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官职业道德基本内涵论文

2022-04-28

今天小编为大家精心挑选了关于《法官职业道德基本内涵论文(精选3篇)》,欢迎阅读,希望大家能够喜欢。摘要:主要介绍了浙江警官职业学院试点班教育的背景与发展路径,探讨了试点政法院校思想政治理论课教学改革与创新问题,重点提出了要针对试点班学生的特点,变革教学内容,加强政法干警核心价值观教育和法律职业道德教育,从而提高试点班思想政治理论课的教学针对性和实效性。

法官职业道德基本内涵论文 篇1:

基层政法干警的小体会

作为一名基层政法干警,通过学习政法干警核心价值观、法官职业道德以及法官行为规范,并参加由最高人民法院组织的知识竞赛,我对政法干警的核心价值观、法官职业道德以及法官行为规范的认识经历了一个从无到有,由浅入深的过程,这也为我以后的工作生涯奠定了良好的政治导向,在我内心深处形成了“厚德立身、明法至公、居衡而正、至中而盛”的法治精神。.以“忠诚、为民、公正、廉洁”为主要内容的政法干警核心价值观,是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在政法领域的集中体现,是政法干警应有的政治本色、宗旨理念、价值追求和基本操守。

首先,从“忠诚”的角度来讲,政法干警要坚守忠诚的政治本色,就要增强对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司法制度的理论认同、政治认同、感情认同,自觉做到忠于党、忠于国家、忠于人民、忠于法律。忠于党,是政法干警忠诚价值观念的集中体现,是建设政治坚定的政法队伍的首要内容,是坚定的理想信念和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的直接反映,政法干警忠于党,就要坚决服从中国共产党的领导,自觉维护党的执政地位,在思想上、政治上、行动上与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忠于国家是公民的法定义务,是公务员的重要职业道德规范,也是政法干警的基本政治责任,政法干警忠于国家,就要热爱祖国,热爱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坚持维护国家的安全、荣誉和利益;忠于人民是政法机关的本质要求,是社会主义司法制度区别于资本主义司法制度的本质特征,政法干警忠于人民,就要尊重人民主体地位对人民负责,受人民监督;忠于法律,是对政法干警最直接的职业要求;政法干警忠于法律,就是牢固树立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尊崇宪法法律,维护法律权威。政法干警践行忠诚的价值观念,必须努力做到把好政治方向、坚定理想信念、认真履职尽责、勇于献身使命。

其次,从“为民”的角度来讲,政法干警应当筑牢为民的宗旨理念,切实解决好“权从何来、为谁司法、为谁服务”的根本立场问题,在思想上更加尊重群众、感情上贴近群众、工作上依靠群众。政法干警必须在政法工作中坚持群众路线,在执法司法活动中维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在管理服务中实现便民利民。政法干警在执法司法活动中,必须坚持理性平和文明规范执法办案,尊重和保障人权,切实维护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政法干警既是执法司法工作者,也是群众工作者。每一名政法干警都应当牢记,我们手中的权力是人民赋予的,只能用来为人民谋利益。行使权力就必须为人民服务、对人民负责并自觉接受人民监督,决不能把权力变成牟取个人或少数人私利的工具。每一名政法干警都要自重、自省、自警、自励,讲党性、重品行、作表率,做到立身不忘做人之本、为政不移公仆之心、用权不谋一己之私、永葆为人民服务的政治本色。

再次,从“公正”的角度来讲,公正是政法干警的价值追求,是政法工作的生命线。公正的基本内涵包括平等对待、实体公正、程序公正三个方面。秉公执法司法是公正价值观念对政法干警提出的必然要求,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是我们党实事求是思想路线在执法司法活动中的具体体现。实体公正就是执法司法结果的公正,包括事实清楚、合乎法律、合乎情理三个方面。公正是政法干警的价值追求,在执法办案中实现公正,就必须坚持法律效果、社会效果、政治效果统一。

最后,从“廉洁”的角度来讲,严守廉洁的基本操守,就要牢固树立正确的权力观、地位观、利益观,筑牢拒腐防变的思想信念,坚持严格自律、廉洁司法。政法干警践行廉洁的价值观念,必须筑牢思想防线,严守法纪红线,坚守道德底线。

基层政法干警是法院的未来。加强和改进基层政法干警队伍建设,是推进全市法院工作持续发展的重要战略任务。作为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尤其是基层人民法院在服务大局、维护稳定、保障民生、推进法治的历史进程中,承担的责任更加重大、任务更加繁重、挑战也更加严峻。这为广大基层政法干警提供了一展身手、施展才华的广阔舞台和良好机遇,也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作为一名基层政法干警,我认为我们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努力,不辜负祖国和人民的期望。

第一、身下心下,树立扎根基层为大局服务、为人民司法的信心和决心。以最快的速度尽早融入地方和基层法治新环境,融入新的基层司法队伍中去,把全部心思用到地方和基层法治工作当中,真正成为群众满意的基层政法干警。每一位基层政法干警当有凌云之志,但更要脚踏实地。事业成于坚忍,毁于浮躁。实践证明,看似一份平凡的岗位,只要勤勤恳恳、锲而不舍,就会成就不平凡的业绩,就会绽放耀眼的人生光彩。基层政法干警的成长尤其需要沉淀,宁静才能致远,厚积才能薄发。我们必须力戒浮躁,沉心静气,实干苦干,切勿这山望着那山高,朝秦暮楚,三心二意。要从小事做起、从点点滴滴做起,确保庭审程序规范有序、裁判文书没有错漏、法律适用没有偏差,最终实现“辨法析理、胜败皆服”。要从基础性工作做起、从群众最关切的事情做起,把“一把椅子、一张笑脸、一杯热茶、一句问候”这样的细节落到实处,让诉讼群众体会到诉讼之便利、为民之诚意。要正确对待职级待遇、利益得失,不贪图安逸、不盲目攀比、不怨天尤人,挺直脊梁做人,俯下身子做事,依靠自己的才干和辛勤开辟事业前进的道路。

第二、坚定理想。理想是指路明灯,唯有树立远大的志向和理想,才能不为风险所惧,不为干扰所惑,人生道路才会越走越宽广。就我们基层政法干警而言,首先,要坚定政治信仰。要充分认识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制度和道路的科学性和历史必然性,坚定不移地承担好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建设者和捍卫者的职责。其次,要坚定法治理念。坚持和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司法制度,坚定不移地走社会主义法治道路。在审判、执行工作中要切实坚持惩治犯罪与保障人权、实体与程序、公正与效率并重,恪守法律底线,捍卫司法公正。再次,要坚定人生理想。要自觉将自己的价值追求、发展进步和人生幸福融入到国家法治进步、政治文明的进程之中。总而言之,就是要牢固树立和认真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和政法干警核心价值观,实现政治信仰、法治理念和个人理想的有机统一,相互促进。

第三、着重培养理论联系实际的能力,要在实干苦干上下工夫,既要脚踏实地搞好当前的发展,又要多干打基础、利长远的事,甘于做铺垫性的工作,真正做出经得起实践检验的业绩。把虚心向群众学习、向实践学习贯穿于工作始终,坚持在边学边干、学干结合过程中不断提升思想境界、提高实际工作能力。近年来,全国法院招录、引进了不少优秀的年轻法律人才,给法院工作注入了新鲜血液。基层政法干警多是刚出校门不久,理论功底和知识基础较好,意气风发,充满活力,但社会实践相对不足,工作中难免会遇到挫折,会经历理想与现实的落差。要克服这种挫折和落差,办法只有一个,就是要积极学习实践、锻炼增长才干。我们基层政法干警应该发扬只争朝夕、刻苦钻研的学风,把学习作为一种责任、一种追求、一种境界、一种生活方式,孜孜以求,学而不倦。要坚持向书本学习,加强政治理论和专业素质,同时博学兼收,广泛涉猎经济、自然、科技、文学、艺术等知识,拓展视野,活跃思维。要向身边的优秀法官、审判专家学习,提高综合素质,争当行家里手,努力成为“专家型、复合型人才”。还要深入基层,自觉到一线去,向实践学习,向群众学习,提升做好群众工作、化解矛盾纠纷的能力,提高应对复杂局面、处理疑难问题的主动性和自信心。

第四、坚持慎独慎微,每一名政法干警面对各种诱惑必须保持清醒的头脑,珍重自己的人格,珍爱自己的声誉,珍惜自己的形象,不断增强辨别是非和抗拒诱惑的能力,始终保持政法干警忠诚、为民、公正、廉洁的本色。我们基层政法干警应淡泊名利,真正把在地方司法,在基层为人民服务作为学习提高的机遇、锻炼成长的过程,保持良好心态。离权力越近的地方越需要道德,离法律越近的地方越需要良知。作为一名基层政法干警如果缺乏道德和良知,会让公正底线一溃千里,会让最基本的社会公平荡然无存。我们每一个政法干警应该善于汲取优秀传统文化和法律精神,浸润心灵,培养正气,抵得住诱惑,守得住底线,将“执法如山、公平如水”融入自己的人生观、价值观。应该积极培养健康的生活情趣,不断增强对各种腐朽思想和行为的防护力,始终保持良好的精神状态,培育成熟的人格心灵,养成坚定的护法卫道品行。

我相信,经过党和政府的科学领导,社会各界的广泛参与,忠诚、为民、公正、廉洁的政法干警核心价值观定能深入人心,法官职业道德定能上升到新的台阶,法官的行为规范体现法律的庄严与权威!

作者:张蒙蒙

法官职业道德基本内涵论文 篇2:

政法院校试点班思想政治理论课教学工作探索

摘 要:主要介绍了浙江警官职业学院试点班教育的背景与发展路径,探讨了试点政法院校思想政治理论课教学改革与创新问题,重点提出了要针对试点班学生的特点,变革教学内容,加强政法干警核心价值观教育和法律职业道德教育,从而提高试点班思想政治理论课的教学针对性和实效性。

关键词:试点政法院校;思想政治理论课;改革

一、试点政法院校与“试点”班教育

所谓试点政法院校,根据《中共中央转发〈中央政法委员会关于深化司法体制和工作机制改革若干问题的意见〉的通知》精神,是指开展政法干警招录培养体制改革试点工作的普通高等政法院校。试点班也是我国学历教育的重要组成部分,其层次主要分为专科教育、本科教育和研究生教育。浙江警官职业学院作为专科层次的政法高职院校,主要从事专科层次的试点政法人才培养,而且主要是为县及县以下基层政法单位培养基层法律职业工作者,如基层司法所人民调解员、基层公安干警等法律职业人才。

为什么要开展政法院校试点班教育?按照笔者的理解,这主要是从我国高等教育的迅猛发展、我国的基本国情以及政法行业的特殊性等角度考虑而做出的重大决策。首先,政法干警是一个特殊的职业,作为基层的法律服务工作者,是我国基层社会的上层建筑,担负着维护基层社会和谐稳定、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重要职责。特别是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深入发展和法制建设的推进,基层群众的利益意识和法律意识在不断增强,基层社会的冲突和矛盾日益增多,基础不牢,地动山摇,如何合理合法地解决这些矛盾?群众的需求要求基层政法工作规范化、专业化和法制化,基层政法工作可谓职责崇高、使命重大,肩负着政府和人民的期望和期待,这一点从试点班的招生对象中就可以得到反映。试点班招生对象是那些上过大学的本专科毕业生和优秀的退伍士兵,必须通过严苛的入学考试。其次,之所以开展试点班教育,也是从我国高等教育的发展形势以及社会公平正义的角度出发做出的决策。20世纪末以来,我国高等教育不断扩招,在校生规模越来越大,毕业生就业的压力很大,类似公务员、事业编制之类的稳定就业岗位的供需矛盾越来越显性,包括普通本科生甚至重点大学的毕业生在内的千军万马都在为考取国家公务员而孜孜以求地努力着。对于政府来说,在千军万马过独木桥考公务员的情况下,如果专科毕业生仅仅通过内部的公务员录用考试就能获取公务员身份,而本科生甚至重点大学毕业生都很难找一份类似公务员那样稳定的工作,是不公平的。因此,从社会公正的角度来讲,这是一个需要改革的问题。再次,从我国国情出发,现阶段我国经济政治发展并不平衡,尤其是东西部经济差距还是比较明显的。表现在,西部地区经济相对欠发达,对人才的吸引力相对较弱,法律职业人才同样如此。在我国法律职业化的时代,从事法律职业必须通过国家司法考试,具备法律职业资格,而很多西部欠发达地区本来教育水平就跟东部经济发达地区可能有一定的差距,通过国家司法考试从而获得法律资格是比较难的。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时代,追求更高的收入待遇、追求更好的生活工作环境这也是人之常情,各级各类人才在经济利益的吸引下“孔雀东南飞”就在所难免。据统计,在有的西部边远地区的县市严重缺乏法律职业人才,尤其是通过司法考试的法律专门人才,有的人一通过司法考试就“孔雀东南飞”。此外,东中部地区同样存在城乡差距和地区差距的问题,有的基层政法单位同样面临人才短缺。我们政法院校试点班的教育正是基于以上社会大背景下,基于社会公平正义的视角,为了解决西部地区和其他地区基层政法单位法律专门人才严重匮乏,从我国国情出发而出台的一项利国利民的重大社会举措。

从中央政法委颁布的试点班学生的招生条件,以及笔者几年来从事试点班教学工作的经历来看,试点班学生绝大部分来自于已经完成高等教育的大学毕业生,甚至大部分是本科院校的毕业生,还有一小部分来自于优秀的退伍士兵。为什么政法试点班会吸引很多大学毕业生甚至重点大学本科毕业生来报考,这主要是因为我国高等教育的迅猛发展带来了大学生就业难问题,以及政法单位公务员工作稳定,收入待遇不错,社会地位较高,还有经济欠发达地区基层社会对法律职业人才的求贤若渴等因素决定的。同时,那些优秀的退伍兵之所以能够找到这样一条投身国家公务员队伍,同时又能给自己安身立命的出路,是因为他们确实在某些方面足够优秀。从试点班学员的未来工作岗位和大部分已经接受过高等教育的现实出发,试点院校的思想政治理论教育工作必须有所创新,更有针对性和实效性。比如普通高校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是要帮助大学生确立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那么,我们在试点班的该门课程教学中就应该有所突出,大力加强政法干警核心价值观教育;普通高校的《思想道德修养和法律基础》等课程,对于试点班来说就是要大力加强法律职业道德教育、公务员职业道德教育、扎根基层吃苦耐劳等思想教育。从教学方法来讲,应该从试点班学员的实际出发,比如他们的不同大学经历和专业、工作经历、年龄和社会阅历的优势、来自五湖四海的特点,在教学方法的选取中应该充分考虑并充分尊重学员在教学工作中的主体地位,把学员在课堂上的积极性和主动性调动起来,从而提升教学效果。

二、试点院校思想政治教育工作必须突出政法干警核心价值观教育

马克思主义理论和思想政治教育课程是社会主义大学的象征,是帮助我国大学生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和价值观的主要渠道和主阵地。试点班学员虽然也是大学生,但他们和普通大学生还不一样,他们大都上过大学,已经学习过普通高等学校的思想政治教育课程。从试点班学员的特殊性可以看到,试点班学员未来的就业岗位是明确的,就是按照入学协议到基层政法单位工作。他们很多人以前不一定是学法律专业的,对未来的政法干警岗位职责是比较陌生的,对今后在基层和农村的生活、工作以及人际关系环境可能没有足够的认识。因此,要提高思想政治教育工作的针对性和实效性,就必须从试点班今后要面对和遭遇的这些问题出发,尤其是要大力加强政法干警核心价值观教育、法律职业道德教育和基层国情等方面的教育。

试点班的思想政治教育工作首先必须突出政法干警核心价值观教育,这是政法干警职业的灵魂所在。政法干警核心价值观主要包括忠诚、公正、廉洁、为民等方面的内容。

试点班学员作为未来的政法干警必须忠诚。必须确立忠诚于党,忠诚于国家,忠诚于人民,忠诚于法律的理想信念。政法干警职业是国家的上层建筑,我国的政治体制是中国共产党领导下的、人民当家做主的社会主义国家,中国共产党是人民利益的代表,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地位是近代中国历史的抉择,也是当代社会主义建设和波澜壮阔的改革开放伟大事业的需求和呼唤。历史和当代都已经证明: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和社会主义道路是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希望。忠诚于党、国家和人民是政法干警的天职。政法干警又是法律职业人员,要确立法治意识,敬畏法律、忠于法律,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试点班学员的忠诚还表现在必须讲诚信。他们入校之前就已经和国家签订了到基层政法单位工作的就业协定,在校学习期间免学费,并享受相应的生活费补贴。因此,必须要有感恩之心和诚信意识,不能认为基层工作环境、生活环境、收入水平等方面不如城市,毕业后不履行协议,拒绝去协议单位工作。必须要树立吃苦耐劳和艰苦奋斗的意识,要从正面和积极方面来引导学生。

政法干警必须确立公正意识。法律就是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利器,公平正义是法律职业的根本原则和生命线。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下,在遵纪守法的前提下追求利益最大化是人们的天性,无论在城市还是基层农村社会,利益主体日益多元化,人与人之间的利益冲突越来越多。随着人们法律意识的提升,他们利用法律等手段来维护自己合法权益和物质利益的意识越来越强。在基层群众眼中,政法干警就是法律和政府的象征,他们把希望寄托在政府和法律身上,希望获得公平正义,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如果政法干警在处事过程中,不秉公执法维护公平正义,那么人民群众就不会再相信你,也就不会再需要你,甚至发展到不相信政府和法律。当群众不再相信可以通过法律手段来解决矛盾的时候,就会使用非理性的方式甚至是暴力的方式来解决问题,这对于党的执政地位、对于法律权威、对于基层社会和谐稳定、对于维护群众合法权益方面都是十分不利的。法律是社会公平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法律职业人员承担着化解矛盾、协调各种利益关系、促进基层社会和谐稳定的重要职责,在执法和服务过程中一定要做到公正公平,中立平等,一视同仁地对待当事人。

政法干警必须确立廉洁意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极大地激发了人们创业的激情,催生了人们追求自身利益最大化的主体意识,物质利益原则成为衡量人们社会价值以及成功与否的重要标准。市场经济的负面因素就是会带来拜金主义的思潮以及享乐主义的人生观。其实,我们每个人都应该树立正确的物质利益观。在市场经济体制下,社会分工日益细密,三百六十行,行行出状元。在市场经济大潮闯荡的市场经济主体当然要追求利益最大化,当然必须在合理合法的前提下,因为市场规则就是优胜劣汰;但是我们政法干警属于社会的上层建筑,我们最大的职责是维护社会公平正义,运用法律等手段来维护市场经济的运行秩序,维护基层社会的和谐稳定,换句话说,政法干警是运用法律手段来维护市场经济秩序,保障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的,这是我们的价值所在。因此政法干警的社会价值不是追求物质利益最大化,不应该用金钱来衡量他们的价值。我们政法干警既然选择了这个职业,应该淡泊名利,远离喧嚣的名利场,决不能既想当官,又想发财,否则就很容易心态失衡,搞权钱交易。因此,政法干警要提升自己的精神境界,通过充实精神需求找到自己的精神寄托和情感归依。当然,中国基层是一个人情社会,基层政法干警到基层工作首先必须了解当地的风土人情和风俗习惯,把握好人情和法律的分寸,为自己顺利开展工作创造一个良好的外部环境。

三、试点院校思想政治教育工作必须突出法律职业道德教育

试点院校的思想政治教育工作还必须突出法律职业道德教育。在市场经济体制下,由于法制和监管等方面的原因,很多市场主体为了追求物质利益最大化不择手段,不讲职业道德,不讲诚信,为了追求利益,甚至到了漠视他人生命的程度,毫无社会底线和做人原则可言。近年来恶性事件屡屡爆发。这些不良的社会风气如果得不到有效的遏制,很快就会蔓延到社会的各个角落。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亟待提升市场主体的素质和法制意识,政府要加大立法和监管,提升这些害群之马的违法成本。政法干警是社会的上层建筑,在基层社会群众眼里就是法律和政府的象征。法律是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工具,是保护群众正当利益的重要手段,是一个政党执政合法性的重要体现。商人不讲诚信,不讲职业道德,负面影响还可能只是局部的,如果法律职业人员不讲诚信,不讲法律职业道德,那么就会伤害到党执政的合法性,影响政府和法律的权威,其负面影响具有根本性和广泛性,如果基层群众不相信政法干警和法律,结果可能会是基层社会的暴力和无序。

我院招录的试点班学员作为县以下基层司法所政法干警,将来面临着繁重而复杂的工作任务。因为现在基层司法所的实际状况是:编制内政法干警很少,一般连所长就两三个人,管辖范围广,矛盾纠纷繁多而琐碎,而且要管人民调解、社区矫正、安置帮教、法律援助等任务。所以,充实更多的生力军之前,在现有条件下,要把试点班学员培养成为一个法律的多面手,能够规范熟练地驾驭基层司法所的任何一项业务。基于这个现实,本课程的教学目的主要就是:提高法律专业学生的法律职业道德素养,培养法律专业学生职业道德的思辨能力,使得他们在未来的法律职业生涯中具备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和价值观,树立崇高的职业理想,具备良好的职业操守,提高司法水平。同时拓展学生的法律知识,增强学生法律权威意识,提升学生法律行为能力,更好地适应未来的法律职业工作。为了达到以上教学目的,我院的法律职业道德课程主要包括以下学习任务:(1)从哲学的视角解读道德:道德的内涵、道德的起源、道德的本质、道德的特征、道德的社会调节功能;法律、道德等社会调节机制比较研究。(2)中国特色司法制度的组织体系、法律职业主体概述、跟西方司法制度和法律职业主体比较。(3)职业道德和法律职业道德解读:法律职业道德的构成要素、法律职业道德的特征、法律职业道德的功能;当代中国加强法律职业道德建设的必要性和紧迫性。(4)法官职业道德:法官职业道德概述、法官职业道德要素、法官职业责任、法官职业道德的培育、《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职业道德基本准则》。(5)检察官职业道德:检察官职业道德概述、检察官职业责任、检察官职业道德的培育、《中华人民共和国检察官法》、《检察官职业道德规范》。(6)律师职业道德:律师职业道德概述、律师职业道德的基本内容、律师职业责任、律师职业道德的培育、《律师法》、《律师职业道德与执业纪律规范》。(7)基层司法行政人员职业道德:基层司法行政人员职业道德概述、基层司法行政人员职业道德的基本要素、基层司法行政人员职业责任、基层司法行政人员职业道德的培育、司法部关于基层司法行政人员职业行为规范解读。(8)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职业道德: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职业道德概述、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职业道德的基本要素、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职业责任、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职业道德的培育、司法部关于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职业行为规范解读。(9)法警职业道德:法警职业道德概述、法警职业道德的基本要素、法警职业责任、法警职业道德的培育。(10)浙江警官职业学院相关专业毕业生职业道德正反两方面的典型案例及启示。

作者:杨小明

法官职业道德基本内涵论文 篇3:

审判运行机制改革研究

【摘 要】公正是法院审判工作的永恒追求和目标,要实现司法的公正的一个重要前提是审判权的独立,法官作为行使独立审判权的具体实施者,然而法官在依法独立行使审判职权中,会不自觉、甚至无奈地受到行政、地方管理、内部监督机制等因素的影响,直接或间接地决定着判决结果。因此,我们必须排除各种因素对法官独立审判权的干扰,以保证审判权行使的最高理念——公正,这样才能树立司法公正的权威。文章在理解法官独立审判含义的基础上,分析影响法官独立审判的各方面因素,以及如何建立有效的法官独立审判保障制度。

【关键词】审判权;法官;独立

一、法官独立审判的概念

法官独立审判,是指法官全权审理和裁判案件时,只依据事实和法律,在法律规定的权限内,以自己对法律的理解和良好的道德判断来独立决断,不受任何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同时也不受法院内部非程序性的违法干预。它包含以下几层意思:第一,法官不接受立法和行政机关的领导和指示,只服从宪法和法律;第二,不同法院的法官所从事的审判活动相对独立,彼此不得相互干涉;上级法院只能依上诉程序改变下级法院的判决;第三,在同一审级的法院中,不允许一部分法官对另一部分法官在案件审判上行使支配权,法官在权限范围内对案件做出的判断无须经其他法官审查或批准。

法官独立审判的内涵应包含以下几个方面:

1.法官的身份独立。所谓身份独立,是指法官执行审判职务的任期和条件应当得到充分的保障,以确保法官个人不受行政机关的控制。《法官法》第2条规定,“法官是依法行使国家审判权的审判人员”,审判权是国家权力的一种,不是地方性的权力。法官自然应是国家的法官,而不是地方的法官。只有确保了法官身份的独立,才能从根本上保障法官的独立审判权。

2.法官职权的独立。法官职权独立,要求法官“只需严格依法办案,不受任何单位和个人的干涉(不排斥合法监督);非依法定程序,不受上级法院的干预;在一个法院内部,每个法官都有形成自己判决意见的自由,不受院长等领导以及其他法官的干预。只有能自由的对自己所审理的案件发表意见,才能真正做到独立审判。

3.法官责任的独立,即法官个人对自己不符合法官身份和职权行使的不良行为独立承担相应的责任处分。独立的权力,需要独立的责任的制约,这样的机制才可能是科学、合理和完整的。对法官职权的不良行使应当规定相应的责任,令法官独立承担责任后果。则可以法制法官滥用权力。

二、影响法官独立审判的因素

(一)法官素质因素

1.专业素质。我国现任的大部分法官是从其他行政机关、企事单位的人员,这些人员学历不高,绝大多数没有法律背景,经过短期培训后出任法官。《法官法》的修改后,虽然提高了法官的准入条件,新招录的人员文化素质有了明显提高。但只要通过司法考试,担任书记员一定年限,就可以升为法官。所以,很多法官存在社会阅历较少、审判经验缺乏、知识面狭窄、专业素质有待提高等问题。再加上收入水平、社会地位和声誉的一般化,都难以让法官拥有足够的权威性而独立行使审判权。各级法院为了提高法官素质,也采取了业务培训等一些措施,但是许多法官本身的素质不高,难以通过短期的培训掌握系统的法律专业知识。他们可能对常用的法律条文比较熟悉,但对法学的基本理论掌握的程度就有限了,在实践中只知道套用现成的法律条文,而不善于用各部门法的基本原理去分析解决问题,致使一部分人虽有法官职称但却不胜任法官职务,不能独立对案件作出裁决,造成审判效率低下,案件质量不高,不能独立审判。

2.职业道德。法官的职业道德即社会认可的、行使审判权的专门人员所应当具备的人格魅力及应当遵守的行为准则。按照我国《法官职业道德基本准则》要求,一个法官,必须做到保障司法公正,提高司法效率,保持清正廉洁,遵守司法礼仪,加强自身修养,约束业外活动。但是,目前由于种种原因,极少数法官素质不高,还不能完全做到公正律己,铁面无私。有的法官仅仅把法官这一职业当成养家糊口的谋生之计,并非出于对法律的真诚信仰和不懈追求,甚至以权谋私,办人情案、金钱案,故而屡屡出现法官随世沉沦,堕落囹国的事例。

(二)法院内部和外部体制影响因素

1.法院内部行政化。目前,我国法院内部管理体制存在比较严重的“行政化”倾向,法院及法院法官的行政化、法院相互关系行政化、法院内部业务模式行政化、法院内部人事管理行政化,导致法官独立基本上只停留在理论层面。因而,法官在审判工作中要接受数级行政或准行政领导的管理和制约,这种管理实际上是行政首长制的缩影,严重违背了法官职业特点和审判规律,法官在审判工作很难真正实现的獨立。主要表现在:

在我国各级法院,审理案件的流程基本模式是法官审理案件后层报庭长、主管副院长或院长,在这个请示汇报过程中,院长、庭长有权对案件的审判提出意见,甚至改变合议庭的决议,拟定的判决、裁定等也必须经过庭长、院长审阅签署以后才对外作出处理。因此,法官时常会遇到依照领导的意见办案可能会有违法律的规定,而严格按照法律规定办案又可能因违背领导的旨意而影响到自己的前途,有时甚至会出现承办法官在没有得到上级领导对具体案件的处理意见前不敢下判之状况,法官的独立性以至司法的独立性没有得到保障。

一些上下级法院由监督关系变成了领导关系。由于各级法院出台的绩效考核、发改案件处罚、错案追究制等各种各项的制度,一些法院、法官为了完成绩效、保证办案“合格”,以避免影响法院或个人,当出现“疑难”案件后,向上级法院请示、沟通,以取得上级法院对个案的处理意见,或为尊重上级而行事。这种上下的关系不仅严重影响法官法律思维的自主性和独立性,而且把二审终审制变为一审终审制,剥夺了当事人的诉讼权利,影响司法公正。

2.地方权力机关干预。我国《宪法》明确规定人民法院应独立行使审判权,不妥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在我国,权力机关对法院审判工作的监督权乃至决定权,法院由权力机关产生并向它负责;而行政机关虽然是和法院平行的,但它对法院的人事选调、编制计划、财政安排、物资调配等可以直接控制,法院的经济、组织、人员上隶属于同级政府。这种体制所带来的后果,不仅制约了审判工作的发展,而且使国家的法律地方化,一些地方政府和党委对法院审判进行干预。

(三)现代传媒和非正当的影响因素

1.社会舆论的影响,导致法官依“民意”裁判。现代社会中,各种媒体和载体的涌现,社会舆论呈现出来源繁多、传播信息系统多、传播速度快、覆盖面广、影响力大的态势。尤其是随着互联网的发展,社会民众可以有更多平台发表自己的意见和见解的机会,并能为众多的社会民众所知晓。因此,个别案件被媒体传播后,社会民众纷纷发表各自的言论,并作出评判,代表“民意”的主张,可能这些人们对案件了解的事实并非是法官在法律程序上所了解的事实。但是,法官不可避免地处于媒体舆论的影响下,从而给法官造成很大的压力,使之无法正常适用法律,最终,可能导致案件的裁决由社会舆论作出,而不是法官独立审判。

2.社会潜规则的影响,导致法官独立裁判削弱。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是法官审判的基本原则。但是,在司法实践中,潜规则经常影响正常的司法运作,“公事私办”、“走后门,拉关系”常常发生在司法实践中。潜规则就是法律之外的规则、非规定之规则,是指没有显现出来但已是心照不宣的某些规矩,这些规矩虽然没有成文却又是彼此默认遵守的。人情关系是中国根深蒂固的文化传统,这种关系包括亲朋好友、同事邻里、工作关系等等。这种关系的压力,往往会使有些法官心目中的法律天平失去平衡,有的甚至被这张关系网笼罩,致使无法按照法律的要求来进行裁决。总而言之,潜规则的泛滥,以潜规则代替法律,必然导致法官权力的滥用,扭曲法律,滋生腐败,影响司法公正。

三、如何实现法官独立审判

(一)处理好法院内部、外部的关系

第一,与党的领导关系的设计。我们既要实现党对司法工作的领导,同时也要保障法院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因此,要正确处理好党的领导与法院的审判之间的关系,建议撤销地方法院受同级党委的领导体制,改地方法院与地方党委之间的领导关系为监督关系,同时,让法院在人、财、物等方面摆脱地方政府的制约,法院的人员选任、级别、经费、法官待遇等由最高人民法院统一管理,与地方政府彻底“脱钩”。

第二,法院上下级的关系设计。我国《宪法》第127条规定:最高人民法院监督地方法院和专门人民法院的审判工作,上级人民法院监督下级人民法院的审判工作。因此,上级法院对下级法院要坚持正确的审判监督原则,不能要求下级法院完全按照自己的意志进行工作,不能以监督和指导为名对个案进行强制干涉,应该在适当的范围内对下级作出指导性的意见。

第三,法院内部也要建立科学的考评机制和监督机构。现行法院出于对法官的监督,出台了一些关于“错案追究”等责任制,虽然这些制度出发点是好的。但是,法官为避免自己承办的案件发改被追究责任,会采取层层请示、上交领导及上级法院决定,这样必然会导致法官丧失职权意识和责任感,破坏法官法律思维的独立性。因此,建议设立一个独立于法院的专业法官监督机构,合理而严格对法官监督,防止法官因不适当的追究而承担过重的负荷,从而有利于审判独立。

(二)建立严格的选拔法官制度

1.高素质的法官是审判独立性的先决条件。英国对法官的要求是必须“具有法律知识和经验、判断和分析的能力,有良好的决定和交流技巧,富有权威、道德、公正、能够理解普通人和社会,性格温和,有礼貌和尊严,对社会服务具有责任”。我国可以借鉴他国的模式,适当的提高担任法官的条件。法官限定为必须是法学本科以上学历,并且通过全国统一司法考试,这样就能够保障刚上任的法官的法学理论功底比较深厚;在实践的基础上,可以把实习时间适当延长为两到三年,应要具备良好的调解、驾驭庭审、撰写法律文书优劣等纯审判事务能力,这样可以保障法官在正式办案前能积累一定的经验。

2.应该严格法官任职的程序。法官的任职,法院除了公开招聘职务条件、公开选拔进程外,还应该尽可能从高等院校的法学教师中或者从优秀的律师中选任法官;上级人民法院的法官应从下级人民法院的优秀法官中选任,使法官始终保持法律优秀者的地位和意识。但无论从下级法院还是从律师或法学教授中选拔法官,都必须经过严格的考试考核,进行综合性考核(知识、技能、品德),促进优胜劣汰。

3.完善法官选任方式。为了确保法官个人独立和法院审判独立,突出法官在依法治国中的重要地位,避免地方和部门保护主义的干扰,严格法官遴选程序。笔者认为,今后任命法官应当将法官候选人的情况向社会公开,如将法官候选人的情况登报,以便接受社会监督,法官遴选委员会要廣泛听取社会各界尤其是周围群众对该法官候选人的评价,科学设计一定的题目对候选人的资格和能力等方面进行审查。只有通过这些程序,才能全面地审核候选人的综合素质。人大常委会只能在该委员会提出的候选人名单中择优选择并任命。

(三)构建实效的法官激励和保障体制

1.在法官身份保障方面,建立独立、统一的司法人事管理制度,减少地方政府对人事任免的决定权,建立规范科学的法官任免辞退制度,充分保障法官受免职处分时的申诉权。在法官素质提高的基础上逐步建立法官终身制、法官弹劾制度,保证法官身份稳定,防止涉及法官身份问题处理的长官随意性和不规范行为。实行法官终身制,有利于法官解除后顾之忧,保障公正司法,利于稳定。法官一经任命,非因法定事由并经法定程不得被罢免、撤职、调任、停职或降职,法官的法律地位不受干扰。

2.在法官的物质保障制度方面,建立独立、统一的司法经费保障制度,切实解决地方法院在人、财、物等方面依赖于地方政府的现状,从根本上排除地方行政权对司法权的干预。物质利益是人们行为重要导向,法官除具有公职角色外,还有作为自然人的个人角色,即法官也是作为普通人的法官,因而不可对其一味作理想化的角色定位,法官也有七情六欲和自身利益,难免受各种环境影响,这种影响往往与其法官角色相冲突。要减弱这种影响,必须有相应的制度设置。就人类天性之一般情况而言,对某人的生活有控制权,等于对其意志有控制权。所以有必要在社会资源能够承担的条件下,给予法官在任职期内适当甚至较高的收入。

无论大陆法系国家还是英美法系国家,对法官均实施高薪制,法官的薪金均高于公务员。目前,我国法官收入偏低是应当正视的现状,如果法官的职务不能保证他们衣食无忧,就很难抵制各种外界的物质诱惑。解决这种司题的最有效途径即保证并提高法官的待遇,在精减法官队伍的前提下适时确立法官高薪制。全国法官待遇应当统一,实行同级法院法官待遇相等原则,以充分体现平等,有利于消除因法官等级不同而影响正当行使权力,影响公正,同时,也要注意法官职业待遇的级别平衡,使法官级别应主要是业务素质和荣誉的象征,不同级别法官的待遇有所差别,但限度应趋于合理。另外,需要提出的是,法官的薪俸和法院的经费可由中央财政直接拨付,而不应再由地方财政予以预算和拨款。同时,要尽快落实法官定期增资制度,逐步提高法官收入,完善法官各项福利待遇,最终实行法官高薪制,法官的工资水平应当明显高于公务员。

(四)建立健全的法官教育和培训制度

1.加强职业道德建设,不断提高法官的政治素质。法官职业道德,是指法官在履行司法職能过程中或者从事与之相关的活动时,在法官职业范围内逐渐形成的比较稳定的道德观念、行为规范和习惯的总和。大力开展理想信念教育和职业道德教育,自觉抵制金钱、人情和关系对审判工作的侵蚀和影响,教育法官信仰法律,心存正义,忠于职守、铁面无私,不屈不挠地为实现法律的目的而殚精竭虑,在奉行法律方面,具有卫道士的气概和殉道者的气节,要以高尚的人格品德和良好的职业操守,独立于各类人群之中。应当采用多种教育形式,不断提高法官的职业道德认识,激发法官职业道德情感,强化法官职业道德意志,增强法官职业道德信念,培养良好的审判职业道德习惯,提高法官的道德修养。

2.全面提高法官的业务素质。法官作为一类特殊的职业群体,不仅需要通晓法律,还要知道如何正确地适用法律、解释法律和填补法律的漏洞。同时,法律与其他科学一样,是在不断发展的,法学的发展直接影响了立法和司法,只有及时组织法官学习,通过法官教育培训更新知识,提高业务素质,掌握和了解法学理论发展的前沿,才能造就一批专家型的法律人才。要将法官培训制度规范起来,建立起像律师续职培训 样严格的培训体系,在优秀法律人才尚不能满足法院,尤其是中西部法院、大部分基层法院需求的情况下,重视现有法官队伍的再培训提高,使其业务素质能够始终保持在全社会法律职业中的较高层次,不断适应新形势的需要,达到与时俱进的目的。

3.改变培训模式。要改变现有培训仅仅停留在学历教育、门面教育层面的局面,实行法官培训制度观念上的革新,建立自上而下垂直管理的法官培训体系,推行法官定期培训(每年至少1次,每次不少于20天)和不经培训不得晋职晋级等强制措施。

作者:卢新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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