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

2022-12-11

第一篇: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

【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

1 采用收取手续费方式委托代销商品,其销售收入的确认时点一般是(B )。

A.收到委托销货款B.收到委托方开具的代销清单

C.代销期满D.发出商品

2对于订货销售,收入确认时点一般是(D)。

A.对方提货时B.收款时 C.退货期满时D.发出商品时

3下列不属于商品销售收入确认条件的是(A)。

A.企业没有保留管理权和控制权B.相关的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入企业

C.相关的已发生或将发生的成本能够可靠的计量

D.企业已经商品所有权上的主要风险和报酬转移给购货方

4如商品的售价内包括可区分的在售后一定期限内的服务费,企业应在商品销售实现时,确认销售商品收入的标准是(A)。

A.按售价扣除该项服务费后的余额B.按售价

C.按服务费D.按售价和服务费之和

5某企业本期发生的以下支出中,不应计入“销售费用”的是(A)。

A.商品流通企业发生的大额购货费用B.销售商品过程中发生的运输费

C.售后服务部门工作人员的工资D.广告费和展览费

【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

1 对于附有销售退回条件的商品销售,如果企业不能合理地确定退货的可能性,应该在销售时即确认收入(× )

2 商品需要安装和检验的销售,如果安装程序比较简单或检验是为了最终确定合同或协议价格而必须进行的程序,可以在收到货款时确认。(× )

3 企业应当按照从购货方已收或应收的合同或协议价款确定销售商品收入金额,已收或应收的合同或协议价款显失公允的除外。(√ )

4 企业售出商品后,如果与商品有关的已发生或将发生的成本资料不能可靠取得,出于谨慎性原则,企业不能凭以往经验或者估值技术进行测算,并以此作为收入确认的一个相关必备条件。(× )

5在确认销售商品的收入时,无论是现金折扣还是商业折扣,都应该作为收入的一部分,而不予以扣减。(×)

第二篇:《企业会计准则第 14 号——收入》应用指南(2018)学习笔记

每天学习一点:《企业会计准则第 14 号——收入》应用指南(2018)

学习笔记

一、总体要求

收入,是指企业在日常活动中形成的、会导致所有者权益增加的、与所有者投入资本无关的经济利益的总流人。其中,日常活动,是指企业为完成其经营目标所从事的经常性活动以及与之相关的活动。例如,工业企业制造并销售产品、商品流通企业销售商品、咨询公司提供咨询服务、软件公司为客户开发软件、安装公司提供安装服务、建筑企业提供建造服务等,均属于企业的日常活动。日常活动所形成的经济利益的流入应当确认为收入。《企业会计准则第 14 号——收入》(以下简称“本准则”)主要规范了收入的确认、计量和相关信息的披露要求。根据本准则,企业确认收入的方式应当反映其向客户转让商品或提供服务(以下简称“转让商品”)的模式,收入的金额应当反映企业因转让这些商品或提供这些服务而预期有权收取的对价金额,以如实反映企业的生产经营成果,核算企业实现的损益。企业应用本准则,应当向财务报表使用者提供与客户之间的合同产生的收入及现金流量的性质、金额、时间分布和不确定性等相关的有用信息。除非特别说明,本应用指南中所称商品,既包括商品,也包括服务。

学习笔记:收入的定义并没有发生变化,注重对日常活动的理解, 本准则规范的是企业与客户之间的单个合同的会计处理。但是,为便于实务操作,当企业能够合理预计,将本准则规定应用于具有类似特征的合同(或履约义务)组合或应用于该组合中的每一个合同(或履约义务),将不会对企业的财务报表产生显著不同的影响时,企业可以在合同组合层面应用本准则,此时,企业应当采用能够反映该合同组合规模和构成的估计和假设。根据本准则,收入确认和计量大致分为五步:第一步,识别与客户订立的合同;第二步,识别合同中 的单项履约义务;第三步,确定交易价格;第四步,将交易价格分摊至各单项履约义务;第五步, 履行各单项履约义务时确认收入。其中,第一步、第二步和第五步主要与收入的确认有关,第三步和第四步主要与收入的计量有关。

学习笔记:收入确认从合同为起点开始,分五步走。主要是收入确认和收入计量的事情。

二、关于适用范围 本准则适用于所有与客户之间的合同,但下列各项除外:一是由《企业会计准则第 2 号——长期股权投资》《企业会计准则第 22 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企业会计准则第 23 号——金融资产转移》《企业会计准则第 24 号——套期会计》《企业会计准则第 33 号——合并财务报表》以及《企业会计准则第 40 号——合营安排》规范的金融工具及其他合同权利和义务,分别适用上述相应准则;二是由《企业会计准则第 21 号——租赁》规范的租赁合同,适用《企业会计准则第 21 号——租赁》;三是由保险合同相关会计准则规范的保险合同,适用保险合同相关会计准则。根据上述规定,企业对外出租资产收取的租金、进行债权投资收取的利息、进行股权投资取得的现金股利等,不适用本准则。企业以存货换取客户的存货、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等,按照本准则的规定进行会计处理;其他非货币性资产交换,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 7 号——非货币性资产交换》的规定进行会计处理。企业处置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等,在确定处置时点以及计量处置损益时,按照本准则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本准则所称客户,是指与企业订立合同以向该企业购买其日常活动产出的商品并支付对价的一方。如果合同对方与企业订立合同的目的是共同参与一项活动(如合作开发一项资产),合同对方和企业一起分担(或分享)该活动产生的风险(或收益),而不是获取企业日常活动产出的商品,则该合同对方不是企业的客户,企业与其签订的该份合同也不属于本准则规范范围。

此外,当企业与客户之间的合同部分属于本准则规范范围,而其他部分属于上述其他企业会计准则规范范围时,如果上述其他企业会计准则明确规定了如何对合同中的一个或多个组成部分进行区分或初始计量,企业应当首先按照这些规定进行处理,并将按照上述其他准则进行初始计量的合同组成部分的金额排除在本准则规定的交易价格之外;否则,企业应当按照本准则对合同中的一个或多个组成部分进行区分和初始计量。 学习笔记:不是所有的合同都适用于收入准则,要注意适用范围。以及不同准则对合同不同部分的确认问题。对本准则定义的客户,一定是购买其日常活动产出的商品并支付对价的一方。

三、关于应设置的相关会计科目和主要账务处理

企业应当正确记录和反映与客户之间的合同产生的收入及相关成本费用。本部分仅涉及适用于本准则进行会计处理时需要设置的主要会计科目、相关会计科目的主要核算内容以及通常情况 下的账务处理,企业在核算适用于其他企业会计准则的交易和事项时也需要使用本部分涉及的会 计科目的,应遵循其他相关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收入的会计处理,一般需要设置下列会计科目。

学习笔记:会计科目和报表项目还是要注意区别的,有的会计科目的名称可能会和报表项目是一致的,有的则不然。

(一)“主营业务收入”

1.本科目核算企业确认的销售商品、提供服务等主营业务的收入。 2.本科目可按主营业务的种类进行明细核算。 3.主营业务收入的主要账务处理。

(1)企业在履行了合同中的单项履约义务时,应按照已收或应收的合同价款,加上应收取的增值税额,借记“银行存款”“应收账款”“应收票据”“合同资产”等科目,按应确认的收入金额,贷记本科目,按应收取的增值税额,贷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应交税费——待转销项税额”等科目。

(2)合同中存在企业为客户提供重大融资利益的,企业应按照应收合同价款,借记“长期应收款”等科目,按照假定客户在取得商品控制权时即以现金支付而需支付的金额(即现销价格) 确定的交易价格,贷记本科目,按其差额,贷记“未实现融资收益”科目;合同中存在客户为企业提供重大融资利益的,企业应按照已收合同价款,借记“银行存款”等科目,按照假定客户在取得商品控制权时即以现金支付的应付金额(即现销价格)确定的交易价格,贷记“合同负债” 等科目,按其差额,借记“未确认融资费用”科目。涉及增值税的,还应进行相应的处理。 (3)企业收到的对价为非现金资产时,应按该非现金资产在合同开始日的公允价值,借记 “存货”“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等有关科目,贷记本科目。涉及增值税的,还应进行相应的处 理。

4.期末,应将本科目的余额转人“本年利润”科目,结转后本科目应无余额。

学习笔记:注意合同的类型,以及收到对价的形式。注意对新的会计科目的使用,合同资产和合同负债,注意与应收账款和预收账款的区别。

(二)“其他业务收入” 1.本科目核算企业确认的除主营业务活动以外的其他经营活动实现的收入,包括出租固定资产、出租无形资产、出租包装物和商品、销售材料、用材料进行非货币性交换(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具有商业实质且公允价值能够可靠计量)或债务重组等实现的收入。企业(保险)经营受托管理业务收取的管理费收入,也通过本科目核算。

2.本科目可按其他业务的种类进行明细核算。

3.其他业务收入的主要账务处理。企业确认其他业务收入的主要账务处理参见“主营业务收入”科目。

4.期末,应将本科目的余额转入“本年利润”科目,结转后本科目应无余额。

学习笔记:与以往没有实质性区别。

(三)“主营业务成本”

1.本科目核算企业确认销售商品、提供服务等主营业务收入时应结转的成本。

2.本科目可按主营业务的种类进行明细核算。

3.主营业务成本的主要账务处理。 期末,企业应根据本期销售各种商品、提供各种服务等实际成本,计算应结转的主营业务成本,借记本科目,贷记“库存商品”“合同履约成本”等科目。 采用计划成本或售价核算库存商品的,平时的营业成本按计划成本或售价结转,月末,还应结转本月销售商品应分摊的产品成本差异或商品进销差价。

4.期末,应将本科目的余额转入“本年利润”科目,结转后本科目无余额。

学习笔记:收入与成本要配比,注意合同履约成本这个会计科目。

(四)“其他业务成本”

1.本科目核算企业确认的除主营业务活动以外的其他经营活动所发生的支出,包括销售材料的成本、出租固定资产的折旧额、出租无形资产的摊销额、出租包装物的成本或摊销额等。除主营业务活动以外的其他经营活动发生的相关税费,在“税金及附加”科目核算。采用成本模式计量投资性房地产的,其投资性房地产计提的折旧额或摊销额,也通过本科目核算。 2.本科目可按其他业务成本的种类进行明细核算。

3.其他业务成本的主要账务处理。 企业发生的其他业务成本,借记本科目,贷记“原材料”“周转材料”等科目。

4.期末,应将本科目的余额转人“本年利润”科目,结转后本科目无余额。

学习笔记:与以往没实质区别。注意与“税金及附加”科目的区别。

(五)“合同履约成本”

1.本科目核算企业为履行当前或预期取得的合同所发生的、不属于其他企业会计准则规范范围且按照本准则应当确认为一项资产的成本。企业因履行合同而产生的毛利不在本科目核算。

2.本科目可按合同,分别“服务成本”“工程施工”等进行明细核算。 3.合同履约成本的主要账务处理。 企业发生上述合同履约成本时,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应付职工薪酬”“原材料”等科目;对合同履约成本进行摊销时,借记“主营业务成本”“其他业务成本”等科目,贷记本科 目。涉及增值税的,还应进行相应的处理。

4.本科目期末借方余额,反映企业尚未结转的合同履约成本。 学习笔记:比如中国联通的宽带业务或数字电视业务,赠送的宽带机顶盒或光猫等产品,就属于合同履约成本的概念。具体可以阅读“中国联通”2018年中报。

(六)“合同履约成本减值准备”

1.本科目核算与合同履约成本有关的资产的减值准备。 2.本科目可按合同进行明细核算。

3.合同履约成本减值准备的主要账务处理。 与合同履约成本有关的资产发生减值的,按应减记的金额,借记“资产减值损失”科目,贷记本科目;转回已计提的资产减值准备时,做相反的会计分录。

4.本科目期末贷方余额,反映企业已计提但尚未转销的合同履约成本减值准备。 学习笔记:随着合同履约成本的新增,该减值准备也是新增的科目。

(七)“合同取得成本”

1.本科目核算企业取得合同发生的、预计能够收回的增量成本。 2.本科目可按合同进行明细核算。

3.合同取得成本的主要账务处理。 企业发生上述合同取得成本时,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其他应付款”等科目;对合同取得成本进行摊销时,按照其相关性借记“销售费用”等科目,贷记本科目。涉及增值税的, 还应进行相应的处理。

4.本科目期末借方余额,反映企业尚未结转的合同取得成本。 学习笔记:一般说的销售佣金就是合同取得成本,或增量成本。注意何时能够资本化,何时费用化,也注意要重要性原则,金额较小且发生在一年以内应该费用化即可。

(八)“合同取得成本减值准备”

1. 本科目核算与合同取得成本有关的资产的减值准备。 2. 本科目可按合同进行明细核算。

3. 合同取得成本减值准备的主要账务处理。 与合同取得成本有关的资产发生减值的,按应减记的金额,借记“资产减值损失”科目,贷记本科目;转回已计提的资产减值准备时,做相反的会计分录。

4. 本科目期末贷方余额,反映企业已计提但尚未转销的合同取得成本减值准备。

学习笔记:随着合同取得成本的新增,该减值准备也是新增的科目。

(九)“应收退货成本”

1. 本科目核算销售商品时预期将退回商品的账面价值,扣除收回该商品预计发生的成本(包括退回商品的价值减损)后的余额。

2. 本科目可按合同进行明细核算。 3. 应收退货成本的主要账务处理。 企业发生附有销售退回条款的销售的,应在客户取得相关商品控制权时,按照已收或应收合同价款,借记“银行存款”“应收账款”“应收票据”“合同资产”等科目,按照因向客户转让商品而预期有权收取的对价金额(即,不包含预期因销售退回将退还的金额),贷记“主营业务收入”“其他业务收入”等科目,按照预期因销售退回将退还的金额,贷记“预计负债——应付退货款”等科目;结转相关成本时,按照预期将退回商品转让时的账面价值,扣除收回该商品预计发生的成本(包括退回商品的价值减损)后的余额,借记本科目,按照已转让商品转让时的账面价值,贷记“库存商品”等科目,按其差额,借记“主营业务成本”“其他业务成本”等科目。 涉及增值税的,还应进行相应处理。

4. 本科目期末借方余额,反映企业预期将退回商品转让时的账面价值,扣除收回该商品预计发生的成本(包括退回商品的价值减损)后的余额,在资产负债表中按其流动性计入“其他流动资产”或“其他非流动资产”项目。

学习笔记:附有销售退回条款的销售业务,注意其账务处理,以及列报的形式。

(十)“合同资产”

1. 本科目核算企业已向客户转让商品而有权收取对价的权利。仅取决于时间流逝因素的权利不在本科目核算。

2. 本科目应按合同进行明细核算。

3. 合同资产的主要账务处理。 企业在客户实际支付合同对价或在该对价到期应付之前,已经向客户转让了商品的,应当按因已转让商品而有权收取的对价金额,借记本科目或“应收账款”科目,贷记“主营业务收入” “其他业务收入”等科目;企业取得无条件收款权时,借记“应收账款”等科目,贷记本科目。 涉及增值税的,还应进行相应的处理。 学习笔记:应收账款,目前是时间流逝因素的权利,也就是无条件收款权。而“合同资产”则强调是时间流逝因素以外的权利。

(十一)“合同资产减值准备” 1. 本科目核算合同资产的减值准备。 2. 本科目应按合同进行明细核算。 3. 合同资产减值准备的主要账务处理。 合同资产发生减值的,按应减记的金额,借记“资产减值损失”科目,贷记本科目;转回已计提的资产减值准备时,做相反的会计分录。

4. 本科目期末贷方余额,反映企业已计提但尚未转销的合同资产减值准备。

学习笔记:这里要注意实务中的运用,合同资产的减值处理问题。

(十二)“合同负债”

1. 本科目核算企业已收或应收客户对价而应向客户转让商品的义务。

2. 本科目应按合同进行明细核算。

3. 合同负债的主要账务处理。 企业在向客户转让商品之前,客户已经支付了合同对价或企业已经取得了无条件收取合同对价权利的,企业应当在客户实际支付款项与到期应支付款项孰早时点,按照该已收或应收的金额, 借记“银行存款”“应收账款”“应收票据”等科目,贷记本科目;企业向客户转让相关商品时, 借记本科目,贷记“主营业务收入”“其他业务收入”等科目。涉及增值税的,还应进行相应的处理。 企业因转让商品收到的预收款适用本准则进行会计处理时,不再使用“预收账款”科目及“递延收益”科目。

4. 本科目期末贷方余额,反映企业在向客户转让商品之前,已经收到的合同对价或已经取得的无条件收取合同对价权利的金额。

学习笔记:注意与预收账款的区别。 未完待续ING!

第三篇:财会[2017]22号 财政部关于修订印发《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的通知

财会[2017]22号财政部关于修订印发《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

入》的通知

2017.7.5 财政部会计司有关负责人就新收入准则的修订完善和发布实施答记者问

国务院有关部委、有关直属机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财政部驻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有关中央管理企业:

为了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需要,规范收入的会计处理,提高会计信息质量,根据《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我部对《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进行了修订,现予印发。现就做好该准则实施工作通知如下:

一、在境内外同时上市的企业以及在境外上市并采用国际财务报告准则或企业会计准则编制财务报表的企业,自2018年1月1日起施行;其他境内上市企业,自2020年1月1日起施行;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的非上市企业,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同时,允许企业提前执行。执行本准则的企业,不再执行我部于2006年2月15日印发的《财政部关于印发〈企业会计准则第1号——存货〉等38项具体准则的通知》(财会〔2006〕3号)中的《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和《企业会计准则第15号——建造合同》,以及我部于2006年10月30日印发的《财政部关于印发〈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的通知》(财会〔2006〕18号)中的《〈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应用指南》。

二、母公司执行本准则、但子公司尚未执行本准则的,母公司在编制合并财务报表时,应当按照本准则规定调整子公司的财务报表。母公司尚未执行本准则、而子公司已执行本准则的,母公司在编制合并财务报表时,可以将子公司的财务报表按照母公司的会计政策进行调整后合并,也可以将子公司按照本准则编制的财务报表直接合并,母公司将子公司按照本准则编制的财务报表直接合并的,应当在合并财务报表中披露该事实,并且对母公司和子公司的会计政策及其他相关信息分别进行披露。

企业对合营企业和联营企业的长期股权投资采用权益法核算的,比照上述原则进行处理,但不切实可行的除外。

三、企业以存货换取客户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等的,按照本准则的规定进行会计处理;其他非货币性资产交换,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7号——非货币性资产交换》的规定进行会计处理。

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反馈我部。

附件:《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

财政部

2017年7月5日

附录——

本次修订的主要内容如下:

(一)将现行收入和建造合同两项准则纳入统一的收入确认模型。

现行收入准则和建造合同准则在某些情形下边界不够清晰,可能导致类似的交易采用不同的收入确认方法,从而对企业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新收入准则要求采用统一的收入确认模型来规范所有与客户之间的合同产生的收入,并且就“在某一时段内”还是“在某一时点”确认收入提供具体指引,有助于更好地解决目前收入确认时点的问题,提高会计信息可比性。

(二)以控制权转移替代风险报酬转移作为收入确认时点的判断标准。

现行收入准则要求区分销售商品收入和提供劳务收入,并且强调在将商品所有权上的主要风险和报酬转移给购买方时确认销售商品收入,实务中有时难以判断。新收入准则打破商品和劳务的界限,要求企业在履行合同中的履约义务,即客户取得相关商品(或服务)控制权时确认收入,从而能够更加科学合理地反映企业的收入确认过程。

(三)对于包含多重交易安排的合同的会计处理提供更明确的指引。

现行收入准则对于包含多重交易安排的合同仅提供了非常有限的指引,具体体现在收入准则第十五条以及企业会计准则讲解中有关奖励积分的会计处理规定。这些规定远远不能满足当前实务需要。新收入准则对包含多重交易安排的合同的会计处理提供了更明确的指引,要求企业在合同开始日对合同进行评估,识别合同所包含的各单项履约义务,按照各单项履约义务所承诺商品(或服务)的单独售价的相对比例将交易价格分摊至各单项履约义务,进而在履行各单项履约义务时确认相应的收入,有助于解决此类合同的收入确认问题。

(四)对于某些特定交易(或事项)的收入确认和计量给出了明确规定。

新收入准则对于某些特定交易(或事项)的收入确认和计量给出了明确规定。例如,区分总额和净额确认收入、附有质量保证条款的销售、附有客户额外购买选择权的销售、向客户授予知识产权许可、售后回购、无需退还的初始费等,这些规定将有助于更好的指导实务操作,从而提高会计信息的可比性。

附件:

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收入的确认、计量和相关信息的披露,根据《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制定本准则。

第二条收入,是指企业在日常活动中形成的、会导致所有者权益增加的、与所有者投入资本无关的经济利益的总流入。

第三条本准则适用于所有与客户之间的合同,但下列各项除外:

(一)由《企业会计准则第 2 号——长期股权投资》、《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企业会计准则第23号——金融资产转移》、《企业会计准则第24号——套期会计》、《企业会计准则第33号——合并财务报表》以及《企业会计准则第40号——合营安排》规范的金融工具及其他合同权利和义务,分别适用《企业会计准则第2号——长期股权投资》、《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企业会计准则第23号——金融资产转移》、《企业会计准则第24号——套期会计》、《企业会计准则第33号——合并财务报表》以及《企业会计准则第40号——合营安排》。

(二)由《企业会计准则第21号——租赁》规范的租赁合同,适用《企业会计准则第21号——租赁》。

(三)由保险合同相关会计准则规范的保险合同,适用保险合同相关会计准则。

本准则所称客户,是指与企业订立合同以向该企业购买其日常活动产出的商品或服务(以下简称“商品”)并支付对价的一方。

本准则所称合同,是指双方或多方之间订立有法律约束力的权利义务的协议。合同有书面形式、口头形式以及其他形式。

第二章确认

第四条企业应当在履行了合同中的履约义务,即在客户取得相关商品控制权时确认收入。

取得相关商品控制权,是指能够主导该商品的使用并从中获得几乎全部的经济利益。

第五条当企业与客户之间的合同同时满足下列条件时,企业应当在客户取得相关商品控制权时确认收入:

(一)合同各方已批准该合同并承诺将履行各自义务;

(二)该合同明确了合同各方与所转让商品或提供劳务(以下简称“转让商品”)相关的权利和义务;

(三)该合同有明确的与所转让商品相关的支付条款;

(四)该合同具有商业实质,即履行该合同将改变企业未来现金流量的风险、时间分布或金额;

(五)企业因向客户转让商品而有权取得的对价很可能收回。

在合同开始日即满足前款条件的合同,企业在后续期间无需对其进行重新评估,除非有迹象表明相关事实和情况发生重大变化。合同开始日通常是指合同生效日。

第六条在合同开始日不符合本准则第五条规定的合同,企业应当对其进行持续评估,并在其满足本准则第五条规定时按照该条的规定进行会计处理。

对于不符合本准则第五条规定的合同,企业只有在不再负有向客户转让商品的剩余义务,且已向客户收取的对价无需退回时,才能将已收取的对价确认为收入;否则,应当将已收取的对价作为负债进行会计处理。没有商业实质的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不确认收入。

第七条企业与同一客户(或该客户的关联方)同时订立或在相近时间内先后订立的两份或多份合同,在满足下列条件之一时,应当合并为一份合同进行会计处理:

(一)该两份或多份合同基于同一商业目的而订立并构成一揽子交易。

(二)该两份或多份合同中的一份合同的对价金额取决于其他合同的定价或履行情况。

(三)该两份或多份合同中所承诺的商品(或每份合同中所承诺的部分商品)构成本准则第九条规定的单项履约义务。

第八条企业应当区分下列三种情形对合同变更分别进行会计处理:

(一)合同变更增加了可明确区分的商品及合同价款,且新增合同价款反映了新增商品单独售价的,应当将该合同变更部分作为一份单独的合同进行会计处理。

(二)合同变更不属于本条

(一)规定的情形,且在合同变更日已转让的商品或已提供的服务(以下简称“已转让的商品”)与未转让的商品或未提供的服务(以下简称“未转让的商品”)之间可明确区分的,应当视为原合同终止,同时,将原合同未履约部分与合同变更部分合并为新合同进行会计处理。

(三)合同变更不属于本条

(一)规定的情形,且在合同变更日已转让的商品与未转让的商品之间不可明确区分的,应当将该合同变更部分作为原合同的组成部分进行会计处理,由此产生的对已确认收入的影响,应当在合同变更日调整当期收入。

本准则所称合同变更,是指经合同各方批准对原合同范围或价格作出的变更。

第九条合同开始日,企业应当对合同进行评估,识别该合同所包含的各单项履约义务,并确定各单项履约义务是在某一时段内履行,还是在某一时点履行,然后,在履行了各单项履约义务时分别确认收入。

履约义务,是指合同中企业向客户转让可明确区分商品的承诺。履约义务既包括合同中明确的承诺,也包括由于企业已公开宣布的政策、特定声明或以往的习惯做法等导致合同订立时客户合理预期企业将履行的承诺。企业为履行合同而应开展的初始活动,通常不构成履约义务,除非该活动向客户转让了承诺的商品。

企业向客户转让一系列实质相同且转让模式相同的、可明确区分商品的承诺,也应当作为单项履约义务。转让模式相同,是指每一项可明确区分商品均满足本准则第十一条规定的、在某一时段内履行履约义务的条件,且采用相同方法确定其履约进度。

第十条企业向客户承诺的商品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应当作为可明确区分商品:

(一)客户能够从该商品本身或从该商品与其他易于获得资源一起使用中受益;

(二)企业向客户转让该商品的承诺与合同中其他承诺可单独区分。

下列情形通常表明企业向客户转让该商品的承诺与合同中其他承诺不可单独区分:

1.企业需提供重大的服务以将该商品与合同中承诺的其他商品整合成合同约定的组合产出转让给客户。

2.该商品将对合同中承诺的其他商品予以重大修改或定制。

3.该商品与合同中承诺的其他商品具有高度关联性。

第十一条满足下列条件之一的,属于在某一时段内履行履约义务;否则,属于在某一时点履行履约义务:

(一)客户在企业履约的同时即取得并消耗企业履约所带来的经济利益。

(二)客户能够控制企业履约过程中在建的商品。

(三)企业履约过程中所产出的商品具有不可替代用途,且该企业在整个合同期间内有权就累计至今已完成的履约部分收取款项。

具有不可替代用途,是指因合同限制或实际可行性限制,企业不能轻易地将商品用于其他用途。

有权就累计至今已完成的履约部分收取款项,是指在由于客户或其他方原因终止合同的情况下,企业有权就累计至今已完成的履约部分收取能够补偿其已发生成本和合理利润的款项,并且该权利具有法律约束力。

第十二条对于在某一时段内履行的履约义务,企业应当在该段时间内按照履约进度确认收入,但是,履约进度不能合理确定的除外。企业应当考虑商品的性质,采用产出法或投入法确定恰当的履约进度。其中,产出法是根据已转移给客户的商品对于客户的价值确定履约进度;投入法是根据企业为履行履约义务的投入确定履约进度。对于类似情况下的类似履约义务,企业应当采用相同的方法确定履约进度。

当履约进度不能合理确定时,企业已经发生的成本预计能够得到补偿的,应当按照已经发生的成本金额确认收入,直到履约进度能够合理确定为止。

第十三条对于在某一时点履行的履约义务,企业应当在客户取得相关商品控制权时点确认收入。在判断客户是否已取得商品控制权时,企业应当考虑下列迹象:

(一)企业就该商品享有现时收款权利,即客户就该商品负有现时付款义务。

(二)企业已将该商品的法定所有权转移给客户,即客户已拥有该商品的法定所有权。

(三)企业已将该商品实物转移给客户,即客户已实物占有该商品。

(四)企业已将该商品所有权上的主要风险和报酬转移给客户,即客户已取得该商品所有权上的主要风险和报酬。

(五)客户已接受该商品。

(六)其他表明客户已取得商品控制权的迹象。

第四篇:北京注册会计师协会专家委员会专家提示[2016]第2号——关于P2P信贷服务及第三方支付企业收入确认的一般考虑

北京注册会计师协会专家委员会专家提示[2016]第2号——关于P2P信贷服务及第三方支付

企业收入确认的一般考虑

近年来,以P2P信贷和第三方支付为主营业务的互联网企业异军突起。由于业务模式的特殊性,审计实务中对该两类互联网企业的收入确认存在一些值得关注和探讨的问题。

本提示仅供事务所及相关从业人员在执业时参考,不能替代相关法律法规、注册会计师执业准则以及注册会计师职业判断。提示中所涉及审计程序的时间、范围和程度等,事务所及相关从业人员在执业中需结合项目实际情况、风险导向原则以及注册会计师的职业判断确定,不能直接照搬照抄。

在对P2P信贷服务及第三方支付业务模式进行了解的基础上,针对P2P信贷及第三方支付企业基础业务相关的收入审计技巧和方法,上市公司审计专家委员会做如下提示。

一、P2P信贷服务

近年来,利用P2P形式的网贷平台如雨后春笋般成立并崛起,发展态势异常火爆。例如,2015年,业务规模位于行业前列的宜人贷赴美上市。2016年,互联网金融服务行业依然延续着扩张的发展态势,但整个行业已经呈现出泥沙俱下、良莠不齐的景象。“P2P诈骗平台”成倍上升,典型代表例如被关停和追查的E租宝。目前,随着P2P行业发展,相应的监管措施在不断规范和完善中。

(一)业务模式

P2P信贷主要业务模式详见下图:

其中,关键术语:

1. 出借人指提供资金的企业或个人,借款人指使用资金的企业或个人。对标是指为借款人和出借人配对的过程,主要的服务是指通过P2P平台为借款人的融资需求和出借人的放款需求提供对口的衔接服务,该过程可能是一个出借人对多个借款人,也可能是一个借款人对多个出借人。

2. 满标是指P2P平台完成为出借人和借款人配对服务。P2P平台的核心和关键之处是为出借人和借款人提供对标服务(如:融资和放款过程中涉及的前期信用审核、借贷需求匹配、资金划转指令安排、欠款催偿、风险保证金保证等多个方面)或其它专业服务。

(二)业务流程

P2P平台的主要业务流程示例如下:

从事P2P平台服务的AB公司首先与第三方资金监管签订第三方资金监管协议,向AB公司的注册用户开放通过AB公司平台的注册渠道。通过AB公司P2P平台注册的用户的信息和资金流能够被AB公司P2P平台实时监控,以便于AB公司能够查验用户资金流和执行用户授权操作,从而通过P2P平台掌握成交过程和记录对标和满标成交的时间节点。但AB公司的监控权限仅限于查看功能,指令执行仅限于用户授权。

AB公司监控的关键节点,即对标和满标是在“虚拟账号的本金归集”和“虚拟账号的借款归集”环节。资金的流入和流出完全由出借人和借款人通过在第三方资金监管注册的实体“第三方资金监管资金账号”自由控制,满标后则资金由出借人授权P2P平台通过虚拟账号将资金划转到借款人的虚拟账号,借款人再将融资资金入库;偿还本金则是进行相反操作。

AB公司的收入实现是在满标后收取一定比例的P2P平台管理费,且一般均为一次性收取全部满标后还本付息期间的管理费。除了平台管理费,AB公司还可以向借款人提供信息咨询、信用咨询与评估、出借人推荐、还款提醒、账户管理等系列咨询及信用相关服务,还可以向出借人提供出借咨询、财务规划、投资管理、账户管理、催收回款等服务。

(三)P2P业务收入确认审计要点

P2P业务提供的是服务劳务,在税法上属于营改增对应的现代服务业,交易过程在P2P平台的线上完成。P2P企业通常在满标时向借款人预收服务费,并在满标日至借款人还本日之间的期间提供持续的服务。因此,预收的服务费作为递延收益,在满标至还本付息期间分期结转至主营业务收入。

P2P业务作为高风险行业,是因为P2P平台在实际从事业务的过程中可能存在自融和潜在资金池,从而导致超范围经营,由此产生对收入完整和真实性认定的审计风险。审计过程中需要重点关注如下事项:

1.注册会计师应结合P2P行业的具体特点,从动机或压力、机会、态度或借口三个方面,持续地识别可能存在的收入舞弊风险。如为了提高平台对客户的吸引力虚构高回报借贷交易,为了提高平台的业绩虚增收入等。注册会计师在对P2P企业收入进行审计时,应保持高度的职业怀疑态度,以充分识别舞弊风险因素,并结合P2P企业具体的业务模式、盈利模式,准确理解并运用收入准则;以IT审计为支撑,加强分析性复核程序的运用,加强非财务信息与财务信息的核对分析;适当运用观察、询问和检查程序,结合其他科目,如预收账款、经营活动现金流等,判断收入相关的逻辑性;严格执行函证程序,并针对异常交易客户实施核查程序等。

2.注册会计师对P2P项目完整性的认定,需要依赖IT审计对于IT业务系统的审计结论。因此,借助外部IT专家执行必要的辅助审计就成为必然。通过IT专家对P2P平台执行内控测试和穿行测试及实质性测试,对P2P平台业务记录的完整性执行全面审计,以获取完整的业务数据对主营业务收入进行验证。

3.注册会计师对P2P项目真实性的认定,应慎重关注P2P的业务收入的内容是不是来源于提供借款人和出借人的对标服务。如审计过程中,应关注是否存在通过虚构借款项目,以较高的收益回报吸引投资者,从而虚构对标交易的情形。这项工作更多依赖于IT专家对标过程的IT审计结论。

4.P2P平台在从事业务的过程中需要对借款人进行资质审核,该业务由风控部门执行流程控制。因此,需要注册会计师和IT专家执行对P2P平台的风控管理审核。如针对已评价的借款人产生的借款项目执行核查程序,包括工商登记信息查询、银行信贷记录、借款项目的实地考察和电话回访等。

5.执行必要的分析性程序。针对借款项目的名义投资回报率实施分析性程序,与市场同类型项目比较其名义投资回报率是否在合理区间。投资回报率的计算,需要统计来源于该借款项目的P2P平台管理收入和其它收入。

6.在利用IT专家的审计结论时,需要注册会计师与IT专家一起重点关注P2P平台在业务执行过程中的如下事项:

(1)核查“第三方资金账号”和“虚拟账号”的控制记录和系统日志,以核查P2P平台是否存在对账户的操控行为,以致影响收入真实性和准确性;

(2)核查资金(包括本金和利息)是否均属于出借人和借款人的独立操作,是否授权P2P平台对双方的虚拟账户执行划款指令,以核查是否存在P2P平台把资金作为自有资金处置,致使P2P平台占用出借人资金,主观故意或客观形成自有“资金池”,导致超范围经营和“自融”的违法行为。这种结果会直接影响到注册会计师发表的审计意见类型,甚至影响到是否继续承接该项目;

(3)核查出借人和借款人支付P2P平台费用和其它服务费,是否独立于本息单独向P2P平台支付,以确定不同性质的收入是否被混淆;

(4)核查P2P平台系统的对标记录。对出借人或借款人的匹配过程进行一一比对,同时应抽取充分、适当的样本量,执行充分的截止测试,以验证是否确实达到满标条件,收入是否记入对应期间,以核查P2P平台收入确认的准确性。

7.注册会计师在对P2P企业收入实施审计时,针对企业间的项目,可以通过向出借人或借款人实施交易函证,以从第三方获取与收入真实性认定相关的证据。

除平台服务费外,P2P企业提供的一次性服务在完成该项服务时点按次确认收入。如信息咨询、信用咨询与评估、出借人推荐等系列咨询及信用相关服务。

二、第三方支付

第三方支付作为央行电子支付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自然实现资金流信息化的重要途径,能够有效提升资金流动的效率并降低资金流动的成本。在此政策大方向的推动下,国内诸多行业加速了在第三方支付市场的应用拓展。人民银行对于第三方支付牌照的监管有明确的规定。《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管理办法》规定,支付行业分为三类,一是网络支付,二是预付卡的发行与受理,三是银行卡收单。依据所获支付牌照的不同,第三方支付主要涵盖以上业务中的一项或多项。

(一)第三方支付的基本业务流程

(二)收入类型

第三方支付业务,收入主要为收取商户手续费。交易类别分为B2B(企业对企业的电子商务模式)和B2C(企业对消费者的电子商务模式)两类,客户进行交易后会在第三方支付系统形成交易数据。根据手续费的结算方式,又区分为内扣和外扣手续费收入。

内扣手续费收入,是第三方支付平台在向商户支付交易款之前就扣除手续费。其计算过程是经过交易系统数据呈现的交易额与银行清算文件的交易额的核对,计算出应收商户手续费,确认内扣手续费收入。外扣手续费收入,是第三方支付平台在向商户支付全部交易款后再向商户收取手续费。通过计费系统计算出应收商户手续费确认收入。但一般第三方支付多采用内扣,从而降低收益风险。

(三)第三方支付业务收入确认的关键点

第三方支付业务收入确认的关键节点应在第三方支付平台和商户数据核对后完成,但鉴于第三方支付平台依赖于银行,因此,实际上收入确认的关键节点在第三方支付平台与银行对账后完成。具体详见下图所示。

1. 对账:对账中心系统将收到的银行清算文件解析后,由系统与第三方支付系统的交易数据自动核对。

2. 出款:完成对账后,交易数据传至打款中心,系统自动提交对外支付命令,由系统或人工操作完成对外支付,并上传至财务系统。

3. 财务根据打款中心上传的数据进行收入确认的账务处理,并每日将交易系统数据与备付金账套数据进行核对,以查错防弊。

(四)收入确认审计要点

第三方支付业务提供的同样是服务劳务,在税法上属于营改增对应的现代服务业,实务中,第三方支付平台收入确认方法有总额法和净额法两种。由于第三方支付平台从事的是“代办或代理”中间业务,因此,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14 号——收入》及其应用指南和讲解“收入只包括企业本身收到的和应收的经济利益的总流入,为第三者代收的金额不是流入企业的经济利益,不导致权益的增加”,第三方支付业务收入比较适合采用净额法确认。审计过程中需要重点关注如下事项:

1.收入舞弊审计是收入审计必不可少的程序,注册会计师应参考本提示

一、

(三)、1中所述有关要求,充分识别并应对第三方支付业务收入舞弊风险。

2.相对于P2P业务收入审计而言,第三方支付业务收入审计更关注收入的准确性。注册会计师需要执行收入对应的截止测试程序,关注各家支付平台与银行的实际结算时点,是T+0还是T+1亦或是其它结算时间,据此判断进行截止测试。

3.在第三方支付收入的完整性认定方面,注册会计师需要依赖IT审计结果,关键的审核点是需要将“第三方支付和银行数据核对”和“第三方支付和商户数据核对”经由IT审计执行匹配程序,以印证同一数据源是否不存在重大差异,而且第三方支付业务的收入确认更多依赖流程图3中“银行清算文件”。因此,经由IT审计确认上述环节不存在重大差异,一般能整体把握收入在完整性认定层面的风险。

4.对于第三方支付收入的真实性,依赖IT专家执行解析“银行清算文件”后的IT审计。由IT审计和注册会计师同时执行相同样本(相同样本指客户或用户和指定期间的交易)的内控测试和实质性测试,注册会计师可以通过匹配IT审计的交易流水和银行对账单或第三方资金的流水,整体把握收入在存在认定层面的风险。

资料来源:http:///dtzj/zxgg/B1464226082976475.html

第五篇:会计基础第14章练习

一、在每小题给出的四个备选答案中,只有一个正确的答案,请将所选答案的字母填在题后的括号内。每小题1分,共20分

二、在每小题给出的四个备选答案中,有两个或两个以上正确的答案,请将所选答案的字母填在题后的括号内。不选、多选、错选均不得分。每小题2分,共20分 〇1.下列应通过“应付账款”账户核算的是()。 A、应付的租金B、应付购入包装物款项 C、应付存入保证金D、应付接受劳务的款项

正确答案:BD解析:应付的租金、应付存入保证金应记入“其他应付款”科目。

四、不定项选择题。下列各题,有一个或一个以上符合题意的正确答案。不选、错选、多选、少选均不得分。 〇2.下列属于其他应付款核算内容的是()。

A、应付租入包装物的租金B、出借包装物收取的押金 C、出租包装物支付的押金D、经营租入固定资产应付的租金

正确答案:ABD解析:其他应付款是指企业除应付票据、应付账款、预收账款、应付职工薪酬、应交税费、应付股利等经营活动以外的其他各项应付、暂收的款项,包括应付租入包装物的租金、出借包装物收取的押金、经营租入固定资产应付的租金。出租包装物支付的押金应计入“其他应收款”科目。故答案为ABD。 〇3.下列各项中,应通过“其他应付款”科目核算的是()。 A、应缴纳的税费B、应付管理人员工资 C、应付租入包装物租金D、应付购入材料款 正确答案:C

解析:应缴纳的税费应计入“应交税费”科目;应付管理人员工资应计入“应付职工薪酬”科目;应付租入包装物租金应计入“其他应付款”科目;应付购入材料款应计入“应付账款”科目。故答案为C。

〇4.企业发生赊购商品业务,下列各项中不影响应付账款入账金额的是()。

A、商品价款B、增值税进项税额 C、现金折扣D、销货方代垫运杂费 正确答案:C

解析:企业发生赊购商品业务,商品价款、增值税进项税额以及销货方代垫的运杂费均应计入应付账款的入账金额。应付账款附有现金折扣的,应按照扣除现金折扣前的应付款总额入账。故答案为C。

三、每小题1分,共10分。认为正确的,在题后的括号内写“√”;认为错误的,在题后的括号内写“×”。 〇5.企业购入原材料,在物资和发票账单同时到达的情况下,均不通过“应付账款”账户核算。 正确答案:错

解析:在物资和发票账单同时到达的情况下,要区分两种情况处理:如果物资验收入库的同时支付货款,则不通过“应付账款”账户核算;如果物资验收入库后仍未付款,则按发票账单登记入账。

〇6.企业支付的银行承兑汇票的手续费通过“管理费用”账户进行核算。

正确答案:错解析:企业支付的银行承兑汇票的手续费通过“财务费用”账户进行核算。

〇7.企业开出的商业承兑汇票,若到期无力付款,应将应付票据转为短期借款。

正确答案:错解析:企业开出的商业承兑汇票,若到

期无力付款,应将应付票据转为应付账款。

五、综合题

8.某公司是增值税的一般纳税人,2012年5月1日开出一张面值为117000元、期限为6个月的不带息银行承兑汇票,用以采购一批原材料,材料已经验收入库,材料用实际成本法进行核算。收到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材料价款为100000元,增值税额为17000元。作出该公司开出商业汇票以及商业汇票到期偿付票据款的会计分录。 〇1.(不定项选择题5分)该公司开出商业汇票时编制的会计分录是()。

A、借:原材料100000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17000贷:其他货币资金——银行汇票117000

B、借:原材料100000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17000贷:应付票据117000

C、借:在途物资100000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17000贷:应付账款117000

D、借:在途物资100000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17000贷:应收票据117000

正确答案:B解析:具体内容参见辅导教材第十四章第二节的有关内容。

〇2.(不定项选择题5分)该公司商业汇票到期偿付票据款编制的会计分录是()。

A、借:应付账款117000贷:银行存款117000

B、借:其他货币资金——银行汇票117000贷:银行存款117000

C、借:应收票据117000贷:银行存款117000 D、借:应付票据117000贷:银行存款117000 正确答案:D 解析:

具体内容参见辅导教材第十四章第二节的有关内容。 9.某企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存货按实际成本计价,企业发生以下经济业务:

(1)向A公司购入材料一批,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价款50000元,增值税税率17%,材料已验收入库,货款暂欠。

(2)根据供电部门通知,甲企业本月应支付电费68000元。其中生产车间电费36000元,企业行政管理部门电费32000元,款项尚未支付。

〇1.(不定项选择题5分)该企业应付的款项应计入()科目进行会计核算。

A、应付账款B、其他应付款 C、应付票据D、应收账款 正确答案:A

解析:购买材料应付的款项以及应付的电费均应计入“应付账款”账户核算。

〇2.(不定项选择题5分)该企业应做的会计分录为()。 A、借:原材料50000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8500贷:应付账款58500

B、借:原材料50000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8500贷:其他应付款58500 C、借:制造费用36000管理费用32000贷:应付账款-68000 D、借:制造费用36000管理费用32000贷:其他应付款-68000

正确答案:AC

解析:具体内容参见辅导教材第十四章第一节的有关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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