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长制信息管理系统

2022-09-13

第一篇:河长制信息管理系统

河长制湖长制管理信息系统建设

指导意见

河长制湖长制管理信息系统(以下简称系统)是支撑河长制湖长制管理工作的重要技术手段,随着河长制湖长制工作的开展,各地纷纷谋划和启动系统建设工作。为进一步推进和规范各地系统建设,加强互联互通,避免重复建设,充分发挥系统应用实效,制定本指导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和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按照新时期水利工作方针,强化顶层设计,利用现有资源,明确中央与地方分工,建设统分结合、各有侧重、上下联通的系统,加强整合共享,实现应用协同,全面支撑各级河长制湖长制管理工作。

(二)基本原则

需求导向,功能实用。以全面推行河长制湖长制各项任务落实为目标,以各级河长、湖长、河长办实际工作管理需求为导向,以信息报送、信息展示发布、巡河管理、事件处理、督导检查、考核评估、公众监督等为应用,建设实用管用好用的系统。

统分结合,各有侧重。以水利部现有“水利一张图”为基础,开展系统基础数据建设。涉及中央和地方协同管理的功能由水利部组织统一开发,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结合实际管理工作需要开发其他功能。

资源整合,数据共享。充分利用现有网络、计算、存储、数据库等水利信息化资源,实现与水资源管理、防汛抗旱指挥、水土保持、水利建设管理、水政执法等相关水利业务应用系统的数据共享。

标准先行,保障安全。制定系统相关管理办法与技术规范,保障水利部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系统贯通、系统与其他业务系统应用协同。加强安全体系建设和管理,确保系统安全稳定运行。

二、主要目标

在充分利用现有水利信息化资源的基础上,根据系统建设实际需要,完善软硬件环境,整合共享相关业务信息系统成果,建设河长制湖长制管理工作数据库,开发相关业务应用功能,实现对河长制湖长制基础信息、动态信息的有效管理,支持各级河长湖长履职尽责,为全面科学推行河长制湖长制提供管理决策支撑。

(一)管理范围全覆盖

系统应实现省、市、县、乡四级河长湖长对行政区域内所有江河湖泊的管理,并可支持村级河长湖长开展相关工作,做到管理范围全覆盖。

(二)工作过程全覆盖

系统可满足各级河长办工作人员对信息报送、审核、查看、反馈全过程,以及各级河长湖长和巡河员对涉河湖事件发现到处置全过程的管理需要,做到工作过程全覆盖。

(三)业务信息全覆盖

系统应实现对河湖名录、“四个到位”要求、基础工作、河长湖长工作支撑、社会监督、河湖管护成效等所有基础和动态信息的管理,做到业务信息全覆盖。

三、主要任务

系统建设任务主要包括建设管理数据库、开发管理业务应用、编制技术规范、完善基础设施等四个方面。

(一)建设河长制湖长制管理数据库

在“水利一张图”基础上,建设包括河流、湖泊、河长、湖长、河长办、工作方案和制度、一河一策等信息在内的基础信息数据库,以及包括巡河管理、考核评估、执法监督、日常管理等信息在内的动态信息数据库。

基础信息数据库由水利部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共同建设,水利部统一管理,服务于各级河长、湖长及河长办管理工作;动态信息主要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和管理,服务于水利部和各级管理工作。

(二)开发管理业务应用

河长制湖长制管理业务应用至少应包括信息管理、信息服务、巡河管理、事件处理、抽查督导、考核评估、展示发

布和移动平台等八个方面。

水利部组织建设信息管理、信息服务、抽查督导、展示发布等业务应用,主要服务于水利部河长制湖长制管理工作,支持地方各级河长制湖长制管理工作;事件处理、巡河管理、考核评估、移动平台等业务应用主要由地方建设,相关结果信息汇总至水利部。

1、信息管理

支持各级河长办对河长制湖长制基础信息和动态信息的报送及管理,主要包括河湖名录、河长、湖长、河长办、工作方案和制度、一河一档、一河一策、巡河管理、事件处置、督导检查、考核评估、项目跟踪、社会监督、河湖管护成效等信息,以及其他业务应用系统有关信息。

2、信息服务

构建河长制湖长制信息服务体系,整合水资源管理、防汛抗旱指挥、水政执法、工程调度运行、水土保持、水事热线等水利业务应用,共享环境保护等相关部门数据,积极利用卫星遥感等监测信息,为各地河长湖长管理工作提供信息服务。

3、巡河管理

支持各级河长、湖长和巡河员对巡查河湖过程进行管理,主要包括水体、岸线、排污口、涉水活动、水工建筑物等巡查内容,以及巡查时间、轨迹、日志、照片、视频、发现问题等巡查记录。

4、事件处理

支持对通过巡查河湖、遥感监测、社会监督、相关系统推送等方式发现(接受)的涉河湖事件进行立案、派遣、处置、反馈、结案以及全过程的跟踪与督办。

5、抽查督导

支持水利部和各级河长按照“双随机、一公开”原则开展督导工作,包括督导样本抽取、督导信息管理、督导信息汇总统计等。

6、考核评估

支持县级及以上河长依据考核指标体系对相应河湖下一级河长湖长进行考核,对其在水资源保护、水域岸线管理保护、水污染防治、水环境治理、水生态修复和执法监管等方面的工作及其成果进行考核评估,并将考核评估结果汇总至上级,服务于上级的管理工作。

7、展示发布

支持各级河长办对河长制湖长制基础信息和动态信息的查询和展示,采用表格、图形、地图和多媒体等多种方式展示。同时向社会公众发布工作进展和成效等信息,开展工作宣传,便于社会监督。

8、移动平台

支持各级河长湖长在移动终端上进行相关信息查询、业务处理等;为各级河长、湖长和巡河员巡查河湖提供工具;通过APP和微信公众号等方式为社会监督提供途径。

(三)编制技术规范

水利部出台系统相关技术规范,主要包括系统建设技术指南、河流(段)编码规则、河长制湖长制管理数据库表结构与标识符、系统数据访问与服务共享技术规定、系统用户权限管理办法、系统运行维护管理办法等。各地参照执行并根据实际需要制定细则或相关制度。

(四)完善基础设施

根据系统建设需要,在充分利用现有信息化资源基础上,对网络、计算、存储等基础设施进行完善。按照网络安全等级保护要求,完善系统安全体系,严格用户认证和授权管理。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

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和协调,明确部门及相关人员职责,建立协调机制。河长办和系统建设单位要加强需求交流,共同做好系统建设。

(二)保障建设资金

将系统建设及运行管理经费纳入预算,积极争取资金投入,保障系统建设和运行管理需要。

(三)做好运行管理

开展系统应用培训,建立健全信息报送制度、信息共享制度和系统运行管理制度,保障系统正常运行。

第二篇:河长制信息报送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及时掌握河长制工作动态,强化工作责任,提高工作效率,确保河长制各项工作顺利推进,根据《全面实行河长制工作方案》关于“建立信息报送制度”的要求,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信息包括专报信息、通报信息、政务简报信息、网络平台信息和工作报告。

第三条 信息报送要求

(一)及时高效。第一时间反映河长制工作进展情况和重点、难点、热点问题,做到重要信息不迟报、不漏报、不误报。

(二)准确精炼。文字表述应简明扼要、概括性强,内容要有理有据,有关数据应认真核实。

(三)真实可靠。所报信息应实事求是,做到成绩不浮夸,问题不隐瞒。

第二章 专报信息

第四条 专报信息的主要内容包括市总河长、市副总河长、市级河长批办事项;河长制工作中出现的重大突发性事件;需要协调的跨地区、跨部门的重大问题;反映地方创新

1 性、经验性、苗头性、问题性、建议性等方面的重要信息;新闻媒体、网络反映的河长制热点舆情及处置情况等。

第五条专报信息实行一事一报,由市河长制办公室成员单位或各区市河长制办公室负责报送。

第六条市河长制办公室负责对专报信息进行编辑、审核、校对,经市河长制办公室主要负责人签发后报市总河长、市副总河长和市级河长。

第三章 通报信息

第七条 通报信息的主要内容包括市总河长、市副总河长、市级河长重要工作部署落实情况;河长制工作任务、重点工作推进情况;重点督办事项处理进度和完成情况;奖励表彰、通报批评和责任追究等。

第八条 通报信息由市河长制办公室进行编辑、审核、校对,经市河长制办公室负责人签发后发布。涉及奖励表彰、通报批评和责任追究等重大事项需提交市总河长会议研究确定。

第九条 通报信息的发送范围包括市总河长、市副总河长、市级河长,市河长制办公室成员单位,区市总河长、区市副总河长、区市级河长和区市河长制办公室。

第四章 政务简报信息

2 第十条 政务简报信息的主要内容包括河长制工作动态、工作部署;各区市、各单位的新思路、新举措、典型做法、先进经验及工作创新等。

第十一条政务简报信息由市河长制办公室成员单位或各区市河长制办公室负责报送,市河长制办公室负责编辑、审核、校对,经市河长制办公室负责人签发后对外发送。

第十二条 政务简报信息的发送范围主要包括省河长制办公室,市委、市人大、市政府、市政协、市纪委,市总河长、市副总河长、市级河长,市河长制办公室成员单位,区市总河长、区市副总河长、区市级河长,区市河长制办公室。

第五章网络平台信息

第十三条 网络平台信息的主要内容包括河长制工作动态、工作成效、社会各界关心的热点舆论等。

第十四条 网络平台信息由市河长制办公室成员单位或各区市河长制办公室负责报送,市河长制办公室负责编辑、审核、校对,经市河长制办公室负责人审定后由专人进行发布。

第十五条 网络平台信息面向社会进行公开发布。凡未经审核的信息严禁擅自上网发布,严禁涉密信息上网。

第六章 工作报告

3 第十六条 工作报告的主要内容包括河长制工作进展情况,工作落实情况,市总河长、市副总河长、市级河长部署事项落实情况等。

第十七条工作报告由市级河长联系单位、市河长制办公室有关成员单位、各区市河长制办公室负责报送。

第十八条市级河长联系单位和各区市河长制办公室每季度向市河长制办公室报送一次工作进展情况,并于每年12月31日前报送工作落实情况。市总河长、市副总河长、市级河长部署事项落实情况根据要求按时报送。

第七章 附则

第十九条 市河长制办公室定期统计和通报信息报送和采用情况,并纳入河长制工作考核内容。

第二十条 对违反本制度规定,因不认真履行信息报送职责,导致严重影响河长制工作开展、造成重大舆情事故或产生其他严重后果的,依照有关规定严肃追究有关责任单位和个人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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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篇:镇河长制信息共享制度

为切实加强我镇河长制工作信息共享,提高信息资源利用效率,服务和支撑河长制各项目标任务顺利完成,根据《肥东县全面推行河长制工作方案》、《肥东县全面推行河长制信息共享制度(试行)》文件精神,结合我镇工作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一、信息公开

(一)公开内容

1、与全面推行河长制工作相关的政府、职责部门及行业发布的政策性文件、规章制度、工作方案、工作计划及其他规范性文件。

2、镇、村级河长名单和联系电话及各级河长制办公室联系电话、办公地点、河长职责、河长制工作动态、河湖管理保护范围、河湖管理保护落实情况。

3、与公众有密切关系的其他内容。

4、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依法不予公开及未经相关部门确认的信息不予公开。

(二)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的信息,应通过政府公报、官方门户网站、报刊、广播、公示牌及其他便于公众知晓的方式公开。

(三)公开时限

应公开的信息自该信息形成或变更20个工作日内对外公布。因法定事由不能按时发布的,待原因消除后依规定对外发布。

二、信息共享

(一)共享内容

与全面推行河长制工作相关的水资源保护、水域岸线管护、水污染防治、水环境治理、水生态修复五个方面的制度、规划、现状、治理、监测及监管等有关信息。

1、水资源保护信息。镇域内水资源消耗总量和强度双控管理、节水型社会建设情况;水功能区监管情况。

2、河湖水域岸线管护信息。镇域内河道管理范围划界及土地确权情况;河湖岸线动态监管及功能分区管控情况;河道管理范围内水事活动管理情况。

3、水污染防治信息。镇域内入河排污口、入河污染物情况;工业污染、城镇污染、农业面源污染和船舶港口码头污染防治情况;水污染联防联控情况。

4、水环境治理信息。镇域内河湖主要监测控制断面水质情况;水环境治理网格化建设情况;备用水源地建设与城镇集中式饮用水水源情况;城市黑臭水体治理及农村水环境综合整治情况。

5、水生态修复信息。镇域内河湖生态修复和保护情况,湿地保护及修复情况,河湖水系连通及生态用水保障情况;水土流失治理、造林绿化、涵养水源、改善生态情况;生态补偿机制建设情况。

(二)共享范围

镇、村两级河长,镇级河长会议成员单位,各村(社区居)民委员会。

(三)共享责任

信息提供单位应保证信息的完整性、真实性、准确性和时效性。使用信息的单位和个人应保证在许可的范围内和指定的用途上使用该信息。超出指定范围或指定用途使用共享信息、篡改信息,造成严重后果或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四篇:河长制管理中心总结

乌兰浩特市河长制管理中心2017年工作总结及2018年工作计划

全面推行“河长制”是落实绿色发展理念、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的必然要求。按照总书记提出的“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这一总体目标要求,深入贯彻“十九大”会议精神,为全面落实推进我市“河长制”工作顺利开展,于2017年的11月成立了河长制管理中心,我中心主要职责是:

1、 负责落实河长制办公室日常工作。

2、 负责对全市各河流域的巡察。

3、 负责组织协调相关部门协同推进河长制各项工作

4、 负责调度督导各镇村河长制工作落实情况 自11月成立以来河长制管理中心工作总体情况。 督导协助各镇(农业园区)编制乡镇级工作方案,建立了各项相关制度。协助制定“一河一档、一河一策”的方案。实地落实乌市16块河长制公示牌的安装位置,并于11月末全部检查安装到位。补充完善了乌市河长制各项内业资料,并于2017年12月6日,高标准通过了由水利部松辽委副主任李金祥、自治区水利厅副厅长于长剑带领的第二督导检查组的督导检查。同时在12月末的盟里检查考核中一致得到盟里检查组的高度好评。

河长制管理中心工作的具体情况。

(一)水域岸线管理保护方面

督导各镇级河长对洮儿河、归流河、二道河和阿木古郎河等主要河流部分河段的卫生、沙场和违章建筑等进行全面的清理治理,截止目前累计出动人员200余人次,治理河道沿岸50余公里,清理垃圾200余方拆除河道内阻水和破坏环境的违章建筑15处,发现处理破坏堤坝1起,(义勒力特镇动用机械设备30多台(次),人员300多人(次),清除各类垃圾800多立方米。乌兰哈达镇三合村、高根营子嘎查清除各类垃圾100多立方米,动用机械设备15多台(次),人员100多人(次)。

(二)在水生态修复方面

为保护我们的母亲河生态得到修复乌市市委、政府划定洮儿河、归流河为全年禁捕区。以打击电、炸、毒、下地笼等非法捕捞为重点,河长制管理中心协同多部门实行全天候,高频次的对归、洮两河进行巡查,对各类非法捕捞行为始终保持高压态势。由河长制管理中心牵头组建了由100多名乌市党员干部职工、工作人员和热心居民为成员的义务巡河护河队伍,不定期对河道进行监管。发现毒、炸、下地笼的非法捕捞现象马上举报到河长制管理中心、渔政等相关部门,截至目前各相关单位出动人员450人次,销毁渔网34张,没收电鱼工具2件。

(三)执法监督方面 建立了多部门联合执法机制,以河长制办公室牵头,河长制管理中心具体负责组织协调,水政监察大队、河道管理站、渔政等部门联合执法;落实河流管理保护执法监管责任主体、人员;建立河道日常监管巡查制度;利用信息化技术实行快速沟通监管;加强河流管理范围内违法建筑查处,打击河流管理范围内违法行为,坚决清理整治非法取水、排污、设障、捕捞、养殖、采砂、围垦、侵占水域岸线等活动。

(四)河长制宣传报道方面

积极组织开展“河长制”宣传活动,在城市主要街道、农村、社区、校园和企业广泛宣传,形成政府抓、部门联动、全社会参与的工作局面。截止目前,共开展各类宣传活动8次,散发宣传单2万余份,媒体宣传报道累计14次。

(五)督导各镇村河长制工作落实情况

为加快完善乡镇级“河长制”工作落实到位,我中心深入乌兰哈达、义勒力特等各乡镇12次进行督导,实地检查公示牌50余处,协助各乡镇河长制办公室整理各项规章制度、软件材料等50余份并对发现的问题给以及时纠正,

下一步工作打算

1、加大巡河治河力度。市河长办和河长制管理中心继续加大巡河力度,加强对乡镇、村级河长巡河工作的监督检查。

2、加强宣传、扩大宣传范围和覆盖率。充分利用舆论媒体,加大“河长制”工作宣传力度,推动形成河长制宣传教育的长效机制。

3、加强能力建设,开展针对性培训工作。一是加强本中心工作人员的业务培训提高业务能力。二是对各镇级河长制相关业务人员,进行针对性,经常性的业务培训。

4、持续开展制定专项整治工作。积极开展督导检查水污染防治、不达标水体治理、垃圾综合治理、水域岸线整治、水生态修复等工作,深入开展“乱占乱建、乱围乱堵、乱采乱挖、乱倒乱排”等突出问题专项整治。

5、完善河长制的内业系统建设。2018年起,将我市范围内的大小河流全部纳入系统软件管理。制定“一河一档、一河一策”方案,建立起与乡镇,沿河企事业单位的网络直通车,实现政策及时到位、信息及时共享、问题及时纠正、经验及时交流的工作机制。

深入贯彻总书记提出的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的发展理念。全面推行“河长制”,以高标准、严要求落实乌兰浩特市河长制工作实施方案,深入开展河湖管理保护工作。

第五篇:江苏省河道管理河长制考核办法(定稿)

江苏省省骨干河道管理考核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省骨干河道管理和保护工作,提高河道管理水平,规范河道管理行为,维护河道健康生命,根据《江苏省河道管理实施办法》、《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全省河道管理“河长制”工作意见的通知》和《江苏水利现代化规划》的有关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省政府《关于江苏省骨干河道名录的批复》(苏政复[2010]27号)确定的727条省骨干河道,其它河道可参照执行。

第三条 省水利、财政部门负责全省省骨干河道管理的考核管理工作,并会同有关部门牵头成立省骨干河道管理考核组(以下简称“省考核组”),省河道管理“河长制”办公室负责考核具体组织工作。

设区的市水利、财政部门负责全市省骨干河道管理的考核管理工作,并会同省水利厅相关直属管理处及市相关部门牵头成立市省骨干河道管理考核组(以下简称“市考核组”),市河道管理“河长制”办公室负责考核具体组织工作。

县(市、区)水利、财政部门负责全县(市、区)省骨干河道管理的考核管理工作,并会同有关部门牵头成立县省骨干河道管理考核组(以下简称“县考核组”),县(市、区)河道管理“河长制”办公室负责考核具体组织工作。

第二章 考核内容、方式和程序

第四条 省骨干河道管理考核内容分别为:组织管理、

— 1 — 经费管理、空间管理、资源管理、河道监测和工程管理等六个方面。

第五条 县考核组对县(市、区)辖区内河道管理情况进行逐条考核,依据《江苏省省骨干河道管理考核河道(河段)评分表》(附表1)进行赋分,再根据每条河道考核情况,按照《江苏省省骨干河道管理考核市、县考核评分表》(附表2)要求对全县(市、区)省骨干河道管理情况进行自评。

第六条 市考核组对市直管省骨干河道管理依据《江苏省省骨干河道管理考核河道(河段)评分表》(附表1)进行逐条考核,再根据每条河道考核情况,依据《江苏省省骨干河道管理考核市、县考核评分表》(附表2)要求对市直管省骨干河道管理情况进行自评。

市考核组依据《江苏省省骨干河道管理考核市、县考核评分表》(附表2)要求对辖区内县(市、区)省骨干河道进行考核管理,并按照《江苏省省骨干河道管理考核河道(河段)评分表》(附表1)要求抽查1~2条河道进行赋分考核。

第七条 省考核组对市直管河道管理依据《江苏省省骨干河道管理考核市、县考核评分表》(附表2)进行考核,并按照《江苏省省骨干河道管理考核河道(河段)评分表》(附表1)要求抽查1~2条河道进行赋分考核。

省考核组依据《江苏省省骨干河道管理考核市、县考核评分表》(附表2)要求抽查1~2个县(市、区)省骨干河道进行考核管理,并按照《江苏省省骨干河道管理考核河道(河段)评分表》(附表1)要求抽查1~2条河道进行赋分

— 2 — 考核。

第八条 考核采取听取汇报、查阅资料和查看现场的方式进行。考核前,被考核单位应牵头组织对照标准进行自查,并形成自查报告,做好考核准备工作。

第九条 每年10月底前,各县(市、区)河道管理“河长制”办公室应将本河道管理工作总结报市河道管理“河长制”办公室;11月中旬,各市河道管理“河长制”办公室应将河道管理工作总结(所辖县工作总结作为附件)报省河道管理“河长制”办公室,并提供相应文件的电子版。

第十条 每年10月中旬,县考核组应完成对辖区内所有河道管理情况的考核;每年11月上旬,市考核组应完成对辖区内直管河道管理情况和县(市、区)河道管理工作情况的考核;每年11月底前,省考核组应完成各市河道管理工作情况的考核。

第十一条 对县(市、区)和市河道管理工作情况的考核,由考核组随机抽取辖区内河道,按照《江苏省省骨干河道管理考核河道(河段)评分表》(附表1)进行赋分,确定考核等次。若确定等次低于市或县考核等次,则该市、县(市、区)所有河道全部降低考核等次。

第三章 考核等级

第十二条 考核实行1000分制。考核结果分为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四等次。考核结果为920分及以上的,确定为优秀等次;考核结果为850分及以上,低于920分的,

— 3 — 确定为良好等次;考核结果750分及以上、低于850分的,确定为合格等次。考核结果750分以下的为不合格 。

第十三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市、县(市、区),考核结果直接评定为不合格等次。

(一)辖区内河道“河长”落实未达到50%的;

(二)未建立“河长制”办公室的;

(三)经费落实不到位,未专款专用的;

(四)河道发生堤防溃口或其它重大安全责任事故的;

(五)直管河道发生重特大污染事故的。

第十四条 “河长”应加强对负责河道的检查和督促,河道管理单位应加强日常管理工作。“河长”及河道管理单位应按照考核提出的整改意见,提出整改方案,及时整改到位,不断提高河道管理水平。

第十五条 省水利、财政部门根据考核情况安排河道维修养护经费计划,主要用于流域性骨干河道维修养护补助,对其他县域以上省骨干河道维修实行“以奖代补”,奖补资金实行项目化管理,用于河道维修。省级河道维修养护经费补助不能用于工作经费。对考核获得不合格等次的市、县(市、区),将予以通报,并限期整改;对连续两年考核不合格的市、县(市、区),将暂停该地区下一河道维修补助经费。

第四章 附则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省水利厅、财政厅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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