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对价格的干预政策

2023-06-02

第一篇:政府对价格的干预政策

实施政府价格临时干预的基本做法与体会

屏山县委副书记、县长 邱东林

2008年12月26日,向家坝水电站成功实施了大江围堰截流。为保障屏山库区移民生命财产汛期安全渡汛,屏山县在省市移民部门、业主单位、施工单位等各方参与下,精心制定并经省政府第18次常务会批准实施《向家坝水电站围堰截流影响四川库区移民过渡特殊保障总体方案》(以下简称《总体方案》)。根据《总体方案》“总体规划、分步实施”等要求,屏山县在2009年3-5月先期实施了10年一遇洪水位线下移民(含个体工商户)和企业过渡搬迁安置、城集镇功能恢复及专项设施保通保畅工作。由于涉及人口逾万、区域集中、时间紧迫、情况复杂、任务繁重,加之投入资金近10亿元,因此,在较短时期内爆发了非正常的建筑材料、日常生活必需品、房屋租金等物价大幅上扬,特别是受房屋租金上涨等利益驱使还诱发了集访,幸亏处置及时果断而未酿成恶性事件。对此,屏山县高度重视,及时向上报告并经省政府授权,采取了相关措施对围堰截流特殊时期实施政府价格临时干预,基本遏制住物价非正常上涨势头,保持了屏山库区社会稳定,保障了围堰截流安全渡汛各项工作目标的如期实现。

一、基本做法

(一)工作提前介入,及早作好相关准备。

向家坝水电站实施围堰截流过渡搬迁安置,在我国水电站建设中尚属特例,其主要原因是工程建设与移民工作不同步造成的,向家坝水电站工程建设先于移民工作两年启动。因此,在围堰截流影响过渡工作上无经验可借鉴。经过反复调研分析,我们在编制《总体方案》时充分考虑了物价上涨等不可预计因素,使《总体方案》在内容上有体现、在资金上有安排,在此基础上,我们在工作上作了专门部署,制定了针对性的围堰截流特殊时期实施政府价格干预应急工作方案,确保心中有数、留有工作余地。

(二)搞好政策宣传,正确引导移民群众。

2009年3月20日,经过各方反复研究权衡和修改,实施《总体方案》的具体政策性办法和措施共6个文件已拟制成熟,集中予以制发执行,立即在社会层面引起较强反映。对此,县委、县政府及时组织开展了系列政策宣传培训:开展各级移民干部政策培训班10余期,上至县委书记、县长,下至村(社区)支书、村(社区)主任,共约1800名干部均参加了集中轮训;组建移民工作组进村(社区)入户,开展送政策上门服务活动,解疑释惑,仅锦屏镇就组建3人移民工作组43个,深入农村和社区开展工作;制定了统一政策口径的移民宣传手册,确保了每户一册,共发放了10000余册;设置了移民政策咨询服务台,显著位置开办专栏、网上公开政策,县电视台开设专题访谈,库区喇叭系统中系统宣传政策等。这些措施极大地宣传了围堰过渡政策,做到了家喻户晓。

(三)发现不良苗头,及时上报争取支持。

随着工作的深入推进,我们发现县城部分移民群体因受利益的驱使,大幅上涨住房、门面租金,由此产生了大量涉租矛盾,纠纷不断、上访不断,甚至发生了扔东西、打架、烧房子等暴力冲突案件,大有一触即发之势。对此,我们高度重视,冷静应对,迅速启动了应急工作预案:一方面畅通信访渠道,安排专门力量搞好纠纷调解,维持社会治安秩序;另一方面及时将有关情况报告市委、市政府,得到市委、市政府的密切关注和重视,庚即由相关市领导带队专题向省政府副省长王宁同志进行了专题汇报。王宁副省长十分关心、关注屏山库区围堰截流特殊时期价格非正常大幅上扬态势,马上指派省物价部门负责同志到屏山库区就物价问题进行专题调研,并在《四川省物价局关于同意屏山县县城房租实行临时干预措施的复函》(川价函〔2009〕67号)文件上立即作出重要批示:请宜宾市政府切实组织好,确保平稳、有效。由此,屏山县围堰截流特殊时期实施政府价格临时干预正式步入依法实施程序,县上迅速拟定了方案报市上备案。

(四)分类实施干预,采取综合措施处理。

根据省政府授权,结合屏山实际特别是围堰截流过渡移民(含个体工商户)搬迁安置、城集镇功能恢复及专项设施保通保畅工作任务的如期完成,县委、县政府态度鲜明,重拳出击,明确由一名县政府常务副县长牵头负责,县物价部门牵头落实,相关职能部门积极参与,采取堵疏结合的办法,分类实施了政府价格临时干预综合措施:

1.门面。一是限定租金涨幅。从2009年5月11日起至向家坝水电站围堰截流影响结束,屏山县城建成区内,租赁合同到期续租、转租的门面,租赁价格上涨幅度不得高于2008年11月30日(个体工商户复核时间)原租金的30%,新出租的门面,租赁价格参照同类门面租赁合同到期续租、转租的租赁价格水平处理,违者由物价部门视情节作出依法处罚。二是限定租赁范围。政府规定围堰截流10年一遇洪水位线下已签订过渡协议并享受综合影响补助的个体工商户,不得在围堰截流10-20年一遇洪水位区间承租门面开展经营活动,同时,要求围堰截流10-20年一遇洪水位区间的门面房东,不得将门面出租给围堰截流10年一遇洪水位线下个体工商户经营,以此防止线下个体工商户到线上抢租门面。三是新辟经营场所。在县城围堰截流20年一遇洪水位线以上区域的适合地点,新开辟3-5处经营场所,缓解门面供求关系。四是严格管理单位及职工。要求有门面出租的单位及干部职工带头执行政策,广泛接受社会各界监督,凡是未严格执行政策的,一经查实,一律给予党纪政纪处分。

2.住房。一是限定租金涨幅。从2009年5月11日起至向家坝水电站围堰截流影响结束,屏山县城建成区内,住房租赁价格不得高于2008年11月30日原住房租赁价格的30%。对初次出租的住房,由甲乙双方比照同类住房租赁价格协商决定,协商不成的,可申请价格、规建、司法等部门予以协调解决。二是新辟房源。在加快政府10万㎡统建过渡安置房建设的基础上,县政府将机关单位招待所、闲置空房进行统一征用,由县规建局牵头负责进行统一改造,由此掌控200余套房源,适时提供给过渡移民搬迁安置,缓解县城住房房源紧张态势。三是严格管理单位及职工。要求有住房出租的单位及干部职工带头执行政策,广泛接受社会各界监督,凡是未严格执行政策的,一经查实,一律给予党纪政纪处分。

3.建筑材料(包括建筑用钢材、水泥、砖、砂石、石料等)。一是限定单价,钢材、水泥销售价格不得超过2008年5月11日实际购销差率及价格,建筑用砖从2008年12月26日起,出厂最高限价为0.35元/块。砂石、石料出厂价格实行备案制度,若市场价格异常波动时,实施政府临时价格干预和最高限价。二是严格市场监管,由县物价部门牵头负责,相关职能部门参与,强化建筑材料市场价格巡查,严厉查处违反《价格法》、《产品质量法》和《反垄断法》规定的行为,务必确保建筑材料价格平稳、生产经营有序,进而保证过渡安置房建设及相关保通保畅工程的快速推进;三是政府采取有力措施,掌控一批矿产资源,适时投放市场,起到调控和平抑建筑市场单价的作用。

4.生活必需品(粮、油、副食等)。由县物价部门牵头,相关职能部门参与,落实一批经营企业如超市等,随时准备充足货源,必要时政府可给予一定补贴,必须确保充足供应和价格稳定。

(五)针对突出问题,快速出击主动应对。

今年5月5日,围堰截流县城10年一遇洪水位线上的部分个体工商户,借门面租金上涨无法经营为由,串联其他多类利益群体近百人到县政府集访。对此,我们启动预案,立即着手处置:一是分头应对。在县城分设三个移民信访接待中心,由县领导带队接待上访群众,与其代表座谈,进一步宣传解释政策,疏导情绪,对集访的共同性问题,及时专题研究,集中进行答复。二是坚决以法律手段维护租赁合同的严肃性。承租人与房主签订的合同是有法律效力的,是受法律保护的,政府坚决维护法律的尊严,引导涉租双方通过司法途径解决发生的民事纠纷,且由政府免费提供司法援助、县人民法院免费受理,坚决维护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三是实施政策关照。在围堰截流过渡的特殊时期,对经营确有困难的承租人,可按照国家有关政策规定,向县级税务机关书面提出定额调整申请。四是开设“媒体曝光”。对门面、住房涉租过程中的不道德行为,由县电视台进行“媒体曝光”。五是开展治安专项整治行动。对阻扰正常生产生活和经营秩序的行为,由县公安局110指挥中心协调,快速出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等相关法律法规,依法打击、严格处理,切实维护良好的经济社会秩序。

通过上述措施的落实,屏山库区物价水平已逐步回归正常,有力促进围堰截流影响各项工作任务的快速有序落实,截至5月18日,屏山库区农村20年一遇洪水位线下移民302人,按照规划已全部外迁到翠屏区、宜宾县、南溪县、江安县、高县等接安区县过渡搬迁安置;围堰截流影响10年一遇洪水位线下城集镇移民8100余人,已签订过渡搬迁协议98%以上、在5月底前基本可完成过渡搬迁安置;围堰截流影响10年一遇洪水位线下城集镇门面、个体工商户1300余户,已签订过渡安置协议50%、在5月底前基本可完成过渡搬迁安置;8个规模以上企业,已完成2个迁建,另6个正在紧张推进;围堰截流影响10年一遇洪水位线下城集镇企业46户,正在实施过渡搬迁安置、在5月底前基本可完成过渡搬迁安置;城集镇功能恢复及专项设施保通保畅工程项目共92个,有70%已经如期完成、在5月底前均可正常运行。目前,屏山社会大局稳定,生产生活秩序正常。

二、主要体会

(一)不打无准备之仗。

预则立,不预则废。我们对库区受围堰截流及实施《总体方案》带来包括物价上涨影响的估计是准确的,及时编制进入了《总体方案》,并考虑了部分资金。同时,在工作中给予了高度关注,随时掌握动态,基本做到了心中有数。因此,应对起来有思想和工作准备,没有自乱阵脚。

(二)争取上级支持是关键。

围堰截流特殊时期实施政府价格临时干预,既是保证库区大局稳定的需要,更是保障围堰截流安全渡汛的需要。这一认识,我们始终是清醒的。但是,实施政府价格临时干预的权限不在市县,因此,必须要通过及时争取汇报,得到上级领导特别是省政府领导的关心支持,才能将实施政府价格临时干预的迫切期望变成现实。在市委、市政府的坚强领导下,我们为此作出了大量的努力,也得到了丰厚的回报。假如没有省政府的充分授权,县委、县政府对屏山库区物价上涨的局面不能及时予以有效控制,其结果将是不堪设想的。

(三)特殊时期必须要有特殊之举。

围堰截流保障是系统工程,涉及方方面面,时间紧、任务重、压力大,这期间,广大干部十分辛苦。但是,任务必须要按时完成,有情况必须要及时处理,有纪律必须要严格执行。这次政府价格干预之所以能够取得成功,其原因就是我们采取了一些特殊措施:一是单位“包片”负责,工作任务落到了人头,工期倒排到了天,必须限期完成。二是特殊时期“不间断”工作,天天加班加点赶工作、赶工期、赶进度,每周必须接受交账督办。三是领导干部作了“榜样”、带了“好头”,总体上领导干部都能带头执行政策,全县团结共事的意识强、格局好、氛围浓。四是纪律“上岗上线”,对不带头执行政府价格临时干预政策的党员干部,不管涉及到谁,一律严格问责查办,绝不姑息迁就。

第二篇: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对部分重要商品及服务实行临时价格干预措施的实施办法

;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对部分重要商品及服务实行临时价格干预措施的实施办法》已经国务院批准,现予公布。自2008年1月15日起施行。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主任 二〇〇八年一月十五日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对部分重要商品及服务实行临时价格干预措施的实施办法 第一条根据《价格法》第三十条的规定,经国务院批准,决定对部分重要商品及服务在全国范围内实施临时价格干预措施,对达到一定规模的生产、经营企业实行提价申报;对达到一定规模的批发、零售企业实行调价备案。 第二条当《价格法》第三十条规定实施价格干预措施的情形消除后,由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及时报经国务院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宣布解除临时价格干预措施。 第三条实行价格干预措施应当遵循经济规律,有利于发展生产,保障供应;有利于保障企业正常经营,稳定市场预期,稳定价格总水平。 第四条实施临时价格干预措施时,可以对下列实行市场调节价的商品及服务实行提价申报和(或)调价备案。来源:考试资料网

(一)成品粮及粮食制品;

(二)食用植物油;

(三)猪肉和牛羊肉及其制品;

(四)乳品;

(五)鸡蛋;

(六)液化石油气(政府制定出厂价格和零售价格的除外);

(七)其他重要商品及服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在前款范围内确定在本行政辖区部分重要商品及服务提价申报和调价备案的具体目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报国家发展改革委备案。 第五条实施临时价格干预措施时,下列达到一定规模的经营者应当按有关规定向省级以上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履行提价申报程序:

(一)面粉、大米生产加工企业;

(二)挂面、方便面生产加工企业;

(三)食用植物油生产加工企业;

(四)乳品加工企业;

(五)液化石油气经营企业(政府制定出厂价格和零售价格的除外);

(六)其他重要商品及服务经营企业。 1 2 3 4

第三篇:遂宁市物价局关于在抗震救灾期间对部分商品实施临时价格干预措施的通知

遂价格[2008]13号

遂宁市物价局

关于在抗震救灾期间对部分商品实施临时

价格干预措施的通知

各区、县物价局,市级有关部门:

为切实维护市场价格秩序,保持价格基本稳定,根据市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价格监管保持市场物价稳定的紧急通知》(遂府发[2008]8号)精神,经市政府批准,在现行临时价格干预措施的基础上,对与抗震救灾工作密切相关的药品、医疗器械、医疗用品、日用品、建筑材料、燃料等商品的价格实行临时干预措施。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在现行临时价格干预措施的基础上,对与抗震救灾工作密切相关的药品,如抗生素类、维生素类、止血类、透析液、利尿剂、板蓝根冲剂、抗病毒冲剂、藿香正气液、复方黄连素片、诺氟沙星胶囊、风油精等;医疗器械,如手术包等;医疗用品,如纱布、口罩、空针、输液器、夹板、钢板、石膏、绷带等;医疗收费,如注射费、输液费、挂号费、床位费、手术费、化验费、血及制品、各种疫苗等;日用品,如帐蓬(布)、涤纶牛津布、折叠床、过渡安置房等;建筑材料,如钢管、热轧卷板、彩涂钢板、钢带、录苯乙烯、商品混凝土、水泥、沙石、砖及制品等商品的价格实行临时干预措施。上述各类商品价格调整,属生产企业的实行提价申报,属流通经营企业的实行调价备案。

二、药品、医疗用品、医疗器械、医疗收费实行价格临时干预措施的范围为:全市二级乙等以上非营利性医疗机构、纳入医疗保险定点单位的城市社区卫生服务医疗机构、乡镇卫生院、营利性医疗机构,主要药品批发零售企业(单位)等。日用品实行价格临时干预措施的范围为主要生产、零售企业(单位)。建筑材料实行价格临时干预措施的范围为主要生产、批发、零售企业。

三、市城区所在地的企业(单位)向市物价局申报、备案,各区、县的企业(单位)向所在地物价部门申报、备案。实行价格临时干预措施的方法,仍按现行实行临时干预措施的有关规定执行。

四、本通知从2008年5月27日起执行。

二〇〇八年五月二十七日

主题词:价格干预通知

抄送:省物价局、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各区、县人民政府

市级调价备案单位。

遂宁市物价局2008年5月27日

(共印50份)

第四篇:当前货币政策对股票价格影响的研究

龙源期刊网 http://.cn

当前货币政策对股票价格影响的研究

作者:张春艳

来源:《沿海企业与科技》2009年第01期

[摘要]货币政策与股票市场价格的关系是当前货币金融理论中的前沿问题也是热点问题。文章首先从理论上系统阐述货币政策与股票市场价格的理论渊源,接着从货币供应量与利率政策两个角度分析货币政策对股票价格的影响机制。同时通过结合我国当前的货币政策来分析对证券市场影响,有助于决策者更加了解资本市场的运行规律,了解投资者的预期,正确把握货币政策的出台对股票市场、进而对实体经济所造成的影响。

[关键词]货币政策;股票价格;利率;货币供给

[作者简介]张春艳,长沙商贸旅游职业技术学院教师,研究方向:财务金融,湖南长沙,410004

[中图分类号]F821.0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7-7723(2009)01-0004-0003

第五篇:对完善政府价格决策听证制度问题的思考

政府价格决策听证制度是市场经济及市场价格机制条件下,提高政府价格决策透明度,促进政府价格决策民主化、科学化、规范化的重要举措。这一制度“推而广之”,增强了价格工作在广大群众心目中的分量,树立了政府价格部门良好的社会形象。据有关部门统计,自 1998年5月1日起施行的《价格法》确立了价格决策听证的法律地位以来,各级地方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先后围绕自来水、供电、燃气、有线电视、城市供暖、医疗、教育、公共交通、铁路或公路客运等公用事业价格、公益性服务价格以及自然垄断经营商品价格的调整,已组织召开了200多次价格听证会,收到明显成效。尤其是去年底广东省举行的关于2002年公路春运调整价格听证会和今年初国家计委举行的关于铁路客运调整价格听证会,中央电视台都进行了现场直播,效果颇佳。为进一步规范政府价格决策行为,国家计委还于去年发布了《政府价格决策听证暂行办法》,对听证会的组织、听证范围、听证程序及相关法律责任等问题做出了明确规定。随后又制定了《国家计委价格听证目录》,并对地方制定价格听证目录提出了原则要求。可以说,价格听证会制度正在日益深入人心,群众参与政府价格决策的意识日渐增强,政府价格决策行为将会更民主、更科学、更合理、更规范。这也是我们努力争取达到的目标。 问题在于,政府价格决策听证毕竟是市场经济新形势下出现的新事物、新举措、新制度,毫无疑问,它需要有一个发展、完善、健全、成熟的过程。尽管《价格法》赋予了价格听证的法律地位,国家计委也发布了规范价格听证的暂行办法,但价格听证会的具体实施还是要靠各级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来组织。笔者在调查研究中发现,有的地方属于政府定价或政府指导价的商品和服务价格的调整,该听证的未进行听证,结果政府价格部门被消费者推上了“被告席”;有的同样召开了价格听证会,但效果反映却大不一样;甚至有的听证会“有名无实”,流于形式,走了过场;等等。因此,要进一步完善价格听证制度,提高价格决策水平,还需要各级政府价格主管部门精心组织,认真细致地做好价格听证过程中各个环节的工作。

第一、听证会组织者要有事业心、责任感,这是提高价格听证会质量的思想保障。各级物价局是各级政府主管物价工作的行政机关,是其管理经济的必不可少的职能部门。毫无疑问,也是价格听证会的具体组织者、主持者。《价格法》第二十三条就明确规定:“制定关系群众切身利益的公用事业价格、公益性服务价格、自然垄断经营的商品价格等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应当建立听证会制度,由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主持,征求消费者、经营者和有关方面的意见,论

证其必要性、可行性。”可见,依法组织价格听证会是各级政府物价部门义不容辞的一项重要职责。诚然,相对于过去“一对一的你报我批”的政府定价管理模式,价格决策听证要复杂得多。如,一要确立价格调整项目,二要申请单位提供有关材料,三要组织中介机构审定成本,四要组织召开听证会,五要整理听证会纪要,六要拿出审定意见报政府批准,最后才能发文公布、执行,等等。仅价格听证会的组织,就很麻烦,要安排时间,联系场地,选定代表,征求意见,甚至安排代表住宿,等等。有鉴于价格决策听证会工作的复杂性,一些地方政府物价部门对待这项工作报有消极情绪。一是有的物价部门“怕麻烦”,价格调整项目该举行听证会的不举行,往往以小型座谈会、征求意见的形式“取而代之”。二是有的领导同志“怕丢面子”,担心听证会上代表们提出这样或那样的难以回答的问题,形成尴尬场面,弄得自己下不来台,影响自己的威信。三是还有的同志产生“失落感”,认为价格听证公开、透明,社会舆论,群众参与,物价部门说话的分量轻了,自己的权威性没了。这些片面的思想认识问题不解决,价格决策听证工作则很难搞好。因此,要提高价格听证会质量,为政府进行价格决策当好“高参”,就必须首先统一物价系统内部人员的思想认识问题。应看到计划经济时期那种“你报我批”、“高度保密”、“暗箱操作”的定价管理模式已不适应市场经济新形势的要求;现在,制定、调整实行政府定价或政府指导价的商品和服务的价格,公开是为了公平、公正,听证是为了价格决策的科学、合理,说到底是为了维护人民群众(包括企业)的根本利益。市场经济及市场价格机制条件下,依法举行价格听证,既是规范政府价格行为的一项重要制度,亦是法律赋予政府物价部门的一项重要职责。我们应转变观念,尽职尽责;加强学习,增强素质;知难而进,迎难而上;以艰辛的努力,扎实的工作,保证价格决策听证制度的贯彻落实。

第二、听证会代表要有广泛性、代表性,这是提高价格听证会质量的组织保障。《政府价格决策听证暂行办法》规定:“听证会代表应该具有一定的广泛性、代表性,一般由经营者、消费者代表、政府有关部门代表以及相关的经济、技术等方面的专家、学者组成”;“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听证内容,合理安排听证会代表的人数和构成。”据此规定,一是要注意选定那些社会责任感强,具有一定的物价基本知识和一定的社会实践经验的人当代表,使之切实成为消费者的代言人。二是代表的组织结构要有合理的比例,能够反映各方面的意见,以形成多方制约,保证听证会的公正性。听证会上“一个调子”、“一个声音”的现象不一定是正常的。应有不同的声音,不同的观点,力求在分析、争论中取得共识。三是价格调整方案应提前告知代表,让其心中有数,并有针对性的搞好调查研究,切实能反映人们的真实意愿,为听证会提

供可靠参考意见。不能让代表在听证会上“只听不讲”,没有发言机会。听证会上要讲实话,听真言。否则,也就失去了举行听证会的意义。选定代表并非易事,一定要细致周全。如,2002年1月12日国家计委在京第一次举行了调整我国铁路客运票价听证会,中央电视台作了现场直播,其意义重大,影响深远。但在代表人员的选定问题上,尚有美中不足之处。媒体反映,参加听证会的有来自各方面的33名正式代表,看起来是代表了不同的力量,但人们一直提出疑问:为什么2001年曾起诉铁道部不举行听证就擅自涨价的石家庄律师乔占祥与“打假”英雄王海未被选中?为什么没有学生代表?并且,由于组织者简化了听证程序,调价方案在听证会举行的当天公布,这33名代表并不能事先就调价方案广泛征求意见,而只能当场就方案谈方案,这样是否能够代表公正?人们心存疑问,不能说没有道理。它至少提醒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在选定听证会代表以及组织听证会之前要把工作做得更深入更细致一些。

第三、价格调整申请方的成本材料要有真实性、可靠性,这是提高价格听证会质量的基础保障。成本、税金、利润是价格的三大构成要素,而成本则是制定、调整价格的基础。企业生产、经营成本的高低决定着价格的高低。价格听证会上,价格调整申请方所提供的成本材料是否真实可信、详实易懂,则关系到听证会的成败。计划价格时期,有时政府价格决策的失误,往往缘于一些企业成本材料的虚报。当今市场价格机制条件下,虽公开举行价格听证,但由于受利益机制的驱动,有的企业(价格调整申请方)所提供的成本材料却带有较大的“水分”,不真实,不可靠,甚至弄虚作假,谎报高成本,误导听证会。南方某大城市的自来水公司,为了达到提高水价的目的,为价格听证会提供了一份成本、利润资料。资料显示,上一全系统利润为8000多万元,下一利润却成了负数,在没有大的政策及市场波动的情况下,这一利润的“雪崩”能让人信服?价格听证会围绕这种没有法律效力的成本及利润资料“听”来“证”去又能“听证”出什么效果?即便是请来专家,因其对企业生产成本、经营状况毫不知情,又能提出什么样的建设性意见?这样的价格听证会能不流于形式?因此,申请方能否事实求是地提供真实、可信的成本、利润资料,是价格听证会能否成功的关键一环。要保证价格调整申请方所提供成本资料的真实性,必须严把“三关”:一是严格按照《政府价格决策听证暂行办法》规定的“申请人应当对所提供材料的真实性负责”的要求,强调企业必须求真务实,不得弄虚作假,“低本高报”,否则,“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应当责令改正,并建议有关机关依法追究其相应责任。”二是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应按照自己的职责权限,发挥价格调控、价格研究等所属有关机构的作用,“开展价格、成本调查”,对听证申请方近三年的生产经营成本、利润

等情况查清核实,掌握第一手资料,把握价格听证的主动权。三是还可以由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事先将申请方提交的成本资料提交给具有合法资格的社会中介机构进行评审,由其对成本资料出具真实性的评审报告。唯有如此,才能保证成本资料的真实性,也才能保证价格听证会开出高水平、高质量。

第四、要有社会新闻媒体的积极参与、正确引导,这是提高价格听证会质量的舆论保障。《政府价格决策听证暂行办法》规定:“政府价格决策听证应当遵循公正、公开、客观的原则,充分听取各方面的意见。除涉及国家秘密外,听证会一律公开举行。”“听证过程应当接受社会监督。”听证最显著的特征就是透明度高,公开性强,可让广大人民群众“人人皆知,个个清楚”。听证,既是让人民群众参政议政的过程,也是接受社会舆论监督的过程。一般来讲,凡是举行价格听证会,政府价格主管部门都要邀请当地新闻单位派员参加,一则接受新闻单位的舆论监督,二则加强对听证会内容的宣传。应该说,通过新闻媒体对国家价格法律法规以及价格方针、政策的宣传,通过对群众提出问题的解难答疑,增强了人民群众对价格调整现实意义的理解,有力地保证了政府价格调整方案的顺利出台。但是,也有的新闻单位对价格听证会的宣传报道在内容上有所片面,在观点上有所偏颇,导致人们的误解,造成对政府价格决策行为的不满情绪,形成社会不安定因素。譬如,在如何对待消费者代表意见问题上,有的提出质疑:“听证会听谁的”?在其看来,好象完全“听”消费者代表的意见,让消费者代表“说了算”,听证会才是成功的。事实上,这种观点是片面的。价格听证,是价格决策程序的一个环节,主要任务是论证价格变动的可行性和必要性,不能把“环节”当“结果”。价格听证会更不是当场“定价拍板会”,听证意见只是政府进行价格决策的重要参考依据。可见,听证是过程,是手段,是民主,是监督,而价格的制定或调整公平、合理、正确,才是根本目的。再说,价格是调节利益分配的杠杆,制定或调整实行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的商品和服务的价格,作为具有经济管理职能的政府及其价格主管部门,必须立足全局,通盘考虑:一要符合国家的价格方针、政策,二要适应企业的生产经营情况,三要考虑市场的供求需要,四要考虑人民群众的承受能力,一句话,要兼顾国家、企业和消费者三者的利益,而不能顾此失彼,无视大局。诚然,如果价格听证会对价格拟调整方案的反对意见高度一致,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就应“协商申请方调整方案”,使之价格调整方案反映民意,体现对消费者代表意见的尊重,不让群众意见“说了白说”。对价格听证会的新闻宣传只有客观、公正,既报道国家价格制定、调整的方针、原则、政策,也报道群众(消费者)代表意见,还要报道申请方的调价理由、依据,才能坚持正

确的舆论导向,保证价格决策听证会的顺利进行。

总之,价格决策听证制度实践的时间比较短,还是个新生事物,还需要进一步完善和健全。只要涉及有关价格听证的各方共同努力,加之价格法律法规的保障,相信在规范政府价格行为,增强民众参与意识,提高政府价格决策科学性、公平性、合理性问题上,一定会进一步显示出价格决策听证制度的更大作用,促进市场经济及市场价格机制的健康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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