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工商局办事服务

2023-03-12

第一篇:南京市工商局办事服务

北京市朝阳区人才服务中心办事指南

一、朝阳人才服务内容

人事代理服务,保存人事档案; 出具人事证明,出国出境政审; 接收大中专生,代办招工手续; 评定专业职称,接转组织关系; 办理人才引进,解决夫妻分居; 代办社会保险,办理退休手续; 个人求职登记,定期人才市场; 进行人才推荐,高级人才猎头; 开展人才测评,实施人才培训。

二、朝阳人才联系方式

北京市朝阳区人才服务中心

联系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呼家楼新苑甲1号 邮编:100020 联系电话:65303091 传真:65953205 网址: 乘车路线:乘1

12、运通10

7、350、420、7

25、750、80

1、8

46、特

3、特

8、康恩专线在呼家楼下车,京广大厦向东300米路南

北京市朝阳区人才服务中心望京分中心

联系地址:北京市朝阳区望京新兴产业区利泽中园106号楼(叶青大厦东侧)

联系电话:64392053 64392299-615 传真:64391038 邮编:100102 电子邮箱:wangfuan@sunjob.com.cn wangsong@sunjob.com.cn 乘车路线:乘公交(或运通)6

14、6

23、40

9、420、36

1、8

52、944支线、小

5、小7

1、小72路等,到望京科技园下车

注:每周三上午9:00-11:30,在峻峰华亭接待中心内举办健翔科技园全程办事代理及人才服务咨询活动

三、朝阳人才办事指南

(一)《北京市工作居住证》的办理程序

一、用人单位持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法人)、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外国(地区)、外埠在京设立的非法人分支机构营业执照等)、《中华人民共和国组织机构代码证》原件及复印件(A4)及网上注册信息填报软盘到区人事局办理注册登记

二、用人单位凭企业用户登录名称及区人事局赋予的初始密码(此密码可更改)登录,进入“北京市人才引进信息管理系统”填报申报人的相关信息

三、用人单位持以下相关材料到区人事局进行审核:

1、单位写出关于×××办理《北京市工作居住证》的请示,主要内容:企业基本情况,申办人的基本情况及主要业绩

2、北京市工作居住证申请表一式三份,贴照片,盖公章

3、申办人学历证书、学位证书、职称证书、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A4)

4、申办人与用人单位的聘用合同

5、近期一寸同版免冠彩色照片四张

6、在京固定住所证明:自己有住房的,提供房产证或购房合同;租赁房屋的,提供派出所和房管部门出具的准许房屋出租的证明以及与业主签订的租房协议;租赁公房的由房屋产权单位出具证明;借住亲友房子的由居委会出具相关证明,以及亲友房产或购房合同原件

7、配偶及子女随往还需提供:结婚证书

、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A4),聘用合同、独生子女证原件及复印件(A4)

四、区人事局审核后报市人事局审批

(二)办理《北京市工作居住证》的条件

符合城市功能定位和首都经济发展方向及产业规划要求的本市行政区域内具有法人资格的企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外国(地区)、外埠在京设立的非法人分支机构,其聘用的人员在本市有固定住所且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均可申请《北京市工作居住证》:

(一)具有2年以上工作经历并取得学士(含)以上学位的人才

(二)具有中级(含)以上专业技术职称或相当资格、资质的人才

(三)对首都经济和社会发展做出突出贡献及特殊领域、特殊行业的紧缺急需人才

(三)办理《北京市工作居住证》 信息填写注意事项

1、住址填写必须注明居住地址所在区县现,按照所提供产权或购房合同写清楚具体的门牌号码,若因字数有限而不能写清,可省略“北京市”等字样,若居住地为平房在具体地址写完后加“平房”二字

2、学历、学位信息按照相关证书填写,学历号码填写学历证书左侧红色编号,毕业日期按照右下方日期填写;如果学历、学位为同一证件,则填写同一编号;如按条件一办理,则可不提供职称相关信息,若填写了职称内容,必须提供职称证原件及复印件,如按照条件二办理,则必须提供学历相关信息。“最终学位”和“专业技术职称”栏已填写内容的,则“学位证书发证机关”、“学位证书编号”、“专业技术职称证书发证机关”、“专业技术职称证书编号”也必须填写

3、教育培训简历从高中开始到最终学历为止

4、参加工作时间为第一次参加工作的时间,且与简历中在第一个单位工作的开始时间相符

5、原工作单位信息填写现聘用单位前一个工作单位,职务等信息要与简历中填写的一致

6、聘用单位信息为目前工作并签订聘用合同的单位,聘用时间按照当前有效聘用合同填写其生效、结束时间,现任职务要与简历中填写的一致;简历中现工作单位结束时间为合同结束时间

7、随迁人员信息:配偶要提供在京工作单位的接收函即与用人单位的聘用合同,工作单位则填写在北京的工作单位,在京无正式工作不得随迁;随迁子女年满16周岁的,需提供身份证号码,在校(初、高中)学籍证明;子女未满16周岁填写子女身份证号码的则需提供相应户口本原件、复印件;夫妻离异的提供离婚证或法院判决书

8、所有证件均用A4纸复印,一式一份

9、打印《工作居住证》申请表格时,选择文件中页面设置,删除页

眉页脚两行字符可避免申请表格上下有字问题。页边距(毫米):左10,右8,上下19.0

510、申请。题目:关于XXX办理《北京市工作居住证》的请示。内容:单位基本情况、申请人的基本情况及主要业绩,单位盖章

11、在京固定住所证明:自己有住房的,提供房产证或购房合同;租赁房屋的,提供派出所和房管部门出具的准许房屋出租的证明以及与业主签订的租房协议;租赁公房由房屋产权单位出具证明;借住亲友房子的由居委会出具相关证明和房产证原件及复印件

12、办理工作居住证需提供四张照片,其中三张照片贴在工作居住证申请表上,另外一张办证时用,所交照片要与网上申请信息所上传的照片同底、同版

(四)办理本市应届毕业生接收

所需材料:

1.单位同意接收介绍信

2.学校三方协议程序:

1.持证件,到中心领取表格填写并加盖单位公章

2.交回人才办审批手续,签订三方协议并领取相关表格

3.返回学校做派遣及调档

4.持报到证和相关表格在报到期限内办理存档手续

(五)办理单位立户

条件:

在京的外商投资企业、乡镇企业、区街企业、民营科技企业、私营企业等非国有企业、凡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的事业单位或在工商部门领取营业执照的其它各类企业所需材料:

1、单位营业执照副本原件及其复印件

2、单位法人码证书原件及其复印件

3、单位公章

4、单位介绍信程序:

1.持证件,领取表格及立户协议书

2.填写并签订协议书

3.登记备案并编号

4.取单位存档服务卡

(六)办理夫妻两地分居手续

条件:

凡本人具有北京市常住户口、在京单位聘用一年以上现仍被聘用的人员,其配偶系干部(含聘用制干部)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均可申请办理:

1.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且存档时间满1年

2.具有硕士学位或中级专业技术职务且存档满2年的

3.夫妻双方均系大学本科且在京一方存档时间满3年的

4.在京一方年满30岁,存档时间满5年,其配偶具有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且系我市急需的

5.取得博士学位或在工作中获得省市级及以上部门奖励、表彰的先进个人,可不受上述条件的限制所需材料:

1.在京一方所在单位高新技术企业或民营科技企业证书及企业营业执照副本

2.在京一方书面申请、户口本、身份证、结婚证、学历证、职称证、获奖证书

3.被调一方身份证、学历证、职称证

4.被调一方在京接收安置单位的证明(需区县、局级以上人事部门出具)

5.被调一方完整人事档案(包括组织鉴定和近期体检表)

6.随迁子女超过16周岁的,需有在校证明或

当地劳动部门出具的待业证明

(以上所需证书均为原件及A4纸复印件)程序:

1.持申报材料到中心审核

2.领取表格并填写盖章

3.上报材料及表格到中心

4.报区人事局及市人事局审批

5.批复发调令

6.办理户口及人事关系调转

(七)办理个人档案调出

所需材料:

1、调令

2、本人身份证

3、存档卡

4、如委托他人代理须委托书及代理人的身份证 程序:

1.持证件,结算存档费

2.办理调出登记

3.办理工资行政介绍信,收回存档凭证

4.密封档案转出

(八)办理个人档案调入

所需材料:

1.原单位同意调出信

2.本人身份证

3.本人1寸照片1张

4.如委托他人代理须委托书及代理人的身份证程序 :

1.持证件,开调令并领取表格

2.取档案并填写表格加盖有关部门章

3.回中心办理存档手续

4.办存档卡

(九)办理外地人才引进手续

条件:45周岁以下,身体健康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1.本科以上学历并取得高级专业技术职称的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2.在国内外获得硕士以上学位的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

所需材料:1.高新技术企业、民营科技企业或跨国公司地区总部及其研发机构的认定证明、企业营业执照副本2.引进人员的学历、学位证书、职称证书、身份证3.引进人员与用人单位签订的聘用合同(合同时间至少3年)4.引进人员研究成果的有关材料及证明5.引进人员的完整人事档案、原单位同意调出信、近期鉴定6.引进人员已婚者爱人一方结婚证、独生子女证7.爱人一方在京接收单位的接收函(区县、局级以上人事部门出具) 8.爱人一方完整人事档案、原单位同意调出信、近期鉴定9.引进人员所在单位的申请报告(以上所需证书均要求原件及A4纸复印件) 程序:

1.持材料到中心审核2.领取表格(引进表1人1份,调动表1式3份)填写并盖章

3.上报材料及表格4.报区、市人事局审批5.批复发调令

6.办理户口及人事关系转入

(十)办理职称评定手续 所需材料:

1、身份证

2、学历证

3、低一级职称证

4、英语及计算机合格证(申报中级以上需要)(以上均为原件及A4复印件)

5、业务总结或专业论文(A4纸打印,份数按评委会要求) 程序:1.持证件审核2.领取职称认定表或评审表

3.完整填写表格并加盖用人单位公章4.准备业务总结或论文

5.提交表及相关材料由中心审核

6.汇总上报各评委会

7.评审并答辩

8.备案,发证书

(十一)存档人员办理退休或清算须知

正常退休:

存档人员到达退休年龄男60岁、女50岁(干部身份女55岁)提前三个月持本人存档卡、两张一寸彩照到我中心填写退休申请表。养老保险需交到退

休当月提前退休:

从事高空和特别繁重体力劳动工作累计满10年的;从事井下、高温工作累计满9年的;从事有毒、有害工作累计8年以上,男55岁、女45岁提前三个月持本人存档卡、四张一寸彩照到我中心填写退休申请表。档案中需有职工提前退休工种岗位登记表、劳动局相关文件及所从事该工种的记载因病提前退休:

病人或其家属持本人存档卡、两张一寸彩照、个人因病提前退休申请、医院出具的诊断证明原件、病历、病理报告、检查(化验)单、劳动鉴定费200元。如因病不能到现场进行劳动鉴定应由医院开出证明个人清算:

存档人员因出国转外籍时,需出示外籍身份证明复印件;因死亡时,需出示死亡证明原件和复印件

(十二)单位办理社会保险

条件:

1.注册或办公地点在朝阳区的外商投资企业、乡镇企业、区街企业、民营科技企业、私营企业等非国有企业、凡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的事业单位或在工商部门领取营业执照的其它各类企业 2.在朝阳人才服务中心开户的存档企业所需材料:

1.《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及复印件、《组织机构统一代码证书》及复印件、单位公章、单位委托存档服务卡

2.人员花名册(包括:姓名、身份证号码、到岗时间、上年本人月均工资(当年到岗第一个月工资)、本人户口类别:城镇(农村)

3.有104表的企业带历年104表

4.参统人员在本市上过社会保险,有转移单或职工养老手册的,带保险转移单或职工养老手册

5.单位法人身份证复印件,非法人企业带负责人身份复印件(外籍身份法人或负责人的带护照号)

6.单位开户银行名称、帐号、开户行交换号办理流程:

1.持相关材料领取协议书

2.双方签订协议书,登记并备案

3.领取委托代办社保服务卡注意事项:

1.每月二十日前向甲方报送人员增减名册和相关资料

2.单位发生变化时如单位名称、法人、银行帐号、业务联系人、联系电话、地址等变更,单位合并、解散等情况,须在20天内到甲方办理变更手续

(十三)单位办理员工招工手续

条件:

委托存档单位聘用的

1.职业高中、技校的应届毕业生

2.档案在街道办事处(持求职证)

3.大中专肄业,职业高中、技校往届毕业生需要先把档案退到街道办事处,办理求职证所需材料:

1.求职证(档案在街道办事处)

2.单位介绍信程序:

1.持证件,领取招工表(共4张)

2.完整填写招工表并在“用人单位盖章”处加盖公章

3.中心到劳动局一次审批

4.到中心领取一次审批后的招工表及相关表格

5.去街道或学校提档并填表

6.交回档案、招工表及其

他表办存档手续

7.中心到劳动局办二次招工

8.招工表由中心直接归档

(十四)单位员工档案调入

所需材料:

1、单位介绍信

2、身份证程序:

1.持介绍信和身份证,到中心开调令领取表格

2.回原单位取档案、填表、盖章

3.办理存档手续,出存档通知单

(十五)港澳台及留学人员办理工作居住证程序

1、香港、澳门和台湾地区来京创业工作的优秀文化体育人才,办理《北京市工作居住证》的,由聘用单位,向市人事局提出申请。咨询电话:65128369

2、来京创业工作的留学回国人员中的优秀文化体育人才,申请办理人才引进的,按现行人事管理渠道办理;申请办理《北京市工作居住证(留学人员)》的,向北京市留学人员服务中心提出申请。咨询电话:62399226

(十六)个人办理社会保险转出

所需材料:

持本人身份证、存档卡和社保登记卡办理流程:

1.持相关材料到人才中心登记转出

2.取保险转移单

(十七)个人办理社会保险转入

条件:

1.在我中心寄存人事档案

2.“三险”(养老、医疗、失业)同时参加所需材料:

1.参保人的身份证、户口本复印件各2份,身份证或户口本须有18位身份证号码

2.两张近期免冠1寸彩照,存档卡,保险转移单

3.北京市商业银行医疗保险京卡(借记卡),并存入一定数量的金额,供每月划拨办理流程:

1.持相关证件并领取相关表格

2.填写表格并签订相关协议书

3.办理社保登记,领取社保登记卡注意事项:

1.养老、失业在本中心缴纳。医疗保险每月2—12日从本人京卡中划拨,此费不在本中心缴纳。欠费2个月视为中断缴费,再次缴费须重新计算,6个月后享受相关待遇。故应及时续存费用。医疗保险转入我中心时,须在2个月有效期内的20日前

2.养老、失业险:基数在上年本市最低工资到平均工资的三倍之间,养老缴费比例为22%,失业缴费比例为1.5%。缴费标准自己选定,一年内不变,每年4月可做变更。2004年最低基数465元,全年缴费1311.36元。医疗险:以社会平均工资为基数,缴费比例为7%,一年内标准不变,每年4月调整基数。月缴费基数为2004元,每月140.3元,全年缴费1684元

3.每次续缴保费,须带我中心发给本人的社会保险登记卡。续费时间在每年4月下旬—12月上旬,参保人可一次交付全年养老和失业保险费

4.参保人达到退休年龄办理退休时,须提前3个月来中心提出书面申请,并交2张1寸彩照,保险交至本人退休的当月

1)申请提前退休的,档案内应具有相关记载和市劳动局批文,待批准提前退休后,再办理退休手续,申请

时应交5张1寸彩照

2)申请病退的,应提供诊断证明和近1年的病历及相关检查片子,待市劳动鉴定中心预约检查并获得通过后,再办理病退手续,申请时须交5张1寸彩照和200元鉴定费

3)办理退休后,中心按规定将本人关系及档案转至其户口所在地街道办事处

(十八)个人办理住房公积金转出

所需材料:

身份证、存档卡以及住房公积金登记卡办理流程:

1.将个人住房公积金帐户封存,凭登记卡开具“转出函”

2.由接收单位填写盖章

3.持盖章后的回执及相关材料办理转出手续

(十九)个人办理住房公积金转入

条件及所需材料:

在我中心寄存人事档案所需材料:

需持身份证、存档卡、一寸照片一张办理流程:

1.持相关证件并领取相关表格

2.填写相关表格、登记备案

3.开据

“住房公积开户转移证明”,持“转移证明”回原单位办理转移手续

4.持相关材料到人才中心办理转入手续注意事项:

1.住房公积金交存额相当于职工上年月均工资总额的16%,目前月交存额暂定为整数:

100元、200元、300元、400元、500元、600元、700元、800元

2.确定月交存额后,自每年7月至次年6月期间不能变更。需要变更的,只有在交纳7月份住房公积金时办理,过月视为不变更

3.个人开户时至少交存三个月的住房公积金,每年度服务费60元

4.开户后请在欲交存月的15日前持《住房公积金登记卡》前来再次交费。节假日不顺延,逾期未交的,不予补交。可以提前预交若干月

5.凡支取住房公积金或销户的,须符合北京市住房资金管理中心制定的支取、销户的有关政策,向人才中心提出支取或销户申请并提交身份证、公积金登记卡、相关证明及复印件,由人才中心代为办理。经市住房资金管理中心朝阳第一管理部审核批准后,方可支取或销户

6.无论何种原因没有逐月连续交纳住房公积金而发生交费中断的,均按封存处理。欲恢复交纳时需申明理由方可启封恢复交纳。逾期未交的不予补交

7.凡申请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购房的,公积金必须是开放状态,具体政策可持《公积金登记卡》到市住房资金管理中心朝阳第一管理部咨询、申请

8.在我中心办理公积金人员的单位编号是05252612,个人帐号是05252612加公积金交存卡帐号的五位数

第二篇:南京市环保局建设项目环保审批办事指南

南京市建设系统政务大厅办事指南

(一)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登记表审批

一、事项名称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登记表审批

二、办理主体

南京市环境保护局

三、办理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于2002年10月28日通过)

2、《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53号,1998年12月)

四、办理条件

建设项目需符合有关政策、法规,选址符合城乡规划和环保规划要求,贯彻清洁生产、达标排放、总量控制,并采取有效的污染防治措施等,环评文件由国家认定资质的单位编写,符合相关技术导则要求。

五、数量无限制

六、申报材料

报送环境影响报告书(表)或登记表(点击下载),并附建设项目环境保护审批登记表;项目审批机关出具的项目立项批文或项目核准机关出具的同意开展前期工作的意见或项目备案机关出具的项目备案通知书;项目属地区县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及行业行政主管部门预审(或审核)意见等。

七、办理程序

受理申报材料—→材料审查(其中报告书和环境敏感区域的报告表需经专家评审)—→批复

八、收费

不收费

九、法定时限

报告书60日,报告表30日,登记表15日。(计时单位为工作日,下同)

十、承诺时限

报告书30日,报告表15日,登记表5日。

十一、受理地址

南京市广州路183号

十二、联系电话

025-832782

54试生产(运行)核准

一、事项名称

试生产(运行)核准

二、办理主体

南京市环境保护局

三、办理依据

1、《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53号,1998年12月)

四、办理条件

建设项目的环保设施已建成,其它环境保护措施已按规定要求落实。

五、数量

无限制

六、申报材料

提交建设项目试生产(运行)申请表(点击下载)。

七、办理程序

受理申报材料—→材料审查—→现场检查—→试生产核准

八、收费

不收费

九、法定时限

30日。(计时单位为工作日,下同)

十、承诺时限

15日。

十一、受理地址

南京市广州路183号

十二、联系电话

025-832782

54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

一、事项名称

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

二、办理主体

南京市环境保护局

三、办理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22号,1989年12月26日)

2、《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53号,1998年12月)

四、办理条件

按环评文件及批复要求落实了各项污染防治和其它环境保护措施,经验收监测,污染物达标排放,排污口按规定设置等。

五、数量

无限制

六、申报材料

1、对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和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下载并填写“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申请”(点击下载),并附环境监测单位出具的“环境保护验收监测报告”或“环境保护验收调查报告”:

2、对填报环境影响登记表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下载并填写“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申请登记卡”(点击下载)。

七、办理程序

受理申报材料—→材料审查—→现场检查—→环保验收

八、收费

不收费

九、法定时限

30日。(计时单位为工作日,下同)

十、承诺时限

15日。

十一、受理地址

南京市广州路183号

十二、联系电话

025-83278254

第三篇:南京市人民政府驻外办事处固定资产管理暂行规定

【发布单位】81005 【发布文号】

【发布日期】1994-08-28 【生效日期】1994-08-28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文件来源】中国法院网

南京市人民政府驻外办事处固定资产管理暂行规定

(1994年8月28日宁政发〔1994〕71号)

一、

一、为了进一步理顺市政府驻外办事处固定资产管理关系,防止资产流失的闲置,便于统一管理和调配使用,充分发挥现有固定资产的实有效能,市政府驻外办事处固定资产由市政府委托市驻外机构管理服务中心实行统一管理。

二、

二、市政府驻外办事处固定资产管理包括:市政府基建拨款、基建借款、专用拨款、专项借款、专用基金、业务经费、其他投资及办事处其他资金购建、或通过无偿调入、接受捐赠等形成的各种固定资产。主要包括土地、房屋建筑物、车辆、办公设备和用品及其他固定资产等。

三、

三、固定资产的起点标准,按照国家行政事业单位的固定资产起点标准:一般设备单价在200元以上,专用设备单价在500元以上,且耐用时间都在一年以上。单价不满固定资产起点标准,但耐用时间在一年以上的大批同类财产,也作为固定资产进行管理。不足上述固定资产标准的财产,作为低值易耗品管理。

四、

四、实行固定资产登记制度。按照国家制订的资产目录,并区别固定资产的用途和使用情况分类进行登记。对于在用、库存、对外出借、出租、投资、联营、集体和个人承包等固定资产均作为登记内容,并建立健全固定资产台帐和实物帐卡,做到帐帐相符、帐物相符。

五、

五、建立健全财产物资的添置、验收、保管、使用、维修、转让、报废和定期清理等管理制度。财会部门一般只设固定资产总帐,财产管理部门设总帐和明细帐,各办事处设明细帐,建固定资产卡片。各部门要密切配合,明确分工,严格手续,定期对帐,并列入财务报表中。

六、

六、市政府办公厅和市驻外机构管理服务中心每两年一次对各驻外办事处固定资产进行清查、审计,市财政局、审计局按上级统一部署进行审查。驻外办事处主任调离前应办理资产移交手续。

七、

七、各驻外办事处要认真搞好固定资产管理。对使用过程中发生的情况、纠纷、争议要及时上报,维护市有资产的完整和合法权益。

大型固定资产管理

八、

八、根据市财政局《关于颁发南京市人民政府驻外办事处财务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宁财行[1992]263号),凡驻外办事处固定资产单价在5000元以上的,作为大型固定资产进行管理。

九、

九、按照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的原则。单价在5000元以上的固定资产由市驻外机构管理服务中心委托驻外办事处管理;单价在5000元以下的固定资产由各驻外办事处自行管理。各级部门要指定专人固定资产的管理工作。

十、

十、驻外办事处单项固定资产的购置、修缮、报废、出租、出售、转让、赠送、联营等项目,价值在5000元以上的需专题报市政府办公厅审批,大型固定资产调出办公厅系统,需经市财政部门和产权委托部门批准。

十一、 十

一、对于尚未按规定手续批准借出和转让的大型固定资产,要认真清理收回或补办审批手续。

十二、 十

二、各驻外办事处新增大型固定资产,应将发票复印件报固定资产管理部门登记、建帐。

房地产管理

十三、 十

三、根据国家有关政策、法规,结合驻外办事处实际情况,遵循统一管理,有偿使用的原则,对市政府驻外办事处房地产实施管理。

十四、 十

四、市政府驻外机构的房产产权均属市政府所有,原委托有关部门办理的房产产权证、使用证、土地使用证等暂不变更。原始资料副本,由驻外机构管理服务中心统一管理,并在本规定颁发之日起,三个月内办理完毕。

十五、 十

五、现有房地产产权资料不全的,应由驻外办事处负责尽快向当地有关部门办齐后,交驻外机构管理服务中心验收,以保证产权产籍资料的完整准确。

十六、 十

六、对于在建房屋竣工后的接管验收,由市政府办公厅牵头会同有关部门,按照国家建设部1991年2月4日颁发的《 房屋接管验收标准》进行接管验收。

十七、 十

七、对于驻外办事处购买和新建的房屋,应在接管房产后,尽快办理有关产权证书。房屋产权资料和技术资料,参照南京市房产管理局《关于加强公有房屋接管验收工作的通知》(宁房管[1993]251号)的内容,将有关资料或副本移交市驻外机构管理服务中心验收接管。

十八、 十

八、对于市政府提供给办事处的办公、接待用房、经营用房、职工集体宿舍和职工住宅等,按下列标准收取房租。

1、各驻外办事处办公用房、职工集体宿舍,由市政府办公厅根据实际情况核定用房面积,免收房租。

2、办事处接待用房、经营用房,根据房屋建造标准、参照南京市人民政府《批转市物价局、房产局〈关于深化改革直管非住宅公房租金的请示〉的通知》(宁政发[1993]117号)文件中规定的非住宅租金标准实行协议租金。由市财政局、市驻外机构管理服务中心会同市房产管理部门核定。各办事处按核定后的标准交纳房租。

3、职工住宅,按当地房产部门规定的居住房租金标准,由居住人按月缴纳,办事处代收。

十九、 十

九、驻外办事处的房屋租金(含职工住宅)由市财政局统一收取、管理。各驻外办事处每半年一次集中向市财政局缴纳房租(每年的6月30日和12月31日前)。

十、 二

十、收取的房租,按“以租养房”专款专用的原则,由市财政局单列帐户。主要用于驻外办事处房产的日常管理、更添设备、中小型维修等所需资金。

二十一、 二十

一、各驻外办事处要加强房屋的日常维修和保养,确保住用安全。因使用需要,须在原有房屋基础上加层、翻建、搭建、改变房屋内部结构、添装设备等,应事先征得市政府办公厅和市驻外机构管理服务中心同意,经当地有关部门审批后,方可施工。

二十二、 二十

二、未经市政府办公厅批准,市政府驻外办事处房地产,不得进行抵押、变卖、出租、转让。

其他固定资产管理

二十三、 二十

三、单价在5000元以下的固定资产管理由各驻外办事处参照本规定,制订相应的管理制度。

二十四、 二十

四、固定资产的购置、调出、转让、报废、出租和出借等需经办事处领导审批,并及时调帐。

二十五、 二十

五、驻外办事处经济实体购置的固定资产由各办事处自行管理。大型固定资产的增减报市驻外机构管理服务中心备案。

二十六、 二十

六、本规定由市政府办公厅负责解释。自颁发之日起实行。

本内容来源于政府官方网站,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第四篇:北京市工作居住证办事指南

以下业务须由单位专门负责工作居住证业务的人力资源部门人员统一办理;单位办事人员须通读办事指南方可携带材料办理。

一、受理部门

海淀区人才服务中心企业服务部工作居住证窗口

二、受理依据

1、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人事局关于实施北京市工作居住证制度若干意见的通知(京政办发【2003】29号);

2、北京市人事局《关于做好〈北京市工作居住证〉续签工作的通知》(京人发【2006】56号)。

三、受理条件

(一)申请单位资格要求

在北京市海淀区注册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外国(地区)、外埠在京设立的非法人分支机构。(外埠在京设立的非法人分支机构申请北京市工作居住证的数量不超过5人);

(二)申请人员资格要求

男性不超过60周岁、女性不超过55周岁,且是公司业务骨干,在本市有固定住所,具备下列条件可申请工作居住证:

1、在申报单位连续聘用期满6个月以上;

2、具有2年以上工作经历;

3、本科(含)以上学历并取得学士(含)以上学位或大专(含)以上学历并具有中级(含)以上专业技术职称的人才;

4、所学专业与工作岗位应“学用一致,专业对口”。

四、受理所需材料

(一)新办《工作居住证》所需材料

1、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法人)、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外国(地区)、外埠在京设立的非法人分支机构营业执照副本原件及复印件;

2、高新技术企业需提供高新技术企业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3、 申请人员学历证书、学位证书、职称证书和户口所在地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附注:如学历、学位属成人自考、专科升本科、军校函授获得,需教育部门做出学历、 学位认证报告;职称证书属考试获得,需提供职称考试合格人员登记表原件及复印件;属单位评审获得,需提供单位职称评审表原件及复印件);

4、在京 固定住所证明:①自有住房的,提供房产证或购房合同及购房发票原件及复印件;②租赁房屋的,提供街道流动人员和出租房屋管理办公室出具的准许房屋出租的房 屋出租备案登记表(北京市建委网站下载空表);③租赁公房的,由房屋产权单位出具租住关系证明;④借住亲友住房(私房)的,由居委会出具相关证明(需证明 房主姓名、房主与借住人的关系)和房产证原件及复印件;

5、申请人员与申请单位签订的聘用合同或劳动合同原件及复印件(合同到期2个月以内需先做合同续签);

6、由地税局出具在申请单位连续缴纳的近6个月个人所得税完税证明;

7、申请单位对办证人员《个人所得税完税证明》的说明,加盖单位公章和财务章,由单位负责人手签字;

8、由社保管理基金中心出具在申请单位连续缴纳的近6个月社会保险缴存证明(参保职工四险缴费情况表-2);

9、申请人员近期与系统上传同版1寸免冠彩色照片一张;

10、《诚信声明》(下载地址:海淀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网站-办事指南-外地人员调京-办理工作居住证);

11、《北京市工作居住证申请表》一式二份(此表由申请单位在系统填报后打印,在“申请单位”处填写经办人姓名、意见,加盖单位公章);

12、 申请人员的配偶和子女随往需提供:①配偶户口所在地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②配偶在京工作单位的聘用合同原件及复印件;③结婚证、独生子女证、子女户口页 (若两个子女的须提供《二胎准生证》、《出生医学证明》和户口所在地省计划生育条例,若双胞胎、多胞胎须提供《出生医学证明》)原件及复印件;④如随往子 女超过16周岁的(高中(含)以下),须学校教务部门出具在校证明;

13、若办证人员为男方,需增加子女一同随往的,必须和配偶一同随往,即:子女必须随母;如男方离异,子女判决给男方,需出具相关部门的离婚协议、子女判决书原件及复印件,方可随往;

14、其他相关材料。

(二)工作居住证个人信息变更所需材料

1、聘用单位变更:

(1)办证人员在工作居住证有效期内与申请单位解除聘用(劳动)关系的,应从原聘用单位离职之日起两个月内由新单位提出聘用单位变更申请。 (2)原聘用单位应在其离职之日起5日内申请工作居住证注销。

(3)如因新聘用单位试用期较长无法在规定时间内申请聘用单位变更的,办证人员可在离职2个月内做延期注销申请,最长为6个月。

(4) 单位提交材料:①单位书面申请(写明申请业务原因,盖单位公章);②个人申请(写明申请原因,必须本人手签字);③原单位离职证明原件(需注明离职日 期);④新单位劳动合同原件及复印件;⑤现单位的营业执照副本原件及复印件;⑥具备北京市高新技术证书的企业还需提供高新证书的原件及复印件;⑦《北京市 工作居住证》原件。

2、居住地址变更:

(1)《北京市工作居住证》有效期间,由于住所发生变化需要修改居住地址的,可以申请居住地址变更。

(2) 单位提交材料:①单位书面申请(写明申请业务原因,盖单位公章);②个人申请(写明申请原因,必须本人手签字);③申请人在京固定住所证明(自有住房的提 供房产证或购房合同及购房发票;租赁房屋的提供街道流动人员和出租房屋管理办公室出具的准许房屋出租的房屋出租备案登记表(北京市建委网站下载空表);租 赁公房的由房屋产权单位出具租住关系证明;借住亲友住房(私房)的由居委会出具证明(需证明房主姓名、房主与借住人的亲友关系)和房产证原件及复印件;④ 《北京市工作居住证》原件。

3、随往人员变更:

(1)《北京市工作居住证》有效期间(持证半年以后),需要添加配偶或子女的,可申请随往人员变更。

(2) 单位提交材料:①单位书面申请(写明申请业务原因,盖单位公章);②个人申请(写明申请原因,必须本人手签字);③双方结婚证书;④配偶身份证原件及复印 件;⑤配偶在京单位聘用合同原件及复印件;⑥独生子女证、子女户口页(若两个子女的须提供《二胎准生证》、《出生医学证明》和户口所在地省计划生育条例, 若双胞胎、多胞胎须提供《出生医学证明》)原件及复印件;⑦随往子女超过16周岁的(高中(含)以下子女可随往),须由学校教务部门出具在校证明;⑧《北 京市工作居住证》原件。

4、一般资料变更:

(1)《北京市工作居住证》有效期间,需要变更身份证、户籍所在地、姓名的,可申请一般资料变更。

(2) 单位提交材料:①单位书面申请(写明申请业务原因即可,盖单位公章);②个人申请(写明申请原因即可,必须本人手签字);③变更身份证的需提供变更后的二 代身份证原件及户口所在地派出所的变更证明;④变更户籍所在地的需提供变更后的户口本原件及户口所在地派出所的变更证明;⑤变更姓名的需提供变更后的二代 身份证、户口本及户口所在地派出所的变更证明。⑥《北京市工作居住证》原件。

5、工作居住证补办:

(1)《北京市工作居住证》有效期间,由于本人疏忽导致证件丢失的,可申请补办。

(2) 单位提交材料:①单位书面申请(写明申请业务原因,盖单位公章);②个人申请(写明申请原因,必须本人手签字);③与原证(新办系统上传)同版免冠1寸彩 色照片一张;④与聘用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原件及复印件;⑤单位营业执照副本原件及复印件;⑥具备北京市高新技术证书的企业还需提供高新证书的原件及复印 件。

6、个人注销申请:

(1)申请人在《北京市工作居住证》有效期内申请证件永久注销(非聘用单位变更注销),需提供个人证件注销申请(说明原因,单位盖章,本人手签字即可),由单位人事递交注销申请。

(2)审批注销居住证后,居住证原件由办理工作居住证窗口收回。

(三)单位信息变更所需材料

1、单位信息变更:

(1)单位名称变更:①工商局名称变更证明原件及复印件;②单位营业执照副本原件及复印件。

(2)单位注册地、法人、注册号、注册资本、高新技术企业变更:①单位营业执照原件及复印件;②单位高新企业技术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3)单位查询密码:①单位书面申请;②单位营业执照副本原件及复印件。

(四)续签所需材料

持证人员在《北京市工作居住证》有效期满后,申请单位继续聘用的,应在《北京市工作居住证》有效期满前后一个月内办理续签手续,超过有效期限一个月未办理续签手续的,《北京市工作居住证》自然失效。

1、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法人)、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外国(地区)、外埠在京设立的非法人分支机构营业执照等原件及复印件;具备北京市高新技术证书的企业还需提供高新证书的原件及复印件;

2、聘用合同原件及复印件;

3、在京持证期间连续缴纳的全部个人所得税完税证明;

4、申请单位对申请人员《个人所得税完税证明》的说明,加盖单位公章和财务专用章,由单位负责人签字;

5、在京持证期间连续缴纳的全部社会保险证明(参保职工四险缴费情况表-2);

6、《北京市工作居住证》原件;

7、《北京市工作居住证续签申请表》一式两份(此表由申请单位在系统审核员工证件续签时打印),单位经办人及本人签字后盖单位公章;

8、如在京持证期间更换过聘用单位,需提供之前单位的个税、社会保险证明;

9、其他相关材料。

(五)单位和个人年检

1、为加强对申请单位资格、资质的审查,加强对持证人员的管理,对申请单位及申请人实行年检制度。每年4月1日-4月30日期间申请单位只需在居住证信息系统发起单位年检和个人年检申请,系统将自动审批通过。

2、申请单位逾期未进行单位年检申请的,将被系统置为冻结状态。在冻结状态下,申请单位将无法继续使用系统。需由申请单位在网上提交年检申请后,携带书面年检申请、营业执照副本原件及复印件,到窗口办理年检业务,方可恢复正常状态。

3、申请单位逾期未进行个人年检申请的,个人证件信息将被系统置为冻结状态。在冻结状态下个人所持工作居住证在真伪验证时将显示证件冻结不能正常使用。需由申请单位在网上提交个人年检申请后,携带个人书面年检申请,到窗口办理年检业务,方可恢复正常状态。

(六)单位权限管理

申请单位和申请人所提供的资料均应真实有效。对申请人提供虚假材料的,取消申请人申报资格,并暂停该单位申报资格。

五、受理流程

第一步:符合条件的单位在网上申请注册(网址:); 第二步:符合申办条件的员工在网上向聘用单位申请办理工作居住证; 第三步:聘用单位核实员工填写个人信息无误,在网上审核通过后,携带受理所需材料到窗口做审核;

第四步:窗口审核通过后,提交审批; 第五步:审批通过后制证;

第六步:单位查询网上信息,显示“证件盖章完成,可以取证”,方可携带办证人身份证到窗口领取证件。

六、受理时间

周一至周五 9:00-11:30 13:30-17:30(国家法定节假日除外)

七、办理地址:

北京市海淀区人才服务中心总部:

地址:海淀区西四环北路73号中关村人才发展中心2层 邮编:100195 电话:88506571 北京市海淀区人才服务中心上地分中心:

地址:上地东路29号(留学人员创业园大楼东侧一层) 邮编:100087 电话:62967752

第五篇:工商登记办事指南

办事指南

企业名称预先核准登记

有限公司登记

检验

合伙企业登记

个人独资企业登记

个体工商户登记

市场登记

户外广告登记

富源县工商行政管理局

新设立企业名称预先核准登记内资有限公司名称预先核准登记提交的文件:

1、全体投资人签署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申请书》;

2、全体设立人员指定代表后者委托代理人的证明;

3、股东法人资格证明或者自然人身份证明;

4、全体投资人的资格证明复印件;

5、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已经设立企业名称变更); 企业名称预先核准登记

6、合伙企业名称中的组织形式后需标明“普通合伙”、“特殊普通合伙”或者“有限合伙”字样,并置于括号内;

7、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应提交文件。

有限公司

设立登记

申请有限公司设立登记,应依照《公司登记管理条例》先申请企业名称预先核准。备齐有关文件,申请名称预先核准 设立登记应提交的文件

(一)公司董事长或执行董事签署的《公司设立登记申请书》;

(二)董事会签署的《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

(三)公司章程;

(四)股东的法人资格证明或者自然人身份证明;

(五)验资报告;

(六)董事、监事的任职文件;

(七)经理的任职文件;

(八)董事长或执行董事的任职证明;

(九)公司董事、监事、经理的身份证复印件;

(十)住所使用证明;

(十一)《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十二)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设立有限责任公司须报审批的,提交有关部门的批准文件;

(十三)公司经营范围涉及法律、行政政法规规定必须报经前置审批的,提交有关部门的批准文件。

变更登记办理程序

变更名称:

(一)法定代表队人签署的《公司变更登记申请书》:

(二)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

(三)股东会决议;

(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变更名称必须报经有关部门批准的,提交有交部门的批准文件;

(五)由股东盖章或签字(自然人股东)的公司章程修正案;

(六)《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七)变更不同内容提供相关的材料。

注销登记办理程序

注销登记应提交的文件:

(一)公司清算组织负责人签署的《公司注销登记申请书》;

(二)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

(三)股东会决定公司注销的决议;

(四)公司清算组织成立文件;

(五)经确认的清算报告;

(六)法律、行政法规定应提交的其他文件;

(七)《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正、副本;

(八)出示公司在报纸上刊登的三次清算公告。

检验

每年3月1日至6月30日,登记机关对各类主体进行检验。办理年检应提交的文件:

(一)《年检报告书》;

(二)《营业执照》正、副本;

(三)经营范围涉及法律法规规定须前置审批的,须提交有效许可证和批准文件的复印件。

合伙企业

合伙企业注册登记

踮设立合伙企业,应当向企业注册登记机关应提交下列文件:

(一)、全体合伙人签署的设立登记申请书;

(二)、全体合伙人的身份证明;

(三)、全体合伙人指定的代表或者共同委托的代理人的委托书;

(四)、合伙协议;

(五)、全体合伙人对各合伙人认缴或者实际缴付出资的确认书;

(六)、主要经营场所证明;

(七)、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规定提交的其他文件。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规定设立合伙企业须经批准的,还应当提交有关批准文件。

合伙企业变更登记

合伙企业申请变更登记,应当向原登记机关提交下列文件:

(一)、执行事务合伙人或者委派代表签署的变更登记申请书;

(二)、全体合伙人签署的变更决定书,或者合伙协议约定的人员签署的变更决定书;

(三)、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规定提交的其他文件。

合伙企业注销登记

合伙企业办理注销登记,应当提交下列文件

(一)、清算人签署的注销登记申请书;

(二)、人民法院的破产裁定,合伙企业依照合伙企业法作出的决定,行政机关责令关闭、合伙企业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或者被撤销的文件;

(三)、全体合伙人签名、盖章的清算报告;

(四)、营业执照正本和副本;

(五)、应当提交的其他文件。

个人独资企业

个人独资企业注册登记

投资人申请设立登记,应当向登记机关提交下列文件:

(一)、投资人签署的《个人独资企业设立登记申请书》;

(二)、投资人的身份证明;

(三)、企业住所证明;

(四)、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规定提交的其它文件;

从事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须报经有关部门审批的业务的,还应当提交有关部门的批准文件;

委托代理人申请设立登记的,应当提交投资人的委托书和代理人的身份证明或者资格证明;

个人独资企业设立申请书应载明的事项:

(一)企业的名称和住所;

(二)投资人的姓名和居所;

(三)投资人的出资额和出资方式;

(四)经营范围及方式。

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以个人财产出资或者以其家庭共有财产作为个人出资的,应当在设立申请书中予以明确。

登记机关应当在收到本办法第九条规定的全部文件之日起15日内,作出核准登记或者不予登记的决定。予以核准的发给营业执照;不予核准的,发给企业登记驳回通知书。

个体工商户

办理个体工商营业执照,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从事个体工商营业经营申请;

(二)申请登记表;

(三)提供半寸近照(2张);

(四)场所使用证明;

(五)身份证复印件

(六)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提交文件;

注销登记应提交的文件

(一)提交《营业执照》正、副本;

(二)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提交的其他文件。

变更登记应提交的文件

(一)《变更登记申请表》;

(二)改变经营者时,应当重新申请登记;

(三)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提交文件;

市场登记

申请办理市场登记应向登记机关提交下列材料:

(一)申请报告;

(二)可行性论证报告;

(三)土地、房屋所有或使用证明;

(四)当地人民政府或其授权部门批准开办市场的文件;

(五)市场负责人的任用及身份证明;

(六)国家有特别规定的其他文件或证明。

户外广告登记

申请办理户外广告须向登记机关提交以下材料:

(一)填写《户外广告登记表》;

(二)营业执照;

(三)广告经营许可证;

(四)设施、场地使用证明;

(五)广告合同;

(六)广告样稿;

(七)确认户外广告内容真实性的其他证明文件。

注:本《指南》中所列提交文件未指明为复印件的应当提交原件,确有特殊情况不能提交原件的,应提交由申请人注明内容与原件一致并加盖公章或本人签字的复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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