宪法价值与宪法价值探讨论文

2022-04-15

下面小编整理了一些《宪法价值与宪法价值探讨论文(精选3篇)》相关资料,欢迎阅读!摘要:政治作为一种生活实践活动,本身就内含着政治价值与政治活动的统一,由此决定了政治活动应是经验性与规范性之间的一种张力。站在这种立场上审视政治概念在西方的发展史,不难发现,古代人的政治观念与近代人的政治观念分别走向了追求政治活动与追求政治理性的两个极端,而唯有马克思主义才使得政治回归到了其现实生活的根基之中。

宪法价值与宪法价值探讨论文 篇1:

基层土地管理错位与服务缺位探源

摘要:基于对宅基地价值与功能的不同预期,普通农村的农民“违建”具有不同于征拆区农村的发生逻辑。当前宅基地管理政策聚焦于征拆区农村的“违建”治理,并体现为强化行政管理权和弱化集体所有权的管理思路,忽视和压制了普通农村大多数农民正当的宅基地使用权要求,宅基地管理逐渐脱嵌于村庄社会。管理错位和服务缺位造成对农民建房法律空间与物理空间的双重挤压,这是农民“违建”持续发生的制度根源。加强基层组织建设,积极回应和引导农民的宅基地使用权需求,以服务再造管理,是破解基层土地管理困境的根本之道。

关键词:基层土地管理;服务缺位;管理错位;违建宅基地

一、问题的提出

进入21世纪以来,面对快速城市化过程中的农村土地占用,国家土地管理政策逐渐收紧,以控制建设用地利用规模,提高建设用地利用效率,尽可能保护耕地。农村宅基地属于集体建设用地,因而与国有建设用地一并纳入“建设用地”的范畴。对宅基地管理的强化主要表现为土地用途管制制度的实行和基层土地管理权的上收,农村土地行政管理主体逐渐上移,基层土地管理权能渐趋弱化。但笔者在多地农村调研发现,伴随着政府管理的强化,农民违规建房的现象仍然屡见不鲜,笔者在中西部地区的国土所调研发现,由于农村违建点多、面广,难以有效甄别及时处置,农民“违建”几乎处于“失控”状态。在这个意义上,农民“违建”似乎成为了国家强化土地管理权的“意外后果”和基层土地管理的敏感地带与空白地带。

根据违法主体的不同,可以区分出两种类型的土地违法,即政府违法和个人违法。在中国土地违法现象中,由于土地财政的刺激和监管体制的局限,地方政府的土地违法行为受到了较多关注[1,2]。国土资源部2013年的数据显示,在发现违法用地结构中,个人土地违法面积虽然只占23%,但违法案件件数却达到68%。农民是个人土地违法的重要主体,个人土地违法具有涉及主体众多、分布广泛的特征。目前,农民土地违法行为的发生原因主要有如下三种解释:(1)城市化的扩张强化了农民对于土地的权利意识,并激发了农民通过宅基地参与土地增值收益分配的预期,农民“违建”因而是利益诱导的后果和利益博弈的方式[3];(2)土地规划和土地管理不到位,导致乱占耕地、一户多宅等现象的出现[4];(3)地方政府的执法体制和“拆违”机制是“违建”现象难以根除和扭转的重要原因,“运动式执法”和“选择性执法”导致了土地执法中的摇摆现象[5]。上述观点从不同的方面初步解释了当前农村宅基地秩序混乱的原因,但未能解释21世纪以来土地行政管理权强化之后农民“违建”不减反增乃至失控的原因,也未能区分普通农村与征拆区农村农民“违建”发生逻辑的差异。

本研究试图从农村土地管理权强化的制度目标与实际效果之间的“落差”入手,检视普通农村农民“违建”失控的缘由。笔者认为,当前管理错位和服务缺位的宅基地管理路径是普通农村农民“违建”发生的结构性原因,这意味着土地行政管理权强化与农民“违建”存在必然性关联:土地违法的普遍性极大地挑战和冲击了现有的基层土地管理体制,并构成土地管理权强化的重要诱因,但土地管理权的强化和上收却导致了特定“违建”类型的生成,从而形成一个恶性循环。如何打破这个循环,从而化解当前基层土地管理工作的难题,无疑具有重大现实意义。

二、管理错位:农民“违建”的类型偏差

农民“违建”主要指农民建房未经审批,出现乱占耕地、一户多宅和面积超标等情况。基于宅基地属性与价值的差异,可将农民“违建”进一步区分为征拆区农村的“违建”行为和普通农村的“违建”行为。

(一)征拆区农村的“违建”

按照《土地管理法》规定,宅基地属于村集体分配给农民使用的保障性用地,即满足居住、生活和农业生产的需要,因而主要具有使用价值。宅基地的集体建设用地属性与城市国有建设用地存在本质的差异。然而,征拆区农村的宅基地因附着了大量的利益,农民为了伸张更多利益而产生了强烈的“违建”动力和大量的“违建”事实。随着城市化的平面推进,城郊村农民的宅基地具有分享城市级差地租的可能性,农民“种房子”的投机行为颇为常见,由此形成与地方政府的利益博弈。

因此,在征拆区农村,特定的区位条件赋予宅基地财产性价值,宅基地的物权属性强化,并遮蔽和消解了宅基地的福利和保障属性,农民因而具有“违建”的天然动力。某种程度上看,征拆区农村的农民“违建”与地方政府的土地违法具有“一体两面”的特征:二者均试图突破农村土地的权属规定与用途管制,绕开城乡二元结构的限制,实现“以地生财”的目标。这就冲击了国家关于集体建设用地与国有建设用地性质的差别化规定,侵蚀了土地的宪法秩序。

(二)普通农村的“违建”

普通农村的“违建”则表现为不同的形态。因无其他利益的附着,宅基地表现出以居住功能为主的使用价值而非财产价值。普通农村少有的宅基地交易行为实际上也依托于房屋等附属设施而实现。例如,江汉平原农村普遍存在的“搭地卖房”现象[6]以及川西平原“宅田挂钩”[7]的地方性实践均说明普通农村的宅基地与农地价值不相上下、甚至低于农地价值。由此,农民“违建”并非始于对宅基地财产性价值的追求和竞争,而是为了更好地实现宅基地的使用价值。

宅基地使用价值的实现状况与农民现有宅基地面积以及附着于其上的住房状况有关。农民的宅基地需求具有一定的动态性:(1)农民家庭人口规模伴随着生命周期的演进而变化,子女长大成人,结婚、分家往往催生宅基地的增量性需求;(2)随着农民生活水平提高,住房的更新换代和基础设施配套(尤其是交通区位)逐渐成为农民建房的主要动力和建房选址的主导因素。以上两种因素形成的“推拉效应”构成了当前普通农村农民“违建”的主要动力。

(三)宅基地管理的政策偏差

由此可见,区位条件的差异是理解农民违建的前提。当前,随着城市化的快速推进,中国农村也正在出现剧烈的分化,5%的城郊地区农民与95%的普通农村农民对于国家政策具有不同的利益诉求和话语反馈能力[8],因此,在“违建”这一共同法律状态之下实际上运行着不同的实践机制。对农民“违建”内在机制的辨析,是土地管理权有效实现、宅基地管理有序展开的基础。

征拆区农村农民“违建”的目的往往不在于宅基地内在的使用价值,而在于以“建设用地”的名义分享市场化与城市化过程中溢出的土地增值收益,这超出了宪法关于宅基地属性的规定,不仅导致耕地资源的无效使用,也极大地影响了政府的用地规划和公共财政的再分配能力,因而成为土地管理、监控和执法的重点对象和重点地带。因此,征拆区农民与地方政府的利益博弈中刺激了土地管理权的强化。问题在于,国家土地管理政策一方面对征拆区农村的“违建”进行了及时回应,但另一方面,不断上收的土地管理权却导致土地管理部门与广大普通农村建房的正当性需求脱节。日益收缩的建房指标和日益严格的审批程序对普通农村农民建房形成压力,由于缺少政府的跟进和引导,农民“违建”具有必然性。

宅基地管理实践中的政策偏差和政策错位表现为:将普通农村的农民“违建”混同于征拆区的农民“违建”,从而采取了以“收”为主的管理策略,乡村两级逐渐边缘化,导致基层土管部门无法回应农民建房的刚性需求,缺乏引导和规划村庄宅基地的能力,最终导致农民自发建房的失控状态。因此,需要将普通农村的农民“违建”从一般意义上的土地违法定义中剥离。征拆区的农民“违建”在一定意义上可以转化为行政管制和行政执法问题:它不仅违反了土地用途管制的规定,更关键的是触及和侵蚀了宪法关于宅基地福利属性的规定和土地“涨价归公”的原则,即试图将宪法意义上的集体所有权转化为民法意义上的私人财产权。与此不同,普通农村农民“违建”主要是相对于土地用途管制而进行的界定,它虽与行政管理权产生冲突,但并没有突破宅基地的宪法秩序。在这种情况下,若要从根本上遏制普通农村的“违建”现象,需要尊重农民宅基地使用权的正当需求并进行合理引导,明确宅基地管理对象和不同区位条件下宅基地本身的差异性。

三、服务缺位:土地管理中的“政府失灵”

由于经济、区位或自然条件的差异,中国目前的城市化水平呈现出较为明显的区域差异。总体而言,现有城市化水平并不足以为绝大部分农民提供在城市体面就业和生活的条件。村庄人口的外流在一定意义上是特定阶段的暂时性现象,相当一部分外出务工的农民仍然需要回村建房,这构成了宅基地的刚性需求。当前,土地的行政管理权在权力行使的方式上呈现出集中化和垂直化趋势,在权力行使的对象上聚焦于征拆区农村,而相对忽视了普通农村更为分散、琐碎的宅基地使用权要求。在日益紧缩的土地管理政策之下,普通农村的宅基地需求难以合法实现,基层土地管理由此陷入困境。

(一)村庄土地规划的缺失

自1998年新《土地管理法》出台以来,为了适应土地用途管制的目标,国土部门要求村级组织在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前提下编修村庄建设规划。农民住宅用地必须在符合规划的情况下才能获得审批,以提高宅基地的使用效率。一些学者从规划的内部视角分析了当前农村土地规划所存在的一些问题和困境[9]。问题是:能够形成村庄土地利用规划并加以实施的村庄实际上属于少数,村庄规划往往是政府集中力量打造“重点村”或“亮点村”的产物。规划本身的缺失而非规划中的具体问题才是中西部农村土地利用的主要症结之所在。

首先,作为集体土地的所有者,村级组织并无编制村庄规划的能力。编制规划需要以较为厚重的集体收入为支撑。税费改革以来,村集体的经济实力和组织能力进一步弱化,集体经济“空壳村”大量出现,村庄土地规划缺少物质基础。其次,伴随着土地管理权上收和土地垂直管理体制的形成,村集体不再作为土地管理的责任主体,因而缺乏编制村庄土地规划的动力,“多一事不如少一事”成为基层干部的普遍心态。再次,国土部门通过划定基本农田、严控基本农田占用审批的方式保护耕地,但基本农田的划定在地方实践中受到一定的扭曲,管制行为具有一定的裁量性[10]。地方政府为了应对城市扩张造成的“占补平衡”压力,使得农村一些非耕地也在“图斑”上成为基本农田,村集体与上级土管部门协调难度增加,进一步压缩了村庄土地规划的空间。

村级土地利用规划缺失导致农民宅基地使用权无法获得合法实现的框架和渠道。改革开放以来,随着农民经济水平的改善和城市生活方式的传播,各地农村相继掀起了多次建房高潮。村庄内部的闲散土地逐渐消耗殆尽,耕地又已纳入保护,而村庄又无相应的土地规划与之衔接,农户建房各自为战,往往选择靠近公路等交通方便的位置建房,农民违规占用耕地建房的行为因而持续产生。

(二)空间利益配置的困局

宅基地不仅具有政策属性,而且因嵌入于地方社会中而具有历史与社会属性。其历史属性表现在:相对于耕地,宅基地一般并未经历彻底的社会主义革命,宅基地的历史连续性赋予其“祖业”的属性;其社会属性表现在:宅基地的分布和配置具有外部性,农村中因宅基地边界、高度、朝向、距离而引起的纠纷不计其数,尤其是在一些相对集中居住的村庄,宅基地纠纷是村庄纠纷的主要类型。宅基地的历史与社会属性为村庄中空间竞争和产权冲突提供了发育土壤,旧村改造面临巨大的交易成本,农户之间的自发协调并不能改变老村基础设施破败、进出不便、安全隐患等实用性问题,从而导致了“反公地悲剧”[11],表现为局部性的“空心村”问题。农民对空心村整治具有强烈的意愿[12],但现实的困局在于,一方面大量集中且老旧的房屋难以整体拆除,另一方面,一些农民因家庭人口增加而无处建房。老宅基地难以退出,村庄中的“存量”宅基地资源难以满足农民的宅基地需求。

由此可见,农村内部现有宅基地资源的低效配置进一步强化了农民“违建”的可能性。这反映了农村现有空间利益因缺少基层组织的有效引导和积极介入而陷入的无解状态。闲置宅基地的有效退出是化解空间利益困局的关键。但是,当前学界关于宅基地退出的研究普遍以城市化为目标指向,以土地资源本身的有效性为立论基础,农村宅基地退出被简化为农民在政府政策引导下放弃农村宅基地使用权。这种“只见土地不见农民”的土地资源本位视角忽视了在村庄内部重新配置和优化宅基地秩序的可能性和必要性,忽视了农民的宅基地需求。

因此,宅基地退出不仅是一个绝对意义上的“放弃”的问题,而且更是一个村社规划主导下的资源优化配置的问题,如此才能在进城农民与在村农民、土地资源使用效率与农民现实住房需求之间实现平衡。在这个意义上,广西富川县一些农民在村集体组织下以自然村为单位推进“宅基地整合”的经验颇值得重视。当地一些村庄在村干部的组织和动员之下,以村集体作为运作平台,平衡不同农户的差别化利益诉求,最终实现了旧村改造。

当前,全国各地正在逐步推行“宅基地”确权,这项工作虽然有利于从信息的角度强化国土等垂直部门的管理能力,遏制征拆区农民的“违建”预期,但却无助于普通农村“违建”问题的根本解决:它不仅可能造成历史遗留问题和矛盾的集中爆发,也可能固化和锁定村庄的空间利益困局,增加宅基地资源优化的成本和难度,进一步压缩农民建房的合法空间。

(三)行政审批制度的脱节

随着土地行政管理权的上收,宅基地审批程序也进一步复杂化。国家试图通过官僚化的层级监控遏制基层土地管理中的混乱与无序状态。借助于自上而下的“压力型体制”[13],土地垂直管理体制试图进一步约束地方政府的裁量空间以及地方政府与征拆区农民的博弈空间,并集中表现为宅基地审批权限的上收和问责机制的推行。这固然有利于监控和约束地方政府的土地违法行为,但是,对于普通农村的“违建”治理却并不一定具有实质效果,反而可能出现“控制中的脱节”[14]。科层体制的压力只具有体制内部的有效性,难以传导至村级组织和基层社会之中。实际上,土地管理权的上收必然伴随着村级组织的治理能力和治理动力的弱化。从授权方式来看,村民自治制度赋予了村级组织相对的自主性,而税费改革以来农民国家“义务”观念的消解也强化了农民个体的“权利”意识。对于农民而言,宅基地审批制度的强化无异于土地管理权力的进一步退出。这就传递出一个信号:土地是集体所有,也就是农民所有,我在我自己的土地上建房子,又有何不可?因此,农户不经批准私自建房是常有之事。由此可能产生的另一个问题是,即使农民建房事实上合乎总体规划和相关政策,即未占用基本农田,且符合“一户一宅”规定,但因为缺少建房用地审批手续和宅基地使用权证,也可能形成法律意义上的“违法”状态。由于长期以来农民违规占用耕地建房已经成为普遍事实,出于维稳和道义的考虑,基层政府并无“强拆”农民住房的意愿和可能。

审批制度的脱节反映了宅基地使用权、村集体所有权与行政管理权之间的张力。如果说,作为农民与国家之间媒介的耕地建构着某种程度的国家认同,那么,宅基地对于农民而言则具有更强的“私”的属性。土地的行政管理权代表着国家公权力对“私”的干预。从农村土地权属结构来看,村集体作为所有权主体实际上构造了一个缓冲地带,从而将刚性的政府管理权转化为富有弹性且尊重农民的运作形态。当前,国家试图绕开村集体来行使土地行政管理权,不仅难以达到预期效果,还可能反噬宪法秩序对农民宅基地使用权利的基本保障,导致政府土地管理目标和实践的背离。

四、宅基地管理权的实现路径和结构困境

“政府失灵”与我国宅基地管理权的实现方式有关。1998年的《土地管理法》改变了以往的分级限额审批制度,代之以土地用途管制制度,实现了土地管理方式的根本转变。就管理强度而言,土地用途管制制度对分级限额审批制度的取代实现了从过去以市县为主的分散管理向中央和省为主的统一管理的转变,从而强化了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年度规划的效力[15]。土地用途管制实质上是以限制农用地转变为建设用地为主的管制,农民建房如果占用耕地,必须在符合用地规划的条件下经过上级国土部门的审批。问题在于,土地用途管制的实现并非单纯的“管制”或“管理”问题,而且也是土地部门的服务是否到位的问题。农民的宅基地使用权受宪法保障,若忽视村集体作为土地所有权主体的地位,过分依赖土地行政管理权,必然造成只顾重点不及其余的管理状态。土地行政管理权强化与农民“违建”失控并存的现象植根于现有土地管理路径的内在缺陷:对技术治理和官僚体制的过度依赖不仅不能满足农民的宅基地使用权要求,且因混淆两种“违建”的发生动力而产生了政策错位,基于对行政官僚体制的路径依赖,农民“违建”被置换为纯粹的行政执法问题。

(一)宅基地管理权的实现路径

现有的宅基地管理方式主要强调行政管理权的维度。行政管理权包含两个维度——技术治理和行政执法。二者构成了宅基地管理的现实路径,决定了土地管理权的权力效能和实施效果。

1.技术治理。分级限额审批制度下,县乡基层政府在土地利用上具有较大的统筹性和自主性,而且降低了中央对土地的调控能力。土地用途管制实际上是一种“技术治理”:通过制定土地利用规划,将土地严格地划分为耕地、建设用地和未利用地,并借助航拍图像和“卫片执法”,限制了地方政府的操作空间。“技术治理”有利于垂直部门对基层的有效监控,强化了“条条”的行政管理权力,减少了官僚层级内部层级间的信息不对称,从而弱化了基层政府的土地管理权力,也限制了农民的土地利用权利。借助这种方式,国土部门可以获知任何未经报批和超出规划的农用地转建设用地的行为,形成对土地的全面监控,问题是,技术治理并不能从源头上控制农民的宅基地需求。面对“图斑”上大量的“违建”现象,土地部门虽掌握了“违建”信息却难以对其进行有效地甄别、消化和治理。

2.行政执法。国土部门通过强化“条条”,实现了与“块块”的相对独立。随着“依法治国”原则逐步贯彻,宅基地管理也逐渐纳入法制化和规范化轨道,“违建”治理主要依靠国土执法。但行政执法并不具有独立的强制执法权,在行政执法人员劝勉和制止无效的情况下,按照规定必须向法院申请立案和判决。但法院程序复杂,且耗费时日,等法院判决下来,则“违建”往往已经成为事实。成本高昂的法院强制执行方式显然难以应对普通农村“点多面广”的违建分布状态。征拆区农村的农民“违建”一般因特定的事件和内容而起,往往形成明显和突出的“违建”竞争,因其牵涉利益较大,且冲击了宅基地使用权的公平性,为运动式执法的引入提供了可能性和必要性。运动式执法往往以某一事件为契机,整合执法资源和官僚体制,实行专项整治和重点整治。问题是,在基层现有执法资源和执法能力不足的情况下,运动式执法并不能在普通农村获得可持续的执法效果。因此,无论是遵循严格的法律程序,还是采取运动型执法,并不能从根本上遏制普通农村的农民“违建”。

(二)宅基地管理权的结构困境

国家对宅基地的管理权包含两个不同层次的内容:第一层次的管理权是从我国基本经济制度出发,源于宪法在所有制层面对土地的制度规定和对农民的权益保障;第二层次的管理权是政府对土地用途的行政管理权[16]。按照国家法律制度设计,第二层次的管理权应该服从和服务于第一层次管理权的实现。然而,村集体作为土地所有权主体的权力空间日益受到第二层次的土地行政管理权的压制,技术治理与行政执法均脱嵌于基层社会,村集体的所有权日益虚化,宅基地管理结构走向失衡。因为缺少村集体支持,基层国土部门难以有效和及时地回应农民宅基地使用权的需求,基层土地管理因而缺少稳定的根基和有效的抓手。

因此,土地管理权的有效实现需要以激活和强化集体所有权为前提,维持土地的所有权主体与行政管理主体之间的平衡,这是宅基地管理权的理想制度结构。当前宅基地管理结构的失衡很大程度上是征拆区农村的“违建”治理倒逼宅基地管理制度改革的后果。征拆区农民对宅基地具有强烈的资本化冲动和“权利”意识,这种物权化冲动和“权利”意识突破了集体所有权的限制和福利属性的法律规定,行政管理权的限制和约束构造了农民与地方政府之间的土地利益冲突。但是,在普通农村,农民盼望的是以规划为导向的美丽乡村建设[17],宅基地使用权的有效实现,本质上恰恰有赖于村集体的积极介入和地方政府以及相关部门的配合,祛除二者对立和冲突的表象,弥合土地管理与农民需求的脱节。

在这个意义上,宅基地管理权的结构困境根源于宅基地管理政策中对两种违建类型差异的忽视。征拆区农村“违建”产生的管制思路遮蔽和替代了普通农村的服务思路,造成了“错位管理”的局面。服务的缺位加剧了管理错位的后果,农民的正当性需求难以获得合法表达和实现的路径。面对基层农民的建房需求,一味强调“堵”而忽视“疏”,只强调严格保护耕地的战略而忽视策略层面的具体问题解决,因聚焦于征拆区农村的“违建”治理,反而可能导致普通农村农民“违建”的持续生成。

五、基层土地管理的出路:以服务再造管理

当前基层土地管理的困境在于,因忽视“违建”的类型及其发生逻辑的差异,将一小部分征拆区农民“违建”的投机行为等同于农民“违建”的普遍逻辑,进而采取了单纯强化行政管理权的土地管理思路,顺着这一思路形成的规划也体现出明显的自上而下的视角,基层社会在土地利用规划中处于“失语”的地位。概而言之,管理的错位和服务的缺位忽视了大多数农民正当的宅基地使用权利,造成了农民建房法律空间与物理空间的双重挤压,这是农民“违建”之持续再生产的制度根源。这个制度结构借助征拆区农村的“投机型”违建而获得了维持和强化的动力,走向日趋封闭的恶性循环,导致基层土地管理陷入困境。扭转基层土地管理的困境,必须打破土地行政管理权所主导的制度结构,推进土地管理方式创新。这就需要在行政管理权这一轨道之外强化针对基层社会的土地服务,正视农民的建房需求,通过服务再造管理,从而为土地行政管理权的实现提供抓手,这也是“服务型政府”建设的需要[18]。具体来说,有以下两条路径:

(一)强调村庄的内生规划

面对当前土地规划的缺失,政府及相关部门需要改变过去自上而下的规划视角和土地资源本位视角。普通农村的宅基地虽属于集体建设用地,但与城市建设用地具有本质不同,它的存在形态和存在周期与农民的家庭生命周期具有紧密关联,农民家庭人口的增加、家庭结构的裂变以及农民改善住房条件的需要固然对宅基地形成了增量要求,但是,随着农村人口的城市化和家庭成员离世,普通农村宅基地的自然复垦和自动退出是其最终命运。因此,村庄宅基地形态的弹性意味着在以用途控制为核心的行政管理路径之外存在着服务的运作空间,并具体表现为村庄内生规划。村庄的内生规划指的是从农民需求及其时空特征出发,结合村庄的自然、社会、历史等条件,形成的切实符合农民需求的规划。它强调村庄本位性和农民的主体性:一方面,通过村庄主导的内生规划可以对现有宅基地资源进行整合与优化配置;另一方面,在条件许可和农民愿意的情况下也可以实现整体性退出,从农民生活的便利性和熟人社会的交往性出发,实现相对集中居住。这实际上体现了土地管理中的“群众路线”。没有对群众的动员和引导,对群众的管理和教育就是空中楼阁,这是宅基地管理中的基本辩证法。服务的视角将赋予当前刚性的土地管理路径以更大的弹性,从而实现政府土地管理与小农的宅基地使用权要求的有效对接。

(二)激活村级组织的角色

在当前土地管理体制中,作为政府行政管理权的末端,村级组织的服务功能并没有得到重视和开掘,这固然与当前村级组织治理能力的弱化有关,同时也与整体的土地管理制度设计有关。对土地服务职能的忽视导致了基层组织与土地垂直管理体制的疏离以及所有权主体与管理权主体之间的张力,激活村级组织的角色,是化解张力的关键。作为村民自治单位,村级组织嵌入在基层社会中,可以及时了解农民的需求,而且,作为农村集体土地的所有权主体,村级组织具有回应农民宅基地使用权需求的正当性。

因此,作为管理者,村级组织可以根据政府的要求行使一定的管理和监督权能;作为服务者,它可以积极响应农民的需求,协调村庄的空间利益,并起到沟通农民与上级土管部门的中介作用。当前的土地管理需要转变思路,改变单纯上收管理权的方式,加强基层组织建设,释放村级组织的权能,为村庄内生规划提供组织基础。村级组织是通过服务再造土地管理的关键环节,也是土地管理权力再次嵌入基层社会的抓手。只有激活村集体这一所有权主体,才能以此为中介,形成行政管理权与农民宅基地使用权之间的良性互动关系,化解土地管理中的潜在紧张,将农村土地利用引导至有序的轨道上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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Key words:grassroots land management; service absence; management dislocation; illegal construction of homestead

作者:杜鹏

宪法价值与宪法价值探讨论文 篇2:

政治价值与政治活动的追求

摘要:政治作为一种生活实践活动,本身就内含着政治价值与政治活动的统一,由此决定了政治活动应是经验性与规范性之间的一种张力。站在这种立场上审视政治概念在西方的发展史,不难发现,古代人的政治观念与近代人的政治观念分别走向了追求政治活动与追求政治理性的两个极端,而唯有马克思主义才使得政治回归到了其现实生活的根基之中。

关键词:政治概念;政治活动;政治价值;政治理性

对“政治”这一范畴,由于观察立场、实践地位等不同,人们常常有各种各样的解释。追问“什么是政治?”将不会有什么确定的答案。本文试图从不同视角来阐述人们对“政治概念”的理解,并说明“政治”本身就是一种二元结构。

一、政治概念的思想追溯

(一)亚里士多德:政治是参加城邦的活动

在古希腊时代,政治活动都与城邦有关,城邦,原来是指“城垛”(the citadel)所在或指涉城垛内外居民全体,慢慢变成一个强调“全体公民共同体”的概念。后来,所有与政治活动有关的概念都由“城邦”衍生出来,例如,希腊文的polites是指享有参与城邦事务权利的公民politeia是城邦的宪法、政体或生活形态;polkeuma是掌握城邦统治权的统治团体politikos是政治家等等,政治也就成为与“私人”相对立的“公共领域”。《政治学》中,亚里士多德认为,城邦来自于家庭:家庭集聚为村落,村落发展成了城邦,这是人类自然而然发展的结果。城邦的出现,除了促进相互利益的极大化外,更主要的是为了“追求最高的善”,达成“自足的生活”。“我们看到,所有城邦都是某种共同体,所有共同体都是为着某种善而建立的(因为人的一切行为都是为着他们所认为的善),很明显,既然所有共同体都在追求某种善,所有共同体中最高的并且包含了一切其他共同体的共同体,所追求的就一定是最高的善。那就是所谓的城邦或政治共同体。”最高善就是“幸福美好的生活”,包括外在诸善(如财富、权力、声誉)、身体诸善(如健康、美貌)及灵魂诸善(如勇敢、节制、良善)等,其中以灵魂诸善为最重要。而城邦乃是帮助人们实现幸福美好生活的最好场所。

政治生活乃是公民之为公民的体现方式,或者说,是人在城邦生活中意义和价值的实现方式,政治被人们当成一种追求的生活样式而被实践着。人们普遍认为:“所有共同体中最崇高、最有权威、并且包含了一切其他共同体,所追求的一定是至善。”因而,从这个意义上来说,政治活动被赋予了深刻的价值在内,城邦公民只有在政治活动中才能找到自身的意义之所在,人们只有在公民社会中并且只有通过公民社会才能达到其本性的完美。所以,在古希腊,政治是公民践行德性的最好方式。“单纯意义上的公民,就是参与法庭审判和行政统治的人,除此之外,没有任何其他要求。……凡有资格参与城邦的议事和审判事务的人都可以被称为该城邦的公民,而城邦简而言之就是其人数足以维持自足生活的公民组合体。”。

(二)霍布斯:政治是一种权力活动

在15-16世纪,马基雅维利首先将政治学与道德分离开来,主张从现实经验和人性出发观察政治问题,认为统治者应该顺应形势变化,采取不同对策才能取得政治成功。霍布斯由于确立了个人权利、自然状态、社会契约等概念,被视为近代政治概念的奠基者。

霍布斯采取了与古希腊相对立的角度思考政治问题。亚里士多德从宇宙目的论角度来阐释政治,认为政治的最高目的就是“幸福生活”,而霍布斯采取机械论的思考方法,从感性出发,使利己主义成为说明政治行为根据的心理学基础。霍布斯反对亚里士多德的“人天生就是政治动物”这一说法,认为社会起源于相互需要或追求荣誉,而非天性。他说,人是自利的动物,在自然状态中人们相互猜疑、争斗,而在自然状态中,人们的身心条件大致相等,甚至连好恶的事物也约略一样。人人都想扩大利益,保全性命,争取荣誉,于是出现战争。幸亏大家都有理性,“把大家所有的权利和力量托付给某一个人或一个能通过多数的意见把大家的意志化为一个意志的多人组成的集体。……这一人格是大家人人相互订立信约而形成的,其方式就好像是人人都向每一个其他的人说:我承认这个人或这个集体,并放弃我管理自己的权利,把它授予这人或这个集体,但条件是你也把自己的权利拿出来授予他,并以同样的方式承认他的一切行为。”所以,自然状态必然会向社会状态过渡。霍布斯所说的政治,指的就是依据人们的自由意志的判断,以平等的方式缔结契约,建立至高统治权的过程。

古希腊政治向近代政治的转化是“应该怎样”向“实际怎样”思维方法的转变。古希腊提倡“应该是什么”角度(即善)来说明政治,而近代不关注“应当”(即善),更多的是关注“实际上是什么”(即正当),因而是从“人性”而不从“神性”立场出发,根据因果关系推导政治的概念。

(三)施密特:政治是敌我对立

施米特《政治的概念》是一本专门讨论政治概念的著作。施密特不从实质性的活动或目标来定义政治概念,而是从某种非实质性的层面人手,“政治的定义只能从发现并界定政治特有的范畴来获得。对比于人类思想行动中各种相对独立的活动(特别像道德、审美、经济等),政治自有其判准,而这些判准可以特有的方式表达出来。”施密特摆脱了从名词角度来看政治问题,而以形容词化的名词来看待政治本质问题。施密特认为,“政治不过就是精神一教会与世俗一政治之间的对立:政治意味着两种具体秩序之间的紧张关系。”划分敌友是政治的标准。他推导说,“道德领域是善和恶,在审美领域是美与丑,在经济领域是利与害,问题在于,是否也有这样一种特殊划分来作为政治及其内容的简明标准。……所有政治活动和政治动机所能归结成为的具体政治性划分便是朋友与敌人的划分。”

当然,施密特强调他所谓的敌人并不是一般的竞争者或对手,更不是我们私下里憎恨的人,“我们与政治上的敌人对立,战斗,甚至加以铲除,不需要出自个人的恨意,然而,政治敌人毕竟是外人,非我族类,他的本性是以使他在生存方面与我迥异,所以,在极端情况下,我就可能与他发生冲突。”

(四)奥克肖特:政治是一种“暗示”

在《政治中的理性主义》一书中,奥克肖特考察了两种“政治”概念的理解。一种是经验政治观,即认为政治是一种经验活動,它只是追求当下的目的和欲望,而没有政治的计划和目的。“将政治理解为纯粹经验的活动是不合适的,因为它根本没有揭示一种具体的活动样式。它还有附带的缺点,即似乎鼓励无思想的人去追求一种参加他们社会的安排的方式,这种方式可能有不幸的结果;试图做内在地不可能的事总是一件有破坏性的事。”另

一种政治观是意识形态的政治观。在这里,“政治”被理解为一种纯粹的抽象目的。“人们假定政治意识形态是理智预先策划的结果,因为它是一批原则,本身不是由于参加了一个社会的安排所致,它能决定和指导那个活动的方向。”“最简单的政治意识形态就是单一的抽象观念,像自由、平等、最大生产率、种族纯洁,或幸福。在那种情况下,政治活动被理解为保证一个社会的安排符合或反映所选的抽象观念的事业。”

奥克肖特反对这两种政治观,特别是第二种观点。他认为,政治活动当然要追求某些理想和目的,但这些理想和目的不是通过抽象演绎出来的,而是应该在我们的生活中“暗示”出来的。将政治理解为一个独立地预先策划的活动是一个误解。“简言之,先有政治活动,政治意识形态随之而来;我们正在研究的对政治的理解在严格意义上有本末倒置的毛病。”他用了较多的篇幅来批判这种政治观,并分析了其原因。在他看来,意识形态的政治观就是“理性主义”的政治观,而所谓的“理性主义”的理性,不是一般的理性,而是近代以来流行的技术理性,这种理性是可以学习和继承的“知识”,也是专注于确定性的“知识”。技术理性在政治上所造成的结果是理性主义的“政治”成为了技术政治的替身。

在批判两种政治观后,他阐释了自己的观点。他认为,政治是一种“暗示”,“政治是参加一批人的一般安排的活动,这些人由于机遇或选择而走到一起,在此意义上,家庭、俱乐部和各种学会都有它们的‘政治’。……这个活动是除了儿童和疯子外,群体的每一个成员都有份和有责任的活动。”

二、政治概念的哲学分析:政治概念的逻辑悖论

“政治”概念的多歧性,大致都可以把它规定在“活动”概念之内,把“政治”当成一种“活动”来对待。而作为“活动”的政治必须要处理好几个关系,例如:第一,政治活动是发生在公共领域,如果把政治当成一个公共领域来看待,这个领域该如何划定?第二,如果把政治当成一种活动来看待,这种活动的特质是什么?它有没有什么特定的目的或功能?第三,政治的本质是理性的吗?政治之中该不该讲理性?等等。人们认为,作为“活动”的政治关键就是要处理“个人活动”与“公共利益”、“理性”与“非理性”的矛盾关系。

在古希腊时代,个人包括在城邦之内,公民之为公民的体现方式就是通过在城邦中反映出来,或者说,政治被人们当成一种追求的生活样式而被实践着。公共利益先于个人利益,个人只具有次要的实在地位,“个人行动”并不是在本体论意义上或经验上优先于社会而存在。古代人的目标是在有共同祖国的公民中间分享社会权力,但是,“古代自由的危险在于,由于人们仅仅考虑维护他们在社会权力中的份额,他们可能会轻视个人权利与享受的价值。”而在近代,古典自由主义者强调“个人行动”对社会有一种本体上的优先性,社会属于次要的地位,个人具有“天赋权利”,而政府就是为了保护个人的权利不受侵犯。后者是前者的手段而不是相反。霍布斯、洛克等古典自由主义者强调公民私人权利不能被侵犯,个人拥有自由权利,但“现代自由的危险在于,由于我们沉湎于享受个人的独立以及追求各自的利益,我们可能过分容易地放弃分享政治权力的权利”。对于卢梭来说,现代个人的境遇是自相矛盾的:个人必须依赖他人(公共利益)才能生存,但现代人被迫与他人合作(公共利益)而又一心考虑自身的利益。卢梭的个人与公共利益的矛盾,直接导向了“公意”的产生。他认为,对这一根本问题的解决在于“公意”,“公意”是每个人的“共同利益”。在一个社会共同体内,每个成员既有特殊利益,又有共同利益。“公意”是由每个人特殊利益中共享的部分构成的。但每个人在向公共领域转让所有权利的时候,实际上还是在继续拥有自己的权利。因此,公共利益与个人活动实现了“同一”。“公意”永远是正确一致的,“公意”通过主权得以实现,所以,主权也就具有绝对的、至高无上的权威地位。但是主权在执行过程中,却遇到了难题,当权者常常以“公意”的名义为借口,对他人实行奴役。再说,“公意”本身的虚幻性,也不利于人们进行自由权利的保护。

故此,在西方政治思想史上,出现了两大政治思想流派,一种是洛克等人所开启的,经由密尔至哈耶克等人所强调的“公民自由权利至上,以法治约束政府,崇尚的是代议制的民主”这一流派。另一种是卢梭的“人民主权”思想,经由黑格尔到阿伦特等人所强调的公民对政治的积极参与流派。强调对公民自由的保护与强调公民对政治的积极参与,是政治哲学家们一直试图解决但难以解决好的问题。

奥克肖特等人试图从政治与理性的关系角度来解释政治概念本身的矛盾。在奥克肖特看来,政治活动又是捉摸不定的,没有统一性,它之所以成为知识的可能对象,是因为它的所有部分不是同时变化的,它经历的变化潜伏在活动之中。“没什么会长期不变,一切都是暂时的。”在政治事务上,只有猜测和纯粹意见,而没有普遍必然的真理。所以,在奥克肖特那里,理论是一个起事后解释与回应的应声虫,而政治活动本身也无非是一个没有长远目的的“大海航行”。在政治活动中,人们是在一个无边无际的大海上航行,既没有港口躲避,也没有海底抛锚,既没有出发地,也没有目的地。“暗示”只能是在一定范围内起到一种导向作用的反思而已。在他那里,政治概念仍然是被片面化地理解的,政治活动与政治理论的关系仍然相脱离。

其实,不管是政治概念的何种概括,都必然面临着政治活动的两面性。根据康德的观点,每一种活动都必将涉及两个方面:一是表示与客观相联系的必然性的法则;二是把意志对上述行为作出的决定的原则主观地联系起来,从而使得参与活动具有了意义,成为了该行为的动机。政治活动也处在“既要求把规则当成外在的一致,也要把它当成行为的一种动机”这样一种二律背反的处境中。例如,在古希腊时代,政治生活乃是公民之为公民的体现方式,或者说,是人在城邦生活中意义和价值的实现,政治被人们当成一种追求的生活样式而被实践着。人们普遍认为城邦这一共同体旨在追求某种善,因而,所有共同体中最崇高、最有权威、并且包含了一切其他共同体,所追求的一定是“至善”。从这个意义上来说,政治活动被赋予了深刻的价值意义在内,城邦公民只有在政治活动中才能找到自身的意义之所在。人们只有在公民社会中并且只有通过公民社会,才能达到其本性的完美,政治具有内在的价值。但是,人毕竟是社会中理性的人,而政治也必须要服从一定的规则,对政治的价值追求不能代替政治的理性追求。遵循政治的規则中,人们又把政治当成一种外在的目标。古代人的政治观念与近代人的政治观念恰好是片面化地理解了政治概念。近代人在对政治理性的追求中走向了另一个极端。

肇始于近代的工具理性在政治领域的极度扩张,使政治价值理性被湮没,促使多数人在政治生

活中无法找到自身的价值和意义。如霍布斯所言:要确保智慧成为现实,就得肃清怀疑论,还真理一个绝对可靠的基础,在所有已知的科学探讨中,只有数学是成功的,因此,新的教条主义哲学必须按照数学的模式来建立。“笛卡儿决定性地把培根对古人的革命转变为一种数学和科学的形式。……笛卡儿式的方法,正如在《规则》中所描述的那样,必然导致把人所建立的规则强加给多种多样的研究对象,或者在自然之光的目光下的东西,从而使之屈从于研究者理智的统一体,但也屈从于其意志。”理性主義“政治”相信人类可以用理性来控制、设计、监视社会和政治生活的一切方面,这似乎保证了人类可以在自己的生活中达到完美的境地。理性是决定事物的价值、观点的真理,或行动适当与否的力量。近代以来人们对政治理解的片面化,必将导致把政治划分为现实社会生活的一个独立的领域,从而将政治工具化,使得政治生活脱离大多数人的生活世界。

三、政治:作为一种生活实践

对“政治概念”的误解必然导致政治远离人的生活本身。在文德尔班看来,存在着两个不同的世界,一个是事实世界,一个是价值世界,事实世界是表象(现象)世界、理论世界,价值世界是本体(自在之物)世界、实践世界。与这两个世界相适应,他认为有两种不同的范式,前者追求的是严密的理性逻辑、普遍的真理和知识体系,在理论形态上表现为形而上学和认识论;后者关注生命的价值和意义,其理论形态表现于道德哲学、社会哲学、实践哲学等。政治哲学显然属于实践哲学范式。所以,在政治中,政治不能没有价值追求。这种追求是哲学的,因而是终极的,它所要追问的不是政治活动的具体目标,而是由政治事物的内在本性决定的终极价值。但是,人类的价值追求并不能脱离生活,它是现实的人同满足某种需要的客体的属性之间的一种关系,因为任何价值都有其客观的基础和源泉,具有客观性,是人的某种需要同满足这种需要的客体属性的特定方面的交接点。而且,人和客体之间的价值关系,是在现实的人同客体的实际的相互作用过程中,即在社会实践中确立的,只有通过社会实践,人们才能发现客体事物及其属性对自己的实际意义,并自觉地建立起同客观事物之间现实的价值关系;只有通过社会实践活动,人们才能实际地发现和掌握关于客观事物的属性的理性使用方式,使客观事物更加有益于人,以人所需要的形式为人们所占有,亦即使它们的价值得以实现。因此,价值一方面具有意义的向度,另一方面又不能离开理性的向度。人们在追寻意义的同时,不能忘记,只有在理性的指导下,才能更好地使客体的属性功能合乎主体需要的满足程度。

马克思主义认为:政治价值与政治活动是相互联系、相互支持的。政治价值是反映政治主客体关系的概念,它通过政治主体对政治客体的认同或排斥、支持或反对、构建或废除的政治实践活动反映出来。政治的价值蕴含着实践的目的性,主体通过实践活动能够获得自身本质力量的对象化,并使之赋予意义和存在的价值。同时,这种实践的意义还有其更为深刻的内涵,即实践就是通过一定的人类理性协作性活动方式,在追求这种活动方式本身的卓越的过程中,获得这种活动方式的内在利益,实践的价值关系中内含有价值与理性的统一。在这一点上,与奥克肖特理解的实践不同,实践并非捉摸不定的,没有统一性的政治活动,政治理论在政治中的作用也并非是对政治活动的回应的应声虫。在马克思主义这里,政治实践本身就是政治价值与政治理性的统一。

在政治实践活动中,不应该把政治活动与政治理论分开来理解。在马克思看来,任何一种哲学或理论,其根基都在于现实生活之中,任何理论都来源于并受制于生活实践。但是,马克思视实践为本原,并不否认理论的作用,他“反对理论哲学的方式,但却并不一般地反对理论体系。”“这是因为否定理论活动主体能够绝对地超越于现实生活,并不否认理论主体能够相对地超越于现实世界。”相反,对于实践具有重要的引导功能和批判功能。“如果否认理论对于现实生活的任何超越性,把生活世界视为终极的东西,那么,理论不可避免地会成为一种现实生活的应声虫。”

政治活动既是经验性的,又是规范性的,政治概念应是经验性与规范性之间的一种张力。经验性政治概念告诉我们政治在现实生活中指涉哪些现象,经验性的定义是用来帮助我们察觉日常生活中哪些人、事、物与政治有关。规范性的政治概念建议我们理想的政治应该意味着什么。规范性的定义是用来描绘一种美好的图像,鼓励我们在进行政治活动时以之为标杆,使人性得以提升,世界更趋完美。政治的经验性与规范性是不可分离的。

责任编辑 刘荣军

作者:虞新胜

宪法价值与宪法价值探讨论文 篇3:

报复性公正研究知识基础与研究热点

摘 要: Citespace作为知识图谱重要生成工具,被广泛应用在不同学科、领域、主题的研究中,成为回顾以往研究成果、发现当下研究热点的重要技术手段。报复性公正作为社会公正的组成部分,在学界有重要理论价值与实践意义,以知识图谱为手段开展报复性公正文献计量分析可为下一步研究指引方向。通过共被引分析、文献突发性分析、关键词聚类分析、学科领域共现分析,发现报复性公正研究与恢复性公正、惩罚、权威主义等内容联系紧密,且研究者越来越关注报复性公正的影响因素;报复性公正研究以心理学研究为主,还出现在法学、政府学、犯罪学、社会学、刑罚学、政治科学等领域。可见,研究者开展报复性公正研究需要考虑概念、理论、领域的多样性,并具备多学科知识基础与跨学科视野。

文献标志码: A

关键词: 报复性公正;citespace;知识图谱;信息可视化

一、研究背景

社会公正历来是社会良性发展的重要前提和核心标志,学术界对社会公正的关注也由来已久,研究者从管理学、社会学、政治学、心理学等多个学科视角研究社会公正,在研究的过程中考量社会公正的具体作用和运行机制。学界对社会公正的研究经历了从一元论到四元论的演变过程。

一元论观点认为,社会公正是一个整体性的概念,是人对社会公正情况的综合感知,认为多元论观点中各元素相关程度很高,各元素间没有本质区别〔1〕。然而一元论的社会公正概念忽略了社会情境的多样性以及人在情境中反应的多样性,对社会公正的认知脱离情境,过分简化了社会公正在不同环境中的感知水平与影响力,随即二元论观点被提出。

二元论社会公正认为社会公正表现为分配公正与程序公正两个方面,分配公正关注分配结果的公正性,而程序公正关注分配过程的公正性〔2〕,前者体现了个体对物质和数量特征的关注,而后者则是表现为对分配程序的关注,认为程序服务于结果,只有在程序不存在偏倚的情况下,才能保证分配结果的不偏倚。可以说程序公正是分配公正的递进,不仅是时间上的递进,更是功能的递进。

随着研究的深入,有学者进一步指出,程序公正仅关注正式的制度层面问题,例如分配程序的制定与执行,对非正式的人际互动问题并未给予关注,也就是说关于非正式互动过程中产生的公正感知被研究者所忽视,进而在二元论观点上提出互动公正的概念,认为人际互动关系对公正感知有重要影响,并与程序公正相区别〔3〕。从概念的演变过程来看,互动公正又是对程序公正的递进与补充,分配公正与程序公正本质上都是对正式结果的关注,以正式的程序保障最终的结果,然而互动公正使社会公正的评判标准范围扩大,将人的因素纳入研究的范畴之中,研究者视野从“正式”向“非正式”介入,从制度、程序、结果的客体接受性向人的主体互动性介入,从社会公正评价结果的静态性向社会公正评价过程的动态性介入。

四元论观点则将互动公正一分为二,拆解为两个方面,一是人际公正,认为诚实、尊重等人际互动品质会影响到公正感知,二是信息公正,认为在公正感知过程中真实、准确、全面的信息很重要〔4〕。人际公正与信息公正分别落脚于互动过程中的两个重要因素:互动体验与信息传递。一方面,在人际互动过程中体验到他人对自己的尊重、诚实、礼待会增加双方互信,增强个体对地位平等的体验,若任何一方表现出欺骗、鄙视都会破坏平等关系,地位平等的认知被打破很难让处于弱势方体会或预测公正的结果;另一方面,信息传递过程中,需要保证传递信息的真实性与有效性,甚至还需要兼顾信息传递价值的对等性,一旦一方传递虚假信息,则会造成信息不对等,而信息不对等的直观感知便是对称的平等地位被打破,信息越少、越不真实的一方将处于劣势,增强不公正的感知。

社会公正的研究显示了学界对“什么是公正的”“怎么才能做到公正”“公正是如何被感知的”等问题的关注。研究社会公正的内在结构表现出研究者对社会公正形成过程和社会公正认知标准的关注,关注点在于人的认知心理,强调的是个体对社会公正的感知,当下研究也多集中在社会公正的下位概念,多是从社会公正的评价与认知切入研究主题。然而,社会公正是一个跨学科的议题,不仅影响着个体的认知,还具有一定社会功能,是维护社会稳定发展的重要因素,因此有研究者提出报复性公正(retributive justice)与恢复性公正(restorative justice)两个概念,二者均是从社会公正的功能特性出发,在更为宏观的社会环境中开展社会公正的研究。

报复性公正认为社会公正的义务就是惩罚破坏者的破坏行为,其内在逻辑是作恶者的行为破坏了社会稳定状态,使得社会运作的通用规则被破坏,而对作恶者的惩罚是破坏状态的对称表现,即类似于将“对社会的不公”复制为“对作恶者的不公”,认为惩罚是作恶者的“应得”报应,可以将报复性公正理解为一种消极的维护公正的手段。而恢复性公正认为社会公正是需要达到预防破坏行为发生的状态,通过惩罚达到预防的目的〔5〕。恢复性公正的潜在理念是仇恨与报复不利于个人,也不利于社会,相较于惩罚对仇恨的强化,更应该化解仇恨,不论是协商还是调解,最重要的是减少惩罚带来的负面影响,而化解仇恨的过程中,需要双方都感到公正与认可,因此,恢复性公正是一种达成公正的积极理念,在南非与北美等地区的司法实践中有所运用。两种不同社会公正功能的认识论视角,为研究者提供了研究社会公正的新思路。

相较而言,报复性公正更多地存在于社会实践之中,被法学、社会学、心理学领域关注与研究,而恢复性公正更像是一种理念,尚未在社会实践中形成潮流,其实践方法与成效评估还在进一步的研究之中。国内学界对报复性公正与恢复性公正的研究尚未足够关注,表现为在学术研究中鲜见相关专业术语,对报复性公正与恢复性公正的研究缺乏系统性,而总结国外相关领域的前沿研究有助于我国学者开展研究,建立适合中国国情的社会公正理论。另外,报复性公正具有多学科研究的特性,例如研究报复心态与公正感知之间关系的社会心理研究,又如公正的报复特性与人权、法治之间关系的法理学研究则是将心理学、法学、政治学、社会学等多个学科联系起来。因此,开展报复性公正学术研究,尤其是多学科、跨学科之间的研究,具有重要的學术价值与意义。

与此同时,研究从分配公正、程序公正、互动公正向报复性公正、恢复性公正的学术转向,表现出学界研究公正从特征到功能的转向,即暗示研究报复性公正与恢复性公正具有重要现实意义与应用价值。具体而言,对于我国执政者、管理者来说,报复性公正恰好可作为结点,广泛联系不同的社会现实,例如法治建设、精神建设、和谐社会建设,以一个全新视角探究社会建设中的失衡现象,评估社会建设的成果;同时,报复性公正还可作为契机和创新点,介入到我国的司法改革、司法制度建设的过程之中,为我国的司法实践与社会公正感知之间的联系提供启示,所以,本研究希望利用citespace的信息可视化分析技术找到报复性公正研究的知识基础、重要文献节点以及当下研究热点与前沿。

二、研究方法

Web of Science(WOS)是在世界范围内被研究者普遍认可和利用的文献检索系统,内部集成了包括自然科学、社会科学、人文艺术学科大量研究资料,为探索报复性公正研究发展脉络和当今研究前沿与热点,提供了丰富而全面的数据支持。因此,选择WOS作为检索工具,其检索结果具有全面性与权威性。本研究利用WOS系统,在SCI-EXPANDED、SSCI、A&HCI、CPCI-S、CPCI-SSH、ESCI等数据库中,以“retributive justice”(即报复性公正)为主题词,检索1996~2017年的文献资料(包括article、proceedings paper、review三类),共计检索获得171篇文献资料,并以纯文本形式保存记录文献所有信息及其所有引用参考文献信息,数据下载日期为2017年6月10日。

Citespace是由陈超美教授开发的数据和信息可视化软件〔6〕,通过可视化手段直观地展现科学知识领域的信息全景,识别某一科学领域中的关键文献、热点研究和前沿方向,在国内外信息科学领域得到了广泛的应用〔7〕。学界通常将citespace的分析结果称为科学知识图谱,知识图谱也被研究者作为一种研究方法在使用〔8~9〕。本研究使用citespace V对文献数据进行共被引分析、聚类分析、文献突发性分析,总结报复性公正相关研究的发展历程与趋势,发现其中的核心文献以及当下学术热点与前沿。在研究之初对WOS数据进行除重操作,发现未有重复文献被记录。随后在新建分析项目中将最大引用跨度(look back years)设置为-1,表示将文献中所有文献都包括在内,将最大相邻节点数量(max.no.links to retains)设置为10,表示仅保留每个节点关联最大的10个连线。在数据分析过程中,设置时间切片为1年。

三、研究结果

(一)报复性公正文献共被引分析

1.报复性公正研究知识基础

以cited reference作为节点类型,利用每年被引用最多的30篇文章作为文献选取标准,运用cosine方法计算关系强度,利用Pathfinder+Pruning the merged network+Pruning the sliced network的方式进行裁剪,经过citespace对共被引文献聚类分析之后,得到由551个节点、3115条连线组成的知识图谱,其网络密度为0.0206,modularity值为0.9131,silhouette值为0.7785,按照李杰和陈超美的标准,此结果说明网络模块化结构显著,聚类效果良好,且具有较高的信度〔10〕,使用tf*idf算法以关键词对各聚类结果命名。分析结果显示,一共获得47个文献类别,其中多于30篇文献的聚类结果及其最具代表性例句见表1,聚类知识图谱主要结构见图1。

聚类结果显示,最大聚类标签为“报复性公正—黑人被告”(retributive justice-black defendant),以retributive justice为主题词进行检索,大量文献自然是以报复性公正为核心内容,因此最大标签为报复性公正合理。第二大聚类结果标签为“第三方反应”(third party response),第三方反应是指公正的评价者/感知者,不以加害人或受害人的视角去考量公正程度。研究关注第三方反应说明研究报复性公正时研究视角更加多样化,将研究视角从公正事件的局限当中解放出来,同时也将研究者从考虑个人利益得失的“计算”中解放出来,使得研究进一步深入与细化。随后,在标记为“结果”(consequence)的第三大聚类中,根据citespace中提取代表性例句(representative sentences from each cluster)的功能,发现结果主要表现为对报复性公正的研究证实了某结果或某假设,属于论文结构的一部分,而非报复性公正研究相关内容,所以在知识图谱中,#2聚类没有出现在主要文献共现网络中,而是与主体网络结构相分离。

从知识图谱看出,报复性公正研究引用的早期文献,包括#1“第三方反应”(third party response)、#7“平等—货币”(equality-currency)、#10“资源分配—冲突解决”(resourceallocation-conflict resolution),說明这三个聚类是报复性公正研究最初的知识基础。第三方反应作为一种研究视角,在实证研究中更贴近实际,被研究对象不需要假想一种场景而代入其中任何一方,只需要根据自己(作为第三方)的真实感受做出反应,从而更符合研究逻辑。报复性公正往往是建立在惩罚破坏社会公正行为的基础之上,评价公正与否的主体自然是第三方,因此,第三方反应是区别于当事人视角的反应,并作为研究基础知识而存在。平等作为分配公正的一种原则〔11〕,是公正实证研究的最早基础之一,而货币作为分配公正研究的材料之一,与平等原则一起被后来的公正研究所保留,成为研究公正的理论基础之一;以资源分配命名的类属更是将报复性公正研究的知识基础指引到分配公正相关理论,即公正研究的理论起源之一。将三个聚类结合在一起看,能够清晰发现报复性公正研究的由来或历史转变,即从最基本的运用不同的分配原则解决资源分配冲突向社会行为的转变,从分配当事人视角向第三方视角转变。

2.报复性公正研究发展脉络

从知识图谱中可知文献最早集中在#1、#7、#10聚类中,随后发展到#9、#22聚类,最后演进到#5、#6、#14聚类。在早期研究(#1、#7、#10)中,报复性公正主要引用第三方反应、平等、资源分配三个类别的研究。#1聚类强调的是对第三方反应的研究,研究主要是站在第三方的视角探讨公正感知、公正行为、公正决策及其后续影响的问题,表现出公正研究的视角转向。而#7与#10的研究主要是关于分配公正与分配公正原则的一部分,说明分配公正部分理论是报复性公正研究的重要起源与基础,但是有趣的是,程序公正、互动公正等理论并没有出现在聚类结果中,这可能是与公正划分的结构有关,分配公正、程序公正更倾向于公正感知的标准与原则,而报复性公正具有社会意义和功能。

在中期研究(#9、#22)中,报复性公正主要引用文献关注“责任”(responsibility)与“比例性”(proportionality)两个方面。前者(#9)的研究主要关注在行为人的责任与意图上,例如报复是否公正的判断与行为人是无心之失还是有意而为有关,后者(#22)则关注罪行、惩罚等多方面因素的成比例性,表现为行为人造成的后果与惩罚的成比例性,表现为大罪过大惩罚、小罪过小惩罚,按照最终罪刑相適应的原则实践公正。但是标签后的备选标签(8th amendment)表示美国宪法第八修正案,该修正案的内容是酷刑不得使用在青少年身上,说明在对公正的考量因素上不在如以往仅仅考量平等,还会参考行为人的年龄、社会地位等信息。可以看出,在中期研究中,文献对“什么是公正”的评价标准变得更具体、更复杂,使用的信息也有变丰富的趋势。

在代表近期研究的#5、#6、#14聚类结果中,有两个与最大聚类结果命名相同,均为报复性公正,但是其备选聚类标签不同。#0的备选标签为“黑人被告”(black defendant),而#5、#6分别为“协调规则”(coordination rule)和“合理推论”(valid inference)。协调规则是指当公正的评价者出现认知失调时,通过内部的协商与再平衡,缓解公正与不公正对评价者公正信念带来的挑战,例如对受害者的公正与对自己而言的公正可能存在冲突。合理推论是指当公正评价者运用基于惩罚的报复性公正还是运用基于修复社会功能的恢复性公正作为公正感知标准时,通过对一些因素权衡考量来做出选择,例如双方是否同属于一个集体(group)。#14聚类标签为“利他性惩罚”(altruistic punishment),是指认为在不论是否涉及自身利益时,基于对他人的惩罚是为了维护更好的社会价值观念和社会运转状态、保护其他人的权利与利益的理念。利他性惩罚表现出惩罚的利他性功能,而其最终目的是作为社会成员之一的个人希望通过“利他地”参与到惩罚中,以维护社会公正状态,将越轨行为带来的破坏效果恢复到正常状态,即恢复性公正(restorative justice)的状态。

需要注意的是,在中期研究与近期研究的过渡时间内,报复性公正研究引文基本与#0文献聚类结果重合,文献数量庞大,可以看作是报复性公正研究历史从对形成公正感知的信息研究向公正感知的社会功能的转变。通过对近期研究所引用文献的分析,可以佐证研究向公正感知社会功能的转向,即从报复性公正研究转向报复性公正与恢复性公正相结合。

3.报复性公正研究突发性文献

对文献突发性进行检验,经检验突发性文献共计5篇,分析结果见表2,突发性文献被引年度分布见图2。

通过两两比较的方式,计算分析突发性文献在171篇原始文献数据中的耦合情况,结果见表3。

从分析结果可以看出,同时有20篇文献引用了3号、4号两篇文献,表明这两篇文献研究主题与内容相近程度高。引用3号、4号突发文献的研究主要集中在报复(retribution)与补偿(compensation)两种公正结果之间的关系,例如研究者发现报复与补偿是不对称的两种心理倾向〔12〕,当被试先惩罚犯罪者,其补偿受害者的意愿会降低〔13〕,以及研究其运作机制,例如道德〔14〕、情绪〔15〕、角色(加害者、受害者、旁观者)〔16〕对感知报复性公正的影响。另外,1号突发性文献与3号、4号的耦合程度也相对较高,但是引用1号突发性文献的文章关注惩罚形式所反映出报复的现实目的与功能,例如研究者发现,面对外国犯罪嫌疑犯,报复心态与支持折磨、支持死刑具有正相关关系,对外交政策制定有重要意义〔17〕,同时也关注更多样化的报复性公正影响因素,例如宗教中上帝的形象〔18〕、亲密关系中的谅解程度〔19〕、不同年龄段对公正公平的理解和推理水平〔20〕。总体来说突发性文献被引用多集中在2010年前后,这再一次证明突发性文献具有重要承前启后的作用,引领着报复性公正的研究方向。

(二)报复性公正热点问题研究

1.报复性公正关键词共现网络分析

研究者认为以关键词共被引聚类能够较好反映出当下研究热点〔21〕,所以本研究以keyword作为节点类型,提取每个时间切片中出现频次最多的200个关键词作为分析数据,运用cosine方法计算关系强度,使用MST+Pruning the merged network+Pruning the sliced network方法进行网络裁剪,经过citespace对关键词共现聚类分析之后,得到由699个节点、350条连线组成的知识图谱,其网络密度为0.0015,modularity值为0.93,说明网络模块化结构显著,聚类效果良好,silhouette值为0.5498,说明聚类结果合理。报复性公正研究关键词共现分析结果见图3。

从图3可以看出,报复性公正研究中最多使用的四个关键词是报复性公正(retributive justice)、惩罚(punishment)、公正(justice)与恢复性公正(restorative justice),其出现先后顺序为惩罚、公正、报复性公正、恢复性公正,与研究发展的逻辑相一致。对公正的研究最早,即关注对破坏行为的惩罚,随后惩罚的含义被复杂化,演变为报复(retribution),进而发展为对报复性公正的研究,而新近研究开始向恢复性公正发展,强调惩罚或报复的逻辑背后是为了社会恢复到正常且良好的状态,实现报复内涵由消极向积极的转变(由retribution向restoration转变)。除此之外,还可以看到关键词原谅(forgiveness)与恢复性公正在时间和距离上非常相近,说明两者共现可能性很高,可以从恢复性公正的内涵上加以理解。恢复性公正代表的是通过强调群体内的社会规范与社会价值来实现公正的“确认”,在不公正状况中,通过协商、沟通、互动的方式,实现社会公正的“确认”与维护,其中重要的一环便是在协商、沟通、互动之后,加害人意识到自己的过错,受害人对加害人的达成一定程度的谅解。

经过对报复性公正研究关键词聚类分析,并使用tf*idf算法对聚类结果命名,报复性公正研究关键词共降维为35类,聚类结果见图4,其中聚类内容数量超过30的有五类,结果见表4。从图4中可以发现,最重要的三个聚类为#8“报复性公正—监禁”(retributive justice-imprisonment)、#12“权威主义—集体成员关系”(authoritarianism-group membership)、#14“创伤”(trauma)。从表4中可以看出,除#1聚类结果不理想外,其他聚类Silhouette值均显示其聚类合理可信,主要关键词聚类结果为#0“权威主义”(authoritarianism)、#2“报复性公正—原则”(retributive justice-principle)、#3“社会决策—报复”(social decision-retribution)、#4“联结—大学生”(association-college student)。

根据关键词聚类分析结果可以发现,使用报复性公正研究当前热点主要集中在与其相关的认知与反应过程等内容,具体来说包括在报复公正语境下对权威主义(#0)、报复性公正原则(#2)、社会决策(#3)、可识别性(#22)、监禁(#8)、有效推断(#13)、和解(#18)、集体知觉(#23)、群际间冲突(#24)等内容的研究。值得注意的是,结合之前对共被引文献内容以及关键词共现情况的分析可以预测,报复性公正的研究热点会向恢复性公正转移,即两者关键词共现可能性会越来越高。利用LLR算法对聚类结果命名,原#0权威主义(authoritarianism)聚类命名被恢复性公正(restorative justice)代替,可见报复性公正与恢复性公正共现可能性会越来越高,说明恢复性公正是与报复性公正紧密相连的概念,在未来研究中扮演重要的角色。

2.报复性公正研究学科领域共现分析

以category作为节点类型,以每个时间切片中出现最多的50个研究领域作为提取阈值,运用cosine方法计算关系强度,经过citespace对关键词共现聚类分析之后,得到由64个节点、195条连线组成的知识图谱,其网络密度为0.0967,modularity值为0.4945,说明网络模块化结构显著,silhouette值为0.6003,说明聚类结果合理。将网络线透明度参数设置为0,得到报复性公正领域分布图,见图5,以年轮表现方式呈现领域分布图见图6,以年轮形式表现的知识图谱中,其中年轮的大小代表发文数量,年轮最外圈代表中心性,越宽中心性越大〔6〕。

从图6中可以看出对报复性公正的研究涉及多个学科和领域,充分体现出其跨学科的特色,其主要研究领域包括心理学、政府学、法学、社会心理学,除此之外还涉及社会学、政治科学、犯罪学、刑罚学、哲学、国际关系等,其中心理学占比最大,研究最多,其次是政府学与法学,再次是社会心理学,随后是社会学、犯罪学、刑罚学、政治科学等社会科学。另外,分析结果显示,还有部分交叉学科、跨学科研究。

四、研究结论

本文利用知识图谱研究方法对WOS中1996~2017年报复性公正文献进行了共被引分析、文獻突发性分析、关键词聚类分析、学科领域共现分析,并利用citespace可视化工具以期研究报复性公正研究发展脉络、研究热点与前沿。引文共被引分析发现报复性公正研究知识理论基础集中在资源分配—冲突解决、平等—货币、第三方反应等领域的研究;对报复性公正研究大致经历了三个阶段,早期研究关注分配公正相关信息,例如资源、货币、第三方反应,中期关注责任与比例性,近期则关注利他性惩罚、协商规则、合理推论等与恢复性公正相关的内容,这表明恢复性公正可能是接下来研究的方向之一。文献突发性分析发现,对报复性公正的研究越来越关注相关事件、行为、态度中的具体信息,越来越关注影响报复性公正因素的多样性。关键词共现网络分析结果显示当下报复性公正研究热点主要包含报复性公正分别与惩罚、公正、恢复性公正之间交集的研究,具体而言,知识图谱计算出主要研究内容包括监禁、集体成员关系、权威主义、报复性公正原则。经过学科领域共现分析,知识图谱显示报复性公正研究涉及多个学科领域,最主要的研究领域为心理学,而政府学、法学、社会学、犯罪学、刑罚学、政治科学的研究也相对较多,除此之外,还有部分研究属于跨学科、交叉学科研究。本研究显示,报复性公正的研究涉及领域广泛、涉及变量丰富、涉及理论多样,想要对其开展深入细致的研究需要具有跨学科的视野和知识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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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陈艳艳)

作者:杨宇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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