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说理指引

2022-07-05

第一篇:裁判文书说理指引

论裁判文书说理与裁判活动说理

作者: 胡云腾

发布时间: 2011-08-10 08:49:59

一、近年来裁判文书说理工作的成效与不足

裁判文书说理既是对法官制作裁判文书的基本要求,也是裁判文书的重要内容。裁判文书立足于事实、证据、法律、情理展开充分的说理,有利于解决诉讼争议、化解矛盾纠纷、实现案结事了,有利于彰显司法公正、树立司法公信、弘扬法律权威,有利于打造司法能力、提高司法水平、增强队伍素质,有利于形成审判经验、繁荣法学研究、促进理论创新,等等。

裁判文书所说的理是多元的、丰富的:一是事理即案件的事实真相及来龙去脉,二是法理即裁判所适用的法律依据、司法政策、司法解释和指导案例等,三是学理即裁判所应用的科学理论与专门知识等,四是情理即裁判所遵循的公序良俗和社情民意等,五是文理即裁判所运用的语言、文字、数据、逻辑等等。需要注意的是,这“五理”之间并非半斤八两,也不需要在每个案件中都依次细说一遍,而是轻重有别,有所侧重的。其中事理是基础,法理是尺度,学理是辅助,情理是佐料,文理是工具。裁判文书的说理性强,就是要立足事理,严守法理,辅以学理,佐以情理,善用文理。裁判文书说理的评判标准和最高境界,就是实现定分止争、案结事了。

近年来,在最高法院的大力推动、全国法院的高度重视、专家学者的建言献策和社会各界的关心支持下,法院裁判文书的规范化建设和说理工作取得了长足进步,全国法院各类文书样式得到统一规范,裁判文书说理问题受到普遍重视,裁判文书制作的整体水平显著提高,涌现了很多优秀的裁判文书和典型案例。随着裁判文书上网公布的力度不断加大,数量不断增多,裁判文书说理的社会效应也在不断扩大。裁判文书说理已经成为法学理论界关注的一个热点问题,专门研究裁判文书的法学研究团体应运而生,相关研究活动蓬勃开展,成果频出,裁判文书说理工作产生了积极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在满足人民群众对司法的新需求新期待、回应社会对司法审判的关切、全面发挥诉讼功能实现诉讼目的、发挥司法宣传教育功能等方面都发挥了重要作用。

但裁判文书说理在认识上和实践中存在诸多问题也不容忽视。从实践中看,裁判文书说理存在的主要问题有:一是不少裁判文书盲目追求篇幅,裁判文书越写越长,越写越没有个性,长而不当、文书长道理不长的情况还较为普遍;二是说理千篇一律、不敢说理、不会说理、不愿说理的情况还比较常见,说理的质量总体不高,甚至还存在明显的失误;三是许多法官把大量的精力和时间用于裁判文书说理,而忽视在裁判活动的过程中说理,形成比较突出的当面不说、背后才说,庭上不说、庭下才说,口头不说、笔头才说的片面现象,从而把裁判文书说理等同于裁判活动说理。因此,有必要专门讲一讲裁判活动说理这个至关重要的问题。

二、裁判活动说理的基本内容和主要特点

笔者秉持审判工作即是说理的司法理念,认为人民法院的全部审判活动,实际上都是对当事人乃至社会说理的活动,因此,本文所讨论的裁判活动说理,就是人民法院审判活动的说理,它是综合的、动态的、全面的说理,贯穿审判活动的各个环节和全部过程。裁判活动说理具有以下内容和特点:

1.全程式说理。所谓全程式说理,是指从法院受理案件到执行生效裁判的全部过程的所有说理活动,体现的是一个动态的过程、接力的过程和深化的过程,主要包括以下几个环节:

立案说理。如对当事人的诉讼引导说理,风险提示说理,以及立案调解过程中的说理等。立案说理要求,人民法院在案件的起始环节,就要把诉讼服务和说理融入相关审判活动之中,从而为以后案件的审判工作打下良好基础。

庭前说理。庭前说理是指法官在准备开庭的过程中与当事人接触交流时的说理,如组织证据交换过程中的说理,庭前调解过程中的说理,以及诉讼程序选择过程中的说理等。庭前说理对于营造良好的开庭氛围、明确庭审争议、提高开庭效率都很有价值。

庭审说理。庭审说理是指法官在开庭过程中的说理,这是裁判说理的主要场所。如法官在刑事案件的定罪事实调查过程中的说理,在定罪证据的分析与评判过程中的说理,在量刑事实证据的法庭调查过程中的说理,对量刑事实证据的分析与评判中的说理,在主持法庭辩论过程中的说理等。

判决说理。判决说理包括宣判说理和裁判文书说理。法官当庭宣判的,应当把裁判结果和裁判理由一一向被告人和旁听群众宣告;不能当庭宣判,但可以宣判裁判结果的,应当当庭宣判裁判结果和裁判的主要理由,并告知何时可以向被告人送达裁判文书;判决无法当庭宣告的,应当告之无法当庭宣告的原因,并应当告知闭庭后何时能够向被告人宣告裁判,等等。

调解说理。根据最高法院确立的调解优先、调判结合工作原则要求,必须将调解工作贯彻于民商事案件审判的全部过程。因此,法官在民商事案件审判中,必须重视调解工作,必须为实现调解结案而加强说理。虽然行政案件不适用调解,但在审判行政案件时也必须尽量协调解决行政机关与行政相对人之间的纠纷,进行相应的说理不可或缺。甚至在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案件以及促使被告人认罪悔罪、促成被害人谅解等审判活动中,也要做相应的调解工作,同样需要法官善于说理。从审判实践看,调解就是善于说理的艺术,不向当事人讲清楚其中的道理,案件是不可能成功调解的,因此,实践中凡是善于调解的法官,都是善于说理的法官。

2.全景式说理。所谓全景式说理,是指裁判活动说理的空间、时间和形式是多种多样的,可以不拘形式、不拘场合、不拘时间。一个善于裁判活动说理的法官,能够根据案件纠纷的具体特点和解决纠纷的特殊需要,自主采取灵活多样的说理形式,把裁判的道理说给当事人听。

从空间上讲,裁判活动说理的空间广阔无限。说理的地方可以是田间地头,就像当年边区法院的马锡五法官一样到当事人的家里拉家常,也可以是庄严的法庭,就像今天广大法官进行的庭审活动,还可以是法庭以外的适当场所。像全国法院办案标兵、北京市海淀区法院法官李红星,经常一天要开几个庭,他就利用前一个案件当事人核实法庭笔录的间隙,与在楼道里等待开庭的下一个案件的当事人说上了,到开庭之时,案件如何处理有的已经说得差不多了,因此被同事们戏称为“楼道法官”。

从时间上讲,裁判活动说理的时间也没有上下班之分。只要有利于解决纠纷、化解矛盾,可以是上班时间,也可以是下班之后,还可以是节假日。全国法院办案标兵、安徽省涡阳县法院法官何允芝,长期以来处理的都是老百姓家庭、邻里的民间纠纷,审判工作几无节假日上下班之分,在农民当事人收工回家后做工作更能方便群众,她把自己的工作特点总结为多动脑子的脑勤、多动笔记载工作心得体会的手勤、多做说服群众工作的嘴勤和多到群众中做工作的腿勤。这“四勤”工作法,实际上是延伸裁判活动说理时空的工作法。

从形式上讲,裁判活动说理的方法是丰富多彩的。法官既可以面对面地向当事人说理,也可以通过电话、短信、网络、书信等工具向当事人说理。有时候,一个微笑,一次握手甚至一次耐心的倾听,都能够起到化解当事人心结的效果。有经验的法官都知道,审判婚姻家庭案件当事人之间的矛盾纠纷时,往往不能采取同时传唤双方当事人到庭并直接交锋的形式,而是先要一对

一、背靠背地做双方当事人的工作,甚至要对有过错的一方进行批评,待双方都有态度后才让他们当面握手言和,这种方式既是有效的调解方式,也是有效的说理方式。在司法实践中,只要秉持能动司法理念,就能够根据不同案件纠纷的特点,采取不同的说理形式,从而实现定分止争、案结事了。

3.全员式说理。所谓全员式说理,是指裁判活动说理要集中诉讼参与人和相关法官的集体智慧,并善于利用法院内外的人力资源。

从法院内部而言,裁判活动说理是集体说理,不是一个法官或者一个合议庭说理。独任法官或者承办法官固然是说理的主将,但绝非孤家寡人。在工作机制上,应当从当事人跨进法院的大门开始,各个环节的说理就应当依序启动,立案庭、审判庭、执行局等各个审判执行工作环节都负有对裁判活动说理的职责,书记员、承办法官、审判长、人民陪审员、庭长、院长等,都是说理的主体,都能够为裁判活动说理作贡献。不仅如此,有些矛盾纠纷特别尖锐的案件或者涉及重大群体利益的案件,仅仅靠一个法院的说理都是不够的,还需要上下级法院密切配合,携手进行说理,甚至连最高法院审理的一些死刑案件及其他案件,都需要下级法院帮助做工作,促使当事人服判息诉。

从法院之外而言,裁判活动说理要善于借力说理。这个借力就是借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司法制度优越性之力。法官要善于利用其他社会组织或个人为裁判活动说理。比如,根据服判息诉的需要,可以动员当事人的亲朋好友帮助做工作,主动邀请律师、诉讼代理人帮助做当事人的工作,还可以通过村委会、居委会、工青妇等社会组织帮助做工作。如河南省高级法院近年来搞了一项制度创新:法院出面把乡村的贤达长老组织起来,像法官一样组成合议庭“审理”(实际上是调解)诉讼到基层法院特别是人民法庭的民事案件,如果案件纠纷经他们调解解决了,法院就予以认可,如果案件纠纷没有解决,则案件进入基层法院审判。河南高院把这项制度称为“社会法庭”,把从事这项工作的同志美名曰“社会法官”,这是法院善用社会力量解决纠纷、处理案件的典型实例。就法官而言,善于运用社会力量助力裁判活动说理,也能起到很好的效果。如全国法院办案标兵、最高法院的冯强法官,就很善于利用院外力量帮助做工作,她调处民事案件,非常注意邀请相关单位或人员到场助力,她调解的一起工程款纠纷案件,由于处于强势地位的某国有大企业拒不接受法官提出的解决方案,导致该付的工程款长期拖欠,造成工人上访闹访,她就请该当事人的上级主管部门出面做工作,促使纠纷彻底化解。还有一起中央某大型企业与6名职工的劳动纠纷,由于该企业以历史问题为由长期推诿,导致涉案职工长期上访申诉,她便请某部委法规司的负责同志亲自参与调解并对企业做辨法析理工作,切实维护了职工的合法权益,使一个多年未结的积案实现案结事了。

三、裁判活动说理的价值蕴含和重要意义

从上述对裁判活动说理的叙述即可看出,裁判活动说理与裁判文书说理相比,具有更加丰富深刻的价值蕴含,对实现案结事了具有更为重要的应用价值,因此,我们应当在继续重视裁判文书说理的基础上,进而重视裁判活动说理这个更有价值的问题。

1.裁判活动说理的直接性效果难以比拟。心理学和传播学都证明,信息的发送者和接受者之间,距离越近、传播的方式越直接,效果越佳。所以才有课堂讲授胜于学生自习、人来人往优于文来文往之说。司法审判之所以强调直接性,就是要求法官重视与当事人当面、口头交流,只有当面、口头交流,才能真切了解纠纷的症结,做好矛盾化解工作。我们看到,凡是办案经验丰富、办案能力很强、善于裁判说理的优秀法官乃至模范法官,都是注重并善于对当事人当面、口头说理的法官,而不仅是善于撰写法律文书的法官。全国重大典型、江苏省靖江市人民法院法官陈燕萍,就是一个非常善于口头、当面说理的法官,她的“望、闻、问、切、笑”五字工作法,无一不在彰显司法审判的直接性,所以裁判效果才非常显著。为了凸显裁判说理的效果,法官如果不是书面审理案件,一定要坚持当面说理而不是庭后说理,要坚持口头说理而不是文字说理。因为如果法官当庭不说理,一旦造成当事人对审判活动形成了成见,待到裁判文书说理时就可能成了马后炮,想通过裁判文书化解掉就很困难了。

2.裁判活动说理的便捷性效果难以比拟。从全国看,各类纠纷案件高发,审判任务繁重,法官工作量不断增大是多数情况。所以,人民法院包括说理在内的审判活动都必须适应经济、快捷的要求,不能形式主义地要求裁判说理越长越好、越细越好、越有文采越好。从实践中看,口头说理不仅更加有效,而且完全能做到更加经济,更有利于减少法官的工作量,这一点我从李红星法官的工作法中获得了启发。李红星法官一人连续5年平均结案近800个民商事案件,没有一件因为自己工作不当而引起上诉信访,并尽量做到在上班时间完成全部工作,八小时之外和节假日基本不加班,他工作优质高效的秘诀,主要就是把庭前和庭审说理发挥到了极致,把当事人之间的矛盾都化解了,判决书或者调解书好写了,从而省去了法官和书记员闭庭后呕心沥血撰写、制作裁判文书之苦。

3.裁判活动说理的灵活性效果难以比拟。前已讲到,法官在裁判活动中进行说理,可以不拘形式、不拘一格,灵活多样,而裁判文书说理由于要落到文字上,所以必须严谨规范,接受裁判文书样式的约束,否则就会惹来麻烦。裁判活动说理既可以正说,也可以反说,而裁判文书说理只能正说。有位资深法官曾经告诉我他当年审理一起离婚案件,就用了反招,效果很好。该案的案情是:男方多次殴打老婆,老婆起诉要求离婚。但他了解到男方很不想离婚,而只要丈夫不打她,女方也不想离婚。他便把男方传来斥责到:“你经常打老婆算个爷们吗?再打你的老婆就成了别人的老婆啦,你要保证以后不打老婆,法院就做你老婆的工作,不愿悔改我今天就判你们一刀两断!”结果男方当即表示要痛改前非并向老婆道歉,案子圆满解决。请问,这段话能写到裁判文书中吗?显然不能!不仅如此,裁判活动说理既可以就事论事说,也可以从当事人的长远利益说,而裁判文书说理只能就事论事说。比如,在很多民事纠纷中,法官可以综合考虑当事人的具体纠纷和长远利益,提出一个双方共赢的方案,但如果是裁判文书说理,这就无法进行。退一步说,即使法官在裁判活动中讲错了话,也容易收回,而一旦在裁判文书上写错了话,那就会成为难以改正的错误,等等。因此我想,如果法官在法庭上不把该说的理、会说的理说出来,偏要等到下笔时才说,那就无疑放弃了最有效的说理工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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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篇:裁判书说理制度

摘 要 刑事裁判书是人民法院在刑事案件中认定案件事实,适用法律,就案件的实体问题和程序问题制作的具有法律效力的司法文件。说理充分的裁判文书可以起到预防法官恣意,避免司法擅断,实现司法公正,培树法律信仰,促进社会法治,提高法官职业技能,造就精英法官等作用。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都十分重视裁判文书的说理,目前,我国刑事裁判书说理存在诸多的不足之处,要改变这一现状,就必须对我国的刑事裁判书说理制度作出改革。

关键词 裁判书说理 刑事诉讼 改革

作者简介:钟毅,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检察院公诉科。

中图分类号:d925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0592(2014)11-115-02

一、裁判书说理制度概述

裁判书说理制度是指裁判者对自己作出的裁决,提出该案件所认定的事实和适用的法律,通过对事实、法律及其两者关系的论证,使该判决的最终结果得到支持的制度。尤其是在刑事诉讼中,事关刑法的实施,因此刑法是处罚人的法律,处罚人,必须有某种理由。

从我国的近年来现实来说,随着司法改革的不断推进,法院判决书的制作水平也在不断提高。但是,从总体上讲,判决书的质量离社会公众的要求还有一定差距。为此,最高人民法院要求加快裁判文书的改革步伐,提高裁判文书的质量,并出台了判决书的样本,对判决书的制作提出了较高的要求,增强判决的说理性,公开裁判理由 ,使裁判文书成为向社会公众展示司法公正形象的载体,进行法制教育的生动教材判决书的说理问题已成为当前判决书改革的重点。

二、刑事裁判书说理探析

(一)刑事裁判书的构成

根据我国的刑事诉讼法及其司法实践的规定,一份完整的裁判书的构成部分如下 :(1)首部。该部分主要包括:审理法院,判决书的类别、案号,当事人,控辩双方,案由、案件来源,审判组织等。(2)事实部分。该部分主要包括:检察院的指控及其依据,被告人供述、辩解和辩护人辩护意见;法庭审理查明的事实和案件证据。(3)理由部分。该部分主要包括:个案的特点,犯罪构成,法律规定,控方指控是否成立,对辩方意见是否采纳,被告人是否构成犯罪等等。(4)结果部分。该部分包括:有罪和无罪的结果。(5)尾部。该部分主要包括:上诉权利、期限、法院、方式和途径、审判人员和书记员签字、法院印章等。

(二)判决书说理的构成

判决书理由部分在整个判决书中起到承上启下的作用。

因此,判决书说理的构成包括以下部分:(1)事实认定。事实认定是适用法律进行裁判的基础,而对事实的认定必然涉及对各种证据及其相互关系的分析、推理和推测。 事实认定是裁判书说理的基础和关键,在事实认定的过程中,所坚持的原则证据裁判原则,这是证据规定的帝王条款之一。 (2)法律适用。法律适用就是将认定的事实,与法律条文所规定的事实,进行衔接,是具体的法律条文在具体的案例中得到适用。法律适用包括程序法和实体法的适用,这直接体现了程序正义和实体正义的实现。

由此可知,在经历上述两个过程后,最终判决结果的作出也是一个必然结果。

由以上可知,裁判书说理制度包含两层含义,第一层含义是指:裁判书说理是一个由事实认定到法律适用再到作出裁判的过程;第二层含义是指:裁判书说理制度是一个争议定夺的过程,例如:控辩双方关于事实及事实认定中各种因素的取舍、法律适用的选取等等。

三、我国的裁判文书说理的现状与不足

(一)立法现状

关于裁判文书说理,体现在以下的规定之中:(1)《人民法院第三个五年改革纲要(2009-2013)》第25条:&&增强裁判文书的说理性&&(2)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司法公开的六项规定》和《关于人民法院接受新闻媒体舆论监督的若干规定》的通知(法发〔2009〕58号):第五部分&&说理公开&& (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全国法院民事和行政审判部门开展规范司法行为、促进司法公正专项整改活动的通知(2005年7月15日 法发[2005]11号)各级人民法院要严格按照人民法院改革纲要所提出的裁判文书改革要求,树立辩法析理,胜败皆服的价值追求,准确把握当事人争议焦点,强化对争议事实认定的说理,强化裁判理由的论证,避免一些基本的技术性错误等。 (4)最高人民法院裁判文书公布管理办法(法办发(2000)4号):

四、不宜公布的几种情况:&&

5、裁判文书中的理由部分说理不透彻,不足以印证裁判主义的;

6、裁判文书文字表达存在缺陷、错误的&& (5)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开展审判质量年活动的通知(1999年3月10日):&&裁判文书规范。要严格按照法院诉讼文书样式制作裁判文书,裁判文书应当具有严密的逻辑性、严肃的法律性和严谨的科学性,做到叙述事实清楚,列举证据具体充分,论证说理透彻有力,引用法律条款准确。同时,还应当做到层次清楚,用词恰当,语言精炼。

立法总结:这些法律规范性文件规定的过于原则,没有规定裁判书说理的具体规则,不利于实践中操作。

(二)实践现状

1.证据裁判主义没有得到很好的贯彻。(1)言词证据方面。在最高人民法院公报福州市人民检察院诉彭崧故意杀人案 其中有公诉机关福州市人民检察院提交以下证据:1.证人李庆玲的证言,证明案发当天&&2.证人余巧梅的证言,证明&&3.证人余志远的证言,证明案发当天&&,此外,在最高人民法院公报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检察院诉陈祥国绑架案 ,其中2.证人林泽丰的书面证言,证明了&&3.证人谷祖荣、童炜的书面证言,证明&&,我们都知道,我国证人出庭率很低,造成了证人证言无法得到交叉询问,这里公布的判决书里面甚至没有写明证人证言的内容,不利于公正目的的实现。(2)实物证据方面。在最高人民法院公布的四川省泸县人民检察院诉黄艺、袁小军等诈骗案 中扣押物品和有关书证的清单及提取笔录、赃物照片、财物价格鉴定结论,证实&&,出现了模糊的有关字眼,扣押物品的内容也没有写明,这样都不利于判决书发现真实的实现。

2.辩护人的辩护意见被轻视。同样,在四川省泸县人民检察院诉黄艺、袁小军等诈骗案中,对控方意见的论述十分详尽,而对辩方的意见却只做一下表述各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关于不构成诈骗罪而构成赌博罪的辩护理由不能成立,不予采纳同样的情形也出现在内蒙古自治区乌海市人民检察院诉白雪云等抢劫案 这样的判决书说理方式,没有明显的体现出控辩平等的理念。

3.适用法律不当。在福州市人民检察院诉彭崧故意杀人案中的核心问题被告人吸毒后产生神智异常而杀人的,是否构成故意杀人罪。辩方观点被告人彭崧及其辩护人辩称:彭崧的行为不构成故意杀人罪,主要理由是:(1)彭崧是在吸食摇头丸后产生的病理性动机下作案,作案时对自身行为的辨认能力和控制能力均已丧失,属于无刑事责任能力人,故不应负刑事责任;(2)即使彭崧的行为构成犯罪,也应以过失致人死亡罪定罪处罚。一审判决理由部分被告人彭崧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并致人死亡,虽系服食摇头丸药性发作后实施杀人行为,但依法应当承担刑事责任。因此,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彭崧的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彭崧及其辩护人关于彭崧的行为不构成故意杀人罪的辩解理由不成立。,其实,这个案例是关于刑法中的原因自由行为的适用,可以直接根据刑法第18条予以认定,而法院却绕个弯子,没有真正地说出这个道理,即说理中的法律适用不到位。

4.此罪与彼罪之间的区别说理不到位。在最高人民法院公布的海南省临高县人民检察院诉谢家海等敲诈勒索案 中,关于敲诈勒索罪和绑架罪的区分是控辩双方论证的焦点,但是法院的判决书被告人谢家海等要挟被害人及其家属,使当事人产生恐惧,从而勒索他人钱财人民币1940元,数额较大,七被告人的行为构成敲诈勒索罪。公诉机关指控绑架罪,定性不准确,不予采纳。对于绑架罪的论述,却十分不充分,区分此罪与彼罪的说理显得比较薄弱。

四、裁判书应该如何说理

刑事裁判书应该重点论证一下内容:(1)认定犯罪事实及其证据,认定的理由,这个方面应该体现以证据论事实的证据裁判原则。事实的认定还要体现出证据的取舍、证明力大小以及证据之间的相互关系。(2)辩护人意见和控方意见的论证、采纳有否及其理由,针对这点,因为我国控方的力量格外强大,法检亲近等问题,关于辩护人的意见必须得到重视,只有这样,才能为控辩双方平衡创造条件。(3)对被告有利证据采纳与否及其理由。(4)刑罚有无从重、减轻、减轻、免除的理由。(5)适用的法律要与案件事实相互衔接,衔接要自然,体现由规范到事实的过程,不能相脱节,换言之,法律根据、案件事实以及它们两者间在法律上的逻辑联系。只有一定法律根据和具体案件事实在法律上的逻辑结合,才能构成一个裁判的法律理由,任何一个案件的裁判,结果,都是基于一定的法律根据和事实认定作出的,它是法律根据和案件事实逻辑结合的结果。裁判的法律理由,必然包含对法律的解释和对事实的认定 。(6)判决书用语要规范、明确,尽量使用法言法语,是社会大众都能够明白裁判书到底在说什么。

第三篇:说理式处罚文书模板

说理式处罚文书模板 (2009-03-31 22:48:35) 转载标签: 杂谈

说理式处罚文书模板 广安区卫生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广区卫医罚[2007]001号被处罚人:施某

身份证编号:----------

性别:男,民族:汉,年龄:67岁,电话:----- 家庭住址:-----

2007年1月4日,我局卫生行政执法人员对某市某镇某村4组施某家中检查发现:

1、施某未能出示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2、客厅的西侧1名患者正在接受输液;

3、客厅的西侧厢椅上发现1瓶用完的注射用头孢曲松钠;

4、客厅西侧厢椅上发现病人收费本1本。本局执法人员当天现场制作了现场检查笔录、对彭某的询问笔录、卫生监督意见书和证据先行登记保存决定书各一份。本局于2007年1月4日受理、1月5日立案之后,组织执法人员对当事人施某的进行询问和调取了其他相关资料,并于2007年1月6日案件调查终结。现已查明以下违法事实:

2007年1月4日,当事人施某在家给患者彭某挂水,并且现场发现客厅的西侧厢椅上有1瓶用完的注射用头孢曲松钠,客厅西侧厢椅上发现病人收费本1本。现场并未发现处方和发票。经过进一步调查,当事人施某在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情况下在家中擅自开展诊疗活动。在调查过程中,因当事人拒不提供账册、票据等经营收支凭证,且本局无法继续调查当事人的经营收支状况,故无法确定其违法所得,视为无违法所得。

以上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

1、2007年1月4日制作的现场检查笔录1份及现场拍摄的照片3张;

2、2007年1月4日制作的卫生监督意见书1份;

3、2007年1月4日制作的证据先行登记保存决定书1份;

4、2007年1月4日对患者彭某所作的询问笔录1份;

5、2007年1月5日调取的施某的身份证复印件1份;

6、2007年1月5日对施某所作的询问笔录1份;

7、2007年1月5日制作的证据先行登记保存处理决定书1份;

8、2007年1月5日调取的病人收费本复印件3份。 证据材料说明如下:

以上证据材料

1、

2、

3、4,反映了2007年1月4日我局执法人员在施某家中进行检查发现施某给患者彭小桃挂水,同时现场调取“病人收费本一份”,并要求当事人施某停止一切非法执业活动;

以上证据材料5,说明了当事人施某的基本身份资料; 以上证据材料6,说明了当事人施某对2007年1月4日现场检查的情况予以认可以及当事人自述无法提供诊疗活动的全部经营收支状况,并自认本人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自2004年至今一直在家给人看病;

以上证据材料

7、8,说明我局执法人员按照法律规定对证据先行登记保存的收费本予以解封,并制作并确认了复印件3份,说明当事人无法提供全部经营收支账册。

2007年1月22日,本局向当事人施光荣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拟作出罚款人民币8000元的行政处罚决定。2007年1月23日,施某来本局进行了陈述和申辩,提出如下理由:

1、本人行医40余年,是奉公守法的公民,今年身体不好,一年只看了6个病人,与不符合资格的游医要区别对待;

2、从今以后坚决不看病,在家安度晚年,请宽大处理。2007年1月26日,本局对施某提出的陈述和申辩进行了复核,施某已立即停止开展非法诊疗活动。

本局认为,根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的规定,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不得开展诊疗活动。而施某无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在家擅自开展诊疗活动的行为,违反了《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的规定,依法应予处罚。案件发生后,施某能够积极主动配合调查并积极整改,其行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

(一)项之规定,符合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从轻处罚情形,依法应当从轻处罚。而施某提出的第1条申辩理由并未提供相关证据佐证,本局不予采纳。

依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

(一)项的规定,责令施某停止一切非法执业活动,并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如下: 罚款人民币5000元整。

上述行政处罚决定履行期限和方式:自接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农业银行某市支行各营业网点缴纳罚款。执法单位代码:------。

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

(一)项之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广安市卫生局或广安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3个月内向广安区人民法院起诉,但不得停止执行本处罚决定。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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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篇:说理式行政处罚告知书文书格式

××质量技术监督局 行政处罚告知书

X质技监罚告字[××] x号

××(相对人名称):

x年×月×日,本局执法人员××、××等依法在××(地点)对当事人进行检查,发现当事人x×(所从事的行为),涉嫌××。

经查明:(准确交待违法行为的时间、地点、内容、过程、情节、后果,涉案物品的名称、规格、品牌、数量,价值、标识,当事人的主观状态等)。

证明以上事实的证据有:(列举证明存在违法事实的全部证据,简明表述所列证据的证明对象)。

本局认为:(对查明的事实进行分析、概括、定性,指明当事人违反法律法规的具体条款项;对从重、从轻、减轻处罚的,对相应的理由进行阐述,并列明相应的依据;明确告知拟予以行政处罚的依据和行政处罚的意见) 对上述决定,你有陈述、申辩的权利。如要求公开听证,请于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三日内向本局书面提出。逾期未提出的,视为放弃该权利。

请陈述你对上述决定的意见(如需书面陈述、申辩,请于×日内向本局提出):

1 被告知人意见:

被告知人:(签名) 执法人员:(签名并注明执法证件叫号)记录人员:(签名)

(印章)

××年××月××日

正本(副本)

本文书一式两份。正本送达当事人,副本行政部门存档。

2 说理式行政处罚决定书文书格式

××质量技术监督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X质技监罚字[××]××号

(相对人基本情况)

××××(相对人名称)

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

地址:××××

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号(或社团组织登记证、组织机构代码证号):x。

联系电话:××

×年×月×日,本局执法人员依法在××(地点)对当事人进行检查,发现当事人×x(所从事的行为),涉嫌××。同日(或具体日期)本局予以立案。此案经调查取证,听证(或处罚)告知,公开听证(或当事人陈述、申辩,本局复核)。

经查明:(准确交待违法行为的时间、地点、内容、过程、情节、后果,涉案物品的名称、规格、品牌、数量、价值、标识,当事人的主观状态等)。

证明以上事实的证据有:(列举证明存在违法事实的全部证据,简明表述所列证据的证明对象。有多份证据并且证据问证明事实不一致的,要阐述证据间的关系、证据效力的大小、证据认定的理由等。)。

1、……;

2、……;

3、……。

根据以上查明的事实,经审理后,本局于×年×月×口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或听证)告知书,(当事人于×年×月×日向本局提出申辩,认为

1、……;2……。要求本局予以从轻处罚。当事人于×年×月×日向本局提出听证申请,本局于x年×月×日举行听证会,当事人认为……,案件承办人认为……。)

本局认为:(对查明的事实进行分析、概括、定性,指明当事人违反法律法规的具体条款项;予以从重、从轻、减轻处罚的,对相应的理由进行阐述,并列明相应的依据)。对相对人的陈述申辨意见经复核,本局认为:……。(对听证会意见,本局认为:……。)依据《x x×法》第×条第×款第×项之规定,“……(法条内容)”,本局决定给予以下行政处罚:

1、……:

2、……:

3、……。

请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末日为法定节假日的顺廷至第一个工作日)将罚没款缴到:××银行××支行,地址:××号,账号:×××x××。逾期不缴纳罚款的,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之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日内向x×或××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日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诉讼。复

4 议、诉讼期间,本行政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逾期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本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印章)

××年×x月x×日

正本(副本)

本文书一式两份。正本送达当事人,副本行政部门存档。

说理式行政处罚决定书文书参考范本

×××质量技术监督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质技监罚字[2007]××号

××电线电缆公司

法定代表人:×××

地址:x×市××区××路××号××大厦五楼

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号:企×副字第××号

联系电话:××

根据举报和有关执法检查安排,×××质量技术局于2007年10月8日对××××电线电缆公司进行执法检查,发现其生产销售的电线产品涉嫌未取得ccc认证擅自出厂销售、电缆产品涉嫌未取得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生产销售。同日,本局予以立案。此案经调查取证,并进行了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进行了书面陈述申辩,并提出了听证申请,本局依法举行了听证。

经查明:××××电线电缆公司于2007年5月新设,同年7月开始生产电线电缆产品。截止2007年1 O月8日,你公司在未取得电线产品ccc认证的情况下生产了35种规格型号货值金额诗270万元的电线产品,并在产品上加贴了伪造的ccc认证标志,其中出厂销售的电线产品货值金额l 20万元;未取得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生产了14种规格型号货值金额计60万元的电缆产品,其中销售的电缆产品货值金额20万元。我局执法人员现场对库存的涉案产品进行了封存。

6 另查明你公司于2007年6月20日委托申请电线产品的ccc认证,8月2 7日通过了型式试验,11月14日获取了中国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你公司截止执法检查时尚未申请电缆产品的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

证明以上事实的证据有:

1、现场检查笔录一份,现场照片5张,记载了我局在2008年10月8日对你公司进行现场检查并发现你公司涉嫌未取得ccc认证擅自出厂销售电线产品并在电线产品上加贴伪造的ccc认证标志和未取得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生产销售电缆产品的事实;

2、你公司法定代表人×××二份调查笔录,你公司生产部负责人×××调查笔录一份,你公司质量部负责人××x调查笔录一份,查明了你公司涉嫌未取得ccc认证擅自出厂销售电线产品并在电线产品上加贴伪遣的ccc认证标志和未取得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生产销售电电缆产品的违法事实;

3、你公司产品出入库清单复印件3份,销售发票复印件5份,查明了你公司涉案产品的数量和货值金额;

4、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复印件1份,查明了你单位的基本组织情况:

5、代理申报电线产品ccc认证合同、电线产品型式试验报告、中国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复印件各1份,查明了你公司申请电线产品ccc认证的有关情况。

你公司法定代表人x x x的第二份调查笔录、你公司生产部负责

7 人x××调查笔录中陈述的涉案产品生产销售数量与你公司产品出入库清单上记载的数量不一致,根据证据效力的基本原则,本局采信你公司产品出入库清单来确定涉案产品的数量。你公司法定代表人x××的第一份调查笔录中表明你公司已在申请电缆产品的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但未提供相应书证予以证明,本局不予采信。

根据以上查明的事实,经审理后,本局于2007年11月25日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你公司在同日提出书面陈述申辨意见称:l、电线产品巳取得了CCC认证,要求减轻或免于处罚;

2、电缆产品不知道需要取得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希望从轻处罚。你公司于2007年11月27日提出了听证申请,本局于2007年12月12日举行了公开听证,当事人认为:

1、电线产品已取得了CCC认证,要求减轻或免于处罚;

2、电缆产品不知道需要取得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希望从轻处罚。案件承办人员认为:

1、在执法检查期间,当事人未取得电线产品的ccc认证,应依法予以行政处罚;

2、当事人应当知道从事电缆产品的生产应取得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对其无证生产行为应依法予以处罚。

本局认为:你单位在未获得电线产品ccc认证的情况伪造ccc认证标志并擅自出厂销售电线产品,已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第二十八条的规定“为了保护国家安全、防止欺诈行为、保护人体健康或者安全、保护动植物生命或者健康、保护环境,国家规定相关产品必须经过认证的,应当经过认证并标注认证标志后,方可出厂、销售、进口或者在其他经营活动中使用”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产

8 品质量法》第三十一条的规定“生产者不得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等质量标志”,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第六十七条“列入目录的产品未经认证,擅自出厂、销售、进口或者在其他经营活动中使用的,责令改正,处5万元以上2 O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第七十一条“伪造、冒用、买卖认证标志或者认证证书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等法律的规定查处”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三条“伪造产品产地的,伪造或者冒用他人厂名、厂址的,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等质量标志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货值金额等值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的规定予以处罚。鉴于你公司于2007年6月20日委托申请电线产品的ccc认证,8月2 7日通过了型式试验,11月14日获取了中国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根据处罚与教育结合、罚过相当等行政处罚的基本原则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二款“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之规定,本局决定采纳你公司的陈述申辩和听证意见,对你公司以上违法行为免于行政处罚。

你公司无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生产电缆产品的行为已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第五条的规定“任何企业未取得生产许可证不得生产列入目录的产品。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销售或者在经营活动中使用未取得生产许可证的列入目录的产品”,你单位应当知道从事电缆产品的生产应当取得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依

9 据该条例第四十五条的规定“企业未依照本条例规定申请取得生产许可证而擅自生产列入目录产品的,由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生产,没收违法生产的产品,处违法生产产品货值金额等值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本局决定给予以下行政处罚:

1、责令停止生产无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的电缆产品;

2、没收违法生产的无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的电缆产品;

3、罚款60万元。

请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末日为法定节假日的顺延至第一个工作日)将罚没款缴到:江西省××市××银行××支行,地址:××市x x路一x号,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 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之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人民政府或××××质量技术监督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三个月内直接向××市××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诉讼期间,本行政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逾期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本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质量技术监督局(印章) ××××年×月××日

正本(副本)

本文书一式两份。正本送达当事人,副本行政部门存档。

第五篇: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加强裁判文书说理工作的若干意见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关于加强裁判文书说理工作的若干意见

2007年10月23日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988次会议讨论通过

为进一步提高裁判文书质量,增强审判工作的公开性、透明度和公信力,强化裁判文书说理,根据有关法律规定和《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落实“三项承诺”实施意见》的要求,结合我省审判实践,制定本意见。

一、基本要求

第一条 裁判文书应当对裁判形成的正当性、合法性及合理性予以公开说明。

第二条 裁判文书说理包括事实论证说理和裁判论证说理。

第三条 裁判文书应当全面、准确地概括诉辩或者控辩各方的主张和理由,归纳诉辩或者控辩各方的争议焦点。

第四条 裁判文书应当展示证据的认定和采信过程。应以判明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为核心,阐明证据是否采信的理由。对诉辩或者控辩各方提供的证据应当全面地作出回应,不得遗漏。

第五条 裁判文书应当展示案件事实的认定过程。在采信证据的基础上,运用证据规则、逻辑推理、日常生活经验法则等对证据进行综合分析,推断出案件事实。

第六条

裁判文书应对所适用的法律和适用该法律的理由进行充分地说明:

(一)对应该适用何种法律条文明确,诉辩或者控辩各方无异议的,可直接援引法律规定;对适用何种法律条文有分歧的,则应阐明适用该法律条文的理由;

(二)法律规定比较原则或者条文复杂,诉辩或者控辩各方对法律条文理解有分歧的,应对法条的含义进行解释,阐明适用该法条的理由;

(三)对法条竞合及法律冲突内容的选择适用,应当予以明确说明;

(四)民事案件法律没有明确规定的,可以根据立法精神、目的,运用法律原则和法学原理,阐明裁判理由。

第七条 法官行使自由裁量权作出裁判的,应当解释运用自由裁量权的法理和逻辑规则以及行使自由裁量权所考量的因素。

第八条 裁判文书的说理要逻辑严密,应做到审查采信证据与认定事实以及诉辩或者控辩各方主张相对应、事理法理分析与事实结论相对应、判决主文与诉讼请求相对应。应当保持概念的同一性,论证不得自相矛盾,不得使用模糊语言。

第九条 裁判文书说理可以根据案件审理所适用的程序、疑难复杂程度、诉辩或者控辩各方的情况,做到繁简适当。

第十条 裁判文书应将裁判所依据的法律、法规、司法解释条文全部列明。

裁判文书不得直接引用宪法、最高人民法、院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判工作的指导性文件、会议纪要、各审判业务庭的答复意见以及人民法院与有关部门联合下发的文件等相关条款。

第十一条 裁判文书一般应设附页,具体记载以下事项:

(一)裁判所引用的法律、法规、司法解释条文的具体内容;

(二)对不易理解的专业术语的阐释;

(三)其他需要特别说明的事项。

裁判文书引用的条文较少、其内容简单明了、容易理解掌握的,可以结合当事人的文化水平等具体情况,不设置附页。

第十二条 裁判文书说理应当用语规范,做到表达简洁清晰、文字精练易懂;涉及专业术语,应按技术规范的要求使用;不能使用反问、疑问、设问等加强感情色彩的句式;需要说明资料来源的,可以使用括号标注的方式进行阐明。

二、刑事裁判文书的说理

第十三条 刑事裁判文书应阐明被告人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及构成何罪的理由,阐明对被告人定罪处罚、免于刑罚或者宣告无罪的理由。并根据案件审理的不同程序,做到有所侧重:

(一) 一审刑事判决书应侧重分析论证指控的事实、证据和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理由能否成立、是否采纳。在事实论证的基础上,针对控辩双方对定性、量刑、适用法律提出的意见与理由,对犯罪是否构成、构成何罪情节轻重等进行论证。

(二) 二审、再审刑事裁判文书应着重分析论证上诉、抗诉、申诉对原判认定事实提出的意见和理由能否成立。在事实论证的基础上,针对上诉、抗诉、申诉对定性和适用法律提出的意见和理由,对裁判结论进行论证。

(三)发回重审的刑事案件应着重写明原审裁判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或违反法定程序或适用法律错误的具体情形。

第十四条 下列刑事案件的裁判文书说理可以适当简化:

(一)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对指控的事实、证据和罪名均没有异议的案件,可以简要概括事实、证据,表明被告人对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和法院对指控的事实予以确认后,进行简明扼要的裁判论证;

(二)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对指控的事实和证据无异议,仅对罪名有异议的案件,可以简写事实、证据,进行简明扼要的事实论证。

简化说理的裁判文书事实部分应当恰当阐明对定性、量刑有影响的情节。

第十五

条刑事裁判文书附带民事部分的说理参照本规定中民事裁判文书说理的相关规定执行。

三、民事裁判文书的说理

第十六条

民事裁判文书的说理应阐明争讼的民事法律关系是否存在、当事人所实施的民事行为是否有效以及当事人是否应当承担民事责任、承担何种民事责任的理由。如案件涉及当事人是否为适格主体,应否追加第三人等,也应一并阐明理由。民事裁判文书的说理应当与案件审理的不同程序相适应,做到有所侧重:

(一) 一审民事裁判文书要针对当事人的诉辩请求和理由,紧密围绕案件的争议焦点进行说理。

(二) 二审民事裁判文书应当围绕当事人上诉请求的有关事实和理由以及一审裁判正确与否进行说理。

(三) 再审民事裁判文书应当围绕抗诉理由和当事人的再审申请、申诉理由以及原审裁判正确与否进行说理。

第十七条

符合下列情形的案件,民事裁判文书的说理可以适当简化:

(一) 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以及虽适用普通程序审理,但事实清楚、争议不大的案件;

(二) 一方明确表示承认对方全部或部分诉讼请求,且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禁止性规定以及不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可在写明一方自认的情况后,对当事人自认的部分,不再进行说理。

第十八条

民事裁判文书可以采用图表比对等形式加强说理性。

第十九条

涉外民事裁判文书应当对国际民事管辖权的取得作出论述,除当事人对处理争议所适用的法律选择一致外,涉外民事裁判文书适用实体法必须有冲突规范的指引,应当对经冲突规范指引准据法的情况予以详细说明。

第二十条

民事裁定书的说理应结合裁定的具体事项展开。尤其是对案件的实体处理有重大影响、对当事人的实体利益和重大程序利益做出处分的民事裁定书,应当详细说明裁定的理由;对于二审撤销一审判决,发回重审的案件,民事裁定书中应写明发回重审的理由,阐明一审判决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或违反法定程序、适用法律错误的具体问题。

四、行政裁判文书的说理

第二十一条

行政裁判文书的说理要针对各类行政诉讼案件的特点,围绕全面审查被诉行政行为合法性及当事人的诉争焦点进行,应说明被诉行政行为是否合法、当事人的诉辩理由是否成立,并视案件的具体类型和不同的判决方式等具体情况应当说明的理由。行政裁判文书的说理应侧重于当事人争议焦点和法院审理重点,根据不同审级,体现不同特点:

(一)一审行政裁判文书的说理应全面反映当事人举证、质证和法院认证的动态过程,体现法院依据法律适用规则对被诉行政行为是否合法、原告诉讼请求是否成立的论证理由。

(二)二审裁判文书应体现对原审判决和被诉行政行为双重评判的特色,把原审判决的正确性以及对被诉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审查,贯穿说理的始终。

(三)再审裁判文书因再审分别适用一审或二审程序而可以相应参照一审或二审裁判文书的说理要求,但应体现再审案件的特点。

对当事人没有争议的问题、非审理重点的问题,以及不属于合法性审查范围的问题,可以简略表述。

第二十二条

行政裁判文书的说理应包括以下基本内容:

(一)对作为类案件,应包括被诉行政行为的主体是否具有法定职权,认定事实是否清楚、主要证据是否充分,适用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是否正确,是否符合法定的行政程序,是否超越职权、滥用职权,行政处罚是否显失公正。对采用驳回诉讼请求、确认判决等判决方式的,应当阐明具体的理由。

(二)对不作为类案件,应包括原告起诉要求被告履行何种法定职责、是否提出过申请,被告是否具有法定职权以及其明示拒绝、拖延履行、不予答复是否合法的理由。应当阐明原告的诉请是否成立、法院是否予以支持的理由。对采用判决履行、驳回诉讼请求或确认违法等判决方式的,应当阐明具体理由。

(三)对行政赔偿类案件,应包括被诉行政行为是否合法或是否已被法院依法确认违法,原告的合法权益是否受到侵害,两者有无因果关系,被告应否承担、如何承担行政赔偿责任的理由。

第二十三条

行政裁判文书应当依据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参照规章,援引司法解释作出裁判,并可以在说理部分引用合法有效、合理适当的具体应用解释和其他规范性文件。

第二十四条

行政裁定书的说理应结合裁定的具体事项展开:

(一)不予受理、驳回起诉行政裁定书的说理,应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重点阐述当事人起诉的事项是否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收案范围和起诉条件。

(二)准予撤诉的行政裁定的说理,应当载明撤诉、准予撤诉的理由,客观反映原告自愿撤诉和法院合法性审查的过程。

(三)对二审撤销一审判决、发回重审的行政裁定书,应当阐明原审判决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或违反法定程序的具体问题。

五、附

第二十五条

本意见适用于刑事、民事、行政判决书和裁定书。执行中的裁定书等可以参照适用。

第二十六条

本意见由本院审判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

本意见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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