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金融监管研究论文

2022-05-03

写论文没有思路的时候,经常查阅一些论文范文,小编为此精心准备了《我国金融监管研究论文(精选3篇)》,供需要的小伙伴们查阅,希望能够帮助到大家。党的十八大报告明确提出要“深化金融体制改革、加强金融监管、推动金融创新、维护金融稳定”。我国金融业尽管分业监管制度已经建立,但存在诸多问题,亟须完善和改革。当前金融监管的缺陷在于金融监管法律体系不健全、金融宏观审慎框架不完善、分业监管模式的内在缺陷以及防范系统性风险的能力不足。

我国金融监管研究论文 篇1:

我国金融监管体制存在的问题及其对策研究

摘 要 我国金融监管体制建设虽然在各阶段都取得了不同程度的进步,但仍存在多头监管、隐含担保、风险性监管不足等问题。针对以上问题,我国应该强化宏观监管、建立存款保险制度、健全金融监管协调合作机制等措施来加强金融监管体制建设。

关键词 金融监管改革 系统性风险 体制建设

我国金融监管体制的建设是一个从无到有、逐步完善的过程,虽然在各个阶段都取得了不同程度的进步,但是,与国际上金融监管体制相对较完善的国家相比,仍存在一定的距离。

一、我国金融监管体制建设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我国目前实行的“分业经营、分业监管”的金融监管体制主要存在的四方面问题值得深思。

1.多头监管与隐含担保并存

我国的金融机构一直以来都受到较严格的宏观审慎监管,特别是一些大型的具有系统重要性的大银行,面临着多头监管的局面。适度的监管对金融市场的发展尤为重要。当金融机构在面临过度严格的监管时,其金融创新及业务积极性将严重受挫,最终将导致监管机构没有在金融创新与保护投资者利益二者之间寻求合理的平衡点。此外,我国政府对国有商业银行实行隐含担保,可能引发道德风险,损害存款者的利益,造成金融市场的不稳定。

2.风险性监管不足

及时、准确的监测金融机构的经营风险,能有效的提高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的效率。目前,我国金融监管体系以合规性监管为主,风险性监管不足。仍未实现从合规监管向以风险监管为主、结合合规监管的方向转变。在实际监管中,更多的强调金融机构在开始业务时是否合乎标准,缺乏对风险的前瞻性,显然是不能适应经济发展需要的。而且,监管当局未能根据金融机构经营风险的特征选取合适的指标、权重和标准值,建立一套评判金融机构经营风险的指标体系。虽然我国银行业信息化的框架正在逐步形成,但仍需不断提高信息更新的速度,为建立一套完善的风险预警系统提供支持,缩小与发达国家金融预警信息系统的距离。

3.分业监管与混业经营不匹配

国务院在1993年的金融体制改革中,规定我国对银行、证券、信托、保险四个行业实行“分业经营、分业监管”,这使得我国在行业监管方面不存在缺位。但在金融业务相互融合的今天,我国混业经营的趋势已经出现,对于业务界限的界定不明晰给监管机构增加了监管难度。2003年6月实行的以“三会”为主的机构监管协调机制,由于缺乏落实力度,并没有取得明显的效果。而2008年8月后实行的人民银行与“三会”共同参与的货币政策与机构监管协调机制,其中人民银行应发挥牵头作用,在国务院的领导下,制定并执行货币政策,对我国的金融业实施监管。由于未出台与该协调机制相对应的运行细则,导致至今仍未形成与混业经营趋势相匹配的监管格局。

二、对我国金融监管体制建设的政策建议

我国金融监管机构的最终目标是维护金融业合法文件运行以保护公众利益,银监会、证监会和保监会这三大金融监管部门有责任防范各自领域的金融风险,维护金融安全。为此,有必要针对我国金融监管体制中所存在的问题,为我国的金融监管体制建设提出三方面的建议。

1.强化宏观监控,抑制系统性风险

由于系统性风险可能会因为金融体系整体的杠杆率过高而成倍增加,所以有必要统一加强银行、证券、保险等行业杠杆程度的宏观审慎监管,科学测算并确定银行金融市场各行业的合理的整体杠杆区间,有效防止资产规模的过度扩张,增强系统系风险的管理能力。

2.严格界定关联交易,加强对金融控股公司的监管

随着我国金融集团化的趋势,在对大型金融控股公司的监管方面也可以从美国新法案中获得启示。根据不同类型的金融控股公司的业务活动和管理层结构,严格界定关联交易或者内部交易,限制大型金融机构间的收购、合并和购买等活动;对我国金融控股公司的市场准入、高级管理人员薪酬计划、资本充足率、监管机构的确定等细节给予详细的制度安排,将金融控股公司可能带来的各种风险降到最低程度。

3.建立健全金融监管协调合作机制,弥补分业监管带来的协调性不足

如前所述,随着金融全球化的深化,金融集团越来越多的从事混业经营,这一趋势给我国分业监管体制带来了挑战,导致分业监管协调性不足的问题。为弥补这一问题,应尽快建立健全一个运作效率高的金融监管协调合作机制。

经合组织(OECD)公司治理规则、巴塞尔新资本协议III、国际会计准则39号等一批新的国际法则的修订出台,促使我国必须加快完善金融监管体制的建设,积极应对国际监管准则的变革,把握好金融创新和保护投资者利益的之间的平衡,维护金融市场的稳定和发展。

参考文献:

[1] 巴曙松等.从微观审慎到宏观审慎:危机下的银行监管启示.国际金融研究.2010(5):83-84.

[2] 中国银行国际金融研究所课题组.金融危机监测指标体系研究.国际金融研究.2010(3):82.

[3] 宋彤.杠杆化与系统性风险的监管反思.新金融.2010(5):17.

作者:曾灿辉 贾嘉琦

我国金融监管研究论文 篇2:

我国金融监管改革研究及国际比较

党的十八大报告明确提出要“深化金融体制改革、加强金融监管、推动金融创新、维护金融稳定”。我国金融业尽管分业监管制度已经建立,但存在诸多问题,亟须完善和改革。当前金融监管的缺陷在于金融监管法律体系不健全、金融宏观审慎框架不完善、分业监管模式的内在缺陷以及防范系统性风险的能力不足。借鉴世界主要国家的金融监管经验,我国的金融监管改革要尽快建立起完整的金融监管法律体系,完善宏观审慎监管框架和监管机构的协调机制,平衡创新与监管的发展关系。

[关键词]金融监管改革;分业监管;金融风险

最近10年,为了盈利动机和规避监管的需要,金融机构大量开发金融衍生产品,金融衍生品市场过度膨胀,高杠杆率的金融产品导致金融市场交易大规模增长。同时金融监管的发展滞后于金融创新,容易引发金融风险。换言之,金融创新带动了高效的金融市场,其开展是十分必要的;但是,金融创新又会对金融体系产生负面影响,增加系统性风险。

党的十八大报告提出要“深化金融体制改革、加强金融监管、推动金融创新、维护金融稳定”。之后,十八届三中全会明确经济体制改革是全面深化改革的重点,并将金融改革列为八大改革重点之一。与其他领域的改革相比,金融改革更易于从全局和总量的层面进行突破,而且对于整个经济转型有积极的推动作用。2015年,金融改革仍是我国深化改革的核心内容之一,在金融改革中,金融监管改革至关重要。随着金融全球化的到来,金融业混业经营格局将进一步发展,我国的金融监管改革也将成为重中之重。

一、我国金融监管体制的发展概述

金融监管,即政府有关职能部门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对金融机构及金融市场进行监督管理,规范市场参与者的行为,维护金融机构的健康和金融市场的稳定,保障金融体系运行的健康、安全和高效。金融监管的目标就是消除金融风险,保障金融的稳定秩序,实现金融系统的安全运行,保护金融资产所有者的利益,

按照时间跨度的划分,我国的金融监管改革大致可以分成四个阶段。

第一阶段(1949-1978年)。新中国成立初期,所有行业百废待兴。计划经济体制下,金融体系的探索刚起步,由中国人民银行负责监管全国金融业务成为必然选择。虽然“大一统金融”具有高度的计划性,但是在当时的特殊国情之下,这种监管模式是最适合的。

第二阶段(1978-1983年)。十一届三中全会正式开启了经济体制改革,从此中国进入了对外开放的时代。在此期间,我国先后恢复和成立了四大国有商业银行、中国人民保险公司、中国国际信托投资公司等金融机构,“大一统”金融体系的时代一去不复返。金融监管主要采取行政监管的手段,专业性的监管手段相对较弱:

第三阶段(1982-1992年),我国尝试从计划经济体制向市场经济体制转化,金融监管也逐步向分业监管过渡。金融业蓬勃发展起来,金融监管的组织框架日趋成熟,各项业务有了较为明确的分工。1986年,国务院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管理暂行条例》,以法律的形式确立了中国人民银行的地位,由其对金融机构和金融活动行使监管职能。在此阶段,中国人民银行行使金融监管职能仍旧依托于行政手段,在各级人民银行都成立了单独的稽核部门,监管的组织体系得到进一步完善。

第四阶段(1993年至今),这一阶段的市场经济体制迅速发展和完善,金融业进入了高速发展的时期。国有制结构被多种所有制结构所替代,股份制、民营、外资金融机构相继出现,金融产品趋于多元化,不同性质的金融机构问出现了业务交叉与竞争的局面,在一定程度上促进了分业监管模式的开启。1993年,国务院颁布《关于金融体制改革的决定》,明确要求中国人民银行转换职能,根据业务类型对金融机构进行分业监管。1998年,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和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相继成立,主要负责证券、期货市场和保险行业的监管;2003年,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正式成立,将银行业的监管职能从中国人民银行分离出来。至此,中国人民银行主要行使宏观调控职能,并保持对货币市场、反洗钱、征信体系等方面的金融监管,“一行三会”的分业监管模式正式确立。

二、我国金融监管的现状分析

“一行三会”的金融监管模式,体现了我国机构监管和功能监管相结合的监管思路。中国人民银行的监管职能主要包括:制定和执行货币政策;对金融业的整体风险进行监测与评估,防范和控制系统性风险;对信贷征信业进行管理;指导、部署反洗钱工作。“三会”的监管职能主要包括:制定相关法律法规和行业规章,并通过机构审批、业务审批、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审查和监督指导等手段对相应的监管行业进行直接调控,防范金融行业的风险。目前,金融监管模式主要存在以下几个问题。

(一)金融监管法律体系不健全

1.监管制度存在缺陷。随着“一行三会”的建立,各监管部门在其领域颁布了大量的规章制度,但却各成体系,造成部分政策的重叠和缺失。部分规章制度已不能适应当前金融发展的需要,缺少对金融监管机构的权力制约,甚至存在区域差异化的问题。各制度间还存在规则不协调的缺陷,如一些下位法没有根据上位法的变化及时修订或废止,导致下位法与上位法冲突等。

2.立法层次和操作性不够。目前,金融规章大部分由各监管部门颁布,国务院制定颁布的较少,全国人大及常委会通过的金融法律更是罕有。在实践中,部分制度则过于原则化,缺失实施细则,使其可操作性降低,无法付诸实施;部分制度缺乏相应的监管措施或法律责任,执行的有效性不高;部分制度没有及时向社会公布,透明度较低,实施效果较差。

3.立法相对滞后。现有的大部分金融监管制度是多年前制订的,无法紧密结合市场的特点和金融机构的特性,导致了与金融业的发展现状不匹配,也与新形势不适应。

(二)金融宏观审慎框架不完善

为预防系统性风险,确保金融体系的稳定,金融监管必须采取相应的政策措施,通常称其为“审慎性”监管原则。宏观审慎监管,即要求监管机构充分了解金融市场,准确分析造成市场波动的因素及影响程度,并能够预警可能发生的风险。宏观审慎监管与微观审慎监管相对应,重点阐述了对单个金融主体安全和稳健的监管不能保证整体金融系统稳定的观点。目前,我国在金融宏观审慎监管方面存在不足,具体表现为:第一,监管机构的权限受到约束,在“一行三会”的模式下,中国人民银行作为我国的宏观审慎性监管机构,其权力范围受到较多约束和限制,不能总揽全局,影响了宏观审慎监管目标的实现;第二,监管体系在逆周期的监管上存在缺陷,无法应对在金融全球化发展的背景下,开放型经济运作带来的大规模资本流动,不适应当前经济高速发展的需求。

(三)分业监管模式的缺陷

现阶段,我国金融监管采取的是分业监管的模式,有助于各监管部门对本领域进行监管,暂时符合我国金融业的发展现状。但是,随着我国市场经济体制的日趋完善,金融创新日新月异,一些金融控股公司在我国相继成立,银行、保险、信托、证券等行业的相互渗透、混业经营的趋势越来越明显。在此种模式下,分业监管的弊端日益明显。目前,各监管部门在实际监管中各司其职、自成体系,信息沟通不足,共享机制不完善,经常导致监管过程中出现多头、脱节或摩擦的情况,甚至造成监管的“真空”。目前,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和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已经签署备忘录,旨在加强机构之间的协调合作,但是由于人民银行的缺席,该协调机制收效甚微,未达到理想中的目标。同时,分业监管模式切断了资本市场与货币市场、国内市场与国际市场的联系,使得国内金融市场的业务画地为牢,虽然这在一定程度上阻止了国际金融危机的渗透,但是也阻碍了国内金融市场的发展,导致了金融创新的不足。

(四)防范系统性风险的能力不足

随着现代金融体系的日趋复杂,系统性风险已经成为金融稳定的主要威胁。在现行的分业监管体制下,虽然人民银行具有防范和化解系统性风险和维护金融稳定的职能,但是缺乏相应的手段。从处置系统性金融风险的方式来看,人民银行主要采取发放紧急贷款、对金融机构注资、剥离不良资产以及兑付金融机构债务等方式,处置成本非常高昂,而且容易导致金融机构的道德风险。

防范系统性风险与宏观审慎监管分析模型、政策工具密不可分,但是,目前我国在此方面的研究较为滞后,无法准确判断并把握宏观经济形势和风险。同时。我国尚未建立衡量金融市场发展状况的宏观审慎监管指标体系,仍旧通过一些具体经济指标和数据统计判断经济形势,这些数据与指标通常存在偏差和滞后性,导致经济的拐点很难被预测,也无法判断出现系统性风险的概率。在宏观审慎监管的实施工具方面,我国的发展也比较落后,无论是在逆周期风险的抑制方面还是宏观审慎工具(包括逆周期资本缓冲、杠杆率工具及动态拨备制度等)的研发方面都处于起步阶段。

三、国际金融监管比较研究

2007年,美国发生次贷危机,最终引发了世界性的金融危机。金融危机爆发后,国际组织和各国监管部门都积极开展了金融危机的拯救行动,努力进行国际金融监管体系的重建改革。其后,C20峰会重新构建全球金融监管的标志性制度框架,强调宏观审慎监管的必要性,重点监管全球金融稳定和金融风险,并加强国际金融监管合作以实现全球金融监管的共识。

(一)美国的金融监管

金融危机爆发前,美国采取的是“双重多头”金融监管体制。其中,“双重”是指联邦和各州均享有金融监管的权力;而“多头”则指多个部门负有监管职责。随着金融全球化和机构混业经营的发展,由于监管职责划分不够明确,“双重多头”的监管体制出现了越来越多的盲区,导致监管主体缺失,让一些风险极高的金融衍生品成为“漏网之鱼”。

金融危机爆发后,美国相继颁布《金融监管改革法案》和《多德一弗兰克华尔街改革与消费者保护法》。这两大新法案对当时的监管体系进行了调整,弥补了监管存在的缺陷和漏洞,并着重强调保护消费者权益,将市场主导作为监管体系运行的基础。同时,美国通过新法案对现有的监管机构进行了重组,金融监管机构被整合为四家,分别为美联储、联邦存款保险公司、货币监理署和国家信用社管理局。

此次改革是美国20世纪30年代经济大萧条以来,最大规模的一次金融监管改革,它赋予了美联储更大的监管职能,将金融衍生品及对冲基金纳入监管范畴,成立了专门负责监测和处理系统性风险的金融稳定监督委员会,并设立了消费者金融保护局和信用评级机构监管办公室。美国金融监管改革的特点是:一是加强了对金融宏观控制以及处理、防范系统性风险的重视程度,对监管体系进行全面和深入的改革,并通过调整分工强化了宏观控制力度;二是依靠法律的手段进行改革,使改革措施有了法律保障,提高了金融监管的有效性。

(二)英国的金融监管

金融危机爆发前,英国实行综合监管模式,即通过金融服务监管局对金融市场实行全面监管。虽然,该体系经过长时间的发展已经较为完善,但是仍然存在一些隐患,其中监管职能不明尤为突出。

金融危机爆发后,英国政府颁布《2009银行法案》和《改革金融市场》白皮书,英国的金融监管改革正式拉开序幕。在这两份法案中,明确了英国金融监管改革的目标是强化金融稳定,要求改善金融监管部门之间的协调,强调对系统性风险的监管,加强对金融消费者的利益保护和国际监管的合作。同时,建立了金融监管的新框架,将金融服务局的职能划分成三块,分别成立金融政策委员会、审慎监管局和金融行为局。

英国金融监管改革的特点是:一是高度重视系统性风险,将监管改革的重点定位为防范全球性金融机构所带来的系统性风险;二是加大对金融消费者的保护力度,成立了金融行为局,专职于对金融消费者的保护,充分表明监管当局高度重视的态度。

(三)德国金融监管

金融危机爆发前,德国金融业的内外竞争压力不断加大,迫使金融机构纷纷进行战略调整。为了加强对金融机构的有效监管,德国对金融监管体系实行了相应的改革。相继出台《联邦金融服务监管局法》和《德意志联邦银行法》,以法律手段保障改革的推行。金融危机爆发后,欧洲其他国家因为金融危机损失很大,但是德国却在此次危机中凭借其健全的金融监管体制,维持了本国金融市场的稳定,发挥了稳定欧洲经济的重要作用。

德国金融监管改革的内容为:明确了“混业经营,统合监管”的监管模式;明确了金融服务监管局和中央银行的监管职责;明确了德国联邦金融服务监管局统筹监管信贷业、证券业、保险业的重要地位。

(四)日本的金融监管

金融危机爆发前,日本采取“护航舰队”式的、具有政府行政特色的高度集中的监管模式,较好地达到了宏观经济发展的战略目标。20世纪90年代后期,日本相继颁布《银行法》、《证券交易法》、《投资信托法》和《保险法》等24个与金融改革相关的法律,成效显著,帮助日本顺利规避了金融危机的冲击。

日本的金融监管改革目的很明确,即建立独立并且权利高度集中的金融监管机构,逐步完善相关监管制度,保证金融创新与金融监管的协调发展。通过改革,金融厅成为日本金融监管的最高行政部门,口本银行作为日本的中央银行不再承担监管责任,并通过事前监管和事后监管的区别分工,避免了监管真空地带的出现。

日本金融监管改革的特点与欧美等国不同,日本在加快金融监管改革步伐的同时,仍然延续了自由化和综合经营的发展方向,确保监管更加透明有效,以保障金融市场的繁荣发展。

(五)美、英、德、日金融监管比较

第一,混业经营和统合监管的模式较为普遍。从美、英、德、日四国的发展情况可知,混业经营是金融业经营体制的发展趋势。20世纪80年代,分业经营体制开始瓦解,发达国家纷纷转向混业经营。在此趋势下,大多数国家都选择了统合监管的模式,如英国、德国和日本,只有美国的监管模式不同,美国是在功能性监管的基础上,采取增加伞式监管人作为协调机制的模式。

第二,防范系统性风险成为监管的重心。金融危机凸显了系统性风险在金融稳定中的重要性,危机后各国均将防范金融系统性风险监管放到了非常重要的位置。

第三,宏观审慎监管原则成为监管理念。宏观审慎性监管作为一种新型的监管模式,区别于微观审慎性监管的特殊之处就在于它更关注整个金融系统的整体性风险。宏观审慎监管通常将众多金融机构看作一个整体,并以实际GDP为尺度衡量整个金融系统的风险,以避免问题金融机构的负面冲击作用所带来的金融系统的不稳定。例如,美国成立金融服务管理理事会,专门负责宏观审慎监管。

四、中国金融监管改革的启示与措施

(一)构建完整的金融监管法律体系

为了金融体系的协调稳健运行和规范有续发展,建立一个健全的法律体系势在必行。目前,我国已颁布实施许多金融监管方面的法律法规,但与现实监管的需求相比,仍存在相当大的差距。对此,我国应尽快梳理现有的法规,构建起与国际金融法规接轨的金融法律体系.首先,修改和完善现有的法律框架,待时机成熟后制定一部统一的《金融监管法》,从法律层面保障金融监管的顺利实施;其次,严格遵守前瞻性原则,对我国金融市场在未来阶段可能出现的形势以及问题有充分、全面的思量,避免出现频繁颁布法规的情况,确保监管制度与金融业的实际发展彼此适应;再次,要强调以保护权利为准则,注重对金融消费者的保护,在法律法规、条款的设计方面尽可能细化,增强其操作性和有效性;最后,要加强金融执法,以加大执法力度的形式来切实落实有法必依和违法必究。

(二)完善宏观审慎监管框架

由于系统性风险往往来源于微观金融主体行为的外部性及传染效应,具有突发性、传染性、系统性、破坏性、外部性的特征,因此,我国金融监管改革的目标应该体现防范现代金融市场中高度关联的系统性风险要求,应该将监管重心从防范局部性风险转移至防范系统性风险,努力构建和完善金融宏观审慎监管的体系框架。

宏观审慎的基础是微观审慎,实施“逆周期”的宏观审慎监管必须维持微观审慎和宏观审慎的动态平衡。对此,我国应该同时完善宏观审慎和微观审慎监管体系,根据经济周期的不同阶段分别对金融机构的创新和金融产品开发进行监管.以此实现逆向调节,达到对系统性风险的控制:结合我国当前的实际情况,主要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人手:一是建立相应的风险预警机制,设计多层次的应急措施和处置方案,有针对性地防范可能出现的系统性风险;二是构建系统性风险的评估体系,在金融体系层面和银行、证券、保险等行业层面,均加强对系统性风险的评估与监测,利用各监管机构的专业特长和信息优势,从不同的角度发挥作用;三是强化对系统性风险相关信息的收集和整理,结合分析宏观经济数据与微观监管数据,有效判断系统性风险的变化和趋势。

(三)完善监管机构的协调机制

混业经营、统合监管已经成为国际金融业发展的必然趋势,我国处于混业经营发展的初期,金融监管可以考虑采取“统分结合”的监管模式。但是,要与时俱进,不断更新金融监管的理念,努力从规则监管转向目标监管、从机构监管转向功能监管、从局部监管转向全面监管。目前,可以由人民银行牵头,尝试建立一个金融的稳定协调机制,并在此基础上成立“金融协调委员会”,协调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的监管工作,使其向功能型的监管方向发展。“金融协调委员会”可以对三个原有的监管机构进行整合,界定交叉业务中的监管职责,对银行、证券、保险监管中的重大问题定期磋商,及时交流监管信息,消除监管盲区和重复区域,降低监管的成本。混业发展成熟后可以借鉴英国等发达国家的做法,将“三会”重新合并,建立中央直属的国家金融监管总局,统一行使金融监管职权,由“分业监管”向“统合监管”转变。

(四)平衡创新与监管的发展关系

从本质上而言,金融创新和金融监管是一对永恒的矛盾体,金融创新的最大障碍是金融监管,金融监管的最大难点也是金融创新。但是,纵观金融创新的发展过程,金融创新往往又是由于金融监管诱发而成的。

我国金融市场还处于初期发展阶段,金融监管处于两难的境地:一方面,如果监管措施和经营限制过于严格,可能会抑制金融创新的步伐;另一方面,如果放任金融创新的发展,又会增加金融体系的风险。因此,要辩证地看待监管与创新的关系,实现创新和监管之间平衡。首先,在金融创新的过程中,要以服务于实体经济为前提条件,不可盲目、过度地追求利益;其次,金融创新必须与金融监管协调,在效率和风险之间寻求金融杠杆率的平衡点;最后,金融创新应更加透明,对金融衍生品的结构和风险要明确公示,注重保护投资者的利益,维护金融市场正常运行。

作者:张敬之

我国金融监管研究论文 篇3:

我国金融监管的有效性研究

摘要:完善和加强我国的金融监管,不断地健全监管机制,提高我国金融监管的有效性,对化解与防范金融上的风险,以及保障国家的安全来讲,意义是非常大的。本文论述了我国金融监管所面临的主要问题,以及提高我国金融监管有效性的实施策略。

关键词:我国金融监管;有效性;问题;研究策略

金融管理和金融监督的合称就是指的金融监管。金融监管部门对金融机构进行的经常性、系统的督促与检查就是指的金融监督,金融监管能够推动金融机构的可持续发展。金融监管是金融监管部门根据有关的法律对金融机构及其经营进行控制、协调、组织,领导的活动。在金融业非常发达的一些地区与国家,都非常地注重建设金融监管的信息体系,以使得金融监管的有效性大大地提高。

1.我国金融监管面临的主要问题

1.1金融监管部门缺少健全的协调机制

我国金融部门实施的是分业监管的监管模式,并具备显著的行政管理色彩与中国特色,简称监管部门为“一行三会,一委、一部”,具体来讲,指的是中国人民银行、保监会、证监会、银监会、国家发改委、财政部,跟“三会”进行比较,国家发改委和财政部担负了比较简单的金融监管范围与功能。在行政级别上,保监会、证监会和银监会的地位是平等的,在这样级别平等关系的影响下,他们之间的协调性不高,不能够有效地共享监管部门之间的信息。在现实当中,面临着分散、脱节、多头监管等一系列的监管问题,所面临的这些问题常常不是金融机构自身可以担负的,会对我国的金融体系带来威胁。

1.2潜在金融风险的巨大压力

当前形势下,尽管金融危机还没有发生在我国,可是因为一系列的原因,很长一段时间以来,大量的风险已经聚集在了我国的金融行业当中,重点是集中释放局部风险和长期潜伏系统风险。主要体现在金融机构经济效益比较低,以及金融资产质量日益降低。以证券作为视角,重点体现是证券企业违规经营所导致的不良股权、债权和产权,肆意炒作所导致的经营风险,挪用客户保证金与违规融资所导致的风险。以保险作为视角,重点体现是不规范的再保险行为,不合理地应用保险资金所导致的资产负债的恶化,低费率、高返还和高手续费用所导致的偿付风险等。以银行作为视角,重点体现是诈骗、盗窃银行资金的现象经常出现,资产的流动性不好,不良贷款比较高,信贷资产的质量不高等。是由各个方面所造成的以上风险,然而,这跟我国的金融监管不力和缺乏有效性是紧密相关的。因此提高金融监管的有效性,使得金融风险减少,且要将风险的形成机制从根本上消除,这是监管人员需要解决的一个非常关键的实际问题。

1.3网络金融监管太过滞后

自从上个世纪80年代以来,在网络与科技迅猛发展的影响下,我国的社会文明取得了长足的进步。特别是网上金融服务,能够凭借成本低、全天候、快捷方便的特点,而得以迅猛发展。如今金融业和计算机网络的有效统一,促进了金融创新纵深化与世界经济一体化的发展,我国的金融监管面临着新型的挑战。第一,关于网络金融监管的法规还不尽完善。当前,重点是监管电子银行,对于监管网上保险方面缺少相应的法规。第二,在网络化程度与金融业务电子化的冲击下,我国的金融监管方式太过滞后。

1.4金融监管人员的素质比较低

在一定程度上,金融监管的有效性受到监管人员工作经验,业务素质和职业道德品质的影响。可是,监管人员固有的知识构成与能力大都是远远不够的,这跟比较高的金融监管目标进行比较,比较大的差距还是依旧存在的。尤其是在基层银行的工作人员当中还面临不少的问题,主要体现是:第一,中低学历的人员比较多,而高学历的人员过少。第二,掌握单项技能与知识的人不少,而懂得计算机、外语、法律、金融等综合性知识的人员很少。第三,具有较多了解传统意义上金融业务的人,而缺少研究金融监管和懂得现代金融业务的人员。

2.提高我国金融监管有效性的策略

2.1注重沟通信息,创新金融监管

从国际金融危机的教训当中,全球一系列的国家都明确了实施微观监管协调和宏观审慎管理的重大意义,都大力地改革金融监管,我国亦将跟我国现状相符合的金融监管制度建立。一方面,健全金融监管协调机制。其中,中国人民银行、保监会、证监会、银监会,以及财政部等监管部门需要加强合作和沟通,进而使得各个部门在对金融问题上 尽可能地保持一致,使得协调成本降低,从而大大地提高监管的有效性,最终使得金融监管的合力得以形成,以有效地化解与防范金融上的风险,保障我国的金融安全。另一方面,完善金融监管的信息共享机制。重点是使得金融信息共享的制度与法规得以健全,使得保密规定、信息采集的分工和信息共享的范围日益清晰,创建金融监管的共享与信息交流的网络,将信息不对称消除,进而更加有效地完善我的金融风险的预警与防范系统。

2.2注重跟国际金融监管的交流与合作

在世界经济一体化进程加快的影响下,任何一个国家都不能够在金融体系当中获得自保。为此,我国监管部门应当努力参与到世界金融监管的体系建设当中去,有效地体现我国在国际上的优势地位,跟G20、 IMF等组织加强金融监管方面的交流与合作,促进制定和实施国际金融监管规则;监管部门还应当跟其他国家加强法律制度、会计准则协调,以及信息共享等的合作交流,建立一起应对金融危机的机制,协同监管顺周期经济政策与系统性风险;金融监管部门还需要结合国际金融形势与我国的金融发展战略,实时地完善与调整金融监管策略,将金融监管的第一要务化归为保持金融稳定,以有效地体现出金融业对社会发展的促进作用。

2.3健全网络金融监管

第一,建立和健全网络银行的立法。一是制定关于网银电子设备应用、业务结算,以及管理和支付制度、电子货币发行,数字化等的标准。为网银创设一个明确、规范的法律环境,立法部门应当对网银的科技创新与最新发展进行密切地关注,以有效地健全相关的法规。二是政府部门需要对关于网银争端的相应条文、存款保险、通讯安全等进行立法。第二,创建高素质的人才库与先进的监管技术装备,只有具备了技术水平较高的硬件和软件设施,才可以切实提高金融监管的有效性。一是一起实施“硬件”建设和“软件”建设,对监管人员加强培训。二是金融监管部门加快建设电子化监管,凭借先进的科学技术,以有效地应对金融监管会面临的新问题和新情况。

2.4加速建设金融监管队伍

在以后比较长的一段时间之内,我国依旧面临着非常关键的战略机遇,未来的发展机遇是非常难得的,挑战与风险也是存在的。在将来的一段时间,针对我国的金融监管问题,重点是紧紧地抓住金融服务实体经济的根本需要。金融发展的基础就是经济的发展,不少金融监管部门缺少具备市场感觉与经验的人才队伍,因而不能够有效地了解市场经济发展的新问题和新情况。为此,加速建设金融监管的队伍是非常关键的。为了提高自身的监管能力,监管部门应当跟金融市场实施系统化和常规性的人员沟通和交流,这样的沟通和交流能够提高金融监管部门对市场的敏感程度,以对金融业的最新发展动态进行实时地把握,以更加有效地实施监管。

结语

综上所述,金融监管与金融市场的发展是同时进行的,因此应当全面地协调目前形势下的金融监管问题,以切实提高金融监管的有效性,化解与防范金融上的风险,从而真正地保障我国的金融安全。(作者单位:西南财经大学)

作者:谭天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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