诚实守信原则之我见

2022-08-24

第一篇:诚实守信原则之我见

坚持原则之我见

生活事事离不开原则。

战场上,军规是打仗的原则。

交通中,规章制度是行驶的原则。

„„

既然如此,我们便要正确地坚持原则。

为此,我们就要做到三个方面。

第一,坚持适度原则。原则有好有坏,好的要坚持,坏的则要废除。坚持适度原则是坚持原则的基础。

第二,与时俱进地坚持原则。原则中有它的弱点和缺陷,必须不断地更新。改善,使它适应时代的发展。与时俱进地坚持原则是坚持原则的动力。

第三,巧于坚持原则。坚持原则经常会遇到一些障碍,因此就需要灵巧地坚持原则。巧于坚持原则是坚持原则的保证。

下面就来具体说说这三个方面。

首先是坚持适度原则。所谓无规矩不成方原,万事万物都要有个度,原则也不例外。那么,如何才算是适度呢?其主要标准是:(该原则)是否有助于事物的发展。如果是,就坚持;如果不是,就放弃。

再来说说与时俱进地坚持原则。事物是不断运动。变化发展的,不断会有新情况。新问题的出现。当原来的原则已不适应现在的情形,再固执地坚持,这样的墨守成规只会导致毁灭。只有与时俱进。善于改变,不断完善,才能够不被历史所淘汰,才能够永葆青春活力。

最后再来说说巧于坚持原则。要想做到巧于坚持原则,需做到两点:第一,有计划;第二,善于应变。有计划就是在遇到阻力(所谓“巧”也就是指在原则不被人接受是,通过自己的努力而坚持了原则)时,能够有节奏。有计划地让自己坚持原则而使反对者不察或者让反对者反过来支持自己。善于应变,就是要有平静的心态。善于应对的头脑,能够应对各种突发状况而使自己坚持原则。

总而言之,就是要有方法、有技巧地坚持原则。

饶平四中高三:詹建城

第二篇:试论民法中的诚实守信原则

刘宏业

摘要:诚实守信原则是民法中重要的基本原则,也是道德规范的内容原则之一,在市场经济大潮冲击下,一些人道德沦丧,诚信缺失,给社会造成十分恶劣影响和危害。重视诚信体系建设,奖优罚劣,对全民民族有着十分深远影响。关键词:诚实守信、诚信奖励、失信惩罚

一、诚述信用与那则的形成

诚实信用原则,是指当事人和其它诉讼参与人进行民事诉讼活动必须诚实守信,正确行使诉讼权利,履行诉讼义务,推动深诉活动顺利进行。它最早起源于罗马法中的诚信契约,在私法领域占有重要的地位,有“帝王原则”之称。目前,许多国家的法律都承认诚实信用原则,我国的司法解释中也有体现,2001年最高人民法院制定的《证据规定》等7条指出:在法律没有具体规定,依本规定及其它司法解释无法确定举证责任承担时,人民法院可以依据公平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综合当事人举证能力等因素,确立举证责任的承担。这一规定明文明确了诚实信用原则的使用,但由于民事诉讼法中没有明确规定导致司法工作实践中一些问题的产生,如证人出庭难,上诉率高的情况产生。因此,从中外法律起源和实践看,诚实信用原则的已经有必要与时俱进,适用现实的需要。

二、诚实信用原则的功能

诚实信用原则,在私法领域,尤其是民法债权理论中有

如下主要功能:

1、预见功能,可以指导当事人正确行使民事权利,能

有限度的预见自己行为结果。使民事法律行为中 效果意思

得以实现,从而是当事人按其自己思想与他人发生民事关

系,优化自己生存环境。

2、民事违法行为弹性功能,由于社会发展迅猛,法律

制定永远滞后于现实,而法律权威性和稳定性,注定其不能

朝令夕改,因而,必须授予司法者自由裁量权,使法官在具

体案件中裁判于法公正,于情合理。

3、有助于降低交易成本,提高交易效率的功能。

三、诚信缺失的原因

1、经济人的“自利的打算”是众生寻求利益最大化,人

性自然冲动,在道德法律限制下,钻营者全力钻空子,寻求

和获取最大得利益。

2、“失信”成本的低廉性。只要获取的利益大于成本就

会使大部分人去冒险。

3、法律的局限性,为失信提供了生长和生存空间。

4、司法腐败,法官在利益的驱动下,对失信者往往是

高高举起,轻轻放下。

三、诚信缺失的主要表现

1、个人表现为不讲真话,不守信用,弄虚作假,更有

甚者是讲假话、作伪证。

2、企业的表现为不守信用,恶意逃债,违约毁约,以

次充好、以假充真,如毒牛奶、毒馒头、瘦肉精等事件。

四、我国民事诉讼确立诚实信用原则的理论和现实基础

1、法理基础,民事诉讼从当事人自己的事,已过度发

展为“直接关系公共利益的事,因此诚实信用原则应予肯定。

2、立法基础,一方面作为实体的民法已经确定了诚实

信用原则,民事诉讼法应与之相适应;另一方面诚实信用原

则的确立又是诉讼法的内在要求。

3、司法实践的需要,法律不能两面俱到,确立诚实信

用原则,有利于法官对具体诉讼行为作出评判,保障诉讼的

顺利进行。

五、诚实信用原则的适用

1、禁止滥用诉讼权利,即当事人不得以各种手段蓄意

拖延诉讼。

2、禁止不正当形成诉讼状态,不得以利用法律漏洞或

违法契约,公序良给的不正当方式取得某种权限,以达到规

避法律的目的。

3、禁止反悔,要求当事人言行前后一致,不能相互矛

盾,自食其言。

4、诉讼权利实效,当事人迫于行使自己权利,在很长

时间既不作出行使或不行使诉讼权利意思,也不实施诉讼权利的行为,使对立当事人认为他放弃权利,并提出实施了一些行为,那么当事人权利即失去效力,以后不得在要求。

5、真实义务,即当事人不能主张不真实的事实,而且不能在明知或自己认为对方提出的主张与事实相符是进行告知。

六、完善诚实守信原则的建议

1、对守信者给予奖励,

在全社会形成诚信者受尊重有好处,从而形成讲诚信,守信用的良好的社会风气。

2、加强对失信的惩罚力度,增加失信者的违法成本

在奖励诚信提倡诚信的同时,要加大对失信者的惩罚,让失信者在名誉上威信全无,经济上得不偿失;诸如以次充好,以假充真者一旦查实,让其永远失去生产经营资格。并在经济上承担比造假得利高得多的惩罚。使全社会养成不予失信、不能失信、不敢失信的良好氛围。

3、立足长远,教育为先 十年树木,百年树人,在全社会培养诚信良好的风气,要从娃娃抓起,培养孩子从小养成守信诚实的良好的习惯,才能让诚信得到传诵。

第三篇:诚实守信原则的当代民法的影响研究论文

依法治国作为我国治国安邦的基本策略,其践行之日起便促进了我国司法制度的完善与发展。因此,基于依法治国的发展策略,现代化社会主义社会正向着稳定、团结、科学的方向发展。在此其中,民法作为现代司法体系中不可或缺的组成部分,在民事侵权事件中的应用十分普遍。只是,民事案件相较于刑事案件,在责任认定与司法裁决时影响因素众多。因此,确保民事案件审理科学,需借助诚实守信原则,认清其于民法中的应用地位,了解民法应用其的必然性,并就此探索民法应用诚实守信原则的发展之路。

在当代民法之中,诚实守信原则被称为民法之中的“帝王条款”,该原则源起于罗马法典之中,虽源自于道德层面上的基本要求,但随着民法的发展与完善,逐渐成为现代民法中极为基础且重要的原则之一。诚实守信原则在理论上是极为抽象的概念,但在践行方面却有至关重要的应用地位。

一、诚实守信原则于当代民法中的应用地位

诚实守信原则在民法之中具有极为关键性的应用地位,毫不夸张的说,诚实守信原则其本身是民法中无法替代的精神与灵魂,没有诚实守信原则支持的民法,将无法保证其法律地位与公信力。了解当代民法的人不难发现,诚实守信原则的应用范围十分广阔,无论是民事行为中的契约缔结、合约履行还是司法解释,诚实守信原则无时无刻不应用于每一个环节。总体来说,诚实守信原则不仅于民事活动中维护了各方的权利,同时也敦促着各方履行应尽的义务,确保民事活动的有效开展,并为民法践行奠定了诚信基础。因此,民法应用的过程中,诚实守信原则不仅被称为“透明规定”,即无需赘述仍存在于民事行为中的各环节;又因其坚实的社会地位与应用价值而被业内人士通称为“帝王条款”。对此,本文进一步分析诚实守信原则的应用地位,基于其均衡各方利益,赋予各方权利并规范各方义务的特征,认定其于民法之中的实际作用与现实价值,并认可其应用于民法之中的真实效果。

二、诚实守信原则应用于当代民法中的必然性

(一)诚实守信原则应用于当代民法中的前提

当前,认清诚实守信原则应用于现代民法中的必然性,率先应了解诚实守信原则应用于民法的前提条件。众所周知,中华文化素以诚信为尊,这从儒家思想将“信”纳入五常之中便可见一斑。只是,在社会形成早期之时,诚信还只停留在道德的思想层面之上,并未真正融入法律规程之中。然而,随着时代的发展,诚实守信原则与民法之间的关系逐渐密不可分。从近年来的众多事件中不难发现,诚信丧失已然成为社会发展的重要桎梏条件。三鹿奶粉、毒胶囊等诚信丧失现象令社会信誉岌岌可危。对此,诚实守信原则践行于民法之中显得势在必行。在诚信丧失的社会前提下,诚实守信原则贯彻将保证民法公信力提升,社会诚信意识觉醒,并就此扶持依法治国,为和谐社会的科学建设奠定坚实的基础。

(二)诚实守信原则于当代民法中细化的价值

借由分析诚实守信原则于当代民法中应用的前提后不难发现,国家诚信危机令诚实守信原则应用迫在眉睫。对此,民法践行诚实守信原则,需注重确保诚实守信于民法之中,以便诚实守信原则具备法律效益,可规范民法履行,并引导民事行为发展。只是,如上文所言,诚实守信原则其应用本身过于空泛,界定性质也未非常准确,在一定程度上不利于诚实守信原则引导民法履行与民事责任规划。因此,细化诚实守信原则内容,使其以民法实况为基准,落实于民法覆盖的各个环节,并作为巩固民法公信力与权威性的手段,确保民法应用的科学性与精准化。

三、诚实守信原则应用于当代民法中的发展之路

认清诚实守信原则于当代民法中的应用地位,了解民法应用诚实守信原则的迫切性后,构筑诚实守信原则于当代民法中的应用之路便显得十分必要。对此,本文立足于诚实守信原则对民法公信力提升的实际价值,认为巩固诚实守信原则与民法关系的科学方法应从以下几方面进行考量:

(一)构筑信用管理体系,完善司法追责制度

依法治国基本国策践行以来,民法作为依法治国的核心法律之一,是构筑和谐社会的基础支撑。只是,民法在发展过程中,如何保证民法应用的科学精准,注重民法公信力的稳固意义重大。对此,为有效贯彻诚实守信原则于现代民法之中,构筑科学完善的信用管理体制,有效的保证民法建设的权威性与科学性,是巩固民法地位的关键所在。因此,在司法领域中,树立诚实守信原则的法律地位,规范失德背信的追责制度,确保诚实守信原则贯穿民法之中,进而巩固民法地位,保证民法应用科学。例如,在《证券法》、《信托法》、《合同法》等法规中明确诚实守信的法律地位,令基于法律之上的民事行为时刻践行诚实守信原则,若民事关系人中有人违背规定,则受到法律、制度上的追责处理,从而确保以上法律践行科学,并确保民事关系人具备遵纪守法意识。

(二)保障民法公信力,确保司法实务规范

在民事诉讼之中,涉案人员诉讼因由多因民事纠纷而起,此类纠纷具备的共同特征源自于人心道德的失衡及司法认知的偏差。在此类纠纷案件中,民事侵权占据主要部分,其虽于危害性之上不及刑事犯罪,但就其影响而言,却并不亚于刑事犯罪的恶劣性质。因此,民事纠纷往往被认定为影响社会和谐,阻碍社会发展的重要因素之一。对此,民法是解决民事纠纷的重要手段,判定民事责任,划分民事权利,并追讨民事利益是民法应用的重点内容。只是,如何保证司法机构应用民法时科学精准、客观公正是民法维权的关键所在,亦是诚实守信原则应用的重点关注内容。对此,诚实守信原则不仅对民法本身构成影响,其同时需对《法官法》、《检察院法》等法律进行约束,保证诚实守信原则应用于司法管理法律中,进而确保民法践行诚实守信原则科学,有助于诚实守信原则发挥作用,正向引导民法处理民事诉讼案件。

(三)树立诚信榜样,践行依法执政

民法的诞生根本是稳定社会发展,而诚实信用原则的贯彻目标则是要维护司法的公正性。对此,现代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在执行过程中从有法必依这一核心环节中着手,侧重于依法执政的关键落实,望借助执法必严来塑造高于政权的法律体系,从而确保法律执行的公信力。因此,当代民法推广与执行阶段,诚实守信原则不仅将渗透入司法机构,同时亦须贯彻入执政机构,确保执政机构拥有诚信榜样意识,落实诚信执政体系,以公平、公正、公开的思维来推动民法履行,确保民法的公民维护与公民管理作用凸显,才能稳定民法的公信力,保证诚实守信原则贯彻于民法始终。

综上所述,诚实守信原则对当代民法发展而言意义重大,其不仅巩固了民法于现代法律中的法律地位,同时也保证了民法执行的公信力。因此,有效应用诚实守信原则,将其以民法为基础,向司法部门、执政部门有效深化,才能进一步确保民法的公平性、公正性,并巩固其于民事案件中的判决指导作用。

第四篇:诚实信用原则论文

论民事诉讼中 诚实信用原则的适用

姓名:李晓宁 学号:201422040059 班级:法硕2班

论民事诉讼中诚实信用原则的适用

内容摘要:诚实信用原则作为民事诉讼法的补充性原则,规范着民事诉讼行为,促进民事诉讼机制良性进行。然而,在我国司法实践中,诚实信用原则直接适用的空间并没有想象的那样大,虽然民诉法修改以后在总则中确立了诚实信用原则,但法律仅对此原则做了原则性的规定,而没有进一步具体阐述。因此,无论是在理论上还是实践上,都急需对该原则的适用现状进行深入的分析和探讨。 关键词:诚实信用原则;民事诉讼法修改;适用主体;诉讼行为类型

2012 年8 月31 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28 次会议通过了新的 《民事诉讼法》新法第13 条第1 款明确规定:“民事诉讼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新法将诚实信用这样一个原本属于道德领域之中的基本概念引入法律领域,并且从适用于司法领域逐渐扩展到适用于这样一个公法领域,使之被认可为一项法律基本原则和法律规范,这不仅是一个“道德规范法律化”的过程,并且也是随着社会的发展,外在的规范社会及人的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制度寻找内在于社会及人的深层次的合理的道德支持的必然结果,具有非常深远的政治意义和社会意义。因为,整个社会的诚实信用损失不仅是一个社会问题,也是一个政治问题。将诚实信用原则法定化,通过引导、规范人民的诉讼行为,使其走向诚信,能够提升整个社会的诚信度

诚实信用原则在《民事诉讼法》中的确立的确令我们感到欣喜,但重新审视现行立法文本,不难发现,立法对诸如该原则所适用的主体范围以及违背诚实信用原则之行为的诉讼后果等具体适用问题均尚未明晰,《民事诉讼法》所确立的诚实信用原则实际上呈现出一种令人担忧的空洞化状态。这将为该原则在司法实践中的贯彻实施带来诸多困难。原因在于:第一,基本原则是具有高度概括性的抽象规范,并不全都是具体规定民事诉讼法律关系主体如何实施某一具体诉讼行为的操作性规范,没有统一明确的适用标准。第二,基本原则适用于所有的民事诉讼法律关系主体,既包括当事人、也包括法院、检察院和其他诉讼参与人;它贯穿于诉讼的整个过程,既包括审判程序,也包括执行程序。这种适用主体的多元化和适用情形的多样性,增加了司法适用的难度。第三,诚实信用原则是民事诉讼法中的一项补充性原则,是道德规范和法律规范的有机结合,具有法律调节和道德调节的双重功能,适用该原则时法院享有较大的自由裁量空间,如何正确处理好法官自由裁量权与诚实信用原则的关系,是该原则在适用时必须直面的问题。

那么,诚实信用原则在我国民诉中的适用现状究竟是怎样的呢?笔者将从该原则的主体适用范围、适用的诉讼行为的种类两大方面进行讨论。

一、我国民诉法诚实信用原则的主体适用范围

诚实信用原则究竟适用于那些主体呢?是适用于当事人之间呢,还是适用于当事人与法院之间呢?学界对此争议看法不一。

有的学者认为,诉讼法上的诚实信用原则具有三重机能:对于当事人而言,诚实信用原则是当事人行使诉讼权利、履行诉讼义务的行为准则;对法官而言,诚实信用原则既是法官行使审判权、履行审判义务的行为准则,同时也是其平衡各种诉讼利益的基准。1也有学者认为,作为民事诉讼法基本原则之一的诚实信用原则应同时包涵两方面的内容:一为行为意义上的诚实信用;二为实质意义上的诚实信用。前者系指当事人或其他诉讼参与人在诉讼过程中实施诉讼行为时行使诉讼权利或履行诉讼义务,以及法官行使国家审判权实施审判行为时主观上均应诚实、善意。后者意指法院、当事人以及其他诉讼参与人在诉讼过程中需维持双方利益平衡以及当事人利益与社会利益的平衡,其实质是公正与衡平。2还有学者认为,诚实信用原则 是指法院、当事人以及其他诉讼参与人在审理民事案件和进行民事诉讼时必须公正、诚实和善意。3

从上述学者们关于诚实信用原则的表述来看,基本上一致认为诚实信用原则既是一项当事人行使诉讼权利的制约性原则,也是一项法院或者法官行使自由裁量权的制约性原则。

二、诚实信用原则适用的诉讼行为

(一)当事人的诉讼行为

诚实信用原则的主要机能在于防止滥用权利,以保障法律的安定性。既然当事人、法院和诉讼参与人等在民事诉讼法律关系中都享有一定的权利,而且在复杂的情况下,基于不同的目的,都有滥用诉讼权利的可能,所以我们认为该原则适用于所有的民事诉讼法律关系的主体。笔者认为,基于相同的诉讼法理和立法意图,这四种情形在我国也同样适用。

(1)禁止以欺骗方法形成不正当诉讼状态。按照诚实信用原则,当事人不得以欺骗方法形成不正当的诉讼状态,从而获得法规的不当使用或不适用。例如管辖权的滥用,原告通过编造虚假的管辖原因事实,从而获得有利于自己的管辖。例如,为了争取有利于自己的审判管辖法院,故意变更义务履行地点或修改合同签订地等。根据诉讼法律关系的特点,我们认为,在我国民事司法实践中,一些法院基于地方保护主义,不当地利用职权,或者故意规避法律规定,制造出一些不正常的诉讼状态 (较为典型的不正常诉讼状态的形成是通过乱立第三人扩大管辖权的范围 ),也是对诚实信用原则的背弃和违反,应予以排除。4

(2)禁反言。民事诉讼上的禁反言,也称之为禁反言原则。这一原则主要是为了防止一方当事人以及诉讼参与人之间出现前后互相矛盾的诉讼行为,从而损害对方当事人的利益。

它的具体适用要件包括三个方面: 其一,当事人在诉讼中实施了与之前( 诉讼中或诉讼外)诉讼行为相矛盾的行为;其二,在对方信赖的前提下,作出了违反承诺的行为;其三,给信赖其先行行为的对方造成了不利。也就是说,由于一方当事人所实施的先行行为使对方当事人基于深信不疑而实施了后行行为,在这种情况下,如果允许实施先行行为的当事人作出与先行行为相矛盾的言行,就可能会给实施后行行为的当事人造成相应的损害。但是,在这种情况下,“禁反言”规则也并非绝对适用,有关禁反言的法理在日本司法实务上已经形成了一系列要求严格适用的条件,除前后矛盾的言行、对方基于合理期待或信赖的后续行为之外,还需要对适用或不适用禁反言给双方当事人带来的不利后果进行利益衡量。 12 参见汤维建:《论民事诉讼中的诚实信用原则》,载《法学家》2003 年第3 期

参见聂明根:《民事诉讼法上诚实信用原则研究》,载陈光中、江伟主编:《诉讼法论丛》第 4 卷,法律 参见张卫平 : 《民事诉讼法教程》,法律出版社1998 年版,第79 页。

参见刘荣军:《诚实信用原则在民事诉讼法中的适用》,载于《法学研究》1998年第4期 出版社 2000 年 4 月版,第328 -329 页。

34如果对方当事人受到的损害不大、或者利益衡量的结果对于言行前后矛盾的当事人过分不利,也可能不适用“禁反言”规则关于当事人违反诉讼契约,如当事人之间存在关于不起诉或撤诉契约,当事人一方违反该契约的是否属于违反禁反言,适用诚实信用原则,学术界存在争议,通说认为不适用诚实信用原则,可直接依据诉讼契约约束力予以规制。5

(3)对长期不行使的诉讼权利的行使

这种行为是指当事人一方有诉讼能力,长时间不行使诉讼权利,致使对方当事人因确信该权利不再行使而为一定诉讼行为时,一方当事人才开始主张权利并由此导致对方利益受损。法院应当以违反诚实信用原则为由确认该权利失效。大部分的诉讼权利规定有行使期限,在期限届满前,当事人仍有行使该权利的可能,不能适用诚实信用原则来制约。只有没有规定期限的诉讼行为,才可以通过诚实信用原则来保护相信对方不行使权利的一方。例如,以虚假记载对方当事人地址的方式骗取判决书,由于判决书正本无法到达对方,就不能开始起算上诉期间,骗取判决书的相对方当事人随时都可以行使上诉权。但是,事后相对方知道此事而长期不行使上诉权的,会产生不行使上诉权的期待,并可能以此期待为由进行了某种程序或形成了某种法律状态后,这时行使上诉权,被认为是违反了诚实信6用原则。

(4)滥用诉讼权利的行为

当事人在诉讼中享有广泛的诉讼权利,这些权利的设定,一方面是为了最大限度地满足当事人寻求司法救济,另一方面,也是保障法院正确地处理民事案件的需要,当事人行使诉讼权利应当善意、合法,符合民事诉讼权利设置的目的。如果当事人借行使诉讼权利之名,行危害他人、增加法院负担、违反诉讼目的之实,则该行为被视为是滥用诉讼权利的行为。对该类行为,法院应当适用诚实信用原则加以规制。最为典型的事例就是滥用程序异议权、回避申请权,或者在诉讼进行过程中,不正当地提出证据,或者在诉讼程序将要结束时,要求传唤新的证人等等。对于这些行为 ,法院可以引用诚实信用原则予以制止。

(二)、法院的诉讼行为

诚实信用原则要求法院审理和裁判民事案件时应当公正合理。法院如果实施了违反诚实信用原则的不当审判行为 ,当事人可在上诉审和再审时要求予以纠正。诚实信用原则规制法院的诉讼行为主要有以下三种情形:

1.滥用诉讼审判权。法院作为国家的审判机关,在民事诉讼中始终居于主导地位,是最重要的诉讼主体之一。法官在对实体问题和程序问题自由裁量时,应当忠实地行使裁量权,即不得滥用司法裁量权。法官在民事诉讼中是事实的审理者、法律的适用者、程序的指挥者,有时法律不可能将所有的情形事无巨细地予以规定,在诉讼程序中具体如何适用法律需由法官根据实际加以自由裁量,以求司法的公正合理。这就要求法官在行使裁量权时以诚实善意的心态来对待,滥用自由裁量权的就是违背诚实信用原则。

2.滥用证据事实认定权。

事实认定是法官适用法律并作出裁判的前提和基础,事实认定权是法官的重要职权。该项权利的行使主要通过法官的调查取证和质证、认证、采证等行为体现出来。世界万物千奇百怪,社会关系纷繁复杂,社会纠纷产生的动因和表现多 5参见王亚新: 《我国新民事诉讼法与诚实信用原则》 ,载《比较法研究》 2012 年第 5 期。

6 [韩]胡文赫 : 《民事诉讼法中的诚实信用原则的制度构建与司法适用》,参见《第四届中韩民事诉讼法国际学术研讨 会论文集》,2012 年8 月编印。 种多样,法律无法穷尽和预见各种现实情况,即使能预见,法律的表达也难以做到没有任何歧义,赋予法官在认定案件事实方面的自由裁量权,克服法律的滞后、僵化和机械以及法律的不确定性,正确认定案件事实,妥善解决民事纠纷,具有重要的意义。诚实信用原则要求法官 在证据的收集、证明责任的分配、证据能力的确定和证明力的判断等方面要公平公正,符合情理,使双方当事人的攻防能力和程序利益得到合理衡平。在判断证据时,应当实事求是,不得对当事人提出的证据任意加以取舍和否定。实际上法官在判断证据时也同样存在自由裁量, 对法官自由裁量的约束原则同样是诚实信用原则。法官在判断证据时,应当公平地对待双方当事人,不能只收集有利于其中一方的证据;对于双方提出的证据都应一视同仁,只要是真实的都应作为裁判的依据;在判断证据的证明程度时,更应诚实地加以对待。尤其是对伪证、虚假鉴定意见等证据材料的审查,更要尽到诚实谨慎的义务,保证认定的结果与事实一致。

3.滥用法律适用权

民事审判是法官通过对具体民事案件适用法律以解决民事纠纷的过程,法律适用权是民事审判权的重要组成部分。我国民事审判制度在法律适用上采用的是以制定法为裁判规范的构造,按照庞德关于法律适用过程的发现法律、解释法律和适用法律三个步骤理论,法官在行使法律适用权时,必须本着诚实和信用,善意、合理和正确地适用法律。滥用法律适用权常见的表现是: 第一,在发现法律阶段,作为裁判依据的法律规范 因法官品德、操守和诚信问题而错误选择。由于法律规范众多,对于个案可适用的法律并非都是唯一的,不仅存在法律位阶的差异,还可能存在不同法律规范之间的冲突与竞合,需要法官本着诚信做出适当选择。第二,在解释法律时,错误理解和确定已经选择的法律规范的原意和适用范围。法律规范具有高度概括性和抽象性,针对具体个案,需要法官对拟适用的法律规范运用正确法律解释方法进行理解和阐释,以求裁判公正。第三,在适用法律,即将已经发现和解释的法律规范具体适用于特定的案件时,法官未能灵活运用原则性条款对法律规定进行必要的补充,不能进行合理价值判断和利益衡 量,通常带着个人偏见对适用的规范进行取舍

三、结语 诚实信用,是民事诉讼机制良性运行的基础。民事诉讼法确立诚实信用原则,有效规范民事诉讼参与人的诉讼行为,对促进司法公正、提高诉讼效率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但是,要在民事诉讼实践中正确贯彻诚实信用原则,充分发挥其效能,还需要对诚实信用原则的适用主体以及违反诚实信用原则的行为所产生的后果作出明确规定,否则,诚实信用原则势必会因其空白化状态而面临被搁置或者滥用的风险。

参考文献:

杨秀清.《民事诉讼中诚实信用原则的空洞化及其克服》[J],法学评论,2013(3). 汤维建.《论民事诉讼中的诚实信用原则》[J],法学家,2003 (3) 张卫平.《民事诉讼法教程》[M],法律出版社,1998. 刘荣军.《诚实信用原则在民事诉讼法中的适用》[J].法学研究,1998年(4) 王亚新. 《我国新民事诉讼法与诚实信用原则》[J],比较法研究, 2012(5). 汤维建.《论民事诉讼中的诚实信用原则》[J],法学家,2003(3). 聂明根:《民事诉讼法上诚实信用原则研究》[C],陈光中、江伟主编,诉讼法论丛第4 卷,法律出版社, 2000(4):328 -329.

[韩]胡文赫 ,《民事诉讼法中的诚实信用原则的制度构建与司法适用》[C],第四届中韩民事诉讼法国际学术研讨会论文集,2012 (8)

第五篇:“两会”之我见

谈到“两会”,相信我们都不陌生,“两会”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的简称。每年的三月份,备受全国瞩目的全国“两会”都会在这春意盎然的季节拉开帷幕。全国“两会”是全国各民族人民政治生活中的一件大事,是人民当家作主、共同管理国家和社会事务的集中体现,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民主政治有效发挥治国理政功能的集中体现。召开“两会”的作用,一是吸收各方面意见,集中各方面智慧,修改、完善已有的法律和决策,有助于平衡各方面利益,缓解各方面矛盾,促进社会和谐稳定;二是通过人大议案和政协提案,以及代表委员的呼吁、建议,解决政治经济和社会生活中的一些实际问题;三是对两会的报道,实际上等于就贯彻落实党和国家大政方针进行一次全国性的宣传动员,可以起到增进共识、凝聚力量、提振信心、鼓舞士气的作用。在上述意义上,一年一度的两会是用群众智慧治理国家、用科学发展观统筹全局的一次生动实践。

今年的“两会”非比寻常,它是“十二五”的开局之年。2011年的中国走过了一个又一个五年,而国民经济、社会发展、综合国力等各方面犹如走台阶一样也有了显著的提高。

显而易见,今年的的“两会”,民生问题被放在一个极为显著的重要地位。在十二五中,坚持把改善人民生活作为正确处理改革发展稳定关系的结合点,把改革的力度、发展的速度和社会可承受的程度统一起来,以改革促进和谐稳定,确保人民安居乐业、社会安宁有序、国家长治久安。另外,今年的“两会”代表们讨论的焦点涉及经济、政治、文化、教育和科技等众多领域,提到的问题都是事关改革和发展大局的热点、难点问题,这些都关系到人民群众的基本需要的问题提出的应对措施可操作性很强,充分反映了全国人民的发展需求,求真务实,脚踏实地,催人奋进。“两会”期间,代表们努力献言献策,本人作为一名在校大学生,和周围同学们一起时刻关注着“两会”的进展,认真学习“两会”所传达出的精神。

海阔凭鱼跃,天高任鸟飞。我们深为自己所处的盛世感到自豪和兴奋,建设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宏伟大业为我们每个青年知识分子施展自己的抱负。 那么,作为新时代的青年,我们应该怎么做呢?

首先,在思想上,我们将继续不断加强思想政治修养锻炼。不断加强对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认识和理解。使我们在学习上有更大的精神动力,做到学以致用;使我们能够在改革开放的浪潮中能鉴定好与坏、甄别正与邪;自觉抵制腐朽思想和不正之风的侵蚀,从而树立起正确的人生观、价值观和世界观。

其次,在生活中,我们将以实现共产主义理想和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作为坚定信念时刻鞭策、鼓励自己,使自己对社会活动始终保持信心和干劲,我们不会灰心或气馁,而是充分利用业余时间刻苦钻研,加强学习,注意积累经验,虚心请教、认真揣摩。凡事预则立,因此,能否实现自己的理想,关键就在于我们个人是否能够始终如一地坚持信念,是否能够满怀兢兢业业的工作态度。 第三,在学习上,我们认为要做到边工作边学习,终身学习。当今社会处于一个以信息作为重要生产力的时代,谁掌握的知识,谁就拥有了进步的阶梯。因此,我们觉得到了大学,要从头开始,虚心学习知识,融入大学生的集体中。除此之外,要扩大自己的知识面,提高自己的某个领域的精深程度,争取做到独当一面.我们将及时认真地为自己充电,更新自己的知识结构,把最前沿的知识运用于实际工作中,使自己不会在飞速发展的信息社会中落伍,以便在工作中发挥自己更大的潜能,不断提高水平和素质,以更加顺应社会发展的需要。

通过这次对“两会”精神的学习,我深深体会到党的求真务实的精神和以人为本的理念,虽然我暂时并不能为祖国做出什么卓越的贡献,但我会更加努力的学习,把自己培养成一名合格的大学生,我也将以此鞭策自己,在今后的学习和工作中,做出更好的成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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