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法强性规范分析

2022-09-14

一、引言

随着自由主义的经济学“侵入”法律领域, 公司法引进和大量运用公司契约理论, 众多学者花费了大量的时间和精力来研究公司法中任意性的规范, 与之相对应的是, 想当然地认为公司法强性规范绝对存在, 绝大一部分人却忽略了对其的研究。部分法最基本的构成要素之一就是法律规范, 在进行商法研究时, 公司法强性规范也是其中不和忽视的重要的研究对象。本文摆脱了以往公司法研究的局限性, 重点对公司法中的强性规范进行研究。

二、公司法强性规范的理论性基础

( 一) 公司法是如何界定强性规范的

有关公司法学者研究强性规范最基本的就是讲强性规范与任意法规范区别开来, 重点是确定民事主体进行自治的范围划分。大部分学者认为“事件当事人是否需要按照法律规范的意思或者按照法律规范和其相对人的意思适用或者修改其内容”是“强性规范与任意性规范”最主要的区别。如是, 则为任意性规范; 不然, 则为强性规范。

强性规范, 即适用范围及条件不随当事人的意志和行为发生改变, 当事人也不得变更其内容, 也不能将其行为的适用性排除在外。公司法学者认为, 根据强性规范所涉及的内容不同, 可将其分为两种, 即强制性的规范和禁止性的规范。其中, 强制性规范即为法律规范规定的当事人必须做的, 禁止性规范则为法律规范规定的当事人一定不能做的。强性规范的两个基本特征为内容不可变更性和适用不可排除性。就语义而言, 强性规范指的是某件事强行发生, 表达了一种强加式的义务。公司法是一种团体组织法, 规则大多是为了调节当事人之间或者组织机构之间的关系而制定的。

( 二) 国家强制意志与公司法强性规范的联系与区别

在执行大陆法系的国家, 公司法的属性都是作为私法存在的, 但是, 其中却时刻掺杂着国家意志的存在, 理想化的私法自治基本上是不存在的。国家意志不仅在逐步地对公司法进行渗透, 而且也在一定程度上约束着外部的政治走向, 深深影响着公司法的执行与结构变化。可以说, 公司法的发展历程就是一个公司利益与国家意志相博弈的进化过程。一方面, 公司依靠其社会资源和信息化不断推动公司法的变化, 从而促进公司的自由发展与公司自治; 另一方面, 国家依靠其强制的立法权和垄断措施构建和塑造符合国家意志的公司法。起初, 在专制国家的抵制和法典化运动的影响下, 理性哲学和法律法哲学思想的盛行, 人们难以完全接受国家垄断法律, 之后, 公司与国家权力的不断冲撞与变革, 造成了公共权力与私人权利的冲突不断。当前, 实行不同的社会制度的国家, 对于公司私法与国家意志的相平衡不尽相同。然而, 公司法正在向正式的法律化发展, 也可以说, 公司法强性规范就是国家意志的重要体现的工具, 逻辑结构和外部的存在形式不可能完全摆脱国家强制意志的范畴, 但是其价值观念和政策目的却在不断地与时俱进, 以适应不断变化的外部环境。

( 三) 公司法强性规范的价值观念

公司法本质上是一种表达国家意志的工具, 强行规范也是来源于国家意志强制的价值观念, 自公司法产生至今, 其价值观念不断地在向前发展和变化着。

在公司创始之初, 国家为了进行海外扩张贸易和殖民掠夺, 借助公司来推行重商主义政策, 为此特别设立了特许公司, 如东印度公司等, 同时授予这些公司特殊的经营和垄断权利。一些特殊权利和法令等集中体现了国家在通过加强特许公司的经营垄断权利获取商业利益和税收等, 有着明显的国家意志的体现, 是政治权力在经济中的充分运用。但是在, 重商主义政策实行的后期, 一些问题也渐渐显现出来, 例如股份制公司制度加重了投机行为的蔓延, 严重危害了国家的经济安全发展。

近代, 随着自由主义的进步, 经济学不断“入侵”着法学领域, 也不断冲击着现代公司中的强性规范的正当实行。理论上而言, 社团理论是公司的合同理论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因此, 从根本上而言, 也彻底推翻了公司人格的重要存在, 强性规范自然也无从谈起。就实践而言, 各国公司法的不断竞争也在一定程度上改变了传统式的公司法强性规范和制度, 大大降低了公司设立的门槛, 在采纳授权资本制度的同时, 也放弃了越权理论, 董事会逐渐掌握了公司的主要权力。就公众公司而言, 在现代公司法中, 公司法强性规范的基本出发点是利益人和基本的社会利益, 在统筹兼顾私人利益和社会利益的同时积极公平, 这就是公司法强性规范的价值观念。

三、公司法强性规范的社会价值分析

( 一) 对公司法强性规范的价值进行分析的基本任务和方法

1. 分析的基本任务

就价值观而言, 法学命题可以分为两种: 公理性命题和推论性命题。公理性的命题, 其价值观念的意义是基础性。对于公司法这种私法体系来说, 主要的价值判断就是论证滋生价值的正当性的取向, 即如果要确认保障其当事人的自由, 就要用充分的证据和理由让其无法完全限制当事人的人身自由。正如, 自由不必论证, 而要限制自由, 必须要经过精准的论证和充分的理由。价值分析的基本任务就是在分配论证负担的规则上, 强性规范主张私法, 要使用充分理由来限制当事人的自由。

2. 分析的基本方法

公司法强性规范分析的基本方法是进行利益分析。当前众多法学学者认为最重要的问题就是利益理论的分析。一项法律制度要想很好地维护法律秩序, 需要通过: 第一, 承认个人的、公共的或者社会的等特定的利益; 第二, 确定利益的存在范围, 在法律规范的适用范围内, 这项利益必须能够有效实现; 第三, 要在法律规范确定的范围内最大限度地保障利益。

( 二) 就私法而言, 公司法强性规范的价值所在

1. 民法下的公司法强性规范的一般价值

一般性价值的民法下的公司法强性规范的价值主要有三种原则表现, 分别是民法基本原则、诚实信用原则和公序良俗原则。其中, 最基本也最重要的价值基础是民法基本原则。公司法规范调整了商业活动中的法律关系, 主要是相对法律关系和相对权的内容。民法基本原则体现了社会根本价值的核心是个人利益, 这也是社会的根本价值所在。诚实信用原则涉及了当事人之间以及当事人与社会之间的利益的平衡关系, 要在相应的法律范围内, 在符合社会经济的目的下, 正确地使用自己的权利。公序良俗原则重点是指社会公共秩序和善良的风俗习惯, 它既限制了个体的自由性, 也限制了私法的自治, 同时这与公司法强性规范密不可分, 是司法的基本精神和价值取向。

2. 特殊性价值的公司法下的公司法强性规范

特殊性价值的公司法下的公司法强性规范主要有公司法基本原则、交易效率原则以及交易安全原则。公司法的基本原则的道德伦理色彩比较浓重, 营造了一种诚实信用的商业氛围, 维护交易公平交易和方便快捷性, 同时维护市场的正常自由运行。一般的交易规律是同一时间内, 单位资金的交易次数越频繁, 周转越快, 利润越高, 在让时间成为资产的同时让速度成为效益。交易安全原则是法律原则中最核心的原则。

( 三) 就公法而言, 公司法强性规范的价值所在

1. 基于国家利益的公司法强性规范

基于国家利益的公司法强性规范的价值主要体现在秩序价值。因为其存在的客观性和特殊性, 国家利益的形态也比较特殊。就法律而言, 国家利益的价值主要有三种: 政治统治的国家利益, 即稳定而安全的国家政权; 国家法意义上的国家主权利益; 民事法律意义上的国家财产所有权利益。市场秩序原则也逐渐成为公司法强性规范的价值观基础。

2. 基于社会公共利益的公司法强性规范

基于社会公共利益的公司法强性规范的价值在于实质正义。公共利益是独立存在的, 而且具有主观色彩, 是在社会中逐渐形成的公认的思想、道德的主观评价, 如何界定公共利益同时也是如何选择价值观的问题。在此基础上, 公共利益作为现代公司法发展的产物, 也是公司法工法华的必然体现。

四、公司法强性规范不断进行改革的历史演变趋势

( 一) 由私人强制性转变为国家强制性

公司法强性规范经历了一个由私人强制性转变为国家强制性的过程, 在此过程中, 国家意志逐渐代替了商人的阶级意志, 国家强制力代替了私人强制力。在中世纪时, 公司法强制性规范的一般存在形式是习惯法的模式, 依靠私人强制力来保障其能够实行。然而习惯法并没有统一限制整个欧洲的商业活动, 而是又商人阶级在自治的过程中创设的, 商人法院对此进行解释, 又私人强制力来保障实施。这时的公司法强性规范只是商人间的私人强制。之后, 不断发展的商业活动以及越发激烈的商业竞争使得私人强制逐渐失灵, 国家强制也逐渐替代了私人强制。在资本主义经济发展的前期, 商业社会经济自由竞争激烈, 习惯法形式的公司法强性规范体现了自由、平等的商业经济的价值观念。然而, 私法强性的发展使得经济利益和商业伦理道德背道而驰, 相反, 国家强制性的规范更能体现公平正义, 更有效率。

( 二) 由伦理道德型强性规范转变为技术强性规范

公司法强性规范经历的第二个演变趋势就是由伦理道德型强性规范转变为技术强性规范。这样转变的主要原因有两个: 一方面是公司法逐渐远离民法理论的主流价值观念, 追求安全交易和安全效率的价值性的特点, 增加了技术性强性规范的要求; 另一方面是越来越激烈的公司法国际化的趋势逐渐扩大化, 公司法规范的统一性的发展运动也进一步推动了技术型公司法强性规范的发展。起初, 公司法强性规范是以道德伦理型强性规范为主要特点, 近现代以来, 逐渐转变为技术型强性规范, 当然, 其中还保留着很多传统的道德伦理型强性规范的特色。根本原因在于, 公司法作为一种特殊的私法, 在发展自身特点的同时, 兼顾了道德伦理与技术的双向特色, 不断提高执法效率。

( 三) 由不断调整型转变为直接干预型

公司法强性规范在不断演变过程中还有一个重要特点, 就是由由不断调整型转变为直接干预型。公司法强性规范在由私人强制性转变为国家强制性之后, 逐渐实现了由国家意志来评判商业社会的价值观念以及构建其公司法制度规范, 但是, 在近代的公司法时期, 国家意志对公司法私法的调整处于消极状态, 进入现代之后, 才逐渐发展为积极的直接的干预型的国家意志表现。重要的一个原因就是因为, 商业主体在经济活动中的自我调节具有局限性, 需要国家间接地以社会的名义进行调节。因此, 相对于原先的逐步调整型, 直接干预的方式更符合现代公司法强性规范的要求和社会经济的发展。

五、结语

纵观公司法规范的历史演变和发展历程, 再一次证明了理想化的任意性规范的公司法规范是不可实现的。在不同的时期, 公司法强性规范也代表着不同的价值观念和利益基础, 体现了多元化的特点。公司法不仅是公司管理的重要依据, 也是公司自治的重要工具。

摘要:在执行大陆法系的国家, 公司法属于商法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而且带有商法的私法属性。然而, 在公司法制定之始, 公司法始终在国家意志的控制之下, 表现形式虽然以公司法强性规范为主, 仍然是表达国家强制性意志的工具。但是, 对公司法强性规范的研究却从未停止, 随着公司契约理论的兴起, 20世纪末这项研究再次受到了人们的强烈关注。本文就公司法强性规范的理论性基础、价值、历史演变以及社会效果等方面进行分析, 加深人们对公司法强性规范的理解和把握。

关键词:公司法,强性规范,分析

参考文献

[1] 田苗, 万静华, 杨晓璐.浅析公司法强制性规范[J].知识经济, 2014 (15) :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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