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企业员工劳动合同

2023-02-26

第一篇:建筑企业员工劳动合同

建筑业企业员工劳动合同

甲方(用人单位): 乙方(劳 动 者):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等有关规定,甲乙双方在诚信、平等、自愿的基础上,同意签订本合同,共同遵守本合同所列条款。

一、劳动合同期限

第一条 本合同为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 第二条 合同期从X年X月X日,至X年X月X日止,乙方试用期自X年X月X日起,至X年X月X日止。

二、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

第一条 根据生产经营的需要,在乙方能够胜任的前提下,甲方安排乙方从事XX工种(岗位)。乙方应按照甲方要求,根据现场工作需要达到规定的质量标准,乙方的工作地点为甲方的经营场所。

第二条 在合同有效期内,甲方根据公司需要及乙方的技能、工作能力等,在与乙方充分协商的基础上,可以调整乙方的工作岗位、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并在调整的过程中,不再与乙方另外签订劳动合同,只需在原订合同上进行相应的变更说明。

第三条 执行不定时工作制,工作和休假按甲方工程进度酌情安排,以每周休息一天为标准,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法定标准工作时间。

第四条 乙方依法享有的婚丧假、女职工产假等,按照甲方依法制定的相关规章制度执行。

三、 劳动报酬

第一条 甲方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遵循按劳分配的原则,结合本公司实际和 乙方的工作岗位,确定乙方的岗位工资为X元/日或X元/小时及相应奖金。 第二条 甲方指定专人作为记工员,对乙方每天工作内容、工作时间(工作量)等予以记录,次月月初在工作场所予以公示。乙方应对公示内容予以核对。若有疑义,应与记工员协商解决。公示后的记工考勤记录,作为计算工资的原始凭证。 第三条 乙方提供正常生产劳动,其工资报酬不得低于当地政府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

第四条 甲方以法定货币形式支付乙方工资,工资可由甲方通过银行或现金直接向乙方发放,乙方凭本人身份证原件领取并签名确认,支付工资时间为每月X日。不得克扣或无故拖欠。

四、 社会保险和福利待遇

第一条 乙方保险和福利,均按国家和地方政府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政策以及甲方依法制定的规定执行。

第二条 乙方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其病假工资和医疗待遇等按照国家法制的相关制度执行。

第三条 乙方患职业病或因工负伤的待遇,按国家及本省有关规定执行。

五、 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和职业危害防护

第一条 甲方为乙方提供符合国家规定的劳动标准的工作条件和必要的劳动防 护用品,切实保护乙方在工作中的安全和健康。

第二条 甲方负责对乙方进行思想政治、职业道德、业务技术、劳动安全卫生及有关规章制度的教育和培训,对于乙方从事特种作业的必须经专门培训并取得特种作业资格后持证上岗,乙方应自觉遵守国家和本公司规程。

第三条 如乙方在工作过程中产生职业危害病,甲方则按《职业病防治法》等规定保护乙方的健康及相关权益。

六、 劳动合同的变更、解除、终止和续订

第一条 甲乙双方在本劳动合同的有效期内,可以遵循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依法变更劳动合同部分条款或解除。

第二条 订立劳动合同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发生变化导致本合同内容发生变化时,可以对本合同相关内容进行变更。

第三条 订立本合同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本合同无法履行的,经甲乙双方协商同意,可以变更本合同相关内容或解除本合同。

第四条 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可立即解除本劳动合同相关规定: (一) 乙方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招用条件的;(二) 乙方提供虚假身份证、资格证、上岗证、劳动关系状况证明的;(三) 乙方严重违反甲方劳动纪律或者规章制度的:(四) 乙方有偷窃、打架斗殴、赌博等行为,经教育仍不悔改的;(五) 乙方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甲方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 (六) 乙方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第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本合同自行终止: 1. 合同期满且双方不能就劳动合同续签达成一致的; 2. 甲方经营发生严重困难并濒临破产; 3. 乙方应征入伍或者履行国家规定的其他法定义务的; 4.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六条 甲乙双方解除劳动合同,必须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甲方依法制定的相关制度执行。

第七条 本合同期满前,甲乙双方应按照有关规定就合同续订或者终止事宜表 明自己的意见,并办理相关书面手续。

七、双方协商约定的其他内容

第一条 乙方应当保守甲方的商业秘密,不得泄露给任何第三者(亦包括无工作上需要的甲方雇员)。乙方违反保密义务则视为严重违反本合同,如给甲方造成经济损失的,甲方有权向乙方全额追索。此保密义务在合同终止或期满后任何时间对乙方仍有约束力。

第二条 双方需要约定的其他事项:双方协商解决。

八、违约责任

第一条 由于甲乙任何一方的过错造成本合同不能履行或者不能完全履行的,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法律责任;给对方造成经济损失的,应根据后果和责任大小,向对方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条 本合同的变更、续订、解除、终止手续由甲方办理,因未及时办理手续给乙方造成经济损失的,由甲方承担法律责任。

第三条 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均有权依法从乙方的工资、奖金、津贴、补贴等(包括但不限于此)中做相应的扣除,不够扣除的,甲方仍然有权就剩余部分向乙方追偿: 1. 依照法律法规约定和合同约定乙方应承担的赔偿责任;2. 违反甲方依法制订的规章制度; 3. 工作失误给甲方造成了经济损失; 4. 应向甲方支付的其它任何款项;

九、劳动争议处理

第一条 在签订本合同之时,乙方须保证自己已不存在其他的劳动关系。如果由于乙方未与原工作单位解除劳动关系而引起的纠纷,视为乙方严重违反本合同,甲方有权与其立刻解除劳动关系。全部责任由乙方承担,甲方对此不负任何法律责任,乙方还必须赔偿甲方因此遭受的任何损失(包括但不限于甲方因此对外承担的损失、招聘费、培训费等)。

第二条 甲乙双方因执行本合同发生劳动争议时,可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可以以劳动争议发生之日起60日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书面仲裁申请。任何一方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法院提起诉讼。

十、其他规定

第一条 本合同自签订之日之日起生效。

第二条 本合同经甲乙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双方必须严格遵守执行。本合同一式三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一份报劳动部门备案。

第二篇:建筑企业员工考核办法

质检员考核办法

1、 凡不按设计、技术交底和施工要求进行施工,造成返工的,对质检员处以50元每次罚款。

2、 施工中不按交验程序进行交验,不准进行下道工序施工,擅自进行下道工序者,对质检员处以50元每次罚款。

3、 所有报验工程必须一次验收合格,一次验收不合格的给予质检员20元罚款,再次报验不合格的,处罚50元。三次报验不合格的给公司造成具大损失的,质检员自动离职。

4、 对总包方提出的质量问题不能按要求的时间落实整改到位的,每次处罚20元。

5、 质检员应监督严格按照施工图纸及项目下发的施术技术方案、技术交底、特殊工艺质量标准等要求施工,严禁私自更改,发现每次罚50元。

6、 经检验合格后的每道工序,都应有相应的成品保护措施,并应注意对其它专业的成品保护,因成品保护不利或对其他专业的成品造成损失,每次处罚50元。

7、 质检员要参与材料的进场验收,如发现已进场辅料不合格品一次罚款20元;发现主要材料不合格品一次罚款50元。

8、 按时作好施工技术资料。如发现资料不齐而影响交工的,每缺1项资料罚款10元。

工长考核办法

1、 月形象进度、周计划达不到的,根据情况处罚工长10—50元;

2、 临时性布置的任务,不能按时落实的,每次罚款10元;

3、 周计划、月计划下达后确因重大变更,材料供应不上,需要延长工期的,工长要及时打报告说明情况,要总包方签认,否则工期不得顺延,如没有说明情况延误工期的,处罚20元。

4、 进行各分项工程施工前首先要有技术交底,明确细部做法和质量要求,否则严禁施工,违者查明原因,属于工程部门安排责任每次罚工长30元。

5、 监督每道工序按照施工规范要求施工,坚持上、下道工序的交接手续的完全性,组织自检、互检和项目验收;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严禁进行下道工序施工,违者追究责任,属于工程安排原因每次罚工长50元。

6、 发现问题及时处理,对违纪、违章、不服从安排的人员有权给予停工、制止或罚款处理;对于施工过程中出现质量问题,应该立即组织整改,如果因没有及时整改而造成损失的,则对工长处以20元/次罚款。

7、 进行验收时,图纸与现场有出入,则对工长处以50元/次的处罚。

8、 每个分项工程在施工前首先要做样板,在样板确认合格后再进行大面积施工。违者查明情况,属于工程安排原因罚责任工长每次50元。

9、 施工时要做好成品保护的管理工作,对门窗、玻璃、地面、楼梯踏步等每损坏一处,罚工长10元,地面油渍污染、在楼内乱写、乱画或墙上随意使用油漆乱写,一次罚工长10元。

10、 施工用料堆码整齐,不用的材料及时回收,如没按要求发现一处,罚工长10元。

11、 如劳务队将能用的材料推到垃圾站,罚工长每次10元。

12、 施工现场发现劳务队不正当使用材料,造成材料浪费,一经发现,对工长处罚50元。

13、 由于防护不到位,造成环境污染、噪声污染的,罚工长10元。

14、 办公室及门口出现脏乱差现象,罚工长10元。

15、 擅自将周转料切割、焊接、改形、打洞、打眼或挪做它用者,处罚工长10元。

16、 现场安全防护每天严格检查,发现隐患部位及时纠正,如没按时落实,处罚工长10元。

17、 出现一起轻伤事故,对工长罚款20元;出现一起重伤事故,对工长罚款50元。

18、 现场违章、事故隐患,凡经上级检查指出,每一项对工长罚款20元,现场防护不按要求设置,每一处对工长罚款10元。

安全员考核办法

1、 组织好工人上岗前的安全教育工作,没经过安全教育上岗的,发现一人罚安全员10元。

2、 对进入现场不戴安全帽、标牌的人员,安全员要及时制止并纠正,有其他人发现没按规定执行的,罚安全员50元。

3、 劳务队伍从事两米以上高空作业在没有可靠防护下不系安全带者,罚安全员10元。

4、 深入现场对施工过程的防护设施和特殊工种操作安全工作进行检查监督,及时解决安全工作存在的问题及事故隐患,制止违章作业,避免损失;凡在楼内施工的队伍,必须按项目有关规定要求施工,特殊工种持证上岗,安全员要做好监督管理工作,发现一人罚安全员10元。

5、 如发现没按规定、没开动火证动火者,一次罚安全员10元。

6、 工具房、办公室设专用水桶,地面不得有烟头,发现一个烟头,罚款10元。

7、 动用电气焊要有消防设备和专人看管,不按规定执行者,每次罚安全员10元。

8、 严禁酒后上岗作业,发现一例罚安全员10人。

9、 电焊机防护不全、电焊作业双线不到位或借路者,发现一例罚安全员10元。

10、 小型电动机具用电不按安全用电要求者,罚20元。

11、 非电工私拉乱接电线、电器者、未经批准私自使用电炉者,每次罚10元。

12、 凡有施工人员违反操作规程,每次罚10元。

13、 在禁止通行和有危险标志牌下施工或停留的,每次罚10元。

14、 发现电工、电气焊工不按规定空戴防护用品的,每次罚10元。

15、 焊接作业不按规定清除易燃、易爆物品的,每次罚20元。

16、 楼内洞口防护不按要求,发现一次罚安全员20元。

17、 现场安全防护每天严格检查,发现隐患部位及时纠正,如没按时落实,给予安全员罚款10元。

18、 出现一起轻伤事故,对安全员罚款20元;出现一起重伤事故,对安全员罚款50元。

19、 现场违章、事故隐患,凡经上级检查指出,每一项对安全员罚款20元。 20、 现场防护不按要求设置,每一处对安全员罚款20元。

21、 坐躺在安全网内及安全防护上者,每次罚安全员10元。

22、 易燃、易爆物品不按规定存放的,罚20元。

23、 氧气、乙炔瓶进入施工现场的,每次罚20元。

24、 取暖不按规定执行的,每次罚10元。

25、 凡是工地消防器材不得私自动用,如果乱拿乱动的,每次罚20元。

26、 施工现场严禁吸烟,发现一例罚安全员10元。

27、 施工存放的材料,保管应符合防火安全要求,化学易燃品和可燃气体容器等,不准在建设工程内存放,发现一次罚安全员20元。

材料员考核办法

1、 凡发现所购材料资料不全的,每次罚材料员10元 。

2、 所入库材料与出厂明细单不符的,每次罚材料员 20元。

3、 在接收物资时,先进行必要的验证工作,凡发现不合格料一次罚材料员20元。

4、 凡材料供应不及时影响工期的,每次罚20元。

5、 采购过量而造成材料浪费的,每次罚20元。

6、 对现场物资进行标识,如不进行标识而乱堆乱放的,每发现一次罚20元。

7、 做好物资台帐,对出入库料及时登记,检查发现账、料不符的,除查明原因外,每次罚款20元。

8、 材料进场必须按现场负责人指定地点存放,码放高度不得超过公司规定,如有违反上述情况之一者,罚款20元。

9、 外运垃圾内如发现有价值材料,不及时回收,发现一次,按原价的两倍罚材料员。若劳务队将能用的材料推到垃圾站,按价值的2倍进行处罚。

10、 施工现场发现施工队将大料小用,长料短用的发现一次,对材料员罚款20元,手推车漏砂浆或装得太满,发现一次罚20元。

11、 施工用料堆码整齐,不用的材料及时回收,如没按要求发现一处,罚材料员10元。

测量员考核办法

1、 严格执行测量规范,按放线工艺进行测量;没有按规范和工艺进行测量的,每次罚款20元。

2、

认真审阅图纸,核对尺寸,画出复杂部位放线图,如发现放线与图纸尺寸不符的,每次罚50元。

3、 负责工程项目的测量标识。对不同期限、不同种类的穿线事先制订标准和符号,不得随意变更和涂改;如标识混乱或涂改的,每发现一处罚款10元。

4、 测量工作完成后严格执行自检、互检制度,检查合格后报请专业工程师验线;凡没有进行自检、互检而出现问题的,每次罚测量员20元。

5、 按要求、规定填写文字记录,作好内业工作;如没有及时按要求记录,每发现一项罚款10元。

6、 负责对测量设备的使用、保管、保养、定期检查及建议维修和购置。如果测量设备因保管不善而造成丢失的,照价赔偿,并处以10元罚款。

7、 因保养不及时而造成测量设备损坏的,每次罚款 10元。

机械管理员考核办法

1、 根据工程需要,及时申报需用机械计划,因机械计划不合理而延误工期的,处罚20元。

2、 负责机械管理、维修、保养,保证机械完好率在90%以上;如因管理不善造成机械不能正常使用、完好率低于90%的,处罚20元。

3、 负责各种机械的进场,并作好记录,负责组织施工设备的搬移工作;凡机械进场没有做好完整记录的,每次罚款20元。

4、 在施工过程中记录各项机械使用率;如果因计划不周使机械使用率过低造成经济损失,每次罚款20元。

5、 对机械操作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并检查操作证书;如没有操作证书即进行操作的,每次罚款20元。

6、 对机械、机具建帐建卡,定期与项目财务核对,严格管理。如果记账不及时或错记、漏记等情况,每次罚款50元。

7、 现场机械保养要求,一次检查不合格罚机械管理员10元。

8、 如因机械不到位,或机械修理不及时,超过24小时,而且影响工作的,罚机械管理员20元。

9、 必须按项目机械管理规定实施操作,严禁机械设备带病工作,严禁违章操作,违者给予机械管理员50元罚款。

第三篇:建筑施工行业员工劳动合同范本

劳 动 聘 用

合 同 书

甲方:

乙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经甲乙双方平等自愿协商一致,同意签订本合同,共同遵守本合同所列条款。

一、 劳动合同期限

第一条 本合同为叁年期限劳动合同。

第二条 本合同生效期自2011 年8月1日起至2014年8月日止,共计个月。

二、 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

第三条 根据甲方工作需要,乙方同意担任技术员岗位工作,乙方应按照甲方要求根据现场工作需要达到规定的质量标准,乙方的工作地点为甲方的经营场所。

第四条 在合同有效期内,甲方根据公司需要及乙方的技能、工作能力等,在与乙方充分协商的基础上,可以调整乙方的工作岗位、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

第五条 在合同有效期内,甲方调整乙方的工作岗位、工作地点、工作内容时,不再与乙方另外签订劳动合同,只需在原订合同上进行相应的变更说明。

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

第六条 执行不定时工作制,工作和休假按甲方工程进度酌情安排,以每周休息一天为标准,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法定标准工作时间。

第七条 乙方依法享有的婚丧假、女职工产假等,按照甲方依法制定的相关规章制度执行。

三、 劳动报酬

第八条 甲方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遵循按劳分配的原则,结合本公司实际和 乙方的工作岗位,确定乙方的工资水平及相应奖金。

第九条 乙方劳动报酬月工资标准为6000.00元,如果甲方工程在丹江口市城区,乙方的衣食住行所产生的费用由乙方自行承担;如果甲方工程不在丹江口城区,乙方由此产生的生活费、住宿费、交通费用由甲方承担;乙方通讯费用标准由双方根据实际情况协商确定。

第十条 乙方可以根据市场情况及相应物价水平进行对现行工资标准提出增加调整意见,调整情况由甲乙双方协商确定。

第十一条 甲方于每月2日以货币形式,按照甲乙双方签订的月工资标准足额向乙方支付工资,如遇节假日则提前一发放。其中第一个月(2011年8月)甲方从支付乙方工资中扣除2000.0元作为劳动保证金。

第十二条 乙方如果对甲方发放的工资表示异议,则应在工资发放之日起10日内 向甲方书面提出,超过时间则视为无异议。

四、 社会保险和福利待遇

第十三条 乙方的保险福利待遇包含在其月薪中,甲方不另行承担。

第十四条 乙方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其病假工资和医疗待遇等按照国家法制的

相关制度执行。

第十五条 乙方患职业病或因工负伤的待遇,按国家及本省有关规定执行。

五、 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和职业危害防护

第十六条 甲方为乙方提供符合国家规定的劳动标准的工作条件和必要的劳动防 护用品,切实保护乙方在工作中的安全和健康。

第十七条 甲方负责对乙方进行思想政治、职业道德、业务技术、劳动安全卫生及 有关规章制度的教育和培训,乙方应自觉遵守国家和本公司规程。

第十八条 如乙方在工作过程中产生职业危害病,甲方则按《职业病防治法》等 规定保护乙方的健康及相关权益。

六、 劳动合同的变更、解除、终止和续订

第十九条 甲乙双方在本劳动合同的有效期内,可以遵循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 原则,依法变更劳动合同部分条款。

第二十条 订立劳动合同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发生变化导致本合同内 容发生变化时,可以对本合同相关内容进行变更。

第二十一条 订立本合同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本合同无法履行的,经甲 乙双方协商同意,可以变更本合同相关内容或解除本合同。

第二十二条 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本合同可以解除。

第二十三条 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可立即解除本劳动合同相关规定:

1、乙方患病或非因公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甲方另行安

排的工作情况下,甲方可以解除本合同。

2、乙方患病或非因公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情况下甲方不得解除本合同,在

此期间甲方不支付乙方劳动报酬,但给予一定的生活补助。

3、严重违反本合同或甲方的规章制度;甲方可以解除本合同。

4、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四条 甲乙双方解除劳动合同,必须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甲方依法制定 的相关制度执行。

第二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本合同自行终止:

1. 合同期满且双方不能就劳动合同续签达成一致的;

2. 甲方经营发生严重困难并濒临破产;

3. 乙方应征入伍或者履行国家规定的其他法定义务的;

4.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六条 本合同期满前,甲乙双方应按照有关规定就合同续订或者终止事宜表 明自己的意见,并办理相关书面手续。

七、 双方协商约定的其他内容

第二十七条 乙方应当保守甲方的商业秘密,不得泄露给任何第三者(亦包括无工作上需要的甲方雇员)。乙方违反保密义务则视为严重违反本合同,如给甲方造成经济损失的,甲方有权向乙方全额追索。此保密义务在合同终止或期满后任何时间对乙方仍有约束力。

第二十八条 双方需要约定的其他事项:双方协商解决。

八、 违反劳动合同的责任

第二十九条 乙方未提前30天向甲方提出辞职或有其他擅自离职情形的,甲方将 在乙方办理交接工作后支付乙方的当月工资和办理相关的离职手续;由此给甲方造成经济损失的,乙方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第三十条 甲乙双方任何一方违反本合同及其附件的约定,给对方造成经济损失 的,应根据实际造成的损失依法给对方予以赔偿。

第三十一条 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均有权依法从乙方的工资、奖金、津贴、补贴等(包括但不限于此)中做相应的扣除,不够扣除的,甲方仍然有权就剩余部分向乙方追偿:

1. 依照法律法规约定和合同约定乙方应承担的赔偿责任;

2. 违反甲方依法制订的规章制度;

3. 工作失误给甲方造成了经济损失;

4. 应向甲方支付的其它任何款项;

九、劳动争议处理

第三十二条 在签订本合同之时,乙方须保证自己已不存在其他的劳动关系。如果由于乙方未与原工作单位解除劳动关系而引起的纠纷,视为乙方严重违反本合同,甲方有权与其立刻解除劳动关系。全部责任由乙方承担,甲方对此不负任何法律责任,乙方还必须赔偿甲方因此遭受的任何损失(包括但不限于甲方因此对外承担的损失、招聘费、培训费等)。

第三十三条 甲乙双方在履行本合同中若发生劳动争议,应当协商解决,协商不成 的,当事人一方要求仲裁的,应当自劳动争议发生之日起六十日内可以向相关部门提请仲裁。

十、 其他规定

第三十四条 本合同自 签订之日 之日起生效。

第三十五条 本合同一式贰份,甲乙双方各执壹份。

甲乙双方签字:

甲方:地址:乙 方:________性别:_____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_____通讯地址:

第四篇:建筑企业内部承包经营合同建筑企业内部承包经营合同

发包方 (称甲方):XX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址

法定代表人: XXX,系公司董事长。

承包方(称乙方):

为了提高企业竞争能力,扩大企业的工程招投标范围,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并经董事会研究决定,决定对分公司承包给乙方经营。甲、乙双方经协商一致,签订承包经营协议如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乙方结合分公司实际状况,本着所有权与经营权相分离、实事求是、互惠互利的原则进行经营。甲方可以授权乙方对外签订因工程业务所需的材料购销合同,但要报甲方备案.

第二条乙方实行自主经营,独立核算,自负盈亏的运行模式,如期完成各项经济指标和其他约定的指标;并独自承担经营过程中的债权债务和由此引发的经济、安全和法律责任。

第三条乙方按照甲方的经营理念,根据有关财务法规和规章制度规定,按有利于经营的原则自行管理日常财务。对于工程款项一律汇入甲方公司指定帐户后,再由甲方转付给分公司的帐户。

第四条乙方应依据有关政策以及工商、税务、卫生、质监等部门的有关规定,按时足额交纳各种税费和统筹资金。

第五条 乙方可以根据国家有关法律规定,自主招用、辞退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用工人员或非全日制用工人员,并报甲方备案。

第六条 甲方有权对乙方的经营状况进行监督指导,享受财务监督权、审核权、工程质量和安全检查权。乙方应当自觉接受甲方的监督,并尊重甲方派驻职工的权利,定期向甲方报告工作,听取意见和建议。

第二章 承包基数

第七条三年的总承包费为万元整人民币,作为甲方公司的收益。第一年的承包费为万元整人民币,第二年的承包费为万元整人民币,第三年的承包费为万元整人民币。承包费于每年的月日前

第三章 承包期限

第八条本合同有效期 三 年。自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

第九条合同期满,乙方完成上交承包费,可以自愿续签合同,但乙方须在期满前六个月以正式书面形式提出是否续签意向。在同等条件下,享有优先续签权。

第四章 权利和义务

第十条甲方应为乙方创造良好的经营服务,每年根据乙方工程实际业务需求量来拨付工程周转资金,该款应当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乙方自甲方实际拨付工程周转资金之日起按月利率%支付利息。利息按季支付,利息税由乙方承担。该工程周转资金于承包期届满之日前或合同前解除之日还清。

第十一条合同期内,公公司所在地区的招标投标工程由乙方承接,管理费归乙方所有。乙方自行负责所有的管理事务,并承担工程质量、安全等一切责任。

第十二条 乙方负责收取其在合同期间承接分公司所在地区以外工程的管理费。甲、乙双方按四六分成该管理费,乙方应当及时款项支付给甲方,并承担办理外经证的有关税费。

第十三条 合同期间,甲方在分公司所在地区内议标工程项目的所有管理事务由乙方负责,并承担责任。甲、乙双方按五五分成管理费,乙方应当及时款项支付给甲方,并承担办理外经证的有关税费。

第十四条 合同期间,乙方保证承接工程的业务总额在三亿元人民币以上,即每年平均的承接工程的业务总额在一亿元人民币以上;乙方保证承接工程质量达市标化二个以上。创杯奖励按甲方公司有关文件规定办理。

第十五条 甲方于合同签订之日起三日内,将分公司的办公财产清点登记造册后移交给乙方使用,乙方应当按财务规定按月向甲方上交财产折旧费。如果有损坏的,乙方应当予以赔偿。

第十六条 乙方为了承接工程所需的所有工程招投标证件由甲方负责提供。乙方收到承接工程的中标通知书之日七日内,甲方协助乙方办理银行保函。保函数额限于建设银行的授信额度,不足部分由乙方自行解

第十七条 甲方派驻乙方的项目经理、施工员、安全员等五大员的培训费用及所有办理工程承接所需要的证件费用由乙方承担。

第十八条 乙方为了扩大业务的需要借款,并要求甲方协助的,经甲方董事会同意和甲方法定代表人签字确认后,甲方予以提供贷款帐户,具体借贷事宜及相关费用等由乙方自行负责办理。该借款仅限于乙方所承接的工程项目上,不能挪作他用。

第十九条 承包经营期满后,甲方该配合乙方完成承包期间所承接的全部工程施工及决算完成,并收回全部工程款。双方的权利、义务履行完毕后,本合同自行终止。

第二十条 甲方有权在合同期满30日前派员对乙方承包经营情况进行审核结算。合同期届满之日,双方就财务、财产等事项办理交接手续。

第五章工程质量和安全保证

第二十一条乙方应遵守工程建设安全生产有关管理规定、严格按国家安全生产标准组织施工、并随时接受行业安全检查人员依法实施监督检查,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消除事故隐患;由于乙方措施不力造成事故,由乙方承担一切责任和费用。

第二十二条为了确保工程质量和安全,乙方于本协议签订之日向甲方交纳工程质量、安全履约保证金万元整人民币,该款于承包经营期届满后三日内偿还。

第六章 违约责任

第二十三条任何一方违背本协议条款的行为均视为违约行为,守约方有权依据本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追究违约方法律责任和经济责任。违约事由持续三个月的,双方都有权单方解除合同。

第二十四条 乙方未按本协议约定交纳承包款或管理费和及时偿还工程周转金本息等,应当按欠交额日千分之三向甲方支付滞纳金或逾期违约金。甲方有权用乙方在本公司的股份金额或履约保证金来扣减。第二十五条 乙方未按本协议约定完成经济指标和各项工程质量指标,应当向甲方支付违约金5万元

人民币。甲方有权用乙方在本公司的股份金额作或履约保证金来扣。

第二十六条 甲方违反本协议约定的,应当按违约各项向乙方支付违约金5万元人民币。对乙方造成直接经济损失超过违约金的,甲方继续承担赔偿损失的义务。

第六章 争议解决

第二十七条对于在合同执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各方应本着实事求是的态度协商解决,若协商不行,应向合同签订地所辖区的人民法院起诉。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八条本合同的签订地点为XXX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办公室。

第二十九条本合同未尽事宜,可根据合同法有关规定,经各方协商一致后予以修改、另行补充。第三十条本合同经双方签字或盖章后生效。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方各执一份。

甲方:乙方:

法人代表:代表:

签订代表:签订代表:

签订时间:签订时间:

第五篇:建筑企业员工奖惩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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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企业员工奖惩管理办法

为强化公司管理,规范员工行为,弘扬企业文化,调动员工积极性和创造性,维护公司和员工合法权益,特制定本制度。

本制度主要包括员工奖励、员工处罚、奖惩权限等内容。

1 职责分工

1.1 公司人力资源部

(1)负责制定、修订、解释员工奖惩管理制度。

(2)负责员工奖罚等相关事宜。

(3)负责依据奖惩权限对公司员工奖罚情况进行审核、监督、检查。

(4)公司人力资源部门有权按规定程序,对员工违规违纪行为进行调查处理,凡公司内各单位或员工都有义务配合调查和举证,协助公司掌握资料,查清事实,做出公正评价。

2员工奖励

对在工作中贡献卓著,在推进企业建设、提升企业管理、增进企业效益、树立企业声誉等活动中表现突出的员工予以奖励。

2.1奖励种类

公司对员工的奖励分为精神鼓励和物质奖励,两者可以兼得。

精神鼓励:表彰、记功、晋职、授予优秀管理工作者、十佳项目经理、优秀共产党员、技术能手、业务标兵、优秀员工等荣誉称号。

物质奖励是指发给一次性奖金。

2.2 奖励范围

员工有下列表现之一者,予以奖励:

(1)在完成本职工作(生产)任务、提高工作质量、改善企业经营管理、节约企业资财等方面做出突出成绩并为企业做出重要贡献者。

(2)圆满完成本单位《经营目标责任书》各项目标,并为企业创造卓著信誉和明显效益的。 (3)在生产、科研、管理等方面有发明创造或提出合理化建议,并取得重大成果和成绩者。

(6)及时发现并上报重大事故隐患,防止或杜绝事故发生,使企业利益免受重大损失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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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见义勇为、敢于同违法违纪行为作斗争,为维护企业正常的生产和工作秩序,维护社会秩序有显著功绩者。

(8)一贯忠于职守,遵纪守法,廉洁奉公,工作模范带头,且事迹突出的。

(9)其他应当给予奖励的事项。

2.3 物质奖励费用预算

由人力资源部按《公司预算管理制度》上报公司预算管理委员会,经审批后列入预算。

2.4 档案管理

公司对获得各类荣誉称号的员工,将颁发相应证书,并记入本人档案。

3员工处罚 3.1 处罚范围

1、凡违反公司规章制度和纪律,或未按规定履行岗位职责,给公司造成损失、风险或不良影响的;

2、如员工行为已触犯法律的,将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3.2处罚原则

实事求是、客观公正,注重情节。教育与惩戒相结合、处罚程度与员工所造成的损失及应承担的责任相适应。

3.3处罚的种类

分为行政处罚和经济处罚。

凡因员工违规违纪给公司造成经济损失的,先责令其限期赔偿经济损失。凡拒绝赔偿的,将加重处罚(必要时公司可予以起诉追缴)。

1、经济处罚

对情节较轻的,或涉及金额10万元以下的,处以1000-10000元罚款;

情节较重的,或涉及金额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处以10000-50000元罚款; 情节严重的,或涉及金额5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处以50000元-200000元罚款; 情节恶劣的,或涉及金额200万元以上的,处以200000元以上罚款。对员工的经济处罚, 罚款可从员工工资中按月扣除,但每月剩余工资部分不得低于政府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

2、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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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警告、记过、记大过、降职、撤职、留用察看、开除。涉嫌犯罪的,按相关法律程序办理。各单位根据本制度规定,对违规违纪员工提出处罚意见,报人力资源部审批后实施。

3、对于情节严重和情节恶劣的,同时给予经济处罚和行政处罚,其它可只给予经济处罚。

4、受处罚的人员凡符合以下情况,将执行相关职位禁入的规定:

(1)给公司资产造成巨大损失,对公司信誉造成严重不良影响,或对重大安全、质量事故负有直接或主要责任,受到撤职以上处罚的,五年内不得担任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

(2)凡从事政工、行政、人力资源、财务、审计、法律、市场、商务、工程、物流、技术等单位的员工,因故意违反本职工作的有关规定,受到记大过或降级处罚的,应调离原岗位,且三年内不得从事原任工作;受到撤职以上处罚的,五年内不得从事原任工作。

5、处罚决定作出后,员工所在单位应在一周内向受处罚人员本人宣布;对于受到降级以上处罚的,人力资源、财务等部门应在一个月内办理员工职务、工资等相应变更手续。

6、相关单位应在一个月内,将处罚决定的执行情况以书面形式向人力资源部报告。

3.4违反生产经营管理规定的行为

3.4.1在生产经营管理活动中,有下列行为之一:

1、在没有基础资料的情况下,擅自批准或决定进行工程设计,或者对违反工程建设设计规范做出的错误设计,未经审核就擅自批准,或者擅自将工程项目的勘察设计任务交给不具有相应资质、资格的单位或个人,或者未按程序审批而随意变动设计方案,给各公司造成信誉或经济损失的;

2、在勘察、设计工作中不负责任,给施工生产造成重大安全质量隐患,或者给公司造成信誉或经济损失的;

3、违反责任成本管理的有关规定,管理费用严重超支、将奖励基金挪作他用、不经批准擅自使用机动费、违规列销分割预留的其他专项费用的;

4、违反工程预结算管理的有关规定,工作失职,或弄虚作假,导致公司利益受损的;

5、在生产经营管理活动中,损害员工合法权益,引发不良后果的;

6、工作不负责任,管理松懈,致使项目或者单位形成经营性亏损的;

7、其他违反公司生产经营管理规定行为,造成公司信誉或经济损失的。

3.4.2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有下列行为之一:

1、违反合同管理法规、法规,受到行政执法机关查处,给公司造成信誉或经济损失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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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与对方当事人恶意串通,为牟取个人利益或小团体利益而损害公司利益的;

3、私刻公司公章、公司法定代表人印章或虚设机构,擅自对外签订经济合同的;

4、未经公司法定代表人授权,或者超越代理权限,或者超越岗位职权,擅自对外订立合同或者出具书面承诺,给公司造成损失或不良后果的。

5、对合同项目不进行可行性分析,不了解对方资信情况,盲目与之签订合同,或者擅自变更合同,或者不签订合同即预付货款,致使公司遭受经济损失的;

6、故意隐瞒真实情况,获得审批而签订合同,给公司利益造成危害或者损失的;

7、不按程序对合同文本进行集体研究,个人擅自决定重要合同条款,或者规避、遗漏关键条款,给公司利益造成危害或者损失的;

8、工作不负责任,造成合同不能履行,被对方追究违约责任,或者债权超过诉讼时效,或者未能在法定期限内申请强制执行生效判决、裁定,给公司造成经济损失或权利丧失的;

9、发生合同纠纷或其他经济纠纷,不按照规定及时报告,私自处理或者隐瞒真相,妨碍纠纷处理或者给公司造成损失的;

10发现对方违约给公司利益造成危害,不及时加以纠正、制止,或者不及时采取有效措施维护公司利益,致使公司遭受经济或信誉损失的;

11、 其他违反合同管理法律、法规和公司有关合同管理规定行为,给公司造成信誉或经济损失的。

3.4.3在物资材料、机械设备采购和管理活动中,有下列行为之一:

1、违反公司有关规定程序,不组织大宗物资材料、大型机械设备招标采购,或者将具备招标条件的物资材料、机械设备采购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方式规避招标采购的;

2、违反国际质量认证标准程序,不在合格供方名单中采购,或采购的物资材料不符合工程设计规定标准或为假冒伪劣产品,严重影响工程质量,或发现问题不及时采取措施,以致延误索赔期限造成经济损失的;

3、在物资采购中不负责任,致使所购物资质次价高、残背冷滞,或者未对所购物资安排相关人员验收,致使其数量、质量、品种与要求不符,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如发现员工在物资采购活动中存在营私舞弊行为的,将加重处理;

4、不制定或不落实物资材料需求计划,采购物资材料数量超过实际需要量,造成严重积压、失效、变质、浪费的。如有故意采购非项目工程所需物资材料造成浪费损失的,加重处理;

5、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未实行货比三家的竞价,采购的物资材料、机械设备价格明显高于市场同类产品价格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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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违反规定程序,报废、处理机械设备或物资材料的。如有在报废、处理机械设备或物资材料过程中中饱私囊的,加重处理;

7、对机械设备管理混乱,操作管理不当,导致发生机械设备事故或者损毁、被盗、遗失,造成公司经济损失的;

8、其他违反物资材料、机械设备采购管理规定行为,给公司造成信誉或经济损失的。

3.4.4在统计工作中,有下列行为之一:

1、拒报、虚报、瞒报、伪造、篡改统计资料的;

2、工作不负责任,错报、漏报统计资料,造成严重后果的;

3、单位负责人擅自修改统计资料,编造虚假数据,或者强令、授意统计部门、统计人员篡改统计资料或编造虚假数据的;

4、其他违反统计工作法律、法规和公司有关规定行为,给公司造成不良影响或损失的。

3.5违反财务、资产管理规定的行为 3.5.1在会计工作中,有下列行为之一:

1、 不依法设置会计账簿或私设会计账簿的;

2、不按照规定填制、取得原始凭证,或者不按规定登记账簿的;

3、不按规定进行会计核算,或会计核算混乱,造成会计信息严重失真或形成坏账损失的;

4、 不按规定编制或编制虚假财务会计报告的;

5、 随意变更会计处理方法的;

6、 任用会计人员不符合《会计法》的;

7、未按规定建立并实施单位内部会计控制制度,或者向监督管理部门拒报、虚报、瞒报有关会计资料的。对造成直接经济损失的,从重处理;

8、伪造、变造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或者隐匿、故意销毁依法应当保存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的。凡与他人合谋编造虚假凭证谋取私利的,加重处理;

9、单位负责人强令、指使、授意会计机构、会计人员或其他人员伪造、变造会计凭证、会计账簿、编制虚假财务报告或隐匿、故意销毁依法应当保存的会计档案的;

10、会计人员调动工作,不按规定办理交接手续的;

11、其他违反会计工作法律、法规和公司规定行为,给公司造成不良影响或损失的。

3.5.2在资金管理中,有下列行为之一:

1、违反规定对外投资、融资、借款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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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违反规定对外提供经济担保的;

3、违反规定进行委托贷款,或者委托其他单位或个人理财的;

4、违反公司规定在非银行金融机构存款或变相存款的;

5、违反规定出借账户、出让银行授信额度或为他人代开信用证的;

6、违反规定将用于银行支付的票据、印章交同一人保管,造成严重后果的;

7、违规审批工程款拨付,造成超拨工程款的;

8、未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或由于管理疏漏,造成现金丢失或者被侵占、盗窃的;

9、违反规定,使用公款进行股票交易的;

10、违反规定坐收坐支或搞资金体外循环的;

11、以个人名义存储公款或长期将公款存储个人名下进行公务活动的;

12、违反法律法规和公司制度,设立“账外资金(资产)”;或者使用“账外资金(资产)”款项提高福利标准和范围,滥发奖金实物或超标准支出的。凡以单位名义将“账外资金(资产)”财物私分给单位职工的,按照侵占论处。

对设立“账外资金(资产)”或者使用“账外资金(资产)”款项的行为,如情节较轻,且能够按照有关规定认真自查自纠的,可以免予处罚;虽情节较重,但能够按照有关规定认真自查自纠的,可减轻处罚;情节严重,但能按照有关规定认真自查自纠的,可以从轻处罚。

13、其他违反资金管理规定,给公司造成不良影响或损失的。

3.5.3 违反国家票据管理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

1、伪造、变造票据,或者故意使用伪造、变造票据的;

2、签发空头支票、远期支票,或者将空白支票交予他人作信用抵押的;

3、签发无真实交易或无可靠资金来源的汇票、本票或其他票证,骗取财物的;

4、冒用他人票据,或者故意使用过期、作废票据,骗取财物的;

5、使用与实际工作时间、内容、开支数额不符的票据列销支出的;

6、其他违反票据管理有关规定,给公司造成不良影响或损失的。

3.5.4在资产管理中,有下列行为之一:

1、擅自将公司无形资产转让、出借、赠与他人或以其他方式供他人使用的;

2、隐瞒资产不入账造成账外资产的;

3、违规进行固定资产修建、增加或减少,或固定资产管理混乱,致使资产损耗严重,提前报废、毁灭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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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违反管理规定,擅自处置属于公司所有的土地、房产等资产,给公司造成损失的;

5、在资产重组、股份制改造、承包、租赁、联营或与外商合资经营、合作经营以及向境外投资过程中,将公司资产非法转移到个人或其他单位名下的;

6、不按规定进行资产评估,或者在资产评估过程中提供虚假资料,致使资产评估结果失实,给公司造成损失的;

7、不按规定进行清产核资,或者在清产核资过程中提供虚假资料,致使清产核资结果失实,给公司造成损失的;

8、其他违反公司资产管理规定,给公司造成信誉或经济损失的。

3.5.5 在公司权益管理过程中,有下列行为之一:

1、违规收支,逃避公司财务监控的;

2、采取转移、截留或其他手段隐瞒单位收支,操纵利润的;

3、以合资联营、兴办其他产业或建立其他经济实体等方式,非法转移利润的;

4、虚报冒领,骗取专项拨款或补贴的;

5、违规进行收益分配,或者在收益分配中采取非法手段侵占公司资本收益的;

6、违反规定抽逃资本金,或者擅自冲减资本金的;

7、其他违反公司权益管理规定,给公司造成信誉或经济损失的。

3.6违反组织、人事及监督管理规定的行为 3.6.1在组织与管理工作中,有下列行为之一:

1、对本单位、内部发生的违法违规或违背公司规章制度的行为失于监督,或发现问题不制止、不纠正、不查处或拖延查处,造成严重后果的;

2、对本单位疏于管理,工作失职,造成严重经济损失或社会影响,或拖欠员工工资三个月以上,或拖欠社保基金以及其他应上缴款项的;

3、对本单位存在的问题不认真解决,致使矛盾激化,造成罢工、越级集体上访或其他重大事件,严重影响生产经营秩序和公司声誉,或对重大事件不及时解决,造成严重后果的;

4、作为出资者代表,对其他控股或参股单位损害本公司利益的行为失察,或发现后不及时反映和制止,或者超越授权范围行使职权,使公司权益受到损害的。

3.6.2违反劳动纪律和工作纪律,有下列行为之一:

1、擅离职守,贻误工作或者给公司造成经济或信誉损失的;

2、违反劳动纪律,经常迟到、早退或旷工,经教育不改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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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在生产或工作岗位打架斗殴,寻衅闹事或酗酒滋事,影响生产或工作正常进行,或造成不良影响的;

4、在工作岗位或工作期间赌博的;组织赌博或者故意为赌博活动提供场所等便利条件从中牟利的,加重处罚。凡领导人员参与赌博的,从重或加重处罚,并就地免职。

5、侵占、盗窃、盗卖、私分集团财物的;

6、故意破坏公司工程建设、机械设备、计算机网络安全及其他物品,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凡故意破坏公司提供由个人保管使用的劳动工具的,从重处理;

7、违法组织集体上访、聚众闹事,影响集团生产、工作秩序和员工生活的;

8、其他违反劳动纪律和工作纪律行为,造成公司损失或不良影响的。

3.6.3在档案、文件、资料、印章管理工作中,有下列行为之一:

1、对在职务活动中形成的文件、资料据为己有,拒不向档案、资料管理部门移交的;

2、擅自将个人因工作需要而使用、暂时保管的公司重要档案、文件、资料,用于个人事务或提供给公司外机构或人员使用的;

3、损毁、丢公司具有保存价值或应当保密的档案、文件、资料的;

4、涂改、伪造档案、文件、资料的;

5、档案、资料玩忽职守,造成档案、文件、资料损失或者被涂改的。

6、工作不负责任,发生重大泄密事故,给公司造成不良后果或损失的;

7、伪造、变造公司有关印章,或者将公司有关印章丢失,或者将公司有关印章转借他人,或者使用伪造、变造印章,或者未经批准擅自使用公司有关印章的;

8、其他违反档案、文件、资料、印章管理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或不良影响的。

3.6.4在人力资源管理工作中,有下列行为之一:

1、不按选拔任用条件、任职资格和工作程序选拔任用的;

2、泄露领导班子或组织人事部门酝酿、讨论人事任免情况的;

3、在人事考察工作中隐瞒、歪曲事实真相的;

4、在选拔任用工作中,利用职权对他人打击报复,或者营私舞弊,或者收受当事人礼金、礼品或其他形式贿赂的;

5、违反员工晋升提拔规定和流程任用人员的;

6、违反薪酬和激励方案管理规定,变相发放薪酬奖金的;

7、采取请客送礼、谎报业绩、诬陷诽谤贬低他人、恶意串通等不当手段,影响人事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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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正履行,为本人或他人谋取职务的;

8、其他违反法律法规和公司人力资源管理制度规定的行为,造成损失或不良影响的。

3.6.5在审计(含各项检查,下同)工作中,有下列行为之一:

1、拒绝或拖延提供与审计事项有关的资料,或者拒绝解答审计提问和说明审计事项的;

2、隐匿、销毁资料或提供虚假资料,或者隐瞒或虚报财务收支、资产、债务以及与审计事项有关经济活动情况的;

3、拒不执行审计决定,或者无正当理由拒不采纳审计建议的;

4、有其他干扰、阻碍审计工作行为的;

5、审计人员玩忽职守、徇私舞弊、弄虚作假的;

6、其他违反审计法规制度行为,给公司造成损失或不良影响的。

4对违反项目质量管理规定、违反项目安全管理规定、违反项目劳务管理规定的行为处罚,按公司《项目管理手册》和《劳务管理手册》有关规定执行。 5员工奖惩的权限 5.1员工奖励的权限

1、对荣获市级以上荣誉称号和专项奖励的员工,如需公司增发物质奖励的,由各单位填报《员工奖励审批表》,统一报人力资源部,经审批同意后,由相关部门提出奖励标准,纳入预算管理,报公司领导批准后实施;

2、对公司范围内评选的各类优秀员工,由相关部门提出评审方案、奖励意见,人力资源部会签。需进行物质奖励的,填报《员工奖励审批表》,由相关部门提出奖励标准,纳入预算管理,报公司领导批准后实施。

5.2员工处罚的权限

(1)由公司人力资源部根据各单位上报材料和调查结果,结合员工的过失行为的情节及所造成公司损失的实际情况,提出处罚意见,填报员工处罚审批表,经公司领导审批后实施。 (2)对员工实施行政处分(处理)和经济处罚,必须征求公司工会意见,并允许受处分员工进行申辩。凡对员工给予开除处分的,还需提前报劳动部门备案。

6 其他

(1)公司对员工奖惩的审理时间,原则上应在收到材料起5个工作日内完成。 (2)公司对员工个人的奖惩结果,应书面通知本人,相关材料应存入本人档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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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员工对处罚决定有争议的,可在接到通知5日内向公司工会、人力资源部提出申诉和调解请求,调解不成的,可按国家有关劳动争议处理条例规定的程序办理。 (4)本制度与国家有关政策法规相抵触的,按国家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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