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建设管理暂行办法

2022-12-29

第一篇:城市建设管理暂行办法

城市路灯管理暂行办法

城市路灯管理暂行办法 (2009-03-25 21:01:44)转载▼ 标签: 杂谈

第一条 为规范城市路灯建设、管理和维护,加快城市路灯基础设施配套速度,提高路灯照明质量,改善城市环境,提升城市品位,根据建设部《城市道路照明设施管理规定》及国家、省、市有关规定,借鉴其他城市路灯管理经验,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本暂行办法所指的城市路灯为城市规划区内主次道路(含里巷、桥梁、住宅小区、广场、公共停车场和公共绿地)等处的路灯。

路灯包括路灯配电室、变压器、配电箱、灯杆、灯具、地上地下管线、检查井以及照明附属设施。

城市规划区范围东至东环路、西至辛安河、南至南外环、北至养马岛。

第三条 城市路灯实行统一规划、多元投资、归口管理和属地管理相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 区城市管理与房产局是城市路灯的行政主管部门,其主要职责是:

(一)宣传和贯彻实施国家有关道路照明设施建设、管理和维护的法律、法规及本办法;

(二)组织实施路灯的规划、建设、维护和管理;

(三)按照国家有关验收规范,搞好路灯建设工程的竣工验收,收集整理工程档案;

(四)负责城市路灯的监督和考核工作;

(五)依法查处破坏路灯设施的行为。

第五条 规划、发改、财政、建设、公安、工商、供电、公路、交通等有关部门和单位依照各自职责,积极配合做好城市路灯的建设和管理工作。

第二章 城市路灯的建设

第六条 区城市管理与房产局负责道路照明灯型的选型与设计,报经区政府批准后,由相关单位组织实施。

城市公共建筑夜景亮化工程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交付使用。城市公共建筑产权单位在楼体夜景亮化申请执行路灯电价前,应经区城市管理与房产局与区供电公司审核同意,并按照规定办理相关手续。 第七条 积极拓宽城市路灯建设资金筹措渠道,鼓励多元化投资,加快推进城市路灯基础设施配套。

第八条 对新建、改建的城市路灯,由区城市管理与房产局提报城区路灯建设计划,报经区政府批准后,按照城区道路管理职责分工,由相关部门和单位分头组织实施。

1、区管城市道路路灯建设,由区政府负责投资,纳入政府采购,由区城市管理与房产局组织实施;

2、宁海、文化街道办事处和开发区、度假区管委以及大窑镇、武宁镇政府负责所辖城市道路以及镇管道路路灯建设,建设费用自行承担;

3、新建居民住宅小区的路灯(不含楼道)建设,其建设费用由房地产开发商承担,并负责建设;

4、已建居民住宅小区需新建路灯(不含楼道),其建设费用由社区自筹解决。

第九条 新建和改建的城市路灯必须符合有关设计安装规范,应当采用新技术、新材料、新光源和新工艺,采取相应的防火、防漏电等安全措施,做到美观、整洁、牢固、安全。

第十条 城市路灯的新建、改建工程必须符合国家有关标准规范,并经验收合格后交付使用。

第三章 城市路灯的管理和维护

第十一条

城市路灯的管理和维护应当坚持安全第一,认真执行各项规章制度,保证城市路灯的完好、运行正常。

第十二条 城市路灯的管理维护,按照归口管理和属地管理相结合的原则,由相关责任部门和单位分头组织实施。

1、区管城市道路的路灯管理和维护,由区城市管理与房产局负责组织维护;

2、宁海、文化街道办事处新建的路灯,经验收合格后将产权移交区城市管理与房产局统一管理和维护;

3、开发区、度假区、大窑镇、武宁镇负责各自所辖区域内道路路灯的管理和维护,管理费用自行负担;

4、新建居民住宅小区、已建居民住宅小区的路灯(不含楼道)维护和管理由小区业主委托物业公司或者路灯公司负责,其管理和维护费用从物业管理费支付。

城市路灯的维护责任单位应当按照城市照明设施维护技术规范进行维护。

第十三条 区管城市道路路灯的管理维护,面向社会择优选择维护管理单位,其它镇、街道等可自行维护,也可面向社会择优选择维护管理单位。

委托管理维护的费用按照“谁委托、谁出钱”原则,根据委托管理维护的灯数及电力设施总量,测算管理维护费用,实行管理维护费用包干制。

第十四条 管理维护要保持灯具的清洁和美观,保证设备完好率在95%以上,路灯亮灯率在城市主要道路98%以上、次要道路在96%以上,并使照明的照度与亮度达到规定的标准。

第十五条 城市路灯要按规定时间开启和关闭。

路灯亮灯时间:当年5月1日——9月30日,19:00(随天黑感应亮灯)——23:00;当年的10月1日——次年的4月30日,17:00(随天黑感应亮灯)——23:00、次日4:30——6:30(随天亮感应灭灯)。“五.一劳动节”和“十.一国庆节”亮灯时间:按照国家法定假日时间整夜亮灯。春节亮灯时间:自农历腊月二十二至正月十八整夜亮灯。重要活动亮灯时间另行通知。

各级路灯管理部门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要对原路灯照明系统进行改造,实行分时段控制,逐步实现节能型的半夜灯。

第四章 城市路灯的经费管理

第十六条 建立城市路灯专项经费,实行专户储存,专款专用,其来源:

1、电费中公用事业附加费;

2、财政专项资金;

3、其他收入。

第十七条 电费中公用事业附加费由区供电公司负责统一收取后,于每月25日前全额上缴财政国库。

第十八条 区管城市道路路灯维护经费,由区财政局和区城市管理与房产局共同核定,报区政府批准后由区财政局按月拨付区城市管理与房产局,区城市管理与房产局再拨付维护作业单位。 第十九条 区城市管理与房产局负责的城市路灯的电费,由区城市管理与房产局会同区供电公司于每月15日共同抄表,并按照城市居民照明用电价格以及应承担的路灯专用变压器变损计算本月总用电费用。路灯电费经区财政局审定后,由区财政局于每月25日前拨付区城市管理与房产局,然后由区城市管理与房产局于每月28日前拨付区供电公司。路灯电费从城市路灯专项经费中支出。

其他单位负责的城市路灯电费自行承担,按照供电部门电费收取办法及时交纳。路灯电价执行城市居民照明用电价格,并承担相应的路灯专用和公用变压器变损。

第二十条 对区管城市道路的路灯,建立城市路灯电费支出补偿机制,对超出支付能力的缺口部分,区财政安排资金给予弥补,并列入区财政计划。

第五章

城市路灯的监督考核

第二十一条 各级路灯管理部门要建立严格的巡视制度和考核制度,对路灯设施要经常检查。

第二十二条 纳入管理范围的城市路灯由区城市管理与房产局组织有关部门进行检查、督导、考核(直接考核责任单位的主管部门)。具体考核标准:

(一)城市路灯考核标准(150分):每周内不定期巡视一次,并搞好记录。

l、亮灯情况(50分):每天在规定的时间内亮灯计满分,迟开或早关,每发现一次扣1分。

2、亮灯率(50分):路灯亮灯率达到98%以上计满分,每下降一个百分点扣2分;每天在规定时间内不亮灯的,每发现一次扣2分。

3、路灯设施完好情况(50分):灯光设施由维护作业单位常年保持完好,如有损坏,在24小时内修复,计满分。每发现一次未及时修复者扣1分。

(二)考核方法

1、日常检查。每月3—4次抽查或排查。抽查区域,以整条街为一个检测单位,每次抽查不少于3条街。

2、定期检查考核。每季度、半年、年终各进行一次,检查考核为全面检查。

(三)考核结果

1、按季度将考核情况上报区政府进行通报。

2、年终根据各季度的考核情况进行综合评定,考核结果直接与考核单位的岗位目标责任制挂钩。

第六章 罚则

第二十三条 对城市路灯照明设施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依据《山东省城市建设管理条例》和建设部《城市道路照明设施管理规定》的规定,责令限期拆除、赔偿经济损失、没收违章用电设备,恢复原状,并可处以罚款。

(一)擅自拆除、迁移、改动城市道路照明设施的。

(二)在城市道路设施附近堆放杂物、挖坑取土、兴建建筑物及有碍城市道路照明设施正常维护和安全运行活动的;

(三)擅自在城市道路照明灯杆上架设通讯线(缆)或者安置其他设施的;

(四)私自接用路灯电源的;

(五)偷盗城市道路照明设施的;

(六)故意打、砸城市道路照明设施的;

(七)不听劝阻和制止,非法占用城市道路照明设施的;

(八)其他有损城市道路照明设施的行为。

第二十四条 擅自在城市道路照明设施上乱贴、乱画、乱写、乱刻或者未经批准张挂、张贴宣传品的,由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依据《山东省实施〈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办法》的规定进行处罚。

第二十五条 违反本办法尚不构成犯罪的,应当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三条 本暂行办法由烟台市牟平区城市管理与房产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暂行办法从2007年7月1日起开始实施。

城市路灯及公共亮化管理规定 (2009-03-25 21:16:02)转载▼ 标签: 杂谈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强化城市路灯及公共亮化管理,提高城市亮化水平,根据国家建设部《城市道路照明设施管理规定》和《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等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订本规定。

第二条 市城市管理局为我市城市路灯及公共亮化行政主管部门。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城市路灯及公共亮化,是指城市规划建设用地范围内道路、桥梁、广场、开放式公园、街头绿地、景观带等处需移交城市亮化主管部门统一维护管理的照明设施(包括灯具、灯杆、地上地下管线、配电箱、配电房等)。

第四条 城市路灯及公共亮化应编制专业规划并纳入城市道路、桥梁、广场、开放式公园、街头绿地、景观带等工程同步规划与设计,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技术规范,在项目规划设计论证中涉及到亮化照明的,应主动与市城市管理局联系,并接受管理。

第五条 在路灯规划建设中要体现一路一景的要求,在公共亮化规划建设中要体现一处一特色的要求,在灯具造型上要新颖美观,体现美化、艺术化的要求。 第六条 鼓励使用新光源、新技术、新设备。

第七条 要严格通过招投标方式,择优选定城市路灯及公共亮化施工单位及灯具供应商。 第八条 严把施工质量关,施工过程中严格执行工程监理、质监制度,争创优质亮化工程。 第九条 市城市管理局应对城市路灯及公共亮化施工进行全过程检查,加强工程质量监督。 第十条 严格工程验收制度,所有城市路灯及公共亮化工程必须经市城市管理局验收。路灯正式使用前应将验收情况及正式使用时间报市财政局。

第十一条 在工程验收合格、手续齐全的条件下,方可移交市城市管理局维护管理。施工单位应预留一年保修金(统一缴到市财政局),保修期满决算后无质量问题退还保修金。 第十二条 市城市管理局要强化对路灯及公共亮化的管理,建立严格的检查考核制度,动态性维护好亮化设施,日常亮灯率要达99%以上,市政府办、市城管局、市财政局每季度联合组织对路灯亮化情况进行检查。

第十三条 路灯及公共亮化管理要坚持安全第一,认真执行各项规章制度,保证亮化灯饰的完好和正常运行。

第十四条 维修材料的采购由市城管局、市财政局负责实施,采取招标方式,降低成本,提高质量。

第十五条 管理单位要根据季节的变化,适时调整开关灯时间,既保证照明,又节约电费。 第十六条 市财政局会同市城管局制订维修费用、照明电费计划,提供资金保障。 第十七条 市供电部门应积极支持城市路灯及公共亮化管理工作。

第十八条 任何单位或个人在进行可能触及、迁移、拆除城市路灯及公共亮化设施或者影响其安全运行的地下、地上施工时,须报经市城市管理局同意后,方可统一委托市路灯管理处负责迁移或拆除,费用由申报单位承担。

第十九条 对破坏城市路灯及公共亮化设施的,依法予以处罚。 第二十条 各县可参照本规定执行。

城市路灯管理系统的改善 (2009-03-25 21:20:47)转载▼ 标签: 杂谈

对于照明产品,由于广州市城市照明新装工程已全面实行社会化招投标,为了公平、公开和公正,业主单位是不能指定产品,只能通过制定设计技术标准和要求来约束产品的质量和性能。如对于行车道的灯具,要求采用半截光灯具,压铸铝灯体、高纯铝反射器,效率70%以上及防护等级不低于IP65,光源灯头为E40,灯具内需安装单灯补偿电容器,功率因数要求达到0.9的产品等等。

作为城市照明的维护管理部门,在进行照明规划设计时,我们首先考虑的是要维护方便,再是节能和高效。如设计人员喜欢在高架桥底使用吸顶灯,认为它平均照度好,但在实际应用中,对吸顶灯进行更换设备时十分麻烦,它不仅需要维修人员抬头举手来工作,而且小螺丝特别多,更换一个镇流器需装拆16粒小螺丝,而且吸顶灯往往安装在2条车道中间,维修时需封闭2条车道,这容易造成交通堵塞。

目前,在户外照明领域,人们还存在认识上的一些误区或者缺陷,主要体现在以下四个方面:

1、过于追求路面的高亮(照)度。

2、过于注重路灯的造型,不太注意照明效果,主要表现在突出强调装饰照明,而忽略了路灯功能照明的重要性。

3、高效率光源、灯具应用率还不是很高。

4、忽略了更换设备的难度,造成维护困难。

针对这些问题,我们觉得在进行照明产品的规划设计时,一是要突出城市和周边环境特色;二是照明水平达到或稍微超过《城市道路照明设计标准》,但不宜订得太高,照度均匀度和眩光限制要符合标准要求;其次要考虑维护方便、节约能源、保护环境、防止光污染、光干扰等问题。

而面对当前国家提出的绿色环保、节能降耗的要求和趋势,作为城市照明的维护和管理部门,我们认为设计单位可采取以下措施:

1、合理确定照明标准和进行照明方案选用。

2、推广使用“三遥”路灯开关控制系统按照天气变化情况合理开关路灯。本人认为“三遥”路灯开关控制系统是一个值得推广的系统,它不仅能统一亮熄灯时间,而且需临时亮熄灯亦很容易完成,特别适合南方城市夏季雷暴天气时需要临时亮灯。

3、推广使用节电产品。

4、重视灯具的清洁维护工作,确保灯具的维护系数。

5、通过安装电压调节设备节能。

现在的新产品层出不穷,在此,想从一个使用者的角度对照明企业提些建议:

新产品的寿命和发光效率要接近或超越高压钠灯

高压钠灯虽然显色性低,但产品质量稳定,发光效率高, 给人灯火辉煌的感觉,近期新出现的LED灯、电磁感应灯(又称无极灯),发光效率、亮度都远不如高压钠灯,如相同条件下,使用250W钠灯的路段平均照度为50.32lux, 照度均匀度0.39。而使用200W的电磁感应灯的路段平均照度为31.90lux, 照度均匀度0.40。故要使维护单位接受新产品,必须在产品性能上超越高压钠灯。

太阳能路灯和风光互补路灯系统存在的问题

太阳能和风能是一种取之不尽、用之不竭的绿色能源,其应用能缓解目前能源紧缺、供电不足的情况。另外,对于广州市路灯线路被盗严重也是一种很好的解决办法。但这2种路灯系统都存在一种致命弱点--供应电量不足,根据厂家提供的资料,同时使用风机和光电板发电状态下,日发电量为1.872KWH,在天气正常情况下仅能供电100W灯泡约11小时,而广州市路灯日平均运行时间接近12小时,而且我们要使用250W以上的光源,而不是55W的低压钠灯。故厂家必须解决供应电量不足的问题,才能推广应用。

不能因为使用的电压调节节能设备而增加大面积照明故障的数量

电压调节节能设备是采用变压器调压节能的工作原理,通过降低供电电压来达到上半夜稳压、下半夜降压的方法节能。相信对路灯系统是一种很好的节能方法,但由于增加了设备数量,如节能设备故障而造成大范围的路灯不亮,这样对于路灯维护管理部门,那就不要节能算了。故厂家必须做到当节能设备故障时自动退出运行,不能影响亮灯。

小常识 (2009-03-25 21:24:42)转载▼ 标签: 杂谈

(一)可以私自搭、接路灯电源、线路吗?

路灯供配电线路专用于城市公用照明。1995年起实施的《无锡市城市道路照明设施管理办法》第十九条明确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擅自在城市道路照明设施上架设通讯线(缆)或安置其它设施,以及接用城市道路照明电源。确需架设、安置或接用的应事先征得城市道路照明设施管理机构同意并由声调道路照明设施管理机构组织施工。" 因此,未经有关管理机构同意,私自搭、接路灯电源、线路不仅是危险行为,也是违法行为。有关部门、单位若确有此类要求,应事先与市路灯管理处联系协商。在取得市路灯管理处的同意后,按照道路照明设施技术规范和安全要求,申请并办理相关手续。

(二)想在路灯灯杆上张挂宣传品、广告等怎么办?

路灯灯具、灯杆的整洁与否不仅直接影响城市的形象和面貌,而且对设施安全、交通安全也有一定影响。严禁在灯杆张贴、悬挂。有关单位或个人若确有此类要求,应事先与市路灯管理处联系协商,按照道路照明设施技术要求和安全要求办理相关手续,并按指定的位置和时间悬挂。

(三)买房您注意看路灯了吗?

随着生活水平的日益提高,人们的居住条件已大为改善。人们对居住质量的要求也越来越高。房屋的买卖双方都开始更多地关注居住的周边环境和配套设施。但是在对周边环境、配套设施的考察上,不少人还不够全面,往往只注意到水、电、气、商场、医院、学校等环节,而忽视了察看路灯设施是否配套、完备。居民入住后才发现夜间出行不便、安全系数不高等问题,再要找建设方、物业管理等又是一桩头痛的事。所以,今后在购房过程中大家还得多留个心眼儿。

(四)因灾害天气等原因可能导致电力线断线怎么办?

因灾害天气等原因可能导致电力线断线,断线的电源一端是带电的。如果遇到断落的电力线,千万不要靠近,更不能接触导线及导线相接触的物品,而应设法保护现场,同时立即通知有关抢修部门,以便紧急抢修。特别是暴雨天气或阴湿天气,尤其应注意保持足够距离,不得接近。

(五)触电急救措施

发生触电事故时,在保证救护者本身安全的同时,必须首先设法使触电者迅速脱离电源,然后进行以下抢救工作。

1、解开妨碍触电者呼吸的紧身衣服;

2、检查触电者的口腔,清除口腔的粘液,取下假牙(如果有的话);

3、立即就地进行急救;

如果现场除救护者之外,还有第二人在场,则应立即进行以下工作:

1、提供急救用的工具和设备;

2、劝退现场闲杂人员;

3、保持现场有足够的照明和保持空气流通;

4、向领导报告,并请医生前来抢救。

实验研究和统计都表明,如果从触电后1分钟即开始救治,则90%可以救活;如果从触电后6分钟开始救治,则仅有10%的救活机会;而从触电后12分钟才开始救治,则救活的可能性极小。因此,当发现有人触电时,应争分夺秒,采用一切可能的办法迅速进行救治,以免错过时机。

城市路灯管理所章程 (2009-03-25 21:27:52)转载▼ 标签: 杂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城市路灯管理所(以下简称路灯所)是全民制事业单位,是政府领导下的一

个事业职能机构,是建设局下属二级单位;是党和政府联系人民、关心人民的一个纽带,是发展城市规划

区内亮化工程与构建和谐社会的主要力量。

第二条 路灯所经区人民政府批准,成立于2005年8月12日,受建设局领导,

第三条 本单位工作宗旨是:坚持高举邓小平理论伟大旗帜,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贯彻“八

荣八耻”的民族道德观,以服务人民为宗旨,以经济建设为中心,实施城市亮化工程,努力建设和谐汉南 。

第四条 路灯所坚持贯彻《城市道路照明设施管理规定》,弘扬“尊重知识、尊重人才”的风尚,倡导献

身、创新、求实、协作的思想理念,坚持独立自主、集思广义、民主集思、群众满意的原则和灯火辉煌、

减少光污染、节约能源、丰富人民精神生活的方针。

第五条 路灯所遵守宪法、法律和国家政策,维护国家统

一、安全、服务人民。 第二章 总体任务

第六条 加强对城市的路灯进行管理和服务,依照建设部1992年11月份颁布的21号令《城市道路照明设施

管理规定》履行行政管理职能。

第七条 开展继续教育和技术培训,举办一些宣传道路照明设施的活动,提高市民对照明设施保护意识,

增强市民的公益事业心。

第八条 及时了解市民对道路照明的意见和建设,忠实履行职能,创建让市民满意工程。 第九条 城市道路照明设施建设和改造必须符合有关设计标准规范;大力运用新技术、新设备、新概念。

第十条 密切境内、外路灯建设管理部门和其它社会团体的联系,加强友好往来和技术、经验交流。

第十一条 表彰、奖励先进工作者或照明施工管理作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 第十二条 积极开展符合本部门宗旨的社会公益性活动。 第三章 人员分工

第十三条 路灯所长的权利和义务

一、讨论并决定汉南区路灯规划建设的方针和任务。

二、审议核定道路照明设施方案、图纸。

三、对财务检查、监督、管理、审定。

四、制定工作目标。

五、制定工作目标管理规定或措施。

六、了解照明设施的正常运行情况。

七、负责征收城市公用事业附加费。

八、协同主管部门做好安全工作。

九、参加制定、修改单位的章程。

十、遵守《行政许可法》。

十一、其它依法行使的权力和义务。 第十四条 工作人员职责

一、认真遵守单位制定的管理规定。

二、认真自觉的学习专业技术知识,提高业务技能。

三、积极配合领导做好照明设施日常维护、保养工作。

四、热爱本职工作,树立服务的思想,具有一定的政治水平和社会活动能力。

五、提供、反馈实际中遇到的问题,并及时解决。

六、提高个人的综合素质能力。

七、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

八、完成上级赋予的其它任务。 第四章 经费及资产管理 第十五条 经费的来源

一、自收自支、财政项目拨款。

二、附加费收入。

三、其它收入。

第十六条 供电部门要为道路照明提供必要服务,负责按区物价部门核定标准、范围,征收城市公用事业

附加费,并按月将所收附加费上缴区财政专户。

第十七条 区财政部门应加强对城市公用事业附加费的征收检查,按时拨付附加费到路灯所。

第十八条 区审计部应加强对城市公用事业附加费的征收监督、审计。城市公用事业附加费必须用于城市

道路照明使用和维护,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挪作他用。 第十九条 路灯所法人必须制定健全财务管理和监督制度,经费的收支要根据国家对财务有关法规、政策

和制度执行,建立民主理财的管理办法。 第二十条 路灯所的经费、资产 服务承诺

此博文包含图片 (2009-03-25 21:33:45)转载▼ 标签: 杂谈

服务承诺

(一) 服务宗旨:保路灯明亮,让市民满意

(二)社会服务承诺制度:

1、社会服务承诺内容: 公用路灯维修管理。

2、社会服务承诺标准: (1)、保证全市公用路灯的正常运行。做到定期巡修,定期检查,平均亮灯率确保97%以上。 (2)、全市公用路灯外型完整,不缺门盖板和接线阴井盖。设施检查定期进行,发现路灯设施残缺或接到群众反映,一般情况下24小时内修复或更换,平均完好率确保90%以上。 (3)、公布电话为报修电话,实行24小时服务制,专人接报,详细询问并记录在案。接到群众报修电话,必须立即通知有关部门维修。一般故障24小时内予以修复;复杂故障48小时内予以修复,遇雨雪天气不宜施工时顺延(非修理因素如供电停电、供电调杆、建设拆除、灾害性天气造成的故障等除外)。

3、考核与违诺责任: (1)、平均亮灯率与设施完好率由本处承诺办与市政公用事业局公用事业处负责考核。达不到承诺标准的有关所、队及个人由本处按规定给予处罚。 (2)、接到报修信息未能在承诺时间内予以修复,追究有关责任人责任。通知不及时,每次罚接报人员10元;接通知未及时修复,每次罚维修人员20元;部门领导接通知后未及时安排有关人员进行维修,罚该部门负责人每次30元。 (3)、对群众的质疑与投诉,承诺办工作人员应耐心解释。需答复的应在二天内予以答复,延迟一天,对当事人罚款10元。

4、投诉与监督: (1)、本处实行社会服务承诺制,欢迎广大市民群众投诉和监督。 承诺办电话:2756690转 处长室电话:2701737 2722857 (2)、本处承诺工作有投诉,可直接向市政公用事业局投诉。 局公用处电话:2702185 局办公室电话:2709743 (3)、市民群众对亮灯率、设施完好率有质疑的,可直接与本处承诺办联系,约时前来检查考核记录和"微机无线路灯监控中心"的有关资料。

5、保证措施: (1)、为实施社会服务承诺制,不断提高工作效率和服务质量,本处成立以各级主要负责人为主体的"社会服务承诺制领导小组"并下设承诺办负责社会服务承诺制的有关工作。有关科室和所、队亦相应成立工作机构(或明确责任人)具体处理日常工作。各责任部门明确任务,分工到人,责任到人,做到承诺内容、承诺标准、考核奖惩"三结合"。 (2)、在现有规章制度的基础上,根据社会服务承诺制的新情况进行修改、补充和完善,做到制度明细,考核严格,管理科学,使公用路灯管理社会服务承诺制的实施有章可循,符合规范。 (3)、完善监督、投诉体系,公布一批报修监督、投诉电话,方便市民群众对本处社会服务承诺工作进行监督。在市区聘请了20名路灯义务监督员,定期召集会议,虚心听取批评和建议,不断改进路灯管理工作。 (4)、把实行社会服务承诺制与路灯职业道德建设、行风建设有机结合,及时主动地解决市民群众在公用路灯问题上的热点、难点、真心实意地为市民群众服务。坚持自查自纠,加大巡修力度,保证承诺目标的实现,以实际行动让市民满意、政府放心。 对路灯职工在维修管理过程中可能给您造成的不便,请予谅解。

竭诚欢迎广大市民对公用路灯的维修管理工作进行监督并提出意见和建议。

路灯管理现状及改造探索 (2009-03-25 21:56:17)转载▼ 标签: 杂谈

随着经济和社会的发展,作为城市基础设施和城市景观之一的路灯建设和管理,也越来越引起城市人民政府的高度重视和社会各方面的广泛关注。路灯对保障夜间交通和治安、美化城市夜景起着积极的作用。

路灯管理是城市管理中技术含量最高、难度最大的一项工作,很大程度上反映了一个城市的经济实力、人文特色和现代化水平。由于路灯遍布在全市各条道路上,其运行管理要求高、工作量大,路灯建设完成之后,其管理和维修需要较大的人力和物力。为了降低路灯运行管理成本和提高亮灯率,除了选择灯具之外,更重要的是要对路灯电压进行控制,以达到节省电力和延长灯具寿命;监控路灯运行状态,即在最合理的时间亮灯、关灯,出现故障时通知管理人员,使管理人员有目的地去检修;安全运行,即能抗雷击,具有短路、过载保护。

城区大部分路灯建设使用后没有进行技术改造,大部分道路的路灯控制设备属淘汰产品,存在如下缺陷:

1、城区路灯供电目前均是接市电供电网,因而路灯电压容易随电网电压升降而产生较大的波动。特别是午夜时段,由于用电高峰期已过,市网电压升幅较高(据电脑监测记录,某些路段电压最高达275.3V),由此既增大电能的消耗,又直接对路灯灯具的使用寿命产生负面的影响。

2、城区路灯的控制大部分沿用旧式的控制箱,控制方式简单而落后,节能效果差。由于旧式控制箱内布线、电路多外露,既使接线头、触点易氧化锈蚀,又对运行维护人员的安全造成潜在的危险。

3、部分控制箱采用的电子时钟准确性较差,造成开关灯时间与既定时间存在差异。另外,时钟控制器需干电池供电,当使用时间较长时,会发生控制失灵现象。

4、部分控制箱噪音大,对周边环境产生一定的干扰和污染。

以上这些问题,给城区路灯控制、维护工作造成了极大的困扰和不便,带来路灯管理维护量的大幅增加。

为改变这种状况,他们经多方考察和比较,选用ZLB系列智能节能控制设备,在城区沿河西路,造贝路和界涌村进行了改造试验,取得如下结果:

1、节能效果明显。沿河西路62盏路灯2002年2月电费为4525.20元,而使用ZLB智能控制箱前的2002年1月的电费为5919.20元。经计算在相同亮灯时间内,该路段节省电费约30%。

2、延长灯具使用寿命,减少维护工作量。2001,城区路灯所在路灯管理中共更换灯泡6311个,镇流器2190个,其中大部分寿命低于其额定使用寿命。究其原因,一个主要因素是这些灯具长时间在超过220V额定电压情况下工作,而致其使用寿命缩短。而ZLB智能控制箱在保证末端电压情况下,能自动调节控制线路电压,起到自动降压、限压、稳压功能,从而避免了灯泡、镇流器和触发器超压工作,其使用寿命将得以延长,甚至可比额定使用寿命更长,这就大大减少了维修工作量和维护材料费用。

3、稳定性和可靠性满足路灯管理的要求。在造贝路和界涌村这两处较偏僻地带安装了ZLB系列遥控器以后,可利用传呼机对路灯控制箱进行控制,完成相应的开、关灯动作。在3个月的试验期间,这两个控制点没有发生白天不关灯的情况,定时开、关灯准确率达100%,有效解决了路灯控制问题,使外出巡灯、维护工作的压力大大减轻。

上述试验表明:通过合理选择路灯控制箱,可以使路灯建设和管理迈上一个新台阶:

1、让大面积、长线条的城市照明准确、可靠地运行;

2、让城市照明符合时代的进步,符合全社会日益提高的环保要求;

3、让照明管理者的工作从面、线的管理变成点,从高空经常性维护变成定期的地面维护,从夜间巡查变成白天的正常工作。

目前该市城区共有路灯控制箱72台,用电约4000千瓦小时,电费高达1700多万元。其中大部分控制箱已陈旧,不仅故障率较高,而且节能效果低,影响路灯照明质量。若全面采用ZLB系列智能节能控制设备,则一年可节约几百万元电费。该智能节能控制设备价格在4万元左右,以一条电费为16万元的路段计,一年内即可收回投资,其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是明显的。

路灯所学习科学发展观心得体会 (2009-03-27 16:19:25)转载▼ 标签: 杂谈

按照城建系统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活动方案的要求,我们路灯所认真学习了科学发展观的深刻内涵和重大意义,对科学发展观的根本要求有了准确把握。现将学习科学发展观心得体会归纳如下:

科学发展观是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继承发展,是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根本指针,以人为本、全面协调可持续性的发展观,体现了马克思主义的方法论和世界观,体现了毛泽东思想的理论与实践相结合,实践是检验真理的唯一标准,体现了邓小平理论关于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时代要求,同时也是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要求。要实现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奋斗目标,开创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伟大事业的新局面,就必须抓好“发展”这一执政兴国的第一要务。而“发展”这个第一要务,必须是科学的。 树立和落实科学发展观,要把握精髓,实事求是,必须全面准确把握科学发展观的深刻内涵和基本要求:一是以人为本,二是全面发展,三是协调发展,四是坚持可待续发展。其次,要注意把握几个关键问题:一是必须始终坚持以经济建设为中心,聚精会神搞建设,一心一意谋发展;二是必须在经济发展的基础上推动社会的全面进步和全面发展,促进社会主义物质文明、政治文明、精神文明的协调发展。三是必须着力提高经济增长质量,努力实现速度和结构、质量和效益相统一,实现经济发展和资源环境相协调,不断保护和增强发展的可持续性;四是必须坚持理论与实际相结合,因地制宜,因时制宜的把科学发展观的要求贯穿于各项工作之中。

树立和落实科学发展观,必须改进作风,作为一名路灯管理人,要自觉地用科学发展观指导各项工作,踏踏实实干工作,认认真真完任务。立足本职,尽心竭力为人民办好事、办实事,要紧密结合新时期新形势下工作的新特点、新要求,转变观念,拓宽思路,不断创新,牢固树立和落实科学发展观,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

在日常工作中,要真正做到规范流程、完善管理,按程序办事、以制度管人,就必须制定了一套适应本部门管理需要的新制度和新规定,我们路灯管理所作为一个服务性为主的科室,能否让群众满意,关键在于我们的业务能力和服务水平。因此,坚持每周一.周五学习制度,坚持周一汇报上周的工作情况和本周工作计划,坚持日常工作情况监督,坚持思想上为人民服务的原则,尤为重要.为提高员工们的理论修养,更新知识结构,加强新知识、新技能的培训,我们搜索了很多关于路灯管理维护方面的书籍给员工学习参考,下一步我们还将到其他县市学习好的路灯管理维护经验,争取将先进的,科学的,路灯维护管理经验运用到以后的实际工作中去,目前,我们在城市路灯管理方面仍是属于粗放型管理的,往往造成职责模糊,工作不深入细致,效果不理想等现象,因此,实施精细化管理是今后城市路灯管理的必然要求。精细化管理就是要落实管理责任,将管理责任具体化、明确化,全面建立规范科学的监管机制,要求每一位员工都要尽职尽责,都能以精心的态度对待每一件事,要求具体责任人明确任务目标,发现问题及时处理,并做好反馈总结工作.使每次路灯维修任务都能高效快速地完成,让群众满意,领导放心。努力地推进我县路灯管理事业科学发展.

关于加强城市道路照明工作的意见 (2009-03-30 12:57:52)转载▼ 标签: 杂谈

城市道路照明对于交通安全,社会治安,人民生活以及美化城市都有重要作用,是市政建设的一个组成部分。建国以来,道路照明工作在城市供电和城建部门的领导下,认真贯彻为生产、为人民生活服务的方针,取得了很大成绩。但是由于种种原因,特别是林彪,“四人帮”的干扰破坏,致使道路照明建设和管理工作混乱,设备陈旧,技术落后,远远不能适应城市建设发展的需要。为了进一步加强道路照明工作,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城市道路照明的业务范围:城市道路照明业务包括城市道路(含里巷),城市桥梁,广场,路口标志灯(交通信号灯除外)以及不售票的公园绿地等处的照明;道路照明的光源、灯具、杆线等专用设备的安装、维修和管理;参与新建桥梁、道路照明的方案制订,设计和施工的有关业务。各地道路照明建设和管理单位,要认真贯彻为生产、为人民生活服务的方针,按照城市规划要求,配合道路建设,统一设置路灯,做到路通灯明,加强维护和管理工作,亮灯率要达到百分之九十五以上,并且经常保持灯具完好,清洁和美观。

二、管理体制和队伍建设:目前各地道路照明管理体制不一,有的归供电局管,有的归城建(公用)局管,不论谁管都要有相应的管理机构队伍。建议大中城市要设立路灯管理处(所),小城市要设立路灯队(站班)。管理机构要相对稳定,队伍要适当补充,今后路灯外线维修工按每二百五十盏灯配备一人,其他工种可根据设备大修、新建和改建等工程任务的需要配备人力。要加强政治思想工作,注意技术培训,开展社会主义劳动竞赛,提高工效,要逐步配备必要的施工维修机具和交通车辆,路灯升高车由国家统一生产和分配。路灯工人常年露天带电高空作业属电业系统工种,但目前各地工资、劳保福利待遇不统一,今后要结合工资体制改革逐步进行调正。要注意劳动保护和安全,关心职工生活,有计划地解决职工住房等问题。

三、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提高管理水平。城市路灯管理机构是事业单位,要加强经济核算,增收节支,逐步执行企业化管理。要根据地区和行业的特点,制定考核路灯企业的各项技术经济指标,如亮灯率、出勤率、生产定额、质量标准、材料消耗、节约指标、安全生产等。凡完成任务好的,可按规定从职工工资总额中提取企业基金并实行奖励制度。为了提高道路照明的管理和技术水平,要制定路灯安装、维修、运行等技术操作规程和路灯工人技术等级标准。

四、要解决路灯建设和维修所需的资金、材料问题,随着路灯建设的发展,路灯建设投资费用也应逐年增加,今后新建和改建道路的路灯设置费要包括在道路工程投资计划内,拨交路灯建设单位进行建设。路灯的经常费用由城市维护费用中开支。疏通路灯单位物资供应渠道,物资部门要有路灯单位的供应“户头”。城市路灯建设涉及电力、电讯、市政、公用、园林等部门,要互相协作,密切配合,要保证路灯供电,有矛盾时,要及时协商研究解决。

五、注意节约用电。在保证道路正常照明的前提下,采取积极措施,节约用电。要根据不同季节,规定路灯的启闭时间。按照不同的道路要求和交通密度,合理布置路灯。积极采用照明效果好,用电省的光源和灯具,推广先进的节约电能新技术,逐步实现路灯的自动控制,达到启闭自动化。

六、加强科研和情报交流。组织有关科研单位、大专院校和灯具工厂,加强对道路照明光源、照度、亮度、灯高、灯距,灯具等设计和研究工作。要统一制定有关技术标准,提高道路照明的技术水平,要改进灯具设计,适当注意美观。要建立城市道路照明的技术情报网。及时交流推广国内外先进技术。 请各省、市建委和主管局加强对路灯单位的领导,各城市路灯要经常向供电和城建部门汇报工作,争取领导支持,进一步提高道路照明建设和管理水平,更好地为四化建设服务。

城市照明管理办法 (2009-03-30 13:07:12)转载▼ 标签: 杂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城市照明管理,保障城市照明设施完好,改善城市环境,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城市照明,包括道路照明(含桥涵照明)、广场照明、营造景观照明和建(构)筑物外体照明。

本办法所称城市照明设施,是指用于照明的配电室、变压器、配电箱、监控设备、灯杆、灯具、地上地下管线以及其他附属设备。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市区城市建成区范围内城市照明的管理。

第四条 城市照明应当坚持统筹规划、科学设计、同步建设、规范管理的原则,逐步改善市民生活环境,提高城市品味。

第五条 市市政管理部门是城市照明管理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门,市城市照明管理机构根据市政行政主管部门的委托,具体负责城市照明的管理工作。

城市规划、建设、园林绿化、财政、公安、城市管理行政执法等部门和电力等单位应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共同做好城市照明的管理工作。

第六条 鼓励和支持城市照明方面的科学技术研究工作。积极推广和采用高效节能的新光源、新技术、新设备,提高城市照明的科技含量。

城市照明应当采取分时照明、安装节电装置等节能措施。

第七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城市照明设施的义务,有权举报和制止破坏城市照明设施的行为。

第二章 规划与建设

第八条 城市照明规划与建设,应当执行国家有关城市照明的标准和规范,与城市建设和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

第九条 市城市照明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城市规划、建设、园林绿化等有关部门,根据城市总体规划编制城市照明规划,报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第十条 城市照明行政主管部门对纳入城市照明规划的城市照明建设项目,应当根据城市建设规划和国家有关标准、规范组织制定项目实施方案,报市人民政府同意后实施。

城市照明建设项目实施方案应当包括所涉及的路段和地域范围、设置技术要求、亮化美化标准、完成期限等内容。

第十一条 城市照明建设项目依法应当招标的,必须按照有关招标投标的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实施招标投标。

城市照明建设项目的设计、施工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承担。

第十二条 新建、改建、扩建城市道路应当按照国家有关城市照明的标准和规范安装路灯。

第十三条 下列范围内的建(构)筑物和场所,应当按照城市照明规划和项目实施方案要求安装建(构)筑物外体照明设施或营造景观照明设施:

(一)繁华商业区;

(二)城市重要道路两侧和城市主要出入口的高大建(构)筑物、重要建(构)筑物;

(三)高架路、立交桥、人行天桥、广场、公园、游园、大型城市雕塑、喷泉等市政设施;

(四)城市标志性建(构)筑物;

(五)市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场所和建(构)筑物。

临街建(构)筑物照明设施由产权人负责安装。

第十四条 按照城市照明规划和项目实施方案应当配套安装城市照明设施的建设项目,城市照明工程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步投入使用,所需资金纳入项目投资概算。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在审批设计方案时,应当征询市城市照明管理机构的意见。

城市道路照明设施的建设和改造,应当与道路工程、绿化工程或管线敷设工程的建设和改造同步规划、同步设计、同步实施。

第十五条 安装城市照明设施应当符合安全规范的要求,并符合下列规定:

(一)不得妨碍居民生活和健康;

(二)不得妨碍交通信号灯和重要标示牌的正常使用;

(三)不得妨碍车辆的正常行驶;

(四)不得影响建(构)筑物、城市绿化、市政基础设施等公共设施的正常使用功能;

(五)不得影响城市市容。

第十六条 城市照明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组织验收,并通知城市照明行政主管部门参加。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不得办理移交管理手续。

第十七条 城市道路照明设施的管线应当按规定入地,并采取埋设地埋标识等保护措施。现有未入地的道路照明管线,应当按规划逐步进行入地改造。

第三章 维护与管理

第十八条 市城市照明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对市城市照明管理机构管理行为的监督检查和考核制度。

市城市照明管理机构应当加强对城市照明设施日常维护和管理情况的监督检查,建立落实城市照明设施巡查制度。

第十九条 政府投资建设的城市照明设施,在办理移交管理手续后,由市城市照明管理机构负责维护和管理。广场、公园、游园、公共绿地范围内的照明设施,由其管理机构负责管理。

社会单位投资建设的城市照明设施,由该单位负责维护、管理,并接受市城市照明管理机构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市城市照明管理机构在对城市照明设施日常监督检查中发现城市照明设施损坏、缺失或需要维修养护的,应当在48小时之内维修养护或督促有关单位维修养护。

第二十条 承担城市照明设施养护维修的单位应当严格执行城市照明设施养护维修的技术规范,保证设施安全、功能良好,外观干净、整洁,灯光图案文字清晰、完整,符合社会主义精神文明要求。对不符合要求的,养护维修单位应当及时维修、清洗和更换。

城市照明设施养护规范由市城市照明行政主管部门制定。

第二十一条 城市照明启闭时间按照市城市照明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执行。

城市照明未按规定时间启闭的,市城市照明管理机构应当及时督促有关单位改正。

第二十二条 市城市照明管理机构应当保证不低于97%的路灯在规定的时间内亮灯,并使道路照明的照度和亮度达到规定的标准。

因路灯改造、维修需要整体关闭道路、桥梁、隧道的路灯时,市城市照明管理机构应当提前发布告示。

第二十三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城市照明设施的义务,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在城市照明设施上涂写刻划、晾晒衣物;

(二)擅自在城市照明设施上张贴、悬挂物品和设置宣传品、广告;

(三)在城市照明设施安全范围内擅自植树、挖坑取土或者倾倒含酸、碱、盐等腐蚀物,危害城市照明设施;

(四)擅自在城市照明设施上架设管线和安装其他设施,或者擅自接用电源;

(五)擅自拆除、迁移、改动城市照明设施;

(六)擅自占用城市照明设施;

(七)其他可能影响城市照明设施正常安全运行的行为。

第二十四条 城市道路照明设施附近的树木和带电物体的安全距离不得小于1.0米。因树木自然生长致使安全距离不符合规定或影响照明效果的,市城市照明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及时与城市园林绿化主管部门协商处理。

因自然灾害和其他原因严重危及城市照明设施安全运行,为紧急抢险确需掘动道路、花坛、草坪或砍伐、修剪树木的,城市照明管理机构应当及时采取紧急措施进行处理,并在24小时内告知相关部门,补办相关手续。 第二十五条 确需拆除、迁移、改动城市照明设施的,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并提前5日告知市城市照明管理机构。拆除、迁移、改动城市照明设施的应当由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承担,施工时应当采取必要的保护措施并接受市城市照明管理机构的监督。

拆除、迁移、改动城市照明设施的费用由建设单位承担。

第二十六条 因交通事故或其他原因损坏城市照明设施的,有关责任人应当报警等候处理,不得离开现场。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将事故有关情况通知市城市照明管理机构。

第二十七条 社会单位投资建设、管理的城市照明设施运行所需电费,由市城市照明行政主管部门给予适当补偿。具体补偿标准和办法按照市人民政府规定执行。

第四章 罚则

第二十八条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三条规定的行为,由城市行政管理行政执法机关或其委托的单位责令限期改正,并可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处罚。

市城市照明管理机构在对城市照明设施巡查时,发现有本办法第二十三条规定行为的,应当及时通知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机关或其委托的单位查处。

第二十九条 盗窃、故意损坏城市照明设施,尚未构成犯罪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触犯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由有关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处罚。

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造成城市照明设施损坏或城市照明设施给他人造成人身、财产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第三十一条 城市照明行政主管部门和管理机构及其他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其所在单位或有管理权限的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违法实施行政处罚的;

(二)不依法履行职责,造成城市照明设施严重损坏的;

(三)违法批准拆除、迁移、改动城市照明设施的;

(四)路灯亮灯率达不到规定要求,造成不良影响的;

(五)有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行为的。

第五章 附则

第三十二条 县(市)、上街区城市照明管理,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自2006年7月1日起施行。1999年10月22日市人民政府发布的《郑州市城市临街标牌和灯饰管理办法》(市人民政府令第80号)同时废止。

道路路灯维护及管理办法 (2009-03-30 13:11:42)转载▼ 标签: 杂谈

第一条:为了加强独山子区道路照明设施的维护管理水平,保证我区道路路灯设施完好和安全运行,提高管理水平,保障路灯电力系统安全、可靠经经济运行,为厂区群众创造出良好的生活和工作环境,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路灯管理所管辖范围内的路灯维护及管理工作。 第三条: 路灯照明设施的维护及管理工作应当贯彻以下原则:

(一)坚持安全第一的方针,把确保厂区道路路灯安全可靠运行作为路灯维护管理的首要任务。

(二)坚持设计、制造与使用相结合,维护与检修相结合,修理、改造与更新相结合,专业管理与群众管理相结合,技术管理与经济管理相结合。

(三)坚持可靠技术进步,科技创新作为发展动力,推广应用现代道路路灯管理理念和自然科学技术成果,实现道路路灯科学管理和规范、高效、经济。

第一章 道路路灯运行及维护管理 第一节 基本要求

第四条:准确按照道路照明设施的数量安排下达养护、维修计划,保证负责范围内照明设施正常运行,确保亮灯率达到98%(见建设局路灯管理所方针目标责任书)。 第五条:道路路灯维护工作必须严格执行《电业安全工作规程》。

第六条:要求维护单位认真执行“三三二五”制,并定期或不定期进行检查(三票、三图、三定、五规程、五记录)。

“三票”指工作票、操作票、临时用电票。

“三图”指一次系统图、二次回路图、电缆走向图。 “三定”指定期检修、定期巡检、定期清扫。

“五规程”指检修规程、试验规程、运行规程、安全规程、事故处理规程。 “五记录”指检修记录、巡检记录、试验记录、事故记录、设备缺陷记录。

第二节 具体要求

第七条:负责按道路照明设施的数量安排下达养护、维修计划,保证负责范围内照明设施正常运行,确保亮灯率达到98%(见建设局路灯管理所方针目标责任书)。 第八条:做好岗位负责范围内照明设施每月用电计量的统计与分解工作。确保数据准确无误,管理报表整齐完备,及时申请及支付相关费用。

第九条:保证“夜景照明集中监控系统”正常运行,发现问题及时协调相关单位在相应时间内进行处理,避免因操作失误或问题处理不及时造成系统无法正常运行的情况发生,每月定期更新系统资料及数据。

第十条: 进行日常及夜间路灯巡检,做好巡检记录:

(一)定期巡视:每周对运行厂区道路路灯至少进行一次定期巡视,并做好记录。

(二)特殊巡视:因暴雨、大雪、节日、线路异常、故障跳闸等情况,需对道路路灯进行特殊巡视,并做好记录。

(三)对于特殊区段和线路,根据沿线地形地貌和气候变化等具体情况及时加强巡视和检修,并做好预防性的准备工作。 第十一条:及时安排和下发安全活动计划,每月定期进行对负责范围内的亮化设施进行安全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一般性安全隐患24小时内处理完毕并及时填写故障处理记录;特殊性安全隐患(较短时间内无法解决)的,做好现场防护措施及填写处理记录,及时上报局领导,提出解决方案,尽快解决该安全隐患。全年杜绝发生各类重大安全事故,一般事故的发生频率控制在千分之0.5以内,确保全年本岗位职责范围内各类安全事故死亡人数0人,做好检查记录。。

第十二条:每月定期了解维护材料使用情况,掌握材料平衡,准确、及时统计分析材料库存与消耗情况,按时与各部门对帐,做好每月的盘库工作。根据维护情况做好维护物资的配备与发放。严格执行材料的领用与发放制度,杜绝浪费。

第十三条:每周定期对路灯集中监控系统设备及路灯各配电室(柜),工具及环境卫生进行检查和清扫,工具摆放要规范整齐,环境干净、整洁。

第十四条:对各项维护检修费用结算严格把关,准确核算工作量,及时申请费用,完成各项工程费用指标。

第二章 道路路灯建设工程管理

第十五条:根据区政府下发的项目投资计划,拟定切实可行的项目实施进度计划,负责协调各相关单位组织完成各投资项目的前期实施方案制定、审查及项目工程概、预算等。 第十六条:及时上报立项项目进展过程中的所有有关文件报批、会审工作,做好各类报批文件的管理,收集,存档工作,做到各类报批文件在保存期内完整,可追溯。

第十七条:认真做好委托设计、勘察测量单位对项目进行前期准备工作,如:现场勘查、建设标准、范围、功能要求等,(如需招标确定设计勘察单位的,必须遵守局、政府相关规定);协调相关单位组织实施项目初设方案的可行性评审、概预算等;组织会签设计合同;协调组织相关部门审核施工图纸。

第十八条:负责委托招标代理机构编制招标文件,组织相关部门对其进行会审、会签并按要求发布招标公告;严格遵守《独山子区政府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及《独山子区建设工程施工投标资格预审办法》等规定,遵循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组织招标工程,不得泄漏业务或职务上机密,或利用职权贪污舞弊。 第十九条:严格遵守《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协调相关单位做好开工前的手续办理工作,如:供水、供电、绿化、执法、机动、城建、质检等;组织监理部门检查督促施工单位开工前的准备工作,认真审核监理规划及在准备充分的前提下保证按时开工。

第二十条:必须严格遵守《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及相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详尽的安全预案及有效的应急措施,杜绝重大伤亡、交通机械事故的发生,保证建设工程安全进行,;定期组织监理部门对施工现场的文明施工情况进行检查,如:环境卫生、现场围挡等,做到“工完料尽场地清”。 第二十一条:严格遵守《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及《独山子区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办法》,保证每日到现场进行监督管理,对存在问题部位及时要求进行施工单位整改,严把质量关。 第二十二条:认真复核项目工程是否具备竣工条件,负责组织相关单位(如:施工方、监理、质检、设计等)对工程进行竣工验收。

第二十三条:严格遵守《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暂行办法》,认真审核工程量,积极配合相关部门进行项目结算价格审核,严禁存在徇私舞弊的情况;负责该项目工程设计、监理、质检等费用的审核、申请及支付,对各项费用结算严格把关,准确核算工作量,及时申请费用,完成各项工程费用指标。

第二十四条:严格遵守财政部门的有关规定,准确控制工程物资材料的保管、使用、出入库情况,工程剩余物资保证有专人管理并向有关财务部门进行对帐。 第二十五条:严格遵守《建设工程竣工资料备案管理办法》,认真审核竣工资料,保证资料的准确性,在工程竣工两个月后完成竣工资料的移交工作(局档案办)。

第二十六条:项目工程在保修期限内出现问题,积极协调相关单位尽快进行维护检修(如无特殊情况一周内解决),保证工程设施的整体完好性。

第二十七条:项目工程保修期满后,积极协调移交单位或维护岗位人员,组织项目移交(工程情况、资料、钥匙等),深入现场,做到各类移交资料完整,可追溯。 工作总结

(2009-04-07 17:34:50)转载▼ 标签: 杂谈

2008年,我所认真学习贯彻党的十七大和中央全会精神,始终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按照市委、市政府全力构建和谐瓷都、努力实现跨越发展,坚定不移地执行市委、市政府和市建设局的各项战略部署,在全所干部职工的共同努力和团结协作下,2008年我所在各个方面都取得了喜人的成绩,为全市城市照明的建设和发展做出了积极的贡献。

一、2008年的主要工作:

回顾今年我市城市路灯建设管理等各方面的工作,我所全体干部职工在所党支部、行政的领导下,与时俱进、锐意进取,发扬“团结、奉献、务实、高效”的路灯精神,认真落实“科学、严谨、精细、高效”的八字方针,较好地完成了以下几个方面的工作:一是创新日常维护管养机制,狠抓三项指标(线路完好率、设施完好率、亮灯率)确保城市照明运转正常;二是营造整洁美观的城市照明环境,加大巡查力度,建立健全节能环保型城市照明环境体系;三是牢固树立服务于民的意识,狠抓民生工程建设,提高照明设施的管养水平,不断提升照明设施管理的科技含量。

(一)、认真履行城市照明设施维护管养职责。我所按明“科学、严格、精细、高效”的要求抓好各项工作。在继续认真执行所领导带班巡灯制度的基础上,我所用文件的形式下发了通知,对所属巡灯维修队进行调整,将全市路灯维护区域分成城北队、城南队、城西队、里弄队和巡灯队等五个巡查维修队,确定所领导挂点负责,并对维护人员进行了调整和充实,同时还制定了相应的考核奖惩办法,从制度上规范了管理工作,确保设施运转正常,努力提高了亮灯率。通过全方位的监管制度的实施,形成了各维护队之间相互追赶的良好态势,从而将责任落到实处。

(二)、大力营造整洁美好的城市照明环境。我所干部职工全力投入全市路灯设施的维护和建设中,按照市委、市政府和市建设局对城市照明路灯的具体要求,我市今年城市路灯亮灯率在国家建设部部颁标准95%的基础上向上提高了三个百分点,达98%以上的亮灯率,为我市的创“五城”和树立瓷都对外开放形象做出了积极的贡献。

(三)、建立健全城市照明节能环保体系。节能减排是全社会关注的焦点问题,是当今路灯行业势在必行的重要工作。我所审时度势,明确思路,大力推行综合节能工作。一是积极调试半夜灯,在全市范围内全面采用半夜灯的节能新举措;二是大胆尝试新光源、新技术的应用,我所还按照市委、市政府和市建设局的安排,在市紫晶路全段实行了新一代光源(LED)安装了278盏,投资100余万元,在新村西路安装了无极灯,投资一万余元的灯具试验测评,通过试验测评取得第一手科学的技术参数,为下一步决策提供依据,同时,也将“以人为本,绿色照明”的理念落到实处;三是科学调整灯光夜景亮灯启闭时间,从而有效地节约能源。

(四)、牢固树立服务于民的宗旨意识,城市基础设施上要向国际先进水平看齐,在管理上也要改变固有的思维方式,树立公共服务型政府的管理理念,因此我们的工作重心一是抓主业,努力提高设施管养水平,确保亮灯率和设备完好率达标;二是广泛调研,多方争取,倾听群众呼声,切实解决“有路无灯,有灯不亮”的问题;三是大力推行“以人为本,绿色照明”的观念,从规划入手,既要做到美化城市夜间环境,又要讲求环保、经济、节能、安全、健康;四是及时处理来电来信,加强政风行风建设认真倾听市民投诉,虚心接受群众意见,及时解决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努力做到路灯明亮、灯容整洁、夜景美丽、群众满意;五是加强景观灯建设在全市繁华地段新增彩色树灯、地球灯等新颖艺术灯,提高了城市品味,同时我们加大了对全市原有景点景观灯——展翅、亭阁、白鹭等景观灯的维修更换,08全市被车辆撞毁的瓷灯计108组,我们都在最短的时间内进行更换恢复;六是在创建全国文明城市,在举办景德镇国际瓷博会,全年在完成市委市政府交办接待重要来宾参观景德镇城市夜景工作中,其工作显著突出,受到中外宾客好评与赞扬:景德镇夜景同样漂亮。

(五)、不断提高照明设施建管水平。一是继续坚持所领导带班巡灯制度,做到及时发现故障及时排除故障。抓好我市功能照明和特殊灯光景点的管理养护,确保灯光夜景能够保持较高的水平;二是继续开展路灯亮灯率劳动竞赛活动,进一步调动和激励员工的工作积极和创造性,确保亮灯率、设备完好率和灯容灯貌整洁美观;三是全面改造次干道路灯,今年以来完成了中华南、北路,中山南、北路等四条城市道路的路灯改造工程,使我市道路路灯与城市道路改建能够配套进行;四是大力推行民生工程,按照上级的统一部署,我所今年以来完成了昌虹路、枫叶路、黎明路、昌西路、下窑路、维裕路等35条次干道的路灯建设任务,方便了广大市民的出行,为构建和谐社会、打造平安瓷都奠定了坚实的基础,每每安装好一处路灯,当地的街道和市民们都极为高兴,都讲市委市政府、建设局为民办了实事好事,解决了多年未解决的问题。

(六)、全力抓好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我所还狠抓了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按照全市综合治理工作会议精神的要求,做到逢会必讲综治、事事强调综治、身体力行抓综治。经过努力,一年来我所未发生刑事案件。职工集体上访事件、打架斗殴事件、偷盗事件、安全责任事故,杜绝了黄、赌、毒以及其他重大事件的发生,受到了上级的表彰和奖励。

(七)、时刻绷紧安全生产这根弦。认真落实各项安全生产批示精神,紧紧抓住安全生产第一不放松,严密部署各项安全生产工作要点,建立和项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加强作业电工、机动车驾驶员和高空作业人员的安全学习,严格按照行业标准规范安全作业,确保安全生产落到实处。

2008年,我所的工作取得了一定的成绩,但我们也清醒地认识到,这距各级领导和广大人民群众的要求和期望还有一定的差距。当前我市城市路灯工作还存在以下几个方面亟待解决的问题:

(一)、城市路灯巡检维修队伍布局问题。近年来,我市城市建设发展迅猛,全市路灯总数也由过去6600盏,猛增到近4万盏,线路总长也增加到80多公里,虽然,我所将各个队划分成东、南、西、北、里弄等5个专业维修队,但办公场所的原因造成这些维修队只能在工作范围上进行区分,我们维修巡检队伍也都和所行政办公一道设置在一个同一点,给及时准确地发现和排除带来了很多困难,建议路灯巡检维修队伍设置应纳入城市总体发展一并考虑,为全市的城市路灯的稳步发展提供一个较好的作环境。

(二)、城市路灯无线监控设施建设问题。按照国家建设部和省建设厅的要求,城市路灯行业将全面采用无线监控设施进行城市路灯日常管理监控系统,江西省十一个设区市的路灯管理部门,到目前为止,只有景德镇没有安装路灯无线监控系统,这套无线监控的缺乏,给景德镇路灯的科学、规范管理带来了较大的难度。路灯无线监控系统的安装将可以监控到整个城市路灯亮灯情况,防止路灯设施和线路被盗、被毁的事件发生,减少公共设施损失率,从而保证城市路灯照明,更好服务于城市经济和广大市民。

(三)、城市区域的扩展,路灯的递增,由于单位人员的原因,造成许多年轻人无法进入,职工队伍出现年龄结构不合理,一方面在一线工作的老同志夜间修灯出现了看不清的情况,年轻的技术力量又无法进入顶岗作业,不能形成人员合理的新老更替机制,造成路灯事业可持续发展的一大障碍。

(四)、路灯故障专用检查测试设备缺乏,给我所及时准确地处理故障带来了很多不便。

(五)、随着城市化进程的加快,一些偏远的里弄和城乡结合部的路段是否列入城区管理,加上一些改制企业的单位或小区的路灯要求列入市里直管等一系列的问题,都有待于上级给予解决。

对于以上问题,我们将通过调研认证,在上级主管部门的关心和指导,在新的一年里逐步加以解决。

二、2009年工作思路和主要工作

(一)、2009年城市路灯工作总体思路是:以学习宣传贯彻党的十七大中央全会为核心,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坚持以人为本、与时俱进,强化宗旨意识,牢固树立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观念,积极探索科学智能管理的新途径,不断加快路灯基础设施建设步伐,进一步推进城市化进程,努力改善我市城市形象,为实现市第十次党代会描绘的宏伟蓝图,夺取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新胜利不懈奋斗!

(二)、2009年主要工作:

1、2009年我所将民生工程上做文章,积极向上级部门申报城市里弄安装7000盏,从根本上解决与城市里弄市民出行难的问题;

2、积极协同江西省城市照明协会在宏观上研究解决城市照明建设、维护和管理的各种问题,切实做好业务指导和信息交流,推动我市路灯事业整体水平的提升;

3、积极争取城市照明无线监控系统的建设,开展技术创新,推广绿色照明,做好节能减排工作;

4、强化工作责任制,严格细化安全规程,确保安全无事故。 随着城市化进程的加快和人们对城市环境要求的提高,城市照明工作得到了各级领导和广大市民的更多关注,我们的责任将更加重大,任务将更加艰巨。我们要充分认清形势,抓住机遇,进一步加快城市照明的建设步伐,全面提高管理水平,让瓷都的夜色更加璀璨、更加靓丽。

设施管理标准 (2009-04-09 22:33:37)转载▼ 标签: 杂谈

三、设施管理标准:

1、当年新建主次干道路灯及亮化设施着灯率达99%,设施完好率达100%。

2、年限为5年以内的主次干道路灯及亮化设施着灯率达98%(其中:高压钠灯着灯率为98%、节能灯着灯率为95%),设施完好率达98%。

3、年限为5年至10年以内的主次干道路灯及亮化设施着灯率达95%(其中:高压钠灯着灯率为95%、节能灯着灯率为95%),设施完好率达90%(保证用电安全情况下)。

4、年限为10年以上主次干道路灯及亮化设施着灯率达90%,设施完好率达90%(保证用电安全情况下)。 注:建议所辖街道因设施老化、意外事故和人为破坏造成的设施损坏,不划定在考核范围内,但应立即修复,修复率为100%。

四、设施管理程序:

1、每周一安排本周工作,并总结上周工作完成情况。生产负责人与各带班负责人每日早晨8点以前召开生产例会,汇报前一天的维修情况,并安排当天的维修任务。保证做到日工作、日总结、日统计、日结算。

2、每晚安排夜间专人值班并巡查,巡查内容包括有无大面积灭灯、紧急突发事件、市民热线及做好值班记录。如有以上情况需立即逐级汇报,小问题当晚处理,大问题次日上报分管领导处理(意外事故除外)。

3、督查组每日按维护人员分工对设施进行检查、统计、上报。

4、设施维护负责人每周需对全市路灯着灯情况进一次检查。巡查内容包括:路灯是否漏电;配电箱是否损坏是否安全;灯罩是否存在隐患;路灯杆上是否有悬挂物、是否有偷接情况等。每周一巡查,一统计,一汇报给分管领导,分管领导根据实际情况做出维修安排。

5、生产分管领导每月中旬需对全市路灯着灯情况进一次检查。巡查内容是检查每周汇报问题的完成情况。

6、单位领导每月底需对全市路灯着灯情况进一次检查。巡查内容是检查每月中旬汇报问题的完成情况。

五、人员职责及责任追究办法:

1、安全生产分管领导:(人员:孙建华)

1)岗位职责:

a) 负责单位的路灯及亮化设施日常安全、生产工作。 b)定期组织一线人员安全教育学习和培训。

c) 每周参加安全生产工作例会,圆满完成领导安排的各项工作任务。

d) 每天早上组织设施管理股负责人及带班长召开工作安排会议,安排当天工作,汇报和总结前一天工作情况。

e) 需带队每月对全市路灯着灯情况进一次检查。

2)责任追究:该岗位分管领导要认真按照以上职责规定进行安全生产全面监管工作和安全任务的统筹安排,如因监管不到位,单位出现任何安全事故和或造成经济损失的,其负主要连带责任,视情况严重程度,给予处分、免职和辞退。

2、具体维护负责人:(人员:李晓东)

1)岗位职责:

a) 负责设施管理股日常生产派工,材料统计;

b)维修核对每日工程量;

c) 认可生产报表;

d)监督安全措施是否到位;

e) 监督车辆管理、养护是否到位。

f) 参加生产例会,完成领导下达的各项维修任务。

g)需每周带队检查对全市路灯着灯情况进一次检查。

h) 如因监管不到位,出现维护人员安全事故的,设施管理股负责人付连带责任。

2)责任追究:该岗位负责人要认真按照以上职责规定进行设施管理股日常安全生产工作的统一安排,如因监管和安排不到位,维护人员出现任何安全事故和或造成经济损失的,其负连带责任,视情况严重程度,给予处分、免职和辞退。

3、各带班负责人:(毛晨明、吴向军、刘金锁)

1)岗位职责:

a)每早参加生产例会,服从分配,完成领导下达的各项维修任务。

b) 带班长负责每天早领晚退维修材料,并进行领退材料的核对。

c) 带班长根据每天维修任务完成情况,认真填写《派工单》并及时交于统计员。

d)各带班长需带队每周对全市路灯着灯情况进一次检查。

2)责任追究:各带班长要认真按照以上职责规定对维护人员合格分配日常安全生产工作,如因监管和安排不到位,维护人员出现任何安全事故和或造成经济损失的,其负主要责任,视情况严重程度,给予处分、免职和辞退。

4、维护人员:(设施管理股全体)

1)岗位职责:

a)维护人员必须服从各带班长的工作安排,并积极完成当日工作。 如不服从现场安全责任人员指挥,发生一次扣除当月补贴,第二次则给予辞退。

b)维护人员必须严格遵守电工安全操作规程,发现一次未遵守电工安全操作规程,扣除当月补贴,第二次则给予辞退。

c)维护人员必须参加安规考试,未参加安规考试的或考试不达标的,给予警告处分,待岗一个月,次月再考,如还未达标,则给予辞退

d)维护人员工作期间严禁喝酒。如发现一次,给予警告处分,第二次则扣除当月补贴,第三次则辞退。如发现有偷盗行为,一经查出,即将辞退。

e)维护人员出工必须带齐安全防护用品,如:安全帽、绝缘鞋、手套、工衣、工具、安全护栏、标识。工作时必须指定专人进行现场监护。如发现一次不带,给予警告处分,第二次则扣除当月补贴,第三次则辞退。

f)维护人员作业时必须穿戴安全防护用品,发现一次不穿戴给予警告处分,第二次则扣除当月补贴,第三次则辞退。

g)维护人员要对工具及防护用品进行定期保养或更换,每发现一项/次工具或防护用品不合格(工具绝缘套破损,防护用品变形,裂缝、破坏),给予警告处分,第二次则扣除当月补贴,第三次则辞退。

h)思想必须端正:如存在混日子现象,比如说工作不努力,说一下,动一下;不听安排,说闲话;一经发现,一次警告,二次上交,三次辞退。

2、责任追究:维护人员要认真按照以上职责规定进行安全作业,如未遵循到位,发生安全事故或造成经济损失,后果自负,路灯管理所则不予以承担责任和赔偿。

3、夜间巡查

夜间值班时间:晚路灯亮灯时间---次早8:00 a) 夜间巡查人员需按时到岗值班、有详细值班记录和巡查记录。

b)夜间巡查内容包括有无大面积灭灯、紧急突发事件、市民热线及做好值班记录。如有以上情况需立即逐级汇报,及时处理。

c)凡夜间巡查值班人员在单位杜绝出现违法行为,如有发现,后果自负。单位则不予以承担和赔偿。

d)责任追究:要认真按照单位管理职责规定进行安全作业和进行夜间安全巡查,如未遵循到位,发生安全事故或造成经济损失,后果自负,单位则不予以承担责任和赔偿。 e)值班卫生要求:谁值班,早晨8点前必须打扫干净,被褥整齐。

路灯材料管理制度 (2009-04-09 22:39:57)转载▼ 标签: 杂谈

一、熟悉和掌握保管物资的品种、用途、数量、性能。

二、严格遵守单位的各项规章制度,抓好库房的消防安全保障工作。

三、严格出入库手续进行出入库,本着先入库,后发放的原则,维修材料严格执行退旧领新制度, 对出入库单认真核对, 签字盖章,做到帐、货相符,条理清楚。

四、根据材料储备计划,随时检查库存情况,及时补充材料不足。

五、库房保持干净卫生,货物堆放整齐,有条不紊。

六、每月进行一次清仓盘点。

七、积极配合财务人员搞好月结、上帐等各项工作。

八、专用设备工具要进行登记建帐,由专人负责保管,凡借用工具应填写借据单,管理员负责督促归还。设备工具保证完整和正常使用, 如有损坏应及时修复。 路灯安装和维护现场施工安全操作规程 (2009-04-09 22:47:29)转载▼ 标签: 杂谈

1、开挖沟槽时设立明显警示标志,防止人员掉入。开挖基坑时根据土质情况放坡或作必要的支撑,防止塌方。

2、要求施工队分配专职电工,负责搅拌机和振动棒等电动工具的管理。配电线路的架设要符合电气施工标准要求。

3、现场材料的装卸、堆放中,注意选择平整、硬实的场地,防止倒塌。并要不影响路基、路面的施工。

4、灯具、灯杆现场搬运中,不影响其它工序的施工,不破坏刚铺好的路面。

5、施工机械要合理进出施工场地,保证停放整齐,行走有序。

6、路灯送电试运行过程中,送电前检查电气部件接地、绝缘,在保证人员安全的情况下由施工负责人下达送电命令后方可送电。

7、安装时要求电器组装正确、连接部位牢固。吊装中必须戴安全帽,起吊人员必须注意周边环境,保证安全吊装。

8、电缆、配电柜、变压器安装、敷设后,应检查防盗性能并采取措施排除失盗隐患。

9、路灯维修时,维护人员需配戴安全帽和绝缘鞋,现场需布署警示牌,并派专人负责。

路灯安装工程交接验收时应按下列要求进行检查 (2009-04-13 20:11:55)转载▼ 标签: 杂谈

1 路灯安装试运行前,应检查灯杆、灯具、光源、镇流器、触发器、熔断器等电器的型号、规格并应符合设计要求; 2 灯杆杆位合理;

3 灯臂安装应与道路中心线垂直,固定牢靠。在杆上安装时,灯臂安装高度应符合设计要求,引下线松紧一致;

4 灯具纵向中心线和灯臂中心线应一致,灯具横向中心线和地面应平行,投光灯具投射角度应调整适当;

5 灯杆、灯臂的热镀锌和油漆层不应有损坏;

6 基础尺寸、标高与混凝土强度等级应符合设计要求;

7 金属灯杆、灯座均应接地(接零)保护,接地线端子固定牢固。

高空作业车行为规范 (2009-04-13 20:22:39)转载▼ 标签: 杂谈

采用液压传动的载人高空作业车,是当代先进的物种机械设备。施工人员借助高空作业车升空工作,只要正确使用,安全得到保证。但操作不妥或安全措施未落实,它又是一种十分危险的主高空作业车规程,物制定如下行为规范。汽车驾驶员必须持有大客车行车执照。辅加变速箱必须脱离液压油泵。注意桥梁、隧道通行高度。车速一般不超过30公里/小时,郊区不超过40公里/小时。作业斗(平台)内谢绝滞留人员。

停车位置选择应是坚实地面,整车倾斜度不大于3°,并开启警示闪灯。高空作业车作业高度与风力(鲍福特);风力6级及以下适宜高度10米以下作业;风力5级能以下适宜高度11~20米以下作业;风力4级及以下适宜高度21~30米以下作业。

起动油泵,踩下汽车离合器,拉上手刹车,变速箱挂空挡,扳动液压油泵离合拉杆,使液压油泵处于工作状态。液压油泵运转2~5分钟后,方可操纵各动作手柄。高空作业车的操作,应经培训并持有操作上岗证人员负责。操作人员要精神集中,防止误操作并严格禁酒后作业。首先放下支腿,必要时在支腿掌下放本垫,确保车辆处于水平状态。高空作业车操作手柄时要平稳,切勿急速迅猛,以免导致作业臂惯性摆动过大及意外事故。要严格按照设备规定的技术参数及作业范围作业。

高空作业车(平台)上工作人员要系好安全带。升降作业斗(平台)时,应使上下臂交替动作,以保证作业斗(平台)处于最佳升幅半径状态,严禁将作业臂作其它用途。作业时,操作人员要注意斗(平台)、臂与高低压导线、电话线及建筑物、大树、广告牌、灯饰等物的安全距离。当值司机,负责地面并注意往来车辆的安全防护工作。使用作业高度25米以上作业车,除设置好安全标志及护栏外,地面监护人除司机外,还要设1-2人专责加强监护。高空作业车作业过程中,若发现液压系统有异音或突然外漏油液,应即停止工作,待检查或修复后,方可继续工作。液压系统出现故障,作业臂不能动作时,应设法使作业斗(平台)上工作人员安全撤离,并通知专业维修人员处理。作业完毕,作业斗(平台),作业臂复位,收起支腿,并脱开液压油泵,松开手刹车,方可起动行车。

高空作业车的作业斗(平台),作业臂及支腿应有反光安全标志。高空作业车应配备有三角(轮胎)垫木2件及支腿垫木4块。车上应装置水平标志。

城市照明管理处路灯维护制度 (2009-04-23 23:03:05)转载▼ 标签: 杂谈

路灯维护制度

为了加强管理,路灯维护人员要本着节能、降耗、及时、安全的原则,以精湛的技术、爱岗敬业的奉献精神,做好城市路灯维护管理工作,使城市大街小巷灯明、灯净,特作如下规定: (1)认真学习业务知识,提高业务水平。要以一流路灯维护水平来管理城市每一盏路灯,提高行业整体素质。

(2)工作中路灯维护人员要认真负责,协调配合,集中精力搞好路灯维护工作,防止事故发生。

(3)维护人员要爱护一切路灯设施,不随地乱扔废旧材料,修旧利新,降低盏灯消耗,保质保量完成维护工作。

(4)路灯维护人员要以安全为基础,严格遵守各项用电操作规程和各种规章制度。攀登电杆、作业高空车时要戴好安全帽、穿好绝缘鞋、检查好一切安全设施后方可作业。 (5)路灯维护人员维护路灯时要以查因为主,更换设备器材为辅的原则,降低盏灯消耗。领用材料时要填写领料单并办理出入库手续,实行交旧领新。

(6)更换的材料经技术鉴定,确认无用的作报废品处理,有使用价值的修复后,要一一登记,重新使用。

(7)维修人员随身携带的工具要妥善保管,合理使用,并登记建卡,除自然损坏外,人为丢失、损坏由个人承担。

(8)维护人员要对所管区域一切灯具、器材、着灯情况了如指掌,做到有问题及时处理,并做好记录。遇有特殊情况时,要灵活掌握。对各种存在隐患的用电设备要及时更换,以免造成不良后果。

(9)严格遵守夜查制度,必须天天检查,保证大街着灯率达到95%,小巷着灯率达到90%,控制开关完好率达到100%,灯具洁净率达到95%。

(10)为了杜绝乱接、乱搭路灯线路,要每周巡查一次,一经发现,及时拆除,并予警告。情节严重者交司法部门处理。

(11)元宵、春节各三天,五

一、国庆各一天全亮。其余街道按日出日落时刻随时调整。

路灯巡查制度 (2009-04-23 23:07:05)转载▼ 标签: 杂谈

一、巡查人员要严格认真的做好本职工作,每天按时巡查,出勤率要达到100%,发现率要保持95%。

二、巡查人员要密切注视路灯亮、熄和运行情况,发现问题做好巡查记录。

三、巡查人员发现路灯丢失、损坏及其它问题,要及时通知南北维护队抢修,如遇重大问题,要及时汇报主管领导。

四、认真巡查大街小巷,发现有窃电、破坏路灯设施的行为要及时采取措施并汇报有关领导。

五、巡查人员要做到三快,发现问题快,反映情况快,处理问题快。

六、巡查人员要严格要求自己,提高职业素质,认真学习电工知识,精通自己的工作,做到一般故障自己处理,做一名合格的路灯巡查员。

设施管理股职责

一、负责本单位路灯设施、固定资产、低值易耗品的管理。

二、负责本单位路灯维护、新建工程等所需材料、机械燃油、劳保用品等的采购、保管、供应与计量核算工作。

三、负责路灯电费结算等业务工作,根据设施量与电业局逐月核对路灯电费,年终进行综合结算,确定明年电费核算经费。

材料采购领用管理制度

一、凡购入材料首先通过保管员验收、计量、入库,并在原始发票签字。

二、由材料会计根据保管员签收的原始发票,办理入库手续,入库单一式三联,财务、材料会计、保管员各一份。

三、材料领用时,由领用单位负责人填制领料单,一式三联,领料单位、保管员、材料会计各一份。

四、每月25—26日前,材料会计将当月购进并取得原始发票的材料、当月领用材料、库存材料与保管员核实后汇总报财务,进行总分类核算。

五、领用器材执行定额管理,各种器材及配件必须交旧领新,严格收旧利废工作。

六、严格执行单位车辆油料消耗规定,领用油票必须认真填写油料领用单。 固定资产管理

一、对单位价值在500元以上的对应物资,应列入固定资产管理。凡购入固定资产,应先经材料会计签字,登记实物进帐后,再由财务办理付款记帐手续。

二、材料会计应根据资产使用部门,建立台帐,注明资产名称、规格型号、购入时间、产地、堆放地点、使用管理人或使用部门以及数量、金额。对调拨、调整、出售、报废等资产增减变动情况做好记录。年终清查盘点,与财务总帐核实相符。 低值易耗品管理

一、无论是办理出库领用手续或直接列支的低耗品,均由保管员登记,按帐外财产单独管理。

二、凡使用低耗品,必须向保管员打借条,不使用时,交库办理退库手续。

城市照明电器产品性能规范 (2009-04-23 23:13:37)转载▼ 标签: 杂谈

产品性能规范

目前,涉及照明电器产品的国家标准有80 余项,其中高效节能产品的国家标准有10 多项,包括双端荧光灯,单端荧光灯,普通照明用自镇流荧光灯,电子镇流器,高压钠灯,金属卤化物灯及高强度气体放电灯镇流器等。这些产品的标准分为性能要求(强制性)和安全要求(推荐性),分别等同、等效和参照IEC,ANSI标准制订。

1、荧光灯产品

性能标准包括:

GB/T10682-xxxx 《双端荧光灯性能要求》(待批准) GB/T17262-1998 《单端荧光灯性能要求》

GB/T17263-1998 《普通照明用自镇流荧光灯性能要求》 这三项要求分别参照IEC60081,IEC901和IEC969制订

随着节能荧光灯的发展,GB/T17626-1998和GB/T17263-1998规定的内容已落后。2001年已对该两项标准进行了修订,目前正待批准。自镇流荧光灯标准中又对各功率灯的光通量的要求该为了对阶段功率范围内光效的要求。

2、电子镇流器产品的性能要求:

GB/T15144-1994《管形荧光灯用交流电子镇流器性能要求》等效采用IEC929。差别在于将电压范围由额定电压的92%~106%改为90%~110%。主要是考虑国内电压波动较大。

3、高压气体放电灯产品性能要求:

GB/T13259-91 《高压钠灯》

GB18661-2002 《单端金属卤化物灯(175W-1500W钪钠系列)》

这两项标准分别参照采用IEC60662和IEC61167及ANSI78.1300系列标准。

GB/T13259与IEC60662差别较大,主要表现在功率规格及光参数上,而且该标准的标领已经超过10年,技术指标已远远落后于目前的产品技术指标,急需修订。

GB18661主要是参照采用ANSI78.1300系列标准制订的,适用于与LC顶峰超前型镇流器配套使用的金卤灯,但与ANSI78标准相比不包括小功率金属卤化物灯。因此该标准仅涉及一小部分金属卤化物灯的技术要求,涵盖面较窄,需要另行制定标准增加对其他金卤灯的要求。

4、高强度气体放电灯用镇流器性 能要求: GB/T15042-94《高压钠灯泡用镇流器性能要求》

等效采用IEC60923差别在于GB/T15042只采用适用于高压钠灯镇流器的技术要求。

忻州市星亮道路照明工程有限公司章程 第一章

第一条:为维护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和其它有关规定,制订本章程。 第二条:公司名称:忻州市星亮道路照明工程有限公司。 第三条:公司住所:忻州市东大街62号。

第四条:公司组织形式为有限责任公司。公司成立后实行独立核算,自主经营,自负盈亏,并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第五条:公司由忻州市路灯管理处、山西同辉照明工程有限公司二位股东共同出资组成,每个股东以其缴纳的出资额对公司承担有限责任,公司以全部资产对其债权债务承担有限责任。

第六条: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伍佰万元整。 第七条:公司执行董事为法定代表人。、

第八条:公司宗旨:为进一步适应改革开放的新形势,进行新技术、新产品开发和扩展企业经营范围,推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 第二章

经营范围

第九条:公司的经营范围

城市及道路照明工程、建筑灯饰工程、灯光景观工程、电气安装工程、自动监控工程。 第三章

股东的权利和义务

第十条:公司的出资人为公司股东,股东以其出资额在公司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股东享有以下权利:

1.公司登记注册后,有权得到出资证明书; 2.参加股东会,并根据出资额享有表决权; 3.有权查阅股东会议记录和公司财务会计报表; 4.有权按出资比例分取红利; 5.依照法律、法规和本章程规定有权转让其出资,并对其他股东的出资转让有优先购买权; 6.公司新增注册资本时有优先认购权; 7.公司终止后,依法分得公司剩余财产; 8.本章程 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一条 股东负有下列义务 1.按期交纳所有认缴的出资;

2.公司办理工商登记手续后,不得抽回出资; 3.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其出资,必须经全体股东过半数同意,不同意转让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出资,如果不购买该转让的出资,视为同意转让;

4.维护公司的声誉、利益,不得从事有损于公司声誉和利益的活动; 5.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四章

股东名称、住所、出资额及出资方式 第十二条 本公司由两位股东组成

忻州市路灯管理处〔事证第114070000101号〕〔忻州市机构编制委员会〕,以实物形式出资人民币480万,占注册资本的96%;

山西同辉照明工程有限公司〔太原市工商局注册号141001302956〕以实物出资20万元,占注册资本的14%。

第十三条:定出资交纳期限为2003年10月17日,公司应在登记注册后给股东签发其交纳出资证明书。

第五章

转让出资和变更注册资本

第十四条:股东已缴纳出资额允许转让,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出资额,须经全体股东过半数同意,不同意转让的股东,应当购买转让的出资额,如果不够买转让的出资额,视为同意转让,其他股东在同等的条件下,对转让的出资有优先够买权,转让后的股东不能少于法定人数。

第十五条:公司增加注册资本应当由股东会做出决议,股东对新增注册资本有优先认购权。

第十六条:公司因特殊情况必须减少注册资本时,必须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公司应当自做出减少注册资本决议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三十日内在报纸上至少会公告三次,债权人自接通知书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第一次公告之日起九十日内有权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

第十七条:股东转让出资额。公司变更注册资本和拓展经营范围均须修订公司章程,并向原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第六章

股东会

第十八条:本公司股东会由三名股东组成,其中忻州市路灯管理处为班润锁(处长)、王彦宇(技术股长);山西省同辉照明工程有限公司为杨晓峰(法人代表)。股东会为公司的权力机构,依照本章程行使职权。

第十九条:股东会行使下列职权:

1、 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2、选举和更换执行董事,决定有关执行董事的报酬事项;

3、选举和更换由股东代表出任的监事,确定有关监事的报酬事项;

4、审议批准执行董事的报告;

5、议批准监事的报告;

6、审议批准公司的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7、准公司得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8、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9、公司债卷作出决议;

10、股东以外的人转让出资作出决议;

11、对公司合并、分立、变更公司形式、解散和清算等事项作出决议。

12、修改公司章程。 第二十条:股东会议每季度召开一次,经代表三分之一上表决权的股东提议,可以召开临时股东会,股 东会议由执行董事主持,执行董事因特殊原因不能旅行职责是,可委托其他股东主持,股东会议须代 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

第二十一条:股东会议由股东按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 第二十二条:股东会议,应当于会议召开十五日以前同志全体股东,股东会议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作出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股东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第二十三条:本公司执行董事一名,由班润锁担任,任期三年,可以连选连任。执行董事由股东会议选举和罢免。执行董事对股东会负责并行使下列职权:

1、负责召集股东会议,并向股东会报告工作;

2、执行股东会的决议;

3、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4、制定公司的财务预算方案,决定方案;

5、制定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方案;

6、制定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方案;

7、拟定公司合并,分立变更公司形式,解散的方案;

8、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9、聘任或者解聘公司总经理,根据总经理的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的副经理、财务负责人,决定其报酬事项。

10、制定本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第七章

第二十四条:本公司设总经理一名,由执行董事班润锁兼任,总经理对执行董事负责,并使下列职权。

1、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执行董事的决议;

2、组织实施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3、拟订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4、拟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5、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

6、提请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经理、财务负责人;

7、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执行董事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负责管理人员;

8、公司章程和执行董事授予的其它职权。 第八章

第二十五条:本公司设监事一名,由股东选举产生,每届任期三年,可连选连任。监事行使下列职权:

1、检查公司财务;

2、对执行董事、总经理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纪律、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行为进行监督;

3、当执行董事和总经理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执行董事和总经理予以纠正;

4、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

5、公司章程规定的其它职权。 第九章

财务管理

第二十六条:公司按照国家的规定制定财务、会计制度。

第二十七条:公司在每一会计终了时制作财务会计报表并向股东及有关部门报送。 第二十八条:公司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办理税务登记、缴纳其它费用。 第二十九条:公司税后利润按下顺序分配:

1、弥补亏损;

2、提取10%的法定公积金;

3、提取5%的法定公益金;

4、按股东出资比例分配股利;

第三十条:提取的法定公积金达到注册资本的50%时,可不再提取。 第三十一条:法定公积金只能用于弥补亏损,增加股本。 第三十二条:法定公益金用于公司职工的集体福利。 第三十三条:公司亏损时,不得分配利润。 第十章

劳动管理

第三十四条:公司职员均实行聘任制,报酬与其工作效益挂钩,多劳多得。

第三十五条:公司必须保护职工合法权益,加强劳动保护,实现安全生产。公司职员必须遵守公司章程,维护公司利益,兢兢业业,完成本职工作。

第三十六条:公司有辞退职员的权力,但应在辞退一星期前正式通知被辞退者。职员有辞职权利,但要求辞职者应提前一个月呈递辞职报告,未经批准擅自离职者,承担由此而造成的损失。

第三十七条:公司及公司职员参加养老保险和其它社会性保险,并按规定向社会保险机构缴纳保险金。

第十一章

合并与分立

第三十八条:公司合并、分立由股东会做出决议。

第三十九条:公司合并应由合并方签订协议,并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务清单,公司应当自做出合并决议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三十日内在报纸上至少公告三次。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第一次公告之日起九十日内,有权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不清偿债务或者不提供相应的担保,公司不得合并。合并各方的债权、债务,由合并后存续的公司或者新成立的公司承继。

第四十条:公司分立,其财产做相应的分割,公司分立时应当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公司应当自做出分立决定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30日内在报纸上至少公告三次。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第一次公告之日起九十日内,有权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不清偿债务或者不提供相应的担保,公司不得分立。公司分立前的债务按所达成的协议,由分立后公司承担。

第四十一条:公司的合并、分立、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依法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变更登记。

第十二章

公司的破产、解散和清算

第四十二条:公司因不能清偿到期债务,被依法宣告破产的,由人民法院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组织股东、有关机关及有关专业人员成立清算组,对公司进行破产清算。 第四十三条: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时,可以解散:

1、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届满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时;

2、股东会决议解散;

3、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的。

第四十四条:公司依照前条第1项、第2项规定解散的,应当在15日内成立清算组,清算组由股东组成;逾期不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的,债权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有关人员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

第四十六条:清算组在清算期间行使下列职权:

1、清理公司财产,分别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

2、通知或者公告债权人;

3、处理与清算有关的公司未了结的业务;

4、清缴所欠税款;

5、清理债权、债务;

6、处理公司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

7、代表公司参与民事诉讼活动。

第四十七条:清算组自成立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六十日内在报纸上至少公告三次。债权人应当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第一次公告之日起九十日内向清算组申报其债权。

债权人申报其债权,应当说明债权的有关事项,并提供材料。清算组应当对债权进行登记。

第四十八条: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应当制订清算方案,并报股东会或者有关主管机关确认。

第四十九条:公司财产进行清算时,按下列顺序清偿

1、支付清算费用;

2、支付职员工资和劳动保险费用;

3、缴纳所欠税款;

4、清偿公司债务;

5、按股东出资比例分配剩余财产;

第五十条:因公司解散而清算,肖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发现公司财产不足清偿债务的,应当立即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破产。

公司经人民法院裁定宣告破产后,清算组应当将清算报告,报股东会或者有关主管机关确认,并报送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公司登记,公告公司终止。 第十三章

第五十二条:本章程在股东会通过,并由股东签字后生效。 第五十三条:修改公司章程全体股东一致同意。 第五十四条:本章程的解释权属公司股东会。

第五十五条:本公司的经营期限为2003年10月20日------2013年12月30日 第五十六条:本章程共九页,十三章五十六条。

股东签名

泛光照明 (2009-04-24 00:15:48)转载▼ 标签: 杂谈

对有重要意义的楼、堂、馆、所,或有代表性的其他建筑,如风景区、城市街道路及工厂前区的建筑,一些高级的或大型的商场、宾馆和饭店、车站、码头等建筑,常常需要装设供欣赏的外观立面照明。随着国民经济的发展,这种照明的作用将越来越广泛。高层建筑中多数需要装立面照明。

建筑立面照明如果处理处当,可以在天黑之后产生种种动人的效果。因此,研究立面照明方案,应首显黄握建筑物的特点,从不同角度落光时找出最动人的特色。设计时还可以根据资料分析,模型试验或已有建筑物的观察,找出全天太阳位置不断变化所形成的最理想的画面角度,以及背景的对比和光色的陪衬作用等,这样才能作出较好的方案。

1、 建筑立面照明的方法

建筑立面照明可采取三种方式:轮廓照明、泛光照明。在一幢建筑物上可同时采用其中

一、二种,甚至三种方式同时采用。

(1) 轮廓照明:城市中心区的照明主要是建筑物的轮廓照明。它是以黑暗夜空为背景,利用沿建筑物周边布置的灯,将建筑物的轮廓勾画出来。这种照明方式应用到我国古建筑上,由于它那丰富的轮廓线,在夜空中勾出非常美丽动人的图形,获得很好的效果。

轮廓照明一般都是利用40~60W白炽灯泡沿建筑物轮廓线安装,为了达到连续光带效果,灯距一般为30~50cm。外面加防止雨水等外界侵袭的玻璃罩。

(2) 泛光照明:对于一些体形较大,轮廓不突出的建筑物可用灯光将整修建筑物或建筑物某些突出部分均栽徽亮。以它的不同亮度,各种阴影变化,在黑暗中获得非常动人的效果。

泛光照明灯具可放在下列位置:

i) 建筑物本身内,如阳台、雨篷上。利用阳台的栏杆净灯具隐蔽。这时注意墙面的亮度应有一定的变化,避免大面积相同亮度所引起的呆板感觉。

ii) 灯具放在建筑物附近的地面上。这时由于灯具位于观众附近,特别要防止灯具直接暴露在观众视野范围内,更不能看到灯具的发光面,形成眩光。一般可采用绿化或其他特件加以遮挡。这时应注意不宜将灯具离墙太近,以免在墙面上形成贝壳状的亮斑。

iii) 放在路边的灯杆上。这特别适用于街道狭窄、建筑物不高的条件,如旧城区中的古建筑。它可以在路灯灯杆上安设专门的投光灯照射建筑立面。变可扩散型灯具,荚徽亮了旧城的狭窄街道,也照亮了低矮的古建筑立面。 iv) 放在邻近或对面建筑物上。

建筑物泛光照明所需的照度是取决于建筑物重要性,建筑物所处环境(明或暗的程度)和建筑物表面的反光特性。

(3) 透光照明:它是利用室内照明形成的亮度,透过窗口在漆黑的夜空上形成排列整齐的亮点,也别有风趣。这时,应在窗口设置浅色窗帘,夜间只开启临窗的灯具,就能获得必需的亮度。在北方,还可利用这部分开启的灯所发出的热量维持夜间室温。

2、 建筑立面照明的设计要点

(1) 照明面的确定。建筑物照明窨从哪个面照射为好,一般应根据观看的几率多少来确定,观看几率多的面应定为照明面。

(2) 照度的选择。照度大小应按建筑物墙壁材料的反射系数和周围亮度条件来决定。相同的照对徽射到不同反射系数的壁面上所产生的亮度也会不同。为了形成某一亮度对比,在设计时还需对周围环境情况综合考虑。如壁面清洁度不高,污垢多,则需适当提高照度;如周围背景较暗,则只需较少的光就能使建筑物亮度超过背景;如与被照物邻近的建筑物室内照明灯晚上是开亮的,则需有较多的光投射到被照建筑物上,否则就无法突出效果;如被照建筑物的背景较亮,则要更多的光线才能获得所要求的对比效果。 路灯所工作职责

1. 负责对全市路灯的维修养护,实行分片包干,责任到人,按质、按量完成全市路灯维修养护任务,确保全市主干道亮灯率保持在98%,次干道、人行道亮灯95%。

2. 负责全市路灯线路运行控制管理工作,按规程要求进行巡视,定期对路灯监控设备进行检查维护,使设备完好率达到95%,停、送电准点率达到100%。

3. 负责对全市路灯灯具、灯架、灯杆、灯座维修和清洁,使其完好率达到90%。

4. 运用科学技术管理手段,充分发挥路灯监控作用,组织抢修人员在路灯线路发生故障的第一时间赶赴现场,排除故障,恢复路灯照明功能。

5. 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强化养护维修中的安全管理,确保安全生产和文明施工。

6. 认真做好社会服务承诺工作,对报修电话,做到明确答复,及时修复。路灯控制箱及线路故障须在四小时内检查处理完毕,回复处理时间最长不超过二十四小时。 7. 负责上级领导和机关赋予的工作任务。

第二篇:厦门市海绵城市建设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快推进海绵城市建设,改善城市生态环境,提高抵御自然灾害的能力,促进城市经济社会和环境的协调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海绵城市建设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5〕75号),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海绵城市是指通过加强城市规划建设管理,充分发挥建筑、道路和绿地、水系等生态系统对雨水的吸纳、蓄渗和缓释作用,有效控制雨水径流,实现自然积存、自然渗透、自然净化的城市发展方式。

第三条全市新、改、扩建建设项目均应遵守本办法。

第四条遵循“规划引领、生态优先、安全为重、因地制宜、统筹建设”的基本原则,通过“渗、滞、蓄、净、用、排”等措施,最大限度地减少城市开发建设对生态环境的影响,达到将70%的降雨就地消纳和利用的目标要求。到2020年,城市建成区20%以上的面积达到目标要求;到2030年,城市建成区80%以上的面积达到目标要求。

第五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海绵城市总体规划和相关规划的编制、审查和监督管理工作,负责指导和监督项目设计方案落实海绵城市建设要求;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根据海绵城市建设相关技术规范、标准和要求,做好项目设计、施工等建设工程质量的监督管理工作;

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负责项目土地供给及相关地势、地形、地貌基础数据提供等工作;

市政交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指导市政雨污水管网、道路透水铺装、道路雨水滞流等工作;

园林绿化、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园林绿化等设施的建设运行维护,确保符合海绵城市建设要求;

水利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审核把关涉及河湖水系的项目建设并加强监督管理,确保符合海绵城市建设要求;

市相关单位依据本办法有关规定,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海绵城市建设、管理和运营维护等相关工作。

第六条海绵城市建设需规划、建设、园林、水务、水利等部门相互配合、相互协调,各系统建设指标应符合厦门市海绵城市建设指标体系的相关规定,并应达到规划确定的海绵城市建设标准。

第二章项目立项

第七条全市新、改、扩建建设项目应积极落实海绵城市建设要求及其相关技术规范和标准。在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或初步设计阶段,根据规划的相关技术指标要求,明确海绵城市建设工程的建设内容、规模、标准及技术参数等。

第八条涉及海绵城市建设的全市新、改、扩建建设项目,根据我市海绵城市建设相关规划,分列入城市建设投资计划,应优先落实建设资金、项目业主、工作目标和考核办法。

第三章规划管理

第九条在编制城市总体规划和相关专项规划中,应全面、全域融入海绵城市理念,要将雨水年径流总量控制率作为其刚性控制指标,并将海绵城市建设要求融入“多规合一”、生态保护、水资源、绿地系统、功能分区、环境保护、市政和交通基础设施等规划中统筹谋划、系统考虑。城市规划要充分考虑自然生态空间格局,应尊重自然地势地貌和天然沟渠湿地的走向,优先维持原自然河湖水系,保留自然蓄滞洪区。

第十条海绵城市建设的理念、规划要求和相关措施应贯穿于城市总体规划、专项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和修建性详细规划的全过程。应安排专门的海绵城市相关研究。

第十一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组织编制不同层级的海绵城市专项规划。总体层面应编制海绵城市建设总体规划,片区层面应编制海绵城市建设专项规划,建设工程项目应编制雨水控制与利用方案。海绵城市相关控制指标应通过不同层级的规划逐级落实。

第十二条已经出让或划拨但未建设的土地,鼓励通过设计变更、以奖代补等办法,落实海绵城市建设相关内容和要求;尚未出让的地块,规划部门应根据我市海绵城市建设相关指标体系,将相关刚性指标纳入地块规划建设指标一并考虑。

第十三条全市财政性投融资项目及需落实海绵城市建设要求的项目,建设单位应在项目设计阶段向厦门市海绵城市工程技术研究中心报送项目相关设计文件,由厦门市海绵城市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对项目设计是否落实海绵城市建设要求进行评估,并出具评估意见。一般建设项目10个工作日内出具评估意见,重大建设项目经市海绵办同意后可视具体情况适当延长。

项目设计文件应包括海绵城市建设工程要求、工程设计方案、海绵城市计算书(雨污管道设计、年径流总量控制率计算、海绵城市设施计算等)和其他相关资料等具体设计内容。

项目设计评估应通过数学模型模拟等先进技术手段,保证项目用地中的雨水调蓄利用设施、绿色屋顶、下沉式绿地、透水铺装、植草沟、雨水湿地、初期雨水弃流设施等海绵城市设施符合地块规划设计条件规定的海绵城市建设相关刚性指标要求。

第四章土地开发利用管理

第十四条建设用地供地前,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首先确定海绵城市相关刚性指标;规划和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应监督土地使用权人在开发和利用土地的过程中落实相应指标要求。

第十五条城市道路、水系、绿地与广场等基础设施用地选址时,应当节约用地、集约用地、兼顾其他用地、综合协调设施布局,优先考虑利用或保留原有绿地、河湖水系、自然坑塘、闲置土地等用地。

第十六条公园、水系、绿地与广场等用地,未经批准,不得改变用途。加强对城市坑塘、河湖、湿地等水体自然形态的保护和恢复,禁止填湖造地、截弯取直、大规模河道硬化等破坏水生态环境的建设行为。恢复和保持河湖水系的自然连通,构建城市良性水循环系统,逐步改善水环境质量。加强河道系统整治,因势利导改造渠化河道,重塑健康自然的弯曲河岸线,恢复自然深潭浅滩和泛洪漫滩,实施生态修复,营造多样性生物生存环境。

第十七条海沧马銮湾和翔安新城海绵城市建设试点区项目应优先列入城市建设项目投资计划和土地利用计划。

第五章建设管理

第十八条全市财政性投融资项目及需落实海绵城市建设要求的项目,应严格执行海绵城市建设相关技术规范和标准。建设单位应确保项目的方案、设计和施工保持一致,设计单位应做好海绵城市建设同步或专项设计,审查机构应按照海绵城市建设要求进行审查。

第十九条城市绿地建设应注重利用适宜本地的生态化设施,如植草沟、雨水花园、下沉式绿地、多功能调蓄水体等,并与园林景观和水体景观相结合。

第二十条已建公共建筑应有计划地分进行海绵城市改造。鼓励已建住宅小区、商业区、单位庭院开展海绵城市建设改造;新建公共建筑应综合考虑并尽量融入屋顶绿化、雨水花园等海绵城市建设措施。

第二十一条老城区、城中村改造项目应按海绵城市建设标准进行建设。因项目实际情况不能完全按标准建设的,由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结合项目实际情况、区域平衡等在项目规划条件中按海绵城市建设最大化的原则明确具体的建设要求。

第二十二条城市道路、立交、公园绿地、广场等基础设施的海绵城市理念,应因地制宜、经济实用、方便易行;道路绿化带和道路红线外绿地、下沉式绿地、生物滞留带、雨水湿地等应满足相关海绵城市技术指标要求。

道路人行道应采用透水铺装,非机动车道宜优先选择透水沥青路面或透水混凝土路面,透水铺装设计应满足国家有关标准规范的要求。规划作为超标雨水径流行泄通道的城市道路,其断面及竖向设计应满足相应的设计要求,并与区域整体内涝防治系统相衔接。

城市道路绿化带内海绵城市设施应采取必要的防渗措施,防止径流雨水下渗对道路路面及路基的强度和稳定性造成破坏。

第二十三条城市径流雨水行泄通道及易发生内涝的路段、下沉式立交桥区,以及城市绿地中湿塘、雨水湿地等采用海绵城市设施的区域,应配建必要的警示标志标识和预警系统,确保暴雨期间人员的安全,避免对公共安全造成危害。

第二十四条城市道路路面排水要尽量采用生态排水的方式,也可利用道路及周边公共用地的地下空间设置调蓄设施。城市道路海绵城市设施应建设有效的溢流排放设施并与城市雨水管渠系统和超标雨水径流排放系统有效衔接。

第二十五条加快对使用年限超过30年和材质落后给水排水管网的更新改造,确保市政给水排水管网漏损率达到国家标准要求。

道路雨水管道应采用具有拦污截污功能的雨水口,接入河道前宜设置调控排放设施。雨污合流管应在适当位置布设雨洪调蓄池和流量控制井,接入河道前应设置截污设施分离污染物,减少污染物排放。

第二十六条公共建筑及住宅小区应采用节水设施,使污水减量化。有条件的建设项目鼓励配套建设再生水回收利用设施。鼓励采用雨水、再生水收集利用新技术、新材料、新工艺。

第二十七条对实施雨水收集利用设施的建设单位,由区财政采用以奖代补的方式给予一定的资金支持。

第二十八条规划、国土资源、建设、交通、水利、市政园林等行政主管部门在项目工程验收过程中,应按照各自职责对项目是否按照设计方案进行建设及是否落实海绵城市相关技术规范、标准等方面内容进行重点验收,经验收不符合海绵城市建设要求的,应要求项目建设单位按有关规定限期整改。

海绵城市设施的竣工验收,应按照相关施工验收规范和标准执行,由建设单位组织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

第二十九条对于享受海绵城市建设相关财政补贴或政策鼓励的建设项目,经工程验收合格后,由建设单位申请规划、建设、市政园林等部门进行核验,出具核验报告,作为享受财政补贴或鼓励政策的依据。

第三十条海绵城市设施竣工验收后应随主体工程移交。

第六章运营管理

第三十一条海绵城市设施主管部门制定长效化的管理办法报政府批准。

第三十二条城市道路、立交、公园绿地、广场等公共项目的海绵城市设施,由各项目管理单位负责维护管理或由政府组织成立统一的海绵城市设施管理单位对海绵城市项目进行日常维护管理;公共建筑与住宅小区等其他类型项目海绵城市设施,由该设施的所有者或其委托方负责维护管理。

第三十三条海绵城市设施的建设或运行管理单位应当加强设施维护和管理,确保设施正常运行。

第三十四条海绵城市设施维护管理单位应按相关规定建立健全海绵城市设施的维护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利用先进的技术、监测手段,配备专人管理。

第三十五条海绵城市设施的维护管理单位应定期对设施进行监测评估,确保设施的功能正常发挥、安全运行。同时,加强海绵城市设施数据库的建立与信息技术应用,通过数字化信息技术手段,进行科学规划、设计,并为海绵城市设施建设与运行提供科学支撑。

第三十六条海绵城市设施主管部门对海绵城市建设内容的市场化管理效果进行监督,制订服务标准,由第三方机构考核评价,按效付费,充分调动管养单位积极性,提高项目运行经济效益。

第三十七条积极推广运用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模式,鼓励社会资本多渠道、多形式参与海绵城市项目建设及运营维护管理,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引入社会资本,提高运营质量和效率,提升服务水平。鼓励有实力的科研设计单位、施工企业、制造企业与金融资本相结合,组建具备综合业务能力的企业集团或联合体,采用总承包等方式统筹组织实施海绵城市建设相关项目,发挥整体效益。

第七章附则

第三十八条本办法的具体应用问题,由厦门市海绵城市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三十九条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执行,有效期至2017年12月31日。

第三篇:海上风电开发建设管理暂行办法

国家能源局、国家海洋局

关于印发海上风电开发管理暂行办法通知

国能新能[2010]29号

河北省、辽宁省、山东省、江苏省、浙江省、福建省、广东省、广西自治区、海南省、天津市、上海市发展改革委(能源局)、海洋厅(局),国家电网公司、南方电网公司,水电水利规划设计总院:

为规范海上风电项目开发建设管理,促进海上风电健康、有序发展,现制定《海上风电开发建设管理暂行办法》并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海上风电开发建设管理暂行办法

二O一O年一月二十二日

主题词:能源

海上风电

管理

通知

海上风电开发建设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海上风电项目开发建设管理,促进海上风电有序开发、规范建设和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域使用管理法》和《企业投资项目核准暂行办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海上风电项目是指沿海多年平均大潮高潮线以下海域的风电项目,包括在相应开发海域内无居民海岛上的风电项目。

第三条

海上风电项目开发建设管理包括海上风电发展规划、项目授予、项目核准、海域使用和海洋环境保护、施工竣工验收、运行信息管理等环节的行政组织管理和技术质量管理。

第四条

国家能源主管部门负责全国海上风电开发建设管理。沿海各省(区、市)能源主管部门在国家能源主管部门指导下,负责本地区海上风电开发建设管理。海上风电技术委托全国风电建设技术归口管理单位负责管理。

第五条

国家海洋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海上风电开发建设海域使用和环境保护的管理和监督。

第二章

规 划

第六条

海上风电规划包括全国海上风电发展规划和沿海各省(区、市)海上风电发展规划。

全国海上风电发展规划和沿海各省(区、市)海上风电发展规划应当与全国可再生能源发展规划、全国和沿海各省(区、市)海洋功能区划、海洋经济发展规划相协调。沿海各省(区、市)海上风电发展规划应符合全国海上风电发展规划。

第七条

国家能源主管部门统一组织全国海上风电发展规划编制和管理,并会同国家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审定沿海各省(区、市)海上风电发展规划。沿海各省(区、市)能源主管部门按国家能源主管部门统一部署,负责组织本行政区域海上风电发展规划的编制和管理。

第八条

沿海各省(区、市)能源主管部门组织具有国家甲级设计资质的单位,按照规范要求编制本省(区、市)管理海域内的海上风电发展规划;同级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对规划提出用海初审意见和环境影响评价初步意见;技术归口管理单位负责对沿海各省(区、市)海上风电发展规划进行技术审查。

第九条

国家能源主管部门组织海上风电技术管理部门,在沿海各省(区、市)海上风电发展规划的基础上,编制全国海上风电发展规划;组织沿海各省(区、市)能源主管部门、电网企业组织编制海上风电工程配套电网工程规划,落实电网接入方案和市场消纳方案。

第十条

国家海洋行政主管部门组织沿海各省(区、市)海洋主管部门,根据全国和沿海

1 各省(区、市)海洋功能区划、海洋经济发展规划,做好海上风电发展规划用海初审和环境影响评价初步审查工作。

第三章

项目授予

第十一条

国家能源主管部门负责海上风电项目的开发权授予。沿海各省(区、市)能源主管部门依据经国家能源主管部门审定的海上风电发展规划,组织企业开展海上测风、地质勘察、水文调查等前期工作。

未经许可,企业不得开展风电场工程建设。

第十二条

沿海各省(区、市)能源主管部门在前期工作基础上,提出海上风电工程项目的开发方案,向国家能源主管部门上报项目开发申请报告。国家能源主管部门组织技术审查并论证工程建设条件后,确定是否同意开发。

第十三条

项目开发申请报告应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风资源测量与评价、海洋水文观测与评价、风电场海图测量,工程地质勘察及工程建设条件;

(二)项目开发任务、工程规模、工程方案和电网接入方案;

(三)建设用海初步审查,海洋环境影响初步评价;

(四)经济和社会效益初步分析评价。

第十四条

海上风电工程项目优先采取招标方式选择开发投资企业,招标条件为上网电价、工程方案、技术能力和经营业绩。开发投资企业为中资企业或中资控股(50%以上股权)中外合资企业。

已有海上风电项目的扩建,原项目单位可提出申请,经国家能源主管部门确认后获得扩建项目的开发权。

获得风电项目开发权的企业必须按招标合同或授权文件要求开展工作,未经国家能源主管部门同意,不得自行转让开发权。

第十五条

海上风电项目招标工作由国家能源主管部门统一组织,招标人为项目所在地省(区、市)能源主管部门。

对开展了海上风电项目前期工作而最终没有中标的企业,由中标企业按省级能源主管部门核定的前期工作费用标准,向承担了前期工作的企业给予经济补偿。

第四章

项目核准

第十六条

招标选择的项目投资企业或确认扩建项目开发企业,按海上风电工程前期工作的要求落实工程方案和建设条件,编写项目申请报告,办理项目核准所需的支持性文件,与招标单位签订项目特许权协议,并与当地省级电网企业签订并网和购售电协议。项目所在地省级能源主管部门对项目申请报告初审后,上报国家能源主管部门核准。

第十七条

海上风电项目核准申请报告应达到可行性研究的深度,并附有下列文件:

2

(一)项目列入全国或地方规划的依据文件;

(二)项目开发授权文件,或项目特许权协议;

(三)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及其技术审查意见;

(四)项目用海预审文件和环境影响评价报告批复文件;

(五)海上风电场工程接入电网的承诺文件;

(六)金融机构同意给予项目贷款融资等承诺文件;

(七)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应提交的其他文件。

第十八条

海上风电项目必须经过核准并取得海域使用权后,方可开工建设。项目核准后两年内未开工建设的,国家能源主管部门收回项目开发权,国家海洋行政主管部门收回海域使用权。

第五章

建设用海

第十九条

海上风电项目建设用海应遵循节约和集约利用海域资源的原则,合理布局。

第二十条

项目单位向国家能源主管部门申请核准前,应向国家海洋行政主管部门提出海域使用申请文件,并提交以下材料:

(一)海域使用申请报告,包括建设项目基本情况、拟用海选址情况、拟用海的规模及用海类型;

(二)海域使用申请书(一式五份);

(三)资信证明材料;

(四)存在利益相关者的,应提交解决方案或协议。

第二十一条

国家海洋行政主管部门收到符合要求的用海申请材料后组织初审。初审通过后,国家海洋行政主管部门通知项目建设单位开展海域使用论证;海域使用论证评审通过后,国家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出具项目用海预审意见。

第二十二条

项目建设单位申报项目建设核准申请时,应附国家海洋行政主管部门用海预审意见;无预审意见或预审未通过的,国家能源主管部门不予核准。

第二十三条

海上风电项目建设用海按风电设施实际占用海域面积和安全区占用海域面积征用。其中,非封闭管理的海上风电机组用海面积为所有风电机组塔架占用海域面积之和,单个风电机组塔架用海面积按塔架中心点至基础外缘线点再向外扩50m为半径的圆形区域计算;海底电缆用海面积按电缆外缘向两侧各外扩10m宽为界计算;其它永久设施用海面积按《海籍调查规范》的规定计算。各宗海面积不重复计算。

第二十四条

海上风电项目经核准后,项目单位应及时将项目核准文件提交国家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国家海洋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审核并办理海域使用权报批手续。

第二十五条

项目单位应按规定缴纳海域使用金,办理海域使用权登记,领取海域使用权证书。

3

第二十六条

使用无居民海岛建设海上风电的项目单位应当按照《海岛保护法》等法律法规办理无居民海岛使用申请审批手续,并取得无居民海岛使用权证书后,方可开工建设。

第六章

环境保护

第二十七条

项目单位应当按照《海洋环境保护法》、《防治海洋工程建设项目污染损害海洋环境管理条例》及相关技术标准要求,编制海上风电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国家海洋行政主管部门核准。

第二十八条

海上风电项目建设环境影响报告书应委托有相应资质的单位编制。项目单位在项目申请核准前需取得国家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核准文件;无报告书核准意见或未通过核准的,国家能源主管部门不予核准。

第二十九条

海上风电项目核准后,项目单位应按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及核准意见的要求,加强环境保护设计,落实环境保护措施。按规定程序申请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验收合格后,该项目方可正式投入运营。

第七章

施工竣工验收

第三十条

海上风电项目经核准后,项目单位应制定施工方案,报请当地海洋行政主管部门、海事主管部门备案。施工企业应具备海洋工程施工资质,进驻施工现场前应向当地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办理施工许可手续。海底电缆的铺设施工应当按照《铺设海底电缆管道管理规定》的要求办理相关手续。

项目单位和施工企业应制订安全应急方案。

第三十一条

国家能源主管部门委托项目所在省(区、市)能源主管部门负责海上风电项目竣工验收。项目单位在完成土建施工、安装风电机组和其他辅助设施后,向所在地省(区、市)能源主管部门申请验收。省级能源主管部门协调和督促电网企业完成电网接入配套设施,在配套电网接入设施建成后,对海上风电项目进行预验收。预验收通过后,项目单位在电网企业配合下进行机组并网调试,全部机组完成并网调试后,进行项目竣工验收。

第八章

运行信息

第三十二条

项目单位应建立自动化风电机组监控系统,向电网调度机构和国家风电信息管理中心实时传送风电场的运行数据。未经批准,项目运行实时数据不得向境外传送。

第三十三条

项目单位应按照有关规定建立安全生产制度,发生重大事故和设备故障应及时向电网调度机构、当地能源主管部门报告,每半年向国家风电信息管理中心提交一次总结报告。

第三十四条

项目单位应建立或保留已有测风塔,长期监测项目所在区域的风资源、以及空气温度、湿度、海浪等气象数据,监测结果应定期向当地省(区、市)能源主管部门和国家风电信息管理中心报告。

第三十五条

新建项目投产一年后,由国家能源主管部门组织有资质的咨询机构,对项目建设和运行情况进行后评估,三个月内完成后评估报告。评估结果作为项目单位参与后续海上风电项目开发的依据。

4

第九章

其他

第三十六条

海上风电基地或大型海上风电项目,可由当地省级能源主管部门组织有关单位统一协调办理电网接入系统、建设用海预审、环境影响评价和项目核准申请手续。

第十章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由国家能源局和国家海洋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由国家能源局和国家海洋局联合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5

第四篇:建设监理档案暂行管理办法

为了系统完整地的保存和科学地管理我所的建设监理档案,根据本所《监理工作管理规定》和国家《建设工程文件归档整理规范》、《建设工程监理规范》的有关规定,结合本所的具体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建设监理档案,是指我所在对受托建设项目实施监理的过程中形成的各种文字材料、图纸、图表、照片、音像记录等技术文件的总称。是我所全体工程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的劳动成果和智慧结晶,也是我所对监理的建设项目实施专业化管理和科学控制的真实记录。它对我所的业务拓展和进一步发展具有极其重要的意义。

第二条 建设工程文件的归档包括两方面含义:一是项目监理机构将监理过程中形成的文件向本所监理部移交;二是项目监理机构将监理过程中形成的文件向建设单位档案管理机构移交。

第三条 监理档案的形成、收集、整理责任人是项目总监理工程师。项目总监理工程师应在项目竣工验收后的一个月内,将根据本办法整理的监理文件完整地移交给监理部,由监理部进一步编目、组卷、装订并保存。只有合格地完成了归档工作,项目的监理工作才算告一段落。

第四条 为便于监理档案的编制和查阅,监理文件的分类和编码统一规定如下:每一份监理文件均采用一组九位代码来表示,例如:

D J 2 0 1 0 2 0

1第1位:D 含义是“档案”类,以区别于“图书”“资料”;

第2位:填写字母J或S。J 含义是“建筑安装工程”;S含义是“市政基础设施工程”;

第3位:表示文件的大类,以数字来表示。“1” 代表工程准备阶段文件;“2” 代表监理文件;“3”代表施工文件;“4” 代表竣工图;“5”代表竣工验收文件;

第4、5 位:表示文件的小类,以阿拉伯数字编码。编制人按照《建设工程文件归档整理规范》中的附录A《建设工程文件归档范围和保管期限表》(以下简称附录A)的顺序编号;如“立项文件”为

1、“建设用地、征地、拆迁文件”为2等等 。

第6、7位:表示文件属类,是小类项下的分项,依照附录A中“○”的数字编写,如不划分属类时可分别填写“0”、“0”。

第8、9位:为文件流水号。

本例代码含义为:建筑安装工程挡案—监理文件—监理规划—监理实施细则一份。

第五条 一切依法监理的证明文件和监理质量的证明文件及作为监理成果的结论性文件,均应属于归档范围。具体内容如下:

1 工程项目监理机构及负责人名单;

2 施工合同文件及委托监理合同;

3 勘测设计文件;

4 施工许可证和安全许可证;

5 监理规划、监理实施细则;

6 分包单位资格报审表;

7 设计交底及图纸会审会议纪要;

8 施工组织设计(方案)、专项施工方案、安全施工组织设计报审表;

9 工程开工/复工报审表、工程开工/工程暂停令;

10 测量核验资料;

11 工程进度计划及控制资料;

12 工程材料、购配件、设备的质量证明文件及检查、试验资料;

13 施工试验资料;

14 设计变更和工程变更资料;

15 隐蔽工程验收记录;

16 工程计量单和工程支付证书;

17 监理工程师通知单、监理工作联系单、会议纪要、往来函件;

18 各种报验申请表;

19 监理日记、监理月报;

20 质量缺陷和质量事故的处理文件;

21 检验批、分项(子分项)、分部(子分部)、单位工程的验收资料;

22 索赔文件资料;

23 竣工结算审核意见书;

24 工程项目施工质量评估报告等专题报告;

25 监理工作总结;

26 鉴于每个项目具体情况不同,归档资料不一定都如上所列齐全,但绝不能少于附录A中规定监理单位应保存的文件内容。

第六条 归档的工程文件应为原件,其幅面尺寸为A4幅面。

第七条 监理档案的保存期限和密级从《建设工程文件归档整理规范》的规定。

第八条 监理档案应有专人保管;监理档案的到期销毁必须经所主管领导批准并登记造册,由指定人员见证销毁。

第九条 外单位来所查阅或复印档案资料,须持单位介绍信,并经所主管领导批准。有密级的档案一般不外借。如工作需要确需借阅时,须经所主管领导批准。

第五篇:堤防工程建设计划管理暂行办法

(1999年2月24日 水规计[1999]27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切实加强堤防工程建设设计计划管理,进一步管好用好堤防工程建设投资,充分发挥投资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水利产业政策》及国家有关投资计划管理法规,结合堤防工程建设的具体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计划管理是指堤防工程建设计划的职责划分、基本建设程序、投资安排原则、计划管理、检查监督、工程验收和后评估、奖惩措施等。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范围各类堤防工程的新建、改建、扩建、复建以及堤基处理、穿堤建筑物、堤岸防护、崩岸治理、险工险段处理等范围。

第四条 堤防是防洪工程体系建设的基础,是保证国民经济持续、快速、健全发展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的重要屏障。各流域机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水利(水电)厅(局)务必务必高度重视,加强领导、建立健全计划管理机构、完善计划管理制度,充实人员,明确责任,保障计划工作人员履行职责,切实加强堤防工程建设计划管理工作。

第二章 职责划分

第五条 水利部根据国务院批准的各流域综合治理规划,负责组织制定全国防洪规划、堤防工程建设实施方案,组织拟定一定时期内堤防工程建设的管理措施和建设重点。

第六条 根据国务院的总体部署,力争三年内使长江、黄河等大江大河干流的

1、2级堤防工程,配合使用其他防洪设施,达到能防御新中国成立以来发生的最大洪水的标准,其中重点地段的堤防达到防御百年一遇洪水的标准。

第七条 堤防工程建设应优先保证水毁堤防工程修复、堤防基础防渗处理、重点崩岸治理、险工险段治理、堤身断面未达标堤段加高培厚和病险穿堤建筑物除险加固等确保安全度汛的项目建设。

第八条 堤防级别为

1、2级,以中央投资为主体的堤防工程,国际界河和跨省重要支流等堤防工程,按基本建设程序,由水利部组织审查、审核,国家计委审批确定投资规模。以中央参与投资的

3、4级堤防工程,按基本建设程序对工程项目立项,可研报告由流域机构组织审查报部审批,初步设计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组织审查,报流域机构审批,水利部各流域机构负责计划管理。

第九条 其它堤防工程建设,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根据流域防洪规划总体任务要求和建设目标,提出建设方案,组织审查,报送流域机构提出审核意见后,按基建程序办理审批手续,并负责组织实施。

第十条 管理职责。1水利部各流域机构计划管理职责。负责组织编制本流域的防洪规划、大江大河和跨省重要支流堤防工程建设计划。代表国家对

1、2级堤防工程、以中央投资为主体的

3、4级堤防工程、国际界河和跨省重要支流等堤防工程实施计划管理,掌握堤防工程现状、工程建设内容、工程形象进度和质量严格控制投资,保证建设重点,搞好效益跟踪。负责组织编报本流域堤防工程建设中长期计划、计划,编制、审查单项工程施工计划和工程建设形象计划,并对工程实施情况进行检查和监督。负责组织审核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负责的其它重要支流堤防工程建设项目计划。加强堤防划等号建设投资政策研究,逐步形成多元化、多渠道、多层次的堤防工程建设投资机制,加快投资体制改革步伐。

2、省、自治区、直辖市水利(水电)厅(局)计划管理职责。负责本省堤防工程建设实施方案和计划、单项工程计划、工程建设形象计划的编制、申报、下达和组织实施。负责对本省堤防

工程建设的监督检查工作。

第三章 基本建设程序

第十一条 堤防工程建设必须严格执行国家基本建设程序,按照隶属关系和计划管理权限,履行报批手续。

第十二条 基本建设程序通常分为以下几个阶段: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或扩大初设)、施工准备、建设实施、生产准备、竣工验收、后评估。

第十三条 堤防工程建设项目立项审批分为四个阶段,即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和开工报告。堤防工程建设项目必须首先提出目建议书。经上级主管部门批准后,进行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对要求列入计划的项目,应有批准的初步设计和开工报告,并且编制计划、单项工程计划和形象进度计划。

第十四条 按照国家计委发布的《关于实行建设项目法人责任制的暂行规定》(计建设

[1996]673号),堤防工程建设项目各阶段有关文件,必须由项目主管部门或项目法人负责组织编制,并承担相应的前期工作费用,完成相应的前期工作量。

第十五条 堤防工程建设项目的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报告等文件的编制,由项目主管部门或项目法人根据堤防的级别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水利水电勘测设计单位承担。对不同等级堤防工程设计单位的资质按《堤防工程勘察设计资格分级标准补充规定》(水建管[1998]541号文)执行。

第十六条 堤防工程设计应严格执行国家有关堤防加固的规程、规范、标准及各流域规划制定的有关规定和要求,提高设计质量。

第十七条 要强化设计单位资质审查,按堤防级别明确相应的设计资质,严禁越级设计。设计单位的级别不能满足相应工程级别的设计要求,上级主管部门不予审批其设计方案。堤防工程项目要开展设计单位的招标,择优选择设计单位。

第十八条 单项工程设计编制严格按已确定的初步设计总规模和标准编制。堤防各单项工程设计内容主要包括:

1、建设缘由和工程概况;

2、工程地质、地貌基础资料;

3、采用的规程规范和主要设计、技术指标(其中包括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应用等);

4、工程布置及方案设计;

5、施工组织设计;

6、工程施工及建设管理设计;

7、工程预算及效益分析;

8、工程设计各类资料(如地质资料图、工程布置图等)。

第十九条 在堤防工程建设中,工程概算 确需调整,应按照国家基本建设程序有关规定报批。中央与地方共同负责投资建设的堤防工程,调整概算后增加的投资按原批比例共同分担;中央补助项目和地方项目调整概算后所增加的投资原则上由地方承担,中央不再增加补助投资 第二十条 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经审查或审批后,三年内未能按规定报送下一阶段设计文件的,原报告必须重新编制报批。

第二十一条 项目建议书编制内容和技术深度要求按水利部《水利水电工程项目建议书编制暂行规定》(水规计[1996]608号)执行。

第二十二条 堤防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的具体编制内容和技术深度要求,按照1993年电力部、水利部联合发布的《水利水电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制规程》(DL5020-93)执行。可研阶段必须在充分做好现状堤防断面、水下地形测量、堤防基础勘探和堤防稳定、渗透分析研究的基础上完成堤防断面设计。

第二十三条 堤防工程初步设计(或总体布局设计)文件的编制具体内容和深度要求按照电力部、水利部1993年发布的《水利水电工程初步设计报告编制规程》(DL5021-93)执行。初步设计报告在报送主管部门审批时,除技术文件外,还应附有如下有关材料:项目建议书和可行性研究的批准书,资金筹措文件,已建设外部协作配套工程报告,已达成的协议,环

境影响评价报告批准书等。

第二十四条 堤防工程初步设计编制的概算静态总投资原则上不得突破已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概算的静态总投资。由于工程项目基本条件发生变化,引起工程规模、工程标准、设计方案,工程量的改变,其静态总投资超过可行性研究报告概算值在15%以内时,应对工程变化内容和增加投资提出专题分析报告。如超过可研报告概算静态投资15%以上时,必须重新报批可行性研究报告。

第二十五条 水利基本建设大中型项目申请开工必须具备国家计委《关于基本建设大中型项目开工条件的规定》(计建设[1997]352号)中所要求的条件。

第四章 投资安排原则

第二十六条 堤防工程建设中央投资来源主要有:国家预算内非经营性基金、财政预算内专项资金、各类水利建设专项资金、中央水利建设基金、以工代赈、银行贷款、利用外资及其它用于堤防工程建设的资金。

第二十七条 堤防工程建设地方投资来源主要有各级地方财政性资金,地方水利建设基金、债券、银行贷款、以劳折资、各类地方水利建设专项基金及地方其它用于堤防工程建设的资金等。

第二十八条 堤防工程建设贯彻中央与地方事权划分、分级负责的原则,按照国务院批准的《水利产业政策》安排投资。

第二十九条 在七大水江河干流上,为提高本地区的防洪能力,并承担上游(或其他省)泄洪任务的主要防洪堤防,所需投资由中央、地方、受益部门共同负担。中央直属堤防工程由中央负责投资建设,地方配合做好有关工作。

第三十条 洞庭湖、鄱阳湖、太湖重点圩垸和重要支流堤防工程,所需投资以地方为主、国家适当补助。中央补助投资视工程规模、受益范围和保护对象等具体情况确定。

第三十一条 国际界河和省界堤防工程建设,所需投资根据其重要程序由中央和地方共同承担。

第五章 计划管理

第三十二条 堤防工程建设投资计划实行分级负责、分级管理,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要各尽其职、各负其责。

第三十三条 要按照保重点、保度汛、保续建的原则,分轻重缓急,编制堤防工程建设的投资计划、单项工程施工计划,对不符合基建程序,不具备开工条件的新开工项目,不得列入基建计划。水毁工程及特殊紧急项目需出具报告,可简化程序,急事急办。

第三十四条 在编制堤防工程项目基建投资计划时,要审核、总结上一工程建设完成情况,对中央投资或补助地方项目、由流域机构负责组织总结上地方投资落实情况、工程建设内容、完成任务工程量、形象进度和工程质量,根据流域堤防建设规划及地方本投资计划安排情况,审核编制计划。地方配套资金不落实、施工质量达不到要求的,不得列入计划。

第三十五条 基本建设计划编制的内容为:项目名称、设计建设性质、建设规模、建设起止年限、投资来源、总投资、设计批复文件;设计工程量、概算单价;已完投资和实物工程量、形象进度等建设内容;本施工内容、计划工程量、工程形象进度,计划投资等。编报时必须有详细的文字说明、表格和工程位置(桩号)及工程形象进展断面图及示意图。

第三十六条 每年8月份水利部根据国家计委要求,组织各流域机构及各省、自治区、直辖

市水利(水电)厅(局)按照规划和总体设计方案编报下一堤防工程建设投资建议计划。流域机构负责对本流域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上报的建议计划进行严格审查和平衡后上报水利部。水利部对流域机构上报的建议计划进行综合平衡后报送国家计委批复实施。 第三十七条 各流域机构在组织编报下一堤防工程建设投资建议计划的同时,编制本流域中央负责投资的大型重点续建工程的预拨款和一季度用款计划,由水利部审批实施。 第三十八条 水利部负责汇总、编制中央投资全国堤防工程建设项目计划的审批、调整、检查、监督工作,负责组织评价相关单位计划管理工作和计划管理考评工作。

第三十九条 各流域机构负责组织汇总、编报本流域中央投资堤防工程建设计划及实施计划调整的意见,并负责检查、监督工作,对工程项目计划提出建议意见报部,由水利部审定,负责检查地方投资落实情况、工程质量情况和项目执行情况,督促中央和地方资金同步同比例到位,监督工程实施。

第四十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水行政主管单位,负责本省堤防工程建设计划的编报及水利部或流域机构安排的堤防项目的投资计划管理、检查、实施及建设情况反馈、统计资料如实上报等工作。

第四十一条 各建设单位要严格按初步设计和单项工程计划批准的施工内容组织工程建设,未经上级主管部门同意,不得擅自更改设计内容,不得擅自扩大基建规模,不得提高建设标准不得提高或不合理压低工程单价,不得越权调整计划,更不能将基建投资挪作它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对某一计划项目内单项工程之间的投资计划进行调整时,要报流域机构审批,原则上计划项目内的各单项工程及实物工作量不得变动。

第四十二条 计划需动用预备费,建设单位要按基本建设程序报请上一级主管部门批准后方可实施。

第四十三条 各建设单位根据上级批准的计划和要求,积极组织实施,做到设计、计划、验收四个环节相互衔接;建设投资、工程设计、建设监理、施工力量,设备材料五个落实,严禁出现资金不落实的工程,堤防工程中属度汛急需兴建的单项工程必须于当年汛前完成主体工程,确保当年发挥效益,保证度汛安全。

第六章 检查监督

第四十四条 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要严格计划管理,加强检查监督工作。检查工作的内容包括:

1、建设单位计划执行情况;

2、工程投资使用方向、完成情况等;

3、工程量完成情况和工程建设形象进度;

4、工程质量情况;

5、国家补助地方堤防工程项目,着重检查各方面资金的落实情况,工程质量情况;

6、其它计划、建设、施工、管理等情况。

第四十五条 水利部委托流域机构代部全面负责规划计划监督、检查本流域内堤防工程建设规划计划执行。流域机构要充分发挥代表国家行使水行政主管部门的作用,严把规划计划关。 第四十六条 各单位对发现的问题要及时予以纠正和处理,并及时上报上级规划计划主管部门。对严重违纪违规的单位和个人,要追究责任,严肃处理。

第七章 工程验收和后评估

第四十七条 工程验收是堤防工程建设的重要程序,它将全面检查完成工程是否符合批准的设计文件要求,评定工程质量,审核概、预算执行情况,并考核建设工期和工程管理措施是否达到投产运行要求。做好工程验收工作,对工程及时投入运行,发挥投资效益,总结建设经验都有重要作用。

第四十八条 工程验收依据批准的工程设计文件、变更、修改文件和国家及部颁技术规程、

规范、标准、法令等。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应按项目的隶属关系参加验收工作,并着重对工程概、预算执行情况和遗留问题等提出处理意见。

第四十九条 各单位要十分重视工程建设的后评估工作,要及时做好工程总结和效益跟踪工作,并及时上报上级有关部门。工程效益跟踪内容主要包括:工程规模,设计防洪能力考核成绩的发挥,保护耕地、人口、城镇、工矿企业,减免社会财富损失,促进社会安定团结、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所发挥的重要作用等。

第八章 奖惩措施

第五十条 对不执行基建计划,擅自扩大基建规模、提高建设标准、变更建设内容、提高工程单价,违反国家基建计划管理有关规定的单位,要追究单位和有关人员的责任,并调整该项工程投资计划,直至停止拨款。

第五十一条 中央补助地方项目,当地方或部门资金不落实时,部将调减直至取消基建投资计划。

第五十二条 堤防工程建设各有关单位,在工程建设中必须严格执行本办法。在投资计划执行过程中如违反本办法,视其程度分别给予批评、通报、调整两度计划。

第九章 附则

第五十三条 本办法自1999年2月1日起试行。

第五十四条 各流域机构、根据本办法,结合本流域的实际情况制定相应实施细则,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水利(水电)厅(局)参照本办法,结合本地区的具体情况制定相应的堤防工程建设计划管理办法,报水利部和各流域机构备案。

第五十五条 本办法解释权属水利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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