动物疫病免疫系统

2022-07-08

第一篇:动物疫病免疫系统

动物疫病免疫技术训

省动物疫控中心成功举办全省动物疫病免疫 及动物防疫信息管理系统使用技术培训班

为贯彻落实农业部及省有关要求,进一步提高全省动物疫病防控工作水平,省动物疫控中心于2012年3月18-21日在宁举办了全省动物疫病免疫及动物防疫信息管理系统使用技术培训班。培训内容为高致病性禽流感、牲畜口蹄疫、高致病性猪蓝耳病、猪瘟等重大动物疫病流行动态与防控新技术、村级防疫员免疫操作规范要求、2012年全省重大动物疫病免疫计划解读以及全省动物防疫信息管理系统使用技术。全部省辖市疫控中心分管防疫工作负责人及全省各市、县(市、区)疫控中心具体负责防疫信息报送人员近140人参加了培训。

培训班介绍了目前4种强制重大动物免疫技术及研究进展,禽流感的部分免疫用疫苗调整依据、口蹄疫、高致病性猪蓝耳病病毒的毒力流行趋势及防治策略等,并对村级防疫员免疫工作中各项准备、具体操作及出现免疫副反应的处理等都进行了详细阐述。同时,对将在全省推广应用的“全省动物防疫信息管理系统”如何运行进行了详细演示,并对培训人员以不同角色对这套系统进行了模拟操作,确保了培训效果。

省动物疫控中心副主任到会并讲话,强调了本次培训的重要意义,并要求参加本次省级培训的学员认真学习新知识、新方法,全面掌握各项操作技能;培训结束后,各地要以县为单位认真组织开展对基层防疫人员的培训。要按照省里布置的时间表,认真做好“全省动物防疫信息管理系统”的乡级及规模场等人员的培训和信息上报工作。

广大学员普遍认为,本次培训班虽然时间短,但内容丰富,不但增长了各方面实用知识,而且提高了相关操作技能。1

第二篇:重大动物疫病免疫工作总结

为了有效防治高致病性禽流感和五号病等重大动物疫病的发生,保障社会公共安全和畜牧业生产发展,保护人民群众身体健康,乡党委、政府十分重视每年“春秋”两季的重大动物疫病的免疫工作。现将2011年重大动物免疫工作总结如下。

一、思想重视,责任到位:

动物疫病的免疫工作是政府行为,乡政府对本辖区内的动物免疫工作负总责。乡政府重大动物疫病防疫工作领导小组为2011重大动物疫病免疫工作的总负责,领导小组组长乡长为总负责人,统一指挥辖区内重大动物疫病的免疫和防疫工作,将全乡14个行政村划分为三个重大动物免疫责任区块,分别由xx、xx、xx、等三位同志分片负责免疫技术工作,各行政村领导负责本村的宣传、指路等辅助性工作。

二、落实工作计划:

乡2011年重大动物疫病免疫工作时间安排:全乡从3月21日至4月4日开展春季重大动物疫病免疫工作,计划在4月5日前完成,秋季重大动物疫病免疫工作为10月8日至10月18日。为有效完成该工作,乡政府在3月18日召开的各村委会主任动员会,10月8日专题组织各驻村干部进一步落实该项工作。2011年全乡完成生猪免疫3860头、牛232头、羊43只、鸡5876只、鸭3334只、鹅28只、兔25只。

三、督促经费落实:

按县政府统一要求,耕牛、猪、羊、禽类等免疫工作注射费补助由县政府承担,免疫工作具体开展由乡政府负责,2011年全乡免疫禽类9238羽,乡政府按规定给予补助兽医员,年终考核兑现。

四、免疫结果查漏补缺、接受检查验收:

对各责任片的免疫情况组织兽医员进行自查、互查,对存在的漏免户进行补课工作,并接受了县2011年重大动物疫病免工作验收小组的验收。对验收小组提出的工作意见进行补强。

乡人民政府

2007年11月10日

第三篇:2012年国家动物疫病强制免疫计划

2012-3-14

一、法律依据

为全面落实强制免疫工作,防止重大动物疫病发生和流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十三条规定,制定2012年国家动物疫病强制免疫计划。

二、总体要求

对高致病性禽流感、高致病性猪蓝耳病、口蹄疫、猪瘟等4种动物疫病实行强制免疫,总体要求是,群体免疫密度常年维持在90%以上,其中应免畜禽免疫密度要达到100%,免疫抗体合格率全年保持在70%以上。

西藏、新疆、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等地区对羊实施小反刍兽疫免疫,总体要求是,群体免疫密度常年维持在90%以上,其中应免羊免疫密度要达到100%。

三、职责分工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对辖区内动物防疫工作负总责,组织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落实强制免疫计划,保证免疫密度。

各级兽医部门具体组织实施强制免疫计划,负责强制免疫动物疫病疫苗的采购、保存、使用监管,制定并执行强制免疫计划实施方案。

各级财政部门负责落实强制免疫计划执行所需经费,包括疫苗、耗材、人工、免疫效果评价、免疫副反应处置等经费,负责疫苗等相关经费的监管。

其他有关部门依法配合做好强制免疫计划的实施工作。 各级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国家相关兽医参考实验室负责评价使用环节强制免疫疫苗免疫效果;国家相关兽医参考实验室和相关动物疫病专业实验室负责疫病的科学研究,跟踪病毒变异情况,按规定开展流行病学调查,保证诊断试剂供应。

饲养动物的单位和个人应当依法履行强制免疫义务,按照兽医主管部门的要求做好免疫工作。

定点疫苗生产企业加强疫苗生产管理,保证疫苗质量,做好售后服务。

四、组织实施

(一)制定实施方案。各地要按照国家动物疫病强制免疫计划要求,结合本地实际,及时制定本省(自治区、直辖市)强制免疫计划实施方案。继续坚持规模养殖场按程序进行免疫,散养畜禽实行春秋两季集中免疫、每月及时补免。

(二)组织免疫技术培训。中国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在春秋两季集中免疫工作开展前组织免疫技术师资培训,各地要组织好乡镇及村级防疫员免疫技术培训。免疫时要规范操作,按要求更换注射针头,做好各项消毒工作,防止在免疫操作中人为传播疫病。同时,要加强疫苗的运输和保存管理,保证疫苗质量。

(三)建立免疫档案。对养殖户畜禽存栏、出栏及免疫等情况要有详细记录。特别要做好疫苗种类、生产厂家、生产批号等记录。做到乡镇畜牧兽医站、基层防疫员、养殖场(户)有免疫记录,做到免疫记录与畜禽标识相符。

(四)实施免疫信息报告。对疫苗采购和免疫情况实行月报制度,在春秋两季集中免疫期间,对免疫进展实行周报告制度,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对紧急免疫情况实行日报告制度。各地要明确专人负责免疫信息收集统计工作,及时报告中国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同时,要及时反馈免疫过程中发现的问题。

五、疫苗监管

农业部根据疫苗生产情况进行监督抽检,对不合格疫苗产品信息进行通报。中国兽医药品监察所具体实施疫苗质量监管工作,对疫苗质量进行监督检验,对生产企业实行飞行检查,必要时实行驻厂监督。省级兽医主管部门负责辖区内疫苗生产企业监督管理,对疫苗的保存、运输、使用等环节冷链体系运行情况进行监管。

疫苗招标采购应以疫苗质量、售后服务和价格等综合指标为评判标准,不得单纯采用询价方式采购。

省级兽医主管部门要切实加强对各定点疫苗生产企业参与疫苗招标采购的监督管理,各企业不得采取恶意方式竞标,不得以低于成本的价格参与竞标,各企业不得超出使用范围宣传,干扰强制免疫计划。

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倒买倒卖强制免疫疫苗。

六、经费支持

(一)疫苗经费分摊方式。国家动物疫病强制免疫疫苗经费由中央财政和省级财政共同按比例分担,分摊比例按财政部、农业部联合下发的有关文件执行。因采购疫苗不同,不足部分由省级财政负担。

(二)疫苗中央财政补助标准。疫苗经费按照疫苗实际使用量进行结算,实行清算制,结转资金转入下一继续使用。补助标准按财政部下发的有关经费补助文件执行。

(三)各级财政部门保障动物疫病防控各项经费落实到位。

(四)动物疫病防控经费专款专用,不得挤占、挪用,对虚报冒领、挤占挪用的,要严肃处理。

七、监督检查

(一)切实落实免疫责任制。针对免疫工作,逐个环节研究细化责任,层层落实到人。对因免疫不到位引发动物疫情的,要严肃追究相关人员责任。对不履行强制免疫职责的单位和个人,要依法追究其责任。

(二)地方财政部门要加强疫苗经费监管,主动了解疫苗招标采购和使用情况。

(三)各级兽医部门要加强免疫效果监测,定期组织免疫效果监测与评价工作,对被抽检的场(厂)、乡(镇)或村存栏家畜(禽)群体抗体合格率未达到规定要求的,尽快进行补免。农业部将根据不同时期的免疫情况组织随机抽检,并通报抽检结果。

(四)加强对调运动物免疫监管。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出具检疫证明时,应严格核查调运畜禽的免疫情况,对调出县境的种畜禽或其他非屠宰畜禽,在调运前2周进行一次加强免疫,对调运的种蛋和未达首免日龄的仔畜、雏禽,应标明其供体的免疫情况,未加强免疫或免疫情况不明的禁止调运。

(五)加大督促检查力度。农业部重大动物疫病防控定点联系工作组要及时掌握所联系区域的免疫工作进展,定期进行督促检查。各地也要加大督查指导力度,确保免疫工作落实到位。

(六)省级兽医主管部门对辖区内的动物疫病免疫副反应发生情况、免疫抗体水平不达标情况和免疫失败情况要及时进行调查处理。

八、其他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兽医主管部门根据本行政区域内动物疫病流行情况增加实施强制免疫的动物疫病病种和区域,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并报农业部备案。

各地在做好国家动物疫病强制免疫工作的同时,要统筹做好新城疫、狂犬病、炭疽、猪流行性乙型脑炎、布鲁氏菌病和包虫病等其他动物疫病的免疫工作。其免疫方案另行下发。

农业部根据动物疫病发生与发展状况,必要时会同财政部调整本计划。

附件:1.高致病性禽流感免疫计划 2.口蹄疫免疫计划

3.高致病性猪蓝耳病免疫计划 4.猪瘟免疫计划

5.小反刍兽疫免疫计划

附件1:

高致病性禽流感免疫计划

一、要求

对所有鸡、水禽(鸭、鹅)和人工饲养的鹌鹑、鸽子等禽只进行高致病性禽流感强制免疫。

对进口国有要求且防疫条件好的出口企业,以及提供研究和疫苗生产用途的家禽,报经省级兽医主管部门批准后,可以不实施免疫。

二、免疫程序

规模养殖场可按下述推荐免疫程序进行免疫,对散养家禽在春秋两季各实施一次集中免疫,每月对新补栏的家禽要及时补免。

1.种鸡、蛋鸡免疫

雏鸡7~14日龄时,用H5N1亚型禽流感灭活疫苗或禽流感-新城疫重组二联活疫苗(rL-H5)进行初免。在3~4周后可再进行一次加强免疫。开产前再用H5N1亚型禽流感灭活疫苗进行加强免疫,以后根据免疫抗体检测结果,每隔4~6个月用H5N1亚型禽流感灭活疫苗免疫一次。

2.商品代肉鸡免疫

7~14日龄时,用H5N1亚型禽流感灭活疫苗免疫一次。或者,7~14日龄时,用禽流感-新城疫重组二联活疫苗(rL-H5)初免;2周后,用禽流感-新城疫重组二联活疫苗(rL-H5)加强免疫一次。

3.种鸭、蛋鸭、种鹅、蛋鹅免疫

雏鸭或雏鹅14~21日龄时,用H5N1亚型禽流感灭活疫苗进行初免;间隔3~4周,再用H5N1亚型禽流感灭活疫苗进行一次加强免疫。以后根据免疫抗体检测结果,每隔4~6个月用H5N1亚型禽流感灭活疫苗免疫一次。

4.商品肉鸭、肉鹅免疫

肉鸭7~10日龄时,用H5N1亚型禽流感灭活疫苗进行一次免疫即可。 肉鹅7~10日龄时,用H5N1亚型禽流感灭活疫苗进行初免;3~4周后,再用H5N1亚型禽流感灭活疫苗进行一次加强免疫。

5.散养禽免疫

春、秋两季用H5N1亚型禽流感灭活疫苗各进行一次集中全面免疫,每月定期补免。

6.鹌鹑、鸽子等其他禽类免疫

根据饲养用途,参考鸡的相应免疫程序进行免疫。

三、紧急免疫

发生疫情时,要根据受威胁区家禽免疫抗体监测情况,对受威胁区域的所有家禽进行一次加强免疫;边境地区受到境外疫情威胁时,要对距边境30公里范围内所有家禽进行一次加强免疫。最近1个月内已免疫的家禽可以不进行加强免疫。

四、受变异毒株威胁区免疫

宁夏、山西、陕西、河南、河北、山东(含青岛)、北京、天津、内蒙古、辽宁(含大连)、江苏、浙江(含宁波)、上海、安徽使用重组禽流感病毒H5亚型二价灭活疫苗(H5N1,Re-5株+Re-4株)或选择使用重组禽流感病毒灭活疫苗(H5N1亚型,Re-5株)、重组禽流感病毒灭活疫苗(H5N1亚型,Re-4株)对鸡进行免疫。水禽仍使用重组禽流感病毒灭活疫苗(H5N1亚型,Re-5株)进行免疫。其他地区,对已监测出变异毒株的,可使用变异毒株疫苗进行免疫,报农业部备案;对未监测出变异毒株而要求使用变异毒株疫苗的,必须由省级兽医主管部门进行书面申请,经农业部批准后方可使用变异毒株疫苗进行免疫。

五、禽流感(H5+H9)二价灭活疫苗免疫

禽流感(H5+H9)二价灭活疫苗(H5N1 Re-5+H9N2 Re-2株)的使用同H5N1亚型禽流感灭活疫苗。

六、使用疫苗种类

重组禽流感病毒H5亚型二价灭活疫苗(H5N1,Re-5株+ Re-4株),重组禽流感病毒灭活疫苗(H5N1亚型,Re-4株),重组禽流感病毒灭活疫苗(H5N1亚型,Re-5株),禽流感(H5+H9)二价灭活疫苗(H5N1 Re-5+H9N2 Re-2株),禽流感-新城疫重组二联活疫苗(rL-H5)。

七、免疫方法

各种疫苗免疫接种方法及剂量按相关产品说明书规定操作。

八、免疫效果监测

实行常规监测与随机抽检、集中监测相结合。各地应对免疫抗体进行及时检测,我部将组织两次全国性免疫效果监测和评价活动。

1.检测方法

血凝抑制试验(HI)。 2.免疫效果判定

活疫苗的免疫效果判定:商品代肉雏鸡第二次免疫14天后,进行免疫效果监测。鸡群免疫抗体转阳率≥50%判定为合格。

灭活疫苗的免疫效果判定:家禽免疫后21天进行免疫效果监测。禽流感抗体血凝抑制试验(HI)抗体效价≥2判定为合格。

存栏禽群免疫抗体合格率≥70%判定为合格。

附件2:

口蹄疫免疫计划

一、要求

对所有猪进行O型口蹄疫强制免疫;对所有牛、羊、骆驼、鹿进行O型和亚洲I型口蹄疫强制免疫;对所有奶牛和种公牛进行A型口蹄疫强制免疫;对广西、云南、西藏、新疆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边境地区的牛、羊进行A型口蹄疫强制免疫。

二、免疫程序

规模养殖场按下述推荐免疫程序进行免疫,散养家畜在春秋两季各实施一次集中免疫,对新补栏的家畜要及时免疫。

1.规模养殖家畜和种畜免疫

仔猪、羔羊:28~35日龄时进行初免。 犊牛:90日龄左右进行初免。

所有新生家畜初免后,间隔1个月后进行一次加强免疫,以后每隔4~6个月免疫一次。

2.散养家畜免疫

春、秋两季对所有易感家畜进行一次集中免疫,每月定期补免。有条件的地方可参照规模养殖家畜和种畜的免疫程序进行免疫。

三、紧急免疫

发生疫情时,对疫区、受威胁区域的全部易感家畜进行一次加强免疫。边境地区受到境外疫情威胁时,要对距边境线30公里以内的所有易感家畜进行一次加强免疫。最近1个月内已免疫的家畜可以不进行加强免疫。

四、使用疫苗种类

牛、羊、骆驼和鹿:口蹄疫O型-亚洲I型二价灭活疫苗、口蹄疫O型-A型二价灭活疫苗和口蹄疫A型灭活疫苗。

猪:口蹄疫O型灭活类疫苗,口蹄疫O型合成肽疫苗(双抗原)。 空衣壳复合型疫苗在批准范围内使用。

五、免疫方法

各种疫苗免疫接种方法及剂量按相关产品说明书规定操作。

六、免疫效果监测

猪免疫28天后,其他畜21天后,进行免疫效果监测。 1.检测方法

亚洲I型口蹄疫:液相阻断ELISA。

O型口蹄疫:灭活类疫苗采用正向间接血凝试验、液相阻断ELISA,合成肽疫苗采用VP1结构蛋白ELISA。

A型口蹄疫:液相阻断ELISA。 2.免疫效果判定

亚洲I型口蹄疫:液相阻断ELISA的抗体效价≥2判定为合格。 O型口蹄疫:灭活类疫苗抗体正向间接血凝试验的抗体效价≥2判定为合格,液相阻断ELISA的抗体效价≥2判定为合格,合成肽疫苗VP1结构蛋白抗体ELISA的抗体效价≥2判定为合格。

A型口蹄疫:液相阻断ELISA的抗体效价≥2判定为合格。 存栏家畜免疫抗体合格率≥70%判定为合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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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附件3:

高致病性猪蓝耳病免疫计划

一、要求

对所有猪进行高致病性猪蓝耳病强制免疫。为便于鉴别不同制苗毒株,各地要采取有效措施,做到一个县区域内只使用一种高致病性猪蓝耳病活疫苗进行免疫。

二、免疫程序

规模养殖场按下述推荐免疫程序进行免疫,散养猪在春秋两季各实施一次集中免疫,对新补栏的猪要及时免疫。

1.规模养猪场免疫

商品猪:使用活疫苗于断奶前后初免,4个月后免疫1次;或者,使用灭活苗于断奶后初免,可根据实际情况在初免后1个月加强免疫1次。

种母猪:使用活疫苗或灭活疫苗进行免疫。150日龄前免疫程序同商品猪;以后每次配种前加强免疫1次。

种公猪:使用灭活疫苗进行免疫。70日龄前免疫程序同商品猪,以后每隔4~6个月加强免疫1次。

2.散养猪免疫

春、秋两季对所有猪进行一次集中免疫,每月定期补免。有条件的地方可参照规模养猪场的免疫程序进行免疫。

三、紧急免疫

发生疫情时,对疫区、受威胁区域的所有健康猪使用活疫苗进行一次加强免疫。最近1个月内已免疫的猪可以不进行加强免疫。

四、使用疫苗种类

高致病性猪蓝耳病活疫苗、高致病性猪蓝耳病灭活疫苗。

五、免疫方法

各种疫苗免疫接种方法及剂量按相关产品说明书规定操作。

六、免疫效果监测

活疫苗免疫28天后,进行免疫效果监测。高致病性猪蓝耳病ELISA抗体IRPC值>20判为合格。存栏猪免疫抗体合格率≥70%判定为合格。

附件4:

猪瘟免疫计划

一、要求

对所有猪进行猪瘟强制免疫。

二、免疫程序 1.规模养猪场免疫

商品猪:25~35日龄初免,60~70日龄加强免疫一次。

种猪:25~35日龄初免,60~70日龄加强免疫一次,以后每4~6个月免疫一次。

2.散养猪免疫

每年春、秋两季集中免疫,每月定期补免。

三、紧急免疫

发生疫情时对疫区和受威胁地区所有健康猪进行一次加强免疫。最近1个月内已免疫的猪可以不进行加强免疫。

四、使用疫苗种类

政府采购专用猪瘟活疫苗;传代细胞源猪瘟活疫苗在广东、湖南、河南、四川、江苏、山东、辽宁、福建、广西、江西、河北、北京、黑龙江、安徽、重庆、贵州等批准省份使用。

五、免疫方法

各种疫苗免疫接种方法及剂量按相关产品说明书规定操作。

六、免疫效果监测

免疫21天后,进行免疫效果监测。 猪瘟抗体阻断ELISA检测试验抗体阳性判定为合格,猪瘟抗体间接ELISA检测试验抗体阳性判定为合格,猪瘟抗体正向间接血凝实验抗体效价≥2判定为合格。

存栏猪抗体合格率≥70%判定为合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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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5:

小反刍兽疫免疫计划

一、 要求

根据风险评估结果,对西藏、新疆、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等受威胁地区羊进行小反刍兽疫强制免疫。

二、免疫程序

新生羔羊1月龄以后免疫一次,对本年未免疫羊和超过3年免疫保护期的羊进行免疫。

三、紧急免疫

发生疫情时对疫区和受威胁地区所有健康羊进行一次加强免疫。最近1个月内已免疫的羊可以不进行加强免疫。

四、使用疫苗种类 小反刍兽疫活疫苗。

五、免疫方法

疫苗免疫接种方法及剂量按相关产品说明书规定操作。

第四篇:2012年国家动物疫病强制免疫计划

农业部关于印发《2012年国家动物疫病强制免疫计划》的通知

农业部兽医局

为切实做好2012年重大动物疫病免疫工作,根据《动物防疫法》有关规定,我部会同财政部组织制定了《2012年国家动物疫病强制免疫计划》,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O一二年一月十日

2012年国家动物疫病强制免疫计划

一、法律依据

为全面落实强制免疫工作,防止重大动物疫病发生和流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十三条规定,制定2012年国家动物疫病强制免疫计划。

二、总体要求

对高致病性禽流感、高致病性猪蓝耳病、口蹄疫、猪瘟等4种动物疫病实行强制免疫,总体要求是,群体免疫密度常年维持在90%以上,其中应免畜禽免疫密度要达到100%,免疫抗体合格率全年保持在70%以上。

西藏、新疆、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等地区对羊实施小反刍兽疫免疫,总体要求是,群体免疫密度常年维持在90%以上,其中应免羊免疫密度要达到100%。

三、职责分工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对辖区内动物防疫工作负总责,组织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落实强制免疫计划,保证免疫密度。

各级兽医部门具体组织实施强制免疫计划,负责强制免疫动物疫病疫苗的采购、保存、使用监管,制定并执行强制免疫计划实施方案。

各级财政部门负责落实强制免疫计划执行所需经费,包括疫苗、耗材、人工、免疫效果评价、免疫副反应处置等经费,负责疫苗等相关经费的监管。

其他有关部门依法配合做好强制免疫计划的实施工作。

各级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国家相关兽医参考实验室负责评价使用环节强制免疫疫苗免疫效果;国家相关兽医参考实验室和相关动物疫病专业实验室负责疫病的科学研究,跟踪病毒变异情况,按规定开展流行病学调查,保证诊断试剂供应。

饲养动物的单位和个人应当依法履行强制免疫义务,按照兽医主管部门的要求做好免疫工作。定点疫苗生产企业加强疫苗生产管理,保证疫苗质量,做好售后服务。

四、组织实施

(一)制定实施方案。各地要按照国家动物疫病强制免疫计划要求,结合本地实际,及时制定本省(自治区、直辖市)强制免疫计划实施方案。继续坚持规模养殖场按程序进行免疫,散养畜禽实行春秋两季集中免疫、每月及时补免。

(二)组织免疫技术培训。中国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在春秋两季集中免疫工作开展前组织免疫技术师资培训,各地要组织好乡镇及村级防疫员免疫技术培训。免疫时要规范操作,按要求更换注射针头,做好各项消毒工作,防止在免疫操作中人为传播疫病。同时,要加强疫苗的运输和保存管理,保证疫苗质量。

(三)建立免疫档案。对养殖户畜禽存栏、出栏及免疫等情况要有详细记录。特别要做好疫苗种类、生产厂家、生产批号等记录。做到乡镇畜牧兽医站、基层防疫员、养殖场(户)有免疫记录,做到免疫记录与畜禽标识相符。

(四)实施免疫信息报告。对疫苗采购和免疫情况实行月报制度,在春秋两季集中免疫期间,对免疫进展实行周报告制度,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对紧急免疫情况实行日报告制度。各地要明确专人负责免疫信息收集统计工作,及时报告中国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同时,要及时反馈免疫过程中发现的问题。

五、疫苗监管

农业部根据疫苗生产情况进行监督抽检,对不合格疫苗产品信息进行通报。中国兽医药品监察所具体实施疫苗质量监管工作,对疫苗质量进行监督检验,对生产企业实行飞行检查,必要时实行驻厂监督。省级兽医主管部门负责辖区内疫苗生产企业监督管理,对疫苗的保存、运输、使用等环节冷链体系运行情况进行监管。

疫苗招标采购应以疫苗质量、售后服务和价格等综合指标为评判标准,不得单纯采用询价方式采购。省级兽医主管部门要切实加强对各定点疫苗生产企业参与疫苗招标采购的监督管理,各企业不得采取恶意方式竞标,不得以低于成本的价格参与竞标,各企业不得超出使用范围宣传,干扰强制免疫计划。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倒买倒卖强制免疫疫苗。

六、经费支持

(一)疫苗经费分摊方式。国家动物疫病强制免疫疫苗经费由中央财政和省级财政共同按比例分担,分摊比例按财政部、农业部联合下发的有关文件执行。因采购疫苗不同,不足部分由省级财政负担。

(二)疫苗中央财政补助标准。疫苗经费按照疫苗实际使用量进行结算,实行清算制,结转资金转入下一继续使用。补助标准按财政部下发的有关经费补助文件执行。

(三)各级财政部门保障动物疫病防控各项经费落实到位。

(四)动物疫病防控经费专款专用,不得挤占、挪用,对虚报冒领、挤占挪用的,要严肃处理。

七、监督检查

(一)切实落实免疫责任制。针对免疫工作,逐个环节研究细化责任,层层落实到人。对因免疫不到位引发动物疫情的,要严肃追究相关人员责任。对不履行强制免疫职责的单位和个人,要依法追究其责任。

(二)地方财政部门要加强疫苗经费监管,主动了解疫苗招标采购和使用情况。

(三)各级兽医部门要加强免疫效果监测,定期组织免疫效果监测与评价工作,对被抽检的场(厂)、乡(镇)或村存栏家畜(禽)群体抗体合格率未达到规定要求的,尽快进行补免。农业部将根据不同时期的免疫情况组织随机抽检,并通报抽检结果。

(四)加强对调运动物免疫监管。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出具检疫证明时,应严格核查调运畜禽的免疫情况,对调出县境的种畜禽或其他非屠宰畜禽,在调运前2周进行一次加强免疫,对调运的种蛋和未达首免日龄的仔畜、雏禽,应标明其供体的免疫情况,未加强免疫或免疫情况不明的禁止调运。

(五)加大督促检查力度。农业部重大动物疫病防控定点联系工作组要及时掌握所联系区域的免疫工作进展,定期进行督促检查。各地也要加大督查指导力度,确保免疫工作落实到位。

(六)省级兽医主管部门对辖区内的动物疫病免疫副反应发生情况、免疫抗体水平不达标情况和免疫失败情况要及时进行调查处理。

八、其他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兽医主管部门根据本行政区域内动物疫病流行情况增加实施强制免疫的动物疫病病种和区域,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并报农业部备案。

各地在做好国家动物疫病强制免疫工作的同时,要统筹做好新城疫、狂犬病、炭疽、猪流行性乙型脑炎、布鲁氏菌病和包虫病等其他动物疫病的免疫工作。其免疫方案另行下发。

农业部根据动物疫病发生与发展状况,必要时会同财政部调整本计划。

附件:1.高致病性禽流感免疫计划

2.口蹄疫免疫计划

3.高致病性猪蓝耳病免疫计划

4.猪瘟免疫计划

5.小反刍兽疫免疫计划

附件1:

高致病性禽流感免疫计划

一、要求

对所有鸡、水禽(鸭、鹅)和人工饲养的鹌鹑、鸽子等禽只进行高致病性禽流感强制免疫。

对进口国有要求且防疫条件好的出口企业,以及提供研究和疫苗生产用途的家禽,报经省级兽医主管部门批准后,可以不实施免疫。

二、免疫程序

规模养殖场可按下述推荐免疫程序进行免疫,对散养家禽在春秋两季各实施一次集中免疫,每月对新补栏的家禽要及时补免。

1.种鸡、蛋鸡免疫

雏鸡7~14日龄时,用H5N1亚型禽流感灭活疫苗或禽流感-新城疫重组二联活疫苗(rL-H5)进行初免。在3~4周后可再进行一次加强免疫。开产前再用H5N1亚型禽流感灭活疫苗进行加强免疫,以后根据免疫抗体检测结果,每隔4~6个月用H5N1亚型禽流感灭活疫苗免疫一次。

2.商品代肉鸡免疫

7~14日龄时,用H5N1亚型禽流感灭活疫苗免疫一次。或者,7~14日龄时,用禽流感-新城疫重组二联活疫苗(rL-H5)初免;2周后,用禽流感-新城疫重组二联活疫苗(rL-H5)加强免疫一次。

3.种鸭、蛋鸭、种鹅、蛋鹅免疫

雏鸭或雏鹅14~21日龄时,用H5N1亚型禽流感灭活疫苗进行初免;间隔3~4周,再用H5N1亚型禽流感灭活疫苗进行一次加强免疫。以后根据免疫抗体检测结果,每隔4~6个月用H5N1亚型禽流感灭活疫苗免疫一次。

4.商品肉鸭、肉鹅免疫

肉鸭7~10日龄时,用H5N1亚型禽流感灭活疫苗进行一次免疫即可。

肉鹅7~10日龄时,用H5N1亚型禽流感灭活疫苗进行初免;3~4周后,再用H5N1亚型禽流感灭活疫苗进行一次加强免疫。

5.散养禽免疫

春、秋两季用H5N1亚型禽流感灭活疫苗各进行一次集中全面免疫,每月定期补免。

6.鹌鹑、鸽子等其他禽类免疫

根据饲养用途,参考鸡的相应免疫程序进行免疫。

三、紧急免疫

发生疫情时,要根据受威胁区家禽免疫抗体监测情况,对受威胁区域的所有家禽进行一次加强免疫;边境地区受到境外疫情威胁时,要对距边境30公里范围内所有家禽进行一次加强免疫。最近1个月内已免疫的家禽可以不进行加强免疫。

四、受变异毒株威胁区免疫

宁夏、山西、陕西、河南、河北、山东(含青岛)、北京、天津、内蒙古、辽宁(含大连)、江苏、浙江(含宁波)、上海、安徽使用重组禽流感病毒H5亚型二价灭活疫苗(H5N1,Re-5株+Re-4株)或选择使用重组禽流感病毒灭活疫苗(H5N1亚型,Re-5株)、重组禽流感病毒灭活疫苗(H5N1亚型,Re-4株)对鸡进行免疫。水禽仍使用重组禽流感病毒灭活疫苗(H5N1亚型,Re-5株)进行免疫。其他地区,对已监测出变异毒株的,可使用变异毒株疫苗进行免疫,报农业部备案;对未监测出变异毒株而要求使用变异毒株疫苗的,必须由省级兽医主管部门进行书面申请,经农业部批准后方可使用变异毒株疫苗进

行免疫。

五、禽流感(H5+H9)二价灭活疫苗免疫

禽流感(H5+H9)二价灭活疫苗(H5N1 Re-5+H9N2 Re-2株)的使用同H5N1亚型禽流感灭活疫苗。

六、使用疫苗种类

重组禽流感病毒H5亚型二价灭活疫苗(H5N1,Re-5株+ Re-4株),重组禽流感病毒灭活疫苗(H5N1亚型,Re-4株),重组禽流感病毒灭活疫苗(H5N1亚型,Re-5株),禽流感(H5+H9)二价灭活疫苗(H5N1 Re-5+H9N2 Re-2株),禽流感-新城疫重组二联活疫苗(rL-H5)。

七、免疫方法

各种疫苗免疫接种方法及剂量按相关产品说明书规定操作。

八、免疫效果监测

实行常规监测与随机抽检、集中监测相结合。各地应对免疫抗体进行及时检测,我部将组织两次全国性免疫效果监测和评价活动。

1.检测方法

血凝抑制试验(HI)。

2.免疫效果判定

活疫苗的免疫效果判定:商品代肉雏鸡第二次免疫14天后,进行免疫效果监测。鸡群免疫抗体转阳率≥50%判定为合格。

灭活疫苗的免疫效果判定:家禽免疫后21天进行免疫效果监测。禽流感抗体血凝抑制试验(HI)抗体效价≥24判定为合格。

存栏禽群免疫抗体合格率≥70%判定为合格。

附件2:

口蹄疫免疫计划

一、要求

对所有猪进行O型口蹄疫强制免疫;对所有牛、羊、骆驼、鹿进行O型和亚洲I型口蹄疫强制免疫;对所有奶牛和种公牛进行A型口蹄疫强制免疫;对广西、云南、西藏、新疆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边境地区的牛、羊进行A型口蹄疫强制免疫。

二、免疫程序

规模养殖场按下述推荐免疫程序进行免疫,散养家畜在春秋两季各实施一次集中免疫,对新补栏的家畜要及时免疫。

1.规模养殖家畜和种畜免疫

仔猪、羔羊:28~35日龄时进行初免。

犊牛:90日龄左右进行初免。

所有新生家畜初免后,间隔1个月后进行一次加强免疫,以后每隔4~6个月免疫一次。

2.散养家畜免疫

春、秋两季对所有易感家畜进行一次集中免疫,每月定期补免。有条件的地方可参照规模养殖家畜和种畜的免疫程序进行免疫。

三、紧急免疫

发生疫情时,对疫区、受威胁区域的全部易感家畜进行一次加强免疫。边境地区受到境外疫情威胁时,要对距边境线30公里以内的所有易感家畜进行一次加强免疫。最近1个月内已免疫的家畜可以不进行加强免疫。

四、使用疫苗种类

牛、羊、骆驼和鹿:口蹄疫O型-亚洲I型二价灭活疫苗、口蹄疫O型-A型二价灭活疫苗和口蹄疫A型灭活疫苗。

猪:口蹄疫O型灭活类疫苗,口蹄疫O型合成肽疫苗(双抗原)。

空衣壳复合型疫苗在批准范围内使用。

五、免疫方法

各种疫苗免疫接种方法及剂量按相关产品说明书规定操作。

六、免疫效果监测

猪免疫28天后,其他畜21天后,进行免疫效果监测。

1.检测方法

亚洲I型口蹄疫:液相阻断ELISA。

O型口蹄疫:灭活类疫苗采用正向间接血凝试验、液相阻断ELISA,合成肽疫苗采用VP1结构蛋白ELISA。

A型口蹄疫:液相阻断ELISA。

2.免疫效果判定

亚洲I型口蹄疫:液相阻断ELISA的抗体效价≥26判定为合格。

O型口蹄疫:灭活类疫苗抗体正向间接血凝试验的抗体效价≥25判定为合格,液相阻断ELISA的抗体效价≥26判定为合格,合成肽疫苗VP1结构蛋白抗体ELISA的抗体效价≥25判定为合格。A型口蹄疫:液相阻断ELISA的抗体效价≥26判定为合格。

存栏家畜免疫抗体合格率≥70%判定为合格。

附件3:

高致病性猪蓝耳病免疫计划

一、要求

对所有猪进行高致病性猪蓝耳病强制免疫。为便于鉴别不同制苗毒株,各地要采取有效措施,做到一个县区域内只使用一种高致病性猪蓝耳病活疫苗进行免疫。

二、免疫程序

规模养殖场按下述推荐免疫程序进行免疫,散养猪在春秋两季各实施一次集中免疫,对新补栏的猪要及时免疫。

1.规模养猪场免疫

商品猪:使用活疫苗于断奶前后初免,4个月后免疫1次;或者,使用灭活苗于断奶后初免,可根据实际情况在初免后1个月加强免疫1次。

种母猪:使用活疫苗或灭活疫苗进行免疫。150日龄前免疫程序同商品猪;以后每次配种前加强免疫1次。

种公猪:使用灭活疫苗进行免疫。70日龄前免疫程序同商品猪,以后每隔4~6个月加强免疫1次。

2.散养猪免疫

春、秋两季对所有猪进行一次集中免疫,每月定期补免。有条件的地方可参照规模养猪场的免疫程序进行免疫。

三、紧急免疫

发生疫情时,对疫区、受威胁区域的所有健康猪使用活疫苗进行一次加强免疫。最近1个月内已免疫的猪可以不进行加强免疫。

四、使用疫苗种类

高致病性猪蓝耳病活疫苗、高致病性猪蓝耳病灭活疫苗。

五、免疫方法

各种疫苗免疫接种方法及剂量按相关产品说明书规定操作。

六、免疫效果监测

活疫苗免疫28天后,进行免疫效果监测。高致病性猪蓝耳病ELISA抗体IRPC值>20判为合格。存

栏猪免疫抗体合格率≥70%判定为合格。

附件4:

猪瘟免疫计划

一、要求

对所有猪进行猪瘟强制免疫。

二、免疫程序

1.规模养猪场免疫

商品猪:25~35日龄初免,60~70日龄加强免疫一次。

种猪:25~35日龄初免,60~70日龄加强免疫一次,以后每4~6个月免疫一次。

2.散养猪免疫

每年春、秋两季集中免疫,每月定期补免。

三、紧急免疫

发生疫情时对疫区和受威胁地区所有健康猪进行一次加强免疫。最近1个月内已免疫的猪可以不进行加强免疫。

四、使用疫苗种类

政府采购专用猪瘟活疫苗;传代细胞源猪瘟活疫苗在广东、湖南、河南、四川、江苏、山东、辽宁、福建、广西、江西、河北、北京、黑龙江、安徽、重庆、贵州等批准省份使用。

五、免疫方法

各种疫苗免疫接种方法及剂量按相关产品说明书规定操作。

六、免疫效果监测

免疫21天后,进行免疫效果监测。

猪瘟抗体阻断ELISA检测试验抗体阳性判定为合格,猪瘟抗体间接ELISA检测试验抗体阳性判定为合格,猪瘟抗体正向间接血凝实验抗体效价≥25判定为合格。

存栏猪抗体合格率≥70%判定为合格。

附件5:

小反刍兽疫免疫计划

一、要求

根据风险评估结果,对西藏、新疆、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等受威胁地区羊进行小反刍兽疫强制免疫。

二、免疫程序

新生羔羊1月龄以后免疫一次,对本年未免疫羊和超过3年免疫保护期的羊进行免疫。

三、紧急免疫

发生疫情时对疫区和受威胁地区所有健康羊进行一次加强免疫。最近1个月内已免疫的羊可以不进行加强免疫。

四、使用疫苗种类

小反刍兽疫活疫苗。

五、免疫方法

疫苗免疫接种方法及剂量按相关产品说明书规定操作。

第五篇:重大动物疫病免疫抗体监测情况的通报

各乡镇重大动物疫病防制指挥部:

为贯彻落实省、市秋季重大动物疫病防控工作会议部署,我县领导对此高度重视,县重大动物疫情防治指挥部于11月上旬开始对全县各乡(镇)进行秋防督查。本次督查按照《重大动物疫病防控工作绩效考评的通知》、《重大动物疫病防控目标管理考核方案》进行督查评分,作为年终考评依据。现将有关事项通报如下:

一、高致病性禽流感免疫效果监测情况

本次由各乡镇畜牧兽医站负责血清学样品采集高致病性禽流感样品***份,合格为***份,合格率为***%,其中

************抗体合格率均未能/能达到农业部70%合格率的要求。

二、鸡新城疫免疫效果监测情况

本次由各乡镇畜牧兽医站负责血清学样品采集鸡新城疫样品***份,合格为***份,合格率为***%,其中*********均能达到农业部70%合格率的要求;******抗体合格率均未能达到农业部70%合格率的要求。

三、猪瘟免疫效果监测情况

本次由各乡镇畜牧兽医站负责血清学样品采集猪瘟样品***份,合格为***份,合格率为***%,其中***未能达到农业部70%合格率的要求。

四、口蹄疫免疫效果监测情况

本次由各乡镇畜牧兽医站负责血清学样品采集口蹄疫样品***份,合格为***份,合格率为***%;其中猪口蹄疫样品***份,合格为***份,合格率为***%,其中*********未能达到农业部70%合格率的要求;牛羊口蹄疫样品***份,合格为***份,合格率为***%,其中*********牛羊口蹄疫抗体合格率均未能达到农业部70%合格率的要求。

五、蓝耳病免疫效果监测情况

本次由各乡镇畜牧兽医站负责血清学样品采集猪蓝耳病疫样品***份,合格为***份,合格率为***%,其中***************抗体合格率均未能达到农业部70%合格率的要求。

六、布鲁氏菌病抽样监测情况

我县布鲁氏菌病今年未发生疑似病例。本次流调由各乡镇从***个场(户)中抽取血清样品***份,其中奶牛***份,肉牛***份,羊***份,猪***份;经县兽医实验室监测,该批血清全部呈阴性。

七、主要存在的问题

1、据了解,部分散养户因新进一批家禽,采样情况不明,疫苗注射量没有达到标准;某些技术员刚刚调换,疫苗在运输过程中保管不到位,注射疫苗的部位不准确才导致免疫抗体水平相对较低。

2、部分乡镇免疫档案仍存在缺漏,亟待完善。

3、部分乡镇防疫经费没有到位。

四、下一步工作要求

1、继续加强对村级动物防疫员的培训力度,提高基层防疫员的技术水平,选拔责任心强的人员参加动物防疫队伍。

2、抗体合格率未能达到农业部要求的乡镇必须进行强化免疫和补免工作。

3、各乡镇要继续加强对主要动物疫病病原学监控,特别是对中、小规模饲养场、活禽市场和屠宰场等关键场所的监控,扩大监测面,增加监测频次;发现阳性病例,按规定及时规范处置。

4、各乡镇应贯彻上级的防控方针,保持畜禽抗体水平在70%以上,确保畜禽免疫密度保持动态100%要求,同时要进一步夯实基础,强化责任、创新机制,以更加务实的作风抓紧抓实各项措施的落实,以便于在今后的工作中取长补短,提高工作效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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