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视剧娱乐化管理论文

2022-04-24

今天小编为大家推荐《电视剧娱乐化管理论文(精选3篇)》,仅供参考,希望能够帮助到大家。随着媒体的市场化运作,新闻娱乐化的势头愈演愈烈,一方面促使新闻开始贴近群众贴近生活,另一方面新闻的过度娱乐化也带来了新闻低俗化的恶果。新闻低俗化已与有偿新闻、虚假报道、不良广告一道,被公众列为中国传媒业的“四大公害”,这不仅关系到我国的新闻伦理道德建设,而且也直接关系到当前我国的精神文明建设。

电视剧娱乐化管理论文 篇1:

“泛娱乐化”对小学生影响的调查及法律思考

摘   要:现代媒介的“泛娱乐化”现象严重冲击着其教育功能、导向功能及审美功能。通过对青岛市4所学校五至六年级的400名小学生进行问卷调查,发现媒体的泛娱乐化趋势对青少年学生带来诸多不利的影响,其会降低小学生的文化品味、弱化小学生的社会责任感,严重时会危害小学生的心理健康。现行法律法规在新媒介监督管理方面存在立法层次偏低,法律的体系性不强,游离于法律、法规、规章之外的行为规范众多等问题。要抵制和消除“泛娱乐化”现象,促进青少年身心健康发展,需加强出版、广播、电视、网络等领域的立法,将媒体置于法律的监督管理之下,从而为青少年的健康成长创设良好的社会文化氛围。

关键词:“泛娱乐化”;小学生;身心健康;法律思考

中圖分类号:G627.9    文献标识码:A    

所谓“泛娱乐化”,是指以消费主义、享受主义为核心,以电视、网络、戏剧、电影等现代媒介为主要载体,以粗鄙、搞怪、戏谑、空洞的方式,借助戏剧化的滥情表演,试图放松人们的紧张神经,从而使人们获取快感的一种文化现象。一段时期以来,作为市场化发展的必然产物,“泛娱乐化”在我国不仅存在于广播、电视、舞台上,还存在于网络、报刊、杂志等媒介;不仅存在于地方台、非卫视台,还存在于中央台、卫视台;不仅存在于电视剧频道、音乐频道,还存在于少儿频道、新闻频道等。其存在和泛滥,深刻影响了国人的生活,严重危害了青少年群体的健康成长。

习近平总书记指出:“少年儿童是祖国的花朵,是民族的希望。”“青年兴则国家兴,青年强则国家强。”“青年一代有理想、有担当,国家就有前途,民族就有希望。”“青年的价值取向决定了未来整个社会的价值取向,而青年又处在价值观形成和确立的时期,抓好这一时期的价值观养成十分重要。这就像穿衣服扣扣子一样,如果第一粒扣子扣错了,剩余的扣子都会扣错。”因此,在依法治国已经成为治国基本方略这一大背景下,关注青少年这一特殊群体的发展,把握“泛娱乐化”对于青少年身心的影响状况,并从法律角度思考和探索“泛娱乐化”问题的解决,具有重大的现实意义。

一、泛娱乐化对小学生影响状况的调查

2018年7月 ,笔者作为青岛市青少年法制教育讲师团的成员,利用授课之便就娱乐化现象对青岛市4所学校五至六年级的400名小学生进行了问卷调查。之所以选取这一年龄段的青少年学生作为调查对象,原因如下:其一,相对于小学低年级学生,这一阶段的小学生基本上已经从动画片的迷恋中摆脱出来,成为了某些娱乐节目新的、最为年轻的观众或听众;其二,多年来,有关专家学者很少就“泛娱乐化”对小学生的影响展开过相应调查,“泛娱乐化”对小学生群体影响状况的研究基本还处于空白状态。如此,若结合众多对于初中生、高中生的调查,我们就能比较全面地把握“泛娱乐化”对于青少年这一群体的影响。

调查结果显示:在“上网或看电视时,节目内容的选择”问题上,首选“娱乐节目”的占55.4%,首选“教育益智类节目”的为20.8%,“其他节目”的占23.8%;在“对娱乐节目的关注”问题上,“每周关注一次”的有49.3%,几乎每天都关注的占19.7%,很少或不关注的占31%;在“获取信息或知识的途径”问题上,70.6%的学生最喜欢“课外书籍”,25.4%的学生最喜欢“电视、网络”,4%的学生最喜欢“其他”;在“最崇拜的偶像”问题上,59.3%的学生选择“文艺体育明星”,8.7%的学生选择“企业家”,3%的学生选择“科学家”,29%的学生首选“其他”;在“是否向往偶像那样生活”问题上,46.4%的学生选择“是”,34.5%的学生选择“否”,19.1%的学生选择“难说”;在“最看重偶像的哪一方面”问题上,40.7%的学生选择“才华横溢”,32.6%的学生选择“形象气质好”,26.7%的学生选择“其他”;在“是否愿意成为影视明星”问题上,选择“非常愿意”的学生占3%,选择“愿意”的学生占30% ,选择“不愿意”的学生占51.8%,选择“难说”的学生占15.2%;在“成为明星最大的好处”问题上,28.4%的学生选择“对国家社会贡献大”,40%的学生选择“挣钱多”,16.5%的学生选择“风光有面子”,15%的学生选择“其他”;在“是否喜欢伪娘”问题上,选择“非常讨厌”的占39%,选择“讨厌”的占31% ,选择“不讨厌”的占17%  选择“不好说”的占13%;在“是否渴望一夜暴富、一夜成名”问题上, 8.2%的学生选择“渴望”,50.8%的学生选择“不渴望”,41%的学生选择“不好说”;在“为了个人成功是否愿意不择手段”问题上,5%的学生选择“愿意”,71%的学生选择“不愿意”,25%的学生选择“难说”;在“是否愿意成为雷锋一样的英雄”问题上,选择“非常愿意”的占22.3%,选择“愿意”的占23%,选择“不愿意”的占30.6%,选择“难说”的占24.1%;在“是否会刻意模仿影视明星的行为”问题上,13.6%的学生选择“会”,63.4%的学生选择“有时会”,选择“不会的”学生占23%;在“是否关注明星绯闻”问题上,70.9%的学生选择“不会”,12%的学生选择“会”,16.1%的学生选择“难说”。

据此并结合有关专家、学者、媒体等以往对于初、高中学生的调查结果,针对“泛娱乐化”对于小学生的影响状况这一问题,笔者得出了以下结论:

首先,影响客观存在。部分成人认为,孩子们看电视或是放松身心、消磨时间,或是增长才智、开拓视野。但孩子在诸如“上网或看电视时,节目内容的选择”“对娱乐节目的关注”“最崇拜的偶像”“是否向往偶像那样生活”“是否愿意成为影视明星”“成为明星最大的好处”“是否渴望一夜暴富、一夜成名”“是否会刻意模仿影视明星的行为”等问题的回答上,都体现出“泛娱乐化”已经客观地影响了孩子们的思想观念。

其次,负面影响已经凸显。小学五年级学生年龄基本处在11岁左右,他们绝大部分时间是在学校和家庭中度过的,在日常生活中受到的多是来自学校和家长传统、正面的教育,加之阅读的书籍通常比其观看的影视作品多,按常理来讲,他们的心灵是最纯净的,品质是最高尚的,另外相对于成人甚至于初、高中生而言,他们淡泊名利、追求学问。但从调查结果中看出,“泛娱乐化”已经对小学生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产生了某些消极方面的影响。

再次,影响才刚刚开始。虽然在“是否喜欢伪娘”“为了个人成功是否愿意不择手段”“是否愿意成为雷锋一样的英雄”“是否关注明星绯闻” 等问题上,小学生正面选择的比例较高,负面的或中性的选择比例较低,但考虑到小学生涉猎成人化、娱乐化、低俗化娱乐节目的时间较短,大部分小学生还没有自己的移動设备,如手机、平板电脑等,致使他们浏览网页的机会不多,加之,小学生的独立性不强,独自在家或自由结伴外出的机会少之又少等,我们有理由相信,随着孩子年龄的增长,负面的选择比例可能会越来越高。

二、现行法律法规在新媒介监督管理方面存在的问题

十八届四中全会以来,全面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已成为国家治理的基本方略和全社会的共识。面对社会治理领域中包括“泛娱乐化”在内的各种突出问题,必须强化法治的力量,更多地运用法治思维构建社会治理规则体系,更好地运用法治的方式,把法治的引领、规范和保障作用充分发挥出来,将社会治理各项活动纳入法治的轨道。当前,法律法规在新媒介监督管理方面存在的问题突出表现在立法的以下三个方面:

首先,立法层次偏低,质量不高。在我国的法律体系中,地位最高的除了宪法,就是由全国人大及常务委员会通过的法律,其次是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最低的是国务院组成部门制定的部门规章。而目前为止,在出版、广播、电视、电影、网络等方面的多项规定中,法律层面上的只有《电影产业促进法》这一部,行政法规层面上的只有《广播电视管理条例》《电影管理条例》《出版管理条例》,其他都是以命令、规章、指示、规定等形式呈现的。一是这些命令、规章、指示、规定等主要是由广播电视总局独自或联合其他部门制定的,立法层次明显偏低;二是由于立法层次偏低,必然会导致规定的权威性、系统性不够,不仅对违规违法者起不到约束和震慑作用,而且对执法者来说也不能引起足够重视;三是从起草、制定,到审批、公布,程序过于简单,使得规定的质量不高,不能够全面反映客观规律和人民的意愿,进而使解决实际问题的有效性不足,针对性和可操作性不强。

其次,法律的体系性不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以下简称《立法法》)的规定,国务院制定行政法规的情形中,排在第一位的是“为执行法律的规定”之需要;国务院组成部门制定规章的情形中,排在第一位的是“执行法律和行政法规”的需要。即使是为了“国务院行政管理职权的事项”而制定行政法规或规章,也要符合相关法律规定。而在目前有关新媒介的法律体系中,一些“为执行法律的规定”而出台的行政法规没有对法律的内容进行必要的细化,一些为“执行法律和行政法规”的部门规章也没有对行政法规的内容进行具体化,从而使得新媒介领域的众多规范之间缺乏层级之间的应有关系,法律的体系性难以显示出来。如《电影产业促进法》第十六条规定了“电影不得含有”的内容有8项,电影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了“电影片禁止载有”的内容有10项,《关于进一步加强网络剧、微电影等网络视听节目管理的通知》规定了“网络视听节目不得含有”的内容也是10项。但仔细对比不难发现,电影管理条例不仅没有对《电影产业促进法》原则性规定予以分解细化,相反《电影产业促进法》的一些规定内容,如“(六)侵害未成年人合法权益或者损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却被删除了。而《关于进一步加强网络剧、微电影等网络视听节目管理的通知》中关于网络剧、微电影等网络视听节目不得含有以下内容的规定内容跟《电影管理条例》中电影片禁止载有下列内容中,除了第7条添加了“未成年人”外,几乎完全相同。如此,从法律到行政法规到规章,同样的内容,不一样的条款格式排列,不仅没有起到强调或细化的作用,相反影响记忆,容易引起误解。

再次,游离于法律、法规、规章之外的行为规范众多。例如2017年5月,为了提升整个新闻信息采编、发布、经营的规范意识,以减少新闻信息采编、经营领域的无序,使政府在掌控新闻信息发布方面有更多的控制权,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发布了《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管理规定》。2017年6月,针对网络视听节目存在价值观扭曲、大打擦边球、节目质量低劣等现象,广电总局下发了《关于进一步加强网络视听节目创作播出管理的通知》。2017年8月,针对国内综艺处于井喷状态、各大频道争相购买海外爆款综艺、大多采用全流量明星阵容,导致国内综艺过度依赖明星过度娱乐化的状况,广电总局又下发《把电视上星综合频道办成讲导向、有文化的传播平台的通知》。这些不断推出的《通知》《规定》等虽然牵动着行业人员的神经,调整着文娱行业的某一个领域或方方面面,但就其法律地位而言,不属于作为法律规范的部门规章之列。由此必然在事实上降低法律法规对出版、网络、电影、电视等这些行业中的指引、评价、教育、预测和强制作用,提高行政指令乃至行政官员在实际工作和人心中的地位,从而造成出版、电影、电视、广播等领域中的“人治突显、法治弱化”局面。

由此得出,要抵制和消除“泛娱乐化”现象,呵护我们的社会价值观念和共有的精神家园,保证青少年身心健康发展,必须加强出版、广播、电视、网络等领域的立法,加快制定《新闻法》《出版法》《广播电影电视法》《网络法》等文化领域的立法,完善已有的《电影产业法》《网络安全法》,在法律层面上贯彻党的文化方针政策,凸显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落实对于青少年身心健康的特别保护,使得出版、广播、电视、网络等领域从写作、拍摄、宣传、上映、销售、发行等每一个环节,都有更多的“法”可依,而不是有众多的“章”可循,使得出版人、制片人、投资人、编剧、导演、演员等都明确自己的权利和义务,各负其责,各司其职,都能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创作生产导向,坚持追求真善美,将电影、电视、广播、网络等的每一个节点都置于法律的监督管理与调整之下,从而在法律制度这一最根本的层面上抑制和消除“泛娱乐化”问题的产生和存在,使历史不再被戏说、经典不再被篡改、崇高不再被解构、英雄不再被调侃、名人不再被恶搞、性别不再被颠倒,为青少年学生的健康成长、成才创设和谐的社会文化氛围。

作者:王汨宝 袁美玲 刘彩云

电视剧娱乐化管理论文 篇2:

市场化运作下媒体的困境与对策

随着媒体的市场化运作,新闻娱乐化的势头愈演愈烈,一方面促使新闻开始贴近群众贴近生活,另一方面新闻的过度娱乐化也带来了新闻低俗化的恶果。新闻低俗化已与有偿新闻、虚假报道、不良广告一道,被公众列为中国传媒业的“四大公害”,这不仅关系到我国的新闻伦理道德建设,而且也直接关系到当前我国的精神文明建设。

一、新闻低俗化的由来与表现

近年来,欧美传媒业的新闻传播一直呈低俗化趋势。新闻低俗化现象不是一朝一夕形成的,而是由来已久。从新闻发展历史看, 低俗化是媒体发展到一定阶段的产物。在激烈的市场竞争、诱人的市场利益的驱动和操纵下,有不少媒体把新闻信息当成商品来传播,强调媒体传播的经济属性,一味地迎合受众、寻找卖点,新闻低俗化现象也就不可避免地出现了。早在一百多年前,美国新闻界就曾经玩过一把新闻低俗化。十九世纪的美国报业在从政党新闻业向商业—职业新闻业转型过程中,一直面对着追求事实和追求趣味这一对矛盾,由此形成两种不同的新闻形态:娱乐的新闻业和传递信息的新闻业。前者崇尚故事理念,追求趣味,以普利策的《世界报》和赫斯特的《新闻报》为代表,后者崇尚信息理念,追求忠于事实,以《纽约时报》、美联社为代表。普利策和赫斯特选择了趣味,但在操作中却丧失基本的价值取向,走向低俗化的极端,开启了美国报业历史上的黄色新闻时代。这可以看作是西方新闻低俗化的第一次高潮。随着传媒业的迅速发展,互联网时代的到来,新闻低俗化之风愈演愈烈。

新闻低俗化现象并非西方媒体所独有。在我国,新闻低俗化是20世纪90年代以来我国大众媒体走向市场化运作、娱乐化蓬勃兴起的变异现象。伴随着媒体的发展,新闻报道的角度、方式呈现多样化,这一方面丰富了媒体市场,但同时也导致一些低俗的报道出现在一些大众媒体上。我国一些新创办的以市民为主要对象的都市报以及综合性报纸的周末版,在追求平民化的过程中,表现为过度追求新闻价值中的人情味、趣味性因素,传播时特别强调其功利性和商业性,经常采用煽情或者感官刺激,乃至于弄虚作假的手段来吸引受众。新闻报道开始滑向低俗化的泥沼。新闻低俗化主要表现为:夸大次要的新闻题材,将名人轶事、日常事件及带煽情性、刺激性的犯罪新闻、暴力事件、灾害事件、体育新闻、花边新闻等软性内容作为新闻的重点,将读者的注意力从新闻的实质性内容中引开,而流于内容低俗化;突出花哨的传播技巧,片面追求趣味性,强化事件的戏剧悬念或煽情刺激的方面,将读者的注意力从新闻内容本身引开,而流于表达低俗化。新闻低俗化已成为影响新闻传播业健康发展和和谐社会建设的一个重要问题,其危害已引起了全社会的高度重视。

二、新闻低俗化的伦理困境

(一)新闻低俗化影响了良好伦理道德观念的形成

新闻低俗化对于青少年成长的影响是非常明显的。目前80%左右的网络使用者是青少年,图书报刊消费群体中青少年也占相当的比例,青少年基本每天都会接触各类媒体,而他们本身也正处在一个求知若渴的人生阶段,这些都表明媒体必然成为影响青少年成长的重要因素。媒体若不是以符合伦理道德观的要求来正确传递思想,而是向青少年传递一种与学校、家庭等传统教育内容发生冲突的信息和观念,这就会阻碍青少年正确伦理道德观念的形成。可是,一些媒体为吸引观众眼球,对暴力、色情事件趋之若鹜,热衷于跟踪报道扫黄打非、凶杀火并、婚外情、同性恋等题材,甚至为了强化视觉刺激,在节目会有意无意的大幅度使用血腥、暴力、情色画面。青少年的个性、人性都尚未发育成熟,道德价值标准也尚未达到社会规范水平,而其在心理、生理发育过程中,又有宣泄的需求,特别喜欢追求新鲜和刺激。社会学习理论认为,未成年人接触大量暴力、色情榜样之后会储存在记忆里,经过一段时间的强化过程,他们便能在某些时机模仿这些榜样的行为。一些艺人的“艳照”经媒体公开报道和讨论后,立刻就有青少年自拍裸照、艳照并公开发布到视频网站或博客,这完全违背了我国儒家思想中“礼和耻”的伦理传统。

新闻低俗化对于有较强辨别意识的成年受众的影响也是潜移默化的。旧的价值观念和道德体系在当前的社会文化转型期已经打破,为人们所抛弃,而适应新形势发展的价值体系正在逐步建立中,此时社会心理是脆弱甚至迷茫无助的。当前在成年受众中普遍存在着诸如物欲化、粗俗化、冷漠化、躁动化、无责任化和浮夸虚假化的病态社会心理。在这种社会心理的支配下,人们对事物的认知越来越片面化,世界观和人生观更加狭隘,追求感官刺激的同时人们也感受到精神更加空虚。

(二)新闻低俗化造成了审美观的异化

娱乐的本质是为了满足人们的本能需要,本能需要包括两方面:情绪宣泄的需要与审美的需要。通俗地讲,审美需要就是美感的需要,是人需要从对美的客体的欣赏中获得主体快感的需要。四川省社科院新闻传播研究所的林之达教授在其著作《传播心理学新探》一书中将满足人们需要的美感分为四种:本能美感、性爱美感、知性美感和德性美感。由于各方面的原因,低俗化的新闻已经将本能美感、德性美感、知性美感淡化,人们只有感官上的放松,却没有一点收获。而这其中,被大大强化的则是最具有文学气质的性爱美感。但是一旦通过大众传播的手段将现实生活中的人不加入艺术手段,而仅仅从性爱角度原始地展示出来的时候,带给人们的是最直接的感官刺激,直接激发的是性欲而不是带给人们异性之美的审美快感。

低俗文化让欲望生产代替了高尚纯洁的艺术生产,使精神从肉体中退出,理性从感性中退出,审美从艺术中退出。它刺激的是人类最感性、最低级的欲望,包括物欲、情欲、性欲、冒险欲等,这种生产可以迎合人性中最底层的需要,打着让大家快乐的旗号,实现的是商业上的暴利。按照马斯洛“需求层次”说,人的心理需求包含五个层次,最低层次是本能层次的需要,而最高层次是自我实现,人们本能层次的情感和各种欲望是普遍存在的,时刻都会有的,而最高层次的需求却不是时刻存在的。低俗化的新闻充斥了大量为满足感官刺激而设计的肤浅内容,偏爱低级趣味,将发行量、收视(听)率、点击率作为出发点,使得人性中恶的,非理性的,潜意识中存在的一面得到了释放和迎合,培养了受众的“窥视快感”,助长了窥视他人隐私的阴暗心理。

(三)新闻低俗化失却了应有的人文关怀

在“娱乐一切,一切为了娱乐”的大旗之下,媒体往往为了追求娱乐效果而忽略对人本身价值的深层次尊重与关心。面对社会重大事件、闹剧及至悲剧中的个体或群体,在媒体看来,重要的不是他们存在的社会价值或是他们的行为与处境所引起的社会反思,而是他们能为媒体带来什么“猛料”以资炒作。在过度的炒作中,一部分媒体失去了应有的社会良知及对人的应有的尊重,对严肃的问题进行调侃,罪恶不是被批判,而是作为噱头被嘲笑,隐私不是被保护起来,而被争先恐后地曝光,甚至无限放大。2013年5月的“校长带女生开房案” 中,有些媒体的报道中就出现了“海南省万宁市后郎小学”6名就读六年级的小学女生之类的身份信息。受害女孩的父母出现在屏幕上甚至没有做任何技术处理,报道中虽然没有直接写出女孩的名字,但是女孩的父母、居住地、学校等信息足以使这些未成年女孩的隐私暴露在公众的视野内,带来的后果是始料未及的。这些未成年女孩被称为中国版的“少女援交”。一名受害女孩的父亲说:“女儿因听到邻居对自己的嘲笑而与母亲在家中大吵大闹,甚至想离家出走。”这位父亲还告诉记者,女儿现在的情绪非常不稳定,不知道女儿的前途会怎样,以后能否婚嫁。虽然该案的两名被告已经受到了法律的惩处,但是媒体的不当报道使这些肉体上受伤害的女孩又遭受了一次更大的精神伤害。尤为严重的是,一些媒体过于关注主流大众的娱乐需求,而对社会弱势、边缘人群缺乏关注,漠视他们的存在、忽视他们的需求,这在某种程度上加剧了边缘群体的边缘化与弱势化。甚至,这些边缘人群还有可能成为媒体恶意搞笑的对象。当他们成为过度娱乐制造者大肆嘲弄的牺牲品时,媒体本身应有的对这些边缘主体的人文关怀也随之荡然无存。

(四)新闻低俗化淡化了媒体的社会责任

现代社会公众对社会公共事务的获悉途径主要是通过媒体对新闻信息的报道。然而,低俗化的新闻信息把报道的重点放在了那些无关紧要、琐碎的名人趣事绯闻等软性内容上,占用了宝贵的版面和频道资源,转移了人们对于政治、经济问题的注意力,从而损害了公众的知情权并进而损害了他们的民主政治权利。一些媒体从业人员受西方资产阶级新闻观的影响,又没有认真地学习和领会我国新闻职业道德准则,以为新闻只要有确实新闻来源就可以报道。对某些采访对象的叙述他们不考虑、不判断其品位的高低及是否准确与真实,一味地追求新闻的卖点,吸引受众的眼球,刻意对一些道听途说的消息进行大肆炒作,至于新闻将产生什么后果他们根本没有顾及。2013年8月28日,《南风窗》刊发报道的《村官腐败透视》中,将村支书对市里来的驻村工作人员吹牛的一句话“这个村,有一半是我的娃”置于导语来吸引眼球。网络媒体纷纷将这句话作为标题转载,而文章本身所揭露村官的腐败问题却乏人问津。这篇虚假报道,不但给三门峡市农村留守妇女身心造成了极大的伤害,也破坏了她们的家庭和睦,影响了社会稳定。在媒体享受新闻低俗化带来的诸多利益的时候,新闻的公信度和权威性也受到了质疑。大众在不用动脑的乐与笑中,放松或放弃了理性判断和世界观重建的意愿。

媒体的社会责任主要包括真实而公正地报道和评述新闻;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做社会与公众的耳目喉舌;维护国家安全,促进社会稳定;发挥媒体社会监督作用,尊重公民人格尊严,维护公民合法权益;履行社会公共文化的使命,不传播低俗不雅的信息。媒体有责任让公众迅速、准确、充分、完整地知晓和理解新闻事件,在此基础上对环境中存在的机遇、挑战有比较清晰的认识并形成正确的判断。如果媒体把主要精力放在了寻求新闻的娱乐。

(五)新闻低俗化消解了创新的道德基础

美国哈佛神学院的拉尔夫·波特博士,基于受众是理性人、能做出符合自身价值观理性判断的假设,设计了道德推理模式——波特图式,为媒体从业者在面对困境时如何做出抉择,提供了一种重要思路。“波特图式”是一种社会伦理模式,它将道德分析的四个方面纳入其中,即定义、价值、原则、忠诚。波特认为,对谁忠诚或负责的问题是媒体面临的最大冲突,因为它关乎媒体行为者在伦理道德方面的终极选择和判断。但是,新闻传播一旦走入低俗化,把服务受众的目的抛在一边,仅仅追求形式上的娱乐消遣效果,那么必然动摇创新的道德基础。一方面,新闻低俗化促使它们的制造者忽视应有的道德品质,采取简单模仿的方式,一味从搞笑或制造快感上进行跟风模仿,来达到争取观众的目的。这样,媒体在传播信息、制造娱乐的同时也让人们对这种缺乏道德支持的“创新”习以为常,进而潜移默化地消解了创新的道德基础。另一方面新闻低俗化促使它们的制造者服从于纯粹娱乐消遣,往往忽视从道德的角度看问题,将眼光局限于某一狭小的领域,从而限制了创新思维的发挥,使媒体沉沦为低级娱乐的制造场所。

三、新闻低俗化的治理对策

(一)制定和完善相关新闻立法。我国新闻行业的整体法制建设滞后,至今尚无完善的新闻法律法规,新闻传播活动缺乏有效的法律保障和约束。尽快明确新闻低俗化的判断标准,并对对低俗化新闻报道进行限制和惩罚是反新闻低俗化的有力措施。在世界传媒业占重要地位的美国,既有专门针对电视节目低俗化的立法,也有非专门针对电视节目低俗化的立法。前者如《2005年广播电视反低俗化的管制》、《2005年淫秽与暴力广播电视内容控制法》等,后者如《联邦电信法》、《有线电视法》和《2005年儿童友好电视节目法》等明确规定严禁播放低俗电视节目。目前,我国对低俗化的法律管制主要集中在一些非专门针对新闻低俗化的法律法规中,如《广告法》、《广播电视管理条例》、《电视剧审查暂行规定》等。这些法律法规从传播途径、电视节目不同形式等方面对低俗化加以了限制。但是由于这些法律法规只是概述性的规定,缺少细节上的分项说明,并且对低俗节目采取 “禁播” 的措施,而没有顾及到不同收视群体的差别和收视需求,这使节目低俗化的治理缺少科学性和灵活性。因此,我国也非常有必要制定一些专门针对传媒低俗化的法律法规,用可操作性强的规制来遏制新闻低俗化现象。不过,如何通过法律明确媒体所享有的表达自由权以及公共利益的界限;如何确保法律的标准足够灵活以包容日益变化的价值观念,同时又能充分维护人类的尊严。

(二)建立多维度的综合评价体系。新闻低俗化的根源在于市场制度与公共利益之间的深层矛盾。市场逻辑通过收视率主宰了节目的产制环境,低俗内容已成了媒体获取收视率的主要方式。为了改变以“收视率”为标准的节目评价体系,可以建立收视率与满意度、美誉度、信任度相结合的综合评价体系,以平衡收视率可能带来的“惟经济效益论”。满意度、美誉度、信任度是用以测量观众对节目喜好与评价的指标,与收视率这一“数量”指标相比,满意度、美誉度、信任度实际上是一个“质量”指标。这一“质量指标”恰恰是对收视率之类的数量指标的一个重要补充。收视率高,并不意味着节目受好评,满意度、美誉度、信任度才是节目成功与否的一个更具价值的衡量标准。同时,可以建立有政府主管部门、媒体、行业协会以及受众代表参加的监督机构,负责对涉及传媒伦理道德方面的问题的投诉处理。

(三)增强媒体从业人员的社会责任感和自身修养

传媒职业在社会分工中担负着特殊的社会职责,它是以传播手段向社会与公众提供信息及其他各种服务,从而实现影响社会、引导舆论的职业。媒体从业人员作为传播链环上的第一把关人,对信息的选择和传播起着决定性作用。因此,新闻低俗化的产生就和媒体从业人员的社会责任感和思想素质有很大关系。提升媒体从业人员的自身素养成为解决新闻低俗化现象的一个重要途径。媒体从业人员应该加强自律意识,用过硬的品德修养和实际的行动筑起一道坚实的“防火墙” ,绝不能把“适应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作为迎合低俗之风的借口,让精神垃圾腐蚀大众的灵魂,污染社会环境。媒体从业人员要在做好信息的传播者的同时,做美的宣传者,做个有思想的新闻工作者,通过新闻实践,让新闻不再低俗,让受众通过新闻报道聆听时代的声音,感受时代的主旋律。

(四)提升公众的传媒素养,提高其对低俗传播的防范能力和监督意识

受众是信息的最终接受者,所以受众的传媒素养如何,对于抵制低俗信息的侵蚀尤为重要。可以说,媒体的不良表现与受众的传媒素养密切相关,也和其受到了受众的纵容、默许甚至是鼓励不无关系。因此,主管部门应尽早在我国开展传媒素养教育,指导受众增进对媒体的认识,用批判的态度去接触、分析传媒信息。如果广大受众的素质提高了,就能够自觉地抵制低俗化的信息。国外及香港地区在治理新闻低俗化过程中,特别注意发挥受众的力量。我们也可以借鉴他们的经验,从提升公众传媒素养入手,充分发挥公众的力量,拓宽公众批评媒体的通道,使之成为一种强大的、便捷的、全方位、全天候的社会监督,协助有关部门整治、规范传媒市场秩序,最大限度地净化我国的传媒市场。(作者单位为浙江传媒学院社科部)

作者:李琼瑶

电视剧娱乐化管理论文 篇3:

中国电视媒介在后现代语境下的解读

摘要:“限娱令”的正式实施使得电视节目当前过度娱乐化、低俗化的现象引起了人们的关注与思考。本文并不试图对“限娱令”该不该实施或实施给出一个标准化的解释,而是采用后现代语境来解读电视节目过度娱乐化、低俗化的背后的机制原因,分析电视节目如何体现后现代主义的主要特征。

关键词:电视 限娱令 后现代 语境

一、问题的提出

2011年年末,“限娱令”成为公众热议的话题之一。10月24日,国家广电总局下发《关于进一步加强电视上星综合频道节目管理的意见》.通过细读文本,我们可以将《意见》的核心要求归纳为以下四条:(1)各卫视频道在晚上7:30- 10:00的黄金时间,娱乐节目每周不能超过两档;(2)全国卫视选秀节目一年加起来的总量不超过10个,类型不得重复;(3)每个卫视频道必须设一档道德类栏目;(4)减少港台艺人赴内地参加节目的数量,加强对港台艺人在大陆节目上表演的审批控制。2012年1月1日,这个被大众解读为“限娱令”的《意见》正式生效,对中国的电视产业产生深远影响。“2012湖南卫视广告资源预售产品手册中显示,两档相亲类节目改到中午播出,新推出的《新闻当事人》等新闻纪实类节目占去大半。湖南卫视两大王牌娱乐节目《快乐大本营》和《天天向上》的节目时长将压缩至一个小时。”而其他以娱乐节目为优势的江苏卫视、深圳卫视、东方卫视也都在紧张对节目进行调整。

“限娱令”的提出与现实背景密切相关。近年来,关于“拜金女”“宁肯坐在宝马车里哭,也不愿坐在自行车后面笑”的争议不绝于耳,人们在反思这个社会的道德滑坡究竟有多严重,往往是一个婚恋交友类节目受到欢迎,一个情感访谈类的节目赢得较高的收视率,就立刻产生一大批同类节目。而这些“同质化”的节目又在更广的范围、更深的程度上扩大电视的娱乐化、低俗化。国家最终只能利用法规形式限制地方卫视的“过度娱乐化和低俗化”。本文关注的焦点是为什么要对电视“限娱”,当前电视的过度娱乐化和低俗化的背后深层机制是什么,将后现代主义作为视域,探究电视媒介娱乐化和低俗化背后的逻辑及其具体表现在哪些方面。

二、后现代语境下的电视

后现代所说的“后”,是指对现代性的超越态度。“工具理性的过度滥用也使生活在现代社会中的人们无法摆脱由于人的异化而带来的焦虑感、孤独感,不得不忍受着失去方向、失去意义的痛苦,同时伴随着资本主义工业化的发展而出现的不安全感也时刻笼罩在人们周围。”在这种情形下,后现代主义作为一种新的哲学思潮开始渐渐浮出水面。“后现代主义哲学对现代性的批判首先把矛头指向理性和理性主义……认为建立在理性设计基础上的现代规划是一个失败的工程,不仅没有实现其当初承诺的自由、平等和博爱这一启蒙思想,而且给人类带来了深重的灾难,因而有必要对其从根本上加以否定和解构。”总之,后现代性以一种无深度的、无中心的、无根据的、自我反思的、游戏的、模拟的、折衷的、多元主义的视角反思现代性,而电视崇尚娱乐、驱逐思考、简单复制、排斥创意、流于肤浅琐碎、甚至走向低俗化,恰恰是电视遭遇了“后现代主义”而自然呈现出来的特征。

(一)碎片化的内容

鲍德里亚曾说:“摄影是现代的驱妖术。原始社会有面具,资产阶级社会有镜子,而我们有影像。”电视将摄影机的镜头建构成浏览世界的窗口,通过它人们可以足不出户地感受世界。原来合乎逻辑的叙事结构被打破了,完整的叙事内容不存在了,取而代之的是被解构后的碎片化的景象。从电视内容的整体上看,电视中连续地播放着不同内容的节目。新闻、纪录片、电视剧、电影、纪实节目、娱乐节目等等,这些眼花缭乱的节目之间并没有必然的关联。在上一个频道人们还沉浸在日本福岛地震的惨痛景象中,下一个频道就在播放英国威廉王子举行“世纪婚礼”的全民欢乐的场面;前一秒还在东方卫视的《幸福魔方》节目中聆听女主角倾诉自己不幸的家庭生活,下一秒就可以转到湖南卫视加入《快乐大本营》的娱乐狂欢。人们的感情在这些无逻辑的、“横冲直撞”的电视内容中变得起伏不定。久而久之,当我们随意地转换着不同的电视频道时,这些碎片式的影像便从我们的脑中一一掠过,我们就好像在不同的世界之间来回游荡,面对着这些不同影像的轮番冲击,对影像背后的深层意义的探寻就显得没有必要,生活世界的意义随着影像的“碎片化”也一并“碎片化”了。

(二)普遍化的游戏心态

选秀节目在2006年前后曾经达到其巅峰阶段,各种模仿秀、真人秀、职场秀在各大地方卫视出现,在空前民主的电视海选下,普通民众无论性别、年龄、社会阶层都有机会到镜头前“自娱”和“他娱”。毫无疑问,后现代颠覆传统的解构力量已经被电视媒体放大为全民性的狂欢景观。“在解构者看来,无论是哲学的,还是科学的,或者文学的话语,任何被看作固定的和确定的意义都是虚幻的。意义是流动的和易变的。”因此,任何传统的严肃的内容都可被“游戏”解构。与游戏随之而来的就是深度被消解。电视选秀的评委不是由接受过专业训练的、具有专业素养的专家,而是评判标准标新立异、点评“语出惊人”的非专业人士担任。评委对选手的点评越是不留情面,越是引起极大争议,越能进一步提高节目的收视率。不管选手在这些苛刻的评委面前有多尴尬,观众已经沉浸在这个游戏的氛围之中了。“超级女声”和“快乐男声”所遵奉的“人人都有歌唱的权利”实际上变成了“人人都有游戏的权利”。

(三)不真实的“真实”

法国著名哲学家、社会学家鲍德里亚认为电视产生的不是真实,只是“拟像”,它不是对某个领域、某种指涉对象或某个实体的模拟,也无需实物或者实体,而是通过模型来生产“真实”即一种“超真实”。而当代世界就是一个大众媒介营造的一个仿真社会。我们通过电视看到的世界不是真实的世界,甚至因为我们只能通过电视等现代大众媒介来认识世界,真正的真实已经消失了,我们所看见的是由媒体所营造的由被操控的“超真实”组成的世界。

2003年的伊拉克战争由于高科技数字电视采编设备的大量使用,成为历史上第一场在电视屏幕上同步直播的战争,有限的电视画面资料,成为人们认识和理解这场战争的唯一途径。表面上看,电视对战争的报道基于影像,所以客观公正。但实际上,各方立场不同,对战争的解读也迥异。半岛电视台的画面反映的是战争给伊拉克平民造成的巨大伤亡;中央电视台一套节目直播伊拉克战争的片头是一个在战争中受到惊吓的伊拉克小孩大声哭泣的画面。在美英联军提供的电视画面中,每一次展示给人们的是运用高科技武器对伊拉克境内的建筑精确打击的镜头, 在屏幕上,找不到死伤者血肉模糊的残骸,在美军指挥官镇定而自信的脸上,丝毫看不到杀人者的嘴脸,那些关于战争的一切灾难、残酷和死伤都被屏幕轻轻遮住。通过电视节目制造出的“拟像”,一场立足于高科技军事技术的战争掩盖了这场战争的残酷性。可见,电视虽为观众提供了一种“真实感”,但这种“真实感”是虚拟的,因为任意组合和剪辑的影像经过传播者带有主观意识预设的筛选后,已经成为“超现实”的“拟像”,真实世界的本真面貌很可能已经无法辨认。

三、结语

电视节目的娱乐化、低俗化是电视媒介遭遇“后现代主义”的一种必然结果。后现代的无深度、无中心、无根据、游戏的、模拟的、折衷的、多元的等内核都在深深地影响电视节目呈现出的样式,驱逐思考、简单复制、排斥创意、丧失宏大主题、流于肤浅琐碎、甚至走向低俗化,就是后现代主义语境下电视节目的状态。电视节目的支离破碎的叙事、闪烁虚幻的影像和普遍化的游戏心态产生了某种意义上的“视觉废墟”,它滋生了人们思维的惰性和对意义的放逐。而这也恰恰应验了詹明信对后现代文化特征的一大总结——“情感的消逝”。在经历了电视的快节奏、高频次的画面反复冲击后,人们逐渐适应甚至依赖起了这种无需思索的视觉狂欢的刺激,对深层意义和情感的领悟力日渐枯竭,也就很难再拥有恒久隽永的心灵体验了。从这个意义上看,“限娱令”的实施或许能给后现代语境下的中国电视媒介带来一丝“真正的生活”的气息。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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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广电下发限娱令,“狠条规”曝光,卫视节目调整忙[N].新华网.2011—10—25.http://news.xinhuanet.com/ent/2011-10/25/c_122193826.htm

作者简介:卢晓琳(出生年1990—),女,江苏连云港人,北京师范大学哲学与社会学学院社会工作系

作者:卢晓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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