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犯罪预防对策论文

2022-04-28

想必大家在写论文的时候都会遇到烦恼,小编特意整理了一些《经济犯罪预防对策论文(精选3篇)》,供大家阅读,更多内容可以运用本站顶部的搜索功能。作者简介:许家华(1987-),男,广西靖西人,广西壮族自治区百色市右江区人民法院法官,主要研究方向为刑法学、犯罪学。摘要:目前我国农村犯罪的现状已严重妨碍了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构建。

经济犯罪预防对策论文 篇1:

犯罪预防的第三条路径

【摘要】情境犯罪预防是20世纪70年代传统的司法预防和社会预防对犯罪反应失败的情形下诞生的第三条预防犯罪模式。情境犯罪预防理论的价值取向经历了理念、定位、政策、责任和对象等重大变革。作为一种新兴理论,自其萌生之日起,外界对其的批判声也不绝于耳,情境预防对此一一做了回应。尽管情境预防可被用于任何形式的犯罪已是显而易见的事实,但其局限性也同样存在。

【关键词】情境犯罪预防 价值取向 批判 回应

从理念到对象:情境预防价值取向的多元嬗变

从被动到主动:预防理念的嬗变。情境预防理论的出现,也标志着犯罪预防理念由被动式预防转向主动式预防。传统的司法预防模式的特殊预防功能是一种被动式反应,而且其犯罪预防的效果未必可观,犯率居高不下就是佐证。情境预防则着眼于犯罪发生之前对具体物理和社会环境的设计、管理和改造,认为机会是犯罪的重要原因,从而预先设计出减少犯罪机会的具体方略,这完全是主动式警务(Proaactive Policing)的自觉预防。受主动式警务影响,情境预防采取了一系列先发制人的预防策略和手段,防控犯罪于未发之时,既可以阻止犯罪人的犯罪行为,也可以打消潜在犯罪人的犯罪动机。

从理论到技术:预防定位的嬗变。传统的犯罪预防模式,不管是司法预防还是社会预防,都注重从理论层面探索犯罪的原因。而情境预防回避了对犯罪原因的执著探索,认为犯罪原因对于犯罪预防来说不具有重要的必然联系,只有开发出行之有效的预防策略和灵巧实惠的预防手段和技术,才是务实之道。情境预防已经发展为囊括25种手段的5类策略(增加犯罪难度、增大犯罪风险、减少犯罪收益、减少犯罪诱惑、消除犯罪借口)。这25种具体的预防手段全是实用的技术定位,从理论研究转向技术定位决定了情境犯罪预防鲜明的实用主义色彩。

从宏观到具体:预防政策的嬗变。传统的犯罪预防模式—司法预防和社会预防往往通过制定出宏观的国家政策、法律和计划,在全社会大范围实施,一旦失灵,又只能大规模改弦易张,预防成本大大增加,还会造成一种政府决策朝令夕改的负面效应。而情境预防则是一种小巧灵活、零售性的犯罪对策。情境预防与宏观政策相比优势明显:一是强调务实,更具针对性和可操作性;二是机动灵活,可随时调整;三是经济实惠,成本更小;四是一旦在某地实施成功,经验可迅速推广,起到以点带线、拉动全局的作用。

从国家到公民:预防责任的嬗变。现代西方国家的形成过程亦是国家权力集中化过程,防控犯罪的权力也日益被国家垄断,但貌似强大的国家在汹涌的犯罪浪潮面前也经常显得力不从心。情境犯罪预防则将犯罪预防的责任主体由国家扩展到了全体公民,它并不是要否定国家责任,而是强调社区和公民在犯罪预防中的重要作用,它使公民意识到防控犯罪不单纯是国家的事,为避免犯罪侵害,公民自己在力所能及的范围内有责任和义务做出自己的努力甚至牺牲。

从人到情境:预防对象的嬗变。传统的犯罪预防模式—司法预防和社会预防在犯罪率不断攀升面前的无能为力促使人们不得不进行反思,同时又不得不感叹对犯罪人和对犯罪原因认知能力之有限。那么不妨转换思维,着眼于我们能够把控的犯罪环境,从环境和机会上阻断犯罪行为的发生。情境犯罪预防理论从对犯罪根源的探寻,转向通过具体环境的设计、改造和管理来减少犯罪机会,并认为对微观环境的改造可以一定程度上影响个体的认知选择。

批判与回应:情境犯罪预防理论的正本清源

情境犯罪预防理论遭遇了很多批判之声,部分缘于其与众不同的对犯罪预防的关注点和激进的表达方式,情境预防对这些批评之声均一一给予了回应。概括起来,对情境预防的批判及对批判的回应可归纳为以下方面:

其一,它把人们的注意力从犯罪的根本原因中转移出来。情境预防理论对该批评的回应是:它通过立即减少犯罪使社会受益,它追求的是立竿见影的实用效果。再者,如前所述,人类对根本原因的认知和解决是一个不可把控的未知数,远不如采取情境预防建议的小巧实用的环境和情景设计来得实惠和更可把控。

其二,它是一个保守的、管理式的预防犯罪策略,批评者认为情境预防并没有提出一个很有创见性的理论范式。情境预防理论对此的回应是:它允诺的只是它能够做到的,情境预防理论最大的特色就是其实用性和社会可接受性。

其三,它忽视了惩罚犯罪人的需要。批评者认为情境预防理论关注的是犯罪的环境和情境,对真正的肇事者—犯罪人却关注不够,社会需要惩罚犯罪人并对其他人也起到警戒作用,这是司法预防主张的集中表达。情境预防理论对此的回应是刑罚的严厉性并不能预防犯罪。严峻的刑罚会造成这样一种局面:罪犯所面临的恶果越大,也就越敢于规避刑罚。刑罚最残酷的国家和年代,往往就是行为最血腥、最不人道的国家和年代①。

其四,它惩罚违法者,但却是通过限制自由来实现对犯罪的控制。批评者认为情境预防的机制具有侵害性,侵犯公民的自由,最突出的是闭路电视监控系统(CCTV)和以身份信息为基础的安保体制对公民自由的侵犯和限制。情境预防理论对此的回应是:有些自由是应该被限制的—如超速、酒驾等。情境预防技术对公民自由的侵犯换来的是安全,只有满足了较低层次的安全需要,人才能夠去追求自我实现等高层次的需要。情境预防正是追求牺牲公民的一小部分自由,以保障公民真正的自由。

其五,它服务富人的利益却忽视穷人的疾苦。批评者认为情境预防理论的许多技术和手段是为富人专设,如安装监视摄像头、电子出入卡等。情境预防理论对此的回应是:它对穷人和富人给予同样的保护,例如,为公共住房进行可防卫空间设计、保障公共交通安全、治理街头犯罪等。它关注更多的是街头犯罪和公共空间犯罪,体现的是一种预防理念和思想,这事关全体公民的幸福,而非仅仅关注富人。

其六,它关注的重点是街头犯罪,却忽视了公寓套房的安全。情境预防理论并不否认它对街头犯罪的特别关注,因为打击街头犯罪有利于提升公众的安全感。但事实上它的关注点却并不仅仅局限于街头犯罪,它的一些技术设计如目标加固、入口控制、自然监督、正式监督、财产标刻等均可用于住宅区的犯罪预防。

其七,它催生了社会排斥现象。批评者指的是情境预防理论在惠及实施情境预防措施人群的同时,必定会使另一部分人感到利益受损,即把社会底层人士边缘化。情境预防理论对此的回应是:一些私人警务也许会有这样的结果,但所有的情境预防策略都要求对社会成本包括社会排斥进行预先评估,只有评估过关的措施才会被推广。

其八,它把犯罪从富人区转移到了穷人聚居区。这是一个著名的批判—情境预防导致犯罪转移(displacement),是情境预防遭遇的最激烈的一个批判。这种观点对一些非常罕见的犯罪也许正确,但对大多数犯罪是不正确的。理性选择理论认为,如果因为采取了新的安保措施而使购物者在当地超市不能行窃的话,他们不可能会去更远的超市行窃,甚至更不可能会转向抢劫老人,因为商场扒窃很容易找到借口,而且比抢劫的风险要小。实际上,犯罪转移现象会发生,但并不是不可避免地会发生。Hesseling(1994)发现在他检查的55个研究中的22个研究中没有发现犯罪转移的证据;在剩下的33个研究中,他发现了一些转移的证据,但转移的犯罪绝对没有被预防的犯罪多②。情境预防理论对此批评的回应是:即便在一些极端案例中,比如情境预防犯罪措施只能由富人承受得起(如汽车追踪设置)的情形下,由此带来的好处也会惠及欠发达地区。

与犯罪转移联系紧密的一个批评是该理论有可能导致犯罪适应(criminal adaptation)。犯罪“适应”这一概念使得对情境预防的评估更加复杂,犯罪“适应”是指犯罪人在情境预防措施实施了一段时间后发现了新的犯罪漏洞的过程,它比犯罪转移的时间更长。

其九,它会导致犯罪人升级去犯更严重的罪行。批评者认为随着情境预防措施越来越严密和先进,犯罪分子也会不断提高自己的犯罪技能,导致犯罪不断升级。情境预防理论对此批评的回应是:这种批判忽略了所有犯罪人都会运用的道德推理,如果说防范过于严密非他们能力所能破解,他们很可能会就此停止犯罪,而不会以卵击石,去遭受可以预见的失败。

其十,它鼓励独裁监督,侵害了公民隐私。批评者认为情境预防的很多措施是在鼓励独裁监督而侵害了公民隐私权。情境预防理论对此批评的回应是:民主程序保护社会免受此类危险,尤其是像闭路电视监控系统(CCTV)这样的安全措施已经广为公众接受,人们在安全和隐私之间还是会选择安全。各种闭路电视监控系统已经发展为现代城市司空见惯的一道风景,可以称之为后现代版的边沁的“圆形监狱”。这不应该被指责,而是一个捍卫安全的典型的成功范例。

其十一,它使生活受局限和不方便。批评者认为情境预防给人们的生活带来了种种局限和不便。情境预防理论对此批评的回应是:只要能够使人们免受犯罪侵害和恐怖袭击之苦,他们心甘情愿忍受不便和对其自由的小小侵害。这种批评同样是抓住了情境预防的一个小缺陷,以偏概全地做批评的大文章。

其十二,丑陋的目标加固等措施使环境恶化。批评者认为情境预防的有些措施,如丑陋的目标加固等措施使环境恶化。情境预防理论对此批评的回应是:一些最有效的目标加固措施,如转向柱锁是看不见的,好的设计会产生和丑设计同样的加固效果。情境预防的各种具体措施的设计从来是不拘一格,鼓励创新,如完全可以用一个既美观又牢固的方法使目标得以加固,这种批评同样是以偏概全的。

其十三,它指责被害人。批评者认为情境预防将被害的责任归结于被害人。情境预防理论对此的回应是:通过向被害人提供关于犯罪危险和如何避免犯罪侵害的信息而使其更加强大。情境预防正是看到了“被害人促成”对犯罪发生的影响,提供给潜在被害人有关犯罪和犯罪预防的信息,这能够降低其被害性和被害风险。

其十四,情境预防会促使形成一个“堡垒社会”,这也是一个备受指责的话题。情境预防的目标强化、入口控制(接近控制)、自然监督等理念和逻辑被以“封闭社区”的形式发展到了极致,人们安全地生活在高墙、门禁以及CCTV监控等安保设施之中。有人认为铜墙铁壁式的环境设计在阻止犯罪人的同时,也向公众暗示这个环境是不安全的,于是增强其对犯罪的恐惧感,批评者认为这无疑是一种“堡垒社会”。情境预防理论对此批评的回应是:媒体对犯罪的报道而非情境预防是市民不斷增长的恐惧感的主要原因。许多情境预防的措施并不那么惹人注目,相反,一些措施如改善照明、自然监督、邻里照看等,在减少人们对犯罪的恐惧的同时也在鼓励人们进行社会交往,一个人人乐于交往和愿为邻居监督的社区怎么会是“堡垒社会”?

对于以上这些种种批判,克拉克认为最主要的原因是批评者有两个误区:一是很多批判针对的是情境预防的个例而非其原则,犯了以偏概全的错误。实践中确实有未经认真分析和评估就采用的一些情境预防措施,如政府因政治原因在某些公共场所安装电子监控。另一个例子是该理论被批评只关注街头犯罪在一定程度上确实存在,其部分原因是情境预防源起之时的犯罪热点就是街头犯罪,随着该理论的不断成熟和发展,其应用范围不断扩展,几乎可用于减少每一种形式的犯罪。所以批评者是以静止的老眼光在看待情境预防理论。二是批评者们通常忽视了情境预防策略在实施之前需要被科学评估这样一个事实③。这些评估应囊括方方面面,而不应当只是经济方面的代价和收益,这理所当然包括诸多社会道义问题,如隐私保护、社会排斥、歧视、公平等等。

余论:情境预防的辐射效应

情境预防除了会实现既定的预防目标外,还会带来一些额外的收获,如受益扩散、预期收益等。

受益扩散(Diffusion of benefits)。对犯罪转移研究的一个意外发现是情境预防能够导致“受益扩散”。这一术语指的是犯罪减少在超过了采取情境预防措施的范围之外也会发生,即受益扩散,这大大增加了情境预防的实际吸引力。这样的事例很多。如在美国六个城市采用汽车追踪系统后,导致全市性的汽车盗窃大幅下降,而不仅仅是购买跟踪系统设备的车主受益。对这些结果的解释似乎是潜在的犯罪人知道引进了新的犯罪预防措施,但他们并不知道采取新措施的精确范围。他们也许认为新的犯罪预防措施比实际上的分布更广,因此犯罪率得以大幅下降。

预期收益(Anticipatory benefits)。正如犯罪人经常过高估计情境预防的范围,他們也经常认为情境预防措施已经付诸实施,而实际上却还没有实施,因此在任何措施采取之前犯罪率也会下降。这就是所谓的情境预防的“预期收益”。最近的一个回顾检查在多达40%的情境预防项目中发现了预期收益的证据④。除了广泛宣传外,几乎不知道怎样有意增加这些收益,但他们确实为情境预防增加了“附加价值”。

诚然,任何理论都有其局限性。情境犯罪预防理论的局限性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是25种预防犯罪手段各有最佳适用的犯罪,不是所有的预防犯罪手段都可以均等地适用于所有犯罪;二是各种预防犯罪手段有交叉重叠现象。但是,在我国当下的社会转型期,各类矛盾不断增加,犯罪形势日益严峻,社会整体犯罪防控局势堪忧,单靠传统的司法预防和社会预防显然不能满足犯罪防控形势的需求。怎样在有限的社会资源下使情境犯罪预防达到最优化的防控效果,便成为我们理论界、实务界乃至立法部门竭力研究的重大课题。

(作者为中国人民公安大学2012级刑法学专业犯罪对策方向博士研究生、铁道警察学院讲师;本文系河南省教育厅2013年度人文社会科学研究重点项目“我国小学校园安全研究—以情景预防为视角”的阶段性研究成果:项目编号:2013-ZD-005)

【注释】

①[意]切萨雷·贝卡利亚:《论犯罪与刑罚》,黄风译,北京大学出版社,2008年,第62~63页。

②④Ronald V. Clarke."Situational Crime Prevention: Theoretical Background and Current Practice", in Handbook on Crime and Deviance Handbooks of Sociology and Social Research, edited by Marvin D. Krohn, Alan J. Lizotte and Gina Penly Hall. New York: Springer, 2009, p269-270, p 270-271.

③Richard Wortley and Lorraine Mazerolle.Environmental Criminology and Crime Analysis, Cullompton, Devon: Willan Publishing, 2005. p.191.

责编 /王坤娜

作者:崔海英

经济犯罪预防对策论文 篇2:

能动司法视域下农村犯罪预防工作的路径分析

作者简介:许家华(1987- ),男,广西靖西人,广西壮族自治区百色市右江区人民法院法官,主要研究方向为刑法学、犯罪学。

摘 要:目前我国农村犯罪的现状已严重妨碍了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构建。近些年在全国范围内推广的“陇县经验”,植根于我国经济社会发展的实际,立足于社会矛盾日益复杂,司法审判的公信力不高,涉诉涉访案件居高不下的现状,适应广大群众解决纠纷的需要,是构筑社会和谐稳定、积极推进司法改革的有益探索,是人民司法的宝贵财富。在能动司法视域下,农村犯罪预防工作必须逐步建立起独立的国家预防——民间预防知识理论体系,在预防措施上必须有利于实现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

关键词:能动司法;农村犯罪预防;陇县经验;路径分析

2009年8月,最高人民法院王胜俊院长明确提出了能动司法的主张要求。由此,能动司法这一概念正式进入我国司法主流话语,并被认知为我国司法的基本理念与基本方式。然而早在2007年,地处陕西西部边陲的陇县就在全国范围内,率先提出了“能动司法”,演绎出了基层法院在社会管理创新方面的生动实践。

一、“陇县经验”的基本内容

“陇县经验”的“能动司法模式”以稳妥有力地化解社会矛盾、恢复社会和谐为目的,将“坐堂问案”与调查研究相结合,依据法律原则和要求,充分运用法律智慧,采取灵活多样、因案制宜的审判方式,达到定纷止争、案结事了,促进了社会和谐,保障了科学发展。据陇县县委常委、政法委书记兼县法院院长冯华的介绍,“陇县能动司法模式”的主要内容:一是目标四为民,强调司法关注民生、促进民主、服务民建、保障民享的作用,着力解决为谁执法、为谁掌权、为谁服务的问题。二是理念四转变,强调由真理至上向公平至上、由认知理念向实践理念、由辨法析理向案结事了、由法律智慧向司法智慧转变。三是方式四联动,强调上下联动,实现基层化解纠纷与法院审判衔接互动;左右联动,实现其他解决纠纷机制与法院审判衔接互动;内外联动,实现法官主导审判与当事人主导审判衔接互动;心物联动,实现法官自由心证(主观判断)与法律严密论证的逻辑演绎衔接互动。四是审理四结合,强调法院审判与群众路线、司法政策与法律规则、庭外理案与开庭问案、法律认知与社会认可相结合。五是机制四能动,强调审监、审执、审立、审管能动。六是保障四强化,强化法官调查取证、法官主导庭审、法官修复社会关系、法官促进稳定和谐的作用。七是监督四到位,强调质量考评、法纪监督、道德自律、责任查究到位。八是效果的四统一,强调法律效果与维护执政地位的要求相统一,与经济社会发展的要求相统一,与天理国法人情的要求相统一,与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的要求相统一。[1]

“一村一法官”的工作机制是落实“能动司法模式”的核心。陕西陇县法院对2005—2007年来的所有案件进行统计后,按照“驻村法官+参审员+调解员”的模式,在年平均发生纠纷20件以上的村,每村设立一个法务庭,确定一名法官负责联系指导参审员、调解员化解矛盾纠纷;在年平均发生纠纷20件以下的村,4至7个村设立一个法务庭,确定一名法官负责联系指导;每村均设立一个法务中心,受法务庭指导。目前陇县法院在全县158个行政村,2个社区建起了38个标准化法务庭,聘请了160名参审员和358名调解员。法务庭的设立使法院职能前移,为参与指导化解基层纠纷建立了新阵地。在各村设立的法务中心,由参审员任主任,驻村法官和民警担任指导员,真正把工作任务和维稳责任落实到村组。驻村法官在具体工作中担任八大角色:了解社情民意的信息员、联系基层组织的联络员、落实司法惠民的协调员、指导基层调解的督导员、理顺情绪的“消防员”、提供法律服务的咨询员、负责法律宣传的宣传员、做好息诉罢访的防控员。“一村一法官”工作机制的建立,创造了一个完善的基层人民法院、人民法庭、法务庭和法务中心的工作体系,而这种全新的工作体系对于增强预防农村犯罪的工作能力提供了一种可能。

二、“陇县经验”的犯罪学启示

目前我国的农村犯罪已严重妨碍了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构建。我国是一个有6.7亿多农民的农业大国,农业人口占50%,在国民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中具有举足轻重的作用。作为一个农业大国,我国农村犯罪涉及的地域广、人口多,治理农村犯罪的任务艰巨。因此,加强新形势下农村犯罪预防工作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然而,由于农村犯罪环境、犯罪主体、犯罪原因具有特殊性,按照一般的犯罪预防措施加强农村犯罪预防工作显得力不从心,加上有些部门对此项工作的重视力度不够,因而工作实效不大。近些年在全国范围内推广的“陇县经验”,植根于我国经济社会发展的实际,立足于社会矛盾日益复杂、司法审判的公信力不高、涉诉涉访案件居高不下的现状,适应了广大群众解决纠纷的需要,是构筑社会和谐稳定、积极推进司法改革的有益探索,是人民司法的宝贵财富。能动司法是缓解我国社会基础性社会矛盾、应对我国社会纠纷的必要措施。[2]而“陇县经验”式的能动司法,恰恰给变革预防农村犯罪方式方法提供了一种有益的启示。

1.建立能动的预防农村犯罪的模式

预防农村犯罪工作的“能动”体现在预防农村犯罪理念上的主动,指导思想上的推动,具体操作上的互动和社会配合上的联动。“陇县经验”给我们的经验就是要进一步坚持预防农村犯罪的群众路线,充分发挥人民法院的预防犯罪职能作用,积极推动对农村犯罪行为与违法行为的双重矫治的相衔接,消除各种犯罪隐患和萌芽,为进一步完善农村犯罪预防工作机制闯出新路子。因此,预防农村犯罪工作必须紧紧围绕“为大局服务、为人民司法”的工作主题,主动回应人民群众对法院预防农村犯罪工作的新要求、新期待,自觉承担社会责任,坚持司法化与大众化相结合。

在笔者看来,“能动司法”就是要创造性地建立能动的农村犯罪预防工作机制。在制度设计中,要着眼于事前预防、事中控制、事后挽救,会同政法各部门,主动派出法官、警察与调解员、村干部共同联手,形成农村犯罪预防工作的联动机制,将各种犯罪隐患消除在萌芽状态,化解在最基层,从源头上消除影响农村社会和谐稳定的因素。具体说来,我们可以参考“陇县经验”,借鉴其“驻村法官+参审员+犯罪预防员”的预防农村犯罪的模式,建立农村犯罪预防庭聘请村干部作为参审员,聘请德高望重的村民作为犯罪预防员,使法院的预防犯罪职能前移,扩大预防农村犯罪层面;在各村设立的法务中心,由参审员任主任,驻村法官担任指导员,真正把预防农村犯罪工作的任务和维稳责任落实到村组。

“陇县经验”模式下农村犯罪预防工作的一个鲜明特点是法官到村里直接参与纠纷矛盾的解决,将“坐堂问案”与庭外理案相结合,就地办案、公开办案,架起一道司法通向群众、通向基层的桥梁。由于村干部、德高望重村民的参与,增强了司法的公正性和公信力,村民乐于接受调解,就极大地促进了纠纷矛盾的就地解决,从而减少了农村犯罪问题的发生。

2.从动员干部到动员人民群众

预防农村犯罪工作是摆在人民法院面前急需解决的问题。这些年来,法院应对农村犯罪问题的基本对策是动员干部参与预防,但在人员编制有限、工作数量和压力不断加大的情况下,这种对策根本无法适应。全面审慎地反思这些年来的农村犯罪预防工作,出路就在于将人民群众动员起来,使他们团结在国家权力的周围,做好预防农村犯罪工作。“陇县经验”的“一村一法官”制度给农村犯罪预防工作的启示,就在于走出一条让人民群众参与农村犯罪预防工作的路子。

陇县的“一村一法官”制度的精神实质是将法官与村民自治组织结合起来,从而实现国家权力与村民自治组织的有机结合。人民法院有国家的强制力和法律专业知识,但不定熟悉地方民情;而村民自治组织对纠纷矛盾具有较强的地方性认识,但缺乏法律专业知识和国家的权威性。因此,两者的结合能有机地将国家权力、专业知识与村民自治组织的地方性认同结合起来。面对高发态势的农村犯罪,人民法院必须主动建构以人民法院为核心的农村犯罪预防工作机制,充分发挥村干部和德高望重的村民的作用,使他们成为农村犯罪预防工作的有生力量,将大量的社会矛盾和纠纷化解于民间。建立农村犯罪预防工作的“一村一法官”制度具有以下几个特点:一是农村犯罪预防的能动性。人民法官进驻各村,能够及时了解农村刑事案件的发生情况,便于总结犯罪规律,也有利于为审理农村刑事案件提供可以预防犯罪的判决参考。而总结犯罪规律又可以进一步促进农村中矛盾纠纷的解决,将刑事案件消灭在萌芽状态;二是农村犯罪预防的社区性。“一村一法官”制度,其实就是社区型的罪犯预防模式。在这种制度下,由代表国家权力的人民法院结合农村的地方性特点,充分利用民间的规则、风俗习惯和道德规范,让群众自治性组织发挥其功用,吸引和号召更多的人民群众参与到农村犯罪的预防工作中来。在农村“熟人社会”,人与人之间的情感要比城市亲近得多,因而民众的参与将会显著地促进犯罪预防的实效性。三是农村犯罪预防多元性。相比于一般意义上的司法预防,“一村一法官”制度更能体现农村生活与人际关系的温和性和多元性。对于一般性的违法犯罪行为,我们可以用人民群众可以理解和喜闻乐见的形式予以预防;对于相对严重的犯罪行为,可以联合多部门和村民联合开展调查分析,为预防农村犯罪提供可行的对策。

3.制度的整合与完善

“陇县经验”的启示就是要对农村犯罪预防工作进行制度的整合与完善。“陇县经验”表明,社会力量,特别是民间力量不仅可以借助,其潜在的能力也是不可低估的。在“一村一法官”的农村犯罪预防工作机制中,法官进村,也就是国家权力介入的目的不是取代民间社会力量在调整社会规范、管理民间社会和预防犯罪中的作用,而在于积极培养、扶持和努力提高基层干部与村民的法治意识和参与犯罪预防工作能力,在基层建构起预防犯罪和早期介入社会纠纷的第一道控防线,实现民间预防犯罪机制与国家司法预防犯罪的衔接。这是一种制度上的整合。与此同时,法官深入农村,有利于在心理上超越对规则至上、国家权力中心的迷信,形成对民间社会规范、地方习惯、人情、常理等的认识与尊重,这会使他们在裁决案件时考量犯罪人所具有的地方性属性,从而作出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有机统一的裁决。而法官对这种地方性知识的尊重,也将在一定程度上增强村民对国家司法的信任,从而为人民群众积极参与预防农村犯罪工作提供支持。

当然,我们在学习“陇县经验”时,应该注意以下几个问题:一是司法能动是在尊重司法规律的前提下提出的。在新的形势下,预防农村犯罪机制必须积极回应社会的需求,追求社会的预防效果,为维护社会稳定服务,但是,能动并不意味着司法万能,也不意味着可以罔顾司法规律。二是司法能动需要形成民间社会和司法之间的合理分工和协作。“陇县经验”的要求就是更好地动员预防农村犯罪的社会力量,使之与司法预防形成联动。三是“陇县经验”具有鲜明的地方性,学习“陇县经验”必须因地制宜。能动司法当前已经成为我国社会主义司法理念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成为法学界和司法实务界研究的一个重要理论话题和现实课题。[3]在能动司法视域下,学习和借鉴“陇县经验”,就是要研究各地农村的社情、民情,逐步建立起独立的国家预防——民间预防知识理论体系,在预防措施上实现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

参考文献:

[1]探索建设公正高效权威的社会主义司法制度——陇县法院“能动司法模式”研讨会专家发言摘要[N].中国法院网,2011-07-27.

[2]顾培东.能动司法若干问题研究[J].中国法学,2010(4).

[3]江必新.能动司法:依据、空间和限度[N].光明日报,2010-02-04.

责任编辑:钱国华

作者:许家华

经济犯罪预防对策论文 篇3:

行贿犯罪档案查询制度相关问题研究

[摘要]目前,行贿犯罪档案查询系统并未取得较为理想的效果,部分原因是相关职能部门并未将该系统的查询结果与各行业的信用评价系统、市场评价机制和行政准入制度有效衔接,根本原因在于行贿犯罪档案查询制度定位不明和职务犯罪的预防措施乏力。行贿犯罪档案查询制度只有确立为职务犯罪预防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才能充分实现其设计初衷。立法不足是阻却职务犯罪预防取得突破的问题之一。

[关键词]行贿犯罪档案查询系统;立法;职务犯罪预防

一、行贿犯罪档案查询制度的启用现状

最高人民检察院设立的行贿犯罪档案查询系统通过将“行贿人”纳入该系统,旨在限制“行贿人”权利,清洁市场经济秩序,并从源头上屏蔽可能产生贿赂的“风险点”,助力构建诚信社会,其意义实逾言赞。而从目前情况来看,该系统的实际运行情况和其设立初衷存在差距,主要表现在:

(一)行贿犯罪档案查询系统警示作用不足

全国行贿犯罪档案查询系统记载的查询次数较高,而真正因为行贿犯罪档案查询系统有记录而受到市场限制制裁的单位和个人较少,这从根本上削弱了该系统的震慑和警示作用。有资料表明:自2012年该系统实现联网至2014年11月,全国检察机关共受理行贿犯罪案件查询434万次,涉及单位579万家,个人791万人次,有关部门和业主单位对经查询有行贿犯罪记录的单位2090家和个人2426人进行了处置1,处置率占查询率的比重分别是0.036%(单位)和0.031%(个人)。

(二)行贿犯罪档案查询系统从广义上看,属社会诚信系统的组成部分

现阶段我国社会的诚信体系建设还不完备,民间的诚信度与市场经济的要求相比还不够高。市场主体综合评价的构建从发展进路来看,非一朝一夕而就,有赖于金融信用、税务信用等各行业领域信用的栉鳞共立和由此带来的协同效应。在社会诚信体系不完善的情况下,孤立的规定对经济行为的规制和社会整体信用的推动有限。

二、行贿犯罪档案查询制度的再定位

(一)行贿犯罪档案查询系统的现状

笔者认为行贿犯罪档案查询制度效果不够显著最根本的原因在于该制度的定位较模糊。将行贿犯罪档案查询系统明确为职务犯罪预防工作的重要制度设计,属发展的必然趋势。

现阶段,行贿犯罪档案查询系统多给人“服务型窗口”的表象。“服务型窗口”本身无咎,问题在于行贿乃刑法的明令禁止,而检察机关作为司法机关,履职应由法律赋权,行为一定要体现法律的强制力和公信力。行贿犯罪档案查询系统是科学、严谨的法律制度设计,孤立的“服务型窗口”的社会现地位与该系统的功能和严肃性不相协调,由此导致该系统不被社会一般部门认可、权威性不够、社会辐射力匮乏亦不足为奇。

职务犯罪预防工作是行贿犯罪档案查询系统发挥价值的最佳平台,但是这个平台仍有不完善之处。

(二)预防职务犯罪的不足

英国著名空想社会主义思想家欧文说过,“预防犯罪远胜于惩罚犯罪”,按照我国“惩防并举、注重预防”的反腐工作部署,职务犯罪的惩治和预防工作应等量齐观。在当前的司法实践中,职务犯罪预防形成了包括预防职务犯罪领导小组、职务犯罪预防工作指导委员会、联席会议制度、联系点制度等一整套机制在内的工作方法。

综上所述,职务犯罪的预防已经形成了系统性的工作机制,行贿犯罪档案查询系统充分发挥潜力的最佳平台。但是,应当看到职务犯罪预防工作的不足,在预防职务犯罪的对策中,我国较多采用政策供给的办法,具体的法律供给则明显不足,2由此导致犯罪预防工作缺法可依,工作开展力度不够。以联席制度为例,最高人民检察院先后同司法部、发改委等多部委,通过联合发文的形式,达成共同预防职务犯罪的合作意向。囿于立法不足,检察机关只能立足于本身检察职能开展预防工作,无权对其他联系部门发号施令,对其他部门作出的决定也很难形成有效干涉。地方保护、部门保护、行业保护在很大程度上阻隔了该制度落实到各级地方,联席会议制度实际收效甚微。

按照现有法律的规定,检察机关有检察建议权等法律监督权,但是检察监督权的职能广泛,笼统的法律规定不能成为检察机关开展职务犯罪预防工作的有限依据,并最终导致行贿犯罪档案查询制度未能发挥其作用。《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行贿犯罪档案查询工作的规定》中无产生对外效力的条文,原因就在于立法上并未对检察机关预防职务犯罪的具体职权进行确认。立足于职务犯罪预防体系的行贿犯罪档案查询系统的职能发挥,尚需职务犯罪预防工作的立法确认、升格。

三、职务犯罪预防工作的立法

(一)立法的必要性与可行性

贝卡利亚曾指出:“对于犯罪最强有力的约束力量不是刑罚的严酷性,而是刑罚的必定性”。3职务犯罪预防立法不能跟进,各地职务犯罪预防的工作重心不等,运行程序和衡量标准也不同,有害于法律权威,相异于依法治国。

总结域外职务犯罪预防工作的成功经验,可以看到很多国家对职务犯罪的预防工作的重视程度甚至超过了对职务犯罪的惩治力度,而且均已体现在立法层面。美国、芬兰、德国、新加坡、加拿大等廉政程度较高的国家,一般都采取了预防为主的职务犯罪立法模式。4从国际层面来看,职务犯罪立法也是大势所趋。《联合国反腐败公约》的第二章,对职务犯罪的“预防措施”作出了专门性规定,此为职务犯罪预防立法的国际法基础。

从司法实践来看,职务犯罪的预防亦有迹可循:20世纪90年代开始,各级检察机关已经对职务犯罪预防工作的成功经验和有效做法进行总结,很多地方形成了高质量、可操作性强的地方性法规和规范性文件,5这成为职务犯罪预防立法的现实基础。

(二)具体举措

笔者认为,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应当尽快制定《中华人民共和国职务犯罪预防法》。在《预防法》中明确职务犯罪预防的立法目的、调整对象和基本原则;明确职务犯罪预防的执法机关和职能分配;明确各机关、企事业单位和人民团体配合执法机关的义务;明确预防措施的名称、种类、程序及救济途径;明确违反职务犯罪预防法需承担的法律责任等。立法旨在明确职务犯罪预防工作的定位,加快职务犯罪预防工作标准化、细致化和法治化进程;确认行贿犯罪档案查询系统的法律地位,课以相关职能部门配合、执行的法定义务,进而推动部门规章及行业规定等配套规章制度的完善,最终形成全国性、多领域、力度强的职务犯罪预防体系。在《刑事诉讼法》中,增设“职务犯罪预防”一章,对职务犯罪预防的程序和措施作出规定。

调整和完善现行刑法的规定和结构,建议将《刑法》第八章贪污贿赂罪改名为职务犯罪,以保持与《预防法》的协调;以职务犯罪的标准厘清现有刑法条文,《刑法》第四章规定的刑讯逼供罪、虐待被监管人罪,第五章规定的挪用特定款物罪等均属职务犯罪的范畴,转至《刑法》第八章统一规定;参照国外立法经验,结合我国职务犯罪的特点和司法实践中出现的新情况,谨慎增设如非法经商罪、放弃职权罪等值得研究的罪名,并在此基础上建立完整的职务犯罪罪名体系。

四、职务犯罪预防的执行机关

在我国,纪委、行政监察部门、检察机关等部门均系职务犯罪预防之责,但客观来说多个部门共同承担职务犯罪预防工作,收效未必明显。由单一的专门的组织机构从事预防工作,比由多个部门共同分工负责这项工作,更有优势。6

笔者认为,随着法治进程的发展和司法改革的逐渐深入,“以检察机关为主体,多部门联合”的预防职务犯罪的工作模式应属必然。从经济上来看,单一的职务犯罪预防部门可以有效整合资源,降低运营成本,提高工作效率。经济视角如此必要,以至于波斯纳认为,“法律程序也像市场一样是竞争性的”。7历史地看,司法实践不仅是理论性的,更是经验性的,检察机关现有的检察建议、预防调查、技术预防8等手段,不仅是饱含价值的预防职务犯罪工作的经验总结,还蕴含观察法、统计法、犯罪调查法等犯罪学的研究方法,具有很高的科学依据。而立法规制更意味着职务犯罪预防工作愈加偏重专业性和程序性,对于程序的理解和掌控上,检察机关尤其擅长。

2015年,经中央批准,最高人民检察院调整职务犯罪侦查预防机构,整合组建新的“反贪污贿赂总局”,高规格、专业性反腐机构的成立,为检察机关承担更多的预防职务犯罪工作提供了可能。

注释

1最高人民检察院.行贿犯罪档案查询数量持续攀升[EB/OL].中国新闻网,2014年12月24日。

2杜洵,王海涛.预防职务犯罪立法问题[J].当代经理人.2006年第17期,第86页。

3[意]贝卡利亚.论犯罪与刑罚[M].黄风译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93版,第59页。

4在美国,预防职务犯罪的专门性法律有五部;新加坡有四部;香港有三部。

5周洲,滕志强.职务犯罪预防[M].中国检察出版社,2004年1月第一版,第63页。

6如法国的预防贪污腐败中心、美国的联邦政府道德署、香港的廉政公署以及马来西亚的国家反贪污局等都是预防职务犯罪的专门机构。

7Richard·A·Posner,Economic Analysis of Law,5 Edition,New York 1998,P·311。

8最高人民检察院组织编写:《检察机关执法规范培训学程》,中国检察出版社,2011年9月,第193页。

[作者简介]张力增(1987-),天津市南开区检察院干部,北京航空航天大学法学硕士学历,研究方向:诉讼法。

作者:张力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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