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电网升级改造

2022-07-24

第一篇:农村电网升级改造

农村电网升级改造:

1. 工作重点:1)对未来改造地区农场、林场 按2013年编制 供电部门要求

2)对已进行的改造,提高供电安全可靠性。目的:用电质量提高

3)满足供电需要

4)减轻农村用电负担

第二篇:农村电网改造升级技术实施细则

某省地方电力(集团)有限公司农村电网改造升级技术实施细则

第一章

1.1 为确保农村电网改造升级(以下简称农网改造升级)工作达到安全可靠、节能环保、技术先进的目的,满足农村经济社会发展和人民生活用电需求。根据国家农网改造升级三年规划要求和《国家能源局农村电网改造升级技术原则》,结合集团公司农网改造升级会议要求及系统电网实际,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1.2 农网改造升级应遵循“统一规划、分步实施,因地制宜、突出重点,经济合理、适度超前”的原则,变电站的布局及高、中、低压配电网主干线路的建设,应满足县域经济中长期发展要求,避免重复建设。重点对县城、主要城镇电网进行改造建设,支持和配合城镇化、工业园区建设,为实现电网现代化打下坚实基础。

1.3 农网改造升级应按照“安全可靠、技术适用、减少维护,节能环保”的原则,采用成熟先进的新技术、新设备、新材料、新工艺,禁止使用国家明令淘汰及不合格的产品。

1.4 农网改造升级工作应严格执行国家和行业有关设计、施工、验收等技术规程和规范。

第二章

农网改造升级总体要求

2.1 对未改造的农村行政村电网全部改造到位,改造面达到100%。“太阳—太阳”独立光伏发电系统已解决供电的区域,不再纳入本次改造升级范围。

2.2 对目前自发自供区的农网改造,由当地政府协调,按自愿无偿划转(不接收人员)的原则,接收后,要结合当地用电负荷特点、自然条件、经济社会发展条件和周边电源点情况,合理安排电网建设与改造工程。

2.3 对城镇化发展引起的农村空壳化和属于移民搬迁范畴的地域不改造,避免投资浪费。列入《陕南地区移民搬迁安置总体规划(2011—2020年)》、《白于山区扶贫移民搬迁规划(2011—2015年)》范围内的地区,不纳入本次改造升级范围,但要做好移民搬迁后新建居住地的配套电网建设与改造。

2.4 对已改造电网实施升级,满足电力增长需求。解决现有电网供电能力不足问题,满足人均用电水平发展需求。使农村居民生活用电得到较好保障,使农业生产设施用电得到解决,使省政府确定的工业园区、重点城镇对电力的需求得到满足。

2.5 解决现代农业和“一村一品” 等用电问题,解决粮食主产区农田灌溉、农业生产设施(如大棚)、农副产品粗加工等用电问题。满足三相入户工程,使全省三相电覆盖面达到70%以上(即:380V到用户房屋附近,具备入户条件)。

2.6 农网改造升级应充分考虑城镇、乡村、工业园区等不同类别区域的负荷特点、供电可靠性要求和区域发展规划,合理优化网架结构,进一步减少迂回及卡脖子供电线路。

2.7 农网改造升级要积极采用成熟先进的新技术、新设备、新材料、新工艺,采用“三通一标”(通用设计、通用设备、通用造价、标准工艺),统一建设标准,规范工程管理,确保工程质量。要尽可能采用公司《35—110kV变电站典型设计》和《10kV及以下电网典型设计》、来做好工程设建设管理工作。

2.8 农网改造升级应适度推进电网智能化建设,开展配电自动化、智能化配电台区、智能计量系统、智能调度和农村用电信息采集等试点建设。

2.9 中低压线路供电半径应根据负荷密度来确定,一般中压线路供电半径:城镇不宜超过4km,乡村不宜超过15km;低压线路供电半径:城镇不宜超过250m,乡村不宜超过500m。用户特别分散的区域供电半径可适当延长。应对不符合供电半径要求,也不具备新安排35—110kV布点的区域,可采用分段调压、电容补偿等措施,抬高10kV末端电压,满足用户终端电压质量要求。

2.10 农网改造升级后,县域供电能力、供电质量、供电可靠性、节能减排等指标均要实现相应的目标,升级后的电网要与县域GDP总量水平、人均用电量、户均用电容量的指标需求相适应。

——供电能力:满足县域人均GDP水平(≥1.5万元)、人均用电量(≥800kWh)、户均用电容量(≥4kW)的指标需求;

——供电质量:综合电压合格率达到98%;

——供电可靠性:中压用户供电可靠率(RS3)达到99.75%以上;

2.11 未经供电企业同意,架空线路杆塔上禁止搭挂与电力通信无关的广播、电话、有线电视等其他弱电线路。

2.13 各市、县分公司要统一规划,统一标准,明确目标,利用五年时间,分步实施,确保农网改造升级任务圆满完成。

第三章

高压配电网

3.1. 县域电网应加强与上一级电网联络。

3.2 高压配电网宜采用双电源接线、互为备用或环网接线、开、闭环运行的方式,满足供电安全N—1准则,负荷较小的地区,根据实地情况也可采用单辐射接线方式。高压电网的容载比宜控制在1.5~2.1之间,负荷增长较快地区宜取高值。

3.3 高压线路宜采用架空线路,没有架空走廊或有特殊要求的地段,可采用电缆线路。 3.4 高压线路应尽量避免跨越主干铁路、高等级公路、重要输电线路等重要设施,尽量避开微气象区域(风口、垭口、多雷区等)。

3.5 线路导线截面选择应满足负荷中长期发展要求,根据规划区域内饱和负荷值,按经济电流密度一次选定。110kV架空线路导线截面不宜小于185mm2, 35kV不宜小于120 mm2。

3.6 线路在满足设计要求前提下优先选用钢筋混凝土电杆。 3.7 新建变电站应按远期无人值守方式建设。

3.8 变电站站址选择应符合城乡规划、电网规划的要求,靠近负荷中心地区。 3.9 变电站宜采用半户外布置,选址困难的城镇及污染严重地区可采用户内型变电站或选用组合电器装置(GIS、HGIS)。

3.10 变电站主变台数宜按不少于两台设计,主变应采用有载调压、Sll及以上节能型变压器,35kV及以上高压配电装置选用SF6断路器或真空断路器,10kV配电装置宜采用户内布置,选用中置式手车真空开关柜。 3.11 变电站建筑物应与环境协调,符合“安全、经济、美观、节约占地”的原则,宜按照最终规模一次建成。

第四章

中压配电网

4.1中压配电网应合理布局,接线方式灵活、简洁。对农村电网宜采用树枝型放射状结构,县城、工业集中区和重点乡镇根据变电站布局在条件许可的前提下,应采用环网“手拉手”供电;在条件不具备时,也可根据配电网结构采用馈路之间的“手拉手”供电。公用线路应分区分片供电,供电范围不应交叉重叠。

4.1对于采取环网“手拉手”供电的区域,要根据电源点位置、负荷密度和运行管理需要,合理确定供电区域和环网联络容量,原则上环网长度不超过3km。

4.2城镇中压配电网宜采用多分段适度联络接线方式,导线 及设备应满足转供重要负荷的要求。乡村中压配电网宜采用放射式接线方式,有条件的大负荷用电乡(镇)村也可采用双电源分段联络接线方式。

4.3中压配电网线路主干线应根据线路长度和负荷分布情况进行分段并装设分段开关,主干线分段宜分为2~3段。分支线宜装设分支开关。

4.4 负荷密度较大的县城和工业集中区10kV线路宜采用同杆双回或多回架设。 4.5 地级市所在地以及附中心城市和发展较快的县城导线截面:主干线宜采用绝缘240mm2;分支线宜采用绝缘185mm

2、120mm2。

4.6一般县城、重要乡镇以及现代农业开发区导线截面:主干线宜分别不小于150mm

2、95mm2,分支线宜分别不小于95mm

2、70mm2,特别偏远地区可选用50mm

2、35mm2。

4.7 中压配电网线路杆塔在城镇宜选用12m及以上杆塔,乡村一般选用10m及以上杆塔。

4.8 县城、主要城镇线路档距不宜超过50m,乡村线路档距不宜超过70m。 4.9 对雷害多发地区及架空绝缘线路应加强防雷击断线的措施。

4.10 中压配电线路宜采用架空方式,县城、主要城镇、林区、人群密集区域可采用架空绝缘导线。下列情况可采用电缆线路:

(1)走廊狭窄,因架空线路难以通过而不能满足供电需求的地区; (2)电网结构或安全运行的特殊需要。

(4)县城和工业园区的重点区域由政府解决了电缆管沟建设问题的。 4.11绝缘线路的干线应根据线路走向及负荷分布合理设置接地挂环和避雷器。 4.12 电缆线路路径应按照地区建设规划统一安排,结合道路建设同步进行,重要道路两侧均应预留电缆通道,通道的宽度、深度及电缆容量应考虑远期发展的要求。主要道路路口应预留电缆横穿过街管道。

4.13当变电站10kV出线数量不足或线路走廊条件受限制时,可建设开闭所。开闭所接线应力求简化,宜采用单母线分段接线方式。开闭所应按无人值守建设,具备遥测、遥信、遥控等功能,并配置备用电源自动投切装置,再分配容量不宜超过10000kVA。

4.14 配电变压器应按照“小容量、密布点、短半径”的原则建设与改造。变压器应布置(3)经过效益分析与对比,工程新增效益在3年内可偿还投资的项目;

在负荷中心,一般采用柱上安装方式,变压器底部距地面高度不应低于2.5m。对人口密集、安全性要求高的地区可采用箱式变压器。

4.15 新装及更换配电变压器应选用S11型及以上节能配电变压器或非晶合金铁芯配电变压器。安装在高层建筑、地下室及有特殊防火要求的配电变压器应采用干式变压器。

4.16 配电变压器容量宜按近期规划负荷选择,适当考虑负荷发展。柱上配电变压器容量应不超过400kVA,单台箱式变压器容量宜小于630kVA,单台干式变压器容量宜小于1250kVA。配电站可配置双路电源,宜装设2—4台变压器,单台容量不宜超过800kVA。

4.17 以居民生活用电为主,且供电分散的地区可采用单、三相混合供电方式。单相变压器容量不宜超过20kVA。

4.18 配电变压器的进出线应采用绝缘导线或电力电缆,进线应采用JKLYJ型绝缘导线,出线应采用YJLV型低压电缆。配电变压器的高低压接线端应安装绝缘护套。

4.19 配电变压器的高压侧应采用熔断器或开关保护,低压侧应装设刀熔开关或自动开关保护。

4.20 315kVA及以下配电变压器的低压配电装置新建、改造时,一般宜采用户外配电柜。

4.21 配电变压器的低压配电装置应具有防雷、过流保护、无功补偿、剩余电流动作保护、计量、测量等功能,壳体宜采用不锈钢或新型坚固复合塑料材质。

4.22 配电变压器低压配电装置内宜预留安装智能配变终端的位置。有条件的可开展具有状态参数监测、剩余电流保护监测管理、谐波监测、三相不平衡监测、电量抄录、远程通信、变压器防盗等功能的智能配变台区建设。

4.23 箱式变(配)电站壳体应采用不锈钢或新型坚固复合塑料材质。配电站开关设备应采用免维护的全密封、全绝缘负荷开关,开关设备应具备“五防功能”(防止误分、误合断路器,防止带负荷拉、合隔离开关,防止带电挂(合)接地线(地刀),防止带接地线(地刀)合断路器(隔离开关),防止误入带电间隔)。

4.24 地处偏远地区的变压器等设施应采取必要的防盗措施。

4.25 线路上安装的柱上开关,应采用真空开关,原则上在本次农网改造升级期间淘汰油开关。

4.26 线路柱上开关,应装设防雷装置,开路运行的柱上开关两侧,均应装设防雷装置。当柱上开关作为联络开关时(两侧有电源),两侧都应装设隔离刀闸,断路器作为分路开关时(一侧为电源侧,另一侧确认无电源时),在电源侧加装隔离刀闸。柱上开关金属外壳必须直接接地。

4.27 避雷器应靠近变压器安装,安装时不得用铁横代替避雷器接地线,每个避雷器分别与接地线相连接,不得串接。

4.28 配电线路拉线安装应紧靠横担下悬挂,穿越导线的拉线、装设在柱上开关和高压丝具杆上的拉线,应加装拉线绝缘子。在遇大档距和95mm2以上导线型号时可用悬式绝缘子代替拉线绝缘子。拉线绝缘子的安装位置必须在可能带电部位以下,距离地面不得小于2.5米。

4.29 配电线路建成时,必须按规定配置线路杆塔标识牌、安全警示牌、相序牌等。

第五章

低压配电网

5.1 低压配电网坚持分区供电原则,低压线路应有明确的供电范围。低压配电网应结构简单、安全可靠,一般采用单电源辐射接线和单电源环网接线。

5.2 低压主干线路导线截面应参考供电区域饱和负荷值,按经济电流密度选取。县城、主要城镇低压主干线路导线截面不宜小于70mm2,乡村低压主干线路导线截面不宜小于50mm2;

5.3 县城、主要城镇和人口密集地区、穿越林区低压架空线路应采用绝缘导线。排灌低压线路可采用地埋线。

5.4 县城、主要城镇和人口密集地区的低压架空线路宜采用10m及以上混凝土杆,其他地区宜采用8m及以上混凝土杆,稍径不小于150mm。

5.5 低压线路可与同一电源10kV配电线路同杆架设。当10kV配电线路有分段时,同杆架设的低压线路不应跨越分段区。

5.6 电缆线路一般采用聚乙烯绝缘电缆;在有可能遭受损伤的地段,应采用有外护层的铠装电缆;在有可能发生位移的土壤中(沼泽地、流沙、回填土等)敷设电缆时,应采用钢丝铠装电缆。

第六章

低压户表

6.1 居民用户用电容量设计城市每户容量不小于8kW,县城每户容量不小于6kW,一般每户容量不小于4kW,经济欠发达地区每户容量不小于2kW。

6.2 低压接户线应使用绝缘导线。导线截面应根据用户负荷确定,铝芯绝缘导线截面不小于10mm2,铜芯绝缘导线截面不小于4mm2。进户后应加装控制刀闸、熔丝和漏电保护器。

6.3 居民户应采用“一户一表”的计量方式。

6.4 电能表应安装在计量表箱内,不宜采用杆上安装方式。室外计量表箱宜选用防腐非金属计量表箱。金属计量表箱应可靠接地。计量表箱要统一编号,箱底对地面距离不低于2m。

6.5 电能表应采用电子表或智能电表,电能表容量应按居民户用电负荷合理配置,县城和主要城镇按5-20A或10-40A选定,经济欠发达地区按2.5-10A选定。三相电能表按照实际需求容量确定。

6.6 农村边远的分散农户,可安装预付费电能表。人口密集区可安装集中抄表系统或逐步开展智能化计量系统应用。对安装集抄或智能化计量系统的单位由人力资源部重新核定定员。

6.7 接户线第一支持点与计量表箱进出孔之间应敷设PVC管,进出线孔应装绝缘护圈。 6.8 电能表应安装牢固,接线端子、电能表、漏电断路器之间连接线采用不小于4mm2铜芯绝缘导线。

6.9 低压配电网应分级装设剩余电流动作保护装置。剩余电流总保护和中级保护应能够及时切除低压配电网主干线和分支线路上因断线接地等产生较大剩余电流的故障。

第七章

自动化及及通信 7.1 新建或改造自动化系统应统筹多种自动化系统的需求,统一规划设计数据采集平台。

7.2 具有15个以上变电站的县供电企业,新建或改造调度和配网自动化系统,可统一规划、分步建设;其余县供电企业,宜优先选用调配一体化系统。

7.3新建或改造调度自动化系统应遵循有关国家及行业标准,具备基本功能及遥控安全约束、运行设备在线状态监测等功能。

7.4配网自动化系统应在配电网规划的基础上,统筹规划、分步实施,以配电网监视与控制(SCADA)、馈线自动化(PA)基本功能为主,具备扩展配变监测功能、配电设备管理(DMS)、地理信息系统(GIS)接口能力。

7.5农村电网通信系统应按照集团公司《电网调度通讯自动化规划(2009—2013年)》和智能电网规划执行。

7.6有条件的地区可试点建设基于载波、无线通信方式或GPRS/3G/CDMA无线数据传输的用户用电信息采集系统。

7.7自动化及通信系统的安全性应能满足国家有关规定。

7.8在自动化及通信建设的基础上,按照集团公司智能电网的统一规划,有条件的地区可试点建设智能电网。

第八章 无功优化补偿

8.1 农网无功补偿应坚持“全面规划、合理布局、全网优化、分级补偿、就地平衡”的原则。按照集中补偿与分散补偿相结合,高压补偿与低压补偿相结合,调压与降损相结合的补偿策略,确定最佳补偿方案。

8.2农网无功优化补偿建设应从电压无功信息采集、无功优化计算、装置配置、控制与管理等方面开展。积极应用信息和自动化技术,实现电压无功综合治理和优化控制。

8.3中压线路补偿点以一处为宜,一般不超过两处,补偿容量依据局部电网配电变压器空载损耗和无功基荷两部分来确定。以电缆为主的中压线路,其所接变电站母线电容电流较大或消弧线圈处于欠补偿状态时,应尽量避免采用线路补偿方式。

8.4变电站及中压配电变压器无功优化补偿容量一般按变压器基本负荷所需的无功配置。变电站一般按主变容量的10-30%配置;

8.5 100kVA及以上配电变压器无功补偿装置宜采用具有电压、无功功率、功率因数等综合控制功能的自动装置,容量按配电变压器的10-30%确定;50-100kVA配电变压器低压侧按配电变压器容量的10%加装固定无功补偿装置。

8.6谐波污染较为严重的变电站和配电台区,宜选用无功补偿与滤波相结合的无功补偿装置。

8.7低压电动机或车间电动机群的无功补偿容量宜按补偿电动机的空载无功功率或将功率因数提高到0.9以上来确定。

8.8用户侧电机功率大于4kW时,应加装电机无功补偿装置。

第三篇:《农村电网改造升级项目管理办法》

国务院决定实施新一轮农村电网改造升级工程

中广网北京1月5日消息 国务院总理温家宝5日主持召开国务院常务会议,决定实施新一轮农村电网改造升级工程。

会议指出,自1998年实施农村电网改造、农村电力管理体制改革和城乡用电同网同价以来,我国农村电网结构明显改善,供电可靠性显著提高,农村居民用电价格大幅降低,为农村经济社会发展创造了良好条件。但受多种因素制约,目前我国农村电网建设仍存在许多矛盾和问题。中西部偏远地区农村电网改造面低,农业生产供电设施以及独立管理的农场、林场、小水电自供区等电网大部分没有改造,部分地区还没有实现城乡用电同网同价,一些改造过的农村电网也与快速增长的用电需求不相适应。必须实施新一轮农村电网改造升级工程。

会议提出,在“十二五”期间,使全国农村电网普遍得到改造,农村居民生活用电得到较好保障,农业生产用电问题基本解决,基本建成安全可靠、节能环保、技术先进、管理规范的新型农村电网。为此,

一要按照新的建设标准和要求对未改造地区的农村电网进行全面改造。

二要对已进行改造但仍存在供电能力不足、供电可靠性较低问题的农村电网,实施升级改造。

三要因地制宜地对粮食主产区农田灌溉、农村经济作物和农副产品加工、畜禽水产养殖等供电设施进行改造,满足农业生产用电需要。

四要按照统筹城乡发展要求,在实现城乡居民用电同网同价基础上,实现城乡各类用电同网同价,进一步减轻农村用电负担。

五要深化农村电力体制改革,全面取消县级电网企业“代管体制”,建立有利于促进农村电力健康发展的体制机制。

六要加大资金支持力度。中西部地区农村电网改造升级工程项目资本金主要由中央安排。继续执行每千瓦时电量加收2分钱的政策,专项用于农村电网建设与改造升级工程贷款的还本付息。

会议要求,各地区、各有关部门、单位要高度重视,强化组织领导,科学编制规划,加强工程质量管理,确保农村电网改造升级工程顺利实施。

会议还研究了其他事项。

发改委印发《农村电网改造升级项目管理办法》

1

各省(区、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发展改革委、能源局,国家电网公司、南方电网公司:

为做好农村电网改造升级工作,加强项目管理,明确管理程序和要求,提高中央预算内资金使用效益,我委组织制定了《农村电网改造升级项目管理办法》。现印送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农村电网改造升级项目管理办法

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

二〇一〇年十月十六日

附:

农村电网改造升级项目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农网改造升级项目管理,规范建设秩序,提高中央预算内资金使用效益,促进农村电力持续健康发展,根据《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2004]20号)等,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农村电网是指县级行政区域内,为农村生产生活提供电力服务的110KV及以下电网设施(含用户电表)。

本办法所称农村电网改造升级是指变电站、线路(原则上不含入地电缆)等农村电网设施的新建,以及对已运行农网设施局部或整体就地或异地建设、增容、更换设备等。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享受中央预算内投资支持(国家资本金)和国家农网改造贷款投资偿还政策的农网改造升级项目。

第四条 农网改造升级项目管理按照“统一管理、分级负责、强化监管、提高效益”的原则,实行各级政府主管部门指导、监督,省级电网经营企业作为项目法人全面负责的管理体制。

第五条农网改造升级项目建设资金按照“企业为主、政府支持”的原则多渠道筹集。中西部地区项目资本金原则上由国家安排,东部地区项目资本金由项目法人自筹。银行贷款由省级项目法人统贷统还,贷款偿还按现行政策执行。

第六条 农网改造升级项目实施要严格执行基本建设程序,实行项目法人责任制、资本金制、招投标制、工程监理制和合同管理制。

第七条 农网改造升级实施重点是农村中低压配电网,兼顾农村电网各电压等级协调发展。

农网改造升级项目35KV以上以单个项目、35KV及以下以县为单位统计项目个数。

第二章 规划和计划

第八条 农网改造升级按照“统一规划、分步实施、统筹协调、突出重点”的原则,统筹城乡发展,以满足农村经济社会发展和新农村建设需求为目标,制定农网改造升级规划(规划期3-5年)。农网改造升级项目在规划的指导下分实施。

第九条 各省(区、市)农网改造升级规划由省级发展改革委负责组织编制,报国家发展改革委审批。省级规划是申报投资计划和项目安排的依据,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农网现状(包括历次改造的投资、已形成的工作量等)及存在问题;

(二)农村电力市场需求预测;

(三)农网改造升级的目标和主要任务;

(四)农网改造升级项目布局(落实到县域内)和建设时序;

(五)投资规模、资金来源及电价测算。

第十条 项目法人要根据农网改造升级规划要求,结合地方实际,在组织制定县级规划的基础上编制本企业规划,报省级发展改革委审查。县级规划报省级发展改革委备案。

第十一条 规划实施过程中,根据实际情况变化,省级发展改革委应及时组织调整修订,并在每年底前将调整修订情况报国家发展改革委备案。县级规划调整修订应及时报省级发展改革委备案。

第十二条 省级发展改革委要根据国家农网改造升级投资重点及规划任务,组织编制农网改造升级计划。未列入规划的项目不得列入计划。

第十三条 项目法人应按要求制定计划,计划应明确农网改造升级目标、重点、项目和投资需求,项目要落实到县域内,明确建设内容。

第三章 投资计划申报与下达

第十四条 省级发展改革委负责组织申报本地区投资计划。申报前项目法人应对计划中的项目进行可行性研

究。35KV以上以单个项目、35KV及以下以县为单位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由省级发展改革委审批并出具批准文件。

第十五条 开展可行性研究应遵循国家法律法规和行业相关规程规范,对项目建设条件进行调查和必要勘测,在可靠详实资料的基础上,对项目建设的技术、经济、环境、节能、施工及运行管理等进行分析论证和方案比较,提出可行性研究报告。

第十六条 国家发展改革委负责确定中央预算内投资支持重点,省级发展改革委根据要求,上报投资计划申请报告。投资计划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上投资计划执行情况;

(二)本计划实施的必要性;

(三)本计划实施目标,包括改造面、供电能力和可靠性等;

(四)本计划总投资(包括中央预算内投资、项目法人自有投资、银行贷款等),并分电压等级列明所需投资;

(五)本计划建设规模,分电压等级列明;

(六)项目明细表,明确项目个数、涉及的县级行政区个数,以及每个项目的投资、主要建设内容等,35KV以上项目应明确到建设地址,35KV及以下项目应明确到县域内;

(七)本计划完成时间和进度安排。

投资计划申请报告应附银行贷款承诺函和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准文件。

第十七条国家发展改革委主要从以下几个方面对各省(区、市)上报的投资计划进行审查。

(一)符合中央投资的使用方向;

(二)符合中央投资的安排原则;

(三)提交的相关文件齐备、有效;

(四)项目的主要建设条件落实;

(五)上一投资计划执行情况;

(六)符合国家发展改革委要求的其他条件。

第十八条 国家发展改革委审查同意后,下达农网改造升级投资计划,明确各省(区、市)及各项目法人的建设规模、投资、项目和完成时间等。

第十九条 投资计划下达后,省级发展改革委应及时分解下达给项目法人。分解计划应明确建设规模、投资和具体项目等,与投资计划一致。

第二十条 项目法人应根据计划编制项目实施方案,报省级发展改革委备案。

第二十一条 项目法人按照投资计划组织项目实施,不得变更。确有必要调整变更的,须符合相关规定,并履行相应变更程序。 第四章 项目实施

第二十二条 投资计划分解下达后,项目法人应及时组织开展初步设计。35KV以上以单个项目、35KV及以下以县为单位编制初步设计报告,报省级发展改革委备案。

第二十三条 农网改造升级资金要专项存储、专款专用、专项核算、封闭运行,严禁挤占、挪用、截留和滞留资金。资金使用和管理应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第二十四条 农网改造升级项目要执行招投标法及相关规定。为提高工作效率,加快工程进度,10KV及以下项目的设计和施工可由项目法人通过竞争性谈判选择熟悉当地情况、具备相应资质的单位承担,并严格按照《20KV及以下配电网工程建设预算编制与计算标准》收费。

农网改造升级项目要执行工程监理制。10KV及以下单项工程监理单位的确定可采取打捆招标的方式选择,如执行工程监理制度确有困难的地方,项目法人须切实负起责任,制定并落实相应的施工质量保证措施和监督措施。

第二十五条 表箱和电能表改造投资纳入投资计划,表后线及设施由农户提供合格产品或出资改造。项目法人以及其他任何单位和组织不得违反规定向农户收费,严禁强制农户出资。

第二十六条项目法人应建立省、市、县三级农网改造升级项目档案,从项目设计到竣工验收等各环节的文件、资料等都应按照有关规定收集、整理、归档、保管等。

第二十七条 农网改造升级投资计划和项目实施应按计划完成。实施过程中进展缓慢,以及出现影响工程实施重大情况的,项目法人应及时向省级发展改革委报告情况,说明原因,提出改进措施。

第二十八条 农网改造升级工程项目完工后,省级发展改革委应及时组织对本省级区域内农网改造升级项目进行总体竣工验收,验收报告应报国家发展改革委备案。项目法人负责单项工程的验收,验收报告报省级发展改革委备案。

第二十九条 农网改造升级项目竣工后,国家发展改革委适时进行检查总结,并组织进行后评价。

第三十条 项目法人应做好农网改造升级后的运行管理工作,降低运行维护费用,提高运行管理水平,为农村经济社会发展提供优质可靠的供电服务。

第五章 项目调整变更

第三十一条国家下达农网改造升级投资计划后,不得随意变更项目。项目确需调整变更的,不得变更投资计划下达的本省级地区投资规模,原则上不得减少建设规模。

第三十二条 35KV及以上项目确需变更的,需重新履行审批手续。由项目法人向省级发展改革委提出调整请示,

并提交新的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省级发展改革委审查同意后进行批复,并报国家发展改革委备案。

第三十三条 10KV以下项目以县为单位,投资规模变更的,或者建设规模变更超过±5%的,需重新履行审批手续;建设规模变更不超过±5%的,由项目法人负责调整,并向省级发展改革委备案。

第六章 监督检查和法律责任

第三十四条 国家发展改革委应加强农网改造升级项目管理和投资管理,加强对农网改造计划执行和项目实施的监管,加强对农网改造升级资金和还贷资金使用管理情况的监督,确保发挥效益。

第三十五条 国家发展改革委按照有关规定对农网改造升级项目进行稽察。财政、审计、监察等部门依据职能分工进行监督检查。各级发展改革委应督促项目法人执行好投资计划,做好项目实施。

第三十六条 项目法人应积极配合中央和地方有关部门做好农网改造升级项目的稽察、检查和审计。加强对农网改造升级项目的信息公开,接受社会监督。

第三十七条 农网改造升级项目实施定期报告制度。项目法人应于年中和年终向省级发展改革委报告计划执行和项目实施情况。

投资计划执行完毕后,省级发展改革委应及时对计划执行和项目实施情况进行总结,包括完成目标、实际工作量等,形成详细的报告上报国家发展改革委。

项目法人应对其提供的数据和材料的真实性负责任。省级发展改革委应对项目法人提供的数据和材料进行必要的审查、检查和核查,对其真实性承担相应责任。

第三十八条 项目法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国家发展改革委可根据情节轻重作出责令限期整改,通报批评,暂停项目建设,核减、收回或停止中央投资,并可视情节轻重提请或移交有关机关依法追究有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的行政或法律责任:

(一)提供虚假资料和情况,骗取中央投资的;

(二)违反程序未按要求完成项目前期工作的;

(三)挪用、截留或滞留中央投资的,以及农网改造升级资金未专项存储、专款专用、专项核算、封闭运行的;

(四)擅自调整变更投资计划和项目的,以及调整变更比较大的;

(五)无正当理由未及时建设实施或竣工完成的;

(六)其他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本办法规定的行为。

第三十九条 项目法人对工程建设疏于管理,或不执行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和咨询机构等未依法依规履行职责的,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追究有关单位和责任人的行政或法律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第四十条省级发展改革委可根据本办法制定本省(区、市)农网改造升级项目管理办法,并报国家发展改革委备案。

第四十一条本办法由国家发展改革委负责解释。

第四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我国将用三年时间完成农村电网改造升级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副主任、国家能源局局长张国宝12日表示,我国将启动新一轮农村电网改造升级建设,用3年时间基本建成安全可靠、节能环保、技术先进、管理规范的新型农村电网。

张国宝在全国农村电网改造升级工作会议上指出,要通过新一轮农网改造升级工程建设,对没有改造过的农村电网进行全面改造;对已改造过的,因电力需求增长又出现供电能力不足的电网实施升级改造,更好地满足农村需求;基本解决农田灌溉、农业大棚、烟草和茶叶加工等农业生产用电问题。

此外,新一轮农网改造升级工程建设,还将全面取消县级供电企业“代管体制”,理顺农村电力管理体制,并以省为单位实现城乡各类用电同价目标,进一步减轻农民负担,为农村经济发展创造良好条件。

据悉,新一轮农村电网改造升级建设将拉动社会投资2000亿元。按照新安排,计入电费中的2分钱农网还贷资金,将单列出来专项用于农网建设贷款的还贷,近年来,各地用电量增长很快,按发电量估算,目前该项资金规模应在每年500亿元以上。

据了解,今年国家将安排120亿元财政资金用于农网改造,今后3年每年对农网的投入将不低于上。

发改委发布开展农村电网改造升级工程规划要求

中新网9月30日电 据国家发改委网站消息,国家发改委今日发布了开展农村电网改造升级工程规划的有关要求的通知。

开展农村电网改造升级工程规划的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编制农网改造升级总体规划。各省(区、市)发展改革委、能源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发展改革委,以及国家电网公司、南方电网公司,要全面总结1998年以来农村电网建设与改造以及农网完善的成效和经验,认真分析目前存在的突出问题以及面临的新形势、新任务,结合本地区、本系统的实际,研究提出新一轮农网改造升级(包括农网改造和升级、农电体制改革和城乡用电同价)的工作思路,包括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工作目标、主要任务、工作重点以及投资需求和资金来源等,提出相关政策建议,制定新一轮农网改造升级总体规划。

二、制定农网改造升级三年(2010-2012年)规划。根据新一轮农网改造升级的工作思路和总体要求,按照“统筹协调、因地制宜、突出重点、经济合理”的原则,结合各地实际,明确三年(2010-1012年)农网改造升级工作目标(包括农网改造与升级、农电管理体制和同网同价具体目标)、工作任务、建设重点、建设方案以及投资需求,制定农网改造升级工程三年规划和分建设方案。2010-2012年农网改造升级工程的目标和建设重点为:

(一)对未改造的农村电网全部进行改造。在理顺管理体制的基础上,对尚未改造地区(包括农场、林场及其他体制不顺的地区)的农村电网全部进行改造。

(二)适应“家电下乡”和农村经济快速发展引起的农村用电需求快速增长的要求,对已改造的农村电网实施改造升级,满足农民生活用电需要。

(三)解决农业生产用电突出问题,解决粮食主产区急需的农田灌溉设施及带动作用强的农业生产设施(如大棚)用电问题。

(四)理顺农村电力管理体制,取消县级供电企业“代管”体制,解决“厂网不分”、“交叉供电”等问题。

(五)在改造农村电网、理顺农电管理体制的基础上,以省为单位逐步实现城乡各类用电同网同价。

三、有关政策。中西部农网改造升级工程继续执行中西部农网完善工程国家资本金和还贷资金等有关政策,为增加建设规模,加快解决农村电力发展面临的突出问题,项目法人可自筹资金作为项目资本金,开展农村电网改造升级,并享受相同的还贷政策。东部地区农网改造升级工程的资本金由项目法人自筹解决,享受相同的还贷政策。各省要加强对2分钱农网还贷资金的管理,确保专款专用于农网还贷。

请各省(区、市)按照上述要求,提出近年来农网改造升级规划和投资需求,其中,中西部地区要按照资本金全部由国家安排,以及国家安排不超过2009年(含2008年四季度)安排的数额、其余由各项目法人自筹两种情况,东部地区按照全部资本金均由项目法人自筹,提出筹资方案及相应还贷政策,特别是在充分考虑现有2分钱农网还贷资金的基础上,对电价的影响及有关政策建议。

为确保新一轮农网改造升级工程尽快启动和顺利实施,请各有关单位按照上述要求,抓紧开展各项工作,并于10月底前上报本地区或本系统农网改造升级三年(2010-2012年)规划。

十二五期间广西电网将投资90亿升级改造农村电网

本报讯 记者周骁骏、通讯员向建军报道:“十二五”期间,广西电网公司将投资90亿元升级改造农村电网,着力解决农网“卡脖子”问题。

近年来,随着“家电下乡”以及农村经济的发展,广西农村电网建设显得相对滞后,供电矛盾突出:一是农村电网构架薄弱,110千伏主网架配置不够,部分县域110千伏及以下变电站已经超负荷运行,供电可靠性低;二是农网前期建设与改造标准较低,大部分设施经过10年运行已显陈旧,安全性差,难以继续支撑县域经济的发展需要。

据了解,“十二五”期间,广西电网计划投资481.2亿元重点实施农村电网改造升级、城市电网建设改造、重大项目及电源配套电网工程等建设,其中农村电网升级改造工程将达到90亿元。该工程将完善农村配网架构,对农村不同程度出现的供电设施老化,供电半径长、线径细、电压低等问题,通过更换变压器、导线、新式表箱等方式解决;同时,加快解决线损大、安全隐患多、供电可靠性低的用电难题,提高农村电网供电能力。

天津市投65亿筑新农村电网

本报讯 记者昨日从市电力公司获悉,“十一五”期间,该公司共投入65亿元资金用于农村电网建设。经过大规模建设和改造,本市农村电网发生了根本性变化,供电可靠率、合格率、综合线损率等各项指标有了大幅度提升,累计完成了4个电气化县,57个电气化乡镇、1188个电气化村的建设,有力促进了农业产业升级和农民增收。为推动本市城乡一体化进程和重大项目向区县转移打下了坚实的基础。

经过5年建设,本市县域主电网显著增强,目前农村供电可靠率已达到了99.886%,较2005年底提高0.281个百分点;农村综合电压合格率达到99.213%,提高1.713个百分点,农网综合线损率达到3.28%,降低了1.63个百分点。“十一五”期间,本市新建智能温室、普通温室、钢骨架塑料大棚和普通塑料大棚共35万亩,总产值60亿元,为农民创效益36亿元,带动16万人就业。可靠的电力供应对县区工业发展的支持更为突出,国内外投资商纷至沓来,31个区县工业园区作为市级示范工业园区已初具规模,累计签约项目793个,计划总投资2459亿元。在此期间,本市农村用电量和居民用电量年增长均保持在18%以上,农村居民家用电器普及率大幅上升,有力助推了“家电下乡”政策的落实。 农村电网改造 变压器生产企业率先受益

三变科技(002112)董秘李雪会表示:公司将拿出百倍努力分享这块诱人蛋糕

近日,国家能源局召开全国农村电网改造升级工作会议,将启动为期三年的新一轮农网升级改造。使没有改造过的农村电网基本改造到位,并解决新的农村电网供电能力不足问题,使农村居民生活用电得到较好保障,农业生产设施用电问题得到基本解决。国家能源局局长张国宝透露,今年国家将投入120 亿元资本金,未来两年国家资本金的投入将不低于该数目。此次会议把农村电网改革又一次推上了快车道。

其实,针对全国农村电网改造的具体实施早在几年前就开始了,只是国家支持的力度没有现在这么大。1998 年以来农网改造的投资比例80%来自贷款,按照20%来自国家资本金投入计算,预计今年农网改造升级将至少带动600亿元投入,三年投资规模将超过2000 亿元。如此大规模的资金投入到农村电网改造中,因此,生产电缆和变压器及配电等与电力相关的企业将是这次改革中最先受益的公司。

智能电网、输配电公司受益

受利好政策影响的公司主要有智能电网、输配电等电力板块近段时间逆市上扬,成为几大板块中表现最为活跃的板块。而受益的公司有中元华电(300018)(300018)涨停,思源电气(002028)(002028)、东北电气(000585)(000585)、科陆电子(002121)(002121)、长城电工(600192)(600192)、许继电气(000400)(000400)、威尔泰(002058)(002058)、赣能股份(000899)(000899)、天威保变(600550)(600550)、三变科技(002112)、东源电器(002074)(002074)、正泰电器(601877)(601877)、鑫龙电器(002298)(002298)、森源电气(002358)(002358)、科陆电子(002121)、北京科锐(002350)(002350)、置信电气(600517)(600517)、安泰科技(000969)(000969)等。其中,中元华电和三变科技在能源局召开会议期间涨停。

据了解,中元华电的主营业务是电力系统智能化记录分析和时间同步相关产品的研发、制造、销售和服务。中元华电是今年1月份在创业板上市的,其股价在二级市场上的表现一直很强,从开盘的45.03元涨到历史高点 72.40元,公司除权后,其股价在大盘疲软的情况下,也保持了良好的走势。

而作为国内生产变压器的企业三变科技(002112),在7月12日会议当天走出一个涨停板后,已经连续几天都是处在上涨态势。三变科技主营业务是从事电力变压器产品的研制、生产和销售。经营范围变压器,电机,电抗器,低压成套电器设备等输变电设备及辅助设备、零部件的制作与销售和化工产品(除危险品)制造;工程安装,相关技术、产品的开发与销售,技术咨询;自营本企业自产的输变电设备的出口业务和本企业生产、科研所需的原辅材料、机械设备、仪器、仪表及零配件进口业务;自有房产租赁业务。

公司业绩影响甚微

三变科技的董秘李雪会在接受《证券日报》记者采访时表示,国家加大农村电网改造的力度,三变科技的产品也是主要面向农村,国家电网的改造,农村变压器的需求增多,对公司的影响有一定的利好影响。至于有多大的好处,现在还不能肯定,毕竟国内这个行业的竞争很激烈。

据了解,国内做变压器的企业有上千家,国家加大力度改造农村电网,企业要想分的这块市场中分得一杯羹,难度是有的。李雪会表示,因为这个行业中竞争比较激烈,有上千家企业都在盯着这块蛋糕,三变科技会用百倍的努力去争取,做出更好的产品来给用户,另外,这种招投标是在省及省以上的单位招投标,因此,三变科技会积极的去争取招投标,争取拿到订单,增加公司产品在市场中的份额。

另外,去年国家为了应对国际金融危机,拉动内需,曾经把家电下乡作为劳动内需的一项重要事情来做。而我国农村的电网存在着很大的不足,农村的电力设施较为落后或老化,随着农村用电量的增加,以前的电网设施束缚了农村用电量。为此,李雪会表示:“国家大力度的针对农网改造,与国家家电下乡政策是有关联的,农村用电量的大幅增长,农网改造是势在必行,国家此时召开对农网改造的会议,是非常及时的。”

至于12日公司股价的涨停,李雪会表示,公司涨停也是与利好消息有一定的关系,但是,公司的股价走势保持良好,主要也是与公司业绩有关的,公司业绩也是稳步上升的。

另外,三变科技曾经在今年1季报中曾发不过半年业绩的预期,预期公司盈利在30%之内。而按照规定,如果公司利润达不到一起的预期,公司将在7月15日这天出公告的,记者查阅三变科技的公告,没有发现公司出任何公告,李雪会告诉记者,公司业绩增长是符合一季度预期的。

最后,李雪会还表示,像三变科技这样的企业是随着中国的经济在发展的。中国的经济在稳步发展中,输变电这个行业也会随着国家的经济增长而增长,但是竞争也会更加激烈。三变科技会勇于应对竞争,采取更多的政策或措施,做好研发,做出更好的产品来给消费者,争取把企业做大做强。

券商:九家公司受益农村电网改造

近日,国家能源局颁布了《农村电网改造升级技术原则》,明确了农村电网未来升级改造的基本原则和方向。如何看待农村电网改造对相关行业和上市公司的影响?证券时报网采访了爱建证券新能源行业研究员穆运周。

穆运周表示,在《原则》中,明确地鼓励了未来改造过程中将优先采用成熟先进的新技术、新设备、新材料、新工艺,重点开展新能源分散接入、配电自动化、智能配电台区、农村用电信息采集等试点建设,电气设备厂商将多方面受益。其中,高压配电网中明确规定新建变电站应按无人值守方式建设,现有变电站应逐步改造为无人值守变电站,数字化变电站生产厂商将受益,相关上市公司有国电南瑞(600406)、国电南自(600268)及思源电气(002028);中压配电网中规定,新装及更换配电变压器应选用S11型及以上节能配电变压器或非晶合金铁芯配电变压器,相关受益上市公司有特变电工(600089)、置信电气(600517)、中国西电(601179);在用电信息采集建设上,明确规定有条件的地区可安装集中抄表装置,可逐步开展智能化电表应用,相关受益上市公司有科陆电子(002121)、浩宁达(002356);另外,《原则》也对无功优化补偿建设做出详细解释,明确变电站一般按

11 主变容量的10-30%配置,100kVA及以上配电变压器无功补偿装置宜采用具有综合控制功能的自动装置等,相关上市公司主要是荣信股份(002123)。

农村电网改造受益股一览

农村电网改造受益股一览:

东方电子(000682)(000682) 电力自动化

东源电器(002074)(

永鼎股份(600105)(

宝胜股份(600973)(

许继电气(000400)(

科陆电子(002121)(

长城开发(000021)(

国电南自(600268)(

002074)600105)600973)000400)002121)000021)600268)智能元件 超导电缆 超导电缆 电力自动化 智能电表 智能电表 电力自动化

第四篇:XX供电公司农村电网改造升级工程

管 理 办 法

XX 供 电 公 XX年XXX月

目 录

第一章 总则 ............................................................................................ 3 第二章 管理机构及职责 ................................................................. 4 第三章 规划及年度计划管理 ...................................................... 6 第四章 初步设计管理 ...................................................................... 6 第五章 概算及合同管理 ................................................................. 6 第七章 招标采购及物资管理 .....................................................11 第八章 安全及质量管理 ............................................................... 15 第九章 进度及统计管理 ............................................................... 17 第十章 启动调试及验收管理 .................................................... 18 第十一章 结算、决算及审计管理.......................................... 19 第十二章 档案管理.......................................................................... 21 第十三章 达标创优及后评价管理.......................................... 23 第十四章 监督检查与违规处罚 ............................................... 23 第十五章 附则 .................................................................................... 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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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XX农村电网改造升级工程(以下简称农网改造升级工程)管理,明确职责,明晰流程,根据国家电网公司(以下简称国网公司)、湖北省电力公司(以下简称省公司)关于农村电网改造升级工作的有关精神和管理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涉及的农网改造升级工程是指XX供电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直供直管以及农网改造升级规划期内理顺管理体制区域的110千伏及以下农村供电设施的新建、扩建、增容以及技术改造等项目。

第三条 农网改造升级工程的指导思想是,深入贯彻科学发展观,加强农村电网建设与改造,适应新农村建设和农村用电快速增长需要,基本建成布局合理、安全可靠、技术先进、节能环保的新型农村电网。

农网改造升级工程要统筹城乡发展,突出重点。加强县域电网结构,提高供电可靠性水平;加强供电设施建设,满足经济发展和农村居民生活用电及农业生产设施用电;加强中低压配电网建设与改造,提高供电质量;加强高耗能设备的更新改造,提高农村电网技术水平。

第四条 农网改造升级工程严格执行国家、行业相关技术和安全规程规范,严格执行国家、国网公司、省公司制定

3 的技术原则和规定,严格执行XX公司技术标准、规定和规范。

第五条 XX公司是XX农网改造升级工程项目的建设管理单位。

第二章 管理机构及职责

第六条 公司成立农网改造升级工程领导小组,负责研究决定农网规划、年度计划、项目实施、检查监督等重大事项。领导小组由公司总经理、党委书记任组长,分管农网工作的公司领导任常务副组长,其他公司领导任副组长,相关副总师及相关部室主要负责人为小组成员。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挂靠农电工作部)。

第七条 农网改造升级工程公司相关部室职责分工如下:

发展策划部负责农网改造升级工程的规划、可研等前期工作;负责取得项目审批所需的支持性文件;负责项目投资计划、里程碑计划的管理及项目后评价工作。

农电工作部是XX公司农网改造升级工程的综合管理部门,负责农网改造升级工程办公室的日常工作,负责110千伏和35千伏高压技改工程(以下简称农网高压技改工程)、10千伏及以下配网项目(以下简称农网中低压配网工程)实施的组织协调和管理工作;

4 基建部负责110千伏和35千伏新建、扩建及增容等输变电项目(以下简称农网高压基建工程)实施的组织协调和管理工作;

财务资产部负责项目资金管理、资产入账、竣工决算等财务管理工作;

物流服务中心负责国网公司、省公司招标的物资配送、仓储管理和配合省公司物资部做好废旧物资处置工作,负责组织公司非统招物资的采购工作。

生产技术部负责项目的环评、水保等工作; 安全保卫部负责项目的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审计部负责项目的全过程审计监督工作; 监察部负责项目的效能监察工作;

办公室负责项目法律事务、诉讼与非诉讼案件管理和法律咨询工作;负责对项目合同的审核;负责项目档案的归口管理工作。

第八条 各县(市、区)供电公司(以下简称县市公司)是各县市农网改造升级工程项目的代理建设管理单位,应成立相应的领导小组和办事机构,全面负责各县市农网改造升级工程项目的实施管理。

5 第三章 规划及年度计划管理

第九条 发展策划部协助省公司编制农网升级改造规划并每年滚动调整,负责编制本供区内农网升级改造工程规划实施方案,并及时报送XX市发展改革委。

第十条 每年8月,发展策划部负责向省公司发展策划部报送下年度及后两年农网改造升级工程前期里程碑建议计划,其中农网高压技改及中低压配网工程以县市为单位分类打捆编制,农电工作部参与会审;公司相关部门按照省公司审定下达的三年前期里程碑计划开展环评、水保、可行性研究等前期工作,并同步开展初步设计工作。

第十一条

农电工作部每年6月向省公司报送农网高压技改工程及中低压配网工程可研和初步设计方案。

第十二条

根据农网改造升级规划及项目前期工作进展情况,每年8月发展策划部负责向省公司报送下年度新开工项目建议计划,原则上未完成初步设计的项目不得列入下年度计划。

第十三条

根据省公司年度计划,发展策划部负责编制农网高压基建工程建设里程碑计划。

第十四条 农网改造升级投资计划下达后,不得擅自变更项目。确需变更的,须详细说明变更的理由,并按以下程序办理:

6 农网高压基建工程确需变更的,由发展策划部向省公司发展策划部提出调整申请,其中调入项目必须是可行性研究报告已获得省公司审查通过,且具备实施条件的项目。

农网高压技改工程和农网中低压配网工程确需变更的,由县市公司提出调整申请,农电工作部审查同意后,向省公司农电工作部提出调整申请,其中调入项目必须是已获得省公司初步设计方案批复的项目。

第四章

初步设计管理

第十五条 设计单位应按照国网公司统一要求采用通用设计、通用设备、通用造价,合理选用通用设计方案和模块,优化设计方案;积极推广“两型一化”变电站和“两型三新”线路,大力推广新技术、新设备、新工艺,并在初步设计文件中进行专门论述以及开展技术经济比较,合理控制工程造价,提高输变电工程全寿命周期的投资效益。

第十六条 设计单位应按照国家颁布的有关法律法规、规范和标准开展初步设计。农网高压基建工程和技改工程变电站和架空线路初步设计深度应达到《湖北省电力公司关于印发35-220kV变电站初步设计深度规定(试行)和35-220kV架空线路初步设计内容深度规定(试行)的通知》(XX司基„2007‟28号)的要求;电缆线路的初步设计深度应达到《国 7 家电网公司输变电工程初步设计内容深度规定》(电力电缆工程)(Q/GDW166-2007)的要求。

第十七条 农网中低压配网工程应执行《农村10千伏及以下配电网建设与改造一般技术要求及实施细则》(Q/GDW-15-009- 2009)。

第十八条 设计单位应按规定时间要求将初步设计文件送达公司项目主管部门和县市公司。公司项目主管部门组织设计、监理、运行等相关单位对初步设计文件进行预评审。设计单位根据预评审意见对初步设计文件修改后,由公司项目主管部门报送省公司项目主管部门。

第十九条

初步设计文件由省公司委托咨询公司(评审单位)进行评审。评审单位负责组织召开初步设计文件评审会,形成正式评审意见,报送省公司项目主管部门并抄送设计单位及地市公司。农网高压基建工程和农网高压技改工程由省公司项目主管部门根据评审意见下达初步设计批复,农网中低压配网工程由省公司项目主管部门批复初步设计方案。农电工作部按照省公司下达的投资计划资金额度和已批复的初步设计方案确定县市公司项目;同时农网中低压配网工程根据省公司初步设计方案批复意见进行初步设计批复,并将初步设计批复文件报省公司农电工作部备案。

第二十条 评审单位应按照有关规程规范、工程强制性8 标准、通用设计要求、“两型一化”和“两型三新”设计导则、国网公司和省公司有关文件要求进行评审,将工程量及投资严格控制在可研批复范围内。

第二十一条 设计变更的办理按照《湖北省电力公司电网建设项目设计变更管理细则》(XX司基„2007‟166号)和《XX省电力公司关于进一步加强设计变更管理的通知》(鄂电司基„2010‟35号)的要求进行。

第二十二条 农网改造升级工程的建设规模、技术方案、站址、路径等发生重大变化时,设计单位、县市公司应及时向公司项目主管部门报告,项目主管部门应按流程重新办理可研申报手续。

第五章

概算及合同管理

第二十三条 农网高压基建工程概算的编制和审核严格执行《电网工程建设预算编制与计算标准》(发改办能源„2007‟1808号)、《XX电力公司电网工程建设预算编制细则》(XX司基„2008‟37号)、《湖北省电力公司电网工程初步设计概算编制有关规定》(鄂电司基„2008‟38号)、《20千伏及以下配电网工程建设预算编制与计算标准》(国能电力„2009‟123号)及其相关配套文件规定。

第二十四条 农网高压技改工程概算执行《湖北省电力 9 公司关于转发国家电网公司技术改造工程相关管理办法的通知》(鄂电司生„2008‟75号),农网中低压配网工程概算执行《20千伏及以下配电网工程建设预算编制与计算标准》(国能电力„2009‟123号)及相关配套文件规定。

第二十五条 省公司基建部负责对农网高压基建工程初步设计进行收口概算批复,省公司农电工作部负责对农网高压技改工程进行收口概算批复,XX公司农电工作部负责对农网中低压配网工程初步设计进行收口概算批复。概算经批复后原则上不做调整。

第二十六条 基建部负责将农网高压基建工程初步设计概算录入ERP系统,110kV农网高压基建工程初步设计概算由设计单位录入基建管控模块。

第二十七条 公司相关部门归口管理有关合同的签订和执行。发展策划部归口管理项目前期工作(除环评和水保)合同的签订和执行;生产技术部归口管理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及验收、水土保持及验收合同的签订和执行;项目主管部门归口管理设计、监理、施工等合同的签订和执行;审计部归口管理项目竣工决算审计合同的签订和执行;物流服务中心归口管理项目物资合同的签订和执行。

农网中低压配网工程施工合同由县市公司具体负责签10 订和执行。

第二十八条 各部门、单位应按照合同管理的有关法律、法规和省公司规定,及时签订相关合同并加强合同管理。通过招标程序签订合同的,合同条款应与招标文件一致,合同总额计算原则应与招标原则一致;通过非招标程序签订合同的,合同金额应控制在同口径概算以内。施工合同价款中严禁计列应招标采购的物资费用,委托施工单位代购的零星装置性材料应在合同条款中注明需提供增值税专用发票。

第二十九条 农网高压基建工程的设计、施工、监理合同及农网中低压配网工程监理合同的中标金额均为预中标金额,合同结算价款以考核后确定的价款为准,并不得超过批准概算切块表中确定的设计、施工及监理价款。

第三十条 各部门、单位应严格控制合同变更的数量和费用,与原合同条款、原则不一致的变更应按原审批流程审定。

第六章 资金管理

第三十一条 财务资产部负责组织农网改造升级工程资金预算编制、资金使用等财务工作,对资金使用实施动态监控与管理。

第三十二条 各部门、单位应严格按财务集约化的要求 11 将农网改造升级工程资金纳入年度财务预算和月度现金流量预算管理。

第三十三条 月度现金流量预算应根据年度财务预算、投资计划、工程进度、合同约定条款、工程价款结算进度和质保金到期支付等情况综合分析后编制。

第三十四条 工程项目资金使用严格按下达的月度现金流量预算执行,原则上不得发生预算外或超预算支付。若当月确需支付预算外资金,申报单位应调整当月现金流量预算并报公司审批。

第三十五条 县市公司在支付工程价款时应依据相关合同进行,对项目资金支出合法性、合理性进行审核。

第三十六条 工程项目资金支付实行“统一预算、分级支付”,省公司集中采购的物资、服务费以及50万元及以上的工程款由省公司集中支付。工程资金的支付均通过财务管控系统进行,由县市公司业务部门专责根据工程监理签证的已完工程量清单等资料填写资金支付申请,交业务部门领导审核后报财务部门审核,经分管领导审批后支付,其中省公司集中支付资金按照规定程序报省公司财务资产部支付;公司集中支付资金参照省公司规定程序(XX司财[2010]37号)报XX公司财务资产部支付。

第三十七条 农网改造升级工程结余资金由省公司财12 务资产部集中管理;省公司农电工作部统一安排新增项目;省公司发展策划负责下达结余资金新增项目投资计划;省公司物资部负责结余资金新增项目的物资和非物资类招标;地市公司负责结余资金新增项目的具体实施。

第三十八条 工程项目资金应专款专用、专项核算,工程中各项费用的发生必须据实列支,严禁通过虚列工程量、虚列业务等方式转移、套取工程建设资金。严禁挤占、挪用和隐匿项目资金。

第七章

招标采购及物资管理

第三十九条 项目主管部门、合同归口管理部门及相关单位参加省公司组织的招标文件审查、招标评标、合同谈判等相关工作。

第四十条 凡国网公司、省公司招标采购的工程设备材料由项目主管部门依据项目初步设计审查意见和国网公司、省公司招标批次计划,及时向省公司主管部门上报符合国网公司采购标准的工程设备材料招标计划及招标技术文件,并在ERP系统中填报相应物料采购申请。非统招的工程设备材料采购由项目主管部门、物流服务中心组织实施。公司项目主管部门应根据初步设计批复,在国网公司规定招标期限内向省公司项目主管部门上报符合国网公司标准物料的设备、 13 材料清册及相应招标技术文件并在ERP中填报相关物料采购申请。

第四十一条 农网中低压配网工程的设计和施工可通过竞争性谈判选择熟悉当地情况、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承担。

第四十二条 物资和非物资采购通过非公开招标方式确定的,应按规定履行审批手续。

第四十三条 物流服务中心负责农村电网改造升级工程所需物资的催交催运、配送仓储、现场服务等具体工作,负责按照合同交货和项目进度要求,编制详细的配送计划,保证物资及时、准确交货到指定地点。负责在物资到达现场前及时向县市公司提交物资发货信息。

第四十四条 公司项目主管部门负责组织物流服务中心、代建单位、监理、施工、厂家代表等参加物资现场交接和验收工作,物资验收工作严格按照[《XX供电公司工程物资验收管理办法》鄂电司襄供生(2010)36号]执行,

第四十五条 物流服务中心负责协调解决安装调试过程中发现的设备问题,配合合同履行和款项支付等工作。对于交接验收中的问题(如运输损坏、质量缺陷、数量短缺等),由物流服务中心协调处理;对于重大设备物资缺陷,应及时报告省公司物资部。

14 第四十六条 县市公司应明确专人负责物资的接收和验收工作。物资接收人员应做好物资收发货记录,对到货时间、供货单位、供货地点、运输工具种类、货物名称登记清楚,保证帐、卡、物三相符。

第四十七条 严格执行《湖北省电力公司废旧物资处置管理办法》[鄂电司物资(2009)6号],各单位废旧物资实行集中保管,做好登记并及时办理报废手续,提交处置申请计划,由省公司物资部集中统一处置。

第八章

安全及质量管理

第四十八条 农网改造升级工程的安全管理目标:不发生人身伤亡事故、不发生因工程建设引起的电网及设备事故、不发生一般施工机械设备损坏事故、不发生火灾事故、不发生环境污染事件、不发生负主要责任的重大交通事故。

第四十九条 县市公司安委会应每月听取农网改造升级工程安全管理情况的汇报,协调解决工程建设过程中重大的安全文明施工问题,布置下一阶段安全管理工作;县市公司应强化对农网改造升级工程的安全监督,按规定开展安全稽查,并定期通报。

第五十条

县市公司应切实开展基层工区和班组生产承载力分析,保证施工任务安排在管理能力和生产能力可控 15 范围之内管理,严禁项目参建队伍超资质或超能力承接工程。

第五十一条 县市公司应在工程开工前与监理、施工单位签订安全协议;主体工程不得进行分包,确需工程分包的项目,县市公司应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国网公司和省公司有关分包管理要求选择资质合格分包商,报监理审查并经公司项目管理部门及安监部门审核批准后,方可实行分包。

第五十二条 县市公司应编制《安全文明施工总体策划》,建立健全项目安全文明施工组织保证体系、技术保证体系和监督体系,委派专人负责工程项目安全文明施工的监督检查。

第五十三条 县市公司应认真履行现场勘查制度,编制审核施工方案和危险点分析,切实加强作业现场安全管控,确保施工作业安全。

第五十四条 县市公司应根据公司有关要求及时报送安全管理信息,及时处置事故及其他紧急情况。

第五十五条 农网改造升级工程的质量管理目标:满足国家、行业施工验收规范、规程、质量验评标准和设计要求,工程质量总评为优良,确保工程“达标投产”。

第五十六条 县市公司应在工程开工前建立健全质量保证体系,制定质量管理制度,按要求编制工程建设管理纲16 要、创优规划,落实强制性条文执行和质量通病防治工作。

第五十七条 农网改造升级工程应严格落实国网公司质量管理要求,定期组织质量工艺检查,严格各级质检验收,实施阶段质量监督检查,加强质量保修管理,持续提高质量工艺管理水平。

第五十八条 县市公司应根据公司有关要求及时报送质量管理信息,按规定参加质量事故调查处理工作。

第五十九条 监理单位应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公司安全质量管理规章制度和工程建设监理合同,以及《国家电网公司电力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监理管理办法》(国家电网基建„2007‟302号)、《国家电网公司电力建设工程施工质量监理管理办法》(国家电网基建„2010‟166号)、《湖北省电力公司电网建设项目监理管理细则》(鄂电司基„2007‟166号)和《湖北省电力公司关于农村中低压配网建设项目工程质量及工程量监理管理补充规定》的要求,通过文件审查、工序检查、见证、旁站、巡视及平行检验等监理手段开展安全质量监理活动,并对施工安全质量承担监理责任。

第九章

进度及统计管理 第六十条

农网高压基建工程纳入省公司里程碑计划统一管理和考核。公司项目主管部门应依照省公司里程碑计 17 划组织编制详细的施工计划、物资需求计划和设计图出版计划,合理组织施工力量,合理安排施工工期,确保工程按里程碑计划实施。

第六十一条 县市公司应配置专人负责农网改造升级工程统计工作,每月19日前分别将工程投资统计报表和月度工程进度报表以电子邮件形式报送发展策划部、基建部、农电工作部。农网高压基建工程的进度情况应录入基建管控模块。县市公司应确保上报数据的真实、准确,并与实际进度保持一致,不得虚报、漏报和瞒报。

第六十二条 公司项目主管部门定期召开农网改造升级工程协调会,协调解决工程存在的问题,落实工程进度计划执行情况。

第十章

启动调试及验收管理

第六十三条 农网改造升级工程依据《湖北省电力公司电网建设项目竣工验收管理细则》(鄂电司基„2007‟166号文)、《农村电网建设与改造工程竣工验收组织机构和验收工作大纲》及《XX供电公司电气工程(设备)竣工验收投运管理办法》(鄂电司XX生„2010‟13号)进行验收。

第六十四条 农网高压基建工程应由XX公司项目主管部门在项目计划投产时间的前1个月组织项目参建单位和生18 产运行单位的相关人员成立启动验收委员会,全面负责项目的竣工验收和投产送电工作。

第六十五条 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分别负责三级自检、竣工初检工作。监理初检完成后,公司主管部门组织相关单位进行预验收和环保、水保内部验收以及交接验收工作。

第六十六条 农网改造升级工程必须严格实行零缺陷移交。各阶段验收的消缺工作由建设单位负责。

第六十七条 农网高压基建工程投产后一个月内,由公司项目主管部门负责完成启动竣工签证书的办理。

第六十八条

农网高压基建工程投产六个月内,公司项目主管部门应及时向地方环保部门提交竣工环境保护验收试运行申请,组织验收咨询单位编制环保、水保验收技术报告,配合政府部门完成环保、水保验收工作。

第六十九条 公司和县市公司应按照各级政府验收委员会的要求,配合进行竣工项目整体的复查验收、抽样验收等工作。

第十一章

结算、决算及审计管理

第七十条 基建部负责农网高压基建工程结算的归口管理,负责工程结算的工作。农网高压技改工程和中低压配网工程由县市公司负责组织编制工程预结算报告,办理正式 19 结算。物流服务中心归口管理农网改造升级工程所签订的设备、材料等合同,并在工程竣工投产前将合同提交县市公司编制预结算报告。

第七十一条 农网高压基建工程和高压技改工程结算管理按《湖北省电力公司电网建设项目结算管理实施细则》(XX司基„2008‟41号)文件规定执行。结算报告编制与格式要求按《国家电网公司输变电工程结算通用格式(试行)》(XX司基„2008‟71号)和《关于输变电工程竣工结算报告编制的规定(试行)(鄂电司基„2008‟30号)规定执行。农网中低压配网工程结算管理按《湖北省电力公司农网中低压项目结算管理实施细则》规定执行。

第七十二条 基建部和县市公司应在工程竣工验收后5日内,根据合同履行情况,将预计发生的成本在ERP系统中足额作服务确认;物流服务中心及县市公司应在工程竣工验收后5日内在ERP系统中完成所有收发货操作;财务资产部应在工程竣工验收后当月完成工程项目预转资工作;农网改造升级工程在项目竣工投产后45日内完成竣工结算,并对工程项目实施中概算执行、投资控制、资金运用等情况进行全面的技术经济分析。

第七十三条 基建部和县市公司应在5日内将审定后的工程结算资料送交财务部门;财务部门收到工程结算资料20 后5日内完成工程价款结算、15日内完成竣工决算报告编制工作,收到审计批复后10日内完成账务清理、竣工决算修编及固定资产卡片建立等工作。工程投产后,各县市公司、各合同承办单位依据批复的工程竣工决算,90日内与所有合同乙方办理完成正式结算并支付尾款。

第七十四条 竣工结算完成后,审计部应对结算进行签证审计,签证审计内容主要包括竣工资料的完整性、工程结算手续的完备性以及工程计划与概算执行情况。竣工决算审计由省公司审计部统一组织实施。

第七十五条 物流服务中心及县市公司负责工程设备及材料物资耗用明细表的编制,并提交竣工决算编制单位,同时应做好物资耗用明细表与财务账簿核对工作。

第七十六条 工程竣工验收后3日内,生产运行管理单位设备管理人员应在生产管理信息系统中创建设备台账并自动生成固定资产卡片,财务部门负责维护固定资产卡片价值信息。

第十二章

档案管理

第七十七条 公司办公室是农网改造升级工程档案的主管部门,负责日常检查、指导、协调;负责职责范围内的工程档案收集整理工作,并向县市公司移交。

21 第七十八条 公司办公室负责督促农网改造升级工程设计、施工、监理等参建单位编制工程项目档案;县市公司负责完成本单位农网改造升级工程档案的收集整理、立卷归档工作。

第七十九条 县市公司应建立工程档案管理机构,明确管理职责,工程档案的管理工作应与工程建设同步进行,工程文件的收集、整理、归档和工程档案的移交应与工程的立项审批、建设和竣工验收同步进行。工程竣工验收应同时包括对工程档案的验收。

第八十条

农网改造升级工程档案管理应纳入工程合同。在签订设计、施工、监理等合同时,设立专门条款,明确相关单位提交工程档案的责任。

第八十一条 农网改造升级工程档案管理按照《国家电网公司电网建设项目档案管理办法(试行)》(国家电网办„2010‟250号)和《湖北省电力公司关于印发建设项目档案管理办法的通知》(鄂电司总„2009‟4号)规定执行。

第八十二条 农网改造升级工程归档文件和案卷质量应符合《科学技术档案案卷构成的一般要求》(GB/T11822—2008)和《国家重大建设项目文件归档要求与档案整理规范》(DA/T28-2002)的要求。

第八十三条 农网改造升级工程档案的移交工作必须22 在项目竣工投产后三个月内完成。各参建单位与档案保管单位分别办理项目档案交接手续。

第八十四条 农网中低压配网工程竣工资料编制归档按《农村配网工程竣工资料模版》执行。

第十三章

达标创优及后评价管理

第八十五条 农网改造升级工程应按照规定开展达标投产、优质工程创建活动,全面实现工程达标投产目标,争创优质工程,所有符合要求的工程均应获省公司优质工程奖。

第八十六条 公司项目主管部门负责组织达标投产自检工作,负责汇总整体工程自检材料,统一向省公司项目主管部门报送自检报告,申请进行复检。

第八十七条

发展策划部按照国网公司、省公司投资项目后评价工作规则,组织开展工程后评价工作。农电工作部、基建部、财务资产部、物流服务中心等部门及县市公司予以配合。

第十四章

监督检查与违规处罚

第八十八条 农网改造升级工程接受中纪委、审计署及相关各级政府的监督检查。公司各单位(部门)应按照党风廉政建设的有关规定,加强农网改造升级工程的监督检

23 查,建立健全风险防控机制,实施严格的责任追究。

第八十九条 对在农网改造升级工程中,违反国家和公司的有关规定,造成损失或不良影响的领导责任者和直接责任者,将视情节轻重,按照省公司、XX公司相关规定进行相应的党纪、政纪处分。涉及违法的,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第十五章

附则

第九十条

本办法由XX供电公司农网改造升级工程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九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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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篇:山西省农村电网改造升级项目管理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做好新一轮农村电网改造升级工作,加强项目管理,规范建设秩序,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确保高质量完成我省农村电网建设任务,促进农村电力持续健康发展。根据《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2004‟20号)、《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印发<农村电网改造升级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发改能源„2010‟2520号)、《国家能源局关于印发<农村电网改造升级技术原则>的通知》(国能新能„2010‟306号)等,结合我省农网改造升级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农村电网是指县级行政区域内,为农村生产生活提供电力服务的110千伏及以下电网设施(含用户电表)。

本办法所称农村电网改造升级是指变电站、线路(原则上不含入地电缆)等农村电网设施的新建,以及对已运行农网设施局部或整体就地或异地建设、增容、更换设备等。

在农网改造升级范围内建设入地电缆工程项目,增加的工程投资部分由项目单位自行承担,不得占用中央预算内投资和国家农网改造贷款投资偿还政策性资金。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享受中央预算内投资支持(国家资本金)、国家农网改造贷款投资偿还政策、省级政府投资资金安排的农网改造升级项目,其他资金安排的项目参照执行。

第四条 农网改造升级项目管理坚持“统一管理、分级负责、强化监督、提高效益”的原则,实行各级政府主管部门指导、监督,省级电网公司(指:省电力公司、山西国际电力公司,下同)作为项目法人全面负责的管理体制。

省级电网公司各自负责供电域辖区内的农网建设与管理,各级政府部门要积极推进农村电力体制改革,引导相关企业积极参与兼并重组,理顺农村电力管理体制和资产关系,力求将分散的供电区域(如:水电自供区、农场、排灌区等)改造项目纳入省级电网公司投资计划。

第五条 未能理顺管理体制的供电区域,由现行管理单位负责筹措改造项目资金,在2012年底前基本完成农网改造升级任务,达到国家能源局颁布的《农村电网改造升级技术原则》标准,确保供电设施安全可靠,满足农民生活、农业生产、农村经济发展的电力需求。

第六条 农网改造升级项目建设资金按照“企业为主、政府支持”的原则,多渠道筹集。省级电网公司的农网改造升级项目可申报国家资本金。为扩大建设规模可申请企业自筹资本金投资计划(国家农网改造贷款投资偿还政策性资金),国家资本金和企业自筹资本金均为总投资的20%,银行贷款由省级电网公司统贷统还,贷款偿还按现行政策执行。 按国家安排投资的原则,国家资本金不安排省级电网企业以外的其它企业和项目。除省级政府及有关部门安排的投资外,其它企业农网建设项目自筹资本金原则上不低于20%,其余资金由银行贷款解决。

第七条 农网改造升级项目实施要严格执行基本建设程序,实行项目法人责任制、资本金制、招投标制、工程监理制和合同管理制。

第八条 农网改造升级实施重点是农村中低压配电网,兼顾农村电网各电压等级协调发展。

按国家规定,农网改造升级项目35千伏以上为单个项目(我省为110千伏)、35千伏及以下以县为单位统计项目个数。

第二章 规划和计划

第九条 农网改造升级坚持“统一规划、分步实施、统筹协调、突出重点”的原则,统筹城乡发展,以满足农村经济社会发展和新农村建设需求为目标,制定省、省级电网公司、县级农网改造升级“十二五”发展规划和三年(2010-2012年)实施规划(以下简称:规划)。农网改造升级项目在规划的指导下分年度实施。

第十条 按照《国家发改委办公厅关于开展农村电网改造工程规划有关要求的通知》(发改办能源„2010‟2177号)要求,省发展改革负责组织编制省《规划》,报国家发展改革委审批。省《规划》是申报中央投资计划和项目安排的依据,包括以下内容:

(一)农网现状(包括历次改造的投资、已形成的工作量等)及存在问题;

(二)农村电力市场需求预测;

(三)农网改造升级的目标和主要任务;

(四)农网改造升级项目布局(落实到县域内)和建设时序;

(五)投资规模、资金来源及电价测算。

第十一条 《规划》编制与审批原则上按“自下而上”的程序,省级电网公司按要求并结合地方实际,在县(区、市)级《规划》的基础上编制本企业《规划》,报省发展改革委审查。

各县《规划》编制工作在县级政府的领导和所在市发展改革委、省市电网公司的指导下,由县级供电公司承办,可委托有资质的设计单位编制。县级政府负责县《规划》的初审,并以公文的形式提出意见,包括实施规划的保障措施等。市发展改革委和供电分公司负责县《规划》的审查,提出审查意见,报省发展改革委备案。

第十二条 按县级行政区域确定《规划》范围,包括各供电企业交叉地区、水电自供区、国营(含司法系统)农场、林场和煤炭集团矿区内农村等供电区域,均在规划范围内,不得遗漏。省属有关单位涉及农网改造升级工作的,要积极配合地方政府工作,提出需要改造的工程项目、理顺管理体制等意见。

第十三条 在规划实施过程中,根据实际情况变化,省发展改革委将及时组织调整修订,并在每年底前将调整修订情况报国家发展改革委备案。各县规划调整修订应及时报省发展改革委备案。

第十四条 省发展改革委根据国家年度投资重点及省规划任务,组织编制农网改造升级年度计划。未列入规划的项目不得列入年度计划。

第十五条 省级电网公司按要求制定年度建议计划,包括年度农网改造升级目标、重点、项目和投资需求,项目要落实到县域内,明确建设内容。

省发展改革委会同省、市、县有关部门和有关单位审查省级电网公司及各地(省级电网以外的)年度计划投资项目,省级电网公司及所属供电企业应主动征求省有关部门和地方政府的意见。

第三章 投资计划申报和下达

第十六条 省发展改革委负责组织申报全省中央投资计划。申报前,省级电网公司应对年度计划中的项目进行可行性研究。110千伏以单个项目、35千伏及以下以县为单位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省发改委负责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审查及批复工作,审查时,邀请有关部门和专家提出书面评审意见,下达批复文件。

第十七条 可行性研究报告应由具备相应资质的单位编制,开展可行性研究应遵循国家法律法规和行业相关规程规范,对项目建设条件进行调查和必要勘测,在可靠详实资料的基础上,对项目建设的技术、经济、环境、节能、施工及运行管理等进行分析论证和方案比较,提出可行性研究报告。

第十八条 省发展改革委根据国家拟下达农网改造升级年度计划,结合农网改造升级的要求,在落实建设项目的基础上,上报中央投资计划和企业自筹资本金投资计划的申请报告。投资计划包括以下内容: (一) 上年度投资计划执行情况;

(二) 本年度计划实施的必要性;

(三) 本年度计划实施目标,包括改造面、供电能力和可靠性等;

(四) 本年度计划总投资(包括中央预算内投资、企业自筹资本金、银行贷款等),并分电压等级列明各自所需投资;

(五) 本年度计划建设规模,分电压等级列明; (六) 项目明细表,明确项目个数、涉及的县级行政区个数,以及每个项目的投资、主要建设内容等,并明确110千伏工程项目建设地址、35千伏及以下工程项目的县域; (七) 本年度计划完成时间核进度安排; (八)附银行贷款承诺函和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准文件。 第十九条

国家发展改革委下达农网改造升级投资计划后,省发展改革委及时分解下达给省级电网公司,分解计划与国家批准的投资计划一致,明确省级电网公司的建设规模、投资、项目和完成时间等。

第二十条

省级电网公司应根据投资计划编制项目实施

方案,报省发展改革委备案。项目法人按照投资计划组织项目实施,不得变更。确有必要调整变更的,须符合相关规定,并履行相应变更程序。

第二十一条

中央投资计划以外的农网改造升级项目,按省有关规定办理核准或审批可行性研究报告等。

第四章 项目实施

第二十二条 中央投资计划下达后,省级电网公司应及时组织开展初步设计。110千伏单个项目、35千伏及以下以县为单位编制初步设计报告,报省发展改革委备案。

省级电网公司负责初步设计和概预算审查及批复,设备、材料订货和施工招标等工程管理工作,省发展改革委负责指导、监督,并参加35千伏、110千伏工程项目及重点工程项目的初步设计审查。 第二十三条 农网改造升级资金要专户存储、专款专用、专项核算,封闭运行,严禁挤占、挪用、截留和滞留资金。资金使用和管理应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第二十四条 农网改造升级项目要执行招投标法及相关规定。为提高工作效率,加快工程进度,10千伏及以下项目的设计和施工可由项目法人通过竞争性谈判选择熟悉当地情况、具备相应资质的单位承担,并严格按照《20千伏及以下配电网工程建设预算编制与计算标准》收费。

农网改造升级项目要执行工程监理制。10千伏及以下单项

工程监理单位的确定可采取打捆招标的方式选择,如执行工程监理制度确有困难的地方,省级电网公司须切实负起责任,制定并落实相应的施工质量保证措施和监督措施。

第二十五条 表箱和电能表改造投资纳入投资计划,表后线及设施由农户提供合格产品或出资改造。电网企业及其他任何单位和组织不得违反规定向农户收费,严禁强制农户出资。

第二十六条

省级电网公司应建立省、市、县三级农网改造升级项目档案,从项目设计到竣工验收等各环节的文件、资料等都应按照有关规定收集、整理、归档、保管等。

第二十七条

农网改造升级投资计划和项目实施应按计划完成。实施过程中进展缓慢,以及出现影响工程实施重大情况的, 省级电网公司应及时向省发展改革委报告情况,说明原因,提出改进措施。

第二十八条

农网改造升级工程项目完工后,省发展改革委及时组织对农网改造升级项目进行总体竣工验收,验收报告应报国家发展改革委备案。省级电网公司负责单项工程的验收,验收报告报省发展改革委备案。

第二十九条

农网改造升级项目竣工后,国家发展改革委适时进行检查总结,并组织进行后评价。

第三十条

省级电网公司应做好农网改造升级后的运行管理工作,提高管理水平,降低维护费用,为农村经济社会发展提供优质可靠的供电服务。

第五章 项目调整变更

第三十一条

国家下达农网改造升级投资计划后,不得随意变更项目。项目确需调整变更的,不得变更投资计划下达的投资规模,原则上不得减少建设规模。

中央投资计划不能按时完成的,省级电网公司要及时提出调整建议报省发展改革委,经组织专家评议及审查后,呈报国家发改委批复。

第三十二条

35千伏及以上项目确需变更的,需重新履行审批手续。由省级电网公司向省发展改革委提出调整请示,并提交新的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省发展改革委审查同意后批复,并报国家发展改革委备案。 调整变更项目需在报告中详细说明变更的原因、依据,以及对项目所地的影响,需要采取的措施等,并附相关证明文件和资料。

第三十三条

10千伏以下项目以县为单位,投资规模变更的,或者建设规模变更超过±5%的,需重新履行审批手续;建设规模变更不超过±5%的,由省级电网公司负责调整,并向省发展改革委备案。

第六章 监督检查和法律责任

第三十四条

国家发展改革委负责农网改造升级项目管理和投资管理,按有关规定对农网改造升级项目进行稽察。财政、审计、监察等部门依据职能分工进行监督检查。各级发展改革委应督促省级电网公司执行好投资计划,做好项目实施工作。

第三十五条

省级电网公司应积极配合中央和地方有关部门做好农网改造升级项目的稽察、检查和审计。加强对农网改造升级项目的信息公开,接受社会监督。

第三十六条

农网改造升级项目实施定期报告制度。要求省级电网公司明确报告部门和负责人,按时报送有关情况和资料。

按照国家要求,省级电网公司于年中和年终向省发展改革委报告当期中央投资计划执行情况和项目实施进展情况。按照省要求,每月5日前向省发展改革委报送上月中央投资计划执行情况和项目建设进展情况,报告发至邮箱:sxfgnydjb@sohu.com,其他事项按有关制度执行。

省级电网公司应对其提供的数据和材料的真实性负责任,省发展改革委应对提供的数据和材料进行必要的审查、检查和核查,对其真实性承担相应责任。

投资计划执行完毕后,省发展改革委及时对计划执行和项目实施情况进行总结,包括完成目标、实际工作量等,形成详细的报告呈报国家发展改革委。

第三十七条

省级电网公司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国家发展改革委将根据情节轻重作出责令限期整改,通报批评,暂停项目建设,核减、收回或停止中央投资,并可视情节轻重提请或移交有关机关依法追究有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的行政或法律责任:

(一)提供虚假资料和情况,骗取中央投资的;

(二)违反程序未按要求完成项目前期工作的;

(三)挪用、截留或滞留中央投资的,以及农网改造升级资金未专户存储、专款专用、专项核算,封闭运行的;

(四)擅自调整变更投资计划和项目的,以及调整变更比较大的;

(五)无正当理由未及时建设实施或竣工完成的;

(六)其他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农村电网改造升级项目管理办法》(发改能源„2010‟2520号)规定的行为。 第三十八条

对工程建设疏于管理,或不执行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和咨询机构等未依法依规履行职责的,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追究有关单位和责任人的行政或法律责任。

第三十九条 对已安排国家投资计划不能按时开工建设的,工程建设项目遇阻久拖未决的,视情节轻重,省发展改革委在一定时期内,不再受理该地区农网改造升级投资计划。

第四十条 到2012年底,全省以县为单位基本完成农网改造升级工作目标。因工作态度消极、推诿,该地区供电设施仍处于严重落后状态,安全隐患问题得不到解决,对未按期达到国家《农村电网改造升级技术原则》标准的,建议有关部门追究有关单位责任人的行政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四十一条 各市发展改革委、省级电网公司可根据本实施办法制定本市、本企业农网改造升级项目管理实施细则,并报省发展改革委备案。

第四十二条 本实施办法由山西省发展改革委负责解释。

第四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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