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速超限分析范文

2022-05-31

第一篇:高速超限分析范文

超限运输对高速公路损坏影响的分析及对策

摘要:介绍了超限运输对高速公路的影响,分析了形成超限运输的原因,从法治手段、经济手段、设计理念三方面论述

了治理高速公路超限运输的思路和配套措施,从而减少公路损坏,确保公路正常使用。

关键词:超限运输,损坏影响,高速公路 中图分类号:U415.12 文献标识码:A 随着国家加大对基础设施建设的投资,实现了交通的跨越式

发展,公路运输发展迅速,作为全国产煤第一大省的山西,公路上 煤炭运输非常繁忙,市场竞争日趋激烈,使超限运输愈演愈烈,公 路不堪重负。

1 超限运输对高速公路的影响分析 1.1 缩短高速公路使用寿命

公路、桥梁承受荷载以及设计使用寿命都是依据国家对行驶 公路的车辆轴载质量和长、宽、高限值来设计的。

如果行驶公路的车辆超限,远远超过了公路的承载能力,必

将造成公路损坏,大大缩短其使用寿命,造成柔性路面出现沉陷、 车辙、疲劳、开裂、推移和壅包等病害,刚性路面则容易出现面板 断裂、错台等损坏,造成桥梁裂缝、墩台沉降,严重时会造成桥梁 断裂而无法通行。

超限运输对高速公路的损害程度,随着载重吨位的增加相当

于正常荷载的几何级数增长,每年高速公路经营公司为此支付的 养护成本数以亿计。

1.2 降低通行能力,减少通行费收入

在利益驱动下,多装货不需多缴费,货运车辆大多铤而走险

超限运输以降低自身营运成本,造成了目前高速公路上超限运输 车辆过多的局面,且由于超限运输车辆是在超负荷的状态下运 行,其行驶速度一般远低于正常车,往往只有20 lmv ~30 km&, 无法达到我国高速公路的最低设计时速(6o /h),同时其路面 占有率为正常运行车辆的3倍~4倍,超限运输越严重,道路破损 越快,高速公路的通行能力越低,在交通流量充足的情况下,势必 减少高速公路经营公司车辆通行费的收入,亦即削减我国高速公 路建设养护资金的主要来源。

1.3 使公路安全、环保等一系列优越效能无法发挥

超限运输车辆行驶速度低,长时间占用主车道,极大地影响 了其他车辆的正常行驶,使高速公路的高速、快捷的效能无从发 挥。超限车辆维护保养较差,机械故障频发,导致恶性交通事故 时有发生,高速公路封闭运行、安全保障的效能无法体现。因超 限运输诱发的交通事故常常造成交通堵塞,尤其是超限车大多超 重一倍以上,一旦发生事故给排障带来严重困难,并导致占道时 间延长,严重制约了高速公路功能的发挥。

同时,由于超限车辆在超负荷的状态下运行,发动机燃料燃

烧水平极其不充分,废气排污水平相当高,对高速公路沿线的生 态、环保造成严重的破坏,长此以往高速公路间隔带的绿化无法 保证,行车舒适性也将受到影响,高速公路的环保效能无从谈起, 而高速公路无法提供快速、便捷的运输通道,自身的经济效益和 社会效益就得不到充分发挥。 2 超限运输形成原因的分析 2.1 运输管理体制不健全

在我国现有的道路交通管理体制中,人为地将“人、车、路”分 离,管路的管不到车,管车的管不到路,三者不能有效地结合,从 而阻碍了我国道路交通的良性发展,交通管理部门不负责车辆管 理、审验等工作,使对超限运输无法从源头上得到控制,部分货车 生产厂家为迎合市场需求,出厂实际载重与标注脱节的“大吨小 标”的畸形货车,及非法改装的车辆流向运输市场。相关执法部 门与交通管理部门协调不足,存在以罚代卸的情况⋯1。 2.2 道路运输市场不规范

近年来,超限运输现象增加了运输市场的实际运力,使得原

本已供过于求的普通货车运力更加过剩,运价下滑又进一步刺激 了超限运输,导致运价持续低迷。这种恶性循环扰乱了公路货运 市场。

不仅如此,而且由于公路运价走低使原来通过铁路运输的部

分货物(如煤炭等)改走公路,导致铁路运量减少,带动铁路运价 下滑,反过来又带动汽车运价下滑,造成恶性循环。 2.3 高速公路通行费征收标准及管理体制不尽合理

由于目前高速公路实行的通行费征收标准,对于货车是按车

辆行驶证上标注的吨位为依据收费,空车、重车、超限车都是同一 标准,如一辆5 t货车装载20 t货仍按5 t收费;而一辆空车也同 样按5 t收费,在费用固定的情况下,超限运输就成为提高经济效 益的最直接办法。 3 防止超限运输对高速公路造成损坏的思路及方法 3.1 加大综合治超力度

通过法律手段,加大对超限运输行为的管理力度,健全高速

公路路政管理体系,规范高速公路货运车辆类型,特别是特种货 物运输车辆的类型。

积极推动相关的立法、普法工作,做到有法可依,加大依法查 处超限运输的执法力度,在各级交通部门,成立交通综合执法机 构,严格执行《公路法》及相关规定,将路政、运政、规费稽查等执 法内容综合使用,赋予其必要的执法手段。理顺国家交通行政管 理、汽车生产行业管理、公安交警车辆管理三部门之间的关系,车 检管理、路政管理和交通稽查相结合。 3.2 以经济手段治理超限运输

按载重量进行收费,空载车减收通行费,超限车则加重收费,

按照“标准车型、标准装载、标准收费”和“标准车型、超额装载、超 额收费”的原则,在保护守法承运人合法权益的基础上,实行计重 收费[ 。

从运行实践上看,计重收费弥补了我国目前车辆通行费征收

政策上的漏洞,实现了运输车辆的公平负担,消除其经济诱因。 通过经济手段调控对严重超限部分采取加重收费的办法,对空车 收费则相应降低,实现车辆通行费的合理调整。在突出经济手段 的同时,还要辅之以行政手段,对严重超限车辆还要强制卸载和 处罚,并及时做好高速公路上的超限车辆下道及货物卸载、拆装 工作,做到对超限运输车辆的管理善始善终,将安全隐患降低到 最低限,保障高速公路安全、科学、合理的使用,使高速公路发挥 其应有的效能。

3.3 充分考虑交通大发展的现状

针对这种超限交通普遍存在且还会持续一段时期的现状,除

了以上方法制定和健全法规综合治超外,还需要有新的路面结构 设计思路_j3_。 其重点具体如下:

1)加大对现有交通量和车型的调查研究,充分考虑交通大发 展的因素。

由于以往路面设计前期对交通量和典型车型调查和预测工

作做得不够,受人为或投资等因素所控制,路面结构设计欠合理, 给运营留下隐患。应在OD调查的基础上,对现有交通量和车型 进行详细的调查,掌握最基础的资料,并充分考虑现阶段山西省 晋煤外运,支援全国电力紧张的因素,适当加大路面厚度,提高其 使用寿命。

2)提高路面基层的水稳性和防开裂能力。

路面基层应具有足够的强度、水稳性和防开裂能力,才能满

足特重交通的使用要求,基层结构应首选排水基层或柔性基层, 因该两种结构具有足够的强度、水稳性和防开裂能力,能防止在 渗入水和荷载的共同作用下产生唧泥、开裂和坑槽等病害。半刚 性基层也具有一定的强度,但耐久性、抗冲刷能力及水稳性较差, 一旦水分渗入,在重载车的作用下,极易开裂,并对路面面层产生 反射裂缝。

3)对特殊路段进行补强。

对于填挖结合部、桥头、高填方及零填挖方等特殊路段,除应 对路基进行加强夯实碾压外,还应根据情况加设1层~2层玻纤 格栅或土工格栅进行补强。 4)加强基层排水设计。

在路肩边缘加设排水层或排水盲沟,防止基层积水,形成唧 泥条件。

5)增加对早期预防性养护的要求。

从设计回访及养护部门反馈的信息:在公路运营早期(一般3 年~5年),受行车、雨雪等情况的影响,路缘石、路边石及表层磨 耗层等处的老化情况也较严重。在设计时就应对其的早期老化 问题给予充分考虑和要求,克服养护工作中的被动和盲目性。 4 结语

在当前山西省运煤公路(高速公路)上普遍存在的超限车及

交通大发展的事实面前,一方面应从政策、法律上加以严格限制 和治理超载运输,另一方面从技术上不断研究和开发新材料、新 结构,不断改进施工工艺,调整设计思路。

只有综合、系统和全面地对超限交通下的高速公路建设加以

重视,才能满足不断发展的重交通、大流量的公路运输要求,确保 高速公路的正常使用,使其能够长寿命、高性能地为公路运输服务。

第二篇:高速公路超限运输管理及

摘要:本文介绍了高速公路超限运输概述,阐述了高速公路超限运输的危害,分析了高速公路超限运输的原因,提出了管理高速公路超限运输的对策。

关键词:高速公路;超限运输;管理

1高速公路超限运输概述

所谓超限运输,是指超过公路、公路桥梁、公路隧道或汽车渡船的限载、限高、限宽、限长标准的车辆在公路上行驶的行为。是指在公路上行驶的各种机动车辆装载货物超过路政管理部门规定的行为。由于超限运输不仅对公路路面及其桥梁设施造成损害,容易引发道路交通事故,危及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因此确保公路完好畅通,加强超限运输整治是公路路政管理中的一项重要的行政执法活动。

2高速公路超限运输的危害

2.1 对路面的损害超限运输对高速公路造成了严重损害,缩短了使用周期,加大了公路建养成本,影响高速公路效能的发挥和舒适性。

2.2 掠夺性使用公路,缩短公路使用寿命超限运输是对公路的掠夺性使用,急剧加速公路的破坏,大大缩短公路使用寿命。车辆的轴载质量是影响道路路面使用寿命的决定因素,而且超限车辆对路面损坏不是一个同比例增长的关系,而是成几何级数倍增。

2.3 严重扰乱运输市场秩序超限运输扰乱了运输市场的经济秩序。超限运输行为不仅损害广大运输经营业主的合法经营利益,更是扰乱了运输市场秩序,扰乱了社会经济秩序。

2.4 超限容易引发道路交通事故由于大量的超限运输车辆长期处于超负荷运转状态,使车辆的制动和操作等安全性能迅速下降,给交通安全带来极大的事故隐患。

2.5 超限运输造成公路规费的流失养路费、通行费是按货车吨位数来收取。养路费、通行费仍未改变,车辆运输成本大大降低,必然影响国家对公路建设的投资和对公路养护的投入。

2.6 对公路、桥梁的安全构成严峻威胁超载车辆大多采取加装钢板弹簧等方法,使车货总量及轴载量大大超过了公路桥梁的设计荷载标准,从而导致了大部分桥梁涵洞出现拱圈开裂、桥墩变形等病状,引起桥梁结构灾难性的破坏。

3高速公路超限运输的原因

3.1 利益驱动,非法改装一些汽车修理厂、改装厂乃至于制造厂,为了迎合市场需求,不顾其行为是否合法,只要有钱赚,就大量地进行非法改装,在前面分析超限运输的表现时,足已说明了这一点。

3.2 部门间管理未形成合力由于涉及部门多,导致在“治超”工作中不同程度地存在着协调不畅、合作不力,甚至推诿扯皮的现象,导致“治超”工作此严彼松,很多车主、货主正好利用了这一“漏洞”和机会,这也助长了一些地方的超限之风。

3.3 社会上一些人员利用治超时机,打执法工作人员的时间差,把引导超限运输车辆通过超限运输检查站当成一种职业比如:“车托”“探子”的出现,利用“引路”等方法,派专人跟踪治超行动和指挥超限。依靠“联合作战”,在检测站周边形成“反治超”团伙,十几个人联结在一起,在检测站旁,几乎每日都有小轿车、摩托车进行探路。

3.4 运力过剩,运量不足近几年来,运输车辆数量增加,货运量相对不足,为抢占市场,运输业主只有降低运价,走进了不公平竞争的怪圈,加之收费项目繁多,不超越运输营运者就要亏本。 3.5 与现行政策有关现行的养路费、通行费的征收额度与车辆核载吨位挂钩,超载就等于漏缴规费、降低了运输成本、增加了利润,这是众多车主乐此不疲的主要原因。

3.6 利益的驱使目前,我国的运输市场由于恶性竞争导致运价体系极不合理,不超载挣钱就少,因此车主、货主养成了多拉超载、闯关逃逸的心态。

4管理高速公路超载超限运输的对策

4.1 加强精神文明双目标责任管理执法部门实施业务工作和精神文明双目标责任管理考核,规范执法部门的工作行为,坚决杜绝三乱,坚决克服“以罚代卸,只罚不卸”。

4.2 加强长效管理要把开展治理超限运输专项斗争与长效管理相结合,全国联动,全面查处。同时,要加快路政管理网络建设步伐,充分利用高速公路的功能,做好沿线重要道口、特殊路段的监督控制,对非法超限运输车辆进行堵截,使超限车辆无路可逃、无机可乘。

4.3 联合、统一行动,综合治理,突出成效治超工作一定要统一行动、联合行动,才有成效,否则事倍功半,也浪费和降低了治超综合执法资源,给超限车有可乘之机。

4.4 利用网络技术,建立路面治超网络,实现网络监控和信息共享网络化、数字化、信息化时代的今天,治超工作更离不开网络,离不开数字信息化。治超网络整合了全社会的治超执法资源,使执法资源得到更充分的利用,减少资源浪费;实现了横向互动,信息共享,使治超机制运作长态化、日常化。

4.5 加大超限运输源头管理从检查站查获的超限运输车辆来看,大部分车辆为长途运输车辆,对这一部分车辆只能以罚款为主,辅以卸载、分载。因此建议国家有关部分加大对运输源头的管理。

4.6 完善制度、强化管理各地党委政府要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加强对运输市场的宏观调控,在运输市场中推广集装箱化运输方式,规范公路货运车辆类型,加强汽车生产环节的控制管理,加大对汽车生产国标的管理,禁止生产违规超限车辆,禁止非法改装车辆。5结束语

随着市场体制的不断建立和完善,各行各业迅猛,给运输业提供了前所未有的发展机遇。超载超限运输是公路第一杀手,严峻破坏公路路面及其桥梁设施,形成国家交通规费的大量流失,容易引发道路交通事故,危及人民群众的生命财富安全,导致汽车工业的畸形发展。管理超限超载运输是一项长期而又艰巨的任务需要不断的摸索和创新,只要各部门互相配合、形成合力,并且常抓不懈,才能稳定路况,保证公路完好畅通,促进经济的健康快速发展。参考文献:

[1]洪秀敏.公路超限运输的危害[J].公路,2002.

[2]赵卫平.超载超限运输车辆对公路的损坏及防治对策[J].内蒙古公路与运输,2004.

第三篇:广西高速公路超限检测称重争议处理办法

第一条

为解决当事人认为超限检测称重数据不准确而发生争议的问题,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关于进一步加强车辆违法超限超载运输长效治理工作的实施方案》的要求,结合高速公路管理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超限检测称重设备必须按有关规定安装维护,通过检验合格后才能使用。

第三条

在超限检测站开展治超工作,或者在收费站、服务区利用便携式称重仪开展流动治超工作,发生称重争议的,按以下步骤处理:

(一)在条件允许情况下可以复称1次;

(二)向当事人出示称重设备检验合格证书,并告知当事人称重设备检验机构监督投诉电话;

(三)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时,告知当事人享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第四条

在收费站出口利用计重收费设备开展流动治超工作时,发生称重争议的,按以下步骤处理:

(一)向当事人出示计重收费设备检验合格证书,并告知当事人称重设备检验机构监督投诉电话;

(二)在条件允许情况下,可以到第三方称重机构复称,复称费用与当事人协商解决;

(三)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时,告知当事人享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第五条

利用收费站出口计重收费设备或者主线不停车称重检测设备,开展超限车辆动态监管和后续处理工作,发生称重争议时,按以下步骤处理:

(一)向当事人出示出口收费站计重收费设备或者主线不停车称重检测设备检验合格证书,并告知当事人称重设备检验机构监督投诉电话;

(二)告知当事人向有关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第六条

利用主线不停车称重检测设备,开展超限车辆动态监管和后续处理工作,发生主线不停车称重检测设备数据与收费站出口计重收费设备数据不符争议的,按以下步骤处理:

(一)路政部门收取当事人提供的收费票据,并送收费部门核验票据真伪;

(二)票据经核验后,路政部门询问当事人争议情况和诉求,并做好笔录。

(三)路政部门调取主线不停车称重检测系统影像材料与收费站计重收费系统影像材料进行比对,确认争议车辆是否属实;

(四)如确认主线不停车称重检测数据与收费站出口计重数据不符,以收费站出口计重数据为准,依法撤销有关行政处罚决定。

第七条

本办法由广西高速公路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四篇:高速不停车超重超限检测站(替帝西)

高速不停车超重超限检测站系统

关键词:超限检测站

《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已于2000年4月1日起施行。管理规定:车货总高度从地面算起4米以上(集装箱车货总高度从地面算起4.2米以上);车货总长18米以上;车货总宽度2.5米以上的车辆为超限车辆。2004年公安部、交通部下发《关于进一步加强车辆超限超载集中治理工作的通知》,通知规定对于二轴车辆车身和货物总重超过20吨、三轴车辆车货总重超过30吨、四轴车辆车货总重超过40吨、五轴车辆车货总重超过50吨、六轴及六轴以上车辆车货总重超过55吨等五种情形应认定为超限超载车辆,进一步明确了对超载超重车判定的规定。

超限检测站系统通过安装的路面及路上的称重传感器、激光探头可以全自动的采集车辆的长、宽、高、速度、重量,系统为交通运输管理部门使用设计,同样也可以用在对以上车辆相关尺寸需要检查控制的单位使用,是智能化管理交通运输的现代化工具。

超限检测站系统原理是在主干路上设高速称重点一处,高速称重系统采用高灵敏度压电称重传感器,传感器每车道安装二条,二条传感器相距3米平行安装,同时在二传感器中间安装车捡线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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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篇:河南省高速公路超限运输许可管理办法

(暂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超限运输车辆行驶高速公路行政许可工作,确保道路、桥梁及设施安全,提高高速公路服务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公路安全保护条例》、《河南省高速公路条例》、交通运输部《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交通行政许可实施程序规定》等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高速公路超限运输许可工作实行“统一管理、分级负责、确保安全、方便快捷、保障畅通”的原则。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超限运输车辆是指确需通行河南省高速公路载运不可解体大件物品,符合国家机动车安全技术标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车货总高度从地面算起4米以上,(集装箱车货总高度从地面算起4.2米以上);

2.车货总长度18米以上;

3.车货总宽度2.5米以上;

4.单车、半挂列车车货总质量40吨以上;集装箱半挂列车车货总质量46吨以上;

5.车辆轴载质量在下列规定值以上:

单轴(每侧单轮胎)载质量6吨;

单轴(每侧双轮胎)载质量10吨;

双联轴(每侧单轮胎)载质量10吨;

双联轴(每侧各一单轮胎、双轮胎)载质量14吨;

双联轴(每侧双轮胎)载质量18吨;

三联轴(每侧单轮胎)载质量12吨;

三联轴(每侧双轮胎)载质量22吨。

第四条 在高速公路上行驶的车辆的外廓尺寸及轴载质量必须符合公路工程技术标准。运载不可解体超限物品的车辆确需行驶高速公路的,进行超限运输的单位和个人(以下简称“承运人”)应按规定向省交通运输厅高速公路管理局(以下简称“厅高管局”)提出书面申请,办理《河南省高速公路超限运输车辆通行证》(以下简称《通行证》),并按照批准的运输方案、行驶线路,在《通行证》规定时间内完成运输,并接受省辖市高速公路路政管理机构(以下简称“路政机构”)、高速公路运营管理单位(以下简称“运营单位”)的监督。

第五条 载运不可解体大件物品的车辆车货总重超过55吨的,必须按规定采用符合标准的多轴平板车运输,且平均轴载质量不得超过10吨。

第六条

厅高管局成立高速公路超限运输许可审查委员会,负责对重大超限运输许可进行评审决定。

第七条 各路政机构应加强巡查,严厉查处违规的超限运输行为, 各运营单位应强化管理,禁止未经许可的超限运输车辆上站,确保桥梁安全和道路畅通。

第八条

各路政机构应根据本办法,完善和细化所管辖的高速公路超限运输网上许可申报点(以下简称申报点)的制度和工作流程。申报点应根据本地的实际情况,配备足够的人员、办公设施和必要的检测仪器和工具,并建立健全超限运输许可档案。

第二章 机构与职责

第九条 厅高管局主要职责是:

1.宣传贯彻超限运输车辆行驶高速公路的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并结合省内实际,制定相关管理办法;

2.监督、检查、指导各申报点工作; 3.按照规定批准设立或撤销申报点;

4.按审批权限、规定程序办理超限运输行政许可; 5.协调省域、市域、各路政机构、管理单位、设计、检测单位的配合工作;

6.负责对重要超限运输行驶路线进行勘测,督促各运营单位实施道路、桥梁加固、沿线设施的改造工作。

第十条 各路政机构主要职责是:

1.宣传、落实超限运输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

2.负责申报点的具体设臵和日常管理,按权限对高速公路入口收费站在所辖区域内的承运人的申请资料进行初审、对超限运输车辆进行现场检测、网上申报和办理《通行证》。

3.协助做好超限运输车辆行驶路线的相关勘测工作; 4.协助做好超限运输车辆监护工作;

5.制止未经许可的超限运输车辆驶入高速公路;依法查处违法超限运输的行为。

第十一条 各运营单位主要职责:

1.根据有关规定,保持公路、桥梁、隧道、涵洞等附属设施的齐全完好,功能正常;

2.勘测所辖路段路线,对超限运输车辆所经路段(主线、匝道)中的路面、桥梁和服务设施等技术状况进行评价,对许可申请提出意见;

3.与承运人签订协议,必要时对超限运输车辆行驶路线中的桥梁、隧道等设施进行检查、监测,制定加固、改建方案并组织实施;

4.实施超限运输车辆监护工作,并建立相关档案;

5.协助路政机构做好高速公路入口阻截劝返工作,对未经许可的超限运输车辆不予发放通行卡,禁止上站通行。

第三章 申请与受理

第十二条

超限运输车辆行驶高速公路前,承运人应根据情况依照交通运输部《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中明确的期限要求提出申请。

第十三条

承运人申请超限运输车辆行驶高速公路时,除提交书面申请外,还应提供下列资料和证件,并对其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1.《河南省高速公路超限运输许可申请表》(见附件1); 2.车辆行驶证;

3.货物名称、重量、外廓尺寸、总体轮廓图,及货物生产厂家出具的货物类型、质量、外廓尺寸及相关技术参数(以简图表示)的货物说明书,并加盖公章;

4.运输车辆的厂牌型号、自载质量、轴载质量、轴距、轮组数、轮胎单位压力(由运输公司出具,加盖公章);

5.运输车辆载货时总的外廓尺寸,车货总重、轴载质量、车货总体外观等资料、照片;

6.拟行驶路线的起讫点、运输时间(附路线简图及经过的收费站立交、枢纽立交匝道简图,签字或盖章);

第十四条

为体现便民高效原则,承运人可在省交通运输厅行政服务大厅(以下简称“服务大厅”)或就近在经批准设臵的申报点(申报点情况表见附件2)提交申请。

第十五条 申请事项依法不需要取得许可或不属于许可范围的,应当即时告知申请人不予受理,并向申请人出具《交

通行政许可申请不予受理决定书》(见附件3)。

第十六条 申请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申请人可以当场补全和更正的,应当允许当场补全更正,不能当场补全或更正的,应当场或者在法定期限内向申请人出具《交通行许可申请补正通知书》(见附件4),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第十七条

对属于许可范围,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按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应予以受理,并出具《交通行政许可申请受理通知书》(见附件5)。

第四章 审查与决定

第十八条

服务大厅及各申报点应对承运人提交的材料进行认真审查,必要时应与承运人所在运输公司联系,核实相关材料,或要求运输公司出具超限运输安全承诺书(见附件6)。同时根据拟通行路线的公路、桥梁、隧道、涵洞等设施的情况,车货总重、外廓尺寸、轴荷等,对通行线路进行选择确定或提出建议。

第十九条 对受理的超限运输申请,各申报点或服务大厅须尽快通知所在地路政机构人员及时赶到现场,对载货后车辆的外观尺寸、载重数据进行现场检测,并出具书面检测证明(见附件7)。

第二十条 各路政机构必须加强对现场检测工作的监督检查,检测人员由值班领导安排,每次检测必须是2人(含

2人)以上进行,不得指定专人长期从事现场检测工作,同时应建立完善的相互监督制度。现场检测必须做到:

1.检测载货后的外观轮廓尺寸(长、宽、高),检测车辆的、轴距和轮组数;

2.检测车货总重、轴重、轴载质量、轮组数、轴距、轮距等。对于车货总重大于55吨、或车货总重小于55吨但轴数少于等于5轴的,必须进行轴载质量检测;

3.轴载质量检测可利用附近的称重设备(超限检测站、高速公路收费站、大型仓库称重设备等),也可利用自备的便携式称重设备进行检测。称重、测量工具须认证的,应按规定通过质量技术监督机构年检认证;

4.检测过程必须拍照录像。影像资料中的车牌、货物应清晰可辨。检测完毕后出具的书面证明必须由检测人和值班领导共同签字。影像资料应建立电子档案,并定期上报。

第二十一条

符合下列情况的,可在各申报点申请,由各申报点审查并通知路政机构现场检测,审查结果和检测证明通过网上许可系统传至服务大厅,经服务大厅审查确认,在各申报点办理《通行证》,并出具《交通行政许可决定书》(见附件8):

1.车货总高度从地面算起4米至4.85米,(集装箱车货总高度从地面算起4.2米以上);;

2.车货总长度18米至40米;

3.车货总宽度2.5米至4.5米;

4.车货总重在55吨以下,且轴载质量不超过规定限值和公路桥梁承载能力的。

第二十二条

超限运输申请自受理之日起,在法定的期限内作出行政许可决定或书面答复意见,其中符合下列情况,经服务大厅当天审查确认,可当场许可决定,办理《通行证》,并出具《交通行政许可(当场)决定书》(见附件9):

1.车货总高度从地面算起4米至4.3米; 2.车货总长度18米至20米; 3.车货总宽度2.5米至3米;

4.车货总重在55吨以下,且轴载质量不超过规定限值和公路桥梁承载能力的。

第二十三条 各申报点应会同承运方对受理的超限运输车辆行驶路线进行勘测,并协调沿线运营单位和路政机构共同确认通行路线,确保许可工作规范有序。各申报点不得受理车辆入口收费站超出所在路政机构管辖范围或不符合有关规定的超限运输申请,不得超出管辖范围办理《通行证》。

第二十四条 符合下列情况下的,在服务大厅申请: 1.车货总高度从地面算起4.85米至5.0米; 2.车货总长度40米以上; 3.车货总宽度4.5米以上;

4.车货总重量55吨以上,且轴载质量不超过规定限值和公路桥梁承载能力的。

由服务大厅对申请材料进行初审,通知路政机构现场检测,并将初审结果、检测证明等相关材料报厅高管局,由厅高管局向所经路段运营单位发出《交通行政许可征求意见通知书》(见附件10),必要时协调运营单位、承运人、设计、检测单位对所经路线桥梁进行验算、检测、加固、改造或进行实时监测等。

在法定的期限内按程序审查批准后,在服务大厅办理《通行证》,并出具《交通行政许可决定书》。

第二十五条 车货总重在120吨以上的超限运输申请,必要时须对所经路线桥梁进行验算检测,必要时厅高管局将组织专家对验算、检测结果进行论证,并根据情况进行加固、改造或实时监测等。

第二十六条 需对所经路线桥梁设施进行验算、检测的,由运营单位、承运人共同委托具有甲级设计、检测资质的单位实施。各运营单位负责提供需验算、检测的桥梁位臵、数量等基本数据。设计、检测单位应及时提供验算、检测报告。报告书中应包括验算过程、检测数据以及是否满足安全通行的结论和建议,需要加固改造、实时监测的应明确具体措施和方案。

第二十七条 对于需要加固改造、实时监测的,各运营

单位应当与承运人签订有关加固、改造协议,制定相应的加固、改造方案。由运营单位实施加固改造工作。

第二十八条 进行勘测、验算、检测、论证、加固、改造,修复,监护等所需费用,由承运人承担。省物价、财政等部门有收费标准或定额的按标准、定额支付,没有标准或定额的,按实际发生费用支付。

第二十九条 经审查或现场检测,发现申请人提供虚假材料,或车辆尺寸、实载重量与申报数据严重不符的,可拒绝其超限运输许可申请,并将有关情况上报厅高管局。

第三十条 对于影响交通安全的超限运输,须征求公安交警部门意见,由公安交警部门出具书面意见或开具证明后方可办理。

第三十一条

对于许可的超限运输申请,各申报点及服务大厅应在许可后及时在指定网站公示,各运营单位应及时上网查询许可情况,核实车辆通行情况,经核实有问题的,应及时通知各申报点及服务大厅。

第三十二条

对于许可的超限运输申请,在办理《通行证》后,应向申请人出具《交通行政许可送达回证书》(见附件12)

第五章 通行管理

第三十三条 经许可的超限运输车辆,未按照指定的时间、线路和时速行驶的,由路政机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可以依法扣留车辆。

第三十四条

经许可的超限运输车辆承运人必须持有效《通行证》,并不得涂改、伪造、租借和转让,违反规定的由路政机构依法进行处理。

《通行证》的式样按交通运输部统一规定,由厅高管局负责统一印制和管理。

第三十五条 符合 下列情况之一的超限运输车辆,应监护通行:

1.车货总重超过150吨的; 2.车货总长度超过40米的; 3.车货总高度超过4.9米的; 4.车货总宽度超过4.5米的。

承运人应与运营单位签订监护协议,明确安全责任,由运营单位实施全程监护。

第三十六条 为便民高效,监护手续实行“一站式”办理,承运人与起运地运营单位签订监护协议,由起运地运营单位负责统一实施监护,沿途运营单位应予以积极配合。

第三十七条 各高速公路收费站及路政机构须对超限运输车辆《通行证》及有关手续进行审验,并建立通行档案记

录。超限运输车辆的型号及运载的物品必须与签发的《通行证》所登记的规格一致,否则不予通行。

第三十八条 超限运输车辆通过桥梁时,时速不得超过5公里,且应匀速居中行驶,车货总重超过120吨的要确保单车通过。严禁大件运输车辆在桥上制动或变速。

第三十九条 在高速公路上进行超限运输的承运人应自觉接受监督检查,进行监护通行的,还应服从监护人员指挥。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条 未经许可超限运输车辆,不得进入高速公路行驶,擅自进入的由各路政机构依法进行处理。需要继续行驶且行驶线路技术标准满足通行要求的,应责令承运人按规定补办大件运输通行手续。

第四十一条 承运人以不正当手段取得超限运输许可,或者超限运输车辆的型号及运载的物品与签发的《通行证》所要求的规格不一致的,应当予以撤销,收回《通行证》,并按照非法超限运输予以处理。

第四十二条 对高速公路、桥涵、隧道及其他公路附属设施造成损害的,还应按高速公路赔(补)偿标准给予赔(补)偿。

第四十三条 各路政机构发现并查处的违法超限运输车辆,应及时上报厅高管局,建立信息数据库和超限运输“黑名单”,并通报有关管理部门依法进行处理。

第四十四条 承运人拒绝、阻碍路政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依照有关规定处理;触犯法律、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四十五条 各单位和个人应为承运人提供廉洁、高效的服务,严禁:

1.巧立名目乱收费;

2.违规进行现场检测和索取物品; 3.伪造或违规出具检验证明;

4.接受超限运输车辆车主和司机的礼品、礼金和有价证券等;

5.故意刁难超限运输车辆车主和司机; 6.非路政执法人员从事现场检测工作; 7.与司机互相串通、徇私舞弊;

8.现场检测工作过程不拍照录像,存档备查; 9.值班领导以外人员签发现场检测证明。

对于工作人员玩忽职守、循私舞弊、滥用职权的,由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部门依法依纪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第四十六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执行。

第四十七条 本办法由厅高管局负责解释。

第四十八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附件:1. 河南省高速公路超限运输许可申请表

2. 河南省高速公路超限运输网上许可申报点一览表

3. 交通行政许可申请不予受理决定书

4. 交通行政许可申请补正通知书

5. 交通行政许可申请受理通知书

6. 超限运输安全承诺书

7. 河南高速公路超限运输许可车辆检测证明

8. 交通行政许可决定书

9. 交通行政许可(当场)决定书

10. 交通行政许可征求意见通知书

11. 不予交通行政许可决定书

12. 交通行政许可文书送达回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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