贸易平等化农业国际贸易论文

2022-04-12

今天小编给大家找来了《贸易平等化农业国际贸易论文(精选3篇)》,仅供参考,希望能够帮助到大家。【内容提要】二战后,GATT/WTO框架下所构建的国际贸易体系,为推动经济全球化和贸易自由化的发展,发挥了的巨大作用。但随着贸易格局、经济实力等各类因素的变化,国际贸易体系的发展也出现诸多矛盾及问题,这也成为新一轮贸易体系改革的根本原因。

贸易平等化农业国际贸易论文 篇1:

对国际贸易中补贴与反补贴措施的法律经济学解析

摘要:补贴与反补贴措施是WTO协定中规定的促进与保护国际贸易的合法措施。补贴问题在国际贸易纠纷中有时并非单纯的法律问题而受到政治因素和两国贸易关系的影响,以此为基础,通过对补贴和反补贴措施进行经济学分析和法学分析,并结合国际贸易政策和理论的历史发展对补贴问题进行研究,认为补贴与反补贴问题的本质是自由贸易理论与贸易保护主义理论的双重产物。正确认识补贴与反补贴问题的本质是正确适用补贴与反补贴措施,促进国际贸易、保护国内产业的有力的理论保障。

关键词:国际贸易;补贴;反补贴;经济学分析;自由贸易;贸易保护

补贴是指一国政府或公共机构向本国生产商或出口商提供的现金补贴或财政上的优惠,以提高商品在国内、国际市场上的竞争力。补贴与反补贴问题因美国政府2007年初针对中国向世界贸易组织提起补贴与反补贴措施的起诉再次引起经济、企业和法学界的关注。在国际贸易中,各国通常都会不同程度地运用各种补贴形式,以影响国际贸易货物的流向。为此,补贴经常被各国用作刺激本国产品出口或限制他国产品进口的一种手段。补贴与反补贴措施既是经济与贸易问题同时也是法律问题,而且作为国际经济问题,它往往还受国际贸易关系与国内政治的影响。笔者认为,从国际政治及经济学分析、国际贸易政策理论及法律视角正确解读补贴与反补贴措施,是我们对此问题展开理论研究的基础,是我们采取相应措施应对世贸组织成员提起诉讼的理论前提。因此,正确理解与解读补贴与反补贴措施,应当综合以上因素考虑。为此,笔者试从上述三方面对补贴与反补贴措施再作诠释。

一、从国际政治与经贸关系解读补贴措施

在国际贸易关系和纠纷中,各国之间的争端往往并不是纯法律性质的,问题的背后常常隐含着深层次的政治因素或国家关系的因素。中国政法大学王传丽教授认为,世界贸易组织争端解决机制处理的是成员之间基于世界贸易组织协议以及有关协定发生的权利义务之争,属于法律性质的争端,不涉及或较少涉及国家政治利益的冲突,然而,世界贸易组织协议涉及的是其成员的重大经济利益,在当今世界上,各国经济利益与政治利益已不可分离,国家基于经济利害关系的考虑每每超过或甚于对政治利益的考虑,所以人们常用“贸易战”或“商战”这种字眼来形容国家之间经济利益的冲突,“贸易战”虽是法律性的冲突,但间或带有强烈政治色彩也就不足为奇了。笔者赞同这种观点,当然,在补贴与反补贴问题上也不例外。以美国为例,其反补贴法就并不适用社会主义或者非市场经济国家。例如,1990年11月,美国对我国进口电风扇曾提起反倾销诉讼,但后来因倾销幅度被裁定为0~0.27%而致倾销行为不成立。美国的拉科斯公司不服,1991年10月又提起反补贴诉讼,经美国商业部裁定反补贴法暂不适用于中国电风扇行业而败诉。1992年5月又提起专门针对社会主义国家的所谓市场扰乱的406诉讼,这种公然的歧视性做法,遭到美国进口商的强烈反对,拉科斯最终只好撤诉。然而,2007年2月2日,美国政府以中国存在所谓贸易补贴为由,向总部设在日内瓦的世界贸易组织提起诉讼。美方指责中国存在“出口补贴”和“进口替代补贴”两类在WTO框架下被禁止的补贴,补贴涉及钢铁、木材产品及信息技术三大行业。有专家指出,此次美国起诉中国是美国国内政治斗争的延续。在此,显然还要提及的另一个重要原因就是,美国至今还不承认中国的市场经济地位,却将其国内原本并不针对非市场经济国家的补贴问题诉诸世贸组织,完全在于美国目前因对中国的巨额贸易逆差而抬头的贸易保护主义,特别是民主党控制美国以后。例如,美国自2003年开始就不断向中国施加压力,迫使人民币对美元的汇率升值;在美国的压力下,中国今年又宣布降低钢铁产品的出口退税;为平衡与美国的巨额贸易逆差,中国2007年又宣布了从美国采购43亿美元的订单。这些都说明,我们不能仅将美国此次向世贸组织起诉中国在一些产品上存在的所谓补贴问题仅仅是一个国际经济的法律问题,而是要将其视为美国将贸易问题政治化并借用它来平衡两国之间经贸关系的一种贸易保护主义手段。

二、以经济学原理解析补贴与反补贴措施

1、补贴在关税与贸易谈判中的议题变化

从GATT至WTO一共经历了九轮关税与贸易谈判,这九轮关税与贸易谈判不仅对国际贸易产生了重大影响,更为重要的是对国际经济贸易规则也产生了重大影响。要对补贴与反补贴作深入的探讨,笔者认为,应当结合关税与贸易谈判的进程加以分析,以便找出补贴问题与关税和贸易谈判进程之间更深层次的关系,以真正揭示出补贴与反补贴问题的国际贸易实质。为此,笔者将自GATT到WTO的多边贸易谈判情况简单列表如下。

由该表可见,补贴与反补贴问题作为国际贸易谈判议题有一个漫长的变化过程。在狄龙回合以前,除第一轮谈判涉及到补贴问题外,其余均没有涉及补贴问题,其谈判的中心议题一直是产品的关税问题,此后数轮谈判直到肯尼迪回合才开始真正涉及补贴问题。由此可见,补贴问题在国际贸易谈判中是逐渐受到成员方重视的,补贴与反补贴措施问题的提出,补贴与反补贴法律的完善是随着多边贸易谈判的历史进程而逐步得以发展的。因此,笔者认为,补贴问题的提出伴随着国际贸易谈判的发展而变化,它与国际贸易理论之间存在着内在本质联系,并引起国际贸易规则的变化,这与它在国际贸易中所起的作用是分不开的,因此有必要探询和揭示该问题的经济法律本质。

2、以产业保护理论对补贴与反补贴措施的经济学分析

补贴即是保护国内产业、促进国际贸易的手段,也是贸易保护主义的具体表现和主要工具之一。具体说来,补贴属于非关税壁垒的种类之一。对于补贴对国际贸易所起到的作用,我们可以根据国际贸易中的产业保护理论来加以理解。

1841年,德国的弗里德里希.李斯特(Friedefieh.List)提出了保护关税理论。他认为实行自由贸易,“两个同样具有高度文化的国家,要在彼此自由竞争下双方共同有利,只有当两者在工业发展上处于大体上相等的地位时才能实现”。因此,一个处在发展早期的国家,应该通过保护性关税和配额来保护其有关产业,尤其是制造业,直到该产业达到一定的规模和先进程度,能够出口或者能够与进口产品展开竞争。李斯特的保护理论的精髓就是要借助关税的保护来发展一国的生产力。那么,实施补贴是否会和自由贸易的观点相矛盾呢?很显然,如果让一个国家的幼稚工业在开放的自由竞争的市场上去和其他国家的成熟工业竞争,其结果是该国的幼稚工业必定在竞争中失败。关于幼稚工业的保护问题,到底是用关税好呢还是用补贴好呢,现在已有经济学家们用数量经济的

方法给出了答案。这种方法将关税和补贴的效应进行比较,得出的结论是采用补贴所创造的社会福利比采用关税所创造的社会福利要高,而且采取补贴可以使国内的幼稚工业直接同国外的成熟工业进行竞争,这就有利于加速幼稚工业的成长,当该产业发展到能与外国相同产业进行竞争的程度后,政府再停止补贴的保护。该方法证明采用补贴比采用关税成本要低得多。

国际社会经历着补贴与反补贴的相互矛盾斗争和妥协,补贴的升级与反升级与国际规则的演进有着密不可分的联系。上述补贴与反补贴国际规则从一开始就显现出双重目的性——同时对补贴与反补贴这两方面进行国际规制,一方面使补贴规则规范化,对不应使用的补贴达成最低标准,防止补贴损害多边贸易谈判达成的关税减让;另一方面,管理各成员方的反补贴措施,确定进口国可以采取何种措施抵消他国补贴造成的后果。在全球贸易体制向着自由化的方向前进,作为合法的贸易保护手段的关税在逐步降低并将趋向零关税发展时,补贴作为保护国内弱势产业的合法手段将会显得更加重要。因此,我们应当明白,WTO的《补贴与反补贴措施协议》并不是要试图管理一切补贴行为,而只是规范那些将会给国际贸易带来不利影响的补贴措施,即那些属于禁止性的补贴和可诉的补贴。

3、以博弈论对补贴与反补贴措施的经济学分析

除了产业保护理论可以对补贴与反补贴措施进行解释外,博弈论也是动态分析补贴及反补贴措施的有效经济方法。根据博弈理论,笔者认为,如下图所示,两国之间的贸易其实也是一场博弈,其中B点为纳什均衡点,C点为临界点。临界点C的确定有着经济学的依据,两国之间的贸易应该达到双赢的结果。不仅出口国可以通过商品出口获取贸易利益,进口国也能够通过进口贸易从中取得贸易利益。对进口国而言,进口产品使国内市场形成了竞争局面,从而达到降低本国商品的市场价格、使消费者受益的目的;进口商与此同时也必然在进口贸易中获利。当两个国家某类产品的比较优势和竞争优势相当时,两国之间不需要进行贸易交换。当其比较优势和竞争优势发生变化后,具有较强比较优势和竞争优势的一方就会通过其产品出口占领另一方的市场。这时。出口国可以实现出口扩张的目标,而进口国的生产被压缩,双方在B点达到纳什均衡。

在正常情况下,两个国家的贸易博弈会使纳什均衡点B在区间AC范围内移动,其最终位置的确定应根据交易双方的经济实力借助贸易谈判加以确定,这是一个量变的过程。但是一旦出口国的商品得到政府的补贴使其因成本降低而出口量增加达到临界点C时,进口国的市场容量将接近其可以容忍的限度,形势开始发生质的变化。当其出口量越过临界点的限度后就会冲击进口国的生产,导致生产者的利益受到损害,甚至威胁到相关产业的安全,并带来大量失业等问题。进口国政府会认为进口产品冲击了本国市场,损害了生产者的利益,反对的呼声必然越来越强烈,当这种损害大于进口商和消费者所得到的利益时,迫于各方面的压力,政府决策部门就会采取行动来限制进口。其中促使决策者采取的战略性贸易保护措施就包括对进口产品征收反补贴税,以阻止该产品的进口,于是形成贸易纠纷。

依据上述分析,我们可以将二国之间这种贸易利益的博弈以三个公式进行表示:

利益得失 进口国态度

G1+G2+G3>L1+L2+L3 欢迎进口

G1+G2+G3=L1+L2+L3 临界点

G1+G2+G3

式中:

G1:进口商获益 L1:生产者损失

G2:消费者得益 L2:流通环节销售商损失

G3:其他方面的获益 L3:其他方面的损失

综上分析,两个国家之间的贸易实际上是一个博弈过程(见上图)。我们从对两个国家贸易的博弈分析可以看出,要维持二国之间的贸易平衡,补贴是可取的,然补贴的限度应当使其出口维持在一定的限度内,即使两国贸易的纳什均衡点B始终在AC范围内而不越过临界点C。只有满足这种平衡情况下的补贴才是所谓的绿灯和黄灯补贴,即不可诉的补贴。

三、从国际贸易政策之流变对补贴与反补贴措施的理论分析

1、国际贸易中的自由贸易政策理论

人类社会的发展经历了漫长的历史过程,就贸易理论而言也不例外。早在四千多年前,古埃及及两河流域的国际贸易已经相当发达。然而,那时商人社会地位低下。人们认为,从事对外贸易会使市民接触野蛮人的坏行为,并引起道德堕落从而扰乱国内社会的生活秩序。到了中世纪,人们仍然对商业活动持怀疑态度,担心与外国人接触会扰乱市民的生活。十七、十八世纪的时候,如格劳秀斯(Grotius)的一些自然法学者们肯定了普世的经济观。以上可以说是国际贸易思想的早期表述。十七、十八世纪,重商主义在英国和欧洲大陆出现并产生了重大的影响。该学说认为,政府基于以下两个理由需要对贸易加强管制:第一,必须维持有利的贸易平衡,这样做的结果必然导致积极出口并限制进口;第二,促进国内制造业的发展同时抑止进口制成品,其结果必然要求对原材料的出口征收出口税并对制成品或奢侈品的进口征收进口税。由此可见,重商主义理论主张国家凭借权力去建立一种新型的秩序,以满足资产阶级扩大市场范围并加强其管理的需要。到了十八世纪后期,重商主义遭到了猛烈的抨击。亚当·斯密在1776年出版的《国富论》中提出了绝对成本理论(Theory Of Absolute Costs),用来解释国际分工产生的原因、方式及其效用。该理论认为,两国之间进行贸易的动机建立在成本的差异基础之上。如果外国供应的商品比本国制造的还便宜,那么最好用本国擅长生产的产品与之进行交换,这样贸易就得到了发展,因此,各国应当参与国际分工。如果各国都生产自己具有绝对成本优势的产品,并在国与国之间进行交换,那么贸易双方都可以获得利益。与重商主义相比,亚当·斯密的绝对成本理论说明社会分工以及国际分工能使资源得到更有效地利用,国际贸易并不象重商主义者所主张的那样只是注重交易已方的所得利益,而是注重贸易双方都能获得利益。这种主张各方都获得贸易利益的普遍性原则为自由贸易政策的主张奠定了基础。

1817年,大卫·李嘉图在其出版的《政治经济学及赋税原理》一书中完善了“比较成本理论”。根据李嘉图的观点,比较成本理论以劳动价值论为基础,即认为任何商品的价值都取决于凝结其上的劳动成本。李嘉图认为,若一国在两种商品的生产上都处于劣势地位,但两者程度肯定不同,比较之下总有一种商品的劣势要少一些,即具有相对优势。如果一国利用此相对优势从事专业化生产并进行国际交换,双方同样能从贸易中获得利益。该理论扩展了绝对成本理论,将国际贸易理论推向了一个新的阶段。李嘉图比较成本学说促使英国1846年废除了维护封建地主利益的谷物法,英国从此成为主张

实行自由贸易的国家。

瑞典经济学家赫克歇尔和俄林1933年提出了生产要素比例学说。该理论认为:各国不同的生产要素禀赋加上商品生产的专业化分工才产生了比较利益,每个国家最终必须出口密集使用本国国内充裕的生产要素生产的商品,以换取那些需要较密集地使用其稀缺的生产要素生产的商品。继该理论之后,美国哈佛大学商学院教授雷蒙德·弗龙(Ray-mond Vernon)1966年在《国际投资和产品周期中的国际贸易》一书中提出了“技术差异”和“产品生命周期理论”(technological gap theory,product life cycle theory)。技术差距理论认为,新产品在发明阶段,企业需要投入大量技术性劳动,企业因技术比较优势暂时拥有垄断权,但产品只限于国内市场。随着大量资本的投入,产品进入成熟阶段,并大规模投放国内市场。当产品的生产技术逐渐为外国企业所掌握且技术上差异缩小时,产品出口到国外或由国外的子公司生产产品,此为第三阶段。第四阶段,产品生产高度标准化,此时期技术稳定,产品已赢得广大消费者和市场,需要大量的原材料、资本和非技术性劳动从事大规模生产,产品生产进入劳动密集型时期。比较利益原则使产品的生产从拥有大量技术性劳动的国家转移到拥有大量非技术性劳动的国家,所生产的产品甚至出口到发明该产品的国家。

规模经济理论认为,即使参与贸易的两个国家所具有的资本——劳动比率完全一样,但其生产企业所生产的产品仍然会存在各种差异。与此同时,这些国家的不同消费者群体对此不同的产品由于存在或保持其不同的偏好,将促使此两个国家必然开展行业内的贸易(intra-industrial trade),因此,该两个国家的生产商在同一产业内生产不同的产品并相互交换,这种贸易发展的结果必然会形成自身的规模经济,因此,认为规模经济本身也可以成为国际贸易的独立动因,而比较优势原则则是行业间产生贸易的动因。

1974年5月1日,联合国大会通过的《建立新的国际经济秩序宣言》中指出,自20世纪70年代以来,世界的变化说明了世界大家庭的一切成员相互依赖的实际情况,发达国家的利益同发展中国家的利益不能再相互分隔开,发达国家的繁荣是与发展中国家的增长和发展紧密关联的,整个国际大家庭的繁荣取决于它的组成部分的繁荣。根据这种观点建立起来的以国家相互依赖为基础的国际贸易学说反对以邻为壑的贸易政策,其观点如下:第一,从历史发展的角度来看,发达国家应当承认发达国家之所以成为发达国家,是在旧的经济秩序下对发展中国家使用武力或其他强权手段推行不平等的“国际分工”的结果,因此,现代的国际贸易动机首先就是要建立新的国际经济秩序;第二,发达国家应为发展中国家的产品以及服务拆除一切关税和非关税壁垒,为发展中国家幼稚工业的建立提供优惠条件。第三,发达国家应当尊重及承认各国基于社会制度、经济发展水平不同而存在的差异,允许发展中国家在贸易发展过程中实行程度不同的保护政策。

2、国际贸易中的贸易保护主义政策理论

美国首任财政部长亚历山大·汉密尔顿(Alexandar Hamilton)提出保护理论认为,美国必须摆脱英国的殖民经济统治而发展本国经济,他强调要保护美国幼稚工业的发展就必须采用保护关税的政策。在他的主持下,美国联邦政府于1789年首次颁布了保护关税的税则。美国在实施了20年左右的保护关税政策以后,便使其年轻的工业蒸蒸日上,达到可与任何竞争者平等竞争的地位。1841年,德国的弗里德里希·李斯特(Ffiederieh List)在其《政治经济学的国民体系》中指出,实行自由贸易,“两个同样具有高度文化的国家,要在彼此自由竞争下双方共同有利,只有当两者在工业发展上处于大体上相等的地位时才能实现”。

因此,一个处在发展早期的国家,应该通过保护性关税和配额来保护其有关产业,尤其是制造业,直到该产业达到一定的规模和先进程度,能够出口或者能够与进口产品展开竞争。李斯特的保护理论的精髓就是要借助关税的保护来发展一国的生产力。可以说,以上两种关于贸易保护的理论为美国、加拿大在19世纪和20世纪早期采用并维持高关税,德国在19世纪引入高关税,以及日本的经济成长提供了理论依据。

上世纪五六十年代,阿根廷经济学家普雷维什(Pual Prebisch)与埃及的阿明等人提出了外围与中心理论。该理论认为,在传统的国际分工中,发展中国家处在外围的位置,而发达的资本主义国家则处在经济的中心位置,这种国际分工格局对发展中国家不利而对发达国家有利。因此应允许发展中国家使用保护关税的政策对其国内产业进行适当的保护。在保护的程度上又反对过分的关税保护,因为“被过分地保护主义封闭起来的工业化以及对某些重要农产品规定的过高关税,造成了一种严重阻碍向其他国家出口制成品的成本结构”。因此“必须根据节俭的观点,逐步对其他国家降低关税,以便使工业不断受到外来的竞争刺激,以缩小同中心大国的生产力差别”。“首先必须减轻外部瓶颈,加快出口速度。也就是说,关税税率的合理性,必须成为在新的基础上扩大交换的国际计划的一部分”。这一理论完全是以发展中国家以及不发达国家为立场的,因此可以说直到现在对发展中国家及经济十分落后的国家在制定贸易政策和关税政策的时候仍具有现实而重要的意义。

以保罗·克鲁格曼(Paul Krugman)为代表的西方学者提出了战略贸易理论,这一理论认为,某些产业对国民经济发展具有战略意义,一国可采取研究和开发补贴、出口补贴、进口限制、相关产业政策、政府采购等方法扶持其企业的成长;对于某些新兴产业,更需要着力扶持,以便其在国际范围内成为抢先的开发和生产者。某些产业具有规模效益,某些产业的抢先者,仅仅因为其为第一,其成本即迅速降低,而后来者的成本则较高。日本对钢铁、半导体,欧共体对飞机,美国对农业、军工,欧美日对高科技的政府扶持都可作为这一理论的实证。

3、国际贸易政策理论对补贴与反补贴之解释

以上是伴随着国际贸易发展的历史轨迹而产生、发展和完善的各种国际贸易理论。毫无疑问,国际贸易理论的诞生和发展都是有其独特的历史条件。亚当·斯密和大卫·李嘉图所提出的国际贸易理论和自由贸易政策主张称为古典的国际贸易理论,取代了当时盛行的重商主义,成为当时国际贸易主义的正统理论。古典的国际贸易理论和1933年以俄林为代表发展起来的新古典主义国际贸易理论构成了国际贸易主义理论的核心。总体上看,不同时期的国际贸易理论,是根据不同时期的历史条件,以前人的成果为基础对国际贸易理论进行的丰富和发展,以解决新的历史条件下旧的理论不能适应国际贸易实践所存在的缺陷。例如,绝对成本理

论就不能解释:如果一国经济不发达,技术落后,生产的产品都处于劣势,这时会不会发生国际贸易?如果发生国际贸易,那么处于劣势的国家是否能从国际贸易中获得利益呢?事隔近50年后,比较成本理论就很完满地解释了这些问题。可以想象,亚当·斯密1776年提出绝对成本理论时,以英国为主的西方社会正处于圈地运动时期,工业革命尚在孕育之中。那时,国际贸易交换的商品以自然资源、农产品和部分手工作坊品为主,这个时期用绝对成本理论来解释已足够了。到了1817年,英国已基本完成工业革命,英国工业革命带来了生产力的飞跃,产品的生产是为了供应国内外市场。这个时期,英国的产品在世界市场上占据了垄断地位,可以说英国是世界市场上唯一的工业品供应者,工业革命为英国成为世界工厂奠定了牢固的基础”,大量的农业、工业产品在国际市场上要寻找出路,经济实力不平等的国家之间的国际贸易会为贸易双方带来利益吗?因此,比较成本理论应运而生,英国开始主张自由贸易,反对贸易保护主义政策。又如生产要素比例说较好地解释了农产品和自然资源的贸易,但对于现代工业经济中的制成品贸易则未能提供有力的解释。重视技术动态发展的产品周期理论较好地解释了制成品贸易,但对20世纪七八十年代日本及新兴工业化国家的比较优势则不能提供有力的解释,这些国家通过获得大量的国内、国际资本资源,以及人力资本投资,也获得了与美国及其他工业化国家相同的产品创新比较优势。

实际上,自由贸易与贸易保护主义之间的论战从来就没有停止过。虽然创造公平的贸易环境、实行自由贸易的政策将继续成为国际贸易理论的主流,但采取贸易保护主义手段同样也有其理论根源和实践基础。以上我们可以看到,世界各国各个历史时期都不同程度地采取了关税的保护手段,并都伴随有其贸易保护主义政策的理论依据。应当肯定,贸易保护主义在一个很长的历史时期内都不会退出历史舞台。只是贸易保护主义的形式将随着贸易环境的变化而发生变化,不同的历史时期会出现以不同的贸易保护理论为基础的保护措施和手段。从GATT到WTO,尽管世界各国都在不断地为贸易自由化而努力,然而正是由于有贸易保护主义的观点存在,贸易保护的形式和手段进入20世纪以后发生了较大的变化,存在于世界各国之间的国际贸易壁垒有增无减,也许在GATT诞生以前的贸易保护形式主要表现为关税壁垒,但在GATT诞生及其八轮贸易谈判后,关税作为合法的保护手段被大幅度地降低,因此,贸易保护主义便以新的形式出现在国际贸易中间,这就是我们所说的非关税壁垒。在GATT成立以后的国际贸易体系中,贸易保护主义在部分领域的扭曲作用要远大于关税手段的作用,因为贸易限制措施与关税措施相比,能够针对外国企业的竞争为本国企业提供更直接、更有效的保护。

综上所述,以上各种理论不一而足,但无论各种理论怎样发展,不论国际贸易理论的具体观点若何,纵观人类社会国际贸易发展的历史,有关国际贸易理论和贸易政策可以归纳为两大流派,或者说它们一直贯穿着二条主线,其一是主张自由贸易和发展国际贸易的理论,并且应当为自由贸易创造公平的国际贸易环境。其二是主张进行贸易保护,反对自由贸易,对贸易实施各种限制如保护性关税。前述九轮贸易谈判,之所以前五轮中有四轮没有涉及补贴问题,因为那时的国际贸易政策主流体现的就是自由贸易理论,其实际就是一个不断降低关税,促进国际贸易发展的问题;而近四轮贸易谈判涉及到补贴问题并达成了协议,则是因为随着关税的不断降低,自由贸易的不断发展,贸易保护主义抬头,各国不得不寻求关税以外的其它政策措施来保护或促进本国相关产业,以求得在国际竞争中立于不败之地。因为经济学家认为,自由贸易能最大限度地实现资源的合理配置,从而达到增进各国福利,提高人民生活水平和充分就业的目的。从国际贸易法的角度来看,对自然人、法人而言,在国际贸易这个竞技场上,在不违反国家强制性法律规定和社会公共秩序的情况下,广泛承认贸易合同双方的自主权利,即自由确定合同的内容、自由选择管辖合同的法律、自由决定将贸易纠纷提交仲裁或司法解决;而对国家而言,在一个开放的市场上逐步削减关税及其他非关税壁垒,最终实现货物、技术、服务和资本在全球范围内的自由流动,将永远成为世界贸易所追求的目标。这个目标或许仍十分遥远,但正像著名的经济学家保罗.A.萨谬尔森所言,我们可以像小马丁.路德.金那样说,我们也怀有一个梦想,这个梦想就是东方和西方都可以利用市场的显著效力,服务于人道社会的目的。

因此,实际上,补贴问题是自由贸易主义理论和贸易保护主义理论的双重产物。

四、结论

纵观国际贸易理论的历史发展,通过从自由贸易主义理论及贸易保护主义理论对补贴与反补贴措施进行分析,通过对补贴与反补贴措施进行经济学分析,结合从国际政治经贸关系角度进行分析,笔者认为,补贴问题其本质是自由贸易主义理论及贸易保护主义理论的双重产物。对补贴措施的正确理解有助于我们在国际贸易中正确适用补贴措施、正确应对磋商与诉讼,并合理利用WTO的规则达到促进我国出口、保护国内产业的目的。

作者:李小明

贸易平等化农业国际贸易论文 篇2:

国际贸易体系改革与中国的积极参与

【内容提要】二战后,GATT/WTO框架下所构建的国际贸易体系,为推动经济全球化和贸易自由化的发展,发挥了的巨大作用。但随着贸易格局、经济实力等各类因素的变化,国际贸易体系的发展也出现诸多矛盾及问题,这也成为新一轮贸易体系改革的根本原因。中国作为贸易大国和具有一定影响力的发展中国家代表,积极地参与并协调了国际贸易体系的进一步深刻调整,促使国际贸易多边合作体系的框架构建更为健全、完善。而且,中国“反贸易保护主义”的斗争形式与推动贸易自由化的积极姿态,扩展了贸易体系的改革内容,也进一步拓宽了新贸易体系的发展目标。此外,中国的参与是实质性地将多边共谋机制引入国际贸易体系改革的协商机制,并对新机制给予创造力和影响力,同时也从政治的高度帮助确立贸易自由化和经济全球化的具体地位。总之,在合理、公正的新国际贸易体系中,中国的地位及作用将更为稳固、重要。而且,中国价值的显现并不是对传统制度的革命性颠覆,而是在坚持“取其精华,去其糟粕”的原则下,推动贸易体制有序、高效、平等、和谐地改革,并实现“内外并重、善内促外”的发展过程。

【关键词】国际贸易体系改革 贸易保护主义 多哈回合 发展中国家 中国

【作者简介】上海国际问题研究院世界经济研究所助理研究员、博士

二战以后,作为世界经济持续、稳定增长的重要支柱之一,GATT/WTO基本框架下所搭建起来的国际贸易体系,为推动战后经济全球化和贸易自由化的发展,发挥了基础性及功能性的关键作用。得益于此,国际贸易体系长期有序地运转,国际贸易的整体环境大为改善,世界经济和国际贸易的总体规模也实现了几何级数的巨幅增长。另一方面,越来越多的国家及地区参与并融入国际贸易体系的整体构建与发展中,对世界政治、经济、贸易格局的调整变化发挥了全方位、多层次的革新作用。而且,随着世界经济格局的深入调整以及一大批新兴国家的迅速崛起,进一步催化了国际贸易体系的改革进程。其中,中国作为当前国际贸易的主要国家和贸易体系改革的积极参与方,在不断加强与发展中国家沟通与合作的同时,积极谋求国际贸易体系有序、良性的改革成果。

一、国际贸易体系的现状及主要问题

首先,必须承认的是,现行的国际贸易体系是一个不断变革、不断发展的结果,随着贸易内容、贸易形式、贸易工具以及与贸易相关的支付方式等发生深刻变化,贸易体系的改革也在继承、发展、创新的过程中不断取得阶段性的突破。同样,国际贸易的发展也紧密依附于是否存在与其相适应的国际贸易体系。因此,一旦贸易体系的改革与国际贸易的发展之间出现脱节现象,就会创造出体系改革的原动力,推动体系改革的良性发展。

从当前国际贸易的规模及内容等来看,相比战后至上个世纪的末期,其都已发生了巨幅变化,但与此相对,贸易体系内部的运作机制、决定机制等均没有发生相应的调整,而且利益分配不均的矛盾也越发尖锐,逐渐演变为新一轮贸易体系改革的推动力。而且,随着经济全球化程度的不断加深,参与国际自由贸易体系的成员数量不断扩张,促使贸易体系的结构、层次在广度和深度上都发生了深刻调整。因此,当前来看,国际贸易体系自身的调整、发展是不够的,并不能满足其体系内各利益集团的多样性及复杂性的需求,最终导致矛盾频发。换言之,经济实力和综合国力存在巨大差异的发展中国家和发达国家,发展阶段的差异性导致其利益衡量和价值判定存在着偏差,这就客观地加剧了彼此同在一个贸易体系内实现利益均衡的困难度。而且,这种困难是多元化、多层次的,既包括发展中国家与发达国家的对立,也包括发达国家内部及发展中国家内部的矛盾。

其次,现行贸易体系的决定机制、标准设定、目标建设等基本取决于发达国家,发展中国家处于被动接受的从属地位,体系内格局分布的落差导致话题主导权和发言权迥然不同,由此发展中国家与发达国家两阵营间的利益冲突就成为现行贸易体系内最为主要的矛盾落脚点。

再则,农业出口补贴、市场准入等传统敏感性问题不仅涉及彼此利益的协调和分配,而且关乎各成员方的国家安全与稳定,始终都未能在贸易体系自身的发展和进化过程中得以充分的消化。这类问题所表现出的失衡,突显了贸易体系改革的迫切性和必要性。

此外,地区性经贸合作化的全面展开加速了国际贸易体系的改革,而且地区贸易协定(Regional Trade Agreements,RTAs)的缔结成为多边贸易体制(Multilateral Trading System,MTS)内容扩充的主要新特征。根据WTO的统计,截至2010年7月底,地区贸易协定总数高达474件,其中283件仍在发挥效力。 但是实际上,地区性贸易协定是把“双刃剑”,既可视作是对WTO自由贸易体制的补充与完善,推动某一特定区域内自由贸易的升级发展,也可视作是对全球性贸易体制的颠覆,因为只有地区性贸易协定的参与方才能享有局部区域内的贸易同盟所产生的贸易利益,排他性的特征导致外部经济体失去了分配体系内部利益的机会。

除此之外,也是至关重要的,就是现行的贸易体系并没有很好地抑制保护主义的滋生与蔓延,导致其自身的改革与发展反被一些国家及地区的保护主义所牵制。这里必须搞清楚保护主义与一般产业政策的区别。可以说,几乎所有的国家及地区为了维护某一特定产业的生存与发展,都会或多或少地融入具有一定倾向性的产业政策。但是,实施这些产业政策必须是仅停留在市场层面的操作行为,其运用的对象必须具备普遍性、平等性的特征,实施的时间范围也必须存有一定的限界。贸易保护主义则迥然不同,完全脱离了商业行为的简单思维模式,是被特定的目标和意志所具体化的意识形态,其作用的目标对象上具有特定性的特征,且不存在时间范围上的特定限制。

综上所述,现行的国际贸易体系存在着诸多的矛盾与失衡,多哈回合贸易谈判的悬而未决是其真实、客观的反映,因此改革现行的国际贸易体系已成为刻不容缓且势在必行的重要任务。

二、国际贸易体系改革的新迹象

随着经济全球化的推进步伐在新世纪中进一步的加速,世界贸易的总体格局发生了实质性的变化。据IMF的统计显示,2002年世界贸易总额约为13万亿美元,2008年此数字猛增至32.5万亿美元,增长了近两倍(参见图表1)。 贸易量的急速膨胀带动了贸易格局、贸易结构、贸易功能、贸易实力等的深入调整,也催生了贸易体系的内在变革。

注:表中的数据为发达(新兴及发展中)国家进(出)口额占世界进(出)口总额的百分比。资料来源:IMF, Direction of Trade Statistics, Yearbook 2009, pp.4-5.

如图表1所示,从2002年至2008年的7年间,发达国家从世界贸易格局的显著地位逐渐陨落,占世界出口贸易的比重出现大幅度下滑,而与其相对,新兴及发展中国家的进出口贸易步入迅猛发展的“黄金期”,所占比重的大幅增长带动其在国际贸易体系中作用和地位的提升,并促使世界贸易总体格局发生实质性的深刻变革。由此而言,多哈回合谈判屡次无功而返的根本原因,就在于贸易体系的改革严重滞后于贸易结构的发展,造成参与体系构建的各成员方无法公平、公正地实现利益均衡,最终导致严重的、根生于体系内部的结构性矛盾。

其次,10多年漫长而无进展的多哈回合谈判逐步陷入僵局、死局,客观上也说明贸易体系内部正不断释放着改革的能量,各参与方之间的博弈、竞争也摆脱了过去传统的发达国家发号、施令,发展中国家妥协、让步的初级非平等阶段。换言之,国际贸易体系对成员国实际义务的约束力在于贸易伙伴国之间的相互依存度,而初级的非平等阶段中,“发展中国家与发达国家之间的贸易依存关系是单向的,就造成发展中国家在现存的世界贸易体系中处于不利的、被动的地位”。 发展中国家完全处于被动接受的从属地位,主导体系运行及相关改革的始终是以欧美为核心的发达国家集团。而且,发达国家利用其强大的综合国力和贸易竞争力的比较优势,并依赖经济全球化运作体系的不断扩张,实现了对发展中国家各类资源的直接掠夺。更近一步而言,上述的初级阶段中,发达国家构建国际贸易体系的战略目标,是希望依托国际组织和多边贸易体制来进一步撬开发展中国家的市场,而与其相对,发展中国家参与世界贸易体系的战略目标则是通过广泛且全面地参与国际贸易体系的运行,实现自身经济增长的发展目标。因此,新一轮多哈回合谈判对于发展中国家而言是至关重要的,这不仅关系到发展中国家的权益能否公平且充分地体现在新构建的国际贸易体系中,同时也为发展中国家真正参与并影响国际贸易体系的改革及发展具有里程碑式的意义。

再者,多哈回合谈判的长期僵局从另一侧面反映了发展中国家对贸易自由化的诉求,而曾作为自由贸易倡导者和捍卫者的欧美发达国家却在此次贸易体系的改革中成了自由化的“屏障”。由于发展中国家实力的增长,逐渐改变了发达国家一统全球贸易的传统格局,由此发展中国家要求获得与其贸易地位更为匹配且更加有力的发言权,同时也坚持要求发达国家作出更大的制度让步。虽然贸易谈判的僵局暴露出利益均衡过程的复杂性和困难度,但发展中国家意识到维护与其承担义务相对应的权利,并争取与发达国家均衡享有权益的努力,可视为是本轮贸易体系改革中所表现出的显著特征。

这里,我们可以注意到,处于国际贸易体系弱势地位的发展中国家,通常选择“抱团”的合作方式以扩大自身的同盟优势,增加谈判的要价力度,力求实现贸易体系改革过程中的“力量分布再平衡”。具体来看,多数新兴及发展中国家为了增强与欧美等发达国家相对抗的实力,通常自发性地组成具有共同特定目标的利益集团,从而促使国际贸易体系的改革由国与国、地区与地区的博弈,转变为新兴及发展中国家组成的利益集团与欧美发达国家间的抗衡。通过与以往单纯的“大国压小国”、“强国压弱国”的竞争模式相比较,新显现的格局模式更为合理、平衡。在多哈回合谈判中,美欧国家的漫天要价和强攻死守,给发展中国家制造了一定的压力,但也激发了发展中国家采取“抱团应对”的有效举措,由此20国集团(G20)、33国集团(G33)、90国集团(G90)等发展中国家的联盟就成为某一特定领域的新兴谈判力量(参见下页图表2)。

另一方面,由于组成集团的各成员方也存有国内经济基础、贸易结构等方面的差异,导致集团内部也存有部分的分歧,最终反应为集团内部的凝聚力不强、意见不统一。具体而言,20国集团(G20)是代表发展中国家利益的集团,但其成员巴西、阿根廷、泰国等原是凯恩斯集团的成员, 是开放农业市场的积极支持者,但印度、墨西哥等其他成员却始终希望保护本国的农业市场,反对进一步开放。同样的问题也困扰着33国集团(G33)、90国集团(G90)等。

图表2 多哈回合谈判中的多股集团势力

资料来源:根据各种资料,笔者编制。

注:与其他主要由发展中国家组成的谈判集团不同,“10国集团”是由挪威牵头的10个农产品净进口国组成,成员包括保加利亚、冰岛、以色列、日本、列支敦斯登、韩国等,该集团旨在对其农产品进行高度的贸易保护。

三、中国贸易实力的和平崛起与相应作用的产生

当今的国际贸易体系正经历着深层次的改革,但多哈回合的屡次无功而返真实、客观地反映出此种改革的艰难性、必要性和迫切性。扩展到国际政治、经济发展的大背景下,毫无疑问,推动贸易体系的改革势必将成为继国际金融体系改革之后,又一次国际层面的改革重头戏。而且,“尽快结束多哈回合、保持世贸组织的活力和权威,对于推动贸易自由化、促进世界经济的可持续增长具有重要意义”。 这其中,中国贸易实力的和平崛起将良性地帮助此次改革进程的有序推进,并对其产生深远、积极的影响。

首先,作为贸易大国和具有一定影响力的发展中国家代表,中国的参与促发了国际贸易体系的进一步深刻调整,并健全和完善了国际贸易多边合作体系的框架构建。 中国是国际自由贸易体系的重要组成和改革的积极要素,作为世界级的贸易大国,自然而然地成为国际贸易的主要参与者。但由于中国的综合国力和贸易竞争力仍处于发展阶段,还不具备引领国际贸易体系改革的充足实力,需要与更多的贸易伙伴国,尤其是发展中国家进行合作,以共同推动国际贸易体系的改革与发展。不可否认的是,作为现行贸易体系的重要参与者和改革的积极参与方,中国因素在其中发挥的作用是不可忽视的,不仅重新诠释了贸易自由化所创造的“互惠、共赢”的巨大效果,同时也为体系改革的渐进性推进发挥了稳妥的协调作用。 另一方面,此次全球性金融危机爆发的源头——美国,在国际关系中长期处于强势地位,被公认为是资本主义经济的主要代表和大本营,其内部问题的外露引发了一场全球性的经济危机,重创了其在国际政治、经济、贸易体系中的国家信任度,同时也促发了体系中的其他成员方对于现行国际贸易体系进行改革的强烈呼声,其主要代表就是以印度、巴西等新兴国家为首的发展中国家集团。尽管如此,我们并不能单纯地将此次金融危机定义为改变世界贸易体系的根本原因,贸易体系实际的改革和发展,始终依赖于与贸易相关的各类因素的综合变化以及此种变化所产生的结果,其中包括贸易结构、贸易内容、贸易竞争力以及参与国家的综合国力等多种因素。

其次,中国“反贸易保护主义”的斗争形式与推动贸易自由化的积极姿态,扩展了贸易体系的改革内容,也进一步拓宽了新贸易体系的发展目标。2007年8月17日,世贸组织总干事帕斯卡•拉米在吉隆坡发表讲话称,“今天面临的挑战是抵制贸易保护主义倾向,致力于建立一套政策,保证各个国家都受益于全球贸易”。 中国的和平崛起无疑是对拉米总干事所期盼的有力回应。作为参与多哈回合谈判的主要成员方之一,中国是遏制贸易保护主义发展、促成多哈回合顺利结束的关键力量之一。众所周知,中国是受贸易保护主义侵害最为严重的国家之一,反倾销、反补贴、特别保障措施等“合理的”贸易救济措施,俨然成为抑制中国产品的出口、制造市场准入壁垒的“合法”手段。因为中国外向型经济的比重较大,贸易依存度也较高,所以任何形式的贸易保护措施都会对中国的产品出口造成不可估量的损失。经过多年与贸易保护主义的斗争与实践,中国逐渐熟悉并适应了贸易体系的运转规律,丰富并充实了自身的贸易经验。 2001年12月,中国正式加入了WTO,标志着中国与国际贸易体系的全面融合上升至新高度。中国国内一系列贸易相关法律、法规的出台与完善;积极地运用合理的贸易救济措施,保护自身贸易利益的不受损;积极参与并主办与贸易相关的国际性论坛,增加在国际贸易谈判上的话语权等,通过诸多主动出击式的工作及努力,实现了中国与国际贸易体系的“无缝接轨”。而且,为了促进全球自由贸易的进一步发展,加速贸易体系自由化的改革进程,中国在改革开放的政策背景下,积极敞开国门,接纳了来自世界各地的投资。 可以说,中国全面地融入国际贸易体系改革与发展的进程,并成为稳定国际贸易体系有序运转、推动国际自由贸易进一步深化、发展的主要力量。 中国的大市场开放政策,不仅为全球自由贸易的量化增长和理念推进提供了坚实的平台,也为自由贸易创造财富和价值贡献了丰富的现实素材。2010年3月18日,中国常驻联合国代表李保东在联合国经社理事会与布雷顿森林体系、世界贸易组织及联合国贸易和发展会议高级别特别会议上发言时,呼吁各国共同反对各种形式的贸易保护主义,为世界经济的复苏创造良好条件。 由此可言,有中国参与的国际贸易体系改革,论据更为饱满,内容更为充实,范围更为广泛,目的也更为明确。

最后也是最为重要的一点,中国的参与是实质性地将多边共谋机制引入国际贸易体系改革的协商机制,并对新机制给予创造力和影响力,同时也从政治的高度帮助确立贸易自由化和经济全球化的具体地位。作为全球范围内新兴崛起的谈判、议事的平台之一,G20机制的启动对于重新构建全球政治、经济、贸易秩序具有里程碑式的意义。为了更为积极、有效地活用G20谈判机制,尽快促成多哈回合谈判的圆满结束,G20成员国必须在农业、制造业和服务业的谈判中给予更加优惠的承诺,同时通过技术和金融的支援,实现并扩大欠发达国家在新贸易体系中的利益。 中国作为G20机制化的有力推动方和积极参与者,始终强调通过积极的多边协商,稳妥、有效地解决国际性的公共事务,这其中也涵盖了抑制贸易保护主义、改革国际贸易体系等内容。2010年6月27日,胡锦涛主席在G20多伦多峰会上提出:“为推动世界经济尽早实现强劲、可持续、平衡增长,应促进建设开放自由的全球贸易体制”。 我们从胡主席的发言中,可以解读出中国对于改革贸易体系的决心和信心,同时也从另一角度理解了中国对于未来国际贸易体系有序运行的愿景。因此,多哈回合谈判的圆满完成具有重要的历史意义,不仅象征着贸易技术上的难题突破,而且也意味着改革后的国际贸易体系将继续有效、均衡地支撑国际贸易和全球经济合作的有序运转。

小结展望新国际贸易体系内的中国

在合理、公正的新国际贸易体系中,中国价值的体现并不是对传统制度的革命性颠覆,而是在坚持“取其精华,去其糟粕”的原则下,推动贸易体制的有序、高效、平等、和谐的改革。多哈回合谈判久拖不决的主要背景,就是发达国家长期主导着多边贸易体系的运作和贸易谈判目标的决定权。尤其是“选择性贸易自由化”导致了该体制在历史发展中存在着较为显著的不平衡和不完善。 中国的参与将打破传统的力量制衡,更多地偏重于保护发展中国家和欠发达国家的利益。换言之,在GATT/WTO框架要求所允许的范围内,中国将尽可能地给予发展中国家,特别是欠发达国家更多贸易制度上的优惠,帮助实现在同一体系内发达国家与发展中国家的公平竞争。

其次,中国在新国际贸易体系中的地位及作用将更为稳固、重要。中国将不再是制度改革的被动参与者,而转变为深化多边机制改革、引领贸易话语权的积极协调方,甚至是局部领域的主要领导者。贸易体系的改革是不断优化、逐渐完善的过程,新贸易保护主义希望在多边贸易谈判中引入环境问题等新议题,给发展中国家制造贸易竞争的新壁垒,减缓贸易体系改革的进程。如何与此类新矛盾、新困难作斗争,维护发展中国家的核心利益不受损,是中国参与国际贸易体系改革的重要责任之一,也是巩固、扩大中国国际地位和影响力的重要途径。就此意义来看,中国的参与将促使贸易体系改革的内容进一步深化,从结构调整等宏观层面一直延伸至与国际性贸易保护主义作斗争等具体的微观细节。

当然,中国参与国际贸易体系的改革也是一个“内外并重、善内促外”的改革过程。在世界多边贸易体制受到严重挑战的情况下,中国必须高度重视发展国内市场,推动经济结构成功转型。应该说,中国是经济全球化和贸易自由化的主要受益方,改革开放以来所取得的伟大成果很大一部分得益于贸易自由化的实施和发展,但中国传统的出口导向型经济发展模式,其主要支撑是以低廉的劳动力成本为基础而发展起来的加工贸易,这就导致了中国出口产品的竞争力不强,易成为国外贸易保护主义的攻击对象。中国“促转型,保增长”的经济发展模式的转变,是对改革开放以来经济发展模式的大调整,也是促进世界贸易格局结构型转变的重要转折。而且,中国大市场的开发与开放,将为世界自由贸易的进一步发展提供坚实的平台支撑与动力保证,也将为世界贸易体系改革的顺利进行平添稳固的基石。

作者:陈友骏

贸易平等化农业国际贸易论文 篇3:

农业多功能性理论的演进

摘要:农业多功能性是指农业生产所具有的经济、生态、文化、环境等多重功能。国外关于农业多功能性的理解不一,而国内主要是围绕农业多功能性的内涵与意义、价值表现、对发达国家的经验借鉴等方面进行论述,主要经历了起源、发展和应用三个演化阶段。在农业多功能性的理解和应用方面,主要形成了三个不同的集团:持反对意见的美国和部分凯恩斯集团成员;持认同态度的日韩欧盟等发达国家;既支持又有反对意见的以巴西、印度为代表的发展中国家。未来农业多功能性这一领域的研究主要集中在以下三点:第一,加强对非贸易关注、联合生产等核心问题的研究,并加强相关实证分析;第二,从战略高度,关注粮食安全和农业的可持续发展;第三,以农业多功能性为都市农业发展的切入点,引导农业可持续发展的新趋势。

关键词:农业多功能性;政策工具;研究方向

农业作为我国国民经济的基础,近年来在国民生产总值中所占比重持续下降,逐渐呈现出“小部门化”的趋势。并且,自20世纪80年代以来,经济发展和城市扩张的加速使得农业面临着生态恶化、耕地退化、农耕文明失落等诸多问题。针对农业在现代经济发展中被弱化、边缘化的现象,农业多功能性理论悄然诞生。与此同时,在经济全球化的大背景下,各国对农业的国内支持政策各不相同,而由于该类支持常常不计入生产者成本,造成了国际农产品贸易价格的扭曲。WTO对农业国内支持政策的规范与划分,使得发达国家不断改善其农业保护措施,农产品世界贸易保护争端日渐凸显,从而使得农业多功能性问题逐渐受到国内外学者的广泛关注。

农业多功能性(Multifunctional Agriculture),是指农业生产活动除了具备粮食和原材料供给功能外,还包括与农业相关的改善农村生态环境、维护生态多样性、保持农村文化遗产等多重功能。从农业性质和功能来看,农业的价值不仅体现在农业生产的市场价值上,还直接表现在农业生产具有较强的公共产品属性和外部经济性,且农业生产的外部效应远远超过了它的经济效应。由于农业多功能性所产生的农业生产的外部性或非商品产出价值,在不适度的国内政策干预情况下,农业多功能性的存在导致了贸易双方福利的变化,从而引起了各国尤其是农产品大国对其的重点关注。

进入新世纪后,随着世界农业的发展,农业多功能性的研究已经突破了传统农业经济理论和贸易保护理论的范畴,内涵更为丰富,并被赋予了积极的经济和社会意义。本文首先概述分析了农业多功能性的发展演进,其次基于贸易政策视角梳理了各国在农业多功能性背景下的法律法规、价格支持、补贴等农产品贸易政策工具,最后对新时期农业多功能发展方向作一展望,以期为中国农业的可持续发展提供借鉴和参考。

一、农业多功能性的历史演进

自农业多功能性概念被提出以来,各国及国际组织对此的理解和研究各有侧重。Renting和Rossing等(2008)在探索欧洲各国(芬兰、荷兰、英国、德国等)对农业多功能性这一概念的理解后发现:欧盟各国认为农业具有和土地相关的一切功能,如野生动植物保护、生物多样性、动物福利、农业景观保留、文化遗传、乡村发展、粮食安全等[1]。Boody和Vondracek等(2005)在以明尼苏达州为例的研究中认为,美国对农业多功能性的认知强调农业与环境特性相关的功能,比如改善水质、减少温室气体排放等环境收益[2]。农业多功能性理论研究也是国内农业理论学者关注的一个重要方向,在国内的相关研究中,肖爱清(2008)认为,欧盟与联合国粮农组织(以下简称“FAO”)对农业的多功能性的定义侧重于挖掘人们忽视或没有重视的农业功能;而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以下简称“OECD”)则侧重于从福利经济学角度分析农业多功能性,包括研究农业生产中产品的联合生产、农产品的外部性或公共物品等特征[3]。周镕基、邬东峰(2010)归纳了国内关于农业多功能性研究的最新文献后认为,我国学者主要是围绕农业多功能性的内涵与意义、价值表现、对发达国家的经验借鉴等方面进行论述[4]。综上所述,农业的多功能性涵盖了农业生产所具备的经济、生态、社会和文化等多重功能,其特色突出体现在各功能之间相互依赖、相互制约的关系上。

然而,农业多功能性的发展阶段在国内外的研究中并没有达成统一的结论,本文通过对国内外众多学者的研究梳理,按照其理论演进将农业多功能性的发展划分为以下三个阶段。

(一)起源阶段:发达国家的经验总结

孙新章(2010)、陶陶、罗其友(2004)等学者认为,农业多功能性最早出现在20世纪80年代末日本政府提出的“稻米文化”中,其提出的目的在于突出保护日本国内稻米市场。日本国内许多节日和庆典都是根据水稻播种、移植、收获活动确定的,水稻的种植不仅是粮食生产,还具有水土保持、环境净化、文化传承等功能,保持日本的水稻生产就保持了日本的稻米文化[5][6]。而欧盟在1985年的共同农业政策改革后,明确提出不仅要确保农业的战略性、经济性、社会性等功能,还要促进农业对农村环境的保护功能。

发达国家的经验总结让这一概念由抽象走向具体,内涵也在发展中不断丰富。农业多功能性理论的基础是农业生产所具备的经济功能(粮食、原材料供给等);而环境保护、生态平衡、文化传承等非经济功能即是这一概念内涵丰富的体现,也是其鲜明特色。Rossing、Zander等(2006),Rossing、Groot(2009)在探析了欧美等发达国家对农业多功能性概念的理解后认为,自20世纪80年代以来,在农业生产相对过剩并达到顶峰后,欧盟各国开始重视对农业多功能性的理解,更注重农业生产过程中对生态环境、文化、乡村发展等非经济功能的开发,而美国、澳大利亚等国更侧重于与农业生产经济功能相关的农业功能的开发[7]。陈秋珍,Sumelius(2007)在总结国内外关于农业多功能性的文献中认为,欧洲农业多功能性包含有环境保护、景观保留、生物多样性、农村生存与发展、粮食安全、食品质量卫生、农村农业历史文化遗传以及动物福利等[8]。目前,其内涵的不断丰富主要是基于发达国家对农业生产的经验总结,对发展中国家农业发展规划、农业功能的定位与开发具有借鉴意义。

(二)发展阶段:农业多功能性概念的积极拓展

在日本、欧盟提出农业多功能性之后,这一概念迅速在世界各国和各国际组织中引起共鸣。此后,韩国、法国、意大利、挪威等国也根据国内农业生产情况,赋予农业生产类似的特点。姬亚岚(2009)认为,在国际组织间,农业多功能性这一概念最早出现在1992年联合国环境与发展大会通过的《21世纪议程》中。此后,1996年世界粮食首脑会议通过的《世界粮食安全罗马宣言》和《地方界粮食首脑会议行动计划》等国际文件对农业多功能性给予承认和利用[10]。OECD、WTO、FAO等国际组织也在不同场所使用了这一概念,以农业多功能性为主题的国际学术交流也逐渐频繁,农业多功能性也因此迅速传播。不同国家和国际组织对农业多功能性的积极探索,促进了不同研究领域的学者对其功能特点进行广泛而深入的探讨。这也标志着农业多功能性的发展开拓到了一个新的阶段。

在这一阶段,国际组织和各国对这一概念外延的研究也在不断的深化。非贸易关注、可持续农业、公共品和外部性等已经成为其外延研究的热点方向,而非贸易关注(Non-trade Concern)更是目前国内外学者和国际组织关注的焦点。狭义的非贸易关注是指纯粹的农产品自由贸易无法体现和实现农业的全部价值,从而导致贸易某一方利益受损。广义的非贸易关注还包括食品安全和环境保护等内容。Prestegard(2003)认为,非贸易关注与农业的非商品生产关系密切,并且外部性和公共物品两个概念常被用来分析非贸易关注[11]。姬亚岚(2007)认为,非贸易关注注重的是农业政策对市场或国际贸易的影响,如果政策不影响贸易或不产生市场扭曲作用,那么它在非贸易关注上的意义就是可以接受的[12]。罗芳(2007)基于农业多功能性理论存在的联合生产特征、公共产品特征和外部性三个基本特征进行理论分析认为,通常观察到的自由贸易中进口国利益受损的原因是农业的外部性没有内在化,而不是通常认为的是自由贸易所致[13]。Blandford和Boisvert(2002)认为,当涉及到正的非商品性产出时,必须考虑土地和自然资源对此的积极贡献,对负的外部性也必须给予政策性的惩罚[14]。OECD(2003)在《多功能农业:政策含义》中也依据联合生产、市场失灵及非经济品的公共产品特性和空间分布,提出了农产品国际贸易的最优政策设计方针[15]。

(三)应用阶段:各国积极推进本国农业的多功能性发展

农业多功能性这一理论尚在探索阶段,而各发达国家已着手推进农业多功能性的发展。张小慧(2004)认为,1999年日本颁布的《食物·农业·农村基本法》对日本农业发展十分重要,该法案中有专门的阐述农业多功能性问题的条款,并根据农业多功能性理论提出了食品稳定供应、农业多功能、农业可持续发展、农村振兴的理念和农产品自给率目标[16]。杜鹰(2000)认为,以1999年制定的《食物·农业·农村基本法》为标志,日本的农业政策正处在战后60年代以来最重要的调整期,日本农业和农村的地位与作用被重新评估。据此,日本政府提出了若干新的理念,明确了农业政策改革的基本方向,并积极推进实施一系列新的农业政策[17]。同年,法国通过立法制定了国家的农业战略,主导思想就是发挥农业的多功能性。欧盟委员会也在1999年通过了《欧盟2000年议程》,该议程在继续强调保证欧盟农业在国际上的竞争力、采取市场和收入政策的同时,突出强调了农业的多功能性和可持续性,以确保欧盟农村的未来发展。1999年9月,联合国粮农组织和荷兰政府召开了国际农业和土地多功能特性会议,会议指出:所有人类活动均具有多功能性,农业也是如此。除了其基本职能是为社会提供粮食和原料,农业还具有经济、环境、社会、文化等各个方面的多重功能和目标。尹成杰(2007)总结了欧盟各国及日韩等国在发挥农业多功能性实践中的做法,主要是:在乡村甚至全社会范围内激发对土地保护的热情,以保证农产品的供给;给予农业政策支持,并提供公平的国际贸易政策;保证农业经费的供给;将环境成本和健康纳入农业收益的总体评估;将农业科学技术和本土知识应用于农业发展中;支持小农场机械化的发展以及制定适应拓展农业功能的国家政策。我国2007年的中央一号文件中也明确指出,“农业不仅具有食品保障功能,而且具有原料供给、就业增收、生态保护、观光休闲、文化传承等功能。”这表明,中国已经在政策层面上开始重视农业的多功能性理论。2008年、2009年召开的联合国可持续发展委员会第16届、17届政府间会议中,农业多功能性也是“77国集团+中国”、欧盟、美国等利益集团共同关注的焦点问题之一。各国纷纷重视农业多功能性的发展,先后以政策形式出台关于本国农业多功能性的文件,这标志着农业多功能性的发展到了积极应用阶段。

二、世界各国对农业多功能在贸易

政策层面上的应用 农业多功能性的提出虽然只是农业产业功能变换的产物,但就其理论政策而言,一个重要目标就是使本国的农产品贸易保护趋于合理化。Swinbank(2001)、Potter(2002)等基于贸易视角的研究认为,农业多功能理论是寻求农业保护合理化的理论支撑,在所有的研究中,联合生产是理解农业多功能性的核心。如果农产品的商品性产出和非商品性产出因技术上的联系而成为联合产品,那么,农产品自由贸易及其扩大则会影响农产品供给数量的变化,进而影响农产品进出口国家的福利水平[18]。一般情况下,对农产品进口国而言,由于自由贸易和比较优势,大量农产品进口会促使进口国农业产业萎缩,不仅影响本国农业发展,还对农业产业产生的社会效应、生态效应、文化保护效应等一系列非商品产出功能产生影响,最终减少了农产品进口国的国内净福利;对农产品出口国而言,农产品出口的扩大会促进国内农业生产规模的扩张,以及由此带来的生态效应、社会文化效应等非商品供给的增加,农产品出口国的整体福利趋于改进。

基于上述福利经济学原理,在对农业多功能性这个概念的理解应用方面形成了三大集团:一是以美国和凯恩斯集团为代表的反对方;二是以欧盟、日本和韩国为代表的赞同方;三是以巴西、印度为代表的发展中国家。在农产品国际贸易问题上,由于市场准入、出口竞争直接扭曲农产品国际贸易,所以市场准入和出口竞争成为乌拉圭回合农业谈判的重点。随着贸易自由化进程的推进,农产品的贸易保护更偏向于通过国内支持进行,从而使得削减国内支持成为多哈回合农业谈判的焦点之一。在农产品世界贸易谈判中,国内支持、市场准入、出口竞争等一直是谈判关注的焦点。本部分通过介绍市场准入、国内支持、出口竞争三个层面上的政策,来分析三大集团中的代表国在农业多功能性理论基础上对以上三种贸易政策的应用。

(一)美国和部分凯恩斯集团成员

美国和凯恩斯集团组成了世界上最大的农产品出口实体。美国是世界上最大的农产品生产国和出口国,凯恩斯集团(Cairns Group)于1986年成立于澳大利亚凯恩斯,包括澳大利亚和加拿大等19个农产品出口国,是农产品出口国为提升其谈判地位而组成的一个利益集团。作为世界第一的农产品生产体,美国的农业政策不仅对自身有重大影响,也对国际市场的农产品价格走势发挥着举足轻重的作用,在农业多功能性理论出现后,其贸易政策也做出了相应的调整。在市场准入方面,由于美国是自由贸易的倡导国,在农产品贸易中,在强调关税保护的同时,通过突出环境保护、食品安全等功能来设置技术性贸易壁垒,提高农产品进入的门槛。在国内支持上,在农业多功能性理论出现后,1996年美国对国内支持政策进行了重大改革,提出了以“生产灵活合同补贴”取代之前的价格支持补贴。王三兴(2007)指出,2002年的《农场安全与农村投资法》中提出的直接支付、反周期支付、销售协助信贷和差额支付花生、糖、牛奶等计划目标就是用严密的安全网来保障产品价格和农场主收入,直接支付事实上替代了1996生效的生产灵活合同。尽管反周期计划遭到WTO和他国的批判,但反周期支付目标价和有效目标价、销售协助信贷价格事实上构成了国内支持的层层保护网[19]。在出口竞争上,美国政府非常重视农产品的出口补贴,小麦、玉米、大豆、棉花等主要出口农产品都存在不同程度的补贴。此外,政府的农业科技投入和环境保护项目支付,商业性农业保险机制的完善也间接增加了美国农产品贸易的出口竞争力。

尽管凯恩斯集团由于国家众多,在农产品贸易中没有统一协调的农业政策,但该集团均提倡农产品出口的自由贸易,因而该组织中的澳大利亚、加拿大、新西兰等发达国家在推动农产品自由贸易上与美国立场相近,呼吁通过取消一切形式的出口补贴,来改变农产品贸易、根本性的改善市场准入、减少国内对农业的补贴,以期最终促成美国、欧盟等发达国家取消农业补贴政策,改变由此造成的国际农产品贸易的扭曲。

综上所述,美国和凯恩斯集团国家在对待农业多功能性这一问题上持反对意见。他们认为,人类活动都具有多重功能,“农业多功能性”这一新概念没有任何理论指导和实践意义,只能被用来作为反对贸易自由化的工具,因此坚决反对粮农组织进一步开展这方面的工作。

(二)日韩欧盟等发达国家

以日、韩及欧盟为代表的发达国家站在美国与凯恩斯集团的对立面,他们强调农业多功能性在经济、文化、环境保护等方面的重要性,并提出要重视农业多功能性的发展。此外,这些国家还认为,“农业多功能性”这一新概念的提出,有助于我们重新审视和认识农业这一古老产业,从而在新的理论基础上制定下一世纪农业发展战略,确保农业的可持续发展。

日本和韩国作为农业国际竞争优势较弱的国家,一直对农业实施多层次的保护。随着多边贸易体制的建立和完善,日韩两国也根据形势的变化对本国的农业保护手段进行调整。其基本要旨是在不明显违背WTO规则的前提下,通过合理利用贸易保护规则,对本国农业生产提供有效的保护,这突出表现在日韩两国利用农业多功能性理论限制大米、蔬菜等农产品的进口。在农产品市场准入上,日本更青睐采用关税高峰和关税升级等措施,而韩国更注重运用调解关税和关税配额的手段限制农产品进口;在技术性贸易壁垒这一方面,两国都制定了严格的动植物检验检疫法规,对入境的农产品实施近乎苛刻的检疫和防疫措施。根据WTO的通报,日本是目前设置技术壁垒门槛最高的国家之一,以“肯定列表制度”最为突出,韩国相对次之。国内支持方面,由于WTO《农业协定》签订后,以价格支持政策为主的传统的农业保护措施被列为消减对象,日本、韩国两国不得不在WTO框架内寻找新的农业保护手段,引入直接补贴制度。谭如冰、尹峰(2007)在对比日韩两国的农产品保护政策后认为,在日本,直接补贴制度主要包括山区半山区实施的直接补贴政策和农业环境直接补贴;而韩国的农业直补有稻农固定型直补、耕地转让补贴、环保农业补贴、恶劣农业地区生产补贴和农村景观保护补贴等多种直接补贴制度形式[20]。在公共服务上,日本通过财政支持进行农田水利设施建设来间接支持农业发展,而韩国则通过农业保险项目的推进在一定程度上来保护农业生产。在出口竞争上,除了常用的出口补贴之外,两国的市场和农业生产都十分重视发挥农业协会的作用,农业协会对农产品出口、政策制定的影响十分显著。

农业是欧洲一体化程度最高的领域,其强大的生产与贸易能力得益于欧盟最主要的农业政策——共同农业政策(Common Agricultural Policy,以下简称“CAP”)。自20世纪90年代以来,由于CAP对生产的刺激导致农产品过剩问题日益突出,CAP改革开始加速进行。在1992年,CAP开始贯彻农业多功能性理念,注重农业发展对环境、生态、消费者的影响。当前欧盟农业发展模式的主要目标是:采用合理的和有利于环境保护的生产模式,不仅能够为公众提供所需的各种类型的高质量产品,更要追求农业形式的多样化。在市场准入方面,欧盟成员国的农产品进口通常采用从价税率来进行关税保护,非技术性贸易壁垒在很大程度上限制了农产品的进口。在国内支持上,价格支持是共同农业政策的核心,Swinbank(2001)对CAP的研究发现,CAP自1962年开始逐步实施后,在改革中适应不断变化的内外部环境,改革的核心是农业补贴由过去的以价格支持为基础过渡到以价格和直补为主的机制。此外,农业风险管理、欧盟农村发展战略规划也向农业多功能发展,以配合CAP改革的顺利进行。张峰(2010)研究后认为,欧盟农业补贴机制改革后调低了对农产品的价格支持,降低了农产品补贴数额的过度增长,《2000年议程》也突出强调了降低价格支持和出口补贴,减少政府干预,更多地采取与农产品产量限制结合的直接补贴等方式以保护环境,促进农业发展[21]。在出口竞争上,为解决农产品大量过剩的问题,欧盟成员国对农产品出口施行了高额补贴,此外,欧盟的农产品出口国还建立了专门的农产品出口国服务组织,有计划地推销本国的农产品服务,这也间接地增加了其农产品出口的竞争力。

(三)以巴西、印度为代表的发展中国家

以巴西、印度为代表的发展中国家的基本立场是反对利用农业多功能性进行农产品的贸易保护,但在与自身利益相关的那部分农业功能方面(粮食安全、消除农村贫困),要求发达国家给予特殊待遇,呼吁得到公平和自由的贸易环境。

由于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农业发展的不平衡,使得双方在农产品国际贸易中处于不平等地位。为了在WTO农业谈判中保护本国农业的利益,关于市场准入问题,各发展中国家强调要求通过关税减免、放宽技术性贸易壁垒等措施实质性地改善市场准入条件,充分考虑发展中国家国情,给予发展中成员国特殊待遇。由于该集团内各国国内情况不同,因而目前没有具体的市场限制标准,但是他们都主张通过关税给予本国农业适当保护,一些具备条件的国家在熟悉了发达国家的贸易政策规则后也倾向于通过技术性贸易壁垒来提高农产品进口的门槛。关于国内支持问题,该集团中的主要农产品出口国认为,发达国家应大幅度削减国内支持,削减扭曲贸易的所有要素;并且在本国内,通过一系列的价格支持政策措施,对本国农产品进行补贴。在出口竞争问题上,包括中国、巴西、印度在内的20国协调组(G20)联合部分农产品出口国,强调取消所有形式、所有农产品的出口补贴,平行削减其他出口补贴措施。以巴西为例,在市场准入问题上,巴西在20世纪90年代早期就废除了主要非关税措施,大幅度降低关税保护,所以巴西农业自由化程度较高;巴西的国内支持包括农产品价格支持(小麦、咖啡、糖等)、农业信贷支持、政府保险项目等。同时,政府也非常重视农业科研投入和基础设施建设,这也间接支持了巴西农业的发展。在出口竞争上,巴西对主要农产品出口补贴,对农业生产和加工者提供税收优惠等措施以促进出口贸易。

虽然各种农业支持措施属于政府政策行为,但严格意义上讲,市场准入限制和出口补贴是一国的国际贸易政策措施,而国内支持属于一国为支持农业和提高农民收入而采取的国内政策措施。各国在农业多功能性问题上的不同立场和政策主张,很大程度上取决于各自的利益需要,而非农业多功能性是否具有合理性和科学性。Paarlberg 和Bredahl等(2002)认为,各国对农业多功能性概念的不同理解是自由贸易协商的一个重大障碍,他们通过模型的实证分析认为,各国对农业的支持程度由于贸易条件、资源禀赋等的不同而各不相同,农业多功能性不能消除贸易壁垒,但是可以通过补贴和关税来部分纠正一国农业生产的外部性[22]。吕耀等(2004)认为,各国对农业多功能问题的争论实质上是农产品进口国与出口国之间的利益之争。主要的分歧点,一方面在于对农业生产关联性和可替代性的认同,另一方面在于对农业非商品功能的衡量标准,但目前还没有一个准确而统一的对物品或服务的存在价值、选择价值及遗留价值的度量,而价值量化是各国谈判中重要的比较指标[23]。

三、研究简评及未来展望

农业多功能性是农业发展进入21世纪之后的新现象,农业作为一个产业能发展到今天,正是由于农业多功能性发挥的结果,也正是由于农业生产总值在GDP中的比重不断下降,农业多功能性才逐渐显示出其重要性。在农业生产总值占GDP比重不断下降的大趋势下,思考发挥农业的多重功能以满足经济发展对农业的多重要求具有重要意义。由于农业多功能性理论提出的时间尚短,在这一领域的研究仅仅是开端,许多问题的研究亟需深入拓展。未来农业多功能性这一领域进行研究的方向主要有以下三点:第一,结合近几年国际组织和国内外学者对农产品国际贸易的研究,注重对伴随农业多功能性而来的非贸易关注、联合生产等核心问题的研究,而当前该研究大多停留在理论层面,但随着农产品国际贸易的发展,其研究也更侧重于模型分析,并利用国际贸易中所获得数据进行验证分析;第二,结合上述研究内容,对农业多功能性的研究应上升到战略高度,关注粮食安全和农业的可持续发展,并结合理论模型验证的结果对一国的农业政策进行修订;第三,结合不同国家的发展状况,以农业多功能性为都市农业发展的切入点,指导都市农业的发展,让这一概念由理论走向实践,一方面指导农业生产,另一方面引导农业可持续发展的新趋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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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王志刚 黄圣男 彭纯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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