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赔偿诉讼范文

2022-06-04

第一篇:民事赔偿诉讼范文

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赔偿若干问题浅谈

一、关于被告人确无赔偿能力的附带民事诉讼案件的处理

理论界有两种观点。一种观点认为,附带民事损害赔偿应当充分吸收单纯民事赔偿中衡平原则的合理内容,在确定侵权赔偿范围时,必须充分考虑被告人赔偿能力,以已经查明的被告人现有的财产份额为限,并以此作为判决依据之一,恰当下判。如果被告人有全部赔偿能力,就判全部赔偿,如果仅有部分赔偿能力,就判处部分赔偿,如果确无赔偿能力,则判不予赔偿。

另一种观点认为,在解决附带民事诉讼赔偿问题时,适应全部赔偿原则,被告人承担赔偿责任的范围,应当与侵权行为造成实际经济损失的范围对等,不能因被告人赔偿能力有限或没有赔偿能力而少赔或不赔。

理论上的分歧,带来了审判实践中的做法不一。据调查,当前对被告人确无赔偿能力的附带民事诉讼案件处理的方式主要有:一是按实际损害赔偿原则,判决赔偿;二是判决不予赔偿;三是裁定驳回起诉;四是在裁判文书的主文部分不予判决或裁定,只是在判决的“本院认为”部分,阐明不予赔偿的理由。 笔者主张对因人身权利受到犯罪侵害或财产被犯罪分子毁坏的附带民事诉讼应同普通民事诉讼一样,不论被告人有无经济赔偿能力,应根据被害人的实际损害全额判赔。

二、被告人积极赔偿或其亲属自愿代偿的,可否作为从轻处罚的量刑情节。 肯定说主张被告人积极赔偿或其亲属自愿代偿的,应酌情从轻处罚。其理由是:第一,行为人犯罪前后的行为表现属酌定量刑情节。被告人犯罪后积极赔偿或要求亲属为其代偿,证明其悔罪态度好,主观恶性相对不深,故可对其从轻处罚;第二,赔偿及时有利于抚慰被害人,化解矛盾。如果将赔偿与否作为一个量刑情节,有利于促进被害人积极赔偿,使被害人的损失得到弥补。否定说认为不能因为民事赔偿而从轻或减轻刑罚,也不能加重刑罚代替赔偿。

三、死刑案件中的受害人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处理

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中受害人的权益往往因被告人被判处死刑而“绝收”,因判处长刑而“减产”,这是现实。死刑犯应不应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呢?目前,有两种主张。一种观点认为,判处死刑,被告人被剥夺生命,其主体资格不复存在,再判其赔偿无实际意义。对死刑案件提起的附带民事赔偿请求,在判决书中一律判处免予赔偿。另一种观点,认为死刑犯与其他普通刑事犯一样应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第二篇:附带民事诉讼中依法负有赔偿责任的人

(一)刑事被告人以及未被追究刑事责任的其他共同侵害人;

(二)刑事被告人的监护人;

(三)死刑罪犯的遗产继承人;

(四)共同犯罪案件中,案件审结前死亡的被告人的遗产继承人;

(五)对被害人的物质损失依法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的其他单位和个人。

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的亲友自愿代为赔偿的,应当准许。

第三篇:对我国民事诉讼财产保全损害赔偿法律制度

〔论文摘要〕随着我国法制建设的进一步完善和公民法律意识的提高,财产保全措施在经济、民事案件中被大量运用,具有相当的普遍性。通过财产保全措施的实施,申请人可以防止被申请人隐匿、转移财产,保证将来生效判决的执行。但在实践中,由于申请人错误申请财产保全,给被申请人或受害人造成的财产损害的案件大量出现。关于财产保全申请错误的认定。错误申请财产保全造成他人损失的行为从本质上看是一种侵权行为,依法应当承担民事责任。财产保全错误主要有:诉讼保全申请的前提错误;诉讼保全申请的对象错误;诉讼保全申请的金额错误。对于错误申请财产保全造成损失的认定需要研究的问题:错误申请财产保全的范围;错误申请财产保全与损害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被申请人有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的义务。对完善诉讼保全制度法律建设之设想。被申请人或被害人除依法律规定就引起的损失向人民法院申请国家赔偿以外,还应建立当事人赔偿制度。对诉讼保全措施损害制度的完善,应当实行赔偿双轨制或受害人赔偿选择制。赔偿双轨制就是由当事人申请的救济途径为民事诉讼;人民法院采取措施的救济途径为国家赔偿。受害人赔偿选择制是谁得利益谁就应当承当损害的赔偿。其目的是为了弥补我国《国家赔偿法》所规定的国家赔偿单一制的不足,给予应错误采取保全而遭受损害的受害人充分的选择权,不仅使受害人的合法权益得到最大的保障,而且也有利于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

〔关键词〕民事诉讼 财产保全 损害赔偿 申请错误 损失对我国民事诉讼财产保全损害赔偿法律制度

完善之浅析

我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财产保全,是指遇有有关的财产可能被转移、隐匿、毁灭等情形,从而可能造成对利害关系人权益的损失或可能使法院将来的判决难以执行或不能执行时,根据利害关系人或当事人的申请或人民法院的决定,而对有关财产采取的保护措施。其目的在于保护利害关系人或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人民法院判决的权威性。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制度的确定和发展,以及我国法律建设的进一步完善和公民法律意识的提高,财产保全措施在经济、民事案件中被大量采用,具有相当的普遍性。通过财产保全措施的实施,申请人可以防止被申请人隐匿、转移财产,保证将来生效的判决的执行。但是另一方面,由于申请人错误申请财产保全给被申请人或其他受害人造成的财产损害的案件也大量出现。对于既保障申请人的合法权利,又防止申请人权利的滥用,保护公民、法人等其他组织不因财产保全错误而受到损失,对于错误申请财产保全引起的财产损害赔偿,现有的唯一明确的法律依据是《国家赔偿法》第三十一条规定的国家赔偿制度。但是,对申请财产保全错误的认定,财产保全遭受的损失的认定以及救济的途径,法律都没有作进一步的规定,从而使此类案件在国家赔偿实践中存在着诸多困难,使公民、法人等其他组织的因申请人的错误申请财产保全措施而遭受的损失得不到及时的保护,也不利于我国市场经济的发展。因此,有必要对财产保全的诸多法理及赔偿制度的完善进行分析探讨。

一、 关于财产保全申请错误的认定

错误申请财产保全造成他人损失的行为从本质上看是一种侵权行为,属于规定的行为人由于过错侵害他人的财产、人身,依法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的行为。欲追究其侵权民事责任,亦需认定其具备侵权行为的构成必须具备的四项条件,即损害、损害与行为人行为间的因果关系、过错及行为的违法性。行为的违法性是显而易见的,认定上并无困难,而行为人是否存在主观过错则需要根据实际情况加以分析。主观过错是否存在并没有一个客观的标准,而是通过申请人的财产保全申请的违法性来进行推论的,即根据财产保全申请的违法性来推论申请人是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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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篇:民事赔偿 民事补偿

我国现行民法通则、民法学对“适当赔偿”及“适当补偿”均未作详细的解释,而在审判实践中,却常遇到这两类案件,笔者浅谈对这两种民事责任的理解。

一、首先对概念的理解

1、适当赔偿,《民法通则若干意见》第151条规定:“侵害他人的姓名权、名称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而获利的,侵权人除应适当赔偿受害人的损失外,其非法所得应当予以所缴”、第160条规定;“在幼儿园、学校生活学习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在精神病院治疗的精神病人,受到伤害或者给他人造成损害,单位有过错的,可以责令这些单位适当给予赔偿”,这是《民法通则》及《若干问题的意见》中仅有的两处出现“适当赔偿”的字样,从这两段文字来理解“适当赔偿”有两种情况,一种是指对因侵权行为而造成的损失数额无法具体确定,但确有侵权行为的发生,行为而造成的损失数额无法具体确定,但确有侵权行为的发生,行为人因侵权而获利,故应当予以适当赔偿。第二种情况是指有监护义务的单位对监护的人在学习、生活或住院治疗过程中受到的伤害或致他人损害,而单位有过错的,所应承担的民事责任。

2、适当补偿是赔偿的一种补充表现形式,它包含在广义的赔偿范畴之中,具有中国法律制度的特色,是在侵害事实发生过程中的受益人虽然在行为上无过错,但基于与致害人的特定法律关系,根据公平原则所应承担的民事责任。

二、“适当赔偿”及“适当补偿”两者的区别

1、适用原则不同,前者适用的是过错原则,后者适用的是公平原则。

2、适用的范围不同,前者适用于侵权或基于民事合同而引起的纠纷,后者仅适用于受益人因特定的法律关系而引起的纠纷。

3、承担方式不同,前者是按照过错责任的大小承担民事责任,即错责相等。后者则是按照受益人的受益程序及经济状况等因素而决定,即无错而责。

4、性质不同,前者具有惩罚性,后者具有公平性。

5、社会效果不同,前者体现了过错责任人应受到相应法律的惩罚,目的是维护经济秩序的健康发展及民事活动有的有秩进行,因“制”而“序”,是增强人与人之间相互信任的基础,后者则体现了公正公平原则,是弘扬社会主义精神文明的法律武器,是鼓励人们敢于见义勇为的有力保障。

综上所述,“适当赔偿”及“适当补偿”都是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前者具有普通性,后者具有特殊性,两者相辅相承,以互补的形式形成了比较完善的具有中国特色的司法赔偿制度。

三、对适用“适当赔偿”及“适当补偿”的几类案件的理解

1、适用“适当赔偿”的案件:(1)侵害他人的姓名权、名称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而获利的,侵权人应当适当赔偿受害人的损失;(2)无民事行为能力的学生在学校内致他人损害或受到伤害,学校有过错的该校应适当赔偿;(3)精神病人在院治疗期间致他人损害或受到伤害,医院有过错的,该院应予适当赔偿。

2、适用“适当补偿”的案件:

(1)雇佣人员在从事雇佣活动过程中,因自己无过错或有部分过错而受到损害,雇主应当予以适当补偿;(2)合伙人在从事合伙活动过程,因自己无过错或有部分过错,而受到的损害,其他合伙人应当给予适当补偿;(3)相邻一方必须使用另一方的土地排水的,应予准许,但应在必要限度内使用,并采取适当的保护措施,如仍造成损失的,由受益人合理补偿。(4)一方必须经相邻一方所使用的土上通行的应当准许,因此造成损失的,应当予以补偿;(5)义务帮工在从事帮工中受到的损害,当事人无过错的,被帮工人应予适当补偿;(6)堆放物品倒塌造成损害,当事人均无过错的,堆放人应予以适当补偿。(7)为了维护国家集体或他人合法权益而使自己受到损害,在侵害人无力赔偿或在没有侵害人的情况下,如果受害人提出请求,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受益人的受益多少及其经济状况,责令受益人给予适当补偿,如紧急避险,见义勇为、正当防卫所造成的损害等。

四、“适当赔偿”及“适当补偿”在审判实践中的把握

因“适当”两字,法律就此赋予了法官较大的自由裁量权,审判实践中决不能在裁量上具有随意性,必须严把“适当”关,结合具体案情,充分考虑侵权人的过错程度、过错情节、损失大小或受益人的收益情况、当地人均生活水平、当事人的收入状况、当事人承担责任的经济能力等因素,综合审判,使“适当”恰到好处,体现法律的公平、公正及严肃性。

在民事活动中,对为避免他人损害而使自己遭受损害的受害人,由受益人所给予的补偿。民事补偿与民事赔偿的不同之处在于:民事补偿不是违反民事义务的结果,而民事赔偿则是违反民事义务的结果;民事补偿的义务人是无过错的,而民事赔偿的义务人一般是有过错的;民事补偿的义务人一般为受益人,而民事赔偿的义务人一般是实施损害行为的行为人。中国《民法通则》第109条规定了受益人对受害人的补偿义务,第129条规定了受益人对紧急避险致害的补偿责任。

就在去中专报到的前两天,15岁的勤艺(化名)仍然走进网吧“畅游”。谁也没有料到,这次网游,竟成了他短暂人生的终点。勤艺猝死后,其父母将网吧老板告上法庭要求赔偿。今天,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作出判决,判定网吧老板担责20%,赔偿医疗费、丧葬费、死亡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共计8.6293万元。

勤艺父母诉称,15岁学生勤艺于2006年8月30日到一网吧上网打游戏,由于连续两天通宵达旦上网,过度兴奋、紧张、疲劳引起剧烈头痛。8月31日凌晨4时多,在网吧服务生的指点下,勤艺外出购买止痛药,结果走到网吧大门口就昏迷跌倒路边,后被警方“110”送往医院抢救,最终因脑室出血死亡。勤艺父母认为,网吧老板对此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请求判令赔偿各类损失共计30.2万元。

网吧老板辩称,勤艺的死亡原因是脑出血,主要原因系血液病或血管畴形等因素造成,与其没有任何因果关系,故不同意诉请。

法院审理后认为,网吧老板应该明知网吧禁止未成年人进入,所以勤艺进入网吧长时间上网游戏的原因当由网吧老板管理不当造成。虽然勤艺的死因是“脑出血”,属自身病理性变化,上网游戏也不一定必然导致“脑出血”症状,但根据一般医学常识,当常人处于高度紧张激烈的情况下,人的血液循环会加快,神经系统紧张,心跳加速,生理机能会发生一定的变化。勤艺长时间的静坐上网游戏,大脑和神经系统始终处于高度紧张状态,持续时间又较长,所以并不能完全排除其死亡与进入网吧长时间游戏间存在某种诱因的可能性。

鉴于此,法院确定网吧老板应承担20%的民事赔偿责任。勤艺父母疏于监护,自行承担80%的民事责任。

记者昨从婺城区法院获悉,经市中级法院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去年2月发生在市区某网吧内一男猝死案告一段落,死者家属将获赔近19万元。

这名猝死的男子姓周,是婺城区乾西乡人,现年28岁。去年2月23日晚9时许,周某到市区环城北路道院塘一家网吧上网。网吧的监控录像显示,次日下午1时30分左右,他进入网吧的厕所。下午1时53分,在网吧上网的顾客郑某发现倒在厕所中的周某。下午2时46分,经医生检查,周某已死亡。

周某的母亲在悲痛之余,状告该网吧经营者,提出了总计622181.30元的赔偿要求。她认为,网吧应为消费者提供消费时间等方面的提醒服务,也应为消费者出现的一些突发性事故提供服务,比如送医抢救、报警急救等。她儿子在网吧里意外死亡,网吧经营者应承担民事赔偿责任。此外,她儿子在网吧发生意外被人发现后,网吧值班人员并未当即采取急救等相关措施,也未及时报案,而是先打电话给另一已下班的网管,再由该网管从江南赶至事发地,再由其报警,从而耽搁了宝贵的抢救时间。

在庭审中,网吧经营者称,如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会承担赔偿责任。但从现场来看,厕所中无水,地砖是防滑砖,周某并非滑倒。周某被人发现时已死亡,不存在抢救不及时的说法。

经法院调查,在周某上网期间,网吧安装的监管软件能正常发出温馨提示,内容称:“您已连续上机超过3小时,为了您的健康,适当休息一下吧!”经两家司法鉴定所鉴定,周某在短时间内死亡,临床医学上和法医学上称猝死。根据既往史、现场情况、死亡征象、尸检情况,判断周某在上厕所过程中癫痫发作,向后跌倒致头部损伤,从而导致呼吸、循环衰竭而死(癫痫引发猝死)。

法院认为,周某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其应知自身的健康状况是否适宜长期通宵达旦地持续上网,但其未能自控,并最终导致死亡。因此,事故发生主要原因在周某自身。

网吧方对超时上网人员虽有建议休息的温馨提示,但对周某超时上网没有采取其他措施予以制止;在发现周某倒在厕所内后未及时报警抢救,因此对周某的死亡也存在一定的过错,酌定由网吧承担合理损失赔偿中30%的次要责任,计186182.14元,驳回周某母亲的其他诉讼请求。

判决后,网吧经营者金某不服,向市中级法院上诉,中级法院经审理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2007年10月13日凌晨2时许,文某及其朋友在万盛一网吧二楼上网时因调换座位与未成年人邵某发生不愉快,邵某遂打电话联系周某。不久周某抵达网吧门口与邵某会合后来到该网吧二楼,言语冲突中周某摸出东洋刀刺向文某,文某亦掏出随身携带的水果刀反击,二人扭打在一起,双方均身中数刀。之后,周某准备逃跑,文某踢了周某一脚,周某便摔倒在楼梯转角处,文某持刀追去坐在周某身上欲继续刺周某,后被人拖开。事发当时网吧由两名工作人员负责照看,在二楼发生械斗时一工作人员即通过监控视频发现状况并准备上楼查看,但走到楼梯口处因文某与周某打得很凶便心生畏惧退到网吧门口,待文某与周某、邵某等均离开后才上楼检查电脑、清理现场。另一工作人员正在看上网人员打游戏,在斗殴者均离开网吧后才得知发生了打架并报警。文某经住院治疗后即起诉周某、邵某及网吧。

【审判】

万盛法院一审认为,被告邵某系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被告周某受被告邵某邀约帮助其实施对原告文某的殴打,并将原告文某致伤,应当依法承担主要民事责任;被告周某与被告邵某属共同侵权人,被告邵某的监护人即本案法定代理人对被告周某的侵权行为的损害后果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原告文某对损害的发生有一定过错,可以减轻被告周某、邵某的民事责任。而被告网吧对上网人员未核实过年龄等身份情况,仅凭目测其个子高矮来判断是否属未成年人,且未在合理限度范围内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应当对原告的损害承担补充赔偿责任。遂判决原告文某的医疗费等94140.33元,由被告周某赔偿50%即47070.17元、被告邵某的监护人赔偿20%即18828.07元,被告网吧对上述款项的给付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被告网吧不服提起上诉,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终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解析】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规定:“从事住宿、餐饮、娱乐等经营活动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未尽合理限度范围内的安全保障义务致使他人遭受人身损害,赔偿权利人请求其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因第三人侵权导致损害结果发生的,由实施侵权行为的第三人承担赔偿责任。安全保障义务人有过错的,应当在其能够防止或者制止损害的范围内承担相应的补充赔偿责任„„”因此,本案被告网吧应承担补充赔偿责任是不言而喻的。然而,在审理过程中,对网吧应承担多少赔偿责任形成了两种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若网吧在合理限度范围内尽到了安全保障义务,本案的纠纷将不会发生,故网吧应对邵某、周某赔偿文某的全部金额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第二种意见认为,网吧既为补充责任,就不能对邵、周二人所赔偿额承担全额的赔偿责任。

笔者同意第一种意见。理由是:首先,被告网吧违法容纳心智尚未成熟、尚不能完全判断自己行为将导致何种后果的未成年人上网,而该未成年人即被告邵某又系纠纷发生的邀约人;其次,被告网吧的工作人员在械斗发生时并未尽到必要的注意义务,在伤害结果造成后亦未采取合理的救助行为。若被告网吧尽到了上述两点安全保障义务,本案的械斗、原告文某的人身伤害将不会发生。因此,被告网吧应当对被告周某、邵某应赔偿原告文某的全部金额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虽早在2002年11月15日便颁布施行,其中第二十一条明确规定:“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不得接纳未成年人进入营业场所”,但至今仍有部分网吧违法容纳未成年人上网,其原因无非在于一个“利”字。未成年人心智未成熟,较成年人更易沉迷网络、付费购买网络增值服务,网吧从中获取的利益自然也较成年人更为可观。但是,未成年人遇事冲动不计后果的特点也给网吧管理带来了隐患,一旦发生纠纷造成人身损害,网吧必将承担相应的责任。希望存在侥幸心理的网吧管理者及早警醒,在衡量利弊得失之后作出正确的抉择。

第五篇:民事诉讼

复习资料民 事 诉 讼 法孙 斌805474464@qq.com

民 事 诉 讼 法

一、民事诉讼的概念和特征

概念:民事诉讼,就是人民法院在双方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的参加下,依法审理和解决民事纠纷案件和其他案件的各种诉讼活动,以及由此所产生的各种诉讼法律关系的总和。

特征:1,民事诉讼具有公权性质2,民事诉讼具有强制性3,民事诉讼当事人双方诉讼地位具有平等性4,民事诉讼具有程序性(P13):民事诉讼法,就是国家制定或者认可的,调整民事诉讼法律关系主体的行为和互相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民事诉讼法有狭义和广义之分。狭义的民事诉讼法是指民事诉讼法典,即国家最高权力机关制定颁行的关于民事诉讼的专门法律。广义的民事诉讼不仅包括民事诉讼法典,还包括其他法律中有关民事诉讼程序的规定。

第六章民事诉讼法的基本原则

一、特有原则 :诉讼权利义务同等原则;诉讼权利义务对等原则;民事诉讼当事人当事人有平等的诉讼权利原则;自愿和合法调解原则;辩论原则;处分原则

第七章 民事审判的基本制度

一、合议制度的概念 合议制度,是只有三名义上的审判人员组成审判集体,代表人民法院行使审判权 ,对案件进行审理并作出裁判的制度。合议庭的组成应该是单数。合议制和独任制是人民法院 审理民事案件的两种审判组织形式。合议庭由审判长,助理审判员或者人民陪审员随机组成。

二、回避的条件 审判人员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必须回避,当事人有权用口头或者书面方式申请他们回避:1,是本案当事人或者当事人、诉讼代理人的近亲属2,与本案有利害关系3,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对案件公正审理的。以上规定,适用于书记员、翻译人员、鉴定人、勘验人。

审判人员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自行回避,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也有权要求他们回避:1,是本案当事人或者与本案有利害关系的3,担任过本案的证人、鉴定人、勘验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的4,与本案的诉讼代理人、辩护人有夫妻、父母、子女或者同胞兄弟姐妹关系的5,本人与本案当事人之间存在其他利害关系,可能影响案件公正处理的。审判人员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及法定代理人有权要求回避,但应当提供证据材料:1,未经批准,私下回见本案一方当事人及其代理人、辩护人的2,为本案当事人推荐,介绍代理人、辩护人,或者为律师、其他人员办理该案件的3,接受本案当事人及其委托人的财物、其他利益,或者要求当事人及其委托的人报销费用的4,接受本案当事人及其委托人的宴请,或者参加由其支付费用的各项活动的5,向本案当事人及其委托人的借款、借用交通工具、通讯工具或者其他物品,或者其他物品,或者接受当事人及其委托的人在购买商品、装修住房以及其他方面给予的好处的。 不公开审理的规定:1,涉及国家秘密的案件2,涉及个人隐私的案件3,离婚案件和涉及商业秘密的案件,但是人申请不公开审理的,可以不公开审理4,合议庭对案件的评议也是不公开的。

第十章民事案件的主管和管辖

一、人民法院主管的范围 我国人民法院主管的民事案件有以下几种:A平等主体之间发生的财产权和人身权纠纷。1,由民法调整的因财产关系及与财产关系相联系的人身关系的民事纠纷2,有婚姻法、继承法、收养法等调整的因婚姻家庭关系、继承关系、收养关系等产生的纠纷。3,由商法调整的因商事关系引起的纠纷4,有经济法调整的因经济关系引发的各类纠纷5,有劳动法调整的因劳动关系引发的纠纷B法律规定由人民法院适用于民事诉讼法解决的其他案件。该案件主要有:选民资格案件、宣告失踪或者宣告死亡案件等。

二、民事案件管辖的概念: 民事案件的管辖,是指各级人民法院之间以及同级人民法院之间,受理第一审民事案件的分工和权限。

三、级别管辖的概念级别管辖,是指划分上下级人民法院之间受理第一审民事案件的分工和权限。

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民事案件:1,重大涉外案件2,本辖区有重大影响的案件3,最高人民法院确定有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案件。该案件包括{1海事海商案件2专利纠纷案件3商标纠纷案件4著作纠纷案件5证券虚假陈述民事赔偿案件和期货纠纷案件6涉及港、澳、台同胞及其企业、组织的经济纠纷案件。7诉讼标的大,或者诉讼单位属于省、自治区、直辖市以上的经济纠纷案件。}我国《民事诉讼法》第20条规定:“高级人民法院管辖在本辖区有重大影响的第一审民事案件。” 1,在全

国有重大影响的案件2,认为应当由本案审理的案件

四、一般地域管辖一般地域管辖的原则:《《民事诉讼法》第22条确立了一般地域管辖的原则,即“原告就被告”原则。 最高人民法院在《民诉意见》中还对特定情况作了以下补充规定:1,双方当事人均被注销城镇户口的,由被告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2,离婚诉讼双方当事人都是军人的,由被告住所地或者被告所在的团级以上单位驻地的人民法院管辖3,双方当事人都是被监禁或被劳动教养的,由被告原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4夫妻双方离开住所地超过一年,一方起诉离婚案件,由被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一般地域管辖的例外:1,下列民事诉讼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原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原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1,对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居住的人提起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2,对下落不明或者宣告失踪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3,对被劳动教养的人提起的诉讼。4,对被监禁的人提起的诉讼。此外,《民诉意见》还对下列特殊情况作了补充规定:1,追索赡养费案件的几个被告住所地不在同一辖区,可以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2,非军人对军人提起的离婚诉讼,如果军人一方为非文职军人,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3,夫妻一方离开住所地超过一年的,另一方起诉离婚的案件,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4,被告一方注销城镇户口的,由原告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对离婚案件地域管辖的特别规定(重点):1,在国内结婚并定居国外的华侨,如定居国法院以离婚诉讼须由婚姻缔结地法院管辖为由不予受理,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的,由婚姻缔结地或一方在国内的最后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2,在国外结婚并定居国外的华侨,如定居国法院以离婚诉讼须由户籍所属国法院管辖为由不予受理,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的,由一方原住所地或在国内的最后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3,中国公民一方居住在国外,一方居住在国内,不论哪一方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国内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的,受诉人民法院有权管辖。4,中国公民双方在国外但未定居,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离婚的,应由原告或者被告原住所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五、专属管辖专属管辖,是指法律规定特定类型的案件只能有专门的人民法院管辖,其他人民法院无管辖权,当事人也不得协议变更管辖法院的制度。

适用于专属管辖的案件(简答):1,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2,因因港口作业发生纠纷提起的诉讼,由港口所在地法院管辖。3,因继承遗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继承人死亡时住所地或者主要遗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4,因船舶排放泄漏油类或者其他有害物质,海上生产、作业或者拆船、修船作业造成海域污染损害提起的诉讼,有污染发生地、损害结果地、、或者采取预防污染措施地海事法院管辖。5,因在我国领域和有管辖权的海域内履行的海洋勘探开发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合同履行地的海事法院辖。

协议管辖: 协议管辖,又称合意管辖或约定管辖、意定管辖,是指双方当事人在纠纷发生前或发生后,以书面方式约定管辖法院的制度。

国内民事案件的协议管辖,必须具备的条件(简答):1,协议管辖只适用于合同纠纷案件;2,协议管辖只适用于第一审人民法院管辖的合同纠纷案件;3,管辖协议须采用书面形式,口头协议无效。4,当事人只能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协议选择管辖法院。5,当事人必须作出确定、单一的选择;6,不得违反民事诉讼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 第十一章 诉讼当事人与代理人

一、其他组织 《民诉意见》第40条规定,其他组织包括:1,依法登记领取营业执照的私营独资企业、合伙组织。2,依法登记领取营业执照的合伙型联营企业;3,依法登记领取我国营业执照的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外资企业;4,经民政部门核准登记领取社会团体登记证的社会团体;5,法人依法设立并领取营业执照的分支机构;8,经核准登记领取营业执照的乡镇、街道、村办企业;9,符合本规定的条件的其他组织。

第十二章多数当事人

按照《民事诉讼法》第53条规定,当事人一方或者双方为二人以上,其诉讼标的是共同的,或者诉讼标的是同一种类、人民法院认为可以合并审理并经当事人同意的诉讼形式,称为共同诉讼。在共同诉讼中一方或双方为二人以上,共同在人民法院进行诉讼的当事人称为共同诉讼人。

二、必要共同诉讼人参加诉讼的情形:1,个体工商户、个人合伙或私营企业挂靠集体企业并以集体企业的名义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在诉讼中,该个体工商户、个人合伙或私营企业与其挂靠的集体企业为共同诉讼人。2,个体工商户在诉讼中,营业执照上登记的业主与实际经营者不一致的,以业主和实际经营者为共同诉讼人。3,个人合伙人在诉讼中为共同诉讼人。4,企业法人分立的,因分立前的民事活动发生纠纷,以分立后的企业为共同诉讼人。5,借用业务介绍信、合同专用章、盖章的空白合同书或者银行账户的,出借单位和借用人为共同诉讼人。6,因保证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债权人向保证人和被保证人一并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应当将保证人和被保证人列为共同被告;债权人仅起诉保证人的,除保证合同明确约定保证人承担连带责任外,人民法院应当通知被保证人作为共同被告参加诉讼。7,在继承遗产的诉讼中,部分继承人起诉的,人民法院应通知其他继承人作为共同原告参加诉讼;悲痛知道继承人不愿意

参加诉讼又未明确表示放弃实体权利的,人民法院仍应把其列为共同原告。8,被代理人和代理人承担连带责任的,为共同诉讼人。9,共有财产受到他人侵害,部分共有权人起诉的,其他共有权人应当列为共同诉讼人。

三、代表诉讼制度的特征:1,当事人一方或双方人数众多。2,有诉讼代表参与诉讼。3,多数当事人的诉讼标的是共同的或同一种类的。

四、人数不确定的代表人诉讼的特殊程序:1,公告2,登记3,判决效力的扩张

四、有独立请求权第三人与必要共同诉讼人的区别:1,争议的诉讼标的不同2,参与诉讼的方式和时间不同。3,争议对象不同。4,诉讼地位不同。

五、诉的概念:诉,是指当事人根据自己对法律的理解,按照法律规定的条件,向法院提出的,解决民事争议,保护其实体上的权利的请求。

诉的种类(选择):1,给付之诉2,确认之诉3,形成之诉。( 诉的变更与追加。理解)

第十五章民事诉讼证据与证明

一、民事诉讼证据的特征 :1,客观性 2,关联性 3,合法性。

证据的种类:1,书证 2,物证 3,视听资料 4,证人证言 5,当事人陈述 6,鉴定结论 7,勘验笔录。

二、人民法院依职权调查收集证据(了解)

第十六章证明

一、无需证明的事实:1,众所周知的事实 2,自然规律及定理 3,推定的事实 4,预决的事实 5,已为仲裁机构的生效裁决所确认的事实 6,已为有效公正文书所证明的事实 7,诉讼上承认的事实。

三、《证据规定》对证明责任分配的例外规定:1,证明责任分配的倒置。2,推定。3,法官裁量。

《证据规定》第4条对证明责任倒置的情形作了规定,但同一条款中的许多规定并不属于证明责任的倒置,而是证明责任的正置。为明确起见,分述之:1,关于新产品制造方法发明专利侵权诉讼 2,关于高度危险作业致人损害的侵权诉讼。3,因环境污染引起的损害赔偿诉讼。4,关于建筑物或者其他设施以及建筑物上的搁置物、悬挂物发生倒塌、坠落致人损害的侵权诉讼。5,饲养动物致人损害的侵权诉讼。6,因缺陷产品致人损害的侵权诉讼。7,因共同危险行为致人损害的侵权诉讼。8。,因医疗行为引起的侵权诉讼。

四、证明过程(了解)

第十七章送达

一、送达的方式:1,直接送达 2,留置送达 3,委托送达 4,邮寄送达 5,转交送达 6,公告送达(公告期限60天)。第十九章对妨害民事诉讼的强制措施

一、对妨害民事诉讼的强制措施:1,拘传 2,训诫 3,责令退出法庭 4,罚款 5,拘留

第二十一章 第一审普通诉讼程序

一、起诉的条件:1,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2,有明确的被告 3,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4,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二、撤诉 (选择):1,申请撤诉 2,按撤诉处理 3,撤诉的法律后果 {三者要区分}。

三、缺席判决(选择)缺席判决使用的情形:1,原告在被告反诉的情况下,经人民法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2,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3,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4,人民法院对无诉讼行为能力的被告的法定代理人,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又不委托诉讼代理人的。

四、延期审理的情形:1,必须到庭的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有正当理由没有到庭。2,当事人临时提出回避申请的 3,需要通知新的证人到庭,调取新的证据,重新鉴定,勘验,或者需要补充调查 。4,其他应当延期的情形。

诉讼中止(选择)的条件:1,一方当事人死亡,需要等待继承人表明是否参与诉讼的;2,一方当事人丧失诉讼行为能力,尚未确定法定代理人的;3,作为当事人一方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尚未确定法定代理人的;4,一方当事人因不可抗拒的事由,不能参加诉讼的;5,本案必须以另一案的审理结果为依据,而另一案尚未审结的;6,其他应当中止诉讼的情形。

第二十二章简易程序

一、 不能适用简易程序的案件:1,起诉时被告下落不明的;2,发回重审的;3,共同诉讼中一方或者双方当事人人数众多的;4,法律规定应当适用特别程序、审判监督程序、督促程序、公示程序;5,人民法院认为不宜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的。

第二十三章民事判决、裁定和决定{区分三者}。

一、民事裁定的效力 :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制作的第一审民事裁定,除“不予受理”、“对管辖权有异议的”和“驳回起诉”的裁定允许上诉外,其余裁定一经送达便生效。

第二十五章第二审程序

一、第二审程序的概念:第二审程序是指由于民事诉讼的当事人不服地方各级人民法院生效的第一审裁判而在法定期间内向上—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而引起的诉讼程序,是第二审级的人民法院审理上诉案件所适用的程序。

二、第二审程序与第一审程序的联系与区别:A。联系:第一审诉讼程序是第二审程序的前提和基础,第二审程序是第一审诉讼程序的继续和发展。B.区别: 1.审判程序发生的原因不同。2.审级不同。3,任务不同。

三、撤销原判,发回重审(两种情况):1,原判决认定事实有错误,或者原判决认定事实不请,证据不足时。2, 第二审人民法院发现第一审人民法院有下列违反法定程序的情形之一,可能影响案件正确判决的,应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

(四)项的规定,裁定撤销原判,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1)审理本案的审判人员、书记员应当回避未回避的;(2)未经开庭审理而作出判决的;(3)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案件当事人未经传票传唤而缺席判决的;(4)其他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是否发回重审的不同情况处理(选择):{共五条}

第二十六章审判监督程序

一、审判监督程序是怎样引起的?1,当事人申请再审 2,法院决定再审 3,人民检察院抗诉的再审 。

第二十七章特别程序

一、特别程序的特点:1,特别程序的审理是对某种法律事实进行确,2,没有原告和被,3,实行一审终,4,审判组织特别 5,不适用审判监督程序 6,案件审结期限较短 7,免交诉讼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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