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法合法预期保护论文提纲

2022-08-10

论文题目:信赖利益保护原则在我国的适用现状及完善措施

摘要:行政法上的信赖利益保护原则最早在第二次世界大战前后出现于德国,1976年作为行政法的基本原则之一被明文规定于德国的《联邦行政程序法》中。在此之后,该原则作为约束立法机关、执法机关以及司法机关的行政法的基本原则之一,在德国被不断完善与发展。20世纪80年代之后,信赖利益保护原则被大陆法系国家普遍广泛学习与发展。与此同时,与信赖利益保护相类似的“合法预期保护”理论在英美法系国家产生与发展。现代社会,世界上很多国家与地区的行政立法、执法与司法都能够体现出信赖利益保护原则的内容。但由于我国大陆地区对信赖利益保护原则的研究较晚,导致目前我国并没有成文的法律法规对信赖利益保护原则的相关内容进行明确规定。信赖利益保护原则在我国的制度化内容主要体现在《中国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这在极大程度上影响着该原则在我国的法律化进程与实际适用,不利于该原则的积极作用得到应有的发挥,也就不利于行政相对人及其他利益相关者的信赖利益受到应有的保障。为顺应建设诚信政府、服务政府与法治政府的时代要求,我国必须采取一系列必要的措施增强我国立法机关、执法机关与司法机关对信赖利益保护原则的认识、完善与适用。因此我国应该充分汲取国外有关信赖利益保护原则最新研究成果,分析信赖利益保护原则的大致发展脉络,运用理论联系实际的方法将信赖利益保护原则现有的理论内容与我国实际国情相结合,针对该原则在我国行政法上理论与立法层面的发展以及实际适用提出切实可行的初步设想与规划,以有效解决行政主体与行政相对人之间的矛盾争议,保障行政相对人及其他利益相关者的信赖利益,维护社会稳定与和谐。本文首先主要就信赖利益保护原则的理论内容进行介绍,主要包括该原则的概念与基本内涵、法理基础、适用范围、构成要件以及保护方式。紧接着第二部分结合我国目前涉及信赖利益保护的具体行政案例,归纳分析目前信赖利益保护原则在我国司法领域的适用模式,从而引出对信赖利益保护原则的探讨分析。第三部分主要是对信赖利益保护原则在立法上的产生与发展进行梳理分析,其中依照时间顺序采用比较法的研究方法就德国、英国、我国台湾地区以及我国大陆地区以上四个区域的行政法上的信赖利益保护原则的立法内容进行比较分析。进而基于前三部分对信赖利益保护原则的理论内容、我国目前的司法适用现状及该原则在不同国家地区的立法层面发展历程的分析,在第四部分中着重从立法、执法以及司法层面分别论述信赖利益保护原则在我国大陆地区存在的缺陷与不足。本文最后一部分就前一部分提出的缺陷与不足,分别从立法、执法、司法层面提出进一步推进信赖利益保护原则的发展以及增强其在我国执法与司法过程中适用性的具体建议。

关键词:行政法;信赖利益;信赖利益保护;行政补偿及赔偿

学科专业:法律硕士(非法学)(专业学位)

中文摘要

Abstract

导论

第一章 信赖利益保护原则的一般理论

第一节 信赖利益保护原则的概念与基本内涵

一、信赖利益保护原则的概念

二、信赖利益保护原则的基本内涵

第二节 信赖利益保护原则的法理基础

一、诚信类推说

二、法律安定说

三、基本权利说

四、源于合法预期保护说

五、法本质说

六、一般法律思想说

七、法治国家的宪政原理说

第三节 信赖利益保护原则的适用范围

一、合法的授益型行政行为

二、有瑕疵的授益型行政行为

第四节 信赖利益保护原则的构成要件

一、信赖利益保护原则三要件构成说

二、信赖利益保护原则四要件构成说

第五节 信赖利益保护原则的保护方式

一、程序性保护

二、实体性保护

第二章 信赖利益保护原则在我国的司法适用模式

第一节 “信赖基础与信赖表现共同生成信赖利益”模式

一、基本模型

二、核心内容

三、代表判例

第二节 “信赖基础直接生成信赖利益”模式

一、基本模型

二、核心内容

三、代表判例

第三章 信赖利益保护原则在立法层面的产生与发展

第一节 信赖利益保护原则在德国的产生与发展

一、信赖利益保护原则产生于德国

二、信赖利益保护原则在德国的发展

第二节 信赖利益保护原则在英国及中国的产生与发展

一、信赖利益保护原则在英国的产生与发展

二、信赖利益保护原则在我国的产生与发展

第四章 信赖利益保护原则在我国的适用难题

第一节 信赖利益保护原则在我国适用难的立法困惑

一、立法机关未将信赖利益保护原则作为行政法的基本原则写入宪法

二、立法机关只在行政许可的立法中对信赖利益保护原则进行规定

三、立法机关未将公共利益的具体含义进行法律规定

四、立法机关未将利益衡量的明确标准进行法律规定

五、立法机关未将可撤销行政行为中的撤销制度进行法律规定

六、立法机关未将应给予信赖利益受到损害的行政相对人的补偿或赔偿进行法律规定

七、立法机关未将保护信赖利益的程序性与存续性保护方式进行法律规定

第二节 信赖利益保护原则在我国适用难的执法原因

一、行政机关朝令夕改的现象仍旧普遍存在

二、行政机关未制定撤销已生效行政行为的明确制度

三、行政机关未制定对信赖利益受损者进行补偿或赔偿的明确制度

四、行政机关未制定解决涉及信赖利益的争议的明确制度

第三节 信赖利益保护原则在我国适用难的司法缺陷

一、司法机关适用信赖利益保护原则的情形较为狭窄

二、司法机关适用信赖利益保护原则的模式不确定

三、不同层级的司法机关对信赖利益保护原则的理解适用不一致

第五章 信赖利益保护原则在我国的完善措施

第一节 信赖利益保护原则在我国立法层面的完善措施

一、立法机关将信赖利益保护原则作为行政法的基本原则写入宪法

二、立法机关将信赖利益保护原则规定至多个行政领域的立法中

三、立法机关将公共利益的相关内容进行法律规定

四、立法机关将利益衡量的相关内容进行法律规定

五、立法机关将可撤销行政行为中的撤销制度进行法律规定

六、立法机关将应给予信赖利益受到损害的行政相对人的补偿或赔偿进行法律规定

七、立法机关将保护信赖利益的程序性与存续性保护方式进行法律规定

第二节 信赖利益保护原则在我国执法层面的完善措施

一、行政机关应转变行政观念、增强服务意识

二、行政机关应健全行政复议制度

三、行政机关建立行政案例指导制度

第三节 信赖利益保护原则在我国司法层面的完善措施

一、最高人民法院发布适用信赖利益保护原则的统一指导案例

二、司法机关明确应保护的信赖利益所在

三、司法机关准确把握利益衡量的相关内容

四、司法机关加强对信赖利益保护原则的理解与掌握

结语

参考文献

致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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