市律师协会 “发展我国仲裁事业,完善我国仲裁工作”研讨会综述

一、我国仲裁工作专题报告

袁诗鸣处长代表国务院法制办协调司详细介绍了全国仲裁工作的有关情况,并感谢北京律师对仲裁工作的大力支持,报告主要分为四个部分。

(一)仲裁工作基本情况

1.仲裁机构的发展情况。

袁处长指出,仲裁法94年颁布、95年实施的,确立了仲裁机构独立于行政机关,仲裁不实行级别管辖和地域管辖,尊重当事人意愿和仲裁实行一裁终局等原则,对我国原有的仲裁制度做出了重大改革。仲裁法颁布之后国务院办公厅先后发布了四个文件,对重新组建仲裁机构、依法开展仲裁活动做了统一部署和安排,各地方、各有关部门按照仲裁规定认真做好仲裁工作,在市场工作有关行业领域推行仲裁法律制度,积极引导广大市场主体采用仲裁方式解决纠纷,支持仲裁机构依法独立进行仲裁,对仲裁法的贯彻实施起到了很好的促进作用。

1995年之前行政仲裁重组之后从几十家到一百多家,到185家。国务院办公厅文件当时规定的非常明确,规定国务院有关部门牵头会同有关部门和商会研究依法重新组建仲裁机构和中国仲裁协会筹建准备工作,并联系全国仲裁工作。但到目前为止,中国仲裁协会还没成立起来,实际上目前法制办在联系全国仲裁工作。截止目前在直辖市、省会和其他设区市共依法重新组建202个仲裁机构,确立了全国统一的仲裁工作体制。截止目前全国仲裁机构根据《仲裁法》的规定依法聘任了5万多名专家担任仲裁员,其中既有从事经济工作的专门人才,又有教学、科研机构的学者;既有从事法律实务的专业人才,又有研究或者熟悉市场经济的专家和企业家;既有我国大陆地区的专业人士,也有我国香港、澳门、台湾地区的专业人士,还有国际仲裁界的专家,包括在座的很多北京律师。 2.仲裁案件受理情况。

截止2008年底,全国仲裁机构共仲裁各类经济纠纷34万多件,案件标的额达到人民币5千多亿元,其中有相当一部分是涉外仲裁案件,案件当事人涉及世界上50多个国家和地区。按照统计,开始刚重组时一个是仲裁机构比较少,受 1 理案件更少,累计起来34万多件。2008年当年65000多件,比2007年增加了4054件,增长率为6.6%,标的总额1020亿元,比2007年增加268亿,增长率为35%。目前我国已成为世界上运用仲裁方式解决社会纠纷最多的国家之一。

3.仲裁案件处理情况

十几年来,全国仲裁机构把依法公正、及时仲裁纠纷、平等对待当事人作为一项重要工作认真抓紧抓好,制定和完善了仲裁工作质量保障和监督制度,保证了仲裁活动严格依照《仲裁法》的规定进行。据统计全国仲裁机构做出的裁决被人民法院撤销或不予执行的比例不到1%,随着《仲裁法》的贯彻实施,我国仲裁的公信力在不断提升,受到越来越多中外市场主体的信赖,现在一直是这样的口径,不到1%,实际上2008年统计出来的结果被人民法院撤销的是0.2%,被不予执行是0.12%,这么多年来司法纠正率一直非常小,因为全国这么大,两百多家仲裁机构,情况不同,有的仲裁机构、仲裁委员会从成立以来连续多少年没有一件被撤销,也没有一件不予执行,有的仲裁机构遇到的司法纠正案件多一些。

(二)全国仲裁工作坚持了正确政治方向,为促进经济社会发展发挥了积极作用

1. 仲裁工作坚持了正确政治方向的必要性与存在的问题

袁处长指出,《仲裁法》开宗明义,第一条规定了仲裁是保障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发展,这也就是仲裁工作应该坚持的正确政治方向。近年来随着我国仲裁事业的快速发展,围绕仲裁机构建设等问题也存在一些争论,由于区域差异较大,仲裁发展情况不同,产生分歧是必然的,但是我们全国仲裁工作始终坚持了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服务的正确政治方向,坚持以社会主义仲裁理念为指导,坚持仲裁事业社会公益的性质,谨记和防止任何盈利性倾向,从而保证了仲裁事业的健康发展。

我国现代仲裁制度具有三个历史渊源:一是借鉴了国外行之有效的纠纷解决方法;二是脱胎于计划经济条件下的行政仲裁;三是发端于涉外仲裁工作,这是历史成因,那么这也就注定了在这段时期会出现几种问题:一是简单的以国外的做法来衡量我国的仲裁;二是行政仲裁制度的某些痕迹尤存;三是简单照搬涉外仲裁的做法。因此对我国仲裁工作体制总体而言,对全国绝大多数仲裁机构而言基本任务是做好国内仲裁工作,兼顾涉外仲裁发展,更多的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 2 市场经济建设服务。我国仲裁界是比较早提出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仲裁道路的,这既是对我国仲裁工作本质的揭示,也是对我国仲裁事业发展规律的认识,指导着我国仲裁事业不断发展壮大。

2.何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仲裁事业?

袁处长首先指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仲裁事业是国际通行做法以中国具体实际相结合的产物,不是自发产生的,是植入性的。这个国际通行的做法我们借鉴过来,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建设服务,客观上要有个过程,移植来了以后要能够更好的不断的适应我国的具体情况,满足我国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借鉴要坚持以我为主、为我所用的方针。

其次,我国仲裁工作的基本任务是保障市场经济健康发展和构建和谐社会,那么离开了这条就没有我国仲裁事业发展的前途,我国仲裁工作发展到今天就是因为起了这个作用。

再次,党的领导、政府的支持、社会各界的相助,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仲裁事业是以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为指导,是在充分考虑我国国情、紧密结合我国经济社会发展需要的前提下积极的借鉴国外成功做法而建立的,具有鲜明的中国特色。

袁处长最后表示,尽管仲裁事业仍需要进一步完善,但必须立足国情实际,始终不渝的坚持社会主义性质,坚持人民性本质,坚持社会主义仲裁理念,绝不可以脱离我国经济、社会发展要求,盲目照搬、简单套用国外理念和模式,国际做法只能借鉴不能克隆,更不能作为评判我国仲裁事业的标准,中国仲裁事业致力于国家仲裁指明的根本途径就是走出社会主义中国特色仲裁事业的发展道路。 十几年以来全国仲裁机构根据《仲裁法》确定的保障社会主义经济健康发展的任务,在坚持依法公正仲裁的同时注意做好当事人的和解、调解工作,努力为当事人继续合作创造条件,据了解许多仲裁机构仲裁案件快速结案率经济纠纷自愿和解调解率达到60%以上,仲裁裁决的自动履行率也达到50%以上,不仅有效的降低了当事人为解决纠纷付出的货币成本和时间成本,维护了其合法权益,而且能够继续保持良好的经济合作关系。

(三)全国仲裁工作坚持了科学先进的专业发展方向,严守仲裁工作质量,在创业中坚持创新

3 1.仲裁制度创新的必要性

袁处长指出伴随着经济全球化的发展趋势,国际纠纷解决方式也在不断发展,包括传统的诉讼、仲裁在内的纠纷解决方式已经不能适应国际经济发展的需要,正在被新的纠纷解决方式所替代,仲裁的生命力在于能够根据新的形势发展要求不断的进行自我更新,后发的中国仲裁不是落后的仲裁,创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仲裁制度一个很重要的要求就是要发挥好后发优势,努力站在国际纠纷解决方式发展变革的前沿,不断创新。全国仲裁机构从国情实际出发,始终坚持科学先进的专业发展方向,在创业中坚持创新,不断推出专业创新举措,效果良好。

早在2001年在厦门召开的仲裁工作会议上,为了彰显中国仲裁的有适合特色,改变初始仲裁工作水平的面貌,提出了仲裁工作的三率指标:努力提高仲裁案件快速结案率,民商事纠纷自愿和解调节率,仲裁调解自动履行率,全国仲裁机构在多年的实践中都在努力提高三率,烟台、湘潭、吉林等一大批仲裁委“三率”水平都达到了70%以上,有的达到了85%以上,甚至更高。很好的实现了裁决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高水准的“三率”,特别是高水准的仲裁裁决自动履行率已经成为我国仲裁的重要特点。

2.全国仲裁机构实践仲裁制度创新的情况及取得的成就

近几年来在厦门、西安、天津、青岛等仲裁委的带动下,全国仲裁机构从国情实际出发,深入开展中国特色现代仲裁理念和仲裁文化的研究,南京等仲裁委深入研究中国仲裁事业发展的客观规律,为创建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仲裁事业奠定了思想基础。武汉等仲裁委率先探索加强仲裁基层基础建设工作,在全国仲裁界引起普遍反响。把仲裁工作的重点放到基层去,正在成为全国仲裁界的实践,仲裁事业获得了持续发展的源泉。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上海分会、中国海事仲裁委、昆明仲裁委等许多仲裁委积极与市场经济行业组织合作发展仲裁事业,使仲裁为社会服务的重要作用日益得到社会的认可和支持。德阳仲裁委探索的裁前预告工作方式,后来在全国相关仲裁会上有所介绍,其他很多仲裁委也在探索。成都、石家庄、海口等仲裁委大力推行仲裁法律制度的做法,青岛仲裁委探索的提高仲裁当事人满意率的做法,西宁、乌鲁木齐、银川及西部地区仲裁委探索的和谐仲裁的做法,重庆、桂林等仲裁委实行的仲裁员履行职责遵纪守法承诺制,北京、哈尔滨等一批仲裁委实行的仲裁员利害关系主动披露或声明制,长 4 沙等30多家仲裁委开展的按照市场经济规律发展仲裁事业的探索,这些都是着眼于民商事纠纷解决方式发展趋势进行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仲裁事业的创新性实践。最近深圳仲裁委改变传统的仲裁员遴选方式,向社会公开招聘仲裁员,从源头上保证仲裁的公平公正,体现了仲裁为民的精神。德阳仲裁委探索的仲裁裁决自动履行机制的做法使仲裁的优势有了更坚实的保障,上海仲裁委关于首席仲裁员的指定由制度和集体决定的一套程序机制的做法体现出首席仲裁员产生的客观、公正性。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上海仲裁委、广州仲裁委、西安仲裁委在对外经贸大学的协助下积极开展网上仲裁的研究与实践,取得的成果使我国仲裁正在走向国际仲裁的前列,也可以叫网上仲裁,也可以叫在线仲裁,而且这是得到欧盟资助的项目,取得了很好的成果,可谓是走在世界前列。这些创新性的实践,目前全国两百多家仲裁机构还正在认真的回顾总结,正在相互学习、借鉴。

(四)全国仲裁的发展情况 1.仲裁事业快速发展的历程

袁处长指出,十几年来我国仲裁事业呈现出快速发展的势头,发展到2008年受理案件6万余件,实现了较快的发展速度。从1995年到1999年连续4年发展确实非常艰难,这么好的一项法律制度,而且成立了一百多家仲裁机构,发展确实比较艰难。全国仲裁的快速发展是从2000年开始的,2000年国务院法制办在仲裁事业创建最困难的时候在长沙召开全国推行仲裁法律制度现场会,长沙会议是中国仲裁事业历程中极其重要的一次会议,会上提出推行仲裁制度是根本、融入市场经济是关键的工作方针,在此后仲裁发展实践中,被仲裁机构所认同,发展我国仲裁事业,推行仲裁法律制度是根本,融入市场经济是关键,成为了全国仲裁工作的指导思想,也是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仲裁事业的总战略和从策略,全国上下深入持久的开展了宣传贯彻《仲裁法》的高潮,有利的促进了《仲裁法》的贯彻实施和仲裁事业的蓬勃发展。

针对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建设初级阶段、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仲裁事业初创阶段的客观情况,卢云华司长又明确提出仲裁工作的基本矛盾是先进的仲裁法律制度与相对滞后的社会仲裁意识和初始的仲裁工作水平的基本矛盾。针对这个基本矛盾全国仲裁界牢牢抓住发展第一要务,创新长沙会议精 5 神,不推进仲裁事业的发展。全国仲裁界创业者们经过艰苦的努力奋斗极大的促进了仲裁事业的发展,曾经连续几年全国仲裁受案数量都以平均30%多的速度增长,2003年增长达到了68%,所以能在短短时间内有如此大的发展,正是因为始终坚持了发展第一要务、坚持了推行仲裁法律制度是根本、融入市场经济是关键的仲裁工作指导思想。

2.仲裁机构规范化建设工作

在《仲裁法》实施十周年时,全国仲裁界又提出仲裁的二次创业,2005年在南京年会上提出仲裁二次创业,确定的目标是将仲裁工作为我国市场经济建设发挥的积极作用提升为重要作用,实现这个目标大约需要15-20年左右的时间,二次创业的三项基本任务是努力实现仲裁工作体制社会化、仲裁发展机制市场化、仲裁机构建设规范化,这三项基本任务特别值得一提的是仲裁机构规范化建设工作,在2005年6月,国务院法制办在扬州召开了仲裁机构规范化建设试点工作会议,扬州、淄博、沧州、天水、柳州、鞍山、台州等43家仲裁委根据社会主义政治规范、法律规范、道德规范和现代仲裁专业规范开展了仲裁机构规范化建设试点工作,取得了很好的成绩,仲裁机构规范化工作紧紧围绕提升仲裁社会公信力、提高仲裁社会作用迅速开展起来,根据软件、硬件设施兼备、内在素质外部形象俱佳的要求,不断提高“三率”,不断提高仲裁服务水平,大力提升仲裁工作的社会公信力和社会和谐作用,认真抓好仲裁队伍科学化建设,严格实施各项管理制度,积极探索仲裁工作队伍的专业化、专家化建设,认真做好仲裁机构的根本治理制度的建设工作,不断改善仲裁机构财务状况,完善收支管理制度,认真解决仲裁机构办公用房等困难,满足仲裁机构依法仲裁的基本需求。应该说这项试点工作为中国特色仲裁事业是做出贡献的。经过几年试点之后,从2007年开始全国所有的仲裁机构都开始积极的开展仲裁机构的规范化建设工作。

3.我国仲裁事业的前景展望

袁处长指出,发展到了今天,全国已经有一大批仲裁委在软件和硬件上都已经赶上或超过了国际上很多一流的仲裁机构,西方机构仲裁和临时仲裁共存,好多老字号仲裁机构发展很多年也就那样,中国仲裁发展十几年来,真的可以说一大批仲裁机构硬件建设、软件建设完全赶上了国际一流仲裁机构水平,而且很多 6 人老对比国内外仲裁机构,比如小小的法国有一百多家仲裁机构,而且机构仲裁和临时仲裁并存,并不是多少的问题,特别是讲到中国特色,结合我们仲裁的实际还就是这么回事,就是中国特色仲裁,只能走自己的路,发展到今天,也就十几年时间,我们已经取得这么好的发展成绩,已经取得比较高的成就,中国仲裁再发展下去前景是非常美好的。总之十几年来我国仲裁事业的发展充分说明仲裁法是一部保障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比较的重要法律,深入贯彻实施《仲裁法》是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必然要求,仲裁机构要坚持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建设服务的方向,坚持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始终把仲裁工作的社会效益放在首位,依法公正,及时的仲裁经济纠纷,努力为当事人提供优质的仲裁服务。随着我国《仲裁法》的深入贯彻实施,我国仲裁事业将会得到进一步发展,仲裁工作对于保障和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发展的作用将得到更加充分的发挥。 4.我国仲裁工作存在的问题以及律师在仲裁事业中的使命

最后,我们也不能盲目乐观,全国仲裁工作还面临着许多困难和问题,无论是相对滞后的仲裁意识,还是初始的仲裁工作水平,都还没有根本改变。仲裁裁决总体上处于较低水准,仲裁的优势和特色还没有发挥出来,因专业和操守原因影响案件质量的情况也较为普遍的存在,《仲裁法》的贯彻实施,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仲裁事业,任重道远。当前全国仲裁工作面临的所有问题概括起来讲都是发展中的问题,归根到底也都要靠发展来解决。

律师业是我国仲裁事业创建和发展的重要力量,今天这个座谈会很有意义,也很有必要,请在座的各位律师、各位专家对发展我国仲裁事业、完善全国仲裁工作提出宝贵的意见和建议。希望接下来的座谈气氛再活跃点,我们特别希望听到大家的实话、真话,建言献策,请到会的各位律师、各位专家一定活跃起来,很多问题都能够交流、互动。

二、北京律师协会律师研讨成果

北京律协的律师的研讨成果主要集中在《仲裁法》的修改建议、具体仲裁问题研讨两大方面,具体是:

(一)对《仲裁法》修改建议与探讨 1.仲裁前的财产保全

7 北京律协仲裁专业委员会委员、环球律师事务所主任邢修松律师指出,现在法院只接受仲裁中的财产保全申请,仲裁前的保全至少没有一个确切的保全,有些地方法院可能也做过,但是可能只是零星的,多数法院不接受仲裁之前的保全申请,《仲裁法》修改时候建议考虑这个问题,比如海事仲裁可能就走在前面了,仲裁前的保全法院是采用的,比如说扣船。实际上很多当事人是不是选择仲裁也考虑能不能得到保全,如果能够保全他可能就打这个官司,如果不能保全,他可能就不打这个官司,特别是经济形势非常糟糕的情况下。还有一点,如果允许仲裁前保全,可以增强中国仲裁机构的竞争力,你如果选择国际商会仲裁院仲裁,中国法院不给你保全,你不能在仲裁程序中得到财产保全,如果选择贸仲,马上可以保全。《仲裁法》如果允许仲裁前的保全,也能够提高中国仲裁机构在国际上的竞争力,希望修改时候能考虑这个问题。

北京律协仲裁专业委员会副主任、中咨律师事务所杨学芳律师也指出,关于财产保全审查决定含问题,按照现行《仲裁法》,申请人提出财产保全以后仲裁机构移交给法院,由法院先审查,然后再决定是否财产保全,这个做法有两个弊病,一个弊病是影响了仲裁机构的权威性和独立性,仲裁本身是独立审案,法院还要再审查;从时间上也有影响了,能不能有仲裁前的保全,保全对于债务人、权利人是非常重要的,很多情况下提出仲裁申请以后由于被申请人已经知道进入仲裁程序了,他可能转移财产,这也是目前中国债务人的特色。能够及时、有效的查封住债务人的财产,也是对债权人、乃至对整个仲裁程序有效的保护。仲裁立法时能不能把审查决定权赋予仲裁机构,而不是由法院审查决定。

北京律协仲裁专业委员会副秘书长、大成律师事务所李云丽律师也谈到仲裁前保全问题,她指出如果想仲裁前保全,根据现行法律无法操作,得立案之后才可以,这给仲裁的发展造成了瓶颈。从金融证券纠纷选择仲裁的角度而言,我们曾经跟贸仲和北仲秘书长沟通过,银行大量的借款合同,最合适拿来裁决,又快,费用做一定调整也会比较低廉,为什么大量银行没有选择仲裁?一方面可能确实存在一定的利益关系,最重要一点还是担心不能诉前保全,一仲裁债务人马上把资产转移了,如果能够在这方面有所突破,未来在仲裁事业上的道路会走得更为宽广。

2. 仲裁法修改的方向

8 北京律协仲裁专业委员会委员、北京市友邦律师事务所姜波律师主题演讲的题目是:“仲裁法修改的方向”。他指出:仲裁的特点就是一裁终决,风险也在这,仲裁裁决风险有两个:第一仲裁裁决本身的风险,第二种仲裁裁决因被撤销或不予执行造成的风险,当前仲裁风险的救济途径主要是司法复审制度,这里就有一个风险,我们认为仲裁是相对比较公正和具有公信力的裁决方式,我觉得会带来潜在风险,会导致仲裁权的伤害。在《仲裁法》修改的时候可以从宏观上扩充问题,能不能从仲裁体制内救济仲裁过程中的风险?

当前仲裁权和司法权关系主要体现在五方面:第一,仲裁协议效力的意义的优先决定权,法院跟仲裁庭就仲裁管辖权发生异议时候,法院有优先决定权;第二,法院对仲裁裁决撤销权;第三,法院对仲裁裁决不予执行;第四,仲裁执行;第五,证据保全和财产保全。

关于申请撤销裁决其中有几项非常模糊,实际操作中有比较大的操作空间:比如第58条,当事人提出证据证明裁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向仲裁委员会所在地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第四条、第五条,裁决所根据的证据是伪造的,民事诉讼法第217条第4项,认定事项不足的,或者适用法律有错误的,从理论上可以启动撤销仲裁裁决。目前法院在公正司法方面还有一短距离的前提下,我认为不是解决仲裁裁决风险的最优方式,这样会浪费司法资源,加剧司法不公。如果一个仲裁裁决是以公众或者正义的方式做出的,都本着诚信去履行,这些制度肯定都不存在,实践中,双方都会想寻求其他非正当渠道获得胜诉,另一方也会寻求其他途径,司法权赋予了他们这种途径,从仲裁运作引向法院。

仲裁裁决复审范围有两种:第一种从主流国家来说主要是程序,审查范围仅限于仲裁中的程序性问题,仲裁裁决被撤销或者不予执行的情形,可以充分发挥仲裁特点和长处,最大缺点是不公正的裁决无法纠正。第二种是审查范围既要审查仲裁过程的程序性问题,又要审查裁决认定事实和使用法律是否正确,优点在于有助于纠正仲裁裁决在适用法律反应的错误。缺点是仲裁的独立性受到损害,而且也可能带来更大的风险和不公正,特别是在我国整体司法环境未得到明显改善的前提下。

仲裁裁决复审机构:在中国弊端是法院司法权并没有给司法公正的群体,由不是完全获得信服的司法部门复核仲裁裁决,可能会导致更大的不公正性,或者 9 加剧不公。我们可不可以成立中国仲裁协会?构建新兴仲裁裁决复审机制,在仲裁体制内、范围内解决仲裁风险。把法院对仲裁裁决的撤销权和不予执行权转移给中国仲裁协会的专家委员会,对仲裁裁决过程中关于对方当事人或者对方提出的撤销权和不予执行权予以审核。法院只承担证据和财产保全审查,仲裁裁决执行,在这个过程中,构建法院和仲裁庭正常的渠道。设立仲裁员惩戒和投诉机制。法院一审时候,或者赋予了正常的二审渠道,纠正一审判决中的措施,我们应该探讨设立仲裁员惩戒和投诉机制。第三规范仲裁程序。

3.仲裁机构和仲裁庭之间的权利划分

中咨所杨学芳律师指出,按照现行《仲裁法》第20条第1款规定,把仲裁管辖权的确认权赋予了仲裁委员会,而不是仲裁庭。仲裁庭是对一个案件的审查和判断的专门机构,根据国际上惯例或者其他国家的做法,对管辖权的确认应该由仲裁庭,而不是由仲裁委员会,仲裁委员会很难有一个独立判断的能力,更多的是履行收案、接案的职责。另外很多情况下到底是不是有管辖权,需要进入实体审查以后才能判断出来,进入实体审查肯定由仲裁庭判断是否有管辖权,《仲裁法》修改时候能不能在这个条款上加以调整。

4.完善仲裁调查取证机制

北京市华贸硅谷律师事务所孙威律师指出,民事诉讼和仲裁在调查取证方面的差异,我们国家《仲裁法》第43条规定仲裁庭自行收集证据的原则,比较《民诉法》和《仲裁法》这两方面的规定我们可以看出民事诉讼和仲裁在调查取证方面有两点差异:第一方面的差异,法院在特定情况下负有调查取证的义务,但是仲裁庭没有这样的义务,他有决定是否进行调查取证的权利。第二方面的差别,《民诉法》明确规定人民法院有权向有关单位和个人取证,有关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但是在《仲裁法》里没有规定在仲裁庭认为有必要自行收集证据的过程中,当事人还有案外其他单位和个人是不是有义务一定要配合仲裁庭提供这样的证据。在实践当中,基本上我国仲裁庭除了聘请会计师事务所、造价师进行鉴定或评估以外,通常不会采取其他调查取证。此种差异现象所带来的影响是导致案件事实难以查清,并可能会使争议难以得到公正解决,有些争议中仲裁庭没办法调查取证。孙律师还举出自己所办理的案件来加以进一步说明。

孙律师指出解决这个问题的方法在新的《仲裁法》中允许仲裁庭借助法院司 10 法权利提高调查取证方面的能力,具体表现在两方面:一个是仲裁庭可以自己决定,或者根据一方当事人应一方当事人的请求要求仲裁本身当事人提供某些特定的证据,如果当事人不服从仲裁庭的决定,《仲裁法》授权仲裁庭可以求助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另外一方面,主要是对于案外人,仲裁庭可以自己决定,或者应一方当事人的请求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求助,让人民法院协助他向案外人调取证据。

(二)具体仲裁问题的探讨

1.仲裁中的股东代表诉讼

北京律协仲裁专业委员会秘书长、北京市环中律师事务所刘净指出,在2006年1月1号新《公司》法实施以后,股东代表诉讼引发的股东代表仲裁问题。刘律师首先举出最近发生的案例:有两个股东,因为发生合资合同纠纷,有股东在香港国际仲裁中心提起仲裁,但同时有股东认为公司的董事、高管利用和其他企业的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在北京市第二中级法院提起了诉讼。刘律师将这个问题分为四个部分:

首先,刘律师阐述了中国《公司法》以及中国法院对股东代表诉讼作出的规定。其次,详细阐述了几种支持股东代表仲裁应当存在的观点:第一种观点认为股东代表诉讼属于代位权诉讼,属于债权让与的范畴,可参考使用关于债权人代位权诉讼的相关规定。根据广东高院关于代位权的司法解释,债权人提起代位权的诉讼,如果债务人与次债务人之间订有有效的仲裁条款,法院应裁定不予受理,如果合同里有仲裁合同,你是代位权,你获得了这个权利你应该仲裁。第二种观点认为股东代表诉讼股东取得了公司进行诉讼的地位,他认为是一种受让或者继承了公司的诉讼地位,如果公司与第三方签有第三方协议,应当受仲裁条款的约束。第三种观点认为在揭开公司面纱、公司集团、关联协议情况下,扩大仲裁条款的适用范围。

其后,刘律师又详细介绍了反对股东代表仲裁的观点:第一种观点认为股东代表诉讼是侵权诉讼,因此不受到合同里的仲裁条款的约束;第二种观点认为公司与关联方之间的合同,约定的仲裁地点只是你公司所熟悉的,而对小股东所不熟悉的,也不是小股东愿意申请的仲裁。如果股东代表诉讼也受仲裁条款约束的话,无形的可能就增加了股东的诉讼成本。第三种观点认为仲裁制度中不存在仲 11 裁第三人的情况,如果股东可以代表仲裁的话,各个主体在仲裁中的地位就不会清楚,严格的考虑中国《仲裁法》对于仲裁主题的约束。

然后,刘律师又介绍了联合国贸易法委员会作出的与股东代表作仲裁有关的对“书面”进行的解释。最后指出,我们目前在股东代表诉讼提起仲裁方面尚存在着立法空缺,需要从《公司法》和《仲裁法》相协调的角度来规定,或者期待将来出台相应的司法解释,对股东代表诉讼可否提起仲裁进行明确规定。

2.律师代理仲裁案件注意问题

李云丽律师拥有比较多的金融证券的非诉项目经验,结合办理的仲裁案给大家总结几点经验,与大家分享:第一,替代性仲裁请求的提出。比如请求主张合同有效要求对方履行,仲裁庭有可能做出合同无效的判决,在法院有可能法官会超越你的诉讼请求,直接根据无效的合同做出返还财产、赔偿损失的判决,仲裁要严格依据仲裁请求,大家可能要做替代性请求。比如合同有效,对方就是不履行,我们曾经代表法国比较大的超市公司做过这样的案子,他跟房地产公司签了预租赁合同,最后房地产开发商将物业租给了他的竞争对手,合同确实没办法履行,但是合同肯定有效,在这个情况下只能提出替代性仲裁请求,如果仲裁庭认为不能履行应该给我们金钱赔偿;第二,能不能扩张仲裁的管辖范围?比如合资双方涉及到合资公司利益,能不能把合资公司追加进来?肯定不行,仲裁所有权利的来源都是基于当事人签订合同的仲裁条款,不是司法权,追加进来肯定不可以。还有这样的情况,包括申请人作为一方,合同对方有三个公司,但是我们代表申请人只请求了其中两个公司,那两个公司说一定要把第三个公司追加进来,仲裁庭未允许,在这种情况下,仲裁还是跟法院会有所不同,如果做出不太对的选择,仲裁庭会看低我们律师。第三,仲裁时重视交易惯例。法院非常看重合同怎么规定,仲裁庭讲究合情合理,他会关注过去双方履行合同时候是不是对合同条款有一些修订和变化,包括合资公司历次董事会决定和历次往来的邮件、传真等等,非常重要。

3.仲裁费用的计算问题

王申律师举了一个自身经历的例子:案件是在贸仲打的,其代表出租方,出租房子给房客,租期10年,每年100万,租了2年,房客两个月不付房租,按合同一个月不付房租合同可以解除,王律师去贸仲提起仲裁,贸仲怎么算争议金 12 额呢?按 10年计算。北仲怎么确定呢?北仲按剩下8年确定,如果有第

二、第三项仲裁请求,比如第二项仲裁请求腾房,第三项仲裁请求要求对方支付拖欠的两个月房租,还有要求违约金等等,一条一条重新算,大家可能觉得第一条十年算完了下面怎么接着算,一条一条算,开始王律师拿表格或者速算公式算完之后20多万,但仲裁收费通知一下来70多万。王律师去找贸仲理论,提出修改仲裁请求,最后算出来的仲裁费用到底多少呢?贸仲说不解答,只有提了仲裁请求我才计算,这就是先有鸡、先有蛋的问题。

4. 仲裁员信息的披露

到会的一位女律师指出,北仲有自行披露的规定,自行披露往往是不充分的,仲裁委对所选定的仲裁员的信息甚至处于保密状态,也不进行披露,在网上查我们的仲裁员,他说在北仲代理仲裁案,2000-2005年就200起案件,我们拿到非常不公平的裁决书之后想查一下。虽然仲裁事业发展很快,和国外比起来非常快,我们也很自豪,但是我们有一个条件跟国外不一样,我们的飞速发展离不开国务院行政力量的推动,包括从成立到揽业务都离不开行政手段,刚开始起步的时候仲裁大部分业务主要是房地产或者建筑合同,咱们的业务怎么来的呢?主要从建委来的,要是从房地产或者公司来说,不一定特别想仲裁,作为弱势群体,他被动地选择仲裁。她提出三点建议:一是仲裁委主任在其位谋其政,不能只挂名;二是加强仲裁员信息披露;三是增加可撤销的理由,这样撤销率就不会是0.2%了,至少是5%。

5.仲裁员中的律师队伍建设

张丽霞主任认真探讨了贸仲和北仲两个仲裁委员会限制律师仲裁员比例的现象,提出律师应不断完善自身素质,提高和完善自己代理仲裁案件的能力和技巧,同时现任律师仲裁员应该付出更多精力和时间投入仲裁工作,切实发挥作为律师仲裁员的作用。

北京律协副会长巩沙律师指出,仲裁事业的发展跟律师事业是息息相关的,很多律师原来做诉讼比较多,现在诉讼竞争太激烈,转向做仲裁了,起码解决了一部分市场和发展问题。再有有些人做律师时间长了,想在观念上或者心理状态上有所转变,比如想做主宰者,老到法院被法官训,希望做做仲裁员,满足一下心理要求,也可以为仲裁事业做点贡献,还有些律师以做仲裁员为主业。律师如 13 果想做仲裁员,有自身完善问题,一个是完善自身的业务水平,二是有些律师希望有仲裁员这个身份,但是不想付出,这是仲裁委不能接受的。

三、卢云华司长专题演讲

与会律师就会议主题讨论完毕之后,卢云华司长在此基础上做了精彩的专题演讲。

卢司长首先代表全国仲裁界对北京律师协会和巩会长、仲裁专业委员会以及与会各位律师表示感谢,感谢倾注心智、不辞劳苦的为我国仲裁事业做出的这份贡献。同时,卢司长还客观的评价、充分的肯定律师界同志们在我国仲裁事业创建和发展中的地位和作用,同时指出,尽管我国仲裁事业取得了今天的成绩,我们总体的判断我国仲裁事业的发展与社会经济发展进步的要求还严重不相适应,因此我们的仲裁行业绝不能搞成自我封闭的一个工作体制,还要面向社会方方面面,广泛的团结和吸收社会专业人士,使我国仲裁事业能有一个又好又快的比较。律师是其中很重要的方面,如果没有律师发挥作用,也提不出这些问题,我国仲裁事业发展的未来也需要进一步发挥律师的重要作用。

卢司长进一步鼓励北京律协和律师们多对仲裁事业的发展进言献策,认为大家的发言都很有见地,虽然不一定能够马上采纳,但法制办会根据这些提出的问题分别处理,仲裁法修改的立法问题可以转给立法机关,仲裁收费和仲裁员信息披露问题可以反映给仲裁机构,有些具体问题在研究解决时候也会考虑大家的意见,最后实现促进律师业发展和仲裁事业发展的良性互动。

最后,北京律协巩沙副会长致辞感谢卢司长、袁处长所做的精彩演讲。巩沙会长认为,诉讼和仲裁的确各有千秋,有些律师可能担心觉得仲裁没有救济措施,心理承受不了,但是仲裁确实有仲裁优越的地方,一个是时间快;再一个执行情况比较好,法院执行难是非常普遍的问题,仲裁这块自动履行的比较多。巩会长认为仲裁对法院可以起弥补作用,因为职业法官都是惯性思维,以不变应万辩,这种心理状态不利于案件的审理,仲裁员不是法官,没有思维定势,相对来说对于法院的定向思维是一种弥补和突破。

第四篇:日本核泄漏事件与我国核电事业发展

3月11号当地时间14点46分,日本宫城县发生世纪大地震,引发大规模海啸并造成重大损失,甚至导致福岛第一核电站发生爆炸造成核泄漏。这一事件,照成了国际性的轰动,并引起了我国参加两会的代表及高层们的重视,甚至在国民中也造成了很大的影响,一时间因心思不正的分子的扰乱性行为,而造成“盐慌”等等。当这些风暴渐渐开始平息下来,人们不禁产生了各种问题。如,此次日本核泄漏事件,是否会对我国产生不良反应?我国距离日本如此的近,是否会对我们的日常生活产生影响?核能真的值得人类发展利用吗?在核能的开发中是否存在着安全隐患?等质疑声此起彼伏。

那么,核能的开发是否值得?日本的核泄漏,又对我国产生了哪些影响?

一直以来,很多人都认为核能是最安全同时最可靠的能源。但是,由于此次日本福岛第一核电站机组发生爆炸、导致放射性物质泄漏的事件让人不得不对核能的安全性产生了置疑。据了解,与常规能源相比,核能主要有三大优势——核能的能量密度非常之大;核能是非常清洁的能源;核能具有较高的经济性。因此,伴随着我国能源的逐渐减少,也就决定了我国核能的开发是趋势所趋。

而在此次照成日本福岛第一核电站机组发生爆炸、导致放射性物质泄漏的主要原因,是由于核裂变产生核反应堆的“剩余发热”照成的。一般为了防止“剩余发热”的危害,对反应堆做了很多可靠的设计,从而大大降低了因“剩余发热”而照成的许多,如地震等问题。然而在此次发生的日本地震,其规模大大超过了预期,从而照成核泄漏事件的发生。而此次日本核泄漏事件不仅并未对我国照成很大的损失,反而为包括我国在内的世界各国敲醒了警钟,并促进了世界各国专家学者们对核能开发问题的重视及研究。

除此之外,此次日本核泄漏事件还推动了我国对核能开发的重视,并建立了相关法案。近日,在中国政法大学举行了首届原子能法论坛。而这一论坛的举行,也体现了我国核能相关法律建立的开端,这对我国具有极重要的意义。

因此,各种事实表明,此次的日本核泄漏事件,或多或少的震动了不少国民的内心,但,对我国的各项发展却并未带来太多的损失。而且,尽管核能的开发仍存在着一定的安全隐患,但,就总趋势而言,核能的开发对能源问题具有深远意义。

贤齐责任编辑,《全国人大代表:日本福岛核泄露带来四大警示》,中国网,2011年03月13日

朱昂,《日本发生核辐射 对中国将会有什么影响?》,人民网,2011年03月15日 22:52:00 廖恒责任编辑,《我国核电事业进入快速发展的新阶段》,国防科工委,2008年06月17日16:08 《日本核泄漏事件推动我国首部原子能法立法》,法制晚报,2011年05月21日14:40

第五篇:我国污水处理事业的现状和发展趋势

摘要:本文结合我国现阶段污水处理事业 发展 现状及面临的 问题 ,提出现阶段我国污水处理技术的发展趋势仍然是以发展简易、高效率、低能耗的污水处理技术为主。

关键词:污水处理 现状

发展趋势世界上任何国家的 经济 发展,都伴随着人民生活水平的改善和城市化进程的不断加快。但是相应的淡水资源的需求和消耗也在不断增多。水,作为一种必不可少的资源,长期以来一直被认为是取之不尽、用之不竭的。在这种观点的驱使下,水环境的质量越来越恶劣、水资源短缺也越来越严重,这一切都加重了城市的负荷,带来一系列危及城市生存与发展的生态环境问题。

我国水资源和水环境现状

根据水利部门的预测,到2030年我国人口増至16亿时,人均水资源将降低到1760 m3,总缺水量将达到400~500亿m3,已经达到了世界公认的缺水警戒线。从地区分布情况来看,水资源总量的81%集中分布于长江及其以南地区,其中40%以上又集中于西南五省区,就人均占有淡水资源而言,南方最高地区和北方最低地区相差数十倍,西部比东部甚至高出

五、六百倍;这些地区水资源短缺的现状将在一个相当长的时间成为难以解决的问题。

随着人类 社会 的不断发展,城市规模的不断扩大,城市的用水量和排水量都在不断增加,加剧了用水的紧张和水质的污染,环境问题日益突出,由此造成的水危机已经成为社会经济发展的重要制约因素。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城市化也进入快速发展时期,城市数量由1978年的193个增加到2001年的664个,城镇人口由17,245万人增加到48,064万人。上世纪90年代后,我国城市化速度进一步加快, 目前 城市化水平达到37%左右。城市数量与规模的迅速增加与扩张,带来了严重的城市生活污水和垃圾污染问题。近10年来,我国城市生活污水排放量每年以5%的速度递增,在1999年首次超过 工业 污水排放量,2001年城市生活污水排放量221亿吨,占全国污水排放总量的53.2%.与此同时,我国城市生活污水处理设施严重滞后和不足。

据统计:目前全国年排污量约为350亿m3,但城市污水集中处理率仅为15%,全国超过80%的城市污水未经任何有效的收集处理就直接排放到附近的水体,使得原本具有泄洪和美化景观作用的河渠变成了天然污水渠。特别是在全国2200座县城与19200个建制镇中,污水排放量约占污水排放总量的一半以上,但这些中小城市(镇)的污水处理能力都明显低于全国平均水平。

照此发展下去,城市的水环境将每况愈下。并进一步的加剧了水资源的短缺。即使在我国水资源比较丰富的南方地区,由于水体污染,水质型缺水也处于相当严峻地步。而且随着 现代 工业的发展及人口城市化的加速,城镇污水量将愈来愈大,水环境污染也会日益加重。

我国城市污水处理现状及面临的问题

我国污水处理事业的 历史 始于1921年,到改革开放的近二十年来取得了迅速的发展,但仍然滞后于城市发展的需要。据统计,到2000年底,全国已建设城市污水处理厂427座,其中二级处理厂282座。这些污水处理厂的建设,极大地提高了城市污水的处理水平,但处理量的增加仍远远滞后于污水排放量的增长,两者之间的差距还有进一步拉大的趋势。即便按98年资料,我国城市污水的处理率也仅为15.8%,西方发达国家如美国早在1980年就已达到了70%.

我国的污水处理事业的实际情况是污水处理率低,很多老城区的排水管网甚至不成系统。城市污水处理能力增长缓慢和污水处理率低是造成我国水环境污染的主要原因,由此导致了水环境的持续恶化,并严重的制约了我国经济与社会的发展。我国城市污水处理能力增长缓慢的主要原因可以归结为以下三个方面:

1)污水处理技术落后

城市污水处理技术是城市污水处理设施能否高效运转的关键;长期以来,我国的污水处理技术都是沿袭了欧美国家近百年来的路线和处理技术,在吸收、消化国外技术的同时也形成了自己的技术,城市污水处理技术有了很大的发展,但是我国现阶段采用的污水处理技术与同期国外的技术水平相比依然还很落后,始终存在效率低、能耗高、维修率高、自动化程度低等缺点,从而 影响 它们在污水处理厂投标中的竞争力。

4)资金短缺,投资力度不够

城市污水处理系统是城市的重要基础设施之一,也是防止水污染、改善城市水环境质量的重要手段,为发展我国的城市污水处理,使水环境污染得到有效的控制。资金是个根本问题。

我国经济水平相对于发达国家还比较落后,用于水污染治理的资金还很紧缺,不可能完全照搬国外的技术和模式,依靠大规模建设城市污水处理厂来改善水环境在现阶段实现的可能性不大。

即使修建了城市污水处理厂,其高昂的运行维护管理费用也是城市污水处理率低,水体污染严重的主要原因之一。据清华大学紫光顾问公司调查:我国污水处理设备运行状况是1/3运行正常、1/3不正常、1/3处于闲置状态,污水处理厂的实际运转率只能达到50%,我国污水的实际处理率远远低于污水处理设施的处理能力。

统计资料表明:2010年要增加6722万吨的污水处理,约需1344亿元的环保资金投入。按目前日处理能力2685万吨,每立方米的运行费用0.5元 计算 ,需运行费用49亿元/年,到2010年则需171.7亿元,资金不足十分突出。

虽然近几年国家对污水处理投资有所增加,但与国外相比还差距甚远,远远不能满足需要。据有关资料统计:发达国家包括美国、德国、日本、法国、英国等国家用于排水设施与污水处理方面的投资约占国民经济总产值的0.53%~0.88%。而我国在20世纪90年代用于排水设施与污水处理方面方面的投资仅占国民经济总产值的0.02%~0.03%。所以我国应通过宏观调控调整投资结构,加大对城市排水和城市污水处理设施的投入。

5)管理水平低

传统的处理技术较复杂,我国目前操作人员的技术素质及管理水平不能适应,这样就造成了即使已建成的污水厂也不能正常运行,严重制约了已建城市污水厂的正常运行。

本文来自 99学术网(www.99xueshu.com),转载请保留网址和出处

上一篇:五个过硬工作心得体会下一篇:违法违纪案件剖析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