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责任试析论文

2022-05-07

今天小编为大家推荐《合同责任试析论文(精选3篇)》,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摘要]附随义务是合同法中的一项重要制度,该制度的确立在促进给付的同时实现了交易秩序的稳定和对交易安全的保障。正因为如此,我国《合同法》也确立该项制度,但是对附随义务的内容、效力等方面的规定还不够完善。所以,如何完善我国《合同法》中的附随义务对于保护交易人的利益乃至国家经济的发展都有着重要的意义。

合同责任试析论文 篇1:

建筑工程造价超预算的因素以及控制策略研讨

【摘要】现代工程建设管理更加注重精细化管理,传统较为粗放的管理模式已经不再适用。管理团队会在工程正式展开建设前,按照工程项目建设内容和建设期限等方面的情况,展开工程造价预算管控工作,以实现对工程成本的有效控制,保证自身的经济效益,但由于受到外部客观因素及预算编制等方面因素的影响,实际进行造价预算管控过程中存在超预算的状况,需要通过分析影响因素、制订详细的管控方案,从而达到预期造价管控效果。本文将通过对工程造价控制重要性的分析,对造价超预算影响因素展开研究,并依据研究结果提出相应的控制策略,旨在妥善解决造价超预算问题,实现理想化工程造价的管理模式。

【关键词】建筑工程造价;超预算;原因;控制对策

【DOI】10.12334/j.issn.1002-8536.2021.

目前我国市场经济趋于稳定,很多行业迎来了发展的黄金期,也包括建筑工程行业。随着建筑工程项目逐渐增多,工程项目投资金额也在不断扩大,很多工程甚至高达上亿的资金投入。因此,合理规划建筑工程中资金投入,并有效降低和控制建筑工程所需资金成本,在降低投资风险的同时,提升资金利用率,是当前工程造价管理人员需要思考的重要问题。工程造价是建筑工程当中非常重要的环节,造价是否合理,不仅影响工程质量,也在一定程度上决定了工程项目的成败。因此,针对当前建筑工程造价超预算问题,相关工作人员应意识到这一问题的严重性,基于工程实际情况,制定可行的造价预算及造价管控方案,为后续工程的开展提供数据支持。

1、建筑工程中造价预算的重要性

1.1 保障工程建设目标顺利实现

经过对我国现阶段大量建筑工程施工方的调查可以发现,很多建设单位都没有对整个工程项目全过程的管理制定完善的管理制度,进而容易在建筑工程建设过程中出现工程目标不够明确的问题,这也就导致了资金的使用不够科学合理,想要更好地解决这些问题,就必须做好建筑工程造价预算工作,避免产生造价超预算问题,以此来保障建筑企业的良好发展。

1.2 保障工程项目顺利开展施工

只有保障了建筑工程造价预算的妥善开展,才能降低发生设计变更、返工等问题的概率,以此来实现对工程造价的控制,若在建筑工程项目施工过程中发生了设计变更、返工等问题,势必会对工期产生一定影响,甚至会严重增加工程项目建设成本,进而影响工程项目顺利施工,因此必须强化工程造价预算。

2、建筑工程造价超预算产生的原因

2.1 工程造价预算编制问题

一些企业对于建筑工程造价预算编制的认识度不够,或者重视程度不够,未能按照建筑工程的实际情况展开工程造价预算编制,这样就导致与实际情况存在一定的出入,并且在后期施工期间,很容易产生建筑工程造价超预算问题。同时,由于建筑工程施工具有周期性较长的特点,所以在建筑工程造价预算编制的时候,倘若未能从长远角度考虑各项问题,并且仅仅是考虑价格,选择低价中标单位,这样一味的压缩成本,一旦施工期间发生施工变更,就很容易引发建筑工程造价超预算问题。

2.2 没有充分考虑到影响工程造价成本的因素

在针对建筑工程造价预算进行控制和管理过程中,要求造价预算管理人员对可能影响到工程造价成本的因素进行充分考虑。也就是说,只有造价预算管理人员对影响成本波动的因素足够掌握,才能更好地开展具有针对性的管理工作。通常情况下,施工人员水平、施工地环境、市场环境等因素均会对工程造价成本产生一定影响,尤其是施工材料的采购环节,市场环境的变化会对材料价格产生一定影响,而对于整个工程的成本投入来说,施工材料几乎占总成本的七成左右,也是占比最重的投资成本。因此,受材料价格容易波动问题的影响,很多建筑企业都采取了控制材料采购量方式以实现造价预算的降低,这种方式是片面性的,不是最佳的工程造价成本控制方式,最终会导致材料采购价格与工程造价预算不相符,进而导致造价超预算问题出现。

2.3 建筑工程施工变更

建筑工程施工变更也会对工程造价预算造成一定的影响,引发建筑工程造价超预算问题的产生。主要是因为建筑工程建设任务中,时间急,所需要承担的工作量非常大,基于此,一些企业为了缩短工程周期,很多时候都是设计和施工一同展开,这样很容易导致工程的完整性及合理性根本不能得到保障,使得原制定的工程造价预算编制无法满足工程实际施工需求。另外,如果建筑工程施工方案存在一定的缺陷和漏洞,或者与建筑工程实际情况不符,这样在建筑工程建设期间,很容易产生变更。并且施工单位倘若没有及时上报有关材料,没有做出合理的解决,对于建筑工程施工的进行,也会产生一定的影响。

2.4 工作人员能力欠佳

在工程造价预算工作开展过程中,部分预算人员的水平不高,工作经验也不够丰富,专业能力偏低,没有经过全面的工作培训,从而导致在开展工程造价预算时,不能从多个层面,科学考量,全面性不足,不具备专业的眼光,也没有立足于建筑工程造价本身,只侧重于当下进行的施工项目,忽视了施工后期项目的工程造价预算。同时,部分工程造价预算人员在工作中不能将工程现场情况作为依据,无法深入且客观地考察,从而导致工程造价预算经常出现纸上谈兵的问题,无法与具体工程现状相结合,进而诱发工程造价超预算现象。

3、造价超预算控制策略

3.1 提升工程预算编制科学水平

为了保证工程预算编制的科学性,编制人员需要具备良好的素养和专业能力,要对材料使用数量及使用类型等展开分析,确定市场的价格波动情况,并以此为依据展开合理的方案编制,做好材料的型号和其他细节的设置。同时,编制人员需要突破传统材料管理的思维限制,加大对工程所需人力及工程内部结构等各项情况的动态化分析,通过对市场不稳定性的研究来做好市场变化情况的分析工作,设置动态化預算编制方案,保证预算内容能够与实际情况相符;需要通过实地调研与勘察的方式对设计图纸与实际场地的各项情况展开详细分析,对其中存在的差异问题要及时上报并进行处理,从而保证方案编制的真实性与适用性。此外,编制人员需要对工程施工所用的各项设备与材料报价进行确定,要通过反复核对的方式来保证编制的精准度。

3.2 对建筑工程造价的合理控制和调整

建筑工程造价预算是一项非常专业且与政策息息相关的工作,对建筑工程施工各个环节都有一定影响,为了避免产生项目变更等影响工程造价成本的问题,就必须对可能出现的问题进行进一步分析,以此来避免工程量大幅提升,进而也就可以防止工程造价超预算现象的出现。对于可能发生的设计变更问题,就需要相关造价预算管理人员及时对设计变更方案进行制定,同时需要对整个工程的造价预算制定相应的系统报告,以此来实现對变更项目的全面审核,最大程度避免设计变更问题,以此来降低对工程造价预算产生负面影响的概率。除此之外,工程造价管理人员还需要对工程造价预算的审核进行充分管理,对其管理过程进行科学的调整,以此来保障管理全过程的合理性,重点需要针对工程造价超预算问题进行重点控制,正因如此,为了避免产生超预算问题,避免影响到整个工程的投资金额,就必须根据实际的工程建设状况,针对工程造价采取科学合理的调整措施,充分发挥出造价预算的作用。

3.3 工程施工变更控制

为了保证建筑工程造价控制的有效性,加强对工程施工变更控制是非常重要的,主要包括工程设计变更、进度计划变更、施工条件变更等方面,需要根据相关原则,做好建设标准不提高、建筑周期不改变、施工规模不扩大、施工制度不变更、合同责任明确等方面,这样可以尽量避免建筑工程施工更改,以此保证建筑工程造价预算的稳定性和合理性。同时,建筑工程施工变更一般都是发生在施工阶段,并且变更问题的产生,对于建筑工程投资、造价、工期等方面都会造成严重影响,所以不管哪个施工环节出现变更都需要给予重视,应当遵循两个方面:第一,施工单位需要在14d之内上交变更报告,以及变更报告后的造价预算变动,并且如果上交时间超出时效,可以视作无效;第二,如果施工单位发生自身变更,施工单位有权执行合同价格,并且根据建筑工程施工量单计价的规定,对自己已有合同进行计算,以此保证建筑工程造价预算在施工变更后的合理性。

3.4 落实监督控制

落实监督控制系统,可以针对建筑工程造价具体的实施情况,做到及时发现问题和解决问题,以此保证建筑工程造价的稳定性,提升建筑工程造价控制的效果。那么,在落实监督控制系统的时候,需要重点考虑以下三个方面。(1)在建筑工程造价监督控制时,需要构建奖惩机制,根据工作人员的工作表现,给予相应的奖励和惩罚,并且再通过利用相应的培训,不断提升监督管理人员的专业性,这样可以有效避免因人为因素导致的建筑工程造价超预算问题。(2)需要加强各个部门之间的沟通,根据沟通以及建筑工程施工的情况,对建筑工程造价做出合理的安排,以此保证施工项目成本之间处理良好的协调性,进而避免建筑工程造价超预算问题的产生。另外,建筑工程造价监督控制的时候,需要具体落实到施工项目中,分析各项施工项目是否合理,倘若存在施工缺陷,需要及时与施工人员进行交流和沟通,以此避免施工问题引发建筑工程造价超预算问题的产生。(3)根据相关标准,严格构建监督管理制度,针对建筑工程施工现场中存在的一些闲置施工机械设备、施工人员等方面,需要做出合理的安排,以此最大程度上保障施工资源充分的利用,有效解决建筑工程造价超预算问题,进而实现良好的工程效益。

3.5 预测建材市场价格

工程所需成本主要由3个方面构成,包括建筑材料的采购、人工费用的支出、施工设备的租赁与购买,其中建筑材料的采购是施工成本最大的一部分,也是工程造价中最容易受到外界因素影响的,人工和设备成本相对稳定,受到其他因素的影响较小。要保证预算管理的科学性与合理性,提高预算的准确性,预算人员一定要预测建材的市场价格和可能存在的变动,所以在预算之前,就要充分调研当前市场上建材的价格水平,并预测未来的市场走向,准确把控建材的市场行情,以此做出更科学的预算,减少误差。另一方面,采购人员在工作期间应该对工程材料的应用量充分了解,结合施工进度,有针对性地制定施工材料采购计划,并严格按照计划选购,确保不会出现预算超支问题,也尽可能地减少材料浪费现象。同时,在进行造价预算时,应该深入到材料市场中,整体对材料在市场上的价格展开剖析,熟知每一种施工材料的价格,并与同类属性和类型的材料价格作对比,科学应用。在设计阶段,应该积极应对材料市场价格的波动,确保能够在具体施工作业期间,工程造价预算可以把控在合理范围内。此外,在建筑工程施工项目开展期间,应该选择有生产资质且信誉良好的生产厂家,建立健全的信用体系,确保可以从根源控制工程造价超预算问题。

3.6 预算编制人员专业能力和素养的提升

为了更好地达到建筑工程建设目标,充分发挥出投资的作用,强化预算编制水平,就对预算编制人员的专业能力和素养有了更高的要求,需要相关人员在掌握了足够的专业知识同时,还要对建筑工程施工、财务管理以及法务等知识有所掌握,从而更好地开展预算编制工作。与此同时,建筑企业还需要对预算编制人员的专业能力培训重视起来,定期开展教育培训工作,使预算编制人员可以及时掌握一些先进的预算编制方法和技术,实现最佳的预算编制效果,避免超预算问题的发生。除此之外,为了更好地解决工程造价超预算的问题,预算编制人员还应该对发生超预算问题的规律进行分析,然后在后续的预算编制中尽量避免,同时还要予以合理控制,以此来保障在发生超预算问题后可以及时处理,最大程度降低企业损失。

结语:

综上所述,如今我国的建筑市场环境仍在持续变化,由于经济体制的改变,使得工程造价预算编制无法采取传统的方式开展工作,必须结合实际的市场经济体制变化和工程建设效果,开展有效的造价预算控制工作,进一步节约工程投资,也能有效提高建筑企业的综合竞争力,获取更多的经济利益,实现更加长远的发展。

参考文献:

[1]贾军武.试论建筑工程造价超预算的原因及控制对策[J].中国室内装饰装修天地,2019(11):129.

[2]张寅.谈建筑工程造价超预算的原因及控制对策[J].中国住宅设施,2020(5):96-97.

[3]孟庆波.试论建筑工程造价超预算的成因与控制措施[J].建设监理,2020(8):75-76.

[4]段文静.建筑工程造价超预算的原因与控制策略分析[J].建筑技术研究,2019(9):88-89.

[5]王雁.试论建筑工程造价超预算的原因与控制措施[J].百科论坛电子杂志,2019(3):164-165.

作者:张芳妍

合同责任试析论文 篇2:

论合同中的附随义务

[摘要]附随义务是合同法中的一项重要制度,该制度的确立在促进给付的同时实现了交易秩序的稳定和对交易安全的保障。正因为如此,我国《合同法》也确立该项制度,但是对附随义务的内容、效力等方面的规定还不够完善。所以,如何完善我国《合同法》中的附随义务对于保护交易人的利益乃至国家经济的发展都有着重要的意义。

[关键词]附随义务;合同;诚实信用原则

附随义务是德国学者在探讨合同给付义务及其履行时首先提出的。德国学者认为,契约中隐含着一套旨在保护契约当事人权益的“义务网络”,注意义务、保护义务等是其组成部分,且这些义务产生于契约的解释过程,并附随于诸如买卖契约中的交付货物、支付价金等主债务[1]。附随义务理论的提出与确立正是诚实信用原则在民法理论上的具体运用。

一、附随义务概述

附随义务的产生反映了契约法的产生、演变过程及发展趋向。自19世纪以来,契约自由成为私法的基本原则。但契约自由原则的确立,营造了一个全封闭的契约法体系,合同的相对性原则使当事人的权利义务严格限定在合同的约定中。进入20世纪以后,契约自由这一至高无上的原则在新的经济环境里日益暴露出其弊端[2]。此时人们在不断追求契约自由的同时发现它给合同当事人所带来的往往只是形式的上公平、自由,而其无限制的发展所导致的是更多的实质上的不公平、不正义。于是诚实信用原则作为限制契约自由的尺子开始发挥其应有的作用,附随义务也因此登上了历史的舞台。附随义务的理论发源于德国,并为各国判例和学说所接受。有关附随义务的内容散见于各国的立法之中,如《法国民法典》第1135条规定的应为善良管理人的一切注意义务。《意大利民法典》第1337条规定的谈判和缔约前的责任、第1587条规定的当事人在实施契约时要奉行善良家父般的勤谨注意义务。英国《1979年货物买卖法》第15条规定的提醒和合理义务以及美国《统一商法典》第1-203条规定的善意义务等等[3]。

关于附随义务的界定不同的学者有着不同的理解。王泽鉴先生认为附随义务是为履行给付义务或保护当事人人身或财产上利益,于契约发展过程中基于诚信原则而产生的义务[4]。史尚宽先生认为,附随义务是依诚实信用原则,债务人于契约及法律所定内容以外,尚负有的义务[5]。我国学者中有的认为,附随义务是指有效成立的合同的当事人在履行过程中,依诚实信用原则应当履行的注意、通知、协助、保密、保护等义务[6]。有的认为,附随义务是法律无明文规定,当事人亦无明确约定,但为维护对方当事人的利益,并依社会的一般交易观念,当事人应当负担的义务[7]。还有的认为,附随义务是在合同履行过程中,为辅助实现债权人之给付利益或周全保护债权人之人身或财产利益,债务人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而应履行的通知、协助、保密、保护等给付义务以外之义务[8]。上述不同学者从不同的角度对附随义务下了定义,但归结其宗旨均是为了使合同当事人的利益得到更好的实现。

二、附随义务的主要内容

我国《合同法》第42条是对附随义务内容的概括性的规定。而第60条第2款、第92条则对合同的附随义务的主要内容做了明确的规定,即通知、协助、保密义务。

(一)通知义务

通知义务又被称为告知义务,它是附随义务的重要形态,《合同法》第60条第2款、第92条、第180条等条文中都有明确的规定。此类通知义务的违反,义务人需要承担损害赔偿责任。然而,《合同法》中的通知并非都是附随义务。例如,《合同法》第80条规定:“债权人转让权利的,应当通知债务人。未经通知,该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虽然,目前大多数学者认为该义务是附随义务[9],但另有学者认为“让与通知是债权发生移转的要件”[10],也就是说“让与通知是债权让与合同的履行行为,其性质与动产买卖中的交付相同,即通知是使债权实际发生移转的事实行为”[11]。

(二)协助义务

协助义务又常被称之为协作,指合同当事人应互为对方行使合同权利、履行合同义务提供照顾和方便,促使合同的全面实现[12]。例如,《合同法》第62条第4项规定:“履行期限不明确的,债务人可以随时履行,债权人也可以随时要求履行,但应当给对方必要的准备时间。”又如《合同法》第181条规定:“因自然灾害等原因断电,供电人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及时抢修。未及时抢修,造成用电人损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三)保密义务

保密义务是指缔结合同的一方当事人应当对对方当事人的商业秘密或者对方要求保密的信息、事项等不对外泄露的义务。在合同履行中获知对方的商业秘密,在合同履行过程中或者履行完毕后不得泄露或利用。例如,《合同法》第265条规定:“承揽人应当妥善保管定作人提供的材料以及完成的工作成果,因保管不善造成毁损、灭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此外,合同法分则中还具体规定了其他有关的附随义务。例如,《合同法》第301条规定:“承运人在运输过程中,应当尽力救助患有急病、分娩、遇险的旅客。”

三、违反附随义务的法律后果

根据附随义务产生的时间的不同,其可以分为合同订立阶段的附随义务、合同履行阶段的附随义务和合同履行后的附随义务三种,所以违反不同的附随义务所产生的法律后果也不尽相同。

(一)合同订立阶段的附随义务

合同订立阶段的附随义务也被称作先合同义务。对于该义务的违反,应当成立缔约上的过失责任。缔约过失责任的承担是为了弥补受害一方信赖利益的损失。这种损失不仅包括合同不生效导致信赖人所支出的各种费用和其他无法弥补的直接利益损失,而且也包括信赖人信赖合同生效可能获得的间接利益损失,但间接利益的损失必须在当事人预见的范围之内。

(二)合同履行阶段的附随义务

违反合同履行阶段的附随义务所产生的法律责任学者们有着不同的观点。有的学者认为,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如果债务人不履行附随义务,债权人虽然原则上不得解除合同,但可就其损害,依不完全履行的规定请求损害赔偿[13]。也就是说违反合同履行中的附随义务产生违约责任。此观点为现今大多数学者所持有。有的学者则认为,在违反瑕疵告知等附随义务导致债权人人身及财产利益受损的情况下,构成加害给付,发生违约责任和侵权责任的竟合[14]。此观点是在前一种观点的基础上的补充。还有的学者认为,违反附随义务的责任既不同于违约责任,也不同于侵权责任,而是一种独立的合同责任。理由在于,责任发生的基础、归责原则的适用以及责任形式均有不同[15]。笔者比较赞成第二种观点,因为对在履行过程中的附随义务的违反既可能发生对债权人履行利益的侵害也可能发生对履行利益以外的其他利益的侵害,这样就可能既产生违约责任又产生侵权责任,从而产生责任的竞合。

(三)合同履行后的附随义务

合同履行后的附随义务即后合同义务,是指合同关系消灭后,当事人依诚实信用原则应负有某种作为或不作为的义务,以维护给付效果,或协助对方处理合同的善后事物的义务[16]。对于后合同义务的违反应当承担哪种责任主要有以下四种观点:第一种观点认为,违反后合同义务产生的责任在性质上属缔约过失责任。第二种观点认为,违反后合同义务产生的责任主要表现为损害赔偿责任,因而属侵权责任。第三种观点认为,违反后合同义务应承担债务不履行的民事责任[17]。第四种观点认为应当单独创设一个后合同责任来相匹配,使得其能够与缔约过失责任相呼应。笔者不同意以上的观点,笔者认为应当根据违反后合同义务后该行为还能否继续履行而确定应当承担的责任,例如违反了后合同义务中的通知义务,如果当事人继续履行通知义务,其所违反的后合同义务就可以弥补的话,其所承担的责任就应当是违约责任。如果其违反义务后该行为不能继续履行,则应承担侵权责任。

四、完善我国附随义务的建议

确立附随义务理论,以保护当事人的利益和交易安全,这在民法理论界已形成共识,而且也是各国立法的必然趋势。我国也顺应世界立法的趋势,在《合同法》中对附随义务做出了有关的规定。但是,其规定仍然存在很多不完善的地方,另外,在司法实践中对附随义务的认定也各不相同,这使得附随义务不能很好的起到其应有的作用。

(一)在合同法总则中对附随义务做原则性的规定

附随义务虽然在合同的义务群中处于附随的地位,但它在很大程度上影响着合同当事人利益的实现,有时甚至居于举足轻重的地位。但是,目前附随义务在立法上的规定很少,与合同的给付义务相比,其法律效力极低,有时甚至没有法律效力[18]。所以,将附随义务的法律效力进一步提高对于更好的保障当事人利益的全面实现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同时,我国《合同法》对违反附随义务的责任承担方式、归责原则等问题均未做出明确规定,导致了权利人的利益不能得到很好的救济。因此,应该在立法上对其作出明确的规定:责任的承担形式应包括损害赔偿、终止合同、解除合同、撤销合同、减价、继续履行等;责任的承担范围包括因违反附随义务造成的损失和间接损失,以及对特定第三人造成的损失;归责原则应该规定为严格责任原则,除不可抗力和受损害方有过错等法定抗辩事由外,违反附随义务一方当事人均须承担由其违背义务行为所造成的后果。

(二)细化附随义务的内容

我国对附随义务的立法主要是原则性的规定,而在具体操作层面上缺乏详细的规定和标准,容易造成合同当事人对附随义务的忽略和误解,甚至有些恶意的义务人借此逃避其应承担的附随义务。尽管随着社会的发展,合同关系的变化会导致附随义务也会不断的发生变化,立法上的原则性规定可以更好的与其相适应,但是这样笼统的规定不能很好地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与附随义务的产生的初衷相违背。因此,可以在分则中对附随义务做列举规定,在这方面我国已有一些规定了,但是还不够。在分则列举附随义务的同时,可以将具体的责任承担方式也规定出来。还可以根据社会的发展和司法实践的需要,以司法解释的形式对其做出明确具体的规定。

(三)司法队伍素质应加强

附随义务并非自始确定,其是根据具体情形,按照诚实信用原则而判定的。所以,一旦当事人对是否存在附随义务,或者对应履行何种附随义务发生纠纷时,就只好通过法官行使自由裁量权来解决纠纷。可是,自由裁量权好比一把双刃剑,法官如能理性地、恰如其分地行使,就能弥补制定法的局限性,产生锦上添花的效果,使个案公正和社会正义得以体现。反之,则可能因权力失去制约,导致司法腐败。所以说,自由裁量权的行使很大一部分程度决定于法官的个人素质和法律素养。因此,在司法实践中,首先,法官在判定债的关系中是否存在附随义务及其内容如何时,也应受到诚实信用原则的制约。其次,应进一步提高法官的业务水平和法律素养。再次,在赋予法官自由裁量权的同时,应加强程序法的作用,使法官的自由裁量权受到程序法的规范、限制和保障。只有这样,法官在运用自由裁量权审理合同的附随义务时才能更好地体现其公平、公正性。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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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道文.试析合同法上的附随义务[J].法学,1999,(10):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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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李敏.合同附随义务有关问题探讨[J].延安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5,(3):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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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李敏.合同附随义务有关问题探讨[J].延安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5,(3):56.

[18]毛丽,黄昱翚.对合同附随义务的探索及其完善[J].当代经理人,2006,(2):95.

[作者简介]司丹(1984—),女,黑龙江大学2007级民商法学硕士研究生。

作者:司 丹

合同责任试析论文 篇3:

试析民商法中诚实信用原则的内涵及其完善路径

摘要:处于经济新形势,社会新时代,物质生活渐次丰盈,促使构建社会诚信机制变得越发关键。民商法作为规范社会生活的法律,对市场经济正常运行的维护具有至关重要的意义,而诚实信用原则在民商法中的声望与地位也得到了更多的关注。诚实信用不但是我国公民必备的优秀品格,更是我们在社会生存的必然要求。然而,就当前阶段我国社会运行的实际情况而言,诚实信用这一原则在民商法中的运用仍然存在一定的缺陷。故此,我们应强化诚实守信在民商法中的具体应用,完善法律建设。

关键词:民商法;诚实信用原则;内涵;路径

作者简介:赵丹晖(1982-),男,汉族,黑龙江哈尔滨人,硕士,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二级法官,研究方向:民商法。

民商法,在我国市场经济的正常运行中,包含了商法与民法两部分,主要表现为诚实信用、内在自律、自愿、公平以及平等等基本原则。民商法一方面可以对社会经济发展具有约束与监督的作用,另一方面可以为人们的日常生活提供一定的保障。而在民商法中,诚实信用占据着不可或缺的地位,本文针对民商法中诚实信用这一基本原则进行深入探究,以期能够推动我国市场经济的日渐完善,并强化法律建设。

一、关于民商法中诚实信用原则的基本内涵

(一)浅析诚实信用中的情势变更原则

情势变更原则通常用于甲乙双方在合同签署以后,一旦产生异议、出现问题则需要变更合同或者解除合同的状况,实用性相对较强。对情势变更原则的有效应用能够确保合同变更过程更加顺利通畅,并能够避免出现不必要的问题。同时,有效利用这一原则,可以实现公平化处理,确保甲乙双方的权益,规避了因合同变更一方获益另一方受损的状况发生。

(二)浅析诚实信用中扩张合同义务

现阶段我国经济发展较为迅猛,合同义务的内涵也在不断丰富。基于这一现实情况,能够进一步优化民商法与诚实信用原则的有效结合,并且能够保证人与人之间的利益公平,实现市场经济的有序发展。

(三)浅析承诺要约原则

一旦甲乙双方签订合同,便不能随意对合同进行修改亦或解除。如果甲乙中的一方坚持修改合同,对合同内容不履行或者不承担合同责任,而另一方不允许,就不可避免的会受到法律惩罚。换言之,即甲乙双方签订合同后,合同本身具有法律效力,任何一方没有随意变更的权利。

二、浅议民商法中诚实信用原则存在的问题

(一)诚实信用原则缺少法律援助

当前,即使诚实信用原则在民商法中的运用,已经得到了我国出台的法律保护与支持,并且应用范围越发广泛。然而,现阶段民商法虽然数量较多,但多数属于地方性法律法规,诚实信用下位原则的实际应用范围仍然较为局限。因此,诚实信用原则仍然无法构成下位原则。

(二)诚实信用原则发展次序存在问题

按照现阶段我国法律体系而言,对诚实信用原则的立法序位设置,仍然处于较为滞后的位置。在民法总则中,民法原则次序为:自愿、公平、诚实信用等几个方面。由此观之,诚实信用被设置的次序仍然较为靠后,就民法原则的排序而言,诚实信用原则仍然较为滞后。

三、完善诚实信用在民商法中的应用路径

(一)明晰法律概念内容与实际内涵

法律概念主要是构成法律的关键要素,以法律角度出发进行专业定义。在运用法律时,法律工作人员应对专业性的术语进行抽象化概念定义,形成法律化的概念。现阶段,我国对法律的制定与运用相较过去越加成熟,通过合理修订法律,确保我国运行的法律能够更好的契合人们的日常需求。这样一来,既能让人们全面了解法律,又能够强化人们对法律实质的认识。

(二)完善《民法典》建設

一般来说,我国的《民法典》不单单是民法著作,并且能够充分映射出我国民法的基本核心价值观,其中蕴含着我国的法律精神。在民法总则中,应重点提升诚实信用的基本地位,将诚实信用置于第一位置,凸显出我国对这一原则的高度重视。唯有以法律形式将诚实信用体现出来,才能提高每个人对诚实信用的重视,使人们对诚实信用的应用越发广泛。

(三)完善诚信体系建设,强化诚信之法力度

在现阶段我国经济发展中,市场经济出现经济信用的问题无可厚非,而究竟怎样避免出现如三聚氰胺、地沟油、苏丹红等问题,理应结合我国现阶段的实际情况,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诚信体系,积极探索我国诚信理念普及的现实意义。在市场经济的正常运行中,建立健全诚信体系,确保有法可依,违法必究。

四、结束语

诚实信用作为民商法中至关重要的原则,对我国市场经济的有利发展起到了推动作用。如果想让诚实信用原则根植于每个人的心中,应该将其从柔性约束变成民生刚需。政府应强化对诚实信用的正确指导,以正确的示范,为人们提供明确的方向。与此同时,政府加强监督管理仍然是约束社会信用建设的必要环节,完善相关法律法规,强化信用度的透明性,增强人们的诚信意识,进而建立起社会信用体系。

[参考文献]

[1]顾正麟.试析民商法中诚实信用原则的内涵及其完善路径[J].法制博览,2017(18):242.

[2]刘家琪.关于民商法中诚实信用原则的内涵及其完善路径的若干思考[J].法制与社会,2017(03):17-18.

[3]唐亚飞.试析民商法中诚实信用原则的内涵及其完善途径[J].法制博览,2016(05):238+233.

作者:赵丹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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