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生伤害事故的过错形式和责任承担

2023-01-02

1 学生伤害事故的过错形式

学生伤害事故过错形式主要有单方过错, 双方过错和多方过错, 根据过错责任主体的不同, 责任的承担当然有别。

1.1 单方过错

单方过错指的就是在事故中由某一方过错造成, 和事故中的另一方没有关系。单方过错的形式又有多种多样, 又可分为学校过错、学生过错、教师过错、第三者过错等等。

1.1.1 学校过错

学校过错是指学校在教育教学管理中存在过错造成伤害事故发生的行为。

案例一:江西省某县一所小学厕所倒塌, 68名学生落入粪池, 造成28名学生窒息死亡, 11名学生中毒受伤的重大伤害事故。事后调查得知, 该厕所五年前由校长和副校长商议建造, 建造时既未报上级部门批准, 又未经设计部门设计, 承担施工的是校长副校长的亲属, 整个施工过程一无设计图纸, 二无设计施工合同, 三无验收手续。厕所交付使用后, 曾有教师反映楼板不牢, 有塌落危险, 但学校领导熟视无睹, 最终铸成大祸。

根据法律法规规定, 学校提供的一切教学设施必须是安全的, 这起学生在校学习期间因学校建筑质量问题造成学生伤害事故, 过错在学校, 学校必须承担责任。

学校过错除了校舍设施以外, 还表现在教师对学生的体罚上。教师体罚学生是在教育教学过程中发生的, 他的行为代表了学校的公务行为, 具有学校管理职能, 因此, 教师的过错也应认定为学校的过错, 当然学校具有转追偿权, 又另当别论。

1.1.2 学生过错

学生过错是指学生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造成伤害事故发生的行为。

案例二:某县实验小学是县里的一所重点小学, 为了加强对在校学生的管理, 实行出入证制度。食宿在校外的学生, 必须凭出入证方可离校回家;食宿在校的学生, 必须得到班主任准许, 持班主任签字的请假条方可离校。此外, 学校明确规定, 禁止学生私自外出洗澡或者游泳。13岁的刘某是在校六年级的一名学生, 其食宿均在学校。2006年9月22日, 偷偷用一根绳子, 从围墙外的树上滑倒校园外, 来到了小河里, 不幸溺水身亡。

这是一起由学生过错引发的伤害事故。法律法规都要求学生“珍惜生命”, 遵守学校的规章制度, 听从学校的管理。刘某明知学校午休时间不准私自外出, 更不会同意到小河游泳, 所以采取偷溜到墙外, 逃避学校管理, 造成严重恶果, 错在学生自己。

1.1.3 教师过错

教师过错是指因教师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造成伤害事故发生的行为。关爱学生是教师天职, 可因种种原因, 有的对学生实施体罚;有的违反操作规程或擅离职守, 更有甚者, 利用工作之便对学生进行性侵害。所有这些都违反了教师职业道德, 过错都在教师。

案例三:上海市某小学二年级某班上第三节课时, 因音乐教师外出开会, 音乐课由卫生教师纪某代上。上课时, 纪某看到有的学生用不洁的手擦眼睛, 便检查全班学生的手帕。检查时发现20名学生未带手帕。便叫他们排成队站在讲台前, 然后她挨个打未带手帕学生的耳光。结果, 有的脸被打肿, 有的被打出鼻血。班长乌某除了挨打耳光外, 还被揪住头发往讲台上撞, 学生姚某脸上留下五条手指印。班主任教师上第四节课时, 看见学生们神态异常, 经再三查问才知此事。

在本案例中, 教师纪某的行为是典型的体罚行为, 它严重侵害了学生的人身权, 造成了学生的身心伤害, 错在教师。小学生行为能力较差, 未按要求带手帕, 理应讲道理, 提醒下次带来, 养成良好的卫生习惯。教师体罚不仅需要承担行政责任和民事责任, 严重的还须承担刑事责任。

1.1.4 第三者过错

第三者过错指除学校、学生、教师单方过错以外的其他人违反法律法规造成学生伤害的行为。这一类主体最广泛, 包括社会上的个人和团体。其主要表现有校内交通造成的伤害, 不合格食品造成的伤害, 精神病人造成的伤害等等。

案例四:蛟河市漂河22中3名学生食物中毒, 造成1人死亡的食物中毒事件, 中毒原因就是在校外小摊上吃烤火腿肠和鸡排鸡头等引起的。

校外小摊向学生供应不洁食物, 造成中毒事件的发生, 责由己负。同时, 学校应加强监管, 教育学生养成不吃路边小摊食物的习惯。

1.2 双方过错

双方过错指学生伤害事故中双方都有过错的行为。

案例五:2002年12月4日下午3时35分, 某县某小学组织全体学生在该县某影院看电影。当最后两个班主任正在进入观众双号过道时, 电灯熄灭, 电影正式开演。学生急于入座, 发生拥挤, 秩序大乱。导致一年级学生许某被踩踏死亡, 另有一人受轻伤。

本案中举办方 (学校) 和承办方 (电影院) 都有过错。学校在组织学生参加大型集体活动时, 应做好一切准备工作。另一方面, 电影院是为公众提供休闲娱乐的经营场所, 应提供安全的观看场所, 做好维持秩序的组织工作。

1.3 多方过错

多方过错指过错由三方及以上共同造成学生伤害的过错形式, 造成事故发生的原因是多方的, 共同造成的, 都有过错。

案例六:某烟花爆竹厂的厂长无视国家有关的法律法规, 临时雇用本村小学的学生进行突击生产。而该小学的老师在明知王某的行为违法后, 不仅没有抵制, 反而擅自停课, 带领学生到生产烟花爆竹的危险场所, 纵容支持王某的违法行为。事后, 王某被追究刑事责任, 而纵容支持的老师也被收容审查。

本案中, 学校、烟花厂、老师和有关管理部门都有过错。烟花厂明知不得雇用学生从事生产, 尤其是危险性作业的规定, 却雇佣学生进行危险作业;学校和老师明知烟花厂行为违法, 不仅没有抵制, 反而擅自停课, 带领学生进行生产, 对王某的行为予以纵容支持;有关管理部门缺乏监管力度, 致使事故发生, 所以各方都有责任。

2 学生伤害事故责任承担

伤害事故发生以后, 接下来就是如何处理, 如何分担责任问题。有关法律法规规定, 学生伤害事故的处理必须应当遵守法律法规的规定, 坚持客观公正、合理适当的原则, 及时妥善地处理。“学生伤害事故的责任, 应当根据相关当事人的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的因果关系依法确定。因学校、学生或者其他相关当事人的过错造成的学生伤害事故, 相关当事人应当根据其行为过错程度的比例及其与损害后果之间的因果关系承担相应的责任。当事人的行为是损害后果发生的主要原因, 应承担主要责任;当事人的行为是损害后果发生的非主要原因, 承担相应的责任”。从这一规定看, 处理学生伤害事故适用过错原则, 过错大承担的责任就大, 过错小承担的责任就小。单方过错单方承担责任, 双方或多方过错, 按各方过错大小承担相应的责任。同时需要注意的是过错与事故的发生必须要有因果关系。

摘要:随着教育的多元化快速发展, 学生伤害事故频频发生, 越来越成为困扰学校教育的重要问题。事故一旦发生, 管理者往往苦不堪言, 正常的教育秩序受到严重影响。为了解决这个问题, 我们有必要对学生伤害事故的过错形式进行梳理, 分清事故中的责任承担, 从而最大程度上保护学校和学生的合法权益。

关键词:学生伤害事故,过错形式,责任承担

参考文献

[1] 教育法制基础[M].北京师范大学出版社, 2004, 11.

[2] 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Z].教育部, 2002, 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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