超限运输案例分析

2022-07-05

第一篇:超限运输案例分析

关于公路超限运输治理的对策分析

长沙市公路管理局

国家九部委在《关于印发全国车辆超限超载长效治理实施意见的通知》中指出,在经过三年的集中治理车辆超限超载以后,从2008年起,要按照“依法严管、标本兼治、立足源头、长效治理”的总体要求,继续坚持全国统一领导、地方政府负责、部门指导协调、各方联合行动的工作机制。然而令人遗憾的是,时至今日,治超长效机制在全国大部分地区尚未确立。同时,各地治超违法现象频频见诸媒体,因超限运输导致的垮桥事件一次次将治超工作推到舆论的风口浪尖。如何破解公路治超难题,有效保护路产路权,是公路部门面临的一个重要课题。本文从路政管理的角度出发,结合工作实际,对当前治超工作面临的问题进行剖析,并对治超对策进行探讨,以期抛砖引玉。

一、公路超限运输治理的历史及现状

从我国公路治超的历史来看,大致分为三个阶段。第一阶段:上世纪80年代末至2000年以前,为治超起动阶段。交通部于1989年底颁发了《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但由于种种原因,治理工作一年后终止。1997年7月,《公路法》颁布实施后,超限运输管理首获法律保障,各地随即掀起又一

1 次大规模“治超”高潮。第二阶段:从2000年至2008年,为集中治理阶段。2000年4月,经过完善的新《超限运输行驶公路管理规定》实施,从当年4月起再次对车辆超限运输进行治理。公安部门也从2001年5月开始,进行了为期一年的车辆超载治理活动。2004年6月国家七部委联合开展集中治理超限超载。第三阶段:从2008年至今,为建章立制阶段。国家九部委明确提出:从2008年起,再用三年时间,着力构建治超工作长效机制。经过这三个阶段的发展,公路治超工作取得了长足进步,治超成果有目共睹,主要表现在:一是超限运输的严重危害性得到了全社会的普遍认可,各地公路部门都积极投入到了治超工作中,大规模、普遍性的恶意超限行为被初步有效遏制。二是专业治超机构从无到有,公路部门对治超人财物的投入近年来迅速增长,掌握了一些治超工作的规律和经验,形成了较为规范的执法程序。三是得到了政府的高度重视,出台了相关政策、措施,譬如高速公路实行计重收费,开展部门联合治超等,探索运用行政、经济、法律等综合管理手段,探讨从根源上消除超限运输。

但令人尴尬的是,尽管公路部门投入了极大的人力物力,超限运输现象仍然屡禁不止,治超越治越难,车辆超限运输这一“痼疾顽症”成了政府、社会,特别是公路交通部门一个难以释怀的沉重话题。问题突出表现在以下几方面:

一是治超成果易反弹。治超工作总是陷入治理—反弹—再治理—再反弹循环轮回的“怪圈”。运动式的治理模式虽能在

2 一定时间和空间取得成效,但是行政成本高昂,所耗费的人力物力也是巨大的,最直接的后果是挤占了长期开展工作的经费,造成后续工作动力不足。

二是路面执法困难加大。对违法超限运输行为的取证困难,一些车主、驾驶员千方百计钻法律漏洞,发现路政部门在执法手段、措施以及设备等方面的缺乏和不足,于是在执法人员要求车辆过磅时拒不配合,甚至抵制、干扰、破坏。“暴力抗法”仍时有发生,大量“非暴力不合作”态度和行为让执法人员无可奈何,如:对执法行为不理睬或软磨硬缠拖延;聚众无理争辩、谩骂;威逼利诱执法人员;利用夜深天黑冲闯或在远处躲避等待,观察执法人员疲乏劳累之时见机冲关等等。

三是治超人员工作压力大。公路部门管养的线路分散,路网四通八达。要保持24小时不间断无缝隙的路面巡查和执法,对治超人员的忍耐性是一种极大的考验。执法人员虽然从事的是高难度、高风险的治超工作,实则工作的技术含量不高,时间一久,顿觉乏味枯燥。这样的工作周而复始,不知所终,消磨的是一线人员的工作热情和积极性。在这种工作上、生理上、心理上以及精神上的多重考验和压力下,人员思想极易产生消极以致抵触情绪,造成队伍不稳定,后劲不足,给治超工作带来负面影响。

二、现阶段公路超限运输治理工作难点分析

超限运输问题是当前我国经济体制转型过程中的诸多矛盾在道路运输秩序上的一种反映,已经由一个部门问题上升为

3 社会问题,其深层次原因在今后一段时期内将长期存在,由于长效机制还没有建立健全,治超工作向纵深推进的难度越来越大。本文认为造成治超难的主要制约因素有:

1.法制不完备,执法手段单一。首先是法规配套滞后。1997年,我国出台了《公路法》,但一直没有出台与之匹配的《实施细则》。《公路安全保护条例》虽已实施,但法规效力的释放需要一定周期,且由于缺乏相关的配套法规,使具体可操作性大打折扣。其次是路政行政强制措施设定单一,力度不够。《公路法》、《路政管理规定》都没有规定路政人员有检查足以证明相对人身份证件的权利,也没有扣押当事人证件比如车辆行驶证、驾驶证的权力;《湖南省实施〈公路法〉办法》第三十五条、《路政管理规定》第三十八条均只规定责令其车辆停放在指定地点,并未赋予路政部门真正意义上的行政强制权。在实际执法中,当要求车主、驾驶员主动配合、将车辆停放在指定地点时,往往出现不予配合的情况,使路政执法人员陷入无奈的境地。值得注意的是,随着《行政强制法》的颁布实施,路政行政强制措施进一步受到制约,治超路面执法将承受更大的压力和法律风险。第三是缺乏有效的制约机制。交通系统如运管部门的营运证等有关证照,至今无法像公安交警部门那样,对车辆和驾驶员形成一套有效且环环相扣的年审年检制约体系。

2.矛盾关系多,工作协调难度大。治超过程中,面对的复杂矛盾关系可谓纷芸繁杂,成为了治超工作的掣肘。带车绕路

4 的团伙早已形成壮大,甚至超过了路政部门;相关部门之间的执法不相协调,一些部门只关心自身利益,对公路超限运输行为关注度不够,在实际执法过程中缺乏应有的执法力度;此外,与地方经济发展、重点项目建设、与地方部门的配合中等矛盾,都需要在治超工作中一一协调理顺。

3.技术装备弱,人员力量薄弱。受公路整体经费不足的影响,我局目前的技术装备、人员队伍力量还远不能适应治超工作的需要;执法队伍中大部分路政人员是从养护工作转岗过来,素质偏低,对法律法规掌握不全,理解不透,在处理问题时多凭经验和感觉办事。这些软硬件方面的“短板”无疑会影响队伍的整体战斗力,特别是在执法实践中,许多执法人员难以真正做到态度上不卑不亢,行动上据理力争,沟通中细致认真,处理案件轻车熟路,处置突发事件能快速反应。

4.存在个体利益,源头治理难度大。治理车辆超限运输是一项涉及面广、任务重、难度大的综合性工作,需要各级地方政府众多部门协助与区域联动的结合。由于涉及部门多,难以形成合力,特别是非法超限运输带来的直接后果是公路的损坏,直接影响公路部门的工作,而其他相关部门没有因治超不力有任何利害冲突,导致在“治超”工作中只有公路部门“满腔热血”,而其他部门不同程度地存在着协调不畅,甚至推诿扯皮的现象。同时由于地域经济的发展不均衡,一些地区对超限运输的危害性认识不足,超限运输此严彼松,一些地区搞运动战的短期行为,以罚代卸,不注重源头治理,滋长了超限之

5 风。

同时,整个经济社会发展的新形势、新变化也给治超工作带来了新的挑战和压力。主要表现在:一是为有效应对金融危机、促进经济平稳较快增长,一些地方政府和有关部门把关注点放在促进经济发展和加快建设上,容易放松对治超工作的领导,行动不坚决、措施跟不上;二是随着保增长、扩内需、调结构政策的实施,国家加大了固定资产投资规模,启动了一大批重点基础设施项目建设,一些地方沙石、钢材、建材等运输任务繁重,重型车辆增多,治理压力增大。治超工作面临的新形势新挑战新问题,凸显出治超工作的社会性、长期性、复杂性和艰巨性。

三、公路超限运输标本兼治的对策

基于上述分析,本文认为从根本上消除公路超限运输现象,要按照国家九部委的要求,坚持依法治超、综合治超的原则,从理顺管理机制入手,健全公路路政管理体系,走“制度化、法制化、经常化”的治超轨道。对涉及车辆生产、运输市场、收费管理和群众利益等诸多问题,要坚持疏堵结合,综合治理。

“疏”即治本,包括政府对运输市场的宏观调控和理顺治超部门职责、完善治超法律体系、加强超限运输治理工作宣传。

1.要强化宏观调控手段。政府对运输市场进行宏观调控的目的,在于建立起规范、公平、有序的道路运输市场,防止市场内部利益的过度分化,避免因运输市场的波动给经济发展带

6 来的负面影响,这也是治超的根本目的。其主要举措有:

一是利用现代网络技术,建立交通运输、车辆生产、治超动态的综合信息平台,实现信息资源共享,为调控运输市场提供准确的数据,为政府实施科学决策提供依据。对物流企业、汽车生产企业、重要物资厂矿企业实行流动跟踪,及时了解运输市场供求状况,促进运力的合理流动和分布,积极稳妥地推进运输市场步入良性发展轨道。

二是加强对汽车生产、维修和运输企业的引导,走规模化、集团化经营道路,降低企业生产成本。特别是在经济较为发达的省份,应充分利用经济和行政手段,逐步提高企业的准入门槛,消化、吸收、淘汰生产能力低下,资源消耗大的个体经营者和运输户,从而减少车辆非法改装企业和无牌无证黑车对运输市场的冲击。

2.分清责任,理顺关系。一是要理顺交警、路政和运政三者之间的职责分工。要按照责、权、利相统一原则,将车辆的超限的认定标准统一起来,由路政执法机构对载货车辆超限进行路面专门治理,其他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履行各司职责。避免政出多门、多家上路、认定和处罚标准不一致的混乱局面。二是要理顺车辆生产与使用的关系。要加强对载货类汽车生产企业的管理部门与交通运输管理部门之间的沟通与协作,认真解决车辆技术标准和公路技术标准相协调的问题,使车辆技术状况与公路技术状况相吻合,同步发展。

3.建立健全治超法律体系。国家和各级地方政府应强化治

7 超行政强制措施,尽快拟定、出台超限运输治理相关法律法规的配套实施细则,使治超执法有更强的可操作性和更为充分的法律依据。防止地方政府、部门出于地方保护主义和部门利益开展运动式治超、消极治超。在立法中应借鉴国外发达国家的治超工作经验,建立司法介入制度,对从事超限运输的车辆驾驶员和企业以及不作为和滥作为的各级职能管理部门,应视情节承担罚金、司法拘留及直至承担刑事责任的法律责任。同时,由于目前我国的公路路网日益发达,但超限检测站相对偏少(基本上每个县仅一个),而法律法规要求必须在经批准的超限检测站内进行,现实要求我们加大流动巡查,以杜绝其他没有超限检测站的公路非法运输车辆上路行驶,而法律法规的要求使流动巡查无所适从。

4.加强超限治理工作宣传力度,营造良好工作氛围。地方各级有关部门应结合当地治超工作形势需要,积极开展宣传教育活动,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纸、杂志等新闻媒体大力宣传、介绍超限运输的危害性,取得群众的理解和支持;大力加强法制宣传教育,让广大群众尤其是驾驶员和运输业主学法、懂法、守法,为超限运输治理创造一个良好的执法环境。及时公开、披露严重违反超限运输治理法律法规政策的案件,不断提高人民群众的交通安全意识和法治观念。

“堵”即治标,对从事超限运输的驾驶员、车主以及与之相关的企业、经营户,应强化治超工作手段,各地区、各部门联合作战,严管重罚,始终保持治理超限运输的高压态势,使

8 从事超限运输的车辆无机可乘。

1.强化治超执法。一是要对多次违法从事超限运输的车辆从重处罚。建立运输企业及从业人员信誉档案,将从事非法超限运输的企业及从业人员列入黑名单。对一年内超限3次以上(含3次)的车辆和驾驶员予以曝光,并由原发证机关撤销其道路运输营运证和驾驶员从业资格证。二是治超执法必须坚持科学检测、卸载放行。治理超限运输最直接最有效的办法就是卸载,不卸载,超限运输对路面的危害状态就没有消除,超限运输的情况就不会得到有效的遏制,公路桥梁的安全也不会得到更有效的保障。因此,决不能“以罚代卸”或“以赔代卸”,而且要持之以恒地抓下去。否则会“水涨船高”,越罚越超。

2.强化源头治理,实行责任倒查追究。一是要按照“政府主导,部门联动”的要求,强化治超办在联合治超中的主导作用,严格监督各职能部门履责;二是要从源头抓起,对上路行驶的超限运输车辆实行责任倒查追究,建立起治超的第一道防火墙。

3.坚持科学治超,加大科技投入,切实保障治超工作经费。要牢固树立有效地保护公路就是最大地减少养护投入的观念,促进车辆称重检测设备的研制。另外,要切实保障治超工作经费,明确人员编制,解决治超站(点)面临的实际困难,使一线治超执法人员无后顾之忧,以良好的精神状态投入到治超工作中去。

超限运输治理工作涉及利益广泛,我们只有始终坚持科学

9 发展观,始终坚持“以人为本,以车为本”的价值观理念,才能正确认识当前经济形势,持之以恒地抓好超限运输治理工作。当前,国务院、省、市政府对超限运输治理工作高度重视,我们相信,在党和政府的正确领导下,超限运输治理工作必将取得更大的胜利。

第二篇:超限运输大全

超限运输车辆

是指超过公路、公路桥梁、公路隧道或者汽车渡船的限载、限高、限宽、限长标准的车辆。

根据《超限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交通部2000年2号令),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运输车辆即为超限运输车辆:

(一) 车货总高度从地面算起4米以上(集装箱车货总高度从地面算起4.2米以上);

(二) 车货总长18米以上;

(三) 车货总宽度2.5米以上;

(四) 单车、半挂列车、全挂列车车货总质量40000千克以上;集装箱半挂列车车货总质量46000千克以上;

(五) 车辆轴载质量在下列规定值以上:

单轴(每侧单轮胎)载质量6000千克;

单轴(每侧双轮胎)载质量10000千克;

双联轴(每侧单轮胎)载质量10000千克;

双联轴(每侧各一单轮胎、双轮胎)载质量14000千克;

双联轴(每侧双轮胎)载质量18000千克;

三联轴(每侧单轮胎)载质量12000千克;

三联轴(每侧双轮胎)载质量22000千克。

全国统一治理超限超载期间,认定车辆超限超载的标准是什么?

在集中治理超限超载期间,所有车辆在装载时,既不能超过下列第①至⑤种情形规定的超限标准,又不能超过下列第⑥种情形规定的超载标准:

① 二轴车辆,其车货总重超过20吨的;

② 三轴车辆,其车货总重超过30吨的(双联轴按照二个

轴计算,三联轴按照三个轴计算,下同);

③ 四轴车辆,其车货总重超过40吨的;

④ 五轴车辆,其车货总重超过50吨的;

⑤ 六轴及六轴以上车辆,其车货总重超过55吨的;

⑥ 虽未超过上述五种标准,但车辆装载质量超过行驶证

根据《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

七、几何尺寸超出部令规定,但车货总高度从地面算起4.3米以下、车货总长度20米以下、车货总宽度3米以下的超限运输车辆,承运人可以每半年一次到货物起运点所在地的省级公路管理机构办理通行证,通行全国,但沿线公路路政执法人员可以对车辆和通行证进行查验。

所以,对于跨省的尺寸超限车辆,只要持有该省级路政部门签发的有效期范围的<<超限运输通行证>>,并且经过测量车辆超限尺寸在规定范围内,即车货总高度从地面算起4.3米以下、车货总长度20米以下、车货总宽度3米以下的,我们是放行的,但如果按照楼主的所述,其尺寸范围已经超过国家规定,个人觉得省级路政机构不会出这样的填写失误,所以对其进行无超限运输通行证,擅自超限运输行驶公路的处罚.

第三篇:什么是超限运输

超限运输是指在公路上行驶的各种机动车辆装载货物超过一定限度或者车辆轴载超过了规定值所规定的行为。一些货物承运人无视法律规定,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运输,给公路造成损害,直接影响公路安全畅通。据2004年治超前资料显示,内江有90%以上的货运机动车辆存在不同程度的车长、车高、轴载、车货总重超限现象。比较典型的是归沙公路、国道321资渔段,被大量的超载超限车辆碾压,不堪重负,大部分路面不得不翻修;巨资修建的威连路、内威路投入使用不久,便已有水泥板断裂现象。在路政执法检查中发现,载质量为10吨的货车载货竟达31吨,令人震惊。超限运输车辆在公路上行驶导致公路路面早期损坏,造成水泥路面板块断裂,沥青路面沉陷、龟裂,对桥梁造成面层损害直至桥体损害坍塌,严重影响公路的平整稳定,使公路使用寿命大大缩短。

一、超限的成因

(一)汽车制造企业以非法改装车辆获取最大利润。汽车制造业缺乏严格标准,生产管理混乱,部分汽车造企业受利益驱动非法改装车辆,使车辆“大吨小标”。车辆“大吨小标”一方面可以偷逃养路费、通行费,另一方面可以使车辆超限超载货物以获取最大利润。

(二)管理部门查处不力,车管部门把关不严。在核发车辆行驶证时,管理部门把关不严使超限车辆层出不穷,货物运输承运人有机可乘。货物运输承运人受利益驱动,多装多拉,皆大欢喜。“让路政逮住就罚款,逮不住就挣钱”,一些运输企业尤其是私营业主为了追逐暴利,不惜冒险让驾驶员超载、超限,更有甚者事先准备了罚款企图蒙混过关,最终达到疯狂超限的目的。

(三)道路货物运输市场扭曲,诚信水准下降,导致货物运输承运人争揽货源,低价无序竞争。道路货物运输市场的恶性竞争,表现为竞相压价承揽货源,以超限超载来获取利润,超得越多,赚得越多,形成了压价,超限超载,运力过剩,再超限超载的恶性循环。车辆超限运输造成运输市场扭曲,诚信水准下降,严重损害了竞争有序的货物运输市场秩序,危及公路设施及人民生命安全。

二、车辆超限的危害

(一)超限运输严重损害公路设施。公路管理机构就车辆超限运输作专项调研,数据显示货运车超限行驶公路对公路路面和桥梁造成直接或间接影响。超过公路、桥梁限载标准的运输车辆在公路上行驶,致使公路严重损坏,大大缩短了其使用年限。当车辆轴载质量超过标准轴载质量一定值时,车辆对路面的损坏是成几何级数增加的。调研结果和实践也表明,货物运输承运人超载、超限造成公路沥青路面寿命缩短40%,水泥路面寿命缩短50%。一些超载超限车辆抛锚后,车上机油大量滴泻到路面,造成路面污染、松散,从而形成坑凼。超限车辆对桥梁的安全也构成了重大威胁,车辆严重超限,使水泥混凝土桥梁产生桥梁挠度增大,水泥混凝土过早开裂,最终缩短桥梁使用寿命。

(二)车辆超限运输严重影响交通安全。车辆超限超载运输诱发了大量道路交通安全事故,降低了道路的通行能力,对社会经济发展造成危害。我国发生的一系列伤亡人数较多的重特大交通事故,均与车辆的超限有关。车辆超限,使车辆的技术性能、安全性能降低,车辆行驶的稳定性、转向、刹车、悬挂承荷能力降低,轮胎爆胎可能性增大,刹车失灵、转向器抖动、钢板折断、半轴断裂,直接导致交通安全事故的发生。据统计,货运车辆道路交通事故中有70%以上是由于超限超载运输引起的。

(三)车辆超限运输扰乱运输秩序和规费征收秩序。随着交通物流业的发展,货运市场运力增加,竞争日趋激烈。货物运输承运人为争揽货源,竞相降低运输价格。以低廉的价格吸引货主,竞相压价的结果使运输价格低于正常运输水平,为了弥补压价造成的经济损失,车主采用超限运输和逃避规费的办法予以补偿,使运力过剩的矛盾更加突出,挖不到货的货物承运人则以更低的运价争揽货源,又以更多的超载超限来弥补亏损,从而形成运价越低越超限的恶性循环,车辆超限运输扰乱了运输秩序和规费征收秩序,影响了货物运输行业的健康发展。公路规费的征收是按车辆核定的吨位进行的,超限车辆装载量超过核定的装载量,使实际交费额减少,降低了货物运输成本,而对于国家而言,则漏征了大量的公路规费。

三、治理超限的措施

治理超限运输涉及到车辆制造业、物流业、货运市场等诸多方面,要彻底根治这一顽症,必须按照“堵疏结合,标本兼治,短期治标,长期治本”的原则,逐步建立长效的治理超限运输机制。

(一)加强源头管理,建立长效机制,保证舆论导向,做好宣传工作。建立治超长效管理机制,逐步严管重罚,恢复“大吨小标”,保证交通安全畅通,加大对治超工作的宣传力度,争取货物运输承运人和社会各界的理解支持。加强对治超工作正面事迹的宣传,保证正面的舆论导向,通过舆论监督,杜绝治超过程中出现的不文明、不规范行为。加强源头管理,深入货运企业,组织各货运企业的负责人及主要管理人员参加公路路政管理法律、法规学习。通过学习,提高货运企业从业人员的法制意识和观念,使治超工作得到了社会各界的普遍认同和广泛支持。运用公路阵地广泛宣传治超工作,借助电视台、电台、报纸等媒体在社会上形成强有力的治超舆论声势,利用治超点的显著位置张贴标语、悬挂横幅,扩大治超工作的社会影响力。

(二)坚决查处非法改装生产企业,杜绝车辆“大吨小标”现象,查处非法改装车辆的企业,对严重的车辆非法改装企业要严厉处罚,公开曝光,以进一步规范车辆改装市场的秩序和行为。清理整顿“大吨小标”车辆,恢复车辆标准吨位。在汽车制造、牌照发放、审验和投入使用的各个环节,依法严格把关。继续抓好“大吨小标”车辆参数更正、行驶证换发工作,明确车辆吨位恢复要求。对于国家公布车型、技术参数不一致或不符合国家标准要求的货运车辆,有关部门应当不予发放车辆牌照,以杜绝“大吨小标”车辆上路行驶。

(三)治超部门形成合力依法行政,遏制货运车辆超限运输行为。治超部门形成合力依法行政,根据“统一标准,统一行动”的要求,认真开展路面执法行动。研究公路集中执法机制,联合路政、交警集中开展整治行动,从严查处各类违章超限车辆,努力将执法活动开展到场、站、点。治超工作坚持以卸载为主,坚持不消除超限超载违法行为不放行;对鲜活农产品、危险化学品、电煤、重要物资等运输车辆实行区别对待,开辟绿色通道,坚持执行不扣车、不卸载、不罚款的政策。对内整顿队伍、严明纪律、规范执法行为,强化责任追究,切实做到“五不准”依法开展治理工作。采取部门联动与区域联动的方式,实行源头治理和现场检查相结合,遏制货运车辆超限运输行为。

(四)鼓励使用多轴多轮胎运输车辆,坚持以人为本,增强服务意识。根据交通部、国家发改委《印发关于降低车辆通行费收费标准的意见的通知》精神,充分运用综合管理手段,鼓励使用多轴多轮胎大型运输车辆,增加运能运量,提高运输的质量和效益,让合法货物运输承运人真正得到实惠。坚持以人为本,增强服务意识,降低高速公路车辆通行费收费标准,鼓励发展高效运力,降低运输成本,减轻企业负担。发挥经济杠杆作用,完善市场调节手段,进一步促进在全市范围内开展车辆超限超载治理工作。把提供安全、畅通、舒适的公路设施和良好、有序的交通环境作为治理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使治理过程变为服务人民群众的过程,通过治超活动,保护合法货物运输承运人的利益,确保道路运输业的健康发展。

(五)增加人员,落实经费,加强监督,确保治超工作全面顺利开展。路政部门做好公路超限超载检测站点的规划布置工作,加快固定超限超载检测站的规范化建设。充实执法人员,加强内部管理,完善管理制度,使治超工作规范化、制度化。将治超工作经费纳入预算经费中,为治理工作和执法人员的生活提供保障,确保治超工作顺利开展。加大对超限超载运输和道路运输承运人的监督、处罚力度,集中打击货运“黑车”和“假军车”。规范运输行为,促进公平竞争,确保治超工作全面顺利开展。

第四篇:公路运输超限分类

(1)一级大型物件是指达到下列标准之一者:

①长度大于14米(含14米)小于20米;

②宽度大于3.5米(含3.5米)小于4.5米;

③高度大于3米(含3米)小于3.8米;

④重量大于20吨(含20吨)小于100吨。

(2)二级大型物件是指达到下列标准之一者:

①长度大于20米(含20米)小于30米;

②宽度大于4.5米(含4.5米)小于5.5米;

③高度大于3.8米(含3.8米)小于4.4米;

④重量大于100吨(含100吨)小于200吨。

(3)三级大型物件是指达到下列标准之一者:

①长度大于30米(含30米)小于40米;

②宽度大于5.5米(含5.5米)小于6米;

③高度大于4.4米(含4.4米)小于5米;

④重量大于200吨(含200吨)小于300吨。

(4)四级大型物件是指达到下列标准之一者:

①长度在40米及以上;

②宽度在6米及以上;

③高度在5米及以上;

④重量在300吨及以上。

大型物件的级别,按其长、宽、高及重量四个条件中级别最高的确定。

第五篇:1、 什么是超限运输

答:超限运输是指在公路上行驶的各种机动车辆装载货物超过一定限度或者车辆轴载超过了规定值所规定的行为。

2、 路政管理的主要职责

答:

一、宣传、贯彻执行公路管理的法律、法规、和规章;

二、保护路产;

三、实施路政巡查;

四、管理公路两侧建筑控制区;

五、维持公路养护作业现场秩序;

六、参与公路工程交工、竣工验收;

七、依法查处各种违反路政管理法律法规规章的案件;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3、 查封、扣押决定书应当载明的事项有那些

答:

一、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

二、查封、扣押的理由、依据和期限;

三、查封、扣押场所、设施或者财物的名称、数量等;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五、行政机关的名称、印章和日期。

4、 什么叫超限

答:超限:是指汽车装载超过公路对其的限值,主要研究的是车辆装载与公路的关系,特别关注的是公路的正常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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