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交通运输厅

2022-07-18

第一篇:吉林省交通运输厅

吉林省交通运输厅政府信息公开查阅场所

对于主动向社会免费公开的信息,本单位主要采取网上公开和在公共查阅室公开两种方式。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在交通运输厅门户网站()或吉林省交通运输厅政府信息公开办公室的现行文件查阅室进行现场查阅。

文件查阅室电话:0431-85097511。查阅时间:周一至周五(上午8:30-11:30,下午13:00-16:00)。查阅室地点:长春市解放大路2518号。

除信息公开网站外,本机关还将利用政府公报、新闻发布会以及报刊、广播、电视等辅助性方式及时公开重大信息。

第二篇:陕西省交通运输厅

关于印发《陕西省交通运输系统治超长效机制建设年

活动实施方案》的通知

陕交函„2011‟104号

各设区市、杨凌示范区交通(运输)局,省公路局,厅运管局,省高速集团、省交通集团、宝汉公司、厅外资办:

现将《陕西省交通运输系统治超长效机制建设年活动实施方案》印发你们,请结合各自实际制定详细的实施方案并认真组织实施。

二O一一年二月二十八日

陕西省交通运输系统治超长效机制建设年活动实施方案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车辆超限超载治理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05‟30号)和《陕西省治理公路超限运输办法》,进一步巩固和扩大治超成果,持续稳定地推进全省治超工作,在强化治超、深化治超的基础上加快建立治超工作长效机制,省厅决定开展“治超长效机制建设年”活动,现制定以下实施方案,请各单位结合各自实际,认真组织落实。

一、指导思想

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坚持不懈地抓好治超生命线工程,全面贯彻落实《陕西省治理公路超限运输办法》,以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规范道路运输市场秩序、保护公路基础设施为目的,按照“立足源头、依法严管、标本兼治、长效治理”的总体要求,综合运用法律、行政、经济、技术手段“铁腕治超”,将治超工作纳入交通运输的日常工作内容,坚持源头监管与路面执法并重,源头治超以落实装载监管责任为重点,高速公路以调整完善治超模式为重点,干线、农村公路以优化治超网络布局为重点,全面推进治超信息化建设,提高治超科技水平,不断巩固和扩大治超成果,在全国率先实现长效治超。

二、目标任务

在前几年集中治理的基础上,通过长效治超机制建设年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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货运车辆和驾驶员信誉档案,将超限运输违法行为纳入信誉考核管理。要严格落实“一超四罚”和“黑名单”制度,以“路面促源头、以源尾补源头”,对路面查处的车辆倒查源头,倒查处理率达到60%以上。对巡查或倒查时发现的非法超限运输装载源头,运管部门要及时报告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由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联合相关部门进行清理整顿。

(三) “五位一体”治超网络完善,互联互动相互补充 省公路局、厅运管局要合理统筹,调整完善治超监控网络,形成源头监管点、治超检测站、治超卸货场、计重收费站、流动检测车“五位一体”、互联互动、相互补充、全方位、无盲区的治超监控网络体系,将高速、干线、农村公路超限超载率长期稳定控制在1%、2%、3%以内。各市交通运输局要彻底清理整顿货车包缴通行费行为,联合公安等有关部门严厉打击车辆闯站行为,加大辖区非封闭式收费站治超力度。要注重发挥流动检测车机动灵活特点,加强流动稽查和联合执法、小区域集中整治,以治超检测站和卸货点为依托,加大对盲区路段、绕行逃检、短途驳载等区域超限运输行为的打击力度,实现对全路网的布控。

(四) 部门联勤联动运转有序有效,一超四罚全面落实 运政、路政和收费部门要坚持源头(装载企业)、路面(治超站、卸货点、检测车、收费站)、源尾(建筑工地、收货企业)联动,由各市交通运输局牵头,修订完善违法车辆处理程序和信息抄报流程及内容,规范联动流程、落实联动责任、实施有效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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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三次以上的建设项目管理单位项目长就地免职。

(七) 大件运输审批高效监管有力,桥隧安全道路畅通 各级大件运输监管单位应本着服务经济又好又快发展,确保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和公路桥梁安全的理念,加强大件运输监管工作力度。规范不可解体大件货物运输审批制度和工作流程,严格执行超限运输许可手续“一站式办理”,运输车辆“一站式监护”等各项服务承诺。建立我省各条公路通行承载标准数据库,研究开发网上审批软件系统和路况通行能力自动检索系统,实现审批程序网上办公,提高工作效率。建立高速、干线和农村公路治超机构信息通报机制,及时将各自掌握的超限车辆信息相互通报,防止大件运输车辆擅自通行,确保公路桥梁运营安全,确保道路畅通。

(八) 科技治超成果手段广泛应用,治超水平全面提升 积极广泛应用各类先进科技手段,进一步提升治超工作水平。厅运管局要加强源头治超监控信息联网建设,统一全省货物源头装载管理软件,严格装载登记等信息的报送和监督管理。每市至少建立1~2个远程源头治超监控点,并与省市两级运政部门信息共享,互联互通。省公路局要实现全省治超检测信息联网管理系统互通互联、资源共享,治超检测站实现省市站三级远程管理;要结合公路桥梁承载能力数据库建设,推行大件运输网上审批系统;试点流动检测车安装GPS定位系统和远程视频传输系统,加强对运行轨迹的监控,促进规范执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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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治超卸货点、计重收费站超限超载率、公路路况、社会反馈信息等多种评价载体在内的路面治超成效科学评价体系,并作为一项长效工作制度组织考核评价。厅运管局要借鉴外省先进经验,完善源头治超制度办法,并争取在修订《陕西省道路运输管理条例》时增加治超相关内容。各市交通运输局要结合本地实际,细化完善相关制度办法,保证制度的针对性和可操作性,建立健全多层次的治超制度保障体系。

三、实施步骤

为确保“治超长效机制建设年”活动取得实效,在实施目标管理的同时加强过程管理,活动分制定方案、组织实施、完善提高、总结验收四个阶段进行:

(一)2011年1月至3月为制定方案阶段,各单位根据省厅《陕西省交通运输系统治超长效机制建设年活动实施方案》,结合各自实际和长效治超工作目标制定具体实施方案。

(二)2011年4月至9月为组织实施阶段,各单位根据制定的具体实施方案全面开展治超长效机制建设工作。

(三)2011年10月为完善提高阶段,各单位对治超长效机制建设工作开展情况进行自查,完善提高,省厅将适时进行督导。

(四)2011年11月为总结验收阶段,省厅对各单位治超长效机制建设工作进行全面总结验收,并将验收结果纳入单位总体目标责任考核,兑现奖惩。

四、保障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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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处,任务全面完成。各市交通运输局要加强对县交通运输局的目标责任考核,落实治超主体责任,进一步完善治超长效机制。

(三)规范执法行为,树立良好形象

进一步加强治超执法队伍建设和廉政建设,做到规规矩矩执法、清清白白做人、真真切切为民。在加强执法人员培训,提高业务水平的同时,强化治超内部稽查工作,明确各级监管责任,坚持“五不准”、“十条禁令”等工作纪律,杜绝乱收费、乱罚款等违法违纪现象,要严格按照省厅要求进行轮岗。各级治超单位还要在深入调查研究的基础上,认真总结全面开展治超工作以来在队伍建设和执法工作中取得的经验教训,好的做法发扬光大,存在问题要找准症结所在,以治超长效机制建设年活动为契机,促进治超执法行为规范化、制度化,接受社会各界、广大群众和新闻媒体的监督,努力开创治超工作新局面,树立治超队伍良好的社会形象。

主题词: 长效治超

方案

通知 陕西省交通运输厅办公室 2011年3月1日印发

共印35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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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篇:福建省交通运输厅参与

全省第六届文明行业创建竞赛活动

(港口、港务管理局类)

福建省交通运输厅精神文明建设领导小组

2010年7月11日

为落实第六届文明行业创建责任,确保“树文明服务形象,展海西交通风采”文明行业创建竞赛活动取得实效,制定沿海港口(务)管理局第六届文明行业创建竞赛活动责任书。

责任范围

1、沿海港口(务)管理局领导班子对港口的文明创建工作负总责,党政主要领导是第一责任人。

2、沿海港口(务)管理局领导班子配合所在地交通局(委)抓好本单位第六届“树文明服务形象,展海西交通风采”文明行业创建竞赛活动。

3、以水运客运站子行业为重点,全力推进第六届文明行业创建竞赛活动。

责任内容

4、按照省厅和所在地交通局(委)的要求,结合本单位实际制定第六届“树文明服务形象,展海西交通风采”文明行业创建竞赛方案和年度计划,认真落实第六届文明行业创建竞赛活动的六方面重点内容,依据省厅制定的竞赛活动重点子行业的服务标准和服务规范,结合本地区实际和交通局(委)的要求进行细化,做到重点突出、措施具体、推进有序、监管有力。

5、成立以党组(党委)统一领导,党政主要领导主抓、分管领导协助抓、各处室(科室)分工负责、文明创建机构组织协调、动员从业单位和从业人员积极参与创建的领导体制和工作机制。健全文明创建活动办事机构,配备1-2名工作人员,明确工作职责,落实日常工作。

6、领导班子将文明创建纳入全局工作统筹安排,每年定期研究部署文明行业、文明单位创建竞赛活动,分析工作情况,及时解决存在的问题。创建成效纳入年度目标考核和绩效考核,与评先评优挂钩,兑现奖惩。层层签订责任书,把创建责任和任务落实到各有关部门、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人,做到责任、目标、任务、

进度、成效“五到位”。

7、每半年召开一次联席会,检查交流工作推进情况,部署下一阶段工作任务,采取适当的方法收集各方面的意见和建议,完善措施办法,加强薄弱环节。参加设区市交通局(委)创建工作联席会议。

8、加强与当地文明办联系和配合,取得他们理解和支持。加强监督检查,每年组织开展2-3次明查暗访,对发现的问题,督促有关单位及时整改到位。

9、总结典型经验,参与指导示范窗口工作,做到手中有典型,以点带面,推动竞赛活动深入开展。

10、加大文明建设的投入,把文明创建的必要开支列入年度财务预算,保障文明创建活动经费,加大改善窗口建设、工作设施和服务手段的力度。

11、加强创建的宣传工作,负责任地向社会宣传港口部门的职能职责、工作情况、建设成就和文明创建成效等,扩大社会的知晓度和港口部门的影响力。

12、增强创建意识,形成创建合力,认真落实省厅的工作部署,定期向省厅和交通局报送文明竞赛活动方案、工作总结、经验材料、活动信息和统计数据等。

责任目标

13、在第六届文明行业创建竞赛活动创建中,不发生重大责任安全事故、重大服务质量事故、重大腐败案件和严重损害群众利益的不正之风。

14、协助所在地交通局(委)力争在本地区的本届文明行业创建竞赛活动评比中初评分数成绩进入本地区中上水平,终评成绩进入前十名。

15、所辖参赛单位文明创建竞赛活动有效促进本行业改革、发展和稳定等各项工作,单位综合绩效明显。

责任追究

16、在第六届文明行业创建活动中,对于不履行文明行业创建责任,或不贯彻落实上级文明创建工作部署和要求,或不研究职责范围内的文明创建工作,或不及时解决文明创建工作中存在的突出问题,或发生严重损害行业文明形象事件的,给予通报批评,责成整改,并在年度绩效考核中扣减相应分数。

17、本届文明行业创建竞赛活动评比中初评和终评成绩未能实现“责任目标”的,取消本届期内单位推荐评选省部级综合性荣誉的资格,扣减该届期内省厅三年一度表彰的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名额的20%,取消主要领导推荐各类评先评优的资格。

二O一O年七月十一日

第四篇:2012年湖南省交通运输厅

绩效评估方案及实施办法

根据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2012年湖南省绩效评估实施方案>的通知》(湘办发〔2012〕12号)、省绩效评估委员会《关于印发<2012年省直机关各单位绩效评估指标>的通知》(湘绩发〔2012〕2号)和省厅《关于下达2012年高速公路建设绩效考核目标的通知》(湘交基建〔2012〕338号)精神,为明确目标任务、工作措施和责任分工,确保省委省政府下达的目标任务及省厅的重点工作落实到相关责任单位和个人,特制定本方案及实施办法。

一、组织领导

为加强对绩效评估工作的组织领导,厅成立绩效评估领导小组,全厅绩效评估工作在厅党组的统一领导下开展工作,厅党组书记、厅长贺仁雨任组长,厅党组成员、副厅长詹新华任副组长,负责协调组织和指导实施。厅直各单位、厅机关各处室的主要负责人为领导小组成员。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于厅人事处。

厅绩效评估领导小组的主要职责:全面指导全厅的绩效评估工作,审定年度绩效评估实施方案、年度绩效评估指标,确定厅直单位及责任人员的年度绩效评估考核结果或等次,对绩效评估中出现的问题责令整改,运用绩效评估成果对有关单位和人员实行奖惩。

厅绩效评估领导小组办公室具体负责厅绩效评估日常工作,主要职责是在厅绩效评估领导小组直接领导下,拟定绩效评估实施方案、年度绩效评估指标,组织开展年中、年度自评、跟踪评估及年终评估,对厅直各单位(处室)完成工作目标情况进行重点抽查,对绩效评估中出现的问题进行督促整改,协助厅党组运用绩效评估成果。

二、评估范围

(一)厅直单位(17个)

1.厅直行业局(5个单位):省高速公路管理局(省高速公路建设开发总公司)、省公路管理局、省水运管理局局、省道路运输管理局、省交通建设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局。

2.综合管理类(6个单位):厅项目办、厅规划办、厅造价站、省交通科技信息中心、交通职院、省联运办;

3.交通企业类(6个单位):湘江公司、远洋公司、现代投资、国合公司、省交通科研院、省交通设计院。

(二)厅机关各处室(16个)

1.综合部门类(8个部门):办公室、人事处、法规处、机关党委、监察室、离退休人员管理服务处、机关后勤服务中心、交通运输工会。

2.业务部门类(8个部门):计划统计处、基本建设处、财务处、农村公路建设处、综合交通运输管理处、安全监督处、科技教育处、交通战备办。

三、评估内容、指标

主要评估省委、省政府重点工程与重点工作、为民办实事、厅重点工程与重点工作、履行法定职责与机关效能建设等指标的完成情况(详见附件)。

四、评估程序和方法

(一)制定评估指标体系

厅绩效办根据厅绩效评估领导小组的部署要求,会同有关部门研究制定绩效评估指标体系,报厅党组审定后实施。厅直各单位根据评估指标体系,结合实际,制定本单位绩效评估考核指标体系,明确目标要求、工作措施、时间安排和责任分工,报厅绩效办审核备案。

(二)日常评估

1.自我评估。7月中旬和12月中旬,各单位(处室)对各自承担的指标任务完成情况,进行半年自评和年度自评,掌握情况,总结经验,查找问题,研究制定整改措施,并分别于7月31日前、12月20日前将自评报告报厅绩效办。

2.跟踪评估。厅绩效办组织有关部门采取实地考察、专项检查和问卷调查等方式,对各单位(处室)完成工作进度、质量和效益情况,进行不定期的跟踪检查,掌握工作情况。重点是对省委、省政府确定的重点工程、重点工作、履行法定职责和为民办实事项目完成情况进行督查督办。

(三)年终评估

从12月下旬开始,由厅绩效办牵头组织有关部门和人员对各单位(处室)年度绩效进行综合评估。总分值为1000分,具体分指标评估、领导评价(结合“万人评议交通”活动的评议情况)、内部互评三种方式进行,分别占绩效评估总分的70%、20%、10%。

1.指标评估。按照评估指标,对被评估单位完成工作的数量、质量和效益等进行评估打分,全面考评各项工作完成情况。具体采取“听、查、看、访”的方式进行。其中没有省委、省政府重点工程与重点工作的,可将本单位(处室)重点工作列入指标体系。

听。听取被评估单位(处室)完成绩效计划情况的汇报,主要包括任务完成情况、主要做法、实际效果与业绩、存在的问题及改进措施等内容。没有完成工作任务的,要说明原因并提出整改措施。

查。重点查阅被评估单位(处室)工作任务完成情况的相关资料,主要包括工作计划、会议记录、工作过程记录、自评资料、检查报告、工程验收报告、工作总结、工作业绩等。

看。重点察看被评估单位(处室)相关工作任务完成结果、重点项目现场,核验工作落实的实际情况。

访。通过召开座谈会,走访服务对象和知情群众,发放民意调查表,听取各方面对被评估单位(处室)工作情况的意见和建议。

2.领导评价。由厅领导对厅直各单位、机关各处室评分,按照平均分折算此项评价得分。

3.内部评估。包括厅机关处室和厅直单位互评,按照平均分折算此项评价得分。

(四)加分与减分。

1.加分。下列情形给予加分:列为绩效评估指标的工作受到中央、省部级表彰或成倍超额完成厅党组重点工作任务的;厅直各参评单位反映工作成绩的主要指标在全国、全省排位大幅前移或名列前茅的;在应对重大灾害和突发事件中,组织得力,做出突出贡献的。加分事项,由被评估单位在12月底前向厅绩效办申报,由厅绩效办审核提出意见报厅党组审定,根据情况每项给予1—5分的加分。年度累计加

分不超过20分。

2.减分。受到中央和省委、省政府、交通运输部通报批评的每次扣10分;受到厅通报批评的每次扣5分;工作人员(在编在岗干部职工)失职渎职造成重大损失和恶劣影响的,视情节轻重每次(项)扣5—10分。扣分事项由厅绩效办提出意见,报厅党组审定。

(五)汇总结果。厅绩效办汇总考核评估结果。得分计算方式为:被考核评估单位绩效评估综合得分(满分1000分)=指标考核得分(占总分的70%) +厅领导评价(占总分的20%)+各单位(处室)互评分(占总分的10%)+加(减)分。

(六)申诉与复核。省厅将考核评估结果在一定范围内公示。各单位(处室)若对考核评估结果有不清楚或持有异议的,可在3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厅绩效办提出申诉,厅绩效办在接到申诉后5个工作日内复核并予以答复。

(七)结果公布。绩效考核评估结果报厅党组审定后,通报考核评估结果排名,对先进单位(处室)进行表彰。

五、评估结果运用

考核评估等次分为先进、合格(600分以上)、不合格(600分以下)三个等次。

(一)工作成绩特别突出的单位(处室),经厅绩效考核领导小组提出并经厅党组同意后,可定为先进等次。先进等次名额按被考核评估单位总数的25%确定,先进等次根据各单位(处室)综合得分从高到低分类确定。评为合格以上单位的,省厅依照省委、省政府有关绩效评估年度考核奖励办法及相关政策规定给予奖励。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单位(处室),取消评先:发生特大安全生产事故或三次以上重大事故的;厅直单位社会管理综合治理被黄牌警告或一票否决的,下属单位社会管理综合治理出现黄牌警告或一票否决累计达到2次及以上的;本级党政领导班子中发生腐败案件的。

(二)综合得分在600分以上的为合格单位。

(三)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不合格单位:(1)综合得分在600分以下的;(2)有上述取消评先资格情形中2种及以上情形的;因工作失误渎职造成重大损失和恶劣影响,经厅绩效评估领导小组研究并报请厅党组审定为不合格的。评为不合格的单位,省厅给予通报批评;单位(处室)及班子成员年度考核不得评优,不得参加其他奖励项目的评比;主要负责人由分管厅领导、驻厅纪检组和厅人事处进行诫勉谈话。单位连续2年被评为不合格的,提请厅党组调整其主要负责人的工作岗位,对严重失职、渎职并造成重大损失或恶劣影响的人员,按照规定追究其责任。

(四)对厅机关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单位的人员年度考核,根据省委组织部、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公务员局联合下发的《关于结合绩效评估和为民办实事考核进一步做好公务员考核工作的意见》(湘人社发〔2012〕31号)精神,适用于《2012年省交通运输厅公务员年度考核方案》。

第五篇:黑龙江省交通运输厅公路养护作业

安全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保障公路养护维修作业人员和设备的安全,规范 养护维修工程的安全管理和作业行为,预防和减少养护作业安全 生产事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公路养护安全 作业规范》(JTG H30-2004),《公路养护技术规范》(JTJ 073-96)

等有关法律,规范,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黑龙江省行政区域内各级公路养护作

业安全管理。

第三条本办法由各级交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

第二章安全责任

第四条养护作业安全实行“统一管理,分级负责”的管理 体制,层层建立责任制,贯彻落实“谁主管,谁负责”,“管生产

必须管安全”的原则。

第五条省交通运输厅负责制定全省公路养护作业安全规章 制度,办法,监督指导各级公路管理部门组织实施。

第六条省公路局负责国省干线(除收费高速公路)和农村 公路养护安全作业的监督,检查,指导工作,监督指导各地公路

管理部门养护作业安全生产工作。

第七条省收费公路管理局负责全省收费公路养护安全作业

的监督,检查,指导和管理工作。

第八条呼兰养路总段负责所辖公路养护安全作业的监督,

检查,指导和管理工作。

第九条市(地),县(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

公路养护安全作业的监督,检查,指导和管理工作。

第十条养护单位(养护施工企业)是养护作业安全生产责 任主体,单位(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是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

第三章基本要求第十一条养护作业单位均应按规定建立安全管理机构,配 备专职或兼职安全管理人员,实施对养护人员的安全培训和教育。第十二条养护作业人员必须接受安全技术教育,遵守各项

安全技术操作规程。

第十三条养护作业单位应在实施养护作业前,制定安全保

障方案,并报有关部门批准。

第十四条公路管理单位应加强养护作业安全管理,公路管

理机构应对养护维修作业进行监督和检查。

第四章公路养护作业控制区的布置,设施与要求

第十五条养护作业控制区的布置

公路养护作业区交通控制要严格按照部颁《公路养护安全作业规程》

(JTG H30-2004) 要求设置养护维修作业控制区。

养护维修作业控制区由警告区,上游过渡区,缓冲区,工作区

,下游过渡区及终止区组成。

1警告区的最小长度s

高速公路,一级公路按设计速度(120,100)km/h计算,s

确定为1600m;按设计速度(80,60)km/h计算,s确定为1000m

.二,三级按设计速度80km/h计算,s确定为1000m;按设计速度

60km/h计算,s确定为800m;按设计速度40km/h计算,s确定为

600m;按设计速度30km/h计算,s确定为400m。

2上游过渡区的最小长度ls

当需要封闭车道或硬路肩(紧急停车带)时,必须设置过渡区,

过渡区的设置应使车流的变化平缓。

车道封闭上游过渡区的最小长度ls,由封闭车道的宽度和限制

车速来确定,按照限制车速60km/h计算,封闭车道宽度为3.0m,

3.5m,3.75m时,ls确定为70m,90m.90m;按照限制车速40km/h计算

,封闭车道宽带为3.0m,3.5m,3.75m时,ls确定为30m,40m,40m;按

照限制车速20km/h计算,封闭车道宽度限制为3.0m,3.5m,3.75m时

,ls确定为10m。

隧道内车道封闭上游过渡区,ls按上述规定数值的1.5倍取值。

3路肩封闭上游过渡区的最小长度lj,由封闭路肩的宽度和限制 车速来确定,按照限制车速60km/h计算,封闭路肩宽度为1.5m,1.75 m,2.5m,3.0m,3.5m时,lj确定为20m,20m,30m,40m,50m;按照限制车速 40km/h计算,封闭路肩宽度为1.5m,1.75m,2.5m,3.0m,3.5m时,lj确定 为20m;按照限制车速20km/h计算,封闭路肩宽度为1.5m,1.75m,2.5m ,3.0m,3.5m,时,lj确定为10m,一般情况下封闭路肩按实际路肩宽度全部

封闭,根据路肩全宽确定lj

4缓冲区的最小长度h

H=50m,对交通量特别大的路段h>100m,弯道陡坡路段视情况加长, 最大限度的满足行车视距的要求,缓冲区域只留一个车道供车辆通行。

5工作区长度G

工作区长度根据养护作业的需要确定。

6下游过渡区最小长度lx

Lx=30m,对交通量特别大的路段h>50m,有施工车辆从下游过渡 区出入时,应用锥形路标隔离供施工车辆专用,最大限度的满足车辆

并道安全要求。

7终止区最小长度z

Z=30m

第十六条养护作业区的安全设施

养护安全设施的设置是为了保护养护作业人员和设备安全,警告, 提醒和引导车辆通过养护维修作业控制区域,加强安全防范意识,当 进行养护维修作业时,应顺着交通流方向设置安全设施,当作业完成后 ,应逆着交通流方向撤除为养护维修作业安全而设置的有关安全设施, 恢复正常交通。撤除设施的人员及有关车辆等设备要在封闭区内行驶。 在养护维修作业中,可用做渠化交通的安全设施有锥形交通路标,安全 带,路栏,施工隔离墩和防撞桶(墙)等,以下规定了几种最常见标志

的要求。

1锥形交通路标

由橡胶等柔性材料制成,底部有一定的摩阻性能,形状为圆锥形,其

颜色,尺寸和形状应符合《道路交通标志和标线》(GB 5768-2009)规定,

2路栏

由刚性材料制成,具有反光功能,其颜色,尺寸,形状符合《道路交通 标志和标线》(GB 5768-2009) 规定,缓冲区与工作区交界处的路栏上部

要安装施工警告灯号。

3移动式标志车

带有动力装置或可移动装置(拖车)的具有供电设备的安全警示设施, 颜色为醒目黄色,装有黄色施工警告灯号,其后有醒目标志牌,图案和 显示形式可按实际需要改变,使用时尾部应面向交通流方向,设置于上游

过渡区或缓冲区内。

4夜间照明设施

当夜间进行养护维修作业时,应设置照明设施,照明必须满足要求,并

覆盖整个工作区域。

第十七条养护作业控制区基本要求,养护维修作业区控制区布置应 考虑养护维修作业的内容与要求,时间和周期.交通量,经济效益因素, 控制区内交通标志的设置必须合理,前后协调,起到车流平稳变化的作用。1工作区应设置工程专门的进口和出口,出入口应设在顺行车方向的下

游过渡区内。

2同一方向不同断面的不同车道不易同时维修作业;当必须维修作业时 ,其控制区布设间距不小于500m。如果条件允许应当尽可能的加大间距。3同一方向相同断面相同车道同时维修作业时,其控制区布设间距不少

与500m,如果条件允许应当尽可能的加大间距。

4在作业路段上下游处设置明显标志提示施工路段位置和建议绕行路线

等信息。

5在警告区内应设置施工标志,限速标志和车道变化标志,在上游过渡 区起点至下游过渡区之间设置锥形交通路标。在缓冲区与工作区交界处布设

路栏,控制区其他安全设施可视具体情况而定。

6对于临时养护作业,控制区可以简化为警告区,上游过渡区,工作区 和下游过渡区,即将缓冲区并入上游过渡区,终止区并入下游过渡区,警告 区,上游过渡区和下游过渡区长度可适当减少,高速公路,一级公路应配备

交通指挥员,有条件时,可设置移动式标志车。

7对于移动养护作业,养护作业控制区可以简化为警告区和工作区,即将 上游过渡区和缓冲区并入警告区,不需设置下游过渡区和终止区,警告区可

适当减少。

第五章人员和养护机械设备安全管理

第十八条凡在公路上进行养护作业的人员必须穿着带有反光标志的工作

服装,管理人员必须穿着带有反光标志的背心。

第十九条养护机械设备使用单位应建立严格的设备使用岗位责任制,实行

定人,定机,定操作规程,多班作业时,应建立严格的交接班制度。第二十条养护机械操作人员必须经过培训并考试合格后方可持证上岗。第二十一条养护作业机械与车辆应当悬挂明显的安全标志,喷涂符合 《安全色》(GB 2893-2001)和《安全色使用指导》(GB 7627.2-1986)规定的 反光油漆,或粘贴《公路交通标志反光膜》(GB /T18833-2002)规定颜色工程

级以上的反光膜,并保持表面清洁。

第二十二条路面日常养护作业机械与车辆必须在车辆顶部配置作业标志

灯——黄色闪光警示灯,养护作业能见度较差时必须开启。

第二十三条路面保洁,洒水,治虫机械车辆尾部必须安装发光可变标志

牌。

第二十四条路面养护作业机械应严格按照其技术性能的要求正确使用, 不得使用缺少安全装置或安全装置以失效的机械作业,不得操作存在故障的 机械作业,严禁在各种机械运转中进行保养,修理作业,各种电器设备的检查

维修,应由专业人员停电后作业。

第二十五条养护机械在靠近架空输电线路作业时,必须采取安全保护措施 ,养护机械工作装置运动轨迹范围与架空导线的安全距离必须符合相关规定。

第六章监督检查和责任追究

第二十六条公路养护作业安全由各级公路管理单位具体管理,各级交通 运输主管部门和安全管理部门应加强对养护单位和养护作业的监督检查。第二十七条对违反本办法,发生养护安全事故,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 《黑龙江省交通运输厅安全委员会成员单位职责和责任追究办法》进行责任

追究。

第七章附则

第二十八条本《办法》由省交通运输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九条黑龙江省行政区域内的公路养护安全管理除符合本规定外,

还应符合国家相关规定。

第三十条 本规定从发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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