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政府投资项目审计

2023-03-18

第一篇:浅谈政府投资项目审计

浅谈地方政府投资绩效审计

摘要:目前我国正处于改革开放的深水区,市场经济体制的各项规章制度还未完全建立,各项投资制度也很不完善,地方政府投资出现了不少“政绩工程”、“形象工程”,决策不民主、不科学导致了地方政府投资效率低下,严重地影响了财政资金的使用效益。作为监督财政资金有效使用的重要方式之一的地方政府投资审计,在促进积极财政政策的有效实施,深化投资体制改革,维护财经法纪方面发挥了重要、积极的作用。面对新的公共财政框架体系的建立,地方政府投资审计必需切实把握地方政府投资存在的实际问题,积极、创新开展地方政府投资绩效审计,在真实性、合法性、经济性审计的基础上,向揭露问题、规范管理、促进改革、完善法制、制约权力、提高效益的绩效审计发展,逐步建立并完善政府投资绩效审计制度,逐渐形成政府投资绩效评价体系,不断强化政府投资责任追究制度。

一、地方政府投资现状、存在问题及原因分析

(一)地方政府投资现状

1.政府投资受政绩影响的冲动。改革开放以来,地方官员的选拔标准由单纯的政治指标变成了经济绩效指标,地方GDP增长更是居于核心地位。因此,参与竞争的地方政府官员为免于在博弈中处于下风,往往都会有强烈的动机选择尽力刺激当地的投资需求,通常也都会以冲动的地方政府投资拉开竞争的序幕。例如,目前各地政府逐年加大招商引资的力度,随之产生了经济开发区的盲目扩张和与之配套的基础设施、标准化厂房等项目的盲目建设等现象。

2.地方政府投资债务负担较重。基层地方政府为了加大关系民生的市政和基础设施建设的投入,只能举债建设,重大市政建设更是“重点举债”。审计署在2013年第32号公告《全国政府性债务审计结果》中指出地方债务问题:

一是地方政府负有偿还责任的债务增长较快。截至2013年6月底,省市县三级政府负有偿还责任的债务余额105789.05亿元,比2010年底增加38679.54 亿元,年均增长19.97%。其中:省级、市级、县级年均分别增长14.41%、17.36%和26.59%。

二是部分地方政府债务负担较重。截至2012 年底,有3个省级、99 个市级、195 个县级、3465个乡镇政府负有偿还责任债务的债务率高于100%;其中,有2个省级、31个市级、29个县级、148个乡镇2012年政府负有偿还责任债务的借新还旧率(举借新债偿还的债务本金占偿还债务本金总额的比重)超过20%。

(二)地方政府投资存在的问题 1.政府投资决策方面

前期工作不实,政府投资无科学决策依据。根据现行的基本建设程序,基本建设项目前期工作主要包括:提出项目建议书、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进行规划设计和编制工程概预算,以及按照管理权限提请有关单位审批等。事实上,为了确保项目尽快批准,原本在投资决策中起到举足轻重作用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大多成了“可批性研究报告”,造成项目决策走过场,项目建成后效果不理想。如某县招商引资的某新能源项目,在国内外销售形势由于过热投资及反倾销等原因造成急转直下的情况下,仍然高姿态、大规模盲目引进,政府投资数亿元为该项目新建厂房、宿舍等厂区项目,项目建成投产不到一年就因市场萎缩而面临停产的窘境,投资决策失误。

2.政府投资项目管理方面

一是缺乏投资责任和风险约束机制,超预算投资严重。由于对各级政府投资主体缺乏有效的监督、制约机制和责任追究机制,在项目规划中盲目追求“大而全、小而全”的规模,立项时采取“钓鱼”手法,实施中通过擅自更改设计扩大规模,导致建设超规模、装饰超标准、决算超预算等现象,投资控制成了一句空话。如某县实施的内河环境治理工程,招标时采用费率招标,合同价款暂定5000万元。实施过程中边设计边施工、边施工边变更,工程管理混乱、投资控制缺失,造成工程竣工后结算造价达2亿元之多。

二是招投标管理薄弱。主要表现为:⑴将投资项目化整为零逃避公开招投标,从而采取邀请招标或直接发包;⑵以项目融资为由以BT、BOT等方式抬高项目招投标门坎,排斥潜在投标人。如超标准设置巨额投标保证金和履约保证金、脱离项目规模提高施工企业资质要求、无依据限定投标人及项目负责人在设定期限内的相关工程施工业绩等;⑶施工单位“挂靠”投标、围标,几家施工企业参加投标,而幕后真正的施工队伍就是一个;⑷以项目建设工期在急为由压缩公开招标时间,走所谓的“绿色通道”,缩小竞争范围。

三是合同管理混乱。不重视施工合同的签定,有的合同基本要素不全,合同双方责任不明确,极易产生合同纠纷;有的在中标价外擅自增加费用,导致不正当竞争;有的单位财务部门不掌握施工合同,仅凭领导签字支付项目工程款,导致工程款多付或超前支付。

3.政府投资建设效果方面

目前,地方政府建设项目中不计成本、不计风险、花钱不负责任的现象仍存在,地方政府投资没有发挥应有的作用,浪费现象严重。如某县级市人武部办公训练区项目,工程设计变更不合理、不经济,存在重复、浪费现象:⑴墙体材料变更方案不合理。外墙原设计采用粉煤灰加气混凝土砌块(不具备自保温功能)及1CM厚保温层,后变更采用具备自保温功能的石英砂加气混凝土砌块及2.5CM的保温层,经审计该方案造成重复投资近35万元;⑵建设标准过高,浪费投资。该工程外墙涂料采用档次较高的金属氟碳漆,如当时采纳跟踪审计建议使用中档的外墙弹性涂料,可节约政府投资近80万元。

(三)地方政府投资问题原因分析 1.投资项目监督力度不够。目前地方政府投资的规模大、领域宽,实际管理中,责权划分不明确、部门之间配合不协调,加之专业人才缺乏,很难做到全方位、全过程监管,监督没有形成合力,降低了监督效果。

2.对权力的制约和监督不力。权力监督不力导致决策不当、盲目决策、轻率决策,从而造成严重的损失浪费等问题。在现行体制下,地方政府不仅拥有对人、财、物的决策权和执行权,而且拥有监督检查权。这就造成行政部门自己监督自己,既当裁判员又当运动员,形成了“越位”,在越位的同时又存在着缺位,没有一套科学有效的监督体系去制约。在政府投资公共项目中,“首长项目”较为普遍,即政府领导或有关部门领导以成立项目建设指挥部的形式利用权利干预项目建设活动:有的违反招投标法的规定干预工程承发包;有的以领导视察效果不明显、不理想,需着力提升的方式要求工程超标准建设、超规模“变更”。

3.重建设轻管理,重工期管理轻投资控制。一些地方政府为争取上级部门的资金支持,眼光只盯着资金。项目、资金争取下来后,不重视项目建设的规范管理,出现损失浪费甚至质量问题。

二、开展地方政府投资绩效审计的必要性和可行性

政府投资中出现的问题并非个别和偶然,它正在侵蚀着政府的廉政形象,影响到市场经济建设进程和秩序稳定。

(一)开展政府投资绩效审计的必要性

1.实施政府投资绩效审计是完善投资管理体制的需要。政府投资是否达到了预期效益,投资效果如何等问题都需要通过绩效审计予以客观评价,绩效审计可以揭示投资建设过程中存在的问题,深层次剖析投资管理体制中的缺陷和不适应经济发展的方面和环节,从而不断完善投资管理体制。

2.开展政府投资绩效审计是政府投资审计工作转型升级的需要。绩效审计着眼于管理的计划、控制和决策过程,强调对未来的改进,把重点放在经济性、效率性、效果性方面。开展政府投资绩效审计是时代的需要,是提升投资审计层次,真正发挥投资审计作用的一个重要途径。传统的投资审计对事前的决策失误无能为力,对“重复建设”、“政绩工程”、“形象工程”毫无办法。而政府投资绩效审计是一种综合性审计,突出了效益和效果,确定投资项目所占用的经济资源以及所带来的收益,评价项目决策部门的决策是否正确,继而考核其经济责任的履行情况。

(二)开展政府投资绩效审计的可行性

1.审计工作经验为投资绩效审计奠定了基础。近年来,在开展本级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审计、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中对政府投资项目的效益进行审计,为绩效审计打下基础。一些地方政府审计机关积极投身于绩效审计的实践,如扬州市邗江区审计局《某区国家级科技企业“孵化器”运行绩效审计调查》等,均为政府投资绩效审计的开展奠定了一定的基础。

2.我国政府高度重视并积极推动政府投资绩效审计的开展。2010年4月12日,刘家义审计长在北京开幕的“世界审计组织第六届效益审计研讨会”上表示:“到2012年,我国所有的审计项目都将开展绩效审计,绩效评价指标体系必不可少。”

3.政府投资绩效审计的外部环境正在形成。投资审计的外部环境正发生着快速的变化:首先,政府职能的转变要求政府强化宏观管理和公共服务,提高政府工作效能;其次,公共财政框架体系逐渐完善,政府投资的重点转向了公共投资领域中的非竞争性项目——政府公共工程;第三,民主法制建设进程加快,公众对政府行为的民主监督意识得到增强,人们常要求政府尽量多做事、少花钱,对公共资金精打细算。

三、现阶段开展地方政府投资绩效审计的方式方法

在贯彻审计署全面开展绩效审计过程中,地方政府投资绩效审计的推进面临困难。只有从实际出发,寻找方法分步实施,才能深入开展绩效审计。个人认为:在真实性、合法性审计向经济性、效率性、效果性转变中,要有重点、有步骤地实施。现阶段还不能做到经济性、效率性、效果性三者并重审计和评价,因为科学的审计评价标准体系还未建立。面对新的公共财政框架体系的建立,投资体制改革的深化,必需切实把握地方政府投资存在的管理水平不高、制度建设不健全、真实性较差、操作不合规等实际问题,积极、创新开展地方政府投资绩效审计,主要采取以制度审计、管理审计为主,以工程审计为辅,在政府投资的真实性、合法性、经济性审计的基础上,逐步向效率性、效果性审计过渡,向揭露问题、规范管理、促进改革、完善法制、制约权力、提高效益的绩效审计发展,逐步建立并完善政府投资绩效审计制度,逐渐形成政府投资绩效评价体系,不断强化政府投资责任追究制度。

四、开展地方政府投资绩效审计的建议

(一)加快绩效审计法律体系和评价体系的建立

通过法律体系的建立和完善,保证绩效审计的合法地位,明确监督范围,清楚界定与其他相关职能。如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中增加绩效审计工作的内容,并相应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对绩效审计的具体内容、审计程序、评价体系等做出规定。

(二)优化投资审计队伍专业结构,整合中介机构审计力量

开展政府投资绩效审计需要审计机关储备更多的专业人才。一方面,广泛吸纳具有工程经济、投资经济方面高素质的人才加入到审计行业;另一方面,审计机关也可以组织审计人员到绩效审计开展较好的地区学习投资绩效审计的方法和经验。在审计机关自身审计力量不足的情况下,应整合中介机构审计力量,利用外部人力资源为审计服务。

(三)大力推进地方政府投资项目审计公告制度 加大对政府投资项目特别是公共项目审计结果的公告力度,一方面让社会公众了解审计结果,另一方面也是对审计质量最有效的监督。有利于提高审计工作的透明度,对审计机关内部规范化建设也是一种促进。

(四)建立和强化投资决策责任追究制度

在政府投资审计中,往往存在着责任不追究、问题屡查屡犯、法不责众的问题。投资领域损失浪费依旧,这和没有切实履行问责机制有很大关系。为了防止政府投资绩效审计成为一种形式化的程序,应该建立和完善政府投资决策责任追究制度,明确法律责任,真正建立“谁决策,谁负责”的责任机制,对投资浪费问题一查到底,坚决依法追究责任单位及其责任人的直接责任。

五、结语

随着国务院《关于加强审计工作的意见(国发〔2014〕48号)》的出台,审计监督的作用不断强化,审计工作机制的逐渐完善,审计发现问题的狠抓整改落实,审计能力的逐步提升和审计组织领导的加强,审计工作面临新的挑战压力和发展机遇。政府投资审计作为审计机关发挥审计监督作用的重要方式之一,也面临着同样的压力和机遇,也必将对地方政府投资审计从真实性、合法性、经济性审计的基础上逐步向效率性、效果性的绩效审计发展过渡起到积极的推动和促进作用。

参考文献:

⑴乔德全.关于开展政府投资建设项目效益审计的探讨[J].上海农村经济,2008(4). ⑵罗发淦.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监督现状及对策[J].审计月刊,2004(5). ⑶姚和平.投资效益审计目标及内容研究[J].财会通讯,2005(6). ⑷审计署.2013年第32号公告《全国政府性债务审计结果》. ⑸徐涛.新时期地方政府投资审计研究.等。

第二篇:政府投资项目审计

突出重点 注重结合 全力服务“和谐××”建设进程

××县审计局

近年来,随着××经济的快速发展和建设投资规模的持续增长,政府投资审计的任务越来越重,要求越来越高。面对新的形式和新的要求,××县审计局始终坚持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把探索政府投资项目审计新思路、新方法作为促进自身工作的重要抓手,进一步增强审计人员的效能意识和服务意识,改进工作作风,提高审计工作质量和效率,充分发挥审计作为国家经济社会运行的“免疫系统”功能,实现了项目竣工决算审计项目范围的不断扩大,并凭借由工作带来的巨大审计效能,掌握了全县政府投资项目审计监督的主动权,成为全县所有政府投资项目审计监督的必经关口。近两年来,审计投资项目

个,报审金额

万元,审定金额

万元,审减投资额

万元,最高项目审减率37.7%。通过审计使建设单位无计划、超计划建设、资金使用不合理及高估冒算等得到了有效控制,为深入揭露政府投资项目中存在的问题,进一步规范政府投资项目审计行为,促进全县经济社会全面繁荣发展做出了应有的贡献。我们主要做了以下几个方面的工作:

一、多管齐下,推进政府投资行为规范化。

一是加强政府投资审计的宣传力度。提高社会各界对开展固定资产投资审计的重要性和必要性的认识,进一步扩大政府投资审计的影响力;宣传开展政府投资项目审计的主要内容、查出的问题及取得的成果,让社会各界看到政府投资项目审计在规范建筑市场秩序和节约建设资金等方面起到的重要作用,让政府投资建设单位积极主动的接受审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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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篇:浅谈政府绩效审计的中国模式

<摘要>我国在开展政府绩效审计工作上已取得一定的成绩,我国政府绩效审计有其独特的外部环境与内部条件,本文通过回顾政府绩效审计在我国的发展状况,着重分析在我国开展政府绩效审计的制约因素,在此基础上提出了如何完善我国政府绩效审计模式,并提出八点对策,以更好为我国政府绩效审计服务。

<关键词> 政府绩效审计 制约因素 模式

一、政府绩效审计在我国发展

(一)绩效审计的定义

世界审计组织的审计准则将绩效审计定义为对被审计单位在履行职责时利用资源的经济性、效率性和有效性的审计。绩效审计(performance audit)又称3e审计,是经济审计、效率审计和效果审计的合称。

(二)政府绩效审计在我国的发展状况

政府绩效审计对我国完全是一个全新的概念,从上世纪八十年代,绩效审计这个概念随着审计署的诞生被引进我国,前后发展不过二十余年,但是,随着社会的发展,民主意识的增强,人民不仅要求一切取之于民,必须用之于民,而且要求必须经济有效的用之于民,否则政府仍要负责,同时为了促进经济一体化和自由化,解决各种经济问题和社会问题,国家公共支出成倍增加,公营部门大批涌现,促使人们要求提高公营部门支出的效益和明确支出的经济责任,所以,政府绩效审计在我国的发展异常迅速,这二十多年以来,我国政府绩效审计已经取得了以下成就:在专项资金投资项目的审计方面逐步注入了绩效审计的内容,在外资投资领域,明确提出其审计目标是提高外资的使用效率,同时积极推行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

二、制约我国政府绩效审计发展的因素

(一)传统观念的制约

我国的审计事务是从计划经济体制下开始建设的,不可避免的带有传统观念的影响,绩效审计是近些年才被逐渐被人们提起的一个新兴的概念,这种认为只有物质资料生产领域才会产生经济效益,而政府等非盈利性组织则没有效益可言,因而也就没必要进行绩效审计的传统观念深深制约着我国绩效审计的发展。我们知道,如果没有政府职能部门等行政事业机构,经济建设就无人来协调,国民经济就不可能得以高效、健康地发展。事实上,政府职能部门等行政事业机构的活动就体现了资金使用效率和管理水平的高低。

(二)审计法规不够健全

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要求政府对人民托付的资金进行完整、有效的经营和管理,而现有法律法规的欠缺,相关制度的滞后,使得这种受托责任关系难以得到保障,人民的财富被肆意侵吞,贪污浪费的现象屡见不鲜,政府绩效审计没有落到实处,导致政府机构整体效率低下,造成政府无法合理管控。这些现象的存在一方面是由于缺乏竞争,使得政府没有动力去行使职责;另一方面,也是因为一些相关的法律法规不够完备,缺乏有利的监督机制和审计监督制度。同时,目前我国会计制度也不太完善,会计资料失真现象较为普遍,造成绩效审计赖以评价的基础可靠性不够。审计人员仅仅为确认财务收支和经济活动的真实性,就需要付出大量的额外劳动,客观上增加了绩效审计的难度。

(三)缺乏相应的绩效评价体系

绩效审计评价是绩效审计的重点,但是传统的财务收支审计,评价财务报表的表述内容的标准是公认的会计准则。而绩效审计评价,却缺乏统一的标准。由于绩效审计的对象千差万别,所以甚至是同一项目,也会有多种不同的衡量标准。采用不同的衡量标准,得出的结论会有天壤之别。中国审计学会秘书长刘英来讲过这样一段话:他说,绩效审计是个性化非常强的工作,不同的项目具有非常鲜明的特点,不可以套用统一的模式。但在我国就存在着绩效评价标准模糊的问题。

(四)审计体制方面的制约

从世界范围看,主要存在立法型、司法型、独立型和行政型四种审计模式。由于历史和体制的原因,我国审计组织的取向是行政型模式,这种模式是一种非独立或半独立的审计模式。行政模式,其主要特点是政府审计机关对政府负责。审计署隶属于国务院,在国务院总理领导下,主持管理全国的审计工作,地方各级审计机关对本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审计机关负责并报告工作。这种审计的双重领导管理体制,使被审计的国务院各部门、地方各级政府部门与审计主体同属于一个领导,具有同一隶属关系和共同利益,一定程度上影响了政府审计机关的独立性,制约了我国政府绩效审计的发展。

(五)技术上的制约

西方发达国家已基本处于信息社会,政府运行日趋透明化。中国虽处于信息社会的时代背景之下,但中国发展的不平衡性决定了中国的绝大多数区处于工业文明的时代,或处于向工业文明过渡的时代,只有东部极少部分地区和少数城市才基本处于

信息时代。信息时代的科技经济、科技结构对上层建筑所提出的具体要求,肯定不同于工业社会的科技、社会结构对上层建筑所提出的具体要求。基础条件不一样,各被审计单位运行的可评估性和工作记录的完整性、透明性、真实性就不一样,而这正是能否开展全面绩效评估的基础环境。同时中国审计人员的知识结构还不能适应绩效审计的要求。绩效审计既要审查所审事项的

合法性和合规性,又要评价其经济性、效率性和效果性,因此,对审计人员的素质要求较高,要求审计人员不但具有财务收支审计的专业胜任能力,还要具有较宽的知识结构、较准的判断力和较强的综合分析能力,既负责任又善于沟通和协调。但目前的审计人员是以财务人员为主,人员的知识结构比较单一,业务素质还不能适应绩效审计的要求。

三、如何完善我国政府绩效审计

随着社会公共服务方式的不断变化,随着新领域的出现和新技术的采用,中国国家审计署在扩展绩效审计重点,进行跨部门绩效审计,促进业绩报告的完善,支持政府信息化建设,扩大绩效审计影响方面,进行有益的改革和探索。2002 年我国首次在深圳实行政府绩效审计,并取得一定成效。2003 年又对一些政府投资的重点工程进行绩效审计,公开绩效审计工作报告,并提出了审计意见和建议,引起社会的强烈反响。由此可见,我国在开展政府绩效审计试点工作上已取得一定的成绩,并且在一定程度上带动了我国的政府绩效审计的发展。英国是世界上实施绩效审计比较出色的国家之一,对比其政府绩效审计的发展模式,参照中国国情,为进一步推动我国政府绩效审计的发展,使绩效审计工作真正发挥应有作用,笔者认为既要在短期内有所作为,又要有长期打算,具体可从以下方面着手:

(一)加强关于绩效审计理论方面的研究,切实转变观念。通过绩效审计的广泛实践来大力推动审计理论的研究,进一步丰富我国审计理论的宝库,提高我国审计理论研究的水平。同时,科学规范的审计理论又能指导我国的绩效审计实践,提高我国的审计实践水平。探索中国模式的绩效审计是一项长期而又艰巨的工作,需要几代审计工作者的不懈努力。面对我国急需开展绩效审计的实际情况,我们必须以认真的工作状态和严谨的科学态度,不断探索,逐步建立和完善适合中国国情的绩效审计制度。

(二)要提高对信息系统审计的重视程度。充分、相关、可靠的信息对于审计人员形成恰当的审计意见是非常必要的,现代审计对信息的依赖越来越大,没有信息的支持,审计无法有效的开展,由此,信息已经成为现代审计的一项重要的资产,需要加以妥善保护,加强信息系统安全管理已经是刻不容缓。

(三)引进多样科学的灵活的审计方法。随着政府职能的逐渐转变,在审计方式上应扩大公共经济责任的承担范围,逐步形成经济效益与社会效益相结合,短期效益服从于长期效益的审计模式。在审计方法上,应融入控制结构的战略性分析、组织行为学、国民价值增值分析等多学科的知识,全方位引用先进的符合我国国情的审计技术和方法。建立一套科学可行的审计方法。

(四)引进外部机构评价审计质量的机制。审计质量控制是审计机构为了确保高质量的审计工作而采取的控制措施,加强审计质量控制,对于防范审计风险,保障审计工作效果,规范审计人员的职业行为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在绩效审计中,应当十分注意审计质量控制工作。借助社会审计力量,可以扩大审计面,加深审计深度,提高审计水平。参考英国审计署的工作,我认为在中国审计质量控制环节可以采取如质量环节控制与聘请外部机构评价相结合的方式。这样做的好处显而易见的就是可以加强监督防止舞弊事件的出现,增加评价的权威性与有效性。

(五)建立绩效评价体系。绩效评价是指运用数理统计、运筹学原理和特定指标体系,对照统一的标准,按照一定的程序,通过定量定性对比分析,对项目一定经营期间的经营效益和经营者业绩做出客观、公正和准确的综合评价。绩效评价标准是我们每一个审计人员,在进行绩效审计前,首先和必须考虑的问题。政府的绩效评价体系。政府作为政治权力的主体,对社会实行必要的政治管理,关系到政府治理水平和运作效率的核心制度安排。政府掌握的政治权力是人民赋予的,必须对人民负责,所以对政府绩效评价是十分必要的。有通行的可比较的绩效评价标准体系,这样我们审计人员所做的审计报告才能进行更好的信息分析,做出对政府绩效的合理准确的评价,更好的服务社会。

(六)转变审计观念,拓宽审计思路。随着人们对公共财政的认识,公众对政府审计的要求越来越高,不再局限于财政财务收支的真实性和合法性,他们更关心的是财政支出的经济性、效率性、效果性。传统的财政财务收支审计,主要是审查资金的来龙去脉、违规违纪金额,制度建立和执行情况,其审计评价往往可以用数字来量化,或者用逻辑关系来判断,并没有从效益的层面上,来衡量资金是否应该投入,投入的效果如何,是否以最小投入取得最大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等等。而绩效审计除了运用传统的审计方法以外,主要是通过定量、定性对比分析,对政府预算管理和公共财政体系的绩效做出客观、公正的评价。因此,这就要求审计人员必须适应新形势的需要,转变审计观念,拓宽审计思路,把行政事业审计工作从任务型、程序型向目标型、效率型转变。在审计的手段和方法上要大胆创新、勇于探索,摆脱传统审计的束缚,跨出财政财务收支的框架,从完善机制、体制入手,充分发挥审计监督为宏观经济和政府预算管理服务的功能,满足成果使用者对审计的要求。

(七)完善有关于政府绩效审计方面的法律法规。依法审计是审计的基本原则,在我国实行绩效审计有个很大的制约因素就是无完备的相关法律可以依循。2006年新修改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中,已经对审计监督制度,审计人员的职能划分,业务水平,包括审计机关的职能与权限以及审计程序等涉及审计事务的方方面面进行了相应的法律方面明文的规定。只有以法律、法规的形式把审计确定下来,审计人员在进行审计时才有法可依。针对弹性较大的、容易使公平性受到损害的项目或领域再做一些补充规定。同时应体现与国际惯例相协调的原则,反映国际经济一体化的要求,不断强化审计监督的法律地位。

(八)提高审计人员的专业素质,加强参与政府绩效审计人员的道德自律。优化审计人员结构,提高审计人员素质。与财务收支审计相比,绩效审计需要较高要求,如需掌握管理学、电子计算机、工程学、心理学等方面知识,而现有审计人员大都缺乏这方面知识,可以借用民间审计和内部审计部门的力量,以优化审计人员结构。同时审计机关应组织进行绩效审计的培训,使我国的审计人员不断地更新审计、财务会计、组织管理、经济管理和计算机等方面的知识和技术,掌握现代计算机审计技术$树立和培养创新意识和创新能力,以适应绩效审计的要求。另外加强审计从业人员的道德自律也是刻不容缓的,严格执行审计“八不准”。

主要参考文献:

《绩效审计—政府审计发展的必然趋势》 辽东学院 王赟智

《我国绩效审计实施中的制约因素与对策》 山东财政学院 会计学院 张艳

《绩效审计在我国的发展状况与战略思考》广西大学商学院 吴娜 张瑞岗

《关于开展政府绩效审计工作的思考》东北师范大学 商学院 吴国萍

《中外审计制度比较研究》东南大学 高玲

《中西方政府绩效审计环境比较》中国农业大学管理学院 陈全民

《行政事业绩效审计初探》浙江省嘉兴市审计局 孟翔明

《英国绩效审计》 中国时代经济出版社 罗美赋

《我国绩效审计中存在的问题以及对策》 白宪生 张蕙等

《我国政府绩效审计研究》山东大学 王开秀

第四篇:政府投资项目审计规定

发文单位】: 【法规名称】: 【发 文 号】: 【发文日期】: 【生效日期】: 【失效日期】: 【一级分类】: 【二级分类】:

审计署

政府投资项目审计规定

2011.01.14 2011.01.14 审计 国家审计

政府投资项目审计规定

审计署

二○一一年一月十四日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政府投资项目审计工作,规范政府投资项目审计行为,提升政府投资审计质量和成效,充分发挥审计保障国家经济社会健康运行的“免疫系统”功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审计准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审计机关对政府投资和以政府投资为主的项目实施的审计和专项审计调查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审计机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以及本级人民政府规定,确定政府投资项目审计的对象、范围和内容。

第四条 审计机关应当根据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和本级人民政府的要求以及上级审计机关的工作安排,按照全面审计、突出重点、合理安排、确保质量的原则,确定政府投资审计项目计划。

各级政府及其发展改革部门审批的政府重点投资项目,应当作为政府投资审计重点。

审计机关按照确定的审计管辖范围开展政府投资项目审计,防止不必要的重复审计。

第五条 审计机关对政府重点投资项目以及涉及公共利益和民生的城市基础设施、保障性住房、学校、医院等工程,应当有重点地对其建设和管理情况实施跟踪审计。

第六条 审计机关对政府投资项目重点审计以下内容:

(一)履行基本建设程序情况;

(二)投资控制和资金管理使用情况;

(三)项目建设管理情况;

(四)有关政策措施执行和规划实施情况;

(五)工程质量情况;

(六)设备、物资和材料采购情况;

(七)土地利用和征地拆迁情况;

(八)环境保护情况;

(九)工程造价情况;

(十)投资绩效情况;

(十一)其他需要重点审计的内容。

除重点审计上述内容外,还应当关注项目决策程序是否合规,有无因决策失误和重复建设造成重大损失浪费等问题;应当注重揭示和查处工程建设领域中的重大违法违规问题和经济犯罪线索,促进反腐倡廉建设;应当注重揭示投资管理体制、机制和制度方面的问题。

第七条 审计机关在真实性、合法性审计的基础上,应当更加注重检查和评价政府投资项目的绩效,逐步做到所有审计的政府重点投资项目都开展绩效审计。

第八条 对政府投入大、社会关注度高的重点投资项目竣工决算前,审计机关应当先进行审计。

审计机关应当提高工程造价审计质量,对审计发现的多计工程价款等问题,应当责令建设单位与设计、施工、监理、供货等单位据实结算。

第九条 审计机关对列入审计计划的竣工决算审计项目,一般应当在审计通知书确定的审计实施日起3个月内出具审计报告。确需延长审计期限时,应当报经审计计划下达机关批准。

第十条 审计机关开展政府投资项目审计,应当确定项目法人单位或其授权委托进行建设管理的单位为被审计单位。在审计通知书中应当明确,实施审计中将对与项目直接有关的设计、施工、监理、供货等单位取得项目资金的真实性、合法性进行调查。

采取跟踪审计方式实施审计的,审计通知书应当列明跟踪审计的具体方式和要求。

第十一条 审计机关在法定职权范围内对审计发现的违法违规问题进行处理处罚;对审计发现的需要追究有关人员责任的违法违纪案件线索,应当及时移送司法机关或纪检监察等机关处理;对不属于审计管辖范围内的、应当依法由其他有关部门纠正、处理处罚的事项,应当移送有关部门处理。

办理审计移送事项时,应当按规定移交相关证据材料。

审计机关应当进一步建立健全审计机关与纪检监察机关和司法机关的案件线索移送、协查和信息共享的协调沟通机制,发挥监督合力。

第十二条 审计机关应当及时向本级人民政府报告重点投资项目审计结果,并通报有关部门。政府投资项目审计中发现的重大问题,应当纳入本级预算执行审计结果报告。

审计机关在审计中发现有关部门履行职责不到位、政策法规不完善等问题,应当及时向本级人民政府或有关主管部门提出建议。

第十三条 审计机关实施政府投资项目审计,遇有相关专业知识局限等情况时,可以聘请符合审计职业要求的外部人员参加审计项目或者提供技术支持、专业咨询、专业鉴定。

审计机关应当制定有关聘请外部人员的工作规范,加强对聘请外部人员工作的督导和业务复核,保证审计质量。

审计机关聘请的外部人员在政府投资项目审计中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审计机关应当停止其承担的工作,追究违约责任,移送有关部门处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四条 审计机关应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审计准则》,建立健全政府投资项目审计质量控制制度,实行审计组成员、审计组主审、审计组组长、审计机关业务部门、审理机构、总审计师和审计机关负责人对审计业务的分级质量控制,作出恰当的审计结论,依法进行处理处罚,防范审计风险。

第十五条 审计机关应当建立健全政府投资项目审计整改检查机制,督促被审计单位和其他有关单位根据审计结果进行整改。审计组在审计实施过程中,应当及时督促被审计单位整改审计发现的问题。

对于跟踪审计项目,审计机关应当将上次审计查出问题的整改情况作为审计的重要内容。

第十六条 审计机关应当依法实行公告制度,及时客观公正地向社会公告政府投资项目审计结果及整改情况;逐步实现所有政府重点投资项目审计结果及整改情况,除涉及国家秘密和商业秘密外,都按程序全面、如实向社会公告。

第十七条 审计机关应当充分运用信息化手段开展政府投资项目审计工作,努力搭建管理平台,逐步建立政府投资项目审计数据库,加快方法体系建设,扩大工程造价软件在竣工决算审计中的应用,并探索信息化条件下的联网审计,提高政府投资项目审计管理水平和效率。

第十八条 上级审计机关应当加强对下级审计机关政府投资项目审计工作的业务领导,及时总结和推广好的经验与做法,研究制定政府投资项目审计业务规范,提高规范化水平。

下一级审计机关应当按规定向上一级审计机关报告政府重点投资项目审计结果。

第十九条 审计机关应当重视和加强投资审计队伍建设,积极引进符合条件的投资审计相关专业人才,培养投资审计业务骨干人才和领军人才,改善投资审计队伍的专业结构,逐步提高投资审计人员的整体素质,使投资审计人员具备与政府投资项目审计工作相适应的专业知识、业务能力和实践经验,为投资审计发展提供人才保障。

第二十条 审计机关应当加强对投资审计人员的职业道德和廉政纪律教育,针对投资审计工作容易出现廉政风险的环节,加强内部控制,强化管理,确保严格执行审计纪律,维护审计机关廉洁从审的良好形象。

第二十一条 地方审计机关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地方政府投资项目审计的实施细则。

第二十二条 审计机关对国有资本占控股地位或者主导地位的企业和国家事业组织投资的项目审计,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二十三条 本规定由审计署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2006年1月20日颁布的《政府投资项目审计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第五篇:政府投资项目审计规定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政府投资项目审计工作,规范政府投资项目审计行为,提升政府投资审计质量和成效,充分发挥审计保障国家经济社会健康运行的“免疫系统”功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审计准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审计机关对政府投资和以政府投资为主的项目实施的审计和专项审计调查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审计机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以及本级人民政府规定,确定政府投资项目审计的对象、范围和内容。

第四条审计机关应当根据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和本级人民政府的要求以及上级审计机关的工作安排,按照全面审计、突出重点、合理安排、确保质量的原则,确定政府投资审计项目计划。各级政府及其发展改革部门审批的政府重点投资项目,应当作为政府投资审计重点。

审计机关按照确定的审计管辖范围开展政府投资项目审计,防止不必要的重复审计。

第五条审计机关对政府重点投资项目以及涉及公共利益和民生的城市基础设施、保障性住房、学校、医院等工程,应当有重点地对其建设和管理情况实施跟踪审计。

第六条审计机关对政府投资项目重点审计以下内容:

(一)履行基本建设程序情况;

(二)投资控制和资金管理使用情况;

(三)项目建设管理情况;

(四)有关政策措施执行和规划实施情况;

(五)工程质量情况;

(六)设备、物资和材料采购情况;

(七)土地利用和征地拆迁情况;

(八)环境保护情况;

(九)工程造价情况;

(十)投资绩效情况;

(十一)其他需要重点审计的内容。

除重点审计上述内容外,还应当关注项目决策程序是否合规,有无因决策失误和重复建设造成重大损失浪费等问题;应当注重揭示和查处工程建设领域中的重大违法违规问题和经济犯罪线索,促进反腐倡廉建设;应当注重揭示投资管理体制、机制和制度方面的问题。

第七条审计机关在真实性、合法性审计的基础上,应当更加注重检查和评价政府投资项目的绩效,逐步做到所有审计的政府重点投资项目都开展绩效审计。

第八条对政府投入大、社会关注度高的重点投资项目竣工决算前,审计机关应当先进行审计。审计机关应当提高工程造价审计质量,对审计发现的多计工程价款等问题,应当责令建设单位与设计、施工、监理、供货等单位据实结算。

第九条审计机关对列入审计计划的竣工决算审计项目,一般应当在审计通知书确定的审计实施日起3个月内出具审计报告。确需延长审计期限时,应当报经审计计划下达机关批准。

第十条审计机关开展政府投资项目审计,应当确定项目法人单位或其授权委托进行建设管理的单位为被审计单位。在审计通知书中应当明确,实施审计中将对与项目直接有关的设计、施工、监理、供货等单位取得项目资金的真实性、合法性进行调查。

采取跟踪审计方式实施审计的,审计通知书应当列明跟踪审计的具体方式和要求。

第十一条审计机关在法定职权范围内对审计发现的违法违规问题进行处理处罚;对审计发现的需要追究有关人员责任的违法违纪案件线索,应当及时移送司法机关或纪检监察等机关处理;对不属于审计管辖范围内的、应当依法由其他有关部门纠正、处理处罚的事项,应当移送有关部门处理。办理审计移送事项时,应当按规定移交相关证据材料。

审计机关应当进一步建立健全审计机关与纪检监察机关和司法机关的案件线索移送、协查和信息共享的协调沟通机制,发挥监督合力。

第十二条审计机关应当及时向本级人民政府报告重点投资项目审计结果,并通报有关部门。政府投资项目审计中发现的重大问题,应当纳入本级预算执行审计结果报告。

审计机关在审计中发现有关部门履行职责不到位、政策法规不完善等问题,应当及时向本级人民政府或有关主管部门提出建议。

第十三条审计机关实施政府投资项目审计,遇有相关专业知识局限等情况时,可以聘请符合审计职业要求的外部人员参加审计项目或者提供技术支持、专业咨询、专业鉴定。

审计机关应当制定有关聘请外部人员的工作规范,加强对聘请外部人员工作的督导和业务复核,保证审计质量。

审计机关聘请的外部人员在政府投资项目审计中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审计机关应当停止其承担的工作,追究违约责任,移送有关部门处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四条审计机关应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审计准则》,建立健全政府投资项目审计质量控制制度,实行审计组成员、审计组主审、审计组组长、审计机关业务部门、审理机构、总审计师和审计机关负责人对审计业务的分级质量控制,作出恰当的审计结论,依法进行处理处罚,防范审计风险。第十五条审计机关应当建立健全政府投资项目审计整改检查机制,督促被审计单位和其他有关单位根据审计结果进行整改。审计组在审计实施过程中,应当及时督促被审计单位整改审计发现的问题。对于跟踪审计项目,审计机关应当将上次审计查出问题的整改情况作为审计的重要内容。

第十六条审计机关应当依法实行公告制度,及时客观公正地向社会公告政府投资项目审计结果及整改情况;逐步实现所有政府重点投资项目审计结果及整改情况,除涉及国家秘密和商业秘密外,都按程序全面、如实向社会公告。

第十七条审计机关应当充分运用信息化手段开展政府投资项目审计工作,努力搭建管理平台,逐步建立政府投资项目审计数据库,加快方法体系建设,扩大工程造价软件在竣工决算审计中的应用,并探索信息化条件下的联网审计,提高政府投资项目审计管理水平和效率。

第十八条上级审计机关应当加强对下级审计机关政府投资项目审计工作的业务领导,及时总结和推广好的经验与做法,研究制定政府投资项目审计业务规范,提高规范化水平。

下一级审计机关应当按规定向上一级审计机关报告政府重点投资项目审计结果。

第十九条审计机关应当重视和加强投资审计队伍建设,积极引进符合条件的投资审计相关专业人才,培养投资审计业务骨干人才和领军人才,改善投资审计队伍的专业结构,逐步提高投资审计人员的整体素质,使投资审计人员具备与政府投资项目审计工作相适应的专业知识、业务能力和实践经验,为投资审计发展提供人才保障。

第二十条审计机关应当加强对投资审计人员的职业道德和廉政纪律教育,针对投资审计工作容易出现廉政风险的环节,加强内部控制,强化管理,确保严格执行审计纪律,维护审计机关廉洁从审的良好形象。

第二十一条地方审计机关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地方政府投资项目审计的实施细则。

第二十二条审计机关对国有资本占控股地位或者主导地位的企业和国家事业组织投资的项目审计,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二十三条本规定由审计署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2006年1月20日颁布的《政府投资项目审计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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