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房地产开发企业

2023-02-05

第一篇:广州市房地产开发企业

广州房地产开发流程

房地产项目开发流程全过程

1)施工企业资质管理:

筑施工企业可分为工程施工总承包企业,施工承包企业和专项分包企业三类。按企业的建设业绩、人员素质、管理水平、资金数量、技术装备等,将工程总承包企业资质登记为为

一、二级;施工承包企业资质登记分为一至四级。各资质登记标准及承包工程范围由建设部统一制定、发布。目前,施工企业资质登记标准按1989年建设部《施工企业资质等级标准》执行。企业资质等级实行分级审批。一级企业由建设部审批,二至四级根据隶属关系由国务院有关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经审查合格的企业由自治管理部门颁发《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

(1)施工企业资质的动态管理

企业资质动态管理是指由于情况变化,当构成及影响企业资质的条件已经高于或低于原定资质标准时,由资质管理部门对其资质等级或承包工程范围作相应调整的管理。动态管理通过资质年度检查和其它形式的监督检查进行。对企业资质的升级、降级实行公告制度。实行动态管理,主要是为了突出在市场竞争机制中内在素质和用户评价对其资质的决定作用。通过对企业的资质审查确定资质等级,由资质等级确定企业承接施工任务的范围与规模;通过对企业经营果冻及工作业绩的考核来重新评定资质等级。这种双向的动态的资质管理就是我国对施工企业进行行业管理的主要手段和发展方向。

(2)工程总承包企业的管理

随着加工管理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入,出现了以实现工程项目总承包为宗旨的企业集团。这种对工程从立项到交付适用全过程承包的企业,称为工程项目总承包企业。为加强对工程项目总承包企业的资质管理,1992年4月建设部发布了《工程总承包企业资质管理暂行规定》。工程项目总承包企业资质分为三级。《暂行规定》从企业曾承担国总承包的工程数量、自有资金、人员素质、专业人员数量、企业承包总产值等方面规定了各资质等级须具备的具体条件。2003年7月,建设部出台文件,废止《工程总承包资格证书》,对从事工程总承包业务的企业不专门设立工程总承包资质。具有工程勘察、设计或施工总承包资质的企业可以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工程项目范围内开展工程总承包业务。但工程的施工应由具有相应施工承包资质的企业承担。

工程建设项目组织实施方式目前有两种方式:

其一是工程总承包方式,即指从事工程总承包的企业(以下简称工程总承包企业)受业主委托,按照合同约定对工程项目的勘察、设计、采购、施工、试运行(竣工验收)等实行全过程或若干阶段的承包。工程总承包企业按照合同约定对工程项目的质量、工期、造价等向业主负责。工程总承包企业可依法将所承包工程中的部分工作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的分包企业;分包企业按照分包合同的约定对总承包企业负责。工程总承包方式通行的做法有四种,即设计采购施工(EPC)/交钥匙总承包、设计—施工总承包(D-B)、根据工程项目的不同规模、类型和业主要求,还可采用设计—采购总承包(E-P)、采购—施工总承包(P-C)等方式。

其二是工程项目管理方式,工程项目管理是指从事工程项目管理的企业受业主委托,按照合同约定,代表业主对工程项目的组织实施进行全过程或若干阶段的管理和服务。工程项目管理企业不直接与该工程项目的总承包企业或勘察、设计、供货、施工等企业签订合同,但可以按合同约定,协助业主与工程项目的总承包企业或勘察、设计、供货、施工等企业签订合同,并受业主委托监督合同的履行。工程项目管理有两种基本方式,即项目管理服务型或项目管理承包型,项目管理服务是指工程项目管理企业按照合同约定,在工程项目决策阶段,为业主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进行可行性分析和项目策划;在工程项目实施阶段,为业主提供招标代理、设计管理、采购管理、施工管理和试运行(竣工验收)等服务,代表业主对工程项目进行质量、安全、进度、费用、合同、信息等管理和控制。工程项目管理企业一般应按照合同约定承担相应的管理责任。项目管理承包是指工程项目管理企业按照合同约定,除完成项目管理服务的全部工作内容外,还可以负责完成合同约定的工程初步设计(基础工程设计)等工作。对于需要完成工程初步设计(基础工程设计)工作的工程项目管理企业,应当具有相应的工程设计资质。项目管理承包企业一般应当按照合同约定承担一定的管理风险和经济责任。

2)工程建设管理:

工程建设阶段,指房地产开发项目从列入年度施工计划起,到项目施工全部完成,通过建设主管部门主持的综合验收,达到客户可以住用程序的过程。本阶段开发商要完成的主要报批手续有:在取得土地使用权后,向计委申请列入年度施工计划;同时,与“四源”供应单位签定供源协议,按规定支付有关费用。此后,向建委提出申请开工报告,填报建设开发审批表;到市招标投标管理办公室,办理招标批准手续,选择施工单位;到工程建设质量监督总站(站),办理质量监督注册手续;到建委申领建设工程开工证。项目竣工后,及时报请建设主管部门进行建设工程综合验收及建设工程规划验收。

五、申办《施工许可证》

1、施工许可证申办范围: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的建造、装修装饰和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的安装,以及城镇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施工,建设单位在开工前应当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向工程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发证机关)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 工程投资额在30万元以下或者建筑面积在300平方米以下的建筑工程,可以不申请办理施工许可证。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和程序批准开工报告的建筑工程,不再领取施工许可证。

2、施工许可证办理机构:建设局

3、施工许可证办理程序:

1)填写《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申请表》,并领取《办理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必备资料清单》。

2)提供以下必备资料:《建设工程用地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拆迁许可证》或施工现场是否具备施工条件的证明;中标通知书及施工合同;施工图纸及技术资料;施工组织设计;监理合同或建设单位工程技术人员情况;质量、安全监督手续;资金保函或证明;施工许可申请表和办理建管手续联系单。

3)建设单位应当自领取施工许可证之日起三个月内开工。因故不能按期开工的,应当向发证机关申请延期;延期以两次为限,每次不超过三个月。既不开工又不申请延期或者超过延期时限的,施工许可证自行作废。

4、办理施工许可证:

提交下列归档资料后领取施工许可证:

(一)建设工程报建表;

(二)建设单位资信证明(可用复印件);

(三)立项批文、总体规划平面图、规划许可 证(可用复印件);

(四)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批准书;

(五)建设工程试桩施工申报登记证(可用复印件);

(六)招标申请表;

(七)招标公告;

(八)招标日程安排;

(九)招标文件及评标办法;

(十)投标申请书;

(十一)投标单位资格预审文件(保存6个月);

(十二)答疑会纪要;

(十三)投标书;

(十四)评委人员名单;

(十五)开标记录表;

(十六)评委评分表及评分汇总表;

(十七)评标报告;

(十八)中标公示证明;

(十九)中标通知书;

(二十)施工合同或监理合同;

(二十一)合同备案表;

(二十二)施工许可申请表或办理建管手续联系

(二十三)市行政事业性收费、基金缴款通知书及收据;市建设管理收费认定表(共2份)

(二十四)安全和文明施工开工验收合格证(可用复印件)

第三章:工程建设阶段

工程建设阶段是将开发过程涉及到的人力、材料、机械设备、资金等资源聚集在一个特定的时空点上所从事的施工生产活动。施工阶段的工作包括:

1、施工用水电及通讯线路接通,保证施工需要;

2、施工场地平整,达到施工条件;

3、施工通道疏通,满足施工运输条件;

4、施工图纸及施工资料准备;

5、施工材料和施工设备的准备;

6、临时用地或临时占道手续办理;

7、施工许可批文及办理开工手续;

8、确定水准点与座标控制点,进行现场交验;

9、组织图纸会审、设计交底;

10、编制工程进度计划;

11、设计、施工、监理单位的协调;

第四章:项目销售阶段

一、领取《预售许可证》

商品房销售有商品房预售和现售两种方式。商品房预售是指房地产开发企业将正在建设中的房屋预先出售给承购人,由承购人支付定金或房价款的行为。而商品房现售,则是指房地产开发企业将竣工验收合格的商品房出售给买受人,并由买受人支付房价款的行为。商品房现售标准是指房屋已通过竣工验收或分期验收,并取得《房地产开发经营项目交付使用证》。

商品房预售实行许可证制度。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不得进行商品房预售。开发企业进行商品房预售,应当向城市、县房地产管理部门办理预售登记,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开发企业申请办理《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应当提交下列证件(复印件)及资料:

1、已交付全部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取得土地使用权证书;

2、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施工许可证;

3、按提供预售的商品房计算,投入开发建设的资金达到工程建设总投资的25%以上,并已经确定施工进度和竣工交付日期。规定为多层建筑完成主体结构的全部;小高层建筑完成主体结构的三分之二;高层建筑完成主体结构的二分之一。

4、开发企业的《营业执照》和资质等级证书;

5、工程施工合同;

6、商品房预售方案。预售方案应当说明商品房的位置、装修标准、竣工交付日期、预售总面积、交付使用后的物业管理等内容,并应当附商品房预售总平面图、分层平面图。

商品房现售实行现售备案证。现售备案证只用办一次,直到房子全部卖光,不必每年更换,当消费者看到该证是去年办理的,也可以照买不误。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现售商品房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具有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和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证书;

(二)取得土地使用权证书或者使用土地的批准文件;

(三)持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施工许可证;

(四)已通过竣工验收;

(五)拆迁安置已经落实;

(六)供水、供电、供热、燃气、通讯等配套基础设施具备交付使用条件,其他配套基础设施和公共设施具备交付使用条件或者已确定施工进度和交付日期;

(七)物业管理方案已经落实。

二、商品房销售及按揭办理

1、销售前期准备工作(可委托销售代理公司进行)

第一阶段:基础市场调研 地块环境与街区功能调研 区域经济及政策调研

竞争项目及非竞争区域项目调查重点项目考察

市场需求抽样调研

重点客户(群体)市场调研经济趋势分析

市场需求趋势分析

出具市场调研报告

物业的全面解析及定位 项目SWOT分析

1)、竞争要素全面解读

2)、项目优势分析

3)、项目劣势分析

4)、项目机会利用

5)、市场威胁与困难点 项目竞争力评估

1)、地段价值与发展评估

2)、项目差异性支撑力评估

3)、消费者选择性标准评估

4)、项目综合竞争力评估

第二篇:泸州市花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简介

泸州市花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成立于二OO一年十月,注册资金2000万元,公司是一家新型高起点、标新立志拥有现代经营管理模式的房地产开发二级企业。

公司现有技术、管理人员76人,其中高、中级职称人员:43人,在编人员绝大部分是大、中专以上学历。在经历了长期市场的风雨后,已基本上形成了一系列科学的管理方式和市场应变能力,为将来企业的稳步发展奠定了基础。

公司自成立以来,在“以质量求生存、信誉求发展”指导思想指引下,立足泸州,辐射周边的重庆市和贵州省。先后开发了泸州的碧水锦绣城、温馨家园、建工小区,清泉银座,龙锦苑,名桂园,星河湾广场商住楼,蜀南名居,怡和明苑和重庆忠县六合花园,贵州黔西福临国际等小区。总用地面积: 370余亩,总投资额:近7.5亿,开工面积:66万余平方米,竣工面积:66万余平方米,开发建设成功率100%,取得了较好的经济效益和品牌效益。目前在建项目有泸县云龙月亮湾、粮贸苑,纳溪金海湾,福宝槟河茗居,泸县林坎社区旧城改造,通滩镇开发地块等,总用地面积:132余亩,总投资额近2亿,开工面积:17万余平方米。

公司曾先后获得:民营企业纳税十强;纳税大户;重合同、守信用企业;重质量、讲诚信单位;全国质量·服务诚信示范企业;全国行业质量示范企业;先进职工之家等荣誉、称号。

花园人秉承“以人为本,开拓创新”的经营理念,以“成就企业,造就人才,有益社会,服务大众”的企业宗旨,为广大住户创建新颖优质、布局合理、环境优雅的美好家园。住户的愿望,就是花园人的追求。进入新的历史阶段,公司认真贯彻中央精神,抓住房地产业发展的历史机遇,突出主业,开拓进取,努力建设成为一个具有综合实力和核心竞争力的房地产企业。

董事长石美华先生、总经理王充先生携全体员工欢迎您选购花园地产的商住楼。

法定代表人:王充

地址:泸州市龙马大道二段30号

电话:0830-3178797

第三篇:郑州市房地产开发项目交付使用管理办法

郑州市房地产开发项目交付使用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郑州房地产网》HTTP://WWW.ZZFDC.GOV.CN

( 日期:

2011-06-30)

《郑州市房地产开发项目交付使用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现已在“郑州房地产网”首页进行公示,公示期为7天。各界朋友的意见和建议以书面形式反馈的,传真至0371-67889723;以电子邮件形式反馈的,将邮件发至开发处邮箱,邮箱号码为kaifachu1@163.com。

郑州市房地产开发项目交付使用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目的依据】 为加强房地产开发项目交付使用管理,规范房地产开发建设行为,明确房地产开发项目交付使用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郑州市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建成区国有土地范围内房地产开发项目的交付使用管理。

房地产开发项目是指房地产企业开发销售的住宅、非住宅和政府组织实施的保障性住房。

第三条 【管理服务部门】 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房地产开发项目交付使用的指导和监督工作。

市城乡建设、城乡规划、城市管理、园林绿化、消防、人防、环境保护、水务等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和电力、自来水、热力、燃气、邮政、通信、有线电视等专业经营单位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房地产开发项目交付使用的相关工作。

第四条【交付使用条件】 房地产开发项目按设计要求达到下列条件后,方可交付使用:

(一)主体工程和配套设施建设经城乡规划部门核实符合规划要求,取得建设工程规划核实证明文件;

(二)主体工程的建设、勘察、设计、施工和监理符合法律、法规和国家强制性标准的规定,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并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送备案材料,取得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受理凭证;

(三)配套绿化按规划设计要求建成并取得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验收合格证明文件;

(四)用水水源采用城市公共供水的,庭院供水支线管网及分户计量水表前(含水表)供水设施设备应取得城市公共供水企业出具的验收合格证明文件;用水水源采用井水的,应取得取水许可批准文件;

(五)排水设施符合《郑州市市政设施管理条例》相关规定,取得城市管理部门出具的室外排水设施验收合格证明文件;

(六)用电纳入城市供电网络,并正式供电,电力配套设施工程取得电力企业验收合格证明文件;

(七)供热系统符合供热配建标准,保证供热正常使用;使用城市集中供热的,供热系统的设计与安装须经城市集中供热企业审核验收,出具验收合格证明文件后纳入城市集中供热,并与供热企业签订集中供热并网协议;

(八)完成室内燃气管道的敷设和室外燃气管道的衔接,取得燃气企业出具的验收合格证明文件;

(九)电话通信线及有线电视线敷设到户,有线电视线纳入区域性有线电视网;

(十)住宅项目信报箱安装数量达到一户一箱的标准,技术规格符合《住宅信报箱》(GB/T24295-2009)的相关要求,取得邮政部门出具的验收合格证明文件;

(十一)庭院的道路、照明等配套设施建设符合设计要求,并经建设单位组织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竣工验收合格,出具验收报告;因分期开发建设不能与主体工程同时交付使用的,应当完成临时通行道路、临时照明等设施的建设;

(十二)庭院做到院内清洁、场地平整;分期交付使用的,应当采取有效措施与施工工地隔离;

(十三)已选聘前期物业服务企业,办理物业承接查验手续;

(十四)廉租住房、公共租赁住房简装修工程部分,按有关规定进行验收;

(十五)住宅工程应提供《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

(十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

因特殊原因不能与房地产开发项目同时交付使用的配套设施,应当提供临时设施,并出具相关部门批准文件。

第五条【专业经营单位职责】 电力、自来水、热力、燃气、邮政、通信、有线电视等专业经营单位,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积极配合开发企业完成房地产开发项目专项配套设施建设;专项工程竣工后,根据开发企业申请及时进行交付使用验收,保证物业买受人使用需要;验收合格后5日内向开发企业出具相关证明文件。

第六条【行政部门职责】 相关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在接到开发企业申请后5日内,就房地产开发项目的备案验收情况出具相关证明文件。

第七条【交付使用】 房地产开发项目交付使用时,开发企业应当在项目所在地公示符合交付使用条件的相关证明文件。

交付使用双方对房屋符合合同约定及达到交付使用条件的意见达成一致的,可以自行交付使用。

交付使用双方未达成一致意见的,当事人可以通过委托评审或申请诉讼、仲裁的方式确定房地产开发项目是否达到交付使用条件。不具备交付使用条件的房地产开发项目,不得交付使用。

第八条【专家评审】 房地产开发项目交付使用评审工作实行专家评审制。

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委托房地产行业协会组织建立“房地产开发项目交付使用评审专家库”。入选的专家应当具备房地产相关专业中级以上职称。

评审费用标准由物价部门核定。评审费用由委托方垫付,经评审不具备交付使用条件的房地产开发项目,由开发企业支付,具备交付使用条件的由委托方支付。

鼓励开发企业将房地产开发项目进行专家评审后交付使用。

第九条【评审程序】房地产行业协会接到评审委托后,应在2日内在专家库随机抽取5名专家,组成评审委员会,对项目的交付使用条件进行评审。

评审委员会应当对评审的项目提供客观公正的评审结论,对评审结论的真实性负责。

评审委员会应当对评审材料的真实性以及是否符合实际情况进行核验,在3个工作日内做出评审结论,出具专家评审意见书。

评审过程中应当通知建设单位和业主代表参加。

第十条 【评审结果】 房地产行业协会应当将专家评审意见书报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对评审结论有异议的,可以申请仲裁或诉讼。

第十一条 【配合工作】 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及时向评审委员会提交项目符合交付使用条件的文件材料。

有关部门和单位在评审委员会了解情况或查看相关材料时,应当积极配合,不得拒绝和推诿。

第十二条【企业违规责任】 房地产开发企业违反本办法规定,不具备交付使用条件强行交房或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的,由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改正,并作为不良经营行为记录在开发企业信用信息系统;给业主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三条【部门违规责任】 相关行政管理部门和专业经营单位进行专项工程验收时,对符合标准但拒绝出具、拖延出具相关手续的,或对不符合标准但出具虚假手续的,对主管领导按行政问责制的有关规定予以问责;对直接责任人员,由所在单位或者监察部门按照有关规定予以处分;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四条【参照执行】 县(市)、上街区房地产开发项目的交付使用管理,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五条【适用时限】 本办法自二0一一年 月 日施行。二0一一年 月 日前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房地产项目,不适用本办法。

第四篇:泸州市房地产开发项目资本金管理暂行办法

2006年10月23日泸市府发[2006]48号发布

第一条 根据国务院《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48号)、国务院《关于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试行资本金制度的通知》(国发〔1996〕35号)、国务院《关于调整部分行业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资本金比例的通知》(国发〔2004〕13号)的有关规定,为规范我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秩序,建立房地产开发投资风险约束机制,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我市城市(含县城)规划区国有土地上进行房地产开发,均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房地产开发项目资本金,是指在房地产开发项目总投资中,由投资者认缴的出资额,是投入开发项目的非债务性资金。开发项目资本金包含开发企业已获得并未作抵押的土地使用权和用于开发建设的货币资金。

第四条 泸州市规划建设局负责全市房地产开发项目资本金监审管理,各县(含授权的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区县房地产开发项目的资本金审核管理。

第五条 开发企业实施房地产开发项目,其资本金必须达到项目总投资的35%及以上。

第六条 开发项目资本金采取专户存储、定期解控方式进行监管。资本金按项目进行审定,分期开发的分期审定。转让房地产开发项目,受让方应具有相应开发项目资本金。

第七条 开发项目资本金扣除土地使用权,分别按以下标准缴存:

(一)多层 60元/㎡;

(二)高层 120元/㎡。

以上标准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开发项目投资成本变化适时调整。 第八条 开发项目资本金根据建设进度分阶段解控,具体解控进度和标准为:

(一)工程基础完工验收合格后,解控30%;

(二)工程主体完成总层数的一半后,解控40%;

(三)工程主体结构完工验收合格后,解控20%;

(四)开发项目竣工验收备案后,解控10%。 获得商业银行贷款的开发项目,可在工程基础完工后、银行确定的贷款发放时间前一个月内申请解控资本金的90%。项目竣工验收后,解控资本金的10%。但开发企业应提供获得银行贷款或授信的相关证明材料。

第九条 解控的资本金只能用于本项目工程建设,不得挪作他用。挪用资本金一经发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责令其纠正。在纠正前,停止其后资本金的解控。

第十条 主要使用商业银行贷款的开发项目,应将主要贷款银行作为资本金专户存储银行。其他开发项目资本金的专户存储银行由开发企业自行选定。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定资本金数额后,开发企业将监管资金存入选定银行,与银行签定《开发项目资本金监控协议》。除主要使用商业银行贷款的开发项目外,由开户银行出具资本金缴存证明和按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解控通知解控监管资金的承诺;不能承诺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指定存储银行。违反承诺解控资本金的,主管部门取消其监管资格。《开发项目资本金监控协议》、资本金缴存证明、资本金解控通知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统一制定。

第十一条 开发企业在办理《施工许可证》前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资本金缴存、审查手续。审查完成后,凭《房地产开发项目手册》中签署的审查意见办理《施工许可证》。

第十二条 开发企业办理资本金缴存、审查手续,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供下列资料:

(一)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二)《房地产开发项目手册》。

第十三条 开发企业使用监控资本金,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供下列资料:

(一)建设工程进度完成证明;

(二)《房地产开发项目手册》。

第十四条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收到开发企业提出的项目资本金解控申请后,对符合条件的申请,应在5个工作日内办结有关手续。

第十五条 开发企业不得提供虚假的资本金证明材料,一经发现,按有关规定予以处罚,记入开发企业和从业人员不良行为记录。未按规定纠正的,对项目予以停缓建。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30日以后施行。

第五篇:【房地产】-广州市房地产中介服务合同

广州市房地产中介

服务合同

广州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制定 广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监制

房地产中介服务合同说明

1.签订本合同前,当事人应当仔细阅读本合同内容,对合同条款及用词理解不一致的,应该进一步协商,达成一致意见。

2.本合同为示范文本,为体现协议双方的自愿原则,本合同文本中相关条款后都有空白行,供双方自行约定或补充约定。双方当事人可以对文本条款的内容进行增补或删减。合同签订后,未被修改的文本印刷文字视为双方同意内容。

3.对合同文本【】中选择内容、空格部位填写及其他需要删除或添加的内容,双方应当协商确定。

2 房地产中介服务合同

甲方(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资质证号: ; 营业执照号码: ; 备案地止: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 ;联系电话: ; 联系地址: ;邮编: ; 经纪人: ;执业证号: ; 联系电话: ;

联系地址: ;邮编: ;

乙方(卖方): ;【身份证】【护照】【户口簿】【出生证】【军官证】【士兵证】【通行证】【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法人登记证书】【组织机构代码证】【社会团体登记证书】【公司注册证】【其他: 】号码: ;

联系电话: ;邮编: ; 联系地址: 。

委托代理人: ;【身份证】【护照】【军官证】【士兵证】【通行证】【其他: 】号码: ;联系电话: ; 联系地址: ;邮编 。

乙方于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独家】【非独家】委托甲方为乙方出售位于 的房地产(以下简称“该房地产”)提供中介服务。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甲乙双方本着诚实信用的原则,经协商一致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条 乙方确认出售房地产的基本情况

3 1.房地产的权属证明为 ,号码 ; 2.房屋类型(使用性质):【住宅】【商铺】【办公】【其他 】; 3.建筑时间:

(以 为准); 4.【建筑面积】【套内建筑面积】: 平方米(以房产证为准);

5.拟售价格:( 币) 元(大写: 亿 仟 佰 拾 万

仟 佰 拾 元)以上;

6.同意买方的付款方式:【一次性付款】【分期付款】【按揭付款】【 】; 7.同意税费缴交方式:【各付各税】【税费全部由买方支付】【税费全部由卖方支付】【与买方协商】;

8.交楼状况及时间: ;

9.该房地产【不存在】【存在】【共有】【出租】【抵押】【查封】等权利受限制的情况,权利受限制的情况可于 年 月 日前解除。

10.可能影响本房屋交易的其他事项: 。 第二条 甲方义务

1.甲方应当核实房地产权属情况的真实性并应现场察看该房地产。 2.甲方应为乙方提供房地产交易方面的咨询。

3.甲方不得故意隐瞒与订立存量房买卖合同有关的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 4.非经乙方书面同意,甲方不得泄露乙方的信息资料。

5.买方同意购买该房地产的条件符合本合同第一条约定的,甲方应及时告知乙方,并尽快促使乙方与买方签订存量房买卖合同。

6. 如乙方非独家委托甲方出售该房地产后,自行与非甲方介绍的买方达成交易并书面通知甲方的,本合同解除,甲方应当撤下甲方在网上(指广州市存量房网上交易系统,下同)登记的本合同及房地产信息。

7.其他: 。 第三条 乙方义务

1.乙方应提供该房地产的权属资料及业主主体资格资料,以供甲方核对。乙方保证对该房地产拥有完整产权,并保证向甲方提供的资料属实,出售意愿表达真实。

2.甲方为乙方提供中介服务过程中,乙方应予配合并提供必要的协助。

4 3.乙方应按合同约定及时支付中介服务费或支付甲方从事中介活动支出的必要费用。

4.如乙方非独家委托甲方出售该房地产后,自行与非甲方介绍的买方达成交易的,应当书面通知甲方解除本合同。

5.其他: 。 第四条 中介服务费给付

甲方在本合同约定的期限内,促成乙方与买方签订存量房买卖合同后 天内,乙方向甲方支付中介服务费为【( 币) 元整(¥ )】【房屋交易价格的 %】【于签订存量房买卖合同时进行约定】。

第五条 法律责任

1.乙方逾期支付中介服务费的,应当每日按未付款0.05%的标准向甲方支付违约金。

2.甲方在提供中介服务过程中存在隐瞒、欺诈或未尽义务等情形,致使乙方受到损失,乙方有权拒绝支付中介服务费,并要求甲方赔偿损失。

3.本合同因甲方原因在网上被撤下导致不能继续发布房屋信息的,乙方可单方解除本合同。

4.因乙方未能及时履行义务,导致甲方未能促成乙方与买方签订存量房买卖合同的,甲方可以要求乙方支付违约金,违约金为 。

5.乙方与甲方介绍的客户私下交易的,甲方可以要求乙方支付中介服务费。 6.其它: 。 第六条 文件送达

双方发给对方的通知、文件、资料的送达地址以合同记载的联系地址为准。 第七条 争议的解决方式

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按下述第 种方式解决:

1.提交广州仲裁委员会仲裁; 2. 。

第八条 本合同未尽事宜,可由双方约定后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5 第九条 本合同共 页,一式 份,甲方 份,乙方 份。

第十条 其他约定:

甲方(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 (签章) 经纪人: (签章) 年 月 日

乙方(卖方):

(签章) 委托代理人: (签章)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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