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水污染防治工作有关问题的探讨

2022-09-13

近年来, 随着人口的增长, 经济的发展, 大量的生活及工业废水直接排入河道, 致使城乡水环境日益恶化, 水污染越来越严重。水污染问题已经严重影响到人民生命健康, 制约着经济的可持续发展, 成为摆在我们面前的一项必须尽快予以研究解决的战略问题。

1 在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论证制度中超前考虑水污染防治问题

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论证制度是由水利部门实施的两项水资源管理的重要法律制度。取水许可制度是目前我国水资源管理法律制度中最重要的水行政许可法律制度之一, 也是强化水资源统一管理, 促进水资源优化配置、节约与保护的一项核心制度。在此项制度的实施中, 水利部门要注意审查申请人提出的退水要求是否合理合法, 节水和保护措施是否可行。在实施取水许可监督管理过程中要注意审核或检查取水的退水水质、废污水处理设施运行状况是否符合要求。水行政主管部门不得向超过国家和省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单位发放取水许可证。对已经领取取水许可证而未完成限期治理任务的排污单位, 不得批准新增取水、退水量。

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制度, 是根据《水法》、《取水许可制度实施办法》的规定, 基于我国有限的水资源及其承载能力, 针对现有的取水许可审批存在的粗放简单等问题而设立的一项新的水资源管理制度, 是对取水许可制度的补充和完善。与取水许可审批发证相对应, 水资源论证适用于直接从江河、湖泊或者地下取水并需申请取水许可证的建设项目。

水利部门应通过这两项制度的正确实施, 在取水之初就充分考虑取水户用水后的退水对水环境的影响, 从而采取有效的措施对可能造成的水污染进行超前控制。

2 实施排污口监督管理, 把好排污口设置审批关

实施入河排污口监督管理, 把好入河排污口设置审批关, 是控制水污染的一项重要措施。在江河、湖泊新建、改建或者扩大排污口, 在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该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报告书进行审批之前, 应当经过有管辖权的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排污口设置审批是《水法》设立的一项由水行政主管部门实施的行政许可事项。为了贯彻《水法》的这一重要规定, 2005年1月1日, 水利部22号令《入河排污口监督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办法》) 正式实施。《办法》既对新改扩排污口设置审批作出了具体规定, 明确了新改扩排污口设置的审批部门、入河排污口申请文件要求、入河排污口论证报告内容、论证单位资质要求、受理程序、审查程序、审查重点、审查决定内容和特殊情况下排污量的调整等具体内容, 又对已设排污口登记和管理作了相应规定。

入河排污口监督管理涉及面广, 与取水许可管理、水资源论证及河道管理紧密联系。市、县水利部门之间要协调好内部关系, 河道管理、水资源管理机构要加强入河排污口设置信息的沟通, 将新改扩入河排污口管理同河道管理结合起来;同时, 积极争取有关部门对入河排污口监督管理的支持, 要加强和环保部门的协调, 可以同环保部门联合行文, 真正落实设置入河排污口的单位在向环保部门报送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 (表) 之前, 向水利部门提出入河排污口设置申请, 将入河排污口设置审批作为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的前置条件。

3 加强水污染源头控制, 全面推行排污许可和环评制度

排污许可和环境影响评价制度是由环保部门实施的两项从源头上控制环境污染的重要制度。排污许可对排污单位许可排放污染物的种类、数量、浓度、时限、排放方式、排放去向等做出规定, 规范排污单位的排污行为, 落实污染物总量控制目标。针对水污染的严重状况, 应制定相关规范性文件, 全面推行排污许可制度, 只要是在境内向水域排污的单位或个人必须申请排污许可, 办理排污许可证后方准许排污。做到环保不发证, 工商不年检, 从源头上把住污染控制关, 使排污许可证真正成为企业合法排污的唯一凭证, 严格规范排污单位的排污行为, 落实总量控制目标, 推行清洁生产, 最终实现水环境质量全面改善。

4 把饮用水源区保护作为当前工作的重点

防治水污染需要全社会的共同努力, 非一日之功。当务之急要加强水源地保护工作。在水源保护方面, 《水法》《水污染防治法》都有相关规定, 1989年国家五部委共同颁布的《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污染防治管理规定》也作了较具体的规定, 要求各级人民政府的环境保护部门会同有关部门作好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污染防治工作并根据当地人民政府的要求制定和颁布地方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污染防治管理规定。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由地方环境保护部门会同水利、地质矿产、卫生、建设等有关部门共同划定, 报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但这些规定落实都不到位, 部门之间缺乏应有的协作。环保部门在水环境功能区划中划饮用水源区, 水利部门在水功能区划中划饮用水源区, 各行其是, 既浪费行政资源, 又不能在饮用水源地保护工作中形成合力。

可见, 饮用水源区保护工作, 涉及到水行政主管部门与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等有关部门的协调配合, 应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 加强各部门的沟通、协调, 逐步建立相互合作、共同执法的工作机制。

5 提高认识, 加大水环境保护的宣传教育力度

加强水资源环境保护, 关系经济和社会可持续发展的大局, 关系全市生态环境安全, 关系广大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在当前水污染问题日益突出的情况下, 我市必须把保护水环境放到落实“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高度来认识, 大力开展学习、宣传和教育活动, 使广大干部群众特别是各级领导干部, 进一步增强水资源忧患意识和水环境保护意识, 从长远发展的战略高度, 切实重视水环境问题, 正确处理经济发展与环境保护的关系, 为了保持经济、社会能够持续发展, 决不能走“先污染, 后治理”、“先破坏, 后整治”的老路。必须在全社会树立水资源与水环境的忧患意识, 要努力推行环保治污的政务信息公开, 让广大群众都来了解水污染防治工作, 关注水污染防治工作, 参与水污染防治工作, 从而调动一切积极因素, 切实加强我市的水污染防治工作, 保护我市饮用水源的安全。

总之, 水污染防治工作是一项系统工程, 需要立法的支持, 需要公众的广泛参与, 更需要不同部门、不同地区间的真诚合作。我们要不断探索和创新水污染防治工作的管理体制、工作机制, 加强保护水环境的科学技术研究, 在切实依法行政的同时, 有效地运用市场机制和经济手段来保护水环境, 防治水污染, 切实使水污染状况得到改善, 实现水资源的可持续利用。

摘要:水污染防治工作是一项系统工程, 需要立法的支持, 需要公众的广泛参与, 更需要不同部门、不同地区间的真诚合作。我们要不断探索和创新水污染防治工作的管理体制、工作机制, 加强保护水环境的科学技术研究, 在切实依法行政的同时, 有效地运用市场机制和经济手段来保护水环境, 防治水污染, 切实使水污染状况得到改善, 实现水资源的可持续利用。

关键词:水污染,防治,立法,水资源,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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