舆论监督结论管理论文

2022-04-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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舆论监督结论管理论文 篇1:

舆论监督和法治文明

[摘要]舆论监督是现代法治文明最典型的特点。舆论监督不仅把古代法治和现代法治区分开来,而且是民主和真理之间矛盾的真正解决。改革开放以来,特别是随着1996年以后互联网的发展,中国舆论监督进入新的发展时期,并对舆论监督提出了更高的思想解放的要求。奥论监督是公民的基本权利,是民主法治条件下程序正义的基本要求。舆论监督不能简单地等同于广开言路。法治政府的职责不是占有真理、垄断真理,而是保障舆论监督。即使是限制舆论监督也是为了保障舆论监督。舆论监督的保障除了宪法规定外,还要有明确的法律规定和严格的司法保护。在我国民主法治建设中,舆论监督的重要性无论如何评价都不会过分。

[关键词]舆论监督 民主 法治

一个民主法治国家的公民,对政府行为或社会现象发表某些观点,应当不应当受到限制?或者应当受到什么样的限制?随着近年中国社会屡屡发生的因言获罪事件的增多,问题的重要性和严重性被一而再地凸显出来。究竟是公民超越了舆论监督的权限还是管理部门职权屡屡侵犯了公民的基本权利?公民舆论监督的界限究竟在哪里?弄清这些问题,对我国民主法治建设意义重大。

一、舆论监督在当代法治文明中的地位

舆论监督是现代法治文明最典型的特点。在历史上,正是舆论监督把古代法治和现代法治区分开来。封建社会可以有法治,但绝没有舆论监督。所谓“非礼勿视,非礼勿听,非礼勿言,非礼勿动”,体现了中国封建社会2300多年禁铜思想的基本原则。唐太宗李世民曾说过:“官吏违法犯罪,不能有所姑息,而应一断于律,如果违法就应坚决给予制裁。”其叔叔李道宗因贪污行为被按律削爵,贬为庶民,这是封建法治,但没有一个开明的君王能做到舆论监督。唐太宗可以纳谏,甚至做到了从善如流,但他只不过是让人讲话,广开言路而已。而广开言路并不是舆论监督,舆论监督的前提是民主政治。

舆论监督之所以是现代法治的文明形式,首先在于它体现了现代法治的本质精神。众所周知,现代法治的实质是治权,但什么是治权却往往容易被人们忽视。其实,舆论监督一开始就是为了治权,也只有针对权力才需要舆论监督,正如法国革命家罗伯斯庇尔所说,舆论监督是“鞭挞专制主义的最可怕的鞭子”。在历史上,舆论监督是在与专制主义的长期斗争中产生的。法国启蒙运动的主将卢梭,因为《社会契约论》和《爱弥儿》受到逮捕的威胁,不得不逃离法国。伏尔泰也多次因言论而获罪,他的著作多次遭到被焚毁的厄运。中国历代封建王朝也都有文字狱的记录,号称康乾盛世年间的庄廷栊案,就有700多人被杀,18人被凌迟处死,庄廷栊等人也被开棺戮尸。乾隆在位60年,制造了120起文字狱,残杀数千人。因此,现代法治之治权最重要的标志就是舆论监督。反过来,公民的舆论监督若得不到保障,又何言其他的权利保障?正是从这个意义上,现代法治文明全部和最基本的精神,都集中地体现在伏尔泰的名言之中:“我不同意你的观点,但我誓死捍卫你发表言论的自由。”

其次,舆论监督很好地解决了民主原则和真理原则之间的矛盾,使现代民主政治不仅能够最大程度地体现出善,而且体现着真,实现真和善的结合。一般来说,民主的原则是少数服从多数,但“真理往往掌握在少数人手中”。认识的发展规律和民主的运作原则表面上存在着矛盾,但一个好的民主社会绝对不是不要真理的社会,而坚持真理也不能破坏民主的原则。因此,为了坚持真理、捍卫真理,实现民主和真理的统一,民主的社会必须保障人们的舆论监督。舆论监督是社会真理存在和发展的基本必要的条件。一个社会只要允许并保障舆论监督,真理的主体就会发生变化。虽然在认识论上真理的发现者往往是少数人,但只要有一个舆论监督的环境,真理一定会被多数人所掌握,并实现从少数人向多数人的转换。由此,现代民主政治的少数服从多数原则,恰恰成了一种坚持真理的原则。

第三,舆论监督是现代民主法治中最基本的要求和体现。现代民主法治有许多制度要素,如平等、自由、治权、权利保障、选举权、权力制约等,都直接或间接与舆论监督相联系。如选举权方面,公民要有效地行使选举权,取决于选举的透明公开。特别是民主法治国家的治权、权力制约,都与舆论监督有关。正由于这个原因,舆论监督在西方发达国家被称为第四权,它与传统的三权即立法、行政、司法一起形成一种强大的制约国家权力的力量。在社会主义国家,人民政府为人民,同样有一个听取人民群众意见、了解人民群众意愿的问题。如果人民不能自由发表言论,或者人民只能讲政府喜欢听的,则政府为人民服务的性质和质量就值得怀疑。因此,为了保障政府为人民服务,舆论监督是绝对不可缺少的。舆论监督保证了政府能够听到不同的声音,而这是一个对人民负责的政府必须具备的基本要素,否则政府的行为就会变质。正如马克思所说:“政府只听见自己的声音,它也知道它听见的是自己的声音,但是它却欺骗自己,似乎听见的是人民的声音,且要求人民拥护这种自我欺骗。”

第四,舆论监督是民主法治条件下人民群众行使民主权利的根本方式。现代民主政治与古代民主政治不同,它是一种间接性民主。人民通过选举自己的代理人组成政府来管理社会。而无论是选举自己的代理人还是再代理人——政府公职人员被选出后,舆论监督都是人民群众行使民主权利的最重要形式。麦迪逊说得好:“每部政治宪法的目的就是,或者说应该是,首先为统治者获得具有最高智慧的人来辨别社会公益、最高道德的人来追求社会公益;其次,当他们继续受到公众委托时,宪法将采取最有效的办法来使他们廉洁奉公。”人民通过舆论监督选出自己满意的具有最高智慧和道德的公仆,同时,又通过舆论监督,保证这些公仆在行使国家权力时必须也只能服务于人民。诚然,人民群众还有许多其他的民主权利,但在一个民主和法治的国家,人民群众的舆论监督是最基本的。舆论监督之所以是根本,就在于它是人民群众其他一切民主权利的基础性权利。

不仅如此,舆论监督还是民主法治条件下社会和谐和宽容的一把尺度,密尔称之为“人类的精神福利”。舆论监督虽然是公民的权利,但舆论监督可能会有错,这就要求一个民主和法治的社会必须宽容。伏尔泰的“我不同意你的观点,但我誓死捍卫你发表言论的自由”正是这种宽容精神的表现。因为有宽容才可能有和谐,如果公民发表了错误的言论就要受到追究,则公民舆论监督的程度就会大大降低。而如果公民由于言论动辄就要受到处罚,则人民群众只有选择不说话。在这样的条件下社会和谐就无从谈起。

由于以上原因,舆论监督成为当代民主法治最重要的社会价值,它不仅成为现代社会人们必不可少的一种民主法治信念,而且成为一种宪法权利和国际性的人权宣言,受到国内法和国际法的全面保障。当代世界大多数国家的宪法都规定了舆论监督权。大量的国际文件和国际性条款也都明确规定了舆论监督。如《世界人权宣言》规定:“人人有权享受主张和发表意见的自由;此项权利包括持有主张而不受干涉的自由。和通过任何媒介和不论国界寻求、接受和传递消息和思想的自由”。

《公民权利和政治权

利国际公约》第19条也规定:“一、人人持有主张,不受干涉。二、人人有自由发表意见的权利;此项权利包括寻求、接受和传递各种消息和思想的自由,而不论国界,也不论口头的、书写的、印刷的、采取艺术形式的或通过他所选择的任何其他媒介。”不仅如此,发达国家还以严格的司法保障舆论监督。美国上世纪60年代发生的索利文诉纽约时报案、2008年的欧洲漫画风波等都是典型的舆论监督保障案。舆论监督不仅成为一项宪法原则,而且成为当代法治文明最基本的象征。

二、我国法治建设中的舆论监督及其发展

舆论监督是伴随着新中国的建立而逐步发展的。由于种种原因,舆论监督在新中国的发展经历了一个曲折的过程。新中国的建立可以看作是共和国舆论监督的创立时期。新中国建立后,人民具有了舆论监督的权利,并能够把来之不易的舆论监督写在纲领上。毛泽东在1949年6月发表《论人民民主专政》,就明确提出了人民的舆论监督。后来,这一思想被1949年9月召开的全国政协第一届一次会议所接受。并被写进《共同纲领》,成为建设新中国的根本指针。第一届政协通过的《共同纲领》第5条明确规定了舆论监督:“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有思想、言论、集会、结社、通讯、人身、居住、迁徙、宗教信仰及示威游行的自由权。”1954年,舆论监督被写进宪法。这部宪法第35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的自由。”从此,舆论监督成为中国公民的宪法权利,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在此基础上,1956年中国共产党在文艺和科学领域实行“百花齐放、百家争鸣”方针,稍后又提出了与民主党派“长期共存、互相监督”的方针,这两大方针的出台是舆论监督最重要的表现。正是由于这两大方针,1956年下半年和1957年上半年成为中国舆论监督最好的时期。但遗憾的是,这一时期刚刚开始的舆论监督未能延续发展下去,随着1957年反右的到来彻底转向。1957年反右到1976年文革结束是中国舆论监督的破坏时期。对舆论监督的破坏严重、彻底,破坏的时间长,涉及的人员广,而且后果严重。到“文革”时甚至动用了封建社会的极刑来对付舆论监督。

改革开放以后,中国舆论监督的发展进入了一个新的阶段,从文革结束改革开放到1996年,舆论监督逐渐受到了重视,其标志性事件首先是一系列以言治罪的案件获得了平反。与此相一致的是舆论监督的范围逐步放大。1980年,为了进一步推进十一届三中全会的思想解放,党中央决定成立宪法修改委员会,对1978年宪法进行全面的修改。这次修宪以1954年宪法为蓝本,以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特别是六中全会关于党的若干问题的决议为指导,对一系列有关问题都进行了讨论,在舆论监督和思想解放的程度上是空前的。

1996年以后,中国舆论监督进入发展时期,互联网的普及,使社会变得更为开放,它所带来的信息传播方式的变化,不仅使人类社会真正变成了一个“地球村”,而且为公民表达和舆论监督提供了前所未有的新平台。网上表达成为新时期公民舆论监督最主要的平台,而且成为教育公民的大课堂,成为中国舆论监督的一种新生态。同时,公民的舆论监督权正借助于网络的力量,有力地推进了我国公民的参与意识和参与水平,显示了我国民主法治建设的巨大进步。如近年曝光的大量案件,都是首先出现在网上。或相当大程度上取决于网民的介入。特别值得一提的是,舆论监督在网络上的发展也得到了中央领导的高度重视。如2003年的“非典”期间,胡锦涛总书记就在网上答复一位医生“你的建议非常好,我在网上已经看到了”。在2006年“两会”记者会上,温家宝总理曾明确表态,“中国政府支持互联网的发展和广泛的应用。作为人民的政府,应该接受群众的民主监督,也包括在网上广泛听取意见。”而各地党政领导在网上与网民对话已蔚然成风。党的十七大又进一步提出要保障公民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这“四权”的根本就是舆论监督。所有这些,正以一种强大的社会力量推动着中国舆论监督和整个社会的进步。

但从当代民主法治的现状和发展趋势看,我国舆论监督的发展程度还不够高。为进一步推进中国社会的舆论监督,我们还需要加大思想解放的力度。

第一,将促进舆论监督作为思想解放的组成部分,解放思想先从舆论监督开始。首先,舆论监督是我国公民的宪法权利。但从1957年以来,由于极左思潮和封建专制主义思想的影响,我国社会在舆论监督上还有很多禁区,似乎一讲舆论监督就有“资产阶级自由化”或“不要党的领导”、“否认党的领导”的嫌疑。其实,舆论监督并不是绝对的自由,即使是今天发达的民主法治国家,舆论监督自由仍有许多限制,。但对舆论监督的限制正是为了保障舆论监督。限制舆论监督是必要的,但限制舆论监督必须出于保障舆论监督的目的,或有利于舆论监督的行使。如果限制舆论监督的结果是没有舆论监督甚至导致全民闭嘴,则这种限制无异于剥夺。其次,限制舆论监督也必须通过舆论监督。舆论监督是民主政治的基石,林肯说过:“我们政府的基础是公共舆论,谁能够改变公共舆论,谁就能够改变政府。”没有舆论监督就谈不上民主政治,故这种限制必定是不民主的甚至是反民主的。最后,舆论监督是思想解放的前提。思想解放如果没有舆论监督是难以想象的。我们已经讲了多年的思想解放,但如果思想解放没有导致舆论监督的解放,则思想解放就是不完整的、不科学的,甚至是令人怀疑的。

从思想解放的角度透视舆论监督,必须把舆论监督与广开言路区别开来。长期以来,社会上不少人还把公民的舆论监督权等于同广开言路。如有些领导常说的“让人民群众讲话”就是这种认识和心态的反映。被人们广泛引用的1945年7月毛泽东和黄炎培的“窖洞对”,也是一个“让人民群众讲话”的问题。中国历史上,广开言路往往被认为是政治清明的象征,但现代法治文明中的舆论监督与封建社会中的广开言路有着本质的不同。封建社会广开言路的原因是统治者懂得“民可载舟亦可覆舟”的道理,广开言路的目的是为了更好地维持封建统治。而在民主法治条件下,舆论监督是公民的权利,是人民群众行使人民主权管理国家的基本形式。同时,在封建社会,广开言路的主动权掌握在封建统治者手中,封建统治者让人民群众讲话,人民群众才能讲;不让人民群众讲话,人民则不敢讲。此外,即使“让人讲话”,还有一个是不是采纳和讲到什么程度的问题。但在民主社会中,舆论监督是人民作为国家主人的基本权利,人民不仅有权讲话,而且人民是否讲话,人民的意愿是不是能够兑现,正是人民群众参与民主政治是否成熟的一种表现。显然,我们社会的舆论监督不能停留在广开言路上。

从舆论监督与法治政府的关系看,法治政府的职责不是占有真理、垄断真理,而是保障舆论监督。任何一个有自信的政府都不会禁止舆论监督。认识论告诉我们,真理的获得和发展是从少数人到多数人的过程,故“真理往往掌握在少数人手中”。一个民主的法治政府最重要的社会保障功能就是保证少数人的舆论监督,而很可能这些舆论监督都是不受人欢迎的。只要少数人能够自由、客观地表达自己的意见,不受欢迎的意见也能够存在,真理就不会被扼杀。反之,如果公民的舆论监督得不到保障,则少数

人自由、客观地表达自己的意见就不可能。而因为意见不受欢迎就不予以发表,则会扼杀真理。因此,保障舆论监督是发现真理的根本手段。相反,一个排斥舆论监督的政府必定是排斥真理的政府。由此,必须对舆论监督的对象做出明确的限定。舆论监督的对象主要是政府和公共生活,其内容主要是政治性和公共性言论。私权利不对舆论监督开放,针对私人的言行也不存在自由的问题。如果一个人可以对他人的名誉、隐私随意地、任意地发表言论,则他人的人格尊严就会受到伤害,而针对政府和公共生活的言论则相反。现代政府的政治基础是人民主权,政府是人民公仆,政府存在的理由是为人民打工,人民对于政府的工作有发表意见的权利。而这些权利特别是舆论监督的权利,是保障人民主权、保证政府服务于人民绝对不可忽缺的条件。同时,最可能对舆论监督带来压制的是政府,政府压制舆论监督的主要原因就是为了规避责任。事实上,现代生活中的舆论监督主要是针对政府的。因为只有政府才可能对舆论监督带来损害,这也是舆论监督需要保障的主要原因。为了保证政府为人民服务,现代民主法治国家通常为舆论监督自由设定了极为严格的保障,其目的就是要让人民群众充分地行使舆论监督的权利。

第二,舆论监督的保障不能局限和停留于宪法规定。我国建国以后的四部宪法都明确规定了公民的舆论监督。但从1957年到文革结束,再从改革开放到今天,侵犯公民舆论监督权的行为并没有绝迹,有些地方还十分严重。“文革”前后且不说,近几年一些地方官员挥舞着权力大棒、钳制公民的舆论监督权,甚至制造了不少的现代文字狱,如重庆“彭水诗案”、山西“稷山文案”、海南“儋州网案”、安徽“五河短信案”、山东“高唐网案”、西丰警察进京抓记者案及不久前上海发生的王帅案等,在我国依法治国已经写进宪法,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已经成为治国方略的今天出现这些现象,必须引起我们的警惕。在今天,谁都不会否认公民有舆论监督的权利,但为什么宪法中的舆论监督权利并没有能够有效保障公民起码的舆论监督?舆论监督的根本问题就在于宪法要能够被用起来,需要有良好的舆论监督的司法保障和社会保障的机制。宪法是根本法,舆论监督自由是公民根本的权利。舆论监督得不到保障,在一个民主和法治的国家是不应当的,也难以想象。在我国法治建设中加大舆论监督的法治和社会保障,不仅具有正当性和必要性,而且极为根本。

与此相适应,舆论监督的法治保障要有明确的法律规定和严格的司法保护。所谓明确的法律规定,就是舆论监督的范围和言论不自由的禁止都必须有明确的法律规定。从法律上说,只要没有禁止,公民的言论都是自由的,公民有权对政府的管理行为和社会公共生活的现状发表观点、进行批评。而且公民是否能够发表观点、有多大的热情发表观点和批评,正是一个现代政府民主化程度的标志。公民对政府的批评可能并不合理,有时甚至不正确,但一个民主和法治的政府不是指责甚至压制这种意见和批评,而是通过信息的沟通,通过协商互动的机制,使更多的人能够理解和支持政府的行为。舆论监督的法治保障不是压制和限制舆论监督,而是为了更好地发扬舆论监督。保障舆论监督的最好方法就是进一步促进舆论监督。即使是限制舆论监督也必须是出于保障舆论监督的目的,任何剥夺舆论监督的行为都不具有正义性。在我国,舆论监督早就写进了宪法,但法律对舆论监督的保障并不严格。近年一再出现对公民舆论监督权的侵害,主要的原因就在于我国法律忽略了对舆论监督的深入保障。如诽谤罪、扰乱治安、泄露国家机密罪等与舆论监督的关系必须严格界定,不能动辄就是诽谤罪、扰乱治安等,这就要求我国司法必须严格遵循舆论监督的原则,保障舆论监督。人民法院审理舆论监督的案子,必须有利于公民行使舆论监督权。一切不利于公民舆论监督权发挥的现象都必须坚决加以抵制。

同时,舆论监督也是民主法治条件下程序正义的要求。我们社会中长期流行所谓“香花”和“毒草”之说,只有香花才允许开放,毒草则不允许存在。其实,无论香花还是毒草都有自己存在的价值,那种只允许香花存在的独断主义在生活中并不可取。这是因为在公共生活和政治生活中,香花和毒草往往有一个辨别的问题。如果只允许一家讲话,不允许其他人讲话,怎么能保证这一家讲的都是真理?不仅如此,即使是毒草也有发表言论的权利,否则人们怎么知道毒草?因此,主张舆论监督是程序正义的基本要求。不仅因为舆论监督是辨别香花和毒草的基本要求,而且也只有保障和容忍不受欢迎的言论,舆论监督才有存在的价值。在某种意义上,舆论监督就是不受欢迎的舆论监督,受欢迎的言论甚至不需要自由的保障。一个社会是不是能够容忍不受欢迎的言论,恰恰是这个社会开放和民主法治发展程度的一个标志。而言论本身是否代表实体正义或真理完全与程序正义无关。

当然,强调舆论监督并不是主张绝对自由,但舆论监督却是一种绝对权。作为宪法规定的公民的基本权利,公民在行使舆论监督权时,任何人都有义务尊重;但这并不意味着舆论监督就可以为所欲为。自由是做法律许可的一切事情的权利。我国宪法在规定公民舆论监督的同时,也规定了舆论监督的界限,如宪法第51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行使自由和权利的时候,不得损害国家的、社会的、集体的利益和其他公民的合法的自由和权利。”望文生义地认为舆论监督是指言论完全自由、不受限制是不正确的,更不应当故意地甚至别有用心地将舆论监督归结为绝对自由。事实上,主张舆论监督从来就不是要什么绝对自由。中国共产党领导人民在解放前抛头颅、洒热血所追求的只是一个公民作为社会的主人对于国家政治和社会公共生活的一种应有的和基本的表达权,而这种表达权对于一个民主和法治的国家社会和谐是绝对不可缺少的。

三、简单的结论

在我国民主法治建设中。舆论监督的重要性无论如何拔高都不会过分。这不仅因为舆论监督是民主法治的起点,而且在于现代民主法治的一切文明要素都建立在舆论监督之上。梁启超在上世纪初就曾指出:“思想自由、言论自由、出版自由,此三大自由者,实惟一切文明之母”。这三大自由就包括了舆论监督。没有舆论监督,不仅民意不能得到真正的表达,而且涉及民主法治的一切文明的制度都不可能健康地建立起来。美国19世纪黑人政治家弗雷德里克·道格拉斯也说:“在政府之父那里,没有任何一种权利比言论权利更为神圣……不管一个人多么崇高,多么谦卑,多么年轻,多么衰老,一旦他迫于强力而压抑自己的诚实情感,就不可能有言论的权利。同样,倾听的权利也是不言自明的。压抑舆论监督是双重的错误。它既违反了听者的权利,也违反了言者的权利。剥夺一个人的说话与倾听的权利是一种犯罪,一如强盗剥夺他人的钱财”。1918年,俄国十月革命刚胜利的时候,卢森堡曾就舆论监督向列宁及共产党人敲过警钟:“没有普选,没有不受限制的出版和集会自由,没有自由的意见交锋,任何公共机构的生命就要逐渐灭绝,就成为没有灵魂的生命。”这一善意的警告后来不幸被卢森堡言中,在斯大林时期,由于舆论监督被消灭,斯大林成了高踞于党、国家和军队之上的神,不受任何约束和监督,一大批列宁的战友季诺维也夫、加米涅夫、托洛斯基、布哈林及一大批优秀的共产党人统统在斯大林开展的大清洗运动中被杀害。这事件从反面表明了缺乏舆论监督的极大危害性。

显然,舆论监督不姓资,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同样有一个舆论监督的问题。经过60年的发展,目前中国的舆论监督正处在历史上最好的时期,并面临最好的发展机遇。党的十七大报告明确指出“坚定不移地推行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并提出要大力保障公民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这无疑是我们进一步推进舆论监督的强大动力。可以相信,随着我国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发展,我国舆论监督一定能够获得更大的进步,并成为中国社会主义法治文明的灿烂标志。

责任编辑:杨向艳

作者:蒋德海

舆论监督结论管理论文 篇2:

重塑电视新闻舆论监督的公信力

媒体公信力是媒体在受众中长期形成的信任感和权威性,是媒介所具有的赢得公众信赖的职业品质和能力。公信力不但决定了一个媒体所影响的受众面,更决定着它影响受众的程度。毫无疑问,公信力是媒体的核心竞争力。舆论监督是媒体赢得公信力的利器。敢不敢于开展舆论监督?如何开展舆论监督?是衡量媒体公信力高下的重要尺度。以《焦点访谈》为代表的电视新闻舆论监督一直是中国舆论监督的重镇,对中国社会的发展产生了巨大的影响力,与其它媒体比较,电视新闻舆论监督的公信力一直是很高的。然而,勿庸讳言,由于种种原因,电视舆论监督正面临着公信力危机。是什么因素导致了电视新闻舆论监督公信力的危机?如何重塑电视新闻舆论监督的公信力?笔者将在本文中进行粗浅的探讨。

一、电视舆论监督的公信力正在下降

1994年4月1日,随着中央电视台《焦点访谈》栏目的正式开播,掀开了电视舆论监督报道新的一页,它以坚守正义的职业追求、前所未有的监督力度、令人信服的典型事实、合法入理的深刻分析赢得了受众的信赖。《焦点访谈》开播以后,全国各地纷纷办起了一批焦点类栏目。这些栏目为改革呐喊,为政府分忧,为群众说话,以守护社会的公平正义为己任,对损害国家利益的行为进行揭露,对侵害人民利益的行为公开批评,给长期沉闷不堪的新闻界打开了一扇透风出气的窗口,一时间,电视舆论监督报道风行全国,赢得了广大受众的信赖。

焦点类栏目为电视媒体开展舆论监督“开了第一腔”,也为电视媒体赢得了公信力。之后,电视媒体进一步加大了舆论监督力度,舆论监督报道从焦点类栏目扩大到其他各个栏目。近几年,民生新闻栏目的兴起,使得电视舆论监督报道的数量大幅度增加,舆论监督的范围进一步扩大,舆论监督的方式更加灵活,舆论监督与人民群众的距离更加贴近。

然而,就在电视新闻舆论监督不断加强的同时,新的危机也正在悄悄向电视人走来。

中国人民大学舆论研究所所长喻国明教授对中国大众传媒的公信力进行了专题研究调查测评,在2006年4月公开了一份《中国广播电视公信力测评报告》,报告采用十分制对不同电视新闻内容的的公信力测量发现,体育新闻的得分最高,为8.1分,其次为国际新闻(8.03分),排在第三的是国内时政新闻(8.02分),而批评揭露类新闻和娱乐新闻得分一样,为7.48分,一起排在最后。这份报告从一个侧面反映了电视舆论监督报道的公信力在下降。

与电视舆论监督公信力下降相联系的还有一系列表征:1.以舆论监督为报道内容的电视栏目收视率下降;2.电视舆论监督报道的满意度下降;3.由电视舆论监督报道引发的新闻纠纷与诉讼急剧上升;4.电视舆论监督报道的虚假报道现象时有发生;5.在权力与金钱面前电视舆论监督频频失语。

二、电视新闻舆论监督公信力下降的主要原因

电视新闻舆论监督公信力下降的原因是多方面的,有电视新闻媒体自身的原因,也有社会环境方面的原因;有自律方面的原因,也有他律方面的原因;有监督机制方面的原因,也有监督技巧方面的原因。笔者认为最主要的体现在如下四个方面:

1.传播上失职

媒体是公众了解各种信息的重要渠道。真实、客观、准确、及时、全面地向观众提供事实的真相,特别是一些负面事实的真相,充分尊重和保障公众的知情权是新闻媒体应负的社会职责。一个尽职尽责的媒体,必然是一个最大限度地满足受众知情权的媒体,这样的媒体必定能够赢得公信力,否则,如果在重大新闻事件面前失语、瞒报、晚报,则是失职。媒体在传播上屡屡失职,其公信力就会大打折扣。例如,2002年底发生在我国的“非典”疫情,由于在一开始的时候,有关方面封锁消息,新闻媒体集体失语, 社会流言四起,民众高度恐慌,政府与媒体的公信力都受到严重影响。直到2003年4月,有关方面不得不调整传播策略,不仅如实发布“非典”疫情和有关信息, 而且及时传播预防知识。这种传播策略不但没有引起有关方面担心的恐慌,而且很快控制了“非典”的蔓延,政府与媒体的公信力也得到了极大的增强。

媒体在传播上失职不仅表现在报道失语上,还表现在报道失实上。真实是新闻的第一要义,也是媒体的公信力源泉。电视舆论监督报道的过程是记者发掘事实、揭示真相、真实反映事实的认识过程。这个真相往往是被遮蔽了的。中央电视台《新闻调查》栏目制片人张洁在谈到“真相是什么”时,有这样一段精彩的表述:“真相就是正在被遮蔽的事实……真相有时被权力遮蔽,有时被利益遮蔽,有的被道德观念和偏见遮蔽,有的被集体无意识遮蔽。”这个被遮蔽了的真相往往造成了记者的采访难度而无法接近事实。

电视舆论监督传播上的失职,一方面是由于国家权力机关以消息会带来负面影响为由干预和管制新闻,或者是由于消息提供者以及被指责一方拒绝提供真实情况造成的报道失语或失实。另一方面由于记者在采访报道中对事实认识出现的偏差,造成新闻报道与实际真实之间的差距,这种失实有时体现在原因不真实,有时体现在新闻背景不真实,也有时体现在发展倾向不真实。不管是主观原因还是客观原因造成的新闻传播上的失实,都会使电视舆论监督的公信力受损。

2.道德上失范

恪守新闻职业道德规范是新闻从业者的职业底线,一旦这一职业底线被践踏,就会对媒体的公信力造成致命威胁。

在现代社会,每个人都拥有话语权,与普通人相比,新闻从业者的话语权更具有优势,其音量更大一些。在我国,舆论监督具有党政权力延伸和补充的性质,特别是中央或上一级传媒监督,对下一级来说,权威性很大,传媒的话语权很大。如果媒体在道德上失范,就会直接导致舆论监督报道的失语或者音量变弱,从而失去公信力。

媒体在道德上失范首先表现在经不起金钱诱惑,抵制不了外界力,放弃职业基本原则而导致舆论监督报道流产或事实扭曲。2002年6月22日发生在山西省繁峙县义兴寨的金矿爆炸事件,有11名记者从当地负责人和矿主那里收受贿赂,隐瞒真相。北京一媒体记者手持批评稿向被批评单位要挟18万元。如果广大受众都知道这样的情况,他们还会相信新闻报道的真实和新闻媒体的客观、公正吗?

媒体在道德上失范还表现在媒体在一些广告商的干预下将舆论监督的职责作为交易的商品。在媒介市场化的今天,越来越多的广告大户成为了媒体的保护对象,当这些广告大户出现了损害公众利益的行为时,舆论监督出现失语而发挥不了应有的作用。

3.导向上失控

在媒体日益商业化的今天,电视舆论监督报道被异化,失去了其应有的功能。一些地方电视台为了片面追求收视率,将舆论监督作为提高收视率的法宝,把报道目光集中在性、暴力、犯罪上,以吸引公众眼球,满足公众的猎奇心理。

电视舆论监督报道是通过对损害公众利益的事实进行批评报道,引起社会和国家权力机关的关注,从而最终保证公共权力的正确行使,遏制腐败的滋生蔓延。当舆论监督报道出现媚俗化、商业化倾向时,使其应有的权威性受到削弱,最终会丧失媒体的公信力。

4.监督上失度

舆论监督报道失度对公信力的影响是很大的。这种报道失度主要表现在法律失度、角色失度和报道分寸上失度。

中国近年来新闻官司的持续增多,一方面反映了社会法律意识的增强,另一方面反映了媒体、媒体从业者的法律意识的薄弱和法律知识的匮乏。由于舆论监督报道大多是些批评、揭露性报道,特别是近年来老百姓反映较多的医疗、教育、住房以及“三农”等方面的问题,这些方面的问题政策性较强、涉及的法律法规较多,记者如果不具备或者掌握政策法律法规知识不够全面细致,就很可能陷入法律纠纷。记者不可能是全能的,但法律知识却是记者必备的。

电视记者在进行舆论监督报道时应该扮演什么角色?应该拥有怎样的权利和义务?有的电视记者成了包青天,只为弱势群体说话,而没有给被批评的一方以充分的话语权;有的电视记者成了法官,采访中咄咄逼人地质问采访对象,在报道中喜欢做总结性批评结论,进行“新闻宣判”。特别是近年来,隐性采访广泛运用于电视舆论监督报道中,存在着记者的过度介入和诱导采访现象。比如,记者为了揭露黑中介,扮演成求职者;为了揭露假发票现象,扮演成票贩子等等。当记者以虚假的身份采集到的这些新闻素材,不管其报道出发点多么善良,这种记者的角色失度有可能直接侵害被采访对象的名誉权、隐私权、肖像权、姓名权等民事权利,陷入法律纠纷,也会使记者形象严重受损,最终会伤害到新闻媒体的公信力。

电视舆论监督报道中报道分寸失度主要体现在事实和观点的失衡,既没有将报道中所涉及的事物诸多方面的事实信息作较为完备的陈列,也没有在报道中给不同观点的双方或多方以表达意见的权利和机会。

三、提高电视舆论监督公信力的主要对策

社会对媒体公信力的评价不是社会成员中几个或少数人的评价,而是整个社会成员的综合性判断与评价,社会成员对媒体信赖感的产生不是一朝一夕之事,而是需要媒体长期的持久的努力。

1.加强自律,提倡新闻专业主义

媒体加强自律主要是指新闻从业人员自觉遵守新闻职业道德准则。新闻工作者将这些职业道德准则落实到实践中,就是要坚守“真实、客观、公正、全面、平衡”的专业标准,这种新闻专业主义精神是新闻人应当持有的基本职业要求,它意味着不冲动、不偏激、不炒作、不盲从,始终以理性的态度调查纷繁复杂的社会问题,以建设性的视角进行舆论监督。新闻人以这种新闻专业主义精神对新闻负责、对社会负责,这种责任感就是媒体公信力的源泉。

2.加强他律,完善新闻监督体系

相对于自律,加强他律是指政府、社会团体及受众通过法律、道德舆论等手段对媒体及其从业人员施加影响,促使其树立良好的职业道德形象。

提高舆论监督报道的公信力必须完善新闻监督体系。比如建立舆论监督报道的评价、反馈机制,通过问卷调查、设立行风监督员等形式收集社会意见;社会各界可以通过写信、打电话、发电子邮件等途径对媒体的做法提出自己的建议、意见,对媒体及从业人员进行监督,从而提高新闻从业人员的整体道德水平。

3.明确舆论监督原则,提高舆论监督技巧

进行舆论监督报道首先要坚持人民利益原则。坚持人民利益原则是新闻报道的出发点。广大人民群众通过新闻媒体反映自己遇到的问题和困难,媒体通过宣传报道形式为人民群众排忧解难。舆论监督报道反映的是人民群众的意愿和要求,代表的是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

其次,进行舆论监督报道要坚持依法监督原则。进行舆论监督必须深入了解我国现有的政策、法律、法规,并遵循这些法律法规,这是进行舆论监督报道的前提。

在当前形势下,舆论监督报道要发挥舆论引导作用,提高公信力,还必须坚持积极建设原则。坚持积极建设原则既体现在开展舆论监督报道的出发点上,也体现在舆论监督的效果上。有效果的舆论监督才能给公众以信心,才具有公信力。要坚持建设性立场,首先要坚持政府重视、群众关心、普遍存在的选题原则。我们每天收到各类新闻线索,接到各类群众投诉,从建设性立场出发,精心选材。主动而创造性地在党的工作重点、群众关心的热点、各级政府解决的难点这三点之间寻找报道的结合点。

注重舆论监督的效果就是要注重观众的反馈,对报道的问题跟踪反馈,把解决问题的情况及时反馈给观众,给观众以信心。

明确舆论监督原则是提高舆论监督报道公信力的基础,把握舆论监督技巧则是提高舆论监督报道公信力的保证。

在提高舆论监督技巧方面,特别要提倡质疑与平衡技巧。

质疑既是电视记者的职业态度,也是一种采访技巧。在电视舆论监督报道中,记者既要敢于质疑,也要善于质疑。纷繁复杂的社会矛盾和事实有时很隐蔽或被掩藏,记者在探寻事实真相的过程中,往往面临着线索提供者提供的信息不完整或者被指责对象的采访阻挠,找不着相关的当事人,找不着问题的突破口,所以质疑需要勇气,要敢于直面权力、强势,同时,还要讲究方式方法,比如在采访现场,采用什么样的调查方式,提出什么样的问题,怎样提出问题,都直接关系到调查效果。

当代社会的利益和价值取向多元化,以及由此引发的各种社会力量的博弈使得平衡的报道理念和方式日益兴起。

从新闻的报道内容来分,可以分为事实平衡和观点平衡。事实平衡是指对报道中所涉及的事物诸多方面的事实信息作较为完备的陈列。观点平衡是指在报道中给不同观点的双方或多方以表达意见的权利和机会,这样,可以让大众更为理性的分析看待问题,有助于问题的解决。运用平衡技巧进行舆论监督报道,有利于报道分寸的把握,使受众通过获得全面的信息、多方的观点,形成自己的认识和判断,从而真正感受到舆论监督报道的客观、公正、真实。

4.加强管理,建立完善评价机制

重塑电视舆论监督报道的公信力,最重要的一个方面就是加强新闻从业人员队伍建设,提高他们的素质。这就需要加强管理,建立完善评价机制。首先,完善电视媒体、频道、栏目评价机制:不能唯收视率。建立包括收视率、满意度等在内的综合评价指标体系,倡导“绿色收视率”。其次要建立舆论监督记者的评价机制:不能仅仅只把发稿数量、收视率作为考核评价指标,而应该把舆论监督记者所从事的大量社会工作纳入考核的工作量,把报道的难度、社会效果列入评价指标。

总之,公信力是媒体在市场竞争中的宝贵资源,面对当前激烈的电视新闻竞争态势,重塑电视舆论监督的公信力显得十分重要。在这方面,我们需要长期不懈的努力。

(本文编辑:张德明)

收稿日期:2007-03-07

作者:魏艳文

舆论监督结论管理论文 篇3:

浅议我国舆论监督权及其与公民私权利之冲突与平衡

【摘要】新近发生的两起案件颇受关注,一个是李某某案,另一个是“人肉偷衣女生”案。其所折射出的诸多法律问题,尤其是我国舆论监督权与公民私权利之冲突与平衡问题当值得我们进一步思考。应该说,舆论监督权与公民私权利的关系话题近年热度不减,许多学者也撰文加以阐述。笔者依浅薄的法律知识,在前辈研究成果的基础上,着力对舆论监督权及其与公民私权利在现阶段如何取舍和平衡的问题进行探讨。

【关键词】舆论监督权;公民私权利;冲突;平衡

应该说,舆论监督权与公民私权利的关系问题近年颇受关注,许多学者也撰文加以评点。众所周知,一度被炒得沸沸扬扬的李某某案二审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此案亦在一片喧闹声中尘埃落定;然一波未平,一波又起,18岁少女被指偷窃遭“人肉搜索”,不堪受辱投河自尽,5天后,涉事女店主被刑拘。新近发生的这两起案件再次把媒体和公众的视线转移到了这一热点话题。笔者试图依浅薄的法律知识,在前辈研究成果的基础上,着力对舆论监督权及其与公民私权利在现阶段如何取舍和平衡的问题展开讨论。

一、中国语境下的舆论监督权

(一)我国舆论监督权的概括性解读

在我国,何谓舆论监督权呢?学界一般认为,我国的舆论监督权是指新闻媒体和公众拥有运用舆论的独特力量,帮助公众了解政府事务、社会事务和一切涉及公共利益的事务,并促使其沿着法制和社会生活公共准则的方向运作的一种社会行为的权力(利)。

(二)我国舆论监督权的法源

中国自古就有“防民之口,甚于防川”的论调,舆论监督终未制度化。在西方,其是随着现代法治国家理论和实践的完善而逐渐确立的。

上个世纪90年代以来,“舆论监督”一词开始进入我国的法律法规中,在《报纸管理暂行规定》、《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以及《价格法》等法律法规中均有体现,由一种社会行为和政治主张上升为法律概念。不仅如此,党的十五大政治报告中也明确提出“发挥舆论监督的作用”,但“舆论监督权”的概念并未见诸于我国宪法之中。

学界一般认为,舆论监督权源于宪法赋予公民的自由表达权和知情权。如美国宪法修正案第1条就明确规定了公民的自由表达权,而宪法修正案第6条则被认为是公民知情权的“鼻祖”。

我国宪法至今仍没有明确规定“知情权”,而只是将其作为一种隐含的基本人权予以保护,“知情权”的入宪亟待解决。对于自由表达权则在《宪法》第35条中予以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的自由。”《宪法》第41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对任何国家机关和工作人员,有提出批评和建议的权利;……”在我国,自由表达权属于公民参与政治生活方面的权利和自由。

以上规定虽然为舆论监督奠定了法律基础,但时至今日我国并没有关于舆论监督的专门立法,那么实践中如何正确行使舆论监督权,如何保护舆论监督权便存在诸多问题,出现了权利(力)之间的冲突与碰撞,使舆论监督的初衷大打折扣。

(三)我国舆论监督权的主体

笔者认为,我国舆论监督权的主体目前来看在具体操作层面上大致分为两类:一类是新闻媒体及其从业者,由我国传媒的性质所决定,传媒的舆论监督权在法理意义上更能代表政府权力;另一类是广大网民,由于其发声主体为普通公众,利用的往往是论坛以及个人微博、微信、个人日志、个人主页等自媒体或社交媒体,其具有自发性、隐蔽性、离散性、广泛性、快捷性、交互性、社会性、民主性等特点。与传统意义上代表政府权力的新闻媒体及其从业者有所不同。

基于上述对我国舆论监督权内涵、法源以及主体的认知,接下来我们分别就我国舆论监督权的两大主体与公民私权利发生冲突时如何取舍和平衡的问题展开进一步的分析和论证。

二、冲突与平衡:舆论监督权与公民私权利

(一)新闻媒体及其从业者的舆论监督权与公民私权利之冲突与平衡

我国目前尚未制定《舆论监督法》,舆论监督基本上是在一种无法可依的状态下进行的。尽管我国的舆论监督权有一定程度的宪法依据,但其操作性存疑。同时,按照媒体活动的基本规律,新闻必须客观真实。然而,从新闻实践来看,似乎很难要求从业者在舆论监督中没有瑕疵。新闻重在时效的特点,使它不可能陷于旷日持久的调查。新闻既要真实,又要时效,舆论监督权与隐私权、名誉权等私权利之间就必然地存在着一种紧张关系。

那么当新闻媒体及其从业者的舆论监督权危及到我们的私权利时,例如上述两起案件,特别是李某某案所涉嫌的舆论监督权对未成年人保护以及隐私权和名誉权的侵犯等,我们从中应作怎样的平衡呢?是加大对媒体的制约,维护私权至上的理念?还是允许媒体的舆论监督肆意践踏权利?实际上,类似这种“孰先孰后”的问题,西方新闻史上也发生过,如美国就长期存在宪法第一与第六修正案之争。第一修正案强调言论与出版自由,而第六修正案则要适当限制新闻自由。经过长期的“一”与“六”之争后,人们更倾向于两种权力(利)的平衡:站在立法机关的角度,从全社会利益出发,应促进和保护新闻自由;而作为新闻界应加强责任感和行业自律,慎用“新闻自由”的权利,以免妨碍公民的私权利。

应该说,舆论监督权也好,公民私权利亦罢,二者并不存在绝对的“孰先孰后”的关系,法律的精髓在于维护权力(利)之间的平衡。[1]

第一,首先必须加强和完善立法,尽快制定《舆论监督法》等相关法律、法规。上文已经提到,我国有关舆论监督的法律规定散诸于宪法、法律、法规和规章之中,但这些规定是不全面、不完备、不统一的,为了充分发挥媒体舆论监督权的功能,就必须使舆论监督有全面的宪法依据、彻底的刑法保护,尤其是要有专门的法律——《舆论监督法》的支持和规范。

第二,努力提高新闻工作者的职业操守、行业自律和法律意识。首先新闻工作者必须恪守《中国新闻工作者职业道德准则》,提高职业操守和行业自律,在新闻报道中充分运用“公正评论与批评”的原则,这一原则有两个必备的条件,其一是基本事实属实,其二则是善意。其次是努力提高新闻工作者的法律意识和法律素养,新闻工作者要学好法律知识,明确自己的权利和义务。新闻工作者作为公民,除享有公民的一般权利外,还有新闻工作者的专有职业权利,目前按照学界的理解和社会公认的新闻工作者享有的权利有四项,即:采访权、报道权、评论权、批评权。

第三,在舆论监督实践中,最首要的是要运用法律的公正和平衡原则,理性地规范和审视日常的新闻媒体传播活动。

但另一方面,实践中也大量存在以保护隐私权、名誉权等私权利的名义而拒绝正当采访和报道的情形。损毁摄像机,打伤记者的个案时有发生,这就导致媒体和新闻工作者的权利受到侵犯。因此,除了规制媒体及其从业者的行为,使舆论监督合理化和合法化,同时也要规定正当采访、报道对象的义务,在将来制定《舆论监督法》时予以充分考虑,这也是权利与义务对等原则的体现。

(二)网民的舆论监督权与公民私权利的冲突与平衡

在上述两起案件中,广大网民利用各种网络平台对李某某及其家人、被害人杨女士、自杀少女进行“人肉搜索”,过多地披露、转载他(她)们的个人信息,甚至还要深入探讨和剖析。这是否涉嫌对公民隐私权和名誉权等私权利的侵犯呢?其实,网民舆论监督权与公民私权利之间的紧张关系不断见诸于媒体,例如被称为“网络暴力第一案”的王菲案等。

我们说,一些网民出于朴素的善恶意识、正义观念、嫉恶如仇思想以及同情弱者心理等人之常情,在并不了解整个事件始末和因果关系的情况下,就妄下结论,置别人的隐私和名誉等权利于不顾,随意进行所谓“爆料”和个人道德审判,则超出了正常舆论监督的范畴。

第一,如前所述,必须加强立法,尽快制定《舆论监督法》,同时,出台针对网民舆论监督的专门立法,一方面保障广大网民的舆论监督权得以充分实现;另一方面,网民舆论监督的底线,应当是以尊重公民的隐私权、名誉权等私权利为原则,从而使自发性、离散性、甚至是有些“无政府主义”的“自由丛林”得到有效的约束,在法律的限度内自由发挥舆论监督的作用。尤其需要警惕地是不能被一些不法分子所利用进行网络敲诈,比如,长期打着“全媒体记者”、“意见领袖”旗号的网络大V格祺伟在不久前的落网无疑给那些不法分子敲响了警钟,而最近“两高”《关于办理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诽谤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可以看作是在舆论监督法治进程中又迈出的坚实一步。

第二,加强网民的媒介素质教育和道德教育,提高网民的自律和法律意识。应该说,这是从根本上解决网民的舆论监督权与公民其他私权利之间张力的途径,也就是培养一种崇尚道德和自觉守法的意识,但这是一项系统工程,笔者认为,在我国目前的法治语境下,需要政府主导、社会传播、学校教育、家庭熏陶等多方共建,才能实现道德重建和法治观念营造的目标。

第三,培养网络执法人员,加强对网络编辑的培训教育,从而遏制有害信息的传播,建设和谐健康的网络环境。

综上所述,我们有理由相信,在新闻媒体和广大网民的舆论监督权与公民私权利之间将建立一种良性互动的和谐关系。

习近平总书记提出的“中国梦”的实现离不开“法治梦”的实现,为了实现“中国梦”,我们每一个人都应该为自己民族“法治梦”的早日实现尽一份力!

参考文献:

[1]尹力.关于舆论监督的法律界限[J].新闻战线,2000(12).

作者:刘明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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