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产抵押管理制度

2022-08-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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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篇:资产抵押管理制度

******* 森林资源资产抵押贷款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全省农信社森林资源资产抵押贷款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森林资源资产抵押登记办法(试行)》、《湖北省农村信用社信贷管理基本办法》、《湖北省农村信用社贷款抵押担保管理办法》等有关法规制度,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森林资源资产抵押贷款是指农信社向从事林业生产经营的单位和个人发放的,以其或第三者的有效森林资源资产作抵押,主要用于解决借款人林业生产经营资金短缺困难而发放的担保贷款。

第三条 用于抵押的森林资源资产,必须产权清晰,并取得县级(含)以上人民政府颁发的《林权证》。

第四条 县市联社在开办森林资源资产抵押贷款业务之前,应征得同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并签订《森林资源资产抵押监管合作协议》,未签定《森林资产抵押监管合作协议》的地区不得开办森林资源资产抵押贷款业务。

第二章 贷款对象、条件、用途

第五条 贷款对象。农信社服务辖区内从事林业生产经营

1 的单位和个人,均可向所在地农信社申请森林资源资产抵押贷款。

第六条 借款人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在农信社开立存款账户;

(二)法人客户应持有合法有效的贷款卡;

(三)主要生产经营场所在农信社服务辖区内;

(四)符合国家林业政策和信贷政策,发展前景好;

(五)收入归社和存款比例不低于在农信社的用信份额,现实或预期综合效益明显;

(六)能够接受农信社的检查和监督,自愿到农信社指定的保险公司办理抵押物保险;

(七)农信社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七条 贷款用途。森林资源资产抵押贷款主要用于解决借款人林业生产经营资金短缺困难,如森林经营、林业基地建设及林产品加工等。

森林资源资产抵押贷款不得用于支付购买抵押标的物的对价或支付因购买抵押标的物而产生的债务。

森林资源资产抵押贷款用于林业生产经营以外用途的,应经市州联社(办事处)审批同意。

第三章 贷款额度、期限、利率

第八条 贷款额度。森林资源资产抵押贷款金额最高不得

2 超过抵押森林资源资产价值的60%。

第九条 贷款期限。森林资源资产抵押贷款期限由借贷双方协商确定,原则上不超过10年。属于承包、租赁、出让的,最长不得超过合同规定的使用年限减去已承包、租赁、出让年限的剩余年限。

贷款期限不得超过抵押林木的生产周期。

第十条 贷款利率。森林资源资产抵押贷款利率按照国家利率政策由借贷双方协商确定。

第四章 抵押森林资源资产的设定、登记与保险 第十一条 森林资源资产抵押贷款的抵押物应为用材林或经济林。

森林或林木资产作抵押时,其林地使用权应同时抵押,且不得改变林地的属性和用途。农信社不单独接受林地使用权的抵押。

除资产保全需要外,原则上不接受面积低于50亩的用材林、20亩的经济林和大型水库迎水面林木及相应林地使用权的抵押。

第十二条 下列森林、林木和林地使用权不得抵押:

(一)生态公益林;

(二)权属不清或存在争议的森林、林木和林地使用权;

(三)未经依法办理林权登记而取得的森林、林木和林

3 地使用权;

(四)属于国防林、名胜古迹、革命纪念地和自然保护区的森林、林木和林地使用权;

(五)特种用途林中的母树林、实验林、环境保护林、风景林;

(六)未办理相关森林、林木出让手续的国家无偿划拨森林资源资产

(七)国家规定不得抵押的其他森林、林木和林地使用权。

第十三条 抵押物评估。抵押人应由农信社认可的、具有森林资源资产评估资质的评估机构对抵押的森林资源资产进行评估。

第十四条 抵押物的登记。借款人应到森林资源资产所在地县级(含)以上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森林资源资产抵押登记部门)办理森林资源资产抵押登记手续,并取得森林资源资产抵押登记证明文书。

第十五条 抵押物的保险。用于抵押的森林资源资产在贷款期限内应设定足额保险。具体险种应与当地保险机构协商确定,保险期限不得低于借款合同履行期限,保险合同及保险单中应注明农信社为保险赔偿金的第一请求权人和第一收益人。

第五章 贷款管理

第十六条 贷款申请。借款人在申请办理森林资源资产抵押贷款时,应提供以下资料。

(一)自然人需提供的资料:

1、森林资源资产抵押贷款申请书;

2、借款人及其配偶合法的身份证件;

3、借款人从事林业生产经营的相关资料,如林权证、林业经营许可证等证明资料;

4、借款用途证明、收入来源证明及分期偿还计划等资料;

5、在农信社的开户证明;

6、农信社要求的其他的资料。

(二)法人客户需提供的资料:

1、森林资源资产抵押贷款申请书;

2、法定代表人、主要股东及授权委托人身份证明;

3、企(事)业章程或合资、合作的合同和验资证明;

4、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林业经营许可证等有效证件;

5、贷款卡及密码;

6、符合公司章程或法律规定的申请贷款决议书;

7、近三年经审计的年度财务报表及最近一期财务报表;

8、企业的存款、贷款及对外担保情况;

9、税务部门年检合格的税务登记证和近两年税务部门纳

5 税证明资料(如增值税票等);

10、贷款项目的可行性分析,如林业经营的经营形式、市场前景、技术保障、政策风险、经营效益及偿还能力分析等;

11、在农信社的开户证明。

12、农信社要求提供的其他文件或资料。

(三)担保方需提交的资料:

1、抵押人为法人的,应提供法人的基本资料、相应财务报表以及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同意抵押担保的决议书;抵押人为自然人的,应提供抵押物所有人及财产共有人的身份证明资料和同意抵押担保的承诺书;

2、抵押物权属证明。包括《林权证》等原始证件;

3、拟抵押森林资源资产的相关资料,包括:林地类型、坐落位置、四至界址、面积、林种、树种、林龄、蓄积量等;

4、拟抵押森林资源资产评估报告;

5、农信社要求提供的其他文件或资料。

第十七条 贷款调查。受理申请后,客户经理应进行贷前实地调查。要对林业经营的地理位置、市场价格定位、市场有效需求、项目前景、经济效益等情况进行调查分析,现场调查核实各项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调查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借款人及担保人提供的资料是否完整、真实、有效;

(二)借款人基本情况。包括个人品行、家庭概况、收入来源、贷款用途的真实性及偿还贷款的可靠性等;

(三)借款人生产经营能力、生产规模、技术保障;

(四)调查核实抵押森林资源资产真实性及变现能力和政策风险;

(五)其它需要调查的内容。

第十八条 贷款审查。各级联社信贷部门、贷款审查中心对基层信用社贷审组审议通过的森林资源资产抵押贷款进行审查,审查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基本资料审查:上报资料是否齐全、完整;

(二)主体资格审查:借款人、担保人资格及相关证明材料是否符合规定,是否有不良信用记录;

(三)信贷政策审查:借款用途是否合法,是否符合国家林业政策;贷款期限、方式、利率等是否符合农信社信贷政策;

(四)借款人林业经营情况审查:经营林木是否适销对路,采伐指标是否合理,是否能保证贷款的分期偿还等;

(五)抵押担保分析:抵押担保手续是否合法有效,用于抵押的森林资源资产市场价值是否合理,是否容易变现。

第十九条 贷款审批。森林资源资产抵押贷款的审批按《湖北省农村信用社信贷管理基本办法》规定的程序办理。

第二十条 发放贷款。农信社与借款人、担保人签订借款

7 合同和抵押合同,办理抵押登记手续,填制借款凭证,按规定将资金转入借款人在农信社的结算账户上。

第二十一条 贷后管理。农信社要严格按《湖北省农村信用社贷后管理办法》要求对森林资源资产抵押贷款实施贷后管理。要加强同当地林业主管部门、森林公安部门的协调沟通,及时掌握森林资源资产抵押的新规定、新政策,定期监测借款人资金使用情况,防止森林资源资产抵押贷款挪作他用。

第六章 抵押森林资源资产的监督管理

第二十二条 农信社应对抵押的森林资源资产建立资产抵押档案,定期与森林资源资产抵押登记部门进行核对,保证抵押权利的合法有效。

第二十三条 在森林资源资产抵押期间,农信社要及时监督抵押人继续管理和培育好森林、林木,维护其森林资源资产的安全与资产保值增值。要积极配合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对抵押的森林资源资产实施监督管理。

第二十四条 已抵押的森林资源资产,其森林、林木的采伐必须经农信社同意。农信社要根据借款金额、期限,督促借款人有计划地申请林木采伐指标用于偿还到期贷款。已抵押森林资源资产采伐后,借款人或林木购买人必须先将与采伐林木同等价值的资金汇入借款人在农信社的结算帐户上,

8 方可对采伐林木外运销售。

第七章 抵押森林资源资产的处置

第二十五条 借款人在贷款到期后,确实无力偿还的,农信社有权对抵押的森林资源资产按照《森林法》、《担保法》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置。

第二十六条 农信社在依法处置所抵押的森林资源资产时,应及时与林业主管部门协商,提出林木采伐申请或处置抵押森林资源资产。农信社在处置抵押的森林资源资产,可以采取以下途径:

(一)协商。由信用社、借款人、抵押人协商,通过折价、变卖、拍卖等方式处置,所得价款优先偿还农信社贷款本息。

(二)诉讼。农信社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通过司法途径依法处置抵押森林资源资产。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由湖北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湖北省林业局负责修订、解释。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施行。

9 森林资源资产抵押监管合作协议(样本)

甲方:*** 地址:*** 电话:×××—××××××× 乙方:***××县(市、区)林业局

地址:***××县(市、区)××大道××号 电话:×××—×××××××

为了拓宽林业投、融资渠道,推进全省林权制度改革,促进全省林业及区域经济又好又快发展,根据《中共湖北省委、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化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试行意见》(鄂发〔2006〕23号)、《湖北省林业局、中国人民银行武汉分行关于推进森林资源资产抵押贷款工作的指导性意见》(鄂林改〔2007〕188号)和《湖北农村信用社森林资源资产抵押贷款管理暂行办法》(鄂农信发〔2007〕90号)等文件精神,本着支持林业发展、维护信贷资金安全的原则,经甲、乙双方充分协商,达成如下协议。

一、监管合作宗旨

规范森林资源资产抵押贷款行为,加大林业的贷款扶持力度,促进林业发展和林农富裕。

二、监管合作内容

(一)甲方的权利与义务

1、甲方自行决定森林资源资产抵押贷款的额度、期限、利率,不受外部干预。

2、甲方应对森林资源资产抵押贷款的条件、利率、方式进行公开,接受社会监督。

3、对用于抵押的森林资源资产,甲方应及时通知乙方,并在乙方依法办理抵押登记手续。

4、已抵押的森林资源资产,因还款需要进行采伐的,应经过甲方同意。

5、已抵押的森林资源资产对外销售时,甲方在收到借款人或林木购买人的款项后,应及时通知乙方签发林木运输许可证。

6、甲方依法处置抵押森林资源资产时,应及时与乙方进行沟通和协商,处置抵押森林资源资产。

(二)乙方权利与义务

1、乙方依法对森林资源资产的审查、价值评估、抵押登记、市场流转等环节进行管理。

2、乙方对辖区内已办理抵押手续的森林资源资产,要加强监督管理,防止乱砍滥伐。

3、未经农信社书面同意,乙方不得为已抵押的森林资源资产办理产权变更登记,不得为抵押的森林资源发放采伐许可证。

4、乙方应根据森林资源资产抵押借款人的还款需要,优

11 先安排林木采伐指标,督促借款人按期偿还贷款。

5、已抵押的森林资源资产对外销售时,乙方在收到农信社的还贷证明后,方可开具林木运输许可证。

6、乙方要积极配合甲方依法处置所抵押的森林资源资产,协助办理相关手续。

三、监管合作制度

(一)定期会商制度。双方各指定监管合作联系人,组织定期召开会议,共同协商解决监管合作活动中存在的突出问题,研究部署各项工作,确保监管合作活动顺利开展。

(二)定期交流制度。双方定期开展工作交流。甲方对客户的贷款到期情况、收息情况及资金运用情况及时向乙方进行反馈。乙方对林业政策、贷款客户的林权情况、采伐情况、市场行情及时向甲方进行反馈。

(三)定期核对林权。甲方对抵押的森林资源资产建立资产抵押档案,乙方对抵押的森林资源资产建立登记台帐,甲、乙双方应定期核对抵押林权资产情况,现场核查抵押林权的面积、林种、树种、林龄和蓄积量,确保抵押的林权资产不被挪用或采伐,维护抵押资产安全。

四、其他事项

(一)未尽事宜由双方协商解决。

(二)本协议一式二份,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法定代表人:(签章) 乙方法定代表人:(签章)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第二篇:丽水市森林资源资产抵押贷款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森林资源资产抵押贷款业务管理,防范信贷风险,促进森林资源资产抵押贷款业务的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贷款通则》和丽水市委、市政府《关于推进森林资源流转工作的意见》(丽委[2006]14号),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森林资源资产抵押贷款是指贷款人向借款人发放的以借款人依法拥有的森林资源资产作抵押的贷款。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贷款人是指在丽水市辖区依法设立的、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及其派出机构批准经营人民币贷款业务的政策性银行、商业银行和农村合作金融机构(以下简称银行)。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借款人是指从事林业生产经营或者其他与林业经济发展相关的生产经营活动的农户、个体经营户、林业企业以及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等。 第五条

可依法用于贷款抵押的森林资源资产包括:森林、林木的所有权或使用权和林地的使用权(以下简称林权)。

森林或林木资产抵押时,其林地使用权必须同时抵押,并且不得改变林地的属性和用途。

第六条 森林资源资产抵押贷款的用途包括: (一)造林、育林生产费用贷款; (二)林产品开发、生产、加工贷款; (三)林产品经营、流通贷款; (四)小型林业机具贷款;

(五)与林业生产经营及农村经济发展相关的其他贷款。

第七条

森林资源资产抵押贷款方式主要包括:林农小额循环贷款、林权直接抵押贷款、森林资源资产收储中心担保贷款。借贷双方应当遵循平等、自愿、诚信的原则。

第八条

林农小额循环贷款:

(一)结合信用村、信用户创建工作,采取“集中评定、一次登记、随用随贷、余额控制、周转使用”的管理办法;

(二)由银行根据林农的个人信誉、生产经营状况以及其所拥有的森林资源资产情况对林农进行信用等级评定,按信用等级核定相应的贷款限额,并一次性办理林权抵押登记手续后发放贷款证;

(三)林农可以凭贷款证及有效身份证件到发证银行营业网点直接办理限额内的贷款;

(四)借贷双方对抵押物价值可以通过协商确定,林权抵押登记时效应与贷款证的时效相一致;

(五)银行应参照农户贷款档案管理要求,按户建立林农小额循环贷款档案; 其他个体林业经营户和小规模林业企业的小额流动资金贷款也可以参照林农小额循环贷款办法执行。 第九条

林权直接抵押贷款:

(一)借款人可以依法以其所拥有的林权直接向银行抵押贷款;

(二)借贷双方对抵押物价值达成一致意见的,抵押物可不予评估。双方达不成一致意见的,在专业评估机构未成立前,可委托现有的森林资源调查规划所进行评估。

(三)林权抵押贷款要依法向林权管理中心办理林权抵押登记,具体手续按照林业主管部门有关规定执行;

(四)借款人不能按期偿还贷款的,可委托森林资源资产收储中心处置或按规定程序收储。

第十条

森林资源资产收储中心担保贷款:

(一)银行与森林资源资产收储中心签订贷款担保合作协议,按照森林资源资产收储中心注册资本金的一定倍数确定其担保贷款的最高限额和单笔担保贷款的最高限额;

(二)借款人向银行贷款,由森林资源资产收储中心进行担保,借款人以其依法拥有的林权向森林资源资产收储中心提供反担保。

第十一条

森林资源资产抵押贷款期限根据借款人的生产经营活动周期、信用状况和贷款用途等因素合理确定,但最长期限不超过八年。

第十二条

森林资源资产抵押贷款利率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贷款基准利率和浮动幅度适当优惠,利率上浮幅度原则上不超过50%。

第十三条

银行要以户为单位建立森林资源资产抵押贷款登记台账,台账登记应与银行发放的森林资源资产抵押贷款情况相一致。

第十四条

各贷款银行要根据本办法制定森林资源资产抵押贷款业务操作规程和内控措施等管理制度,以加强内部风险控制。

林业主管部门也要制定与森林资源资产抵押、收储等相配套的管理办法。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中国人民银行丽水市中心支行和丽水市林业局共同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第三篇:资产抵押承包经营合同

出租方:淮汽集团盱眙汽车客运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甲方) 承租方: (以下简称乙方)

为规范资产抵押承包经营的行为,维护企业和承包人的合法权益,根据淮汽集团盱眙汽车客运有限公司资产抵押承包实施方案原则精神,结合本公司实际,实际适应竞争、增强活力、提高效益、规范管理的原则,本着产权清晰、权利和义务分明的原则,特制定本合同,以便双方共同遵守。

一、资产抵押承包的定义

车价全额资产抵押,班次承包经营。即承包人以全额车价金为抵押获取车辆使用权;同时按规定向甲方缴纳承包费及其它应缴费用,获取班次的经营权。

车辆的厂牌、车号、线路、期限及经营属性

1、甲方将牌号为苏H 号 牌 型 客车交给乙方经营。

2、经营范围: 至 客运线路。

3、租赁期限,本次车辆更新时到车辆报废止,逾期无效,合同三年一签。

4.经营属性:车辆线路经营权及牌证使用权归属甲方所有,乙方按照甲方规定进行承包经营,在下一次车辆更新时,如没有政策性调整或经营违章行为被行政部门处罚而取消经营资质的情况,乙方继续承包。

5、乙方经营的车辆在合同期限内,如遇玫策性变化或公司要求公司化改造,所有按照规定的补偿、安置等各项费用均由乙方所有,乙方必须无条件服从,否则甲方将有权改变经营模式,并终止合同。

6、车辆按8年使用期平均年限折旧法,计算口径为车价含购车、牌证、车购税、接车等费用。折旧如下:第一年总价的12.5%,第二年12.5%以此类推。折旧费计提:不满一年的按月计算,不满整月的按整月计算。乙方如需转让部分抵押承包权,甲方原则上不予干涉,需要变更承包人的,必须到公司办理相关手续,否则甲方有权终止合同。

二、单车经营效益指标、保证金以及各种规费的缴纳方法:

1、乙方在签订合同前,应向甲方缴纳安全保证金 元;班线单车经营效益指标为_500元/月,代收代付税金按照税务部门核定金额缴纳。每月的经营效益指标和税金都必须按标准在当月的五日前缴清。在合同期内乙方当月未按时缴纳经营效益指标的,甲方将按所欠费用总额的5%加收日滞纳金,连续2个月未交的,视乙方违约终止合同。

2、保险:车辆必须按公司规定投保交强险、第三者责任险201 8年100万元,2019年调整为150万元、承运人责任险每座100万元及相关的各类附加险种,保费由乙方承担,投保手续由甲方统一办理,对失保车辆甲方有权责令其停驶续保,停驶期间一切损失由乙方承担。

3、甲方为乙方提供的各项有偿服务,服务费由乙方用现金支付给甲方财务部门。

4、乙方所使用车辆必须由公司统一按规定安装GPS,车辆车身做广告的设备中端费用由甲方承担,车辆的广告发布归甲方,己方无条件配合不得擅自张贴,否则重罚。同时缴纳流量费 80 元/月,维护费 50 元/月,管理费 150 元/年。如乙方不愿意张贴广告的,设备中端费用由乙方承担的,车辆内外不得张贴任何广告,乙方必须同时缴纳流量费 80 元/月,维护费 50 元/月,管理费 150 元/年。

5、乙方擅自在车身内外张贴广告的,每次罚款500元。凡不配合张贴广告的,每次罚款100元。对故意破坏或撕毁广告的,每次罚款1000元。

三、劳动用工

乙方须按规定配备客车驾驶员,办理用工手续,使用驾驶员不得违反劳动法律、法规。

(一)乙方可根据甲方规定的条件,自行选聘驾乘人员,确定聘用期限(不得超过合同期限),经甲方考核合格,办理相关手续后方可聘用,并在协议中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二)劳动关系的解除

乙方不得随意解除聘用关系,须依据法律、法规或通过双方协商一致后解除。

1.乙方应对使用的驾乘人员进行安全教育与管理,确保安全生产,规范服务行为。对违反法律、法规或严重违反制度的,乙方应立即取消其上岗资格,解除其聘用协议或劳务使用协议。

2.乙方可根据双方签订的聘用协议的约定条件,解除聘用关系,但须经双方认可,办理协商解聘手续。

3.本合同终止或解除,乙方聘用的驾乘人员聘用关系自行终止。

(三)费用分担

1.乙方应承担所聘用驾乘人员、管理人员的薪酬、社会保险费及享受的其他福利等费用。

2.乙方聘用的驾乘人员发生工伤事故的,乙方须按法律及相关规定,承担工伤保险基金承担外的其他相关待遇及费用。

3.乙方解除或终止驾乘人员聘用关系,按相关法律法规应支付经济补偿金的,产生的一切费用由乙方承担。

四、经营方式

1、乙方必须服从甲方管理。

2、乙方必须服从甲方编制的线路、班次、使用合同约定的车辆进行营运,不得串线经营,私自包车或将车辆改作他用,不得使用非租赁车辆参加营运。

3、乙方必须服从调度,按照规定的营运时间(班次)、规律行驶,不得无故停车,确保正班正点。

4、甲方有权根据客运市场实际情况增减线路、车辆、班次或调整线路,乙方不得以任何理由停班闹事或集访。不得无理干涉,更不得以此为理由停班闹事或集访。

5、车辆因故不能开班,乙方要提前1 2小时报告甲方,经甲方同意后方可停班,停班后的经营效益不变,运行中途停班或包车,应及时报告,由公司按规定进行班次调整,调整后经营效益指标不变。

五、甲乙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1、甲方拥有牌证、线路等营运资产和手续的所有权。

2、甲方为乙方办理营运生产所必须的各种证件及营运手续,协助车辆检验以及事故处理,费用由乙方自理。

3、甲方为乙方提供加油、保修、洗车等有偿服务,确保安全、有序、优质。乙方必须顾全大局,到甲方所指定的地点维修、加油。

4、在特殊情况下(防洪抢险、抗震救灾、战备及其它突发事件等)甲方有权调配乙方所使用的车辆和人员。

5、在经营期间甲方有权对车辆的安全部件、车容、车貌等进行整改,乙方不得使用自制线路标志牌,自觉接受行业主管和创卫等部门管理检查。

6、乙方必须认真执行甲方各项管理规定,遵章守纪,规范经营、维护单位整体形象,自觉执行国家运价政策和县政府拥军优抚政策,不得私自涨价,对擅自涨价,被公司查证属实的处罚500元/次,被上级管理部门查处的将加倍处罚,履次违反情节严重造成社会影响的,甲方有权终止合同,并从资产保证金中扣除影响造成的损失。不得改变车型结构,增减设备和座椅等,车辆机件及设备齐全,性能良好。

7、乙方必须爱护车辆,严格执行甲方规定的车辆强制维护制度,按时参加各类检测、审验,并承担相关费用。

8、乙方人员应严格遵守交通法规,积极参加安全管理部门组织的安全行车教育和年审学习班。

9、为维护公司整体形象,乙方必须保持车身内外整洁。甲方拥有客车车身内外的广告发布权,收入归甲方所有,乙方不得以任何借口,私自张贴宣传标语或广告或刁难、破坏甲方正常发布张贴的广告,并自觉给予维护,否则第一次赔偿因损坏而重新制作成本外,并处罚500元,履次违反者除赔偿重新制作成本外,并处罚乙方2000元,终止合同。

10、甲方在重大节日或客流高峰,须组织车辆疏散客源时,乙方必须服从调度。

六、其它事项

(一)生产、秩序管理

1、乙方租赁期间车辆的审验、强制二级维护(须在公司修理厂内完成)、检测及驾驶证验审等由甲方协助办理,费用由乙方承担,牌证丢失、被扣、被盗、毁损或需补办由乙方自负,知需甲方协助办理的可实行有偿服务。

2、经营期内,严禁乙方私自变卖或变向转让车辆、线路经营权,否则视为乙方违约,情节严重的甲方追究乙方法律责任,甲方将收回车辆,并处罚乙方10000元,终止合同。

3、对恶意为难或辱骂殴打乘客、拒载、甩客造成不良后果者,根据情节轻重罚款300-500元,在乙方经营保证金中直接扣除,造成较坏影响的将按公司管理规定执行。

4、对于不服从甲方管理,辱骂殴打管理人员、聚众闹事、煽动旁观,影响运行秩序,违法乱纪给甲方信誉造成不良影响者,甲方有权按公司规定的车辆使用折旧标准,折旧后收回车辆,终止合同。

5、乙方经营合同到期前一月,必须向甲方申请重新签订有关续租手续,否则合同到期后合同自行终止,合同到期后停班的一切损失由乙方负责。

6、乙方租赁车辆到期报废后,由甲方统一按排报废,报废残值归乙方所有。

7、在合同期满后,乙方向甲方缴纳的各类保证金,在与甲方结清相关帐务后,退还乙方,此款不计息。

(二)安全责任

l、乙方发生行车安全事故、商务和机务事故,应及时向公安部门、保险公司及按规定时间内的车属单位报告,事故赔偿等费用由乙方承担,甲方不承担连带责任,凡保险公司理赔不足的和不予理赔部分均由己方承担。如甲方承担连带责任,甲方有权向乙方追偿。如果乙方委托甲方为其代聘驾驶员的,驾驶员因违章、肇事等原因给乙方造成损失的,甲方不承担赔偿责任,每天营运收班后,驾乘人员不得私自动用车辆,乙方更应将车辆妥善保管,否则,一切后果自负,乙方在承包经营期限内如发生交通责任事故,对发生事故隐瞒不报的,给公司造成影响的将按公司安全管理制度有关条款执行,承包经营期限内如乙方发生重大以上安全事故负同等(含同等)以上责任的,本合同即行终止,按公司规定折旧标准由公司收回车辆。 乙方发生行车安全责任事故后的处理:

(1)乙方发生行车责任事故,在规定时间未向公司报案,造成信息倒流的,处罚乙方500元一1500元,给公司声誉造成重大影响和损失的,停班10天墼改。

(2)乙方发生行车责任事故,负主要责任以上直接经济损失10万元以上(含10万元),停班15天整改。

(3)乙方发生行车责任事故,负主要责任以上造成重伤害损失10万元(含1 0万元)以上或重伤致残的,并停班1 5天整改,给公司声誉造成社会恶劣影响的终止其合同。

(4)乙方发生行车责任事故,死亡1人以上的罚款1000元,并停班1 5天整改,给公司声誉造成社会恶劣影响的终止其合同。

2、乙方所聘用的驾驶员,必须经公司安全管理部门考核批准,乙方必须保证及时足额发放驾驶员工资。并按劳动用工相关法律、法规缴纳其它相关费用,否则由乙方承担所有责任。乙方在承包期限内所聘驾驶员发生行车责任事故和其它工伤事故的赔偿费用由乙方承担,甲方不承担任何连带责任。如甲方承担连带责任,甲方有权向乙方追偿。否则,甲方有权追究乙方违约责任,并责令乙方按规定付清工资。乙方所使用的驾驶员必须参加甲方安全例会和业务技能培训,乙方有责任督促,不按时参加或无故缺席者,甲方有权对其处罚。

七、违约责任

1、上述条款除因国家或地方政策性变动或人力不可抗拒的原因,甲乙双方必须全面履行,严格遵守,任何一方不得违约,如乙方违约,甲方没收乙方安全保证金、经营保证金,并强制收回车辆,终止租赁合同。如甲方违约,视情况甲方免收乙方一个月租赁金。

2、本合同中未尽事宜,按照《合同法》的规定和公司有关的经营规定,双方共同遵守。如有争议,应本着互谅互让的精神,协商调解,如调解无效,任何一方可向主管部门申请或向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

八、附件

服务规范见《淮汽集团盱眙汽车客运有限公司驾驶员服务规范、奖惩规范手册》,并具有本合同同等效应。

九、生效条件

1、本合同一式叁份,甲己双方各执壹份,甲方档案部门存档一份,甲乙双方签字后生效。

2、本合同解释权归甲方,本合同手写文字与印刷文字具有同等效力。

甲方(盖章):淮汽集团盱眙汽车客运有限公司 乙方(指模): 法人代表: 电话:

电话: 乙方身份证复印件

年 月 日

第四篇:森林资源资产抵押登记办法(试行)

2004年4月

第一条

为规范森林资源资产抵押操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森林资源资产抵押是指森林资源资产权利人不转移对森林资源资产的占有,将该资产作为债权担保的行为。

第三条

可用于抵押的森林资源资产为商品林中的森林、林木和林地使用权。

第四条

从事林业经营的单位和个人(以下简称抵押人)以其所有或者依法有权处分的森林、林木和林地使用权作抵押物申请借款或其他目的的,应以书面形式与抵押权人签订抵押担保合同。

第五条

森林资源资产抵押担保的范围由抵押人和抵押权人根据抵押目的商定,并在抵押担保合同中予以明确。

第六条

森林资源资产抵押担保的期限,由抵押双方协商确定,属于承包、租赁、出让的,最长不得超过合同规定的使用年限减去已承包、出让年限的剩余年限;属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将其未发包的林地使用权抵押的,最长不得超过70年。

第七条

抵押森林资源资产的登记工作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的资源管理部门负责初审,资产管理部门负责办理登记或变更登记手续,资产管理部门办理抵押登记或变更

1 登记手续后,资源管理部门要在林权证上予以标注。办理登记和变更登记不收取费用。

第八条

可作为抵押物的森林资源资产为:

(一)用材林、经济林、薪炭林;

(二)用材林、经济林、薪炭林的林地使用权;

(三)用材林、经济林、薪炭林的采伐迹地、火烧迹地的林地使用权;

(四)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森林、林木和林地使用权; 森林或林木资产抵押时,其林地使用权须同时抵押,但不得改变林地的属性和用途。

第九条 下列森林、林木和林地使用权不得抵押:

(一)生态公益林;

(二)权属不清或存在争议的森林、林木和林地使用权;

(三)未经依法办理林权登记而取得林权证的森林、林木和林地使用权(农村居民在其宅基地、自留山种植的林木除外);

(四)属于国防林、名胜古迹、革命纪念地和自然保护区的森林、林木和林地使用权;

(五)特种用途林中的母树林、实验林、环境保护林、风景 林;

(六)以家庭承包形式取得的集体林地使用权;

(七)国家规定不得抵押的其他森林、林木和林地使用权。 第十条 办理森林资源资产抵押应当遵循以下程序:

(一)抵押事项的申请与受理;

(二)抵押物的审核、权属认定;

(三)抵押物价值评估及评估项目的核准、备案;

(四)签订抵押合同;

(五)申请抵押登记;

(六)办理抵押登记手续;

(七)核发抵押登记证明书。

第十一条 以森林资源资产作抵押,抵押人应当向抵押权人出具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核发的林权证和载有拟抵押森林资源资产的林地类型、坐落位臵、四至界址、面积、林种、树种、林龄、蓄积等内容的相关资料供抵押权人审核。

第十二条 抵押权人要求对拟抵押森林资源资产进行评估的,抵押人经抵押权人同意可以聘请具有森林资源资产评估资质的评估机构和人员对拟作为抵押物的森林资源资产进行评估。森林资源资产评估应按照原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林业部《关于发布〈森林资源资产评估技术规范(试行)〉的通知》(国资办发[1996]59号)的规定办理。

第十三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资产管理机构应对抵押人聘请的森林资源资产评估机构和评估人员进行资质审核,对拟抵押森林资源资产评估项目予以核准或备案。

第十四条 经营国家无偿划拨森林资源资产的单位,以其经营的森林资源资产申请抵押时,应先办理相关的森林、林木出让

3 手续。否则,抵押无效。

第十五条 抵押人和抵押权人签订抵押合同后,应持以下文件资料向森林资源资产抵押登记部门申请办理抵押登记,抵押合同自登记之日起生效。

(一)森林资源资产抵押登记申请书(见附表1);

(二)抵押人和抵押权人法人证书或个人身份证;

(三)抵押合同;

(四)林权证;

(五)拟抵押森林资源资产的相关资料,包括:林地类型、坐落位臵、四至界址、面积、林种、树种、林龄、蓄积量等;

(六)拟抵押森林资源资产评估报告;

(七)抵押登记部门认为应提交的其他文件。

第十六条 登记机关在受理登记申请材料后,应当依照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对抵押物进行合规性审核。主要审核以下内容:

(一)申请人所提供的文件资料是否齐全、真实、有效;

(二)借款合同、抵押贷款合同是否真实、合法;

(三)抵押物权属是否清楚、有效;

(三)抵押物是否重复登记;

(四)抵押物中是否有属于禁止抵押的内容;

(五)抵押期限是否超出有关法规规定的年限。

经审核符合登记条件的,登记机关应当于受理登记申请材料后15个工作日内办理完毕登记手续,同时建立森林资源资产抵

4 押贷款登记备案制度,如实填写《森林资源资产抵押登记簿》(见附表2),以备查阅。

第十七条 对符合抵押物登记条件的,登记机关应在该抵押物的《林权证》的“注记”栏内载明抵押登记的主要内容,发给抵押权人《森林资源资产抵押登记证》(见附表3),并在抵押合同上签注《登记证》编号、日期,经办人签字、加盖公章;对不符合抵押登记条件的,书面通知申请人不予登记并退回申请材料。

第十八条 如变更被担保主债权种类、数额或者抵押担保范围的,抵押人与抵押权人应当于做出变更决定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持变更协议、《林权证》、原森林资源资产《登记证》和其他证明文件,向原登记机关申请办理变更登记,登记机关审查核实后给予办理变更登记。

第十九条 抵押人与抵押权人协商同意延长抵押期限的,双方应当在抵押合同期满之前1个月内,向原登记机关申请办理续期登记。抵押权人在提供抵押人未履行合同义务有效证明的情况下,也可以单方向原登记机关申请办理续期登记,续期不限。

第二十条 抵押合同期满或者抵押人与抵押权人协商同意提前解除抵押合同的,双方应当在15个工作日内,持抵押合同或者解除合同协议、《林权证》及原《登记证》向原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登记。

第二十一条

已抵押森林资源资产在抵押期限内不得重复

5 申请办理抵押登记,如抵押申请人故意隐瞒森林资源资产已抵押登记的事实,提供虚假材料骗取登记机关重复登记的,该登记无效。

第二十二条

森林资源资产抵押登记机关对受理的森林资源资产抵押登记事项,应在规定期限内办理完毕,不得拖延,无故发生拖延行为的,登记机关要对抵押申请人说明原因并致歉。

第二十三条

森林资源资产抵押登记经办人员徇私舞弊,对明知不符合登记规定的森林资源资产办理登记手续,未造成损失的,登记机关对有关责任人员予以警告;造成损失的,登记机关要视情节轻重对有关责任人员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试行)适用于国内所有从事林业生产经营的单位和个人。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试行)由国家林业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试行)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五篇:钢结构资产的抵押潜能:枣庄案例

陈宜民1

(中国人民银行枣庄市中心支行,山东 枣庄 277100)

摘 要:枣庄市创新开办钢结构资产抵押贷款新业务,挖掘和提高了中小企业自身抵押担保能力,突破了钢结构厂房资产动产性质认定的瓶颈,符合政银企各方利益诉求,具有较强的可操作性、易复制性,对破解中小企业融资困局具有推广价值。

关键词:中小企业;信贷产品;钢结构资产抵押贷款

Abstract:Zaozhuang established the steel structure’s mortgage,which excavating and increasing the SMEs’collateral capacity,breaking through the buttleneck of the movable steel plant’s constraints.Zaozhuang’s practice is operable and reproducible,so that it has promotional value to break out the SMEs’financing problems.

Key Words:SMEs,credit products,the steel structure’s mortgage 中图分类号:F830 文献标识码:B 文章编号:1674-2265(2009)07-0031-04

一、当前中小企业的抵押担保困局 在破解中小企业融资困局的现实选择中,一般采取三种路径:一是成立信用担保机构,对中小企业实施外部增信;二是建立风险补偿机制,对银行机构进行正向激励;三是挖掘企业内部资源潜力,扩大中小企业抵押担保能力。近年来,为促进中小企业增信融资,各地纷纷成立了各种类型的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但受担保基金来源有限性和内部风险收益失衡问题的制约,担保机构的增信融资能力不可能无限放大,而担保公司等商业性担保成本高,企业不堪重负,且在经济下行风险不断加大的环境下,担保机构的生存能力遇到了严峻挑战;各级政府在建立中小企业贷款风险补偿机制方面,受财政资金投入及利益权力转移制约,往往是宣传的多,实施的少,文件规定的多,落到实处的少,总体效果没有达到各方预期。因此,各方进一步认识到,提高企业自身抵押担保能力,才是破解中小企业融资瓶颈的根本选择。基于此,在实践层面上,应收账款质押、物流监管动产质押等适合中小企业融资需求的动产抵质押贷款新品种,被不断创新出来,并取得了明显成效。枣庄市积极挖掘中小企业动产抵押潜能,将中小企业合法拥有的、可移动、易变现的钢结构厂房资产视为动产进行抵押,让企业实物资产“活”起来,探索开办了钢结构资产抵押贷款业务,突破了中小企业因普遍 1 作者简介:陈宜民(1964-),男,山东枣庄人,中国人民银行枣庄市中心支行行长,高级经济师。 缺少土地使用证、房产证及其他有效抵押物的融资瓶颈,开辟了企业动产抵押新渠道,得到社会各界的认可和推广。

二、钢结构资产抵押贷款业务的实践

(一)发现市场需求

枣庄市是一个“因煤而建、因煤而兴”的资源枯竭型城市,随着资源型城市经济转型速度的加快,中小企业发展快、数量多,全市注册资金在100万元以上的中小企业达2492家,实现产值、利税占全市的2/3以上。但受土地使用审批权限制约,大部分中小企业存在土地使用证、房产证“两证”不全问题,在银行贷款抵押偏好中,抵押担保难问题相当突出,特别是在当前国际金融危机背景下,中小企业融资难度进一步增加,个别中小企业甚至面临资金链断裂的风险。2008年下半年,人民银行枣庄市中心支行(以下简称“枣庄中支”)在对全市中小企业融资状况的调研中发现,许多中小企业普遍拥有钢结构厂房资产,但受缺乏两证限制,企业守着“财富”却不能抵押融资,抵押物不足与资产闲置并存。如对这些市场价值较高、能移动、易变现的钢结构厂房进行抵押,将有效解决中小企业贷款抵押能力不足问题。据统计,全市拥有钢结构厂房的企业达402家,钢结构价值高达36亿元,如按30%—50%的抵押率计算,可为中小企业提供信贷资金10—18亿元,能在一定程度上缓解中小企业资金紧张问题。

(二)试办面临登记瓶颈

就在枣庄市商业银行和农村信用社准备大规模开展钢结构资产抵押贷款的时候,市工商局却以钢结构厂房作为动产抵押登记缺乏法律依据为由,不予进行抵押登记。市工商局在《关于对钢结构厂房抵押登记事宜的有关意见》的答复中指出:钢结构厂房应当属于不动产,工商部门无权办理该项抵押登记;《物权法》对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有明确的规定;工商部门可以办理钢结构厂房建设之前的钢材等原材料的动产抵押登记。在钢结构厂房建设之前的钢材、屋面墙面板材等原材料,属于《物权法》中规定的“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产品”范畴,工商部门可以办理这些形态动产的抵押登记,不能办理钢结构厂房抵押登记事宜。同时由于钢结构厂房没有房产证,房产登记部门也不予抵押登记。至此,钢结构资产抵押贷款业务开展陷于困境。

(三)法院确认

为跨越钢结构厂房是动产还是不动产,能否抵押,由哪个部门负责办理抵押登记及其登记效力这些贷款新业务必过的“门槛”,枣庄中支积极向市政府进行专题汇报,协助市政府多次组织召开由市法院、中小企业局、工商局及银行机构参加的协调会议,研究钢结构资产性质及抵押登记的有关法律问题。2009年2月20日,市法院在深入调研基础上形成《关于加强钢结构抵押贷款法律适用问题 探讨依法促进全市中小企业融资担保工作发展》的报告,报告认为,钢结构厂房尽管名义上或形式上称“厂房”,但其本质或实质不是“房”,不具备不动产的特质,是为生产作准备的,因而是企业的生产设备,应视为动产。而且,房产部门也未将钢结构厂房纳入房产登记管理范围,将其作为动产办理抵押登记并不违反法律规定。

(四)政府支持

对市中级法院形成的调研报告,市委书记于2009年2月23日批示相关部门进行专题研究。枣庄中支会同市法制局、工商局、中小企业局及部分银行业机构起草制定了《枣庄市钢结构资产抵押授信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并上报市政府。2009年3月17日枣庄市市长亲自签发,明确规定中小企业的钢结构厂房经评估,由企业注册地工商部门办理贷款抵押登记手续。

(五)工商登记

根据市法院关于钢结构厂房资产动产性质的认定和《暂行办法》的规定,市工商局于2009年3月24日印发了《关于充分发挥动产抵押登记职能促进我市经济快速发展的通知》,明确要求各区(市)工商局对企业、个体工商户以钢结构厂房、大棚、塔台等钢结构资产抵押融资的,及时给予办理动产抵押登记。

(六)实施金融跟进

根据《暂行办法》,凡是在本市登记注册并办理年检手续、信誉良好无不良记录、产品有市场、拥有钢结构厂房资产的企业均可申请抵押;钢结构厂房资产价值由贷款人与借款申请人或抵押人协商确定,或由专业的评估机构评估确认;贷款额度按不超过评估价值50%的比例进行确定;对所抵押的钢结构资产价值有明显减少足以危害贷款人权利的,可要求借款人提供相应的担保;贷款未能按期归还的,贷款人可以依法拍卖或变卖钢结构资产。

(七)开展联合推介

2009年3月26日,枣庄中支联合市法院、民经委、工商局及各家银行机构,组织召开了全市钢结构资产抵押贷款启动仪式,加大对钢结构抵押贷款业务的宣传推介力度。在启动仪式上,市商业银行、恒泰农村合作银行向5家中小企业发放了1200万元的钢结构资产抵押贷款,标志着枣庄市钢结构资产抵押贷款迈出了实质性的一步,引起社会各界较大反响。《齐鲁晚报》以《铁厂房抵押贷出全国第一单》进行了专题报道,山东省政府称其为中小企业融资的又一“创新”,中央电视台等10余家知名媒体进行了宣传。

(八)业务推广进展顺利

各级政府对贷款业务开办高度重视,组织召开了不同形式的银企对接活动。至2009年5月末,市工行、商行、恒泰合行和农信社已全面推广开办了钢结构资产抵押贷款业务,全市已累计发放钢结构资产抵押贷款1.69亿元。

三、钢结构厂房资产抵押融资功能分析 新凯恩斯主义信贷配给论指出:贷款抵押品有正向选择效应和反向选择效应。正向选择效应是指当信贷市场存在超额需求时,银行通过提高贷款抵押品水平来增加还贷款的可靠性,减少坏账的风险,增加银行收入,同时还抑制了借款者对贷款的需求;反向选择效应是指贷款抵押品水平的递增会增加贷款的风险,降低还款的可靠性;银行可以根据这两者确定最佳抵押品水平。枣庄钢结构资产抵押释放企业资产抵押潜能,是贷款抵押品正向选择效应的成功案例。

(一)钢结构厂房资产作为担保标的物的可行性分析

抵押品是一种保证履行义务的资产,通常是还款的第二来源。银行发放贷款时抵押品会降低银行的风险。银行所认可的抵押品范围很广,只要证明它能发挥实质性的、一致的和可靠的减少损失的作用,都可作为抵押品。抵押品共有的特征包括:耐用性、确定性、可交易性、价值稳定性及标准化。

钢结构资产是企业资产的一部分,作为担保标的,是对企业厂房建筑物的虚拟分割,从建筑物中分离出最有价值部分,而单独设定的抵押权。从钢结构资产的自然属性和社会属性考察,其具备担当抵押品的特性。一是钢结构资产的自然属性。自然属性又称物理性质,是指与物质实体或物理形态相联系的性质,它是钢结构资产社会经济性质的物质内容和物质基础。它表现为具有特定用途和明确属主的实体物,具有充当保证抵押品的耐用性、标准化、稳定性和持续性特征。二是社会属性。是指钢结构资产的经济属性和法律属性(即权属问题)。经济属性表现为它的单一商品属性。商品属性是由钢结构资产的使用价值和商品经济决定的,它具有几方面的实质性内容:钢结构资产的价值和使用价值是通过市场交易活动得以实现的,钢结构资产的买卖、租赁、抵押,使用权的出让与转让都是体现其商品性的具体方式,表现为它的可交易性和保值、增值的价值稳定性。法律属性表现为:企业厂房建设物由于缺少土地证、房产证,未获法律产权,通过资产虚拟分割,产权重新界定,使钢结构资产获得的所有权不仅是一项单项权利,而且是一个权利束,拥有多项权能,如租售、抵押等,形成一个完整的、抽象的权利体系。在这一权利体系中,各种权利可以以不同形式组合,也可以相互分离,单独行使、享有。从以上特性观察,钢结构资产具备充当担保品的特征,与银行贷款抵押担保的目的相吻合,按照信贷配给正向选择效应,可以通过增加抵押品来增加还贷款的可靠性,减少坏账的风险。

(二)钢结构厂房资产抵押的有效性分析

资产抵押登记的目的是防止重复抵押,保障抵押权的实现。钢结构厂房的建设无规划许可证、施工许可证、土地使用权证及房产证,目前没有任何规定将其作为房产进行登记管理,房产部门无法办理登记。

枣庄市对钢结构资产实施抵押操作主要基于以下几方面的考虑:一是将钢结构厂房认定为动产,主要基于钢结构“拆移方便,移动不会损害其价值”,不是地上定着物,这种观点较易被大多数人接受。二是在将钢结构厂房界定为动产后,能进一步将其认定为企业的生产设备,从而也在物权法上找到了法定的登记部门——工商机关,从而排除了其后顾之忧。三是金融部门对开办钢结构厂房抵押贷款业务的担忧主要是民经委等部门没有办理抵押登记的经验与条件,公证部门的登记效力又显然弱于作为政府部门的工商机关。由工商机关办理登记能得到金融部门的首肯与支持,从而能激发其开办此类新业务的积极性。四是钢结构厂房是一种“新兴事物”,现行法律法规尚没有将其明确为房产类不动产,也即尚未将其纳入房产登记的范围,将其作为动产对待,至少从目前来看,并不违反法律规定。

(三)钢结构厂房资产抵押的安全性分析

抵押贷款是抵押人以其合法的资产在不转移占有方式的前提下,提供贷款偿还的担保,由金融机构向借款人发放贷款,当借款人不按期偿还或无力偿还贷款时,银行有权依法以抵押的房地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从而实现抵押权的法律行为。抵押资产对银行而言,其作用主要体现在:提高借款人的违约成本,降低违约概率;减少风险暴露的余额,降低违约损失。良好的抵押物应具备以下特征:抵押物未来可以产生可预测的稳定的现金流;资产的抵押物具有较高的变现价值或效用;持续一定时期的低违约率和低损失率的历史记录;对抵押物具有广泛的需求。

一是安全性。抵押贷款以安全性为首要目标,应该保证抵押资产在贷款全部还清之前的一段时间里具有物质保障的功能。钢结构厂房为地上定着物,为企业的厂房建筑,有不动产属性,相对固定,方便银行处置和保全。二是持续有效性。抵押贷款是一个较长期的、具有确定性的商业行为,抵押资产价值需要充分考虑当前和未来市场因素变化的影响以及由此带来的风险,并对未来出售的可能性进行估计和判断。在评估时必须以整个贷款期间的价值有效性为基准,考虑抵押资产的稳定性和持续性。钢结构资产自然损耗少,移动、拆装不会损害其价值,价值偏离度相对较小,银行资产保全度相对稳定。在抵押价值评估中,钢结构资产价值是按市场价值评估,市场价值反映的是公开市场上在某一时点存在的最可能实现的价格水平。由于钢材的技术常识,市场价值和市场供需信息透明度高,银行不需相应的专业评估机构和人才,就可对抵押物的变现作出准确判断,方便风险管理。三是可变现性。即抵押资产的未来可出售性。当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以处置抵押的资产变现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而保障债权的实现。钢结构厂房“搬移方便,回收无污染,环保性好”,钢结构厂房在移动后,钢材可能不贬值,还可能会因为钢材市场行情的变化而升值。实际操作中,以不超过评估值50%的比例发放授信额度,即使钢结构厂房拆为钢材作为废品处置,仍可保证贷款受偿。

四、制度优势:降低交易费用 枣庄市钢结构资产抵押制度创新降低了中小企业的契约成本和银行的搜寻成本、监督成本,与其他担保融资方式相比具有明显优势。

一是减少了中小企业融资的契约成本。交易费用是决定交易成败的原因之一。在银行贷款利率水平确定的情况下,中小企业契约成本主要是资金筹集过程中发生的各种费用。中小企业担保抵押融资涉及到多个利益关系和多份合同,需要更高的契约成本。担保融资中,企业要向专业担保公司提供担保手续和担保基金;抵押融资要经过评估、验证、登记等许多中间环节,涉及土地、房产、机动车、工商及税务等多个部门,手续繁、费用高。钢结构抵押模式由于钢结构厂房结构简单,材料单一,市场价值容易确定,一般不需要专业评估机构进行资产评估,银行和企业协商确定资产价值,工商部门无偿办理抵押登记手续,对企业而言,是零交易费用下的最小交易成本机制。

二是减少了银行的搜寻成本。中小企业规模小,其信用信息非常分散,且正规金融的记录非常有限,还没有形成完善的征信系统,银行要深入调查寻找最佳的贷款对象,就要付出巨大的搜寻成本。钢结构厂房资产抵押模式可以有效保证银行信贷资金安全,解决信贷投放的后顾之忧,开辟银行信贷投放的新领域,减少银行对贷款对象的搜寻成本。

三是节约了银行的监督成本。中小企业动产抵押由于“动产易动”,及其自身具有的特殊性而导致储存、保管不易,长时间存放会引起自身价值贬值甚至灭失而失去担保价值,危及银行的信贷资金安全。而不动产抵押中,银行在处理不动产抵押物变现时,时间成本和资金成本较高。钢结构厂房相对固定,市场价值较高,除受钢材价格变现影响外,自然损耗少,移动、拆装不会损害其价值,容易变现,银行管理也比较容易,减少了银行对抵押物的监督成本和抵押变现成本。

五、结束语

(一)须对钢结构厂房资产性质进行法律确认

此项贷款制度创新的核心是把缺乏房屋产权证明、具有不动产自然属性的钢结构厂房视为动产进行抵押,其地方法规确认主体是枣庄市人民政府,故制度效力有局限性。要在更大范围推广该信贷产品,还需更高层次政府机关或法律法规的认可。

(二)银行要全面开展钢结构厂房抵押贷款实践

在现实操作中,个别拥有房屋产权证明的钢结构厂房资产很容易被银行作为不动产进行抵押,而经过地方政府及有关部门认可的“钢结构资产抵押贷款”业务,是对没有房屋产权证明的钢结构厂房资产作为动产抵押的一种“法律确认”,在本区域内与前者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信贷资金安全是可以保证的。因此,银行应积极开展钢结构厂房抵押贷款实践,促进银企双赢。

(三)具有较强的市场推广价值

钢结构厂房抵押贷款业务,盘活了中小企业现有资产,提高了资产使用价值,开辟了一条中小企业抵押担保的新路径,是破解其贷款抵押难问题的现实选择,符合企业、银行、政府各方的利益诉求,既解决了中小企业无“资”可抵的问题,也在一定程度上解决了银行业机构“贷款难”问题,实现了多方共赢。钢结构厂房作为一种新型的建筑形式,其使用具有普遍性。据不完全统计,全省仅经济园区拥有的钢结构厂房资产就达1050亿元,如按30%—50%的抵押率进行贷款,可为中小企业提供300—500亿元的信贷支持。因此,这种钢结构资产抵押贷款新产品具有需求大、易操作、可复制的优势,具有较大的市场推广潜力。 参考文献:

[1]高圣.动产抵押制度研究[M].中国工商出版社,2004。 [2]王利明.试论动产抵押[J].法学,2007,(1). [3]埃格特森.新制度经济学[M].吴经邦等译,商务印书馆,1996. [4]盛洪.现代制度经济学(上卷)[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03. [5]张五常.交易费用的范式[J].社会科学战线,1999. [6]杨如彦,盂辉.中国金融工具创新报告(2007)[M].中国金融出版社,2007.

(责任编辑 刘西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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