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保险业务分析论文

2022-05-03

下面是小编精心推荐的《银行保险业务分析论文(精选3篇)》的相关内容,希望能给你带来帮助!摘要:近几年来,我国银行代理保险业务发展迅猛,给我国的经济金融注入了新的活力,但由于对洗钱风险认识不足、业务人员反洗钱技能不高、反洗钱内控制度不健全、银保客户缴费方式登记混乱、可疑交易报告制度执行不到位等原因,使得银行代理保险业务中存在较高的洗钱风险,监管部门、保险公司和商业银行应予以高度重视。

银行保险业务分析论文 篇1:

当前银行保险业务发展中存在的问题及其对策研究

摘 要:银行保险业务是银行业务与保险业务的复合,在当今保险市场中占有重要的位置。但是长期以来,中国的银行保险业务发展中存在以下体制和机制的问题,不利于该项业务的发展壮大。面对当前银行保险业务存在的各种问题,商业银行以及保险公司要从银行也和保险业通力合作等角度出发,不断提高研发能力、加强服务创新、明确定位、健全法制,迎接银行保险业务大发展时代的到来。

关键词:银行保险;问题;对策研究

银行保险业务产生于全球化的背景下,是银行产品与保险产品的金融工具的复合,是银行业务与保险业务交互渗透、银行资本与保险资本相互融合的产物,在当今保险市场中占有重要的位置。

一、银行保险业务的内涵

银行保险(bancassurance)又称银保融通是指银行与保险公司进行全方位多层次的业务合作,银行通过各种方式向客户提供保险产品而进入保险领域,也就是通常所说的银保合作。

二、中国银行保险业务的现行发展状况

20世纪80年代,银行保险业务产生于欧洲,目前已成为国际保险业的主要发展趋势之一。中国的银行保险发展相对较晚,从20世纪末开始才出现银行和保险公司合作的浪潮。

(一)中国银行保险业务的发展沿革

中国的银行保险业务的发展,笔者认为大致可以划分为以下三个阶段:

为了提高银行保险的利润率,促进银行保险的健康发展,业务发展时表现更为理性化,从强调保险费增长转变为强调利润和效益增长。

(二)当前银行保险业务存在的问题

当前银行保险业务在发展过程中存在诸多问题和弊端,成为了其进一步发展的瓶颈。主要表现为:

1.保险公司在银行保险业务上的利润空间被压缩,银行和保险公司的合作畸形发展

从银行和保险公司的合作模式来看,双方的合作主要处于协议代理阶段,合作的深度不够,仍然为浅层次合作。主要采取的是“多对多”的合作,即多家保险公司与多家银行进行交叉相互合作。这种合作模式很不稳固。其一,双方的短期、临时性合作,使得合作双方不愿意加大具有长远意义的投资;其二,多对多的合作,加剧了保险公司间的恶性竞争,手续费的博弈空间被压低,银行代理保险业务的市场秩序被扰乱,大大提高了保险公司的经营成本,从而造成银行和保险公司的合作畸形发展。

2.银行保险业务产品单一,同质化严重,竞争无序

从当前银行保险业务的发展情况来看,业务产品比较单一,主要为分红型的人寿保险产品。这种银行保险业务产品,同银行的储蓄产品在一定程度上趋同。少数的财产保险产品也主要集中在企业财产保险、车辆保险等传统保险产品上。此外,银保合作的新产品又容易被其他公司效仿。这就导致了单一同质化的产品无论是产品品种还是个性化程度,都与实际需求相差甚远,难以满足市场需求。

(三)原因分析

中国的银行保险业务从无到有,再到飞速发展经过了短短十几年的时间。发展中不可避免地存在着一些机制和体制方面的问题,问题的产生原因是多方面的,主要方面来说是受宏观政策和市场环境等多方面因素的制约。

1.金融业分业经营模式下,银行与保险公司不能互相参股,无法实现利益共享,风险共担,是银行保险业务畸形发展的根本原因

当前政策前提下,中国银行在与保险公司的合作中主要是获取代理手续费,而不能真正分享保险市场迅速成长所带来的巨大利益,这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银行进一步介人保险市场的积极性。

2.银行和保险公司之间缺乏政策协调是银行保险业务竞争无序的直接原因

相对于保险公司,商业银行对银行保险业务的重视程度偏低。商业银行在银行保险业务中的参与程度与销售积极性是决定银行销售保险状况的关键因素。但是,当前银行保险业务的发展中,商业银行的参与积极性主要取决于保险公司支付的手续费的高低。商业银行在选取合作伙伴时,对保险公司的产品开发能力、内部管理水平、行业发展经验的关注度要远远低于对取得手续费的高低。合作模式的短期化,决定了银行和保险公司之间缺乏政策性的协调,进而造成了银行保险业务的无序竞争。

三、促进银行保险业务进一步发展的重要措施

虽然中国银行保险在发展过程中存在诸多问题和弊端,但是也要看到,银行保险业务能够满足银行、保险公司以及消费者等多方的需求,同时商业银行和保险公司在合作中存在着互补的优势。一方面,银行拥有大量消费者的信息,能够识别消费者的潜在风险和内在需求,便于保险公司有针对性的开发保险产品;另一方面,保险公司的介入对信贷人的信用风险起到了降低风险的作用。由此,银行与保险公司合作的前景非常乐观。笔者认为,为了促进银行保险业务的进一步发展,可以采取以下措施:

(一)提高研发能力,丰富产品类型

当前,银行保险的产品种类比较单一。商业银行与保险公司合作应从寻找共同的客户市场出发,充分利用银行客户资源丰富、客户信息完整的优势,不断提升自身的创新能力,有针对性地开发针对不同客户群体的银行保险产品。同时,对现有的银行保险产品进行整合,使新的银行保险产品能够满足客户对金融产品保障性、储蓄性、投资性的需求。

(二)加强服务创新,提升服务水平

从目前银行保险业务的发展状况来看,银行保险业务的服务水平参差不齐,服务形式单一,主动服务意识较弱。银行保险业务不断提高服务水平,创新服务理念,既可以对现有的客户的需求进行不断维护,又可以通过对客户需求的了解,发现新客户群体,进而带动新的银保产品的开发。因此,商业银行和保险公司要加强服务创新,提升服务内涵价值,结合银行掌握的客户信息,有针对性地开展多方式、全层次的销售模式和服务模式。以服务水平的提升,消除顾客对银行保险产品的搭配销售心理的排斥,最终促进银行保险业务的发展。同时,加强对专管员的培训,对从业资格作出限定。

(三)健全法制,加强对银行保险的监管

首先,健全法律法规体系,加强对银行保险业务的监管,对欺瞒消费者,恶性竞争等扰乱市场秩序的行为,加大惩处力度,规范行业环境;其次,制度行业从业标准,明确细则,对银行保险产品的核准备案管理,防控金融风险,同时对产品限定费用比例上下限,防止同业恶性竞争。第三,鼓励并保护银行保险产品的创新,对银行保险新产品实行备案管理,设立保护期,在保护期内,其他公司不得推出同质化产品。

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明确提出全面深化改革,加快完善现代市场体系。中国人民银行行长周小川也撰文指出“金融系统要按照十八届三中全会的决策部署,全面推动金融改革、开发和发展,加快完善种类齐全、结构合理、服务高效、安全稳健的现代金融市场体系。”相信伴随着金融改革的完善,银行保险业务的又一轮发展机遇必将迅速到来。

参考文献:

[1] 胡浩.金融保险[M].北京:中国金融出版社,2006:4.

[2] HoschkaT.C.bancassuranceinEurope,london,MacmillanPressLtd,1994.

[3] 刘京生.知识经济与保险[M].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1:6.

[4] 陈媛生.银保合作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J].福建金融管理部学院学报,2003,(2).

[5] 宋明岷.中国银行保险发展特点及其SWOT分析[J].金融研究,2005,(4).

[6] 赵凯.论中国银行代理保险存在的问题及对策[J].保险研究,2004,(4).

[7] 高洪民,朱军勇.国际银行保险发展经验对中国的启示[J].金融与经济,2005,(2).

[责任编辑 吴明宇]

作者:高倩

银行保险业务分析论文 篇2:

银行代理保险业务洗钱风险分析及对策研究

摘 要:近几年来,我国银行代理保险业务发展迅猛,给我国的经济金融注入了新的活力,但由于对洗钱风险认识不足、业务人员反洗钱技能不高、反洗钱内控制度不健全、银保客户缴费方式登记混乱、可疑交易报告制度执行不到位等原因,使得银行代理保险业务中存在较高的洗钱风险,监管部门、保险公司和商业银行应予以高度重视。

关键词:银行代理保险;洗钱;风险;对策

随着世界经济越来越倾向于自由化、一体化发展,商业银行和保险公司的合作也不断加强,银行代理保险业务发展迅猛,规模不断扩大,并成为保险公司最为重要的销售渠道之一,但目前大多数的商业银行代理保险业务产生了一些问题,如对洗钱风险认识不足,内控制度不健全等,隐含的洗钱风险不容忽视。

一、银行代理保险业务基本情况

银行代理保险业务是保险公司与商业银行签订保险业务代理协议,由保险公司向商业银行提供业务凭证、宣传资料和人员培训等,商业银行工作人员在银行营业场所指导客户签约购买指定保险产品、收取保险费并向客户出具保险单,商业银行与保险公司按照约定进行代收保险费的划转、代理费用结算及保险凭证交接等工作。这种商业银行和保险公司强强联手的营销模式,一方面,对于广大消费者来说,可以通过银行柜面或理财中心简单而便捷的购买保险产品。另一方面,对于保险公司来说,利用银行的优质客户资源和信誉,以及密集的网点,可以降低成本并提高销售,树立起良好的品牌形象。对于商业银行来说,代理销售保险产品,可以向客户提供更加多样化的理财产品,提高客户的忠诚度和满意度,增加中间业务收入,获得更多的收益。随着商业银行和保险公司之间业务合作的加深,银行代理保险业务发展迅速,其产品、服务也日趋整合化、多元化[1]。

二、银行代理保险业务反洗钱工作现状

《金融机构客户身份识别和客户身份资料及交易记录保存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规定:金融机构委托其他金融机构向客户销售金融产品时,应在委托协议中明确双方在识别客户身份方面的职责,相互间提供必要的协助,相应采取有效的客户身份识别措施。根据这一规定,目前保险公司与商业银行签订的保险业务代理协议中基本上都含有反洗钱条款,客户身份初次识别工作也基本上通过银行来开展。对于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记录的保存,一般情况下,客户通过商业银行代理购买保险产品时,向银行提供身份证明文件的复印件等资料,缴纳的保险费由银行通过个人账户代为扣收,相关缴费记录由银行保存。而客户通过银行购买保险产品的投保单等交易资料以及身份证明文件的复印件等资料,则由银行定期移交保险公司留存。各家保险公司规定的资料移交时间各不相同,如有的保险公司要求银行出单后3个工作日内须移交相关资料,而有的保险公司则要求邮政储蓄银行渠道一个月内交还资料,其他银行由业务员办理交接手续费时随时收回。部分保险公司收回资料后,会借助电话回访等方式对客户提供的职业等身份信息进行核查,但大部分保险公司的电话回访内容仅限于核对客户的姓名、联系方式和投保险种等,对客户的其他身份信息并不进行核查。保险公司对收回的客户身份证明文件等资料进行扫描存入本公司的影像系统,目前各保险公司保存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记录的年限一般会长于反洗钱相关法律规定要求保存的年限。大部分保险公司依靠总公司开发的反洗钱系统对银保业务进行监测,系统提取可疑交易后进行分析判断,并向总公司报告,少数保险公司与银行签订协议,要求银行代销人员协助配合保险公司发现、分析、报告可疑交易报告。

三、银行代理保险业务中存在的洗钱风险分析

(一)业务人员反洗钱意识淡薄

保险公司银保业务工作人员反洗钱意识淡薄,一方面,大多数保险公司业务人员认为利用保险进行洗钱的可能性很小。另一方面,保险公司银保业务工作人员普遍认为银保客户也是银行的客户,银行已经对其进行过了解,可以充分信赖银行。在这种侥幸心理的驱使下,多数保险公司银保业务工作人员没有主动去了解客户,即使发现客户行为有异常,也不会从洗钱的角度进行分析,更不会上报。

(二)保险公司对银行代销保险业务人员反洗钱知识技能培训不足

2010年,银监会取消了保险公司销售人员在银行的“驻点销售”,银行若代销银保产品需要依靠自己的员工,按照银行与保险公司之间委托代理协议的规定,保险公司对银行代销保险业务人员负有培训义务。但实际工作中,几乎所有的保险公司对银行代销保险业务人员的培训都是侧重于保险产品知识的培训、销售技能的培训、业务品质的培训和保全知识的培训等,很少开展反洗钱相关培训,尽管商业银行对其柜员也会开展反洗钱培训,但保险业务与银行业务在客户身份识别、可疑交易分析报告等方面有明显的不同,银行代销保险业务人员接受的培训缺乏针对性,培训内容缺少对保险业洗钱风险防范的知识等,致使银行柜面工作人员对保险业务中的洗钱风险防范不到位[2]。

(三)银保业务反洗钱内控制度不健全

银保业务中以兼具保障和投资功能的投资连结型保险产品尤为热销,缴费以趸交、大额较多,相比其他保险产品存在的洗钱风险相对较高,但目前多数保险公司均没有建立针对银保业务的反洗钱内控制度,特别是在委托代理协议中,有关反洗钱职责内容的规定过于简单,没有明确银保双方在履行反洗钱相关义务方面的具体职责,如有的只规定“双方根据《反洗钱法》等法律要求,相互提供必要的协助,采取有效的客户身份识别措施,共同推进反洗钱方面的合作”,而没有明确划分双方在反洗钱工作中的权利和义务。实际工作中,大部分银行业也没有尽职去审核客户身份基本信息及资料的真实性、有效性和完整性,不能保证客户身份识别制度的有效实施。

(四)客户身份识别流于形式

一是商业银行在代理销售过程中未能充分识别客户身份。银行柜员在代理保险业务时,往往为了追求业绩而忽视客户身份识别工作的要求,如出于避免刺激客户的心理而主动放弃询问并登记客户真实的身份信息,导致登记的客户身份信息不完整或不准确,主要表现在未按规定登记客户的职业信息等,或者在未登记客户工作单位的情况下,仅登记客户的职业为经理、一般内勤、职员等,或者不顾客户的真实职业而指导客户均登记为个体经营、职员、公务员等。二是保险公司对银保客户的持续识别流于形式。保险公司在接收银行移交的投保单等资料后,没有进行认真的审核,对于客户基本信息不完整的,或者同一客户在不同投保单上登记的职业、常住地址、联系方式等不一致,未采取持续的客户身份识别措施,未及时提示客户更新资料信息,致使客户身份识别流于形式。

(五)银保客户缴费方式登记比较混乱

目前,客户的缴费记录由银行单方面保存,保险公司无法掌握客户保费的资金来源情况,如果客户通过银行柜面取现后再直接转存保险公司账户,银行柜面人员站在银行的角度往往会指导客户在投保单上勾选现金方式,并直接将该信息录入与保险公司对接的系统中,导致保险公司系统中记录的客户缴费方式为现金。而对于超过20万元的大额保单,保险公司系统又会将其提取出来作为大额交易上报,但根据《金融机构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06]第2号)第九条规定客户与保险公司等进行金融交易,通过银行账户划转款项的,由商业银行、城市信用合作社、农村信用合作社、邮政储蓄机构、政策性银行按照相关规定向中国反洗钱监测分析中心提交大额交易报告,《关于反洗钱工作有关问题意见的函》(局函[2008]287号)中规定,客户采取将现金交付银行柜面或利用银行卡、存折、支票等支付结算工具,将保费缴入保险公司银行账户的,应视为款项划转情形,而非现金交易。因此,导致保险公司误报大额交易。

(六)可疑交易报告制度执行不到位

多数保险公司业务人员认为银保业务客户的缴费都是从银行直接转账的,一方面由于银保产品销售模式的特殊性,保险公司在承保环节无法对客户的职业背景和经济状况等进行充分的了解和调查。另一方面保险公司对银行有依赖性,认为银行应该对这些客户的经济状况比较了解,再加上目前技术支持不到位,商业银行和保险公司之间信息不能共享。因此保险公司在分析银保业务的可疑交易时,不能结合客户的经济状况和购买能力,多数仅笼统的分析了客户的交易目的,如为了投资而投保、资金周转困难而退保等,可疑交易分析流于形式。

四、对策建议

(一)监管部门:整合反洗钱资源,搭建信息共享平台,建立高效、完善的洗钱风险预防体系

金融机构一直处在反洗钱工作的前沿阵地,其在反洗钱工作中的地位和作用不言而喻,但同时,金融机构也是以追求利润最大化为经营首要目标的企业,反洗钱监管部门在加强监管力度的同时,也要完善相关法律制度,不断优化法律环境,有效整合反洗钱资源,搭建信息共享平台,建立高效、完善的洗钱风险预防体系,在提高金融机构反洗钱工作积极性的同时,提高反洗钱工作效率。

1.完善保险代理规章制度。根据《金融机构客户身份识别和客户身份资料及交易记录保存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符合下列条件时,金融机构可信赖销售金融产品的金融机构所提供的客户身份识别结果,不再重复进行已完成的客户身份识别程序,但仍承担未履行客户身份识别义务的责任:(一)销售金融产品的金融机构采取的客户身份识别措施符合反洗钱法律、行政法规和本办法的要求。(二)金融机构能够有效获得并保存客户身份资料信息”,保险公司希望商业银行代理机构可以代其履行客户身份识别的义务,至少完成初次识别工作,但银行认为代销的产品属于保险公司,且保险公司仍承担未履行客户身份识别义务的责任,在代理保险业务时,往往为了追求业绩而忽视客户身份识别工作的要求,保险公司在代销过程中属于被动方,在确保“销售金融产品的金融机构采取的客户身份识别措施符合反洗钱法律、行政法规和本办法的要求”时缺乏可以控制局面的有效手段,而保险公司对银保客户进行全面识别势必大大提高成本,此外,在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记录保存的完整性、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分析报告的有效性等方面的问题,都需要保险公司在提高自身防范洗钱风险能力的同时,和商业银行通力合作,在这些过程中单靠保险公司一方努力难以取得成效,因此建议中国人民银行会同保监会、银监会等出台保险代理业务反洗钱工作操作指引,切实细化保险公司与商业银行在形成代理关系时的操作程序,明确双方在反洗钱工作中的相关责任。

2.整合反洗钱资源,搭建信息共享平台。我国现有的可用于客户身份识别的社会信息资源,经常使用到的有公安部门的居民身份证联网核查系统、用于核查营业执照的工商网、用于核查组织机构代码证的组织机构代码信息系统等,还有各地的企业黄页网站、企业名录网站等也可查询到客户的登记注册情况、地址、联系方式、企业概况等,为方便金融机构高效快速履行客户身份识别义务,建议反洗钱监管部门进行协调,搭建信息共享平台,整合客户分散在工商、公安、金融机构等的客户信息,搭建信息共享平台,使各大信息系统互相连通,实时更新,提高反洗钱工作效率。

(二)保险公司:提高反洗钱意识,健全反洗钱内控制度,增强自身风险防范能力

目前,为了从根本上解决银保业务中存在的反洗钱问题,保险公司需要结合自身状况,在协调好风险防控和经营发展两项目标的基础上,按照全面风险管理的要求,不断提高反洗钱意识,健全内部风险控制体系,强化反洗钱工作,有效管控洗钱风险。

1.保险公司要加强对本公司银保业务工作人员和银行代销人员有关反洗钱法规制度的培训,不断提高反洗钱工作意识及技能,确保客户尽职调查和可疑交易分析工作等各项反洗钱工作取得实效。

2.保险公司要完善银保业务工作中的反洗钱内控制度。一方面,在与银行签订的代理协议中明确各方应当履行反洗钱义务的具体环节和内容,细化代理业务资料的交接流程,另一方面,保险公司要针对银保业务的特点,按照法规要求认真做好银保客户身份识别工作,充分发挥一线工作人员的主动性,采取多种手段对银保客户的资金来源、经济状况等进行了解,加强对客户身份资料及交易信息的维护管理工作,确保留存资料的准确性、完整性和有效性,切实做好可疑交易的分析、识别工作,增强自身洗钱风险防范能力。

(三)商业银行:加强与保险公司之间的配合,形成金融业反洗钱工作合力,有效遏制洗钱犯罪(下转第66页)

(上接第58页)

商业银行和保险公司混业经营的大趋势已不可逆转,在银保业务这种联合销售的模式下,银行也是客户资金流动的关键环节,而银行系统洗钱风险程度的大小从宏观上直接决定着整个金融体系洗钱风险,为了有效控制洗钱风险,商业银行应加强与保险公司之间的配合,共享一些信息要素,在协助保险公司做好客户尽职调查的同时,也应协助保险公司做好可疑交易的分析识别,建立相同客户可疑信息交换制度,形成金融业反洗钱工作合力,从而达到有效遏制洗钱犯罪的目的[3]。■

(责任编辑:张恩娟)

参考文献:

[1]代蓉.银行代理业务存在问题的反洗钱工作建议[J].时代金融,2011(2).

[2]曹芳.我国银行代理保险业务的现状及国际经验借鉴[J].西部金融,2011(8).

[3]赵多帅.浅析商业银行代理保险业务存在的问题及对策[J].科教文汇,2012(10).

作者:吴崇攀 韩芳 玄立平 何健

银行保险业务分析论文 篇3:

银保合作业务发展问题研究

摘 要:20世纪80年代以来,银行保险业务在西方保险业发达国家率先出现并快速发展。1996年该业务在我国开始出现,并呈现出快速发展态势。本文结合广西银保合作业务发展情况,分析其发展过程中存在的矛盾和问题,有针对性地进行探讨和研究,并提出相应的建议。

关键词:金融改革;银保合作;建议

自1996年农业银行广西分行开办保险代理业务以来,经过多年的发展,银行与保险相互合作,相互渗透,在销售保险的业务上得到了较好发展,对增强广西保险业的核心竞争力提供了强有力的支持。但在外部因素和内部因素的多重影响下,“1+N”模式弊端显现①,销售不规范问题屡禁不止,非正常集中退保风险凸显,渠道费用高企不下,产品同质化严重以及人才培养和技术滞后,这些问题制约了银保合作业务的规范健康发展。鉴此,在新形势下,如何寻找银保合作的途径、有效控制银保合作风险以及促进其健康发展,成为目前的重要课题。

一、当前保险合作业务发展呈现的特点

(一)业务规模有所下滑

2012年上半年,在全区累计78.93亿元寿险保费中,39.4%的保费来自银保渠道②。在广西保险业的各销售渠道中,银保渠道继续保持仅次于个人营销渠道的第二大渠道。但受日趋复杂的外部经济发展环境、监管政策以及保险机构业务结构调整等影响,上半年广西银保业务出现小幅下滑。截至2012年6月末,银保业务规模达30.85亿元③,同比下降6.79%。其中,新单趸交21亿元,同比下降19.35%;新单期交2.96亿元,同比增长18.8%。

(二)业务量集中度高

截至2012年6月末,在广西银行业金融机构中,银保合作业务量主要集中在非法人金融机构,特别是五大国有商业银行各分支行,业务规模达24.39亿元,占比为73.57%。开展银保合作业务的寿险公司有14家,规模最大的前三家寿险公司分别是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西分公司、中国人民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西分公司和中国太平洋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西分公司,银保新单保费收入17.83亿元,占比为57.8%;产险公司有16家,规模最大的前三家产险公司分别是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西分公司、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西分公司和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西分公司,银保新单保费收入1.96亿元,占比为85.22%。双方合作内容从简单的代理销售银保产品不断扩大到代收保费、代付保险金、满期给付、协议存款、网上银行、资金清算、保单质押、企业年金等领域,银保双方业务合作逐步深入。

(三)合作模式以兼业代理为主

广西银保合作的模式是在商业银行总行与保险公司的总公司签订合作协议的框架内,由区分行与相关保险公司的区公司统签《保险兼业代理协议》,相关保险公司出具《保险兼业代理委托书》的前提下开展银保合作业务。根据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广西监管局的相关规定,广西境内的保险兼业代理机构必须持有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广西监管局核发的《保险兼业代理许可证》方能开展、从事保险兼业代理业务,目前各商业银行的《保险兼业代理许可证》已经办到了基层营业机构(支行和营业网点)。

(四)产品种类不断丰富

目前,广西银行业金融机构代理各合作产险公司的产品主要有企业财产保险、个人抵押贷款房屋保险、机动车商业险、交强险、货运险、船舶险、责任险、短意险、借款人人意险、健康险、普通家财险、建筑安装工程险、林木保险等。代理各合作寿险公司的产品主要有四个类型:分红型产品、普通型产品、万能型产品、投资连结型产品,其中,分红型产品占总保费收入的85%。

二、银行保险合作业务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1+N”模式弊端显现

随着《保险法》的几次修订,银行与保险公司的合作模式由最初的“1+1”逐渐转向现在的“1+N”模式。这些变化对银保市场产生了一定的影响:一是影响市场秩序。“1+N”模式增加了代理银行索要账外激励的机会,扩大了账外手续费支付的空间,助长了保险公司间为争夺业务向银行员工支付账外手续费、银行柜员跑单、飞单和寻租等违法违规行为的发生。二是销售误导增多。由于银行网点产品销售不够专一,公司无法开展专项销售培训,销售人员专业素养和产品专业知识得不到提升,导致银行销售人员混淆各保险公司产品,在销售过程中增加误导风险。三是网均产能不高。“1+N”没有引入竞争淘汰机制,消除了合作公司的紧迫感和竞争意识,销售人员没有业务动力进行产品拓展,从而抑制了网点资源的开发和利用,导致网均产能不足。

(二)销售不规范问题屡禁不止

近年来,商业银行和保险公司合作水平不断提高、合作广度不断拓展。但银保合作销售不规范问题屡禁不止,损害了消费者利益,并引发了投诉[1]。违规问题主要集中在:一是误导销售。如某银行销售的保险产品宣传材料上印有该行的名称、标志以及“理财产品”的字样,容易使客户将保险产品误认为是银行理财产品。二是诱导销售。承诺赠送小礼品现象依然存在,个别网点营销员推销产品时仍向客户承诺办理保单可以领取食用油等生活用品。三是夸大产品收益性。部分银行网点营业人员片面夸大保险产品的收益率,而忽略对中途退保需承担损失等风险提示。

(三)非正常集中退保风险凸显

2011年10月以来,个别地区和公司陆续出现银保业务群体性退保事件。这些事件既影响了所涉及商业银行和保险公司的正常业务经营,同时也波及了当地的其它公司,给银行业和保险业的声誉造成了负面影响。产生非正常集中退保的原因主要有几点:一是部分3~10年期缴银保产品陆续进入缴费期满的敏感期,受前期销售时存在“以存款混淆保险、以缴费期混淆保障期、片面夸大投资收益”等误导因素的影响,退保量和信访量增加。二是在物价不断上涨的背景下,银行理财产品、信托、国债等投资工具收益率上升,加之当前资本市场表现疲软以及宏观经济大环境动荡等因素,3年期、5年期银保产品因收益率偏低而逐渐失去吸引力,退保风险加大。三是银行和保险公司风险防范机制没有落到实处,对于突发事件缺乏应有的敏感度,并且双方在重大问题和突发事件的处理上缺乏合作。

(四)渠道费用高企不下

近年来,银保渠道以费用投入为主的竞争持续激烈。2007年,广西保险协会下发了《广西保险行业非车险业务自律协议》,严格规定了保险公司支付给银行的手续费上限不能超过15%,不得以其他形式变相提高手续费支付标准。但在竞争压力之下,一些保险公司仍违规提高了代理手续费率。由于银行和保险公司在手续费博弈上的不对等地位,银行为追求银保合作中的收益性,更多的选择能够支付更高手续费的保险公司作为合作伙伴,对于保险产品本身的市场定位和客户的投资需求关注程度大大减弱。而居高不下的手续费支出加重了保险公司的成本负担,打击了保险公司通过代销模式与银行合作的积极性,也使得两者合作的短视化现象明显,很多都是签订一年期的代理协议,且存在签约多合作少、缺乏长期性合作行为,限制了银保合作业务可持续发展的广度和深度。

(五)产品同质化问题突出

尽管银保业务发展快、规模大,但业务结构一直是银保业务的一块“短板”,概括而言,就是“产品功能以投资为主,保障功能低,趸缴业务比重高”。2012年上半年,广西寿险银保业务中,85%的业务是分红保险,1.07%的业务为万能保险,仅有13.7%的业务是传统寿险;在新单保费中,趸缴保费占比高达89.8%。银保产品同质化现象较为突出,特色产品较少,难以体现合作双方不同客户群体的明显特征,不能完全满足不同层次、不同类型的客户需求,也使得银行理财产品和保险产品替代性很强,易出现银行和保险公司争夺客户资源的局面,不利于银保合作的健康发展。

(六)人才培养和技术滞后

银保业务作为一项连接银行业和保险业的复合型业务,必然要求业务人员既精通银行业务又具备保险业的基本知识。但是,处于银保业务一线的银行工作人员,因为专业水平有限,不能完全透彻地向投资者解释所代销产品的风险收益特征,影响了客户购买产品的积极性。另外,银保业务的开展必须有完善的技术作为支持。目前许多代理销售还处于手工操作阶段。银行在收汇和出示保单方面存在时间差,容易引起投保人、银行和保险公司三方不必要的纠纷。

三、制约银保合作业务发展的因素

(一)外部因素

1.经济环境的影响

保险产品的营销受市场因素的影响较大。当前经济步入下行阶段,保险公司资金运用渠道进一步变窄,产品的保障度、收益率及手续费均受影响,客户保险消费需求也会下降,银行、保险公司及客户之间的利益平衡问题将更加突出,对银保业务的平稳发展带来不利影响。

2.监管政策的变化

在寿险方面,2010年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下发的《关于进一步加强商业银行代理保险业务合规销售与风险管理的通知》(银监发[2010]90号)中,对商业银行代理保险业务提出具体要求,明确提出商业银行网点不得允许保险公司人员驻点销售。由于保险产品较为复杂、客户对保险产品认知度低、销售推荐过程较长、银行自身指标较多、压力较大等原因,银行客户经理缺乏销售保险动力,影响了银保代理业务尤其是寿险代理业务的发展。

在产险方面,2012年年初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下发的《关于治理整顿银行业金融机构不规范经营的通知》(银监发[2012]3号)中,规定了“七不准”,其中第五条规定“不得借贷搭售”,要求“银行业金融机构不得在发放贷款或以其他方式提供融资时强制捆绑、搭售理财、保险、基金等金融产品”,使得部分地区与银行信贷直接相关联的险种等受到较大的影响。

3.市场竞争日趋激烈

截至2012年6月末,广西共有保险公司33家,其中,产险公司19家,寿险公司14家。随着市场主体不断增加,加上产品同质性,银保市场竞争更加激烈,通过兼业代理平台进行无序竞争的情况时有发生,不仅使银行和保险公司的信誉和利益受到损害,而且损伤了双方合作的积极性,银保合作的资源优势、渠道优势没有得到应有的发挥。

(二)内部因素

1.银保合作关系松散

在以“协议销售”为主导合作模式背景下,银行与保险公司都把关注的焦点集中在保险产品的销售环节,保险公司看重的是银行的销售渠道,银行看重的是代销手续费收入。由于双方是一种短期契约合作关系,未形成长远的利益共享机制和战略伙伴关系,银行一般不参与银保产品的开发,保险公司也不愿意为专门开发适合于银保业务特点的产品以及相关的人员培训、设备购置方面投入过多的资源,从而导致银行只能代理销售那些简单的保险产品,造成银保产品同质化的格局。出现客户投诉、退保等问题后,银保双方相互推诿,使经营风险逐步累积。

2.双方主观能动性不足

从银行角度来说,保险代理业务是银行中间业务中的一项代理业务,其份量和贡献度是非常有限的,并且基层网点人少、活多、强度大,银行客户经理无暇提高保险销售的针对性。从保险公司角度来说,银保渠道业务成本较高,银保业务从业人员主观能动性发挥不足,业务推动方法较为有限。由于银保合作双方积极性的不足,在规范代理、防范风险方面双方仍面临较大压力和困难,制约了银保合作的纵深发展。

四、促进银行保险业务规范健康发展的对策建议

(一)建立监管合作协调机制

一是完善银保业务合作模式。从长远来看,银保合作应建立更深层次的合作关系,“一对一”的长期战略伙伴关系应是较好的合作模式。二是进一步规范银行代理保险业务手续费标准,严厉查处销售误导、账外核算、乱列费用等违法违规行为,构建良好的市场竞争环境。三是要求银行与保险公司开发、应用银保通系统,实现多家银行柜面出单、核保、信息查询等,确保双方系统对接,从技术上避免隐性交易的发生。

(二)深化银保业务结构调整

一是优化产品结构。寿险方面,要大力发展风险保障型产品,尽快改变短期投资型产品比重过高的产品结构。产险方面,将中小企业、个贷、农贷客户的意外险和财产险作为产险代理业务的主要发展方向。二是双方合作开发新产品或改进、整合现有产品,以适应县域、“三农”市场的需要。三是大力开展银保产品销售模式创新。在以银行柜台销售为主的基础上增加银行客户经理理财专柜销售、理财室销售等多样化的销售模式,以满足不同客户的差异化需求。

(三)加强销售人员的业务培训

保险公司应利用其自身在培训上的行业优势,重点对银行网点的主管和临柜员工进行培训,使银行的销售人员能够掌握保险产品的风险收益特征,促进银行的客户、资源、网络等优势的充分有效利用。培训内容应涵盖法律法规、业务知识、销售技能及职业道德等内容。银保双方还应确保培训时间,保障培训效果,对培训进行效果评估,防止培训流于形式。

(四)防范集中退保风险

一是重视风险排查。银行和保险公司应对风险隐患较高的地区和银行网点制定应急处理预案,确保一旦发生问题能及时处理。二是严格规范销售环节。销售人员应当客观地营销保险产品,不得进行误导,并且应对客户进行风险提示。三是加强售后服务管理。银行和保险公司要密切合作,共同做好客户关系管理,树立“投诉无小事”的思想,妥善处理客户投诉及各类突发事件,切实维护客户合法权益。

(五)加强保险知识宣传力度

一是政府部门和监管机构应投入一定的公共资源,加强对保险的宣传,引导公众树立理性的保险观念,为银保业务发展创造良好的舆论环境。二是银行和保险公司应加强宣传各类保险产品作用和理赔流程等相关保险知识,提升公众对保险公司、保险产品的认可度,树立社会公众的保险保障理念。

五、结语

银保合作作为新的业务增长方式已成为保险业务发展的重要支柱,银行、保险应有更大的合作空间,只有银行、保险机构的协调合作和通力配合,深化合作模式形成双赢利益共同体,才能促进银保合作的有序进行和持续发展。同时,相关监管机构部门应加强监管,防范潜在的风险,积极制定相关的法律法规,维护良好的金融市场秩序。■

(责任编辑:陈薇)

参考文献:

[1]袁成刚,张摘月,潘子微,王毅.银保合作潜在风险亟待关注[J].中国金融家,2012(2).

作者:朱燕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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