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调解工作制度

2022-07-28

在现实社会中,很多场合都离不开制度,制度是每个人都需要遵守的规则或行动准则。你接触过什么样的制度?下面是小编精心整理的《人民调解工作制度》,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第一篇:人民调解工作制度

人民调解工作制度

1、认真学习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学习国家的方针、政策,国家的法律、法规和有关业务知识。

2、及时向上级有关部门反映民间纠纷和调解工作情况。

3、坚持落实人民调解例会、工作、学习、纠纷登记,调解回访、请示报告、评比表彰制度。

4、坚持“调防结合,以防为主”的方针,做好超前预防工作,把纠纷消灭在萌芽状态,防止矛盾激化,减少和预防犯罪。

5、调解纠纷时以理服人,要用法律、法规及社会公德等标准为当事人排忧解难。

6、调解员要做到一身正气,宽容大度,热情耐心,不辞辛苦地调解民事纠纷。决不能徇私舞弊,压制、打击、抱负、侮辱当事人,更不能泄露当事人的隐私。

7、调解纠纷时,坚持贯彻合法合理、自愿平等、尊重当事人诉讼权利的原则。

8、按时准确地向上级部门报送调节统计表。

第二篇:人民调解工作制度

一、纠纷受理条件

1、申请调解的纠纷属于人民调解的范围。

2、有明确的调解申请人和被申请人。

3、有明确的请求事项和事实根据。

二、调解原则

1、依据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没有明确规定的,依据社会公德进行调解。

2、在双方当事人自愿、平等的基础上进行调解。

3、遵守当事人的诉讼权利,不得因未经调解或调解不成而阻止当事人向其他组织、机关投诉或者向人民法院起诉。

三、调解程序

1、纠纷当事人向调解工作站提出申请。

2、调解工作站对申请调处的纠纷进行审查,对符合受理条件的纠纷予以受理并选派人民调解员进行调解。

3、在查明事实,分清是非的基础上,由人民调解员主持依法进行调解,主持调解纠纷一般按照下列步骤进行:

(1)向双方当事人说明调解纠纷的性质、原则和效力,告知在调解活动中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

(2)由双方当事人就纠纷事实和责任的认定交换意见; (3)运用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对双方当事人进行说服、教育和疏导,促使双方在分清责任、协商一致的基础上,自愿达成调解协议,或者在调解员提出的调解意见基础上,经协商同意达成调解协议;

(4)调解达成协议的,除无给付标的积分和纠纷标的在1000元以下即时结清的纠纷外,应当制作调解协议书,由纠纷当事人签字,加盖村(居)人民调解委员会印章后生效。对已调处成功的纠纷,应通过回访督促当事人履行协议。

纠纷调解,一般在一个月内调结。一次调解不成的,可分次进行,但不能久拖不调。

当事人如有委托代理人,可在委托权限范围内参加调解,但必须当事人出具授权委托书。

四、建立矛盾纠纷排查、分析、报告制度。调解工作站应每半月开展一次矛盾纠纷排查,每月向街镇调委会人民调解工作室汇报一次矛盾纠纷调处情况,每季度分析一次矛盾纠纷的特点和规律,并提出对策、建议。

2006年老洲乡人民调解工作总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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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洲乡人民调解工作在乡党委政府的领导下,在县局的指导下,各人民调解委员会工作人员,以饱满热情的精神状态,以求真务实,执政为民的工作作风,开拓进取,化解社会矛盾纠纷,最大限度地把矛盾纠纷化解在萌芽状态,充分发挥了维护社会稳定的“第一道防线”的作用。坚持“群众利益无小事”思想,抓学习,创机制,嘴勤腿勤,调解民事纠纷,为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创造和谐稳定和公证高效的法治环境做出了积极贡献,现总结如下:

一、不断完善人民调解组织,形成调解网络。

老洲乡现有调委会6个,其中乡调委会1个,村级调委会5个,相应的调解小组123个,调解员42个。随着撤村并村工作进行和人事的变动,及时地作了相应的调整。为了适应新进期、新形势下的人民调解工作,充分整合基层组织资源。着力健全构筑以调委会为中心的乡、村、组三级调解网。其中,还商请了一些老党员、老干部、德高望重的老长辈作为各级调委会的调解联络员。为创建和谐老洲起到了积极作用。

二、加强学习,不断提高调解工作水平。

各调解委员会都征订了调解工作方面的业务书籍,平时学习《人民调解教程》,《人民调解工作方法与技巧》、《人民调解员手册》和《人民调解业务知识200问》,学习曹发贵调解工作“十字决”及曹发贵同志英雄事迹。《人民调解》每月组织一次学习,不断地练好内功。为调解工作注入理论水平。

三、创新机制,确保纠纷的有效调处。

老洲乡是四面环水的江心洲,有一技之长的人大都过江出外谋生,在家的大部分是老弱妇孺,老人得不到及时赡养,孩子得不到及时抚育,相互间产生矛盾不能及时沟通。土地界限分不清,不能及时找到本人核实,在家的与外界由于隔江而沟通不早畅,思想不那么解放。由于上述的实际情况,需要各级调解员随时关注,就要有相应的机制。于是研究制定了矛盾纠纷“三三三”排查调处工作机制,并加以推进和细化,融入实际工作中。研究制定了《老洲乡矛盾纠纷分析预测及应急方案》。坚持每两月一次例会,就调解经验进行交流,对矛盾纠纷进行排查。今年来运用这些工作机制,共排查矛盾纠纷17起。调解委员17起,成功率100%。

四、调处矛盾纠纷,促进平安创建。

由于民间纠纷的广泛性、复杂性、长期性、潜伏性、季节性、多变性,需要调解员具有“磨破嘴,跑断腿”的精神,严格调解纪律,规范调解文书,积极履行调解职能,筑牢“第一道防线”,力保一方平安。今年来,共调解民间纠纷10起,其中婚姻家庭纠纷2起,邻里纠纷3起,债务纠纷1起,赔偿纠纷1起,土地承包纠纷2起,其他纠纷1起,调处成功率为100%。参与重大疑难纠纷调解2件,其中涉及合同纠纷1起,清理占用退耕还林补助款1起。如成德村裴启胜、裴启好俩兄弟为了祖辈留下的0.2亩自留地纠缠不清,经过精心安排,五次协调,最终使纠纷调处成功。

服务大局创平安,甘于奉献促和谐,全乡5个村,42平方公里,1.4万余人,纯朴憨厚的老洲人民,在不发达的经济区域内,由于农闲极易闹点小纠纷,如果不及时调解,就会产生不可调和的矛盾,因此,要规范操作,及时劝解和疏导,将纠纷化解在基层,坚持“小纠纷不出村,大纠纷不出乡”,有效地维护和促进了辖区内的社会和谐稳定。

老洲司法所

2006年12月23日

第三篇: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工作制度

一、人民调解委员会工作职责

1、调解各类民间纠纷,防止民间纠纷激化。

2、通过调解工作宣传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教育公民遵纪守法,尊重社会公德,预防和减少民间纠纷发生。

3、向乡镇人民政府反映民间纠纷和调节工作情况。

4、指导各村(社区)人民调解委员会工作。

5、积极参与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和维稳工作。

二、人民调解委员会主任职责

1、支持乡镇人民调解委员会全面工作

2、组织开展人民调解工作,向乡镇党委、政府和司法行政主管部门报告人民调解工作,情况和重大纠纷信息。

3、传达、贯彻、落实党委、政府和司法行政部门对人民调解工作的知识、要求及工作安排部署等。

4、组织人民调解员开展业务培训,提高依法调解水平。

5、指导村级调解组织开展人民调解工作。

6、完成乡镇党委、政府和司法行政部门交办的各项任务。

三、人民调解委员会副主任职责

1、协助主任抓好人民调解委员会的全面工作,提出正确、合理的工作建议和思路,履行好助手的职责

2、主任抓好人民调解委员会的组织建设、作风建设,协调有关部门的工作关系。

3、协助主任抓好法律、法规的宣传教育工作,积极总结交流典型经验,推动人民调解委员会规范化建设。

4、完成主任交办的其他事项。

四、人民调解工作职责

1、依据法律、法规和政策进行调解,法律、法规和政策有明确规定的,依据社会公德进行调解。

2、在双方当事人的诉讼权利,不得因未经调解或者调解不成阻止当事人向人民法院起诉。

五、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程序

1、当事人提请处理的民间纠纷,由当时人户籍所在地活着居住地的人民政府手里,由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跨地区的民间纠纷,由当事人双方户籍所在地的人民政府协商手里,由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

2、受理民间纠纷,应当有一方当时人的申请,申请可以采用口头活着书面方式,并有明确的对方当事人和申请事项、事实根据。

3、一方当事人已向人民法院提起的纠纷,以及村(居)人民调解委员会以及处理过,当时人没有提出新的事实和理由的纠纷,乡镇人民调解委员会不予受理。

4、对未经村(居)调解委员会调解的纠纷,应当劝说当事人先通过村(居)调解委员会调解。

5、法律、法规、法章和政策明确规定由指定部门处理的纠纷,应告知当事人向相关部门申请处理。

6、处理民间纠纷应当在受理后两个月内处理终结,特别复杂疑难的,可以延长一个月。

7、在纠纷处理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自行和解,申请人撤回申请或者一方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应当终止处理。

8、人民调解委员会作出处理决定,当事人必须执行,如有异议的,可以在处理决定作出后,就原纠纷向人民法院起诉。超过十五天不起诉又不执行的,人民调解委员会根据当事人一方的申请,可以在其职权范围内,采取必要的措施予以执行。

六、纠纷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

1、权利

(1)自主决定接受、不接受或者终止调解;

(2)要求有关调解人员回避;

(3)不受压制强迫,表达真实意愿,提出合理要求;

(4)自愿达成调解协议。

2、义务

(1)如实陈述纠纷事实,不得提供虚假证明材料;

(2)遵守调解规则;

(3)不得加剧纠纷,激化矛盾;

(4)自觉履行人民调解协议书。

七、人民调解员工作职责

1、人民调解委员会委员、调解员统称人民调解员。

2、人民调解员在调解委员的领导下,具体从事人民调解工作。

3、人民调解员服从人民调解委员会的领导和工作安排。

4、主动向人民调解委员会汇报工作,反映纠纷情况。

5、积极参加人民调解委员会组织的各项活动。

八、人民调解员工作纪律及要求

1、纪律

(1)不得徇私舞弊;

(2)不得对当事人压制、打击报复;

(3)不得侮辱、处罚纠纷当事人;

(4)不得泄露当事人隐私;

(5)不得吃请受礼。

2、要求

人民调解员应当坚持原则,爱岗敬业,热情服务,诚实守信,举止文明,廉洁自律,注重学习,不断提高依法调解的技能。

九、人民调解员学习、培训制度

1、人民调解委员会每半月组织一次学习,学习相关业务知识及政策、法律、法规。

2、认真开展普法培训,每年组织村(居)调解组织人员培训2-4次。

3、根据各村(居)在工作中常用的法律、法规、规章、政策进行重点培训,提高依法调解水平。

4、对国家新颁布或修改的法律、法规进行培训。

5、每年组织人民调解员进行法律知识考试1-2次。

6、组织人民调解观摩法庭庭审,提高人民调解员调解技能。

十、人民调解员回避制度

调解人员有下列情形,应当回避:

1、调解人员是当事人的近亲属的;

2、调解人员与乙方或双方当事人有利益关系,可能影响纠纷工作解决的;

3、当事人对调解人员提出其他合理要求需要回避的。

十一、档案管理制度

1、由专人对文件收集、整理、立卷、归档,保障档案资料齐全完整。

2、严格执行文件借阅制度,不得私自翻印、抄录档案资料。

3、认真履行档案保密制度,研究将文件私自借阅或将文件资料携带外出参观、探亲访友和出入公共场所。

4、对正常借阅档案要做好登记,收回档案要及时详细检查清理,做好收回时间、卷数记录。

5、档案管理员要加强档案管理,做好防潮、防蛀、防盗、防火工作。

十二、纠纷信息传递与反馈制度

1、为科学预测、预防、疏导、调解民间纠纷,维护社会稳定,特制定本制度。

2、各村(居)调解主任是各村(居)的纠纷传递与反馈信息员。

3、信息的传递分口头、书面、电话等形式,由各村(居)信息员向调解委员会传递。

4、对获取的信息,认真分析整理后,按矛盾纠纷的性质、**缓急进行处理:

(1)对一般纠纷,调委会提出的处理意见及时反馈给基层信息员进行处理,把矛盾激化在萌芽状态;

(2)对带有普遍性、规律性、多发性的纠纷,调委会要有正对性的参与处理,避免事态扩大;

(3)对容易激化的矛盾纠纷、群体纠纷、群众性械斗及时疏导,在稳定事态的基础上,报告乡镇党委、政府避免不稳定因素发生。

十三、回访制度

1、为及时总结调解工作经验,确保调处纠纷的社会效果,更好地体现司法公正、公平、公开,特制定本制度;

2、凡通过人民调解委员会调处的各类纠纷,由承办人根据具体情况进行回访;

3、一般要求每年回访一次,具体时间由承办人自行安排;

4、回访要有记录,内容包括社会效果、当事人对调委会的做风、调解意见是否满意、承办人是否有违法、违纪行为;

5、回访完毕,承办人要在七日内作出书面总结;

6、承办人已回访的各类纠纷,由乡(镇)调委会根据类别随即抽样进行再次回访,回访率不得少于10%。

十四、会议制度

1、人民调解工作会议是各调解组织集体议事的主要形式,会议主要讨论日常工作的重要问题;

2、会议形式:

(1)纠纷排查例会。每月召开一次,由乡(镇)调委会主任组织召开,

调委会委员、调解员及各村调委会主任参加;

(2)人民调解工作大会。每年召开一次,由乡(镇)分管领导组织召开,调委会委员、调解员、各村调委会主任及受表彰的调解员参加;

(3)疑难案件研讨会。根据情况随时召开,由调委会主任主持,调委会委员、调解员参加,邀请法庭、派出所负责人指导;

3、召开会议的有关资料由乡镇调委会主任提前两天提交分管领导审核;

4、各村居委会调解组织接到通知要准时参加会议,特殊情况须向分管领导请假。

十五、统计制度

1、统计工作是人民调解委员会的一项重要工作,为了能够及时、准确地完成民间纠纷的排查、调处、统计,为调解工作提供准确数据,便于司法工作决策、部署,特制定本制度。

2、统计员必须在规定的时限内完成统计月报、季报、年报报表的上报工作。

3、统计员要以高度负责的状态认真完成统计工作,不得虚报、瞒报、迟报,统计数据必须要准确及时。

4、统计数据、资料要妥为保持,为经司法行政部门的许可,有权拒绝任何单位和个人查阅、咨询。

第四篇:人民调解室工作制度

一、人民调解工作制度

1、人民调解工作要始终坚持“调防结合,以防为主”的工作方针和“平等自愿,合理合法,不限制当事人诉讼权利”的基本原则;

2、受理调解纠纷应当进行登记;

3、调解纠纷前,人民调解委员会应当指定或由当事人选定一名调解员为调解主持人;

4、调解前应当调查核实纠纷性质、争议焦点,纠纷原因;

5、调解纠纷前,人民调解委员会应当以口头或书面形式告知当事人,人民调解的性质、效力、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

6、除涉及当事人隐私、商业秘密或当事人表示反对公开调解的纠纷外,调解纠纷可以公开进行;

7、有民事权利义务内容或者当事人要求制作书面调解协议的,应当制作调解协议书;

8、调解纠纷一般在一个月内调结;

9、对已调解的较复杂的民间纠纷,要定期回访,做好记录,归档卷宗。

二、人民调解员工作纪律

1、不得徇私舞弊;

2、不得对当事人压制、打击报复;

3、不得侮辱、处罚纠纷当事人;

4、不得泄露当事人的隐私;

5、不得吃请受礼。

第五篇:社区人民调解工作制度

一、会议学习制度

为了提高调解人员的法律政策水平和业务能力,保证对纠纷的正确调解,提高调解工作的质量和效率,人民调委会必须定期进行业务学习,每月召开一次调解会议,学习国家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并且检查本月工作情况,分析纠纷动向,研究疑难纠纷调解方法,制定预防纠纷的措施。每次学习要有文字记载,包括时间、地点、参加人,主要内容等,要求清晰明确,调解主任每年组织调委会委员学习不少于6日,组织调解员学习不少于1日。

二、信息报告制度

人民调解信息报告范围、程序、时限、方式及上报任务。

1、信息报告范围

(1)因婚姻家庭纠纷、生产经营性纠纷、财产性纠纷、侵权纠纷等民间纠纷引起自杀、民转刑、群体械斗、群体上访的动态和苗头。

(2)公民与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之间涉及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民间纠纷。

(3)本地区、本单位、本部门发生的可能影响社会稳定的重大、突出的社会矛盾纠纷的动态和苗头。

(4)刑满释放、解除劳教人员重新违法犯罪的案件。

(5)经调委会调解达成调解协议后,在诉讼阶段被人民法院撤销或认定无效的较长典型的案件。

2、信息报告程序

报告一般实行逐级上报的原则,即(居)调委会——(街道)司法所——区司法局(基层科)和街道综治办。

3、信息报告时限和方式

对重大矛盾纠纷的信息要以最快方式,在最短时间内(6小时)向街道司法所报告,对阶段性工作情况要及时分析、及时总结。报告原则上采用文字材料的形式。

4、信息报告任务

各调委会每月报送矛盾纠纷信息不少于1条,每年提供的典型事例材料不少于3篇。

三、纠纷登记排查制度

纠纷排查制度是人民调解组织定期对辖区内的矛盾纠纷进行摸底、登记、分类处理的一项工作制度。调委会每周组织信息员、调委会工作人员开展一次矛盾纠纷集中排查工作。掌握易发生纠纷的重点户、重点事、重点人的情况,调解会要区别情况处理,能够当场代解的纠纷苗头按照简易程序调解,对涉及婚姻家庭、邻里、房屋、宅基地、债务、生产经营、赔偿的纠纷按照规范程序调解。矛盾纠纷排查调解过程中,要及时填写调解文书,调解结束后,将纠纷情况反映在调解台账上。

排查的重点:有可能影响社会稳定的突出治安问题;有可能引发影响社会稳定的各类纠纷;有可能发生重大治安,灾害事故的苗头,隐患;群众比较关注、反映强烈的热点问题。

排查的主要范围:

1、因国有企业职工下岗和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企业离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发放问题引发的矛盾纠纷。

2、因国有企业改革中出现的问题发生的矛盾纠纷。

3、因社会集资、企业债券不能正常兑付引发的矛盾

4、因土地、宅基地等问题引发的矛盾。

5、因学校的教育系统内、外因素引发的矛盾纠纷。

6、因宗教问题引发的群体性事件和矛盾纠纷。

7、因房地产交易及住房拆迁,建筑施工等城市建设工作引发的问题。

8、因婚姻、家庭、邻里关系引发的重大矛盾纠纷。

9、其他问题引发的矛盾。

四、纠纷讨论制度

各调委会对重大、疑难的纠纷调解要进行研究,由调委会主任主持;人民调解委员会的全体成员参加,必要时,可以邀请有关方面的代表列席。纠纷讨论中充分发扬民主,认真听取每个成员的意见,如果对纠纷的处理意见分歧较大,应及时向司法行政机关通报请示。

五、共同调解制度

共同调解制度指两个或两个以人民调解委员会依照一定的程序或规定对跨地区、跨单位矛盾纠纷进行调解的工作制度。共同调解的人民调解委员会要有主持调解方和协助调解方。

主持调解的人民调解委员会的职责:受理纠纷;发现纠纷有激化可能时,采取必要措施,防止纠纷激化;针对纠纷情况,开展调查研究,收集体纠纷的有关资料,制定调争方案;向有关人民调解委员会提出共同调解意见;确定调解时间、地点、通知当事人及有关部门人民调解委员会参加调解;主持调解,制作调解文书;敦促当事人履行调解协议,做好回访工作;负责统计和档案管理。

协助调解的人民调解委员会职责:协助进行调查研究,收集体纠纷的事实材料;主动采取措施,防止纠纷激化;配合主持调解的人民

调解委员会对当事人进行说服教育,促使当事人达成调解协议;敦促当事人履行调解协议。

六、纠纷回访制度

人民调解委员会的巩固调解成果,防止纠纷反复,而对纠纷调解已达成者所进行的检查访问制度。

回访内容主要是:了解协议的执行情况,影响协议履行的隐患;了解当事人特别是重点人的思想状况、行为有无异常,对调解协议的态度等;有无新的纠纷苗头;对调解人员的意见、建议。回访后,对影响正常履行协议的各种隐患、纠纷动向、当事人的思想状况等要分析研究,提出解决的具体办法。对有激化苗头的,要果断采取措施,重大险情要及时上报。对调解工作中的问题要加以纠正。

七、纠纷办理移交制度

调委会对涉及按照规范程序调解的矛盾纠纷。应在3天内办理,将情况可适当延长调解时间,但最长不超过5天,对些类矛盾纠纷一般调解三次,若当事人双方不服或者仍然不能平息事态,应及时书面向司法所、综治办报告,度移交相关档案资料。

八、档案管理制度

实行一案一档,专人负责制,对调解的案件按照司法部的统一规定的七种文书格式,整理存档,同时年终应将《调解纠纷登记簿》,调委会工作情况,调解文书等有关资料,统一整理存档备查。

九、岗位责任制度

调委会必须实行岗位责任制,以提高调解人员的事业心和责任感。把纠纷预防、法制宣传、业务登记、信息反馈等任务落实到人,凡发生纠纷及纠纷苗头,必须及时到场控制和调解,纠纷调解率必须

保证100%,调解成功率达到98%以上。司法所每季度检查一次,作为半年初评和年终总评的依据。

十、总结评比制度

人民调解委员会应当定期对调解工作进行总结,一般是半年进行一次初步总结,一年进行一次全面总结。工作总结的内容包括:半年或一年来开展调解工作的基本情况;调解、预防纠纷的成功经验和典型事例;工作中的教训、失误及其原因;今后开展工作的打算和要求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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