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篇:内蒙古土地整治范文
内蒙古自治区土地整治项目管理办法
(暂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土地整治项目的管理,切实做好土地整治工作,根据国家和自治区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结合我区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土地整治项目是指自治区使用中央划转的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和自治区分成的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安排的除土地整治重大工程以为的其他各类土地整治项目。
自治区农村土地整治重大工程项目管理按《内蒙古自治区农村土地整治重大工程项目管理办法》执行。
第三条 项目审查确定和组织施工应当遵循下列原则:
(一)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促进土地资源可持续利用;
(二)增加有效耕地面积、提高耕地产量,促进实现耕地总量动态平衡与农业可持续发展;
(三)依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土地整治规划);
(四)向重大工程和粮食主产区、粮食主产县(市、区)、基本农田保护区倾斜;
(五)采用先进科学技术,达到经济、社会和生态效益的统一组织,分级管理。
第二章 职责分工
第四条 各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实行分组管理,各负其责。
第五条 国土资源厅主要职责:
(一)负责项目计划与预算的编制,会同财政厅下 达项目资金预算指标;
(二)组织有关专家对使用中央划转资金安排的项目和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实施的项目设计和预算进行论证和审查;
(三)组织有关专家审查需报自治区国土资源厅批准的变更设计及预算;
(四)组织对使用中央划转资金安排的项目和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实施项目的竣工验收工作;
(五)监督检查项目实施工作,对全区项目实施进行全程监管。
第六条 盟市国土资源局的主要职责
(一)组织有关专家对使用自治区下达的新增预算指标安排的项目设计和预算进行认证审查;
(二)组织对使用自治区下达的新增费预算指标安排的项目的竣工验收工作。参与国土资源厅组织的竣工验收工作;
(四)监督检查项目实施工作,对本地区项目实施进行全程管理。
第七条 旗县(市、区)国土资源局的主要职责:
(一)选定项目招投标代理机构,组织项目设计、监理、施工单位的招投标工作;确定项目设计、监理、施工单位;
(二)组织项目设计与预算编制工作;
(三)负责组织项目实施、自验及成果管理等工作;
第三章 项目选址
第八条 各盟市国土资源局根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土地整治规划),组织有关技术人员,会同项目所在旗县(市、区)国土资源局现场踏勘,选择项目地址。
第九条 项目选址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基础条件:项目所在区位应具有土地整治所需的路、水、电等配套设施;
(二)建设规模:项目相对集中连片,面积不少于60公顷;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实施的项目建设规模不少于400公顷;
(三)项目净增耕地面积:基本农田整治项目净增耕地面积不低于项目规划设计面积的3%;非基本农田整治项目净增耕地面积视当地实际情况确定。
第十条
现场踏勘包括以下内容:
(一)项目区的现状条件,包括地类、水源、土质、土层厚度、地貌、基础设施现状等;
(二)项目区生态条件及项目实施可能对生态环境的影响;
(三)项目区四至范围和面积;
(四)项目区新增耕地潜力分析;
(五)项目区权属状况;
(六)项目所在地群众对项目的意见。
第十一条
现场踏勘人员应将踏勘情况现场记录,形成书面报告,作为立项审查的依据。
第四章
项目审查和项目计划
与预算下达
第十二条
自治区财政厅和国土资源厅根据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收入及资金分配因素,编制资金预算,联合下达新增建设用地有偿使用费预算指标。
第十三条
各旗县(市、区)国土资源局按照下达资金
预算指标组织编制项目规划设计和预算,按照审查权限报盟市国土资源局或自治区国土资源厅。自治区国土资源厅、盟市国土资源局组织专家对项目设计和预算评审。
第十四条
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实施的项目由自治区财政厅、国土资源厅根据自治区审定后的有关盟市确定的实施方案单独下达资金预算。
第五章
规划设计编制及审查
第十五条
坚持先规划设计后实施的原则,严禁先施工后规划设计。
第十六条
项目承担单位选择有资质的设计单位进行规划设计的编制工作。规划设计按照《土地开发整理项目规划设计规范》(TD/T1012-2000)及《内蒙古自治区土地开发整理工程建设标准》编制。预算按照财政部、国土资源部《土地开发整理项目预算定额标准》编制。
第十七条
规划设计单位在提交成果前,必须征求项目区群众、当地有关技术人员的意见。
第十八条
项目承担单位按规划设计审查权限上报规划设计材料,上报材料一式5份,由审查权的上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组织专家对规划设计进行评审论证。
第十九条
项目规划设计与预算一经批准,不得擅自调
整。在施工过程中,各有关单位要严格执行项目计划与支出预算和规划设计。确需变更规划设计的,按以下情形处理:
(一)涉及项目建设位置、建设总规模新增耕地面积或项目支出预算调整的,由项目承担单位报原批准机关批准;
(二)不设计项目建设位置、建设总规模新增耕地面积或项目支出预算调整的,或单项工程之间预算调整不超过10%的,由项目承担单位组织专家评审解决。
第二十条
项目实施严格实行项目法人制、公告制、招投标制、工程监理制、合同制和审计制。要接受社会公众、新闻媒体、纪检监察和审计等部门对项目实施全过程的监督。
第二十一条
项目实施前,旗县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应当提请当地政府成立项目实施领导小组,负责协调解决项目实施中的有关问题。
旗县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按照有关规定核实项目涉及土地地类、面积、界址、权属及补偿方案等,保证地类、面积准确,界址清楚,权属合法,权属调整方案等无争议,为施工创造条件。
第二十二条
项目承担单位对项目实施进行现场全程管理,并做好下列实施准备工作:
(一) 组织招标、设备和材料采购等咨询服务;
(二) 组织工程招投标、签订工程承包合同,委托工程
监理;
(三)编制项目实施方案、项目建设进度计划和用款计划;
(四)建立工程工期、质量和资金使用管理相关制度。 第二十三条 项目承担单位完成项目实施准备后,提出项目开工申请报告,经项目所在旗县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审核同意后,项目开始施工。
第二十四条 有关单位和个人对项目实施有异议的,项目承担单位应负责解决;解决不了的,提请项目实施领导小组解决;属重大问题的,由旗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报上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研究解决。
第二十五条 工程开工后,项目承担单位在施工过程中要建立现场办公会议制度,召集施工、工程监理、设计等参建单位协调解决施工过程中施工进度、施工质量、资金使用和规划设计执行中出现的问题。
第二十六条 项目施工单位按照项目规划设计和施工技术标准进行施工,对出现质量问题或竣工验收不合格的建设工程负责返修;项目施工单位应当建立质量责任制,确定工程项目经理、技术负责人和施工管理负责人;在施工过程中发现规划设计有差错,项目施工单位应当及时提出意见和建议。
第六章 招标投标
第二十七条 土地整治项目招投标须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内蒙古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投标法〉办法》、《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资格认定办法》等法律、法规执行。
第二十八条 土地整治项目涉及的勘测、规划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项目有关的主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必须进行招投标:
(一) 施工单位合同估算价在1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二)主要设备、材料等货物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格在8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三)勘测、规划设计、监理等单项合同估算价在2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单项合同估算价低于第
(一)
(二)
(三)项规定标准,但项目总投资额在10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第二十九条
招投标一律不设标底,只设上下栏标价。 第三十条
土地整治项目施工招投标标段划分不得低于500万元。投资规模小于500万元的项目不再划分标段,项目整体投标。一个施工单位在同一个项目中只能中一个标。
评标专家由招标人在纪检监察等有关部门的监督下,从
土地整治采购专家库中随机抽取,组成评标委员会。公务员不得以招标代表的身份进入评标委员会参加评标。
第三十一条
鼓励土地整治项目所在地农牧民积极参与土地平整、水土保持等工程施工,使农牧民在参与项目施工中获取收益,得到实惠。
第七章 参建单位管理
第三十二条
招投标代理机构
招标人必须委托财政部门认定的具备相应资质的招投标代理机构进行招投标。
第三十三条
勘测单位
项目资金500万元以上的项目,勘测单位需具备测绘乙级以上资质,并具备三年以上从事工程测量及土地利用现状调查的工作业绩;项目资金500万元以下的项目,勘测单位需具备测绘丙级以上资质;地下水勘测单位具备水文地质勘察资质。
第三十四条
工程监理
项目资金500万元以上的项目,工程监理单位需具备水利水电工程建设监理乙级以上资质,并具有三年以上从事土地整理或水利水电工程监理的工作业绩;项目500万元以下的项目,工程监理单位需具备水利水电工程建设监理丙级以
上资质。
第三十五条
规划设计单位需具备农田水利工程设计或土地规划设计乙级以上资质,并具有从事土地整理项目设计工作业绩。
第三十六条
施工单位
(一)项目资金500万元以上的项目,施工单位需具备水利水电总承包三级以上资质,并具有三年以上从事土地整理或农田水利工程施工的工作业绩;项目资金500万元以下的项目,条件可适当放宽。
(二)区外施工单位必须在自治区建设厅备案后才能参与工作施工。严禁中标施工单位将工程转包;
(三)施工单位项目经理的资格证书在项目承担单位原件留存。
(四)施工单位在盟市、旗县确定的设备材料集中采购供应商范围目录中选定供应商。
第三十七条
对拟参建土地整治项目的招投标代理机构、勘测、规划设计、工程监理、工程施工、设备材料供应商等单位进行登记审查备案制度。拟参建单位先到盟市国土资源局登记备案。登记备案后方可参加土地整治项目的招投标。凡中标的参建单位,必须到盟市国土资源局备案。盟市国土资源局将参建单位备案情况报自治区国土资源厅。
第八章
项目验收
第三十八条
项目验收实行分组验收,行政领导、专家领衔的验收制度。
第三十九条
项目验收分为工程验收、初步验收和竣工验收。
第四十条
工程验收由分部工程验收、单位工程验收和单项工程验收组成。项目总监理工程师负责单项工程验收。工程验收一个月后,项目承担单位要完成财务决算,委托有审计资质的中介机构完成项目审计工作并出具审计报告,提出项目初步验收申请。
第四十一条
盟市国土资源局负责组织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实施的项目和使用中央划转资金安排的土地整治项目竣工验收;旗县国土资源局负责组织其他土地整治项目初验。初验合格后向有验收权的上一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提出竣工验收申请。
第四十二条
自治区国土资源厅负责组织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实施的项目和使用中央划转资金安排的土地整治项目的竣工验收;盟市国土资源局负责组织其他土地整治项目竣工验收。
第四十三条 旗县国土资源局在项目通过竣工验收后,将项目固定资产移交给项目所在地村委会。项目所在地村委
会要制定项目工程管护制度,确保工程能长久利用。
第十章
项目监督管理及绩效考核
第四十四条
各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对土地整治项目实行分级管理,各负其责,对土地整治项目实施全过程监督。
第四十五条 自治区国土资源厅每年组织人员对全区土地整治项目审批、实施管理、制度执行和建设成效等情况进行检查,并通报检查结果。对项目实施情况进行绩效考核,考核结果与下新增费分配指标挂钩。对挪用、滞留项目资金的旗县(市、区),下将核减或取消资金分配指标。
第四十六条 各盟市国土资源局每年要对本地区土地整治项目的实施和管理情况及时进行检查,检查结果报自治区国土资源厅。
第四十七条 自治区国土资源厅每年组织考评委员会议,对参加土地整治项目建设的招投标代理机构、勘测、规划设计、工程监理、工程施工、设备材料供应商等参建单位进行考评,考评结果分这优秀、良好、合格和不及格,考评结果纳入诚信考评记录。根据考评结果,评为优秀的单位在项目招标中专家打分可加10分,良好的可加5分,合格的不加分,不合格的3年内不得参与土地整治项目建设。
第四十八条 对干扰土地整治项目承建单位确定、弄虚
作假、截留、挪用和挤占项目资金等违法违纪行为,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情节严重的,追究单位和有关人员的经济、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十一章
档案管理
第四十九条土地整治项目档案资料是指从项目立项、前期工作、实施管理、竣工验收到交付使用各阶段所形成的文件、图件、表格、声像等所有记录资料。
第五十条 旗县国土资源局负责土地整治项目档案资料的整理与归档,并配专人管理。
第五十一条 各承建单位负责各自职责范围内文件材料的形成、积累、整理、归档、保管和备案工作,在单位工程验收后及时移旗县国土资源局。
第五十二条各旗县国土资源局在竣工验收前形成完整的土地整治项目验收档案资料。项目竣工验收后,旗县国土资源局按规定向盟市国土资源局、自治区国土资源厅提交备案资料。
第五十三条 各级国土资源局按国土资源部有关土地整治项目报备规定,及时向国土资源部报备。
第十二章
附则
本办法颁布后,《内蒙古自治区投资土地开发整理项目管理暂行办法》废止。
第五十四条 土地整治项目资金管理按《内蒙古自治区土地整治项目资金管理办法》执行。
第五十五条 项目竣工验收、业绩考评等细则,另行制定。
第五十六条 本办法由自治区国土资源厅负责解释。 第五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二篇:8内蒙古土地使用税
内蒙古自治区城镇土地使用税实施办法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自治区土地使用税的征收范围:
(一)国务院批准设立的市;
(二)旗县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城镇;
(三)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设立的建制镇;
(四)国务院批准设立的县级以上工矿区。
第三条 在土地使用税征收范围内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单位和个人,是土地使用税的纳税人。《条例》规定免征土地使用税的除外。
土地使用权尚未确定的,由实际使用该土地的单位或者个人缴纳土地使用税。
第四条 土地使用税每平方米年税额:
(一)大城市为人民币1元至5元;
(二)中等城市为人民币0.80元至4元;
(三)小城市为人民币0.60元至3元;
(四)县城、建制镇、工矿区为人民币0.40元至2元;
各盟行政公署、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可以在前款规定的税额幅度内,根据本地区市政建设、经济繁荣程度等情况,将土地划分为若干等级,规定相应的税额标准,报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执行。
第五条 对《条例》规定免缴土地使用税的财政部门拨付事业经费的单位,各级财政部门应当向地方税务机关提供名单,地方税务机关根据名单予以免税。
第六条 改造利用废弃土地的,持土地管理部门证明,从使用的月份起免缴土地使用税5年至10年。
第七条 土地使用税按年征收,分两次缴纳。具体缴纳时间为每年1月份和7月份。
第八条 土地使用税原则上由土地所在地的地方税务机关征收。自治区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举办的全民所有制企业和集体所有制企业,1994年1月1日以后投产、经营的,其土地使用税由自治区地方税务机关直属征管机构负责征收。 各级土地管理部门应当向地方税务机关提供土地使用权属资料。对尚未核发土地使用权证书的,由纳税人申报土地面积,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审核确定。待核发土地使用权证书后,再予以调整。
第九条 土地使用税的征收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和本实施办法执行。
第十条 本实施办法具体应用的问题,由自治区地方税务机关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 本实施办法自1996年1月1日起施行。1988年11月23日自治区人民政府发布的《内蒙古自治区城镇土地使用税实施办法》(内政发[1988]177号)同时废止。
第三篇:2015年下半年内蒙古土地估价师复习:耕地保护措施考试
试卷
一、单项选择题(共 25题,每题2分,每题的备选项中,只有1个事最符合题意)
1、根据我国《保险法》的有关规定,在我国设立保险公司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亿元人民币。
A.1 B.2 C.3 D.10
2、在时间数列速度指标中,增长速度不等于()。
A.发展速度-1 B.定基发展速度-环比发展速度
C.增长量/基期水平
D.(本期水平-基期水平)/基期水平
3、容积率是建筑用地中总建筑面积与之比。
A:建筑基底面积
B:总用地面积
C:楼层数
D:建筑密度
E:时间因素
4、关于土地供给的叙述,错误的是__。
A.土地供给按其性质分为自然供给和经济供给
B.土地供给主要是现有已利用的土地资源的总和
C.土地的经济供给曲线是一条向右上升的曲线
D.土地的经济供给有一定弹性
5、按适用性要求对城市用地进行评定,下表各类用地条件中,达到了I类用地要求【2002年考试真题】
A:
B:
C:
D:
E:土地
6、某城市写字楼用地的评估中,应选取同时期的对比较案例估价期日进行修正。【2009年考试真题】
A:全国综合地价指数
B:该市综合地价指数
C:全国写字楼地价指数
D:该市写字楼地价指数
E:时间因素
7、估价师运用剩余法评估出某新建商品房项目用地土地价格为3000万元。一委托估价方提出异议,并向估价机构提供企业在引进IS0国际质量管理体系后投资成本节省5%的有效证明。在其他条件不变的情况下,若对估价结果进行复核,其结果为。
A:复核结果高于3000万元
B:复核结果低于3000万元
C:维持原估价结果不变
D:依重新计算的最终结果确定
E:合法性
8、长期借款的利息支出,在固定资产尚未交付使用或者虽已交付使用但尚未办理竣工决算之前发生的,应计入__。
A.当期管理费用
B.当前的财务费用
C.固定资产购建成本
D.营业外支出
9、农用地分等的技术路线是,依据全国统一制定的__,以指定作物的光温(气候)生产潜力指数,通过对土地自然质量、土地利用水平、土地经济水平逐级订正,综合评定农用地等别。
A.分等单元
B.标准耕作制度
C.基准作物
D.标准样地
10、出让土地使用者需要改变原批准的土地用途,必须依法报批准。
A:原批准用地的人民政府
B:原批准用地的人民政府规划行政主管部门
C:原批准用地的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
D:原批准用地机关的上级人民政府
E:35%~50%
11、划定基本农田保护区时,原耕地上土地承包者的承包经营权__。
A.不得改变
B.可以有条件的改变
C.可以改变
D.必须重新确定
12、城市性质是城市主要职能的概括,即的体现。
A:共同特征
B:个性特征
C:整体特征
D:主要特征
E:时间因素
13、下列选项中,最适合采用成本逼近法进行价格评估的是。
A:城市中心的商业用地
B:公益设施用地
C:城市中心的综合用地
D:待开发住宅小区用地 E:时间因素
14、保险利益的成立,必须符合的条件有__。
A.保险利益必须是受法律保护的利益
B.保险利益必须是法律认可的利益
C.保险利益一般为经济上的利益
D.保险利益必须是确定的利益
E.保险利益必须优先考虑投保人的利益
15、根据马克思地租理论,农产品的生产价格由__农产品的个别生产价格决定。
A.优等地
B.中等地
C.劣等地
D.其他区域
16、房地产开发企业违反《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规定,擅自预售商品房的,依法应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非法所得,并可处所收预付款1%以下的罚款。行使该处罚权的是县级以上人民政府__。
A.土地管理部门
B.工商行政管理部门
C.规划管理部门
D.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
17、按照我国会计准则的有关规定,企业短期投资的期末计价应采用__方法。
A.成本法
B.权益法
C.市价法
D.成本与市价孰低法
18、在物价持续上涨时期,存货计价采用__可以使当期成本升高,利润降低,从而减少通货膨胀对企业带来的不利影响。
A.先进先出法
B.后进先出法
C.加权平均法
D.个别认定法
19、《企业国有资产法》所称关联方,不包括。
A:本企业的董事及其近亲属
B:本企业的高级管理人员及其近亲属
C:本企业的一般员工及其近亲属
D:本企业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近亲属所有或者实际控制的企业
E:35%~50%
20、某建筑物的建筑面积为200平方米,有效经过年数为12年,重置价格为每平方米800元,建筑物经济寿命为40年,残值率为2%,则运用直线法计算该建筑物的现值为万元。【2006年考试真题】
A:10.2 B:11.0 C:11.3 D:11.5 E:时间因素
21、的存在是决定土地价格高低的主要因素。
A:级差地租
B:绝对地租
C:垄断地租
D:矿山地租
E:时间因素
22、B省C市D县拟将对已批准的D县县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进行修改,须经批准。
A:国务院
B:B省人民政府
C:C市人民政府
D:D县人民政府
E:35%~50%
23、某房地产开发项目现金流量如表所示,基准收益率为12%,该项目净现值为万元.
A:27.85 B:70.00 C:43.20 D:35.53 E:土地
24、建设用地可以利用水土条件相对较差、而承载功能符合要求的土地,从而使土地资源的配置更加合理化,以发挥土地更大的效益。这说明建设用地具有特点。
A:承载性
B:非生态利用性
C:土地利用的集约性
D:再生性
E:35%~50%
25、下列选项中,属于流转税的是__。
A.增值税
B.消费税
C.财产税
D.关税
E.营业税
二、多项选择题(共25题,每题2分,每题的备选项中,有2个或2个以上符合题意,至少有1个错项。错选,本题不得分;少选,所选的每个选项得 0.5 分)
1、无偿取得划拨土地使用权的土地使用者因__等原因而停止使用土地的,市县人民政府应当无偿收回土地使用权。
A.与他人合并
B.破产
C.撤销
D.迁移
E.灭失
2、将土地利用的分布状况加以重新调整,以使土地利用方式、强度和结构适应特定发展时期的特定目标指的是__。 A.土地规划
B.土地整理
C.土地编制
D.土地开发
3、某宗地产预计未来第1年的净收益为25万元,此后逐年递增2%,该类地产的土地还原率为6%,则该宗地产无限年期的收益价格为__万元。
A.312.5 B.416.7 C.625.0 D.1250.0
4、供需原则应该以等原则为基础。
A:预期收益原则
B:变动原则
C:竞争原则
D:贡献原则
E:土地
5、下列行为中,应当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
A:非法转让非基本农田的耕地20亩以上
B:非法转让土地,获利3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
C:非法倒卖基本农田五亩以上,10亩以下
D:非法倒卖基本农田,获利70万元以上
E:35%~50%
6、《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规定》规定,市、县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根据__,编制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计划,报经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及时向社会公开发布。
A.社会经济发展计划
B.产业政策
C.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土地利用计划
D.城市规划和土地市场状况
E.当地房地产市场报告
7、会计核算的基本前提是。
A:谨慎性
B:会计分期
C:会计主体
D:货币计量
E:持续经营
8、从统计学的原理看,下列指标中,属于强度相对指标.【2002年考试真题】
A:小区建筑覆盖率
B:小区人均绿地面积
C:小区人口净密度
D:居住用地占小区总用地面积比例
E:加权平均数
9、中国公民王某将一幢自有住房对外出租取得年租金收人8000元,根据我国税法有关规定,他应缴纳。 A:房产税
B:营业税
C:城市建设维护税
D:教育费附加
E:房地产税
10、以下不属于土地分等定级一般遵循的原则是__。
A.综合分析原则
B.地域分异原则
C.最有效使用原则
D.土地收益差异原则
11、收入总额中的()收入为不征税收入。
A.财政拨款
B.依法收取并纳入财政管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
C.国务院规定的其他不征税收入
D.接受捐赠收入
E.特许权使用费收入
12、财务报表分析常用的方法包括。
A:比率分析法
B:比较分析法
C:结构分析法
D:趋势分析法
E:平均分析法
13、国家预算的原则主要有__。
A.公开性
B.可靠性
C.完整性
D.单一性
E.预见性
14、无形资产的摊销一般应.【2002年考试真题】
A:冲减其账面价值
B:计入制造成本
C:计入管理费用
D:计入财务费用
E:前期费用
15、统计的特点包括__。
A.总体性
B.变动性
C.数量性
D.具体性
E.稳定性
16、需要结合土地用途才能确定其对土地价格影响方向的因素有。
A:交通管制
B:社会治安
C:铁路 D:流动人口
E:经济形势
17、在敏感性分析中,选择分析影响因素的原则是。
A:能对该因素加以严格控制
B:对该因素数据的准确性把握不大
C:该因素变动会较大地影响方案的经济效果
D:能说明该因素发生的可能性
E:不需对该因素作定量描述
18、按服务范围和居民使用的频率,城市公共设施用地一般分成.【2002年考试真题】
A:市级
B:区级
C:居住区级
D:小区级
E:市政代征用地比例
19、招股说明书的内容存在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后,。【2002年考试真题】
A:发行人、承销的证券公司承担赔偿责任
B: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承担赔偿责任
C:证券交易所承担赔偿责任
D:发行人、承销的证券公司的负有责任的董事、监事、经理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E:先规划后建设
20、【2002年考试】征用土地公告应包括的内容有。
A:土地价格
B:被征用土地位置
C:征地补偿标准
D:征地批准用途
E:城镇用地增加与农村建设用地减少相挂钩
21、关于土地集约利用,下列表述正确的有。
A:人们通常把单位土地面积上投入生产要素的多少称为土地集约利用度
B:土地的集约利用与粗放利用是相对的
C:土地利用率高说明土地利用集约度高
D:集约利用就是合理利用,或者说集约度越高越合理
E:在土地的集约边际点土地投入的资本和劳动的变量成本与其收益相等
22、档案管理员在收到工作底稿后,应进行检查的内容包括。
A:报告的合法性
B:报告是否已经三级审批
C:目录与内容是否相符,所编页码有无错漏
D:评估人员有无签名
E:评估人员是否有注册土地估价师资格
23、资料收集分为__等多种形式。
A.普遍调查
B.抽样调查 C.实地调查
D.典型调查
E.现场询问
24、根据需要,工程结算一般有等几种形式。
A:定期结算
B:阶段结算
C:竣工结算
D:施工结算
E:投资结算
25、行政机关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应当臼作出决定之日起__日内向申请人颁发、送达行政许可证件,或者加贴标签、加盖检验、检测、检疫印章。
A.10 B.15 C.20 D.30
第四篇:内蒙古自治区实施《土地承包法》
内蒙古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办法
来源: 作者: 日期:10-01-21
(2009年7月30日内蒙古自治区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
九次会议通过)
内蒙古自治区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十号
2009年7月30日内蒙古自治区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通过《内蒙古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办法》,现予公布,本办法自2009年10月1日起施行。2000年12月12日内蒙古自治区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通过的《内蒙古自治区农牧业承包合同条例》同时废止。
2009年7月30日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自治区行政区域内的农村牧区土地承包及土地承包合同管理。
本办法所称农村牧区土地,是指农牧民集体所有和国家所有依法由农牧民集体使用的耕地、林地、草地,以及其他依法用于农牧业的土地。
第三条 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牧业、林业等行政主管部门依照各自职责,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农村牧区土地承包及土地承包合同管理,具体管理工作由其所属农村牧区土地承包管理机构承担。
苏木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农村牧区土地承包及土地承包合同管理。
第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农村牧区土地承包及土地承包合同管理工作经费列入同级财政预算。
第二章 土地的发包和承包
第五条 农村牧区土地承包采取嘎查村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的家庭承包方式。不宜采取家庭承包方式的荒山、荒沟、荒丘、荒滩等农村土地,可以采取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承包。
第六条 农牧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依法属于嘎查村农牧民集体所有的,由嘎查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嘎查村民委员会发包;已经分别属于嘎查村内两个以上嘎查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农牧民集体所有的,由嘎查村内各该嘎查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嘎查村民小组发包。
嘎查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嘎查村民委员会发包的,不得改变嘎查村内各集体经济组织农牧民集体所有的土地所有权。
国家所有依法由农牧民集体使用的农村牧区土地,由使用该土地的嘎查村集体经济组织、嘎查村民委员会或者嘎查村民小组发包。
第七条 家庭承包的承包方是本嘎查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农牧户。
第八条 嘎查村集体经济组织、嘎查村民委员会或者嘎查村民小组按照规定统一组织发包农村牧区土地时,下列人员有权依法以家庭承包方式承包农村牧区土地:
(一)本嘎查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及新生子女且户口未迁出的;
(二)因与本嘎查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有合法的婚姻、收养关系,户口迁入本嘎查村的;
(三)户口迁入本嘎查村并实际居住,在原居住地未取得承包地,无稳定非农职业,经本嘎查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嘎查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嘎查村民代表同意的;
(四)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人员。
第九条 承包期内,嘎查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为本嘎查村集体经济组织的下列人员保留土地承包经营权:
(一)承包方全家迁入小城镇落户,不愿放弃土地承包经营权的;
(二)解放军、武警部队的现役义务兵和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士官;
(三)高等院校、中等专业学校的在校学生;
(四)劳教、服刑人员。
第十条 以家庭承包方式承包农村牧区土地的,耕地的承包期为三十年;草地的承包期为三十年至五十年;林地的承包期为三十年至七十年;特殊林木的林地承包期经依法批准可以延长。
荒山、荒沟、荒丘、荒滩的承包期不得超过五十年。
第十一条 承包农村牧区土地的,发包方应当与承包方签订书面土地承包合同。土地承包合同自成立之日起生效,承包方自土地承包合同生效时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
第十二条 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向土地承包方发放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林权证、草原承包经营权证等(以下统称土地承包经营权证)证书,并登记造册,确认土地承包经营权。
第十三条 承包方分户或者离婚要求对原承包地进行分割承包的,分户各方或者离婚双方应当分别与发包方重新签订书面土地承包合同,并换发相应的确权证书。分割后的承包期限为原承包期限的剩余承包期限。
第十四条 承包方自愿放弃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应当向发包方递交由家庭具有民事行为能力的全体成员签名的书面材料。
承包方在本轮承包期内自愿放弃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在本轮承包期内不得再要求承包土地。
第十五条 不宜采取家庭承包方式的荒山、荒沟、荒丘、荒滩等农村土地,通过采取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承包的,发包方应当拟定承包方案,并在本嘎查村集体经济组织内公示,公示时间不得少于十五日。承包方案应当明确承包土地的名称、坐落、四至、用途、面积、承包方式、承包期限以及其他应当注明的事项。
采取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承包农村土地的,在同等条件下,本嘎查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享有优先承包权。发包给本嘎查村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承包,应当事先经本嘎查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嘎查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嘎查村民代表的同意,并报苏木乡镇人民政府批准。
采取公开协商方式承包农村土地的,其承包底价及支付方式应当经本嘎查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嘎查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嘎查村民代表的同意。
第三章 土地承包经营权的保护
第十六条 承包期内,发包方不得收回承包地。
承包期内,承包方全家迁入设区的市,转为非农业户口的,应当及时将承包的耕地或者草地交回发包方;承包方不交回的,发包方可以收回。发包方收回土地后,对承包方在土地上的投入应当给予合理的补偿。
承包期内,承包农牧户消亡的,发包方依法收回其承包的耕地或者草地。
第十七条 承包期内,妇女结婚,在新居住地未取得承包地的,发包方不得收回其原承包地;妇女离婚或者丧偶,仍在原居住地生活或者不在原居住地生活但在新居住地未取得承包地的,发包方不得收回其原承包地。
因结婚男方到女方家落户的,适用前款规定。
第十八条 承包方不得闲臵、荒芜耕地。承包方暂不能耕种的,应当委托他人代耕。承包方将承包的耕地闲臵、荒芜超过一年又不委托他人代耕的,发包方可以组织其他农牧户代耕,并书面告知承包方;耕种者应当合理利用耕地,不得种植生长期长于一年的作物。
原承包户要求恢复耕种时,应当在六个月前向发包方提出申请,代耕者应当归还土地;代耕者已耕种的,应当在收获后归还耕地。
第十九条 承包期内,发包方不得调整承包地。
承包期内有下列情形之一,对个别农牧户之间承包的耕地或者草地需要适当调整的,应当经本嘎查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嘎查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嘎查村民代表同意,并报苏木乡镇人民政府和旗县级人民政府农牧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一)因自然灾害严重毁损承包地的;
(二)因土地被依法征收、征用,失去土地的农牧户自愿放弃补偿费和安臵费,要求继续承包土地,且本嘎查村集体经济组织有条件给予调整的;
(三)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土地承包合同约定不得调整承包地的,按照其约定。
第二十条 下列土地应当用于依法调整承包土地或者承包给新增人口:
(一)嘎查村集体经济组织依法预留的机动地;
(二)嘎查村集体经济组织通过依法整理土地等方式增加的;
(三)承包方依法、自愿交回的;
(四)发包方依法收回的。
前款所列土地,在未用于调整之前,可采取招标、公开协商等方式进行短期发包,发包期限一般为一年,最多不得超过二年。短期承包方应当按照土地承包合同约定使用土地。
第二十一条 征收、征用农村牧区集体所有土地的,应当严格履行法定程序,并依法对被征收、征用土地的嘎查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牧户予以足额补偿、妥善安臵,保障被征地农牧民的生活,维护被征地农牧民的合法权益。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采取以租代征方式占用农村牧区集体土地或者未经法定程序批准先行用地。
第四章 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流转
第二十二条 通过家庭承包取得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可以依法采取转包、出租、互换、转让、股份合作或者其他方式进行流转。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强迫或者阻碍承包方依法进行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
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不得改变土地集体所有性质、不得改变土地用途、不得损害农牧民土地承包权益。
第二十三条 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牧业、林业等行政主管部门和苏木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管理和服务,建立健全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市场服务体系,在交易场所、信息体系、中介服务和纠纷调解等方面,为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创造条件,提供便利。
第二十四条 土地承包经营权采取转包、出租、互换、转让或者其他方式流转,当事人双方应当签订书面合同。
采取转让方式流转的,应当经发包方同意,发包方应当在收到承包方书面申请之日起二十日内答复,逾期不答复的,视为同意;发包方不同意转让的,应当向承包方书面说明理由。
采取转包、出租、互换或者其他方式流转的,承包方应当自流转合同签订之日起三十日内报发包方备案。
第二十五条 承包方委托发包方或者中介机构流转其承包土地经营权的,委托方与受委托方应当签订书面委托合同,载明委托事项、委托权限等内容,并由双方当事人签字盖章。
第五章 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管理
第二十六条 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等确权证书应当发放到农牧户,任何单位、个人不得强制代保管、扣留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不得擅自更改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的内容。
第二十七条 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等确权证书,严重污损、损坏、遗失的,承包方应当向苏木乡镇人民政府申请换发、补发。经苏木乡镇人民政府审核后,报请原发证机关办理换发、补发手续。
第二十八条 承包期内,承包方采取转包、出租方式流转土地承包经营权的,不须办理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变更登记。
土地承包经营权采取互换、转让方式流转,当事人申请登记变更的,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受理并予以登记。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因互换、转让以外的其他方式导致土地承包经营权分立、合并的,应当办理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变更登记。
第二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变更土地承包合同和土地承包经营权证:
(一)依法征收、征用致使承包方部分承包地丧失的;
(二)经依法批准对承包地进行调整致使承包地位臵、面积发生变动的;
(三)承包方自愿交回部分承包地的;
(四)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解除或者终止土地承包合同,并由发证机关依法收回土地承包经营权证:
(一)承包方提出书面通知,自愿交回全部承包土地的;
(二)承包地依法被全部征收的;
(三)承包耕地或者草地的农牧户消亡的;
(四)发包方依法收回的;
(五)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承包方无正当理由拒绝交回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的,由原发证机关注销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并予以公告。
第三十一条 旗县级人民政府农牧业、林业等行政主管部门和苏木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完善农村牧区土地承包方案、土地承包合同、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及其相关文件档案管理制度,建立健全农村牧区土地承包信息化管理系统,提高科学管理水平。
承包方有权查阅、复印与其承包地相关的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登记簿和其他登记资料。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应当为承包方提供方便,不得拒绝或者限制,不得收取费用。
第三十二条 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的颁发、变更、收回、注销等具体程序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三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已经作出具体处罚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十四条 发包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苏木乡镇人民政府或者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牧业、林业等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一)擅自变更土地承包期限的;
(二)以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承包农村土地,不公示承包方案的;
(三)强制代保管、扣留或者擅自更改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的;
(四)剥夺、侵害妇女依法享有土地承包经营权的;
(五)其他侵害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行为。
第三十五条 发包方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五十四条规定行为之一的,承包方有权向苏木乡镇人民政府和旗县级人民政府农牧业、林业等行政主管部门投诉、举报,并由苏木乡镇人民政府或者旗县级人民政府农牧业、林业等行政主管部门依法调查处理。
第三十六条 承包方违法将承包地用于非农建设的,由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依法予以处罚。
承包方给承包地造成永久性损害的,发包方有权制止,并有权要求承包方赔偿由此造成的损失。
第三十七条 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情节严重的,由上级机关或者所在单位依法给予直接责任人员行政处分;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干涉农村牧区土地承包方式,强制变更、解除土地承包合同的;
(二)干涉承包方依法享有的生产经营自主权的;
(三)强迫、阻碍承包方进行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
(四)违反规定办理土地承包经营权证颁发、变更、收回、注销等手续的;
(五)不依法受理有关土地承包的投诉、举报的;
(六)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行为,侵害农牧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实施前已经按照国家有关农村牧区土地承包的规定承包土地的,本办法实施后继续有效,不得重新承包土地。原颁发的内蒙古自治区农村牧区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继续有效。
第三十九条 本办法实施前发包方已经预留机动地的,机动耕地面积不得超过本嘎查村集体经济组织耕地总面积的5%;机动草地面积不得超过本嘎查村集体经济组织草地总面积的5%;超过部分应当自本办法实施之日起,一年内根据公平合理的原则分包到户;不足5%的,不得再增加机动地;未留机动地的不得再留。
第四十条 农村牧区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第四十一条 自治区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办法作出具体规定。
第四十二条 本办法自2009年10月1日起施行。2000年12月12日内蒙古自治区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通过的《内蒙古自治区农牧业承包合同条例》同时废止。
第五篇:内蒙古自治区实施土地承包法办法
内蒙古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办法
(2009年7月30日内蒙古自治区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通过)
内蒙古自治区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第十号
2009年7月30日内蒙古自治区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通过《内蒙古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办法》,现予公布,本办法自2009年10月1日起施行。2000年12月12日内蒙古自治区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通过的《内蒙古自治区农牧业承包合同条例》同时废止。
2009年7月30日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自治区行政区域内的农村牧区土地承包及土地承包合同管理。 本办法所称农村牧区土地,是指农牧民集体所有和国家所有依法由农牧民集体使用的耕地、林地、草地,以及其他依法用于农牧业的土地。
第三条 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牧业、林业等行政主管部门依照各自职责,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农村牧区土地承包及土地承包合同管理,具体管理工作由其所属农村牧区土地承包管理机构承担。
苏木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农村牧区土地承包及土地承包合同管理。
第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农村牧区土地承包及土地承包合同管理工作经费列入同级财政预算。
第二章 土地的发包和承包
第五条 农村牧区土地承包采取嘎查村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的家庭承包方式。不宜采取家庭承包方式的荒山、荒沟、荒丘、荒滩等农村土地,可以采取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承包。
第六条 农牧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依法属于嘎查村农牧民集体所有的,由嘎查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嘎查村民委员会发包;已经分别属于嘎查村内两个以上嘎查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农牧民集体所有的,由嘎查村内各该嘎查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嘎查村民小组发包。
嘎查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嘎查村民委员会发包的,不得改变嘎查村内各集体经济组织农牧民集体所有的土地所有权。
国家所有依法由农牧民集体使用的农村牧区土地,由使用该土地的嘎查村集体经济组织、嘎查村民委员会或者嘎查村民小组发包。
第七条 家庭承包的承包方是本嘎查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农牧户。
第八条 嘎查村集体经济组织、嘎查村民委员会或者嘎查村民小组按照规定统一组织发包农村牧区土地时,下列人员有权依法以家庭承包方式承包农村牧区土地:
(一)本嘎查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及新生子女且户口未迁出的;
(二)因与本嘎查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有合法的婚姻、收养关系,户口迁入本嘎查村的; (三)户口迁入本嘎查村并实际居住,在原居住地未取得承包地,无稳定非农职业,经本嘎查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嘎查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嘎查村民代表同意的;
(四)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人员。
第九条 承包期内,嘎查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为本嘎查村集体经济组织的下列人员保留土地承包经营权:
(一)承包方全家迁入小城镇落户,不愿放弃土地承包经营权的; (二)解放军、武警部队的现役义务兵和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士官; (三)高等院校、中等专业学校的在校学生; (四)劳教、服刑人员。
第十条 以家庭承包方式承包农村牧区土地的,耕地的承包期为三十年;草地的承包期为三十年至五十年;林地的承包期为三十年至七十年;特殊林木的林地承包期经依法批准可以延长。
荒山、荒沟、荒丘、荒滩的承包期不得超过五十年。
第十一条 承包农村牧区土地的,发包方应当与承包方签订书面土地承包合同。土地承包合同自成立之日起生效,承包方自土地承包合同生效时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
第十二条 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向土地承包方发放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林权证、草原承包经营权证等(以下统称土地承包经营权证)证书,并登记造册,确认土地承包经营权。
第十三条 承包方分户或者离婚要求对原承包地进行分割承包的,分户各方或者离婚双方应当分别与发包方重新签订书面土地承包合同,并换发相应的确权证书。分割后的承包期限为原承包期限的剩余承包期限。
第十四条 承包方自愿放弃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应当向发包方递交由家庭具有民事行为能力的全体成员签名的书面材料。
承包方在本轮承包期内自愿放弃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在本轮承包期内不得再要求承包土地。
第十五条 不宜采取家庭承包方式的荒山、荒沟、荒丘、荒滩等农村土地,通过采取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承包的,发包方应当拟定承包方案,并在本嘎查村集体经济组织内公示,公示时间不得少于十五日。承包方案应当明确承包土地的名称、坐落、四至、用途、面积、承包方式、承包期限以及其他应当注明的事项。
采取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承包农村土地的,在同等条件下,本嘎查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享有优先承包权。发包给本嘎查村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承包,应当事先经本嘎查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嘎查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嘎查村民代表的同意,并报苏木乡镇人民政府批准。
采取公开协商方式承包农村土地的,其承包底价及支付方式应当经本嘎查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嘎查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嘎查村民代表的同意。
第三章 土地承包经营权的保护
第十六条 承包期内,发包方不得收回承包地。
承包期内,承包方全家迁入设区的市,转为非农业户口的,应当及时将承包的耕地或者草地交回发包方;承包方不交回的,发包方可以收回。发包方收回土地后,对承包方在土地上的投入应当给予合理的补偿。
承包期内,承包农牧户消亡的,发包方依法收回其承包的耕地或者草地。
第十七条 承包期内,妇女结婚,在新居住地未取得承包地的,发包方不得收回其原承包地;妇女离婚或者丧偶,仍在原居住地生活或者不在原居住地生活但在新居住地未取得承包地的,发包方不得收回其原承包地。
因结婚男方到女方家落户的,适用前款规定。
第十八条 承包方不得闲置、荒芜耕地。承包方暂不能耕种的,应当委托他人代耕。承包方将承包的耕地闲置、荒芜超过一年又不委托他人代耕的,发包方可以组织其他农牧户代耕,并书面告知承包方;耕种者应当合理利用耕地,不得种植生长期长于一年的作物。
原承包户要求恢复耕种时,应当在六个月前向发包方提出申请,代耕者应当归还土地;代耕者已耕种的,应当在收获后归还耕地。
第十九条 承包期内,发包方不得调整承包地。 承包期内有下列情形之一,对个别农牧户之间承包的耕地或者草地需要适当调整的,应当经本嘎查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嘎查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嘎查村民代表同意,并报苏木乡镇人民政府和旗县级人民政府农牧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一)因自然灾害严重毁损承包地的;
(二)因土地被依法征收、征用,失去土地的农牧户自愿放弃补偿费和安置费,要求继续承包土地,且本嘎查村集体经济组织有条件给予调整的;
(三)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土地承包合同约定不得调整承包地的,按照其约定。
第二十条 下列土地应当用于依法调整承包土地或者承包给新增人口: (一)嘎查村集体经济组织依法预留的机动地;
(二)嘎查村集体经济组织通过依法整理土地等方式增加的; (三)承包方依法、自愿交回的; (四)发包方依法收回的。
前款所列土地,在未用于调整之前,可采取招标、公开协商等方式进行短期发包,发包期限一般为一年,最多不得超过二年。短期承包方应当按照土地承包合同约定使用土地。
第二十一条 征收、征用农村牧区集体所有土地的,应当严格履行法定程序,并依法对被征收、征用土地的嘎查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牧户予以足额补偿、妥善安置,保障被征地农牧民的生活,维护被征地农牧民的合法权益。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采取以租代征方式占用农村牧区集体土地或者未经法定程序批准先行用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