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购消费心理学论文

2022-05-14

第一篇:网购消费心理学论文

网购消费者权益保护探讨

摘要:随着互联网经济的发展壮大,网络购物已經成为居民生活中的日常消费模式,但其交易信息不对称和交易虚拟性等因素也导致了消费者权益得不到“消费无忧”的保障,由此引发的消费者权益问题也日益凸显,网购消费者权益受损的形式多样,网购纠纷愈演愈烈。因此,如何在网购环境下保护消费者权益,已成为亟待解决的问题。本文简单分析了网购存在问题以及消费者权益保护的重要性,并针对网购消费者权益保护存在问题提出了相关策略。

关键词:网购;消费者权益;问题;保护;策略

引言

在网络计算机技术迅速普及背景下,人们的购物方式发生了翻天覆地的变化,网络购物受到越来越多人的认可和欢迎,经过多年发展,形成了相对完善的产业模式和产业链条,全民网购时代已经到来。我国目前的消费模式正在改变,以电子商务为主的网络经济发展迅猛。但是,令人担忧的是,目前我国网络虚假宣传和“三无”产品等问题严重,侵害网购消费者权益的案件日益增多。根据中国消费者协会于2017年4月20日公布的《网络消费投诉情况专题报告》显示:2017年第一季度消协共受理61386件服务类投诉案件,其中互联网服务投诉案件占16.3%,位居第三。作为一种全新的事物,网购方式与传统购物方式存在较大不同,原有经济法无法满足网购中消费者权益保护需求,存在较多的法律漏洞,侵犯消费者权益现象比较严重,阻碍了电子商务产业的良好发展。

1网购存在问题以及消费者权益保护的重要性

1.1网购存在问题

网购是在网络平台上完成商品选择、交易支付等,都不需要再面对面,消费者可以在足不出户的情况下,从网上买到自己心仪的商品,整个购物过程都十分方便快捷。但是,相比于传统购物模式,网购也存在较多缺点。在虚拟的网络环境下,消费者只能根据商家给出的商品信息来了解商品特点及特性,而商品信息的真实性却得不到保证,消费者大多是通过主观判断和购物评论进行选择。同时,网络环境极为复杂、存在较多的不稳定因素、病毒术马、黑客入侵、系统漏洞等,都会导致消费者个人信息泄露。网络上还到处充斥着推销广告等垃圾信息,严重影响了网购秩序。根据相关调查数据,在网购中“虚假折扣和退货退钱困难”的占据比例约为14.76%;“产品质量瑕疵”的占据比例约为31.4%,“虚假广告宣传引人误解”的占据比例约为31.7%,“擅自打推广信息电话”占据比例约为7.3%。

1.2网购消费者权益保护的重要性

在当前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下,网购经营者对网购消费者合法权益的侵害,不仅直接损害网购消费者的切身利益,而且还会对社会经济秩序的稳定形成严重的危害,影响市场机制的良性循环。严肃惩处销售假冒伪劣商品、欺诈网购消费者等违法行为,营造良好的市场交易环境,是保护网购消费者合法权益的直接要求,更是维护社会经济秩序稳定的重要保障。同时,建设和谐社会需要有一个利益协调、体制健全、稳定有序的社会大环境。保护网购消费者合法权益,是构建和谐社会的重要组成部分。依法查处销售假冒伪劣商品、欺诈网购消费者等违法行为,妥善解决网购消费者与网购经营者之间的矛盾纠纷,可以有效化解社会矛盾,减少不和谐、不稳定因素,平衡各方利益关系,维护社会稳定,进而实现社会真正的和谐。

2网购消费者权益保护存在问题

2.1消费者维权意识薄弱

在网购环境下,消费者的维权意识未跟上网络信息的变化速度,许多消费者不知该如何运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产品质量法》等法律法规进行维权。在网络维权途径还未普及的情况下,大部分网络消费者仍采用协商和解、投诉和调解、行政申诉、提请仲裁和提起诉讼等传统途径维权。除传统维权途径外,大众消费者可以利用的其他有效维权途径寥寥无几。虽然由中消协成立的电商直通车平台已于2016年3月15日启动,但是根据中消协2017年的官方调查数据显示,目前仅有16.9%的受访者使用过该渠道,可见该渠道还未在大众消费者之中普及。而且以80后和90后为首的网购主力军对金钱敏感度相对不高,对于小额交易纠纷,很多消费者在与商家协商无果的情况下会放弃维权。消费者这种薄弱的维权意识不仅让网络经营者没有紧迫感,反而助长了非法商家的嚣张气焰。

2.2网络交易平台管理不力

一是网店准入把关不严,当前网购平台提供商对于进入平台进行售卖商品或者服务的网购经营者的资格材料审查往往是流于形式,没有真正严格起来,导致还是有很多网店没有按照规定亮明身份,例如一些保健品、化妆品、食品等商品网店根本就没有得到批准;二是商品信息审查不清,网购平台提供商对于平台上所有商品日常的监督、信息的审查、违规的处置明显还是不到位的,存在一些没有合法的进口货源证明、政府明令禁止售卖等涉嫌违法的商品信息,例如假名牌皮包、假名牌白酒、假烟等;三是销售行为管理混乱,每年“11.11”、“6.18”等网站提出的集中促销优惠活动期间,一些网购经营者会有“活动前先大幅提价、然后再巨大优惠打折”、“先超低价高折扣吸引网购消费者前来关注网店,然后以暂时无库存为理由无法销售”等违规促销行为,千方百计吸引并排挤打击竞争对手。

2.3网购过程监管制度不健全

通过虚拟网络,网络经营者不再需要实体商店,仓库设施等。我国大部分的网络经营者没有在工商部门进行注册。消费者无从得知这些网络经营者真正的基本信息,如地址、产品质量等,网络经营者也往往不向消费者出具购物凭证和发票,消费者的权益保护很难实现。网络销售的“距离”,使得一些不法经营者胆大妄为,销售劣质甚至是假冒产品。此外,网络违法成本低,网上违法信息容易修改,有些甚至在问题发生后,商店随着消失,网店网页打不开,在线交易信息丢失,监管部门难以及时有效的调查。有些违法分子甚至可以随意地改变网络地址,另起炉灶,继续光明正大地做生意。并且网上交易跨越范围比较大,有时涉及外国经营者,有很多参与对外贸易、跨境交易。这些网购消费者很难得到外国当地监管当局的保护。在这种情况下,建立一个能够适应现代网络交易需要的监管制度对于我国经济的健康发展是十分有必要的。

3网购消费者权益保护策略

3.1提高消费者维权意识

只有提高消费者的维权意识,消费者才能主动拿起法律武器维护其合法权益。提高消费者维权意识可以从三方面进行:消费者自身方面,消费者要多学习消费者维权知识,多看消费资讯节目,学会识别消费陷阱和避免消费纠纷;政府方面,政府要做到积极宣传法律知识、严惩侵权行为,营造良好的社会氛围;教育方面,教育局要加大法制教育力度,给学生普及相关法律法规,从思想上提高学生的维权意识。虽然教育不能达到立竿见影的效果,但从长远来看,教育才是从根本上提高消费者维权意识的途径。此外,为了应对消费模式的改变,政府应该建立多样化的维权途径。比如,鼓励网络消费者成立民间维权组织,由消费者维权自愿者成立社会免费咨询平台,以及在淘宝网站上建立线上维权通道等、多样化的维权途径有利于消费者根据自身情况选择合适的途径维权。

3.2依法规范网络交易平台

第一,建立健全完善的网络管理机制,网络交易平台对商家所发布的宣传广告,对其真实性应当进行严格的审查以及严格管制,以做到保障消费者的保障安全和公平交易权。因此,网络交易平台也应当承担相应的监管义务,做到严格管制,例如对淘宝上,商家的销售量是否真实,是否以刷单手段来增加其销售量以蒙骗消费者等行为,网络交易平台应在已有的监管条例上加大监管力度,可在监管发现问题,对其发出警告以及做出降权限制商家参与相关优惠活动的处罚;第二,在现行立法上,《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四十四条有明确规定,网络交易平台要对消费者承担补充责任,即消费者无法向经营者要求赔偿的时候,可直接向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要求赔偿但法律仍可进一步的完善,例如网络购物平台应对商家的经营信息采取实名验证,对商家进行身份信息的真实性进行审核,商家对信息的真实性负有保证义务,因此在消费者受侵权后,可有明确的追责对象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3.3建立健全网购监管制度

建立健全网购监管制度,就是要做到在日常的管理中,提高监管技术,针对当前消费者关心的网购产品的审查、交易证据的收集、安全支付等几个重要问题,定期或不定期地实行网上抽查。实施“网管网”原则,建立完善的网络管理监督体系和实现区域网络的联通,实行统一监管。在建立法律制度方面,立法部门需要建立网络商家注册管理制度、规范的网络评价体系制度和合理的消费者诉讼管辖制度等。在完善法律制度方面,立法部门要做到将宏观法律细化、标准化,比如网购产品的售后服务该如何处理、产品质量问题适用何种赔偿标准等。相关执法部门应加大对违法行为的执法力度,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质量监督部门及消协等一旦接到消费者投诉,应重视并尽快调查取证依法做出处理结论。同时,强化对网络购物的消费侵权案件的查办工作,强化事后监管的有效性,依法查处网络商品质量违法案件,加大对网络商品经营者销售不合格商品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在执法上发现商家所销售的商品不符合国家质量标准,则必须严格责令其立即停止销售,删除违法商品信息,做到高效维护消费者权益。

结束语

总而言之,随着网购交易的快速發展,不可避免的出现一些不和谐的因素,影响到网购消费者对网购交易的信心和网购交易本身的健康发展。消费是社会经济发展的内驱力,网购消费者的信心是网购交易健康发展的关键,而完善相关保护体系,能规范网络交易平台和网购经营者的行为,有效维护网购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增强网购消费者的信心,降低网购消费者的风险。

参考文献:

[1]郭家树.论网购中的消费者权益保护[J].现代经济信息,2016,(17):343.

[2]李德凤.网购消费者权益保护的若干问题研究[J].法制博览,2015,(35):277.

[3]张引.网购消费者的权益保护[D].黑龙江大学,2014.

[4]李风娇.浅议网购中消费者权益的经济法保护[J].法制与经济(下旬),2014,(09):93-94.

[5]翟文婷.论我国网购消费者的权益保护[D].中南大学,2014.

作者:杨静

第二篇:浅析网购中消费者权益保护问题

摘 要:随着中国电子商务的发展,网购也日益成为人们生活在不可或缺的一部分,但由于我国电商制度不规范、法律不完善、商家商业道德水准参差不齐、消费者防范保护意识较弱等原因,使得消费者在网购过程中面临诸多侵权问题,本文重点对网购中消费者如何保护自身权益进行探讨,对提高卖家准入门槛、发挥平台作用、消费者加强自我防范意识,积极维护自身权益,健全和完善网购相关法律等四大方面提出符合当前实际的合理化建议与意见。

关键词:消费者;网购;权益;对策

“双十一”的宣传活动已经如火如荼地展开,人们也逐渐躁动起来。淘宝网的界面漂亮,操作简单便捷,在其带领下,电商的发展十分迅速,在短短十几年间,人们的生活方式也发生了许多变化,淘宝也早已渗透进了我们的生活。网购颠覆了我们的购物模式,改变了我们的生活方式,让我们不出家门就可以买到心仪的产品,点点手指就可以在家收包裹。然而,在全民网购的大环境下,人人都想分一杯羹,于是乎,形形式式的网购陷阱,也让我们防不胜防。

一、网购的发展与现状及出现的问题

谈起网购,最先想到的便是马云。马云可以说是中国电商发展第一人。从阿里巴巴在中国的电子商务实践的例子中,可以看出电子商务在中国的迅猛发展。

1999年电子商务处于萌芽的阶段,B2B和B2C、C2C都已经在中国出现。这是,马云和一群人用50万元在杭州创立了阿里巴巴。

2003年5月10日,马云正式在浙江省杭州市创立淘宝网。淘宝作为新兴的电商产业,做出了“三年免费”的承诺,同时在淘宝上允许买卖双方直接发布所有联系方式。淘宝网基于诚信为本的原则,从零做起,使得它得以超越了当时最大的竞争对手易趣,在短短的时间内,迅速确立了自己在国内的交易平台市场的领先位置,创造了互联网企业的一个发展奇迹,成为真正的网上个人交易最佳网络平台。

短短数十年内,电商的发展掀起全国热潮。全民上网购买商品,人人争当淘宝店家。尤其是大型的“双十一”等活动的开展,更是吸引了全民的眼光。淘宝准入门槛较低,商品质量参差不齐。相比较最早出现电子商务的美国,国内电商缺少真实性,售后服务不到位,这必然会引起一系列乱象。

1.网购实物与图片相差甚远

人们在网购时,仅仅只是看图片而做出选择,这时卖家便容易利用网络虚拟性和模糊性的特点,在描述商品时不依据事实,修改商品的图片或夸大商品的功能,隐瞒和欺骗消费者,使得实物与消费者想象中的在颜色、大小和外形等方面都是可能发生偏差的,侵害消费者的知情权。

2.网购假货多

很多消费者都喜欢在网上买高档化妆品、手表、电脑、名品服饰等,因为网上有代购、免税、折扣,比实体店要便宜的多。可是实际到货时,却发现打着折扣价格的商品实质上是假货,有些卖家更是标着相距很大的低价,卖着翻版,许多“原单”也不是原单,没有商标的商品也并不是因为剪标。2016年,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对网售的11种产品开展了产品质量国家监督专项抽查。共抽查了535家企业生产的571批次产品,涉及11类产品。11类产品抽查批次数见下图:

经检验,有439家企业生产的472批次产品合格,合格率为82.7%;检出99批次产品不合格,不合格产品检出率为17.3%。由此可见我国的网购商品质量问题十分严重。

3.网购退换货难

网购的商品退货流程繁杂,卖家服务态度参差,快递收费高,再加上某些自身原因,许多消费者选择放弃退货。尤其是一些价格很便宜的商品,很多买家会因为快递费需自行承担,而选择不退货。另外,许多代购店再三强调代购产品无法退款,即使你申请了退款,也会被客服劝说放弃。然而代购产品往往是消费者最想退款的,这类产品价格高,由于未经试穿,服装往往不合身,卖家的态度让消费者无从退款。还有许多在网上销售的品牌,不包含售后服务的,再卖出之后就不再承担责任。

4.网购侵犯个人隐私

网购的过程需要消费者准确真实地填写个人信息,这使得商家掌握了大量的消费者信息,侵犯个人隐私的情况也时常发生。不少商家在收到消费者对商品的差评后,直接利用获得的信息联系消费者更改差评,如果未改,则以各种手段骚扰消费者;更有甚者,将消费者的信息作为商业的利润来源进行贩卖。

5.网购快递暴力运输

暴力运输快递物品,会造成货物的损毁。消费者在收货时,大多数情况是先收货再验货,因此快递公司容易以已签字为由来规避自己的应当承担责任,纠纷由此而生。同时,在很多情况下,我们的快递都是代收的,这种情况就更容易发生。

二、造成网购各种问题的原因

1.卖家追求利益至上,不诚信

卖家追求利益,为了能吸引更多的消费者来店里购买商品,不惜在图片上做诸多修饰,导致图片与实物严重不符。更有甚者,盗用其他店里的图片蒙混过关,而其形状、颜色、质量等根本与图片不符。同时,卖家善于利用消费者贪图便宜的心理,在网页上大吹特吹自己的产品性价比高,出售质量低廉的产品,欺瞒消费者。

2.违法成本低,市场监管不够

与传统零售业不同,电子商务过程中违法成本过低,使得电商平台深受假货困扰。维持良好资质和品牌的约束力对于网购平台上的商家而言并不强,因为入驻电商平台的更多是中小型贸易公司和个人店主,售假对大型电商平台名誉会造成很大损失,但对那些些中小型企业和个人卖家几乎不会产生影响。很多店家利用各种渠道拿到“资质”后开始营业,以掺假等手段售假,甚至被查出来后换个名称继续营业。

3.消费者乐于首选“信誉度高”的卖家

消费者买东西时,通常会选择那些信誉度高的卖家,认为好评多,就是产品质量好。但实际情况是,很多信誉好的卖家都是假象。这种假象的原因可能是找专业制造好评的人刷出来,也可能是将原来的一个低价好评产品,换成高价的其他产品的链接,来蒙蔽消费者。如果细看刷信誉店铺,其评价基本上都是同一时间同一账号给出,且大多是匿名,显而易见这些并非真实的消费者购买该商品后作出的评价。

4.维权意识不高

在网上买东西和在实体店买东西,消费者的心态不一样。在网上买东西发生纠纷,较少数消费者认为网购纠纷中自己权利能得到保护。因为即便消费者的维权意识都普遍有所提高,但同时也存在着较强的省事心理,觉得多一事不如少一事,网购就是为了省事,况且维权如此复杂,本身价值不高,同时也存在一定的难度,这些想法一定程度上导致了目前网络购物纠纷频发。

三、网购中消费者权益保护措施

1.提高卖家准入门槛

现阶段的电商平台中,商家只需要凭借简单的身份信息就可以申请经营网店,因此卖家准入门槛很低。买家获取卖家的有效身份信息十分有限,很难通过平台及时有效地维护自身权益,在维权路上十分被动。若实行网上开店注册的实名制,可以使得消费者在其权利遭受侵害时,能成功找到解决途径。因此,实行网上开店注册的实名制,可以从源头上维护买家的权益。同时也要加强对卖家的管理和教育,改变卖家的唯利是图的思想,做到诚信经营。

2.发挥电商平台作用,完善评价机制

目前,很少有网络购物平台网站实行清理商家的措施。淘宝、天猫、微信代购等各种购物APP平台上,卖家数量虽然大,但质量参差不齐。因而,各大购物平台应当针对根据自身平台特点进行定期的清理不合格卖家,保证卖家质量。

近来网络上出现了大量的针对网店的刷钻行为,该行为极大程度地损害消费者利益,严重地破坏市场秩序。各平台需要完善网店信誉评价系统,做到“三公”,保护消费者的权益。

3.消费者提高维权意识,积极维护自身权益

消费者应当积极学习《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有关法律,清楚法律中对消费者维权各项法律法规,才能更好地行使权利、履行义务。

在购买商品前了解商品属性,购买后保存购买凭证。

积极维权,遇到问题拨打消协电话,也可以通过媒体曝光,恰当的运用法律手段和社交媒体维护自身正当权益。

4.健全和完善网络购物相关法律

可通过制定专门规范网络购物的法律,明确规定违反此规范的法律后果,规范网络市场的健康运转。对于不诚信商家可以建立退出机制,加大惩罚力度,使商家在法律规定内买卖货物。同时要建立信息保护制度,保障消费者的隐私安全。不良商家在消费者做出差评后,有些会通过一些极端的做法,比如打电话、发短信骚扰买家,直至改回好评,甚至对买家信息进行变卖,使买家遭受困扰。同时应当完善消费者个人信息安全方面的法律法规制度,切实保障消费者的隐私。

该制度不但适用于网购平台及卖家,同时也应包括物流公司,对恶习泄露消费者信息情节严重的行为,追求刑事责任。

参考文献:

[1]李博群.我国电子商务发展现状及前景展望研究.调研世界,2015.

[2]胡慧,芳方璐,莹张震.大学生网购纠纷及对策研究.法治与社会,2015(1).

[3]任怡.论我国网络购物消费者权益的法律保护.2015(10).

作者简介:沈漪阳(1999.08- ),女,汉族,浙江省桐庐中学

作者:沈漪阳

第三篇:网购消费者个人信息知情权保护

[摘要]加强对网购消费者个人信息知情权的保护不仅是促进电商发展的重要基础,同时也是体现法律法规权威性的基本要求。为加强网购消费者个人信息知情权的保护,笔者以《网购消费者个人信息知情权保护》为课题,从我国网购消费者个人信息知情权保护工作存在的问题入手,对其进行了全方位、深层次地剖析,并在此基础上探究了网购消费者个人信息知情权的保护策略,给出了建议。

[关键字]网购消费者;个人信息知情权;保护工作;问题;策略

1我国网购消费者个人信息知情权保护工作存在的问题

随着电子商务的不断发展,网络购物已经成为很多人日常生活中的重要部分,成为他们购物的主要方式。不可否认,网购的产生和发展极大地方便了人们的生活,为人们提供了非常便捷而愉快的购物体验。但是,网购并不是完美无缺的,其中人们最为关注的问题就是对他们个人信息的保护。在网购的过程中,人们非常希望自己的个人信息知情权受到保护,因为只有这样他们才能更加放心大胆的网购,并且在网购过程中收获快乐。虽然我国的网购发展趋势非常迅猛,而且发展势头较为强劲,但是从目前的情况来看,我国网购消费者个人信息知情权的保护工作仍然存在较多的问题,不仅影响了人们网购的热情,同时也制约了网购的健康发展。

1.1缺乏相关的立法

我国保护网购消费者的个人信息知情权工作中有待完善的地方主要体现在缺乏相关的立法,经常使人们被侵权以后找不到对应的法律法规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法律法规理论研究领域与法律法规实务研究领域,都未对网购消费者的个人信息所属内容的基本内涵以及其外延内涵形成非常统一性的看法。但是这个过程又非常的重要,对网购消费者个人信息知情权形成保护的重要基础就是要对其所属范围或者内容进行合理的限制,这样才能更好地做好后续的保护工作。也就是说,只有将个人信息的基本内容搞清楚以后,才能加快建设我国网购消费者个人信息知识权的保护,并且保证其有效性的发挥,否则我国对网购消费者个人信息知情权保护工作的落实将遥遥无期。当然,当前的情况并没有那么的不乐观。在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会议二审的民法总则草案中有一条明文规定:自然人的个人信息受法律保护,而网购消费者明显就属于自然人的范畴,那么他们的个人信息理应受到法律的保护。而这同样也是我国对网购消费者个人信息知情权进行保护的一种强有力表示,也是一个比较好的开头。

1.2立法层次不高,可操作性不足

我国当前所构建的法律体系,还没有比较正规的能够对网购消费者个人信息知情权保护的相关法律文件,因此我国保护网购消费者个人信息知情权的相关规定只能在法律效力较低的地方性部门规章以及一些规范性文件中可以看到。然而,这些地方性部门规章以及规范性文件的威慑力不足,而且效力明显不足,所以在处理一些比较复杂的网购消费者个人信息知情权案件时往往很难发挥出效力,缺乏权威性。不仅如此,这些规章、文件等基本上都没有对产业链参与者的权利和义务划分出非常明显的界限,所以很多时候容易产生纠纷,不能有效保障网购消费者个人信息知情权益以及信息自由流通的实现。与此同时,由于这些规章、文件属于地方性产物,所以其适用范围非常有限,而且不同地方性的规章和文件内容产生冲突,给网购消费者个人信息知情权的保护工作带来很大的问题。从贯彻落实相关法律法规的难易程度上来看,我国保护网购消费者个人信息知情权的法律法规很多都只是原则性的阐述,在实际的应用中很难进行操作,没有具体的适用规则作为基础,所以给司法实践带来很多难题,同时在一定程度上也增加了对网购消费者个人信息知情权保护的难度。

1.3强化救济以及相关的保障制度有待完善

任何一種法律都讲究人证物证,对于网购活动中存在的侵权行为也是如此。但是,由于网购活动的特殊性,很多时候都存在举证难的问题。当网购消费者向法院陈述自己的个人信息知情权受到不法侵害时,法院往往需要这些网购消费者能够拿出证据,进行举证,这样法院才能依法做出判决。然而,由于网购活动的复杂性,网购消费者往往处于一种被动的位置,属于弱势群体,举证对于他们而言非常的困难,那么他们就不能拿起法律武器捍卫自己的合法权益。不仅如此,当前网购消费者在维权过程中还发现一个问题,那就是维权规定过于原则笼统化,也就是说,很多法律都只是在大范围内规定了借助于网络技术侵犯消费者权益处罚措施,但是却没有对受到侵犯网购消费者个人信息知情权的救济方法做出细致性的规定,所以往往只能借鉴一些过去的案例来保护网购消费者的权益。而像《关于加强网络信息保护的规定》,其中也只是对维护我国网购消费者个人信息知情权做出了规定,然而却并没有对如何进行维护做出相应的制度建设,所以基本上如同虚设,并不能发挥出实质性的作用。

1.4电商的自律水平不高

就目前的情况来看,虽然国内有很多比较令人满意的自律行业组织,但是这些行业组织却并没有发挥出其应有的效能和作用,并没有对电商行业进行有效的监督和管理,导致一些电商自律水平非常低,远远不能满足网购消费者的需求。这主要体现在三个方面:一是电商行业所制定出的自律规则并没有什么强制性,甚至连一个最基本的统一化标准都没有,所以并不能有效约束电商的行为;二是行业组织、电商企业以及相关的机构都缺乏足够的自律意识,所以相互之间并不能形成有效的监督;三是网购活动具有复杂性,往往涉及很多的工作,只对商家做出自律的要求而忽视对其他主体的要求,那么必然不能有效地保护网购消费者的个人信息知情权。所以,这就要求每个参与网购的主体都能严格遵守相关的法律法规,具有一定的自律意识。但是,当前的网购行业还没有构建一套合理、科学、有效的自我约束体系,比如,缺乏网络管理者行为规范准则、电商内部成员管理工作比较混乱等。

1.5网购消费者的自我保护意识薄弱

网购消费者作为购物的主体,他们是否具有充分的自我保护意识对于他们的个人信息知情权保护工作有很大的影响。虽然自改革开放政策落实以来,我国的经济发展水平得到极大的提高,但是距离一些发达国家还有很大的差距,这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我国网购消费者自我保护意识的形成和加强。我国网购消费者对个人信息知情权保护的意识比较薄弱主要体现在以下三个方面:一是在不能保证自己个人信息安全的情况下随意填写自己的个人信息;二是把印有自己个人信息的纸张随手丢弃;三是当自己的信息知情权受到不法侵犯时习惯于忍气吞声,不能采取有效措施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网购消费者自我保护意识薄弱是我国网购消费者个人信息知情权难以得到有效保护的关键性原因之一。也就是说,如果想要对我国网购消费者个人信息知情权更好地进行保护,首先应该提高我国网购消费者的自我信息知情权的保护意识,让他们从思想和行为上重视对个人信息知情权的保护,同时在受到不法侵犯时要勇敢地拿起法律武器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只有这样才能有效打击不法分子的嚣张气焰,发挥出法律的作用。

2网购消费者个人信息知情权的保护策略

加强对网购消费者个人信息知情权的保护不仅是促进电商发展的重要基础,同时也是体现法律法规权威性的基本要求。为此,必须采取行之有效的措施来保护网购消费者个人信息知情权,让广大的网购消费者能够放心大胆地进行网购,享受网购的乐趣,消除他们的后顾之忧。

2.1完善相关的法律法规

如果想要对网购消费者的个人信息知情权形成保护,首先应该完善相关的法律法规,让这些法律法规为消费者的网购活动保驾护航。为此,政府应该在原有的《个人信息保护法》中对网购活动中消费者个人信息知情权的保护问题做出明确规定,制定一套更完善、更有效的法律法规体系,把保护消费者的网购个人信息知情权工作落实到实处。对于鉴定是否发生了网购消费者个人信息知情权被侵犯的情况,可以从客观性以及后果导向两个方面上来讲,所谓的客观性指的就是是否真的存在非法收集、倒卖、泄露网购消费者个人信息的行为,并且对这种行为所产生后果是否真的对网购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带来了伤害进行判定,如果确实发生了侵权行为,并且也给网购消费者带来了不好的影响,那么必须要对侵权者进行相应的处罚。

2.2完善救济制度,提高网购消费者的自我保护意识

网购活动本身就非常的复杂,所以网购消费者往往处于被动、劣势的地位,当他们的个人信息知情权受到侵犯时往往存在举证困难的情况。所以,法院就可以在消费者举证困难的情况下将举证的责任赋予到电商身上,让他们提供证据证明自己是清白的,这样才能更好地对网购消费者形成保护,同时也给那些电商敲响警钟,规范他们的行为,尊重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与此同时,也应该让网购消费者提高自我保护的意识,养成良好的网购习惯,不要随便把个人信息告知他人,把个人信息泄露的风险降至最低。

2.3强化行业自律

电商要有自我约束的能力,始终秉承诚信经营的基本准则,保证自己的行为符合行业的规范,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活动。不仅要制定对网购消费者个人信息知情权保护的统一性行为规范,同时还应该在网购消费者个人信息知情权产生纠纷时能及时找到可以控诉的机构、部门,让消费者面临的问题能够及时得到解决,切实保障每一位网购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受到保护。

3结论

一言以蔽之,从当前我国网购消费者个人信息知情权保护现状来看,我国网购消费者个人信息知情权保护工作存在着一些问题,这些问题的存在不仅影响了人们网购的热情,同时也制约了网购的健康发展。因此,必须针对当前网购消费者个人信息知情权保护工作存在的问题进行认真的分析,对症下药,制定出有效的解决措施,来加强我国网购消费者个人信息知情权保护。

参考文献:

[1]李小翠,孙丽娟.网购消费者个人信息权保护法律思考[J].合作经济与科技,2018(5):190-1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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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项目]黑龙江省哲学社会科学研究规划项目“网购消费者个人信息知情权保护”阶段性研究成果(项目编号:18FXE452)。

[作者简介]陈敏(1978—),女,汉族,吉林伊通人,研究生,黑龙江八一农垦大学讲师,研究方向:思想政治教育。

作者:陈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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